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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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財產安全論文

篇(1)

一、高職院校的權力與大學生的權利

1.高職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權。在教育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逐步將權力下放給高校,高職院校同樣享有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和第43條、《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53條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及學生應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實施管理和紀律處分的權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有效管理。

高職院校的自主管理權是國家行政部門為了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賦予學校的權力,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這種權力是在學校內部管理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學校如何實施有效的管理,制訂哪些規章制度,怎樣制訂和執行,都是具有很強專業性的教育問題,主要由學校內部決定。這種權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職院校學生的權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時期,學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時又足消費者。學生作為公民和消費者,享有《憲法》和民事法律規定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概括起來,學生的法定權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和《教育法》第9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作為中國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可以要求學校和教師中止影響其受教育權的一切行為,并獲得補償和救濟權利。

二是參加教育活動并使用教學資源權。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資料等有關教學資源是每一個大學生的權利,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受教育權的體現。《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三是選擇權。即大學生享有自主選擇專業、課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的權利。具體包括:(1)專業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和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愛或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和學校,包括轉專業和轉學,當然這種選擇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規定。(2)課程、教師、學習進度和修學方式的選擇權。作為消費者的大學生有權選擇選修課程、選擇課堂,對個別教學法態度不好、教學水平不高的教師有要求更換的權利。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可以拒絕參加學校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3)就餐、購物、住宿、娛樂的選擇權。

四是公正評價權。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五是獲取相應知識權。大學生繳納_r一定數額的學費,就有權要求高校提供至少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服務;有權要求教師認真上課,保證質量,要求學校提供相應的教育設施、教學資源和教師,滿足教學和學習的需要;有權拒絕高校增設畢業條件、標準,隨意加重學生的負擔。

六是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的發展狀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本專業的師資隊伍、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入等基本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對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的學業及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評價制度、評價結果都有知曉的權利。

七是參與權。大學生享有與教師、管理者同樣的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學校事務,大學生作為利益主體,享有提出意見、參與決策的權利。2005年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了學生的參與權。

八是監督權。一是監督學校資源的使用,二是監督學日常機制的運作。大學生享有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課堂教學質量以及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明確答復。

九是救濟權。大學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務中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學習努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的學齡前生,均有權提出貸款申請,以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用。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公立與私立、普通高校與成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權。公民人身權被視為“天賦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主要指因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親屬權、親權、配偶權、榮譽權等。

十一是財產權。大學生享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大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

十二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指個人對其智力成果的獨占排他利用從而取得利益的權利。學生對其付出了勞動、貢獻了智慧的論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發明創造享有知識產權,學校和教師應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

十三是申訴權。“無救濟則無權利。”當權利法定后在事實上或社會生活中遭到否定時,必須設立一種保障機制,使之能獲得及時的救濟。《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與分析

政府下放給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是為了保證其教育職能的實現,這種權力實際上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而且主要是被管理的大學生權利的讓渡。該權力的存在應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為前提,它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高校要自我約束管理權,接受法律的審視和社會的監督,否則極易造成學校權力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調查表明,高職院校為了實現統一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1.侵犯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老師同學對其信賴程度,公正的評價、良好的名聲是學生進行正常學習、生活的保障。學生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高職院校在管理工作中,侵犯學生名譽權的現象較多。批評教育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一些教師不分場合、不分對象、不考慮語調和語氣,動輒訓斥學生,甚至使用一些挖苦、嘲諷、傷害性或侮辱性的語言對學生進行責罵、體罰學生等,這無疑構成對學生人格尊嚴的踐踏,侵犯了學生的名譽權。另外,有些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鑒定或成績評定時,不能客觀、公正地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給以評價,然后公布出去,也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人格權。高職院校學生有權對個人信息與生活情報進行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公布其個人信息與私人秘密。高職院校在實施管理時,學校管理權和學生隱私權發生沖突的現象很多,而且不可輕易斷言是否存在侵權。如舍務管理人員晚上叫門查寢;安全檢查部門對學生的衣物、床鋪、箱包的搜查;老師對夜不歸寢學生的細細盤問等等。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還需要將其放在具體背景下全面分析。但學校的下列行為是構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一是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這是權力的膨脹與泛化,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二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考試成績屬于學生的隱私,學生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對誰公開以及在什么場合公開,學校無權采取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將學生分數公之于眾。

2.侵犯學生的自由權。有些學校為了保證學生的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大門緊閉,將學生局限在圍墻之內。學生需要外出辦事必須由老師開具出門證,有時間和次數限制。從法律視野看,這種封閉式管理是學校管理權對學生自由權的覆蓋和湮沒。另外,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有晚自習制度,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到班級自習。有些班級秩序很混亂,不利于學習;學生為了完成作業或學習計劃想到圖書館或網上查找資料,但為了遵守學校的自習制度,無法自行更換學習場所,否則要受到扣分等處分,這也是對學生自由權的侵犯。

篇(2)

大學治理與學生權利都是大學的重要組成因素.是互相聯系的有機體。離開治理.大學將是一盤散沙;離開學生、離開了學生權利,學校將不成其為學校。校園是學生賴以成長、不斷走向社會化的重要環境.也是學生全面進步,健康發展的主要載體。校園環境對學生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該在不損害學生權利的條件下通過有效的大學治理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校園環境。

1從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看大學生權利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也在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革,尤其是新的辦學模式的出現,使我國高等教育不再單純是一種國家的權利和責任.而逐步轉化成一種特殊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從法律上看存在兩種關系:一是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有行使教育執行的權力。在這種意義上校方具有教育執行主體的資格,屬于授權執法主體.享有管理權,大學生是被管理者。二是大學生交納學費.高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務,雙方形成服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再僅僅是一個受教育者,而且是教育這種服務的消費者,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消費者。基千高校與大學生的這種特殊關系,大學生應該享有多種權利。

1.1受教育者的權利

學業、學位證書權:即獲得學校公正評價獲得學位、學歷證書的權利。

使用權:學生有充分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場地、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電子資料等的權利。

選擇權:在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下,在興趣、能力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大學生有選擇學校提供的各種教育服務的權利。如選擇課程、教師、住宿或申請輔修其他專業的權利。

獎貸權:每個大學生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

1.2學生作為教育消費者的特殊權利

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發展概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對木專業的師資隊伍水平、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人等基木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

監督權:大學生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以及課堂教學質址,對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

就業權:每個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學分,準予畢業的大學生都享有就業的權利。

參與權:學生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尤其是與學生利益有關的事務學生應有提供建議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1.3公民的墓本權利

申訴權:《教育法》規定學生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財產權:學生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并負有保護學生財產安全的責任。

人身自由權:學校無權干涉學生的人身自由,比如限制其外出的權利。

平等的受教育權:每個適齡青年都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目前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實表現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1999年的’‘田永案”改寫了“高校無訟”的歷史,學生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不斷出現。這不僅引起了教育界對高校學生權利維護的重視,也引起了整個社會對大學生權利的普遍關注。目前大學生權益的損害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在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下,我國的高校在學校的治理過程中更偏向于管理的角色而非服務者的角色,而學生只能扮演“被管理者”。權利意識的缺失往往使他們忽略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口前對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教育亂收費,甚至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也被擅自娜用,學生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寓建設質量不合標準,盜賊猖撅等不良現象嚴重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權;高校招生過程中錄取分數線的劃分不統一,在全國統一實行高考的條件下,不同地區的考生升人高校的機會不均等。有的在校大學生因疾病、殘疾或在校犯錯等被剝奪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從而侵犯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某些高校沒有經過學生允許就將學生的隱私材料公之于眾,擾亂了學生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2)對大學生特殊權利即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權利的侵害。大學生作為一個既年滿18歲又沒有獨立行為能力的特殊群體,他們在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還應該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同時高等教育的收費制度又為他們增加了教育消費者的角色,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他們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費者的權利也不能被忽略。但是目前我國的學校教育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這些特殊權利的狀況,如:教學設施的匿乏和有償使用而侵害使用權;對學校發展概況、收費情況、專業發展、課程設置、教師配置等情況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權;對專業選擇、課程設置和教師課堂選擇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選擇權和參與權;對課堂教學質址、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缺乏有效監督而侵害監督權;學校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獎貸制度而侵害獎貸權;畢業生沒有得到良好的就業指導和服務而侵害就業權;有的學校對犯錯學生做出了不公正的評判.致使學生拿不到學業、學位證書而侵害了學業、學位證書權;對于各項評判.不管公證與否學生只能被動接受評判而不得提出異議,從而侵害了其申訴權等等。

3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以及zoos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的法規為學生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學生不再完全是一個被動的個體,他們已經開始了自我維權道路的探索。教育模式的改革、教育理念的進步以及舊教育模式所暴露的弊端也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要舍棄.‘父愛思維”,積極引導和培養大學生的自制能力,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校園的建設和發展,培養他們的生存能力和組織能力。充分實現對學生權利的尊重,維護大學生的權利。所有這些情況都要求高校在治理的過程中加強民主建設,增加溝通渠道,廣開言論,為大學生參與學校建設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增開大學生申訴制度,搭建學校信息的平臺,擴大大學生對有關學生問題的參與程度。具體來講可以從下述5條途徑著手解決。

3.1加強法制教育以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

由于我國高校與大學生的特殊關系以及中國傳統教育管理思想的影響,特別是學校教育環境的影響,口前,大學生維權意識整體上還比較薄弱,為此,我們要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學校管理,讓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從而形成正確的權利觀,學會采取適當的方法維權,并積極開展有關教育活動,逐步樹立正確的主體意識和權益意識,要堅持、鼓勵學生成立大學生權益自我保護組織,在實踐活動中逐步提高自我維權的能力。

3,2建設高校內部申訴和維權體制

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在我國學生申訴制度尚不完善,《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范圍規定的比較寬泛,在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不夠明確的條件下,學校對于學生的懲罰,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為此要建設高校內部申訴制度,完善高校內部的維權運行制度,注重學生的實際參與。學校可設立專門的申訴機構,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上,要做到“處理前須告知、處理中可申辯、處理后可申訴”。

3,3增加學生工作的透明度

只有得到學生的認可,各項學生工作才能得到有效開展,所以增加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工作的透明度,以期做到讓學生了解自己的事情,關注自己的事情,維護自己的事情,決定自己的牢情。可通過推行“學生工作信息制度”,將學校以及各院系的學生工作計劃、學生工作制度、學生工作的各項重大措施、校園活動、綜合測評內容及成績、違紀處分、學科及專業培養規格與培養模式以及各專業的課程設置、教師安排等和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項工作均以信息會或張貼布告欄的方式向學生公開,并設意見箱或專門接待人員接受學生的反饋信息。要將獎貸制度和程序透明化,以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獲得救助。

3,4創建學生與學校進行相互信任的溝通平臺

篇(3)

(一)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的是筆者于2013年12月面向某大學在校大學生投放的調查問卷中的數據;調查問卷共發放350份,回收有效問卷316份,回收率為90.1%。其中,男生和女生的比例分別為27.2%和72.8%;金融、其他方向金融、保險、投資、會計和其他專業人數的比重依次為59%、14%、11%、7%、4%和5%;大一、大二、大三和大四學生的問卷分別為46份、47份、90份和133份,各占15%、15%、28%和42%。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大學生個人理財現狀

根據調查問卷得出,個人基本情況中,大部分大學生收入來源于父母提供,當然也有一部分來自于兼職或獎學金這類學生自己賺來的,但比例不多。生活費的數量主要是1000到1500,占比45.6%。個人的理財情況中,大多數人有著良好的理財意識,對自己的理財現狀不是非常滿意,但卻很少理財;記賬方面,大都認為記賬必須,但都幾乎不記賬。理財狀態方面有規劃,但還是有很多預測不到的情況是多數人的選擇。當問及首選的理財方式時,儲蓄仍是大家的首選;其次則是股票基金債券等方式;保險更像是一種保證,所以不為大家所理解;而房地產和收藏品之類的方式只是極個別人才會選擇的理財方法。

2.理財方式偏好分析

通過對被調查的大學生在調查問卷上對各種投資理財方式的喜好程度的統計分析得出:儲蓄、股票基金債券、房地產、保險和收藏品的比例分別是75%、45%、4%、18%、9%,表明大學生最為偏好的投資理財方式是儲蓄,其次是股票基金債券、保險、收藏品和房地產。由此可見,大學生在選擇投資理財方式上首先考慮的是風險性,其次是收益性,總體來說較為理性。

3.理財方式偏好差異分析

大學生不同年級在儲蓄、股票基金債券、房地產、保險和收藏品等理財方式上沒有顯著差異,而對于儲蓄和房地產這兩種理財方式則存在顯著差異;大學生不同生活費數量在儲蓄、股票基金債券、房地產、保險和收藏品等理財方式上沒有顯著差異,而對于購買股票這一種理財方式則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年級的學生在記賬方面沒有太大差別,都傾向于不記賬和大概知道錢的去向;不同生活費數量的學生在記賬方面差異較大,錢少的學生多數有著良好的記賬習慣。

三、結論和建議

根據上文的實證分析,大學生理財方式受到生活費、記賬習慣、投入額范圍和周圍善理財者等四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同時,通過調查結果的對比分析,不難發現大學生自身理財知識體系的構建以及高校方面加強大學生理財活動的參與同樣重要,就如何提高大學生理財方式,建議如下:

(一)鼓勵參與理財活動

校園理財活動的順利開展需要大學生的廣泛參加,但是,從學術性講座的實際效果來看,我校超過一半的大學生不愿意參加此類講座,此外,類似理財規劃大賽的活動也集中在少數理財愛好者,針對類似現象,只有健全鼓勵機制,才能調動大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促使他們在活動中形成理財的基本理念。

(二)培養良好理財習慣

大學生理財能力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在正確理財意識的指導,這要求我們必須明白自己理財的意義何在,是為了盈利還是為了實現更高層次的人生規劃,顯然,為了盈利而投資是一種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在大學階段,理財能夠幫助我們培養一種良好的投資習慣,為將來個人、職業和家庭的長遠發展與合理規劃打下基礎,因此,大學生不應該把賺錢作為理財的首要目的。

另一方面,大學生要學會記賬和編制預算,培養正確的理財方式。記賬的作用在于使日常消費支出一目了然,通過分析大學生每月的開銷記錄,能夠發現生活中不必要的開銷部分,優化消費結構;隨著科技發展,記賬的方式也更加便捷,手機APP應用中都出現眾多專業記賬程序,如:隨手記,只需將程序下載到手機,根據不同類別輸入消費金額,每月末程序就會自動彈出各類消費記錄,大學生可以根據最終記錄制定新的消費預算,督促自己在下個月遵守適度消費的原則,從性價比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出發,遠離消費陷阱和商場打折誘惑,把錢花在刀刃上。

(三)增加理財資金來源

大學生的理財資金較少,很大程度取決于單一的經濟來源和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的每月盈余,因此,只有增加理財的資金來源,才能解決大學生理財資金緊張的問題,下面介紹幾種方法實現理財資金的“開源”:

1.獎學金

我校設有獎學金制度,其中國家獎學金8000元,一等獎學金1500元,二等獎學金1000元,三等獎學金600元;通過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每個班30%的大學生都有獲得獎學金的機會,而這些獎學金都可以作為他們的理財資金。

2.有獎征文活動

我校校園網上經常會轉載有獎論文活動的通知,比如:2013“進出口銀行杯”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有獎征文,2013年度“中國平安勵志計劃”論文獎評選活動等,以后者的獎勵為例,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2000元;參加社會上鼓勵大學生學以致用的帶獎活動也是積累理財資金的一種有效方式。

3.兼職

在不影響學業的情況下,兼職是一項不需要預付任何資本的增值方式,找一份合適的校外兼職工作,不僅可以鍛煉大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和適應能力,又可以擴充自身的理財資金;適合大學生兼職的很多,比如:家教,作為一名大學生,教授他們最熟悉、最擅長的課程,是最常見的兼職工作,此外,推銷和校園也是大學生兼職的不錯選擇。

4.假期實習

大學生利用假期時間在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進行專業實習,在了解企業管理和運作和積累社會經驗的同時,他們還能夠得到實習機構的補貼和提成,這同樣也是增加大學生理財資金的好方法。

5.微創業

在學校期間,可以進行一些自己的小買賣,比如擺攤,二手市場轉賣,或者在格子鋪占有一席之地。

(四)選擇合適理財產品

大學生可以通過課堂教學、學術講座、社團模擬投資比賽以及圖書館和網上的免費資源等各種渠道學習和掌握理財知識,明確定位自身的風險承受程度,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

1.儲蓄

從理論上來說,儲蓄并不能算作一種投資的方式,對于多說大學生來說,他們沒有對月末盈余資金進行任何操作,這些資金在銀行卡上自動閑置,最后計入活期存款,這種被動的儲蓄并不能作為大學生理財的主要方式,然而,存款風險性極低,品種多樣,對于風險厭惡型的大學生來說,選擇定期存款或者通知存款也是簡單易行的理財方式。

2.債券

債券按發行主體分為國債、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從盈利性來看,債券收益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從安全性來看,國債的安全性最高,相比儲蓄,國債流動性較差,起始金額較高,因此,國債適合有一定閑置資金的風險厭惡型大學生。

3.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按投資對象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型資金,其中,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好,風險性相對較低,適合大學生進行理財投資;以華夏基金為例,華夏活期通的存入起點為100元,7天年化收益率6.056%(截止2014年2月10日),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流動性強,適合風險中立型的大學生。

4.余額寶

余額寶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針對淘寶用戶推出的余額增值工具,受到眾多大學生的青睞,尤其是熱衷網上購物的大學生群體,在方便轉賬購物的同時,余額寶還能實現保值增值,因此,投資于天弘基金增利寶貨幣基金的余額寶非常適合大學生中的網購一族。

5.保險

保險的主要目的在于轉嫁風險,而并非生財之道,大學生購買保險也是一種分散風險的理財方式,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合理的順序安排,即意外傷害、醫療、重疾、住院醫療和投資理財;以PICC人保健康-關愛專家定期重疾個人疾病保險為例,每年保費290元,繳費年限20年,享有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和身故保險金10萬元,從該險種的保費金額來看,在大學生的承受范圍之內;因此,關注身體健康狀況,購買人身保險,也是實現人生規劃的重要部分,是大學生都應該具有的理財意識。

6.股票

在股票市場上,有人賺的缽滿盆滿,有人賠的血本無歸,除了良好的心理素質,入市還需要科學的技術分析、國內外宏觀環境和行業等基本面分析,大學生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自身又極度缺乏專業的股市分析方法和投資經驗,因此,以股票為主的理財方式,只適合有豐富模擬操作經驗和大量閑置資金的風險偏好型大學生。

7.外匯

外匯是利用匯率利差實現保值增值的一種理財投資方式,包括即期和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期權、互換交易,涉及貨幣相關性、黃金分割理論、K線理論以及市場走勢分析等專業知識,操作程序復雜,除了熱衷外匯交易的一些國際金融專業的大學生,該方式不適合其他專業的學生。

同時,建立理財投資組合也同樣重要。根據馬科維茨的資產組合理論,“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大學生也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手中的資金,實現多元化的理財投資組合,逐漸完善自己的理財方案,實現自己的短期和長期的理財目標。

(五)加強理財經驗交流

對于大學生而言,與學術性講座相比,同齡人對理財態度和方式上有更多相似點,因此,獲取周圍人的理財經驗對提高自身理財能力往往更加行之有效,通過與實現成功理財的同學積極自發的交流,以及參與“藏龍金融投資協會”等社團的理財經驗交流的活動,大學生能夠從同齡人身上得到啟發,尋找適合自身的理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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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問題的提出

2014年11月中旬,江蘇某高校一男研究生在宿舍內上吊自殺。據了解,該生因壓力大和情感問題而選擇輕生。高校學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事故頻發,使得高校的安全性得到社會的質疑。但是,國內可供參考的法律規范為數不多,缺乏關于校園安全尤其是高校安全的單行法律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也主要涉及的是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對學生財產損害事件的責任認定還有待細化。目前作為理論界主要參照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法律位階也相對較低,規定較于籠統,社會民眾的認同力不高,在實踐中也只是作為法官辦案的參考,缺乏約束性。而目前社會輿論普遍認為,高校學生只要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均是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不盡完善所致,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否則顯失公平。在當今中國,受傳統思想“事情鬧大就能得到更多的賠償”和“破財免災”的影響,高校往往為了正常的教學秩序與口碑,維護學校聲譽、迫于社會壓力等原因,選擇盡快地按照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的要求解決此類事件,給予受傷害學生賠償或補償,稱之為“人道主義補償”,并沒有認真地分析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大份額責任。對此,我們不禁要問,高校對大學生是負有何種性質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何種情形下能夠免責?對此我們展開了以下研究。

一、立法現狀與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理論

(一)立法現狀

據查閱,目前國內有關規定高校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立法依據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中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及《侵權責任法》第37條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第6條中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處,高校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應該對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法律責任。《辦法》第9條中具體指出了哪些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參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校園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辦法》等。

(二)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

1、義務主體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學術界現有三張觀點:(1)有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2)有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免遭侵害的義務。(3)還有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行為人在從事某種活動時,如果可以合理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損害,他們即要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免受自己行為的損害。此處筆者較贊同第三種觀點。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義務主體應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第二種就是其他社會活動的組織者。但該條最后一個“等”字,足以把高校概括進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主體。更何況大學生因收到了高校發出的邀請即錄取通知書而進入該校的,生活在高校所管控的地理空間之內,因此高校當然成為義務主體。綜上,高校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是學生活動的組織者,應該是高校安全保障義務中的義務主體。

2、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

首先,大學生,即在普通高等學校注冊入學的群體統稱。與高校的概念相對應,則應該包括: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根據我國高等教育現狀和《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得知大學生基本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認知能力,不同于中小學生,所以高校對大學生的保護程度也不同于中小學生。但現實生活使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個事實:大學生雖然年齡已滿18周歲,但一直以來的主要任務就是學習,沒有真正踏入社會,心理年齡與其生理年齡不相符合,對一些危險的預知能力較弱,所以高校對大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就顯得格外重要。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了高校與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和性質,是高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也是高校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國內學術界有以下三種學說:第一,特別權力關系說。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特別的行政管理關系。第二,民事合同關系。這一學說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特殊的合同關系,強調平等的法律關系,而不是一方服從另外一方。第三,雙重法律關系說。該學說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基于以上學說,筆者認為雙重法律關系更為準確。首先,因為大學生不同于中小學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所以高校對其僅是教育管理職責,而不是監護人職責,二者在民事關系中是平等的地位。但這與高校對學生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并不矛盾。其次,由于高校與學生之間有特殊的教育關系,高校憑借相關的制度規章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學生必須服從,如果不服從則要接受懲罰或者處理,所以二者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所以高校對大學生應該負有起碼的安全保障義務。

3、理論依據

我國理論界主要有此三種理論依據:(1)危險控制理論。主張“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或者“優者負擔危險”原則。高校作為社會中的高等教育機構,其環境容易發生危險事件,本身就是危險源,相對于大學生來說更有能力控制危險。(2)信賴保護理論。大學生向高校交納學費,高校負責傳授給大學生知識并對大學生進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在他們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種長期穩定的消費關系。學生處于高校的環境之下,自然產生一種信賴感,所以此種理論是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基礎理論之一。(3)社會責任理論。一直以來被稱為“象牙塔”的大學,如今承擔的社會責任必定有一項:培養高素質人才。作為公益性較強的高校來說,接受著社會各方面的支援與幫助,自然也應該承擔起解決社會問題的責任。作為回報,其主要責任就是向社會輸入源源不斷的人才。只有保證在校大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才能談及向社會輸出人才的目標。

4、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

關于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主要有一下幾點主要觀點:(1)法定義務。法定義務,即高校對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直接規定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法規,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高等教育法》、《人身損害賠償》和《辦法》來看,并不影響高校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2)約定義務。因高校辦學時向學生發出的招生簡章是一種要約,而學生到該校報到則屬于做出承諾。那么,高校說明該校的安全狀況、安保系統、宿舍管理等情況并向學生及其家長做出承諾,承諾該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即約定義務。(3)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英美法過失侵權行為訴訟中的核心概念。侵權法中的注意義務就是指“行為人應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注意義務又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高度注意義務。就高校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言,筆者認為針對不同的情況應該承擔不同的注意義務。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義務有以下三個判斷標準:第一,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雙重法律關系,此處不再進行贅述。第二,此種危險是否可以預見以及是否做出適當的措施。高校應該對學生負有危險警告的義務,采取措施使學生避免遭受危險的損害。第三,一般慣例的標準。如一般游泳池內都會有標志標明深水區與淺水區的界限,如果高校內的游泳館內沒有此類標志,我們就可以判定其違反了注意義務。又由于高校的主要責任是教學,大學生又多是成年人,所以筆者認為高校只要承擔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除極個別的情況下,如時常發生校外人員進入學校搶劫時,高校則應該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

二、典型的大學生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認定(法律依據)及高校承擔責任的合理限度

(一)校內危險場所缺少必要提示、說明、勸告、協助義務

福建省廈門市學生董某在學校龍舟游泳池游泳時溺水身亡案中,受害人因深、淺水區無明顯標志,能見度低,也沒有配備安全設施和救助人員而溺水身亡。法院最后判決,因被告集美大學沒有盡到對董某的安全保障義務,構成侵權,但董某也有過失,故原、被告按實際過錯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擔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中“(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案例中高校游泳池附近缺少必要的深、淺水區的提示,是導致學生意外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同時沒有配備相關的游泳教練,也是原因之一。高校提供的游泳池設施明顯不符合國家的規定,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屬于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而導致學生死亡。在當事人也存在過錯,如疏忽大意的情況下,高校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另外,在校園內的其他地方,高校同樣需要盡到必要提示、說明、勸告、協助義務,通過校內宣傳板、廣播、LED大屏幕、校園網絡等媒介來告知學生安全隱患:比如下雪天濕滑的路面旁應該設置明顯的警示牌;玻璃門等處設置安全提醒;校內建筑、維修、加固工程附近設置安全提醒,劃出安全范圍防止學生受到傷害等。

(二)學生自身行為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

2001年華南理工大學賀某因一門學科成績不及格,被學校出示“紅牌”警告,即有可能拿不到碩士學位。在表現出來一系列不正常的舉動之后,9時許,學校黨委蔣書記、賀某輝的導師蔡老師及院保衛科長也趕到該房間,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便離開。最終約11時許,賀某輝突然跨越陽臺,縱身跳下五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一審原告敗訴后,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華南理工大學因未全盡勸止義務,對事故要承擔相應責任,判其賠償賀某父母2萬元。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的有關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校方知曉,但并未作出預防或預防不當的當然屬于過錯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高校得知賀某此種情況下,未盡到勸止義務也即安全保障義務中的注意義務時,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并不是說所有學生自殺自殘的情況學校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畢竟大學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高校得知學生有此類傾向時就應該能夠預見后果,所以此時高校應該做出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學生的非正常行為,如果沒有做出相關措施或者制止不力的情況下,高校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而,作為主要管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組織,高校的管理和中小學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管理手段不再是強制統一集體的管理,學生之間相處的時間遠遠大于和老師的相處,導致老師難以對每個學生的各種情況了如指掌。同時,學校主要在客觀的校園安全環境上可控制性較強,但對龐大的學生群體,對其主觀控制性就較弱,每個學生可以承受壓力、挫折等心理生理程度不同,例如感情糾紛、飲酒過量、掛科等在不同的學生身上都會引起不同的反應,而高校學生對獨立性要求相比中小學時也強很多。類似的種種原因就導致高校對出現特殊心理異常的學生難以預見和提前做出判斷,進而難以對每個可能發生自殺自傷的學生進行有效的預防。從法律層面上講,在自殺自傷事故中,排除情感因素以及相關社會因素的干擾,大學生的自傷自殺行為是純個人的意志決定并實施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結果①,同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損害的,行為人可以免責。更何況高校非行為人,因此高校可以因此主張免責。

(三)教師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

2014年7月10日,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百越民族史研究會會長吳春明被指猥褻女學生,而校方迅速作出回應,成立工作組展開調查,中止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經過三個月的多方取證和深入調查,現查明,吳春明與一名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對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騷擾行為。這是一起典型的教師侵權案件,類似的還有教師體罰、變相體罰、性騷擾等。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因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通過法定代表人校長以學校的名義進行重要的民事活動,通過教師這一群體來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高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是學校的職員,是代表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教師為了完成教學任務,采用一些非常規的手段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是一種不當的學生管理方式。因此,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屬于高校的侵權行為,由此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高校來承擔。

三、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認定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人身財產損害事件類型多種多樣、案情紛繁復雜,究其原因有高校的過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等等。因此,在不同的侵權事件中,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高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都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進行探討分析。在這一部分中,筆者主要從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構成、責任形態和免責事由這三個方面來對高校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作較全面的闡述。

(一)責任構成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對于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來說,由于大學生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此,確定高校在事故中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必須根據民事侵權法關于一般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規定,并結合教育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1、高校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高校實施的違法行為,即加害行為,通常表現為違反《民法通則》、《教育法》、《辦法》的法律與規章的規定,在教學管理過程中疏于管理、保護、教育,使學生遭受損害的行為。有學者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行為,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應當履行作為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受保護人權利受損。因此,高校實施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本質上是種消極加害行為。”②筆者不完全贊同此種觀點。誠然,法律規定了高校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障大學生的人身、財產權益,若高校沒有采取這些措施而造成了大學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我們可以認為高校的這種不作為是一種消極的加害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也可表現為一種作為的行為方式,如教師辱罵、體罰學生等。

2、大學生遭受到人身財產損害

損害事實是認定高校行為是否構成一般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也是確定高校賠償責任大小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主要有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兩個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財產遭受的有形損害主要表現為大學生的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有形財產權的受損,比如因宿舍管理疏忽導致小偷進宿舍行竊,學生的財物和貴重物品被盜走,這時高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財產損害事實,一般是指財產的直接損失,即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所直接造成學生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損失”。③

3、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大學生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中明確責任歸屬問題的重要依據。根據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同類型,大學生受損害的原因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高校積極主動實施某種行為侵犯學生的人身財產權利,即以作為的方式直接侵害到學生的人身財產權利,此時要證明高校的行為與損害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二種,高校未適當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學生受損的事實,此時要求證明高校的不作為與學生受損事實之間有明確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種,高校違反防止學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學生受損,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不是高校的不作為行為直接導致學生受損,但是與高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采取適當方式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存有關系,只需要證明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即可。

4、高校具有過錯

本文認為,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高校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人身損害賠償》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辦法》第8條第二款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兩條都指出了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除了過錯責任原則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1)高校校車交通事故造成大學生人身傷害;(2)學校自己制作或者從他處購買而出售給學生的食品、藥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3)高校教職工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的事故等。由此可得,高校具有過錯也是責任構成的一個重要要件,筆者認為,判斷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看學校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學校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便發生損害結果也無須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輕信而未盡該注意義務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就要承擔因過錯而引起的侵權責任。

(二)責任形態

本文結合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就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形態進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有無第三人介入的不同情況,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的責任形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態。

1、自己責任

自己責任,也稱直接責任,“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擔責任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形態”。④直接侵權責任是一般的侵權責任,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形態,而不是為他人行為負責的責任,屬于單獨侵權。因此,在沒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時,因高校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對其能夠合理控制的危險進行合理控制而導致大學生人身財產受到損害,高校就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根據《辦法》高校承擔直接責任的事故情形主要有四種,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不合格,飲食存在問題等方面。

2、替代責任

替代責任是指如果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當第三人對他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并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對用人單位替代責任的規定。高校作為用人單位,與教職工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當教職工的行為損害到大學生的人身財產權益時,高校應當承擔替代責任,比如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高校承擔賠償責任,可對行為人追償。

3、補充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有第三人介入的大學生人身財產侵權事故中,第三人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高校對于損害的發生僅僅是沒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若高校在大學生在校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時,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及時發現及時阻止、處理,沒有過錯的,則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安全保障人無需承擔責任;如果確實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害結果發生的,但安全保障義務人也有過錯,高校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此種情形下,第三人與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高校均為侵權行為人,前者是直接侵害人,后者是間接加害人,前者實施的是積極的侵害行為,后者實施的是消極的侵害行為。”

綜上,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形態多樣,類型復雜,明確高校承擔的是何種責任也是對高校進行歸責的重要環節,首先要確定是自己責任、替代責任或是補充責任,再根據高校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對其侵權行為提出合理的損害賠償。

(三)免責事由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是指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提出的證明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不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的客觀事實,從而可以免除或減輕行為人責任的理由。筆者認為,在高校大學生人身財產侵權事件中,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要體現在《辦法》第12條規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⑤因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高校無法預見也無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如因地震導致校舍倒塌造成大學生的傷害,這時高校便可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導致高校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成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因高校的過錯導致損害擴大,則高校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意外事件是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據《辦法》第12條第五項的規定,“大學生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比賽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高校已經履行了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且其行為并不存在過錯的,高校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在學校的競技比賽活動中大學生意外摔傷,骨折等,高校只要履行了比賽之前的安全教育義務,提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大學生不要參與比賽,在大學生受傷后及時合理的進行救助,此時,高校已經盡到了相應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若學生有意外傷害保險,應找保險公司理賠。但若高校沒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間接導致或擴大了大學生的人身傷害,那么高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大學生自身的行為以及非在校、自行滯留期間

受害人大學生的自殺、自傷及危險行為也是高校免責的事由。若大學生是因為自身原因導致自殺自傷的,行為超出了高校的預見能力和控制范圍,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高校沒有過錯也無需負責任。因為高校無法預知大學生會自殺自然無法阻止大學生自殺。⑥但是,如果大學生出現明顯的自殺跡象或正準備自殺,高校有關人員己經發覺卻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最終出現了大學生自殺的損害結果,就可以認定高校是有過錯,要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辦法》第13條規定了學校行為并無不當時可以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主要體現在非在校期間、擅自離校等。即只要離開高校的控制范圍或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那么高校就可以主張免責。

四、結語

面對國內越來越常見的大學生傷害事件,有效的解決措施和機制建設顯得十分必要。因為每一個學生的背后不僅有一個家庭,所以,只有解決并且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才能保證在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高校的教育工作才能順利進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結合所學知識與常識,筆者在此提出幾點建議,希望可以為國內高校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如何預防第三人侵權:1、完善保安制度。可以將校內安保系統與公安部門聯系起來,確保校內的監控等沒有漏洞,方便日后對于案件或者糾紛的調查。嚴格控制身份不明的人和車輛出入校園,并作好記錄,按時在校內巡邏,從源頭減少第三人侵權。2、完善宿舍管理。首先應該將有需要的宿舍區域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欄,防止有第三人經窗戶等爬入宿舍樓內犯罪侵害學生權益;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用于第三人故意縱火或者學生違反校規燃蠟燭或者使用違章電器引發的火災消防。其次,要培訓好宿舍管理人員,要求其必須有辨別本宿舍樓內學生的能力。最后,為每一個學生配備有磁條的身份卡,在宿舍管理人員無法辨認的情況下,該學生要通過刷卡證明其身份才能進入。3、及時處理殘損的校園圍墻。對于殘損的圍墻要及時修補,防止被別有用心的校外人員發現并利用等。另外日常生活中應該通過各種宣傳手段來培養學生與教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與社會攜手,打造保險賠償體制,通過政府與其他高校聯手建立一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經驗,創新高校安全防范體制。隨著法治社會的進步,我國應該加快有關高校和大學生的立法工作,爭取早日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校園安全法。在國內個別城市示范得并到良好的效果后,可以推向全國,逐步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作者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

指導教師:李云波

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

注解:

①李菁:《高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法律思考》,2008年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②楊立新:《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③楊立新:《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篇(5)

學生公寓是學生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其管理工作事關學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和后勤社會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邁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許多新問題,存在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強勢話語,新一代重視自我權利,張揚個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對學生進行依法管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巫待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課題。本文擬闡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權現象并從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對策,以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高校學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

權利或稱權益,這里專指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體現國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規所承認和保護的一般性的行為規則。其含義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和資格。

大學生在公寓生活、學習,與之相關的權利主要有:在公寓學習權、休息權;交費住宿(即與學校訂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權,住宿交費的知情權、監督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學校保護的權利;因違紀或違法受行政處罰后的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等等。

由于我國教育制度改革滯后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忽視和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后勤服務工作沒有完全到位,損害了學生的權益。過去,各地高校學生免費住宿,而現在學生都必須向學校交納一筆不菲的住宿費,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學校與學生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學校是房東”、“管理就是服務”的后勤社會化管理理念,要求學校轉變角色,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對待顧客—學生。但因體制因素制約,學校弱化了對學生服務的意識和工作質量,沒有充分尊重學生的切實利益,使學生對學校產生誤解、怨言、不滿和矛盾,無法贏得學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礙了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如水電故障維修服務態度差,學生無權參與制定水電費的補助標準;抄表、計價不公開,缺乏透明度;交費一樣卻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設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樓層、距離澡堂遠近以及所處的周圍環境等也大不一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盡管如此,學校還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學生在校內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確保學校的收人,實質上是剝奪學生訂立合同、選擇服務的自由權。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擴招后生源質量、生均資源占有率明顯下降和獨生子女的個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產生了新問題。有的學生在公寓通宵達旦地沉溺于麻將、撲克牌或電腦游戲;有的肆意酗酒、猜碼、吵鬧;有的違章用電,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有的從樓上亂扔東西、倒水,室內煙味、酒味、汗臭味彌漫其間等等。公寓內臟、亂、差成為老大難問題。本來實行學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級已經沒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時都有人在學生公寓中學習、生活,學生公寓因而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進學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實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對違反規章制度又不主動認錯的學生,動輒“株連”,集體處罰,嚴重地傷害了無辜者的情感,從而把他們推向學校及其管理者的對立面。而那些違反學校紀律,視情節和事后態度被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的學生,只能處于被動挨罰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觀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學校住宿公寓的同學的休息權、學習權和人身安全權利。

(三)規章制度和住宿收費欠公平和透明度。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學校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就是學校的“法律規范”。但是,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學校管理學生的行政權力是學生通過契約讓渡的、賦予的。學生之所以要服從學校管理,即讓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自由成為公共權力,是要獲得在學校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產的保護,實現平等的權利。學生服從學校管理,學校也要遵從絕大多數學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會不可能提供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這么多民房供學生自己住宿,在學校住宿成為學生的必然選擇。學生集中住宿實際上就是大集團消費,學生完全有權選舉和組織代表與權利相對人(學校)就住宿的條件和價格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因此,學校在將自己的收費申請報送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學生的意見,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學校長期以來形成單方面行政行為,并不主動聽取民意,學生的合理性建議和正當性理由常被忽視。

(四)人身、財產權利受侵害。學校對學生的浸權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條件和后勤服務質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傳介紹的硬性指標和必選內容。學校向考生宣傳,目的是希望考生報考本校,是希望與學生訂立就讀合同的要約。但是許多新生報到(承諾)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騙的感覺,因為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與招生宣傳資料貨不對版,學校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事實上構成了對新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其二,在利潤的驅使下,不少學校借口統一要求的名義為新生購置軍訓服裝、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質量瑕疵、價格欺詐。其三,線路改造不及時和擴招后用危房繼續作宿舍使用,常常潛伏著安全隱患,隨時會給學生的生命財產帶來滅頂之災。其四,學校為節約開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內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財物失竊案。其五,近年不少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學校或后勤服務集團無一例外地將圍墻或學生宿舍樓底層作商業出租,繁榮的商業和閑雜流動人員進人學校造成宿舍周邊安全環境惡化,侵占了學生的活動空間,嚴重干擾了毫無商業利益的學生一方正常的學習、生活,損害了學生的行動自由權利和帶來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五)校園成了游離于社會之外的“法外桃源”。對于學生違紀甚至違法行為,學校總是本著“家丑不外揚”的思想,擔心影響學生前途、學校聲譽和綜合治理考核評估成績,不問行為性質是否已構成違法,習慣于將案件扣在校內處理,不恰當地代之以行政手段來解決,使學校真正成為“法外桃源”。如個別學生連續作案二十余起,總價值達萬余元,最后公安機關主動介人,啟動司法程序,學校不得不開除其學籍以自保聲譽。因而筆者認為,似這類案件應根據情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防微杜漸,絕不能扣壓瞞報,養癰成患。

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對策

(一)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學生權利。從民事法律的規定看,該項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當事人,兩者地位是平等。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學生作為租賃消費的主體,有權根據后勤服務的態度、質量和規格,對之提出批評意見,甚至選擇拒絕接受服務,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學校也無權強行要求學生接受。另外,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租賃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維修。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減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這表明法律對出租方—學校在服務質量、人財安全保障等規定了種種義務,學校應明確自己作為房東的義務和責任并切實履行,讓學生住得稱心滿意,從而保住住宿市場(高住宿率),穩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學生參與制訂規章制度的機制。要學會正視學生在公寓中的權利,凡是涉及學生收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有學生自己的聲音。建立反饋機制,虛心聽取和采納學生的意見,這是為政者執政為民,順應民意,體貼民情,尊重民權的反映;建立學生民調機構,涉及學生利益的敏感問題先調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穩定工作;設立主管學生校長和后勤處、學工處學生處處長助理,出臺宿舍管理措施前先聽取學生的意見;建立宿舍管理事務法律顧問,涉及學生權益主動征求意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員會,讓學生參與管理,行使與校方對等的談判權,以及住宿問題、收費工作、后勤服務和履行合同義務的監督管理權力,賦予他們與學校各級部門進行溝通的權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務與收費公平,切實了解和解決學生的實際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篇(6)

學生公寓是學生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其管理工作事關學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和后勤社會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邁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許多新問題,存在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強勢話語,新一代重視自我權利,張揚個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對學生進行依法管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巫待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課題。本文擬闡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權現象并從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對策,以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高校學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

    權利或稱權益,這里專指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體現國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規所承認和保護的一般性的行為規則。其含義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和資格。

    大學生在公寓生活、學習,與之相關的權利主要有:在公寓學習權、休息權;交費住宿(即與學校訂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權,住宿交費的知情權、監督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學校保護的權利;因違紀或違法受行政處罰后的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等等。

    由于我國教育制度改革滯后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忽視和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后勤服務工作沒有完全到位,損害了學生的權益。過去,各地高校學生免費住宿,而現在學生都必須向學校交納一筆不菲的住宿費,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學校與學生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學校是房東”、“管理就是服務”的后勤社會化管理理念,要求學校轉變角色,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對待顧客—學生。但因體制因素制約,學校弱化了對學生服務的意識和工作質量,沒有充分尊重學生的切實利益,使學生對學校產生誤解、怨言、不滿和矛盾,無法贏得學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礙了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如水電故障維修服務態度差,學生無權參與制定水電費的補助標準;抄表、計價不公開,缺乏透明度;交費一樣卻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設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樓層、距離澡堂遠近以及所處的周圍環境等也大不一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盡管如此,學校還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學生在校內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確保學校的收人,實質上是剝奪學生訂立合同、選擇服務的自由權。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擴招后生源質量、生均資源占有率明顯下降和獨生子女的個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產生了新問題。有的學生在公寓通宵達旦地沉溺于麻將、撲克牌或電腦游戲;有的肆意酗酒、猜碼、吵鬧;有的違章用電,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有的從樓上亂扔東西、倒水,室內煙味、酒味、汗臭味彌漫其間等等。公寓內臟、亂、差成為老大難問題。本來實行學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級已經沒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時都有人在學生公寓中學習、生活,學生公寓因而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進學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實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對違反規章制度又不主動認錯的學生,動輒“株連”,集體處罰,嚴重地傷害了無辜者的情感,從而把他們推向學校及其管理者的對立面。而那些違反學校紀律,視情節和事后態度被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的學生,只能處于被動挨罰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觀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學校住宿公寓的同學的休息權、學習權和人身安全權利。

   (三)規章制度和住宿收費欠公平和透明度。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學校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就是學校的“法律規范”。但是,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學校管理學生的行政權力是學生通過契約讓渡的、賦予的。學生之所以要服從學校管理,即讓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自由成為公共權力,是要獲得在學校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產的保護,實現平等的權利。學生服從學校管理,學校也要遵從絕大多數學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會不可能提供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這么多民房供學生自己住宿,在學校住宿成為學生的必然選擇。學生集中住宿實際上就是大集團消費,學生完全有權選舉和組織代表與權利相對人(學校)就住宿的條件和價格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因此,學校在將自己的收費申請報送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學生的意見,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學校長期以來形成單方面行政行為,并不主動聽取民意,學生的合理性建議和正當性理由常被忽視。

    (四)人身、財產權利受侵害。學校對學生的浸權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條件和后勤服務質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傳介紹的硬性指標和必選內容。學校向考生宣傳,目的是希望考生報考本校,是希望與學生訂立就讀合同的要約。但是許多新生報到(承諾)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騙的感覺,因為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與招生宣傳資料貨不對版,學校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事實上構成了對新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其二,在利潤的驅使下,不少學校借口統一要求的名義為新生購置軍訓服裝、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質量瑕疵、價格欺詐。其三,線路改造不及時和擴招后用危房繼續作宿舍使用,常常潛伏著安全隱患,隨時會給學生的生命財產帶來滅頂之災。其四,學校為節約開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內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財物失竊案。其五,近年不少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學校或后勤服務集團無一例外地將圍墻或學生宿舍樓底層作商業出租,繁榮的商業和閑雜流動人員進人學校造成宿舍周邊安全環境惡化,侵占了學生的活動空間,嚴重干擾了毫無商業利益的學生一方正常的學習、生活,損害了學生的行動自由權利和帶來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五)校園成了游離于社會之外的“法外桃源”。對于學生違紀甚至違法行為,學校總是本著“家丑不外揚”的思想,擔心影響學生前途、學校聲譽和綜合治理考核評估成績,不問行為性質是否已構成違法,習慣于將案件扣在校內處理,不恰當地代之以行政手段來解決,使學校真正成為“法外桃源”。如個別學生連續作案二十余起,總價值達萬余元,最后公安機關主動介人,啟動司法程序,學校不得不開除其學籍以自保聲譽。因而筆者認為,似這類案件應根據情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防微杜漸,絕不能扣壓瞞報,養癰成患。

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對策

    (一)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學生權利。從民事法律的規定看,該項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當事人,兩者地位是平等。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學生作為租賃消費的主體,有權根據后勤服務的態度、質量和規格,對之提出批評意見,甚至選擇拒絕接受服務,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學校也無權強行要求學生接受。另外,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租賃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維修。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減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這表明法律對出租方—學校在服務質量、人財安全保障等規定了種種義務,學校應明確自己作為房東的義務和責任并切實履行,讓學生住得稱心滿意,從而保住住宿市場(高住宿率),穩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學生參與制訂規章制度的機制。要學會正視學生在公寓中的權利,凡是涉及學生收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有學生自己的聲音。建立反饋機制,虛心聽取和采納學生的意見,這是為政者執政為民,順應民意,體貼民情,尊重民權的反映;建立學生民調機構,涉及學生利益的敏感問題先調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穩定工作;設立主管學生校長和后勤處、學工處學生處處長助理,出臺宿舍管理措施前先聽取學生的意見;建立宿舍管理事務法律顧問,涉及學生權益主動征求意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員會,讓學生參與管理,行使與校方對等的談判權,以及住宿問題、收費工作、后勤服務和履行合同義務的監督管理權力,賦予他們與學校各級部門進行溝通的權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務與收費公平,切實了解和解決學生的實際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篇(7)

一、大學生家教概述

(一)家教的含義

家教,顧名思義,家庭教育。這本該是一個固有名次,隨著時代的變遷,朝代的更迭,家教也隨之衍生出了多種含義。首先,他本有的含義是父母親戚長輩對下一代的培養,撫養的過程中,為幫助子女成長而進行的教育。在古代,家教多屬于生活經驗,禮儀,道德規范,或做人等的言傳身教,因為廣大的平民百姓都是普通人家,又多子多孩,真正上的起私塾的都是有錢人家的公子,不過此類家教至今都非常普遍。其次,家塾是一定意義上的家庭教育,即把老師請到家里來的專門針對性的教育,這種教育在當時的平常百姓是想都不要想的,但卻是私學的發源地,以及學在官府的逐漸衰落等背景因素而應運而生的私塾的開端。還有一個特殊的含義便是本文重點討論的大學生家教,他是有別于參加輔導班,上學等大班制的一對一教育,因其一對一的針對性,物美價廉的優質教育,以及大學生的廉價勞動力等獨特性,在輔導班迸發式發展的勢頭下屹立不倒。在近幾年的個性發展下,有逐漸壯大之勢。

(二)家教中的問題

1.功利性

在此產業鏈上,無論是家長,教員大學生,還是家教機構都帶有功利色彩。家教一般不與上課時間沖突,都是在課后進行輔助或提優,旨在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家長正是看重大學生物美價廉,在高考的經歷的證明下,學習成績自然不會差,有著不同于輔導機構一對一針對性教育的特殊性,不用受C構的哄騙,上機構所安排的課程,花大把金錢也不見成績提高,可以要求教員直接輔導不會習題,對了解不透的知識點能針對性輔導,即對癥下藥。家教機構具有盈利性,一切以賺錢為目的,功利性毋庸置疑。而很多大學生他們以賺錢為目的,責任心并不強,認為家教不是一份長期的工作,在授課前不做系統的備課,只是匆匆瀏覽,更有甚者是根本不做準備,直接講授。

2.無規范性

首先,大學生教員的安全問題,意愿從事大學生家教兼職的人數中,女生相比男生較多,大晚上去家中進行課外輔導不論是路途還是家教的地點都存在安全保障,一旦出事無人問責。其次,大學生利益保障問題分兩種,第一種是騙子惡業鉆家教機構在收取中介費后才能給教員家長信息的樓棟,騙取沒有社會經驗,單純的大學生錢,在收到所謂“中介費”后便銷聲匿跡。這類事件比較多件。第二種是家長在獲得教員進行孩子的課外輔導后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一般這種事件不多發生,但不排除發生的可能性。大學生在遇到這種情況,很難保障自己的權益,沒有合同簽訂且涉事金額較小。再者,大學生家教機構縱使擁有營業執照,對教員沒有進行正規培訓和鍛煉,對于大學生教員學習情況,學習方法,教學能力等并不了解,僅僅從所在高校的排名粗略地評判教員知識水平的高低,對于教學質量一概不知。

3.經驗教育為主

無論是一對一上門家教還是在輔導班從事家教兼職的大學生都是在讀的高校學生,他們現在所擁有的只是對過去所學知識根據個人能力的掌握,即使是師范生,也沒有教師資格證的證明,因此大多數從事家教的大學生僅僅通過習題訓練的講解,以題海戰術的方式,從而達到提高學生成績的效果。大學生并沒有受到專門的教育培訓,并且輔導班或家教機構不愿支付培訓費用且沒有能力培訓具有不確定性的大學生。雖然不乏有些許大學生,具備講課授課的能力,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但大多數輔導班和一對一上門家教都是以作業輔導和習題訓練為主,所講解知識都為學校老師上課所講過的內容,且要求效率高,必須在本堂課或這次家教活動內完成認定任務。

二、受教育者學生和施教者大學生影響的相關性

在學習方面,無論是知識水平,經驗閱歷,思維邏輯等各方面,作為施教者的高校大學生都比受教育者的學生水平層次較高,雖然在家教活動中,施教者和受教育者均存在相互影響的作用,但這些影響對于兩者的影響力卻是不盡相同。相較于大學生,還在懵懂成長的學生來說,這種家教活動影響力更大。

(一)施教者高校大學生對受教育者學生的影響

主體施教者大學生對客體受教育者學生的影響,主要是在心理與行為上潛移默化的影響。關于教師影響力的研究中,華麗晶在《教師影響力研究》中,指出縱觀各學者對于教師影響力作用的研究,他們都認為教師影響力有導向、吸引、感染、模仿、激勵的作用。確實教師影響力具有這些作用是不可否認的,但它還有約束的作用。這種約束作用主要體現在教師自身的職位對學生的約束作用。[1]在家教活動中,大學生扮演的角色也是教師,因此教師對學生具有的影響力同樣也適用于大學生家教中。

1.思維能力

學校老師的教育方式是通常是面向全班采用通識的引導式教育,但學習效果隨著各個學生的接收程度和個人的學習方式而異。請家教的學生是一般是學習能力暫落于其他學生,或家長對于其學習成績不滿意的孩子,他們在學習方式上有不同程度的不足。施教者大學生在從事家教兼職時通常是講述自己的做題方式以教授學生,即將自己的做題思路,解題技巧和知識點在講解不會習題時潛移默化地灌輸自己的思維模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正是學生努力學習然而成績仍然不能提高的最大絆腳石,除非受教者受本身不愿努力學習,厭學等心理因素影響。大學生一對一家教能在短期內快速提高學生成績的起源,這也是大學生家教興起并受廣大家長青睞的原因所在。

2.語言溝通能力

李東榮在他的碩士畢業論文《論教師非權力影響力及其提升機制》上,認為教師非權力影響力滲透的第一個層次,以師生心理需要為動力、個性相互吸引為表現形式。[2]但我覺得在學生的個性方面,短期的大學生家教的影響力微乎其微,很難做到對學生個性方面有良好的引導作用,因為大學生本身具有內向,外向的區分,且短期影響效果不大。但大學生家教可以影響受教育者的語言溝通能力。這種語言溝通能力并不是通常大家認為的能否正常的語言交流能力,而是基于個性為基礎的溝通交流能力。

其實每一個人都具有外向和內向的個性,只是內向的人對于自己不熟悉,不認識的他人采取防衛,小心翼翼的態度,而外向的人對于自己不熟悉的他人則是熱情,開朗。從事家教活動的大學生對于內向的人是他人,是不熟悉的,因而內向的受教育者不愿與之過多交流。但家教活動的順利進行是要基于兩者之間的相互交流,受教育者單方面的不愿交流會為家教活動增加很多困難。例如施教者大學生講解能否理解,受教育者學生的自身思路等都是需要通過表達才能相互理解。在大學生家教過程中,施教者循序漸進的導向,鼓勵其表達出自己的想法,逐步地讓內向的受教育者勇于表達,這對于受教育者學生個性的發展,語言溝通能力的提高均有幫助。

而對于大學生來說,教育外向的學生則比較輕松。在兩者之間的交往下,受教育者的語言溝通能力能夠進一步的提高,甚至外向學生熱情開朗的個性可以影響到大學生的個性發展。但應當注意的是外向,愛交流的教育主體雙方有可能將家教活動變成聊天活動,寶貴的家教時間被聊天所擠占,使得家教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兩者關系密切,受教育者學生很可能產生偷懶心理,故意不聽大學生的家教安排,且大學生無法強硬地施壓。

3.價值取向

價值觀潛移默化的影響在大學生家教方面體現的不明顯,如果施教者大學生僅僅是習題上的講解,知識上的教授很難在價值觀上有太多的影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影響最初是淺層次的行為影響,再者是心里上的影響,而最終理想的是價值觀上的影響,大學生家教目前而說最多能做到行為和心理潛移默化的影響。教育者大學生可以定義為高考的洗禮后的勝利者,有著優秀的學習成績的知識者,這對于正在學習中的受教育者是一種潛在的價值導向的一個存在,其刻苦學習的一個領航標。其次,根據伯特?班杜拉的觀察學習理論,學生的模仿性,在面對不會的習題時,由教育者大學生帶領著一起解決,一起研究,這其實是在釋放面對困難要理智的分析,逐步迎刃而解,不氣餒的積極價值觀。

(二)受教育者學生對施教者高校大學生的影響

受教育者學生年紀,身心發展程度,人生經歷都不如比之年長的大學生,很多對大學生多為家教活動作為一種兼職工作或教育工作帶給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生的影響。

1.責任心

責任心的培養這很顯然不是懵懂,社會經驗還不如大學生的受教育者學生帶給施教者的,只能是從事家教兼職工作以及家長對學生成績提高的效果要求所迫使大學生責任心的樹立,在這一點上家教兼工作其實并沒有不同于其他兼職工作。如果施教者大學生僅僅是想要混時間拿報酬,甚至陪著孩子玩耍,而不是真正地幫助學習能力尚有不足,需要幫助的學生,那么學習成績的不明顯足以讓家長或是輔導班機構負責人請辭他。或許一次的請辭不能引起他的注意,只要他想要繼續從事兼職工作,或者以后的工作,無論是不是從事家教兼職,無一例外地會遭到辭退,直到大學生真正具有責任心,并且努力從事任何事物。并且大學生自己本身也是學生,對于自己不負責任行為,在內心也有誤人子弟的愧疚。

一般有正確價值觀的大學生都會認真地教授受教育者學生,因為從事兼職工作的大學生都是為了之后的報酬或者某種目的,他們不會輕易地放棄這次兼職機會。在多種兼職途徑中,家教兼職算是比較輕松且報酬較高的一種工作了,因而競爭這一工作機會的人有很多,特別是一對一家教。當然不排除不想學習且家長放任不管,學生和施教者大學生串通一氣的可能,這種事例畢竟是少數。兼職也相當于一種工作,雖然相比于全職的工作稍微簡單很多,但對于大學生責任心的培養有一定幫助。

2.溝通交往能力

溝通交往能力十分重要,類別重多,但重點在于交往雙方的身份。大學生想要從事家教兼職工作,必須與家教機構的工作人員洽談,還要與學生家長了解家教工作要求,更重要的是作為老師這一身份的教學溝通能力。家教活動,并不是只溝通學習,還有大學生想要快速了解與受教育者學生的學習情況,性格,接受能力等,必然會相互接觸,溝通,通常是以聊天,談話等形式,拉近兩者之間的距離。這種溝通交往能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能力,即年長者與年幼者之間的交往能力。對于大學生來說,如何與比自己年幼的人交往溝通,因為大學生所處的階段較為成熟,但中小學生目前尚為幼稚,尤其是處于青春叛逆期且不愿好好學習,兩者溝通交往更加困難。因而大學生應保持正確的價值觀,對于受教育者所不恰當或不合理的想法和做法時,可以適當提出正確建議和想法,但不可過多干涉,否則會引起學生對施教者的反感。但是在輔導班中,類似學生追逐打鬧等游戲行為,大學生應以老師身份予以阻止。

3.教育能力

大學生雖然是臨時的家教老師,沒有經過系統的家教訓練,也不具備完整的專業素養,但是擁有多年的學習經驗和科學知識的大學生在教學上還是有一定的理論基礎,當然對于師范生來說,家教活動是一次理論聯系實際的鍛煉活動,在一次次的教育實踐中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第一次接觸家教兼職的大學生在教學方面不可避免地顯得有些青澀,但在真正的教學過程中,如何將自己已經理解,內化的知識表述給還一知半解的受教育者學生,這是一個不小的挑戰。正是這種挑戰,在家長對成績提高效果的壓力下,家教兼職工作能否成功獲得的緊迫感下,大學生會竭盡所能尋找適合受教育者年齡,層次所能接受的教育方法,受教育者學生能適應和接受的學習模式,這是大學生教學能力能夠迅速提高的根源。但這種類似于期末講評考卷的教學能力不等同于可以撐起一整節課的授課能力,這需要專門的學習和訓練。當然在有些難題上,由于教學能力限制和自身知識水平約束,大學生會出現很難講清和講懂的問題。

三、對于大學生家教問題的對策性思考

(一)高校承辦家教中心服務

由于先前已有廣大教師和高校教授對于越來越熱的大學生家教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了高校承辦家教中心的意見,這一方案現在可以說是普遍實施,保證了家教兼職工作的信息可靠和廣大高校大學生的人生財產安全,但是高校的家教中心還是一個有待完善的家教中心。高校的大學生有很多人不是師范生,很多低年級的師范生也很難挑起授課這一大梁,而高年級的師范生又忙于畢業,實習和自身學業,不愿從事兼職工作。因此,想要從大學生家教方面緩解硬式教育,只注重成績的病態,必須專門設立家教部門,任命專門的人員負責管理,由相關老師對從事家教的大學生進行教育培訓。周超老師和劉賢明老師在《鎮江市高校大學生從事家教現狀研究》中建議各高校自卞成立官力一的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內設大學生家教培訓機構,對大學生家教實行免費培訓制度。培訓考核合格的同學可以授予《家教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內容包括:家教禮儀、家教安全、家教力一法和技巧、家教心理學、家教成功人士經驗介紹等為一而的內容。[3]

(二)跟隨核心素養的課程改革

2016年9月4日,北師大成功舉行了中國學生發展核心素養研究成果會。中國學生發展核心素養以培養“全面發展的人”為核心。據了解,現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課本小學已換為品德與生活,初中的教科書則名為道德與法制,關于高考的改革方案尚在商榷之中,可見教育專家和相關部門已經致力于改善硬式教育,學科僵化,考試成績為唯一指標的惡性循環教育,因此,大學生家教不應成為硬式教育的幫兇,填鴨式和題海式的教育模式有悖于當前的教育形式,這將會為核心素養的課改增加難度,且不能改變教育改革之勢態。輔導班和大學生家教產生的意義便在于幫助學生取得優秀的成績,考取心儀的學校,既然學校課程逐漸轉變,輔導班和大學生家教不能隨之變化,這將會淹沒在教育改革時代的大浪中。

(三)設立監管機制

除了以頒發營業執照粗礦地審查運營情況,家教行業現處無人管理的狀態。因此政府因聯合教育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成立監管機制,不僅對家教機構對大學生亂收中介費,騙子打著家教信息等理由行騙,大學生權利保障等問題均有解決,而且有利于整個家教行業的良性發展。

從家教機構出發,家教機構也應建立監管機制,在教員的篩選上有原則的剔除,對大學生的在校學習情況進行審查,而不是僅僅以學校評定教員好壞。家教機構所負責的業務中,查找家教不成功或教員教學有問題的原因,對于不負責任的大學生教員應記錄再案不再錄用和辭退,或是家長過于挑剔,很難尋找到滿足其需求的大學生的家教業務,不再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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