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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的原則要求是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關規定如下:
2.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
4.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穿透審查最終投資者。
5.基金份額受讓人同樣應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
(二)合格投資者的評估
《監管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評估方式為問卷調查,評估依據是投資者填寫的問卷信息和提供的文件。
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或文件,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監管辦法》并未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三)投資者數量的計算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數量。合伙制基金不得超過50人,公司制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
2.穿透計算原則: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私募的判斷:沿襲負面清單規定
(一)規定了什么不是私募。
《監管辦法》沿襲了有關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列舉了什么不是私募,即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二)沒有規定什么是私募。
《監管辦法》沒有明確什么是私募或判斷標準,從法理而言,上述負面清單之外的所有募集行為都應是合法私募。
私募發行原則上應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通過與合格投資者(或其代表人、委托人)直接溝通進行。
在美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分發有關發行人信息數據的材料是允許的。據此基金管理公司應可進行不涉及特定基金產品的形象宣傳或品牌推廣。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較少信息披露的特征使其即使在美國也處于隱秘狀態。如果沒有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大出風頭以及后來1998年發生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崩潰事件,恐怕世人現時所津津樂道的對沖基金(Hedge Funds)也會繼續處于韜光養晦的面紗之下。因此,目前世界上對于私募基金的研究和了解仍舊是不完整的,這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及監管研究無形中形成了另一障礙。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應當指出的是,除了對沖基金外,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都處于較為隱秘的狀態(大部分是與涉及商業機密有關),而且數量相對較少,從而令針對其運作模式的外部研究難以深入。因此,我們將明確下面的探討范圍地僅針對公開信息相對較多的對沖基金。若非予以特別指出,則下述“私募基金”概念一般意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對沖基金”)。不過,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這些研究的結論未必能夠類推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
對于美國對沖基金運作及監管環境的分析表明:美國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并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是有意識地為這一自由經濟的產物留下廣闊的發展空間。多元化的投資主體結構對于成熟健康的證券市場來說可能是較為適宜的,而且出于對社會信用體系的信賴(盡管這一體系不時仍爆出了一些意外的危機),監管者力主由其他市場參與者施加的信用及契約控制來制約對沖基金的不當行為,但是,對沖基金發展的前提仍然是不能破壞市場的公正、公平秩序。這就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及司法部門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思路。
至少在目前看來,就對沖基金實施直接監管或者急于加強間接監管都是不得人心的。不過,在其監管環境方面,不可能不受到LTCM事件影響的波及。即使象LTCM那樣肆無忌憚地運用杠桿進行博弈的對沖基金僅占少數,美國政府及司法部門也會認真考慮采取制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或盡可能消除其負面影響的一些必要措施。
未來對沖基金監管模式的演化肯定是漸進式的,而且指望其達到共同基金的監管水平是不切實際的。
可以認為,相關立法支持的缺乏是導致我國各種民間信托行為及相關保險行為(如果還不能把它們稱為私募基金的話)無序發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至于現有的《信托法》及《保險法》也對相應的私人信托行為和非商業保險行為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或者使其處于空白狀態。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是以私有化經濟為基礎的,良好的社會信用機制和健全的法律保障是其自由發展的兩個重要基礎。在我國目前經濟環境下,這兩個要素應當說都尚不完全具備。
更為可慮的是,目前證券監管部門和立法機關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規范立法似乎并未認真考慮中國的市場環境和基礎問題,在對私募基金的認識上分歧較大,一些間接透露的信息表明高層(主要是人大立法委“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的某些失之偏頗的看法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未來發展可能會形成令人擔憂的不利影響。
目前,我國市場格局和國民經濟體制都處于轉型時期,其間的動蕩和混亂不可避免。在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方面,由于缺乏信托法的充分支持,大部分類似于私募基金的民間集合投資現象仍處于地下狀態,而且大量的契約糾紛難以得到司法救助。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私募基金目前的風險來源主要是系統環境風險。
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立法工作可能存在一些的問題,可行的參考解決方案和建議包括:
(1)實行自由化的間接監管政策,但在發起人及投資者資格認定環節予以嚴格控制
(2)建議不再進行單列的私募基金立法工作
(3)建議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進行專門立法進行確認,以使私募基金之類的組織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建議對私人信托行為進行認定。
1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 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 表現為所謂 “金牌會員”、“銀牌會員” 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 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 1999 年起 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 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 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 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3.1 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 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據美國《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基金必須向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登記注冊,并且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托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基金的投資資格、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審查監管。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卻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條款《 證券法》中的D 規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如符合投資者人數的規定或不公開發行證券等,可以免于登記注冊《證券法》的S 規則則為外國人的私人證券投資提供了同等優惠的條款,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能力,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限定的原則,就是將他們嚴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斷、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的人范圍,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根據美國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須定期向投資者通告經營狀況,包括凈資產報表、收入和支出報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經營報告,匯報主要經營情況,并接受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內部會計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則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3.2 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 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 條例》中, 從傳播信息的角度, 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 將“傳播”理解為“被授權人在業務過程中邀請或請求加入某不受監管計劃”, 并將“傳播”劃分為“對某人的傳播”和“指向某人的傳播”、“實時傳播”和“非實時傳播”等。在傳播過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其對“實時傳播”則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傳播關于海外投資的計劃, 投資專家, 擁有高額資產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組織, 熟練投資者, 信托的發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遺囑的受益人。
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詐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實踐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務法》,可全面監管投資基金的各項運作環節。但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業監管體系由三個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各個機構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規和條例來進行自我監管。不過近年來,英國證券市場監管有了些變化,出現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趨勢,但總的說來,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法律監管體系還是較為寬松。
從以上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我們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國外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因為“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因為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應主要向監管較為嚴格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學習。
4 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盡管時間不長,但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有一個明確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減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具體來說,應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4.1 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 同時要根據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的大小來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額; (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 (3) 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信譽等。在試點階段, 符合一定資產規模的, 規范運作了規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業績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大型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選。
4.2 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信托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證券市場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這就導致當私募基金出現問題后,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存在管理權的交叉或真空地帶,在對違規的私募基金進行處罰時,兩個部門之間必須花費精力來相互協調。為防止出現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都管,結果都不管的情況,建議應該明確由一家機構作為行政監管機構。從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資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為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為妥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私募基金的監督部門,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4.3 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其經營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
二、當前監管制度體系下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各項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成熟,對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監管、法律體系沒有完善的建立起來。首先,我國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形式就是工作室、券商以及公司。而這種非法的契約方式不僅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無法預估存在的風險,一旦發現就煩,很難有法律法規能夠提供相應的保護。其次,在國外,私募基金主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操作手段,這是控制風險的一種手段,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至今都是不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員素質較低,加上金融市場的不穩地,我國私募基金面臨的風險也不斷增加。最后,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各項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成熟,對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監管、法律體系都顯得十分稚嫩。甚至到現在還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政策導向,這就給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帶來了很多前景方面的不確定因素。而私募基金又是半遮半掩同時干涉的群體很多,一旦出現動蕩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社會動蕩性和高風險性。所以強化私募基金的監管已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私募股權投資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存在著如下幾個風險:1、信用風險在我國,私募基金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客戶和實際運作人之間即使有合同的話也得不到現行法律體系的認可。一些信用適當的現象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顯得十分渺小。所以私募基金的客戶在信用問題上冒著十分巨大的風險。2、兌現風險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基金上都設有一個期限的限制,要是私募基金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用另外的基金去彌補這一塊,漸漸就演變成了非法集資,形成惡性循環,造成不可挽回的失誤。3、系統風險我們必須認識到,沒有強有力的外部管理必然會產生系統風險。加上這種基金的募集方式在中國還處于半地下狀態,這就給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有的基金的管理人員甚至是工作人員就能夠瞞天過海的使用各種方法對市場進行操控,對客戶進行詐騙。同時一些工作人員的不當操作也可能帶來系統上的風險。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改革建議
我國的私募基金雖然處于地下狀態,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這種方式卻是隨著市場的需求而產生的。雖然發展的時間較短,但是我國的私募基金已初具規模,爭取它的合法地位也是形勢所趨。在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結合我國實際發展的基礎上,在筆者看來,政府相關部門必須要制定和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保護我國的私募基金,并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順應市場的發展,并減少交易成本,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筆者認為,具體應該重視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提高基金管理者和發起者的資質門檻當前私募的最大的問題是風險很高,所以第一道關卡就是提高基金管理者和發起者的資質門檻。有一些能力和資質是這類人所必須具備的。要有很強的抗風險的能力,在當前國際市場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很多風險不期而至。如08年金融危機就給機械、航運等行業帶來極大的資金壓力。所以這類人要有很強的經濟實力、凈資產、流動資金以及注冊的總資本都達到一定的規模,在審批的時候就以上述為主要參數來管理和限制這支私募的規模;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在經營的過程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等。目前,要能夠對管理人員的資金和行為作出一定的規范,擁有成功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是作為管理者的首選。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4-0058-04
一、當今世界各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及比較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而形成的投資管理方式,按照其法律存在形式,可以分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的特點是:免于核準、無需披露運營信息、投資行為很少受到約束。
實際上,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金融監管制度都是一個由原則(principles)、規則(rules)和指引(guidance)等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體系。其中原則是較為穩定的基本行為準則,不預先確定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而是通過“公平”、“合理”、“適當”等定性的標準來約束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要求其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和“合理注意”:規則是針對特定監管事項,以具體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監管規范:指引是對原則或者規則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并提升其可操作性監管規范。包括監管機構或者行業組織不定期的正式指引以及監管機構的聲明、典型案例說明、監管處罰案例等非正式指引。在效力等級上。原則是最高位階的監管規范,是規則和指引的立法依據:原則和規則具有法律約束力,指引通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監管規范體系處于主導地位的法律規范的不同,可以將目前世界上主流的監管模式分為“原則監管模式(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監管模式(rules-based regulation)”兩大類。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則監管模式”
所謂規則監管模式,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各種具體的規則為監管對象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并以此保障各種金融業務運營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之下,監管規范體系中的規則居于主導地位,是監管機構對金融事業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由于規則具有針對性,因而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對于規則所確立的監管機構的裁量空間很小,有助于確保規則在反復適用過程中的公平性和一貫性。
美國一向奉行規則監管模式。1933年美國《銀行法》奠定了美國銀行業規范化和法制化發展的基礎,是美國對金融業實施全面管制的開端。其后,美國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1933年《聯邦儲備制度Q條例》、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體系。以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以下簡稱《薩班斯法》)的出臺為標志,規則監管模式在美國得到了進一步強化。美國“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架構頗為獨特。一方面聯邦和州均擁有相應的金融監管權;另一方面,在聯邦層面上,南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美聯儲)、財政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儲蓄管理局等多個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在這種監管架構下,各個監管機構都極為重視監管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因而金融監管法規體系不僅龐雜,而且覆蓋范同廣泛,規范深入細致。在金融產品較為單一、易于掌控和駕馭的時代,規則監管模式能夠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可以說,規則監管模式在美國金融業的繁榮和高速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次貸危機以后,美國新近出臺的“金融改革法案”洋洋灑灑近千頁,加上將要頒布的實施細則,顯然又是一個規則監管模式下的極致產物。這表明,規則仍在美國金融監管規范體系中居主導地位并且在短期內不會改變。
規則監管模式除了具有前述優點和作用以外,也存在著其固有的內在缺陷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規則監管模式下,規則往往不能準確體現監管目標的精神實質,而且特別容易被監管對象實施法律規避行為,使得監管目標落空,出臺的規則流于形式。
例如,美國證監會(SEC)為了加強對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及時發現并抑制金融欺詐的發生.于2004年12月10日頒布了“《投資顧問法》下對沖基金顧問注冊規則”(“注冊規則”)。美國證監會本想通過該注冊規則的實施來收集對沖基金管理人及其行業基本信息以便加強監管,結果許多對沖基金通過修改基金協議,將“鎖定期”延長到2年以上.便輕松逃避掉該規則的適用,使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意圖落空。
第二,在規則監管模式下,規則難以覆蓋所有相同或者類似的監管事項,往往是“重法律形式,輕經濟實質”,可能會遺留監管“盲點”。例如,對沖基金是金融機構組織創新的典型形式,其交易策略復雜,頭寸變化迅速,因而要求對其加強監管的呼聲一直不絕于耳,然而,某些大型銀行和資產管理機構的交易策略與對沖基金并無二致。一旦監管規則要求對沖基金提高透明度,向其債權人、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披露更多的信息,那么相比之下,上述大型銀行和資產管理機構將繼續游離于監管之外。
第i,在規則監管模式下,監管重點是監管對象的業務流程和程序。而不是其業務活動的結果或者經營行為。因此,監管機構專注于廣泛的現場檢查和問卷式的核查,監管對象專注于機械地遵守各項監管標準。雙方都忽視了對監管規則精神實質的理解和把握。
第四,規則監管模式的前瞻性不足,穩定性和適應性差.市場環境的變化永遠領先于監管機構的行動,監管規則無論多么詳盡、周密,注定要滯后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
第五,規則監管模式會束縛監管對象的創造性,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不利于提升金融市場的競爭力。
正是這樣,美圍的金融監管規則雖然制訂得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但這些規則在確保監管準確性的同時卻犧牲了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機構對市場變化的反應速變越來越慢;“雙線多頭”監管體制的存在,也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風險的監管,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此次由美國次貸危機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就是最好的佐證。
(二)英國近年來推行的“原則監管模式”
所謂原則監管模式,是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原則居主導地位并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規則的作用在于進一步明確原則的具體要求。
在金融全球化進程的早期,英、美兩國都采用了規則監管模式。然而21世紀初開始,英國漸漸轉向了原則監管模式。在英國,摒棄規則監管模式,采用原則監管模式是金融全球化進程推動的結果。
原則監管模式有著豐富的內涵,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原則監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旨在提升原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在建立和發展監管標準方面發揮基礎性的
作用。一方面,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現有的規則細化和明確了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某些事項,即使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尚不十分明確,也不再制定規則來解釋原則的要求。(2)原則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依據。英國金融服務局認為,原則本身就是一種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局有能力并且也的確在單獨依原則采取監管措施,這代表了未來的發展方向。《監管規范手冊》也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行為違反原則的要求,將會受到處罰。”(3)強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的領導責任.要求其在監管程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因為只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率先示范。合規經營的觀念才會深刻融人企業的戰略、文化和業務。因此,原則監管模式又是一種“以管理層為基礎的監管模式”。(4)以監管目標的實現與否為監管評價標準。例如,在實施TCF計劃的過程中,英國金融服務局并不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有關業務原則的精神并結合零售金融市場實際,設定了6個方面的監管目標,允許監管對象自主決定采用相應的措施和方法。
與規則監管模式相比,原則監管模式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原則監管模式能夠準確體現監管目標的基本要求。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監管規范,原則并未像規則地樣事先設定具體的適用條件,也未直接規定監管對象的行為模式,而是通過精辟的語言概括了特定的監管結果。這樣,就不會發生因事先設定的適用條件和行為模式不合理而影響監管效果的情形。也杜絕了規避法律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實現監管目標。
第二,原則監管模式有助于充分調動監管對象的積極性。
與監管機構相比,監管對象更了解自身的業務活動,更清楚如何制訂和實施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如何設計或者改進業務流程才能夠做到合規經營.也能夠直接地對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控。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只提出監管標準的基本要求.監管對象可以靈活地解釋和適用監管原則。這樣。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就會帶領合規部門自主確定和改進商業模式、戰略、產品和業務流程,而不是機械地對照和遵守具體的監管規則。因此,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對象不但能夠參與監管程序,而且還能夠發揮更積極、更有戰略意義的作用。
第三,原則監管模式能夠優化監管框架,改善監管規范體系的結構,降低監管標準的復雜程度,提升其穩定性和應變能力。
第四,原則監管模式能夠重塑金融監管法的人文精神,促進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效率。
在規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監管對象在監管程序中沒有相應的角色。面對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這種對抗性的監管模式耗費了大量的監管資源,金融機構合規成本高企,監管效率低下。在原則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是服務與合作的關系,監管機構通過原則清楚地表明監管目標,確保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可預見性;監管對象則通過自我約束,建立并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程序,確保其經營活動實質性地達到監管目標的要求。這種互惠的監管模式意味著,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角色清晰、責任明確、相互信任,公共權力與市場機制互為補充,監管資源得到合理配置,監管效率必然大大提高。因此,有學者認為,原則監管模式是一種相互依存的公私結合機制。實際上,這種監管模式的創新是新治理理論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和構建
我國目前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應該說還處于起步階段,盡管相關的法律的基礎性框架已經具備,但具體操作性的規則政出多門、監管機構各自為戰、部門利益傾向較為嚴重,缺乏統一的監管理念與原則。
就我國目前整體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比較接近美國的規則監管模式,盡管暴露出的問題已經是有目共睹、無須多言。但有學者認為目前尚不能全面推行原則監管模式,只能積極借鑒這一監管模式所蘊含的先進監管理念和監管經驗,適度調整監管思路和方法。而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而言,筆者認為,正是由于“白紙上好畫畫”的原因,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有機會也應該從現在開始就選擇和實施原則監管模式.用這一先進的監管模式指導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建設,以期少走彎路、早日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的監管制度,為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較快發展提供保障。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確立和完善以下原則體系。
1、適度監管原則。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擴展,自由化的趨勢將越來越明顯。這種自由化就是更強調國家的“適度干預”j“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治的邊界條件或臨界點所作的一種介入狀態。私募基金強調金融自由原則,這是因為:首先,私募基金是市場充分發展的產物。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產物。私募基金正是體現了當事人之間充分的自由意志,是一種靈活的金融工具,它給予交易當事人事先充分的選擇權利,并且在契約履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由協商,以更好地適應投資的目標。其次,私募基金的運作主要是在法律豁免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充分發揮市場的優勢,提高資本市場效率。第三,私募基金對政府的依賴較少,它對政府的需求主要體現在要求政府保護私募基金內部達成的契約,防止欺詐因素和控制一些其他可能的負外部性因素的出現。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被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一般為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他們被視為成熟、理性、具有充分的抗風險能力并能夠自我保護的投資者。
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的限制集中在很小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承認市場選擇的合理性。私募基金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應當將私募基金的監管放人資本市場發展和提高市場成熟的大背景下去考慮,利用市場的競爭規則和基金內部的審慎經營,對基金形成強大的激勵和約束。監管本身就是干預市場的國家行為,只有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才能主動干預。所以,我國在私募基金監管立法的設計中應當以自由為先,調動市場和私募基金的內部控制機制,政府實施“適度監管”。當前我國在對私募基金的立法實踐中越來越呈現出“私募基金公募化”和“重行政、輕司法”趨向,從歷史角度看,這種趨勢是一種向計劃經濟的倒退,對于促進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乃至保持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動力而言,都是弊多利少的。
2、效率優先原則。
私募基金產生伊始便是以效率為先的,只有追求效率,投資者可能得到的利益(投資品種多樣化以滿足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及投資費用的減少或收入的增加)才能不被無謂浪費。私募監管的核心是注冊豁免,注冊豁免無疑促進了證券市場的融資便利。而同時注冊豁免并非無條件的,是建立在基于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等特征的基礎上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的條件。
在私募領域里,效率優先的原則并不會導致顯失公平或社會動蕩,因為,參與私募的合格投資者本來就是要通過私募投資方式獲得更高的資本回收效率.他們知道并且有能力應對和承擔其中的風險.“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這是資本市場的最基本規律。而且,還可以通過反欺詐條款等規則的適用以及間接監管以求得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并控制其對社會可能帶來的動蕩風險。
3、區別監管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0)05-0048-04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結果,是近年來全球金融市場出現的重要現象或耀眼的金融亮點,在國民經濟中擔任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繼銀行信貸和證券市場之后的第三大融資市場。PE在上世紀80年代引人中國,其間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發展緩慢,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的仍是外資PE。中國經濟正處于新興加轉軌的重要階段,急需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和創新型國家建設,實現經濟增長模式戰略轉型,我國PE行業的監管與規范顯得尤為迫切。PE起源于美國并在該國得到了充分發展,隨后迅速擴展到歐洲大陸、英國以及亞洲地區,并相繼出現了英國模式、德國模式、日本模式和臺灣模式。
PE監管模式分為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兩種形式。行政監管是由政府先立法,而后根據法律實行監管的模式。自律模式是指由行政制定行規來規制。本文首先對PE監管模式進行國際比較,提煉出經驗借鑒,然后在監管模式選擇的理論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套比較全面、清晰、完善的PE監管模式。
一、PE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PE的監管模式
美國PE業經過長期持續發展,以體系完備、模式成熟、機制靈活且監管得體成為PE業效仿和借鑒的對象,其監管模式是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
截止目前,美國沒有出臺專門的PE管理辦法,美國政府在修改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基礎上,通過了全國性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它們構成了美國PE的現行法律框架。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小企業管理局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機構。監管理念是減少政府干預,美國的法律是“法無禁止即許可”,這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自由發展創造了很好的空間。其主要特征是注冊豁免、鼓勵發展和放松監管。PE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美國證券法(1933)規定,如果PE以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則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內容和格式辦理注冊,但其它內容不能豁免,此注冊豁免避開了金融監管,投資自由度很大。(2)對PE投資者的要求非常嚴格,主要表現在對投資人數限制在100人以內和只能向“有資格的買主”募集才能獲得豁免。(3)對PE行為的規制方面,禁止公開宣傳發行等。
對PE市場運行的監管則更多依靠私募股權基金協會自律監管,現在為主導的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成立于1973年,代表了在美國從事PE的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機構,1996年NVCA了《美國風險投資協會交易標準》。NVCA要求:(1)會員應為專門從事VC或PE進行投資;(2)會員須雇傭至少一名全職直接從事PE投資的專業人員的專業團隊;(3)對會員公司管理的專門用于PE數額做了最低限制,即不少于500萬美元,以保證其主要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性質;(4)會員必須在美國有經營場所;(5)私募股權基金經理須為美國人或在美國定居的外國人以便實施有效的監管;(6)會員的行為必須遵守美國的稅法和相關法令,會員在投資前后必須使用專業的方法等。
(二)英國PE的監管模式
英國PE的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主要體現在監管主體和監管法律兩個方面。監管主體包括PE的主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自律組織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BVCA)。FSA對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成立或運作的PE公司通常需要經FSA批準,由FSA對申請設立的PE法定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只有符合條件的PE才予以批準。同時英國更強調BVCA的監管作用。BV-CA的主要職能為業務培訓、政策游說、行業研究和協調關系等。加入BVCA是自愿的,協會理事會自行決定是否接納會員的加入,對會員的資格進行嚴格的限定。
監管法律對PE監管最大的特色體現在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信息披露是英國PE監管的一大特色,通過信息披露,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現狀,實現全程和實時監管。為此專門出臺了《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強制要求PE披露其投資的信息、規定披露的內容等,給私募股權基金明確的法律指引,從而保證較高透明度的投資和運作過程,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FSA對PE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保證了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
(三)日本PE的監管模式
日本PE的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管為主,較之英美兩國都更為嚴格。日本明確禁止私募證券基金,但對于PE法律并未予以禁止,由于PE的來源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機構,因此在PE監管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藏省下設證券局集中行使監管權,以《證券投資信托法》為主要的PE規范法規,僅允許構建信托方式的組織形式,并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范。
PE的發行和審核等制度都受到嚴格監管,雖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對于行業自律等監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其后建立的行業自律組織一定的監管權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監控權使其難以發揮,PE的運行和發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觀調節和直接引導之下,同時其取得的成果與政府精心培育、努力支持和嚴格監管等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啟示
綜上所述,美英日三國因政治體制、歷史背景、發展程度、法律體系、文化差異和市場差異等因素在PE監管模式上呈現出不同的監管模式。美國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我國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示行業自律監管體系是易于自我平衡和自我約束的監管模式;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政府調控能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如美國,單純依靠法律難以達到最好的監管效果;我國的基金業成熟度不如英國,因而采取自律監管的模式與我國PE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單一程度不如日本,日本嚴格的政府監管模式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在我國PE監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結合我國PE現實,審慎前行,不宜完全照搬發達國
家的監管模式,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
二、PE監管模式的理論基礎
要采取何種模式為主對PE進行監管,主要取決于監管的直接成本和監管失效后給社會帶來的事后處理成本的比較。一般而言行業自律監管的成本比政府監管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但行業自律監管模式要做到行之有效,前提是聲譽機制能產生約束作用。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法律法規比較健全和完善,誠信和聲譽是個人和企業的重要生存資本,因而可以實行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的模式。但道德風險的存在,會導致市場失靈,如果要采取行業自律監管,前提是行業自律監管要有效且監管失效后帶來的事后處理總成本要低,否則應進行模式切換,采取行政監管模式為主。
根據PE的自身特點,其運作的失敗不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事后處理成本較低,較適于行業自律監管,其原因:(1)私募股權資本的來源是使用其部分資金的少數富人和機構投資者;(2)理性與成熟并重的少數富人和機構投資者有著較好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內部溝通和合作能力很強,可以對私募股權投資家進行有效監管,而減少被欺詐的可能性;(3)投資期限較長,不會對短期的市場產生沖擊;(4)獲利方式是在目標企業的價值提升后通過退出來實現,實現價值挖掘和價值創造的統一;(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PE投資家必須在市場中進行無限次博弈,博弈生存并壯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業績和重聲譽的投資家。綜上所述,PE大規模發展一般不會產生系統性風險,國外也未產生過因PE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PE適合于行業自律為主的模式進行監管。
但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國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體制下,政府有必要進行適度監管。監管的重點是構建和規范PE的支撐環境,清理不合規的PE發展模式,防止將PE公募化、非法化和關系化,以免造成系統性風險,進而阻礙整個行業和國家經濟的發展。無論是政府監管為主還是行業自律為主,上述兩種監管形式本身并不沖突,而且相輔相成,互相補充。
三、PE監管模式的中國選擇
PE監管指PE監管主體,通過設定一定的行為標準、規則和準則,依法利用一定的監管手段對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基金托管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私募監管體制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基金及其經營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管理體系、管理機制、管理結構和管理模式的總稱。PE監管體制包括內部監管體制和外部監管體制,內部監管體制實質屬于治理機構的范疇。外部監管體制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自律組織和行政管理等部門所發揮的作用。
中國PE監管模式的現狀是監管的思路不清晰,監管的理論目標、原則與內容、監管的機構均不明確。結合我國國情、監管現狀以及國際經驗,應當建立起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建立健全PE的法律體系
在目前已施行的法律中,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為外商股權基金的設立、管理和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為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股權基金的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管理部門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7年2月7日施行《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明確了稅收優惠;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業法》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為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設立和合伙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了法律依據;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操作指引等。
總之,國家各監管部門分別出臺規章,并且實行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使得投資監管處于無序模糊狀態。因此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訂和規范,但其工作量大,難度高,在調整過程中,建議訂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目前,國家發改委(2010)已正式上報了《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雖然有關政府部門還有不同意見,但應該擱置分歧,,使其盡快出臺。
(二)明確PE的監管主體
行政監管主要包括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其理論依據是行政法學的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則,其指導思想是監管的妥當性。監管的妥當性是政府干預的核心價值并且是政府機關監管的最高行為準則,目的是克服PE自治的盲目性和市場的不完全性。
由于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不完備,明確監管機構對于促進PE的健康持續發展十分重要。PE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監管機構有效實施監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監管有效的保證,巴賽爾協議的權威表述是“在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下,參與金融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屬于金融監管機構,發改委對PE也有監管職權,由于PE是我國資本市場中的一種金融機構,建議納入證監會統籌管理。
(三)明確廓清PE的監管客體
PE監管的客體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作等。對基金投資人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資人和謹慎人觀念,并制定相應的規則;對基金管理人由行業協會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并監督執行,由市場優勝劣汰,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基金公募行為和杠桿率的使用上;對基金托管人,現在國內主要是托管銀行,有的忽視其存在,有的忽視其資質,有的忽視其功能;對基金運作的監管,包括基金設立、發起、募集、企業估值、投資監督、財務核算、業績報告、信息披露和納稅義務等。
(四)支持設立PE的行業協會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2)10—0104—09
作者簡介:趙 玉,國家檢察官學院講師 (北京 102206)
資本市場實踐既有的智慧告訴我們,任何一項融資工具或者法律制度的創新與成長,必須把握其內在特性,立法與市場須為其提供適宜的土壤、并進行精心的培育與動態的修正。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融資與企業創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在我國的落地生根,同樣需要考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外延類型特性,并設計不同的差異性監管模式。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外延邊界不斷擴張,區分的參數正變得越來越多,如天使投資(Angel Investment)、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VC)、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并購基金(Buy out/Buy in Fund,LBO)、重振資本(Turn Around)等等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等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外延的差異性與類型不同,內含的市場風險外部性不同,相應立法者采納的監管模式與規制路徑應該有所差異。本文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正當性入手,基于比較美英等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監管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提出針對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妨考慮建立不同的監管標準,在充分尊重市場自由化的同時,對于不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差別化監管。
一、 私募股權基金政府監管的正當性支撐
(一)私募股權基金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在純粹競爭市場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暴露出市場現象的特性,即壟斷性、外部性、不確定性的存在。2009年由于創業板推出后,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而獲得豐厚利潤。在此效應的感召下,出現了“全民PE”的盛況,各類人士紛紛組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追逐暴利,過分集中于對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價格一路看漲,遠遠脫離了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凈資產。甚至有些非法機構打著“擬上市公司”的招牌進行非法集資,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并惡化了2011年“民間借貸危機”的發生。由此,監管部門、實務界、學界達成共識,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適度監管具有現實意義
韓言銘:《發改委劍指非法集資 “偽PE”或將窮途末路》,
,2012—05—20。
一方面可以克服市場失靈現象,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效率;另一方面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秩序,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外部性特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市場失靈。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單純的逐利性本質,決定了其對財富暴利增長的追求,一方面對于一些社會價值高于經濟價值的投資方向長期漠視,另一方面對于高增長點競相追逐,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成集合化效應后,將會導致市場失靈
文先明 :《風險投資市場失靈的對策思考》,《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二是壟斷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有效而迅速地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進而獲得高額收入的行為方式。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將資金投向高科技企業的目的是:等到企業開始盈利,并且前景很好時,在資本市場上將企業出售或上市,從而實現資本的高額增值。在這個過程中,大公司、大企業為了壟斷某種技術或者防止相關技術的擴散就會大量收購處于成長期的小企業,從而造成技術上的壟斷,并且有可能阻礙技術創新的進一步發展。三是對金融市場的沖擊。近年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產品不斷的創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容易產生示范效應,并造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波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外部性凸顯出來,這從亞洲金融危機索羅斯對沖基金造成的沖擊可見一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關鍵詞 基建項目 全過程 監督管理等
紀檢監察人員對基建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是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對于加強基建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控制工程造價,提高基建項目的效益,反腐倡廉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近年來的工作實踐,本人就如何加強基建項日全過程監督談幾點初淺認識。
一、基建項目監督的主要特點
(一)監督流程長、環節多、內容較復雜
基建項目的監督要從項目的決策、立項、設計、招投標到施工管理、完工驗收、財務決算和交付使用全過程進行全面監督,涉及內容多且復雜,監督的專業性、技術性強,要求監督人員具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協調能力,要把傳統的監督方法和現代的監督、宏觀的和微觀的監督方法結合起來運用。
(二)監督工作具有連續性
基建項目建設期一般分為前期準備階段、施工建設階段和竣工決算階段。這就決定了對基建項目的監督必須具有連續性。通過開工前監督、在建期監督和竣工決算期監督的前后呼應來實現項目監督的連續性,以便全面地對整個基建項目的經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基建項目全過程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一)要服從項目總體建設目標。工程項目建設目標包括進度、質量和投資,跟蹤監督工作應圍繞工程項目建設目標開展工作,同時加強對各建設目標的分析和評價,做好各建設目標的平衡與優化。
(二)要以投資控制為中心,建設項目監督的主要目標是控制投資,因此在進行監督時應緊緊圍繞這個中心開展工作,監督建設資金的運用、投資的控制情況。
三、基建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的要點
為做好基建項目的全過程監督工作,應主要從前期調研、組織機構設置、工作協調、工作方案制定、招投標、合同簽訂、主要材料與設備單價的簽認、工程變更、隱蔽工程簽證、竣工結算等環節切入實施,重點各有側重,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前期調研。為保證跟蹤監督工作合理、規范、有序,要從熟悉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人手,做好監督前的準備工作。一是了解并掌握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依據、建設規模、建設主要內容、資金來源及籌集等;二是收集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技術資料和有關法規等方面。
(二)完善組織機構設置。由于建設項目具有獨特性、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是一次性非重復性工作。因而應首先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相應層次的負責人,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監審人員,組成監督小組;在監督人員的選配上必須挑選業務能力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并具備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多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工作實施方案。監督工作方案是做好基建項目跟蹤工作監督的綱領性文件,是為實現監督目標所需要實施的具體監督事項和方法、步驟。在制定方案時應針對建設項目的特征,明確具體的監督目標,細化監督內容,確定監督重點,控制監督風險。
(四)對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隋況進行監督
1.切實抓好開標前的監督.
工程建設招標開標前的監督是確保招標監督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因此對招標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圖紙資料的完整性。圖紙不齊、資料不全的工程,特別是三邊(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工程、三超(超計劃、超面積、超標準)工程,不得招標。
(2)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審查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規,符合經過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投標、開標的時間和地點是否明確,套用何地定額、執行文件是否統一,對圖紙資料的說明是否清楚,定標依據是否公正合理。一些事先需要明確的事項是否寫入。
(3)標底的可靠性。首先,對編制標底人的資格要進行調查了解。標底編制人的資格是關系到標底質量,合理確定中標造價的重要因素。其次,監督標底是否按圖紙資料、招標文件以及有關標準定額和規范進行編制,是否控制在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工資、材料、機械使用費的價格變動因素是否與市場實際變化相吻合,是否考慮施工不可預見費、投資包干費和措施費。
2.做好開標、評標、定標監督。監督評標小組對標書的評定是否正確公正,監督時要注意是否是有效標書,是否按“標價合理、工期適當、保證質量、企業信譽好、條件優惠”等標準來綜合評定,審查定標后是否有借故改變中標單位等情況。
3.重點搞好施工合同監督。
(1)在合同簽訂前,審查合同的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完整性。重點要審查施工內容、工程總造價、施工期限和工程質量等是否與中標的標書一致,投標單位的承諾在合同中體現得是否充分,如質量保證、工期保證、違約責任等。防止定標時嚴格要求,訂合同時遷就照顧的情況出現。
(2)全程跟蹤審查合同執行情況。第一,談判和簽訂合同時監督人員要參與。第二,注意審查合同執行的嚴肅性,對不按合同執行的行為要及時查處,包括不執行合同的內容和規定要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限、質量要求辦理,任意不負責任的變更合同等。
(五)對材料、設備的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材料、設備的價格是影響工程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建材市場魚龍混雜,特別是新材料層出不窮,價格差異很大,因此要及時做好主要材料、設備的詢價與價格簽證確認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材料、設備的價格,力爭把材料、設備的價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六)對設計變更進行監督。重點審查變更方案是否經過充分認證、變更手續是否合規、及時、完整、真實,變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利于節約投資和保證質量。對設計變更進行監督首先是定性審查,檢查設計變更是否有合法的手續和依據;是否符合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招投標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其次是定量審查,變更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相關費用的計取是否正確;相應的附件是否齊全。
(七)做好隱蔽工程簽證的審核工作。南于隱蔽工程在工程隱蔽后再檢查很難,很多施工單位都想在這上面做文章,因此是最難監督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跟蹤監督人員一定要到施工現場察看、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隱蔽工程隱蔽前對隱蔽工程實行現場聯合驗收簽證。
(八)工程決算階段跟蹤監督控制的重點
1.跟蹤監督施工合同和協議履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基建工程的規定,判定該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條款之間有無自相矛盾、明顯不平等、留有漏洞或缺口。特別對增補的協議等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2.審查監督工程量和變更資料。要分清合同承包范圍內工程量和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
摘 要:現代企業集團為了控制財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大多實施了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協調好短期償債能力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一對矛盾關系存在較多爭執。現代企業多為股權多元化的企業,尤其是直接從事面對市場生產經營的企業。股權多元化為企業集團如何合理分配有限資金資源、國有性質的企業集團如何防止國有企業利益輸送等等。這些都為企業集團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帶來了諸多障礙。如何解決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本人從安徽省省旅游集團多元化產業的不同發展時期,以及股權多元化的子公司現狀,對在資金集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實務操作進行了歸類分析和探討思考。
關鍵詞 :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22-0082-02
為了強化資金管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目前,很多集團企業都實施了資金集中管理。母公司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已是現代集團企業資金管理的一種主要途徑和方式。本人結合安徽省旅游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實踐及思考,提出以下幾點不成熟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現狀
安徽省旅游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以旅游、糧食和商貿、房地產為主業的大型現代服務業企業集團,集團公司下設各類各級子公司60多家。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化治理、產業化經營、多元化投資、專業化運營”總體發展戰略,歷經2003年和2011年兩次戰略重組、十年改革發展,經過“全面改革改制、優化主業結構、打造總部經濟”三個階段的積極探索,成功走出了一條“以旅游業為主導,以糧食商貿業為基礎,以房地產業為支撐,以總部經濟為引領”的轉型升級之路,形成了“旅游景區、賓館酒店、旅行接待、糧食收儲經營、房地產開發、城建規劃設計”六大經營業態。
目前,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僅占全部各級公司的25%。按照國資監管部門要求,集團公司已對部分全資子公司進行了資金集中管理。
二、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集團公司在全面實施資金集中管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阻力,通過對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處在發展初期,大部分子公司所需發展資金主要靠集團公司提供。目前,集團公司正處于快速擴張中,尤其是旅游產業,由于旅游業屬于長線投資,投資規模大、回收期長,企業在建設初期,基礎設施較差、企業形象和知名度不高、營業收入增長較快但是規模偏小,無法實現靠自身資金積累達到發展的良性循環,其自身造血功能尚未健全,決定著其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集團公司。
二是各級子公司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權比例不一致。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經過幾次重組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后,其核心企業由集團公司全資持有,對于非核心企業集團公司多是采用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是參股。形成這種投資模式主要是集團公司的特殊歷史發展原因和沿革形成的。有些企業的存在多是因為歷史問題較多而又暫時無法解決,考慮到國有企業特殊的利益述求,為了履行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和企業特殊的股權結構缺陷形成的機制問題,集團公司應對的策略只能隨其慢慢延續下去,待其條件成熟時徹底解決。
三是部分子公司管理水平低,思想觀念落后。有的子公司發展速度快,成為集團公司核心企業,在發展中不斷吸收新的人才,人才梯隊完善,思想開放,適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步伐;有的子公司發展較慢,優秀人才流失了,留下來的人才大多是老化、年齡偏高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的老員工,企業管理能力和管控水平低,競爭意識不強,思想觀念落后,存在“等、靠、要”大鍋飯的思想,他們只希望能獲取集團公司更多資金資源支持。
四是部分子公司僅考慮規模擴張后再尋求做強。由于集團公司資金資源有限,各企業為了發展獲取有限的資金資源,于是不斷向集團公司提出宏偉規劃,著重短期規模擴張,希望在擴張完成后在考慮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先做大再做強的發展路徑非常明顯,給集團公司造成很大的短期資金壓力。
五是集團公司因產權管理需要,形成對各種類型企業的扶持力度不一。目前,國資委的監管是對企業實施業務板塊認定,非主業板塊即便你有很好的發展前景,想獲取資源卻很困難,甚至面臨被退出的風險,而認定為主業的,由于發育不良卻還需要不斷的支持,企業很難順勢而為。
三、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對策
面對上述問題,母公司要想搭建有效的資金集中管理平臺,必須對不同類型企業以及不同企業與市場結合度的資金情況、利率情況,以及國資委監管相關規定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從多個角度、多個方面、多個企業的實際考慮著手,理順資金內部供求關系,最終實現母公司高效的資金集中管理。
1、利率實行差別化管理。對于母公司支持發展的主業板塊和全資子公司可以實行低利率優惠扶持政策,對于非主業、非全資的子公司參照民間市場利率與銀行利率相結合的協商準市場利率,而且實行“一企一策”。采用這樣的方法主要基于:一是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統一利率,對非全資子公司其他股東來說是一種利益輸送;二是母公司資金資源有限,只能夠通過利率機制調節各企業對母公司資金的爭取,推動他們靠自身的籌劃來獲取發展所需資金。
2、管理權限差異化對待。對于發展資金全部依賴母公司、或者使用資金規模較大、處于建設初期、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母公司要嚴格控制資金管理權限,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集團公司進行掌控,并嚴格內部審批程序,防止出現資金支付風險和管理風險。對于管理規范、業務發展良好的子公司,可以適當放權,采用核定規模、按照進度及時撥付,由企業按照集團母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安排使用。
3、實行總額控制和預算審批相結合。為了有效使用資金,母公司要對子公司日常資金使用按照往年的經驗和本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合理核定資金使用規模,實現有限資金資源的高效率使用。對于核定規模后按照生產經營進度合理撥付并按月度制定資金使用預算實現總額控制的,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預算進度和審批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4、資金籌集由母公司統一實施,資金使用統籌安排。由于子公司受到業務收入、建設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存在授信規模、利息浮動比率、談判能力和技巧等諸多不利因素或處于弱勢,因此,需要加強對籌資管理。母公司可以采取統一對外融資,并以母公司本部籌資為主,統籌母公司可以籌資的資產資源集中融資。對那些通過協商難以達成一致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收取擔保費用、或采用協商利率的方式,籌資后交由集團母公司集中使用,集中的籌集資金在母公司內部實現統籌合理使用。
5、合理控制融資規模,做好資金使用籌劃。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不是母公司簡單的對各子公司資金供求的簡單匯總合計,重點應當放在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上、放在對各子企業資金使用進度和資金時間節點的相互銜接上、放在做好融資規模和放款時間節點的控制上,以達到科學籌劃資金,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效率和效益。
此外,鑒于各子企業情況不一樣,母公司在資金集中管理的過程中不能僵化教條,要靈活面對實際,可采用市場的資金定價規則來管理母公司資金,搭建科學公正、合法合規的母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平臺,實現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最終目的,全面提高母公司資金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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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R]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 年.
目前對于國內大多數乳業公司來說,展開危機公關已是時常面對的工作。危機公關不僅是企業針對負外部性的一種優化策略,更是同類型企業短期內形成品牌差異性的重要手段。自從前幾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圍繞著本土乳制品質量問題的報道就不絕于耳。其中不乏有過于放大事實的報道,當然也對那些失范乳業公司進行了清算。但無論怎樣,這些負面報道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包括完達山在內大型乳業公司的盈利水平。從而,爭取社會公眾的客觀理解,則成為公司需要著手處理的事項。對此,筆者將其納入到公司的危機公關之下。
這里不去詳細討論危機公關的具體措施,而是在財務管理的角度來探討資金的配置問題。眾所周知,危機公關需要公司全面動員起內部資源,而各類資源在動態運作上則需要借助資金的驅動。這就表明,財務管理在危機公關中的核心地位。
鑒于以上所述,筆者將就文章主題展開討論。
一、對危機公關形態的認識
從理論層面來認識危機公關,其呈現出系統性公共關系管理形態。但從具體層面來看,其中的重要內容就在于公司面對媒體而做出的各種表態和宣示。從媒體的組成來看包括: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社會公眾等。由此,下面將針對這三個主要媒體進行認識。
(一)針對新聞媒體的公關形態認識
部分乳業公司的失范行為往往是通過新聞媒體首先曝光的,從而所激起的輿論申討就不加區別的覆蓋到整個本土企業。解鈴還靠系鈴人,因此需要全力爭取各種新聞媒體對自身產品信息的正面報道。而爭取的對象,根本還在于各路記者。
(二)針對金融機構的公關形態認識
包括完達山在內的大型乳業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尋求金融機構的融資幫助。然而,隨著市場充斥著對乳制品行業的負面報道時,則導致了金融機構對該行業的經營前途產生了負面預期。該預期直接增大了大型乳業公司的融資難度,并在借貸時限上也處于不利地位。可見,其也是公關的對象。
(三)針對社會公眾的公關形態認識
處于買方市場形態的乳制品行業,使得針對社會公眾的危機公關仍顯重要。在這里的公關主要在于重塑消費者信心,并使他們能識別我們與失范企業的區別,從而強化消費者忠誠度。
二、認識引導下的目標定位
在以上認識引導下,資金配置的目標定位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針對新聞媒體方面的目標定位
前面已經指出,爭取新聞媒體的正面報道實則在于爭取各路記者的意愿。在意愿爭取方面可以采取邀請記者來公司參觀,并全程觀看乳制品的生產過程。之后,可以讓記者們品嘗公司最新研發的乳制品。在實施這一流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記者來往路費(若時間長還存在住宿費),以及產品消耗費用、接待費用等。這就確立了資金配置的目標定位。
(二)針對金融機構方面的目標定位
爭取金融機構的客觀理解難度較大,這與金融機構對企業誠信度的認可機制有關。從具體的手段上來看,仍需要借助新聞媒體的報道來打消金融機構的顧慮,在此基礎上逐步放寬對公司的融資審批。當然,保持良好的還款信譽仍是主要的。
(三)針對社會公眾方面的目標定位
對于重新建立起社會公眾的消費信心而言,需要在廣告宣傳和促銷環節上下工夫。關于這一點,在前幾年某指名品牌的危機公關中就應展現。不難知曉,各類廣告宣傳需要消耗大量資金,而無法為公司來帶經濟價值。因此,在這一方面需要嚴格管控資金的配置數量,以避免影響公司的資金統籌。
三、定位驅動下的實踐
根據以上所述并在定位驅動下,資金配置的實踐路徑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一)建立全過程的資金管控機制
建立全過程的資金管控機制,便是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規則,優化公司資本循環的效率與效益。具體而言:根據公司近期公關策略,決定相應的資金使用量。然而,財務主管部門根據預期公關難度和內容,測算出所需資金的數額。同時,由于市場部門具備危機公關的具體知識,因此,財務主管部門與市場部門須建立起協商機制,來彈性化地開展資金撥付與管理。有關這一點,同樣適用于公司的今后的市場營銷領域。
(二)建立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機制
公司財務主管部門建立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機制,目的在于減少資金使用中的機會預算資金。關于評價機制的設計,應著重在于事前分析與事中的權變管理。因此,有關計算資金貼現的公式、模型,都可以作為事前分析的工具。資金使用中的權變管理,則在于針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概率值,適應性的進行資金配置。
(三)建立與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
公司財務部門終究體現為服務部門的角色,它惟有協助公司業務部門創造利潤,才能真正有效地完成自己的職能。為此,須建立其與各職能的溝通機制,通過“危機公關效果評價”來具體商討資金管理目標。或者說,危機公關需要建立在整體視閾下來進行,而需要放棄某些無效的資金投入領域(如短時間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
綜上所述,以上便構成筆者對文章主題的討論。對于危機公關下的資金配置還是一個新課題,筆者也只是結合工作體會提出了相應建議。
四、小結
本文認為,危機公關需要公司全面動員起內部資源,而各類資源在動態運作上則需要借助資金的驅動。最后,文章權當拋磚引玉之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