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調查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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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調查

篇(1)

剖析當前客觀的安全形勢,我們感覺到,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完善,不同的利益群體都存在一個對自身價值和權利義務的再認識過程,傳統意義上的偏離主人翁思想的主人意識要想在短時期里得到革除,并能平穩過渡到一種與市場經濟、國際慣例相融合的新思想或新理念的平衡,在目前電網企業現有管理體制下實現有相當的難度,這就出現了一個我們常常提到的所謂承受能力的問題,而承受能力在一定意義上來講與企業的關聯度很大,落后的體制、機制只能造就脆弱的承受能力,這是一個深層次的歷史問題,也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這種現實對電網企業的生產經營,特別是安全生產所構成的威脅將逐步顯現,在某些局部也許會表現的較為嚴重。針對這一新情況,傳統的立足于對現象、行為的處理方式和簡單的目標管理模式已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有通過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全面把握和認識事故發生的規律,全方位、全過程地進行管理和控制,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人員責任事故的發生。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想像,要想在短時間里扭轉這種嚴峻的安全形勢,難度很大,必須舍得和敢于下狠藥,要通過集中式拉網檢查,有針對性地處理一批安全責任意識差、習慣性違章現象嚴重的單位或個人,讓違章、違規責任單位或個人真正感受到切膚之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安全責任事故的可能蔓延。用這種較極端的方式來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多少有些權宜,可也是不得已的應急之舉,效果怎么樣?是否能夠切實做到長治久安,關鍵還是看后繼扎實的基礎工作是否能跟得上。對此,筆者認為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這是一句套話,但又是一句大實話。說我們的領導干部不重視安全生產,絕對是危言聳聽,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確實有少數領導干部不注意小節,平時又疏于對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的研讀,現場監督缺乏針對性和敏感性,對一些管理漏洞、安全隱患、違章現象熟視無睹、視而不見或見而不警,有時自己到現場巡視或檢查工作也不能做好三戴,甚至還會為某些違章行為解釋、辯護,其消極影響可想而知。因此,我們在這里談領導重視,不是僅僅局限于大會、小會的傳達、號召、強調和重申,也不簡單地局限于工作計劃、費用的安排和落實,重要和關鍵的是看我們的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上是不是能做到身體力行,是不是能抓到點子上,落到實事上。基層員工的可塑性是很強的,他們對領導干部的言行也都看在眼里,只要我們各層、各級領導干部都能做得身體力行、到位盡責,切實擔負起各自分管范圍內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敢管、會管、善管,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培訓教育是前提。

一線員工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是不爭的共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隊伍老化的問題,人才缺失的問題,也有體制變化造成的心理失衡等問題。可縱觀近年來的事故通報和最近檢查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我們卻發現導致人員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并不是專業知識和技術技能等方面的不足,相反往往大多是因為忽視、漠視最基本規程制度的執行,有些甚至就是性質相當嚴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致,對此,說輕點是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說重了就是沒有起碼的責任心和職業素質。目前,公司系統內培訓教育工作的力度相當大,但主要仍集中在學歷教育、技能教育等方面,培訓率指標上去了,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筆者認為與我們培訓教育工作重知輕德有一定關系。

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錘煉著傳統的理想和信念,必然會促使人們對自身價值的再認知,和對人生目標的再思考,緊張、躁動、茫然、不安在所難免。長期以來,供電企業的高收入、高福利,造成了一支充滿職業自豪感的高素質員工隊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和收入分配制度的變革,部分員工長期滋生的優越感受到了沖擊,加之企業思想教育工作在某些局部或方面的缺位,使部分員工的心理失衡現象比較嚴重,具體表現為工作缺乏熱情,學習缺乏動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根本談不上什么責任心,其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都有所降低。因此,在這種大變革的,對供電企業這種傳統國企而言,要讓自己的員工愛崗敬業,忠誠守責,正確的引導和教育是必要的。這種培訓教育工作不僅是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也是我們普遍意義上培訓教育工作的前提。

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解決一個心態問題。要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教育活動,走出去,請進來,讓我們的員工用歷史的眼光、社會的視角,對自己的職業和職業能力進行再認識、再比較。比較應講究科學客觀,縱向要比貢獻、比責任,橫向可比艱辛、比待遇,要摒棄消極心態,反對狹義的、片面的、非主流的比較,從而在心理上、主觀意識上找到新的切合實際的平衡點。其次,要解決一個能力提升的問題。三支隊伍建設,即將施行的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為崗位成才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要積極探索和推進新的培訓教育機制的建立,激發和培養員工內在的學習力,努力提升員工人力資本的價值,為員工參與崗位競爭,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創造條件,讓他們在企業發展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三要解決一個奉獻的問題。這是人生高層次的追求,也是我們培訓教育工作的最終目的。我們培養的是企業需要的人才,這也許與某些員工個人的理想和目標有些差距,但要將企業的目標與個人價值的實現完全統一難度很大,這里就有一個舍小求大的問題,也有一個起碼的職業道德的問題。我們不反對追求個人價值的實現,但我們堅決反對在其位不謀其政,對于某些不能勝任、不愿盡責,甚至危及生產安全的員工,適當的調整和處理很有必要。

第三,制度科學是保證

安全生產離不開制度的保證。因此,必須建立一整套覆蓋安全生產全過程、全方位的嚴密、科學的制度體系,用制度來激勵人、約束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企。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人本思想。我們不提倡搞懲罰文化,因此,在制定考核制度時宜多使用你做了,將得到你違反,將失去等措詞;少用你違反,將扣除等措詞。努力嘗試將期權概念融合到安全制度體系中,讓安全生產作為長期投資為員工所認識、所接受,而不要因為濫用扣除等詞匯,讓員工覺得其既得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造成負面影響。當然人文關懷并不排斥制度的嚴肅性,該一票否決或嚴肅處理的,自然是法不容情,毫不姑息。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民主集中。一個好的制度的出臺都是源于生產實踐的要求。因此,要能解決問題,起到實效,并為大部分員工所認同,就必須經歷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多次反復,要在符合大的原則和框架的前提下集中大家的智慧,讓廣大干群充分發表意見,并通過試行不斷完善。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科學嚴謹。制度體系是企業管理所依據法律和準繩,其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講究的就是科學嚴謹。因此,制度間不能互相矛盾,要注重統一、協調,實現關聯、互補,力求實現閉環或鏈式的管理。從體系的角度努力做得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制度體系要體現綜合放大效應,即不僅要讓遵章守紀者名利雙收,讓違章違紀者為高昂的學費買單,而且還可以通過預期的機會收益進行激勵和約束,從而用制度科學的力量實現安全生產的法治。

第四,績效考核是手段

盡管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呼之欲出,但績效考核作為依法治企的常規武器,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不能回避不用,更不能無序濫用。

績效考核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內舉不避仇,外舉不避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都是法治建設的基礎。因此,我們開展績效考核,不論是對干部還是對員工,不論關系是親還是疏,都必須一視同仁,否則無以服眾。

篇(2)

為保證活動質量,調查組在活動前聽取了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情況的匯報,之后又深入到企業、學校、鄉鎮、街道進行實地走訪,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最后調查組成員召開座談會,針對全區安全生產法貫徹執行的具體情況和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評議,指出問題,提出了建議。

(王紹綏)

集安市街道基層民主有了組織保障

集安市人大常委會為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建立了街道人大代表參與民主政治的保障機制,近日,在團結、通勝、黎明3個街道成立了工作委員會,從此結束了街道沒有人大工作機構的歷史,填補人大監督工作在街道的斷層,也標志著集安市民主政治建設邁出了一大步。作為派出機構,街道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建立了6個工作站。目前,工作站已成為工作委員會聯系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的橋梁和紐帶,受到人大代表的普遍好評。

圖為集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淑玲、周永才為黎明街道工作委員會揭牌。

(董憲武顧壽山)

琿春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學前教育工作情況

篇(3)

6月8日,梅河口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宿民帶領市人大調查組對全市《安全生產法》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副市長王佳友陪同調查。

調查組首先來到市萬通客運公司、東方家居購物中心,查看了道路客運監控系統、消防設施配備、消防監控系統以及各種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隨后又到站前廣場視察了全市安全咨詢日集中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調查結束后,又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全市《安全生產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匯報,并與公安局、交通局、建設局、商務局、經濟局、文體局、消防大隊等部門主要領導進行座談。

截止5月份,梅河口市共發生各類事故117起,同比下降8.6%;死亡7人,同比下降36.4%;經濟損失34萬元,同比下降22.9%。總體看,各部門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得到了扎實推進,階段性實現了無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調查組對全市《安全生產法》執行情況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建議市政府從組織領導、責任落實、安全監管、行政許可、培訓教育、打非治違等方面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認真開展重點專項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遏制一般安全事故,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設施及人員配備情況,要作為檢查的重中之重,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宿民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幾點具體要求:一是要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安全生產工作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正是各類事故的多發期,各部門要牢固樹立“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抓經濟發展是政績,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的觀點,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警鐘長鳴,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辦法,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努力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實、抓好;二是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抓好重點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監管工作,推進各類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大對違法非法生產的處罰力度;三是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機制、制度建設機制、隱患排查整改機制、安全監管機制、聯合執法機制、技術設施投入機制等六個機制,做到科學管理、制度先行;四是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繼續加大《安全生產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安全意識,確保全市安全穩定。

篇(4)

2005年5月

安全是鐵路運輸的永恒主題,為增強團組織抓好青年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分局團委組成工作組,深入管內運輸主要站段,就青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了深入調研。

一、工作過程

自3月24日至4月9日,團委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地區車站、機務段、南輛、北輛、電務段、工務段、客運分公司七個單位進行了調研。調研中,我們本著與青工“面對面、心貼心、交實底、摸實情”的原則,采取了聽情況介紹、下發調查問卷、查閱有關資料、與青年職工座談、征求領導意見、檢查青工現場作業等方式方法,對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為、青年所需等影響青工安全生產諸要素進行了深入調查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為做好青工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依據。

調研中,聽取了各單位團組織抓青工安全工作的情況匯報,召開青工座談會7個,與一線青工談話32人次,征求了有關站段領導就青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意見建議,檢查了齊機215青年機車包乘組和齊電三間房駝峰自動化工區青年班組,并查閱了年初以來有關青工兩違信息分析等相關資料。與此同時,面向全分局各運輸主要站段青年職工下發了1200份調查問卷,全面了解青年職工安全思想動態,為調研工作提供了真實依據。

二、青工安全生產現狀分析

調研中,我們針對影響青工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進行了細致分析,主要是:

(一)、青年職工隊伍狀況分析

據統計分析,分局35歲以下青年職工隊伍具有“比重大、分布廣、一線多、責任重”的特點。所說比重大,齊分局32個運輸一線主要站段(車、機、工、電、輛、水電系統)共有干部職工25021名,其中35歲以下青年職工10409名,占職工總數的41.6%,成為分局建設發展的主力軍;分布廣,10409名青工均衡分布在車、機、工、電、輛、水電系統32個單位之中,可以說,每個生產班組、每個作業工種都有青年職工、都有團員青年;一線多,在10409名青年職工當中,有78.4%的青年職工工作在運輸生產一線。以齊機為例,597名青年職工中有534名青工分布在運用、檢修、設備、信號等主要車間和一線崗位,特別是在運用、檢修的關鍵崗位上,青年職工達480人,占青工總數的80.4%。車務、客運系統的青年職工工作在一線崗位上的比重則更大;責任重,從青工分布的情況上可以看出,在我分局,青年職工是企業振興發展的骨干力量,廣大青工工作在運輸生產第一線,直接守衛著分局的安全大門,擔負著重要的責任。青工思想、工作、素質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分局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乃至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青年職工安全思想分析

思想支配行動,了解和掌握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需是解決青工安全問題的關鍵,也是本次調查的重點。對此,我們從3個方面提出了10個問題與青工進行面對面坦誠交流,全面掌握了青工的安全思想動態。

1、青年眼中看安全。第一問:我們天天講安全,你認為安全確實重要嗎?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近乎是一致的。廣大青工普遍認為,作為鐵路運輸企業,旅客、貨物的位移是動態的,我們每天都處在事故的邊緣,處在安全與不安全之間,保證安全應該是每個職工的第一責任。第二問:你認為現實安全生產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52%的青工認為是不按標準化作業,習慣性兩違;26%的青工認為是技術業務不能滿足安全工作需要;16%的青工認為是責任意識不強;6%的青工認為鐵路現有技術裝備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第三問:從本崗位出發,你認為怎樣才能保證現實安全?對于我們列舉出的影響安全生產的諸多要素,青工認定的排序結果是:增強責任意識為先、提高業務素質在次、第三是加強干部監控、改善技術裝備。青工普遍認為,激發職工保安全熱情,增強職工安全責任意識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內因基礎,“要我安全”的控制必須以“我要安全”的思想為前提。其次要加強業務培訓,提供相適應的素質保證,在此基礎上,加強干部的監管監控,確保現場作業的萬無一失。

2、青年心中評干部。第四問:你認為各級安全管理干部的形象、作用如何?對于各級干部的形象和作用,廣大青工眾說不一。總體看,近年來,各級干部以扎實有效的工作和嚴細深實的作風贏得了職工的信任,特別是各級干部在工作中的盡職盡責和在安全生產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廣大職工給予充分的理解和認可,許多青工講:“現在,干部的作風比從前有了明顯轉變,我們幾乎每天都能看到各級干部深入現場,放棄星期天、節假日,與職工共保安全”。而對于部分干部,廣大青工則持有不同意見。有的青工認為,部分干部工作中脫離實際,言行不一,形式主義嚴重,好大喜功,喜歡做表面文章,讓職工產生反感;有的干部能力不夠,官氣十足,深入基層,總是擺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讓職工難以接受;有的干部不注重自身業務素質提高,靠一知半解盲目指導基層工作,給基層帶來不必要的負擔,讓職工難以信服。第五問:你怎樣看待當前的干群關系?認為干群關系融洽的占38.2%,認為平淡的占31.6%,認為緊張的占30.2%。從比例中可以看出,青工對于當前干群關系的態度并不樂觀,分析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現實的安全管理把作業層的職工看作是管理的終端、控制的對象,廣大職工每天工作在各級干部的監控之下,久而久之,必然產生職工心理上的隔閡。二是部分干部工作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就控制抓控制,就兩違抓兩違,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有的職工講:“現在的干部只會抓‘兩違’,干群關系就象“貓鼠”關系一樣,你抓我躲,你躲我抓”。職工因此產生距離感。三是部分干部能力素質不高,自身形象差,職工不信服,群眾不擁護,影響了干群關系。第六問:你認為干部應做到哪些才能令職工接受和信服?在青工心中,對干部的要求主要有三點。一是要做到業務精通。二是要時刻代表職工利益。三是要做到公正合理,“一碗水端平”。

3、青年口中談管理。第七問:你所感受的安全管理,最突出的特點是什么?青工的共同回答是:“嚴”。用他們自己的話講:“現在的管理也太嚴了,過去‘西瓜大的事’都不算事,現在‘芝麻大的事’也要提級處理,我們每天工作都要時刻提防著,生怕出事。出了事,不僅自己受損,有時還連累周圍的同志,實在不值得”。第八問:你怎樣看待干部的“五定”管理?干部“五定”作為現階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各級干部盡職盡責、強化現場作業控制起到了積極作用。而在職工眼里對“五定”管理卻有不同的理解。反映的突出問題:一是“五定”太“死”。近年來,職工的“兩違”呈明顯下降趨勢,而干部的“五定”定量卻長期不變,很多干部為完成定量不得不“雞蛋里挑骨頭”,讓職工感到,和過去相比,自己干好也是被抓,干壞也是被扣,沒什么兩樣。二是用“五定”考核代替說服教育,職工感到辦法太“生硬”。許多青工反映,對于職工出現的“兩違”,干部很少用說服教育的方式解決問題,惟一的辦法就是考核扣錢,這樣的結果就使得職工不能從“兩違”自身的危害性上加深認識,而認為自己被抓是“點背”、“運氣不好”。這樣,無助于解決安全思想上的根本問題。三是“五定”考核標準不統一,隨意性強。部分職工反映,同樣是一種違章,被段級以上檢查組發現,就要提級處理;有的干部在執行“五定”標準上好人主義嚴重,對職工違章類別的判定隨意性強,職工不能信服。第九問:你如何看待安全大檢查工作?調查中,有近50%的團青對反復開展的安全大檢查活動持抵觸、厭倦情緒,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青工認為,每次大檢查反思出的問題多數是過去的老問題,職工現場作業就那么點事兒,沒有太多可反思的。二是每次青工提出的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很少得到整改,職工為此失去了信心,不愿意再主動的查擺問題、反饋意見。第十問:你對分局實行的安全管理辦法和“三大”業績滾動考核了解嗎?調查中感到,有80%的青工能夠說出八字安全管理辦法和三大業績工程考核的基本內容,但有近50%的青工對辦法的內涵不了解,對實行新的管理方法自己應承擔哪些責任說不清楚。部分青工認為,作為一名職工,只要掌握本崗位上的作業標準,干好本職工作就可以了,管理上的事應由干部去研究,職工無需、也無力去參與管理。

綜上所述,廣大青工對十個方面問題的回答反映出:在分局管理從嚴、志創一流的工作環境下,廣大青工安全意識明顯增強,自我要求普遍提高,牢固樹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他們心系企業發展,關注分局安全,敢于敞開心扉,勇于揭示問題,體現了青年人“敢想、能為、求進、爭先”的思想和品格。對于青工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錯誤認識和片面看法,以及提出的有關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意見,也應該引發我們對加強青工教育、強化干部作用、優化安全管理的重新思考。

(三)、青年職工素質狀況分析

職工素質高低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分析我分局青工素質特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用工制度改革,使青工文化結構不斷優化。自鐵路企業實施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取消退休頂替接班制度以來,我分局青年職工在數量上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青工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技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較大比重。調查顯示,在運輸系統10409名青年職工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55.8%,其中,中專以上的占21.4%,大專以上的占8.9%。與5年前相比增長了32.6%。主要原因是近年來,分局嚴把用工素質關,除接收部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外,對于每年新接的轉業新兵,也必須經過三年的技校學習方可上崗,由此大大提高了青年職工的整體素質,使青工隊伍的文化結構不斷優化。二是黨、團員青工占較大比重。近年來,分局各級黨團組織本著積極地、有計劃地在一線崗位青工中發展黨團員的原則,嚴格組織考察,加大教育培養力度,使一大批先進青工光榮地加入了黨團組織,并在其中發揮了模范帶頭作用。分局35歲以下青工當中,黨員1216名,團員2365名,分別占青工總數的11.7%和22.7%。

2、培訓力度加大,使青工業務素質普遍提高。近年來,分局黨政工團各級組織把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當作一項基礎工程、治本工程,通過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培訓力度,創新培訓方式等多種手段,提高職工保安全本領,特別通過開展群眾性技術演練活動,使青工業務素質有了較大幅度提高。剖析齊機、齊站、齊電三個單位,有這樣幾組數字:在2003年開展的“檔級對等、崗職相符”考試中,青年職工及格率達到98.2%,優秀率達24.6%,有87名青工崗位工資晉升一級;在三個單位不同階段組織的業務考試中,青年職工合格率均達到了98%以上;在連續五年的業務系統技術比賽中,青年職工占參賽選手的86.5%,并先后有一大批青工榮獲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稱號。我們認為,青年職工業務素質總體上能夠適應安全工作需要,并在對技術理論掌握、部分工種操作實踐上優于其它職工,體現了青年職工的素質特點。

3、技術設備更新,使青工自身優勢得以展現。青年職工具有記憶力好、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等特點,在鐵路科技進步不斷創新發展的形勢下,廣大青工對新技術、新設備的學習掌握,與其他職工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在機務系統列車運行裝置--93的投入使用、動力機車換型,車輛系統工藝流水線改造、新設備投入運用,電務系統提速道岔、十八點信息移頻自動閉塞和自動化駝峰等高新技術設備的學習和使用上,青年職工充分發揮智力優勢、精力優勢和求實創新精神,帶頭學、用心學,率先掌握了新技術設備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成為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帶頭人,發揮了重要作用。

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

1、對待學習興趣不濃。調查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團青對待日常業務學習態度不積極,認識有偏差。有的青工認為,運輸崗位多數是熟練工種,不用死學規章,靠時間積累,素質自然會提高;有的認為本崗位工作技術含量低,反反復復就那么點事,沒什么可學的;有的認為規章規定的標準很高,在實際應用中很難做到,學會了也用不上,不愿學習等等。

2、現場作業缺乏經驗。“理論考試有余、實做經驗不足”是青工技術素質的一大特點。調查中青工普遍反映,在現場實做上缺乏經驗,特別是遇有非正常情況下處理故障、執行作業時,更顯經驗不足。從年初以來青工發生的各類事件分析中,也不難看出,因缺乏經驗造成的行車事件占總數的38%。

3、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單位職工教育工作導向偏差,重理論、輕實做,重尖子、輕全員現象較為突出,導致廣大青工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近日,從分局車輛系統技術表演賽中可以看出,由于在參賽方式上,由過去選尖子參賽為抽考指名參加,使得技術比賽呈現另一番結局。56名參賽選手,理論考試平均分數72.6分,實做比賽有14人達不到規定標準。比賽不僅賽出了差距,也為我們加強全員性職工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

(四)、青年職工作用情況分析

總體上看,青年職工以其自身優勢和特點,在安全生產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青年人發揮了自身優勢。青年職工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體力優勢,對此,分局團委在全分局組建了346支青年突擊隊,以嚴密的組織制度和多樣的活動方式,在搶裝搶卸、刨冰除雪、搶修機車、施工作業、設備維修、職場改造等任務面前,主動出擊,沖鋒陷陣,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黨政領導也把青工隊伍當作解決生產關鍵的骨干力量,遇有急難險重任務,首先想到的是廣大青年。在日常生產活動中,青年職工能夠主動的承擔起相對繁重的生產任務,受到了其他職工的贊揚。

2、在運輸一線關鍵崗位,青年人發揮了骨干作用。從青工分布上可以看出,廣大青工78.4%工作在運輸一線,在機車乘務員、車站調車組、工務的養路到電務的中修、現場以及車輛的檢車員等關鍵崗位和主要工種,都有青年職工工作的身影。此外,全分局現有青年班組50個,其中,國家級青年文明號班組3個,省部級青年文明號班組9個,局級青年文明號班組8個,各級文明號班組分布在全分局各個領域,在安全管理、班組自控等方面創造了先進經驗,起到了帶頭示范作用。

3、在安全生產非常時期,青年人擔負了重要責任。青年職工具有反應迅速、思維敏捷的特點,在分局發生“4.20”事故以及安全生產出現波動等非常時期,青年職工往往觸角最敏感,他們首先意識到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調查中發現,在今年第二季度安全整頓、反思活動期間,青工“兩違”比例較第一季度有明顯下降。此外,在分局改革措施出臺,生產布局調整的非常時期,廣大青工用實際行動支持改革,響應號召,在分局政策引導下,許多青工舉家遷移到新的地區,適應新的環境、新的崗位,為深化改革做出了貢獻。

問題有四點:

1、工資收入與付出勞動的反差,使青工思想不夠穩定。這次調研,我們以問卷調查的方式,在問卷上開辟了“牢騷網站”專欄,就是要給青工一次宣泄委屈、牢騷和怨氣的機會。其調查結果令我們感嘆,竟有88%的青工傾訴同一個問題:工資收入太低,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很多青工直言道:“現在管理越來越嚴,我們的壓力越來越大,青年職工承擔的責任也越來越重,可是與其他職工相比,我們每月五、六百元錢的那點微薄收入怎么能與勞動的付出成正比?長期下去,我們的思想怎能穩定?工作積極性何以調動?保安全豈不是一句空話?”調查走訪中,青工一致認為,解決這一問題,一要靠企業增收創效,二要加快工資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運作有效的分配機制,真正體現按勞取酬、以崗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調動起廣大青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安全生產做出新的貢獻。

2、青工“兩違”雖有減少但仍大量存在。近年來,青年職工發生“兩違”比例有所減少,并且按照青工數量比率計算的話,相對少于其他職工。以齊機為例,齊機青工總數占職工總數的43.5%,今年一、二季度考核中,青工發生“兩違”和脫標比例占全段總數的11.5%,運用車間青工占車間總人數的29.8%,從每月“兩違”的比例上看,青工僅占9.3%。但從保安全的角度出發,每一次違章都可能釀成一次大的事故。特別是調查中,廣大青工不加掩飾地說,未被發現的“兩違”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對此,各級組織更不可掉以輕心。通過對齊機、齊輛、齊電、齊工四個單位上半年青工發生的403件“兩違”情況分析,其中A類“兩違”54件,占“兩違”總數的13.4%,B類145件,占總數的36%,C類兩違204件,占總數的50.6件;從發生“兩違”的原因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僥幸心理,對危害性認識不足;二是干慣了,不當回事;三是圖省事,簡化作業程序。

3、部分青工思想落后、技術薄弱,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他們工作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對安全生產沒有足夠的重視。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中慣性違章,始終處在事故的邊緣;部分青工技術業務素質低,不能適應現實崗位需要。特別是剛入路的青工,工作熱情很高,但缺乏實踐經驗,遇有非正常情況作業時,不能獨立應對;有的青工思想不夠穩定,容易受客觀環境變化影響,遇事思想波動較大,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4、部分黨、團員模范作用不突出,缺乏影響力。有的青年黨員和共青團員不注重加強自身修養,自我要求不嚴,工作中起不到應有的模范帶頭作用,分析1--6月份青工“兩違”情況,其中,黨、團員“兩違”發生率分別占12%和16%,雖然比例不大,但在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負面影響。

三、調研后的幾點啟示

1、青年是保安全的重要力量,只有重視青年、贏得青年,才能把握工作上的主動權。江總書記曾指出:“贏得青年,就贏得了希望和未來”。在企業中,青年以其“敢想、能為、求進、爭先”的品格特點,成為推動企業發展進步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當前,在鐵路安全責任日漸加重的形勢下,擁有和掌握一支敢打硬拚、精干有為的青年保安全大軍,是企業的財富之本、力量之源。各級黨政組織都應把加強青年職工隊伍建設當作一項戰略工程、希望工程、治本工程,了解青年所想,關注青年所需,指導青年所為,在重視與支持中促進青年健康成長,在教育和帶領下,確保青年作用有效發揮,最大限度地挖掘青年內在潛力,調動廣大青工生產工作積極性,為分局安全生產做出更大貢獻。

2、只有從職工思想和工作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制定安全措施,才能增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線職工是分局安全大門的直接守衛者,一線崗位是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終端,任何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都應圍繞一線崗位和職工實際來展開。我們感到,對于部分職工提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干部作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見,應該引起各級管理者的重視和思考。從事物發展的規律上看,一項制度、一個辦法執行久了,必然會產生某些方面的負效應,這就需要各級干部要深入基層,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呼聲,從現場工作實際出發,對原有的措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使各項制度辦法更加合理,落實更加有效。

3、堅持從嚴管理,必須與過細的思想工作有機結合,努力營造“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保安全工作氛圍。我們認為,有效管理的結果應該是干部職工精神集中、思想穩定、主動盡責、工作到位,高度緊張的精神狀態不僅違背了我們的管理初衷,也不利于安全生產。調研中,青工普遍感到工作緊張,壓力過大,這需要我們做認真的思考:是真的管理過嚴,還是嚴管過程中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職工的不理解?我們感到,答案應該是后者。緩解職工的緊張情緒,要求我們不僅要調整管理過程中的不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用過細的思想工作化解職工心中的疑惑,緩解職工思想上的壓力,讓廣大職工正確認識嚴是愛、松是害的深刻道理,正確理解從嚴管理是解決現實安全問題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穩定的必然過程,努力在干部職工中營造出一種“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良好工作氛圍,為安全生產提供堅實的思想保證。

4、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理念,把加強職工培訓當作治本工程,靠“提素”保安全。在影響安全生產的諸要素中,人是最根本、最活躍的要素之一,路局安全管理辦法把人員素質當作基本要素,足以說明它對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調研中的大量事實表明,加強職工思想教育,對于增強廣大職工保安全責任意識,激發他們保安全的工作熱情具有重要作用;加強職工技能培訓,對于提高職工非正常情況下處理問題能力,有效防止各類事故產生重要作用,而對于各級管理干部,必須把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當作重點,把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當作重點,把靈活運用工作方法當作重點,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質,適應現實安全工作需要。

四、對策及建議

針對青工思想特點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加強教育,牢固青工保安全思想防線。共青團組織作為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在青工思想教育上不僅肩負著重要責任,也有其自身的組織優勢。要針對這次調查結果,認真梳理青工安全思想上存在的各類問題,以增強青工保安全責任意識為重點,廣泛開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活動。一是要針對實際,開展系統教育。通過舉辦安全演講賽、事故圖片展、當事人現身說法、出事故算賬對比等活動,向青工灌輸“安全第一”、“安全生產我有責”、“在崗一分鐘,負責60秒”等思想,不斷增強保安全責任意識。二是掌握方法,開展專題教育。針對因客觀因素、個性事件引起的青工思想波動等,團組織要通過走訪談心、個別談話等方式,開展專題教育,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穩定青工思想。三是突出重點,開展后進保幫。要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全方位調查摸底工作,對“三種人”,即:安全上的危險人、紀律上的松散人、技術上的薄弱人進行個別教育,層層建立安全包保責任制,強化重點控制,確保萬無一失。

篇(5)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6)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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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11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7)06-0023-03

安全生產事關黨的執政宗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關鍵期、改革攻堅期和矛盾凸顯期,各種新舊風險矛盾交織,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影因素更加錯綜復雜。加快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機制,是準確把握新時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規律和特點的客觀要求,是科學構建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保障。

1 國外典型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構分析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以獨立性為主要特征現代事故調查制度,起源于歐美發達國家的交通運輸領域。發達國家由于率先進入機動化,公路、鐵路、民航、海運等領域爆發式發展,同時也出現了嚴重安全事故問題。為客觀、公正的查找事故原因、改進安全管理,美國率先推進事故調查獨立改革,隨后日本、芬蘭等多個國家也相繼成立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構,相對獨立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1.1 調查機構設置分析

事故調查機構與相應領域行業監管部門的隸屬關系及其獨立程度,對事故調查機構能否客觀、公正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具有重要影響。歐美等國家普遍注重保障調查機構的獨立性,具體可以為外部獨立和內部相對獨立兩種模式。

外部獨立模式,即組建在隸屬關系上獨立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外的事故調查機構。該類模式主要以美國代表。1972年,美國成立了國家交通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負責美國交通運輸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的調查。在全國設有多處直屬分支機構,享用國會直接下撥的運營經費,完全獨立于美國運輸部。日本交通事故綜合研究中心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數據統計分析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內部相對獨立模式,即在各國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內設置獨立于公路、海事等領域監管部門的事故調查機構,這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事故調查機構設立方式。

1.2 事故調查運行模式

總體來看,發達事故調查運行機制可分為三種模式:獨立調查,并行調查和分級調查。

獨立調查模式,即由外部獨立或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獨立開展事故調查的模式。該類模式為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事故調查機作為法定事故調查主體,依法被授予完全獨立進行事故調查的權限,建立相應的事故調查制度、人員隊伍,獨立開展調查工作。

并行調查模式,即由事故調查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不同的側重點,分別獨立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結論的模式。美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要采用該模式。

分級調查模式,即按照后果嚴重程度將事故劃分為不同等級,一定等級以下的事故由相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而一定等級以上的事故則獨立的專門事故調查機構負責調查。

1.3 國外事故調查機制特征分析

發達國家的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制雖然不完全相同,但綜合來看,各國普遍在注重事故調查的獨立性、專業性、技術性、公開性等方面呈現出共性特征。

(1)機構的獨立性。事故調查機構具有獨立的合法地位,是各國在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領域推進改革的重要方向。多數國家通過建立法規制度明確了事故調查機構的法定職責,隊伍規模和經費保障。美、英等國還將事故調查機構設置為中央垂直管理的直屬機構形式,以避免各級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過程的不公正影響。

(2)隊伍的專業性。由于交通運輸涉及多個不同領域,且各領域事故成因及影響因素復雜,為適應不同專業領域事故調查工作的需求,各國普遍采用三種方式保障人員隊伍素質能力。一是細化專業領域分工,針對不同領域的事故調查任務,建立相應的分支機構。長期跟蹤、研究、積累相應的事故調查方法和技術,提升調查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二是提升事故調查人員專職化比例。對事故調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的專職化程度做出規定,以建立長期穩定的事故調查隊伍。三是嚴格事故調查人員選擇錄用的標準。

(3)調查的技術性。發達國家普遍將事故調查定位技術調查,主要目標為從技術層面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防范事故、改進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事故責任的認定多由相應司法機構經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定。

(4)調查結論的公開性。為促進社會各相關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廣泛汲取事故教訓,同時加強社會輿論對事故調查的監督,各國都普遍建立了事故調查結論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

2 當前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特征分析

伴隨我國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以及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制度及運行機制不斷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呈現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全局總體分析,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具有調查主體獨特性;二是從交通運輸領域內部分析,呈現調查模式多樣性。

2.1 調查主體的獨特性分析

我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體獨特性特征的成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技術性因素。必須熟悉相應領域安全知識和技能,才能對其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做出準備判斷;二是體制性因素。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等領域,除部分內河、地方鐵路外基本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體制,地方各級政府不參與相應領域的日常監管,無充足的相應的人員、技術等儲備。

2.2 調查模式多樣性分析

從交通運輸內部不同領域來看,不同領域事故調查運行機制不盡相同,多樣性特征顯著。民用航空領域成立了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事故調查中心,建立了相對獨立于行政部門的專職事故調查機構和專業隊伍,并對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提出明確要求,水上交通領域,雖然尚未成立專職調查機構,但已經對事故調查人員的資質提出相應要求,并建立了培訓考核機制。道路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體并非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而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牽頭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領域,作為近年來交通運輸爆發式增長的新興領域,相應的法規制度尚不健全,事故調查主體尚無專門法規予以明確。

3 中外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機制對比分析

中外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領域既存在共性做法,也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通過對中外差異的優劣對比分析,將對我國借鑒西方經驗,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機制具有積極作用。綜合來看,中外事故調查機制差異突出表現在是否設立獨立調查機構、是否組建專業調查隊伍、是否建立細化的事故調查制度和監管責任等四個方面。

(1)獨立調查機構設置情況對比。歐美發達國家強調事故調查的獨立性,普遍采取了設立外部完全對立行政監管部門、或在行業監管部門內設立相對獨立于具有安全監管職責單位的事故調查機構。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除民航領域設置了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外,其他領域均未設立獨立調查機構。

(2)調查隊伍專業化對比分析。歐美國家多采取了在交通運輸領域內建立綜合或分子領域的專職事故調查隊伍的措施。而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除民航子領域外,其他領域尚未建立專職事故調查隊伍,組織和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多為從其他崗位臨時抽調人員。

(3)事故調查制度對比分析。歐美發達國家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法規層次,明確事故調查原則、調查主體、基本程序、權利與義務等。二是細則層次,通過分領域、分等級、分事故類型等方式,細化制定各種不同事故調查的具體實施要求。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面對事故調查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但在事故調查的具體實施層面,特別是調查技術層面缺少相應的規范標準。

(4)事故責任追究對比分析。在追究對象上,歐美國家主要追究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政府監管人員一般不在事故責任追究對象范圍內。在追究性質上,歐美國家事故調查主要定位于追究過錯責任,即僅對明確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追究責任。我國事故責任追究的對象和范圍明顯大于西方國家,但由于交通運輸事故的偶發性、成因復雜性,以及傳統安全管理方式難以量化考核,對相關人員是否有效安全職責的認定存在較大難度,可能會出現無論工作是否盡責,從而影響行業監管和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管理崗位的積極性,造成有能力、高素質的人員不愿意從事安全管理的局面,導致安全管理隊伍人才流失。

4 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機制的對策建議

在廣泛分析世界各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機制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現階段我國交通運輸事故調查發展水平,在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應重點提升事故調查獨立性、專業性和技術性水平。

(1)推動建立行業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從源頭提高事故調查的獨立性。構建我國事故調查機構獨立性定位,必須要尋求調查機構獨立性與其人員專業性之間的最優博弈平衡。推動事故調查獨立開展的關鍵核心在于推動事故調查機構獨立于具有利益沖突的基層監管部門與生產經營單位。因此,借鑒歐美發達國家普遍經驗,推動建立行業內部相對獨立監管部門的直屬于中央政府事故調查機構,既可以發揮行業部門熟悉情況,掌握業務技能的優勢,又可以保障事故調查相對獨立于基層一線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有利于兼顧事故調查的公正與效率。

(2)加快事故調查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提高事故調查人員專業化水平。基于我國當前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隊伍正規化水平總體不高的現狀,建議隊伍正規化建設采取分“三步走”的逐級遞進策略。首先,結合各領域特點,加強事故調查技術研究,依托典型案例,開展事故調查專業培訓,在行業培養一批既熟悉業務、有精通事故調查技術的人員。其次,中期逐步推進建立事故調查人員資格準入考核制度,規范參與事故調查人員必須擁有相應領域的工作經驗,并經事故調查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建立一支滿足事故調查工作需求的專業隊伍體系。

(3)細化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完善事故調查技術性標準規范。事故調查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再次發生。通過何種調查方法和調查技術能夠準確、客觀、公正的查明事故原因,是實現事故調查根本目的關鍵。其主要可以通過兩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環節實現。一是深入開展事故調查基礎性技術研究,剖析事故發生的內在規律,為改進事故調查技術方法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撐。二是廣泛總結基礎研究和實踐探索經驗,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和規范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不斷提升事故調查的規范化水平,以提高事故調查工作的高效性和準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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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條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篇(9)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進行了修改,現決定: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的名稱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①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②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5)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7)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8)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產法》”。

(2)在第二條中的“有關責任人員”后增加“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

(3)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中的“、投資人”。

(4)在第十三條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后增加“《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2)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3)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4)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九)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4)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5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十三)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修改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關設施、設備”。

(3)在第二十七條中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簽名”。

(4)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3萬元以上”均修改為“5萬元以上”。

(5)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修改為:“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萬元以上”修改為“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修改為“5萬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條中的“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后刪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增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8)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增加“、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刪去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將第十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后增加“,但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險物品”。

三、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并按照執法工作計劃進行監管監察,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

(2)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5)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6)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核發;

(8)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9)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1)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2)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7)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5)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16)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17)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9)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在第九條第五項中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關設備、設施”。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四、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2)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修改為“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2)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3)在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設項目”。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第三項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修改為“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第七項、第八項中的“情況”均修改為“要求”。

篇(10)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篇(11)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省委書記視察時的講話和2012年10月6日全省、全市安全生產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不盡職、不落實、不到位”(“三責”)行為,促進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步好轉,為努力實現全區安全生產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范圍

根據全省安全生產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分五層、限時間、問三責”的要求,對區直安全生產責任部門和各鎮鄉街道履行安全生產主管和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督促各鎮鄉街道和區直有關部門啟動對相關監管人員及企業的問責,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工作方式

由區監察局牽頭,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區安監局、區煤炭局、公安分局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各鎮鄉街道和區直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并督促各鎮鄉街道和區直有關部門啟動對單位內部監管人員及企業的問責調查。

四、問責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頓、三加強”以及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貫徹落實2012年8月9日和10月6日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區安全生產工作緊急會議精神的情況及近期省、市、區有關安全工作的會議和文件精神落實情況。

(四)執行省、市、區相關執法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監察建議、執法文書的情況,以及生產企業存在停而不整、整而不改,以停產消極替代整改的情況。

(五)在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吃、拿、卡、要”行為的情況。

(六)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七)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對事故舉報線索查處不力等造成瞞報事故的情況。

(八)擅自改變上級批復的事故處理意見或拖延處理的情況。

(九)事故中逃匿的犯罪嫌疑人抓捕情況。

(十)其他因安全生產工作失職、監管不力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情況。

(十一)各鎮鄉街道,區直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區政府《關于立即組織開展煤礦道路交通社會消防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的情況。

五、工作時間

2012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調查組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全局觀念,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敢于碰硬,以嚴明的法紀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完善,確保責任追究的落實。

(二)周密部署,提高實效。各被調查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好調查工作,對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人員,調查組可以按相關文件要求提請區政府暫停其職務。區監察局要履行好牽頭協調和督促職責,協調組織好人事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確保對監察對象的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三)注意工作方法,嚴肅工作紀律。調查組將采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文件資料等方式跟蹤了解相關情況,調查工作要尊重事實,做到客觀公正。調查組要嚴明工作紀律,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敷衍塞責造成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啟動問責

調查結束后,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人員的問責按以下方式進行:

對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啟動問責的,報區委、區政府或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研究作出問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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