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意義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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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意義

篇(1)

隨著近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對經濟和社會的巨大推動作用日漸凸顯,于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漸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調整科技社會關系為對象的,其目的在于對科學技術工作實行法治,促進科技領域秩序的建立,最終實現科技發展的效益最大化?!靶б婕葢橇⒎ǖ某霭l點,也應是它的歸宿?!?/p>

一、科技效益優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

如果說,傳統的法律價值取向將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么,現代科技的立法則更加注重對科技效益的追求,這是由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從科技的性質來看,科學技術是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類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質手段,本質屬性在于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階級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而科技立法是通過直接調整人與人間的社會關系,從而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任何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調整的是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且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進而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科技發展的關系?!?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則應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進發展、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這是由其使命或任務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更確切地說,它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器。經濟分析法理學認為,任何法律現象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系為基礎,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有其經濟根源,利益需求構成了立法的內在根據,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強化這一訴求。

如果說一般的立法是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設置對社會利益再調整,那么科技立法不僅具有這一功能,而且還具有通過促進效益來實現利益的直接性。這主要是因為科技立法不僅要執行確認和維護現存社會關系(科技社會關系)的職能,還要擔負起促進科技發展的使命。所以說,一般立法是在“分配或調整”利益,而科技立法則更主要的是在“創造或產生”效益。這是由科技立法的使命或任務所決定的。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由科技立法的本質所決定的??萍剂⒎ǖ谋举|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萍嫉陌l展深刻地改變了社會生產力的結構和成份,它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了生產力的發展狀況??萍急旧碛袠O大的功利價值,這是其成為社會生產力的主要因素。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基于效益而產生的社會利益??萍夹б媸抢孀畲蠡那疤岷捅WC,沒有效益的保證就難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反之,為了追求效益,就必須發展科技,必須發展生產力??萍夹б鎯r值取向決定了“科技立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所以,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科技立法就是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立法宗旨,也反映了科技效益價值的立法導向。

二、科技效益優先在我國科技立法中的表現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的科技立法中被強化到極其重要的地步。這一價值取向在法律條文中被現實地表現為對科技和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支持”、“扶持”、“促進”等激勵手段是促進效益產生的有效手段。

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科技法律領域里的一部基本法,它顯示出了對促進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迫切“心情”,僅一部62條的法律,直接使用“鼓勵”一詞的條文多達14個,而間接帶有鼓勵詞意的條文如“支持”、“扶持”、“促進”等就更多了,甚至在同一法條中連續或者重復使用這些詞語。我國有著五千年的文明史,擁有豐富的詞源,為什么這部法律直接而又單一地頻繁使用這類詞語?這充分說明了該部法律的立法用意及其追求的價值取向。

根據法律規范后果的不同性質來劃分,法律規范可分為鼓勵性規范、保護性規范和制裁性規范。我國的《科技進步法》所采用的法律規范多為鼓勵性規范和保護性規范,而極少使用制裁性規范,所以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上“鼓勵”字樣就特別多。在立法原則上,表現為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國外科學技術界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關系;在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表現為鼓勵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和協作,鼓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技術產品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管理制度,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推進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化;在研究開發機構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單獨或者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開發技術成果,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者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經營,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技術信息服務和社會公益性的研究開發機構,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科學技術工作者方面,鼓勵在國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回國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或者以其他形式為國家建設服務;在科學技術進步的保障措施方面,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鼓勵國內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解讀《科技進步法》,不難發現,該部法律以法定的激勵機制為手段,通過各種方式,促進科技的發展,最終為經濟建設服務。效益導向是該部法律重要的價值取向。

該部法律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憲法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它為依據和指導,《科技進步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憲法中關于科學技術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成了《科技進步法》的立法向導?!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科學的條文就多達18條,其中,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激勵機制的憲法淵源;《憲法》第14條,將科學與經濟、社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效益優先價值取向的憲法淵源。

科技進步法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現實原因。當前,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它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正如同志曾經在全國科技大會上的講話指出:“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是當前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鉀Q這些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科技的力量。”因此,發展科學技術成為解決經濟建設中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

三、科技效益優先的必然要求

(一)最佳效益原則

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要用最佳效益原則來解決科技立法中的其他價值沖突。

社會關系既是復雜的又是簡單的。說其復雜是因為多元主體對同一利益的不同需求,說其簡單是無非就是為了一個利益。而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的法律,不可能完全協調好所有的關系,它只能用最佳效益原則來解決立法中的其他價值沖突。

在科技立法的價值體系中,效益價值居于優先位階,是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價值標準。這就是,立法體系這一總制度框架須以效益為優先價值來決定權利、權力等法律資源的配置;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設定和落實,須以效益為優先價值來引導資源的個體配置;效益與公平沖突時,為了效益之價值目標,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暫時作出必要的自我犧牲??萍剂⒎?,效益和公平的法律價值取向只能是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效益原則是科技法律的最高原則?!白罴研б嬖瓌t是解決價值沖突的核心原則?!?/p>

(二)雙重使命責任

確立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不僅要擔負起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法律職能,還要還擔負起發展科技、促進社會生產力、提高效益的雙重使命。

科技法律作為法律大家族中的一個部門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但也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和作用。它通過對社會行為模式公開而又明確的預先規范設置,從而對社會關系加以確認、調節、整合、制裁、制約、組織和引導,避免了社會行為的盲目性、偶然性和不可預見性,排除影響效益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保障效益的提高。

但是,科技立法不僅要執行確認和維護現存的社會關系(科技社會關系)的職能,還要擔負起促進科技發展的使命,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勵、獎勵合法行為的方式來調整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所以調動各種利于科技發展的積極因素、強化人們的合法行為、鼓勵人們積極投身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成了科技立法的重要任務。

(三)最佳運行模式

篇(2)

我國的技術市場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經濟現象。它既是在我國經濟發展脫離計劃經濟的軌道之后,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以技術是商品為前提下,開始孕育、萌芽、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生產要素市場;也是以推動技術商品的市場化為已任,繼而與信息、資本、人才等生產要素市場的有機結合與互動,促進技術轉移和推進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社會主義生產要素市場。

一、我區技術技術市場發展的現狀

寧夏技術市場從1986年起步,已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1986年至2000年,全區累計登記技術合同1.11萬份,合同成交金額4.51億元。2004年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及國務院整頓行政審批事項的深入,作為技術市場管理體系核心工作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已不作為行政審批保留事項。技術市場已不具備真正意義的管理職能,管理體系也沒有了實質內容。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管理隊伍的生存也面臨著危機。2005年以來合同登記數量逐年下滑,對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做用越來越小。

出現這種情況,既有客觀原因,也有技術市場本身的觀念、素質、硬件建設、資金條件、服務水平等因素。如何改變這種局面,是擺在技術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面前的難題。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加快技術市場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全區科技發展水平。

二、技術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區技術市場從建立以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我區的技術市場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與外省市相比,在市場發展程度、市場運作機制、從業人員的素質標準,特別是在實現技術轉移、促進成果轉化速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方面還有很大差距,尚未發揮技術市場在自治區自主創新中的作用,還不能滿足自主創新的需要,必須探討在新形勢下的創新發展之路,使其更加充滿生機和活力,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主要表現在:

(一)環境建設不適應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

①技術市場管理服務機構不完善,技術市場管理職能不明確。全區僅在自治區一級有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其它市縣均未設立管理服務機構。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名存實亡,人員減少,多為兼職,致使技術市場監管不到位,不規范的交易行為也普遍存在。②在技術市場建設專項經費投入少,幾年來自治區沒有撥付技術市場工作經費,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很難做深、做細,嚴重制約著技術市場的發展:③缺少相對穩定的隊伍和較固定的經營場所,全區技術市場專業人員數量較少,業務素質較低,服務水平不高,這與新時期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保障技術市場發展的法律政策體系有待完善

迄今技術市場運行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有國家頒布的《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以及自治區的《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由于技術市場不斷發展的需要,自治區的有關政策法規逐漸不適應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國內部分省市對相關法規進行了重新修訂,在扶持技術市場發展上有了更多的優惠政策,加大了落實力度,極大地促進了當地技術市場的發展。而在我區技術市場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在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政策有收縮的趨勢。

(三)缺乏有效地宏觀管理和指導,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須進一步明確

技術市場監管體系缺乏明確定位,沒有具體部門負責,呈弱化趨勢。技術市場管理部門的合法身份與技術市場相關的工商、稅務、質檢、技術監督等部門監管職責分工不夠明確。技術市場發展缺乏有目標的管理和整體規劃,缺少監管制度,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與條件。這一點在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表現得尤為突出,機構改革編制壓縮,技術市場管理隊伍不穩定。

(四)技術市場發展滯后,技術中介總體水平不高

技術商品及其信息的流通不暢,以中介咨詢服務為主的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緩熳,而且只限于日常工作,在科技中介、在專家評價、市場調研、總體策劃、系統服務上考慮甚少。技術經紀業起步較晚,擁有技術經紀資格的人員為數很少。技術交易基礎設施和經營服務功能不完善,技術信息傳播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程度不高、未能形成系統。

(五)技術市場區域發展不平衡,市縣及農村技術市場建設亟待啟動

自治區級技術市場發展具有一定的基礎,但各市縣技術市場發展滯后,全區各市縣均未建立較規范的技術市場,農村技術市場更是空白。限制了先進實用技術通過市場機制向當地轉移擴散的進程,成為制約農民增收和當地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加快寧夏技術市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政府對技術市場的宏觀領導

對技術市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是科技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要負起對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的責任,建立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手段與條件,與工商、稅務、質檢、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系機制,加強分工協同配合,齊抓共管??萍夹姓块T要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管理,完善技術合同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技術合同審查和認定程序,提高工作質量,保證政府扶持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推動技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建立有利于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法規環境

在繼續深入貫徹《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基礎上,根據我區的發展實際和現實需要,盡快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完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規范技術交易行為、保護技術交易者權益的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編制《寧夏技術市場發展規劃》,明確今后一個時期我區技術市發展的方向和目標。

(三)積極培育農村綜合技術市場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求。以服務“三農”為重點,結合工業強縣,推動縣級農村綜合技術市場的建設。疏通技術轉移通道,加快優質技術商品的流通和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向農村轉移,加強農村綜合技術市場監管,杜絕假冒偽劣技術流向農村,維護農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培育農村綜合技術市場作為縣市科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不斷完善技術市場的功能和職能

加快技術交易服務平臺建設,推動“網上技術交易服務平臺”發展,不斷完善寧夏網上技術市場的建設,形成與各地相聯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體系。加快信息的傳播速度,創造技術市場主體平等獲得信息的條件,有效降低技術交易成本,提升整體水平。促進技術市場成為共性技術擴散的載體,各技術市場要將承擔政府采購推廣共性技術作為重要職責,利用政府采購的引導效應。帶動一批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重大共性技術的開發,轉化一批共性技術,提高和改善企業或產業的競爭力。

(五)進一步落實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扶持政策

篇(3)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把科學技術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加強應用研究并重視基礎研究,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實施科教興市戰略。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以下簡稱科技)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科技進步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科技進步工作。市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協助科技行政部門共同推進本市的科技進步工作。

第五條科技工作者應遵守職業道德,大力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全社會都應當增強科技意識,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風尚。各級人民政府應提高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提高公眾的科技文化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科協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科普事業。

第二章科技開發與推廣應用

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的科技進步發展戰略,制定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萍夹姓块T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要求,科技項目指南,制訂年度科技計劃,選擇對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研究項目,組織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抓好農業適用先進技術的研究及其相關技術配套工作,大力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發展高產、優質、高效、低耗的現代化農業;保障和改善農業科技進步的基礎設施建設;穩定、健全農業科技推廣網絡,鼓勵各類科技推廣組織和個人依法進行農業技術承包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建立和健全農科教、科工(農)貿一體化的全程服務體系;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群眾性科技推廣服務組織。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特點,在科技投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人才培養、提高職工素質和技術標準、質量指標等方面制訂具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體,扶持企業開發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有市場前景的產品。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貿易和技術服務,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有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所需資金、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措施,優化城建配套設施,充分發揮在本市的科技、人才優勢和區位優勢,加速培育上規模、上檔次的高新技術企業,提高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杭州高新技術產業向更高的層次發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擴大出口,推動科技交流與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與境外的科技界開展合作和舉辦科技刑只帷⒄故凈帷⒄估闌岬然疃?;支持企覝祀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韩I鰨窗旎蛄旄咝錄際跗笠?。?lt;SPANlang=EN-US>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堅持引進和自我開發并重的方針,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用高新技術嫁接改造傳統產業,逐步建立新興支柱產業。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大力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各縣(市)、區也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實際,因地制宜地開發高新技術項目、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對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受理、審核、認定工作。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科技投入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其年增長幅度應高于各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市和縣(市)、區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按同口徑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應不低于百分之四和百分之三。

財政科技經費應當主要用于對本地區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導向性科技項目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項目。

財政科技經費實行??顚S?。財政、審計部門應對科技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在財政科技經費中建立杭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技術創新和創業輔導,資助開發高新技術,資助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技術合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科學技術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企業增加對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的研究開發經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的支農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中應有一定比例用于農業科技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十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發展風險投資事業,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等各類投資者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符合條件的風險投資企業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應逐年提高用于科普的經費。市財政每年應安排人均不少于060元的科普經費,縣(市)、區財政每年應參照市的標準安排人均科普經費,專項用于各地區的科技普及、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合資、合作或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來本市投資,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境內外企業界、金融界、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本市的科技發展事業。

第四章科技創新與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以市場為導向,合理配置與調整科學技術資源,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建立高新產業和傳統產業公共技術平臺,研究開發產業共性與關鍵性技術,服務中小企業,提高本地區的科技創新能力;有計劃地建立現代化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加強信息資源平臺建設,為科學技術信息的社會共享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開發體制。企業可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大專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為技術依托,建立多種形式的技術開發聯合體,有條件的行業、企業應建立獨立技術開發機構。建立、發展和完善各級技術開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和重大裝備國產化基地。

第二十五條農業研究開發機構,有關高等院校和從事農業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要以發展高產、優質、高效、低耗農業為重點,加強對農業新技術、新產品的攻關和研究,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和推廣,積極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經濟合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創辦民營科技開發機構,發揮其在推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創造有利條件,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技術交易機構、科技評估咨詢機構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科技中介機構與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等服務機構和投融資機構協調配合,為科技創新的全過程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資助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的孵化企業。專項資金由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經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批準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孵化企業,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科技考核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全市科技進步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度。全市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實行分級負責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檢查,并對縣(市)、區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檢查。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重視軟科學研究,加強政府決策體系建設,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扶持科技信息咨詢產業的發展,推進科技信息研究及服務手段的現代化。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統計法規的規定確保科技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功能。

第三十二條各級科協和學術團體應積極組織科技工作者參加學術和技術交流,參與科技重大項目的咨詢和決策,培養專門人才,普及科技知識,開展科技咨詢服務,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重視并規范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科技經紀人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政策,鼓勵在國外工作和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本市工作,并在住房、醫療保健、配偶和子女的隨遷等方面給予照顧。

鼓勵引進、聘請國外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參與本市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積極組織本市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赴國外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知識。

第六章科技進步獎勵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切實采取措施,改善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條件,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對在科技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對優秀的科技進步項目以及在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科技工作者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確保社會力量對科學技術獎勵有序運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單位或個人依法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興辦企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對在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新產品研制、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過程中作出重大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八條對在縣以下基層從事農業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增發崗位津貼或上浮一檔職務工資的待遇,對其中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發給退休費。對在農業技術開發與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應根據其工作實績,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九條對科技工作者完成職務技術成果或履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從所獲得的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十條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者合理流動的機制,引導科技工作者有序流動,保護企業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萍脊ぷ髡咴谕瓿杀韭毠ぷ骱筒磺址副締挝患夹g權益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業余從事科技服務活動,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在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科技項目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

(二)挪用、截留、克扣科技經費;

(三)、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合理化建議;

(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申報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待遇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

(二)無故扣壓科技工作者應得的榮譽證書、獎金或報酬,打擊迫害科技工作者;

(三)泄露國家技術秘密;

(四)在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中,因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篇(4)

“十一五”以來,為了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我國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十幾個法律、辦法和規定。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適應科學研究規律和科技工作特點的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科研課題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建立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評估和監督管理機制,提高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建立面向目標的追蹤問效機制。作為國家科技計劃經費預算來說,是加強經費管理和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的核心內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者從事財務管理工作以來,一直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預算的編制工作,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結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就做好國家科技計劃經費預算編制工作談談個人淺見,期望對編制國家科技計劃經費預算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國家科技計劃預算編制的準備工作

我國的科技計劃主要包括:基礎研究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政策引導類計劃等。因此,編寫國家科技計劃預算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充分了解《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熟悉國家科技發展方針和政策,對國家科技計劃中每個具體計劃類型的定位和發展目標要心中有數,知曉國家各個計劃的財務管理辦法和規定。

第二,從思想上認識科技計劃預算編制的重要性。經費預算是課題經費資助額度核定的重要依據,是課題順利執行和實施的前提,是提高國家財政使用效率的保證,合理、規范的課題預算決定了資助經費將盡可能保障課題所需經費。

第三,了解課題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考核指標、研究周期、參加單位、參加人員等內容。分解課題研究內容下所要完成的每一項工作,及每項工作所用到費用,熟悉研究中所用材料的種類、數量、單價等。

第四,預算編制涉及財務、管理、科研等專業知識,預算編寫前要明確各方的分工,協調好各方關系,及時進行溝通。做到密切配合,分工協作。

二、國家科技計劃預算編制應遵循的原則

預算編制應當結合課題研究、開發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預算,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第一,目標相關性原則。課題預算應以課題任務目標為依據,課題預算的額度要符合課題任務需要,課題內各任務、研究內容之間經費分配合理,符合各項任務的性質、工作量等特點,有利于課題內部資源共享與任務協調,有利于課題總體目標的完成。

第二,政策相符性原則。課題預算應符合國家財務政策和各計劃經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課題任務符合計劃定位和計劃專項經費支持方向,課題各項支出符合有關財經政策。

第三,經濟合理性原則。參照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以及我國的國情,課題預算應與同類科研活動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慮創新風險和不影響課題任務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預算編制

(一)明確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

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開支是指財政專項資金中用于科學研究、開發活動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開支范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其他費用等。

(二)開支范圍內分項預算

1、設備費。是指用于本課題研究必須購買或使用的儀器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可以購買,但是不要預算太多,大型儀器設備不宜購買,否則會質疑課題申請單位支撐條件是否滿足完成課題需要。確需特殊或大型儀器設備的可以共享或租賃方式解決。要注意設備購置與研究任務的相關性、設備預計的利用率、設備購置前后共享的可能性及購買數量和價格的合理性。

2、材料費。用于科學實驗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包括消耗品(試劑、氣體、化學品)、實驗動物、原料等,需要在材料費預算明細表中填列預算總數,并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數量、價格的測算依據;大宗及貴重材料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消耗數量過多或單位價格較高、總費用在5萬元及以上的材料,大宗及貴重材料需要在材料費預算明細表中填列材料清單,并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該材料與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以及數量、價格的測算依據等。要注意材料費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及大宗貴重材料與一般材料預算比例的合理性以及預算材料種類、單價和數量的合理性。

3、測試化驗加工費。對于總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各項測試化驗加工項目,在預算說明書中應詳細說明其與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選擇的測試化驗加工單位的理由以及次數、價格的測算依據等。要注意測試化驗加工內容與研究任務的相關性以及測試化驗加工單價和批次數量的合理性。

4、燃料動力費。是指研究任務中需要使用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以及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時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注意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使用費、房屋占用費,以及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不得在燃料動力費中列支。

5、差旅費是用于本項研究所發生的差旅費用。因研究任務發生的差旅費用、參加與研究任務相關的學術會議的差旅費用可以列入差旅費預算,但應合理安排出差任務內容、人次和時間,且應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差旅費測算依據,包括出差人次、標準等。任務中有科學考察內容的課題,可以在差旅費中列支科學考察費,應在預算說明中詳細列示科學考察任務地點、次數、參加人次以及標準等測算依據。要注意差旅費總額及普通差旅費的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的合理性。

6、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費應該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擬舉辦會議的規模、次數、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以課題名義舉辦的與研究任務有關的會議(如咨詢會、交流會、驗收會等)支出可列入會議費預算,但應合理安排會議內容與次數。課題承擔單位發起舉辦的學術會議,一般不應由課題專項經費列支,如果學術會議的內容與課題研究內容關系密切,也可由專項經費列支,但是數量不宜過多,且應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預算理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該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擬開展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情況。包括活動類型(出國考察或來華交流)、時間及必要性,并考慮合作交流目的地、天數、次數和人員規模的經濟合理性。要注意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課題組成員出國考察和邀請外國專家來華訪問經費預算的合規性及其與課題研究內容的相關性。

7、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支出內容要與課題任務密切相關,且應在預算說明書中說明與課題研究開發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并詳細列示測算依據。其他經費預算的原則是課題任務需要,測算依據合理。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每個計劃申報說明中都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和界定,在此不一一贅述。

四、應該重視的幾個問題

第一,科研課題預算編制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自身科研工作的實際,結合每一個具體課題所要做的具體研究內容,以科學的態度提出預算需求,合理的測算依據,體現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在預算評估評審工作中,也是從科研的實際需求出發,客觀公正地做出評估,使國家的科研投入能發揮效益。預算編制的合理與否決定了資助經費核減的程度。

第二,預算編制的依據來自任務目標和研究內容,也是研究內容的細化,需要科研人員對具體內容進行分解,具體到科研工作實際實施過程的每一項工作,只有這樣,預算編制工作才能做到細致、周密。在課題申報中,部分人員只重視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撰寫,輕視課題預算書編制,使得預算編制往往過于籠統,考慮不周密,理由說明不充分,嚴重影響了預算的編制質量,為課題順利執行和經費開支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往往出現需要開支的費用沒有預算而不能開支,影響課題執行的局面。

第三,預算說明書是課題經費預算申報書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報中應必須按照規定格式、內容等要求詳細填寫;預算說明書中各科目測算依據應詳盡準確,預算理由應充分合理;預算說明書中預算數據應與預算表中數據保持一致。

第四,課題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編報相關單位研究經費支出預算明細,其他承擔單位應該分別根據所承擔研究任務的實際需要編制經費預算,并由課題第一承擔單位進行審核匯總后,通過管理系統進行課題預算申報書的填報,并在預算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各承擔單位分別承擔的任務、預算和安排理由。

第五,預算編制中容易出現混淆支出科目的幾種情況,一是課題組成員參加國內學術會議發生的費用,應列入差旅費預算,而不應列入會議費預算。二是課題組成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發生的費用,應列入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預算,而不應列入差旅費或會議費預算。三是課題組舉辦國際會議的費用,若已經列入會議費預算的,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預算中不應重復預算相應的支出。四是課題組舉辦咨詢會發生的咨詢費應在專家咨詢費中列支,不應在會議費中重復支出。

科技計劃預算編制是一個需要多學科協作完成的復雜工作。需要認識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是編制預算的前提;了解國家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和做好預算前的準備工作是做好本項工作的基礎,預算編制的原則是編制預算的指導思想。只要堅持以上幾點,將對做好科技計劃預算編制大有裨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主席令第82號)[Z].

2、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Z].

3、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Z].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06]56號)[Z].

5、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59號)[Z].

6、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60號)[Z].

7、財政部,科技部.總裝備部關于印發《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63號)[Z].

8、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428號)[Z].

篇(5)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篇(6)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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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4-0199-01

近年來,創辦研究型大學越來越成為眾多高校的辦學目標。研究型大學,是指以知識的傳播、生產、應用為中心,以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養高層次精英人才為目標,在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和科教興國戰略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學。重視科學研究并在研究上取得相應成就,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根本特征。因此,如何做好制度保證和政策引導,促進研究型大學科研工作協調發展,成為相關科研管理人員必須思考的問題。

一、理工科高等院??蒲泄芾砉ぷ鞯膬热?/p>

理工科高等院??蒲泄芾砉ぷ鞔笾路譃槿齻€方面:一是科研項目申報,二是科技成果總結與集成,三是科技成果轉化。

對于高校的科研工作來說,項目申報是整體工作的生命線。沒有科研項目的穩定來源,缺少高水平、高層次的項目支持,高校科研工作便成為一紙空文。

科技成果的總結與集成是高??蒲兴降闹苯芋w現。所謂科技成果是指人們在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活動中,經過實驗研究、設計試制或調查考察后,所得到的經過鑒定的、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結果。[1]高校承擔的任何計劃、項目,最終都要以不同類型的科技成果呈現在公眾面前,接受同行專家、項目下達單位的評測。

隨著當前各類高??萍紙@的誕生,加之成果轉化的社會化運行,高校自身進行成果轉化的功能已逐漸弱化,因此,本文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不進行過多討論。

二、工作現狀

隨著《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實施,近年來國家及各地各部門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國家財政科技投入以20%的年均增長速度穩步增加,高??蒲许椖可陥蠊ぷ饕灿瓉砹穗y得的機遇,科研項目規模大、層次高,科研經費較為充裕。在科研經費的保障下,高??蒲袌F隊建設得到加強,儀器設備等科研環境得到改善,學科建設更加完善,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顯著提高,高??蒲腥藛T的工作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

國家在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時,對科技成果的要求也不斷提高,進一步強調科技成果的原始創新和集成創新,強調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政策導向下,高??蒲谐晒愋透鼮樨S富,研究水平進一步提高。例如,“十一五”期間,我國學者發表的國際科學論文總量由世界第5位上升到第2位,被引用次數由世界第13位上升到第8位;我國發明專利授權量上升到世界第3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25.7%,授權量年均增長31%[2],這其中,高等院校特別是研究型高校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重申報,輕執行。由于項目申報直接關系到經費投入,因此從管理部門到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時高度重視、認真策劃、精心組織。而在項目批準立項后,管理部門職能失效,項目執行過程往往出現規劃不科學、進度不明確、經費使用不合理等現象。當項目結題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拿不出突出成果,東拼西湊、敷衍了事,這種工作態度對于高??蒲泄ぷ鱽碚f是致命性的。

二是重項目研究,輕成果集成。在筆者的工作實際中,經常遇到部分科研人員缺乏對科研成果的梳理總結和集成,潛意識將自己所承擔的科研項目獨立分開,不能準確凝練自己的研究方向,也無法突出科研團隊科技成果的系統性,最終影響了研究水平的體現。以國家科技獎勵為例,其所獎勵的成果本身,皆是科研團隊長期積累、高度集成的系統性優秀成果,并不是某項單一的科研項目所能完成的。

四、工作探索

為了促進研究型大學科學研究工作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當前高校科研工作發展現狀,針對其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做以下幾方面探索。

一是繼續加強科研項目的申報工作力度。及時掌握科研項目申報信息、充分領會科研項目政策導向,科學論證、精心策劃,提高科研項目申報的命中率,牢牢把握科研工作生命線。與此同時,要制訂相關制度,加強對科研人員在申報項目時的培訓,尤其在預算編制、進度安排、結題驗收等過程中的支持與督促,保證科研項目的完成質量。

二是在加強科研項目申報力度的基礎上,提高科研人員對成果總結重要性的認識??蒲泄芾聿块T要深入了解科研人員所承擔的項目情況,引導科研人員對相對獨立的項目進行梳理總結,幫助科研人員對已有科研成果進行集成,力爭系統反映科研人員較高的研究水平。

三是增強培育重大科技成果的意識。重大科技成果是高??蒲兴降淖钪苯芋w現,它的產生有著相當長的周期性和偶然性。由于科研項目是對未知或不確定領域的探索,重大科研項目的進行存在無法產生重大科技成果的潛在風險。為了將這種風險降至最低,科研管理部門與科研人員應該有意識地對科研項目進行跟蹤,及時排除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障礙,為重大科技成果的產生提供最佳的培養環境。

對于研究型大學的科研工作來說,通過對于不同發展模式的探索,最終都應形成:項目申報、科學執行、成果突出,成果反哺項目的良性循環,實現科研工作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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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學術界探討的比較少的一個領域。舉證責任問題的以侵權責任的構成為源頭,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由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所決定(注1)。因此研究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對于確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侵權行為或物件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何種規則和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責任(注2)。我國民事侵權法一般把歸責原則分為三大類: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注3)。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故意或者過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注4)。公平責任,又稱為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給予適當補償(注5)。上述三種歸責原則均為我國的民法所確認。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存在一種特殊形態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這種歸責原則所確定的責任構成要件方面,以及過錯推定責任所具有的制裁、、預防、確定行為標準等功能方面,同過錯責任原則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注6),提出主張的一方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相對方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過程中采用了“推定”的方法。所謂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推出未知事實的一種判斷方法或者判斷過程。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一方面由于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的概念,隨著、、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現有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于過錯推定認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另一方面,從加害人的角度來看,加害人更了解損害發生的原因,讓其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查清事實從而決定責任的歸屬??梢娺^錯推定原則適用的本身是在減輕提出主張一方的舉證責任,而加重相對方的舉證責任,這同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通行原則是相背的?;诖耍m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前提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即只有法律規定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才可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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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設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管理和調配關于科學技術項目的眾多內容,法規內容規定在《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清晰的記錄了關于重大科技決策事前評價機制的相關內容,在實施重大科技決策的前提是必須嚴謹收集相關專業研究人員的相關建議。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法還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管理控制,這種方式有效的推動了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成為不斷完善和提升我國科學技術的重要方式。就當下我國重大科技決策評價體系的情況來看,事前評價體系相對完善,但是事后的評價體系相對缺失,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造成了阻礙,也影響實際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因此需要不斷的充實和規則細化,進而實現更加深入的發展研究。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雙重功能

 

客觀科學的觀察重大科技決策工作性質,是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權力的一項專業職能,通過正確的形式職責范圍內的權利,不能夠有效的影響公共事業的發展,也會產生相對應的變量關系。從公共權益到社會事物的產生、發展到結果,都涉及到決策職能的參與,在實際的權利關系中會產生相對應的義務和責任,者正是重大科技決策的功能。根據國家制定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于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的若干意見》 等相關法規確定了重大科技決策的實施工作內容,并且進行了制度的約束和科學的管理,進而促進了體系的完整。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先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事后評價機制的體系構建,不斷完成雙重功能的工作職能,是未來公眾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前提條件。首先,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具備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功能,還能夠同時兼備執行的權益。其次,重大科技決策是公共權力的一種決定性的行為,也是一個決策的過程,通過這個評價體系可以確認執行重要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缺失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混亂

 

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的建立還存在阻礙因素,可能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紕漏,因此展開關于事后評價體系的相關研究工作,主要是為了降低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目前,我國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構建還存在缺失,主要的問題涉及到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出現了混亂的局面。不同的地區會選擇不同的事后評價方式,收集信息的途徑也存在差別,主要是源于對信息數據收集的需求不同,另外對待評價認知的感受也不同。根據地區之間存在的經濟、文化發展速度進行區分和評價也可以發現,不同地區間對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標準存在區別的待遇。比如一些城市會利用抽樣、跟蹤和綜合評估 的方式進行評價,但是也有些地區選擇民意檢驗,或者是根據時展的背景進行階段性的總結,以及具體工作操作和利益收益等內容的監管和審查,再參考政府內部職能行使的監督功能等。對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沒有具體的信息收集標準和制度細致規劃,都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混亂的局面,而影響未來整體局勢的發展。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選擇單一

 

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選擇比較單一,會影響實際的體系內部運作程序。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主要是為了判斷具體決策實施過程中是否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具體概念的制定是在事后評價體系驗證和審核之后確定的條例。關于重大科技決策實際產生效果的基礎就是采取具體的方式進行干預和理順,提出建設性的實踐措施滿足操作評價體系的內容。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能夠為具體的決策方式進行篩選和審核,可以剔除當中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是不適合的決定,阻止可能發生的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事后評價體系的支持下才能夠實現對自主認知的約束和管理,進而實現提升工作質量的需求。以上事后評價的方式介紹都是決定多元化重大科技決策的根本性元素,也是位置法規平衡和科學的主要前提。然而,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會出現阻礙的因素,單一的制度會影響實際的工作質量,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失誤。

 

(三)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程序的內部規制失范

 

另外,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機制的內部程序也存在問題,由于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會造成實際的工作效率降低,質量不符合標準等問題。關于重大科技決策的評價工作存在信息內容上的閉塞問題,不能正視和發現信息中存在的問題,就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缺失,也阻礙了正常的程序流轉,會影響評價的透明程度。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程序中設計到一些非常專業的理論性研究課題,因為沒有生動和簡單的理解方式,造成評價的具體工作難以進行,而且還存在價值體系和評價觀念上的差異。匆忙的總結和討論得到的只能是簡單的評價意見,而實際的意見對于工程的內容并沒有指導和批評的作用,也會導致人們錯誤的認識自身的不足,或者是忽略自己存在的問題,這種方式與評價機制的真正工作意義的背道而馳的。事后評價機制是針對于重大科技決策整體流程實施完善的,在系統的過程中確實相對完整的細節或者是內容,會導致實際的評價機制出現制度上的空缺,最終將影響工作的最終成果,也會導致在未來工作道路上鋪設其一道道關卡。

 

三、內部行政法視角下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的完善

 

(一)在決策系統內部細化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標準

 

不斷的完善機制本身是嚴格要求事后評價體系的關鍵,也是未來更好發展工作本質的正確途徑,也是提升工作質量的重要工作方向。針對決策體系中的內部職能進行細致的劃分才能夠確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制度標準,具備了完善、科學、合理的工作指導標準才能夠推動實際的評價工作,提升工作的質量,進而實現完善工作質量的目標和要求。事后評價的方式主要是為了完成對工作制度的完善工作,從基本的決策審核目標出發,觀察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條文規定,是否具備操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并且能夠公正、公平的完成事后評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關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工作具備專業的公式,根據公式進行決策的打分可以確定決策的實際分數。公式如下:

 

S=

 

公式中的n表示合法的指數,fi表示每個項目的分數,m表示的是合理性的指數,而fj表示的是每個項目的分數。其中,表示具有可以操作性質的數值有1表示,而fk就具體的表示每個分數的數值,s表示的就是總結的三個項目的分數總值。

 

(二)在決策系統內部綜合選擇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

 

另外,從內部行政法的視角觀察如何完善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還需要從根本上確定評價的主體內容,也就是在決策的系統中找到可以綜合進行選擇的主體內容,并根據實際的評價的因素進行評價,確立正確、科學的觀點。在進行重大科技決策的過程中應該考量到實際的工作需求,通過對主體內部環境和外部因素的雙重考量進行評價和判斷,確定實際存在的制度制定主要因素、工作實施的主要因素,以及決策關系中存在的眾多關系層面因素等等,進行客觀、合理、科學的評價。因此,評價機制的內容需要確定綜合環境下因素考量的眾多內容,然后進行聯合方式的評估和界定。

 

評價機制的內容是建立在上下級關系基礎之上的,所謂上下級關系即制定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制定和實施評估內容的體系 ,這種體系的構建主要是為了進行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實際的工作內容切實有效的進行,也確定評價內容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另外,還需要進行“背對背” 的評價方式,背對背的形式主要是為了實現客觀的評價,保證評估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也明確評價結果真實有效。

 

(三)制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程序性規范

 

為完善行政法視角下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還需要制定相對完善的事后評價程序,并且保證程序的穩定性和規范性,進而實現對重大決策的有效推動和監督價值,也為促進我國社會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奠定良好的基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斷的完善重大科技的決策事后評價制度,能夠推動我國科學技術工作的發展,還可以促進整個社會文明的進步,進一步強化我國公共科學計劃的制定、實施和完成,這也是實施事后評價工作的重點需求。

 

四、結論

 

篇(10)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070-02

一、引言

科技領先是國家經濟領先的先決條件。在2016年全國科技創新大會暨兩院院士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科技是國之利器,國家賴之以強,企業賴之以贏,人民生活賴之以好。”做好科技工作是快速提升綜合國力的需要。近年來隨著國家不斷加大科研經費的投入,各科研院所承擔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都得到了迅速增長。把握住良好的發展機遇,使科研項目按照計劃有力實施并取得預期的成果,需要對科研項目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計劃管理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手段。

二、項目計劃管理的內涵及意義

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往往采用“項目”的形式。而計劃是實現工作目標的支持系統,在項目管理中,計劃提供了實現項目目標的系統的線路圖,將項目戰略層面的目標轉化為可操作的方法。在制定項目計劃的過程中,需首先分析要達到的工作目標,判斷現有的技術水平,找出影響目標實現的決定性因素,分析擁有的資源(人、機、料、法、環等),提出在項目周期內各層級的目標及實現的關鍵措施,并合理地預測、干預風險,最終實現項目目標。

項目通過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能夠將有限的時間和資源聚焦在項目進行的關鍵環節,降低管理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實現管理過程的協調和優化??梢詫㈨椖砍袚叩呢熑温涞綄嵦帲鬼椖繉嵤┤藛T有明確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梢詫椖康耐瓿蛇M展情況進行有效的反饋和追蹤,對完成情況進行有依據的考核。

三、國內科研院所項目計劃管理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于科技和創新的重視和加大投入,科研院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呈現兩個特點:一是項目規模提升,研究內容的難度和復雜性增加;二是項目數量增加,形成了多項目并行、多任務交叉的情況。這種趨勢下的項目計劃管理過程也變得非常復雜。

科研項目都要經歷論證、方案、研制、評審、驗收等一系列的管理過程,其研究過程有其不確定的特殊性,其計劃管理方式也有別于一般的生產線管理,從制定計劃、實施到考核都具有自身的特點。隨著項目規模擴大,科研項目的計劃管理也不僅限于單維度的研究工作進度管理,還必須伴隨著過程中的經費、資源、成果等相關管理過程,形成覆蓋全角度的項目管理框架。

對于科研院所承擔的多項目群,各項目類型、成熟度要求和經費規模迥異,如果平等對待,不采取分層分類的方法,必然導致計劃任務冗繁,管理無法落到實處。另外,各項目研究過程都涉及單位人員、經費和物資配備之間的協調關系。如果沒有合理的計劃安排和管理調配,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必然出現共享上的沖突,可能導致有些項目研究的進度滯后、研究過程出現偏差、項目之間共用物資的緊缺或浪費等一系列影響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情況發生。

四、科研項目計劃管理方法的一些探討

(一)建立適度的彈性計劃管理機制

當前各科研院所一般按照項目的研制周期,在項目立項后進行方案評審時,提交項目按照年度為節點的研究工作進度表,這個進度會落實在項目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或任務書中,成為客戶及上級管理部門考核項目過程的依據。

科研項目有別于生產任務,其過程帶有不同程度的創新成分。創新帶有與生俱來的不確定性,進行科研項目的企業必須做好風險分析和承擔風險的準備。特別是一些偏重探索的科研項目,由于前期技術積累的不足,其研究過程常需要很大的創造性,進行數輪的反復迭代,調整方案,其過程呈現出一種明顯的非線性特點。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所制定的計劃僅依據時間進度和里程碑節點的單一維度,缺乏必要的彈性,往往會與項目研究過程的實際運行產生矛盾,導致計劃成為一紙空文甚至實際阻礙實際工作。

科研項目的計劃管理要形成一定的彈性機制。彈性計劃管理要求在計劃制定和執行中具有更大的預見性、靈活性和適應性。在項目的方案論證階段,基于同方向同類型項目的研究經驗和客觀條件,對科研工作可能產生的反復性風險充分預測,計算試驗工作的迭代周期,為其提供充足的時間儲備,提高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在開展項目的階段計劃劃分時,考慮滾動計劃方法,采用“近細遠粗”的原則。最近的一期計劃為實施計劃,后面的各期計劃為預測計劃。對于一個五年周期的項目,在項目立項時制定研究工作最后一年的月度計劃意義不大。近期的實施計劃應盡量明確細致,以可能的最短時間段為單位,比如以周甚至日為單位,落實工作內容。預測計劃則以月或半年為單位即可,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將預測計劃逐步轉化為實施計劃??蒲许椖康墓ぷ髁亢蜁r間以及研究工作的條目并不線性相關,例如一個科研項目有10項研究內容,但是前三項研究內容的涉及項目的關鍵技術,需要用項目70%的時間和資源去攻關和突破。對于項目執行情況的考核,就不能采用簡單的“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方式,而是在計劃制定時將項目關鍵考核點設定在70%的位置,綜合考量項目實際工作量的完成情況,對項目進展做出客觀的評價。

(二)實行分層分類的梯度計劃管理方法

近幾年,隨著國家對創新的重視和強調,科研院所承擔的科研項目也整體呈現出多渠道、多類型的特點。各個渠道、各種類型科研項目的針對目標和管理要求迥異。對于科研計劃管理部門,以同一計劃管理方式對所有項目進行管理,不但工作量巨大,且抓不住重點,易形成管理的盲點和誤區。因此,對項目的分層分類的梯度管理很有必要。

對項目分類的依據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項目來源,一般包括國家、省部、地方、與企業、高校合作;項目性質,一般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經費規模:一般分重大、重點、一般類。在制定項目計劃時,要將以上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首先,計劃的制定要根據項目來源,以滿足不同上級/客戶的輸入為基本要求。在此基礎上,基于研究院所定位的不同,項目性質相對重要、經費規模大的項目,應對計劃進行多級分解。例如:一級計劃面向單位管理層,考慮項目的總體階段,以項目里程碑節點為標志。二級計劃基于一級計劃,面向項目組,將任務落實到具體工作內容。三級計劃面向操作現場,將工作內容分解到執行工序。計劃分級層次不宜過多,每一層級應有明確的監督者和執行者,實現全局把控、利于協調、執行有據的目的。對于經費規模小、周期短、且探索性強的項目,則不宜過度分解,使用里程碑一級計劃考核往往也可以滿足要求。針對不同對象的差異化計劃管理,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將更多的管理資源聚焦對單位發展有長遠和重要意義的項目。

(三)形成自動對接的項目計劃管理框架

目前國內的科研院所多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單位基于項目完成情況對項目負責人進行考核。項目負責人的收入及崗位晉升與科研任務承擔和完成情況直接相關。因此項目負責人會為自己的項目團隊爭取最大范圍的資源來確保項目的實施,這一需求往往與單位有限的資源條件形成矛盾。

項目計劃管理不應僅局限于項目研究內容的管理,應當將項目研究所需的人員、設備、材料等多方面資源進行統籌考慮,在計劃中設置全面的接口,與單位的其它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對接,共同形成計劃框架,把復雜的項目群有機地組織起來,保證單位一階段承擔的各項目均能實現任務目標。

計劃部門應通過質量體系文件等將計劃形成機制,減少協調工作對項目負責人自身能動性的依賴,幫助計劃工作的自主運轉。在項目計劃制定階段,由人員調度、物資管理、設備管理、經費管理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和審核。在項目開始運行階段,由計劃部門根據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要求,將項目人員、物資、設備、經費需求推送至各歸口管理部門,由其分別制定獨立的單類計劃。再由項目計劃管理部門收集統籌各單類計劃,形成針對項目群的計劃群。由于各類資源的主管權利掌握在各歸口部門,計劃群建立過程中已基本預測和解決了各類資源內部的矛盾。在項目運行過程中,各歸口部門的單類計劃將分別獨立運行,計劃部門負責隨時協調各類資源間的需求和變化。

(四)開展項目全周期的經費計劃管理

隨著政府對科研項目經費投入的加大,科研項目經費計劃已成為項目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已從立法層面對項目的經費管理提出了要求,2008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一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眹覍蒲许椖拷涃M使用的要求不斷加嚴,將嚴格的項目審計作為項目驗收的前提。如何做好經費計劃,管好用好項目經費,是項目計劃管理的重要環節。

項目經費預算是項目經費使用計劃的第一步,一般在論證階段開始編制,在項目實施方案評審階段進行確定和批復。預算是項目經費審計的依據??蒲许椖控撠熑穗m然擅長本領域的相關技術,但一般對財務制度和要求并不熟悉。因此要獲得規范、合理的預算,需要形成在論證階段由項目計劃管理部門牽頭,單位價格管理或財務部門參加,與項目組一起編制預算的機制,使預算符合國家各項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以及項目實際研究工作的要求。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以審計要求為準繩,開展項目經費使用計劃的制定和管控。當前科研項目的經費都是一個復雜的數據群,各個科研院所已逐步利用高效的經費管理軟件來進行經費計劃的管理。不論何種類型的管理軟件和手段,都應以實現以下功能為基本目標:依據批復的經費預算,逐筆審批經費的使用計劃、記錄經費的執行過程、統計分析經費的使用結果。對于國家財政類的項目,由于各階段對經費執行率有明確的要求,應當在經費計劃中強調經費的執行率目標,明確地將經費計劃分解到每一筆支出明細、完成時間、執行操作人。可借助軟件功能將這些信息形成看板,有利于計劃管理部門對經費的執行情況進行預警和責任落實。

五、結論

當下我國科研與創新工作不斷得到重視,科研院所項目管理的實際現狀也隨之變化,新問題持續涌現。實現有效的計劃管理需要不斷思考和完善具體策略與方法,以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在計劃管理中建立適度的彈性機制、分層分類、形成全面框架并重視經費管理,可使計劃管理過程有活力、可操作、無盲點,有助于計劃管理成為科研項目實現預期目標,取得豐富成果的重要保障與推力。

參考文獻:

[1] 劉東,杜占元.課題制:我國研究與開發組織管理模式的重要創新[J].科技進步與對策,1999(6)

[2] 笛德.本珊特.帕維特.創新管理――技術變革、市場變革和組織變革的整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篇(11)

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集合,[1]包含許多法律層面的的社會責任。長期以來,企業逐漸形成并完善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世界經濟全球化之后,企業在遵循傳統的謀求利潤的基礎上,逐步發展成要為社會改革負責的企業,這種理念迅速成為許多企業新的特征、新的追求?!叭蚱跫s”的提出,為企業成為對社會“負責任、受尊重”的企業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國際事務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條件,同時,也為企業擴大國際知名度、建立跨國新型伙伴關系、尋找商業機會創造一個難得的機遇。

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可以具體追求的法律責任,它包括豐富的法律內涵,除了公司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還包括具有時代特征的新型的法律責任,二者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是塑造現代企業創新發展服務社會的靈魂。

1.企業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及其法律框架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逼髽I或者公司作為一種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一種經濟組織,其成立、運營、注銷均受法律、法規制約或保護。以石油石化企業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物權法》、《礦產資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保障油氣資源安全持續發展。享有一定的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企業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是由許多法律法規構成的框架支撐的。

公司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基本概括為:為消費者提供滿足需求的優質產品及其服務;謀取利潤最大化并分配給股東;造福員工,并努力保持員工隊伍和諧穩定;支付稅賦,謀求公司長遠發展發展。以上四個方面,其中每一個方面都是由許多法律來規范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必須在法律的范疇內決策、經營、管理、維權。

1.1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滿足需求的優質產品及其服務所涉及的法律

企業要為社會提供一定數量的優質產品及服務才能生存,這里有三個關鍵點:產品質量、服務水準、產品規模,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基點。

2008年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案件給全社會帶來莫大的震驚,幾乎葬送整個奶制品企業。究其原因,不僅僅違反《產品質量法》,還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該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同時還觸犯了《刑法》。該公司因此破產,相關責任人受到法律的懲處,制售“三聚氰胺”的犯罪人員張某、耿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教訓是極其慘痛的,該案所造成的危害短時間是難以挽回的。

1.2公司謀取利潤最大化并分配給股東的法律框架

我國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制定許多法律,這其中有《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刑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等;同時還出臺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等等,在這里不一一羅列。

上市公司本身具有很強的社會性,謀求利益最大化是其發展的原動力,利潤回報每一個股東是不二選擇。為踐行這一社會責任,公司科學決策、有效利用人力資源,優化資源利用以及資本配置,嚴格按照國際上市公司的標準,認真作好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規范關聯交易,改善投資者關系服務質量,也提高了企業的形象。

1.3企業造福員工,并努力保持員工隊伍和諧穩定的法律依據

企業和員工是一種雇傭契約關系,企業為員工提供發展的平臺,員工是企業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也是企業發展的支撐力量。保障企業職工的生命、健康和確保職工的工作與收入待遇,這不僅關系到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而且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職業教育法》等四部法律構成企業和員工的關系的法律依據。

為了應對國際上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也是為了使 “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落到實處,企業要多與員工溝通,多為員工著想,構建和諧融洽的勞資關系,形成共贏發展的模式。首先,必須承擔起保護職工生命、健康和確保護工待遇的責任;其次,企業要遵紀守法,愛護企業的員工,搞好勞動保護,不斷提高工人工資水平和保證按時發放;第三,保障企業員受工教育培訓的責任,以及員工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第四,培養公司員工的社會責任意識,使公司的每個員工在實際的日常行為中處處履行社會責任。如此,企業競爭力必將大幅度提升,其社會責任管理能力必然相應提高,公司的綜合競爭力與之成正比,可以預見,在不久的未來,我國將完全有能力打造成功引領國際市場的發展企業。

1.4企業支付稅賦,謀求公司長遠發展的法律保障

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調節社會經濟監管管理社會經濟活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依法誠信納稅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依法誠信納稅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最根本的要素,一個企業只有依法納稅才能成為“負責任、受尊重”企業,才能更好地規劃未來,法律才能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

2.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涉及的新型的法律責任

簡言之,企業社會責任已非純然的道德宣示,而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支撐之上的正式制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進步,隨著“全球契約”的提出和推廣,企業不僅要對上述的傳統的社會責任負責,而且還要尊重國際公認的商業道德、人權、勞工標準和環境方面的國際準則,對安全環保、科學發展、發腐敗負責,積極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建立一個推動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機制,從而給全球市場以人道的楷模。[3]

2.1企業的安全環保責任

對于國內一些大型的國際能源企業,要履行其社會責任就必須對員工的健康負責,對省會的穩定和諧負責,對環境的清潔綠色負責,確保提供的產品與服務都凝聚著安全、環保、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要素。反之,將造成人道主義、環境等方面的災難。如: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一車間發生連續爆炸,造成松花江水質污染。入江口水樣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隨著污染物逐漸向松花江下游移動,這次污染事件的嚴重后果開始顯現。特別是黑龍江省省會、北方名城哈爾濱市,飲用水多年以來直接取自松花江,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飲用、造成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市政府決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應自來水,這在該市的歷史上從未發生過。此后,由于天氣寒冷,污染物未能在江面冰凍前流入大海,造成極其嚴重的生態災難,也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近幾年來,國際、國內海洋石油勘探屢次發生生態災難,其破壞性短時間內都難以恢復。

HSE管理體系推廣和改進,《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消防法》等法律約束,共同構成企業安全環保責任的內涵,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必須在這些法律法規的規范下發展,才能成為形象良好的受尊重的企業。

2.2科學發展責任

企業科學發展不僅利在當代,而且造福子孫。資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這就更加凸顯科學發展的意義。企業科學發展,必須做到低能耗、低污染,還要清潔生產、低碳或無碳能源開發、提高能源利用率以保障持續發展。

為了提高企業科學發展,我國先后出臺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科學技術進步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起到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引導和保護作用:

①保障能源安全,維護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穩定;

②保護和促進努力自主創新,提高企業科學發展,提高綜合競爭力;

③踐行低碳發展,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開發和利用,推進節能減排,鼓勵無害環境技術的應用和推廣;

④拓展海外市場,為實現創新性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

2.3反腐敗責任

企業界應努力反對一切形式的腐敗,包括敲詐、勒索和賄賂。這成為現代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項重要的內容,是企業發展法治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企業外在形象的好壞與此密切相連。2011年,某集團公司下屬分公司領導天價茅臺酒事件導致全社會輿論嘩然,造成很壞的影響。所以,企業必須遵紀守法。只有廉潔的企業才能成為“受尊敬”的企業。

3.企業傳統社會責任與新型社會責任的關系

企業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是長期發展形成并不斷完善的,是企業實現自身競爭力的前提,新型社會責任是企業新的更高的追求,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升華。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提高,二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不斷進步。我國的企業既要認真實現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又要追求和創造企業新型的社會責任,才能發展成為有絕對競爭力的企業,

4.結 論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社會上其他利益相關者應該承擔的經濟、法律、倫理以及其他相關的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最基本的社會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的目標,法律責任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義務;倫理責任是除經濟、法律責任之外的受社會倫理道德約束的社會責任。這些責任概括的講就是企業傳統的社會責任以及新型的社會責任。

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就必須在經營活動中對社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和應盡的道德義務,不得虐待員工、破壞環境、貪污、欺詐、牟取暴利,同時接受政府和公眾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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