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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縣現轄4個鄉鎮(3個鄉、1個鎮)、55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底,全縣農村集體經濟固定資產累計總額5433萬元,債務累計余額為3315萬元,債權累計余額為3422萬元。2012年,村集體經濟總收入1341萬元。其中,當年無收益的村共有14個,占25%;集體經濟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的村共有21個,占38%;年收入5―10萬元的村共有7個,占13%;年收入10―20萬元的村共13個,占24%。村集體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有四個渠道:一是集體土地承包收入;二是國家轉移支付補助收入;三是經營收入;四是其他收入。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精河縣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推行農村會計電算化管理。村會計由村委會聘用改為委托鄉鎮會計。2009年開始,全縣鄉(鎮)陸續辭退了原來聘用的村會計,成立村會計委托中心,各村委會與農經站簽定會計委托協議,由鄉鎮農經站工作人員擔任各村會計,每個鄉鎮村會計較之前減少4人左右,每個村集體相應減少會計工資支出3000余元。2010年,全縣4個鄉鎮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55個行政村的財務已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
二是加強會計業務規范化管理,強化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村統一設置規范的賬目、賬簿,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由專業財務人員記賬、管賬,各項收入必須開具正規票據,收入及時入賬。各項支出嚴格按照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對不符合程序、不合理的票據一律不予報銷。全縣農村統一使用由縣農經局制定的《村集體資金審核單》,在原始發票上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手人簽字蓋章后,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在審核單上蓋章(簽字)并簽署意見,再報鄉(鎮)領導審批。
三是財務公開、民主管理落到實處。進一步明確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的具體責任人,按規定由核算會計定期公開各村的經濟業務,并保留公開底冊。村村都成立了民主理財小組,每季度對本村所發生的業務和經濟往來進行民主審核。
四是加強對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推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購售公開招投標制度。逐步建立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新的體制,制定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和日常考核標準,建立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明確公開招投標的程序、范圍,對農村集體資產轉讓、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招投標方面進行有效管理。充分發揮集體資產效能,實現集體資產的優化配置,逐步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五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財務和資產管理。
六是加強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動態監控。結合國家有關化解村級債權債務相關規定,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全縣化解村級債務的工作制度,并嚴格控制村級債務的新增。
二、當前農村 “三資”管理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實施后,精河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一直推行“村有鄉管縣監督”的管理體制,村集體“三資”及財務由鄉鎮農經站統一管理,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歸村集體,農經站為每個村分別設立會計賬戶,統一管理核算。村集體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所有收入必須先入賬再支出。所有收入必須開據收款收據,所有支出必須經過理財小組、村主任和書記、包村領導、農經站等“四級審批”分別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賬。全縣四個鄉鎮55個行政村的財務已全部納入了鄉(鎮)電腦管理,已實現了村賬鄉代管縣監督的會計電算化管理模式。
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農村集體“三資”登記臺賬不完整、不全面。資金、資產相對好些,而土地尤其是“四荒”地的登記就不全、不細或沒有臺賬登記,造成“三資”底冊不清、管理混亂。
二是財務制度執行不嚴。如部分村支出不按時報賬,造成無法正常結賬;有的村現金余額超出了所規定的限額;個別村干部財務觀念淡薄。
三是各村或多村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賬實不相符現象。
四是資源臺賬管理不完善,對集體資源的發包合同不規范,期限過長。
五是合同簽訂不規范。主要體現在書面合同少,口說為憑;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六是少數村財會人員素質低,責任心差。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對農經工作給予大力支持。
二是抓好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明確農經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從根本上解決工作無經費、人員不專職、查處無權力等問題,解決好機構與職能不相適應的矛盾。
三是從廣大群眾反映最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堵住集體資產流失的漏洞。同時,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方式,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
四是狠抓財務公開。進一步規范公開的程序、內容、時間,著力解決思想認識不足,組織領導不力,制度建設不嚴的問題,真正把財務公開作為一項“陽光工程”來抓好落實,以群眾滿意度為衡量標準,保證群眾對公開內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是積極開展多種經營,不斷創新贏利模式,創造新的贏利點,增加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入。對集體原有和新建的廠房等固定資產,除采取承包、租賃等形式以外,也可以采取合作、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和企業經營,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集體帶來穩定的、可持續的收入來源。充分開發利用現有的荒地、荒灘、荒水等資源,發展特色產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集體投資、農民入股和招商引資等多種途徑,發展各種觀光旅游和休閑農業,增加集體收入。
參考文獻:
1、《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當否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和農村經濟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同時是廣大農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也是誘發干群關系緊張的焦點問題。本文擬結合我鎮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工作實際,就規范和完善村集體財務管理提出對策建議。
一、加強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保護集體資產安全、完整
1.明晰產權、摸清家底,做好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和產權登記,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首先成立以縣、鄉、村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產核資小組,對村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清查,對現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與價值評估,對賬存實亡的資產要按規定程序核銷,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了解整個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并進行產權登記。其次,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建立資產臺賬,做好集體資產的登記工作,作到賬實相符,并及時反映資產的使用及其變動情況,防止資產的流失,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2.提高集體資產的運營效益。建立集體資產年檢和報告制度,以利于切實掌握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了解集體資產增減變化和保值狀況,防止集體資產的流失。村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和經營項目發包給承包人經營時,要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要按照國家及相關規定和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把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量化,納入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利益關系。在指導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鑒證、檢查、監督承包合同履行和調解承包合同糾紛等方面要形成工作規范,按照原則辦事。時刻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3.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現階段,村級專項資金主要包括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首先,加強新農村專項資金的管理。新農村建設資金是國家支持農村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事關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成敗。對新農村專項資金要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款支出須由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上報鎮相關部門審核,防止擠占挪用。其次,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征地補償費的規范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二、搞好村級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本著從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出發,凡屬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村內重大事項都必須向群眾進行公開。如:財務預決算、各項收支、債權債務、“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機動地、荒山、池塘等資產的發包、固定資產的購置或變賣、房屋出租、糧食直補、農機具購置補貼、土地征占用補償費、退耕還林補助、計生獎勵補貼、農村合作醫療補貼等都必須進行張榜公布。財務公開應當及時,并做到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年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財務公開的數據要真實,公開的內容要存檔備案。每次公開后,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召開黨員會議、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要及時作出解釋,對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時給予答復;對村民不贊成的事項,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三、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力度
農村財務審計是村級財務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一項有效的事后監督制度,對于預防腐敗、震懾違法亂紀能夠起到積極作用。縣級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力度,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按年度制定審計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計,同時加強審計機關對村級財務的審計力度,擴大審計面。同時鄉鎮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要有一名專職審計人員,依法配合縣級農經部門開展村級財務審計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對村辦公經費、新農村專項資金、土地資源發包及上繳款、土地補償款以及“一事一議”籌資款等,應當定期進行專項審計,重點審查籌資和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杜絕非法立項、層層加碼、隱瞞截留、擠占平調、侵占挪用和揮霍浪費等現象發生。審計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向群眾公布審計結果,落實處理意見。
清產核資是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各鎮要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有領導、有計劃的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區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各鎮經管部門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檢查。
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
1、資產清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企業賬內外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填制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由填表人和實地盤存人員簽字,作為填制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的原始依據。
2、資產核實。對清理后的資產進行逐項核實,將需要處置的資產列出清單,按資產處置程序處理。經核實,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與產權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變動登記。集體資產產權界定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進行,對權屬存在爭議的資產,應本著尊重歷史,維持現狀的原則,暫緩資產處置。
3、建立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對已核實的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和其他資源性資產以及暫緩處置的資產逐一登記,分類歸檔,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如實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并報鎮經管站歸檔備案。
二、健全各項制度,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制
1、農村集體貨幣資金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貨幣資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庫存現金限額標準,杜絕庫存現金超額、白條抵庫、坐支、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的發生。要按照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嚴格貨幣資金開支審批手續。要及時清點核對現金,定期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銀行存款,做到賬款相符,賬賬相符。
2、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固定資產崗位責任制,明確主管村干部、會計和保管人員的責任。保管人員和會計對固定資產的增減及變動情況逐一進行登記。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必須簽訂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以集體資產或自有土地進行投資,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并經資產所有者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執行。基建工程必須要有預算,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完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基建項目審計。農村財務人員要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年限,對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自取得當月起在合同或有關制度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每年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3、加強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的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嚴格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的債務產生,對特殊情況需要舉債的,要在落實償債責任人和確保還債資金有來源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通過后方可舉債。對現有的應收款項要積極催收,防止形成壞賬。
4、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所屬資產建立臺賬制度,臺賬設計要規范、完整。固定資產臺賬應包括資產編號、購置時間、類別、原值、折舊年限、凈值、存放地點、資產保管人等;債權債務臺賬應包括債權債務發生日期、金額、來源、用途等內容。其他資產及各種權證、經濟合同、租賃協議等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也應建立相應的臺賬。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登記的內容、金額必須做到賬賬一致、賬表一致、賬實一致。
三、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和民主決策程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管理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凡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資產的轉讓,大額舉債,大額對外投資或不實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申報審核程序和民主決策程序。
1、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公開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在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必須在村務公開欄將資產處置方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一周。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廣泛得知、充分參與、無異議后,上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要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行使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申報審核程序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公布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向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報。并上報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和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公開情況的相關材料。
(2)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接到上報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上報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和公開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審核結束后,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簽署書面審核意見,加蓋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公章,送達提出申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做好歸檔工作。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概念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資產與會計學中的財產含義大體相同,它是指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財產,包括在過去的活動形成的、現時擁有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并且在未來能夠產生效益的經濟資源。這類資產一般稱為經營性資產,其特點是具有增值性。廣義的資產既包括經營性資產,還包括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經濟資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集體資產歸農村范圍內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鎮(鄉)、村民大會或者代表鎮(鄉)、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法律還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哄搶和私分。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理論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兩大內容:一是經營性資產管理,二是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1.經營性資產管理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農村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合辦或兼并的企業資產;農村集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權等無形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國家債券、銀行債券、商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國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資助給農村集體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其中資產的清產核資就是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清理、盤點、核實,弄清全部經營性資產的質量、結構、數量及分布狀況的工作。
2.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農村非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投資形成的農田水利設施、建筑物、鄉村道路、機械設備等基礎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農村集體所占有的資產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農村集體資產組成中還包括不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或按照企業要求經營使用,但同樣能創造財富效益的資產。它們的主要特點是資產運用的非生產性和提品的服務性。
三、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效果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效果的一般定義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實施管理后,若其收入大于支出,即實現了盈利,有利潤可供分享,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好;若其收入等于支出,即達到了盈虧臨界點,不盈也不虧,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一般;若其收入小于支出,即不僅沒有保本,還虧損了,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差。本研究主要是對溫江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調查研究,資產的管理效果見表1。
由表1不難看出: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38.57%,說明仍然有較大一部分的資金未得到充分利用,資金的使用效率低;現金占總資產的7.17%,較為合理,因為在資產管理中不宜存放太多現金,以防私設“小金庫”等情況發生;短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31%,短期投資太少,從而也減少了從投資得到的利益;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21.08%,說明資金的周轉率較低,沒有使資金得到充分應用;庫存物資占總資產的0.000013%,庫存物資占有量太少,不利于后期生產投入;長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48%,投資太少,從而投資所得收益較小;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28.43%,固定資產所占比重較多,說明該村較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其他資產占總資產的0.48%,說明對其他資產的重視程度較低,不利于實現資產的多元化,不利于分散風險。
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的管理效果見表2。
由表2可以得出:短期借款所占總負債的2.36%,所占比例較小,說明短期借款較少,短期還本付息的風險相應較小;應付款占總負債的93.04%,所占比例非常大,說明外債很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從而提高盈利能力,但是很可能會使風險增大,從而影響經濟增長;應付工資占負債總額的0.016%,說明能正常發放工資,拖欠工資而影響農民積極性的可能性較小;應付福利費占負債總額的0.28%,雖然從總體來看所占比例非常小,但單從數字來看還是較大,說明對農民福利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一事一議資金為61.98萬元,占總負債的0.24%,說明一事一議制度已經開始實施。
四、結論及建議
本次調研在深入研究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溫江區進行實地調查(問卷調查),發現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仍然存在資產利用效率較低、資產周轉率低、很大一部分資產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借債風險較高等一些問題。對此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應該重視農村集體資產運營的效果,充分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提高資產的周轉率,把握好機會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重視農村集體資產基礎建設等,從而讓農村集體資產發揮最大作用,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二是應該降低應付款的比重,及時讓群眾得到應有的報酬,同時提高農民群眾的福利,從而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徐培華,夏明.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建議.中國發展,2012 (04).
中圖分類號:F321.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06-0103-02
農村集體資產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勞動積累或入股所創造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資產,是廣大農民賴以發展和生存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賴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能否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將直接影響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直接影響到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目前,一些侵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這表明我國在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設不夠完善。為此,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管理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工作。
1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現狀
1.1 資產流失嚴重
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地方的集體資產存量迅速增長,但集體資產的管理相當薄弱,以致造成集體資產被貪污、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無償占用;低價承包、變賣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村企業通過成立經濟實體成為獨立法人,農經部門無法像對待其他村集體經濟資產一樣進行審計監管。因此這些身份特殊的村企業掌握著數量可觀的集體資產,財務往來比較多,卻成了監管不到的盲區和事故高發地帶,造成村集體資產的流失。
1.2 資產產權不明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營形式的多樣化,農民的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在農村中產權糾紛也不斷發生。引發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①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和農村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城郊結合部農村集體土地不斷被征用,土地原有附屬集體資產處理不當,造成權屬不清;②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村和企業之間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③原始投資憑據不足,使其產權份額無法認定;④不少村集體資產承包時沒有按規定填寫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對資產詳細標明,久而久之便造成了資產的產權不清。
1.3 資產收益收支失衡
大多數村在資金使用上主要包括干部工資、管理費用、福利費用以及一些其他支出,生產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很小,甚至有的村根本沒有生產性開支。費用開支上無計劃,揮霍浪費嚴重。有些村為了達到村級財務“零招待”目的,把招待費用轉移到村企業的帳目中隱藏消化。這些現象在農村影響很惡劣,群眾意見很大。有的村承包費收入沒有及時存入銀行,坐支現金,以收抵支,以“白條”沖抵現金,收支不及時入賬。部分村干部不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認為只要不把錢裝進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自律意識淡薄,造成財務管理問題不斷。
2 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對策
2.1 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控體系
農村集體資產數量多、類型雜、經營形式多樣,在管理上宜實行“所有權不變,分級監管”。分級監管的形式應根據資產的類型有所區別:凡是集體骨干企業、企業集團和非經營性資產,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資源性資產由其主管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管理;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實行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按照權屬不變、分戶立賬的原則,由鄉鎮農經站統一管理,并建立各種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農經體系和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制度,以市、縣、鄉三級農經站為基礎成立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管理委員會,強化其審計監督職能,定期組織對村集體資產的使用、管理以及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計結果公布于眾,依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2.2 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管理制度,避免過度集權
通過對村組集體資產開展全面的清查、核實,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產權登記和界定,建立年檢制度和產權檔案,保證集體資產賬實相符、完整安全。另外,發展農村集體資產評估中介組織和產權交易組織,積極穩妥、逐步分批在市、縣建立資產評估事務所、產權交易所,并建立一套系統、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程度,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制度。凡集體資產的租賃、拍賣、承包、入股等產權流動,必須先進行資產評估,有產權流轉的必須通過交易所的正規渠道進行交易,逐步建立起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流轉體系。在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新體制過程中,由于強調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統一的所有者代表,為此很容易走向過于集權。面對大量的農村集體資產,過于集權易造成管理幅度較寬,降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導致對農村集體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過度干涉,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此,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要實現權利與責任的統一,行使作為出資人應有的全部權利,實現管資產和管事、管人相結合。
2.3 開展村務公開制度
村務公開是以村民小組或村為單位,由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難點等問題,如經濟活動、集體重大事項、財務管理等開展公開,公開的形式可多種多樣,如隨時公開與定期公開相結合,上墻公開與口頭公開相結合,入戶公開與定點公開相結合。村務公開的內容應主要包含:村組財務管理使用情況;村組固定資產變更和基本建設情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集資攤派及“兩工”使用情況;村組集體企業承包經營與收益情況;荒地、水面的承包、流轉情況;村組與農戶、單位債務償還回收情況等。通過開展村務公開,達到集體事務公開化和資產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的目標。
3 結束語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事關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大事,所以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努力強化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這能有效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發揮重要作用。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30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997(2012)12-0014-02
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管理,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也是農民最為關心的一項工作。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體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的各項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要求。
1 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
1.1 管理主體不明確,民主管理監督不到位
從本質上講,農村集體資產起源于農戶的股金,由農民幾十年勞動積累而成。其產權應歸廣大村民共同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民對其實行管理,是最直接、合法的管理主體。但部分基層干部未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往往依靠上級行政機關或其他部門去管理和監督,使農村集體組織管理無形中處在一種行政干預之下。另外,長期分散的家庭經營也淡化了村民的集體觀念和民主管理的意識,造成監管不到位。
1.2 產權不明,糾紛時有發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營形式的多樣化,農民的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在農村中產權糾紛也時有發生。引發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原有附屬集體資產處理不當,造成權屬不清;原始投資無憑據或憑據不足,使其產權份額無法認定;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村、組和企業之間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不少村集體資產承包時沒有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資產標明,久而久之造成了資產的產權不清;一些鄉鎮平調村組集體財產而引發糾紛;一些村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獨斷專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集體資產,進而引發糾紛。
1.3 管理隊伍素質差,隊伍不穩定
當前農村財務人員是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要力量,他們中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文化基礎較差,業務素質不強。出現了計賬不及時,會計科目設置不規范,憑證編制混亂,審批手續不全等問題;一些鄉(鎮)、村干部的素質較差,法制觀念淡薄。在集體資產管理中損公肥私,以農村集體資產隨意抵押擔保,甚至放人情債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村會計隊伍普遍存在更換頻繁不穩定的現象,經常是村(社)領導一換,村(社)會計也跟著換。新上任會計業務生疏,得不到及時培訓,不能按農村會計制度要求處理具體的會計事務。出現了集體資產存量不實,賬目數據損失嚴重的現象。
1.4 管理監督制度存在缺陷
從管理制度方面看,目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制度還不完善。盡管有些村制定了資產管理監督制度,但有章不循,使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主要表現在:由于缺乏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加上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制度、集體資產流轉和評估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審計制度等制度不健全,出現了侵吞農村集體資產,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過程中侵占、挪用、私分、揮霍浪費集體資產、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擅自占有、使用或毀壞各類集體資產,以及在發包、租賃、招投標過程中違規操作等行為,致使農村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2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措施
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關系到廣大村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一項重要工作,具體措施有以下幾點。
2.1 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地位,切實履行職責
要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合法主體。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理順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鄉鎮應設立“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社區內全體村民的意愿,發展各類集體經營項目,有效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同時要提高廣大基層管理人員對集體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教育他們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鄉鎮要重點抓好村集體財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從根本上解決集體資產產權不清、職責不明、監管不嚴、分配不公等問題,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村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2.2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化解產權糾紛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進行清查,對集體資產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明晰資產所有權,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農戶或個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建立資產的臺賬,對屬于農村集體的資產,在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科學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集體資產產權發生爭議、糾紛的應該按照有關法律和法定的程序去解決,在爭議、糾紛未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損害、侵占集體資產。
2.3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有效管理的有效保障。首先要加快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立法工作,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進一步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立法工作,做到依法管理,嚴厲打擊農村基層組織中的腐敗現象,切實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建立起一套運轉正常的村集體資產管理與監督機制。具體來說,應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制度;二是要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和評估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集體資產年檢和報告制度;四是要建立審計制度;五是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六是要實行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完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明確要求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隊(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切實加強農村
集體資產管理,維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
二、健全機制
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的改革,按照“依法、規范、公正”的原則,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通過明晰股權,讓農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新型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農村集
體資產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監督機制。要通過改革,不斷鞏固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民收入不斷增長。各區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深化農村集體資產改革的指導。
三、嚴格資產處置
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妥善處置撤制村、隊的農村集體資產。凡符合條件需要撤制的村、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依法批準方可實施。各級政府處置已經依法批準進行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時,
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的《*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和市政府批轉的市農委《關于〈*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其事。在村、隊撤制時,對國家尚未征用,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權屬。在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中,要建立農民增
收的長效機制,防止在撤制村、隊時,把集體資產全部以貨幣形式分光。特別是要堅決制止對撤制村、隊集體資產“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有關政策規定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2010年數據顯示,中國農業土地資產比例最高達54%,遠高于機器10%、農業設施12%、牲畜24%。全球農業土地資產比重,中國14%居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6%。然而,我國農村土地資產產權建設和價值實現機制滯后,導致農村土地資產“流轉率低、流轉方式單一、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低、土地資產流轉風險高”的現象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這筆巨大的財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約束,除用于滿足農戶自身生產生活需要外,無法像城市土地資產那樣在市場中有序流動。農村土地只凸顯其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卻不具備融資擔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在中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產權既是一種生存權利,又是一種發展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范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種財產性權利[1]。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指農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通過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等物權,而獲得的相應收益,即農民對所擁有的財產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分紅和投資等方式所取得的資產增值收益。農民的財產額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財產性收入的多少[2]。據調查,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戶的財產主要集結在其擁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慶市璧山縣為例,該縣農戶的房屋價值占其家庭財產價值總量的62.6%,該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比重嚴重偏低,平均不到其總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個地區越富裕,其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富裕的重要標志。
1.2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它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直接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國家的建設規模有限,對農民的影響并不大。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發展,政府依然憑借壟斷權力,操控農村土地市場。以成本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失地農民只獲取土地市場價值的小部分,而政府獲取了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國家賦予政府的土地壟斷權成為權利尋租的動力[3-4]。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對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作用。現行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黨的十明確提出,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們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應當著力完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化,培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體系。
1.3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
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突破性發展,主要得益于城鄉二元體制下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繼續由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大量農村土地以極低的成本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而大量農民被排斥于城市化進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權利直接參與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顯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形成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從土地市場體系構建來看,城市建設用地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完善,但是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強制手段,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導致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最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一。同時,城鄉分治體制下,土地要素流動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要素與資源的進一步整合[5]。土地權屬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出現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因此,深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城鄉之間在資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有序推進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化,也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村集體組織是誰,法律是否賦予農村集體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含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顯然,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經營管理權,并未明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產權”(CollectivePropertyRight)或“集體所有制”的概念是一個沒有得到嚴格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作為主體的“集體”是誰?“集體”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沒有作出具體的安排。由于“集體”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現實中找不到對應的載體,以及其標志性權能被國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權能實際上是由少數農村干部在行使,導致其主體事實上的不存在,即主體虛位。筆者在對重慶江津區、開縣和忠縣農戶走訪調查并回收有效問卷316份,結果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農戶認為,集體就是國家;36%的農民認為集體是干部(村干部、鄉鎮干部),認為集體是村民小組占15%;剩余21%的農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關心。周誠在《土地經濟學》中提出了“五權結構”,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6]。在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和農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另一方面,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雖然相對充分,但財產權嚴重不足。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產權缺乏有效的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造成這種主體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現階段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內是不存在的,村一級并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二是下,土地被細化經營,雖然滿足了農戶的土地私化經營愿望,但是小農意識下的農民并不關心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誰;三是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處分時,各級政府介入十分嚴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現象。
2.2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失靈
現行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體現于行政干預土地產權配置,這種管理機制造成各項權利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這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產生的根源[7]。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終歸屬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并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國家卻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實際操縱和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交易并且參與所有權收益分配;二是農民集體作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實踐中難以充分行使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虛置狀態[8],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三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亂,權利和義務不對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充分行使受制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狀況[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分為三種,即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他們既是一個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農村土地,又被視為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農村版“政企不分”。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資產補償機制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來的收益部分。農用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改變會導致地價高漲,而這部分巨額增值收益農民并沒有權力享受即形成實際上的“增值歸公”。從征地補償辦法看,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認或尊重。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拆遷安置所得比例極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是向政府、城市、非農部門傾斜[10]。近年來,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上訪、投訴媒體等維權抗爭活動以及其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嚴重沖突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3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薄弱
農村土地資產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產權、資金運作和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系統檢查、評估。調查發現,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在確權、統計和評估方面存在滯后性,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記不及時、不全面,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處置隨意等問題[11]。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首先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存量,明細到村、組、戶。其次,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269個農戶,98%的被調查農戶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數量、位置,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開縣等180名村官,95%的被調查者能正確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積、用地結構,但是他們不知道本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我國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戶對農村土地資產認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土地產權遺留的歷史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名存實亡。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農村土地界限存在爭議。二是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特殊性。由于農村土地資產本身存在的特性,如產權特征、資產屬性、市場條件等,在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障礙[12]。對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98名專業人士咨詢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須進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同時也表達了對現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狀況的不滿;92%受訪者建議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原理和方法參照土地流轉市場定價法;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來支持。2.4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低目前,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形成種種弊端,影響到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是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論斷。農民擁有土地,就擁有巨大財富,就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結構統計結果(表2)表明,城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財產性收入較少。這個現象發人深省,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幾何。據調查,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一,對土地非農化產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劇了腐敗泛濫,加重了對極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的亂占濫用現象[13]。特別是在城市近郊區和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村集體非農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已成為客觀的事實,且主要以買賣、有償有限期出讓、出租、入股聯營、聯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這種現象影響到耕地資源的保護,也造成土地資產收益流失[14]。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城郊地區,農村土地資產增值空間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關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在城郊地區一些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地、無序地流轉形成了一定的隱形市場,農民以不合法方式爭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導致了土地資產管理失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控制、土地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突出問題。第三,由于農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現象十分普遍。統計數據顯示,1996—2010年間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49億,但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面積不但未降反而凈增6.13萬hm2,農民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也從193m2增加到218m2,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標準,形成許多所謂“空心村”,鄉鎮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也十分普遍。
3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建議
3.1強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主體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政權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經驗證明,優化資源配置是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保障。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加強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職能,是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客觀要求[15]。我們要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互適應的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的客觀規律,與時俱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創新發展。建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賦予村民委員會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權,強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改“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為“三級所有,村為基礎”。
3.2開展農村土地資產清產核資
開展農村股份合作、推進“三權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學評估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嚴格明晰農村集體土地資本結構。城市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能說出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16]?因此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顯化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客觀要求。據調查,全國加快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村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建議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調查成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為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登記,摸清每一個村民委員會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規模、結構、價值,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村民委員會和農戶的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實現,創造條件讓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財產和財產性收入。
3.3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相對滯后,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產生機制和分配機制認識不足、政策缺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要求未能滿足,嚴重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發展,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已上萬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又有幾何。政府既要加強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也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所有權收益管理。建議加強社會調查、理論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科學構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實現路徑和方式,合理評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統籌考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分配方案。建議加大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為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3.4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服務體系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如何評估農地資產價格,是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國有土地多年來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土地定級估價辦法,但對農村土地資產價值認識不足,農地定級估價基本上還是空白。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統籌城鄉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定價機制,需要深化研究。與發達的城市土地評估機構相比,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極為缺乏。調查發現,當前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資產價值評估難,制約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有序推進。政府為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務,也應當為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做好相關服務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針對集體土地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價格不合理、服務體系薄弱等問題,迫切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權屬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援助等服務體系。合理的價格不僅能充分體現土地的價值,而且可以引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農村土地定級估價規范,建立農村地價評估機構,培訓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定級估價,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1.收入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收入,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必須全部進入收入帳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杜絕“白條”抵庫。備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標準,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不得坐支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發生支出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蓋章),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經濟管理科復核后,由單位會計人員交村財中心審核支付。大額資金結付應當以轉帳或存單方式支付,提取大額現金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經濟管理科確認、村財中心核準。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集體討論決定。
3.預決算管理。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職責。要明確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并切實加強票據管理。集體財務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資金給私人及私營企業,不得違反國家金融規定搞資金運作。不得將集體資金、資產為私企及個人擔保抵押貸款。
5.投、融資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投、融資的,要切實把握投、融資的數額和期限,降低投融資成本,提高投、融資效益。凡投資項目投、融資500萬元以下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會審批,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超過500萬元以上須報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準同意。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1.資產清查。每年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建立臺賬。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承包、租賃管理。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有條件的原則上實行競爭性發包、招租,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出讓資產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出讓集體資產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方式,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代表確認。凡以調撥、報損、拆遷、翻建、出讓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單項原值50萬以上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批,單項原值50萬以下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不允許直接或變相對外出讓(轉讓)資產。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1.登記管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沙場、碼頭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
2.包租賃管理。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原則上應當采取競爭性發包招租的方式。發包租賃嚴格按照資源性質,不得超范圍經營。
【關鍵詞】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現形式;農村建設
目前,農村社會的發展形勢已經從有稅費的時代向著無稅費的時代轉化,使得農民的經濟負擔減輕,但是農村的部分運轉情況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因為農村集體經濟要在保證村民的基礎設施與基本用品的前提下,提高村民的收入。然而多數村級組織單位都普遍面臨著發展水平落后,發展道路匱乏的情形。只有保證了自身的努力,才能夠發展集體經濟使得勞動力效率提高,從而進一步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開展。大量現象表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受到了傳統發展模式以及現有體制的約束,不能夠快速適應新農村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更不能夠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進行,因此,針對這些方面,本文將提出有效的建議。
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形式的內涵
新農村建設與建設現代農業時代要求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實現形式被寄予了新的內涵,主要體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是一種合作互利的經濟狀態。在現代我國經濟體系發展的基礎下,在市場風險面前,農民的小型生產規模顯得十分渺小。在市場各方面的競爭情形下,農民被迫必須要學會合作。主要涵括兩種合作,一種是縱向,另一種是橫向,這就要求學會要素資源的重新分配與理性投資是合作的基礎手段與方法。要想實行有效的農村集體經濟,還要求村級組織單位的組織形式全面合理且具體有效。主動向著多元化與多樣化的形式轉變,充分利用一切勞動力與資源。要求有效的一部分非農業主體積極加入合作,還需要一些集體組織機構的產生,積極建立一些農場、產業園、基地等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夠保證多元化與多樣化的更好實現。
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現形式的方向與風險預算
(一)從資源管理角度分析。資源管理大致分為六種:人力管理、基礎設施管理、環境管理、財務管理、供方與合作伙伴管理以及知識技術管理。這六項管理都在資源管理中充當著各自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說,要想真正從資源管理的角度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形式就必須保證人力資源充足,人才素質高尚;基礎設施方面要全面且有效,保證各項指標達到合格的預測;環境得體,辦公起來舒適方便;財務狀況充足;合作方穩定且有信譽;內部知識技術靈活且達標。但是在這些方面也存在著相對一些風險,比如:人力匱乏、財務缺少、技術落后等。因此,必須要針對性解決這些可能存在的風險才能夠保證集體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從資金管理角度分析。資金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資金的管理、流動資金的管理以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基本資金一般情況下是由國家或者政府財政撥款,因此,使用機構可以無償性使用。對于大部分補充固定資產損耗的折舊基金,要全部上交于政府,少許用作使用機構的更新改造基金。機構的流動基金應該根據預計的定額,全部由政府財政撥款,但是機構內部實行有償性的使用。機構的專項資金應該全額交予銀行貸款,到期后應全部交還銀行。機構內部財務人員對資金進行詳細預算與及時的記錄,以保證資金到位且合理使用。在此期間,會遇到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風險,應該根據機構發展的現狀做出準確的分析,確保資金的及時清還與發放,保證機構資金方面到位且合理。
(三)從資產管理角度分析。資產管理通常分為三項:辦理定向資產服務,辦理集體資產服務以及辦理專項資產服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必須要保證資產管理的三個方面及時到位,無論任何一項服務有需要時,要及時處理,處理方式要合理得體。根據每一項資產服務的特定合同的具體操作方式、約束要求以及不同條件,為每位客戶進行詳細的經營運行,保證為客戶提供各項基金、證券及金融產品方面的資產管理需求。
(四)從投資方面進行分析。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的過程中,合理的投資也是為機構帶來收益的一種有效方式。投資的定義主要指某種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得到利益,而向其他方面投入一定的資金的行為。對于農村發展來說也是一項合理的措施來改善農村經濟的發展情況。合理的投資能夠為農村集體經濟帶來可觀的收益,但是盲目的投資只會減慢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與進行。在投資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投資對象選擇錯誤或者投資方式出現失誤的風險,面對這些問題,一定要首先將自身經濟穩定,然后再根據自身的需求理念進行合理謹慎的資產投放。
(五)從經濟收益角度分析。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經濟收益是指某個人或者機構在保證自身的期初財富與期末財富同樣富裕時,能夠消費的最大限度,其中既包括已經實現的收益與還未實現的收益。經濟收益往往指的是期初期末的凈資產,農村集體經濟要想達到某個巔峰,一定要保證這一凈資產達到一個合理充足的數額,使得農村經濟不再受到制約,而且能夠根據這一角度準確衡量農村發展的方向是否正確,促使農村能夠快速找到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形式的手段與方法。
三、官民合作在共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中的重要性
從我國農村現在的發展形勢來看,我國社會上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許多農村面臨著勞動力無處使用,發展前途渺茫的現狀。面對這種情況,官民之間應該建立合格有效的合作關系,積極設立一些集體機構或組織單位,充分利用閑置勞動力;也可以互相努力,尋找有前途的發展道路,保證所有村民都能夠參與進來,既有效保證了村民的各項權益,為村民的各項服務提供了保障,又提高了農村的平均收入水平,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實現形式變得更加美好。
四、結語
根據分析可以知道,在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現狀的情形下,我國還存在著許多缺陷與不足,在資源、資金、資產、投資以及經濟方面的計劃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導致我國集體經濟發展進程相對較慢,因此,根據這一現狀一定要從根本角度出發,建立和諧的官民合作關系,保證農民充分意識到集體經濟對于我國發展的重要性,積極發展所有較為落后的村級組織單位,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充分利用各種可利用資源,來保證及時滿足未來經濟發展以及農業發展的一切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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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韓松.論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J].河南社會科學,2011,6
一、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審計產生的影響
眾所周知,農村稅費改革是通過調整規范農村分配制度,以實現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其主要內容是: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林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辦法。其調整的內容全部屬于農村審計中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的范圍。因此,必將對農村審計工作產生影響。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縮小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一是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統籌費雖然由鄉政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使用,但屬于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交,全部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鄉鎮統籌費的收取,因此,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也隨之縮小。二是農村稅費改革,將村提留款的籌集方式改變為農稅附加和“一事一議”兩種方式籌集后,農稅附加的征收管理納入財政稅收征管范圍。這一管理體制確立后,農村審計不再對農稅附加的征收實施審計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范圍進一步縮小。
第二,對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對農稅附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應實行專項審計。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采取農稅附加及“一事一議”辦法籌集的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勞務,應實行專款專用、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的辦法管理,這就要求在農村集體資產審計中,不能將這項資金與其他集體資產混同起來,而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要求,進行專項審計。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審計的要求。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農稅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費三項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上限控制。這就使農村稅費改革前對村提留的合規性審計上升為合法性審計,從而擴大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合法性審計的范圍。
第三,減小了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項目的監督范圍,加大了稅收項目的監督范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因此,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性項目的審計監督范圍將大幅度減小。但與此同時,開征農業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附加,將大幅度增減稅收項目的審計范圍和難度。
二、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審計面臨的問題
由于上述幾方面的影響,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審計工作將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主要是:
1對農村審計必要性的認識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后,部分農業工作者甚至農村經營管理干部認為,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濟來源的鄉鎮統籌費取消了,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為農稅附加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直接監督管理,農村審計的主要內容已不存在,因此對農村審計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十分偏頗和錯誤的,理由是:首先,如前所述,農村稅費改革后,由于鄉鎮統籌費的取消和村提留籌集方式的改變,農村審計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是縮小了,但是,農村審計的主要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資產并沒有消亡,只要其組織存在,其資產存在,其經營管理資產的活動必然存在,則農村審計的對象和內容就不會消失。其次,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統籌費雖然在性質上是集體資金,但實際上使用權為鄉鎮人民政府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代收代交義務,而沒有實際使用權。因此,取消鄉鎮統籌費,并不會減少農村集體資產的實際存量。第三,村提留并不等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收入,實際只占集體資產的極小部分。據統計,2001年全省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為18億元,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2.2億元,只占到其總收入的12.1%。第四,村提留的籌集方式改為農稅附加辦法后,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并未改變,仍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使用情況的監督,仍然是農村審計的重要內容。第五,農村審計的目的和作用不僅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它同時還肩負著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因此,農村稅費改革后,加強農村審計是十分必要的。
2確認籌資籌勞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審計依據,將直接影響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籌集資金或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并作出預算,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審核后,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將籌資、籌勞的標準和數額填入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發到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填寫的數量標準提取或安排出工,嚴禁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除按規定減免外,農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符合本辦法的籌資籌勞。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可依照村民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進行處理。根據這一規定,籌資籌勞的項目、標準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就確立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從審計工作的角度看,這一規定存在著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由于這一政策規定未對作出決定的法定議程和法定文書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就使其在執行中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變動性,這對作出確認其決定的合法性、合規性的審計判斷帶來了困難,因此也就難以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二是村規民約屬于道德范疇,如果發生部分農民拒絕繳納籌資款或拒絕出工的問題,將很難依此做出合理的審計建議,這也將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大量的不良債權,也會因為這部分農民墊資而造成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3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農村稅費改革后,農稅附加由鄉財政征收,征收后交給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由其存入農稅附加專戶,按村設賬。實行這一管理制度的優點是,強化了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但與此同時,由于鄉財政所、農村經營管理站均屬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下屬部門,農稅附加由這些部門征收、管理,實際上直接納入了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疇。從體制上看,這為鄉鎮政府平調、挪用這項資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鄉鎮財政較為困難,因此,筆者認為,農村稅費改革后,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會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
4缺乏對違反政策規定、增加農民負擔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農村稅費改革及有關農民負擔政策,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均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為審計確認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作出審計決定及提出審計建議提供了依據。但遺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出對上述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這一問題的存在,使得在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無法對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給農民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賠償額度及賠償期限作出判斷和結論,這將嚴重影響農民負擔專項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5農村審計中存在的原有問題。我省農村審計工作是依照《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的,但由于《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對農村審計的主體、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農村審計長期存在著責任不明,職權不清,程序、行為不規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認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對農村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有著較大制約作用。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新的問題還會不斷產生,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
三、有關政策建議
第一,由省稅費改革主管部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專項規范化議程和文書,以規范化方式為確立籌資籌勞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