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定義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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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定義

篇(1)

一、研究背景

非法采伐指違反采伐國法律法規的木材采伐行為。當前,非法采伐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林業熱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在2008 年,美國修訂了具有百年歷史的《雷斯法案》,使其涉及的領域延伸到非法木材貿易,并于2010 年4 月全面正式實施,成為第一個通過立法打擊非法木材貿易的國家。

1.《雷斯法案》研究綜述

解煒煒,陳嘉文認為修訂《雷斯法案》,是從木制品需求方考慮,使其成為打擊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的有力工具。吳柏海,張蕾認為法案修訂后,美國將可以憑借法律手段迫使其競爭對手披露產品在生產、貿易中的相關信息,從而達到合法窺探他國林業經濟秩序和商業秘密的目的。王連茂,程寶棟認為《雷斯法案修訂案》的實施,通過木材合法來源認證和申報制度對林產品貿易設置壁壘,不僅增加出口難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國際上產生了不好的示范效應,激發了全球林產品貿易保護主義滋生。杜儀方認為修訂案成立后,基于盡職調查義務,木材或林產品進口商開始對其供貨商加強詢問,以實現對于供貨資質的檢查。

2.《雷斯法案修訂案》與《歐盟木材法案》的異同

《雷斯法案修訂案》頒布不久,世界上另一主要的林產品市場歐盟于2010年7月通過《歐盟木材法案》,并擬于2013年3月實施。雖然美國《雷斯法案修訂案》與《歐盟木材法案》本質上類似,但存在兩個方面的不同:①對非法木材貿易的認定上存在差異。無論在木材供應鏈的哪個環節被確定為非法,《雷斯法案修訂案》都視其為非法采伐,而禁止其進入美國市場。相比之下,《歐盟木材法案》對非法采伐的認定范圍略小,其對于木材非法來源的判斷是基于首次市場投放原則,即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對以任何方式首次將木材或木制品投放歐洲市場(用于銷售或使用)的供應行為予以約束。②禁止非法木材貿易的力度上有所不同。《雷斯法案修訂案》要求木材貿易商杜絕任何形式的非法木材貿易,試圖將非法木材進入美國市場的概率降低為零。而《歐盟木材法案》打擊非法木材貿易的力度相對寬松,歐盟要求木材貿易商證明其已通過盡職調查系統,以減少非法木材銷售的風險。

二、中美林產品貿易的現狀分析

美國是世界上主要的木材生產、消費和進出口國之一,具有舉足輕重的林業國際地位。中國是世界上林產工業發展速度較快的國家。近些年中國與美國已成為重要的林業經貿合作伙伴。FAO數據庫顯示,2010年,中國向美國出口林產品總額為13.29億美元,同比增長5.14%。同年,美國向中國出口林產品總額48.08億美元,同比增長33.96%。中美木質林產品貿易成為拉動兩國林業發展的重要動力。從2000年到2010年,中國對美國出口林產品的貿易額總體上在增長。其中2000年到2006年,貿易額不斷上漲,2006到2010年,貿易額波動下降(如下圖)。

數據來源:聯合國聯農組織FAO數據庫

2011中國木質林產品出口額前五位的貿易伙伴分別是美國(53%)、日本(19%)、英國(11%)、中國香港(10%)和澳大利亞(7%)。可見,美國是中國林產品出口貿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是中國木質林產品位居第一位的出口市場。

三、《雷斯法案》修訂案對中國木質林產品貿易的影響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世界林產品的消費量日益增加,產品需求的增長與森林資源大幅減少所引起的林產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各地區和國家間存在著經濟發展和森林資源不平衡問題,使得林產品國際貿易額呈波動性變化,總體為上升趨勢 。因此,《雷斯法案修訂案》作為中國木質林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重要門檻,必將對全球,特別是中國木質林產品貿易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下面將從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分別對“木材法案”帶來的影響予以辯證分析。

1.積極影響

(1)有助于增強相關企業的社會責任,樹立企業環保形象。鑒于美國相關部門執法力度強,處罰力度大,

我國木質品企業想要獲得長遠發展,不得不照章辦事,抵制非法采伐的木材,對世界范圍內的打擊木材非法采伐和保護野生動植物做出應有的貢獻。這有利于使企業意識到并承擔起自身的社會責任,也有助于其在國內國際上樹立起良好的環保形象。

(2)有利于促使我國建立森林認證體系,規范出口秩序。《雷斯法案修訂案》的實施為我國政府在木質林產品國內國際貿易中建立起類似的法律法規和規范制度提供了參考。并促使我國建立起自己的管理制度,規范國內原木、木材等林產品的進口和木質家具等林產品的出口。2009 年10 月,我國第一家森林認證機構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認證中心在北京成立,標志著我國森林認證體系建設邁出了實質性的重要一步。

2.消極影響

(1)大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和風險。一方面,林產品的產品來源信息獲取程序復雜,且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在法案頒布的初期階段,林產品貿易企業難以完全了解、適應新規,面臨著遭受嚴厲處罰的風險。這種經營中產生的高成本和高風險無疑將使一些實力欠缺的中小企業被迫退出市場, 而繼續從事林產品貿易出口的企業競爭優勢也將被大幅削減。

(3)產生示范效應,引發大范圍貿易保護主義美國《雷斯法案修訂案》的實施,通過木材合法來源認證和申報制度對林產品貿易設置壁壘,不僅增加出口難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國際上產生了不好的示范效應,激發了全球林產品貿易保護主義滋生。

四、對策建議

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林產品加工基地和貿易中心,中國從全球主要資源國進口木質林產品的數量逐年大幅增長。同時,我國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質林產品出口國。由于我國林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中具有一定的優勢,為保護其國內市場,美國往往打著維護生態環境和公平貿易的幌子,利用其經濟勢力雄厚、科技手段先進、管理體制完備等有利條件,通過設置過高或不合理的技術標準,嚴厲的技術法律、法規,對我國出口到美國的木質林產品進行限制。隨著美國《雷斯法案修訂案》的出臺,我國出口商如果在報關過程中無法提品的合法來源,不僅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且會面臨不能出口的風險。面對《雷斯法案修訂案》的頒布,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積極開拓新的出口市場,增加產品出口地,避免因出口目的地單一而造成的“一籃子”貿易風險。美國一直是中國林產品生產和出口的主要市場。為了避免貿易危機,中國應在繼續鞏固美國市場的前提下,繼續擴大歐洲、東亞市場,積極開拓中東、拉美和東歐市場,特別關注印度及東南亞等近年經濟迅速發展的新興市場,促進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合理有效分散林產品貿易企業的經營風險。

2.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能力,為政府制定產業規劃和對外貿易政策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是促進中國林業產業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面對貿易壁壘頻出的巨大壓力,眾多的林產品企業各自為戰,無法形成合力,屢屢在國外貿易壁壘前敗北。為此,行業協會應該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幫助中國林產品企業盡快走出困境。我國的行業協會應該借鑒其他國家行業協會的成功經驗,充分發揮協調作用,避免國內出口企業之間不良的競爭。同時行業協會要發揮自身的優勢,大力搜集出口信息,對業內企業進行專業的指導。

3.加強木材合法性的合作研究。目前,國際社會對木材及其制品的合法性要求越來越多,但國際上還沒有達成一個明確統一的關于非法采伐的概念,各國對如何界定其概念范疇分歧較大。各國及相關組織按照自己的想法給出了非法采伐的定義。沒有統一的定義增加了解決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問題的難度,同時為相關國家的國際貿易保護提供了借口。

4.關注美國客戶,增強應變能力。在熟悉法案的處罰細則和法規執行的基礎上,關注美進口商會對木材來源提出越來越詳細的問題,生產和貿易企業能否吸引顧客取決于他們能對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證。美國客戶填寫報表時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關材料,且很多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在通關前尚未轉移給買方。因此,企業在進行林產品貿易時,要提前明確美方要求,多與進口商溝通,并事先達成協議,在尚未確定產品違反法案時,一旦發生問題要確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貿易。另外要注意合作伙伴,選擇信譽好的長期合作伙伴,避免誤用非法木材;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要求供應商承擔非法木材帶來的法律責任,一旦被罰,共同承擔。同時,企業在購買木材原材料時要考慮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認可的相關合法性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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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柏海 張 蕾 余 濤:雷斯法案對中美林產品貿易產生的影響及應對策略[J].林業經濟,2009(1):69-71.

[4]王連茂 程寶棟 唐 帥:雷斯法案修正案對中美木質家具出口影響及對策分析[J].江西林業科技,2011(1):38-41.

[5]杜儀方:美國木材業進口運輸中的審查標準[J].中國水運,2012(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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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卓銘:林產品遭遇歐美貿易壁壘[N].21世紀世界經經濟報道, 2010(09-08).

篇(2)

“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了解人、信任人、關心人和團結人,把不斷提高人的價值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作為對工作質量的優劣與工作水平的高低的評價尺度。

我場樹立“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要求就是了解一線職工、退休職工、困難職工的思想動態和工作生活上疾苦,在工作上信任他們,在生活上關心他們,在福利待遇上傾斜他們,團結每一名職工,讓他們不掉隊不受歧視,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一、林場職工家屬思想情況和基本現狀的分析

(一)、新勝林場是三四百人的老場,至今仍然承擔局主伐生產的三分之一產量,近年來生產任務都在四萬多立方米。職工隊伍年齡結構老化,尤其是一線工人年齡偏大,平均年齡在43.3周歲,許多五十多歲的工人仍然堅持在一線,生產作業勞動強度又非常大,一天下來腰酸背痛、非常勞累非常辛苦。許多工人都發自內心的都干不動了,但崗位又沒有其它工作可以選擇,為了養家為了培養下一代,為了完成林業局的生產任務,只能堅持工作,沒有選擇!

(二)、還有新勝林場也經受了01-03年的下崗減員和一次性安置工作,總計有298名工人下崗進行了一次性安置,許多家庭的雙職工變成了單職工,這部分職工受家庭和培養孩子因素也都不能走出去,變成了洗衣做飯照顧丈夫和孩子的家屬,偶而在多種經營和農忙時做一些臨時工以添補家用,所以生活相對也不寬裕,遇有職工大病、兩個孩子上學、孩子老人有病等情況,生活就很困難。

(三)、另外由于新勝林場是個經營了多少年的老場,多少年歷史形成的工傷死亡遺屬和死亡遺屬較多。林場至今仍有工傷死亡遺屬有8戶;死亡遺屬有74戶。這些人的生活水平很低,受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社會發展的變化很快,原來的生活費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生活水平的需要。這些年林業局隨著企業的發展變化,企業辦社會功能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這些人的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地方民政來處理解決。而地方民政的財力有限,短期內也不能全力解決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問題,只能維持生活。

(四)、新勝林場職工家屬的思想觀念還很陳舊,對企業辦社會的依賴思想還非常嚴重。就業問題、收入問題和生活問題對企業的依賴還將長期存在。有什么問題都要靠企業靠林場來給解決,否則就有非常大的思想情緒問題不能自行化解。就業渠道單一,多種經營的思路狹窄,沒有工作或放假期間除了靠林場來安排工作以外,幾乎沒有其它辦法,自主就業能力極差。生活困難了主要渠道就是對林場的等靠要來解決,不能解決就產生偏激心理。對領導和單位不滿意,有不正常的心態。

(五)由于林業已經剝離了辦社會的功能,而地方政府對這一塊的管理和關注,不能及時介入,勢必造成了空白,職工群眾的生活設施、基礎設施都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了,有的甚至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職工四棟樓房的自來水、下水道、樓蓋破損、便民橋年久失修、河水污染、垃圾堆等等問題,這些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再加上職工群眾依賴林業局和林場的這種傳統思想還依然存在,就會把這筆帳算到了現任領導班子和林業局身上,產生不満情緒和仇視的心理。

(六)、由于職工房屋產權的改革后產權歸個人,可以自由買賣,許多下崗分流的職工離開后,使的其他人員入住后,造成居民區居民情況復雜,再加上社會治安歸地方政府管理,地方公安部門由于戰線長人手少等原因,管理不能完全到位,社會治安問題也比較棘手,治案案件的頻發,職工群眾必然會有不安全感,會對社會產生不満情緒,而同樣的道理職工群眾又會把這筆帳算到林場和領導班子身上。

二、林場已經解決的問題和產生的效果

一個單位的主要領導,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首先必須懂得“以人為本”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使自己的想法、愿望、目標相一致。

了解人是基礎。人是每個領導者需要面對的對象,人的問題是每個領導者應當解決好的實際問題。

信任人是核心。信任人、尊重人是“以人為本”的核心內容。

關心人是關鍵。關心人是一個成功領導的基本素質。

團結人是目標。團結凝聚力量,團結提高效率。

新勝林場今年把“以人為本,尊重理解關心職工群眾,幫助和扶持困難群體,切實做好穩定工作”確定為我們場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

新勝林場是林業局效益最好的單位之一,但也是困難戶最多的單位之一,收入差別很大。一線工人收入每年兩三萬元,而82名死亡遺屬和工傷死亡遺屬每年的補助費卻很低,,加上在職和退休的長病戶每年都有一百多困難戶。這是一個很大的弱勢群體,部分困難戶也成了老上訪戶,這確是一個不穩定的因素。

去年開始我們就加強了對林業局在困難幫扶方面的宣傳和教育。通過接待來訪的困難職工和群眾,通過走訪困難戶的方式進行說服、解釋、教育來宣傳林業局困難幫扶的新規定,讓他們也了解理解林場、林業局的難處,轉變觀念爭取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的幫扶和資助,為林業局卸包袱解憂困做了大量具體工作。

另外我們在確定困難戶補助方面采取了“多調查走訪和班組推薦相結合,工會和班子集體研究把關相結合

,發放前和發放后公示相結合”的“三結合”原則嚴格控制補助費的公平公正的發放,收到較好效果。今年黨政班子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為職工群眾辦了許多保穩定、解憂助困、活躍文化生活的好事,總結有以下幾件:

(一)、今年我們完善了幫扶機制和包保制度,上半年我們走訪困難戶129戶,補助了106戶,發放了補助金18,800元,解決燒柴四車。其中春節補助了57戶;五一節補助了34戶;死亡遺屬15戶。補助人數和補助金較去年都成倍的削減,開展這項工作,今年面臨困難很大,但我們由于走訪和解釋工作到位,采取了公開公示制度,做到了公正合理,群眾反響很好。

(二)、今年由于糧油漲價等原因也給一部分職工生活帶來了影響。林場班子研究決定拿出四萬多元錢為每名職工購買了米面油,解決了部分職工的實際困難,安撫了人心,穩定了思想。

(三)、今年是奧運年,治安工作和保衛工作是合諧穩定工作的重要部分。

我們場圍繞局場職代會、政工例會、安全保衛工作會議的精神,多次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布置具體工作,在人防、技防等項綜合治理工作上下功夫。

這些年來林場隨著外來人口的不斷進入,場區治安狀況變得很復雜,很不穩定,縱火犯罪、盜竊案件時有發生,雖然轄區的管理是移交地方公安局和派出所管理,但地區的治安工作好壞我們有著不可推缷的責任。

鑒于林場居民區房屋密集、陳舊,存在火災隱患和縱火犯罪的問題,林場在去年居民區全部線路改造、制造一臺消防專用車、成立專門救援隊和治安巡邏隊的基礎上,林場再投資120__元,為全場住平房的職工每人投了40元的家財防火防盜保險,保額為40000元,解除了職工對縱火犯罪和盜竊犯罪的恐懼和后顧之憂。

(四)、在場區、家屬區等重點部位的安全防范上,林場舍得投入,采取一系列技防措施。

現已投入近2萬元,對辦公室,車庫,中修場,油庫等重點部位安裝了5套紅外線光柵報警裝置,為炸藥庫安裝了電視監控系統。專門救援隊利用自制的消防車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家屬區所有巷道全部貫通,夜間巡邏隊不間斷巡邏,有效遏制了各種犯罪。

(五)、今年我場根據局黨委的“五四三”規劃的要求,開展了豐富多彩的主題實踐活動和文體活動,以活躍職工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提升正氣,以多種方式來宣傳林業局的深化改革的成果。

上半年開展了“保安全創高產降成本上質量勞動竟賽”、“森林管護行業的三增兩創勞動竟賽”;在五一節期間為迎接局乒乓球比賽,我場組織了“奧運杯”乒乓球選拔賽。

下半年為迎接局參加集團運動會的選拔,我們利用放假期間,在全場范圍內舉辦了一場有一百多人參加有近百名職工家屬觀看的趣味運動會,場面熱烈,情緒高漲,這又是我場繼去年職工文藝匯演的又一次較大型的文體活動,深受職工群眾的喜愛。

通過這次活動我們為參加集團運動會選出了許多運動員,今年參加集團運動會我場有八名隊員參加,通過一個月的認真組織訓練,在此次運動會上我場幾名運動員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六)、六月份我們在放假期間正趕上四川發生地震災害,林場領導都能密切注意事態的發展,關注災區,我們在局黨委和工會的倡議下先后組織了三次捐款行動,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場長書記每人捐八百元、副場長每人六百元,黨員機關干部帶頭的自愿捐款,場黨總支、工會提出倡議并及早把捐款名單公布于眾,帶動了此次活動的開展,后來有些困難戶都參加了捐款行動,總計捐款16,855.00元,很感動人。

三、對調研中發現的新問題的了解和解決思路

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以來,我們通過召開座談會和下基層調研和征求意見,收集和整理了以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意見,情況如下:

(一)、居民區河水污染和連帶飲用水污染的問題。

自鐵礦開采以來,河水污染嚴重,居民區飲用水等生活用水無法保證質量。

(二)、居民區有兩處橋涵破損,需要林場給恢復修理。

(三)、居民區有一處鋼絲繩木板橋已年久失修,已有多人次皮外傷,需要林場給予修復。

(四)、居民區兩條排水溝已經阻塞不能用了,每逢訊期職工家中院子一片泥濘并且由此引發了多起鄰里糾紛,林場也參與調節多次。這也是林場的不穩定因素之一。

(五)、林場垃圾場都被有些退休職工種地侵占和阻塞,衛生工推垃圾要走出很遠,不方便也造成清除不及時,老森鐵路基變成了家屬區的臨時垃圾場,清除不及時不徹底使得環境衛生受影響。

(六)、自來水水塔已多年沒清洗,水不干凈,影響職工家屬飲用,希望林場組織清洗一次。

(七)、居民樓的下水井蓋丟失,希望林場能給配上。

(八)、居民樓年久失修,樓蓋破損,希望林場能想辦法給予修理。

對以上問題解決的思路和辦法:

篇(3)

法治思想誕生于幾千年前的歐洲,發源于古希臘的深刻思辨,成長于古羅馬的優秀實踐,蟄伏于中世紀的神權統治,成熟于啟蒙運動和文藝復興,它為西方文明的繁榮打下思想與制度的基礎。但是在中國,法治到底是什么樣的,包含了什么,應當居于何種地位,一直是法學和政治領域的爭議熱點。

一、法治的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

法治的形式定義,顧名思義,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這種語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帶有價值傾向,只是為了一個特定目標而實行的一種治國與社會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義的“法治”與“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絕對談不上信仰。

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追求“公平正義”。實質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權力以不妨礙私權利的合法行使為界限。可以說實質法治是以對私權利的保護為理論出發點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實質法治的實現必須以形式法治為基礎和制度保證,否則制定再優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種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義

理念作為“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領域的世界觀。將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產生的法治理念是對法律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宏觀的、整體的理性認知、把握和建構,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體化、概念化的表現,是法治建設的理論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

法治理念覆蓋的范圍很廣,但是一個成熟的理念應當具有一定的體系性,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精神內涵與核心就構成了法治理念的邏輯體系與主體架構,從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體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發展演進和內容自洽。

1、 公平正義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理念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領域里,公平正義是最高的價值追求。將公平正義理念確定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為,公平正義理念對于法治理念范圍中的各種理念具有統攝性。

2、 人權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邏輯起點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護權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義的最高價值追求,無一例外都是以保護人權為邏輯出發點,因此可以說保障人權是判斷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標準。

3、 法律權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權威作為理念強調的是樹立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效力的思想意識,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整個法律體系為根本的最高評價依據的思想觀念,形成全體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貴的權威。

4、 權力制約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與官員都是對法律絕對忠誠。”事實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權力制約理念體現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說失去了權力制約理念,人權保護理念與公平正義理念的實現都會成為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價值的政治口號,而法治也會隨之喪失其原本的精神內核甚至淪為一種工具。

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現實性與必然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的一個初步總結,其現實性與必然性體現在:

首先,法治進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動要適應中國的現實國情,這些現實問題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成為了“服務大局”。

其次,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國家性質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是“黨的領導”和“執法為民”。

最后,“依法治國”的理念符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公平正義”也符合中國社會的價值觀與道德標準,有利于緩和日趨尖銳的矛盾。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指導中國未來法治化進程的觀念與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首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當是當今我國官方、民眾等等各方在法治問題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總結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句話”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個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篇(4)

一、問題的引出

我國學界對法律思維重要性的認識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對法律思維概念、特征、意義上所持的不同觀點也不盡相同。在這種背景下,在對法律思維研究的逐步深入的過程中,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樣法治思維就以一種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維尚未研究徹底的時候,法治思維的出現似乎更加令人困惑。僅僅一字之差的詞組到底有什么樣的差別?是不是就是法律與法治的不同定義?本文將以兩者的區別為線索以展開。

二、法律思維

思維是什么?辭海對思維的定義有三類: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最后是相對于存在而言,指意識、精神。法律思維最為社會思維的一種,應取第二種定義,即法律思維中的“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我更愿意把這種“思維”看做是一種過程。

那么法律思維究竟是怎樣的一個定義?對此,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諶洪果老師認為法律思維,系指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所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劉志斌老師認為:所謂法律思維大體上是指法律人根據現行有效法規范進行思考、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式,一種受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響的認知與實踐法律的理性認識過程。

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為簡潔: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

不難看出,以上三位老師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定義。與大部分學者把法律思維的主體定義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同,諶老師的定義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把法律思維的主體擴大到“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下的人們”。這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主體限定的突破。同時這種宏觀的角度與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劉志斌老師的定義也是把思維界定為一種過程,其主體為法律人,其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規范”,其對象為從社會問題上升而來的“法律問題”,其影響因素為“法律意識、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側重于實踐,把法律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師的肩膀上,筆者嘗試對法律思維做如下定義: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

法律思維的主體應限定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思維的取得不僅僅是對規則、條文的學習就能達到,而是要有對法律的崇敬、經過系統的法學知識的學習并有實踐經歷才能像法律人一樣思考,這當然是要經過法學院的長期、系統的教育。甚至有的學者還認為法律思維的養成和保持還在于從事法律職業。一旦離開法律職業后,其法律思維難以維持。故一般人即使運用法律規則來思考社會問題,也難以說其就有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依據是現行法律。我們當然不能把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作為解決現時問題的出發點,那么現行法的依據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進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說進行一種價值上的判斷,這種法律應該是良法還是惡法?的確,紐倫堡審判把惡法的存在價值貶的一文不值,但是這種對樸素正義、公正的追求對法律思維有多大意義?如果說法律思維是用來解決問題的過程,當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們運用法律思維來面對社會問題時,讓其首先辨認作為依據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惡法又能有多大意義?即使是惡法,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其的運用過程也是法律思維,不能否認,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國,即使是惡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維的運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進的。所以,人們對良法的追求,對惡法的憎惡無法改變法律思維的運行。對良法的追求這不是法律思維的任務而是法治思維的要求。

法律思維要運用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誠然這句話有經驗論的絕對化,但是經驗對法律思維的影響卻是無可否認的。就像法學院的課堂,老師們常舉的例子,一個剛從校園畢業進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沒結婚經驗,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認為,經驗分生活經驗和職業經驗,在這里是指法律實踐經驗。而無論是生活經驗還是職業經驗其對法律思維過程的影響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陳金釗老師把法律思維分成三個層面:思維定式;思維的知識結構;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程序。其中思維定式中就包括經驗。而思維的知識結構則體現了法律思維的規則性。其他法律方法則包括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奉為經典的三段論式推理就是典型。還有法律的解釋,法律修辭等等其都為法律思維過程所運用。

三、法治思維

如果說自然科學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學就是求真。進入法學領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鄭成良老師認為,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一種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自覺的而不是被動的、經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我更傾向于認為,法治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實現則必須有法治思維的引領。沒有法治思維的養成,法治則是難以企及的烏托邦。

法治思維又是怎樣被定義的呢?

陳金釗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法治原則、法律概念、法學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術性規定等在思維中的有約束力的表現。

蔣傳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則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社會思維,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過程和活動。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維的主體在于執政者。我同樣反對把法治思維的主體擴大到公民,“法治”一詞重在“治”,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當然,是現代意義上的服務行政,而非統治)。必須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絕非用法統治,即必須是rule of law,而反對rule by law。所以與政治國家相對的公民難以具有法治思維,用訴訟法上的話說,一般的公民難以“適格”。再進一步,政治國家中的執政者要有法治思維,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有法律思維,那么剩下的公民,當他們隨著社會的進步、權利意識漸漸覺醒,他們自覺不自覺的用法律來思考問題,甚至像歐美法治發達的國家,凡事“找我的律師”,說出這句話的這種思維我們該用什么樣的一個詞組來定義?在這里,與本文主體無關,不再論述。

法治思維仍然是一種思維,所以我認為其仍然是一種過程。但是法治思維卻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維的核心是重視和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功能和作用,構建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著理性統治,而人治難以避免非理性的誤區。蔣傳光老師也認為:法治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并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可見,理性是要認識社會發展規律并與道德緊密相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這種善又是涵蓋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在內的――這正好與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維中的法是也應該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師所說: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實質合法性,實質合法性指不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質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當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義性。

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形式的思維。這對當下正處轉型時期的中國具有重大的意義。中國上千年的專制統治,使人們權利意識淡薄,“是官強如民”的觀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員們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為巧合的是,17世紀的英國,英王詹姆斯一世統治期間,英國保王政治理論家菲爾麥也是利用王權與父權的捆綁關系來論證王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爾麥命題:未成年子女與其父親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是父權存在的基礎,而王權來自父權,如果父權不可避免,則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見,無論東西方都存在“權利”屈從與“權力”的歷史,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何使權利得到保護,如何使權力得到限制,制度設計是基石,法治思維是關鍵。

四、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的異同

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同為思維,同為過程,差異巨大卻也有殊途同歸的地方。首先,兩者都以制定法為依據。沒有制定法,談何法律思維,談何法治思維,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次,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均以權利義務為中心。法律思維中的代表――司法思維不正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恢復均衡為最終目標嗎?執政者的執政行為,在法治思維的規范下不正是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或者與公共利益相沖突時把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降至最低為目標嗎?最后,實質上,法律思維在某種程度上是法治思維的一部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中心――司法機關正是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國家機器依照法治思維運轉時,必然意味著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的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而一旦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忠誠的把法律作為上級必將帶動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思維的推崇。

同時,在似乎具有隱約相似的外在下,也有著迥然不同的內在。

(一)兩者的適用主體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維的適用主體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這是一種不經法學院教育、不經法律職業的磨礪所難以獲得的。我個人反對對法律思維適用主體擴大化的解釋。季衛東老師就認為這是法律人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他說:這個職業法律家團體以其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在與政治家比較的基礎上,他將職業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 ”、“兼聽則明的長處 ”和“ 以三段論推理為基礎,力圖通過縝密的思維把規范與事實、特殊與普遍、過去與未來織補得天衣無縫”三個方面。法治思維的適用主體是執政者,是公權力的行使者,這同樣是難以隨意獲得的資格,因為公權力的授予并不是隨便的,行使公權力的人是要經法定程序選撥的。同樣,我反對法治思維適用主體范圍的擴大,詳盡理由上文已述。

(二)兩者目標不同

必須承認,這是以社會轉型的當下為背景。法律思維的目標更側重于個案的解決。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抑或法學學者若想在現時生活中解決身邊的個案,就必須運用法律思維的特征,通過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正當的程序、司法標準的衡量等步驟來進行,其結果可能不是客觀但是卻合法,這就是法律思維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維的運用則以更好的促進經濟轉型與進步,更好的使行政權力服務于人民,更好的促進社會進步為目標。從這個角度來說,法治思維更加具有宏觀性,而法律思維則更加具體。

(三)兩者適用方向不同

這是一種過去與將來的方向。法律思維具有過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維的啟動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出現,而社會問題一旦出現,一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就說明它是過去的事實,所以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是用來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所以它具有過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維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現時、面向未來,側重于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時的一種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權力的來源和權限合法以及內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說,法治思維就是用合法性來對執政者實施或即將實施的權力進行規制的思維過程,它是面向當下和未來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過去。就像我們不能以當代社會“依法行政”的標準去要求封建社會的行政官員。

(四)兩者在是否能滲透感性認識上不同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良好或者說嚴格的法律思維需要絕對的理性,而拒絕個人情感的滲入。法官需要中立審判,不得先入為主,目光只能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甚至被比為一部機器,放進去案情和規則,拿出裁判結論;檢察官同樣如此,他不能因為嫌疑人故意或過失、善良或邪惡、位居廟堂抑或身處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認識上的改變。他只能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法律規定,確定罪名,提起公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等。律師也同樣如此。由于法治觀念的淡薄,人們通常認為對方的人或者辯護人就是對方利益的維護者,而不管這種利益合法與否,只要是對方的,就是我反對的。故而對律師頗多責難,在我國律師的地位也不似歐美法治程度較高的社會那般崇高。誠然,律師要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護的,是值得爭取的。律師在對個案進行法律思維過程中,不能滲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別是金錢因素。法律思維中運用的法律經驗也是不同于生活經驗而高度職業化的方法的一種。

法治思維則不同。從治理這個角度上說,執政者需要充滿對弱者的同情。特別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慮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權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減輕對弱者的侵害,這需要不斷的取舍衡量。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盡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幫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只有帶著同情弱者幫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維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當然這是在行政權行使的角度。同樣,在法學界有這樣一句格言:法無規定則禁止。誠然,這是對公法而言,毫無疑問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從治理的角度來理解的,那么行政權就是其最大的載體。如此看來,作為法治載體的行政權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須謹小慎微,嚴格依照法定事項運行呢?筆者看來并非這樣,而是有選擇、有區分的適用。“法無規定則禁止”是對行政權的限制,對行政權的限制是擔心行政權過度膨脹導致其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這里說的禁止,是指對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領域課以不利益行為的禁止,即事關公民合法權益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處罰。反之,在行政權服務領域是應該可以授予行政機關一定自由裁量空間的,即在這個領域行政權的行使需要蘊含深情。例如,對生活極其困難的弱勢群體增設福利待遇,這未嘗不可。

法治思維在一定的領域可以滲入感性認識,這是其與法律思維的又一個不同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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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韓非子作為戰國末期最后一位大思想家,其“法”、“術”、“勢”相結合的法家思想對中國歷史過程產生了重要的作用。在前人研究韓非的過程中,法用于民,術用于官是主流看法,對“法”在韓非的理論體系中的意義和地位的解釋是“法治”,在韓非思想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是根本、主干,“術”與“勢”是其兩翼。熊十力先生則認為韓非子的法是術的工具,在他的《韓非子評論》中他說“:今觀韓非子之書,于法理全不涉及,只謂法為人主獨持之大物”,“《五蠹》篇曰‘明主峭其法而嚴其刑’,全書明法意者,不外此語,是其言法尤是達其術之具爾”。

本文認為“法”在韓非的整個法家體系中是治國必不可少的一環,,但法并非如梁啟雄先生所言是根本、主干,而是術治的補充,他的法治對象是官而不是民。雖然韓非作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將“法”、“術”、“勢”結合為一個統一的有機體系,但其更多的注意力則是在對術的應用上,法與勢都是為術服務的。

首先,學術界普遍把韓非的法定義為平民的行為準則,他們根據“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韓非子·難三》),“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查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 (《 韓非子·定法》)。 得出“法”是專門針對平民的,術是針對臣下的結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是從理論邏輯上生硬的推出這一結論的,將君,臣,民用術和法區分開來,最上的君主用術驅使群臣治理國家,群臣則用法令約束民眾,形成一個完整牢固的權力金字塔。但通過對《韓非子》文本的解析我們會發現提及“法布之于百姓”的目的只是在于取得民眾輿論的支持。以《有度》篇為例,其主旨在于陳述以法治國。其中在第一節中說道國家由盛轉衰的原因時,韓非就認為是“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陳奇猷解釋為“于國法之外謀取私利,即違法營私也”。此段之意是說國家的衰落是由于國家的大臣官吏都從事亂的作法,放棄國法,在國法以外營求私利。韓非在這里說的很明白,亂法者為大臣官吏,與民眾無關。其次還有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用法度的準則放在官吏的上面,用于審查他們的是非曲直,官吏就不能欺騙君主。而“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于法”則指出大臣官吏守法對民眾的表率作用。在第四節中韓非則從君主監察百官的角度指出法令的作用,他用先王的做法來說明以法監察百官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韓非以此來說明法與術之間的關系,即以術驅法。由此可見在《有度》篇中韓非的主張是法用于臣下官吏而不是用于民眾,臣下官吏守法對于國家的強盛穩定起到的作用才是決定性的。

在《定法》篇中,韓非對法的定義是“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韓非在此處所強調的守法對象毫無疑問是臣下官吏。在《說疑》篇中對法的描述:“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可以互作引證。《定法》篇作為對法與術的關系的闡述的重要篇章,其中對申不害只知用術而不知用法的后果是這么說的,“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詭其辭”,從側面可以看出韓非的法對奸佞之臣的克制作用。“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說明臣沒有法令的約束的后果就是禍亂于下。

其次,從“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這句話也不是韓非對法的最終定義,而是立法的原則,但這一立法原則也并非是他所創造,早在公元前536年作為法家早期代表的子產在晉國就已經將法律條文鑄于鐵鼎之上公布于眾,徹底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說法而成為法家一條重要理論,韓非作為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只是沿用了這個理論。 “布之于百姓”的“布”只是公布之意。所以,如果要給韓非的法一個最終定義,《定法》篇中對法的解釋應該比《難叁》篇中的解釋更接近韓非的本意。

再次,韓非將法令公之于眾的用意在于阻嚇民眾不要犯法,而不是專門制定用于民眾。在《五蠹》篇中,韓非說:“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在韓非看來基層民眾其實是很好管理的,只要讓他們看到犯法的后果,嚴刑峻法只要“必之于民心”就足以使其遵紀守法,而君主最大的威脅則來自于權奸幸臣,用法的形勢來制裁這些人,既可以立信于民還可以打擊對君主有威脅的權奸。作為君主的積極倡導者,他希望法與術都能夠出于君主,這樣君主就可以以術治為基礎專門制定針對權臣貴族的法律,所以韓非將法令制裁的對象由下層轉移到上層是非常合理的。韓非子更在《外儲說右下》中直接說“人主者,守法責成以立功者也,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這說明“以法治官”是韓非子法的真正用途,而非“以法治民”。

最后,從韓非子當時所處的時代來看,君主的權力地位的喪失和更替全部都是由于權力被大臣親信竊取所致,弒君行為幾乎成為常態,而民眾對于君權完全構不成威脅,所以遏制世襲貴族和卿大夫的權勢成為君主首要的問題,而作為法家重要支柱的法恰恰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手段,是君主術治的有力補充。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韓非的法治對象主要是對君主的權力具有威脅的臣下官吏,以防止他們對君主的權力構成威脅,這與術治目的是一致的,將法布之于百姓可以使得百姓有一個行為規則,但更重要的是當君主以法懲治臣下時可以得到輿論的廣泛支持。由此可見,在韓非這里法是作為術治的外化而存在的,與之前法家的理論有不同之處。韓非認為法家商鞅、申不害對法術的運用錯誤不是只取其一,而是沒有將法術合用,更確切的說法應該是法中有術,使法不單單是針對民眾的,而且應該成為君主制約控制臣下官吏的手段,以術驅法而御群臣。(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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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3] 熊十力.《熊十力全集》[M].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

篇(6)

關鍵詞:

法治;現代化;民族精神

一、法治現代化進程的背景

一直以來,我國在法治文明傳統較為匱乏,在法治化進程中主要采取了外源型的發展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建立起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體系,但是仍然會面臨法律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落實的情況。這應該足以引起我們深思。其實,不必將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看得多么高不可攀,它體現為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也是一種文化與生活方式,應該深入人心,體現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目前許多國內學者認為我國法制現代化模式主要采取“內生———外發”的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是內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體現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和影響力。然而一味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深入人心,拉近民眾與法治的距離。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經濟基礎和政治條件不斷發展變化,需要有一定的法治作為根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文化滲透立法活動,推進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二、民族精神在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作用

(一)民族精神的定義

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在思想文化、語言文字、思維模式、生活習慣、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共同價值觀。它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精華部分,蘊藏著巨大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在薩維尼看來,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的秉性,是自發的創造力量,他主要是希望在德國通過民族法實現民族國家。他認為法律是土生土長的,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精神中,而并非由人的理性創造的。應該從“民族精神”中去發現法律,這就為探索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提供了不同的視角。

(二)民族精神的作用

中國民間存在許多自生秩序和民間法,也是通常所說的民族精神。費孝曾經指出:“從基層的角度來看,中國社會是具有鄉土性的。”在“鄉土社會”里,秩序主要是通過老人的權威、村民們對社區中規矩的熟悉以及服從來保證的。但是陌生人如果不熟悉這些鄉土規則的話,就不可避免地產生與民間法的沖突和矛盾。同時,在我國社會中還存在許多‘活法’,這些活法并非被制定法律條文,而是具體生活和秩序的非正式規則,發揮著法律秩序的作用,甚至在特定的范圍內可以置換國家制定法。因此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不可忽視“民族精神”這一民族共同信念和內在意識的作用。在社會轉型時期,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通過大量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迅速建立法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并不能深入制度的內部。然而在改革開放初期,如果沒有借鑒和移植國外的法律,那么便難以建立起中國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必須將重點放在本土資源的利用上,關注中國的法律傳統文化,不斷實現“民間法”、“活法”和制定法之間的互動。所以在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應該重視中國正式法律背后掩蓋的“活法”、“民間法”,使得中國法治不再是空殼,還是一種生存共識、生活方式,使得法治文明逐漸融入中國社會。

三、構建以中華民族精神為核心的法律本體論

以宗法制為本體的禮治思想在國民腦海中根深蒂固,嚴重阻礙中國法治文明的發展。民族精神與法治是本原與存在的關系,民族精神決定法治文化,在共同的信仰下,制定的規則才有可能得到大家自愿的尊重與信守,這樣以民族精神為核心的法律本體必定會產生法治文明。實現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不僅需要引進西方法治,還需要滲透中華民族精神,這是根本的出路。我們是一個團結、個體之間具有認同感以及整體存在歸宿感的民族,所形成的價值觀能夠統一和團結中國人的思想和靈魂,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因此我們要將民族精神滲透到每一個國民的血液中,形成法治文化,推進法治現代化。從每一個人做起,為中華民族的利益團結一致,齊心協力;在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的同時加強中華民族法治精神教育,讓每個人更好地傳播、教導民族精神;學習先進文化,不斷繼承、發展民族文化傳統;建立中華民族精神祭拜堂等物質載體,頌揚那些為民族精神作出貢獻的人,從內心樹立起我們的民族信仰等。相信經過華夏子孫的共同努力,法治現代化必然水到渠成。

參考文獻:

篇(7)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的日漸復雜,政府已由傳統的“最好政府最少管理”逐漸發展成為現代的“最好政府最多服務”。政府為了應對和管理日益復雜的現代社會,行政權已經擴大到社會生活中的眾多領域,而作為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毫無疑問的隨之而迅速擴張。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普遍存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公務活動中的一種權力。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在特定情況下依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為的權力”。i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官員或行政機關擁有從可能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ii

我國學者王珉燦教授在其主編的《行政法概要》中對其的定義是:“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當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iii王名揚教授在《美國行政法》一書中的定義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的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或不采取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iv

從以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國內外學者對其定義各有所不同,各自的表述形式不一,但其最終的實質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擁有的,并且基于客觀的實際情況和自己的思想意志,自行進行判斷和選擇而采取的最為合適的行為方式及內容的一種行政權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存在之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不例外。自由裁量權與權力是相生相伴的,有權力的地方必然有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在有行政權的地方,也就必然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下面就從幾個方面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社會經濟原因

王名揚教授在他的《美國行政法》中曾這樣寫道:“在行政法演變和發展過程中,最直觀的影響來自政府行政的發展變化,而決定性作用卻來自經濟領域。”這就說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其獨特的經濟原因。

19世紀以前,政府只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其職能只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內維護國內的社會秩序,對外保障國家的安全,全部的經濟活動只是屬于個人。當時整個社會對政府的評價是“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在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后,人民開始思考是否需要政府的干預。經過一系列的實踐證明,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可取的。所以,大量而廣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石。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行政原因

行政權不斷擴大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的國家里,統治者往往享有絕對的崇高的統治權,所以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而在近代社會中行政自由裁量權受到了極其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在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自由經濟時代。要求政府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凡是一切涉及個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嚴格限制,當時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但自從進入20世紀以來,尤其是兩次世界大規模的戰爭之后,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生活的日易復雜,導致政府職能的日趨擴大。行政權涉及的范圍已不再是傳統行政所及的范圍,且是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出現了社會安全行政、經濟行政、文化教育行政等。

此時,政府行政權的目的不再是僅限于對社會秩序的管理,而逐步發展為為公眾謀取更多的福利,由從前的“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發展到現今的“最好政府最多服務”。為了這一目標的實現,政府的行政權必須得到相應的擴大,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便隨著行政權的擴大而產生并不斷發展。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法律原因

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因素是法治的局限性。因為法治并非完美無缺的,任何法律制度都會因為缺少自由裁量權而不能很好的運作,任一國家的法治政府都必須兼備法治和人治。通過“法治”授權給“人治”,“人治”來補充“法治”,才能更好的實現政府的職能。

各個國家都會有立法機關,但各個國家的立法者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法律是指導人們行為規則的總稱。因為社會生活的無限復雜性,人類對其的認識可以不斷深入,但永遠也不能達到終點。有的問題十分復雜,并且變化多端,立法者無法用十分確切的語言來進行表述。并且法律規范具有穩定性和概括性的特征,而復雜變化的行政是由,使依一定法律程序制定、變更和廢止的法律規范不能跟上這一節奏。行政機關要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來克服行政中的行政羈束裁量的局限性。因為這些法律原因的存在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現代行政的核心,我們期待著它帶給社會的效率和利益,同時更希望它能為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盡一份力。法治是現代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標志,它以民主為條件和基礎,追求權利的平等、人格的完善與社會主體的自由。因而,成為近現代民主國家努力構建與追求的政治模型。行政自由裁量權賦予了行政主體較大的權利,為了能使其更好、更快的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僅會妨礙這個目標的實現,而且也有損法律的尊嚴。

注釋:

i Hery Campbell Blak, M . A . Black’s Law Dictionary , P419,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ii [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567.

iii 王珉燦.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80.

iv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545.

【參考文獻】

[1]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2]郭潤生,宋功德.論自由裁量權[J].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學版),1997(3).

篇(8)

關鍵詞:法治;價值追求;人文關懷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237-01

法治概念從西方文化中發展而來,其對世界各國的影響深遠。如今普遍于社會思潮中的法治的觀念多以西方文化為闡述的背景。我國也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但是在我國這樣法制并不健全的國家要實現“法治”仍然是任重而道遠的。從理論上來講,除了理清法治的構造,法治的特征,法治的條件之外,還應注重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只有認清治國中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才能更好的采用治國方略。

價值是現代西方政治學理論和法學理論中經常使用的概念,通常解釋為“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價值反映的是每個人所需求的東西或人們心中關于美好的和正確事物的觀念,以及人們‘應該’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觀念。價值是內在的主觀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倫理的、美學的和個人喜好的標準。”任何人類的造物都是人類一定價值的載體,法治也不例外,總是凝聚著人類對國家、社會的愿望,以及對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質量改變的希求。在人類寄予法治的所有愿望中,獲得自由和權利處于核心位置。

1 法治的含義

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并不是恒久不變的。所以對其做一個統一的定義是不可能的。而且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但法治本身的根本性質和價值追求卻是一樣重要的。

筆者認為,法治也就是“法的統治”,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物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治國理論、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其核心內容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2 法治的發展

在中國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但是,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更多的仍然將法治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遵守法律。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3 法治的價值追求

伴隨著人類文明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也更為深刻。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如果沒有政府及管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贊成“惡法非法”論,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背客觀規律。法律至上最重要的是保證法律高于權力。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非統治機構。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

法律的出現本身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發展,因此法律應該是以人為本的。法治的最根本價值則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內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時代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

(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

(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

(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

(4)謀求個性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

(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認識領域的強制服從。

根據早期自然法思想,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

法治并不是單純治人,是法所反映的人類人文精神的需要。在法治建構中,人并非法的對立面,人永遠是目的,法永遠是人的方式和手段。當法律的制定和運作的全過程反映人類人文精神的需要時,法律的至上性便成為這種人類自身發展的必要條件。只有法律成為最高權威,才能保證人類的基本權利不被踐踏,也才能保證人類得以實現對自身的關懷。因此,從法治所要實現的本質目標上來看,都是為了使人類獲得更為根本性的發展,而人文關懷便成其為法治的本質性的價值追求。法總是體現一定自由,而以法鑄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無疑是它永恒的主題。所以法治無論是從制度方面還是從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它產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終關懷的目標。

縱觀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歷程,如果說法治作為社會文明中的成果,是人類對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種理性選擇,那么法治除經濟因素外,人文關懷是其重要的精神動力。法治并非單純的規則之治,更多應將其視為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這樣也才能克服法律規則本身的僵化與死板。由于法治內在的本質的價值是人文關懷,則法治所反映出來的法律規則便必須成為至上的,這樣才能促進人類自身的發展,也使法治得以實現。當法律至上以人文關懷為背景時,也便成為一個靈活的而表征著所有善的正義的法。只有確定了法治的價值追求,才能使法治化的道路向著明確而光明的方向前進。因而法治,無論作為一種制度方式,還是作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從根本上說都是對人類的一種關懷方式。

參考文獻

[1]L.亨金.權利時代[M].北京:知識出版社,1997.

篇(9)

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財產的多少或納稅的多少來規定其選舉的有無,這固然暴露了資產階級民主虛偽的一面,但我們還要看到問題的另一面。即:資產階級剛剛奪取政權,首要任務是穩定社會秩序,加快經濟發展速度、醫治戰爭創傷等。哪一個階級或階層最要求此呢?當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資產階級政權首先讓這些人擁有選舉權,把國家的命運交給這些人。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中產階級產生了,資產階級政權才實行普選制。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個有趣的建議,他說,成年人每人一張選票,表面看起來很平等,但實際上每張選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個18歲的青年人遠沒有一個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啟下,最要求社會穩定,穩扎穩打;老年人雖求穩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雖求進取,但容易激進。所以,中年人的選票含金量最高,應該讓每個中年人同時擁有兩張選票。

中產階級者固定的收入、穩定的生活,其革命性雖不足,但其保守性、穩定性則有余,與現代法治的價值一拍即合。

篇(10)

中圖分類號:D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7-0064-02

作為西方學術史上的重要人物,亞里士多德在許多學科中,如哲學、倫理、物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甚至是開創性的意義,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其中《政治學》是亞里士多德的代表作之一,被評為專門的政治學研究的“創始之作”[1]。《政治學》一書內容基本涵蓋了希臘城邦生活的全貌,論及了奴隸、致富的方式與方法、財產制度、社會制度以及對當時希臘世界幾個城邦政治制度的評述,城邦教育的設計與城市的規劃等等。其中亞氏的社會制度思想、獨特的法制理念與教育規劃,使其與其師柏拉圖區分開來,獨創了屬于亞氏的社會體系。

一、社會制度

《政治學》一書中開篇論述了社會制度幾個基本要素:家庭、村坊、城邦、個人。首先亞氏定義城邦本質為一個社會團體,至高而廣涵。其次在論述城邦形成過程中,論述了兩種關系,一種是男女關系,另一種是主奴關系,這兩種關系組成了家庭,在家庭中有三種關系:主奴關系、配偶關系、親嗣關系。家庭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起來的社會基本形式。若干家庭聯合的初級形式就是村坊,而城邦就是村坊的集合。至此,社會進化到高級而完備的境界。而城邦的目的不同于家庭,其目的是為了一種優良的生活,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在三者排序中,亞氏認為城邦本性上先于個人和家庭,以正義為原則,其衍生的禮法可判斷曲直,是社會秩序的基礎。

通過對上述幾個基本要素的論斷,在卷二中,亞氏借批駁柏拉圖的城邦過度劃一和婦孺公有,構建了屬于自己的社會制度體系。亞氏理想中的社會制度,非婦孺公有,這個社會中存在不同的品類的人,存在著普遍的友愛精神。政治社團的組合方式必居其一:一切東西歸公、完全不歸公、一部分歸公,而柏拉圖的公妻制度實際上是不可實行的,其并未做出應有的詳細的說明,過度的劃一化會使城邦本質消亡。一個城邦必須由不同的品類組成,過度劃一不是良好的政策。而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人們都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事物。柏拉圖的社會制度還會遭到一些其他詰難,如人們不知相互間親屬關系,這樣會使傷天害理的罪惡容易發生,違背倫常,而婦孺公有的社會中,友愛精神一定削弱,而友愛削弱不利于內訌的消除。

在《政治學》一書中,亞氏對奴隸進行了論述。在亞氏社會制度中,奴隸制度存在是合乎自然的,主奴關系卻是友愛的。卷一中,亞氏認為奴隸屬于那些本性不屬于自己人格而從屬于別人的人,其缺乏理智僅能感應別人的理智,確實應為別人財產,這財產在生活行為上被當作工具可以轉讓或出賣。通過一些證明,比如體格卑劣的人要從屬于體格較高的人,有些人天賦有自由,有些人自然為奴隸等,認為奴隸現象是正當的。但是,亞氏卻否定了戰爭造成的強迫奴役,認為在合乎自然奴隸體系中,雙方各盡其職,存在著友愛和共同利益,應以善良和卑惡為準則,而不是非正義的戰爭強迫所形成的主奴關系。

在亞氏的社會制度中,亞氏闡釋了自己的社會階級體系,而且此階級體系中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界限明確,肯定了中產階級的地位。在卷二中批判柏拉圖《法律篇》中,亞氏提到了統治者應該與被統治者區別清楚,在從整體體制上批判柏拉圖時認為各級組成分子地位欠明確。

在第四卷,通過批判柏拉圖社會分工,認為其分工體系下的城邦不再是以善德為其生活目的而是僅在尋求經濟供應。亞氏認為城邦組成部分包括八個部分:農民、工匠階級、市廛階級、農奴階級、武士、司法審判人員、富人、行政人員。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李普塞特在其名著《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前言”之前專列一節“亞里士多德論政治人及民主秩序的條件”,其中推崇地載錄了亞里士多德關于“最好的政治社會是中產階級公民組成的”[2]論述。亞氏認為公民分為三個部分:極富、極貧和兩者之間的中產階級。中產階級具有中庸美德,不趨向于某一個極端,過美、過強或者過貴等,他們很少有野心,最能順從理性。

其次亞氏在卷三定義了其社會制度中公民的定義,即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工匠不應列入公民籍,凡能夠參與城邦官職與光榮的公民是最尊重種類。在卷二論斯巴達政治制度時,認為對于婦女不應縱容,要有合理的農奴管理制度。同時亞氏在卷六論平民政體時,闡述了其重農思想,認為農民是組成城邦人民中最優良級類,愛好實力而不重名位,牧業人口為次優良。

因此,亞氏社會制度幾個基本要素:家庭、村坊、城邦、個人。在這個社會制度中,奴隸制度合乎自然,但是主奴關系是友愛的,公民們積極參加議事與審判事務,工匠等低下階級不列公民籍,沒有公民權。社會階級分為貧者、中產者、富者。中產者最順從理性,農民與牧民都是較優的人民級類。亞氏的社會制度思想,尤其是其對階級的分類,對于當今社會結構有一定的啟示。當今我們倡導的最理想的社會結構趨向于亞氏的社會結構,即“橄欖形”社會結構,這種結構是最穩定的社會結構,社會沖突大部分只是停留在政策層面,而不會造成整個社會的動蕩。這種社會結構對于社會各種機制的形成也起著積極的作用。

二、法治理念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論對后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以至于今之探討法治者“幾乎不可避免地都回頭求助于亞里士多德”[3]的論斷。亞氏在《政治學》一書中關于法治更多是一種理念,其關于法治直接的論述很少。在卷四亞氏提到了法治的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應該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這里,第一重意義強調了亞氏對遵守法律的重視,無論制定多少法律抑或法律有多么完備,不去遵守其實質只是一紙空文而已,這是亞氏的第一個法制理念:守法。在第二重意義中亞氏提到法律質量的重要性,公民所服從的法律應該是良好的法律,服從惡法的后果是嚴重的。這是亞氏的第二個法治理念:評法,即無論法律制定還是評價只有是良好的法律才可以去頒布施行。在這里之所以用“評”這個字,一方面因為在古希臘時代,法律大多是宣布的,也就是將一些慣例或者習俗宣布為法律。因此對法律的評價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制定出的法律不一定是良好的法律,還需要參與主體的評價才可以最終確定其良莠,因此用評法作為亞氏法治第二個理念。

其次,在卷三中集中了亞氏對于法治一些代表性的論斷:(1)“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沒有感情的;人類的本性(靈魂)使誰都難免有感情”[4]166。(2)“一切政務還得以整部法律為依歸,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權威的問題上才可讓個人運用其理智”[4]166。(3)“法律可能規定得并不周詳,人們根據積累的經驗,修訂或者補充。個人的智慮雖然可能比成文法更為周詳,卻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還更廣博”[4]171-173。(4)“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4]173。(5)“許多事例上,群眾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較好的裁斷。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更為不易腐敗。單獨一人就容易因憤懣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終致損傷了他的判斷力;但全體人民總不會同時發怒,同時錯斷”[4]167。

以上可謂是亞氏經典法治論述。其中第一段(為論述的方便,簡稱為論一、論二、論三、論四、論五)揭示了感情因素對治事的影響,指出了法律和人在感情問題上的區別[5]。論二強調了法律對于整個城邦的重要性,即一切政務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則去運行,而且法律要有基本的權威來保證其施行。雖說亞氏提到了法律不足時個人智慮重要,但是其側重點還是法治普及性的重要性。論三亞氏則是明確告訴我們對于法律修訂和更新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法律盡可能的完備與周詳,同時也強調了不成文法的重要性,不成文法也可以作為法制完備的一個重要因素。論四亞氏則指出了自己對于法治的客觀評價,法治與亞氏正義以及實踐哲學相互響應,其影響到亞氏的哲學理念。論五則指明了法治是大多數人的裁斷,甚至我們可以指明是整個城邦政務的運行原則,而大多數人比一個人做更好的判斷,也更加不容易腐敗。這里亞氏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表明了法治的重要性,無論對于公務裁判、腐敗行為還是一個人的統治形式都是更優的。

三、教育規劃

亞氏最優政體中關于教育體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闡釋:(1)遵循生理性自然階梯論教育觀;(2)基本教育理念。在卷七中,亞氏認為育兒應以健康和天賦為主,重視體格教育。兒童和青年以與習慣為主,側重于行為教育。青年至成人以思辨和理性為主,重視其哲學教育。而在兒童階段,亞氏進行了大體的劃分:嬰孩期末―五歲止為兒童期內,此階段要安排游戲或其他娛樂方式,這一方面需要教育監導去具體負責。七歲以下教育主要在家中進行,全邦需要杜絕一切穢褻的語言與圖畫以及戲劇,要端正語言。亞氏大體是按照出生到七歲(兒童期),七歲到14歲(少年期),14歲到21歲(青年期)三個階段來安排其生理性教育階段內容的。當然,亞氏重視體格的培育,如冬季生子為宜,嬰孩就應盡早去訓練其耐冷的習慣,可見其對體育鍛煉的重要性的認可。

其次亞氏在卷八也有一些關于教育的理念:(1)強調了政體對教育的影響,教育應作為公共要務安排的集體措施。其小學四門課程基本為:讀寫、體操(以培養未來士兵為目的,多模擬軍事等課程)、音樂、繪畫。由此亞氏強調了政府在教育中的整合作用,教育應是一個國家的公共項目,表明了教育在城邦中的重要地位。(2)人們繁忙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閑暇而已,而閑暇是有其內在的愉悅與快樂的幸福境界的,課目并不完全非得必要的切合實用,事事求實用是不合豁達與自由的精神的。在此亞氏運用了一個閑暇的概念,通過此概念教育人們閑暇其實是一種人生境界,也是一種人生追求。而后面對課程實用的論斷則是亞氏對知識的一種看法,過于追求實用而忘記了學習知識的本質。其實如亞氏所說學習或許就是為了一種閑暇,既是對于以后忙碌的練習也是對心靈幸福感覺的準備。(3)關于音樂方面的論述。亞氏認為音樂的作用有三種,娛樂與憩息、操修善德、操修理智。不讓少年們親自演奏尤其是在比賽中,音樂的三種利益:教育、祛除情感、操修心靈。由此亞氏強調了音樂對于個人的作用,既可娛樂又可利于修養,當今流行樂充斥社會之中,社會過多地忽視了一些不同類音樂的作用,音樂地位亟待得到當今社會基礎教育的認可。

以上的關于亞氏法治兩重意義的論述以及其五個經典法制論斷、亞氏遵循生理性自然階梯論教育觀和基本教育理念共同構成了亞氏理想政體的法治與教育體系,其對于我們當今的法治與教育發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恩裕.論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

[2]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

篇(11)

一、人權與法治的基本含義概述

(一)人權的基本含義

討論人權概念,首先要明確人權主體的范圍。人權主體范圍隨著社會的進步在不斷地發展,這也表現在人權主體的理論領域當中。有學者認為,人權主體范圍的擴展可以歸納為三個過程:(1)“從有限主體到普遍主體”。人權主體有限的古典人權理論至20世紀中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發揮到了極致。正是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大災難中才孕育出了對普遍性人權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2)“從生命主體到人格主體”。新的理論認為,法人是存在于社會中的與自然人有同樣活動能力的實體,作為法律擬制的人格與自然人一起構成現代社會的主要要素。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應該是同等的,不管這個人格是自然取得的還是法律擬制的。(3)“從個體到集體”。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理論與實踐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人權主體不僅已從有限的某些人發展為普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每個人,從生命擴展到人格,而且從個人發展到集體,這是人權主體理論的又一次革[1]。學者們所概括的上述過程實際上已經大致的將人權的主體范圍勾畫清楚了,即人權主體應該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體,如少數人群體、民族、國家等。關于人權的基本含義,本文采取了英國學者米爾恩(A.J.Milne)關于最低限度人權的說法,并且為了將人權概念常識化、普及化,我們將人權定義為“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義

法治是一個內含非常豐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與人治根本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和社會調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著人民必須守法,政府更必須守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以有效防范國家公共 權力的專橫和濫用。第三,法治還是一種理想的政治社會狀態。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法律秩序,它表現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經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體依法維護自己的法定權利,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從而使整個社會在法律調控下有條不紊健康有序地運轉。最后, 法治的價值前提是它對于基本人權的承認。憲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權的淵源,而是其產物。憲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權利必須切實維護。

二、人權與法治的關系

(一)法治是人權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價值和目標,只能是保護人權。法治如果偏離了保護人權的目標,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正如亞里斯多德所言,法治優于一人之治,是因為在作出決策時,“群眾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較好的裁斷。”“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2]人權是對人治的根本否定。在人治體制下,人權是沒有保障的。法治同人治的區別就在于有什么樣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人治社會,雖說制訂法律,但法律的主要內容是確認國家的統治權 、等級制和家長制,首要功能是維護統治者需要的社會秩序。法是用來治民,民眾的人權則不受法律的保護。在法治國家,法律則是確認人權和自由,而不是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對人權進行限制。因此,人權就會成為法律的核心內容。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哪里的法律成為真正的法律 ,即實現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實現了人的自由。”[3]法治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它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必須是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具有明確性、規范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等特點,形成一個完備的體系。其次,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個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任何機構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則,法治面前無特權。法律只有普遍遵守 ,才能得到切實的實現。

(二)人權法律化是現代法治的形象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在《憲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說明人權法律化,在中國已深人人心,當然,它須具備一些條件。因為人權并不就是法律權利,并且,法律會消滅,而人權作為人的權利,會伴隨人類始終。

首先,必要的、相應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其次,必要的社會精神生活條件。人權既然由社會承認,就必須與該社會的思想文化道德水準一致或大體一致。否則,人權就會成為某些人隨心所欲的東西。再次,必須是一般主體所普遍具有的權利。至于特殊群體的權利也不應該超過一般主體所享有人權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體遵行的現實可能性,否則,人權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態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態或習慣的形態存在。

第一、二兩個條件即人權進人法律領域的社會物質、精神生活條件,表明的是人權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制約性,也表明人權的發展特性。第三個條件則是人權自身的特性。第四個條件表明了人權與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是人權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們共同促進人權的法律化,并將最終促進人權的實現。這也是人權進人法律領域,由法律來保障的 目的所在。

在當代,保護人權和建立法治已經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人權與法治有著密切的聯系:人權是法治的基本價值和根本目標,法治是人權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權得以保護和尊重的重要標志;離開了人權,就沒有真正的法治;離開了法治,再好的人權理念也不能實現。這些道理凝結著人類政治發展的深刻的歷史經驗,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今天,認真思考人權與法治的關系,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著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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