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監管的基礎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0世紀50年代以來,技術與世界全球化趨勢迅猛,對傳統金融業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并引發了其根本性變革。世界范圍內以金融變革和創新為特征的金融技術進步不斷深化,使得金融產業和金融市場呈現出異彩紛呈的發展勢頭。
金融業通過信息技術的提高了競爭能力,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業可以借助信息技術開發新的金融工具,更好地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服務需求,提高金融資本效率和金融競爭力。(2)信息技術改變了金融機構的營銷理念,促使其從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化,向高要效益。(3)面對信息技術引發的金融創新浪潮,銀行開始轉變經營方式,從存放款的中介機構變成投資理財機構,從產品導向轉變為客戶導向。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機網絡技術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金融電子化朝著網絡化方向快速發展。1995年以后,網絡銀行的出現,標志著當代金融技術進入了網絡金融。
2.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歷程及現狀
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的發展歷程是與20世紀60年代計算機進入金融領域,改變金融行業落后、過時的結算手段的努力緊密相關的。70年代中期引進國外小型機進行銀行電子化試點,拉開了我國銀行電子化的序幕。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業建設按照“六五”作準備、“七五”打基礎、“八五”上規模、“九五”電子化的發展戰略,金融電子化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957年起到70年代末期的單機處理階段;80年代的聯機實時處理階段;80年代末期至今的金融電子化聯機網絡階段。
我國金融技術進步已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基本實現了業務操作自動化、信息處理網絡化、服務多元化、客戶結算電子化。
3.我國金融技術進步發展中存在的主要
我國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建設盡管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與迅速發展的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相比,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對金融事業的要求相比,與金融業務的發展,特別是由于亞洲金融危機而帶來的對金融風險防范與控制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1)缺乏總體規劃和標準的約束。我國金融電子化是在一無規劃、二無標準的情況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對大規模事務處理系統開發的經驗,標準化意識不強,開發的各類業務系統缺乏統一的業務規范和信息格式標準,造成社會勞動的浪費。
(2)內控機制不健全或執行不嚴帶來的風險。一是在金融業務電子化的推廣過程中,因沒有嚴格的內控配套措施及時出臺,為風險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二是在電子化程序的運行過程中,違章操作和違章維護也為風險的產生提供了可能。
(3)網絡安全防范不力帶來的風險。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我國金融系統絕大部分涉及資金的重要網絡都缺少完備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如有的沒有專職的網絡管理人員;局域網絡未設置防火墻;在無完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資金清算等重要業務處理系統與其他信息系統共用一個網絡;內部局域網的工作站可隨意訪問互聯網站點;遠程客戶機可通過撥號方式無限制地訪問主機系統等。
(4)缺乏整個信息系統安全審計體系。與傳統銀行業務相比,網上銀行業務的最大特點在于其風險的非行業性和外生性。而由于缺乏安全審計系統,所以很難發現各種潛在的安全漏洞,特別是因系統配置的不斷變化造成的漏洞和操作系統本身的漏洞。
(5)金融裝備落后,國產化程度低形成金融安全重大隱患。我國金融電子化的平臺軟件和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大都是從國外進口,在金融設備引進過程中,主要是以消費行為方式引進,金融機構關注較多的是消費技術,而非研制開發和設計技術。造成金融系統核心技術對國外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導致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極為脆弱。
(6)缺乏復合型高級金融管理人才。20世紀90年代以來,利用金融數學和金融工程設計、開發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開拓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已成為世界范圍內金融電子化發展的新方向。而在我國金融系統中,缺乏既有組織建設大型金融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歷,又熟悉金融業務運行和管理決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二、金融網絡化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以及網絡化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1.金融網絡化對各國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
金融網絡化的發展對各國金融監管產生了顯著影響,使各國監管機構的業務及功能發生了變化。
(1)網絡化將使金融業經營環境發生根本性變革,比如經營方式、業務、競爭力等。特別是網上銀行突破了時空局限,引發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傳統銀行一部分業務轉向依托無邊界的互聯網,網絡銀行能夠獲準在其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如果缺乏完善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則會因網絡的普遍性與連動性,將金融風險在世界范圍內迅速傳播,產生積聚效應。不難發現,網絡化對傳統金融業的監管帶來的挑戰日顯突出。
(2)網絡化對金融監管方式與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應對網絡化對金融監管的挑戰,必須實行金融監管電子化即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實現對網絡銀行的有效監管。電子化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將監管內容量化為系統的、分層次的指標體系,運用計算機對報送資料和稽核情況進行對比,歸納整理,并依此監督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及其風險程度。與傳統監管方式相比,電子化監管具有突出的優勢。有關部門應在“保護競爭、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準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金融體系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3)網絡化使金融監管體制面臨嚴峻挑戰。網絡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從而使金融業朝著證券、保險、支付結算等多層次、全方位發展。網絡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提出嚴峻挑戰。
(4)監管當局需加以適當引導以化解金融網絡化帶來的風險。金融網絡化帶來的風險,包括網絡技術形成的新的風險,以及經營金融業務所固有的風險,比如投資戰略風險、體系風險、法律風險和業務運營風險。投資戰略性風險源于網絡銀行的投資時機、投資規模、投資方式等選擇的不確定性;體系風險產生于網絡安全、體系完善、信譽和消費者信心等;法律風險是網絡銀行開展業務時所面臨的法律法規上的不確定;業務運營風險,既有技術、安全方面的風險,也有傳統的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外匯風險等。為此,金融監管當局需要對網絡銀行的發展實施適當的宏觀引導。
2.網絡化金融監管國際經驗
(1)國際金融組織方面。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性指引一直受到各國監管當局的重視,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形成了《關于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初步報告,報告僅就對私銀行業務領域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了。報告的總體結論有3個,一是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前景和對傳統銀行業產生的巨大影響;二是指出新業務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建議銀行業應該審慎、積極從事,從制度和技術上使傳統銀行業務和新興市場手段結合起來;三是建議監管當局在加強關注的同時,其所采取的措施應該能夠保證銀行業在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方面的創造性和審慎性的平衡。
(2)發達國家及地區監管政策與體制的調整。國外經驗表明,給予適當的金融監管,不僅有利于迎接國際競爭的挑戰,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彎路。在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方面,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將其視同其他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一般做法是:對有組織機構框架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不進行審批,由銀行自行發展;對設立獨立的開展存貸款的網上銀行法人機構,則需要審批。目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大都針對網上銀行業務制定了系統的監管法規、風險監管指引和監管手冊。一般來說,這些法規、指引都是在網上銀行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才制定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認為:與傳統銀行相比,網上銀行在吸納存款及發行信用卡時面臨較高風險,但要實施網上監管非常困難。而且,要評估網上銀行的價值與可信度,就更無一套標準。因此,加強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防范網上欺詐及風險就顯得非常重要。為此,香港金管局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了專門的法規和指引,要求網上銀行詳細列明其面對的各種風險及保安措施;網上銀行的設立,要求必須在香港相應設有實體辦事處;對于香港銀行設立獨立的網上銀行,要求需事先咨詢金管局;與外資合作設立的網上銀行,需得到金管局許可;欲在香港設立旨在吸納存款的新銀行,須遵守香港銀行業條例。
三、我國化監管及相關政策建議
1.我國網絡化金融監管的難點
我國的網絡銀行是在相關法規幾乎空白的情況下,迅速出現并不斷演進。監管部門面對快速變化的情況,在保持慎重態度的前提下出臺新的管理措施。,雖然各商業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各自制定了一些辦法,但監管部門對網絡銀行的管理規則仍然較少,管理體系也不明確①。為此,很有必要加強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原因在于:①網絡銀行的概念、范圍及方向等,需要監管部門有較明確的規定或表示,特別是關于是否允許銀行經營證券交易平臺、券商和保險公司在網上開展類似儲貸的業務等;②規范網絡銀行的基本服務行為,以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擴大市場,避免交易摩擦;③適當的監管規則有利于形成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中小銀行的轉型和發展提供一個機會,降低金融體系的總體風險。
目前,我國對網絡銀行進行監管還面臨以下難點:
(1)金融業競爭力提升與監管抑制。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到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面對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如何提升競爭力,是金融機構面臨的緊迫課題。對網絡銀行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雖然可以有效降低網絡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卻會對網絡銀行的發展以及銀行業務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金融創新與標準統一。監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監管者遵守同一規范和標準,但因各個網絡銀行本身發展方向和階段的差異,強制執行某一規范,會使一些網絡銀行喪失創新的主動性和熱情,同時還可能加大競爭者的進入成本,導致市場競爭的減弱。
(3)監管成本與監管效率。如果建立不適當的規范和標準,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監管成本甚至無效監管。
(4)國內銀行保護與福利損失。有表明:網絡銀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對較低的轉移成本,使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形成一個競爭性的市場。比如,網絡銀行中的資金和客戶,會向“軟”規則國家或地區遷移,側重于保護本國市場的監管政策會造成一定社會資源和福利的損失。
2.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基本要求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金融業發展狀況和互聯網使用現狀、發展速度等客觀條件,網絡銀行監管的基本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制度框架。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應根據網絡銀行的不同方面制定不同的規則或條例,這是國際上較通行的做法。我國監管部門對新機構或業務,通常習慣于制定一個包含各個主要方面的全面條例或規則,這種做法可能不適合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式。
(2)市場準入。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對分支型網絡銀行的設立,按新設分支行或營業部的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冊或審批。純網絡銀行的設立需要審批注冊,并要滿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據著銀行業的主導地位,且對風險、利潤的敏感性要遠低于對“創新”的追求,不難預見,如果沒有相對嚴格的審批制度,有可能導致盲目性發展。對于使用同一交易平臺的金融機構,某一分支機構技術和管理上的薄弱,會轉化成系統患,進而增大整個體系的風險。但是,較嚴格的審批制度會提高市場的進入成本,使得已設立的網絡銀行可能利用先發優勢形成市場壟斷,影響業務創新與技術進步,最終降低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
(3)日常監管。我國網絡銀行因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對于技術相關風險的監管應成為日常檢查的一個主要內容。由于中間業務在網絡銀行的總體業務和盈利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并對網絡銀行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對這類業務的監管是網絡銀行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4)市場退出。目前發達國家對網絡銀行的退出設計非常謹慎,一般要求網絡銀行要參加儲蓄保險計劃,制定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以市場兼并作為主要的退出措施。這是考慮到網絡銀行的市場退出,不僅涉及存貸款等金融資產的損失或轉移,而且積累的客戶交易資料、消費信息、個人理財方式等,也面臨著重新整理、分類和轉移。當出現意外時,還有可能發生損失。
3.關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政策建議
網絡金融的迅速發展,向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對此,戴相龍行長提出:網絡金融的監管要納入網絡、商務整體管理框架中考慮;網絡銀行監管的國際性標準、國際化合作日益重要,過分強調一國金融業的特殊性,有可能成為全球金融一體化外的“孤島”而在競爭中失??;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適當降低銀行開展網絡業務的市場準入要求,將有利于金融機構降低成本;嚴格控制網絡銀行已辦業務的終止和市場退出。為此,我國網絡金融監管應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網絡銀行監管的法規框架。我國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已有6年多,但國內法律法規還未給網上銀行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臺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外,有關的法律法規非常有限,如不及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無疑會妨礙網上銀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包括:①管理條例。用以界定網絡銀行的要領和范圍,市場進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為的基本規范,一般的風險管理和站點管理、客戶保護措施、信息報告制度等。②指引公告。對已基本認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廣的技術操作系統、標準、系統設置、風險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的業務流程、項目和規范,以及計劃的檢查項目、檢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隨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③風險警示。對于一些偶然性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一些潛在的、有可能擴展但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網絡銀行輸送必要的信息。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多, 但是廣大農民及中小企業卻出現難于從正規金融機構籌集到資金的現象, 資金的缺口逐漸擴大,現有金融機構的信貸營運機制無法滿足多元化經濟主體發展的資金需求, 民間融資這種有效配置手段剛好彌補了市場空缺, 這是適應經濟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
民間融資處于我國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之外,是我國監管的薄弱領域?,F階段,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以及市場多元化的強勁需求下,民間融資以手續簡便、利率彈性大等優勢,日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和發展過程中,我們不僅享受了其種種優勢帶給整個經濟社會以及企業的益處,同時,潛在的種種問題也逐漸暴露在我們面前。想要繼續采用民間融資這種新型的融資渠道,這些問題必須受到重視。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此文件被視為我國國內首個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該項管理辦法出臺后,引起了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的思考。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分析
當前,國家經濟的大背景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央行緊縮銀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日益緊張,中小企業融資難一度成為熱點話題。民間融資的出現及不斷活躍,為中小企業帶來了曙光,社會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間融資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方式呈現多樣化,表現出與過去不一樣的特征,過去參與民間融資的主體比較單一,多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體,而現在則多是由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參與,民間融資的方式也發展為“企業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間融資”等幾大類。民間融資實現資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進而形成了一種用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分析評價體系的現象。民間融資能夠達到“短、快、靈”的標準,當借款者達不到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標準時,民間融資就會成為他們解決融資需求的優先選擇方式。
然而,隨著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其存在的潛在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包括資金流向高風險產業會帶來系統風險、借貸法律手續不齊全易出現行業性和信用風險、隨著民間借貸利率持續上升民間融資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溫州民間資本豐富,是我國民間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是全國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它的高速增長,是在正規金融機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依靠民間資本實現的,其民間融資市場十分活躍。近幾年,為溫州中小企業的生存及溫州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忽視的推進作用。但從2011年3月起,溫州的民間資本市場出現了大問題,溫州的中小企業主“跑路”風潮不斷,包括三旗集團、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溫州最大眼鏡商信泰集團在內的近百家企業主外逃了。這一事件,引發了各界對民間融資方式的思考,民間融資亟待規范的事實得到了國家高層領導以及溫州政府部門的充分重視。
事實上,在《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出臺之前,溫州市政府對規范民間融資方面也是采取過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溫州市曾出臺了一份《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明確了今后政府部門管理民間融資要采取“連堵帶疏”的措施,關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錢莊的開設,如經發現,即刻取締,并且追究開辦者相應的刑事責任;關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關注民間融資的新動向,加強規范和管理,約束私立學校、民營醫院、房產公司等在民間進行的融資,對于確實需要向民間融資的,倡導事先訂立要素齊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許可的利率范圍內收付利息。但此項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實質性的規范作用。
二、《意見》出臺的影響
《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出臺的最大影響是具體明確了民間資金的多種流向,使民間資金投資渠道“陽光化”。
(一)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意見》原文所述如下: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政策性住房建設、醫療衛生和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和商貿流通等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資流向海洋經濟、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集聚民間資金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建設和國企改制重組。
當前,民間資金主要被中小企業主用于房地產等能迅速獲得暴利的領域,真正用來做實體經濟的少之甚少,這不僅給民間資金帶來了高風險,也制約了實體經濟的發展。近幾年,國家大力倡導發展實體經濟,相信以后會不斷有扶持政策出臺,從長遠來看,民間資金投資實體經濟不僅安全性高,而且還可能從中獲得較高收益。
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監管者不失毫分地嚴格執行,才能真正落在實處,否則就形同虛設。讓監管真正有力度,要拆除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人員之前相互跳槽的“旋轉門”,隔絕兩者之間的利益糾結
最近,銀監會頻頻對重大違規案件開出巨額罰單,處罰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嚴查、處罰金融機構本是監管部門的職責所在,而在近期浦發銀行成都分行違規放貸案中,一個細節引起很多人的關注——銀監會不僅重罰機構,而且“刀刃向內”,對四川銀監局原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問責。
防范風險,要改變“牛欄里關貓”的現象,完善相關監管制度。然而,籬笆筑好,還得安排盡職的“守護人”巡邏值班。去年以來,銀行業監管部門出臺公私分開和履職回避辦法等,從制度上預防監管履職中可能產生的腐敗問題和道德風險,筑牢公私分開“防火墻”,打好公正履職“防疫針”。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銀監會對重大風險事件中暴露出來的監管履職不盡責不到位問題進行了嚴肅處理,共問責工作人員69人。正是通過這些努力,讓監管人員的責任心得到有效提高,促使其發揮了應有作用。
誰來監管金融監管者,是一個永恒話題。每一次金融危機的爆發都會伴隨著對金融監管漏洞的反省,甚至有人將危機的爆發歸咎于金融監管失靈,認為正是金融守護人即監管人的政策導向,誘發金融家過度承擔風險,而在日常監管中卻對風險隱患視而不見,最終導致風險爆發。
打好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監管者的擔當和盡責顯得尤為重要。制度是監管的基礎和生命線,但再完善的制度還需要監管者不失毫分地嚴格執行,才能真正落在實處,否則就形同虛設。監管者對風險的態度,決定了市場對風險的好惡;監管者與金融從業人員的近疏,決定了監管者在關鍵時刻是否敢于“亮劍”;監管者對違法者處罰的力度,成為市場權衡違法成本的標尺。筑牢防風險的屏障,離不開敢于監管、嚴于監管、善于監管的“守護人”。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8)01-034-04
實施“走出去”戰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以增強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海外投資是一項高風險經濟行為,一些國際經驗較為欠缺、競爭優勢并不明顯的企業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和困難,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弱,難以解決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和風險保障這兩大“瓶頸”問題。為幫助“走出去”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做大做強,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對海外投資金融支持體系進行戰略性安排,從制度和政策層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這既是世貿規則下所允許的政府干預與扶持行為,也是“走出去”戰略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
正常市場條件下,商業性金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融資主渠道,但海外投資活動中的高風險性及國家風險因素等特點,使商業性金融在很多具體領域與項目上不敢、不愿或無力涉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在海外投資發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導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持,通過向海外投資企業及參與的金融機構提供條件相對優惠的融資支持與風險保障,使海外投資的起始風險點相對降低,從而使社會中商業性資金介入意愿增強,吸引更多資金參與海外投資。當海外投資企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業性金融進入的深度和廣度足以支撐企業發展時,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從而形成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
目前,我國海外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海外企業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商業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大多不愿意承擔企業發展初期的風險,貸款條件苛刻且金額有限,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政策性金融雖然承擔了較多的金融支持職責,但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當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合作、協調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商業性金融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資金支持,同時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輔助與補充作用,通過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帶動更多商業性資本和民間資本介入。
二、圍繞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要求確定金融支持重點
走出去”既是企業戰略,也是國家戰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合理進行分工,突出支持重點,充分體現海外投資的國家利益和產業政策導向。
(一)根據企業類型確定支持重點
從投資目的上看,“走出去”企業大致可以分為資源開發、市場開拓、技術和品牌獲得以及勞務輸出四種類型。其中,資源開發型投資對于緩解我國資源緊張局面、保證工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應當對這類投資提供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勵企業擴大對資源開發業的投資。由于這類投資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也大,為保證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供應,國家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包括前期費用、勘查資金、專利使用費、其他取得資源開發權所需資金等。投資金額特別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還可以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一旦企業經營步入正軌之后,再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伙伴,從而分擔企業的投資風險,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對于勘探開發境外石油、天然氣、木材、礦產等國內短缺資源的企業,其自產產品運回國內,國家應當給予進口配額、稅收和外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其他類型的投資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點應當放在帶有國際合作性質或涉及國家戰略利益的投資項目上,優先考慮擁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帶動大宗物資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家電和輕紡等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對于企業自主的投資行為,特別是一些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的投資項目,則以商業性金融支持為主,要求其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商業銀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作用。與此同時,政府部門通過放松管制、簡化手續創造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企業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在境內外融資,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二)根據企業發展階段確定支持重點
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業在前兩個階段各種投入比較多,流動資金短缺,由于在當地缺少信用記錄,再加上經營情況不理想、不熟悉東道國的金融和法律環境等原因,“融資難”的問題比較突出。此時,國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過提供優惠貸款、財政貼息、內保外貸、稅收減免等手段解決制約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提高企業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過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避免企業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財產損失。一旦企業在國外市場站穩腳跟并實現盈利,能夠憑借自身信用籌集資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轉而由商業性金融充當企業資金供應的主渠道。
(三)根據企業投資方式確定支持重點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日趨多樣化,除傳統的設備、技術、現金投資外,逐步出現了并購、參股、換股或BOT等更為靈活的投資方式。2005年,我國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占到當年流量的一半。國內企業通過并購可將其優勢與國外企業的強項相結合, 形成協同優勢;或通過并購獲得帶有壟斷性、稀缺性資源, 包括具有特殊價值的人力資源和專有技術等。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別是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的提高,跨國并購將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國并購往往會涉及巨額資金籌集,不僅項目前期投資數額巨大,并購后的整合階段也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因此,能否獲得強有力的資金支持是并購成功的關鍵因素。為了積極有效地運用跨國并購方式,培養更多的世界級跨國公司,我國應當將跨國并購列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點,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勵。對于采取現金并購方式的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團貸款、股權融資、對外擔保等方式為其提供多層次的資金來源,外匯管理部門則適當放寬外匯匯出限制,滿足其合理的用匯需求。對于采取股票置換、資產折股等其他并購方式的,有關部門要完善管理規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時,我國還要大力推動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跨國并購中的專業顧問和媒介作用,積極開展銀企聯合或戰略合作,鼓勵企業采取股票上市、發行債券、杠桿收購、海外存托憑證等手段拓寬融資渠道,逐步減少對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賴。
(四)根據企業投資地域確定支持重點
境外企業出現“融資難”既有自身的原因,也與東道國投資環境欠佳有一定的關系。截至2005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遍布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些發展中國家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還不夠成熟,金融市場欠發達,對外國投資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國企業在當地很難獲得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在這些區域的投資規模。從發展趨勢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經濟轉軌國家)擁有眾多的人口和龐大的消費群體,自然資源豐富,經濟增長較快,并且我國的許多產業相對于其國內產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是許多國內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理想的目標國。為進一步拓展對外直接投資市場的多元化,鼓勵企業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我國應當對這些有資源、有市場、有效益和雙邊關系友好的國家和地區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彌補商業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體措施
(一)盡快研究制訂《海外投資法》等專項立法,建立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全面規范海外投資行為的法律,立法滯后造成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體制性問題,不利于我國對海外投資進行統籌規劃,影響“走出去”戰略的有序推進。為保證海外投資政策的系統性、長期性和穩定性,我國應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盡快制訂《海外投資法》等相關法律,將現有的海外投資政策和條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的制度保障體系、監管和調控體系、金融支持體系以及市場服務體系。為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動企業“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海外投資法》應當對中國海外投資方向、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組織結構、地域分布、產業布局、金融支持等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導,同時加強對海外投資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避免惡性競爭。此外,《海外投資法》還應明確海外投資監督制度,對企業“走出去”以后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項目的成功率、境外企業的存續率和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于國有企業,監管重點是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經營責任制度和健全考評、評價體系,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于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等問題。
(二)進一步改變“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企業在外匯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購匯審核、利潤匯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適當延長境內公司對境外投資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放寬境外放款在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方面的要求;境內外資金集中管理和調撥;非貿易項下資金有效運作和高效管理;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金融創新產品等。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在外匯短缺時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變,外匯局應當在審慎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用匯和匯出的便利化程度,滿足企業合理的業務需求。
(三)支持中資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增長和分布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投資具有一致性,相關度幾乎達100%。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隨客戶”的戰略,大多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為金融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創造了有利時機。2006年,國內幾家大銀行都加快了海外發展的步伐,中國建設銀行收購美銀亞洲,中國銀行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印尼Halim銀行。今年,國家開發銀行成功入股巴克萊銀行,更是我國最大的一筆海外投資。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四)支持國內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滿足企業“走出去”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目前,國內中資銀行還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和明確的發展戰略,同質化競爭嚴重,業務品種高度相似,客戶群體相對集中,金融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明顯落后于外資銀行。由于對中資銀行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業都會考慮和外資銀行成為全球合作伙伴。為防止優質客戶流失,中資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針對不同類型的海外投資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海外資產抵押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
(五)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改革政策性業務的運作機制
我國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的職能、為“走出去”提供信貸支持和投資保險的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我國尚未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例如,如何定義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如何確保有需要的企業能夠獲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如何處理銀行因經營政策性業務造成的損失等。另外,對于一些高風險的海外投資項目,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動蕩地區的海外企業,更是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為打消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顧慮,國家可以通過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來分擔企業和銀行的風險。目前,我國政策性保險的滲透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這里既有市場宣傳力度不夠、企業風險意識較差等原因,也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品種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關系。要推動政策性保險的發展,必須多管齊下,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基金用于特定項目的保險,各級政府可以視情況對投保企業進行保費補貼,鼓勵更多企業參保,同時企業也要強化風險意識,學會自我保護。
(六)政府部門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資助等方式加強對海外投資的扶持,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金投保險網訊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保監會日前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標志著國內首份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文件即將出臺。
《辦法》擬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不得授權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除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擬明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除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外,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辦法》擬規定,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異地經營險種的范圍。
2007年 4月美國全面爆發次級按揭貸款危機 (簡稱次貸危機 ),這場危機后來演化成為全球信貸緊縮,并以驚人的速度蔓延,對全球金融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
次貸危機 的全球蔓延降低了我國經濟增長的外部需求,對出口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同時,次貸危機還導致全球股市震蕩,中國股市也出現 了巨幅震蕩和急劇下滑,這些都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諸多不利的影響。
2008年 l1月,國務院提出2010年底之前投資 4萬億元刺激經濟的 10項措施。在當前這種出口需求緊縮的‘隋況下,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將有利于刺激內需,對于現階段拉動國內經濟的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我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克服國際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擴大國內需求保障國民經濟平穩發展,扭轉經濟增速下滑趨勢面對國際國內的嚴峻形勢,保持經濟平穩發展,防止出現大的起落,是當前首要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未實行擴張型的財政政策,會為經濟的平穩增長提供一個有效的前提和基礎。通過政府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能夠進一步拉動更大的投資需求。根據世界銀行最近一份權威報告顯示,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拉動的投資需求系數將達到 3.1~3.8,即政府對于基礎設施每投入 1美元,就能拉動社會投資需求 3.1~3.8美元。這樣,不僅可以直接增加社會總需求中的投資比重,為經濟持續增長奠定基礎,進而增強經濟增長的后勁,而且在投資過程中還能將一部分投資轉化為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消費需求的總體水平。通過這種輪番作用,能夠進一步促進經濟全面增長,為戰勝金融危機提供保證。
2.有利于加快和諧社會建設的步伐,克服影響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增強經濟發展的后勁基礎設施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和必備條件,在助推地區經濟起飛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沿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和某些地區開發獲得成功,一條共同的經驗就是通過率先啟動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為經濟高速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經過近年未的大規模建設,我國基礎設施在整體上有了很大的發展。然而,由于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城鄉之間的差異,某些地區和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還很薄弱,制約經濟發展的一些瓶頸因素仍未消除。要在新的起點上推進這些地區實現新的跨越,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就顯得更加緊迫。
3.有利于促進我國城鎮化水平的提高,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緩慢,城市化水平還較低,目前僅有3 1%,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城市化率 70%~90%的水平,也落后于世界平均 45%的水平。這種狀況導致城市發展缺乏后勁,無法充分發揮城市經濟的“聚集效應”,造成城市資源的浪費和整體利用水平的低下,束縛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和對周邊地區發展的帶動輻射作用。加強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有效增進城市與周邊鄉鎮的連接,進而充分發揮市區經濟的帶動效應,有效促進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
4.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優化升級,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僅可以改變我國基礎設施落后的面貌,也可以促進相關產業結構升級。在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配套建設中,如高速鐵路、通信網絡等建設,就需要引進更多的高科技產品,配套研發更多的自主核心技術,讓更多的技術更新換代,這將促進高科技成果加快向生產領域轉化的步伐,從而也進一步促進相關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
二、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領域分析
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包括許多方面,為此,不能搞“一刀切”,要針對實際需要有重點、有組織、有步驟地重點發展一些關鍵行業。
1.交通運輸行業
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是一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載體。它把社會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各環節有機地聯系起來,是社會經濟活動得以正常進行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交通運輸業一方面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以及國防建設對運輸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能夠推動區域經濟的發展,因為優良的交通運輸對充分開發利用各地區間、各國間的經濟發展的可能性起著重要的作用。
國內外發展 的經驗表明,鐵路干線對經濟的帶動力和影響力極強。如 日本的北海道干線,俄羅斯的西伯利亞大干線法國的巴黎一里昂線,我國的哈大線、京廣線、京滬線、隴海線,都已成為重要的經濟發展軸線,對于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將會有力地帶動區域經濟的大發展,這是被客觀歷史證實的經濟規律。進入“十一五”后,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對交通設施的需求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因此,在現階段必須加大交通領域基礎設施的建設。
2.通信行業
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大量的新知識、新信息的傳遞和利用。大力發展通信行業,加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通信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對拉動內需、保持經濟穩定增長發揮良好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勢不可擋的今天,各類科技信息、經濟信息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社會各界對信息交換的需求俞加旺盛,發展通信行業有利于促進高新信息技術產業化的進程。
3.電力行業
目前,我國的電力市場開發程度較低,制約了經濟的持續快速、穩定發展。尤其是電力行業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電源結構不合理,水、火、電比例失調 ,電網建設滯后于電源建設,電網結構不合理。2008年初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國家電網線路停運330多條、輸電桿塔倒塌 196處,導致我國南方大面積斷電,同時致使國內南北鐵路 電氣化大動脈的中斷。加大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力行業結構調整,既可彌補電力行業薄弱環節 ,拉動 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產業發展,又可增加電力供應,促進城鄉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4.農村基礎設施領域
與城市相比,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尤顯薄弱。按照國家新農村建設總體部署,緊緊圍繞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要逐步把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轉向農村,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特別是要加強支撐現代農業的基礎建設,抓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改造通鄉、通村公路,加快發展農村清潔能源,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我國作為農業人口大國,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有著非常重要 的戰略意義。
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措對策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首先要解決好資金籌措問題。當務之急是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多元化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系,以“三個有利于”為根本出發點來進行基礎設施的投資與建設。針對我國的國情和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分析發現在現階段宜采取如下途徑來進行資金籌措。
1.由當地政府發行基礎設施建設債券
美國有許多州早已采取政府發行基礎設施建設債券的資金籌措辦法,而且施行多年實踐檢驗具有較強的適用性。通過發行債券,可以籌集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所必需的投資額。同時,由于其具有追索償還權,還會激勵當地政府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努力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
2.實行 b0t融資方式
通過bot融資方式的運用,可以充分利用國外大企業的雄厚資金和先進 的經營管理經驗,促進基礎設施項 目投資的完成,而且由于在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在一定期限內由外方來經營并由其自身來承擔經營中的風險和損失,這樣就可以迅速地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大發展。
3.鼓勵私人進行投資
研究表明,未來私人投資將是我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這將有利于提高社會資金的利用效率。在國外,私人對于基礎設施的投資比例一般占全部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總額的 12%~ 18%。在阿根廷 ,私人對于基礎設施投資的比重則高達7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有私人參與除供水之外所有基礎設施部門投資的傳統;在菲律賓,私人投資也高達 40%。因此,可以借鑒國外的作法,放開大部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 目資金籌措限制,鼓勵私人參與投資。
(l)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金融監管者需要利用會計準則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將會不斷發展壯大金融市場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了加強金融監管金融監管者必須借助會計準則來提高金融監管的力度。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上僅僅依靠金融監管是不夠的是需要會計準則來約束企業的金融活動的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監管內容的制定是依靠會計準則來進行的,因為是先有會計準則接著才有金融監督和管理。所以說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工具之一。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工具,比如說會計準則有對金融資產減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金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計提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那么企業在會計準則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資產的減值計提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大量的減值準備,以抵御在經濟衰退時資產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媛解金融風險。
(3)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相似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雖然有著不同的目標,有著不同的監管層次和內容,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產生的背景是相同的沛場經濟的盲目性帶來的市場混亂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作就需要對市場上的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應運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著政府管制的強制性這兩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規范而存在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范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次啟們的最終目的是相似的,雖然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公平捉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捉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是市場經濟健康運作的重要工具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得越來越快并且能夠快速的發現金融風險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l)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結合起來不是說要將二者合二為一而是讓兩者協調發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會計準則的地位肯定會計準則在金融市場上的監管地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是獨立存在的。會計準則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它具有專業獨立性。所以說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在企業的發展各個環節力求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捉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啟是具有獨立性的。
(2)發揮會計準則對金融監督的基石作用。從前文中可知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制定的理論依據,金融監管是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監管的,所以說要讓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就需要會計準則發揮基石作用在制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金融監管務必做到對金融市場上每一個細節的監督和管理,讓金融監管能夠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方面。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性時要將所有涉及到的內容以非常明確的形式制定出來能夠將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納入到一定的監管體制中來。會計準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啟是需要在市場經濟中與時俱進的要不斷創新和發展所以說要看到市場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進行會計準則的更正完善。
(3)積極完善金融監督。會計準則要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監管也是如此金融監管需要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不斷完善莊要是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制度逐漸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將金融監管與外部審計結合起來赴外部審計對金融監管進行監督捉進金融監管實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沛場經濟的日新月異使得金融監管已經不能滿足需求了并沒有實現對金融市場的有效兼顧所以需要及時的完善和創新。
(4)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督加強合作。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要加強合作從不同的方面實現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捉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由于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又有著高度的內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礎兩者從不同的方面逐漸提高金融市場信息的透明度從不同的方面逐漸加強對市場的約束力,使得市場運轉更加審慎,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捉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的出發點
近年來關注金融法基本原則的文獻有一些,但專門研究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的卻較少。個別涉及這一問題的論述,①還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則與法律價值的界限,以致將金融監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標視為金融監管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規則。這顯示了相關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所謂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睋丝梢哉J為,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金融監管具體法律規范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們看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金融監管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個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不具備作為金融監管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對于金融監管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得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更為廣泛。第三,內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說,能夠反映金融監管法作為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規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因此,基本原則必須能夠針對金融監管介入市場的范圍、方式以及自我監督等等問題的解決提出一般性的準則或指導思想。
根據上述對基本原則構成要素的探討以及前文有關金融監管法的理論及實踐的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有兩項,即適度監管原則和正當監管原則。
二、適度監管原則
金融監管法是在20世紀30年代伴隨金融危機和經濟大蕭條的出現、國家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而全面確立的。它為金融體系的穩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繁榮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發生如30年代那樣的金融危機。但是,隨著國家持續強化其監管活動,金融體系陷入一個全面、深入、過度的監管法律體系之中,金融機構參與市場的交易價格、業務范圍、資本流動等各個方面無不受到法律的壓制,導致金融業競爭效率和創新活力的大幅降低。這種狀況違背了金融體系自身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國政府對金融監管的深度思考,從而導致“適度監管”理論和政策的出臺,并逐漸成為當前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主導性思想和基本規則。
適度監管原則是體現當代金融監管法本質要求的原則。法律規范金融監管行為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確認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則,借以判斷金融活動中的哪些范圍需要政府監管,哪些范圍根本不需要政府監管。根據對既往理論與實踐的反思來看,金融監管法所要確認的監管行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紀之前僅僅倡導自由競爭的時代,也絕非要恢復已經延續了大半個世紀的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全面、深入、過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時代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只能是一種在充分尊重私權基礎之上的范圍有限的公共機制,它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從屬于市場的自由調節。當代金融監管法亦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建構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理論框架,因而將適度監管作為基本原則,凸顯了金融監管法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
所謂適度監管,是指國家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金融活動進行一種有限但又有效的監管。它又包含著兩項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的內涵。
(一)有限監管
適度監管原則內蘊著監管制度在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中的補充性、有限性。因此,確立適度監管的原則,必然要求堅持“有限監管”,即金融監管行為的授權與行使,應當體現個人自治優先、市場優先、自律優先的基本規則。析言之,凡是參與金融市場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乃至專業的金融機構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如銀行業協會)和市場組織者(如證券交易所)能夠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動,法律一般不設定金融監管。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一行三會成鐵路警察金融監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國經濟周刊》。
2、何慧剛、張澍:《金融混業經營的沖擊與對策研究》,《商業研究》2005年第02期
一、強化以中央銀行依法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機制
強化中央銀行監管作為金融監管機制的主體,就是要提高監管績效。中央銀行的監管應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
1.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適應經濟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在內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需進一步修訂、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應抓緊制定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外資銀行法》,全面規范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經營活動。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2.組織實施監管創新。繼續完善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堅持非現場監測和現場監管相結合,建立規范性的金融監管報告制度。一是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電子化技術,改善非現場監測的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轄區金融監管數據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數據和金融統計數據的對接和轉換,保證金融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運用計算機數據處理技術,對金融非現場監管數據進行深層次的多維分析,找出風險隱患,各類風險監管信息,提高非現場風險分析和預測的可靠性,為現場檢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三是完善監管檔案,充分發揮監管信息庫的作用。建立健全每個被監管機構的綜合檔案,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監管檔案的建立,特別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記載,對金融機構是一種震懾,同時作為對金融機構統一系統、連續監管的重要依據,為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奠定基礎。
3.建立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報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包括指標體系和評估體系。通過逐級建立經濟金融數據庫,全面系統地收集各地區的經濟金融數據,選擇一些綜合性強、敏感性高、具有評估力度的金融預警指標,整理、生成規范的分析指標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包括對特定金融資產的風險預測、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測以及區域性金融風險預測,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
1.建立完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一是職責分離機制。金融業務活動的核準、記錄和經辦應做到相互獨立,如不能完全分離,也應通過其他控制程序彌補。二是嚴格授權和審批制約機制。各項金融業務活動必須經過書面的批準認可,并實施嚴格的授權;對越權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對越權造成的損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健全貸款風險防范體系。通過控制外界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因素和完善內部信貸管理體制來滲透信貸資金運作的全過程管理,形成一個由貸款考察、發放、使用監測和收回的環環相連、相互作用的防范體系。四是切實加強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風險。
2.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并直接對法人或最高決策管理組織負責,而不受被監管的人員和部門的牽制。內審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積極支持為基礎的參與協調機制
一是進一步明確政策主導的方向和力度。對政策性銀行應幫助構造講究效益的政策環境和約束機制;對國有商業銀行應支持卸掉包袱,增強發展能力;對中小金融機構應支持擴充活動空間,增強資本實力。二是在金融發展上應堅持約法在先,穩健審慎的原則。三是維護和提供安全的經濟環境和信用環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促進新型銀企關系的建立,營造良好的區域經濟金融環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業相互制約為基礎的金融行業自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