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限制高消費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關于征收范圍和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消費和娛樂享受型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保護性資源開發類產業和政策限制類產業。主要涉及住宿、餐飲、娛樂、廣告、房地產開發、電信、煙草、采礦等企業,以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等。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如下:
1.涉外、星級以上住宿業(含商務會館、產權式酒店)按經營收入的1.5%計征,其他住宿業按經營收入的2%計征;
2.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的0.5%計征;
3.服務業(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服務業等)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4.房屋出租(含市場商場內門面、柜臺租賃)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
5.廣告業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廣告業務收入的0.5%計征,其他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6.電力、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7.煤炭業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業,每銷售一噸,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含65%)的企業,每銷售一噸,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含55%)的企業,每銷售一噸,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業,每銷售一噸,征收30元;其他非煤礦產業(金、鐵、鋁、鉬、鋅、鉛等)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三稅之和的1%計征;
8.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9.建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工程銷售收入的0.15%計征;
10.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自收自支單位按收費額的1%計征;差額供給單位按收費額的2%計征;財政全供單位按收費額的3%計征(勞動部門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和教育部門的學雜費免征);
11.為了安全環保或保護、節約資源等目的對特殊產品和行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以及根據需要在水、電、氣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調價時,按調價總額的2%(一年計算)一次性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的行業概念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的通知》(國稅〔**〕149號)規定的營業稅稅目注釋為準。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權限和方式
**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直征、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財政部門代征。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規定的統一票據,使用其他票據的,企業有權拒繳。
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稽查力度,對漏繳、少繳的被征單位進行稽查補征。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減免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征:
(一)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部分免稅的企業,可相應減征部分價格調節基金。
(二)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
(三)下崗職工從事個人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予以免征。但從事建筑、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的,不在免征范圍之內。
(四)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申請減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市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手續一并送交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經審查同意后予以減免。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報批程序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首先由使用單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呈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主管副市長提出使用意見,經市長審批后,由財政局撥付使用。新晨
(二)使用范圍
1.用于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2.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3.用于公共基礎產品價格不到位的補貼,如水、煤氣、熱力等。
4.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6.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7.用于支付價格信息,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8.用于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中圖分類號:F06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9-0009-04
作為一種全新的消費觀,可持續消費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消費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可持續消費反映了人與自然、社會經濟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明確了人類消費的目的不是對自然的占有和掠奪,而是更好地與自然和諧共存。
一、可持續消費的正當性
(一)可持續消費的產生與發展
為了拯救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人類做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作為可持續發展的組成部分和實現機制,可持續消費理念在1987年的《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已有體現。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首次提出可持續消費命題,并呼吁必須重視消費問題,改變不可持續的消費模式。199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報告《可持續消費的政策因素》中界定,可持續消費即提供服務以及相關產品以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提高生活質量,同時使自然資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減少,使服務或產品的生命周期中所產生的廢物和污染物最少,從而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據此,很多學者把可持續消費界定為:既能滿足當代人的消費發展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消費發展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消費。①同年,聯合國在挪威奧斯陸召開的“可持續消費專題研討會”上重申可持續消費的定義,指出對于可持續消費,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對待,它連接著原料提取、預處理、制造,產品生命周期,影響產品購買、使用、最終處置諸因素等整個連續環節中的所有組成部分,而其中每一個環節對環境影響又是多方面的。可持續消費以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為宗旨,其內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資源的最優耗竭和永續利用;二是盡量使廢棄物的排放最小和對環境污染最少。在人類的現實活動中,可持續消費包括可持續的生產消費和可持續的生活消費。“消費,作為必需,作為需要,本身就是生產活動的一個內在要素”。[1](p43)由于生產與消費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生產的發展依賴于消費需求的增長,同樣,生產的可持續依賴于消費的可持續,只有實現了可持續消費,才能做到可持續生產,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可持續消費就是從消費的角度追尋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和諧共存。可持續消費不是降低生活質量,而是對真正高品質生活的追求;可持續消費不是反對消費,而是開拓了更廣闊的消費空間,創造了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
目前,許多國家政府和理論界把可持續消費問題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關注和研究。面對人口和資源環境的嚴峻挑戰,我國較早倡導了可持續消費。1992年7月,國務院環委會決定由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聯合組織52個部門和300名專家共同參與編制《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對我國消費現狀進行分析,指出我國現階段消費是不可持續的,應該依據我國的人口、資源與環境的現狀,合理進行消費,建立可持續消費模式。 [2](p2)
(二)可持續消費的的理論依據
在學界,大多數學者認為,從環境倫理的視角來看,可持續消費體現了人本主義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和持續發展原則。這是因為,“人類開發其環境,充分利用其資源……這是大自然對每一個物種提出的要求,人類也不例外。”[3](p215)人的消費本來是符合自然本性和人類本質的活動,消費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讓人自身生活得更好。這體現的是人類對自身的關懷和關注。但是,人類對于消費的程度有選擇的自由,他們在選擇時還有或應該有一種對自然的關愛,也就是說,以人為本的可持續消費應該是兼顧自然的。同時,可持續消費是要實現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國際公正。即實現公平公正的可持續消費要跨越時空而著眼于當代、全球和后代人的消費需要,盡可能節約資源,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和損害。可持續消費也是最優化的消費,是要在滿足人類基本需要和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源的使用,實現資源的最優耗竭和永續利用,以及在消費產品和服務的壽命周期內盡可能地減少廢物和污染物的排放量。[4] (p44-48)。因此,可持續消費是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生態―經濟―社會相協調的基礎上合理適度、科學文明的消費。這種消費包含消費水平越來越高、消費結構越來越合理、消費方式越來越科學,從而使消費越來越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
二、可持續消費的必要性
(一)可持續消費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1972年6月,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與環境會議”,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只有一個地球賴以生存,這個地球不是我們從上一代人手里繼承下來的,而是我們從下一代人手里借來的。在現實生活中,離開可持續的生產消費和可持續的生活消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工業化進程的迅猛發展推動了經濟的快速增長,雖然壯大了我國的經濟實力,但是我國在現代化建設中存在著一個巨大的現實矛盾,即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處于典型的發展中國家水平,而社會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卻在模仿發達國家,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低水平生產和高水平消費之間的矛盾。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擁有量少,生態環境雖然具有多樣性,但整體上比較脆弱的事實又加劇了兩者之間的矛盾。未來一個時期內,我們的經濟還是處于大眾消費時代,對物質產品消費的需求量將會進一步增加,自然環境資源的稀缺性會進一步顯現,對我國經濟的瓶頸制約會進一步加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轉變傳統不可持續的消費模式,在不斷減少單位產出資源消耗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推進資源的循環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強度,走資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少的經濟發展道路。[5](p58)惟有如此,才能在消費領域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二)可持續消費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然選擇
循環經濟就是按照自然生態物質循環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通過環境無害化的技術范式革命,在“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式物質反復循環流程中,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達到提高生態效率和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經濟發展模式。一方面,循環經濟是人類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建構的經濟系統,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準則,以提高生態效率為核心,強調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循環經濟是新的經濟模式,必須尊重經濟規律。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未來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最佳選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已成為我國新時期的戰略發展目標。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理念是促進綠色生產與綠色消費,實際上是可持續生產與可持續消費。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必須要實行可持續消費,可持續消費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然選擇。
(三)可持續消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需要
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人的健康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價值追求,表現在消費中就是大力倡導和保障有利于人的健康與發展的健康消費模式。消費模式是消費行為的一種基本方式,是群體意義上的消費方式和消費性質,它做為一種現實的社會構成,既是社會產物,又影響著社會的協調發展,與社會發展現狀相適應的、合理的消費模式,會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反之,則會阻礙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因此,要徹底改變傳統的不可持續的消費模式,建立科學的可持續消費模式,以全面實現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6](p 315)
由于可持續消費是從消費的角度追尋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和諧共存。因此,我國要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必須大力倡導可持續消費觀念,建構可持續的消費模式。
三、實現可持續消費的保障
作為一種新的消費模式,可持續消費目標的達成需要經濟的、社會的、法律的一系列政策工具的協調運用,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公眾以及社會傳媒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可持續消費意識
首先,樹立科學的消費觀念,形成合理的消費結構,提高公眾的消費素質,營造健康的消費環境。[7](p16)消費觀是每一個人都具備的在消費生活方面的根本觀點和價值判斷,是消費者消費心理的基礎和消費行為的指南。要提高各方面對構建可持續消費、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根據國內第一個循環經濟生態建設試點城市貴陽市一項可持續生產與消費觀念的調查顯示,僅有33.43%的人初步了解“循環經濟”、“生態城市”的概念。不少市民沒有把節約資源放在消費行為的首位來考慮,其中有53.28%的市民因為“衛生”而喜歡一次性餐具,52.72%的人因為“方便”而喜歡一次性餐具,有20.18%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回收一次性餐具。可見,可持續消費的認識尚存在較大不足。因此,要加緊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利用電視、雜志、報紙等媒體來進行清潔技術、消費文化、環保信息等方面的宣傳和傳播,提高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對實施循環經濟可持續消費的認識,使之更加清楚地了解可持續發展目標。[8](p63-64)
其次,提倡適度消費與綠色消費。《只有一個地球》一書的作者巴巴拉•沃德和雷納•杜博斯在書中指出,對消費品的喜新厭舊成風,無限制的使用能量,我們的前途只能是生態系統的災難。諸多倫理學家從生態環境與人類未來的全新角度來探討消費問題,呼吁人類改善消費倫理觀念,建立一種介于“節儉”和“高消費”之間的符合倫理學要求的適度消費。適度消費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自然承載力相適應的適度消費。即以滿足人類生存發展的需要為基礎,不超過自然承載能力和個人的生理承載能力,不以破壞地球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為代價的消費;另一方面是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正常、合理的消費。由于消費是社會大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生產的直接目的和動力。因此,適度消費的關鍵在于充分發揮消費對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的促進作用。
綠色消費是指一種以崇尚自然和保護生態等為特征的新型消費行為。綠色消費不僅包括綠色產品的使用,還包括物資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對生存環境、物種環境的保護等。國際上公認的綠色消費有3層含義:一是倡導消費者在消費時選擇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眾健康的綠色產品;二是在消費過程中注重對廢棄物的處置;三是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適的同時,注重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實現可持續消費。綠色消費是一種注重生命、健康、環保的消費方式。我國的綠色消費已見端倪,人們開始更多地選擇不污染的生態產品和環保的生活方式。目前,政府應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推進綠色消費進程。要在生產領域中大力推行循環經濟,鼓勵生產和使用生態綠色產品。
(二)倡導與推行清潔生產
有可供消費的綠色產品是實現可持續消費的基礎,而發展清潔生產是保證綠色產品產出的源頭。因此,倡導與推行清潔生產是實現可持續消費的重要保障。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②推行清潔生產必須從國情出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與推動,強化政策引導和激勵,逐步形成企業自覺實施清潔生產的機制,改進工藝技術,強化企業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水平,改變產品體系,更新設計觀念,爭取廢物最少排放,并將環境因素納入服務體系。從根本上消除污染,最大程度地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一體化發展。
在制度建設上,要加強清潔生產審核,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產生,降低能耗與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
(三)完善、規范可持續消費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建立可持續消(下轉31頁)(上接11頁)費模式還需政府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控和引導。我國政府已制定《中國21世紀議程》,它是實施可持續消費的綱領性文件。同時,必須加強環境法律制度與消費法律制度建設。加強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的政策的制訂與實施,并注意將各項法律、法規、消費政策協調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可持續消費模式的順利實現。對于國際公認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我國政府應結合國情,制定自己的環境標準和管理法規。企業應積極遵守和認證,加強認證產品的宣傳力度。同時,鼓勵消費者積極購買帶有認證標志的產品,以利于形成執行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良性循環。我國早在1993年就批準并了環境標志圖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并相繼制定了《中國環境產品認證委員會章程》、《認證管理辦法》、《產品種類建議》和《認證申請書》等一系列文件。我國環境標志制度的實施,不僅有利于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對我國可持續消費市場的成熟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9](p94)
總之,可持續消費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時代進步的必然選擇,作為新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模式,其構建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國要實現可持續消費,就必須從國情出發,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研究可持續消費理論,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層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消費模式。
注釋:
① 此問題可以參見俞海山:《可持續消費定義評析》,《浙江社會科學》2001年第5期,第44-48頁;周蓮芳:《論可持續消費的倫理價值》,《生產力研究》2003年第2期等。
② 參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的通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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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執行難"的原因:
(一)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造成的"執行難";
(三)部分被執行人規避法院的執行造成"執行難";
(四)立法滯后方面的原因。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第一,加強宣傳工作因;
第二,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嚴禁違法干預執行;
第三,講求執行,清理未結積案;
第四,加強內部機制建設;
第五,加大執行力度;
第六,積極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和人大監督,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摘 要
執行難不僅嚴重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破壞了我國法制的權威的尊嚴,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尊嚴。執行難問題已憂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在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為此,在這里,將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空間。
探究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一)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二)法院本身存在的問題造成的"執行難"。 (三)部分被執行人規避法院的執行造成"執行難"。 (四)立法滯后方面的原因。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第一,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因。第二,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嚴禁違法干預執行。第三,講求執行藝術,清理未結積案。第四,加強內部機制建設。第五,加大執行力度。第六,積極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和人大監督,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總之,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都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是,從當前的執行工作來看,并不盡如人意。各級法院都有許多積案執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變成了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白條"。為了徹底解決"執行難",必須靠全社會的力量努力,才能使法院執行工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遵守的社會規范。
一、引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以及仲裁和公證文書,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而這種強制力的實現,除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強制執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時,那些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得到實現。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都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是,從當前的執行工作來看,并不盡如人意。各級法院都有許多積案執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變成了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白條"。執行難不僅嚴重地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破壞了我國法制的權威的尊嚴,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尊嚴。執行難問題目前已憂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為此,在這里,將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空間。
二、探究造成"執行難"的原因
(一)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這是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號文件雖然專門對執行工作作出指導,黨委、人大也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解決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問題,為法院的執行工作撐腰,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問題仍然存在而且還是相當嚴重,這主要是因為地方保護主義一般作用于被執行人在本地區、申請執行人在外地的執行案件,由于訴訟當事人分屬不同地方的訴訟案件,民事判決的執行結果在一定的程度上與地方利益相聯系,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主要來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視法制性原則;在地方性法規及地方規章之外,濫發規范性文件,濫用行政手段;對國家法律執行不力,下位法違背或架空上位法;引進外資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計劃性、透明性、連續性在司法方面,表現為片面保護本地當事人,違背或濫用訴訟程序,各地法院適用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增多,案件執行方面,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而部門保護主義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問題,但是雙方分屬不同部門,判決的執行牽涉部門的利益而執行雙方所屬的部門都為其自身盡力保護各自的利益不受影響。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進程。現在隨著大量的執行工作的規定、批復及通知的出臺,執行工作的可操性雖有所加強,但仍有不足之處。在強制執行工作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滲透在各個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復雜,可以說是眾因素復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直接關系法院和前途的人、財、物等權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導致法院難以真正地獨立于地方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產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在強制執行實務中,還出現了本地區案件不愿執行,外地區案件不去執行的現象。比如說有的地方和部門對于局部利益的考慮,對一些實行所謂"掛牌保護",外地法院不得執行;甚至規定本地銀行對外地法院凍結的款項不得協助劃撥;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頭規定,執行某些企業必須報請某級領導批準。這些表現都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設置了重重障礙。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獨立性不夠。各級法院的經費必須由同級政府確定,法院的財政與地方財政融為一體。因此,地院更多地傾向于從發展地方的角度去執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權,而不著眼于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職務和人員均由地方各級權利機關選舉、委任、罷免或任免。在實踐中,地方黨委、政府的組織人事部門"實際享有"對相應各級法院主要領導干部的推薦權和指派權,正是這種權力機構上的隸屬和依附關系,使得地方法院無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預。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問題造成的"執行難"。 執行是民事訴訟的最后階段,是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也因此,它直接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關系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會的安定和穩定發展,所以,執行部門在法院審判業務工作的部門中占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長期以來,執行機構的隊伍建設就存在著些許多問題。1、在司法實踐中,審判與執行嚴重脫節,將造成執行困難。比如在立案和審判階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執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沒有及時采取,結果錯失執行良機。2、法官的獨立性不夠。(1)在法院中,執行局法官始終是以法院工作人員而不是以法官個人身份出現在執行程序中,他們對外代表法院履行職權,但卻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2)法院內部運作機制存在的問題,直接導致了執行法官的不獨立。由于案件層層審批,大量案件的執行由局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執行的好壞不能與執行法官個人的責任聯系,即使不能執行,也往往找不到負責任者。(3)一些基層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預的壓力,對一些本應通過采取強制措施就能執結的案件,卻明推暗拖,對扣押的財產和凍結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長期不能執結。目前,隨著人們對"執行難"的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成為影響法院形象的障礙,而法院系統內現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劇了法官責任心不強和執行工作的低效率,產生了整個社會對審判機關的"信任危機"。3、執行管理效率低下和執行程序缺乏監督造成的"執行難"情況。現行執行模式同審判模式一樣,實行由承辦個人負責到底的制度,個人執行不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響到案件的執行質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體性案件越來越多的形勢下,個人對案件的處理顯得勢單力薄。同時,相對于審判程序而言,執行程序立法中有關當事人救濟手段的較少。執行案件處理均由個人決定,任意性很大,案件執行的正確與否完全取決于執行人員的水平和素質,執行程序缺乏有效監督。這兩個方面處理不好也會造成案件的"執行難"。4、有些法院的執行力量不足。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認識上對執行工作仍然重視不夠,在人財物方面對執行工作仍然傾斜不足,重審理輕執行的現象仍然存在。5、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執行難"。在長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領導忽視和曲解中,相當一部分與水準相差甚遠的人員以"幫助債權人要錢"的心態走進了執行隊伍,這部分人沒有搞過執行工作和審判工作,對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夠、理解不透;有些執行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線索置若罔聞,工作拖拉,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不深入調查,不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動動腦筋稍加變通即可執行的案件,被人為地當作"骨頭案件"擱置起來,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還有些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粗暴、蠻橫、生硬,使當事人懷疑其有不軌執行或越法行為。總之,這部分執行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工作作風有待改善。6、執行人員辦"人情案"和"關系案"造成的"執行難"。法院的極個別執行人員違反執行法律,辦"人情案"和"關系案",甚至接受吃請和賄賂。結果是,與申請執行人關系好的,就違法執行,肆意損害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與被執行人關系好,就尋找借口,拖著不予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實現。極個別執行人員的這些不廉潔行為,損害了人民法院公證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部分被執行人規避法院的執行造成"執行難"。當前大部分的生效文書被執行人未能主動地履行這也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主要是由于債務人對于法院的執行工作認識的還不夠透徹,總是認為即使逃避執行被法院執行人員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決相比還是劃算,因此,就出現了被執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這樣的翻來覆去判決也就始終得不到執行。但也會出現被執行人確實是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的,可有些債權人明知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卻仍然四處告執行人員的狀,指責執行人員收受好處、偏袒債務人,并四處舉報、告狀,或者到法院吵鬧,干擾法院辦案,甚至于搬來各種力量敦促執行。讓執行人員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調查,最后查實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就這樣,執行人員常常被幾起明知無法執行的案件牽扯了所有的精力,無法及時幫助其他申請人實現債權。這種原因實際上是反映了市場主體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對缺失,很突出的表現就在于"賴帳逃債"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說,"騙一把,是一把"、"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欠債的是爺爺,討債的是孫子"等民俗諺語,就是這種民間文化和道德的真實寫照。對這種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觀念,社會批判的聲音過于微弱,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得嘗到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同時,我國市場的信用制度還不夠健全,對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欠債不還者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譬如說,對欠債不還的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得力的責任追究制度,該升遷的照樣升遷;企業欠債破產關閉后,對企業主沒有實行相應的"行業禁入"和"信用死亡"規則,使得他們有機會換個地方另辟財路。這種觀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執行難"得以滋長的肥沃的社會土壤。要解決這個問題,有賴于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斷純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
(四)立法滯后方面的原因。執行立法滯后,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造成執行難、難執行的主要原因。執行工作的整個過程必須依法進行,而現實的執行法律、法規卻非常匱乏,而且分散、零亂的規定在各類審判程序的法規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觸或沖突。在被執行人觸犯了某些法律條款,需要對其采取拘留措施時,現行法規要求不能異地拘留。在某些人明顯觸犯刑律時,據以執行的法律、法規也不夠細致完善。如《刑法》中雖然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實踐中執行不堅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對被執行人實行民事拘留。另外,各相鄰間的法律法規也應該相互協調,相互補充,而現實的立法也不盡人意。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第一,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努力營造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的氛圍。各級黨委、政府、宣傳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為指導,把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列為當前普法的重要內容,要使各級黨委、政府認識到,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貫徹落實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要充分認識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保證社會信用關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維護社會主義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和支持,要站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的重要意義。以往權利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將申請書及執行依據交與法院立案便不聞不問,既不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及下落,也不配合執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時間則到法院向執行法官索要執行款項,認為案件不能執行或不能執結系法院執行工作不得力,執行措施不到位,忽視其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將市場風險責任轉嫁與法院,不能正確理解法院的執行僅是審判的輔助,法院強制執行有限行使,因此,通過宣傳,讓權利人明明白白知曉自己的義務和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在宣傳中,對那些身份特殊的義務人身份、債務進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費,采取懸賞舉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及下落的辦法,讓全社會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那些確有能力而不履行義務的措施到位,決不手軟,該拘留的拘留,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執行法官應耐心細致給申請人做法律、法規宣傳工作,使他們能夠接受風險責任自負這一道理。通過宣傳,讓全社會公眾明白:依法履行義務光榮,賴帳可恥。
第二,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嚴禁違法干預執行。依靠黨委和上級法院執行局的領導、政府支持、人大監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夠的。只要黨委高度重視、政府積極支持,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就有了堅強的后盾,執行難的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在執行工作中,應主動向黨委匯報,向上級法院執行局匯報,求得地方黨委的領導和支持,黨委應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教育黨的組織和干部應當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說超越法律的話,充分認識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是違法的,以達到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非法干預法院執行的人和事。上級法院執行局應切實、高效地協調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了解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基層法院的疑難案件提級執行、指定執行,這樣既松解了基層法院的執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護。對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與法律相違背的,給人民法院執行設置障礙的規定和文件,應當立即按照有關程序予以撤銷,對那些覺悟不高,組織紀律觀念渙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搞地方保護主義,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的部門和個人,堅決依法追究責任,對那些地方黨政機關以種種借口干預執行,個人批條子干擾執行,就個案發文發函阻礙執行等行為,當地紀檢部門要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黨紀、政紀處分 ,直致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講求執行,清理未結積案。未執結案件當事人怨氣大,情緒不穩定,申請人糾纏執行法官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執行法官辦案時間少,接待時間多,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如不妥善處理未結執行案件,還將會社會的穩定。這就需要在執行中講求執行藝術,窮盡執行措施,力保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對有償付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案件進行集中執行是我院執行工作的一個傳統經驗。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集中裝備,窮盡手段解決執行積案,采取"凌晨行動"、"0點行動"等執行那些白天難以查找被執行人的案件;抓住"節前"被執行人返家之機,執行那些在外打工掙錢、平時難找的被執行人;開展推行"執行110"、"懸賞舉報"活動,執行那些流動性大、突然出現的被執行人或發現的財產的案件。通過加大宣傳力度,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宣傳資料,電視媒體暴光等手段形成執行工作宣傳的高壓態勢,促進執行工作社會化、信息化。
第四,加強內部機制建設。各級人民法院應做好自身凈化建設,對來自外界的違法干預案件,敢于依法辦理,以理據爭。同時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的建設,充分認識執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備好執行人員,把那些思想好、業務精、為人民服務思想樹立比較牢的人員選配到執行隊伍。定期開展思想整頓教育,及時清理執行隊伍中的違法違紀人員,凈化執行環境,確保執行工作沿著法律的軌道暢通行駛。
第五,加大執行力度。近年來老百姓對"白條"現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條"一詞也經常出現在老百姓日常話題之中。所謂"法律白條",即指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及時得到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護。這無形中給執行局的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壓力。要想改變老百姓這種既有的認識,就必須重塑執行工作的權威性,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要依法及時地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撥、變賣、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或財產交付義務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32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到便宜。執行法官要正確引導申請執行人舉證和主動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采取多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千方百計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被執行人的財產,最大限度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具體案件的執行讓全社會公眾明白:依法履行義務光榮,賴帳可恥,協助執行應當,妨礙執行違法,抗拒執行有罪。
第六,積極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和人大監督,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遇有需要協調處理的事宜,應當主動報告當地黨委,在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使問題及時得到妥善解決。人民法院主動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變過去的被動監督為主動匯報,以求得人大對執行工作的支持。人民法院會同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共同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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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家琛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新論》,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