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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據報道,2007年l0月8日,黃某等三名小學生在高速公路立交橋上向過往行駛車輛投擲石塊。石塊從立交橋上落下,擊穿一輛剛好駛過的轎車的前擋風玻璃,并致乘坐該車的王某死亡。但是,并不能確定是三人中的哪一人丟出的石塊導致慘禍。鑒于三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法院認定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其六名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并沒有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這一判決當無疑義,可若是我們將該案例稍加改變,則會出現不同的結局,即(設例J)如果三名致害人中,有一人是已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這三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認為構成,理由何在?這其實就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體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二、質疑通說
(一)通說主張
關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通說認為,應當是二人以上,同時,對于自然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照通說,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而只能要么無法處理,要么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作為間接正犯處理。
然而,如此處理,不僅會導致處罰的漏洞,而且也可導致處罰上的不合理。比如說,(設例2)母親A教唆l2歲的兒子B實施盜竊行為,若是依照通說,A只能作為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適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可是,已經l2歲的B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和控制能力的人,將其評價為工具而將其母評價為間接正犯,未免有些牽強。又如,(設例3)15周歲的C和l9周歲的D共謀并且由C親自實施搶奪行為,如果認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若要使有責任能力的D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其構成共同犯罪。那么,堅持通說的話,就會出現無人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責的現象。這顯然不盡合理。
(二)質疑通說
目前,亦有學者對此持反對觀點。有人認為,關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二人以上,并不要求兩個人都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有責任能力者和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實行犯罪的,后者按照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二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有人主張,通常情況下,“二人以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現實中存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與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共同故意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現象。
對于這一問題的爭論,從根本上來說,關涉的是對“犯罪”一詞的理解。由于“犯罪”一詞有不同的含義,那么“共同犯罪”自然也是有不同含義的。一般來說,所謂犯罪,是指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可是,從結果無價值的立場來看,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因此可以說,只要是侵害了法益的行為就是具備了犯罪的本質。所以,在一定場合下,“犯罪”是指具備了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果要求犯罪是指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所有要件的行為,有些法律條款就無法理解了。如:我國刑法第124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認為犯罪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的話,則是要求將該條第二款理解為“過失犯前款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對于該條第二款的理解就應當是將“過失犯前款罪”中的“罪”理解為僅指符合前款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及其性質的行為,而不要求行為人像第一款那樣出于故意。因此,在有些場合下,對“犯罪”一詞的含義宜理解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可。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下,若認為“犯罪”并不必須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就可以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道,構成共同犯罪了。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雖然由于其無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了有責性,但他的侵害法益的行為仍不失為“犯罪”。況且,將年齡作為評價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的標準之一,從而構成有責性阻卻事由,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在法益侵害性這一點上,未成年人未必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危害性小。
這樣,本文前述兩個設例所出現的尷尬境況便可以得到解決。母親A教唆12歲的兒子B盜竊,由于A并沒有達到對B以及整個犯罪事實的支配的程度,將其評價為間接正犯過于牽強。這種情形是可以將A、B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盡管B由于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有責性,從而不予定罪處罰,但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含義僅指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那么,A就是盜竊罪的教唆犯,除了適用第264條之外,還適用第29條第一款后段:“教唆不滿l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作為教唆犯的A受到了比作為間接正犯更嚴厲的處罰,同時也解決了架空第29條第1款后段的現象,使得刑法得到了更好的貫徹。同樣,第二個設例中,15歲的C和19歲的D構成共同犯罪,且為共同正犯,由于C未滿l6周歲,在搶奪罪上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而阻卻了有責性,因此不對其以搶奪罪論處。而D由于和C成立共同犯罪,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責任阻卻事由,因此可以按照搶奪罪定罪處罰。至于文章開頭所提到的案例的“改編版”,本文認為,三人中有一人已經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兩人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只是,兩個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阻卻了有責性。只有首先認定成立共同正犯,才能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才能在不能查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讓三人共同對結果負責,從而僅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顯然,通說是希望通過對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進行限制,從而限制刑法的處罰范圍,然而,事與愿違,這種限制反而將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限定得過窄,不利于對法益的保護。所以,認為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中的“二人以上”不以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反而更有利于對案件的處理和對法益的保護。
行文至此,不得不考慮,對“犯罪”一詞可以有多種含義,是否有前提呢?也就是說,在何種語境之下,才有可能將“犯罪”做多層次、多角度的理解呢?這又涉及到對犯罪構成體系的選擇。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合理之處
我國通說采取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說。該說一般認為,犯罪構成要件由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一旦滿足了這四個要件則構成犯罪。反之,只要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在這樣的犯罪構成體系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當然不構成犯罪的,進而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文中三個設例中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不構成共同犯罪,設例1和設例3無法處理,設例2中的A只能作為間接正犯處理,不得對其從重處罰。這反映出我國通說理論中,四要件式的犯罪構成形式判斷與實質評價同時完成。也就是說,四要件緊密關聯,彼此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從而共同維持著犯罪實施的整體性。如果行為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在理論上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四個要件的行為可以受到否定的實質評價,即依據犯罪構成,就可以具體的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判斷哪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在司法裁判中,這種“一次性”的過程也是難以完成的,同時也與思維規律并不符合,并且使一次評價行為承載的使命過多,就會出現判斷誤差,司法的準確性則會相應的降低。此其一。
其二,犯罪構成理論應當反映定罪的過程,而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模式并沒有突出地反映出這一過程的推理形式、進路,而是更多地具有了靜態性的特征。那么,由它們組合起來的犯罪事實在犯罪實施終了以后就不可能有任何變化,從而使法律推理和論證變得比較困難。以通說立場來處理三個設例,結論不免給人草率的感覺。
通知
省政府確定,將一九八六年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魯政發〔1986〕119號)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
“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按省政府(90)魯政函7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土地使用稅稅額、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征稅范圍的通知》和(90)魯政函1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田陳煤礦工礦區、武所屯生建煤礦工礦區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批復》批準的工礦區及其征稅范圍執行。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隨著市場經濟法制觀念的逐步建立和國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進,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以往大多數按慣例、憑經驗開展的工作,正逐漸依照法制的思維和方式,首選或優選合同形式來框定工作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防范工作風險,確保履職效果,維護人民銀行權益和聲譽。同時,近年來,以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數量、合同金額不斷增加,合同內容、合同范圍也在不斷豐富和拓展。以人民銀行某地市分支機構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來,累計簽訂各類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簽訂合同近20份,并且呈現逐年增加態勢。合同標的也從以往簡單的物品、服務買賣擴展到事物委托、技術開發、基建工程等專業領域。因此,從確保依法履職、防范風險的角度來考量,加強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與日俱增。
(二)在規范管理的制度層面上,關于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人民銀行的一些規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總行頒布了《對外簽訂法律文件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明確了對外簽訂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協商、會簽、審批、授權、簽署、蓋章、歸檔等一系列互相聯系、銜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內容。2007年1月,人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在第六章專章規定了采購合同,用6個條款對采購合同簽署程序、形式、必備條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2010年1月,人總行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第五章采購程序管理中規定:采購合同須經本單位法律部門(人員)或本單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機構審核。2010年3月,人總行制定了《關于建設工程領域應予注意的法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用13個條款對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提示,首次對人民銀行系統工程建設領域的合同管理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范。2012年,人總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合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面系統規范了合同管理事項,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發。
(三)在加強管理的實踐層面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正在對合同管理的內容和手段進行積極探索。
例如,人民銀行某地市分支機構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合同管理的規范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在職責分工上,建立發起部門承辦、法律部門審核的機制。明確所有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的簽訂、履行均由發起部門負責,合同中涉及的權利義務分配、責任承擔等由法律部門負責審核,出具法律意見。二是在合同審查上,建立雙審復核制和限時辦結制度。即由法律部門A、B崗分別審查后,雙人簽名,再由法律部門負責人復核并簽署意見;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合同建立會審制度,即由法律部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審查。同時明確規定法律部門應于受理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方以適當延長。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注重法律部門與發起部門的業務溝通,認真聽取情況介紹和背景說明,認為合規合理的應吸收采納。注重法律部門與行級領導之間的信息溝通,審查意見書應經發起部門分管行級領導簽署意見方可執行。注重審查意見執行情況的及時反饋,發起部門若有不予采納的意見,應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反饋,否則視為完全采納。
二、目前人民銀行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規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發現,迄今為止人民銀行系統關于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散見于一些總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沒有形成一套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總行制定的《操作規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應當遵照執行,但從文件的適用范圍來看,該規程僅適用于總行層面,不涉及分支機構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二是體現于集中采購類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規程》、2010年修訂完善的《管理辦法》盡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環節上規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購類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規范。首先,在對集中采購的定義上,指出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使用預算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這就將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確定為滿足集中采購行為的一個必要條件,足以顯示合同在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購組織實施中,明確規定了采購合同的簽訂依據、法律審核以及簽署對象三個問題。《管理辦法》規定:采購單位根據中標(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須經本單位法律部門(人員)或本單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機構審核。合同簽署由采購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署。最后,合同約定在驗收和資金結算環節發揮著關鍵作用,《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并按照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履約付款。三是體現于工程建設類合同。由于工程建設類合同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合同標的大、履行周期長、施工情況復雜,所以2010年總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該類合同必須采用國家有關部門的建設工程合同規范格式文本,對合同的審查應要求外部房地產專業律師進行初審并提交法律意見書,以及應關注合同簽訂主體的適格性等法律問題。實際情況表明,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目前簽訂的合同已不僅僅局限于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領域。因此,履職實踐中豐富具體的合同管理需求與規范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問題,亟需制定一部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規范,使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全部合同的規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注重合同簽訂環節管理,對合同履行等重視不夠。
梳理現有的制度規范可以發現:一是只注重合同簽訂環節的管理。如2006年總行制定的《操作規程》,規范對象僅限于包括合同在內的法律文件的協商、會簽、審批、授權、簽署、蓋章、歸檔等一系列互相聯系、銜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規程》制定的主要意圖是對包括合同在內的法律文件的行內審批、辦理流程給予明確,關注的焦點和重點是合同簽訂環節的諸多問題,尚未涉及合同簽訂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續問題。二是在專項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續管理內容。如《工作規程》關于集中采購合同的6個條款,其中有4個條款事關合同簽訂,1條是關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備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條是關于合同履行事項的。《工作規程》第四十條籠統規定:項目需求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于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由簽訂合同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后來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提出了工程建設領域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過程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新加入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履約擔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續管理的相關問題。盡管該《通知》首次對合同履行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這僅適用于工程建設類合同,集中采購類合同的履行管理還很原則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內的諸多合同管理問題還尚未有明確全面的管理規定。三是實踐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體到實踐層面,由于合同簽訂環節的相關規定明確具體,簽訂單位對合同簽訂環節的管理把關較嚴,具體操作也比較到位,很大程度上規避了潛在的法律風險,保障了人民銀行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制度建設滯后、部門職責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較長、情勢變更等履行環節諸多因素影響[1],導致對合同履行等后續環節的管理重視不夠,合同后續環節的執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合同整體法律效果的發揮。
(三)發起部門合同管理責任不明確,職責落實不到位。
合同發起部門,是指根據業務或管理職責需以所屬單位名義對外簽署合同的部門。按照總行合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建議合同管理實行總行統一管理,各分支機構分級負責,法律事務部門與合同發起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按照這種管理機制和職責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務部門承擔以下四項職責:即負責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協調處理合同糾紛、總結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作為合同發起部門,分別負責合同起草、談判、業務審查、送交法律審查、報批、簽署、履行、保管、報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歸根結底來講,合同發起部門對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擔主要內部責任。如此規定顯然有利于從職責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門和業務發起部門的職責,便于合同簽訂前的起草、談判,簽訂后的履行、報告等環節的具體操作,從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強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實踐中,部分發起部門及經辦人員對發起部門的合同管理職責認識不足,認為合同管理僅僅是法律事務部門或集中采購部門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談判合同時關鍵環節把關不認真、核心條款審讀不仔細,致使條款表述瑕疵,數據計算錯誤,必備要素欠缺,合同后續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設類相關招標、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內容自相矛盾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采購合同合同價款不清、驗收付款等環節不能較好地保護單位權益等,給包括法律審核在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2]。具體到基層央行的合同審核,由于合同內容單一重復、標的金額較小、合同對象較為固定,受慣有的工作習慣和“熟人舊路”思想的影響,有的發起部門認為對所有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似乎顯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進行法律審核,無形中延長了合同簽訂時間,有時候容易給發起部門造成法律部門有意阻礙或制肘拖延的顧慮和嫌疑。在合同簽訂環節,尚有法律部門把關審核和溝通提醒,合同簽訂生效后管理職責全在發起部門自己掌握,所以發起部門樹立承擔合同效果主要內部責任的思想認識,保證合同管理責任落實到位顯得尤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對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處于空白。
就合同分類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購、工程建設等合同均屬于民事合同類型。理論上來講,關于合同管理的問題,不應僅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圍,還應包括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領域。在最早規范人民銀行對外簽訂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風險的《操作規程》中,規定合同僅是法律文件的一種形式,并將法律文件分為外事類、業務類、采購類和其他類,由此可見對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僅僅指向民事合同,盡管后者在具體實踐中占據了較大比例,并呈現逐漸增加態勢。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加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業務操作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等多種用工形式的出現,致使勞動合同這一較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屢次使用。此外,隨著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履職方式的不斷探索,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貸款合同等此類行政合同的出現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盡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爭議,但是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一方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即行政合同已是現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協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隨著上述新型合同種類的不斷使用,盡管總行也制定了此類合同的范本,但是有關此類合同的管理,特別是審查、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環節,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則、實施方式和救濟途徑,所以對此類合同的管理亦應有一定的預見和足夠的重視。
三、人民銀行加強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出臺統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為了明確職責,加強內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建議盡快制定出臺人民銀行系統統一適用、全面具體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議明確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起草、談判、審查、審批、簽署、履行、保密、保管和報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為,并對這些合同管理行為分別作出相對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規范基礎。二是根據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合同的專業特點和存在的法律風險,進一步統一完善較為分散的相關專有規定,以總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適時制定出臺關于集中采購、工程建設類合同管理的相對詳盡的專門規則,加強此類使用頻率高、專業性強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維護好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三是針對技術開發類合同的專業特點,考慮到近年來該類合同使用呈現出不斷增加趨勢,建議總行必要時制定出臺技術開發類合同管理的專門規則,促進技術開發活動高效安全進行。
(二)加強合同履行等后續環節管理。
一是要摒棄以往思想認識上“重簽訂、輕履行”、“緊審核、松實施”的合同管理舊思維、就習慣,讓合同管理“全過程、系統性、動態性”管理的思維貫穿于合同始終。認識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失效為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二是要學習正確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識,使相關管理部門認識到,合同管理不僅僅是起草、談判、審查和簽訂合同,這些行為的完成才標志著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變更、解除、爭議處置和權利救濟等等后續環節,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內事宜,不容忽視。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要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三是要對合同履行等后續管理涉及的履約擔保、情勢變更、驗收付款、維保售后等環節,明確相關單位和部門的管理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合同后續管理按照規定、穩步有效推進。
(三)夯實合同發起部門的管理責任。
一是要徹底改變合同管理僅僅是法律部門或集中采購部門等一個或幾個部門職責的思想認識。要在工作理念和職責分配上明確:合同管理實行總行統一管理,各分支機構分工負責,法律事務部門和合同發起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二是要明確合同發起部門對合同的實施效果承擔主要內部責任。法律部門僅負責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相關基本制度,在簽訂之前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當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時協調處理,并及時總結轄區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適時進行風險預警提示。除此之外,有關合同的其他所有行為或活動,都屬于合同發起部門應該負責或牽頭協調的職責范圍,發起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不容推脫。三是要加強對合同發起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使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通過《合同法》及總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總分行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為合同發起部門順利履行合同管理職責奠定基礎。
(一)傳統電力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分析
1、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網絡,大多數企業都沒有形成職能明確的管理網絡,部門職責不清,現有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尤其是缺乏專職合同管理人員;
2、沒有規范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職責不明確,且管理方式還以手工管理方式為主,合同管理水平低下,使得施工項目工程的管理和執行得不到有效保障;
3、沒有規范的文檔管理制度,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往往不夠規范,周期長,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夠理想且易給企業造成不可預計的損失;
4、合同管理數據不能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丟失現象嚴重,查找調用費時費力,造成后期合同管理困難。總的說來,合同體系不規范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國建筑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基于此,傳統的合同管理已無法滿足現代化建設電力施工企業發展的需求。
(二)電力施工企業合同規范化管理建設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足,投入力度不夠。大多數企業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對合同風險缺乏防范意識,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等方面支持不夠。
2、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流程不夠明確,職責不清。大多數企業都沒有制訂統一規范的合同管理工程流程,由于缺乏統一的要求,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一,造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甚至有些企業合同管理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缺乏溝通,各自為政,造成合同管理脫節,效率低下。這些都是企業管理之大忌,最終將給企業帶來重大的隱患。
3、合同文檔不規范不統一。建筑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需要有規范統一的合同文檔來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業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規范文本簽訂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有些業主甚至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
4、合同監督管理不到位。現階段,在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合同的申報審批、談判簽約、合同評審、履行等整個環節因無規范化管理,難以對合同全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5、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信息化程度還比較低。不少企業在進行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常常還是以傳統的手工操作為主要的管理方式,比如,在簽約前的合同審批和評審環節,涉及人員眾多,程序復雜,周期長,造成有些合同長時間不能簽定,嚴重影響電力施工企業的進展。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成本費用,還嚴重影響了建筑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效率,制約了建筑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代化進程。
6、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許多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思想品德不過硬,文化水平不高,業務不精通,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實現電力施工企業合同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思想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合同規范化管理建設實施措施。不斷強化思想的引導,加大宣傳的力度,讓工程企業的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工程合同管理意識,促進企業對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視。積極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建筑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知識,尤其是對于相關的《合同法》、《建筑法》等,從根本上提升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知識,進而制定科學合理的合同規范化管理建設實施措施,有效增強建筑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二)結合行業特點,引進技術,建設集合度較高的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統一管理平臺。傳統的管理方法效率相對較低,在當前信息化時代,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來進行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合同管理的必然趨勢。應鼓勵工程企業根據相關工程行業的實際情況,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引進相關科學技術,以合同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基本原則,結合合同操作全過程中的因素,構建具有網上申報、審批、審查、簽訂管理、履行管理、數據統計、數據分析匯總等功能,屬于企業自己的集合度較高的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統一管理平臺,有效推進本企業工程合同規范化管理進程。
(三)建立電力施工企業合同規范化管理流程。要確保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統一管理平臺有效運作,實現工程合同的規范化管理,筆者認為前提是需建立統一且規范的合同管理流程。
首先,企業需形成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網絡,明確合同主管部門、承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及要求,從而保障統一管理平臺各個環節運作的有效性。
其次,企業需形成一個標準化的合同操作流程,明確每個操作環節的功能及要求,以及操作的標準流程指向,使操作人員有明晰、規范的工作指南,從而確保統一管理平臺快速、有效、規范的運作。
(四)企業還應制定一系列與合同相關的統一標準程序文件,如在建工程一覽表、合同項目申報表、合同評審表、合同標準模板、合同管理數據臺帳等,以保障統一管理平臺操作的有效性。建立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的規范化管理流程,除了能夠保障統一管理平臺的有效運作,還能夠全面完善合同管理數據,易于對合同各個環節的控制,易于對合同項目全過程的監管,也易于企業管理層查閱調用合同管理數據,快速做出經營管理決策。
四、電力施工企業做好合同管理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提高思想認識、制定合同管理標準程序,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企業決策層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出合同管理的標準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科學化、規范化。合同管理應明確管理機構及職責、合同訂立程序、制定承辦人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管理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等。定期針對合同管理人員開展管理交流與業務培訓活動。
(二)認真分析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
現建設工程基本采用招標方式,招標文件中均附有合同條款,在招標階段應對合同條款詳細分析,如:如何計量、如何計價、價差如何調整、甲供材料范圍、進度拔款比例、付款形式等都是關注的重點,分析研究后制定相應的投標報價策略。
(三)組建精干談判隊伍,合同談判前統一意見
參與合同談判的人員應經驗豐富、思維敏捷、語言表達能力強、有主人翁責任感,談判隊伍中要有把握談判重點的領導,也要有關注細節的技術、經營方面的專業人員。合同談判前全面分析合同條款中不明確的內容,如:施工量與清單量有差異時價格如何調整;材料價差調整品種;材料價差風險范圍等往往在招標階段描述并不十分清楚,在談判前談判隊伍內部要先進行評估,提出哪些問題,如何提,談判要達到什目的,讓步的底線,都要事先做好準備,形成統一意見。談判前還應盡可能的多了解對方的情況,掌握主動權。談判過程中要有耐心,不急不燥,逐步試探對方底線。
(四)重視施工前合同交底,提高全員合同管理意識
工程開工建設前,應組織施工、技術、經營、物資、財務等方面管理人員參與合同交底,交底內容主要包括:施工范圍,發承包方的職責及技術方面要求,材料及設備合同雙方供貨范圍,質量、安全、進度、保修等方面要求,合同價款構成、費用結算、進度款支付條件等,樹立起“合同管理是每個人的責任,更是我的責任”的意識,促使企業員工工作重點圍繞合同約定開展。
(五)注重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地溝通,并形成書面記錄
合同履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有些會引起工期變化、有些會引起費用變化、還有的會引起工期及費用均發生變化。當事件發生后,電力施工企業要及時與發包方溝通,就造成的損失提出書面補償意向,也就是施工索賠。做好合同管理中索賠管理的作用,首先,可以為結算提供支撐資料;其次,可以保護企業利益,預防和減少損失;第三,可促進和提高承發包雙方基礎管理工作水平。
(六)定期進行合同管理檢查
根據建設電力施工企業施工期可每月或每季度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主要包括:進度、質量、產值、索賠、合同變更情況等方面。
(七)進行合同管理總結
(1)書面經濟合同未正式簽訂。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書面經濟合同極為重要,是利益相關方約定的重要憑證。然而,一部分企業對合同簽訂不夠重視,僅僅通過口頭協議、電話或清單予以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風險。
(2)經濟合同簽訂不規范。一些企業雖然能認識到經濟合同的重要性,但對合同內容、簽訂要求及規范性認識不到位,進而出現約束不明確、條款不全、責任不清等情況,易引起相關利益方的糾紛,給企業帶來損失。(3)經濟合同履行監管不到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合同是企業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是,諸多企業并未做好合同履行監管工作,沒有建立經濟合同管理的專門制度及機構,很難規范合同簽訂,也無法有效監管合同的履行[1]。
二、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風險的防范對策
1.強化培訓,提升認識
為提高企業對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度,應對企業相關人員,尤其是管理者進行系統、全面的合同業務知識培訓,以提高他們的認識度。對于從業人員而言,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等知識,認真研讀上級管理部門制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合同簽訂、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規,以避免合同糾紛發生。對于經濟合同管理人員而言,應在業務培訓基礎上,加強風險管理和防范意識。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風險的管理和防范知識,包括風險產生機制、風險類型等,并掌握規避風險的措施,通過理論和技能提升自己的業務素質,進而提升經濟合同管理水平。此外,從業人員還應積極借鑒和學習他人優秀經驗,擴充自己的思路[2]。
2.健全機制,明確任務
在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應明確各部門責任,并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做好自身各項工作,并加強合作一同防范合同風險[3]。首先,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并配置專業人員,讓其擔負經濟合同管理的工作,同時還應明確該部門的職責。其次,應將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到各業務部門。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中,應協調和組織好各部門參與進來,完善和規范合同,以形成多部門參與的經濟合同風險防范及管控機制。
3.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因企業所在行業的差異,使得業務合同內容也不盡相同,進而也使經濟合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異。為確保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合法合規性,應做好這幾點:一是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經濟活動相關制度,需要根據自身發展實際,嚴格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適合自身經濟合同管理的制度,通過這種制度來明確人員配置、人員職責及相關部門的權責。二是應強化合同用章管理。經濟合同用章是企業簽訂合同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具體憑證,應設專人專管,實現專章專用,以規避合同用章濫用而引起的合同糾紛。三是應制定企業對外合同簽訂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對于此方面的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范授權及審批等行為,以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4.加強審核,強化監管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必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核。首先,應對合同簽訂中對方資質和實際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包括經營業務、經營狀況、簽約資質等方面。其次,應對經濟合同的文本格式進行有效審查,以確保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標準,保證基本內容、條款完備。再次,應對經濟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細致審查,應保證合同條款無違法違規的情況,各條款間不存在矛盾,且語句要清晰無其他語義,標點符號應用規范和準確等。最后,應加強對外合同簽訂依據審查,以保證合同符合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確保合同的立項、資金構成等有足夠依據。另外,還應對加強合同履行監管,應定期檢查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及時有效掌握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或不足,并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解決,以保證合同如期合法有效履行,可有效避免合同風險的發生。
合同既是承攬任務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對內經營的主要媒體。國家大力開展建筑市場的秩序整頓,加大建筑市場的法制建設,都說明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為合同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證。現就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進行簡單的論述。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管理意識談薄。由于管理者自身素質和對合同效果不顯著而產生的懷疑而淡化的消板意識,從而使合同意識淡薄。往往不習慣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不找合同而是習慣性的找領導。對于索賠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同時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及操作流程,合同管理機制、組織設置不科學,管理思想、制度不系統、不完善。各基層單位合同管理人員身兼多職,導致合同管理僅是少數人的管理職責行為,很難提高合同的綜合管理水平,適應現行合同管理的需要合同歸檔制度及信息分析管理相當薄弱,合同的預測,分析水平偏低。
2、業主行為不規范。對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狀況,承包商迫于生計不得不接受業主的苛刻條件,使合同管理增加了難度。
三、加強合同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
1、建立合同交底制度
―對新簽施工合同,首先由市場部對合同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投標報價采取的措施,如不平衡報價、多方案報價法等,對合同部門進行交底,使合同部門充分了解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構成,采取的措施及采取的何種施工方案。再由合同部門與技術部門協商,分析研究施工方案是否可以優化,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合同部門應重點分析研究合同條款,對商務部分進行系統的研究,詳細分哳合同條款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該合同的某些毒敷的含義,推論出承包人有索賠權,這種索賠要求同樣有法律效力,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含義的條欺,在合同管理中被橡為“默示條款”,或稱“隱含條款”,它包含合同明示條款中沒有寫入,但符哈雙方簽訂合同時設想的愿望和當時環境條款的一切條敖,或者從明示條款所表述的設想愿望中引伸出來,或者從合同雙方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引伸出來,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規所指明,都成為合同文件的有效條款,要求合同雙方遵照執行。在此基礎上,對項目;都的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詳細的合同交底,為以后施工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2、合同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合同的會審制度。通過會審,不但掌握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構成,還可以對合同有一個全面的認識,重點保證合同中的關鍵工序,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工程的施工,把合同對施工過程中的有利影響發揮最大,把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合同中的一些苛刻條款、加大了承包商承擔的風險,要對這方面有一個全面的認識;根據企業的風險清單建立項目的風險清單,進而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盡量改變苛刻條件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發揮最大的優勢。
3、加強合伺審批制度
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審查,批準制度,即在各業務部門會簽后,送交合同專門管理機構或法律顧問審查,再報請法人代表簽署意見,明確表示同意對外正式簽訂合同,經過嚴格的手續,使合同簽訂的基礎更加牢固。
(二)、設立合同管理機構,優化人吸構成,培養合同管理人才。優化人員結構,建立精簡商效的組織形式,在部門內部可以實施直線制的管理形式,制定崗位職責。相關人員按崗位職責及任務分工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所有人員對部門領導負責,這樣可以保證信息傳遞快,人員構成簡單,便于管理。部門領導要在人員安排上量才錄用,工作委任上要職責分明,這是保證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礎。成績評價要實事求是,這是調動人員主觀能動性的前提,可以提高部門的工作效率。建立相應的工作流程,保證工程有序的開展。
不管進行什么樣的管理活動,都離不開人才,應強調以人為本的思想。而現在從事合同管理的人員良莠不齊,這就需要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而且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現代化的管理知識結構,要即懂法,還要有在豐富的施工經驗,還必須熟悉掌握和運用相關的專業知識,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應不斷的進行繼續教育,在相關的領域不斷進取,拓寬視野,同時企業應該為人員培訓提供更多的機會。
(三)、建立合同管理控制目標,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的文檔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目標制度,是指合同管理活動應當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標,合同管理控制目標包括: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及投資目標。承包商應建立各目標的控制工作流程,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保證三大目標的實際。
合同管理涉及很多方面,最主要的是為具體項目的施工提供了實施合同依據。對材料和設備的質量、施工的質量、隱蔽工程與重新檢驗、進度管理、設計變更、工程量的確認及支付管理,不可抗力、施工環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施工企業就要具體的研究相關方面的要求,加強合同管理,按合同要求保質、保量、保安全,保工期的:完成合同賦予的工程,防止出現不合格材料及設,備,施工質量不合格,拖延工期,擅自進行設計變更,防止工程超過設計圖紙范圍的超挖等工程量發生,及在不可抗力發生時由于不作為而增加鉤不可索賠費用及不文明施工等由承包商承擔的費用.并積極挖掘潛力,突破索賠目標,于合同中發現文字表達不一致或應由業主承擔的風險等進行索賠,加大盈利空間。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5-000032-01
自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經濟就持續快速增長。現代的企業為更好地發展,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則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經營管理以及加強與外界市場的交流與合作,而合同作為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交流合作的一種載體,因而合同管理的好壞就影響著企業經濟的發展狀況。合同約束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合同管理需要實現風險防控、合規、效率三大目標。
一、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就合同自身而言,合同主體不同,文字不夠嚴謹,這些都屬于合同在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企業在編制合同時,基本上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用合同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和明確對方的義務。所以,在編制過程中常常出現一些字義不明的情況,含糊其辭。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雙方出現一些矛盾向當地人民法院時,這時一份合同的重要性顯而易見。2.對簽訂合同雙方的情況不夠明確。在簽訂合同之前,企業對合同相對人的認識較為片面,如對合同相對人的信用情況、資金狀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等了解不夠全面,導致雙方在后期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都不理想,最終可能導致合同糾紛。3.對合同的履行過程和履行結果監管不嚴。在當代企業,大部分的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他們認為合同僅僅是一種形式問題。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后,雙方合作沒有完全按照合同規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所以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時,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狀況也是不清不楚。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對合同的專業存檔管理。由于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往往會連帶出一些后續問題,可具體表現為在人員安排上,沒有專業的人員任職、在職人員缺乏專業素養和法律素養而且其管理職責不明確。其次在后期工作中,企業對合同履行狀況的監管機制不完善以及合同專業存檔保存制度不健全。出現合同糾紛,未能及時處理,造成合同雙方在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二、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的原因分析
1.企業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現代企業中,企業一般以經濟盈利為主要目標和動力,一切的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盈利展開,所以在企業沒有真正體會到合同給企業自身帶來的巨大好處之前,企業是認識不到其重要性。所以企業可結合利用合同為本企業獲得巨大收益的成功案例,給合同管理人員闡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合同的效果就顯而易見了。2.企業以及企業員工的合同法律意識薄弱。企業僅僅把合同看作雙方進行經濟往來的一種形式,并沒有從真正意義上了解到合同中所蘊含的法律效力。因而,訂立合同的時候也是較為隨意,缺乏依法訂立合同和簽訂合同的法律意識,一旦出現問題局對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3.企業內部部門分工不明確,而且缺乏關于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由于我國的合同法律業務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導致現在許多企業并沒有為合同管理分配一個獨立的部門,而是與其他部門一起辦公,所以有時和造成分工不明確、相互推卸責任的問題。同時,由于合署辦公,許多人都是身兼數職,對于合同管理事務來說,屬于兼職人員,專業性差。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的不完善可以說是根因,這讓合同從編制、修改、簽訂、履行等過程中,都沒有一個較為規范的范本,主觀性較強。
三、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的解決對策
1.明確企業內部部門的分工,可設立單獨部門來進行合同管理,提升合同管理的地位。職責清晰、分工明確才能確保每個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不是相互推卸責任。2.招聘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并進行定期的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最直接接觸合同的,因而,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著合同質量的好壞。企業應該招聘較為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并對其進行崗前培訓。在職期間也定期對其培訓,讓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必備的合同法律知識,并對其嚴格執行年審制度,約束行為,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3.完善企業合同管理的制度。要從根本上解決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其制度上著手。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從本質上規范了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更具科學性、法律性,使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章可循。比如在合同的檔案管理方面,可先建立企業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再按制度要求對合同進行整理、分類、裝訂成冊等有條理地存檔、銷毀管理,而不是像以前,純主觀意識上的簡單的把合同收集在一起存放及銷毀。4.加強與企業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企業合同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合同的內容體現了現代經濟發展狀況與趨勢。因而,合同需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時俱進。所以在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需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得到較為全面的社會經濟信息,為制定合同提供理論依據。
四、總結
綜以上所述,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不少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從企業制度上著手,再是企業自身的改進及企業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也可增強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以及競爭意識,把合同管理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相結合起來,最終實現合同管理的三大目標以及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收益。所以,希望本文的探討結果對企業今后解決合同管理中的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和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譚亞明.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問題與對策[J].江漢石油職工大學學報,2010,06:102-104.
[2]王倩.淺談企業合同管理的常見問題與解決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4,04:7-8.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當今社會可以說是合同社會,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每個企業都必須十分重視合同管理,煤炭企業當然不能例外。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這就要求我們要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管理,從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或中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此外還要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懲罰。
一、概述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下幾方面進行管理:一是在合同簽訂前對供應方的資質、價格、履約能力進行審查;二是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所有條款進行認真把關,避免企業利益受到損害;三是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內容包括對貨物進行驗收、貨款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等。
傳統煤炭企業多為國家或省市大型國有企業,每年合同簽訂額多達幾十億元。因此,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通過對采購合同的管理,可以確保企業采購物資的質量符合規定,價格在企業可控范圍之內;其次,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和經營。
二、目前我國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缺少對合同管理的重視,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一是企業領導出于對銷售業績、政治考核等因素的考慮,將主要精力放在抓銷售與安全生產上,完全忽視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能意識到采購合同制定的不合理或是合同履行的不徹底所給企業帶來的巨額損失。二是企業往往忽視合同管理部門的工作,使合同管理部門在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執行力度等方面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缺少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合同管理工作得不到支持配合,無法順利開展。
(二)對合同當事人審查不嚴,合同風險責任不明確。大多數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未對物資市場行情進行調研,無法掌握合同的價格區間及走勢;出于領導層壓力及個人利益的滿足,在確定最終供應商時未通過正規的招標程序進行,不但無法保證物資的質量,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經濟損失,同時,也為提供土壤;未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及企業各部門在合同執行中的法律責任,企業各部門在驗收、付款過程中信息溝通不暢,使企業面臨著潛在的合同違約責任。
(三)未對合同履行進行必要的監督,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多數企業在簽訂完合同后,就認為采購活動、合同管理工作到此為止,合同管理部門未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如,企業已經對物資進行驗收,財務部門由于對合同條款的忽視,未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貨款,使企業承受了一定的違約責任。再如,由于采購、合同管理、財務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致使企業完全忽略了保證金的退還,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三、提高煤炭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建議
(一)提高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視水平,引進法律專業人才,不斷提升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一是煤炭企業應將合同管理執行是否有效作為領導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不斷加強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進而促使企業各部門對合同管理部門的支持配合,逐步提高企業物資供應合同管理的整體水平。二是合同管理部門要積極從法律專業院校、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工作單位引進人才,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人員整體素質;聘請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合同簽訂、履行進行法律咨詢;定期為合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織《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培訓,為合同工作人員普及法律知識,提升工作能力創造條件。
(二)加強對合同當事人的審核,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的職責。一是在簽訂合同前,由合同管理部門索取供應方的資質證明、企業業績、履約能力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上報企業領導最終審批,只有經合同管理部門及領導審核通過后的供應商才可作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二是由合同管理部門對所有合同條款進行審查,保證合同條款的完備、權利義務分明。所有合同法律條款由專職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把關,降低企業合同風險。三是企業應安裝合同管理軟件系統,對企業所有采購、銷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形成信息完備的合同管理數據庫,為企業日后進行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提供信息支持,有利于合同管理人員日常監管。
(三)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實現優化合同管理全過程的保證。通過加強合同的過程控制,即理清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結算的基本流程,從而促進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一整套合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強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規律性和規范性,繼而實現企業合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簽訂審查審批制度,合同管理的模式和相關部門職責,合同結算審查審批制度,合同的訂立,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合同糾紛處理,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管理的檢查與考核等等。當前我國煤炭企業已經開始對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對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從而實現了程序規范、職責明確的合同管理,有效控制了合同風險,全面提升了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四)建立合同執行監管機制,及時減少企業面臨的潛在合同風險。企業成立合同監督機構或是在合同管理部門中指派專人負責,對合同管理進行履約過程監督。首先,協調倉儲部門,對物資驗收環節進行認真把關,拒絕一切質量、數量不符合合同條款的供應。其次,協調財務部門對驗收合格的供應商進行貨款支付,保證貨款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同時,爭取享受供應商提供的商業折扣及折讓。最后,由合同監管部門對審核發現的合同執行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促使各部門及時改正。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一月份以來,我廠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礎。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按照《***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1-10月份以來,共簽訂三類自購合同共計14份,其中:由供應科簽訂的自購材料合同8份,總標的額86199元;由機電科簽訂的自購配件合同5份,總標的額24789元;自購機電設備合同1份,總標的額56248元,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局、廠聯審,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有效地保證了企業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開展,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廠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廠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二、基層央行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