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隨著高等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評價以被提上議事日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的是高校內部審計部門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對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期間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效益性、真實性以及被審計對象的廉潔自律、所做經濟決策、內部控制建設等具體工作和表現得出的總結性評價。做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對于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高校經濟責任的界定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質是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的人格化審計,被審計對象包括實體會計資料和抽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結果報告中對被審單位經濟責任人應負的經濟責任做出的綜合性評價,它的客觀性與準確性直接關系到審計結果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風險和對干部使用的引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經濟責任的正確界定,這一前提同時能夠保證審計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高校經濟責任的劃分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1、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在高等學校領導干部管理體制中,各部門基本都有正職和副職行政干部各一名。一般來說,正職干部要承擔直接經濟責任,但并不意味著他要對所有事項都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由正職干部主管或直接簽署意見經濟事項,應該由其承擔直接責任;對其他經濟事項正職負責人承擔主管責任。
2、集體責任和個體責任。由個人做出的決策而引起的經濟責任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責任,由集體決策失誤而引起的經濟責任應由集體負責。但在集體做出決策的過程中,一般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在做出表決時個人明確提出異議而未被采納的,其個人不應承擔責任;如果是由于個人獨斷專行、違反決策程序造成的經濟責任,則應由個人負責。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原則
1、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較為復雜,既包括不以盈利為目標的職能部門、院系等教學單位,又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校辦產業的負責人、后勤集團,并且這些部門和企業的經營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審計評價的內容也不同。從總體上來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任期內的資產狀況。高校的資產主要包括教學科研用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固定資產和材料。審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實驗儀器采購程序的合規性、使用的效率性和維護的完整性。對校辦企業和后勤集團的評價還應包括固定資產的盈利能力等。第二,任期內的經濟決策情況。高校行政、教學部門的經濟決策權主要集中在預算經費的收支方面,因此內部的經濟民主程度是經濟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相比而言,校辦企業和后勤集團的經濟決策權對提高經濟效益有重要影響,對它的審計評價應從決策制度、決策程序合規性與充分性,決策的前瞻性和決策效果等方面考察。第三,任期內的預算執行情況。高等學校一般實行一級財務核算,預算經學校審核批準,各部門按此核定的預算開展年度收支計劃。各部門在批準的預算內有審批權。因此,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包括預算編制的合理、可行性,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預算完成情況等方面。對后勤集團和校辦產業負責人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則以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為主。第四,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審計評級工作主要從遵紀守法、個人有無經濟問題等方面進行評價,包括貪污、挪用公款、無償占用公物等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根據上述經濟責任審計評級的內容,為正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保證審計評價結果的公平公正以及有效執行,審計評價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依法評價原則。這一原則表明審計評級工作要在法定職權或授權的范圍進行;審計評價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為依據。第二,重要性原則。因被審計對象經常涉及較多經濟事項,因此評價時要有所側重,對重要的經濟事項要詳細評價。第三,客觀性原則。審計評價應以審計人員實地調查取證為基礎,經濟責任的認定不能脫離客觀經濟環境和歷史條件,在充分分析主客觀條件的基礎上做出評價,不能帶有個人的主觀成分,更不能受其他非審計人員意見的影響。第四,相關性原則。保證審計評價的內容應是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凡是與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不應進行評價。第五,規范性原則。一是指審計評價用語要恰當、規范,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可信和客觀性;二是指對同一類的被審計對象和同一類型的經濟事項應按統一標準進行審計評價。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現有法律規章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種種現實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的問題,增加了審計風險的同時影響了審計質量。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針對當前國有企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離任審計評價時應抓住以下重點:
1.對企業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審計評價
隨著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分離,企業經營者全面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從審計情況來看,有的企業以聯營為名,動用國有資產搞帳外經營,有的企業利用改制之機,對資產未經評估或評估不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評價其保值、增值的情況,考核其資產負債率、資產利潤率、不良資產率等指標;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防止企業法人代表經營行為短期化,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增值。
2.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審計評價
法人代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主要依賴于科學的經營管理和正確決策,強化經營管理和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關鍵。從審計情況看,企業虧損大多都是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或決策失誤造成的。因此,通過審計發現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和造成失誤的原因,給經營者敲響警鐘,督促其轉換機制,抓管理,練內功。
3.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進行審計評價
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是審計的主要內容之一。當前,企業出于各種原因,采用各種手法,使有關反映資產負債的會計信息失真。通過離任審計,確認不真實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虛盈實虧數額,擠去企業經營成果中的水分,客觀評價企業法人代表的經營業績,同時避免給企業造成更大損失。
4.對企業法人代表執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審計評價
企業經營者財經紀律執行情況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從審計情況看,個別企業弄虛作假、偷稅漏稅、貪圖虛名,法人代表政績平庸、管理無方,有的甚至無視國家財經紀律,違法亂紀。因此,要加強對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審計與評價,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增強法人代表的法制意識,提高遵紀、守法、合法經營的自覺性。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中圖分類號:F17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009(2015)21-0185-01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設置原則
(一)要堅持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為限制范圍的評價原則
根據相關的法律可以明確的知道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只能限制在經濟領域內,主要是對經濟活動進行的各個項目進行評價,而不能對其他和經濟領域無直接關系的項目進行評價。總之,審計人員一定要堅持應該遵守的規則,不能隨便的介入到其他的非經濟方面的問題之中,如果覺得此事需要向上面匯報的話,則向上面的人匯報,反正不能夠篡權,真正的有效的去評價這才是直接應該要做的工作。
(二)必須要堅持以經濟責任為主的評價原則
在審計工作的過程之中,要明確的知道自己要做的到底是什么,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審計的報告必須要符合各方面的為題,審計人員在工作的時候要對自己該評價的相關的領域做出相對的評價,要是不必要做出的評價就不需要浪費經歷和時間去做無用的事情,有什么需要向上級報告的問題就一定向上級報上去。
(三)堅持財務和非財務并重的評價
審計的工作重點是財政的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我國在這上面做足了工夫,而且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現在經濟的發展速度也越來越快,其中經濟的關系是比較復雜的,那么當然僅靠審計的收支現在是不能夠滿足現在經濟發展的需要的,兩者的關系現在發展得并不平衡。所以,現在不僅要快速的去解決這個問題,而且還需要開展監督的工作,監督對領導干部的工作有效性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指標計的評價方法和作用
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方法主要采用的是綜合評價指標法和指標層次分析法,根據相關的具體的情況為依據來審計評價。近幾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是可觀的,發揮暫速度非常的快,各方面綜合的發展都是非常快的,那么,審計的范圍也就會變得非常的廣,有效得去選擇評價的指標,那么就會減少很多的麻煩,更能很好的去完成相關的任務。下面就講述集中常用的評價方法以及作用
(一)主成分分析評價方法
就是在其中運用各個相關的信息和進行統一的計算方法,在其中要進行的步驟有很多,這里就不詳細的去介紹步驟了。利用這樣的方法來評價帶來的作用有:第一點,對評價有著重要的指導思想,對綜合的業績能夠進行有效的分析評價,這真的是一盒很好的方法,而且出錯率還比較小,貴評價的工作有著很大的積極作用。第二點,因為數據本本身就帶著客觀性,那么也就能夠公正的去評價,只是里面還是存在了一些缺點,因為就本身的限制而言,數據的時期和企業組織樣本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但是,利還是大于弊,只要運用的措施是合理的,那么就會提高業績。
(二)功效系數評價法
首先就要對相關的數據進行分析測試,還要經過多次運用來證明其中是有用的,這樣才能順利的去開展接下來的工作,這個方法帶來的作用有:能夠很好的滿足目前的規劃需求,并且在層層的功效中有效的評價。這樣的方法與第一種方法比較起來,主觀存在的方面比較多,第一種主要是從客觀上出發。這些的計算步驟比較復雜,在計算的時候需要借助計算機才能完成。這樣的方法是無法來了解業績改變的原因的,準確的說來,這樣的方式只使用業績的評價。
(三)綜合分析判斷法
這個方法屬于定性的評價方法,這需要相關的人員來進行合理的分析、判斷得出來的,相關的審計人員在一開始就需要對相關的數據進行合理的分析。這樣的方法的作用:綜合分析判斷法要根據相關的參考標準對定性的評議指標打分,根據單單項的綜合的打分來進行最后的評價,這樣的方法對評價是最有好處的,這個存在的缺點是比較少的。審計評價對接下來所開展的項目是很重要的,審計評價相當于是對前一個任務項目所做出的結果評價,一個項目的完成是否能夠得到肯定,這個表現在評價中,在經濟責任審計下的評價可不是像一般簡單的評語那樣,這里所說的評價對我國經濟的開展有著重要的影響,要想讓國家經濟的發展能夠持續向前,綜合國力能夠增強,這并不是順其自然就能夠解決的事,這都是需要國家政府去思考要做什么工作的,否則就無法對我國的經濟進行制定相關的戰略。在經濟領域這一方面中,每個國家都是要實行很多的措施去應對各個不足的地方,調整相關的一些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經濟能夠健康的發展,所以說,審計評價是很重要的,對經濟的發展起著導向作用。在如今這項復雜的環境下,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影響著國際地位,想要在這樣的現實中站住地位,那么就必須要依靠經濟的力量來維持。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們不能夠忽略經濟責任審計下的指標評價,審計評價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其中不可代替的作用,我要要應用準確的方法來評價客觀事實,不得從中虛構任何的東西,一切都需要滿足現實條件,綜合的去考慮各個問題,面對不同的情況就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評價,這樣才能實現真正合理的評價,在評價之中,要運用到科學、公平、合理的態度來對每一項工作進行最后的評價。
參考文獻:
[1]廖洪.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作用以及設置原則[J].審計研究,2001,03.
眾所周知,責任劃分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評價的定性問題,失之毫厘便有可能導致審計結論的重大失誤,給責任人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分清經濟責任是進行正確評價的基礎。但在近年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不少審計人員忽視了責任的劃分,往往將各種責任相混淆,使得審計評價有失公允。如一些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時,將與經濟責任毫不相干的非經濟責任大加評價,把前任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列入現任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中進行評價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諸如此類問題的發生嚴重影響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也影響了審計機關的形象。
(二)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
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不過才幾年的時間,全軍上下尚無一個統一的參照標準,即便目前各大軍區已經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評價標準,但仍不夠完善,審計結論往往人為因素較多,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時隨意性過大,不同的審計人員在對同一件事情進行評價時,可能出現不一致、甚至相悖的結論,而這些結論又都有可能有其立足點,原因就在于沒有統一的標準作為規范,這顯然有悖于審計工作客觀公正的原則,同時也給審計評價帶來了極大的風險,更難以令人百分之百地信服。
(三)審計評價方法使用混亂
目前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有很多種,如基數指標法、效績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等。不同的評價方法所依據的標準不盡相同,因此,根據不同的評價方法來評價會導致評價結果的不一致,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選擇評價方法時要慎之又慎。然而,許多審計人員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往往胡亂套用評價方法,而不是從客觀實際出發,導致評價結論不能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給審計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四)較高審計風險的束縛
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針對人的評價,事關重大,因此對評價準確性的要求自然很高,但當前的情況是,審計工作量大,任務繁重,而人力又有限,為減緩審計壓力,節約審計時間,審計機關通常要求被審計單位提前整理好相應的資料并通常認為此資料是正確的,在此基礎上按照審計程序開展審計工作。這就存在一個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可靠性問題,無形中給審計工作帶來了高風險,這種高風險勢必對審計評價產生極大的影響,使得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有所顧慮。
三、搞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幾點對策
(一)不斷完善評價標準
規范且細化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是解決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問題的根本。因此,抓緊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已是迫在眉睫。按照“先規范后完善”的原則,總結工作經驗,建立科學、完備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和定性、定量考核體系,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趨標準化、制度化。比如通過對被審計對象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審計后,應先分項作評價,然后再綜合評價被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這樣作出的評價便有其堅實的基礎,即:先查清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的準確性,作出會計資料真實與否的評價;根據查證的事實,作出財政、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與否的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通過審查和檢測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執行情況,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和有效與否的評價。在此基礎上,綜合分析,最終作出被審計對象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領導責任的評
價。這樣,審計評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便能得到極大的控制。
(二)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
在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在當前眾多的定量評價方法中,是有一些評價方法較為適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如復合審計評價方法等。復合審計評價方法是由復合審計評價系數(Multiple Auditing System簡稱MAS)與層次分析方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相結合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型,復合審計評價方法采用了多層次分析法將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全方位、多側面反映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審計指標體系融為一體,以復合審計評價系數的形式客觀、公正地評價軍隊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這種方法采用相對標度的形式,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審計人員的經驗和判斷能力,即在遞階層次結構下,根據某種準則和所規定的相對比例標度,依靠審計人員的判斷,對同一層次有關因素的相對重要性進行兩兩比較,并按層次從上到下合成方案對于決策目標測試,并以相對重要性的權重表示,然后計算復合評價系數,進行比較作出審計評價。
(三)與時俱進,沖破傳統觀念束縛
時代在發展,科學在進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這一新生事物也應一步步走向成熟,審計人員應摒棄錯誤觀念,在走出誤區上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一、評價意義
1、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 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予以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水平。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干部使用部門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干部使用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較為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1、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以及其他各地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都只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出了規定,其中兩辦的《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總體看,條文規定較為籠統,內容沒有細化,評價的量化指標缺乏,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不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
2、審計評價目。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及事不及人。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對被審計對象在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是否合理、任期內取得的政績是否真實等關鍵性問題無法給以合理界定或比較,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致使經濟責任界定不完善,造成評價主次不分,背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評價證據。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予以評價。但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報告習慣于憑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主觀感覺進行評價,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有些事項的提出缺乏相應的取證資料佐證,也有個別照抄照搬被審計單位的年終總結報告或被審計者述職報告的有關內容作為評價內容的情況。
4、審計人員的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長,范圍廣,內容多,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而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大多面臨審計任務重,審計人員不足,已有人員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很難保證人員質量。
三、評價原則
1、法制性原則。堅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能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2、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既不要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又不要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分清責任,既要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
3、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全面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從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實際工作環境出發去分析問題、評價責任,做到不脫離特定條件,不孤立地看待問題,尊重事實,尊重歷史,既不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脫離實際、妄加評論,做到以理服人。
(一)審計評價不夠全面
實踐中,審計人員在缺乏評價依據又考慮規避審計風險時,做出的審計評價存在過于籠統,缺少全面性的問題,沒有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客觀評價,達不到審計目標。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重點不突出,缺少針對性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多是就是論事,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沒有體現出來。怎么抓住審計評價重點,是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解決的難題。
(三)審計查證缺乏深度和廣度,審計評價不準確
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走出“賬本”,走訪調查、實地抽查、個別座談等不夠深入,加之受時間、手段等因素制約,調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揭示問題實質,無法做出準確的審計評價。
(四)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
審計中,經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債權債務、合同履行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糾紛,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響了經濟責任的劃分。
(五)審計人員綜合業務能力差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內容客觀公正
在現實工作中,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同工作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措施
(一)準確定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一是圍繞干部管理職能,以發展的眼光全面、系統、辯證地看待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問題,而不是機械地照搬過去或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其簡單、片面地下結論。應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做到客觀公正,避免審計評價的片面性。二是對審計評價應做到切實可行,簡便實用,不能超越審計權限,切忌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進行評價。三是審計評價應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需要,對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給出正確的評價意見,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把握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統一性。
(二)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圍繞評價目標開展審計工作
一是根據評價指標確定的總體框架,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明確審計重點,同時圍繞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取證;二是對發現的問題要善于運用審計調查方式加以分析、解剖,及時與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掛鉤,明確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便于做出審計評價;三是審計報告應圍繞評價目標,以評價指標為主線,以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作為基礎,準確劃分經濟責任,做到評價有理有據。
(三)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
在審計評價上,要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增設更為科學的評價指標,使審計評價標準真正反映干部是否全面、規范和有效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在關注干部權利運用和經濟責任履行合法性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被審計干部經濟行為的績效性。因此在審計評價標準上,應增加反映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同時建議及早頒發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專門規定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財經法紀、個人廉潔自律等相關定量與定性指標,以及行業標準和地區水平的參考值,以判斷履行經濟責任職責的優劣。
(四)建立健全經濟責任交接制度
應將工作交接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之中,前任、繼任人員都要填寫《經濟責任交接表》,簽訂《經濟責任交接承諾書》。離任應承諾交接表中的資料及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繼任應承諾對所交接的全部經濟事項繼續履行經濟責任。建立經濟責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繼任雙方的責任,增強責任意識,改變“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為促進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如實指出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分析的全面評價實質上是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工作納入審計評價內容;三是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也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
將經濟責任審計混同于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而且對被審計單位對外提供擔保、存在正在訴訟中的未決經濟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損失,應承擔的或有責任不予披露,不明確責任將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三)審計評價要求不明確。
沒有按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評價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錯覺,或者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未遵循應有的職業謹慎。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影響審計評價質量。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較少,審計項目多,就臨時搭班子,抽到誰是誰,很難保證人員質量,審計評價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廣度不夠,難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
二、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策
(一)審計評價必須做到、嚴謹。
審主評價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審計主、客體爭議較多的環節。審計評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令、規章制度為準繩,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既要進行一般的定性分析,還應進行定量分析,與本單位上的水平或兄弟單位、同行業先進指標比較、分析、作出判斷,做到證據充分,結論科學。
(二)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被審計領導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評價必須突出重點,做到:評價不超越審計職權,對非經濟責任,對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作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應審的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評價遵循重要性原則,抓住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評價;評價要依據事實和規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和錯覺。
(三)做好經濟責任的界定。
為了使評價做到客觀公正,必須明確經濟責任的歸屬,造成經濟責任產生的因素,以及經濟責任的性質,對下述一些界限問題進行認定:
1、主觀與客觀責任。責任人為謀取和利用小團體利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屬主觀責任。因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或國家經濟改革過程中有關條例、措施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使單位經濟活動、經濟決策的效果受到影響的屬客觀責任。屬于客觀原因,審計在評價中應給予分析說明,對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虧,應作相應的分析和調整。
2、前任與現任責任的界定。領導干部應對任職期內活動承擔責任,因有些經濟活動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見效果,前任的投資或過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損失或遺留的應屬前任責任。若前任將收入隱瞞,轉移到以后年度,審計人員應按照期間歸屬調整相關指標,按調整后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期業績。對前任遺留的債權債務現任有責任進行清理、催收,現任對前任的責任采取積極措施清理整頓,挽回損失的,應在評價中予以肯定。
3、集體與個人責任界定。決策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決策團體。決策的成功與失敗不能完全歸結為單位領導個人,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者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個人負責。在做結論時要查證決策時的書面憑證,如會議紀要、可行性報告等,使責任界定有根有據。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
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
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1.客觀性原則。即反映情況和問題要客觀,不能以偏概全。堅持實事求是,尊重客觀事實。
2.謹慎性原則。揭示問題的證據要充分,定性要有法律依據,評價用語規范,語氣中肯,對審計組無法判斷其真實性事項,群眾有所反映的問題,審計難以發現的無法查證的事項等,不予定性,不加評價,采取寫實的辦法,把事情經過表述出來。
3.審計結果與評價相結合原則。堅持審計到哪評價哪,依據審計結果評價,未經審計的事項不作評價,沒有充分證據的事項不評價,不具備審計條件,無法查證核實的事項拒絕評價。
4.突出重點原則。結合所在地區域特點、經濟特色、龍頭產業等進行評價,不搞一刀切,有所側重。
二、具體評價中應突出六個重點
1.評價依據為客觀事實。審計評價應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依據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資料,盡可能用事實和數據說話。
2.評價過程要慎密細致。在審計過程中思想上要重視,操作上要仔細。對審計數據資料要綜合分析,認真研究,仔細琢磨,力求恰如其分,不偏不倚。
3.評價內容要抓住重點。對所掌握的審計事實,要進行適當篩選歸類,以抓住實質突出重點,切中要害,不能事無巨細,陳鋪羅列。
4.評價方法要一分為二。避免有主觀色彩,對被審計者的成績既不能夸大,也不可縮小;對問題既不能隱瞞,也不可捕風捉影。防止審計評價文過飾非,華而不實。
5.評價的范圍不逾越審計職責。審計評價要緊緊圍繞兩辦暫行規定的精神和地方黨政部門頒布的具體實施意見的要求,評價時要時刻記住自己的身份,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的事項不評價,審計未涉及的事項不評價,沒查清的疑點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
6.評價語言要注重寫實。語言運用要簡要樸實,不作多余的渲染和修飾。行文要以寫實為主,不作過多議論。
三、在審計評價的內容上注重四個方面
鄉鎮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前期功夫在“審”,后期功夫在“評”。為此,審計評價除應根據審計現場所取得的書證、審計調查材料和群眾反映并核實的情況外,還應對前任期末指標進行了解和核查,在調整基期指標(僅審計分析時使用)并剔除前任影響因素外,再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評價:
1.對財政收支狀況和執行國家財政結算紀律情況的評價。通過近幾年的審計,我們發現有些被審計的鄉鎮出于完成“上級任務”和鄉鎮領導的政績等目的,一般在財政決算表中都能求得平衡,但在“平衡”的背后,隱藏著許多虛假的因素:一是以經管站墊支、企業預交等形式代墊稅款,形成虛假財政收入。二是預算內支出改為預算外安排,或者應由預算外資金安排的項目因財政拮據,向外單位變相融資,不列入當年財政決算,從而對以后年度形成負債。三是不合規調入資金以隱瞞財政赤字狀況,使年度財政決算形成虛假平衡。此類情況在審計評價中均應充分揭示,對有些鄉鎮因財政狀況較好,在財政決算時留一手,以期“以豐補歉”的情況,應指出其錯誤行為,肯定其工作實績,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
2.對集體資產使用和管理的評價。鄉鎮集體資產是前任們多年奮斗的積累,確保其保值增值是現任領導的責任。所以審計評價應圍繞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這一中心進行,具體包括:(1)評價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資產運營狀況,分析評價其資產存量的總量、質量、結構及發展變化趨勢。(2)評價鄉鎮黨委政府在企業產權制度改期過程中作為的合理性、合法性。重點揭示將企業資產低評低估、違規賤賣、變相奉送等使集體資產大量流失的行為。(3)評價鄉鎮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登記、領用和歸還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3.對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管和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的評價,在審計中我們發現有些鄉鎮財政所“大賬”清清白白,下屬單位“小賬”渾渾濁濁。盡管政府財政十分困難,而下屬單位經費開支卻“出手大方”。形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財政監管不力,未能推行“零賬戶”管理,對下屬部門負責人的財權監督失控。二是少數鄉鎮領導為了自己開支自由,方便其在下屬部門消化部分不合規費用,對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對此類單位疏于日常監督,使其形成逃避管理的“防空洞”。由于上述資金一般涉及金額較大,反映出的問題較多,在審計中主要評價的內容有:資產辦的產權轉讓收入及集體資產管理收益是否納入財政專戶存儲;建房辦按國家政策收取的規費是否按比例上繳,有無坐收坐支行為;農經站、民政所、司法等部門的代收代繳、鄉鎮統籌、上級撥付的專項經費等等是否被擠占挪用。以及集鎮土地開發、房屋建設收益的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財經紀律。
4.對鄉鎮領導重大決策和主要發展指標的評價。鄉鎮領導的重要決策應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可行性論證,再作出切合實際的有利于鄉鎮經濟長遠發展的行動選擇。在審計中要用簡樸的語言,詳盡的數據和事實對三種類型的鄉鎮領導作出評價:第一種領導凡遇重大決策一切著眼于長遠,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他們增收節支,把有限的財力物力集中使用在刀刃上,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倡導企業創新,鼓勵企業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并在政策上扶持企業加大技改投入,努力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采取切實措施引導農民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穩定農業生產。雖然,其效果短期內尚難以顯現,當期的主要經濟指標增長速度也不快,但對于當地的經濟發展卻發揮著長遠的積極的影響。因此,審計部門不僅要分析評價“賬面上反映的數據”,還應肯定其“潛績”,倡導繼任者“多栽樹”。第二種領導蕭規曹隨,墨守成規,開拓進取意識不足,成績不大,問題不多,社會經濟發展順其自然,經濟總量徘徊在前任的水平。第三種領導為了自己的政績,不切實際地上一些“達標工程”“面子工程”,項目建成后或空置或利用率不高,花光了多年的積累(比如:用企業產權轉讓收入新建辦公樓、購置小汽車、出國考察等),致使財政赤字(或隱形赤字),企業拖垮,阻礙了當地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還給繼任者留下沉重的還債包袱。而且,在主要經濟指標方面大搞數字游戲,弄虛作假,以虛假的政績騙取黨和政府對其的信任。通過我們審計評價,要充分揭示光環下的陰影,不給投機取巧者以可趁之機。
四、充分認識建立和健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重要作用和意義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評的重點在“工作實績”,對工作實績的評價主要采取對比分析的方法,雖然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已有較長時間,但至今尚沒有明確而統一的規范,而現任黨政領導的任期一般又在三、四年以上,這給工作實績的評價和界定帶來一定的困難。建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建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后,審計人員用客觀的數據和指標來反映和鑒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取得工作業績以及工作疵點等情況,可以有效地防止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主觀推理、判斷,可以減少和避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發表不恰當的評價意見。
2.通過建立、健全黨政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就可以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統一而適用的評價依據或標準。這樣各個被審計領導干部在領導、組織和領導社會經濟活動能力的強弱及其履行經濟責任的努力程度的差異,就會在具體的評價指標上以數據形式直觀地表現出來,為客觀公正地比較和評判領導干部經濟工作業績的優劣提供了一個量化標準。
【關鍵詞】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對高校的投人不斷增加,辦學規模迅速擴大,高校內部經濟活動日益復雜。眾多高校伴隨著深化改革,財權下放,使高校有關負責人(指高校內部二級單位負責人,以下相同)的經濟決策權越來越大,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也隨之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之一。但因為審計對象、部門、行業的巨大差異,至今未建立較為完備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進而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效果。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對象多元化,難以制定統一評價標準
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其審計的對象既涉及教學、科研(院、系、所)和教輔單位(圖書館、信息與網絡中心等)等事業主體單位,又包括服務性部門(校醫院、飲食中心、后勤中心等)等盈利性資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隨著學校的教學、科研、經營及管理體制的變革,帶來了多元化的經濟活動,加之學校規模不同,使得高校內部的財務制度類型增多,財務管理體制差別較大,既有“統一領導、集中管理”,也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等。同時,由于高校負責人要履行的經濟職責不盡相同,且經濟責任目標難以用價值尺度去量化考核,要用統一的評價標準去衡量,幾乎無法實現。
(二)高校經濟責任制普遍存在設計缺陷,造成責任制缺失及可操作性不強
高校經濟責任制普遍存在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尤其是對重要部門、重點資金、重大問題沒有相應的責任制來明確其責任、義務。缺乏科學健全、行之有效的經濟責任制條款,審計評價的可控性、操作性難以把握,審計評價往往只能泛泛而談,講“性”多,講“量”少,審計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可比性。
(三)缺少全方位、全過程的審計分析,容易造成審計評價不準確
高校審計人員慣于從審查“財務信息結果入手”開展工作,這樣容易使審計工作局限于會計信息,而忽略了管理過程中其他重要信息。從管理控制要求來講,審計需要關注管理過程及資金活動的過程、關注關鍵環節,若只對經濟結果進行審計顯然審計人員無法全方位地獲取審計信息,分析提煉信息,進而無法全面準確評價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達不到監督的目的,增加了審計風險。
(四)現有會計信息不夠全面,難以滿足審計評價要求
根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經濟責任人的任期經濟責任一般都包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實現情況;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各種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等。上述所有的經濟責任評價無不依賴高校財務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而從經濟責任評價角度,現行高校會計制度提供的財務信息在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其具體表現為:一是收付實現制顯然不能準確反映高校收入、支出和收支結余,更不能如實反映高校的資產和凈資產狀況。二是固定資產不提折舊,不設壽命周期,以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為依據,難以確認責任人任期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經濟責任評價指標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采用以比率指標為主評價方法,且以財務指標為主,但有關內部控制責任、管理責任、社會責任的指標較少,例如收入預算完成率、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專用設備利用率,而涉及到有關高校治理和管理舞弊控制的指標較少。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財務指標通常是單獨使用,沒有與非財務指標有機結合起來,缺乏系統性,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此外,指標體系在設計的過程中不夠科學,如資產負債率主要是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而將其作為不具有盈利功能的黨政部門的評價指標,缺乏針對性。
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一)從分析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入手,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于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現實的高校經濟責任中,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工作目標的不同,管理體制的不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存在較大的差異。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對負責人經濟責任的鑒證手段,它的審計重點是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變化而變化的,不同的部門負責人有著與之職位相應的經濟責任范圍。因此,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從研究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入手,分析不同經濟責任審計類型,突顯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與重點內容。
(二)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體系
針對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制尚不完善的情況,筆者認為應從簽訂負責人經濟責任書制度開始,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基礎上,建立健全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若干個責任中心,對各個經濟責任中心明確其經濟責任和工作目標,特別是應完善對二級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資金使用權及重大投資決策權的責任制度,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同時,按照經濟責任的內容,分類分項將經濟責任細化為不同的模塊,逐步建立并完善經濟責任報表制度(如財務收支表、固定資產表、制度建設表、重大決策及效益情況表、業績情況表等),既能揭示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又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內容和評價依據。
(三)注重過程管理,提高審計評價真實性
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關注經濟活動的結果,然而許多問題在結果上無法得以反映。這就要求高校對一些關鍵崗位,如基建處、資產處、后勤處、財務處等負責人的審計,加強過程管理。重點關注經營活動及資金流轉的過程、關注關鍵環節,如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是否按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和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工程招標、對外簽訂合同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有無未經審計后結算工程款;設計變更、施工簽證是否完備、真實;有無超預(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未完工項目,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等。
(四)完善高校財務會計制度,補充高校經濟責任信息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的辦學體制、經費來源、后勤社會化、校辦產業管理等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
新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記錄任期經濟責任的需要。審計人員應當利用高校會計制度改革的契機,研究完善針對經濟責任考核的經濟責任信息,建立與“賬面資產、賬面負債、賬面權益”有所不同的“責任資產、責任負債、責任權益”、“責任業績”等經濟責任的概念信息,運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等進行調整,以便更加準確的評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五)根據現行管理體制,探索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框架
根據高校經濟管理的運行模式和特點,筆者認為高校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從四個方面綜合構建:資金使用、經營控制、遵紀廉政、工作業績。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客體屬性與經濟責任審計現行模式,各類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共性指標”,即資金使用權(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經濟控制權(對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及其遵紀廉政(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評價與審查。由于不同類型、不同部門的工作業績表現不同,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工作業績”評價模塊上,而對“工作業績”模塊,可分不同類別、不同崗位設置特別的評價指標,稱之為“特性指標”,主要是對主管人力、物力、財力等重要部門負責人有關經濟責任的細化界定。兩大指標群組成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既兼顧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共性,又突出了各類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個性。這不僅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還有助于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的科學性。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框架表列示如下:
參考文獻:
[1]張曉紅.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優化思路分析[J].財務與金融,2009(5):52
摘要:實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發揮審計的預警和防范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領導干部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特別是對于完善管理控制、約束經濟行為、強化責任監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審計評價角度出發,結合審計實踐過程中評價指標的運用,對績效審計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和應用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績效審計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3.003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580(2015)03—0006—0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簡介:靳海燕(1970— ),女,遼寧法庫人。遼寧師范大學計財處,高級會計師,研究方向:高校財務,審計實務。
隨著黨的十報告中“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目標的提出,作為績效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構建全面、規范、有效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已成為審計工作的研究重點和突破內容。
一、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基本思路
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時,除考慮經濟行為的合規性外,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標可作如下表述:(1)經濟性。考慮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如何實現資源消耗的最小化。(2)效率性。考慮在取得同等教育質量的前提下如何實現教育資源的最大化利用。(3)效果性。考慮達到什么樣的效果,或者進行到什么程度,反映期望值與實際值之間的不同。[1]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設置原則
1.全面性原則。審計部門評價領導干部承擔的經濟責任,要以單位或部門的全部經濟活動為主線,沿著高校經濟活動(投入、過程、產出、結果)的全過程,在評價經濟活動的真實合規性的同時,注重經濟活動的績效性,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更加全面、客觀,符合實際。
2.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高校經濟活動包含管理效益、科研效益、社會效益和人才培養效益等多重目標,這些目標有的可以用量化指標評價,有的難以或者不能用量化指標評價,需要將定量與定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增強評價結果的直觀性、科學性。
3.差異性原則。高校經濟活動涵蓋廣泛,每項工作都有自身的經濟活動特點、資金運行規律以及不同的績效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很難用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因此,必須兼顧各類經費之間的差異性。
4.代表性原則。反映高校經濟活動的績效指標類別廣泛,在選取時不能單純堆砌數據,要選擇能夠突出反映經費使用績效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標,以提高審計評價效果。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設置步驟及方法運用
1.設置評價指標。根據不同經費的特征和評價要求確定評價目標,并從合規性、績效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出發,確定不同的評價指標。[2]
2.科學劃分指標類別。從高校普遍關注的資金運行情況來看,績效審計指標包括投入、過程、產出和結果指標,需將其歸集到合規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四類中,并對定性和定量指標賦予一定權重。
3.確定各項評價指標的標準分值。(1)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和預算限額等數據作為評價標準。(2)以行業或法規的相關指標數據為樣本,運用統計方法計算出評價標準。(3)由專家學者根據高校經濟活動發展規律和實踐經驗,經過分析研究后得出評價標準。
4.計算并評分。運用審計抽樣、統計分析等方法,得出各定量指標分值,并參照標準分值對指標結果進行評分,運用調查、內容分析等方法對定性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5.對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匯總各類指標的評價分值,通過比較分析得出高校經濟活動的整體水平。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主要內容
根據高校績效審計的目標,高校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區分為經費指標、管理指標、效果性指標、資源利用效率指標等具體指標。[3]結合高校經濟活動特點和規律,在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下區分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不同層次,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4]指標體系分為四層:第一層為總目標層,是對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總體評價;第二層為一級目標層,分為合規性評價、績效性評價兩個一級指標,是審計對象在經濟決策的真實合法程度、經濟管理的績效水平的分項評價;第三層為二級目標層,是對一級目標的進一步分解,依據審計目標不同,劃分為集體理財、財力調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等十個方面的具體目標;第四層為初級指標層,設計經費預算完成率、行政消耗性費用超限額率等41項指標,其中定性指標13個、定量指標28個。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應用與分析
現以某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為例,分析評價指標體系的應用。表1所示為經濟責任審計合規性評價。
合規性指標得分為90分,反映了某高校領導干部的合規性評價等級為好。其中,重點項目投入率指標為7分,主要原因是在個別科研課題和校園環境改建上投入不足。資產購置合規率指標為7分,主要原因是部分納入采購目錄的物資未實行集中采購。此外,有償服務報批率指標為8分,主要原因是部分校企合作項目超出本級權限未向上級報批。由此分析,該高校領導干部需要在基礎設施建設、資產購置和自籌經費等方面進一步改進和提高。
四、結論
從高校普遍關注的資金運行情況看,通過績效審計指標(投入、過程、產出、結果),可以對高校資金運行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幫助其找出管理漏洞,防止資源浪費,挖掘工作潛力,從而實現教育資源的高效利用。但由于高校經濟活動的多元性、復雜性和多樣性,很難從單一角度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整體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在績效審計模式下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需要將一般目標與具體目標結合起來,并對定性和定量指標的權重以及評價方法做出相應的規定。同時,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所承擔的任務和階段目標的變化、項目本身的性質、管理活動的特點等情況,及時做出調整,如此才能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符合實際的評價。
[
參考文獻]
[1]王學龍,郭江波,汪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探討——基于平衡計分卡的視角[J].財會通訊,2010(7).
[2]吳明芳,吳華萍.高校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與應用[J].審計月刊,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