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大全11篇

時間:2023-10-16 0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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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篇(1)

二是財政管理方面,存在為完成任務,用財政資金購買外匯指標,違規引稅,支付大量引稅費用,挖擠上級及其他縣區財政收入,違規發放稅收獎勵、扶持資金,違規返還稅收收入、土地出讓金,財政收支不真實、不完整,稅收征管不到位,多征少征稅收,工程項目縣級配套資金未到位等問題。

三是政府性債務方面,存在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依賴大,通過BT回購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規模較大,融資成本較高,增加了償債壓力,挪用貸款資金,土地抵押貸款不符合規定,融資平臺公司經營差,償債能力弱等問題。

四是土地管理方面,存在土地出讓金未征收到位。國有土地未征收先掛牌出讓,土地公開出讓方案設置排他性條件,違規使用土地,違規預收土地購地定金,征地補償款未支付到位等問題。

五是工程管理方面,存在未實行招投標,招投標設置限制性條款,招投標控制價超過概算,將工程肢解成多個標段規避招投標,中標單位資質等級不達標等問題。

六是民生環保方面,存在符合參保條件的失地農民未參保,改制企業欠繳職工養老保險等社保資金,保障房的建設和使用不規范,廉租住房閑置,城市棚戶區危房改造項目未全部啟動,已開工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驗收不到位等問題。

七是農民公寓建設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主體及責任不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協作不到位,農民公寓現狀不明,農民公寓的拆遷情況、農民公寓的建設情況、農民公寓的處置情況等基本信息缺失等問題。

八是對部門單位財務監管責任方面,存在違規收費,執行公務卡支付管理滯后,大量使用現金結算,設置賬外賬,大額資金劃轉無審批手續等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審計建議

(一)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應杜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貪圖虛名、不務實效等現象,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項目標任務;應不斷完善體制機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按客觀規律辦事;應樹立與科學發展觀相一致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創新理念,拓寬發展思路,開創科學發展的新局面。

(二)強化預算管理,規范預算執行。要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財政收支情況,規范稅收征管秩序,防止多征少征稅收;科學安排預算支出,確保法定支出增長和民生資金配套到位,杜絕違規發放扶持資金、稅收獎勵、返還土地出讓金等;規范財經秩序,加大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管力度,規范其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杜絕亂收費、賬外賬、引稅等問題的發生。

篇(2)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篇(3)

近年來,國網國家電網公司不斷深入推進“兩個轉變”,全面實施“三集五大”體系建設,經營管理模式不斷創新發展;公司各級領導有效提升了規范經營的管理意識,大力開展依法從嚴治企工作。但是公司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資產規模大、員工人數多,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工作中仍然存在管理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對公司各級領導的履職盡責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隨著中央、國網公司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細則的出臺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企業對領導干部履職能力綜合評價的最有力抓手。經濟責任審計兼有監督、鑒證和評價職能,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長、涉及單位多、須關注的業務內容寬泛等特點,如何科學安排和組織審計項目,提高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作用已成為多年來內部審計部門的重點、難點問題。

構建以風險管控為導向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體系的內涵和具體做法

構建以風險管控為導向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體系,是以完善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市縣兩級內部審計控制管理機制為目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化建設,改變以往經濟責任審計事后監督評價的做法,對領導干部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事前防范、事中監督、事后評估的全過程審計監督與服務,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經法律執行情況等進行有效評價,進一步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規避防范經營風險,確保公司在資金運營、成本控制、增收節支和資產管理等方面保值增值,持續健康發展。

發揮協調機制,制定《審計風險管理分類手冊》

組織公司各職能部門,對近年來公司內外部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匯總,客觀分析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各專業管理中的風險類別、風險名稱、風險點、風險評估辦法、風險范圍、風險表征、風險責任部門等,匯總制定審計風險管理分類手冊,該手冊涵蓋了公司經營管理中九個方面風險點,為開展審計項目,各專業部門為風險防控提供了依據。同時審計部定期組織召開經營風險分析會,將風險明細分專業通報給各專業管理部門,通過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實現了市縣兩級成果共享,進一步加強了專業管理,促進公司經營風險的防控水平。

開展風險宣貫,實現成果共享

為全面提升市縣公司風險管控水平,邯鄲供電公司審計部將制定的審計風險管理分類手冊、審計方案和審計記錄底稿與市縣公司兩級專業部門實現共享,組織專業管理部門結合國網通用制度和公司項目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學習,使其迅速掌握審計目的、標準和要求。

創新審計方式,從源頭查漏補缺

自我檢驗和專業評估相結合,將風險防患于未然。邯鄲供電公司制定下發關于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自查的要求,要求各縣公司每年底全面梳理全年工作,首先開展深入細致的風險管理自查,并及時上報風險管理自查報告,主要說明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針對風險管理的良好建議。

大力推進信息化非現場審計,將隱患消除在起始。充分利用審計信息化平臺,積極推進非現場審計、在線稽查與監督的審計模式,努力推進審計成果與非現場審計的有機融合。

以‘四統一’為基礎,強化標準化管理

邯鄲供電公司統一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準和重點,按項目類型分別編制審計方案,突出對工程結算、財務決算、物資管理、簽證變更、其他費用等的審核,進一步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梳理縣公司及集體企業管理薄弱環節和關鍵風險點,統一收集、整理相關制度資料,統一制定下發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報告等模板,編制日志、周報等各類附件模板,有效保障了各單位檢查標準統一、流程規范、重點突出、業務全覆蓋,確保了檢查工作實效。

以協同監督為平臺,形成審計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專業部門協同優勢,聯合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建立部門間審計溝通協調機制

以“五項”機制為抓手,力促審計整改落實。.建立問題整改銷項制;建立整改專業負責制;.建立審計問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建立重大問題整改協商機制

以考核評價為依據,實行績效考核與控制。經濟責任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對查出問題進行分類匯總,列明問題性質、涉及金額、是否已整改,按照重要性和敏感性進行排序,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對被審計人管理績效評價、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等方面進行客觀評價,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服務職能,提升服務價值,開拓增值空間。

構建以風險管控為導向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體系的實施效果

領導干部依法依規履職盡責能力顯著提升。通過基于風險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新模型的實施,大力開展經營管理風險管理分類手冊的學習和宣貫,對領導干部進行了自我檢驗、各部門專業延伸、全過程審計三個層次的提醒和評價,使領導干部在經營管理工作中,切實做到違規事項不敢為、專業部室提醒不能為、審計最終評價為的程度,領導干部思想意識得到很大提高,努力營造了企業內部依法經營、遵章辦事的良好氛圍。邯鄲供電公司縣公司領導班子均達到了四好領導班子標準,各個領導干部評價均為優秀,各級干部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均有顯著的提升。

標準化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率有效提高。以“四統一”為基礎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化,通過科學合理的審計問題風險評估和分級來確定審計的目標和任務,使審計計劃與公司領導安排部署有效結合,審計工作更全面、更節約、更規范、更高效,極大的緩解了當前人員不足、審計任務繁重的突出矛盾,大力提高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率。

市縣風險防控管理體系的作用充分發揮。構建以風險管控為導向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體系,建立了市縣兩級風險管理體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強調以全面掌握被審計單位行業狀況、監管環境、目標戰略、經營風險、內部控制等方面為起點開展工作。通過風險防控和審計手冊指引,借助公司協同監督有效平臺,切實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難點,使風險防控管理體系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服務企業中心工作的成果運用效果明顯。通過審計整改“五項”機制進一步強化了整改責任,各部門、單位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整改,針對問題,逐項分析研究、逐項制定措施、逐項建賬銷號,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杜絕“習慣性違章”再次發生。

篇(4)

二、問責基本要素與經濟責任審計區別

以《問責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為主要依據,筆者對其進行了比較。

從表1可知,經濟責任審計與問責暫行規定責任追究的“客體”趨于相同,都主要關注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履行情況,責任追究機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經濟責任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問責形式。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專業取證手段,其在問責機制中主要發揮“定責”作用,審計機制(如審計結果報告機制、問題線索移送機制)決定其可以為不同問責主體開展問責提供重要的依據,如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評議處理干部提供依據;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審查和懲治干部提供依據;為人大、政協了解和監督(質詢、罷免)干部提供依據等。

由于《問責暫行規定》中未明確“定責機制”和“定責形式”,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不充分,出現“責任追究方式”處理較輕或無人負責等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優勢與問責的定責客觀性要求沒有很好地結合,問責的依據向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延伸不足,但這也正好說明二者之間具有天然的邏輯關系,存在相互補充的條件,應探索建立審計問責的一體化模式。

三、經濟責任審計與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聯系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是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的重要依據。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黨政領導干部所承擔的責任,需要一種制度(如經濟責任審計)定期地檢查他們是否履行了責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領導干部上任前,應被告知應該履行哪些經濟責任,并作出書面承諾,針對這些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后續的經濟責任審計。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經濟責任”是黨政領導干部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廉政建設責任等“受托責任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對人”和“對事”的監督有效地結合在了一起,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主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個人履職行為進行評價,界定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直接導致或間接影響經濟后果等行為應負有的責任,這一特點與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本質要求相吻合,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承擔起“定責”的重任。對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結論理應成為問責的重要前置部分。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應包括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主的“定責”部分和以責任追究為主的“問責”部分,作為問責的前置構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對“問責”具有重大意義。

(1)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種專門化檢查制度。審計已成為政府經濟監督領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專業化特征,特別在財政、財務審計領域,借助專業化技術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責任主體(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極大地克服目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中客體責任“量化”不清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常態的審計制度。這一制度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克服了問責的“間斷性、偶然性”問題。常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確保黨政領導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大舉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機制安排,是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發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審計、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在內的多種審計形式,不斷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公共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督,發現和嚴肅查處了一大批違紀違法的行為,對各級領導干部產生了威懾力,促進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逐步規范自身行為、重塑黨政領導干部責任心,認真對待責任、自覺接受監督,為問責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3)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不斷創新型的“績效”審計制度。隨著評價標準的完善,評價范圍的拓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再認為領導干部“無過便是功”,不斷強化著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責任(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包括效益性)。對“績效”責任的評價極大地“契合”了全方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趨勢,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創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總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利用專業化手段和技術通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責任量化,促使責任監督制度化、日常化,強化領導干部責任履行的意識,有利于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由追究有過向無為的轉變,由偶發的災難事故問責向常規性履職、績效問責的轉變。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到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規定中,作為問責的前置構成部分,讓審計部門成為重要的定責主體,有利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有效運用及問責規定的科學與完善。

其次,《問責暫行規定》內嵌了經濟責任審計“尋責、定責、問責建議”的功能。可以說,問責規定是實施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配套制度基礎,它與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責任的界定,問責側重于責任的追究。責任追究是建立在責任界定基礎上的,而責任界定的結果需要通過責任追究的效果來體現。如果沒有問責規定的支撐,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用將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經濟責任審計未按照問責規定的要求進行,也難以發揮其作用。

根據《問責暫行規定》的規定:“對因檢舉、控告……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由此可知,《問責暫行規定》賦予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任務,包括執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具有“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線索”的責任。

同時根據《問責暫行規定》,在“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聯系審計力量提供在審計實施環節“具體”發現“問責線索”及“定責”依據的相關材料及說明。

另外,經濟責任審計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具有“審計溝通”程序,作為“前置程序”為定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如果問責“線索”是審計發現的,并且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結果,那么,審計在“定責及問責建議”方面具有重要的話語權威。這避免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重復工作”。《問責建議暫行辦法》(寧審發〔2009〕89號)還具體規定了問責建議范圍和問責建議程序。

經濟責任審計與問責,即“定責”與“問責”是建立審計問責模式的要素,兩者相輔相成。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彌補問責“定責機制”不足的問題,問責范圍的規定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領域延伸及多層次發展。因此,問責規定的建立與實施將充分激發出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能,真正強化領導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礎,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深化與拓展,能推進問責規定的有效落實。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問題研究”(C277)、2010河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審計理論及其應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審計廳科研課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政府問責互動研究”(0334)階段性研究成果]

篇(5)

(一)共同參與,制定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近年來,經過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各成員單位的逐步協調一致,在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方面,我們形成了各成員單位共同參與的格局。每年由我們根據其他專業審計和歷年覆蓋情況,提出任中審計名單,與其他成員單位溝通后,交組織部門,連同離任審計名單,報領導小組確定后,由組織部門統一向我局逐項下達審計委托書,納入我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統籌安排。

(二)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查出的問題,加強成員單位間的交流和溝通。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過程中,我們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與經濟責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溝通,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的優勢,組織部門教育管理,紀檢監察部門教育懲戒等。各成員單位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融入自身的日常工作之中,加強了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齊抓共管,加大了案件查處力度,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及時利用。

(三)在確定審計事項時,明確審計時限、范圍和重點,做到有的放矢。針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大部分領導干部任期時間較長,需要投入審計力量多,審計成本大的特點,經領導小組確定,我們一般都以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在任或離任時最近三年為限,如有重大問題向以前年度延伸審計。審計中關注群眾反映強烈和紀委、組織部門要求審查的問題,這樣做重點突出,目標明確。

(四)認真做好審前調查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審前調查時,都要到組織、紀檢、財政等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收集被審計對象的背景,任職期間職責權限、單位情況、組織結構、經濟活動狀況、個人廉政及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的情況等。對收集的材料進行歸納整理,認真分析,確定審計目標和實施步驟,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把審計方案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大家進行討論交流。這樣就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打下了基礎,明確了審計方向。

(五)認真取證,恰當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個人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與評價,是一件極嚴肅的事。因此,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對涉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經濟事項的決策背景證據、關鍵環節的證據認真取證,做到充分扎實。對未進行審計的事項不評價,對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對評價事項采取寫實手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

二、注重成果運用,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作用,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地位的有效途徑

我們每年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報送審計報告的同時,都要將所審計的全部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歸納匯總制成表格,同時報送主要領導,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

篇(6)

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我國獨有的審計類型。在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的增加相關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為相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核和選拔提供依據,有效預防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實證分析表明,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越大執行力度越強,領導干部的犯罪的可能越小,領導干部工作效率越高。對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進行實證分析,建立相關假設,對領導干部腐敗預防治和財政財務收支績效進行分析,清晰責任審計的運行效果,約束相關領導干部行為,提升其遵紀守法意識,促進社會不斷進步,經濟的不斷發展。

一、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在職期間的相關工作情況,對其績效和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關系到領導干部的工作狀況和工作效率,是預防領導干部腐敗的重要工作。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的提升相關領導干部的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從而有效的對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進行控制。

(一)領導干部職務犯罪預防與懲治的經濟責任審計效果分析

根據犯罪學理論,領導干部也存在犯罪的傾向,也會做違法犯罪的事。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對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進行預防的重要手段。由于審計具有內生性的威懾作用,能夠及時的將領導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進行發現,并做出警報,從而起到預防職務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國家的損失。審計能對危害群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破壞社會治安等行為進行及時的處置。并將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進行披露,進而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1、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力量是由審計人員構成的,在實際的審計過程中,由相關的審計人員采取有效的審計手段,對在職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審計監督的力量,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并提出假設一: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越大,領導干部發生腐敗的情況越少。

2、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力度,是關系到審計工作能否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對被審計單位中存在的違法、管理不規范和浪費等情況進行整理,明確相關責任人,從問題的根本提出審計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的整合,避免職務犯罪的發生。并提出假設二: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越強,領導干部發生腐敗情況越少。

3、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數量多少,就是審計業務量,也就是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數量。也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也就越多,腐敗的案件也就越多。提出假設三: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領導干部發生腐敗的情況越多。

(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績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抵御功能,對問題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為相關工作做出警示,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和建議,從而提高經濟社會運行質量和績效。能夠有效的發現領導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意見,促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績效的提升,促進單位增收節支。根據已經提出的假設,提出假設四: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大,能夠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財政財務收支績效增加。假設五:經濟責任執行力度大,形成成本降低效果越好,財政財務收支績效增加。假設六: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能夠有效降低成本,績效增加。

二、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實證分析設計

選取國內近年來5年的職務犯罪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由準確的數據為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的實證分析提供基礎。

三、實證檢驗結果分析

根據模型和近五年的數據進行代入,得出相關數值。

其中模型1的結果看來,審計人員的數量和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有犯罪人數有著直接的關系。雙方呈現負相關的狀態,也就是說審計人員的數量越多,領導干部犯罪人數越少。結果接受假設一,也就是說假設一成立。審計的執行力度和發現的問題資金有著直接的關系,發現的問題資金越多,也就說明職務犯罪的情況越多,也就說明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越強,犯罪發生率越高,二者呈正相關。結果接受假設二,假設二成立。

模型2的結果表明問題資金和地級領導的犯罪人數呈負相關,也就是說審計力度越強,犯罪率越低,進一步證實了假設二。

模型3的結果表明審計人員的數量和行政管理費用呈負相關,也就是說審計力量能夠有效降低行政管理費用。結果接受假設四,因此假設四成立。

模型4的結果表明行政管理費用和審計工作人員是負相關,進一步證實了假設四。

四、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實證分析結論和建議

(一)實證分析結論

經濟責任審計力量關系到審計的執行力度,良好的審計力量和執行力量,是有效降低和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重要措施。而審計的業務量在實際上和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關聯不大。這就說明盲目展開經濟責任審計不能有效的提高審計效果。這就對審計對象的選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合理的選擇審計對象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的重要手段。

審計人員人數越多經濟責任審計的力量約到,效果越好,能夠發現存在的問題。財政收支財務支出業績和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量聯系不大,但和審計力量呈負相關。審計力量大能夠促使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更好,降低腐敗貪污發生幾率。

(二)建議

根究實證分析得出盲目的增加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會給相關審計部門帶來更多的業務負擔,還不能有效的增加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效果。因此,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需要根據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進行選擇,需要對審計對象在職期間的其部門和單位的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對其履行責任情況進行審計。通過選擇合理的審計對象增加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從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預防、排除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提高相關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和績效水平。

五、結束語

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進行實證分析,首先提出相關假設,審計力量、審計執行力度、審計業務數量和預防職務犯罪數量之間的關系,并建立有效的模型,并將一些實際數據進行代入,獲得模型結果,獲取相關假設的驗證,得到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和審計力量和執行力度有著直接的關系。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從而有效降低經領導干部的現象。

參考文獻:

[1]李江濤,苗連琦,梁耀輝.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實證研究[J]. 審計研究,2011,03:24-30

篇(7)

1、審計實效性不強。

“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一般來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其作為領導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評的依據,同時將審計結果列入干部考核檔案。由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所處環境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經濟責任審計都是在領導干部換屆換崗的時候進行的,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即組織部門在考核任用干部時,沒有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用人與審計脫節。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

2、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不足。

⑴、財務收支是橋梁,責任到人是結果。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審計法人、評價自然人”的活動,它的著眼點是人,由事及人,單位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只是作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橋梁和中介。因此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除按照財務收支的有關內容及規定程序操作外,還必須將財務收支的結果進行提煉和升華,要把審計中發現的有關內容和問題落實到領導干部個人頭上,也就是李金華審計長所說的:經濟責任審計是財務收支結果的人格化。

⑵經濟責任和資金活動的關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圍繞“經濟責任”這條主線開展的,財務收支審計是以“資金活動”為著眼點的,經濟責任涵蓋財務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各項經濟指標還處于摸索階段,只陷于對單位的收支審計,而對領導干部的宏觀經濟目標、決策、管理等內容涉及較少。有限的審計資源難以應付工作量日漸增大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政策難以落實,審計工作思路和具體的審計技術方法面臨新挑戰。

3、審計力量不充沛。

石化街道財務審計科是“2塊牌子1套班子”,審計人員又是財務人員,在完成日常財務工作以后,再把精力投入到內部審計工作。由于時間和自身建設的限制,可能對審計工作的質量有一定的影響。

三、建議和意見

1、加大日常工作的協調力度。

⑴作為負責牽頭的組織部門,平時多與紀檢、審計等部門了解、溝通,并督辦工作進展的情況;各事業單位、部門也要及時、準確地將掌握的問題、工作進展情況向組織部門報告,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更突出、對問題的監督更及時,形成對審計對象進行動態監督的效果。

⑵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要遵循兩點: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篇(8)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其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實踐證明,該項審計確實對管干部、正黨風、促廉政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

1.時效性差。離任審計關系到領導干部的任免調遷以及考核獎懲,特別對于“先免職、后審計、再安排”式的干部,離任審計結果是其政治生命中的一個重量級砝碼。其時效性差的主要原因:一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審計常遇到被審計單位審前清產核資、往來帳款的核對甚至離任者的述職報告都不能如實、完整地提供;二是個別單位不支持、不配合,離任審計缺乏必要的工作條件而難以開展;三是審計部門自身的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受經費、水平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制約,延長了審計周期。

2.人員少,任務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在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加強廉政建設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社會各界對該項審計也越來越重視,但同時,各級交辦給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越來越多,使審計部門不堪重負。

3.質量低、風險大。各地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項目質量狀況不容樂觀。一是個別被審計單位處于小團體利益及局部利益考慮,向審計部門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資料;二是大中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更大。首先庫存的實際情況不容易搞清,審計部門很難對其家底進行實地盤點,只能依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面掌握不好就可能出現質量問題;其次企業庫存積壓物資、商品價格確認難;再者往來款項核對難,壞帳死帳不易確認。審計部門要到全國各地進行外調取證無論從人力、財力和物力方面看都不可能。

4.審計成果的運用不理想。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發揮得如何,關鍵要看審計結果的利用。荷澤市審計局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提出了“三不”的原則,即不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不經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不經審計,有關部門不得進行與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有關的獎懲兌現。但從實情看,少有地區能堅持做到以上“三不”,因其涉及當地常委、政府的支持,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商、經委等部門的共同配合,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 “三不”就很難做到。而各地審計成果運用的不充分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極易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

5.離任、接任雙方關系協調困難。涉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主要人物,一個要離任,一個要接任,因而他們對于離任審計結果也十分關心,有時意見會出現分歧,甚至雙方意見相悖,關系極難協調。

6.審計界定、評價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分清四個界限和兩個責任,即前任與后任的責任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故意違紀、損公肥私的界限,兩個責任為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目前,上級審計機關尚沒有這方面的操作規范,審計部門很難準確把握、順利操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幾點建議

1.用足用活和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范。首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及謊報財務會計資料應負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要用足用活這些法律法規,對提供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被審計單位堅決依法嚴懲;其次,國家審計署應爭取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健全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體系;三者,上級審計機關要盡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范,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確認,全國共同執行。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議各地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協調與溝通,對經濟責任審計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對審計結果予以真正利用。

3.加強自身建設。一是爭取落實機構。要經常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問題,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審計部門不應“守株待兔”,而要主動出擊,多向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建立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各級審計機關要在組織廣大審計人員認真學習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搞好財政、金融、證券、稅收等相關知識的學習,造就一支既懂審計,又通經營管理的復合型審計隊伍,從而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家義,2011,“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在中國審計學會第三次理事上的講話

[2] 陳波,2005,“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審計研究》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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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篇(10)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運用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重要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它日益成為國家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搭建起了權力配置、監督、制約、評價與責任追究機制的完整框架,是國家治理體系之中一支監督、規范和制衡權力運作的重要力量。

目前,從審計委托程序上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先離后審”和“先審后離”。“先離后審”是在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后對其原任職務履行經濟責任實施的審計。“先審后離”則是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在當前崗位上所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就是任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當遵循“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在近年來的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從一定程度上講,“先離后審”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失去了對干部考核、監督的意義。而且,從實踐中看,“先離后審”也會形成諸多弊端,嚴重影響審計效果。

其次,任務安排隨機隨意,由于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任免機制與審計相關規定之間的偏差,審計機關在年初在制訂審計計劃時,當年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一時無法確定下來。對于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名稱、具體的審計時間,只有在組織人事部門審計委托書下達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才能開展。加之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有一定的臨時性,這樣一來,勢必會打亂既定的工作安排,或者加大審計工作的強度。在一定程度上,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配合中心工作的政治任務,是為審計而審計,審計組大多情況下,突擊工作,加班加點。有時在任務重、時間緊的情況下,全局人員齊上陣。任務與實際投入審計的力量不相稱,技術力量配備有時會捉襟見肘,難免出現“走馬觀花”式的審計,對審計的質量和審計成果多少會有所影響,也為審計工作埋下隱患。

要加強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之規范化運作,關鍵需要完成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要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通過制度一部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經濟責任審計法》或者《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切實保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審計的公平、公開和公正。(2)制定和完善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規范,進一步明確審計對象和內容,規范審計程序。(3)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形成一套既相對統一又結合各地實際的科學的評價體系。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臨的風險越來越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是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程序及成果運用,進一步細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操作流程,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審計署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也指出要進一步細化對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操作流程、審計組織方式和審計方法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

在新形勢下,加強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必須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注意把握具體環節,在薄弱環節上下狠工夫,不斷推進審計成果運用,促進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向規范化、科學化發展。

在此,筆者也對進一步抓好經濟責任審計及問責工作提幾點建議。

針對新常態和新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任務就是緊緊圍繞反腐、改革、發展和護航的總要求,突出對權力運行、責任落實、作風改進和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評價和問責,促進完善懲防體系建設,服務干部的監督管理,推動決策部署落實。

篇(11)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從歷史上看,經濟責任審計在早期發展過程中都有一種共性:以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為核心的審計體系始終是統治者考察各級官員的一種主要手段,也是鞏固其統治地位的一種重要措施。在古希臘,官員經濟責任審計帶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色彩,它是被作為監督官員、遏制貪贓枉法、加強民主建設的一種有力但非絕對有效的手段。當時官吏的責任觀念已深入人心,滲透到整個希臘政府。在我國,周王朝時期就已經將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官員的主要依據。在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已逐漸成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打擊和遏制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反腐敗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顯現。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重視,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入了又一個深化發展的時期。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

2000年9月,教育部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對教育系統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中辦發[200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2007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財[2007]13號)指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建立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制度,將審計報告列為省屬高校領導干部工作交接的內容。2011年《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要求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明確經濟責任,加大審計力度。并肯定了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近幾年,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取得了進展。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規定,所有部屬高等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各校為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和規范化,都結合實際,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并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或規定。有的以學校文件的形式頒布,有的以內部規定的形式頒布,并能健全有關經濟責任的配套制度,規范運作。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審計對象的職級逐步提高,審計力度明顯增強,已逐步成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重點。

(二)存在的問題

1.高校審計工作主動性不強

在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流程中,多數是以根據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委托,審計部門成立審計組進行審計,可以看出審計部門被動地服從組織、人事部門的安排。委托多少,審計組就審計多少,難以突破固有的審計模式。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應以注重預防為原則,預防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所以只有先提高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從意識發展到實踐,用科學的計劃指導實踐,科學地開展審計工作。

2.高校審計缺乏客觀公正性

目前“審計”這一概念在高校中認識模糊,行動力欠缺,發展的歷史短。作為輔助高校工作的一個“新興”部門,通常是在高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審計人員根據單位情況和利益關系進行內部審計,缺乏獨立審計的可能性,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要樹立以客觀公正性為中心原則,嚴格按照審計流程和規章制度辦事,做到審計工作的相對公正。特別是在涉及學校領導違紀等情況時,本著為學校長遠發展的角度,應合理恰當地反映問題,不能縱容事態的發展。

3.高校審計內容缺乏全面性

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大多數高校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內部審計實施辦法。但是大多數高校在審計內容中都存在一定問題,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審計對象分類不明確,概念模糊,沒有突出審計重點,二是未能跳出財務收支審計的模式,鑒于這種情況,必須拓寬審計領域,有針對性的選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例如基本建設工程、物資采購、科研經費等等。同時應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和日常審計工作相結合,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進行全面地審計,建立健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4.高校審計缺乏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審計人員在進行一系列的取證和審查之后需要得出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的審計評價,對高校干部就以后如何更好地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未形成統一的指標體系,審計評價自成一派,層次不齊。對于審計結果如何定性和定量沒有具體的規定,就審計結果如何對責任人和領導干部如何處理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使審計人員難于對被審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三、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與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經濟責任審計,解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難,評價難,結果運用難等諸多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價體系和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技術,是指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核心,旨在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思想就在于:審計小組將其努力集中在具有較高風險的領域。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宏觀和微觀背景的綜合評估,準確判斷重大風險點和風險區域,將其作為下一步審計測試的重點,而審計小組也以此為基礎設計并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從而達到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效率與效果的目的。

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有利于提高審計的效率,而且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內、外部環境、業務現狀及矛盾進行分析,在整體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高低不同的風險領域和風險點。另一方面,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部審計關注到對組織產生威脅的各類風險,通過審計程序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水平,為所在組織進行全面風險管理,達成組織目標,提供更切實可行的建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重要的是能夠加強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從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國家對高校不斷加大投入,各高校的辦學自越來越大,各種經費的來源渠道及對教育資源的配置也體現出更大的靈活性,這就對資源使用的規范性和效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使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呈現出了審計目標多樣化,審計范圍廣泛化,審計風險復雜化等特點,這就要求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找準審計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在各項審計任務中開展風險導向審計,積極主動地適應新形勢,真正體現出高校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根據實踐調查不同高校的情況,我們提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實施風險導向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和重點步驟包括:

1.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

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要在具體審計業務實踐中發揮其指導作用,關鍵之一就在于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為此,審計組在每次經濟責任審計之前,需要采用各種方式進行審前調查,根據審前調查的結果,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應對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程序,從而完成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主要采取以下三個步驟:一是初步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和風險因素;二是積極收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信息;三是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2.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與督導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只是風險導向審計的起始關鍵點,要想使風險導向審計取得效果,審計程序的實施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因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審計人員經常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這些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對應審計人員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寫的工作底稿,有序地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過程中,要突出相互監督相互復核的思想,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組成員的知識與技能等實際情況,有重點地進行現場審計的督導工作,對于那些審計經驗不太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嚴格執行常規審計程序,對于那些經驗較為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大膽運用分析性復核。對于不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的風險點,審計組組長可以授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轉入下一項風險點的審計。對于高風險點和重要風險點的審計結果,對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結論是否合理,職業判斷是否恰當進行層層復核,確保審計結果謹慎準確。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編制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工作能力與效果的衡量標準之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風險導向審計的重中之重。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要以審計風險點為中心,全面評估各階段風險點、內部控制評價及實質性測試的結果,評價時應該做到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指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反映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在編寫審計報告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個重要環節,關系到審計的優與劣。我們應該圍繞審計流程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和責任界定依據,建立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運用定量與定性的方法,把被審計對象具體化,盡可能用數字說明問題,不可盲目評價。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高校相關職能部門以審計結果為依據,提請并予以表彰,或依法依紀做出處分、處理等決定的行為;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做出的整改、執行決定、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的行為。作為組織人事部門應在干部管理過程中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與干部教育培養、選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相結合。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教育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作為審計部門審計處應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分析研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建議等。作為財務處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加強財務、資產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紀檢監察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規避傳統意義上的經濟審計模式的局限性,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參考文獻:

[1]王翠芬.對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J].中國農業會計,2010.

[2]羅霞.適應形勢需要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發展[J].管理學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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