網絡傳播權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1-17 15: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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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權論文

篇(1)

網絡論壇傳播是伴隨著電腦技術的發展不斷成長起來的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它涵蓋了多方面的信息內容,是現代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相結合的載體。那么在網絡論壇傳播這種形勢下,女性話語權的傳播到底存在哪些問題呢?

(一)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話語權存在的問題

在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的話語權面臨著來自商業利益和傳統文化的考驗以及自身對技術的運用等問題。

1、商業利益與傳統文化陳規的謀和

網絡論壇傳播作為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之一,其自身并沒有擺脫商業化運作及其與傳統文化隱蔽的謀和,媒介為了其自身的生存發展需要不可避免地要服從于商業利益,而為獲取盡可能大的商業利益,媒介會利用女性來取悅男性,將女性作為“賣點”來迎合傳統文化中女性的附屬形象,這是中國幾千年來男權主導的傳統文化與現今商業利益共同產生的影響。在市場杠桿的作用下,包括網絡論壇傳播模式在內的媒介信息在涉及女性內容時都會更多地為人們提供消費、消遣而非闡釋、供人娛樂而非供人作出判斷的報道,在報道的形式上也更多地傾向于無思想深度但卻顯得輕松暢快的故事,營造紛繁炫目的視聽空間,所謂的“女性之美”在消費社會的結構中被經濟學法規所操縱,女性的美幻化成為商品形象。女性話語權微弱,在男權傳統禁錮和商業文化背景下,女性淪為“被看”、“被評論”、“被審視”的地位。

2、女性缺乏對網絡技術使用的掌握

網絡論壇傳播是基于網絡論壇使用技術的,相對于傳統媒介形式來講,它是一種新興的傳播方式,由于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女性自身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在整個社會中的文盲比率較高,這就導致了女性對新興網絡技術使用的障礙,由此影響到女性對網絡論壇傳播方式的接觸和使用,盡管網絡論壇傳播提供了女性話語權施展的空間和平臺,但由于女性在技術層面的缺位,導致女性在網絡論壇中的話語權也存在危機。

3、女性自身話語權意識的缺位

網絡論壇傳播可以容納和匯聚不同的聲音,但是由于女性自身缺乏話語權意識導致了女性在信息傳播中依然處于被動地位,性別不平等的傳統文化評判標準滲透于社會的各個層面,受此濡染的女性受眾在網絡使用和表達上缺乏理性的反思,網絡論壇傳播模式下信息把關的缺失使得信息內容過于蕪雜,圖片和視頻等側重視覺感官傳播的方式也有意刻畫女性形象的“誘惑力”,女性的身體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文化消費的一種特殊符號充斥在網絡傳播中,以女性身體形成的對男性的“性”吸引和從屬成為主旨,這就使得女性對自身話語權的重塑意識逐漸消弭,也在無形中強化了傳統的男權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狀況使男女之間話語權不平等的鴻溝進一步拉大,女性在網絡論壇傳播的平臺下獲取了表達資格,但是這種表達未能形成應有的影響力,這種表達還不足以改變兩性不平衡的狀況,甚至在某些方面反而強化了傳統社會中對女性的刻板印象,網絡論壇傳播的這些弊端反映了產生于傳統媒介環境的新興媒介傳播方式在維護女性話語權上的不足。

(二)解決傳媒語境下兩性話語權差距的對策建議

話語權的積累是社會建構的結果,它的形成與知識和實踐有關[1],媒介傳播的過程也是一個建構傳播文化和權威性的過程,信息傳播由于男權中心文化的存在而處于不自由和不平衡的狀態,這種不自由和不平衡具有隱秘性,因此,要改變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以文化為后盾,提高傳播參與者的素養和女性意識以及女流的活躍度。具體對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

文化是一切統治秩序的基礎,媒介是文化的載體,也是文化的作用者,隨著媒介在社會中日益廣泛的運用,媒介與文化現象產生了內在的聯系機制并形成了嶄新的文化形態,媒介文化的塑造制約著人們對世界的理解,這些影響也波及受眾對女性的態度和女性地位的獲得,因而,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問題也應該被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如何在新的媒介環境下建立自己的女性文化、如何利用新技術的發展來推進女性文化的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傳統男權文化單向控制的局面在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介環境下已不復存在,新興媒介有其互動性和開放性,女性文化可以借助新媒介使傳統的單向性轉變為男性與女性的平衡。建構新的女性文化需要媒體的不懈努力,媒體可以關注社會現實,挖掘中國女性文化中的積極成分,有效借鑒西方女性文化成果,在自主和平等的基礎上形成適合中國女性的、積極向上的女性文化。

2、提高媒介傳播者和受眾的媒介素養

媒介素養涵蓋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受眾對于媒介的認知和媒介知識,二是媒介傳播者對于自身職業的認識和職業精神。[2]提高媒介語境下的女性地位,需要切實從這兩方面入手,只有從整體上提高了媒介參與者的媒介素養,才能提高女性的地位,使女性話語權得到釋放。

從受眾角度看,我們將其劃分為兩個部分:男性受眾和女性受眾。男性受眾應該從接受和尊重女性文化的角度考慮,摒除將媒介作為傳播男性文化霸權載體的思想觀念,力求在新的媒介環境中與女性建立一種和諧平衡的關系。女性受眾應該提高自身的權利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身所處的尷尬境地,清醒認識男性文化的統治,逐漸消除對男性的依賴,從自身角度出發,建立屬于自己的女性文化,主動運用多種媒介形式和手段傳播自己的思想,爭取足夠的話語權表達。

從媒介從業者角度講,應該改變利益至上的觀點,摒除將女性作為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媒介的傳播內容應客觀地服務于廣大受眾,提高信息質量,建立和諧的媒介環境,還女性與男性同等的話語權力,媒介從業者應該看到社會整體平衡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女性話語權缺失的不良影響,提高自身的責任意識,為良性話語權的平衡表達做出努力,另外,社會應該鼓勵女性媒介從業者的職業發展,掃除兩性在媒體從業人員地位上的不平等,讓女性作為信息傳遞的主體爭取和發揮更大、更強的話語表達權。

3、提高女性意識和女性信息交流的活躍度

提高女性意識最重要的是需要女性的參與,這要求不僅僅有良好的女性文化和相對自由的傳播環境,更要有廣泛的女性群體參與到文化建構和信息傳播的實際行動中,只有女性真正參與到維護自身權利的行動中來才能使文化建構和媒介使用獲得現實意義。

篇(2)

中圖分類號:G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8122(2010)09-0092-02

一、研究設計

本文以《新聞與傳播研究》、《國際新聞界》、《新聞大學》、《現代傳播》為研究對象,以2009年末為限,從中國期刊網上搜索到了網絡傳播論文579篇,其中158篇網絡效果論文構成內容分析的對象。由于選取的期刊種類有限,樣本篩選及歸類過程均為人工操作,因而在信度和效度上難免有一定損耗。

1.研究者情況。包括姓名、身份、所在院系和合作研究情況。研究者身份分為正、副教授、講師、助教、博、碩士、本科生、研究員、業界人士、其他人員等。所在院系分新聞傳播、中文、信息管理等。按CSSCI的慣例,每篇文獻的分值被限定為1,多人合作時按一定權重來分配。兩人合作時第一、二作者比例為0.6U0.4;三人合作為0.6U0.25U0.15;四人合作為0.6U0.2U0.1U0.1。合作研究情況分獨立研究、學科內合作、跨學科合作、其他四類。

2.研究主題。分為傳統效果理論、網絡形態、政治效果、經濟效果、文化效果、新聞傳播效果(網絡對新聞傳播業的影響和效果)、綜合效果、個人效果、其他九大類。

3.研究方法。對研究方法的歸類一直存在實證、批判、詮釋及思辨、定性和定量分類法的分歧。思辨研究屬于人文方法典范,源于哲學思辨傳統,以操作概念為主;定性和定量研究均屬于實證方法典范,源自社會科學傳統,以操作事實為主。卜衛認為,批判典范更像一種類似結構主義、的方法論,而不像用于某種研究的工具。但在某項具體研究的過程中,批判典范研究綜合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所以仍屬實證范圍。詮釋典范強調對文本意義的理解,直接操作的對象也是事實(文本),因此亦為實證方法典范[1]。本文認為第一種分類法更多是在方法論層面上對研究范式所做的分類,第二種分類法更為具體可行。其中定性研究包括參與觀察、深度訪談和焦點小組等,定量研究包含調查研究、控制實驗、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和二手資料為主)等。由于實證尤其是定量研究歷來被認為是效果研究的最佳方法,故對其做了進一步細化,將研究方法分為思辨、定性、調查、實驗、內容分析、二手資料、定性和定量綜合、思辨與實證綜合。

4.理論使用情況。據布萊恩特等統計,1956~2000年國際傳播學核心期刊上“議程設置”與“使用與滿足”在所有理論中使用頻率并列第一,“涵化”理論緊隨其后。2001~2004年對六本知名國際新聞傳播學刊物的內容分析發現,排名前六位的理論分別為架構、議程設置、涵化、中介模式⁄理論、第三人效果、使用與滿足。中國網絡效果研究在理論使用上是否具有類似特征?是否發展出自己獨有的效果理論?本文將“理論使用與否”分為無理論、單一理論、多種理論綜合三類,然后在“主要理論”這一變量下,劃分為框架、議程設置、涵化、第三人效果、沉默的螺旋、知溝、使用與滿足等多種理論類型。

5.課題資助情況。分有資助和無資助兩類。

兩位編碼員獨立完成了編碼,信度檢驗Scott指數=0.85。

二、研究結果與發現

1.論文數量。效果研究占網絡傳播論文總量的27.3%,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在2000~2002年達到第一個高峰,2003年開始下降,2005年以后又逐年上升,2009年呈井噴式爆發,這與《國際新聞界》及《新聞與傳播研究》近幾年的改版擴容有關,互聯網在社會生活中地位的快速上升更是重要原因。

2.研究者情況。研究者73.1%來自高校和研究所,業界人士僅6.6%。論文的獨立和第一作者以正、副教授居多。對研究者姓名做頻次分析并根據合作研究的不同分值比例處理后發現,出現一次以上的研究者14位,二次以上僅4位。新聞傳播學研究者占絕大多數,其他學科參與度很低。獨立研究居多,合作主要存在于本學科內,可見此領域與其他學科之間應有的良好互動并未形成。

3.研究主題。“新聞傳播效果”在日漸豐富的研究主題中成果最多且發展最穩定,其次是“個人效果”、“文化效果”及“傳統效果理論”,致力于探討個人在網絡環境下認知、態度和行為變化的“個人效果”和以驗證傳統效果理論在網絡中適用情況的“傳統效果研究”從2001年起發展較穩定。“政治效果”成為近兩年最受重視的領域。盡管研究日益深入細致,但對宏觀“綜合效果”的討論仍占一席之地。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博客、播客、SNS、網絡惡搞、網絡游戲、網絡語言等網絡應用和網絡形態風生水起、影響深廣,2004年以后的論文充分體現出緊跟熱點,關注現實的特點。

4.研究方法。單一思辨法使用最多,2000年前幾乎一統天下。新世紀以來,傳播學在方法上向社會學借鑒之風日盛,實證方法越來越多被引入網絡傳播效果領域,定性研究占總數的14.6%,思辨與實證、定性與定量方法并用的比例分別為2.5%和4.4%。調查法在定量研究中最常用,占8.3%;其次是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因資料搜集的易控性和成本較低受到青睞,占5.7%,也有少數研究者采用百度指數或國外權威機構的免費調查數據進行二手資料研究;在西方廣為使用的實驗法并未出現,可能因其對網絡傳播研究操作性較差。

主題與方法的交互分析顯示,少數領域以實證為主。網絡興起后,許多學者對傳統效果在網絡環境下的應用和變革產生濃厚興趣,紛紛依循傳統效果研究的路徑,采用實證方法進行探討。問卷調查作為一種典型的自我報告法,非常適宜于評價個體感受和外顯行為,因而在對個人效果的研究中受到了重視。

5.理論使用情況。未使用、使用一種及綜合運用多種理論的研究分別占60.8%、25.9%、13.3%。在理論使用中,議程設置理論居首,使用與滿足及第三人效果理論位居前列,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布萊恩特等人的研究。以信息社會所帶來的知識分化為研究旨趣的知溝理論和以新事物推廣為著眼點的創新擴散理論因與互聯網的天然契合受到重視。網絡的推廣普及程度與國家、地區的發展水平密不可分,一些學者注意到了互聯網在農村的推廣與地區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由于網絡去中心、自由匿名的特性,傳統的把關人理論、沉默的螺旋理論受到一定沖擊,成為研究者津津樂道的話題。麥克盧漢媒介理論、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伴隨網絡時代的到來再次流行。隨著網絡應用日益向縱深發展,作為工具與作為媒體的互聯網交相輝映,從“人與機器”的時代邁向“人與人”的時代,六度分離、社會網絡理論的價值被重新開掘。但除了2004年由《連線》雜志主編Chris Anderson提出的長尾理論外,并無專屬于互聯網的理論。

6.課題資助情況。受資助論文為13.3%,總體比例偏低。但從02年起情況有很大改善,最近兩年更是呈明顯的快速上升趨勢。

三、主要結論

1.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呈現出較明顯的階段性特征。1994~1999年,研究從無到有,緩慢上升。介紹解釋性的宏觀思辯研究居多且不夠深入。2000~2002年,多年醞釀后迎來第一個期。數量明顯增多,主題有所擴展,方法更為多樣。研究者開始注意到網絡對個體的微觀影響,有意識地將傳統效果理論引入網絡研究,加之實證方法的運用,使研究更顯嚴密、學術色彩更濃,受資助的研究開始出現,效果研究作為網絡傳播領域中的一個獨立方向初具雛形。2003~2005年,研究熱潮降溫。論文數量銳減,但主題分布較均勻,內容分析受到重視。2006~2009年,進入快速發展的第二個期。論文總數及受資助研究劇增,主題全面開花,某一具體網絡形態以及個人效果成為研究熱點,研究不斷深入。近兩年互聯網在重大事件中頻頻發力,“政治效果”研究急劇升溫,網絡作為改變當前政治格局的重要力量,影響已不容小覷。實證與思辨研究呈分庭抗禮之勢,定量研究多于定性研究。

2.研究者整體水平較高,但以單打獨斗為主,長期致力于網絡效果研究的人員不足。副高職稱以上教師構成了研究主力,包括閔大洪、彭蘭等知名網絡學者,但長期以網絡效果為主要方向的學者不多,影響了研究的連續性和深度。此外,合作研究尤其是跨學科合作明顯不足。事實上難度較大的研究常常需要多人合作才能完成,加之傳播學作為一門邊緣學科需要來自其他學科的滋養,但它在社會科學體系中又長期缺乏和其他主流學科對話的資本,因而網絡效果研究需要和其他學科進行合作以開拓思路,吸取新鮮血液,進而為提高傳播學在社會科學中的地位貢獻一份力量。長遠看來目前的狀況對提升本領域研究水平極為不利。

3.滿足于對已有理論的運用和測試,理論使用集中且缺乏創新。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發展到今天,似乎進入庫恩所謂的“常規科學”階段,效果研究領域更多地呈現以幾篇經典論文為基礎的“倒金字塔現象”――大量論文都直接或非直接地與處于塔頂的幾篇論文發生聯系,不斷重復驗證和發展著已有的少數經典理論或假設,只是將之應用于新的媒介、新的內容、新的國家和地區,或增加新的變量,影響了原創性理論的產生[2]。158篇論文共使用21種理論,其中6種理論被使用了5次以上,4成理論使用集中于議程設置、知溝、把關人三大經典效果理論。自1980年代以來,真正意義上的傳播效果原創理論僅“第三人效果”一種(長尾理論最早被用于描述亞馬遜和Netflix之類網站的商業模式,嚴格說來應歸入網絡營銷,算不上真正的效果理論),無怪乎《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作者德弗勒1998年曾發出“里程碑消失”的感慨,看來在網絡領域問題同樣十分突出。

16年來中國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學術訓練、研究方法和經費等制約,相對西方而言實證研究數量仍然偏少,實證方法運用不夠熟練,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但總體發展勢頭良好。

篇(3)

網絡環境下出版面臨的突出問題與困境

隨著“結構化文本”技術發展、數字新業務的出現給用戶提供了形式各樣的新作品,造就了無法歸類于任一傳統形式的純網絡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廣為傳播。限于篇幅,我們僅以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為例就科技期刊在當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與困境,結合行業組織、 版權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權利人等提出的解決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轉載或者使用作品未經版權擁有者的同意。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隨著博客、BBS平臺等新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很多人(尤其專業人群比較集中的網絡社區)在使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擁有版權的作品時并未獲得授權,這就需要構建合法的使用機制保護期刊內容的網絡版權。《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有作品制成的數字化復制品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版權均屬于原著作人。除構成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網站轉載其他媒體刊登的作品,需支付報酬并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權利人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未做出明確反對的申明時,可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默示許可制度,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無國家層面的版權交易平臺支撐版權交易。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當務之急是建設全方位、多功能的數字版權服務組織,建立服務模式及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把版權信息、權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認證等匯集到互聯網交易平臺上,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較難實現,比較適合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解決單個作者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益的問題,降低行使其權利的成本。同時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為公眾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徑。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使著作權人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報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聯網版權保護水平。

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版難以完全消除。2005年實施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行政責任。然而,因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數據庫廠商還在非法復制包括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在內的生物醫藥類期刊的論文并以鏡像形式提供給圖書館用戶服務以及進行光盤版銷售。這需要國家管理部門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另外,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進行刑法懲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機構以侵犯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重慶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獲賠236萬元。

侵權對象的無形性及侵權目的的非營利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認定困難。網絡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維基百科、臨時復制等技術和利用網絡方式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尤其是很多上傳內容者并未使用真實姓名注冊為網絡用戶,難以清晰界定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被侵權人維權行為指向性呈一對多態勢。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或者強化行業協會的作用,確立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同時,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在法院無法查清侵權網站實際經營人的情況下,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適當保護網絡著作權。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不夠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現有的主要兩類技術(以數據加密和防拷貝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信息資源網絡系統的安全。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數據庫采取了防火墻加網關控制權限技術,許多網絡圖書館采用了信息加密技術,此外,還有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CA認證等方式,并未能確保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只有各種有效保護版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突破,才能為各類權利人提供網絡環境下實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護措施。

用戶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信息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知識資源商品,任何群體或個人都不能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無償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絡用戶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因版權意識不強,最終用戶無形之中助長盜版的行為,使之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國已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規范接軌的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廣大群眾網絡著作權意識。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以受版權保護作品為基礎的版權產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出版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水平和能力。

綜上所述,恰如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寇曉偉指出的:我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我國數字版權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體系,從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決網絡版權問題的積極實踐

網絡出版和傳播以無可比擬的優勢擴大了傳統期刊的傳播范圍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獻的使用價值。為了規范和維護網絡出版傳播秩序,期刊出版單位應不斷適應新情況,切實有效地處理與作者、網絡數據庫之間的關系。

與作者簽訂專有使用權授權書。國際上的期刊出版商本著尊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益的原則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合同,在版權保護期內,獲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種語言和各種方式以印刷、電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媒體或新技術對作品進行傳播。絕大多數科技期刊的版權頁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權(包括得到數字版權)的聲明并加注有版權標記。自1996年始,國內多數期刊社均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與作者簽署相關的著作權轉讓書。如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作者同意自該論文刊登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版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對論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權:匯編權、發行權、復制權、翻譯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

利用技術系統記錄必要信息。科技期刊遠程稿件管理系統實現了科技期刊稿件審理與生產從人工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模式的轉變,對于加強版權保護有著直接的作用。美國在線出版的《生物化學》雜志在其專用投稿系統頁面隨時記錄個人信息。在線版的每篇正式論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預覽版上的首發日期,既可明確作者的首發權,也便于讀者引用。中華醫學會雜志社自主研發并投入使用的稿件遠程管理系統后臺有強大的日志記錄和分析系統,完全能夠保證作者在稿件發表之前信息的記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動數字對象惟一標識符(DOI)的應用。美國DOI基金組織制定了DOI 標準,組建了相應的解析系統(Handle System)。通過DOI可以將學術論文、著作參考文獻直接建立關聯,鏈接不同信息服務商的出版物和數據庫,實現國際不同文種信息間的有效融合。國外主要文獻出版商已經采用DOI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來標識各種類型的內容實體。2009年起,123種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的紙本期刊和數字化期刊全部標注DOI,在醫學學術期刊領域中率先推動中文DOI的應用,實現對數字對象版權狀態的持續追蹤,從而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版權清晰有助于推動數據庫網絡傳播。順應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為匯編作品的匯編者,期刊社同每篇論文的作者簽訂版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版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使用權、權后,才能授權網站將其印刷版的內容數字化并上網,供讀者付費下載。擁有123種醫學期刊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以其辦刊歷史悠久、學術質量高、期刊影響力大等優勢,在廣大醫務工作者中享有盛譽。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華醫學會利用擁有自主版權的信息資源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兩度簽署數字化網絡傳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共同打造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數字化期刊服務和檢索平臺,清晰地解決了版權問題。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利用版權資源積極開展與海外數字出版平臺的合作,并積極嘗試OA出版。

伴隨有關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將在確保期刊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大集群化期刊的數量規模,憑借雄厚的學術專業出版資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術、市場優勢向信息服務型企業不斷轉型和發展,全力打造中國的醫學信息航母。

篇(4)

一、網絡版權的概念

網絡版權是將傳統的出版物版權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即將傳統傳媒與出版業與現代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新型權利。網絡版權主要包括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信息權。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或時間獲得作品的權利。技術措施是版權人為了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觸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鄰權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權利管理信息權就是指版權人為了在互聯網上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而附加于作品復制件上或當作品向公眾傳播時顯示出來的有關版權和版權人的信息。

二、網絡版權侵權方式

網絡版權侵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經版權人的許可擅自將其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或未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傳至網絡,供廣大網民無償下載,嚴重的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下載他人網站中的享有版權的作品然后上載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例如眾多網友、網絡小說家、博客們的文章被無償轉載,也是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三)沒有經過版權人許可擅自將網絡中無償獲得的作品在網下發表、改編、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網絡版權侵權的實質

眾所周知,網絡傳播傳播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許多熱播的電視劇一集的網絡版權就能賣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由此可見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更是不可小覷。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不斷進行著“利益博弈”。為了在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許多利益主體未經版權人許可私自下載,轉載網絡作品,視頻等,極大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然而,至今還沒有一部徹底解決網絡版權的立法,網絡版權侵權問題仍會繼續存在,網絡作品在產生巨大利益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大分歧。實質上,解決網絡版權侵權關鍵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權利益,即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解決網絡版權的保護和網絡資源的共享即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

四、網絡版權保護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權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即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技術條件下進行利益博弈,最終實現利益平衡,保持版權制度利益格局的穩定。只有達到利益平衡的狀態,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為達到這一狀態,首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售價格要合理。這樣有利于版權人的智力成果快速進入消費市場,促使版權人獲益,同時公眾也可以從版權人的智力勞動中收益,真正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優勢。其次,網絡服務商應該結成聯盟,集中購買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后與版權人共享收益。再次,網絡使用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具有網絡版權的網絡作品,視頻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獲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絕擅自上傳,轉載,甚至下載發表等行為。

(二)提高公民網絡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是指網絡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對網絡版權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公眾的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怎么樣,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網絡版權保護水平怎么樣。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公民意識中還未完全形成網絡版權保護意識,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提高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有助于形成全民保護網絡版權的社會氛圍,創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環境,切實有效地實施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社會范圍內要加強宣傳,普及網絡版權知識,使公眾意識到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惡意侵權的的行為要加大懲罰的力度,必要時可以加倍懲罰;學校也要肩負起網絡版權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僅僅把其作為一門課程簡單的教授,而應將版權的意識培養作為首要任務。同時,還應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

(三)對一般違法傳播行為啟動懲罰程序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對象主要局限于商業性的、職業化的侵權分子(其犯罪構成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一般的違法傳播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正逐步向大眾化發展,一般違法傳播行為泛濫,實踐中.一般個人或組織出于非商業目的在網上傳播侵權盜版信息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可以對擅自非法上傳、再次傳播的相應個人或組織啟動警告一處罰程序。可以向首次上傳或再次傳播相關信息達到一定次數的一般個人或組織發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則可實施包括斷網在內的相應處罰。

五、結語

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網絡版權事業的不斷發展,網絡版權保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應不斷加大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懲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處理好版權市場的利益分配,大力宣傳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網絡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環境,共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網絡環境更好更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成曉娜,郝文江:網絡版權保護現狀與幾點建議.專題研究,2009年2月.

[2]趙樹東:從相關案例看網絡版權保護.法學視野,2011(30).

篇(5)

一、教育信息傳播的現狀中分析數字化發展的必要

根據《2005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資源數量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我國信息資源增長迅猛,全國域名數約為259.2萬個,比上年增長40.0%,以下統計數字是截止于2008年1月,可以部分的反映其發展的規模:

上網計算機數:我國的上網計算機總數超過7000萬臺,接近8000萬臺,比起2005年7月增長了快一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調查結果29.9萬臺的270多倍。上網用戶人數:我國的上網用戶總人數超出20000萬人,同2005年7月調查結果的上網用戶人數相比多了一倍半。WWW站點數:我國WWW站點數為150多萬個,是2005年7月2倍多。CN注冊域名:我國CN注冊域名900萬個,是2005年7月的50萬左右的18倍。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我國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370000多M。是2005年7月的80000多M的4、6倍多一些。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教育資源在提供知識信息服務的同時,需要注重少數民族人員的信息技術教育和應用與信息化人才培養發展的速度。我國作為多民族國家,應重視少數民族教育,更應該重視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

二、目前數字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數字化權問題

一般來說,獲取數字化教育信息資源的來源于:一是接收少數民族語言書寫的應歸類的電子文件及其元文本:二是對館藏傳統介質教育資源進行數字化,通過數據壓縮技術、數字攝像技術等手段,將紙質、聲像等傳統介質的作品和文獻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化館藏文件。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22條第8款規定:“少數民族教育資源在陳列或保存中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作品數字化則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在對這些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作品進行數字化時,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經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后方可數字化,否則就構成侵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傳統介質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通過網絡實現數字化文本信息的和傳遞,也會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但是目前受傳統文化熏陶較深的大部分少數民族人員,都是在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領域和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崗位,對于利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已存和現著的教育資源有很大的不足。而圖書館等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數字化信息放在網絡中傳播時,會涉及到權利許可問題,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絡公開展覽權和傳統的展覽權有很大區別。我國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8項將展覽權規定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這表明,數字化作品無論何種方式傳播,教育資源管理者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著作權能夠實現鼓勵創作、促進傳播、繁榮文化、推進人類文明的利益平衡的根源在于其的合理使用這一限制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制度。然而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合理使用中,其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往往處于一種很不協調的狀態,以及在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時界限不明。

三、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1、從傳統語言和文本載體到數字化載體的轉變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資源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教育教學模式的四個要素,即學生、教師、教學信息、學習環境。高校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機構要想建構數字資料館,必須著眼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特殊性,將其教育資源數字化。目前有的學者從邏輯結構上對數字化校園進行分析,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把它分為三個層次:理念層、應用層、物理層。首先做好:采集各種類型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料并進行科學的加工整理和管理: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開發數字化的教育資源,統籌、協調各大高等院校的教育資源交流工作并開展學術研究:參加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整體化建設。其次將館藏數字教育資源加工與:把傳統形式的信息通過國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其他多國語言文字轉化成數字化信息:運用電子技術儲存和管理已經生成的數字化信息,在傳播和利用中注意涉及到版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問題:還要提供數字化藏書館的訪問查詢技術,做好少數民族文字查詢端口,例如藏族有班智達、喜馬拉雅、同元、桑布扎等輸入法。

2、網絡環境下數字資源傳播權保護

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有其特殊性,表現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其復制品市場銷售量減少的數量難以計算。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未規定法定賠償額度,應盡快規定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賠償額度。

參考文獻:

[1]2005年互聯網信息資源數據與2008年清華大學版計算機網絡教材配套ppt的統計圖,以此與作比較得出,

[2]劉艷玲,《解決我國館藏檔案的數字化權問題的策略》[J],《蘭臺世界》理論版,2006

[3]謝宇紅,《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篇(6)

特點及帶來的新機遇

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渠道均不同于現實環境,從而對音樂作品的傳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也帶來了音樂作品傳播的不同的技術和經濟效果。

在技術上,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數字信號,傳播渠道是互聯網,音樂作品幾乎不再需要載體。在存在形式方面,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是以數字信號形式存在的。數字信號是計算機可以識別的二進制代碼,即0和1。數字信號不同于模擬信號。模擬信號是連續變量,模擬信號的信息參數在給定的范圍內表現為連續的信號。數字信號是離散變量,數字信號的信息參數在給定的范圍內表現為離散的信號。信號的數字化過程包括三個步驟:抽樣、量化和編碼。其中:抽樣指用每隔一定時間的信號樣值序列來替代原來時間上連續的信號,即在時間上將模擬信號離散化。量化指把模擬信號的連續幅度變為有限數量的有一定間隔的離散值。編碼則指按一定規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進制數字0和1表示,轉換成數字信號流。③盡管在數字化的過程中信號可能會有損傷,信息量也會爆炸性增長,但是和模擬信號的傳輸相比,數字傳輸的抗干擾能力更強、傳輸質量更高、更易于處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強。④和以模擬信號存在的音樂作品不同,以數字信號存在的音樂作品可以被無限次復制,且復制品質量不會降低。在傳統環境下,由于音樂作品傳播需要載體,而載體具有排他性,因此音樂作品的傳播受到載體流轉的限制,傳播是線性的。也就是說,離開載體音樂作品就無法傳播,音樂作品只能隨著載體的傳送而傳播,只有擁有載體的主體才能夠繼續傳播,原有的傳播者因已經失去了載體而無法繼續傳播。網絡傳播則不同,由于網絡傳播已經不需要載體,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不再受到載體的限制,其傳播不僅是網狀的,而且呈指數速度遞增。即每一接收音樂作品傳播的主體會和傳播者一樣成為新的傳播者,而原有的傳播者仍然可以繼續傳播。

在技術和經濟效果上,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更快,傳播成本更低。由于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呈現為電磁信號,理論上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壓縮技術的發達和網絡帶寬的增加則使音樂作品的傳播無限接近光速。因此,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遠遠快于非網絡傳播。同時,由于網絡音樂作品的傳播不再需要載體,其傳播幾乎不需要成本。

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傳播的上述特點給音樂藝術家帶來了利用其音樂作品的新的機遇。在非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個人無力傳播其音樂作品,無論是樂譜的印制還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樂藝術家個人所無力單獨進行的,必須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會傳播那些他們認為具有市場影響和潛力的音樂作品,他們也要從音樂作品傳播中分一杯羹。這就使得其音樂作品的傳播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音樂藝術家不僅要將其音樂作品傳播的絕大部分收入分給出版商,而且他們也無法自由地傳播其音樂作品,因為那些沒有被出版商選中的音樂作品就無法被傳播。而在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網絡傳播其音樂作品。在錄音錄像設備價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樂藝術家不僅可以在網絡上傳播其樂譜,甚至也可以將音樂作品制作成MP3在網絡上傳播,從而大大增加了傳播其音樂作品的自由,許多默默無聞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許多默默無聞的歌曲則一飛沖天而成

為熱門歌曲。

二、保留所有權利的版權策略: 蘋果i-Tune網上音樂商店

網絡的發展對音樂作品的傳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地沖擊傳統音樂作品經營的商業模式,在唱片銷售日漸下降的情況下,美國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蘋果公司合作,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應運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體播放和管理軟件,蘋果公司買下了該軟件的版權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出iTunes音樂播放管理軟件。2003年4月28日,蘋果公司正式向美國消費者推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服務。甫一推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個小時就銷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內在銷售了超過100萬首歌。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視窗版服務的前3天內iTunes軟件就被下載了超過100萬次并銷售了超過100萬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已經銷售了超過100億首歌曲。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充分利用了網絡技術的特點,不僅界面友好,而且沒有采取單一的整張專輯銷售的傳統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意愿。目前,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不僅已經推廣到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芬蘭等全球各地,而且開始提供視頻、電子書、游戲等多種服務。

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獨創的iTunes音樂管理軟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術。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購買音樂非常方便,消費者只需要先申請一個帳戶,登陸帳戶即可以進行歌曲的瀏覽與購買。在美國一首歌曲的售價是0.99美元,在歐盟國家中其價格各有不同;在英國,價格是99歐分或者79便士。⑤消費者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選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國際信用卡方便地在線支付。在購買音樂之后,消費者還需要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iTunes音樂管理軟件,以便于所購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費者下載并且在電腦上安裝了這個軟件后,便可以在線購買歌曲并將所購歌曲導入iTunes軟件的資料庫系統,方便地進行音樂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還通過FairPlay數字權利管理系統對用戶利用音樂作品的行為進行控制,FairPlay系統可以追蹤用戶的歌曲使用行為,防止用戶對歌曲的非法復制和傳播,將消費者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控制在版權人劃定的范圍之內。當消費者從iTunes主頁下載管理軟件時他們會要求接受蘋果的銷售服務條款,實際上是和蘋果簽訂了一個私人合同,⑥從而把消費者使用作品的行為控制在版權人允許的范圍內。蘋果憑借著這些保護版權的條款也更有助于其通過唱片公司獲得歌曲銷售的許可。通過FairPlaw系統蘋果可以監控消費者使用作品的情況,當消費者涉嫌非法使用時,蘋果有權利刪除消費者的會員資格。當然,FairPlay技術也給消費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許消費者將一首自iTunes網上音樂商店購買的歌曲復制到其他電腦硬盤上五次,而復制在蘋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則沒有次數限制,并且蘋果在歌曲上運用FairPlay技術限制了消費者對播放器的選擇,只允許消費者使用其自行開發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開創了網絡環境下正版銷售音樂的新模式,既維護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滿足了人們在網上以低廉價格獲取作品的自由,這種利益兼顧的問題解決方式值得稱道。學者認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通過使用合同、版權和技術措施監控作品的使用創造了一個網絡之上國際版權實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這三種方式加上其豐富的數字作品內容庫,使得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成功地穿越國界,吸引了全球公眾的注意。毫無疑問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是成功的,它創造了一種國際版權實施模式,整合了技術、傳統的版權法和合同法,創造了一個既能保護版權人又能向公眾提供數百萬數字作品的合法音樂下載系統,它已經成功了。的確,這種版權保護模式為我們提供了適應傳播技術發展的版權保護模式的新思維,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對于廣大音樂藝術家來說,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推出無疑能夠使音樂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場,增加了音樂作品的市場銷量,擴大了音樂作品的市場影響。同時由于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中銷售的音樂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樂藝術家能夠同時利用唱片公司推廣音樂作品的傳統優勢,更有利于其音樂作品的推廣。但是,音樂藝術家利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也有缺陷,即他們獲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為他們從唱片公司所獲得的音樂作品銷售收入本來就極其有限,在網上音樂商店銷售,音樂作品銷售收入還要為提供網上音樂商店服務的蘋果公司瓜分。同時,盡管傳統唱片公司也會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們往往只關注那些有潛力的人,只重視那些具有較好的市場影響的音樂藝術家。這意味著很大一部分音樂藝術家將不容易享受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好處。

三、放棄部分權利的版權策略:音樂作品的開放存取

互聯網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信息的傳播速度,同時更開拓了新的信息傳播渠道。因此,在繼續完善建立傳統版權制度基礎之上的商業模式的同時,新的版權利益實現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開放存取運動就是一種放棄部分權利的新的版權利益實現模式。開放存取是國際科技界、學術界、出版界、信息傳播界為推動科研成果利用網絡自由傳播而發起的運動,它是在基于訂閱的傳統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種選擇。根據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中的定義,開放存取是指文獻在互聯網公共領域里可以被免費獲取,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拷貝、傳遞、打印、檢索、超級鏈接該文獻,并為之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輸入數據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戶在使用該文獻時不受財力、法律或技術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時保持文獻的完整性,對其復制和傳遞的唯一限制,或者說版權的唯一作用應是使作者有權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準確接受和引用。

盡管開放存取運動是建立于傳統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和傳統版權制度的利益實現機制不同的是,開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獲得作品利用的報酬而獲得收益,而是通過提高作者的名聲、聲譽等間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權人放棄了其版權財產權,這大大減少了著作財產權對作品傳播的障礙,從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統計調查表明,開放存取出版可以顯著提高論文的被引頻次。對119924篇公開發表的計算機科學方面的會議論文調查發現,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7.03,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2.74。在電子工程學科中,發表于同一種期刊中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2.35,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1.56。在數學類論文中,發表于同一種期刊中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1.60,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0.84。⑧

盡管開放存取運動主要興起于學術期刊的出版,但它卻不僅僅限于在這個領域發揮作用。事實上,開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經被音樂作品的傳播所利用,網絡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開放存取思想在音樂作品傳播領域的具體運用。如網絡歌手誓言1993年就開始在哈爾濱闖江湖,一開始唱一場只有25元,可網絡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紅則使他的身價暴長,誓言光靠《求佛》就掙了500萬。當時誓言還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錢沒我好掙。⑨再如網絡歌手楊臣剛為生活所迫創作歌曲《老鼠愛大米》,出于偶然將《老鼠愛大米》放到網上,不料卻在網絡的推動下一炮走紅,從而以500萬元身價與飛樂唱片簽下5年合約。而在出道之前,楊臣剛共創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當時只是默默無聞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來源。正是網絡推動了楊臣剛的成功。⑩盡管網絡歌手原初并無意于采取開放存取方式來傳播其音樂作品,但其做法實質上卻運用了開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棄大部分財產權利而使得其人身權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實現,最終這些歌手通過網絡進入了傳統唱片公司的視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結 語

在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運用音樂作品傳播的傳統版權策略固然仍然能夠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但網絡技術以其高質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傳播給音樂藝術家提供了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的千載難逢的新機遇,也促使版權產業創造了實現音樂作品價值的新商業模式,為音樂藝術家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提供了更多選擇,音樂藝術家既可以運用傳統的版權策略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也可以利用網絡環境下版權產業創造的新商業模式,還可以利用網絡自己親自去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只要能夠采用適當的版權策略,無論是知名的音樂藝術家還是默默無聞的初出茅廬者均能夠發現實現其音樂作品價值的最佳路徑。

①本文“音樂作品”一詞是在其廣義的意義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音樂作品”,也包括音樂表演藝術家對音樂作品表演的結果――“音樂表演”。

②參見李娜《網絡音緣――論網絡的發展與音樂作品的傳播》,《藝術研究: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③參見樊昌信,張普翊、徐炳祥,吳成柯《通信原理》,國防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

④參見樊昌信,張普翊、徐炳祥,吳成柯《通信原理》,國防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訪問。

⑦百代唱片已經宣布完全開放其在iT-tunes上數字音樂的下載,放棄數字權利管理系統(DRM),這即是說,隸屬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銷售的歌曲已經可以在除蘋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據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慮放棄DRM數字管理技術。參見鄭云:《百代“嫁”蘋果,音樂“福音”還是版權“毒藥”?》,《IT時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頁。

⑨《百度百科》“開放存取”條,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篇(7)

中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與美國“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同,中國對于此問題采取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作為數字環境下新型權利內容的網絡傳播權,在我國的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主要經歷的幾個階段充分反映了我國版權法律制度中版權內容擴張的發展過程。

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即已在具體的案件中認定:網絡上對數字作品進行傳輸也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應當將其納入版權人的專有權利范圍。比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6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創作的文學作品通過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傳播,法院認定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據是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等方式”的兜底條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之后,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中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正式寫入法律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賦予了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其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5月,我國又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

在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上,中國走上了一條與美國全然不同的道路。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因網絡傳播而產生的版權糾紛最早也最集中,對于網絡傳播權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與美國判例法所具有的極大彈性特點是相吻合的。①但是,我國對此問題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甚可取。因為采用“隱含式”的前提是原有版權法律制度中的某項權利經過擴張性解釋可以包含新出現的權利內容,而從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人各項專有權來看,其中發行權、展覽權和廣播權與網絡傳播權的關系更為密切,也最有可能通過擴張性解釋將網絡傳播權納入其中,但從我國法律對這三項權利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來看,它們都不可能隱含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此外,我國成文法的立法傳統就決定了我國的法官不可能像其美國同行那樣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和自主解釋權,因此實踐中也不允許他們對傳統版權法律制度中的相關權利進行擴大解釋以隱含網絡傳播權。于是,對于網絡傳播權我國最終采用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從立法層面來說,這與我國一貫的法律傳統相契合;從司法層面來說,也有利于我國網絡版權保護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

其實從世界范圍看,對“網絡傳播”問題的解決目前除了“隱含式”和“新增式”的處理模式之外,還有一種是“重組式”,即對版權人的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了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在內)統一為一種綜合的傳播權,澳大利亞即屬于這一類。但是我國之所以沒有采用“重組式”,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我國首次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做出規定是在2001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客觀來說,對原有法律的修訂一般情況下不會大幅改動權利設置,而只限于對原有權利設置進行小范圍的補充和完善,當然也更不可能創立一種嶄新的包含各種傳播方式的綜合傳播權。在這種情況下,既要維持原有版權法律中的傳播權設置,又要滿足數字環境下作品傳播現實的需要,增加一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權利就成了最佳的選擇。

美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美國對于“網絡傳播權”這一問題的處理是典型的“隱含式”立法模式,其對原有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進行了擴大解釋,將作品的網絡傳播納入表演權和展覽權。美國《版權法》規定:“公開地表演或展覽一部作品是指:1.在任何向觀眾開放的地點,或者在多于一般家庭成員或社交朋友的相當數量人群出現的地點,表演或展覽作品;2.將作品的表演或展覽,以任何設施或技術傳播傳達給第1款規定的地點或公眾,而不論能夠接受表演或展覽的公眾是在同一地點還是在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在不同的時間接收作品。”

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不僅包括直接的表演和展覽,還包括借助任何設施和技術實現的表演和展覽。不僅如此,從上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連廣播權也被包括在美國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之中,該權利在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是獨立的。可見,美國早期的版權立法就已具備了相當的包容性和預見性,將未來技術的發展趨勢充分考慮在內,“以任何設施或技術”,“不論……是在同一地點還是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不同時間接收作品”等表述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因此美國人認為他們現有《版權法》中規定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能夠適用于網絡環境,無須再創設一個新的向公眾傳播權就能夠較好應對網絡傳播對版權法的挑戰。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也得到了印證,該白皮書得出一個結論:在網絡環境下,美國《版權法》不需要做大的修改,只需稍微做澄清和調整即可。盡管美國沒有針對網絡傳播創設新的權利,實踐中他們卻通過法院判例進一步解釋和澄清了權利人傳播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但是錄音制品權利人在美國享有極其有限的表演權。美國《版權法》中沒有“鄰接權”制度,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1971年之前得不到任何保護。之后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美國于1971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法》,對錄音制品的版權進行保護,遺憾的是由于力量強大的廣播工業的反對,錄音制品的表演權并未被包括在內。網絡環境下,由于沒有表演權,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的利益遭受了巨大損失。白皮書建議,為了在新的傳播條件下保護錄音制品權利人的利益,應賦予他們公開表演權。之后美國于1995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錄音制品錄制者和表演者對錄音制品享有了部分表演權,范圍僅包括數字化用戶傳輸,其它如向用戶收費的數字化傳輸、某些不面向用戶的交互性傳輸、現場表演和一般廣播都不在其范圍之內。由于“隱含式”立法模式下美國只是對原有“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做了擴大解釋以涵蓋網絡傳播,因此錄音制品權利人的網絡傳播權也是非常有限的。

結 語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國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將法律之外的材料加工以同化的歷史。”②客觀來說,對于網絡傳播環境下新型版權權能的變化和發展,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現出了一定的先進性,對其他各國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我們應當明確的是,法律是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需要有特定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作為基礎。在不同的地域和法域之間,這些因素是不完全相同或是根本不同的,這就導致基于這些基礎的法律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因此,在網絡傳播權立法模式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選擇上,慎思之、明辨之是我們最好的選擇。

注釋:

篇(8)

關鍵詞:中國流行音樂;音樂傳播學;音樂產業;展望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nomy, internet, biolog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ave speeded up the music-culture communica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popular music of the mainland is also developed rapidly as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have been carried out.

篇(9)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ince Busheng VS. Baidu, the quarrels ar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right has been never ending. In one hand, the right holder, who admits “Red Flag Rule”, requires 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 to bea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ers, believing “Safe Harbor Rule” to evade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emphasize non-realization of technology. These kinds of cas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ut there’s no dominant ideology. In this way, totally different judgments happened in different districts. Even the same judgment in two case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the judges are really different.

Key words: information communicator; information transmitter;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control

從步升百度公司以來,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網絡侵權行為”[1]研究和爭論一直沒有停歇。一方面權利請求人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承認“紅旗原則”;另一方面,作為網絡服務商大部分以 “避風港原則”精神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強調技術不可實現性。

筆者認為:從信息傳播的角度,即用信息傳遞的社會性角度來規制此領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導致了這一局面,應該在完善已有原則的基礎上,引入技術性角度,即以信息傳輸是否可控作為判斷傳輸人是否侵權的重要標準。

1 網絡信息傳輸人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未引入“傳輸人責任”的概念,“網絡信息傳輸人”的概念并未確立,這主要是因為“網絡傳輸”的定義更多涉及到技術原理,而掌控技術原理的通常是技術公司、研發機構而不是立法人員,立法人員更多的是通過法理的角度制定條文加以規制。但是這種不能深入的法律條款,近年來,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

最典型的步升訴百度案,當時在法學界、法院司法界、律師事務界都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各種觀點,莫衷一是。而比較微妙的是,百度公司咬死“避風港”原則,以技術上不能實現為理由應對訴訟。在今年百度文庫的爭議中,百度公司也同樣以技術上不可行,百度公司無法分析目標文檔為理由搪塞。網絡上、傳統媒體上,各類專家學者各抒己見,反對者認為百度的行為應被視為“網絡侵權”[2]行為,支持者更多的從產業發展的思路搖旗吶喊。造成這種現象的發生有兩個原因:

1) 行業壁壘。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隔行如隔山”現象,法律學者更多是憑借自己的理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依照法理或者行業發展的思路加以考量,表達自己的觀點。

2) 各當事方技術解釋不對稱。即當事方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釋技術原理,一方面誤導視聽,另一方面有利于訴訟。

筆者主張將“網絡信息傳輸人”定義為:網絡信息從特定信息源到目標信息點的傳送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主體的總和。按照在信息傳輸各環節擔任的角色不同,具體分類為:

(1) 信息人與最終接收人

(2) 網絡設備服務提供商(如:中國電信)

(3) 域名或空間服務提供商(如:萬網)

(4) 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如:新浪網)

(5) 寄存服務提供商(如:126郵箱、115網盤)

(6) 平臺服務提供商(如:淘寶、支付寶)

(7) 搜索服務提供商(如:百度網頁搜索、谷歌網頁搜索)

(8) 鏈接服務提供商(如:hao123)

2 網絡信息傳輸類型化分析

傳輸人在傳輸過程中的功能不同,與信息的關系也不同,并且這個關系可以承接、可以轉化、可以幾個關系兼一身。

2.1 傳遞關系

傳遞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基礎服務,沒有掌握也無法掌握基礎線路或通道中所傳輸的信息內容。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中國電信等基礎服務運營商所擔任的角色。

2.2 寄存關系

寄存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信息的短息或長期的存儲服務,并且這項服務通常是應信息傳輸的發起方或接收方要求或協議關系而建立的。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運營126郵局的網易公司所擔任的角色。

2.3 協助關系

協助關系,即信息從互聯網的某一終端后,或者即時傳播,或者寄存到某一存儲節點后,因為信息傳輸人的協助使人將信息傳輸的更快速、更廣泛或者使信息獲取人可以獲取相關信息或者更容易獲取相關信息。比如,某學生為了書寫畢業論文通過百度文庫查詢各類書籍、論文、文章時,百度公司與此學生建立的就是協助關系。

2.4 傳播關系

傳播關系,即信息從源頭發出一直到最終的接受人這一過程中,傳輸人通過自己的存儲、計算、索引、指向、下載和顯示等功能服務,使得從源頭出來的信息可以更快速、更廣泛的信息需求人獲得。比如某一網名將自己的碩士篇論文作為自有文檔上傳到百度文庫服務器,百度公司通過分析網民上傳的文件,將文件本身的信息以及文件所載內容信息存放到數據庫中;而更多的信息獲取人通過百度文庫數據庫本身的計算,可以更便捷的獲得這一論文文件。百度公司于信息人或接收人之間構成的是傳播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本義覆蓋的法律關系僅為上述的“傳播關系”,而在我們法學界、司法實務界事實上擴大適用范圍到“傳遞關系”、“寄存關系”和“協助關系”。理清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傳遞關系,將有助于我們區別理解“信息網絡傳播人”與“網絡信息傳輸人”的覆蓋范圍。

3 以信息可控性的角度對典型傳輸人的歸責分析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軟硬件的發展,以及硬件成本的不斷降低,傳輸人對數據流的即時分析和控制已逐漸變為可能。在一些成熟傳輸環節,傳輸人通過技術手段或保護措施可非常方便地完成對信息產品的控制[3]。

下面分析一些典型的傳輸人環節,理清信息的傳輸線路圖,從而證明信息的可控性。

3.1 新浪等網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1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圖所示,在“一般數據存儲的過程”示意圖中,我們可以知道信息的存儲在入庫之前傳輸人可以很明確的知道信息內容(圖1中的 value1 value2 value3),并且在入庫的時候可以應用約束機制(圖1中的check),而入庫之后就當然的可以進行更細致的查詢或檢索操作。

3) 結論

ISP作為傳輸人可以幾乎不用考慮成本的實現對其所傳輸信息的分析、檢查、過濾和后置的內容比對,對于實現信息的可控性沒有技術障礙。

3.2 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2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面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搜索引擎他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為:網絡信息挖掘(圖2 A區)、信息入庫分析(圖2 B區)、數據檢索(圖2 C區)。在信息挖掘階段可同過調度中心進行第一層次的信息控制;當信息入庫后,可以當然的利用數據庫的本身特性,進行更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后置信息過濾操作,具有當然的可控性特點;在信息檢索階段,信息傳輸人一方面可以對詞匯進行過濾從而進行請求控制,另一方面在計算過程中不進可以依據自己的計算方案進行約束檢查,更重要的是計算中心可以易如反掌的對返回結果進行二次篩選控制。

3) 結論

諸如搜索引擎等檢索服務平臺,在引擎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能進行信息的控制。對于一些公司為了商業目的聲稱的“通過計算機人工智能[4]的形式工作而無法進行有效控制”的搪塞,通過以上分析而已當然的認為,其聲明與事實不符。

3.3 金山網盤、百度文庫等文件寄存服務

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滿足互聯網用戶移動存儲大文件的需求,網絡文件寄存服務商不斷發展壯大。一方面給用戶帶了加大的便利,但同時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良信息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沖擊。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3所示。

對于圖3中“A”處的詳細技術流程圖4。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以上對A處的詳細圖示我們可以看出,作為信息傳輸人的文件寄存服務商,對于計算機可識別文件具有完全的分析和管控能力,對于數據流文件可以獲得相當多的基礎信息,足以可以進行有效的基礎過濾和管控。

3) 結論

寄存服務商在完全有能力分析出寄存信息的同時,應該在確保用戶隱私的同時,加重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注意義務以及不良信息的過濾義務。

3.4 優酷等視頻網站

隨著網絡寬帶的不斷進步,視頻的傳播速度越來越開,同時網民個性化的視頻傳播也是風起云涌。視頻網站豐富了網絡的表現形式,讓網民更多、更個性的參與到網絡生活中。但是網站視頻不進存儲個人上傳的自己錄制的視頻,還允許用戶上傳自己控制的視頻,這就極大的擴大了視頻的范圍,包括電影、電視劇、有版權要求的小型視頻文件等。這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關于視頻版權的糾紛。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5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圖5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視頻上傳前,視頻網站已經能夠通過視頻上傳提供的視頻文件格式、名稱、分類、關鍵詞、描述等信息;同時,我們知道即使對視頻文件本身,只要上傳用戶傳輸完畢,網站服務商就可以通過對應的協議,讀取視頻本身內置的更進一步的的相關信息。因此通過關鍵詞和描述的信息過濾,以及后置的視頻文件的分析,優酷等類似網站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監管并不難。

3) 結論

通過視頻上傳前的信息獲取、獲取后對視頻文件的協議分析、已經在轉碼過程中的人工監管可以完美的對信息進行分析和控制。這就說明了視頻傳輸人即視頻網站運營人所主張的“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內容過濾“的主張不成立。

4 結論

從信息傳輸的技術角度可以更好理清問題的實質,從技術平面的角度更全面的認識技術流程,從而知道某些注意義務所對應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備可行性,進而指導對某一問題的法律性質判斷和法律責任的認定。

總之,網絡信息在網絡傳遞環節是否具備可控性是確認傳輸人是否需履行注意義務的基本判斷標準。通過分析各傳遞環節的注意責任可以很好的厘定網絡新詞傳輸人的具體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24.

[2] 屈茂輝,凌立志.網絡侵權行為法[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5.

篇(10)

鏈接又稱超文本鏈接(Hypertext linking),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語言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建立聯系,從而使訪問者可以通過一網址訪問不同網址的文件或通過一欄目訪問同一站點的其他欄目。深度鏈接作為一般鏈接的特殊形式,指的是繞開被鏈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鏈接到分頁的鏈接方式。當用戶點擊鏈接標志時,網頁會避開被鏈接網站的首頁而直接跳轉到具體的內容頁,即分頁。通常,只要被鏈接的對象合法并且得到了權利人的許可,一般的鏈接并不會導致侵權,而本文暫不討論被鏈接的對象本身侵權的情形,因為如果被鏈接的對象本身就是侵權的,侵權就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在被鏈接對象不侵權的大前提下,為什么要將鏈接的特殊形式——深度鏈接來單獨討論呢?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深度鏈接容易導致廣大用戶對被鏈接網站的誤認和混淆,通常用戶往往還會以為自己還停留在原網頁上,而不會意識到自己已經進入了新的網站的分頁,這樣被鏈接網站的影響力和收益就會大大降低;其二,由于深度鏈接是直接鏈接到被鏈網站的分頁,這也會降低被鏈接網站的訪問率,因為其省去了進入被鏈接網站主頁的這一步;其三,被鏈接網站的主頁通常會投擲有大量的廣告,而深度鏈接免去了訪問主頁這一步,這也會嚴重影響被鏈網站的廣告效果。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由深度鏈接引起的訴訟越來越多,從1996年發生在蘇格蘭的Shetland Times V.Wills的深度鏈接第一案到我國今日頭條的侵權糾紛,司法實踐中對深度鏈接的侵權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 

基于此,深度鏈接這一鏈接形式是值得拿出來單獨討論的,并且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深度鏈接既有著作權法上的侵權問題又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問題,本文僅討論著作權法中的關于深度鏈接的侵權問題。 

2 深度鏈接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深度鏈接涉及到知識產權法中的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其中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等。對于深度鏈接是否侵犯了被鏈接網站的復制權、發行權和改編權,學界沒有太大爭議,基本認為深度鏈接沒有侵犯這幾類權利,但對于深度鏈接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學界有較大爭議,下面對其進行具體分析:目前我國司法界和學術界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經常會有較大爭議,根本原因就在于對“網絡傳播行為”的認識尚有模糊之處。 

要正確認定深度鏈接是否侵權,首先要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有清楚的界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1款第12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規定也是借鑒了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的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遺憾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網絡傳播行為做出具體規定,本人認為網絡傳播行為的核心在于提供作品,使作品處于可被公眾獲得的狀態,提供作品又具體指將文件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其他任何沒有將文件上傳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的行為都不構成網絡傳播行為。”而深度鏈接只是鏈接到了被鏈接網站的分頁,沒有實質地將文件上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開放的聯網服務器,真正的上傳文件者不是實施深度鏈接的人,而是被鏈接網站作品的原始上傳人。只有這個原始上傳人才使作品處于公眾可獲得的狀態,深度鏈接充其量只能說加劇了公眾獲得的范圍。基于此,深度鏈接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提供鏈接不屬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國際上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八條有項議定聲明:“僅僅是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務設備或設備的,不致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條約》意義下的傳播。”深度鏈接盡管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但其不屬于上傳作品的行為,因此就不能認定為網絡傳播行為,也就沒有直接侵犯被鏈網站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3 深度鏈接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從2000年以來,我國的司法制度論文中也發生了一些有關深度鏈接的侵權糾紛,本人收集了一些2004年之后有較大影響力的關于深度鏈接的案件(都為中國境內案件),如表1所示: 

表1 

原告和被告 訴訟時間 裁決結果 

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V世紀悅博公司 2004年12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上海步升V百度 2006年5月 一審裁定侵權,二審雙方同意調解 

北京三面向公司V涪陵區圖書館 2007年4月 一審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二審認為一審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十一大唱片公司V雅虎 2007年4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上海優度寬帶科技有限公司V深圳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08年2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泛亞V百度 2008年 侵權和經濟賠償 

北京舜元坤公司V中國電信舟山分公司 2009年 侵權和經濟賠償

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V中國電信集團湖南省電信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2009年 認定侵權 

上海激動網絡V武漢網絡電視 2011年12月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搜狐公司V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今日頭條”) 2014年6月 調解結案 

這些案件都是關于深度鏈接侵犯版權的問題,從這些案例來看,原告與被告的爭議和法院判決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 

3.1 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 

前面已經論述了深度鏈接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網絡傳播行為,沒有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事實上,在判斷深度鏈接是否為網絡傳播行為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服務器標準和用戶感知標準之爭,但法院在判例中多選擇服務器標準。 

服務器標準通常應是以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為標準,而用戶感知標準則是為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形式使用戶誤認為系其提供作品。法院在實際審判中不會完全摒棄用戶感知標準,也會借鑒用戶感知標準,借助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解釋中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判斷提供者是誰。依據服務器標準,深度鏈接是沒有將文件復制或上傳到服務器中的,只是提供了到被鏈網站分頁的鏈接,“設鏈”與“上傳”文件是有本質區別的行為,因此深度鏈接通常不會認定為直接侵權,而在損害賠償上會基于是否造成用戶的誤認或不良影響的大小來確定賠償數額。 

服務器標準也得到了國際的認可,例如在“Perfect10 V.Google”案中,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判決指出應依據“服務器標準”(server test)來認定直接侵權,而鏈接并沒有將文件上傳至服務器中,就不能認定為直接侵權,只能是間接侵權。用戶感知標準僅僅依靠用戶的主觀感受來判斷是否侵權,主觀性太強,而且明顯忽視了互聯網整合資源、聚合資源的特征,因此不能為法院所接受。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的判決也有類似規定,服務器標準作為直接侵權認定標準已被國際 

認可。 

3.2 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的區分 

“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這類術語盡管沒出現在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但卻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認可。幫助侵權屬于間接侵權,是指行為雖然沒有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但是卻教唆或引誘第三人侵權,從而在事實上幫助了侵權或者共同參與了侵權。幫助侵權的成立必須有幫助者的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這與直接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不同。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行為并沒有侵犯《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關于著作權和領接權的權能,而是該行為構成了幫助、引誘、教唆直接侵權人的行為,應該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做出如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條規定也間接地肯定了深度鏈接不屬于直接侵權行為,而屬于間接侵權行為,具體說來,是屬于間接侵權中的幫助侵權行為。 

3.3 “明知”或“應知”的判斷 

設鏈方對被鏈作品的侵權是否明知或應知也是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對“應知”的判斷概括說來應當適用“紅旗標準”,紅旗標準是指當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像一面鮮艷的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事實視而不見,那么同樣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做出了具體說明,包括“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等。比如對于一些即將上映或正在上映的熱門影片,一些網站上可能會出現槍版影片的深度鏈接,這些設鏈網站顯然侵犯了這些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時就可以依據“紅旗標準”來判斷設鏈網站的侵權行為。第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的判決就體現了第十條的內容,原告將被告設置鏈接構成幫助侵權作為訴因而贏得了審判,被告恰好就是為其鏈接的內容設置榜單進行推薦而且公眾可以直接在其網頁下載,所以該案法院判決原告獲勝。 

對于“明知”的判斷,國內學者王遷總結了“無通知則無明知,無明知則無責任”的原則,對明知的判斷主要看是否收到了權利人的通知,因為在實踐中,設鏈方通常不會主動承認自己明知被鏈接的內容侵權,明知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只能通過外部行為來判定,而這種外部行為就是通知后的行為。因此,沒有權利人的通知,就無法判斷設鏈方的明知的主觀狀態,權利人向設鏈方發出通知就成為證明設鏈者“明知”的唯一途徑。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判斷設鏈方“應知”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直接適用“紅旗標準”,判斷設鏈方“明知”的主觀狀態可以適用“無通知則無明知,無明知則無責任”的原則。 

4 合理使用的抗辯 

著作權法中關于著作權侵權的抗辯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著作權失效等,而關于深度鏈接這種形式,討論較多的抗辯事由則是合理使用。美國最高法院在Camphell訴Acuff-Rose Music案中就曾指出版權保護中設立合理使用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促進科學進步及有益文化藝術的傳播。美國版權法第107條也明確規定:“出于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學術研究的目的而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深度鏈接作為網絡著作權的一種行為,也應該受到合理使用這類抗辯的約束。當設鏈網站設置鏈接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自己的個人教育,或在線教育,或設立公共圖書館,就可以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事由。判斷合理使用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該使用的目的是營利性的還是非營利性的、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該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 

5 結語 

信息化時代著作權侵權判定越來越復雜,以深度鏈接為例,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對于深度鏈接案件的處理從直接侵權到間接侵權不斷改進,最后依據服務器標準認定深度鏈接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而是間接侵權中的幫助侵權,這無疑是司法審判實踐的進步。至于間接侵權這一概念能否適當地引入到我國的立法中可能還有一段較長的路要走。除了深度鏈接問題,還有APP客戶端內容聚合、加框鏈接等網絡著作權新問題值得探討,在著作權法的語義體系內解決互聯網領域的網絡著作權問題對廣大法律工作者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參考文獻 

篇(11)

音樂的傳播既是音樂得以產生和生存的原動力,也是推動音樂藝術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國際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音樂的網絡傳播已成為當下音樂藝術傳播的全新手段。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傳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綜合性傳播手段、整合傳播模式、多元化傳播者以及跨國傳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傳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為網絡傳播子系統的音樂網絡傳播,在傳播實踐中除了傳播音樂作品外,還傳播音樂的創作、演奏、制作技術,傳播各種音樂新聞、音樂學術論文、音樂思想,以及提供各類音樂軟件的共享等。這種音樂的傳播方式,把每一個人所面對的計算機世界,變成了一個音樂的虛擬大社區。

音樂的網絡傳播,既具有上述傳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和特點,即:“即時性、反復性、時差性、主動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語)。此外,我們認為,基于網絡傳播的強大效應,以及復制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種精神空間之內,但這種空間不再是舊的單個主體的空間,而是某種被降低了的集體的‘客觀精神’的空間”(弗·杰姆遜《后現代主義,或后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又如阿多諾所批判的“標準化和偽個性化”,藝術的審美深度、個性價值、歷史感等“經典”標準逐漸“削平”,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得到大大加強。再者,由于傳播技術、使用環境、欣賞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樂網絡傳播只能以在線獲取(pull)為主,而非在線欣賞(take),如曾遂今所講的只不過是“音樂復制的自來水效應”罷了。由此必然帶給人們音樂審美觀、價值觀的變化,并最終使得整個音樂藝術范式發生革命性的變革,給當代和未來人類的音樂生活帶來深遠的影響。

如上文所述,音樂的網絡傳播將給音樂藝術的創作、表演、接受等帶來深刻的變化,促進當代音樂藝術的發展和范式轉換。對音樂藝術創作觀念而言,其影響和變化具體表現為:

首先,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前瞻性。網絡傳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資料、信息獲取的廣泛性和即時性,導致了音樂創作觀念的豐富和前瞻性。互聯網絡為人們構筑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現實”世界和信息寶庫,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坐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便利,迅速獲得當今世界不同風格、各種類型的藝術信息和音樂作品。可以說,當今藝術創作者的視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開闊和廣博。反過來,一部音樂藝術作品只要問世,就有可能隨著網絡和其他數字多媒體傳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藝術創作者可以很快聽到、看到受眾的評價,與他們展開雙向的交流和藝術觀念的碰撞。與不同地域、不同專業、不同目的的人們的交流和互動,將極大促進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交流帶來的藝術創作的觀念和創作意識的趨同,對藝術創作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

其次,創作觀念的個性化、技術化。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網絡的創作和傳播具有極大的自由度,每一個創作者都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藝術激情,隨心所欲地進行藝術語言的探索和創造并直接進行自由的傳播。過去傳播中的人為導向、人為干擾基本消失了,創作者也不必考慮為了博得某些組織、評委的肯定和愛好,其個性化創作思想、創作觀念得到極大解放,將會創作產生大量不同特色、獨具一格的網絡原創音樂作品。另外,在音樂網絡傳播中,技術對音樂創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許多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通過網絡及數字多媒體技術與電子音樂制作技術的協同配合,現在已經可以做得干凈利落、無懈可擊了。如利用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優勢,創作出現了大量的flash音樂文件,把音樂創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同時,技術的進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性。

再次,創作觀念的生活化、娛樂化。作為大眾傳播的強勢媒介,網絡傳播在引導大眾的藝術接受、消費過程中,促進了藝術與大眾之間的相互親近,藝術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領地,而成為當代大眾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對象。這種藝術與大眾日常生活的廣泛對話,直接促使音樂創作走向生活化、娛樂化。比如《東北人都是活雷鋒》《特務小強》《芙蓉姐姐》《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等網絡歌曲,多數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調和趣味幽默、娛樂搞笑的歌詞為主(歌曲常被稱為“口水歌”;歌詞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等),表達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娛自樂,展現的是藝術的消費功能和大眾娛樂功能。從宏大敘事到日常生活、從心靈審美到感官消費,音樂藝術的創作觀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最后,創作觀念以大眾(受眾)為本。“當代藝術不僅僅要求觀眾證明自己,而是要激發觀眾,并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觀眾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為絕對權威或受人頂禮膜拜,它們把觀眾作為朋友”(杜夫海納《當代藝術科學主潮》)。在網絡傳播和網絡藝術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龐龍、楊臣剛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紅,無不是網絡大眾的點擊和支持所賜。同時,網絡傳播非常強調受眾的主觀能動性、參與性,強調溝通。這種傳播過程的交互性和大眾評價的巨大威力,使得創作者(藝術家)為了贏得更多的支持率(點擊率),將會盡可能地從大眾的層面出發,以大眾的審美標準為本,創作更多適合大眾藝術情趣的作品,即所謂的“民間性情之響”。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大眾(受眾)為本的創作觀念,與接受美學的基本立場、觀點相一致,延續了文藝理論從“作家創作——作品文本——讀者接受”的歷史演進,也進一步提升了網絡傳播的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

結語

筆者認為,網絡傳播為音樂創作觀念帶來的變化具有普遍的意義。這種從經典到通俗、從審美到娛樂、從精英到大眾的變化,已逐漸成為當代音樂藝術的基本范式。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上重新審視,在實踐上作出更為有效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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