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的要求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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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的要求

篇(1)

    眾所周知,道德是一種關于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于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道德實踐包括道德教育則是一種求于內(道德認同)、達于外(道德行為)的活動。就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不貫徹一種“內在視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職業特性與法律職業道德之間的內在關聯,使從業者發自內心地感受到職業道德對于其事業的至關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們形成內在的道德確信,并基于道德認同在自己的行為中表現出道德自覺。

    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單純的“外在視角”、僅僅從時勢政策的需要來闡說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顯然忽視了法律職業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視了法律職業作為道德判斷的主體地位。它向職業者傳達的信息是“社會有需要,你(們)不得不”,而不是“你(們)有需要,你(們)應該”,因而很容易使從業者從心底里產生隔膜,并進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壓迫感或強制感,使人如有重負。因此,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必須兼顧內、外兩種視角,在對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既考慮時勢政策的要求,更顧及職業主體的需要和職業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內在視角”下的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呢?從法律職業的形成來看,法律職業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說,沒有法律職業道德的支撐,就不會有現代法律職業。因此,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就是: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的一個基本的構成因素。對此,我想從法治社會中法律職業的特有品質的角度,做一點具體闡述。

在《法治社會中的法律職業》一文(見本報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現代法治社會中的法律職業必須具備四種有機聯系的品質,即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致力于社會福祉、實現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法律職業道德之所以重要,從“內在視角”來看,就在于它與法律職業的這些品質密切聯系。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為社會服務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法律職業實現自我管理的一個基本途徑,是法律職業享有良好社會地位的有效保證。

    作為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基本內容。從事法律職業必須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這種知識和技能是一種“習得的藝術”,其中就包括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在自己的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判斷是非、善惡的準則。要成為一名法律職業者,其先決條件之一,就是要通過專門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掌握基本的職業道德知識和技能。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為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所必需,它應該屬于法律職業者必須具備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知道自己的責任,知道一個社會的法律事務應該如何來完成。具體地說,他應該知道道德是關于是非、善惡的判斷,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稱職和不稱職等價值判斷;知道決定職業行為對錯、好壞的標準,以及證明職業行為和道德主張為正當的適當理由;知道職業上的“善”為何物,其依據何在:知道在面臨道德爭議時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場,將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為連貫一致的形態,以及解決道德爭議的辦法是什么。

篇(2)

[關鍵詞]

法學教育;法律職業;人才培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法學教育已經形成了多層次、多類別比較完整的法學人才培養體系,為提高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推動我國法治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從近年來的法學就業情況來看,法學專業有被打進“冷宮”的趨勢,訛譹法科學生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許多地方法學畢業生畢業就面臨著失業的問題。這一現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學教育的“供給”與司法職業的“需求”之間存在嚴重失衡。朱蘇力教授曾經指出,就畢業生而言,中國法學院的產品還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同時表現為產品的緊缺和過剩。緊缺的是兩端,過剩的是中間產品。訛譺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法學教育必須要同法律職業緊密結合,才能逐步走向專業化、規范化,才能維護法律職業和法學教育的社會聲譽,促使中國的法學教育建立相對穩定和連貫的知識傳統,并使中國的法律職業和法律制度擁有更深層次的歷史與社會根基。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聯

在西方國家,法律職業是指“以通曉法律及法律應用為基礎的職業”。法律職業者是一群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從我國法學教育發展歷程和法學人才培養的經驗來看,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法學教育為未來從事法律職業者傳輸必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法學教育還對法律職業者思維習慣的養成、職業素養培育、價值觀念的形成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實踐證明,法學教育一旦脫離法律職業的引導,就會游離于社會實際之外,缺乏培養目標,進而迷失發展方向。反之,法學教育如果以職業化為導向,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盡可能滿足不同法律職業部門的需要,就能有力地促進社會法治的進步。西方各國都把受過正規高等教育作為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美國等國家都要求從事法律職業者必須有大學法學本科以上的學歷。美國明確規定法官和律師必須從法學院畢業并獲得D.J學位(JurisDcotor法律職業博士),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都是其他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的畢業生。訛譻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轉型、法治建設快速發展時期,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專門化、職業化已經成為了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改革現有的法學教育制度,培養更具社會實踐能力的法學人才,才是解決當前法科學生就業難的出路,才是培養出適合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需要的法律職業者。

二、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嚴重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無法有效銜接1.長期以來,我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無專業背景的嚴格要求,非法學本科畢業即可報考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一個學生如果想獲取法律職業資格,并不需要法學本科的教育背景,只要在考試前突擊復習,完全可以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從這一點來看,法學本科教育并不比社會上的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更具優勢,大學法學教育失去了法律職業培養的社會意義。2.我國法律職業人員法律素養普遍偏低。從現有社會實際從業法律人員來看,早期的法律職業者有法學低層級教育出身人員,也有部隊轉業軍人,更有少數其他行政部門轉入的公務人員。他們整體法律素質較差,實際辦案能力缺乏,未受過正規法學系統教育。雖然近年來,有少數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人員充實到了法律職業隊伍,但是純粹法學科班出身人員比例還是偏低,造成了我國法律職業人員法律素養普遍不高的局面。3.法律職業準入制度不完善。從我國當前來看,律師、檢察官、法官的門檻,主要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是法科學生要想進入國家機關從事法律職業,必須還要經歷相當殘酷,甚至不太公平的公務員考試。因此,相當多的法學畢業生雖然拿到了司法資格證,但是仍然無法從事法律職業。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者關系疏遠法律職業者(主要是公、檢、法等公職人員)由于工作任務重,業務繁忙,極少有時間參與地方高校的法學教學,沒有時間參與法學院系的學生活動。少數院校法學院會安排一定數量的學生到法院和檢察院實習,或者安排旁聽等社會實踐活動,但總體上來講,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并未形成密切的聯系。這給我們法學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封閉性和盲目性,法律教育者不了解社會需求,也不關心學生培養的社會價值。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方案沒有很好地進行調查研究,這樣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到了社會也很難勝任工作的需要。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者本來該密切聯系的,事實上關系越走越遠,基本上各自只關心自己的領域。

(三)法學教育觀念、機制與法律職業的不協調1.本科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與法律職業的要求不一致。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學教育的直接和首要目的就是培養社會需求的專職法律人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沿襲了大陸法系的一貫傳統,長期以來一直側重于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和大眾化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識、提高人文修養、培養法律意識為目標,顯然與培養法律職業人才不太一致。2.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重理論、輕實踐。在課程設置上,我國長期以來比較重視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等基礎理論的學習,對于其他部門法學也都是進行理論方面的灌輸,主要講授概念、原理等,忽視或輕視這些法理是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在教學方法上,也是嚴格遵循教科書的體例,教師講課的主導性和學生聽課的被動性是課堂教學的習慣性做法。案例分析、課堂提問、組織討論等還比較欠缺。

三、法學教育的職業化發展路徑

(一)明確法學教育的目標取向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應該以法律職業素質的養成為主,實現職業化走向的法學教育目標,這也是我國現行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所承認的。法學教育在實際中偏離職業化走向而以學術教育為取向,直接原因是教育學制過短,但深層原因卻是對法律職業教育的狹隘理解。法律職業教育僅被視為法律職業技能技巧的訓練,而人文科學素質、道德素質甚至法律專業知識都不被視為法律職業素質,因而二者的教育被絕對孤立起來考慮,形成法學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爭論。因此從文字上明確大學法學教育的職業化走向,明確規定人文科學素質、道德素質、法律專業素質的養成和法律職業技能技巧的訓練就是法律職業素質養成的具體內容。

(二)關于建立我國法律職業者一體化培養模式的思考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沒有形成專門的統一的法律職業培養制度。司法機關的法律從業者行政化色彩比較濃厚,很少強調其法律職業的專門化和技術化,沒有專門針對法律職業的相關制度。要打破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者的分離格局,必須緊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必須構建一體化的培養模式。通過改革現有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完善司法機關的準入制度、法律職業者培訓制度等方面,逐步建立法律職業者一體化的培養模式。

篇(3)

一、法律職業化的解析

所謂法律職業化,真實含義就是“法專家”的形成和組織化。法律職業化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而出現,可以說是近現代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在我國,法律職業化是個熱門話題。在大學教育中,開設了法律專業碩士的教育模式,培養學生“像法律人那樣思考“的能力而且更加重視法律碩士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的通過情況。同時我們也看到在我國法律職業化行進過程存在著一些阻力,影響著我國的法律職業化進程,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人們的“厭訟”情緒。從歷史上看,我國是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以和為貴的思想根深蒂固。受這一思想的影響,中國人在發生權利糾紛的時候更多的是采取私力救濟,覺得上法院去告狀丟人,找律師打官司麻煩。

二是我國目前司法權威缺失。所謂的司法權威,在社會現實中進一步體現為法院的權威,包括審判權的排他性;訴訟程序的終局性;判決結果的強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

如果說社會文化是朝夕之間不可改變的,中國社會“厭訟”情節阻礙了法律職業化的前進,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一個更加理性的市民社會必然形成和出現,那么人們對法律職業必然更加需求和尊重。那么對于阻礙中國法律職業獲得崇高地位的另一個因素,司法權威的缺失,卻是我們可以進行努力的方向。

我們知道,道德是一種關于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于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道德實踐包括道德教育則是一種求于內(道德認同)達于外(道德行為)的活動。可見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行為人自己約束。對法律職業而言,要想實現法治理念,獲得尊重受到重視就需要法律職業者恪守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職業特性與法律職業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系,使法律從業者從內心感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從業者很難在行為中體現出道德自覺。

如果說我們對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的品質已經達成共識的化,那么法律職業道德的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則很容易論證。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應該具備一下四種品質:1.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2.致力與社會福祉;3.實行自我管理;4.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可以看出,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理想追求緊密相連,體現在:1.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知識技能的基本組成部分。2.法律職業道德是為社會服務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3.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實現自我管理的一個基本途徑。4.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享有社會地位的有效保障。

三、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問題與建議

當我們對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達成共識之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意義也顯而易見了。而實踐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1.在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著從實事政策的需要、從社會整體道德建設的角度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進行闡述。而這種論述容易造成學習者的反感。2.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3.在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中,教學方法很單一。4.法律職業道德學科的定位不明確。

針對以上的問題,我談一些個人的建議。

首先,我們應該轉化視角,多從內在視角論述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職業者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更加深刻,更加可以從內心認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所以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除了讓學生了解到相關的概念和原則外,更多側重讓學生內在感知這種職業道德培養的重要性和意義。只有讓學生放下排斥與敷衍的心理,自覺意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才能讓法律職業道德的光輝照進他們的胸膛。

其次,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領域的師資力量的儲備與教學方法的研究。這就需要我們對目前的教學目標做些改變,比如增加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的課時;改變這門課的性質,從選修課改成必修課;選擇相關專業領域的老師進行授課等等。

篇(4)

二、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具有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雙重性

與法律職業的特殊性相適應的是一套由不同階段的教育培訓制度相互銜接共同構成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即教育培訓制度的總和)。觀察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一種教育、人文教育與法律專業教育的混合體);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司法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通過司法考試后,進入法律職業前進行的以法律職業精神和法律職業能力為主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開始法律執業之后,每年都必須接受的繼續教育)。各國法律人才培養體制的不同之處在于內部結構具有不同的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學教育是一種學科教育,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以法律專業教育為基礎的律師職業教育,德國的法學教育則是法律學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培訓相互連接、一體化的培養體制。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法律人才的培養不論在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從業人員的培養體制都具有二元結構或雙重性。即都是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大部分構成。但由于各國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試制度和司法官遴選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開,有的合一,有的則既分開又相互銜接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和特點。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廣泛,隨著法律執業的全球化進程加快和信息化發展,對各國教育的改革、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法學教育的國際化和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一體化已成為當今各國法學教育的共同選擇。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

法學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職業背景決定了法學教育是一門應用性學科,具有較強的性、社會性和實踐性特點,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可以說,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有著不解之緣,法律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只對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法律職業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傳統和特征。沒有法學教育就沒有法律職業,法學教育和法學學術的發展和完善將鞏固和促進法律職業的建構,正是通過法學教育培養和訓練了法律職業者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從根本上講,法律職業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培養要求和培養模式,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布局結構和辦學層次,決定了法學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內在動力。

四、法學教育的二元結構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職業的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的基本要求,決定了法學教育具有二元結構性(或雙重性),主要表現在:

法學本科教育的二元結構(雙重性)。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學教育既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當然也有的反應過度,把職業教育硬擠進本科教育階段,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系統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體系,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或企圖在四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聯系。當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學教育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管理者,培養各行各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盡管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培養要求和課程結構、教學內容之間是一個邏輯結構,但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培養要求的一元性與法律畢業生服務面向的多元性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不統一的非均衡關系。

人才培養體制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律人才培養體制不僅是我國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法律人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第一資源,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在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人才和提供各種法律教育培訓服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為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培養、遴選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不僅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還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依法治國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主動適應法律部門的需要,培養出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等法律規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這從根本上講是因為,在我國,政體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制的統一,而法制的統一性不僅決定了法律職業的統一,而且在客觀上要求并引導著法學教育的統一。

法學教育宏觀管理體制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法律人才培養體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確定了法學教育管理體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為國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學教育中的通識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或法律學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宏觀管理,對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適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養體制作為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職業部門有責任對其進行業務指導(這種行業指導是一種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我國憲法第89條的規定和國務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司法行政職能部門,肩負著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組織實施國家司法的重要職能)這樣,由教育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與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業指導構成我國法學教育的宏觀管理指導體制的基礎(任何一方越俎代皰,包攬一切,均不符合其雙重屬性,也不能勝任其職)。加上法學院自身成立的行業組織(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機結合,共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宏觀管理機制。除此之外,法律職業部門還負有管理指導、組織協調和統一開展法律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職責。從的趨勢看,隨著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一體化發展和法學教育國際化辦學進程,尤其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法律職業部門在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中將更加發揮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在世界法治發達國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機遇,進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期以來,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造成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二者之間失去制度聯系)和法律學科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脫節,其結果不僅造成法學教育的混亂,而且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

篇(5)

及形成如果把從事法律職業以及從事與法律職業相關的人員進行分類,可以歸納為三大類:

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又稱為法律實踐者,主要指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立法人員、公證員等。

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又稱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學教授、法學研究人員等。

三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型人才,如書記官、法律助理、司法秘書、司法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他們的主要職責是輔助法官、律師和檢察官履行職責和執業。其職責分工與醫師同護士、工程師同技術人員相似,存在一種職業間的互適、互補的合作共存關系。

本文所稱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從狹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專指法官、律師和檢察官。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資質”,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對獨立的行業特點。一般來說法官是“法共體”的典型代表,而律師則具有多重角色,他們除了擔任辯護人或人參與訴訟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機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公司或其他社會機構中從事非訴性法律事務。因此也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適應性和服務面向。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在西方是一個長達數百年的歷程,而這一歷程又是與三個因素相聯系、相適應的。其一是與社會進步相關聯。人類社會從神權統治、君權統治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從統治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推動了法律職業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其二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關聯。首先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出現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們逐步認識到分工與協作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意義,并將此廣泛運用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的高度專業化分工與更加密切的社會化協作的社會發展規律必然促使法律職業走上專業化的道路(從組織生產的角度看,實行專業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證質量,大大提高規模效益),促進法律從業人員形成一種高度專業化的獨立職業。其三是與人力資本理論的完善與應用相關聯。人力資本理論的產生,尤其是現代社會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理論,對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社會各行各業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和積極作用,其結果是法律職業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獨特的法律職業標志、法律職業意識、法律職業語言、法律職業知識、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共同的發展背景、法律職業的行業組織以及法律職業在社會中形成獨立的階層。其標志是建立起一整套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成為波斯納所稱的“行業托拉斯”。

在中國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標志著法律職業共同體建立的開端。

二、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基本原因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提出和形成除與上述所提的三個因素相關聯外,在我國還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社會條件,主要是:

(一)是由我國實施的依法治國方略所決定的。進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黨的基本綱領,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市場經濟,建立高度完備的民主政治和建設法治國家都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這三個基本目標既是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統一,又是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的整體,這已成為社會主義的一個基本特征。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法制的統一,這是由憲法保障的一個基本原則,也是由國家體制所決定的。可以說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制的統一性,而法制的統一性又從根本上決定了法律職業的統一性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統一性。一般來說,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和這個國家對法律職業準入所設定的門檻的高低成正比的,二者之間有一種相輔相成的良性循環關系。

(二)是由法律職業的基本特點決定的。法律職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呈現出一些與其他職業相比較而言獨具一格的職業特點,在筆者看來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

1.是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從事法律職業不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而且還應當熟悉法律規則,并能在大量的新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增長和完善法律以及與法律相關的知識,不斷提高和完善業務技能,不斷修訂和完善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決定了立法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它必定為法律適用者留下許多可供解釋的空間。這正如有些專家分析的那樣:立法是總結以往,司法必須面對當前;立法只能抽象、一般,司法必須具體、個別;立法是表明有法,司法才證明法治;立法是生成,司法是養育;立法是書寫的文字,裁判是說法的聲音。〔1〕同時,法律的任務也決定了法律必須與其所調整的行為相結合,而這一結合的過程,就是法律主體理解、詮釋法律的過程,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詮釋和運用。〔2〕當然,這一過程也就是理論與實踐的統一。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實踐品格更加突出,“在普通法之下,法律還有更重要的角色,即法官通過判例可以被動創造法律規范,這正是普通法的精髓所在”。〔3〕事實上,有效的判例已經成為普通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在法律職業中,理論與實踐的辯證統一貫穿整個司法實踐活動。

2.是抽象與經驗的統一。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產物,是以抽象出的普遍規則來解決各種社會爭議和矛盾。如法律關系是各種社會關系的集中反映,而法律規范是對各種行為的抽象規范,法律制度則是對各種社會制度最高形式的概括和體現。但同時,由于社會在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規范和對象也在不斷發展變化。因此,司法實踐始終都在面對新的問題和新的變化,法律職業者需要通過個體和群體的經驗積累和探索總結,不斷完善和修訂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以應對時代和社會的不斷變化和挑戰。普通法的學者認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因為法律的作用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人們的社會生活提供合理的預期,這種可預期性不僅對法律的創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適用上予以落實。如遵循先例體現了法律可預期性的要求,一直是普通法系國家的一個突出的標志,即使在當今的大陸法系國家,也越來越體會到其中的合理性,從而在制度和實踐上表現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序上予以吸納的現象。〔4〕此外,就一個個的個體而言,也都有一個學習實踐、總結提高到再學習再實踐的反復認知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一個經驗積累的過程。由于法律的開放性和實踐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次性地一勞永逸地完成對法律的學習和掌握。尤其在當今知識經濟、知識社會和信息的時代,法律職業者要想適應社會的發展,必須以終身教育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社會也有責任為他們提供終身受教育的機會。可以說,抽象與經驗在法律及法律職業的發展中是一種互為因果,相得益彰的過程。

3.是同一性和復合性的統一。法律職業的同一性首先指的是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國家政體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制的統一性,而法制的統一性不僅決定了法律職業的統一性,也在客觀上決定并要求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試的統一。其次,這種同一性在客觀上不僅要求司法專業化和司法獨立,而且要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高度職業化、同質化和精英化、一元化。就復合性而言,也是當代社會的一個普遍趨勢。據我觀察,目前存在一種具有內在關聯的“雙向集成”的有趣現象,即: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的完備,隨著國家工業化任務的逐步完成并向管理型社會發展,我國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都將逐步納入法治的軌道,各類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也將越來越多地表現為法律關系和歸結為法律問題,社會的各種糾紛在經過協商、調解、公證、仲裁等爭議解決機制過濾的基礎上,最后也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5〕另一方面,與上述現象相伴而來的是,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呈現出越來越專業化、綜合化、復雜化和國際化的趨勢(與此同時,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案件正迅速超過刑事訴訟的案件)。大量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關系,都呈現出一種復合性的特點,而法官和法院又不是萬能的,解決這些問題,調整這些關系,僅僅依靠高度專門化的法律知識已越來越不夠了。現代社會的科技發展越來越顯示出多學科交叉綜合的特點,現代社會對“法共體”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要求也愈加綜合。因此,法學和法學教育的發展需要與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財經、管理、人文、藝術等學科的交叉、綜合,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法律職業對大批具有復合型知識能力和素質結構的高層次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當然,這種復合是分層次的,其梯次結構為:跨課程復合、跨專業復合、跨學科復合以及自然科學類與社會科學類的復合。面對新的時期,它要求律師、法官和檢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專業知識,又要掌握其他相關的專業知識。此外,由于律師承擔的非訴訟領域的法律事務,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過訴訟事務。從發展來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加入WTO,我國律師的需求量也將大大超過法官的增長量。據美國1994年的司法統計,聯邦各州的法官總人數為46000人,而律師人數則達80萬,如果律師人數為100,則法官人數僅僅約占律師人數的6.5%,〔6〕而當今中國法院系統人數為33.7萬人,其中審判人員21萬人,而律師人數僅12.2萬人,其中專職律師為7.8萬多人。二者之間要達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較大的差距,這也是律師隊伍發展的現實及潛在的空間。

4.是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或專業化與社會化的統一。中國目前還處于“建立法治”向“深化法治”過渡的階段,中國司法改革和法律職業隊伍的建設尚處在建構的階段。再加上法律世界是對我們真實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術性建構而形成的一個抽象的邏輯世界,法律是一門專業化程度很高的科學知識,因而必須要由專門的法律教育訓練掌握這門知識的人才。〔7〕為了有效保證法律職業的專業化,世界各國大多都建立起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隨著法治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隨著社會各行各業逐步納入法治的發展軌道,一方面,社會必然要不斷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任職條件和要求,進一步嚴格法律職業的準入標準。另一方面,社會各個方面也同樣需要大批法律人才。與此相對應的是:司法的專業化與司法的社會化相輔相成。不少學者認為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中國是一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大國這個基本命題,不能忘記法律知識都具有“地方性”特點,不能忘記法律是與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生活無法分離的,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而不是一套說著好聽,看著不錯的邏輯或話語。不能忘記中國還有一個廣闊的“農村”,大量的熟人社會。因此,我們應當重新研究中國農村對于法律規則、法律知識的需要。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造成對法律需求的差異,也應當出現法學教育的社會分工和教育層次及服務面向上的位階。在中國的基層或鄉村,既不需要、也無必要配備精英化的司法官員,類似英國的治安法官一類的人員就可以完成解決糾紛,維護秩序的任務,這既符合社會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又減少訴訟費用,而且還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①;法律職業的精英化與法律事務的大眾化相統一;法律本科教育的大眾化趨勢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精英化趨勢相統一。

(三)是由法律部門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承擔的重要職能和任務,以及由法律職業共同體在司法活動和法律運行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所決定的。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往往都把法律職業和法律從業人員看得比一般的職業和一般的從業人員更為重要,更為崇高,在職業準入和職業要求上更加嚴格(這方面的要求,在西方是與牧師、醫師的職業要求相提并論的)。其原因:首先在于,他們為社會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維護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的運行,是將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正義體現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之中。因此,他們不能僅僅是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也不能僅僅是熟悉掌握職業技能的人,他們必須具備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職業倫理,真正成為能夠理解公平正義的完整的人。其次在于,法律事務涉及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復雜的社會生活,因此,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應該像醫師那樣,具有比從事其他職業者更為豐富的學識與閱歷。再次在于,在國家的管理結構中,他們都是直接運用國家權力的人員,并因其職業特點而居于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職業和大眾更接近權力,更容易影響和運用權力。〔8〕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維護社會公正、社會正義和防止腐敗而言,法律又是最后的屏障和保障,其肩負的重大歷史使命和神圣的職責在客觀上要求他們必須是一支優秀的高度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四)是由法律職業對其從業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這種基本要求大體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必須掌握法學學科體系的基本知識。二是應當具備法律職業基本的職業素養。這主要是指法律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與法治信仰;法律語言與法律思維;法律職業倫理與執業規則;以及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價值衡量、漏洞補充以及法律論證等。正是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備的職業素養不僅將法律職業與其他一般職業區別開,而且使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一整套與此相適應的教育、考試和培訓制度。三是必須掌握基本的職業技能。如溝通協商的技能、談判妥協的技能、辯論的技能、寫作法律文書的技能、獲取和運用信息的技能、制定規則的技能、起草合同的技能、證據審核和有效運用的技能等等。

綜上所述,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應當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的共同體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簡言之,是三者的統一。這種職業內在的規定性和同一性,不僅構成了法律職業的基本內涵,而且是其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宏觀培養模式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宏觀培養模式,也即是一整套與法律職業特點和職業要求相適應的由不同階段的教育、考試和培訓制度相互銜接共同構成的一體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宏觀培養模式,即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或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法律學科教育。其主要任務是系統傳授法學知識體系。中國的高等法律院校現有的本科教育,就是一種典型的學科教育,其內容是一種法律的學科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結合,也就是一種通識教育,它是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的重要基礎。第二,法律職業教育。主要任務是培養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美國大學法學院是一種典型的律師職業教育(由于美國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制度,也可稱其為律師、法官、檢察官共同的法律職業教育),其內容主要是法律專業知識傳授和法律職業素養培育的統一體。在中國,這種教育還處于空白狀態,缺乏制度規定。第三,一元化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它是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中的關鍵環節,占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其任務是統一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第四,法律職業培訓。主要任務是對通過司法考試準備進入法律職業的“準法律人”開展上崗前的實務訓練,使他們初步掌握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技能。這類培訓一般是由法律職業部門承擔的,只是在這個階段,“法官教法官”、“律師教律師”和“檢察官教檢察官”成為各國通行的做法。它是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不能缺少的組成部分。第五,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主要任務是更新、補充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一般是由法律職業部門和普通高校及科研機構共同承擔,其任務是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提供終身教育的機會和學習渠道。在知識社會里,終身學習不僅將伴隨法律人的職業生涯,而且在研究性學習的模式與學習型機構、學習型團隊的交替作用下,終身教育將成為法律職業者的一種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伴隨其職業生涯。它是法律人才培養宏觀模式和法律職業養成的重要內容和制度規定。

由此可知: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應當是上述五個階段的教育、考試和培訓制度的相互銜接和統一,應當是法律職業制度與教育培訓制度的統一。

四、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幾點思考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養成和有效運行,既取決于法律職業共同體賴以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筑和現代社會的法治理念等基本的社會條件,同時,又取決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體制、養成體制和職業保障體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這是與司法的專業化和司法獨立化的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官遴選制度,法官與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輔助技術人員的分工制度,法官逐級選任制度,法官定額制度,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法官與律師、檢察官的職業交換制度,法官懲誡制度和監督制度等等②。總的講,法官職業化建設將有助于從根本上克服法律職業的行政化、大眾化和地方化的弊端,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這已經成為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

就目前而言,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不僅主要取決于法律人才培養共同體(法律人才宏觀培養模式)的重構,還取決于法律職業、法律職業共同體和法律人才培養共同體之間的相互適應、相互促進和相互協調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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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法學教育;法律輔助職業;法律輔助職業市場

隨著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狹義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需求數漸趨飽和,現行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高職法學教育還有無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及其反駁

隨著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變化,取消高職(本科以下)法學教育已成為教育界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1)現在從事法律相關職業(即使是企業)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司法考試,大專法學教育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1](2)法律職業要求從業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專科法學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礎相對薄弱的高中畢業生,要在三年時間里將他們培養成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職業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律應用型高級職業技術人才,而當下的法學高職教育不能滿足這種要求。[3](4)從世界范圍看,除了美國以外,幾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點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職取消論的理由看似具有說服力,但在我們看來,其實并不成立,這是因為(1)法律職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的人才雖不能滿足狹義法律職業的有要求,但可以滿足廣義法律職業的要求。(2)人類個體所具有的職能類型大致可分為兩類:抽象思維和形象思維。通過學習、培養和教育,主要能力為抽象思維者可以成為研究型、設計型的專家,而主要能力為形象思維者則可以成為技術型、技能型的專家。經過三年時間的培養,基礎較弱的高職生雖然不能成為擅長抽閑思維能力的研究型、設計型專家,但成為擅長形象思維能力的技術型、技能型專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將高職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顯然是個錯誤,但這種錯誤并非不可修正。[5]事實表明,實踐中的許多高職院校都在自覺和不自覺之間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法律輔助類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一樣,國外法律教育傳統也不能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圭臬。即使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是以本科為最低層次,但那也只是針對狹義法律職業而言的。

二、高職法學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說明高職法學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們認為高職法學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為高職法學教育不僅是我國法律職業不同類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的合理選擇。

法律職業內在的人才結構需要是高職法學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學教育的總目標當然是培養各種懂法律的人才,但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在各種法律人才中,法律職業者(狹義法律職業)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處在邊緣位置。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包括核心目標和一般目標。核心目標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授;一般目標則是培養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如行政執法者、公司企業單位經營者、司法機關的書記員、法警、執行官等

等。[6]從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提供三個類型的法律人才:一類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類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第三類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由于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職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律碩士培養復合型的應用性法律人才。[7]

當然,或許有人會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也能培養法律輔助類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學教育完全可以同時承擔培養法律職業人才與法律輔助人才的任務。如果這樣,高職法學還是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我們認為,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學職業教育,所謂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素質教育層面,所以,對于法律輔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時間應該足以完成,用四年時間則有浪費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養目標,必然導致培養規格、模式及教學內容和方法迥異,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同時培養應用型人才和輔人才,則其不僅在培養時間上有浪費的嫌疑,而且還會使得整個教學體系發生混亂。因此,就目前的法學教育現狀而言,其一般目標即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的任務由高職法學教育來承擔是最合理的選擇。

三、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癥結所在

既然在法律輔助人才培養需求方面具備現實存在的必要性,從應然層面講,高職法學教育理應具有光明的發展前景。但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即便將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輔助型人才,高職法學教育仍然無法擺脫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畢業生就業無門的尷尬處境。針對高職法學教育存在的現實困境,眾多研究者進行相關原因的發掘和探討。雖然現存的文獻頗多,但總結概括起來,原因似乎只有一個即人才培養質量不高。因為所培養質量不高,高職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具有就業的競爭力。而造成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具體又包括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模糊、人才培養模式不不恰當、制定的課程結構體系不合理、課程和教學內容學科化、教學方法陳舊、師資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認,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確實是導致目前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但問題是,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著這樣的(原因)思路,存在的問題必然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高職法學教育近年來充滿艱辛卻又鮮有成效的改革與創新進程,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發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問題的癥結所在。在我們看來,這個背后的癥結,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原因)莫屬。

就法律輔助職業市場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現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輔助職業尚未形成;其二,助理類職業還沒有完成合理的職業分化;其三,已經定型且相對成熟的輔助類職業缺乏應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這些職業不成熟的表現,從源頭上限制和影響著高職法學教育質量和就業形勢。

新型法律輔助職業主要指人民調解員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新型法律輔助職業本應是高職法學教育的重點和亮點,為此,諸多高職院校也為其開設獨立的專業。但問題是,這些新型的法律輔助職業還沒有完成職業化的進程,相關工作還處于試點之中,其從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樣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在實務中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因為,無論是影響人才培養質量的人才培養模式與課程結構體系,還是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都是以人才培養規格為基礎而設定的。在對培養目標應具備怎樣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人才培養規格)尚不清楚的情況下,就盲目進行的課程結構體系優化、課程和教學內容的篩選、教學方法的更新,其方法無異于緣木求魚,其結果自然是毫無進展可言。當然,我們可以選擇暫不培養此類新型法律輔助型人才。但問題同樣的也會出現,那就是,高職法學教育將失去將來的主陣地。

助理類職業主要指律師助理和企業法務助理(還可以包括司法鑒定員助理)。從應然的角度分析,助理類職業本應屬于法律輔助類職業(至少其內部包含有法律輔質的工作任務)。正因為如此,部分高職法學教育院校將其確定為培養目標,甚至還有院校還為此設立了相關的專業和方向。但問題是,因為法治進程緩慢,該類職業還沒有明確分化出具體的輔助型崗位。實現中,該職業真正吸納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用人單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要求從業者具備本科教學背景和司法資格。高職法學院校以此類職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業保障,其人才培養質量能達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純屬偶然。當然,高職法學教育可以不以此類職業作為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但如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則是,培養人才的就業適應面過窄。

相對于新型職業與助理類職業而言,書記員、法警、刑罰執行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等屬于已經定型和相對成熟的法律輔助類職業。但即使是這樣的一些職業中,由于缺乏相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不僅就業上難以形成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畢業生的優勢,就連開展與人才培養相關的教學(主要指實踐技能實訓)都缺乏相應評價標準。

三、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不成熟是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癥結所在。因此,要從根本上擺脫目前的困境,改變職業市場不成熟現狀就成了高職法學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選擇。我們認為,當下的高職法學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成熟做出應用的努力:

1、開展調研和實踐,促成助理類法律職業分工細化。成熟的職業化市場是一種細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場,這種細化的分工不僅存在于各大類職業之間,更存在于各類職業內部。助理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缺陷就在于沒有明確的內部分工,市場需求結構不合理,其帶來的結果不僅是職業人才的浪費,更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浪費。目前,有個別律師事務所正進行職業團隊建設嘗試,團隊內部有執業律師、律師助理和律師文秘的分工,其中執業律師負責技術和宏觀把控,律師助理主要在技術方面為執業律師提供幫助,而律師文秘則負責臺前幕后與秘書有關的工作。這種嘗試將廣義的律師助理細化為狹義的律師助理與律師文秘。狹義的律師助理因從事法律應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學教育背景且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應用人才;而律師文秘因從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的輔助人才。不管這種分工是否合理與可行,我們的高職法學教育院校理應以此為契機,除給予全力支持之外,還應主動進行實踐嘗試(如與律所共同組建實驗班等),以促使其朝著合理與可行的方向發展。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務助理、司法鑒定元助理、仲裁員助理、公證員助理職業也有細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還沒有自覺細化分工的跡象。因此有必要先啟動相關調研工作,為該職業細化分工進行先期準備。

2、開發職業資格職業標準,為職業準入設置條件。職業資格標準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業部門或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以規范市場;同時還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以保證服務質量。單就技術而言,開發職業資格標準并不存在很大難度。目前的法律輔助職業之所以沒有形成自己的職業標準,其主要原因可能與相關職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沒有或無法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但我們認為,既然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形成自己的職業資格標準,法律輔助職業市場沒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統一的職業資格標準。作為法學教育部門,我們做如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開展廣泛的理論討論,為促使職能部門將制定職業資格標準納入記事日程進行前期宣傳;(2)深入職業市場進行全面調查,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標準從技術方面為行業部門提供幫助。

3、探索新途徑,促成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新型法律輔助型職業的職業化問題任重而道遠。但根據目前的發展趨

勢,[8]積極研究和實踐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制度與方式,或許是促使新型法律輔助職業職業化較為理想途徑。為此,法學教育部門首先應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研究,以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管理模式的順暢進行;其次則應是利用專業和生源優勢,組織相關的服務團隊,為地方政府提供專業性社會公共服務。法學教育部門組織團隊承包地方政府項目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人民調解或社區矯正),既可以促進新型職業的職業化,又可以為畢業生提供實習場所和就業崗位,可謂一舉倆得。當然,對高職法學教育部門來講,要將這一方案付諸實施,重要的還是要在內部建立良性的激勵機制,以確保項目參與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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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黨校社會學教研室,講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河北保定071051)劉寧(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學院政法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河北保定071000)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質教育的今天,不同學科教育中對素質教育的要求不盡相同。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指的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作為法律人,在面對不斷完善和紛繁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時,不僅要熟悉法條規定和訴訟程序,而且必須理解和掌握這些關系、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不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還要知道為什么是這樣,進而提出法律應當是什么樣。①在法學教育如此興旺的背景下,學校通常注重的是學生對一般法律關系、法律規則、法律制度和法條規定及訴訟程序的掌握,這樣培養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稱之為具備法律職業素養的合格人才。這樣的情況會造成大學教育與市場職業之間對接的失敗,唯有對法律職業素養的透徹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學有針對性地調整知識體系和教學方法。

實際上,法律職業者的素養有兩個層面:一是基礎層面上的素養,即與法律相關的最基本的素養,并非法律職業者所特有;二是在更專業的層面上的素養,即完全基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而對應的特有的素養,體現出法律職業者與其他職業的區別所在。顯然基礎層面上的素養是一般意義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職業素養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養卻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核心所在,也最能體現法律職業素養的價值以及訴求。顯然,只有對法律職業素養做出精準的剖析,才能對學生素質的培養、課程設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基礎素養的培養

1.法律職業者要有對“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對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等的選擇和持有。在法學教育中,法治是一種信仰,這種信仰來自于對人性的深刻觀察和法律的透徹了悟。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現代法治具有三個維度,即價值、技術和制度,其中價值是法治三個維度中最為重要的維度。②在法學教育中,對學生這一基礎素養的培養,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權利本位,從內心深處發出對以正義為內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的崇尚。

2.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完備的且不斷更新完善的專業知識,成為法律方面的“專家”。這一點是目前法學教育中各個院校掌握最好的。我們的教育對象在就業之后將會就職于不同的法律職位,這其中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碼的職業素養,這不僅是其職業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我們的法學課程設置更多的偏重于讓法律專業學生在校期間能通曉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實體法。

3.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現出清晰的意識,而且這種意識還應當比普通人更為強烈。

4.在行使職責時要掌握“法律方法”。這里所謂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疑、價值衡量及法律論證等,還包括法律程序技術、證據運用技術、法庭辯論技術、法律文書制作技術等。這一點正是當前法學教育中欠缺的內容,這種技術不同于大眾技術和其他職業技術,非經法律教育和法律實踐經驗的長期訓練,是無法被掌握的。法律職業者通過各種法律技術和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也才能更進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特有素養的培育

1.法律職業者要具有現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識更加清晰的堅定,比信仰更加客觀和理性的一種心理狀態或者說是思想狀態。作為法律職業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識的基礎之上應當再進一步升華為具有現代司法的理念。法學教育中,學生需要學習制度層面的法律,但又不能僅限于此。對司法理念認知的缺失會影響對司法客觀規律的認識,不能正確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活動相關的所有活動。可以說,現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對法治的信仰,實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價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靈魂,是衡量法律職業者夠不夠格的重要標準。③

2.法律職業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維方式和習慣。法學教育不應僅局限于制度層面和理念層面,還應有方法層面。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有別于普通的思維方式或者其他職業基于其職業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維方式,它是從法律的邏輯和角度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筆者認為,對法律邏輯學的重視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堅持三段論推理方法,注重縝密的邏輯,冷靜對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對于學生這一法律職業素養的培育,應通過變通說教式的教學方式來實現,讓學生掌握處理法律問題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建議上課之前老師應給學生布置閱讀書籍及案例的任務,上課時由學生展開討論,老師做結論,讓學生體會“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和習慣,自己掌握處理法律問題的方法。

3.法律職業者特定的職業道德是其職業素養的重要組成。法律職業道德指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遵守的相應的道德行為規范,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職業倫理準則。其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要忠誠于法律,要公平對待當事人,要廉潔自律等。隨著民主法治的建設進程,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作用越來越大,對法律職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必然越來越嚴,因為必須承認“在社會各種職業結構中,法律職業理應高于中間一級的要求,成為最高職業道德的踐履者”。④

4.擁有在人際關系中妥當處理好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法律規范人際關系,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學教育培養出的學生在今后從事法律工作時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職業要應對和解決社會上存在的各種人際問題、人際矛盾,顯然不是僅僅運用法律知識就能解決。由此可見法律教學應教會學生掌握如何在人際關系中妥當處理好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對于這一法律職業特有素質的培養,筆者建議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學中做出以下嘗試:改變傳統的筆試考試方式,增加口試,可以訓練學生的思維能力、反應能力、應變能力;增加實習次數,給學生創造與社會人接觸的機會,從中學習處理人際問題、人際矛盾的方法,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5.法律職業語言的掌握和適時運用也是法律職業者重要的特有素質。法律語言是與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性質相適應的法言法語,也就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是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按法律活動(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礪、逐步構建的一種有別于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它包括表述各種法律規范的立法用語和為訴訟活動、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服務的司法用語。法律正是通過法律人專用的法言法語向公眾語言轉化,并成為我們稱之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⑤這一特有素質的培養在法律教學中應以讓學生參與實習的方式實現。

6.法律職業者與眾不同的氣質風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職業素養之一。“氣質”一詞在《辭海》里釋為“人的相對穩定的個性特點和風格氣度”。我們將這樣一個本不帶有任何專業化、職業化特點的詞用在這里是為了強調,對于作為法律職業者而言,必須具有與眾不同的且與其職業特點相匹配的內在個性,并且時刻外化顯現的風格氣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職業者基礎素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對其特有職業素養的培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法律職業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養有助于保持自身職業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這種專業化、高端化的職業群體中保持更高的水平,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更高的認可度和職業成就。對于法律職業群體而言,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特有職業素養有助于提高全社會對該職業群體的認可和尊重。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特有素養無疑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該職業群體特有職業素養的提高本身能夠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進“法治”的實現。

正如有學者所言,盡管中國法學教育的科學化和學院化已成主流,但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不僅其最主要目的不復存在,而且將迷失正確的發展方向。⑥反思法學教育這二十幾年來的發展,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脫節正是法學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⑦培養、提高學生法律職業特有素養的方法其實是一個復雜的持續的過程,并需要多種方式并舉。例如,重視法學教育中關于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這方面的教育絕不僅僅是法學方面的教育,而必須緊密依附于法律職業本身的教育。一個法律職業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論、不能洞見政府的結構與作用,那么他在領悟和處理憲法和公法等問題時就會遇到障礙。如果他缺乏經濟學方面的訓練,那么他就無法認識在許多法律領域中都存在的法律問題與經濟問題之間的緊密關系。如果他沒有受過哲學方面的基礎訓練,那么他在解決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的一般問題時就會感到棘手,而這些問題往往會對司法和其他法律過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⑧由于市場需求的推動,法律專業的招生呈現出興旺態勢,等待就業的人數不斷增多,學生在市場上已經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因此,正規法學教育應以法律職業需要的人才作為明確的培養目標,法律教學的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應自覺地貫穿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不時涉入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和引導,這樣才能培養出適合社會發展需求的高層次法律人才。

[注釋]

①⑦霍憲丹.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J].法學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飛.法治:價值與政治的重解讀[N].法制日報,2003-01-09.

③蔣惠嶺.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培養現代司法理念系列講座[N].人民法院報,2003-01-20.

④齊延平.論現代法學教育中的法律倫理教育[J].法律科學,2002(5):12-15.

⑤葛洪義.法律方法、法律思維、法律語言[N].人民法院報,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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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賀衛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篇(8)

一、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的影響

在我國,法學教育一直在努力的探索當中,漸漸的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體系,但無論過去亦或是現在,我國的法學教育都呈現一種專為應試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一群有著專業法律知識,卻無法應對實際的新一代法律從業者。而法學教育在各個方面對于法律職業現狀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從法律職業學歷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已經培養出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素質的人員。第二,從法律職業的相關教育的現今狀況來看,在長時間上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都存在著理論上與實踐上相“斷點”的狀況,所以造就學生們一進入法律實踐活動,就會發現自己所學的知識很少能夠應用到實踐當中。第三,從法律職業相關崗位現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律學員對待法律職業是有所傾向的,具體傾向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考取法學碩士學位在我國越來越受到法律學員的青睞,在2004年開始,我國招生學校由最初的8所漸漸發展到了39所,而這一步,也加速了我國法律碩士的相關教育的發展。

在我國,JM教育在專業學位系列教育中占有很大的比例,JM教育與工商管理專業學位、公共管理碩士學位、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等構成了我國的專業學位系列的教育主體。我國律師行業從業人員的來源渠道很多,除了個人興趣與愛好外,執業動機也有所側重。此外,相比較于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則較為單純:只為增加收入,充實生活。最后,檢察官在法律職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干警編制緊缺;年齡結構老齡化;知識結構不合時;激勵機制不健全;機構繁雜“長老”多;待遇較低挫熱情;雙重領導負擔重;政治前途較暗淡等,噬需解決。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現狀存在的問題

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無論是法學教育的發展速度,還是法律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質量的發展都十分穩定,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很多方面上依然存在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各大院校對于興辦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是十分的明確。這種教育現象也造成了我國法律教育發展十分混亂的根本原因。我國各大院校對于通過設立法學院系到底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才的問題沒有弄清楚。2.我國的法學在培育人才方面長期與法律職業所需求的人才不相稱,這樣就使得法律從業者水平并不夠專業,這也是導致法學教育十分混亂的直接原因。3.我國政府沒有在法律上設定一個統一的興辦法學教育機構的所需要基本資格的要求,從而造成我國法學教育在體制上形成了一種參差不齊的局面。更多的是被作為了一種賺取利益的工具,從而造成了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水平極不統一、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差異較大的現狀。除法學教育系統外,我國的法律職業在近些年亦存在諸多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的法律從業者在很長時間都被各界人士看成是政治干部,與政治上掛鉤,使得我國的司法部門多年來與政治部門相混淆。2.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其司法活動在整體上比較傾向于行政活動。3.法院的法官與作為法律執行者的律師等整體素質較低,很多法官與律師都是后來轉職的,這使得非專業化比較嚴重。4.法律“職業割據”明顯。近幾年,我國在法學教育中雖然推行了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也建立了較為專業的職業準入制度,但是,各個法律職業群體之間并沒有形成相對良好的交流溝通的穩固機制。

三、我國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現狀的反思

筆者認為,在我國經濟、政治、文化日新月異發展的前提下,我國應更加注重法治的發展,只有社會和諧穩健的發展,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國整體的發展,而注重法治的發展,則要處理好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首先,應重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同時,我國也應注重教育過程中對于學生的實踐知識的培養。設立一個專門培養學生實際操作的課程,不僅僅是考學生出去實習來積攢經驗。應在平常的時候就教授學生如何進行案件審理、上訴、等一系列與法律職業有關的課程,并重視這樣的課程。也可聯系在職的法律從業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與之建立一種合作關系,比如學生去當助手,從而由其教導其相關知識等。

其次,我國應該加強有關于法律專業化的發展的力度與決心。目前各個職業之間還是缺少良性的交流機制,近幾年的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為我國下一代的法律從業員的素質奠定了基礎,尤其是,在上一代法律從業人員與下一代法律從業人員之間還是有一點斷層。這要求我國積極改善我國各個法律職業之間的“職業割據”,促進我國各個法律職業之間的良流,化解大矛盾,解決小矛盾,在發展之中發現問題,在交流之中面對問題,在探討之中解決問題。而法律上一代法律從業者與下一代法律從業者之間的斷層則需要老一輩的法律從業人員督促、帶領、教導下一代法律從業者,讓下一代法律從業者快速的學會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與掌握更深層次的法律技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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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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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知識傳授與精神培養失衡

法學有知識之學、智慧之學、精神之學三個層次。首先,法學表現為一種知識系統; 其次,法學表現為運用知識和創造知識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維方式的智慧之學; 再次,法學表現為全面展現并傳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學。法律人才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有法律的學問、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雖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大緊密相連的層次構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識傳授、忽視法律智慧養成、無視法律精神培養等問題。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教育就教什么,學生就跟著學什么,這正是當前本科法學教育中最突出的問題。

( 二) 學術教育與技能訓練脫節

本科法學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具備一定法學理論素養以及法律實務技能的法律人才。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一直存在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學生一進入社會,就把學校里學的東西全還給了老師,或發出學的東西沒什么用之類的抱怨。一方面,當前各類考試都以考察理論知識為主,無論是當前的司法考試出題大綱,還是法學教育必修課程,都僅限于十幾門核心課程,學生缺少了解大綱外知識和進行法律技能訓練的動力與激情。另一方面,實踐中,法院、檢察院等實習單位往往將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接受的有效指導非常有限。同時,基于實習單位地點分散、水平不齊的現狀,法學教育單位也難以為學生提供個別指導并建立有效的引導、反饋和評估系統。

( 三) 培養方向與社會需求不合

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模式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司法考試的考核要求是職業化、專業性、單一型,兩者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不斷變動的張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試通過率,在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不斷與司法考試靠攏,致使培養的學生在知識結構上出現明顯缺陷。當前,法學教育實際培養方向與社會實際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學生就業難、就業差甚至無法就業。

二、域外法學教育制度的考察與啟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進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 一) 英美法系: 職業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國家,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是取得律師資格,而法學教育是律師資格考試的前提,為取得律師資格,必須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教育和職業訓練。實際上,法學教育控制和壟斷著法律職業的供給源。在英國,法學教育被分成學術( 基礎) 教育階段、職業訓練階段和實習階段。學術( 基礎) 教育階段,在教學上非常重視案例教學,在考試上沿襲了嚴格的畢業考試制度,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職業訓練階段主要是為學生走向社會做準備,學習時間為1 年,開設的課程多為辯護方法、談判技巧等實用課程,以加強學生的法律技能,這一階段的課程由律師學院負責安排和承訓; 實習階段主要由律師事務所選派經驗豐富的律師以師傅帶徒弟的傳統方式進行指導,時間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師業務和法律文件,并從中挑選未來的合格律師。在美國,以法學院為主體的法學教育與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密切關聯。美國的法學教育實際上屬于較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養像法律人那樣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樣行動的法律人為目標,只有大學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 法律職業是指獲得全美律師協會認可的法學院畢業生參加并通過各個州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成為職業律師。美國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律師是法律職業的起點,檢察官是政府聘請的律師,法官則從優秀的職業律師中選拔產生。

( 二) 大陸法系: 通識教育模式

在大陸法系國家,只有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考試,才有資格成為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國家司法考試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德國,法學教育實行所謂的雙軌制,由大學基礎教育階段和見習階段組成。在大學基礎教育階段,學生一旦獲準進入大學的資格,就可以在各個學期自由變換學習的學校,法律專業的學生,平均都有進過兩所以上大學的經歷。德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學生外語能力、實務技能和思維能力的養成。學生修滿規定的學分后,參加大學自行組織的大學考試( 內容僅涉及選修科目) 和國家舉行的國家考試( 內容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謂第一次考試。大多數的學生都能通過第一次考試,順利進入見習階段。法律職業者的培訓時間至少為3 個月,但是律師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 個月。律師對見習生負有培訓責任和考試責任,律師公會理事會對見習生培訓和考試擁有很大的權限。在日本,法律職業者必須經過大學法學教育、法科大學院教育和司法考試三個階段。大學法學教育定位于素質教育,培養的學生僅有少部分成為法律職業者,主要以講授系統的法律知識為主,側重培養學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與法律職業技能訓練、法律職業資格準入沒有直接的制度聯系。法科大學院教育是指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畢業生必須經過2 年的法科大學院學習,掌握相應的法律職業技能,始獲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新型司法考試制度。

( 三) 域外法學教育制度的鏡鑒

縱觀國外發達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我國鏡鑒。第一,注重知識傳授與精神培養的平衡。例如,美國專門制定了302 標準,要求法學院開設法律職業責任和義務這一核心課程,以期提高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道德水準。德國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養,設置了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專門課程,并將其作為司法考試的考核內容。第二,關注學術教育與技能訓練的結合。英國的律師學院和美國的法學院,專門負責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技能訓練和實務能力提升。德國和日本都有相應的見習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設置了嚴格的考試制度,這些措施使法律職業者能夠很好地將理論知識和法律實踐結合起來。第三,強調培養方向與社會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定位就是培養實務人才,培育的學生畢業后具有較強的實務技能,能夠迅速適應社會需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學教育的定位是培養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設置了嚴格的見習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學生能夠基本上滿足社會的多元需要。

三、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 通識教育

定位問題其實是各國法學院面臨的共同困境,法學院必須在學術界與職業界截然相反的壓力之下尋求平衡。我們認為,誠如金耀基坦言: ( 通識課程的安排) 可以使學生跳出狹隘的一技一能的專家式的思維方式與觀點,而能養成一種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也就更能使學生在培養獨立判斷,選擇重要的價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愛之、好之、樂之、堅執之的精神與習慣。因為,我國的本科法學教育應該定位于通識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職業的特點: 專業化、精英化

為確保法律職業人員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穩定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和技術化特點決定了只有少數學生能夠成為法律職業者,多數學生被迫選擇走向其他領域或者選擇再次參加司法考試。如果將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法學教育必然圍繞司法考試展開。司法考試并非法學教育產品的唯一質量認證體系,法律職業者也并非法科學生的唯一出路,畢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學生都必須從事法律職業。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層次、寬領域

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層次和寬領域的。與之相應,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也應是多方面、復合型的,應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學術型法學人才和應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職業者外,國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貿及企業等領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過了社會對法律職業者的需要。因此,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應當拓寬視野,打牢基礎,豐富人文底蘊,以培養高素質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會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識人才為目標。如果法學教育將司法考試作為指揮棒,以法律職業教育為中心,法學教育就會離開社會的多元需求而圍繞司法考試運行,以培養特定法律職業需要的法律人才為唯一目的而忽視對其他法律人才的培養。

( 三) 法科學生的就業: 供給多、需求少

一方面,經過30 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本科法學教育不僅獲得了長足的進步,而且培養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人才,全國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著巨大的培養潛力; 另一方面,過快的發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資源使得法學教育在總體上一直停留在比較粗放的經營水平上。當前法科學生大部分不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也就難以取得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資格。法科學生即使通過司法考試后,也會因司法系統相對狹小的容量和嚴格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從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學生不能順利進入司法系統。當前大量法科學生無法實現一次就業的現實,決定了必然有些學生被迫離開傳統法律職業,另謀生路。基于法科學生就業的現狀,本科法學教育也必須定位于通識教育。

四、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

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家的根本途徑,司法考試是篩選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質檢體系。當前,無論是作為生產流程的本科法學教育,還是作為質檢體系的司法考試,都存在諸多待檢討之處。據此,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還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

( 1) 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前提和基礎。在培養目標上,法學教育不僅培養法律職業家,而且培養各類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內在包含了司法考試的選拔要求。在考核內容上,本科法學教育有16 門核心必修課程,《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則沒有具體規定考核科目,因而兩者實際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試是檢驗法律職業人才的標準。司法考試僅僅解決特定法律職業人員的準入問題,就是要把法學教育培養的適合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才挑選出來。顯然,司法考試并不對所有法律人才進行檢驗,而是僅對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應試者進行考察。

( 3) 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相互促進。司法考試的誕生是法學教育的產物,但反過來又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學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法學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發達的法學教育能夠為司法考試提供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并促進司法考試本身的不斷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試指引下的本科法學教育制度

( 1) 明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我國應該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將法學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并將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區分開來。對于不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在大學接受通識教育后便可以自謀生路。對于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來說,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初試,并在律師培訓中心接受統一培訓,通過再試后方可正式從事法律職業。

( 2) 更新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在教育內容和方法上,不僅要注重法學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也要注重學生實際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內容上,增加涉及具體情境的科目作為法學教育的內容,要求學生必須參加模擬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診所式教學方法,有意識地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發現問題、處理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實踐教育和技能訓練。

( 3) 適應法治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自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確立以來,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續增長。一方面,西部地區的法律人才不僅引進困難,而且流失非常嚴重,法學教育應進一步考慮區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擴大中西部地區司法考試合格者的人數。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對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司法考試應該適當放寬對高層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滿足社會對高質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學教育視野下的司法考試制度

篇(11)

前 言

在現代西方法學著作中,對法律職業的定義是:“從事直接與法律相關的各種工作的總稱”。從這一定義不難看出,法律職業包含全部直接與法律相關的職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雖然,各國對法律職業具體范圍的界定或規定都不盡相同,但對于法律職業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業,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職業的界定和規定是大體相同的。

德國現代社會學大師斐迪南?滕尼斯的著作――《共同體與社會》是最早研究共同體的。他在書中指出,共同體是一種有機的、渾然天成的整體,是一種“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種“原始的或天然狀態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統一體”。①共同體的三種基本形式為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及宗教共同體。隨著法治社會的來臨,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法律邏輯與社會生活的邏輯明顯區別開來,法律職業也逐漸在社會中凸現其地位和作用,最終形成在社會上發揮巨大作用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

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含義,季衛東先生認為,職業法律家群體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堅決維護人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活動有別于追逐私利的營業;二、在深厚學識的基礎上嫻熟于專業技術,以區別于僅滿足于實用技巧的工匠型專才;三、形成某種具有資格認定、紀律懲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規章制度的自治性團體,以區別于一般行業。②法律職業共同體是一個無形的共同體,不存在有形的統一的組織機構和統一的明確的組織原則和規定。筆者認為,法律共同體主要是由以下三種內在的要素所構成。

法律知識共同體。法律職業人員(或稱法律人)是法律知識和技能的載體,這種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特殊的法律技能在法律人與法律外行之間樹起了天然屏障。由于知識背景相同,法律人之間有一種天然的親和力,構成共同體的基礎。一般他們在走向法律職業之前,首先要經過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學歷教育,然后通過統一的法律資格考試。這種考試非常嚴格,通過率非常低。如日本考試通過率為2%,被人稱為世界上最難通過的考試。這種考試不是評定式的考試,而是一種選拔社會精英的機制。在不少國家如日本、德國、法國等,不僅要求通過統一的資格考試,而且還要求經過同樣的職業培訓。憲法、法律等是法律人的基本語言,權利、義務、責任、權力是他們的核心觀念。正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美國有這樣的說法,“法律是另一門語言”。法律人有專業的法律語言,運用共同的法律邏輯,有自己獨特的思維習慣,有專門解決法律問題的模式以及共同的職業傳統。“在現代國家中,職業法律家之所以享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在于他們掌握了法律專業的知識技術,尤其重要的是他們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適應了時代的需要。”法律人的思維非經專門訓練無法獲得,它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法律人的基本社會作用就是通過解釋法律,填補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縫隙。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同一法律案件,法律人按照同樣或類似的步驟,依據同樣的邏輯進行解釋和分析,所以他們又被稱為“法律解釋共同體”。這種訓練強化了法律人對法律的忠誠,使其敢于實踐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律人看來政府是不完美的,法治是完美的,他們試圖通過批判政府使其與法律一致。

法律信仰共同體。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僅在于知識背景上的共同,這種共同是形式上的,更主要的則是實質上的共同,即法律信仰上的共同。這種信仰上的一致使他們成為一個精神上高度統一的群體。這種共同體既非血緣共同體,也非地域共同體,而是屬于滕尼斯所劃分的宗教共同體的類型。法律人具有共同的職業意識和職業理念,它們在系統的培訓中形成并且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不斷強化。其中,職業意識表現在法律職業者群體對法的社會價值、人文價值及法律職業自身的認同感;職業理念表現在法律職業者群體對職業責任、社會責任的認同感和自覺的追求。

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的捍衛者。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家階層必須感到自己作為龐大的人權聯盟超越于一切黨派,必須具有一致的憤怒感,去反對不管由誰或針對誰的任何違法,反對一切總想去違法的人;這不是為了受害人,而是為了受害的法本身,整個法律家階層正是在法上安身立命的。”③他們既為弱者服務不畏權勢,也為強者服務不避嫌疑;他們對為兩毛錢而打官司的錙銖必較者大加贊賞,對“知假買假”的“刁民”王海之流佩服有加;他們小心翼翼地解釋那些枯燥的法條,堅信“信守偉大的傳統比媚俗更符合時代的精神”。對他們來說,法典就是圣經,世界上再沒有比法典更崇高的東西了。由于具有同樣的法律信仰,他們對法律的性質、作用和目的、價值有同樣的認識和理解,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適用有共同的評價標準。這不僅使得他們在對外界的交涉中站在同一立場上,采取一致的行動,同時在內部工作中也易于消除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上的分歧和澄清相互間的誤解。

此外,擁有共同的信仰自然也就意味著擁有共同的倫理(法律職業共同體同時也是法律職業倫理共同體)。法律職業內部具有共同的職業榮譽感,他們之間具有一致的評價體系,彼此之間有合理的期待,他們在工作中處于一個共同的氛圍中,相互鼓勵、贊揚,相互批評、監督。他們把贏得同行的贊譽作為衡量自己成就的重要標準。

法律利益共同體。利益問題在社會中,尤其是當前的市場經濟社會中是一個不能回避也無法回避的問題。法律職業共同體從根本上講是以共同的利益為紐帶而聯系在一起。社會越重視法律,法律中的程序性、技術性因素作用越強大,法律運作的專業化程度就越高,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也就越強烈,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依賴因此而形成。這導致法律職業有了現實的物質價值,促進了法律職業的繁榮。美國聯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納認為法律職業的興起源于一種卡特爾組織,這種廠商組織關注的是自己提供的產品(法律服務)的市場價格,所以會想方設法提升產品的服務品質。“在很大程度上,法律職業界的歷史就是這一職業的各個部門――包括法學教授和司法部門――努力保證自己財政權力和社會地位的權力顯赫的歷史。”④法律職業階層的出現無疑和這種職業在現實社會結構里的利益驅動有很大的關系。律師的收入在我們社會的收入結構里是比較高的,這種職業利益的驅動也有利于職業共同體形成,他們會努力地改變自己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在依法治國的當代社會里,法律職業與法律榮辱與共。法律的地位發生變化,對法律職業在社會上的地位產生影響。不僅政治地位受到影響,也包括經濟地位。不同的法律職業者都以法律作為自己的謀生工具。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他們自然在工作中就會自覺維護共同體的榮譽和尊嚴,自覺約束自己和監督共同體內他人的行為,以達到共同進步和發展的目的。共同的利益也使得他們能夠在內部分歧面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職責和攻擊,以維護共同體的發展。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任重而道遠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由眾多因素所決定的。從現實角度來看,我國目前還很難構筑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西方法治國家的經驗表明,只有當包括行政力量在內的所有社會力量出現均衡的時候,才有可能構筑一個專屬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否則,即使從制度層面上構建了這一基礎,也不會穩固,隨時可能會被另一種更為強大的力量摧毀。關鍵是要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只有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才能真正形成。我國于2002年3月底舉行了第一次全國司法統一考試。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僅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項重大舉措,同時更意味著“法律職業共同體”開始在實務界初見端倪。首先,統一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改變了司法人員和律師之間的某種失衡,有利于司法人員提高職業素質,樹立良好形象。司法考試嚴格的通過率,大大提高了邁入司法界的門檻。其次,擴大了選才面,讓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報國有門。鼓勵和選拔社會精英加入法律職業隊伍是快速提高中國法治水平的重要措施。第三,最重要的是,司法考試使民間法律職業與官方法律職業之間親合力增強,這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偉大實踐中,法律職業者無疑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法律人在社會上構成了一個專門的法學家階層。法律職業者不僅僅代表個人,他們還被譽為“人格化的法律本身”。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秩序的載體,是法律價值的衛士,是推動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強勁力量。(作者單位: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注釋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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