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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形式優化選擇法。納稅人針對可供選擇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管理方案設計,通過多種稅收籌劃管理方案對比分析,從中找出稅負最低的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企業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兩大類,法人企業對外設立的組織形式為公司企業,非法人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支機構三種。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支機構需要根據總機構類型來確定是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設立時,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考慮組織形式對未來負擔稅收的影響。例如,A公司是一家虧損比較嚴重的企業,決定在B地設立一家營業機構,如果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分支機構盈利可以用來彌補A公司虧損,減輕稅負,如果設立子公司將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虧損額,從整體上看反而增加稅負。當然,這里組織形式優化選擇不僅包括對外設立的組織形式優化選擇,也包括納稅人組織內部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主要業務的重新調整。比如,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為17%,A公司銷售產品同時利用自有車輛為客戶送貨服務,屬稅法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需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17%的增值稅,2011年A公司將自有車輛獨立出來,成立了獨立核算的車隊,由原混合銷售行為變為兼營行為,將收取價款一部分作為運輸收入,適用3%營業稅,降低了A公司的稅負。
(2)經營方式優化選擇法。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針對每一項經營活動,納稅人可供選擇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而對于每種經營方式,相應稅法規定不盡相同,也就為納稅人提供可籌劃的空間。例如:納稅人長期籌資時可供選擇的籌資方案有兩種:一種是通過長期負債進行籌資,另一種是通過權益籌資,即對外發行股票或向股東增資。納稅人具體采用哪一種方案,需要考慮兩種籌資方案在負債利率、負債償還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對納稅人的稅收影響。一般情況下,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能起到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用,納稅人通常會采用長期負債作為籌資方案。
(3)財務會計稅收優化選擇法。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法規政策、稅收臨界點或稅收數據分析對其財務會計或預算管理進行優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推遲納稅目的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的會計和稅收法規、政策,在很多情況下,都給企業留下可供選擇的空間,如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折舊年限、存貨計價方法等。例如,我國會計準則沒有具體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但稅法規定了每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納稅人在制定固定資產折舊會計政策時,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條件下,盡量使折舊年限與稅法相接近,以達到延期納稅的好處。另外,我國稅法對一些費用項目規定了稅法允許的扣除標準,如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等,納稅人需計算稅收控制點或臨界點,從財務會計角度對該項目進行控制,以便減少納稅調整。
(4)稅收優惠運用法。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收法規中能夠直接或間接減免、降低稅負的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或降低稅負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每年都根據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出臺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很多納稅人都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尋找適合的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優化法。同一經濟事項因合同訂立的不同,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稅收結果。合同優化法就是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利用合同進行稅收籌劃管理,降低稅負的方法。如,A企業2011年將自有閑置廠房和設備整體出租收取租金100萬元,按照我國房產稅法規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如果A企業直接與對方簽訂整體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將廠房出租和設備出租區分,則設備出租視同房屋出租,A企業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繳納房產稅,經計算A企業應繳納房產稅12萬元,但A企業如果對該合同進行籌劃,對取得100萬元租金收入在廠房和設備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標明廠房收取租金80萬元,設備收取租金20萬元,A企業繳納房產稅的基數將變為80萬元,經計算A企業需繳納房產稅9.60萬元,從而可使A企業在合法的前提條件下少繳納2.40萬元房產稅。可見,如果納稅人能充分借助經濟合同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可為企業帶來較大稅收利益。
二、稅收籌劃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籌劃管理要具有全員性。目前,很多企業認為稅收籌劃管理僅是財務部門的事,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無關。這也是日常經濟生活中對稅收籌劃管理認識和理解的誤區。首先,納稅人每項稅收籌劃管理方案成功與否很大程度取決于實施所需條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規發票的取得、政府部門的批件等,這些都需要納稅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積極配合。其次,我國是一個多稅種的國家,納稅人日常經營各個環節均涉及稅收,企業中每個部門活動對企業稅負都可能產生影響,這需要納稅人各部門和人員都要有稅收籌劃管理意識,都要有節稅意識,才能真正意義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再次,現代企業經營稅收籌劃管理已與企業經營管理密不可分,有時候企業稅收籌劃管理決策甚至可以改變企業整個經營方向和經營理念。可見,稅收籌劃管理已經不只是財務部門的事,而是企業全員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員稅收籌劃管理”才能真正意義降低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企業長遠平穩的發展。
(2)稅收籌劃管理要進入企業決策層。我國多數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主要在企業財務部門,沒單獨設立管理部門,且屬于中層管理,管理級別較低,沒有進入到企業決策層。多數企業稅收籌劃管理是在重大經營事項已經決策完畢后,已開始執行后才進行。事實上,這樣做會導致稅收籌劃管理失去一些籌劃空間,可供選擇余地相對較少,同時如果企業決策層進行決策時沒有考慮稅收因素,就有可能導致經營決策的失誤。納稅人想要稅收籌劃管理在企業中完全發展,真正意義上起到降低稅收負擔的作用,就必須提高稅收籌劃管理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使其進入決策層。
一、什么是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利用各國稅法差異,通過對跨國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或消除其對政府的納稅義務。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國境,而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國際稅收籌劃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的;三是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偷稅、漏稅盡管能達到稅款的節省,但由于其手段違法,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二、國際稅收策劃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策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的認識。因為國際稅務策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國稅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顧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各國之間稅收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別如選擇低稅經營、對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稅率的差異、稅收基數上的差異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策劃。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可見,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為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復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為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為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于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征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征預提和遺產稅,因而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已與6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這將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溫床。由于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為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
從上述分析可知,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三、跨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六)通過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會計方法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跨國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的會計核算方法。為減輕對外投資建立的公司的稅務負擔,跨國企業要注重對東道國稅務會計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減輕稅務或延緩納稅。如平均費用分攤是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減輕納稅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項基金的提取、會計科目的使用與會計政策都是稅務籌劃的內容。
四、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的問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風云變幻的世界經濟氣候和錯綜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制定國際稅收計劃,其根本目的在于納稅負擔最小化。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要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稅種、稅率、計稅方法以及在各國的經營形態、收益的種類、經營內容、稅收地點以及政治、軍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這些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而影響著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安排。
(二)要有多個備選方案
跨國經營企業應全面分析情況,從各個角度盡可能地設計多個備選方案,并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觀念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選擇低稅負,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即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的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綜合性。由于多種稅基相互關聯,某種稅基縮減的同時,可能會引起其他稅種稅基的增大;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可能會在另外一個或幾個納稅期內多繳。因此,稅收籌劃還要綜合考慮,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偷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因此,不論是站在納稅人的立場上,還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場上,準確地判斷“稅收籌劃”與“偷稅”都是很有必要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結果與偷稅一樣,在客觀上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不屬于違法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有:①偷稅是指企業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通過種種不正當手段少繳或漏繳稅款,而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納稅義務發生前,通過事先的設計和安排而規避部分納稅義務;②偷稅直接違反稅法,而稅收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不違反稅法;③偷稅行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賬、偽造憑證等,而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當前,一些企業避稅心切,或者受到一些書籍的誤導,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稅行為當成了稅收籌劃,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把一些實為偷稅的行為誤認為是稅收籌劃;二是明知故犯,打著稅收籌劃的幌子進行偷稅。
筆者認為,只要企業的財務人員切實掌握了稅法,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是不難分清的。
三、稅收籌劃的應用
稅收籌劃是基于不違法并且運用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財務會計政策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進行稅收籌劃實際上也是一個選擇運用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會計政策以及其他經濟法規的過程。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運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可選擇恰當的組建形式來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當前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差別稅制。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利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業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取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企業投資決策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因此,在國內進行投資時,應適當選擇這些稅收優惠地區。另外,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4.對外籌資的籌劃。企業對外籌資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本籌資,二是負債籌資。雖然兩種籌資方式都可以使企業籌集到資金,但由于這兩種方式在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選擇不同渠道籌集資金,就會形成不同的籌資成本。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籌資方法。一般而言,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獲得稅收利益,從而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會計核算進行稅收籌劃。這表現在:①存貨計價方法籌劃。由于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貨與已售產品之間的分配金額就不同,從而影響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所得稅。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對存貨的計價方法進行選擇,以達到節稅或緩繳稅款的目的。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出存貨采用實際成本核算時,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進行核算。根據各種核算方法特點,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最有利于企業的方法,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②成本費用核算中的稅收籌劃。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通過選擇恰當的存貨計價方法、折舊計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例如計提折舊方面,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可選擇加速折舊法,適當的折舊年限等來達到節稅目的。另外,當企業預計近期利潤較高時,也可適當安排購置和更新設備。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依法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法時,應盡量使用加速折舊法。此外,企業可依據有關法規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折舊年限來達到節稅的目的。
6.股利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得現金股利,按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對現金股利的發放比例進行籌劃。
本文探討員工取得期權的稅收籌劃,高層激勵的稅收籌劃將于以后的財稅專刊中討論。
期權的稅務管理要求
(一)申報與扣繳。
為了強化期權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稅法從兩方面明確了期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另一方面明確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二)報送有關資料。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處罰。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期權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
通過上述有關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稅法對期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規定,這就為納稅人籌劃個人所得稅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這里我們不妨作一個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資與期權之間的選擇。從被激勵對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資和期權之間作出選擇,應當考慮工資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如果選擇期權,就存在取得收入數量多少的風險。
二是發放方式的選擇。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根據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5%到45%的九級超額累進制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選擇期權,還可以在“財產轉讓”所得稅或者“利息、股息、紅利”等征稅項目中進行籌劃。
籌劃案例
李天華是一個企業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應聘來長江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擔任總經理。長江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對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視。人力資源部的張經理認為,如果雙方合同約定,平時公司每月向李天華支付工資6000元,作為日常生活費用,即年收入為72000元。如果工作滿三年,就可以按當天市價40%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10萬股。假設2006年12月31日,李天華按規定行權,取得期權所得109.2萬元。
方案一
平均發放。企業月向李天華支付工資6000元,同時將激勵獎金分攤到每個月發放,即將1308000元分攤到三年的每一個月中發放。
在采用平均發放的方案下,李天華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進行期權激勵。工作滿三年,就可以按當天市價40%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10萬股。三年合計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據現行規定,李天華三年內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權激勵取得的行權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內李天華合計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權次數上的選擇。如果對李天華每年的年底進行一次期權激勵,假設可以獲得36.4萬元的行權所得,三年合計發放激勵獎金109.2萬元。根據現行規定,李天華三年內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權激勵取得的行權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內李天華合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過籌劃,將1308000元轉化為“財產轉讓”所得稅或者“利息、股息、紅利”等征稅項目(假設企業出現某種機會,通過籌劃并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則:
1308000×20%=261600(元):
一、稅收籌劃和稅務管理的涵義及關系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以節稅為目的,選擇和安排企業籌資、投資和經營及交易等事項的過程,是在對稅收法規學習、研究的基礎上,對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進行統籌策劃獲得財務利益的行為。
從本質上說,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屬于納稅人的財務管理活動,并賦予了財務管理新的內容。如何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更加合理、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成為企業戰略管理中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
稅務管理是在稅收籌劃的基礎上發展、衍生出的一個概念。企業稅務管理是一種不同于稅收籌劃的過程管理,或者講是一個系統的管理進程,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和經營目標,在控制稅務風險的前提下為實現企業納稅成本的最小化,而對企業的涉稅業務和納稅事物進行分析、籌劃、監控、預測、實施等全過程的管理行為的總和。
企業稅務管理研究的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稅務籌劃僅僅是稅務管理的一個部分,而稅務管理還包括了稅務風險防控。稅務籌劃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而稅務管理的目的除了要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外,還要控制企業的稅務風險。兩者相互制約、辯證統一,共同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做好稅務管理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則
1、合法和誠信原則
企業在實施稅務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的手段為企業節約納稅成本。否則,所實施的稅務管理工作很可能就淪為偷稅、漏稅的行為,企業為此也會遭受嚴厲的法律制裁,企業財產、聲譽等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也要嚴格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企業的誠信納稅行為不僅可以有效地減少稅務風險,其誠信的精神也能獲得企業管理層、員工等內部群體以及商業合作伙伴等外部群體的信任,同時也更容易獲得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的支持和認可,提升企業社會形象,改善企業社會關系,降低管理成本和合作成本,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2、全面控制原則
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重心應放在納稅行為之前。相比被動的事后管理,事前管理能夠預判可能的籌劃空間和機會,提前預計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從而設計最優化的稅務管理方案,進行科學的決策和有效的反饋。
在此基礎上,企業應該進一步梳理與稅收有關的經營過程和管理環節,通過建章立制,將風險防控工作融入投融資決策和生產流程,與企業內部控制和業績評價等有機結合,建立全面的、一體化的控制體系,從而保證整個管理過程的連貫性和有效性。
3、經濟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企業要通過尋求納稅方案的最優化選擇,降低納稅成本;另一方面,稅務管理在幫助企業獲得節稅收益的同時,本身也會產生相應的管理成本。要符合成本收益的原則,就必須使企業因采取稅務管理而產生的額外管理成本不能超過企業最終獲得的節稅收益。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簡單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便是最優,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三、稅務管理的系統構建
作為一個系統工程,稅務管理要間接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目標,并要最終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
1、管理前置:與財務管理的結合
從根本上說,稅務管理應該歸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基于戰略視角進行稅務管理,不能僅僅通過某些具體稅種進行籌劃和安排,而應當從資金運動的全過程進行整體把握,具體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環節的稅收籌劃和稅務風險控制。
(1)籌資過程的稅務管理。主要是分析在稅收因素的影響下,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的關系,涉及的問題包括:資本結構的變化如何影響企業的稅負及業績,企業如何在籌集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等等。
(2)投資過程的稅收籌劃。經濟學理論認為,稅收通過影響資本成本從而影響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取決于每一新增投資的邊際報酬率,而稅收正是通過影響邊際報酬率而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因此,進行稅務管理,需要關注稅收對投資決策的影響,進而從企業投資過程中尋求稅收籌劃的技術和方法。
(3)股利分配過程的稅務管理。股利分配是股東投資過程中的收益環節,通常包括股息所得和資本收益所得。通常情況下,股息所得的稅率要比資本收益所得的稅率高,這種不同股利分配政策在股東利益上的差異,為企業股利分配過程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企業在進行股利分配的過程中,在遵循稅收制度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選擇有利于股東利益的股利政策,使得股東的稅負最輕,達到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2、管理嵌入:與內部控制的結合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稅務風險作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防范和控制各種風險之一種,理所應當被納入企業內部控制要素之內。只有對納稅環節的各類風險進行合理預期和有效控制,才能保證企業真正享有稅收籌劃所帶來的節稅收益,實現價值最大化。
既然稅務管理是伴隨企業從始至終,那么企業從擬投資設立到生產、銷售直至進入清算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需要規避的稅務風險。加強內部控制,對納稅風險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把納稅風險降至最低,是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課題。
建立稅務風險預防機制,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企業管理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風險防范理念,防止和杜絕一味“逃稅”、“漏稅”的錯誤觀念;其次,應加強對當前國家稅收政策的研究力度,防范在政策上給企業稅務帶來風險;再次,企業應保持謹慎態度對待企業納稅籌劃,要合理選擇優惠的政策路徑;最后,企業應定期收集相關信息,對企業稅務管理的效果進行評估,以便及時調整和改善企業的稅務策略。
3、管理促進:與業績評價的結合
業績評價是企業為了衡量企業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企業內部各部門、個人對目標實現的貢獻程度的一個評判過程。具體地說,業績評價是指評價主體運用數量統計和運籌等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標體系,對照設定的評價標準,按照一定的程序,通過定性定量對比分析,對評價客體在一定期間的業績作出客觀、公正和準確的綜合評判。
稅務管理最終目標也是協助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乃至戰略目標的實現。從根本上講,一套合理有效的評價機制理所應當要把稅務管理的成效納入到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指標當中去。這樣可以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問題進行分析和反饋,興利除弊,不斷提高稅收籌劃水平。
稅收籌劃評價體系大體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可以進行量化的指標評價標準,可以根據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二是不可量化的非財務指標評價標準,需要按照一定的步判斷標準和環境因素來進行判斷和分析,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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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籌資過程中,從提高經濟利益出發,除了考慮資金的籌資渠道和數量外,還必須考慮籌資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納稅因素,從稅務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尋求低稅點。企業籌資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資、發行股票、債券、借款和融資租賃等。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0.05‰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就借款與吸收投資比較而言,企業支付的利息,稅法一般允許作為費用稅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則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費用抵稅的作用,在企業具有償債能力的前提下,適度舉債經營應比吸收投資優先考慮。對于引進外資,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不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各方分別核算分別納稅,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對于有章程、統一核算、共擔風險的合作企業可統一納稅并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利用外資方面,合資經營應是首選,若合作經營應選擇緊密型合作,對中方企業來說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
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在對外投資中,股權投資收益一般不需納稅,而債權投資收益則需要納稅,投資者在投資選擇時,除考慮風險因素外,對投資收益也不能簡單比較。在對本企業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應考慮折舊因素,折舊費用是企業成本費用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通常在稅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水平和應納稅款。由于折舊的這種抵稅作用,使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折舊因素。對于企業提供的非工業性勞務,可利用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不同稅務處理尋求低稅負。例如,大型機械設備制造企業,在安裝工作量較大的情況下,可注入資金設置獨立核算的設備安裝公司,使設備價款與安裝勞務費合理劃分并分別核算,分別繳納銷售設備的增值稅和提供安裝勞務的營業稅,避免按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帶來的高稅負。3.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要根據稅法規定,運用有利于企業的稅務處理,避重就輕,避有就無,避早就晚,以期減少稅收額外負擔。所謂稅收額外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與會計核算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稅收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貨物銷售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也體現稅負從高原則,對納稅人賬簿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而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額要高。二是與納稅申報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主要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
對于經營過程中的稅收額外負擔,企業應通過采取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低稅負核算形式,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項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探討稅收籌劃,目的是本著積極的態度,發揮其正面效應,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棄其消極影響。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可以說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其外在表現就是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即實現“經濟納稅”。
(一)恰當履行納稅義務
恰當履行納稅義務是稅收籌劃的基礎目標,旨在規避納稅風險、規避任何法定納稅義務之外的納稅成本的發生。為此,納稅人應做到納稅遵從,即依法納稅,實現涉稅零風險。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任何人必須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偏離了納稅遵從,企業將面臨涉稅風險。稅收制度又具有復雜性、多變性,這就意味著納稅義務不能自動履行,即納稅人必須不斷學習,及時、正確掌握現行稅法,并隨之進行相應的籌劃,才能恰當履行納稅義務。
(二)納稅成本最低化
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必然會發生相應的納稅成本。納稅成本最低化是稅收籌劃的基本目標。納稅成本包括直接納稅成本和間接納稅成本。前者是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后者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負擔、心理壓力等。直接納稅成本考慮的是經濟付出,容易確認和計量,間接納稅成本不能直接衡量和計算,則需要估算或測算。稅收制度越公平,納稅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稅收負擔若在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之內,其心理壓力就小;稅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納稅人對稅收的恐懼感便越小,納稅成本就越低。納稅成本的降低,會使企業利潤增加,從而增加應稅所得額,這對稅務機關來說,則可增加稅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是一種雙贏結果。
(三)稅收負擔最低化
稅收負擔最低化是稅收籌劃的最高目標。是一種積極的、進攻型的稅收籌劃目標。現代稅收籌劃應該服從、服務于現代企業的財務目標。企業財務目標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稅收負擔最低化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基礎和前提。
世界經濟一體化導致國際貿易日趨頻繁,跨國經營企業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但各國稅制都具有復雜性、差異性和多變性。企業在國內、國際經營中如何實現稅負最低,利潤最大,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總體運籌和安排,在法律的規定、國際慣例、道德規范和經營管理需要之間尋求平衡,爭取在涉稅零風險下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以企業整體和長遠利益作為判斷標準。稅收負擔最低化更多的是從經濟觀點而非稅收角度來謀劃和安排,稅收籌劃的焦點是企業現金流量、資源的充分利用,納稅人所得的最大化。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支出,企業納稅以及稅收籌劃也不例外,它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相應的風險。
一是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性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涵是,國家征稅除了使納稅人因納稅而發生負擔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納稅人承受其他額外負擔或經濟上的損失。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由于納稅會使市場中各種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原來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狀態變形,稅收的額外負擔隨之產生,納稅人會因稅收因素而放棄最優的甲投資方案而改為次優的乙投資方案,這種因征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性,稅收的非中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程度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二是經營損益的風險。政府征稅(尤其是所得稅)體現為企業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諾承擔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一定期限內可以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稅前利潤)彌補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即企業盈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得一部分,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而相應承擔了部分風險。但這種“風險分擔”是以企業在以后限定期限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為假定條件的,如果企業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內沒有獲利,一切風險將完全由企業自己承擔。如果企業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內擁有充分獲利,由于抵補虧損的資金來源并非來自企業以前年度盈利時已繳納的稅款返還,而是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這說明國家稅收的立法在總體上是向政府傾斜的。因為已納的稅款不能返還,意味著企業的稅收負擔相對加重了,彌補前期虧損的結果,企業承擔了大部分損失(按現行33%的企業所得稅率,企業承擔的是67%)。
三是稅款支付的風險。納稅作為企業對政府負債的償還,具有單向、強制、貨幣支付的剛性約束。它不同于企業一般性債務的償還,其他債務的償還具有非貨幣支出的特點,有時可不動用現金即可結清所欠債務,如雙方互為債權債務、新舊債務調換、債務重組等。而企業所負的稅收債務,不可能采取與政府間債權債務互抵的途徑予以結清,企業必須無條件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非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延期繳納稅款。在批準延期納稅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最長超過3個月的期限仍未納稅,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企業一旦資金不足而又未批準延期納稅或批準延期納稅而又超過延期期限的,不但要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懲罰,而且要承受因企業信譽的降低而可能導致其市場價值潛在的有形、無形損失,這種損失比前者可能更大。
三、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研究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特別是在存貨的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虧損彌補方法等方面謀求稅收籌劃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為銷售或耗用目的而儲存的有形資產。包括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商品等。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的實際成本計價。各種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取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意一種。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但是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所得稅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關系。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對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和應納稅額有直接的影響,因此,采用何種計價方法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一種最佳成本計算方法,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必然使得計入成本的費用較低。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也就意味著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以減少存貨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的利潤越多,則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多,這時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當期的存貨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推遲納稅期的目的。如果價格平穩或價格波動不大,則宜使用加權平均法。尤其在不同年份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差異時,企業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可以將高額的利潤保留在免稅或低稅年度,從而節約稅款,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利用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為了使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得到補償,應按期間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將折舊費用分期計入產品成本和費用,否則會影響利潤和應納稅額。選擇最佳的折舊方法,可以為企業帶來實惠。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作量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納稅人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113號文件規定,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外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企業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折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攤入成本的年折舊額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稅率較高,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的現象,從而使納稅金額較小,稅負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企業推遲繳納所得稅,可以視為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這對企業是有利的。運用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時,開始的年份提取了更多的折舊,沖減了稅基,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企業的利潤向后順延;同時可使企業加速對設備的更新,促進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發展的后勁。可見,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加速折舊法,達到節約稅款,較好的實現稅收籌劃的效果。
(三)虧損彌補方法的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該連續計算彌補的年度。
1.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可選擇性,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的期限。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可以推遲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因為稅法規定,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年度,如果開辦初期有虧損,可以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如果企業更加合理地安排資金投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充分利用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推遲企業開始獲利年度,就可為企業減輕稅負創造條件。
2.用投資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301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522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299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稅收籌劃和盈余管理構成了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內容,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于兩者的獨立研究也已經比較深入,但是探討稅收籌劃與盈余管理關系的文獻并不多。本文以稅收籌劃和盈余管理的定位為出發點,重點探討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以及如何實現兩者的協同作用。
一、稅收籌劃與盈余管理的界定
(一)稅收籌劃的定位
稅收籌劃最早起源于19世紀中葉的意大利,并在20世紀30年代引起西方社會的關注,并得到法律界的認可。我國對稅收籌劃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并且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尚未達成一致,不過頗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印度稅務專家N.J.Yasaswy(1987)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隨著財務管理理論的發展,美國的稅務專家SchoIeS和Wolf-son(1992)提出了有效稅收籌劃(Effective Tax Planninq)的概念,該理論要求企業進行投融資決策時,充分考慮交易各方、顯性稅收和隱形稅收、稅收成本和非稅成本三項因素,并以稅后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國內比較有代表性和得到廣泛認可的是蓋地(2005)提出的: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盡管國內外學者對稅收籌劃的定義表述有所不同,本文所界定的稅收籌劃是遵守或者至少不違反現行稅收法律規范下進行的,并且將其初級目標和較高層次目標分別定位為“稅收負擔最小化”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定位
盈余管理一直是學術界研究的焦點,但目前仍缺乏一個權威或被廣泛認可的盈余管理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美國著名會計學家Scott(2000)從編制財務報告是否遵從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角度,認為“盈余管理是在公認會計原則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另一美國學者Schiper(1989)從管理者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動機角度,指出“盈余管理實際上是企業管理人員通過有目的地干涉和控制對外財務報告過程,以獲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從兩者對盈余管理的定義中可以看到,盈余管理目的是都與經營者自身利益有關,而經營者的自身利益和企業的生存狀況又是密切相關的,因此,盈余管理的目標應定位于改善企業的生存狀況或使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從近年來我國學者對盈余管理的相關研究上看,將盈余管理基本上界定為一種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通過主觀選擇會計政策和構造真實的交易事項來影響那些基于財務數據履行的契約,從而達到改善企業經營狀況或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會計盈余管理過程(魏明海,2000:寧亞平,2004;吳聯生,2005)。因此,盈余管理與利潤操縱有著本質區別。雖然目前新的研究傾向于以中性的角度看待盈余管理行為,但要注意把控盈余管理的“尺度”。
二、稅收籌劃與盈余管理的關系
稅收籌劃和盈余管理構成了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內容,二者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平行獨立關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一方面,稅收籌劃既是企業盈余管理的一種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動機之一,并影響企業盈余管理方式的選擇.另一方面,稅收籌劃通過稅收成本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
(一)稅收籌劃是企業盈余管理的一種手段
從盈余管理的定義可知,盈余管理力圖通過主觀選擇會計政策和構造真實的交易事項以使企業的盈余水平達到既定目標,在財務報表上主要反映為稅后利潤指標。稅后利潤是利潤總額扣減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在利潤總額一定的前提下,所得稅費用的高低直接決定稅后利潤的大小。應納稅所得額是影響當期所得稅費用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選擇稅收政策、降低適用稅率、調整涉稅項目等一系列稅收籌劃方法,來達到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所得稅費用的目的,最終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盈余管理目標。
此外,稅收規避是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一個重要動機。王躍堂等(2009)以2008年實施的所得稅制改革為研究背景,考察了稅率變動對于盈余管理行為及其方式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出于避稅動機預期稅率降低的公司確實發生了顯著的盈余管理行為:而這種行為在預期稅率提高的公司則不明顯,但他們的研究僅考慮了應計項目的操控方式,而沒有研究公司基于避稅動機通過真實活動操控的盈余管理方式。李增福等(2010,2011)、趙景文和許育瑜(2012)驗證了王躍堂等(2009)的研究結論,并進一步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會通過采取真實活動盈余管理方式達到避稅目的。實證結果顯示,預期稅率降低的公司的確存在采用顯著的應計盈余管理方式延遲確認收益的行為,不存在顯著的真實盈余管理方式而預期稅率上升的情況下,李增福等(2010,2011)發現公司主要通過實施真實活動的盈余管理方式達到提早確認收益的目的:但學者趙景文和許育瑜(2012)發現公司均未采用顯著的應計項目盈余管理方式和真實活動盈余管理方式。因此,稅收籌劃既是盈余管理的一種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動機之
一,并且也影響盈余管理方式的選擇。
(二)稅收籌劃能動地反作用于盈余管理
1.財務報告成本和稅收成本的權衡。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是有成本的,除了要考量未來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外,還須考慮所得稅成本。企業的盈余管理決策通常需要在盈余管理收益和盈余管理成本之間進行權衡和選擇,而所得稅成本就是盈余管理成本中的重要一項。當管理層為了提高利潤而進行盈余管理時,不可避免地要以支付更高所得稅成本為代價。因此,當企業過度地進行正向盈余管理時,將會導致高額的所得稅成本,這與稅收籌劃的初始目標背道而馳。但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稅收成本,又會導致財務報告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盈余目標的實現。因此,稅收籌劃通過稅收成本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
2.基于不同方向盈余管理行為的稅收籌劃。企業的盈余管理活動,就其實質而言,可劃分為正向盈余管理和負向盈余管理兩種不同方向的行為,兩者在基本動因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吳珊,2013)。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更加關注利潤的平滑增長,即依據企業本期實際的生產經營和盈利狀況,通過采取選擇會計政策、非經常性損益、關聯方交易、安排真實交易等方法,有目的地提早或延遲收入和費用的確認,進而使企業達到一個利潤平穩增長的狀態。因此,當企業預測本期實現的利潤遠高于預期水平,為了維持平穩地利潤增長模式,企業通常會采取推遲收入的確認和提早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下降。所以,當企業以減少本期盈余為目標時,在會計政策的選擇方面,稅收籌劃和盈余管理是一致的,通過稅收籌劃更有助于企業進一步降低盈余。相反,當企業預測本期實現的利潤遠低于預期水平,企業則會采用提早收入的確認和推遲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增加。而與此同時,如果企業開展大量的稅收籌劃活動,盈余管理目標的實現無疑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企業向上管理盈余時,稅收籌劃可能對盈余管理活動產生抑制作用。
三、稅收籌劃與盈余管理的協調
(一)非應稅項目損益的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