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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概念界定
1.1網格化管理
網格化管理最早引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計算機領域,而后我國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都引入了這一管理技術,并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具體到社區治理,“城市社區網格化管理”就是把城市社區的整體管轄范圍劃分為若干網格區,依次分類編碼,并設定相應的社區網格責任人來整合資源,政務再造的一套完整的網格化信息管理平臺。由此社區逐步打破了傳統的破碎的非系統性結構,實現了從多頭管理到綜合管理的變革式創新,大大提升了社區的運轉效率和服務質量。我國最早探索社區網格化管理的是北京東城區。
1.2智慧社區
繼西方發達國家提出了智慧地球和智慧城市的發展概念以后,在“新公共服務理論”和“城市社區治理理論”的雙重理論指導下,學界提出“智慧社區”(Intelligence Community)的社區治理概念,即充分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以及云計算等信息集成技術,以社區為載體,以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居民幸福感為目的,通過搭建智能化服務平臺,以實現社區高效管理、優質服務的一種新型社區管理形態。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模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上百個城市相繼開展“智慧社區”的試點工作,其中比較典型的有北京和平里街道的生活服務圈、清華園街道智慧型社區以及寧波海曙區智慧社區建設模式。
2網格化管理過渡到智慧社區治理的分析框架
2.1從網格化管理過渡到智慧社區治理的現實意義
網格化管理是社區治理的創新手段,對社區管理服務水平產生了積極作用。經過這幾年國內大部分城市社區的探索實踐,結合未來社區的發展走向,雖然網格化管理為社區治理打下一定的信息化基礎,但其運行過程中暴露的諸多問題也阻礙了社區管理與服務的進一步提升。主要問題包括重管理輕服務導致的智慧化程度有限,重空間分布導致的人性化程度缺乏,社區治理資金來源渠道窄,智慧化設施資源利用程度不高以及網格化管理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智慧社區作為社區網格化管理的高級階段和社區治理新一輪改革提升的重要戰略,國內大部分基層社區應著力把握住這一發展契機,依托現有較為成熟的社區網格化管理平臺,逐步引導社區過渡到信息化、智慧化社區的新型治理結構中來。從長遠來看,這將有利于“宜居-樂居-利居”社區形態的早日實現,更將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和諧產生巨大的影響。
2.2推進社區治理智慧化的幾個方向
2.2.1完善社區網格化管理,提升社區硬件的建設水平
網格化管理機制的運行一定程度上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了信息化支撐,然而真正意義上的智慧社區建設,需要智慧化的硬件設施加以構建。從硬件設施建設來說,我們不僅要加強社區無線網、物聯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改造升級;還應加大對社區水電管理、車輛及人員流動管理,安全保衛工作等智能技術的運用,充分結合智慧服務平臺優勢,有效實現社區居民生活的快捷高效,信息共享。
2.2.2加強社區軟件建設、貫徹人性化的服務理念
社區建設智慧化不僅需要硬件設施,還需要軟件建設加以輔助。軟件建設主要涉及兩個方面:行政主體的治理能力和服務意識。行政主體引導社區的規劃和發展,因此要求其自身具備相應的頂層設計能力、政策制定能力、執行能力及資源整合能力;其次,強調人本的服務理念,是智慧社區建設的重要課題。社區作為居民的生活空間,應樹立“扎根基層、服務居民”的集體認同感,以優質的公共服務協調居民切身利益,解決關乎居民生活實際的問題。
2.2.3提高智慧人群的參與性,健全基層治理人員體系
智慧社區離不開智慧人群的培養與建設。狹義地說,智慧人群主要概括社區居民和社區工作人員。從居民的角度出發,當前很多社區面臨工作開展的一大瓶頸是居民參與度不高,解決這一難題可以充分利用社區人際和智慧網絡平臺,定期舉辦知識普及和“智慧社區”平臺體驗活動,提高廣大居民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動員廣大居民建言獻策,為智慧社區建設出力。另外,社區工作人員隊伍的壯大與培養也十分緊迫,要踴躍吸納掌握技術、業務、行政能力于一體的復合型人才投入到社區工作中來,聯合有辦事能力的熱心居民參與到社區的共商共治中,以及注重激勵老員工工作熱情和再學習能力等。
2.2.4協調廣泛的社會力量,構建多方合作的協同發展機制
在社區治理智慧化的整個過程中,需要聯合廣泛的社會力量,主要涉及行政主體、市場主體和受益主體:行政主體負責頂層設計及統一規劃,市場主體負責技術研發、產品設計與生產以及應用指導,而受益主體則負責接受行政主體的政策支持與市場主體的技術服務,把社區建設真正落實到實處。因此,社區應積極構建多方聯動的協同發展機制,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運行環境,爭取早日實現智慧化。
社區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社區各個組織之間不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聯系,而且各個組織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社區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會組織法》中的居委會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籠統的規定,少有涉及居委會的性質、職責、任務、產生程序、運行機制等配套規定,這樣一來,居委會只是服從上級的行政命令,自治權無從體現。除居委會外,社區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不確定,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也缺乏明文規定。自治主體在實踐運行中依然被作為政府的執行者,重塑自治組織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區自治機構不完善。第一,社區自治組織主要有居委會和業主大會,居委會主要負責社區事務的監督,而業主大會作為社區民意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決定社區重大事務的決定,但實踐中這些機構設置的隨意性比較大,功能錯亂,直接影響到治理結構的穩定。第二,行政主體參與形式不明。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街道辦事處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務職能與方式尚不能適應社區治理結構。第三,社區黨建組織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執政黨的地位在社區重大事務決定上體現不出來。
社區自治缺少物力、財力的支撐。我國居委會一級沒有財政收入,日常工作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依賴街道撥付。財政不獨立導致事權不獨立。居委會人員年齡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適應新的時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滯后。社區中的“居民”有別于戶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領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進一步明確。辦理區域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協助政府及其派駐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傳統理念和體制下難以兼顧。而且,社區服務處于社會管理一線基層,機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工作條件差、待遇無保證、措施不得力等問題,嚴重影響社區法治進程。
社區治理的改革與完善
(1)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政府向服務性政府的轉變主要是在公共服務職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必須隨著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政府只是單純的作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參與社區的具體行政事物。政府服務職能的實現,并不要求政府充當生產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購買服務而不是親自提供,也不能包辦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務只在社區福利與秩序方面,包括社區基礎設施建設,醫療和教育服務。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是政府內部自身職能的改革與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決于政府的自身,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在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服務職能、程序、編制及責任。對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為地方法規。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方面連接著政府,是政府權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聯系著基層社會,是一個在基層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社會主體,所以要理順行政關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政府監督、指導、統籌、協調、考核街道辦事處工作,以及街道辦事處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②社區行政事務經費統一由政府財政統一撥劃。明確社區居委會和公共組織專職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居民事務管理方面的職能,做好居民教育、醫療救濟和維持秩序工作。進一步明確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自治組織的關系,通過立法讓二者有權、有責、有分工,避免事權交叉。
關鍵詞:社區;環境;治理
我國經濟發展的霸道性和壓榨性所產生的惡果,一定程度在環境問題上凸顯而出,這種不計代價的發展使我們不得不冷靜下來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條發著惡臭的河流”。為了解決環境問題和經濟低效率,學者們致力于研究誰是環境的最佳治理主體。目前無論是政府管制還是走市場激勵的路都無法“藥到病除”。我們看到的是NGO、民間組織和社區日益成為治理主體的新寵。而社區的角色在近20年的時間里,其角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已成為治理最為炙手場。
一、社區與生態環境治理
德國的社會學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區”一詞,并將其納入社會學研究范疇。他將社區解釋為一種由同質人口組成的具有價值觀念一關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會群體。自此以后,社區的概念不斷的演變,先后經歷了“組織”論階段、“區域”論階段和“綜合”論階段。盡管學者對社區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構成社區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認同。希勒里從1995年收集的資料發現,在已經存在的94個社區定義中,有69個認為社會的本質因素有三個社會互動、地區、共同約束[1]。社區作為一個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體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機制,也是社區精神的層面體現。另外,社區中的社會機制,如社會關系紐帶和社會聲望是社區運行的劑,這些都是現代政府和市場關系中所缺失的,同時也是社區與政府、市場的區別之所在。社區既強調本土知識,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間上形成的生態環境共同利益。在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區被描述為具有自己在長期的歷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識的生態體系,任何保護行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這樣的本土知識的參與。社區成員作為資源擁有者與使用者的雙重角色,他們自主擁有資源時的激勵力量是任何別的主體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社區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強調社區基礎上的環境治理是基于環境治理的“雙重失靈”的既有背景,雙重失靈是指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環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環境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人人都可從自然環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從中受益。對于環境問題而言,由于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環境資源產權不存在或難以界定以及環境信息的稀缺性與不對稱性等的存在,就使人們對環境的所作所為難以經過交易方式反映出來,于是環境問題就表現出某種外在的失靈。環境產權的難以界定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據,而政府不是萬能的,正如阿格拉沃與吉伯森所指出的,過去幾時年的經驗表明了,國家想要通過強制的手段來推行不受歡迎的發展與保護項目,管制人們的資源使用行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臨著高額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監督缺位和尋租等問題,出現了政府失靈。“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同時存在就使得環境問題成為名符其實的“公地”。要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僅靠政府與市場的調控是不可能的,環境治理必須引進其他治理主體[3]。
二、社區治理環境的優勢分析
洪大用教授認為,以社區為基礎的環境治理(保護),是指:完整的社區擁有以社區為主體的保護;同時又可以向另外兩個主體延伸:向上可進入政府的保護活動中,往下又進入環境資源私有化的范圍。通過社區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擴大了環境治理的主體,明確了相關方面的責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動與個人行為,提高了環境治理效率[4]。社區是最容易達成相互合作的場所,社區的小規模、互動頻繁而容易通過溝通實現合作。社區中的人際關系、相互認同與團結程度高,人們之間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一體化,而社區中存在的互惠機制加強了一體化的程度。此外,社區的社會機制讓違規者無法逃脫公眾的“法眼”,減少了“搭便車”行為,這是因為社區內監督日常化,匿名困難、輿論優勢產生了強大的外在力量讓社區的政策執行起來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區中,選擇“搭便車”會使其失去社區中的人際關系和聲望。最后社區具有產生并維系社會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價值觀、信仰、信念,這是社區成員共享的。正是它們不僅促使了規制的產生,而且成為這些規制背后的依據,這樣的組合促進社區合作,改善激勵。如,在文化價值上,在資源極度短缺時期,資源的價值的上升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是資源的純粹物質價值上升,人們對資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資源被社區文化賦予某種神圣化的意義,人們對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價值觀引導下,人們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別。前者只會因資源稀缺,物質價值上升,導致人們爭奪,后者則會因其神圣的光輝增加擁有者的合作。這些核心價值成為社區的道德力量。經過長期的宣傳和存在,內化為社區成員自我約束的規則。環境管理作為社區的公共事務,每個人都有責任,這些共享的價值文化一方面強化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減少個人破壞環境的行為,另一方面,督促個人監督他人的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區的環境發展。總體來說,就是營造出一種“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參與式氛圍。將管理環境的權利下放給社區,意味著環境資源直接賦予社區。社區保護在激勵機制上的優勢與社區的地理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間上,塑造了環境問題上的利益共同體。利用社區成員關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調動起他們的積極性,這就是所謂的激勵機制。社區產權相對于私人擁有的優勢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時高額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區“私有”的過程中,沒有進一步私有到個人,這是世界性的社區治理趨勢的另一面體現。資源屬于社區,資源又是社區成員的生存根本,社區成員可以從良好的環境中獲得利益。無論是作為個體的成員還是作為集體的社區,都有著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環境,從中獲益。與政府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人時所出現的監督問題,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勵不足,濫用公共資金、腐敗、將權力變為壓制手段而限制了社會成員應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區由于規模小,沒有正式權力體系,權力主要來源于民間,而顯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責任感。
社區可以被看成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產物,它代替了政府與市場而成為更有效的治理主體。從這層意義上講,它是工具性的。社區特有的激勵結構,又促使我們利用它來作為保護環境資源的最有效手段,這是它工具性的體現。但是最終,社區超出了工具的范圍,社區擁有的文化價值構成了一個包含物質內容與精神內容的生存空間,而不像市場,除了經濟、效率與正式制度這些沒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見不到更為豐富的社會內容與文化成分。(作者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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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強調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重點突出生態文明理念,美麗中國觀念逐漸深入每一位中國人心中。而農村社區治理是建設美麗中國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全面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才是真正推動美麗鄉村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的深刻內涵。
一、美麗中國與農村社區治理的關系
美麗中國是黨的十報告首次提出的一個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向全世界正式表明了中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黨的報告明確提出,中國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一定會做好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同時也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中國社會發展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在中國面臨生態環境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嚴重污染的情況下,美麗中國概念的提出意味著中國在未來發展過程中需要建設出一個“天藍、地綠、水凈”的良好生態發展環境。美麗中國指的是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人與社會的協調,需要在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以及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中充分融入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在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速的過程中,農村社區建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必須從理念和發展模式上來推動鄉村治理的改變,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協同治理、簡約治理、為民服務的合作治理等多種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這些理念為新時代下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提供了新的啟發。而農村社區治理并不是僅僅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生態保護方面,農村社區治理不能犧牲農村經濟發展機遇,而是要從根本上推動農村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建設的全面發展,以此來確保實現美麗鄉村建設任務,真正有效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
二、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農村治理面臨的問題
(一)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進一步推動了農村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經濟、鄉鎮工業也隨之興起,導致資源出現過度利用。而農村地區生態環境本身比較脆弱,資源相對比較緊缺,在這種形勢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而極低的資源利用率也加劇了環境污染。例如土地過度利用使得農業用地急劇縮減,土質變差,農村用地出現了嚴重退化。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得工業化逐漸轉移向農村地區,農村用地被大量占用,耕地面積急劇減少,各種森林資源的亂砍濫伐使得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另外,我國農村地區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工業化程度在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程度也日益嚴峻;而農業經濟本身發展也會因為農藥、化肥、地膜等的大量使用造成自然環境污染。廣大農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都處在低點,這也是美麗鄉村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二)村民參與程度低。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需要農民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其中,能夠發揮出自身的力量為農村社區建設提出更加有意義的建議,同時還要對農村社區建設提供監督,這樣才能推動農村社區34農村?農業?農民2021.4BShehuizhili社會治理治理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從當前農村社區治理的現狀來看,村民在參與深度和廣度方面都相對較低,這直接會影響農村社區治理成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層面的缺失,農村社區治理過程中對于村民參與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利益表達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比較落后,直接影響了農村的參與;二是作為農村治理主體的農民,本身文化素質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限制其參與到農村治理中。(三)專業治理人才缺乏。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會治理需要各專業領域專業人才發揮出帶頭作用,但農村社區相對比較復雜。近年來,我國大力鼓勵畢業大學生參與到農村建設中,可新畢業大學生由于缺乏社會經驗,且很多大學生將農村工作作為日后發展跳板,并不能真正扎根農村來作出貢獻。這就導致了農村社區治理缺乏人才的支撐。
三、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路徑
(一)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對于農村社區治理來說全面推動經濟發展、提升農業生產效率、提升農民收入是其核心問題所在。首先,在農業經濟發展方面應該因地制宜,全面推動符合市場需求發展的經濟作物。充分發揮出資源優勢以及農業技術優勢,強化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科技投入,讓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其次,農村各地全面推出特色農業經濟產業,以當地特色農產品為主,推出農產品深加工、旅游農業、綠色餐飲等產業發展模式。最后,要徹底扭轉農村傳統模式下粗放式的生產方式,逐步向著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產業鏈方向發展。(二)健全法律法規。農村社區治理必須不斷健全法律法規。首先,需要結合農村治理中凸顯出的關鍵問題針對農村社區治理中所需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進行逐步完善。其次,要保障法律法規建設的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最后,政府職能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不斷強化農村建設治理監管,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嚴格落實,對村民的環保行為進行積極引導,最大限度避免工業生產對農業用地以及農村水資源造成污染,徹底扭轉傳統農村發展過程中所造成的臟亂差現象,同時也要對工業化城鎮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進行嚴格控制。另外,相關法律法規在保障農村發展的同時也要具有一定的預見性。(三)強化農民主體意識。農村社區建設的主體仍然是農民,在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調動起農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作為農村生活和農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政府部門應該將農村建設過程中的主導角色逐步轉變為引導,通過不斷強化農村日常管理工作來為村民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并通過強化宣傳來積極培育農民的參與主體意識;同時還要通過充分確保農民的參與權、監督權以及表達權來進一步拓展村民的民主參與渠道。(四)強化人才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是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當前的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難留住人才的問題。因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逐步強化農村地區的人才隊伍建設。一是逐步強化高效培養,可以在各大高校設置相關專業,有針對性地為農村地區輸送高素質專業化人才。二是針對農村地區加強實踐性人才培養。在農村地區除設置村干部和基層管理人員選拔制度外,還應該進一步增設相關管理服務崗位,全面提升農村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水平。政府部門也應該逐步加大財政方面補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為農村地區人才發展建立起更加公平的發展機制,這樣才能為農村吸引更多人才。
四、結語
綜上所述,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要從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健全法律法規、強化農民主體意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幾個方面進行逐步強化,以此來促進農村社區治理實現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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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英文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為。“警務”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的事務。”英文中“Police”可以作為名詞或動詞使用。在它作動詞時,意為警察行為,如警察控制、維護等。“Policing”則指全部警察行為的總和,譯為警察工作。中國臺灣地區常譯為“警政”,而大陸則習慣譯為“警務”。我們把有關中外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職能之全部職務活動,也就是中國俗稱的“警察(公安)業務工作”,稱為“警務”。【1】
(一)傳統意義上的警務概念及其局限性
英國警學專家約翰?安德遜在《自由警務論》中對“警務”概念做了狹義與廣義之分。他認為:“狹義警務即指警察隊伍所干的事情;而廣義警務則指由社會各個部門所實施的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行為。”國內學者認為:狹義的警務指警察實施的行為,廣義的警務指全社會實施的維護治安、打擊犯罪的行為。 【2】
傳統意義上的警務即為狹義上的警務,認為警務即為警察行為的總和。這種觀點單純從行為的主體出發去定義“警務”的概念,即一行為是否為警務僅僅只是看其是否為警察的行為。顯然,這種觀念有明顯的局限性。當人們為了尋求安全的社會環境而組成國家授予政府權力后,政府所實施的一切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現代意義上的“警務”。而警察則產生于人類進入工業時代以后,所以,現代意義上“警務”的產生先于現代意義上的警察。
傳統意義上的狹義警務的定義僅僅從主體出發,尤其明顯的局限性。傳統意義上廣義警務的定義雖然突出了警務的目的功能,但也沒有完全脫離以主體為標準。從警務產生的淵源不難看出,警務是維護社會秩序、滿足人類安全需求這一功能性目的產物。所以,對警務的定義應以其功能性目的為標準。在《美國警務熱點問題研究》一書中,警務概念被解釋為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務,既包括傳統的執法反應,如刑事調查、逮捕,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區整體生活質量的預防犯罪活動。【3】
(二)多元警務興起背景下的警務概念
多元警務是指多種主體共同參與的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工作。多元警務的興起是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進步的產物,是現代社會警務工作進化的趨勢。多元警務的興起有其時代必然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與國之間的經濟社會聯系日益緊密,科技的發展和文化的交融使得世界范圍內地理上的界限不再是難以逾越的鴻溝。而信息時代的來臨使得社會分工也日趨精細科學,社會各部門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協作、協同日益成為整個社會前進的推動力。在這樣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會對于安全的需求也不再有單一的標準。
多元警務興起背景下警務概念該如何定義,國內學者郭太生教授對國外有關警務的概念進行了歸納,指出,警務是廣義的、分層次的:第一是作為法律規范過程的警務;第二是作為警察工作的警務;第三是作為以提供安全、維護秩序、控制社會、維護和平、預防犯罪為核心的警務;第四是作為提供安全的警務;第五是作為治理的警務。【4】可以看出,多元警務下警務應該是一個綜合體的概念。它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從主體層面界定的警務概念,而是為全社會提供安全服務、供給秩序產品的一切行為的綜合體。
與傳統的警務概念不同呢,多元警務興起背景下警務概念,更多的著眼于對社會安全需求的供給上。它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某一特定主體的行為,而是為了滿足社會多元化安全需求這一目的,多個主體所實施的行為的總和。簡而言之,在多元化警務興起的背景下,我們應從提供安全和秩序服務這一功能性目的出發去定義警務的概念。即多元化警務興起背景下警務的概念是一個功能導向性的概念,它所具有的新的要素即為新的時代背景下人們對于多元化警務的需求。
二、多元警務興起背景下社會治安治理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多元警務的興起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甚至于普通人通過各種信息傳播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社區警務、微博警務等相對專業化的名詞。多元警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產物,警務發展的趨勢和潮流。歷史大的發展方向是不可逆的,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分析研究在多元化警務興起的背景下社會治安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一)多元警務興起的社會環境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爆炸性發展,信息時代的魅力愈加彰顯無遺。上世紀末我們還沉浸于互聯網科技所帶來的信息交流的便利中,感嘆于科技對生活的改變、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短短十年之后,移動互聯網已然快要取代傳統互聯網生態,全方位的滲透和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在這樣一個變革迅速的時代,人們對于安全的需求是亙古不變的,只是在形式上有了新的要求,多元警務便在新的社會環境下應時而生。
1.社會組織結構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組織結構總的變化趨勢是一元化轉向多元化、由集中型變為松散型。改革開放以前,個人食物的供給、住房教育資源的分配、醫療服務的提供等等,都依賴于個人所依附集體的提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開始有能力拜托集體的束縛,創造出更多的物質財富。少數人的成功范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嘗試脫離集體,投入市場經濟的大潮之中,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社會組織結構的變革。在此過程中,市場作為資源分配的基礎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政府在宏觀調控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譬如九十年代的國企改革,很多巨無霸量級的國企進行了破產重組或者是私有化改革,很多人脫離了原集體組成了市場經濟下的新的細胞。社會組織結構也日益呈多元化發展。
2.人口組成分布的變化。人口組成上的主要特點是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增加,人口分布上的主要特點是人口流動性極大。長期堅持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使中國在過去三十年少出生四億人,也使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改革開放后的三十年來,中華大地上出現了歷史上任何一次人口大遷徙都不能與之相比的巨大的人口流動。東南沿海的率先開放吸引了很多勞動密集型產業入駐,隨之而來的是大批的中西部務工人群。這些遠道而來的務工者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也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生活,直到現在我們依然要感謝他們對中國經濟起飛所做出的貢獻。務工潮的出現是的現階段中國人口的特點之一就是流動性極大,過去政府對于人口流動強大的控制力已不復存在。
3.國退民進,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嚴格的計劃經濟,企業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占絕對主導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國有經濟實行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比重顯著降低。所以說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退民進是大趨勢。國進民退所帶來的影響之一就是政府的控制力的下降。計劃經濟時期政府直接控制著全社會的生產生活的安排,通過各種供給制度嚴格限制著個人的活動范圍。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應該回歸于它的角色,而不是過度參與到經濟活動之中,以及對于公民活動的控制。
(二)社會治安治理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多元化警務是適應新的社會環境產生的,產生的因素包括社會環境的復雜化、人們對于安全需求的多元化等等。社會的大變革預示著政府提供的單一化警務服務已不能滿足社會的全部需求,社會治安治理的主體不能再僅限于警察等公務人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水治安維護的時機已經到來。多元化警務興起的背景下,社會治安治理面臨著與以往不同的局面。總的來說,機遇與挑戰并存。
1.社會參與度增加,綜合管理的難度加大。多元警務背景下突出的特點是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安治理的廣度和深度都大幅度提高。社會力量的參與,在維護社會治安之一大的功能性目的導向下有很多益處。但我們不能忽視一個問題:如果社會力量在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的過程中侵犯了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該怎么處理?當然,在民法通則和刑法上,可以援引諸如“緊急避險”等理論進行解決。但在預防為主的理念下,我們該如何防范這種情況的發生呢?只有規范對相關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安治理的管理。譬如近幾年社會上興起的私家偵探。不可否認,在訴訟爆炸的今天,私家偵探在幫助公民搜集證據、贏得訴訟上相對于公權力部門有很大的便利。但在這個過程中,往往又會發生侵犯公民隱私權等違法問題。規范對相關社會力量的管理,引導其依法參與到社會治安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其負面的影響。
2.多元警務下社會參與主體的合法性問題。在多元警務背景下,社會參與度增加,維護社會治安的主體隨之多元化,主體的合法性問題就產生了。在公職人員作為單一主體維護社會治安時,其具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相關職權,主體的合法性問題無需探討。但是在多元警務背景下,參與維護社會治安治理的主體不再是單一的警察等公職人員,那么其他主體在行使相關權利時的合法性就使人產生質疑了。
以保安服務行業為例。保安服務業在當下發展十分迅猛,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或多或少的與保安有接觸。但是我國當前并沒有專門的保安法,只有國務院頒布的作為行政法規的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對保安法律定位的缺失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但同樣是上述條例帶三十條規定: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也就是說,保安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他在法律上并沒有特殊的主體地位,他是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從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在發生糾紛時,他不能援引法律條文中適用于特殊主體的相關條文維護自身的權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解決這個問題只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合理的規章制度,保障參與到社會治安治理中的相關社會力量的權益。
三、現有警務模式及社會治安治理路徑的創新
(一)現有警務模式
1.國內關于警務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為核心,圍繞“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該干什么”“警察該怎么干”等問題進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為導向來定義警務模式。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說法:以警務活動的領域為標準分為社區警務模式、微博警務模式、單位警務模式;以警務手段定義為標準分為情報主導警務模式、電子警務模式、信息警務模式;以警務理念界定為標準分為民生警務模式、合作警務模式、贊同式警務模式。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警務模式是具體的行為方式與內在附著的警務理念與目標動機的統一體。
2.國外關于警務模式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國外學者的研究中,按照主體劃分的警務模式包括:
(1)公共警務,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務以警察為主體,以法律為依據行使權力,其工作范圍是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秩序,具有較強的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它主要通過解決爭端、管制交通、打擊犯罪以及承擔一系列其他任務發揮作用,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主要體現為控制。
(2)私人警務,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認為,私人警務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務機構為主體,如保安、社區援助官,以法規或警察的授權為行使權力的依據,以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務及進行安全防范,其工作范圍是特定安全與秩序的維護,主要通過巡邏監視、報警和監控來發揮作用。鮑登認為,“在英國,私人警務形成了公共警務本身的最初核心”。萊斯?約翰斯頓則認為,現代警務從來就沒有被公共部門所壟斷,并且在結構劇烈轉變的時候,公共警務與私人警務之間的平衡也許要重新考慮。所以,“任何對于當代警務工作的嚴謹分析研究都應該集中在整體的多樣性之上”。
(3)混合警務,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認為,混合警務包括刑事司法系統之外的不同社會控制機構之間各種形式的合作(1991)。萊斯?約翰斯頓認為,混合警務“由部門身份不清的組織承擔”,如保衛市政安全或單方街頭巡邏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員團體。其中有兩種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兩大領域均有立足點的某些組織機構,比如提供調查服務的公共機構(如郵政調查處);二是有些公共警務組織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們在“公共場所”進行常規部署的影響(如原子能機構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機構,然而它們對之負責的公眾是狹義的)。【5】
(4)自我警務,即“self policing”。萊斯?約翰斯頓認為,自我警務是個人和團體在政府沒有認可和支持的情況下參與的治安維持活動,是一種“公民自治”的體現。雖然難以提供具體數字證明,但還是有理由相信居民自己組織的維持治安活動日漸重要。這種警務容易走向極端,有可能危及普通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但如果加以合理引導也可以承擔一些基礎性的治安維持工作。
(二)社會治安治理路徑的創新
建國以來,我國社會治安治理經過幾十年的摸索和經驗的積累,逐漸形成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工作方針和指導原則。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廣泛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種手段,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人員,逐步限制、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土壤和條件,建立良好的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原則是: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6】
我國現有的社會治安治理的指導方針和原則是經過長時間經驗教訓的積累總結出來的,無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合理的理論。但是信息時代下社會經濟的發展日新月異,我們不能一成不變的簡單重復已有的理論,我們仍然要繼續完善現有的警務模式,創新社會治安治理的路徑。惡性案件、群體性事件甚至恐怖襲擊事件的接連發生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創新社會治安治理路徑已經刻不容緩。
1.社區警務。社區警務是在政府倡導和警方積極參與及指導下,充分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功能,以調查、發現和解決社區治安問題為導向,以預防減少社區犯罪為根本目標,不斷增強公眾安全感,提高社區居民生活質量的治安戰略思想及戰術方法。社區警務為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到社區奠定了理論基礎,提供了基層平臺和可操作的基本單位,是社會治安資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礎工程。社區警務既是一種新型的警務理念,又是一種新型的警務戰略,同時還包括一系列新型的可操作的警務工作方法等。【7】
社區警務是六七十年代興起于歐美發達國家的警務理念,如今是流星于世界各國的一種主流的警務研究歷年和警務改革探討的方向。社區警務以其先進的理念獲得了眾多的支持者,他們認為社區警務能夠深度發掘社區力量參與到犯罪預防與犯罪控制中來,有著以往各種警務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第一,社區警務可以深入到公眾日常生活之中,能夠第一時間發現并傳送違法犯罪的信息線索,對于違法犯罪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強。第二,社區警務在控制假釋緩刑人員及有犯罪記錄人員方面的效果強于以往警務模式,對于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也頗具威懾。
2.危機警務。危機是一種嚴重威脅社會生態系統基本結構和基本價值規范的突發性緊急事態。在這種事態中,決策者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在極不確定的情況下作出關鍵性決策,才能防止事態繼續嚴重惡化。危機管理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建立危機應對機制,制定危機應急預案,并在危機發生時依法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機,恢復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一種特殊狀態下的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動。危機警務則是政府在危機管理中正確運用警察力量、發揮警察治安職能的工作。包括依法確定警察部門參與危機處理的職責、任務和權限,明確警察部門在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制定和實施警察部門參與危機管理的戰略原則及戰術方法等。與警察部門履行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控制刑事犯罪職能的常規警務相對而言,危機警務是警察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非常規警務,是政府危機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強力措施。【8】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01-02
現階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經在國內逐步得到關注和重視,未來城市建設與智慧電子網絡等結合將更為突出,智慧城市建設將是重點體現。智慧社區建設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環節,隨著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進經驗的引進,其已經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選擇。基于當前吉林市社區管理薄弱,社區服務不夠深入,社區參與意識不強等狀況,綜合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培樹經驗的基礎,有的放矢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對策探索。在借鑒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培樹分析,建設有針對性的智慧服務平臺。提出植于政府宏觀調控下,構建新型管理方式,發展智慧服務理念;同時結合社區社會層面,通過建設社區信息服務中心等多功能服務系統,整合社區資源,切實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從社區自身來說,社區內智慧平臺建設應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服務體系,創建智能服務系統。
目前,我國智慧社區建設以及其治理模式還處于探索時期,成功運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部分社區,智慧社區建設促進了現代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的轉變,也創新了社會治理觀念、手段乃至內容,終將為提升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契機。
一、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現狀
(一)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內涵
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其定義是基于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區建設首先要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其次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智慧社區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因地制宜,扎實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層面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項目的銜接工作,減少重復建設;最后探索智慧社區的建設模式和運維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合力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二)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基本概況
智慧城市綜合了資源多樣化、信息交互無障礙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動運行化等特點,以實現城市便捷、高效發展和運行為目標。我國從2012年12月開始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一線城市,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份進行試點開展。2014年12月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達90多個,涉及了全國大部分省份,同時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地區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設中來。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密切聯系智慧建設的受眾――社區和社區居民。智慧社區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經驗借鑒有限,有必要進行必要的探索與研究。
社區是城市組合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更是黨和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注重的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要率先從社區入手,基層社區的創新管理與建設事關我國發展的根本,隨著社區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區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結合新時代下新型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與融合,社區管理職能要不斷提高,管理模式要進行創新,服務平臺也應拓展和創新建設。基于這樣的基礎下,將“智慧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作為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并在全市部分社區啟動了智慧社區建設,是吉林市進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另一方面對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研究,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
(三)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的內容
1.智慧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在基于物聯網、下一代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行應用、整合和再造,通過主動感知和網絡互連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區生態化服務和運行平臺。
2.智慧社區的系統化建設
智慧社區強調信息的采集、互通、處理和應用的系統化,通過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區要求的現代化、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社區公共服務系統。
3.智慧社區的治理化建設
主要是把社區中各主體,即政府公共部門、社區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充分協商的互動過程,綜合建構智慧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和基層共同體的發展方向,轉變到以社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培育社區共同體,重構社區共同體。
二、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培養措施
根據發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現階段要結合社區智慧型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情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網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礎設施“樹”的網絡化
吉林市要基于規劃引導、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范管理、滿足需求的原則,依托通信運營商全面開展智慧社區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信息網絡綜合承載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輻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服務水平和普遍服務能力,滿足居民對通信質量和服務的要求。
當前,吉林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從光纖寬帶網、無線局域網、第四代移動通信(4G)網絡、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以及應用終端等五個方面著手開展,為社區居民提供高速、安全、優質的上網服務,保障通信質量,為廣大社區提供高清電視、高速數據接入和語音等三網融合業務的能力,并借助電腦屏、手機屏、電視屏、社區屏等多種載體,面向不同群體和推送具有針對性的公共服務信息。
(二) 生活服務“樹”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服務網絡,推進社區生活服務建設。
吉林市的生活服務樹主要從生活信息、便捷服務開展,匯聚社區周邊生活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區居民,積極創新為居民服務的方式、方法,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完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功能,推進廣覆蓋、易使用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信息化應用,提高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主要從社區管理、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關愛救助、教育體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著手實施。結合家庭醫生制度,創新社區居民就醫模式,為家庭醫生提供隨訪、診療服務的信息化支撐,并建立完善的預約掛號服務流程,實現實時查看聯網醫院掛號就診情況,同時為社區居民建立涵蓋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的電子健康檔案,以及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實現遠程醫療會診、遠程健康監護等,構建社區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務功能,豐富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強關愛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區幫扶救助和養老助老工作的開展。關注社區學生教育和居民體質,營造社區和諧教育、健康環境,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創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環境。
(四)小區管理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打造安全、舒適、高效的智能化小區,主要做好居住區周界、重點部位和住戶室內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區整體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過訪客對講、周界防越報警、閉路電視監控、電子巡更、管理與監控(物業運營管理、公共設備監控和小區門禁管理)、車輛出入與停車來進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進技術,實現家居生活設備設施和家庭生活環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監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適、安全、低碳,主要從家庭設備監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種探測工具和手段,對居家環境進行監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財產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探索的意義
智慧社區是一種全新的社區生態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它需要結合到社區民生服務、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和社區管理等一系列基層社會治理,進行創新建設。吉林市通過智慧社區的建設來重構社區新型管理和發展建設,結合存在的背景和發展的時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智慧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意義
智慧社區在吉林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和視角,縱然有理論研究和學術分析基礎,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原有的部分理論概念不能適應新型信息時代背景下社區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需要通過網絡背景下,結合網絡管理理論,依靠多元治理理論進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來說,就是結合時代和信息發展要求,進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務和管理為目標。
2.現實意義
智慧社區是社區的高級階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礎上,重構“線下”現實社區和“線上”虛擬社區的結合體。把政府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和個人等都囊括進智慧社區平臺上進行互動和協商,共同參與治理社區公共事務。
首先是,政府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建設一系列的智慧服務平臺,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區服務,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個社區的服務建設,及時提供社區的必要服務,通過技術化手段進行監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把社區資源全面整合,把社區的衛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電子商務都進行互聯共享,促進了社區的網絡化和服務化。
最后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激發了市場和社會活力,形成社區治理合力。通過打造現代化社區“智慧綜合體”,創造社區成員之間的溝通空間和平臺,從而為拉近社區成員之間的距離,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
通過此課題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的典型培樹的優勢和未來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意義,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化時代基層社區的科學管理。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20-01
一、治理的內容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中圖分類號:F291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8-0184-02
一、社區概念及其類型
所謂社區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們結成多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群體,從事多種社會活動所構成的社會區域生活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由一定的人群、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生產或生活設施、一定的組織和行為規范,以及居民的社區意識等等要素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實體,是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場所,是以聚落作為自己的依托或物質載體的。根據地域型社區劃分法,可以將社區劃分為城市社區、農村社區和集鎮社區。
二、社區自治的基本內涵
社區自治的含義可以概括為:社區自治是社區居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依法享有和實現自主管理社區事務的權利,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建社區體制,優化社區資源、完善社區功能,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物質和精神生活質量。主要包括七個方面,即人事自治、財產自治、財務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務自治、協管自治。
三、城市社區自治機制形成的制約因素
中國城市社區機制在實際形成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共同的制約因素:
1.政府社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政府社區管理體制是國家對社區普遍性治理的體制,是社區內部事務治理形成的基礎,它包括政府治理社區的組織構成、職能與權力配置。中國政府社區管理機構主要是條、塊設置,各級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街道層面的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塊,各級政府中與社區建設相關的職能部門為條,其中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機構是社區建設的負責單位。這一機構設置基本上能適應城市社區治理的需要,但是,在政府塊的層面,如何協調各個同時受上級職能部門指導的本級職能部門的社區管理工作是有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2.社區治理制度、資源和價值建設滯后。城市社區合作治理機制的形成需要制度、資源和價值的有效保障。由于城市社會結構變遷、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和社區治理的發展,目前的城市社區治理制度都處于探索、建立、調整的過程中,相對社區治理的需要來講還不是很完善。社區治理需要相應的物質資源支持,可是,中國社會建設總體投入長期不夠,社區建設無法獲得大量財政撥款,社區缺乏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力,社區內部公共物質資源有限,社區面向社會的資源動員能力較低,所以,社區治理尤其是自治所需的物質資源十分短缺,制約了社區合作治理的開展。社區價值是社區的靈魂,它決定方向、控制制度、制約行動、凝聚資源、創造成就。以人為本、和諧互助、全面發展、自由自主等價值的實現是社區合作治理的深層目標,社區決策要服務這些價值,社區制度建設要貫穿這些價值,社區居民要實踐這些價值,社區發展要實現這些價值。
3.社會力量參與不足。中國城市社區治理不僅限于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合作,社會力量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并且,它參與合作的程度直接影響到政府和社區的角色、功能定位。在三方合作中,政府主要負責對社區的普遍性治理和地方性治理的宏觀規劃、指導與規制;社區組織和居民落實國家的普遍性治理、具體組織社區的地方性治理;而社會力量主要直接參與社區專業化服務和公共資源的提供。社會力量參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為社區提供市場化服務,如物業公司的服務;專業化的志愿服務或非營利;提供資源或捐贈。但目前的情況是,由于非營利組織數量、種類和資源條件有限,社會捐贈文化和機制處于建構之中,社區內部組織募捐能力較低,社會為社區提供專業化公益服務不足,國家和社區不得不成為力不從心的社區服務生產者,影響到國家和社區治理角色的到位以及三方的正常合作。
四、創新城市社區自治機制
1.合理劃分社區及其規模。創新社區居民自治機制建設的前提是科學合理地劃分社區,依據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的實踐看來,社區的劃分方法和規模調整因地而異。過去居委會的運作狀態已經明確地顯示,如果將社區所轄區域定位于現有居民委員會,將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新整合,各類生活要素在狹小的空間內也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可能造成資源的浪費和損耗,也不利于新形勢下城市的整體規劃。如果將社區所轄區域定位于街道辦事處,則又有可能續展居委會的行政化,與街道辦事處融為一體,成為街道辦事處的附庸,社區自治的最終目標會有遭受夭折的危險。
2.明確社區政府職能。在社區自治機構體系構建的同時,需要轉變政府職能部門和派出機構的職能,明確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的責任,做到有所為和有所不為。
政府力量的有所為包括:(1)政府力量回歸本位,轉變力量行使的方向和明確行使的范圍。政府力量應主動調整自身與社區自治機構之間的關系,將現實中兩者的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調整為指導與協助、服務與監督的關系。(2)政府力量授權給社區自治機構。包含有政府責任和權力的讓渡,伴隨著這種授權的是實質性的財政支持和政策優惠。所授之權即讓社區居民真正能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權力。(3)政府應履行好護航角色。護航一方面體現為對社區自治機構的護航,政府應通過必要的制度約束其他社區組織對社區自治機構的侵權行為,為社區自治機構與社區居民的社區管理實踐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氛圍。另一方面護航更體現為對社區居民利益的護航,對社區自治機構的工作進行依法監督,防止社區管理事業的偏向,更要防止社區自治機構可能存在的對社區居民利益的侵害,保障社區居民的各項權利。
政府力量的有所不為包括:(1)社區自治機構的權力除自治權、監督權外,還有協助基層政府開展工作的義務。因此,要防止政府將協管變成“單管”,即變相地把行政事務全盤轉嫁給社區自治機構。即使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社區自治機構辦理,也需要遵循“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賦予社區自治機構必須的權力和提供必要的資金。(2)除對社區自治機構必要的依法監督外,杜絕政府對社區自治機構的各種行政性攤派事務和名目繁多的考核,嚴禁干預社區自治機構開展各項自治活動等。確保社區自治機構的工作更多地服務于社區居民群眾的實際需要,以培養和加強社區居民群眾對自治機構的認同。(3)嚴禁政府力量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社區自治機構的經費和財務,或強行上收、分成社區自治機構通過社區服務所得用于社區公共事物投入的經費等等。
3.完善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架構。(1)權力機構――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內每戶居民家庭最多派一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代表參加的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一權力機構。在實踐中,也可采取居民小組或門棟推選一定比例的代表參加的形式,但推選出來的人數和代表性應和戶代表參加的形式相差無幾。居民代表會議的基本權力包括:討論決議社區發展計劃;審議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財務收支情況報告、社區集體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對社區資產實行監管;制定和修訂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務和居民委員會的重點工作;對居民委員會、社區內工作機構及政府職能部門工作進行評議監督;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選舉居民議事會、居民委員會成員。(2)議事機構――居民議事會。居民議事會是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機構,其成員經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居民議事會受居民代表會議委托,在閉會期間和授權范圍負責居民代表會議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區自治事務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商議社區日常事務,組織召開臨時會議。接受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的監督。(3)執行機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居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以及居民議事會在授權范圍內的決議,向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負責,接受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議事會的監督。
4.建立經費預算和績效考核辦法,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水平。由各級政府提供社區公共服務項目,相關部門要制定經費預算和績效考核辦法,實行以事定費、以質定酬的公共服務經費核算和績效考核制度。鼓勵民間資金投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各級政府根據服務的質量,可視情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將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對社區公共服務投入的最低經費標準并形成正常的增長機制。
5.完善居民參與機制,提高居民的參與意識。完善社區自治機構體系和社區中介組織,給居民參與提供一個組織化的舞臺;同時完善社區居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給居民參與提供一個制度化的保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轉變社區居民的觀念,樹立“服務鄰里,服務社區”的理念,倡導創建學習型社區,以學習型社區作為公民參與的立足點,由此培養社區居民的團隊精神。
6.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制度。在政府項目資金、社區工作經費和居民公益設施中統籌解決社區社會組織的資金和場地,保證社區社會組織正常開展工作。
收稿日期:2011-06-18
作者簡介:張梅燕(1978-),女,江蘇豐縣人,講師,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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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社會責任 社區建設
Key words: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munity building
作者簡介:
1雷鳴,(1987-)男,河南泌陽人,中南大學2009級社會學碩士,研究方向:城鄉社會學
2張桂蓉,(1967-)女,湖南長沙人,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社區社會學,社會管理與社會政策
引言
社區建設,也稱為社區發展,現在已成為現代國際思潮,也是我國社會的熱門話題。中國社區發展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城市社區服務工作普遍興起與發展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而提出的社會學的一個基本概念。[1]提出這個概念的目的,旨在以社區發展為切入點,全方位加強社區建設,為和諧社會構建奠定堅實的基礎。進入90年代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原來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包攬的社會職能開始分化并逐漸回歸于社會和社區,社區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價值、功能等日益凸顯,社區建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機會。目前,社會各界關于社區建設的重要性已達成共識,現在努力重點是如何更卓有成效的開展社區建設。經驗顯示,社區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各種力量的參與。政府、居委會、駐社區單位、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等各種力量通力合作,在國內已形成了比較典型的社區建設模式。這些典型的模式無一不是各種力量協同努力的結晶。在這些模式中,顯而易見的是企業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及責任未能得到明確體現,因此,文章的關切是:對于企業作為一個在現在社會生活中有舉足輕重作用的組織在社區建設中應該履行的責任進行理論分析,探討企業參與社區建設的優勢,進而更好地明確企業對社區建設的責任,探索企業參與社區建設的有效模式。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在文章語境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如果企業在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義務的前提下,還承擔追求對社會有利的長期目標的義務,就認為企業是有社會責任的。[2]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改革前的企業辦社會并不是對等的。企業辦社會,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的產物,企業不是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經營單位,而且無視經營績效,企業本身應具有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等權利被政府取代導致以政代企;而政府的公共管理及服務職能卻由企業遵照行政指令包攬下來;企業參與社區建設、支持社區發展,是在解脫社會事務的沉重負擔以后,充分利用良好的社會和社區環境發展企業,積極參加必要的社區建設、管理工作,共建文明社區,為社區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這是企業與社區的一種新型關系。企業承擔社區建設責任的方式或途徑,主要以構建優良的社會公共關系、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建設的方式或途徑進行。
二、我國當下社區建設主體的邊緣化
社區是一定區域內的具有一些共同文化價值觀念的人群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我國目前的社區建設大多以法定社區為操作單位。在當前語境中,實際確定社區實體所首選的標準是地域界限明顯,至于成員歸屬感的強弱則是次要的。具體而言,社區在農村指的是行政村或自然村;在城市指的是街道辦事處轄區或居委會轄區以及一些城市新劃分的社區委員會轄區。[3]社區建設的實質是社區資源和社區力量的整合過程,即使社區中所有的資源和力量形成合力來共同建設社區。[4]社區建設要立足社區發展實際,因地制宜的建設和諧社區。
社區建設主體有政府、駐區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社區居民以及社區的居委會等。當前我國社區建設的一大困境是社區建設主體的邊緣化:政府在社區建設中的越位與缺位;居委會自身職責模糊不明;駐區企事業單位的缺位;社區組織的發展受到重重限制;社區居民漠視社區建設。
政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的作用應當是指導、引導作用。目前社區建設中政府意志不可小覷,有時甚至越俎代庖,把本應該由社區組織承擔的職責包攬于己身,沒有放權給社區組織和基層居委會。另外,政府囿于計劃體制下的觀念,有時會限制社區組織的發展。社區建設資金等社區建設亟需的資源,由于基層政府財政捉襟見肘,往往是力不從心,難以到位。
居委會是我國城市基層的自治組織。但是居委會在產生之初就是作為國家權力在基層的延伸即政府的“腿”、“腳”等形象出現的。而且社區建設所需各種資源,如人力、財力、物力等,居委會并不具備。同時,居委會的自治性質現在并未完全顯現,居委會的各種工作對“上”負責的意味遠甚于對“下”負責。這樣社區居民的滿意度就不成為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重點,而完全是為了完成上級交付的行政任務。居委會角色的混淆勢必導致社區建設步履維艱。
在改革開放之前,駐區企事業單位與社區基本上算是“一家人”,企業辦社會成為一種社區建設的基本模式,其時不存在駐區單位對社區建設的不在場。因為當時社區建設的所需資金等一些重要資源,社區的一個重要的來源渠道就是駐區單位提供的資金。但是自從改革開放后,駐區單位紛紛改制,國家為國企減負,提倡企業剝離社會職能,在市場競爭中“輕裝上陣”。同時國家又開始注重社區建設,但是凸顯的問題是社區建設的各種資源從何處來?現在企事業單位的當務之急是分清以前的單位辦社會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區別,企業要在新形勢下參與社區建設,發揮企業的獨特優勢,以嶄新的方式和形式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社區組織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主體,其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被廣大社區建設成功的國家所證明,其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政府觀念尚未完全轉變及對于培育社區組織沒有經驗等方面的原因,至此,我國社區組織發育緩慢,社區組織效能低下。社區組織的不健全,以及社區組織不能解決社區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問題,進一步導致社區組織對于社區居民缺乏吸引力,這樣就產生惡性循環。社區組織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主體未能發揮明顯作用,社區建設舉步維艱也就在所難免了。
社區居民原先一直處于單位制之中,單位包攬了居民的絕大多數生活所需,導致居民只知單位,不知社區。當單位制趨于解體,社區建設大力發展之時,社區居民并未完全轉變過來,保持著對社區建設漠視的慣性。目前,各社區的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熱情并不高,大多積極參與社區活動的是退休的、下崗的等群體,作為居民中社區建設主體的青壯年群體大多依托在工作場所,而完全不理睬所住社區的建設及發展。社區建設的最主要的主體、社區建設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卻完全漠視社區建設,由此可見社區建設的境況。
政府的力不從心、居委會的角色模糊、駐區單位的責任不明、社區組織的發育不良、居民的漠不關心等這些社區建設主體的集體邊緣化,導致國家大力倡導并給予穩定基層社會厚望之責的社區建設未能如約而至,現在社區建設的困境迫切需要社區建設的各主體協作起來,各自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能與完成自己的職責。
三、企業參與社區建設理論分析
從前面的社區建設主體的邊緣化可以看出社區建設存在的些許困境。我們的關切是:企業參與社區建設有何優勢?在社區建設中,企業何為?
(一)企業參與社區建設的理由及優勢
企業的作用包括: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是我國目前逐步走向成熟的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企業是社會生產和流通的直接承擔者;企業是推動社會經濟技術進步的主要力量。由于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作用重大,因此,企業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擁有和積累了許多資源,如人才、資金、先進管理方法等,這些資源皆可用于社區建設。
1.滿足公眾期望
從國際范圍來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社會對企業的期待越來越多,現在有很多人支持企業追求經濟和社會的雙重目標。或許“社會”這個概念對一些企業來說顯得飄渺,不如社區來得實在且可行。因此,企業參與社區建設也是社區居民對企業的期待。
2.增加長期利潤
大多數研究業已表明企業的社會責任行動不會影響企業的長期利潤。相反,有社會責任的企業能可靠地獲取較多的長期利潤,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所帶來的良好的社區關系和企業形象。
3.創造良好的環境
參與社區建設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和改善所在社區的狀況,這種良好的環境有利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4.擁有資源
當前企業與社區相比,企業無疑擁有社區難以匹敵的財力資源、技術人員和管理才能等,企業從社會獲得了集中資源,企業也因此理當承擔社區建設的責任。[2]
(二)企業參與社區建設的理論分析
公眾期待、企業自身利益考慮以及企業確實擁有較多資源等優勢使得企業在社區建設中必須有所行動、有所作為。
社區生活本質是社區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社區治理是社區利益相關者之間合作治理社區公共事務的過程。社區治理主體是包括政府組織、社區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企業、居民等的平等參與者;治理客體是社區公共事務;治理規則是社區成員認同的社區規范;治理過程表現為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互動行為的實體活動。社區治理主體的特征:多元性;平等性,強調各參與者是平等的,不存在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明確界限。[5]
企業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單位,社區建設是一個包括企業在內的各主體之間合作互動的復雜的系統工程。按照嵌入性理論的分析框架,企業的發展和社區建設的狀況是相互嵌入的。企業發展所需的人才、政策扶持、公眾支持、形象塑造、文化建設等無疑受到社區建設的影響;社區建設是各主體協調互動合作的過程,企業作為一個重要的建設主體,其對社區建設的參與,帶來的不只是資金等物質資源,還包括企業的文化、現代經營理念等重要的無形資源。尤其是企業和社區建設在文化的相互滲透、嵌入方面,甚至可以說企業文化和社區優秀文化是相互型塑的。
四、結語
雖然目前關于社區建設的概念尚無一個包括政府官員、學者、社區居民各方共同認可的定義,但是社區建設的實踐卻已風生水起。社區建設不只是某一個主體自己的事情,也不是某一主體可以單憑一己之力搞好社區建設。在社區建設場景中,企業在場已經在理論和實踐中證明是可行的、有效的。我國企業與社會責任的關系經歷了企業完全辦社會-企業剝離社會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三個階段,而當前在改革企業社會責任過程中,未免矯枉過正,導致大多企業沒有意識到自己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更不能理解企業在社區建設過程中自己的擔當。企業參與社區建設初露端倪,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及企業自身的成熟,企業將會更自主的、積極的、全方位的、多渠道的參與社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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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以來,我國政府不斷簡政放權,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逐漸改變為服務性政府,進一步減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在社會治療模式方面,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尋求一種多元管理模式,強調公民與政府互動,雙方共同管理,而對于社會基層——社區的治理則更多的放棄于民眾,并提出了社區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區自治模式,是解決中國社會和經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機構和民眾的策略,明確了治理主體,強調公共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公眾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重構啟示
對于基層社會治理而言,其在解決基層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也要積極維護社會的和諧關系,而這種和諧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會現實,調整社會治理模式。現階段,我國政府進一步強調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還權給民眾。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以來,我國政府大動作“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累積超過700項。在國務院的號召下,各地區各級政府也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幅度,社會活力空前迸發。簡政放權不僅是過去兩年的改革重頭戲,也將會是未來的重頭戲,而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也要“簡政放權”。事實上,行政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重構。但是,重構需要強大的理論指引,而“善治”理念給了我們較多的啟示。
“善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強調了通過有效的治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集體。“善治”對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進行了很好的闡述,具體來看:
(一)合法性質與法治狀態
即公眾和政府均對社會秩序和權威表示認同,并自覺服從。在基層社會治療重構中,我國政府也要保證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會大眾認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公眾深度參與
“善治”的基本原則是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等,同時強調民眾的深度參與性質。對于基層社會治療重構而言,民眾(社會組織)參與治理,要體現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兩方面。中國式的“善治”更加倡導政府和民眾,深層次的友好合作,這樣才能提高公民參與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
(三)公開與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過程中,關系公民和組織成員的直接利益事務要保證公開與透明。具體來說,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應告知民眾,政府、政策等治理相關信息,并給予公眾(組織成員)參與治理相關決策制定的機會。此外,也要重視民眾對公共決策的監督職能,進而保證管理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務優質性
“善治”強調治理的關鍵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是否優質、高效直接決定管理的成敗。同樣,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務的高質量,具體來說基礎建設、軟等都要保證較高的治理效果。民眾與政府的協作管理,將最大限度的突顯公共利益。
從“善治”理念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啟發,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集中體現為“還政于民”,完成這個過程也將提升社會自治能力。對于社區自治問題,我國應以培育自治能力為主,進而完成整個治理模式的重構。
二、基層治理模式重構——社區自治的治理路徑
重構社會治理模式其本質就是改革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對于社區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會個體要逐步實現“社會人”的轉變,這樣才能做好基礎社會自治與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動。在治理模式重構中,社區要盡快實現“政府主導”完成到“自治”的轉變,具體來說其治理路徑應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自治主體多元化發展
在社區自治中,需要對政府的職能、管理行為等進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規范性。在社區自治中,自治主體已經發生了改變,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區組織三部分,與傳統治理模式相比,重構后治理主體不再單一,而是出現了多元化發展。在社區自治中政府仍占有關鍵的主體地位,但是要保證社區的公民充分發揮其管理的職能。作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參與社區建設角色,將原有“全能政府”職能進行分解,讓各類社會事務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時,近年來一些社會非營利組織逐漸開始承擔起行業內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使得政府不必浪費精力管理紛繁的事務,社會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基層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來看,公民、社會非營利組織將作為政府的補充力量,在社區自治中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在社區自治主體向多元化轉變的過程中,還應完成以下幾個任務:
1.定位權力與關系。應構建新的現代社區組織結構,傳統的自上而下單向權利運行結構不能滿足合作、協商的多方管理關系。因而,要構建一種上下聯動的互動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體可以進行良好的合作、協商。定位權力與關系的關鍵是保證管理主體處于一種伙伴關系,多方主體可以友好的協商確定管理目標,這種多方認同的管理模式也將提高公共事務的效率。現階段,政府要“簡政放權”,提高社會非營利組織、社區公民的主體地位,共構建三者“鼎力”的社會組織結構。
2.加強社會非營利組織培育。社會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組織,應突顯其社會服務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各行業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業組織、社會非營利組織進行管理,而政府加強這些組織的培育,將極大減輕政府管理的負擔。這些組織屬于民間力量,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應鼓勵這些組織發揮出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社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社會服務內容主要為中介服務和針對兩部分,這樣能迅速解決問題,同時也能提升服務的專業性。
3.激發內各方參與社區建設熱情。社區自治的效果直接關系社區內每個個體,因而要廣泛調動社區內各單位的參與積極性,營造社區共建的氛圍。當前,我國社區內各單位參與管理的程度較低,且參與熱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參與率較低等。因而,在社區管理中,要積極宣傳社區共設的精神,鼓勵各方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同時,要完善制度規范,如政務公開制度、社區管理體制、聽證制度等,從而用制度規范社區自治。
(二)自治方式轉向復合型
傳統社區治理方式以“管制”為主,強調單一治理主體(政府)絕對的管制權,而在社區自治中要打破這種絕對控制的統一管理模式。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要體現出治理主體服務社會成員的理念,并不進行統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會個體的差異性。因而,社區自治的自治方式,應是服務、協調、回應等組成的復合型管理方式。社區自治方式要趨于復合型發展,可以運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種手段。
1.加強改革措施完善。社區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離不開各項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區改革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構建一套完整且規范的社區法律體系,使社區自治模式規范化、制度化,同時為社區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要完善社會政策,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注重公民的權益,促進社區治理向民主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