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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應該說《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存在著不太銜接的地方,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保險理賠體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沖突。
一、搶救費用的矛盾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看,在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時,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確定被保險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更不可能確定被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應賠償的保險金數額等。而無論如何,保險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首先把錢拿出來,用于搶救人命。這體現出國家保障人權、維護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與現行《保險法》恰恰相反。
《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實踐運作來看,都要首先確定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才能計算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保險金數額,然后保險公司再拿出錢來賠償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立刻拿出錢來救命,但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恐怕都沒有這樣操作過,其內部審核、批準手續不可能那么迅捷。一邊是刻不容緩,一邊是毫無準備,可想而知糾紛必會集中爆發。
二、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金額不一致的矛盾
采用隨機整群抽樣的方法,在長治市隨機抽取11所小學,并在每所小學的4~6年級各隨機抽取一個班,被抽取班級的全部學生作為調查對象。
1.2調查方法
參照青少年危險行為因素調查表,制作統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調查表對學生進行調查。
1.3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共分為五部分,第1部分是對學生交通安全知識的測試。第2部分是對學生道路交通行為的測試[7]。第3部分對小學生學習交通安全知識態度進行調查。第4部分通過對學生設置調查問卷,了解學生父母自身交通行為、學歷及教授學生交通知識3方面的情況。第5部分調查小學生車禍發生狀況。
1.4統計分析
將有效問卷按照編號整理后,將所有數據用EpiData30軟件進行雙份錄入,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處理。采用百分位數、構成比等對數據進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檢驗進行差異性檢驗,并作多因素非條件Logistic回歸分析。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2.1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298份,回收問卷共1272份,應答率為980%,去除不合格問卷5份,剩下有效問卷1267份。調查表有效率達976%。本次調查四年級431人,五年級390人,六年級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得分情況
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得分P50為80分,年級之間得分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2360,P<0001),見表1。男女生知識得分差異也有統計學意義(2=2235,P<0001),且女生成績高于男生,見表2。
2.3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得分
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得分P50為94分,3個年級之間行為得分差異有統計意義(2=1882,P<0001),見表1。男女之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1668,P<0001),見表2。
2.4小學生對學習交通安全知識的態度
在所有調查對象中,愿意接受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的占971%,發放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手冊,自己會認真看的占90%,而能主動提醒他人違反交通規則的僅占871%。
2.5父母對小學生相關知識及行為的影響
父母的學歷與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得分高低無關。但家長平日里是否教學生安全知識與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得分有關,家長經常教育的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平均分為777分,家長偶爾教育的學生平均分為760分,家長從不教育的學生平均分為705分;家長告知學生的越多,學生的得分越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1553,P<0001)。同時發現家長經常違反交通規則的學生交通安全行為P50為843分,家長偶爾違反交通規則的學生交通安全行為得分P50為889分,家長從不違反交通規則的學生交通安全行為得分P50為925分,可見家長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越高,學生道路交通行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學生車禍發生情況及影響因素分析
在調查的1267名學生中有134名學生發生過不同程度的車禍傷害,車禍發生率為105%。將可能對車禍發生有影響的八個因素:性別、年級、父母學歷、父母教授學生知識、父母交通行為、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得分、學生交通行為得分、學生學習交通知識,作為自變量進行Logistic回歸分析,賦值情況見表3。結果發現,只有性別、年級、學生交通知識得分、學生行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為這5個因素對小學生車禍發生有影響(均有P<005),其余變量均無統計學意義(均有P<005),見表4。性別、年級、父母是否違反交通規則這3個影響因素的OR<1,說明性別女,年級升高,父母自身不違反交通規則是發生車禍的保護因素。而學生的交通知識和行為得分這兩個影響因素的OR>1,說明學生交通知識、行為得分低是發生車禍的危險因素。在這5個因素中,其中學生行為得分對發生車禍的影響最為顯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為。
(一)傾向以“自然考量”為視角認定違法行為單復數。
該觀點認為,應從自然意義的角度,借助于動作、結果等自然存在的要素的數量來判斷行為單復數。典型學說觀點有以下幾種。1.我國學者論著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說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中“同一個違法行為”中所違反的“法”應做廣義理解,不是指具體某一部法律,而是包括所有屬于行政法部門的法律。舉例來說,某行為同時違反了《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這兩部法律都屬于行政法,因此,就屬于同一違法行為。因為,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秩序和由此設定的行政權是一個整體,不能因具體行政法律規范的不同或者是執行機關的不同而分拆為若干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權。⑥因此,對一個行為,不論是違反一個還是多個具體行政法規范,實際屬于法律適用中的法規競合問題,就只能給予一次處罰。2.德國行政罰理論中的“自然意義之一行為”指“一個行為決意”,而以身體動作所實現的“一個意思活動”。⑦例如,開一槍射擊,抑或朝人刺上一刀。這是“行為單數”的最基本單位,在法律上的評價,也恒為一個行為,并無再割裂、支解觀察之可能。此外,更重要的是,此種單一行為的結果,縱使因此造成多數法益的破壞,也無礙其成立為“一個”行為。3.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罰理論借鑒與發展了德國行政罰理論,進一步詳細闡述判斷自然單一行為至少應有三個要素:一是單一或同種類的意思表示,是指不管行為人之外在行為形式為何,只要是一個意思決定支配的身體行動就應該是同一行為。二是時空緊密關聯,是指依通常經驗判斷,該各行為因時空緊密而難以分辨前后關系者,則將其視為一行為,否則應屬數行為。之所以強調時空緊密關系的原因在于,客觀上若分割數個行為加以評價則違反自然。三是以第三者的觀察為準,即以非當事人角度觀察,這些行為間無法分割為數行為時,應視為一行為。總而言之,自然一行為主要仍在于強調時空上的緊密關聯,無法將這些行為分割為數行為,應視為一行為。⑧可見,以“自然考量”為視角認定違法行為單復數,其優點是容易與一般人的普通感覺建立連結,較為直觀,具有形式上的明確性,⑨從而有利于防止一個人受到多次處罰。但是,自然行為說單純從結果的數量或者行為的“同一性”來判斷行為單復數,而完全脫離行政規范的判定,得出的結論可能有違公平、公正及合理性的法價值要求。
(二)傾向以“法規范”視角認定違法行為單復數。
該觀點認為,行政罰的目的在于由于行為人違反行政義務,侵害了社會所維持的秩序,必須對其加以處罰從而維護行政秩序,且由于各個行政法規制定的目的都是對人民科以一定的行政義務,因此,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各個法律中乃至同一法律中不同行政義務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時,則代表行為人違反了特定的行政義務,可根據符合不同行政義務違反的構成要件數目來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數,從而有利于實現法律規范的目的。典型學說觀點有以下幾種。1.我國構成要件說認為,行為具備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為“一事”,具備數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為“數事”。但實踐中存在一些復雜“事數”形態比較難以認定。參照我國刑法理論,構成要件說將這些非典型、復雜“事數”形態歸納為三類,即單純一事(典型形態是持續性違法)、法定一事(典型形態是連續性違法)和處斷一事(典型形態是牽連性違法)。⑩2.我國臺灣地區“法律上一行為”概念,是指結合多數自然意義之動作而成之單一行為,某些行為雖不符合自然一行為之要件,但基于立法政策之考量,仍將其評價為一行為。因此,法律上單個行為著重于法律上的意義,而與自然狀態下行為是否單一并無必然的關系。3.美國“禁止雙重危險條款”中關于“同一犯罪”和“不同的犯罪”的判定標準,主要由布洛克伯格訴美國(Blockburgerv.UnitedStates)這一判例確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如果根據相關法條,兩個犯罪包含相同的要件,或者一個犯罪是另一個犯罪的包括罪,那么,這兩個犯罪即是同一犯罪,也就是說,如果犯罪一要求證明A、B、C三個要件,犯罪二也要求證明A、B、C三個條件,或只要求證明A、B兩個條件,那么,這兩個犯罪就都是同一犯罪,或者說都符合雙重危險條款所要求的“同一犯罪”的概念。舉例來說,故意殺人的攻擊與利用致命武器的攻擊即是兩個不同的犯罪,因為,彼此之間都包含一個為對方所不要求證明的事實(分別為故意殺人和使用致命武器)。“法規范”視角認定違法行為數標準,總體以符合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個數來作為判斷標準,優點是行政機關執法實踐時操作性強,但是缺點也很明顯,如涉及到法條競合或一些特殊違法形態,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處罰多次,可能導致對一行為評價過度及“過罰不當”,從而有違“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的立法精神。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認定規則的構建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認定一般規則。
通過前文理論梳理,行政違法行為單復數認定存在“自然意義說”和“法規范說”。具體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執法領域,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特點,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的認定應主要采取“法規范說”,即大體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作為行為規范所形成的“行政義務個數”(如有案件名稱,案件名稱應當是行政義務個數的最好歸納)來判斷,但由于現實違法行為形態的復雜性及立法技術在行為規范上的缺陷,應對特殊、復雜形態行為進行修正,做出最終判斷,從而防止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違反。具體判斷路徑如下:首先在認識論上按照構成要件說,列舉出認識論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再判斷是否存在想象競合、繼續性違法行為、連續性違法行為、觸犯多個選擇性構成要件違法行為和數個不作為違法行為等類型的特殊、復雜形態并予以修正,最終確定違法行為數。
(二)復雜形態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認定規則。
1.想象競合。想象競合在行政處罰中可定義為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例如,一輛半掛牽引車超載,且牽引車的準牽引質量小于掛車總質量,同時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3項“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3項法條不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想象競合中的一行為必須是自然一行為,而非法律一行為,如故意遮擋號牌與未系安全帶就并非屬于想象競合,而是分別構成兩個違法行為。
2.繼續性違法行為。繼續的特點是,行為時間上的持續和侵害客體的同一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中的持續超載行駛和違反規定停車即為典型。一般情況下,繼續應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但并非絕對,也可能被行為之外因素中斷,而認定為數個行為。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基于立法的特別規定,如臺灣地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針對違法停車情形,其第十三條第4項規定“,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對于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的行為,通過立法“切割”成為數個違法行為。再如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推進首都交通科學發展加大力度緩解交通擁堵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大貨車、外地牌照車輛違反五日制限行規定,進入北京市五環路(含)以內行駛,均將受到連續處罰”,意味著當日違反限行,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將認定為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是在繼續被行政機關查獲、處罰后,仍未糾正而再次被行政機關查獲,導致第二次處罰。如超載行駛,被甲地交警部門處罰后,駕駛人在停車場卸貨消除超載狀態,放行車輛后,又重新將超出的貨物裝回原車,繼續駕駛該超載車行駛,后又被乙地交警部門查獲,此時該超載行為應該認定為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予以處罰的,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需要注意的是,處罰后中斷,應存在責令整改期限的例外,如車輛非法改裝、或車輛超長、超高等被查獲,由于無法現場立即消除違法狀態,因此,在合理的責令整改期間如被查獲,應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為屬同一違法行為。
3.連續性違法行為。連續違法,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概括的過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違法行為,連續犯是相同性質行為的連續。在我國刑法中,連續犯一般作處斷的一罪處理。但弊端是對連續犯做“單一行為”的法律評價,可能存有縱容違法行為的危險。正因如此,連續犯在現代刑法學中實際上已經走向了消亡,日本、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已經將“以一罪論”的規定刪除,回歸到數罪并罰的基本立場。某種程度上,刑法上這一立場的變化影響到了行政處罰中連續性違法行為的認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處罰中,連續性違法行為一般應認定為單獨的違法行為,分別加以裁決。公安部《關于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處罰的請示》批復表明:“我們認為,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違法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實施的同種違法行為,但仍屬于數個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受案查處時,不宜作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從重處罰一次,而應當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作出裁決處罰。”不過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方式執法(也稱“電子警察”或“非現場執法”),不同于傳統的現場查獲的執法方式,采取的是先取證記錄,后通知處罰的方式,不能在發現的當場糾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符合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即不能在很短的距離內連續設置。因此,案例三中三次違法行為應當分別處罰。
0.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農村道路改造工程深入實施,村村通公路后,農村道路通車里程迅猛增長,隨之而來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新的主要增長點,正在取代城市成為我國交通事故的高發區域。因此,農村交通安全問題的提出,分析和解決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農村交通安全問題現狀
根據公安部通報2005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數據,全國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22.6%和24%。全國農業人員及農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總數的28.4%,見圖1,2。可見,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所占比例較大,農村交通安全問題是當前一個刻不容緩亟待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農村交通事業建設,縣通鎮公路建設完成大部分;農村公路硬底化建設穩步推進,大多數村委會已完成鎮到村委會公路硬化。然而,公路建設發展了,并不等于道路交通安全了,發生在農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發生在鄉、村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交通事故多發區域正從城市向農村轉移。
圖1全國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上發生圖圖 2 全國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次數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2.原因分析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大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在農村,車主大部分是農民,當事人多半是農民。統計資料表明,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農民占近70%,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現象呢?
(1)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缺乏
一是大部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志、標線不全,道路設計不夠合理,道路開口隨意增多,占道路堆放東西等方面問題。
二是農村道路等級低、抗災能力弱、養護維修不能落實到位以及道路本身線形不科學且路況差。
(2)農村各類車輛車況差,管理混亂
當前在農村道路上通行的車型非常雜亂,有各種汽車、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人力三輪車、殘疾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可謂應有盡有。其中有不少是二手車、拼裝車、報廢車,加上車輛缺少檢修保養,“只要能跑就行”的現象給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由于受人力、物力的制約,中隊只能把有限的警力和裝備集中投放在主要道路交通管理,大量的農村道路根本無暇顧及,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盲區。
(3)事故處理程序、方法不完善,無法為人們提供指導性建議和預防措施
由于農村在交通管理上不夠重視,因此在對發生的事故分析及處理上也不夠及時,不夠程序化、規范化。論文參考網。這使得一些事故因調查的不夠細致,或者不能及時處理,或者處理的方法不得當等等,都造成了事故處理分析的偏差存在,使一些人蒙受了不必要的損失。這些都使得我們公安部門不能得到當地事故發生、處理情況的準確的統計資料,影響到對客觀基礎設施的改善的進程,并且預想通過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得到的結果來給村民一些指導性的建議及預防事故措施等設想都無法實施。
(4)農民交通安全意識薄弱,交通法規知識欠缺
交通法律知識缺乏,沿線公民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由于農村道路沿線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其交通行為存在著很大隨意性,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論文參考網。
(5)現有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運行機制滯后
現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運行機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目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模式基本上還是沿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管理手段陳舊,管理形式單一,管理效率不高。
3.對策研究
(1) 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的建設。
首先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貧困山區農村道路交通建設的投入。擁有一個符合駕駛條件的路面是保障車輛安全行駛的前提條件。其次要不斷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志、標線等基礎設施。論文參考網。
(2)加強對農村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任務。
與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相比,加強對農村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任務顯得更加繁重。就分析的原因來看,我們的當務之急應該是是管好現有的農用車輛及其駕駛員,因為減少交通事故的根本在于管好車和人,然而目前我國農用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混亂,相應的管理部門其實并不掌握農用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情況,也就談不上開展有針對性的管理和整治。由于對農用車輛及其駕駛員管理的混亂和滯后與其數量的迅速增長之間的矛盾,是造成今天農村地區交通事故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針對這一問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組織相關部門對農用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排查,在排查的同時進行治理和教育。
(3) 不斷建立健全農村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和方法,切實提高事故處理的效率和信度。
事故處理這方面的加強首先要使得相關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然后給事故處理部門要從現場數據的采集,到處理及分析等方面積極借鑒城市中比較成熟的處理方法,并結合農用車的實際參數和城鄉行人的出行特點及心理因素等方面不斷完善處理程序和方法。另外,對村民法律意識的加強也是刻不容緩的。只有這樣,才能從比較真實準確的處理結果中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經驗,才能加速基礎設施改善的進程,并給村民一些指導性的建議及預防事故措施,最終達到減少事故的效果。
(4)加大對農村地區和以農民為對象的專項交通安全宣傳,切實提高農民的交通安全意識。
要做好農村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首先,應對農村的主要交通違章及其成因有所了解、認識。其次,交通安全教育應獨辟蹊徑,推陳出新,積極提高群眾的參與興趣。第三,農村交通安全教育應積極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力爭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
(5) 建立由政府主導的多方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是解決農村交通安全難題的行之有效方法。
要廣泛建設“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區”,實行交通安全與鄉鎮領導、與包村、掛村干部以及村委會干部政績掛鉤的責任制,把每個村的駕駛員分別納入包村掛村干部、村委會干部進行管理,建立獎罰制度,獎罰分明,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各種影響交通安全的隱患,及時披露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同時,交警部門和農機部門要把農村低速運輸車的管理,拖拉機及駕駛員管理等專項列入工作重點,與鄉、村部門定期召開和堅持聯席會議制度、調查研究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動員和調動全社會參與交通管理工作。
4.結束語
隨著農村交通事業的不斷發展,交通安全工作顯得越來越重要,只有全社會都來關心、重視和理解、支持交通安全管理,才能真正構建農村和諧、平安的環境,建設文明、小康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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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2(a)-0075-05
由于低等級公路在改擴建后等級提高、通行能力增大、行車速度提高,容易誘發交通安全事故。云南省低等級公路受山區道路地形地質條件的影響,部分路段出現長下坡,小半徑彎道等特殊路段,因此改擴建后運營初期更易引發交通事故。為更好地解決低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存在的交通安全問題,根據云南省低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的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性評價方法研究具有以下重要的意義。
(1)運營初期階段通過進行安全性評價,找出改擴建低等級公路交通安全特征變化規律,明確道路交通安全運行要點,提高道路安全水平,為減小事故發生概率,降低事故嚴重程度及合理的安全改善提供基礎。
(2)通過低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安全性評價的實施,以較少的投入獲得道路全壽命周期的安全效益最大化。
(3)通過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評價,使各方更關注低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運營階段的安全性,促進該領域道路安全技術、標準方法的進步。
綜上所述,以創造安全道路施工環境和檢查改擴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為目的的低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安全性評價,具有重大的研究意義和實踐價值。
1 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道路交通安全評價的研究較早,且十分豐富。20世紀40年代后,發達國家普遍開展了交通量的調查工作,擁有了交通量數據以后,開始了對道路交通安全進行評價。Norden[1],J·S·CHEN和S·C·WANG[2]分別提出了質量控制法和臨界率法來鑒別危險路段;Smeed R·J·[3]根據歐洲20個國家的交通事故調查事故數據,對事故次數與機動車及人口數量進行了回歸分析,建立了Smeed模型;但由于利用事故數據評價具有“大樣本,長周期”的缺點,Haydn[4]提出了非事故統計的交通沖突技術評價法;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后,安全審核是一種較成熟而有效的道路安全性評價方法。英國、美國、德國政府皆制定了道路安全核查規范和程序,并向全國推廣。另外,一些學者致力于設計一致性評價法,Lamm[5]首先提出了基于運行車速的三個線形一致性評價標準:線形單元中運行車速與設計車速的差;相鄰連續斷面的85%位車速差;車輛穩定性評價,用預測的側向摩擦系數與所需側向摩擦系數的差值來表示。Krammes[6]則分析了線形設計的連續性對安全的影響。
我國對道路安全性的研究起步較晚,主要采取的是借鑒國外較成熟的方法,對其加以改進,使之適應我國的國情。郭應時[7],祁素升[8]分別從投資收益和交通安全仿真技術的角度對安全審計評價法在我國高等級公路上的應用進行了探討;陳永勝[9]等結合湖北省公路的道路要素資料與公路事故資料,對安全審計法進一步的安全取值區間進行了劃定;王廣山[10]根據其搜集的事故資料,以路段平均半徑、路段最大最小半徑之比、路段曲線相對長度、路段平均豎曲率四個路段線形指標以及路段長度為參數建立了國內高速公路設計一致性模型;徐道涵[11]等對雙車道公路線形進行安全評價研究,揭示了線形一致性和速度連續性的內在關系;張宇輝[12]提出了具體的基于運行車速的路線一致性設計流程,并對遼寧省某擬建高速公路進行了分析。
在山區低等級公路安全評價方面,雷燕[13]以事故數、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為評價指標,從點、線、面三個層次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給予了評價;魯巍巍[14]通過對交通事故統計數據中的四項統計數據進行研究,利用主成份分析法對湖南西部山區公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原因、形態、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線形和天氣狀況分別進行了綜合評價;趙磊[15]將山區公路分成直線段、縱坡段、平曲線段、平縱結合段四種路段,利用設計一致性評價法對交通流在每種路段上的運行速度進行建模預測,計算各路段安全度,并得出全路交通安全度;翟東營[16]同樣利用基于運行速度的設計一致性方法對農村公路進行了安全評價;任曉佳[17]則利用模糊評價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評價模型。
可以看出國外開展道路交通安全評價的相關研究已經較為全面,而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評價研究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研究較多,目前也出現了一些針對山區公路和低等級公路的交通安全評價研究,但評價方法較為單一,多是改進高等級公路評價方法,尚未針對低等級公路和山區公路的特點進行系統和全面的評價,對于山區改擴建低等級公路的相關研究則更少。因此,有必要針對山區改擴建公低等級路的交通安全特點進行研究,在國內外現有安全評價研究的基礎上,尋找適合山區改擴建低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評價的方法。
2 改擴建低等級公路安全特征分析
2.1 道路特征分析
低等級公路在改擴建后的運營初期階段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車道數增加,客觀上大小車由混合行駛變為分車道行駛,快慢車道的速度差變大,危險程度相對提升,同時,車道變換也將更加頻繁,安全隱患增加。
(2)路面加寬,駕駛員對沿線道路交通設施的視認性將發生變化。
(3)交叉口擴大、增加或形式發生變化,交通沖突路段增多,甚至出現交織區,這對行車安全構成新的威脅。
(4)道路條件的改善必將吸引更多的交通量,交通組成的復雜性、交通流的隨機性及交通管理的困難性增大等。
2.2 事故特征分析
本文選取云南省文天線、文都線、珠西公路、昆祿公路2007年至2011年交通事故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四條公路改擴建之前為三級公路,2011年改擴建完成后為二級公路。所得結論有以下幾點。
(1)事故數量。舊路經過改擴建以后,線形、路面狀況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運營初期交通安全設施還沒有完善,駕駛員對新改建完成的道路不熟悉,又因為新修路面狀況良好,線形較以前的舊路有了很大的提高,行車速度也隨之提高,因此交通事故數量急劇增加。2011年公路改擴建完成后事故數量劇增到達119起,大大超過了2007年至2010年年平均交通事故數量67起。
(2)事故傷亡。由于路面加寬、路面狀況改進等條件優化之后,交通量與之前的低等級公路有了較大的增長,行車速度也隨之提高,新改擴建完成的公路在短期時間內存在一段逐步適應的過程,在該時期內單位車輛事故發生率和單位車輛傷亡率比舊路更高。2011年公路改擴建完成后死亡人數為73人,受傷人數總數為128人,超過2007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死亡58人,受傷106人。
(3)事故路段分布。改擴建公路的事故多發路段主要以高路堤、單個急彎、連續急彎以及接入口這四種路段為主,有接入口的路段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占到事故多發路段比例的55%高路堤路段,單個急彎和連續急彎所占比例分別為37%,13%和5%。
(4)交通事故形態分布。改擴建低等級公路交通事故的形態主要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和墜車等,其中碰撞和碾壓事故分別占到57.45%和14.89%。碰撞事故主要是由于改擴建公路依山而建,急彎路段經常受山體、植被等遮擋,路側環境良嚴重影響駕駛員的行車視距。碾壓事故主要是因為改擴建公路經過的集鎮較多,這些路段接入口設置大都不規范,而公路升級改建后,行車速度提高,這對橫穿公路的當地居民構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3 安全評價指標選取
目前,云南省改擴建公路運營時間短,交通事故數據量少,事故嚴重程度不一,影響因素多。歷史事故數據是衡量道路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標,但是其弱點是高度隨機性。鑒于這種高度隨機性,使用1至3年的事故數據,這是一個相對持續時間較短的樣本,它難以用來預測長期的事故發生率。有的改擴建公路路段和接入口在幾年時間內,許多地方的都沒有發生事故,或至多發生過一起事故,如果僅從該路段沒有事故數據,就判斷它是安全的,這是不正確的,并且從該路段提供的事故數據來估計其長期預期的安全性能,依據也不足。因此,單一的事故指標不足以表征調查道路的安全狀況。
基于線形設計一致性來鑒別道路的危險路段,這種方法采用理論和實驗的模型來評估線形設計的一致性,分析的結果盡管能確定線形不一致的路段,但是不能夠將潛在的事故產生的因素凸顯出來。
安全審查評價方法雖然有助于評價人員發現潛在事故因素,在評價時按一定的邏輯進行,避免遺漏問題,但仍屬于定性的評價,受主觀因素和經驗影響,局限性較大,無法對系統做整體動態性評價。
綜上所述,我們需要一種既能鑒別出危險路段,凸顯潛在的事故因素,有能便于評價人員評價的方法,以達到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因此,針對這種現狀,對于云南省改擴建公路安全評價,本文采用危險指數評價法[18],結合道路安全審查法和設計一致性評價,根據云南省改擴建低等級公路的安全特征,從改擴建公路的交通量,車輛運行速度、接入口、幾何線形、路側環境、交通安全設施等多個因素來對改擴建公路進行安全評價。
4 危險指數評價法
Salvatore Cafiso[18]的危險指數評價法最初是用于雙車道農村公路,本文在其基礎上,針對云南省改擴建低等級公路的安全特征,改進了危險指數評價法,使之適用于云南省低等級改擴建公路。危險指數由三個風險因素組成:曝露于道路危險環境的因素(安全曝露度因子),汽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導致的嚴重程度(事故嚴重性因子)。
危險指數公式如下:
危險指數=安全曝露度因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子×事故嚴重性因子
4.1 安全暴露度因子
安全曝露度因子用來衡量道路使用者暴露于危險道路的程度,綜合考慮了交通量和路段長度情況,公式如下:
4.2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子
事故的頻率因子取決于路段的安全設施,這可由兩種分析方法進行評估:道路安全審查和設計一致性評價。
4.2.1 道路安全審查
(1)道路安全審查的內容。
改擴建公路運營階段的安全審查,從安全的角度進行系統檢查,以評價接入口、路側、道路設施等是否合理。將調查路段每200 m劃分為一段,安全問題分級如下:高層次問題(得分等于1),低層次問題(得分等于0.5),沒有問題(得分等于0)。
表1用來定義安全問題的評估標準:接入口,路側,急彎,標志,輪廓標,標線,路面,視距,路肩,窄橋。為了提高對安全問題的評價,對每個項目又分的更為詳細(見表1)。
(2)計算每個安全問題的得分。
2為考慮到兩個方向的因素。
(3)計算PAj。
①接入口。
有直接入口的道路,可以顯著增加意外事故的發生率。接入點(例如,平曲線的入口)的位置是非常危險的。我國交通部公路科學院進行了接入口因素事故修正因子的研究做了一些基礎工作[19],給出了接入口密度與事故之間的關系,即接入口密度每增加一個單位,總事故率增加69.14%,總事故率隨著接入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標志。
對交通安全的影響最大的是警告標志。他們引起道路使用者關注那些意想不到的道路條件和情況,提供有關安全行為的建議。禁令標志,如車速限制,可以將影響安全行車行為的重要信息傳達給道路使用者。對于沒有或無效的標志,相對危險因素被假定為等于20%[20]。
③輪廓標。
白天道路的輪廓一般可以由路面標線有效地顯示出來。在夜間和陰雨條件下,往往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來顯示遠程路線的輪廓。在任何情況下,輪廓標都是一個重要的安全因素,在平曲線上,尤其是孤立的一個小半徑曲線,它是至關重要的。人字形線形誘導標志是一個重要的交通設施,用來警告司機曲線的嚴重程度輪廓標。缺少或無效的人字形線形誘導標志,損壞、丟失的路標或護欄輪廓標可導致發生事故的風險增加30%[21]。
④標線。
一項調查研究了道路標線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得出的結論是改善標線狀況是有較好的成本效益。如果沒有或無效的邊緣線和中線,事故風險相對增加20%[20]。
⑤路面。
摩擦是對鋪裝道路安全影響的最大因素。路面的抗滑性能是一個重要的安全因素,尤其是當路表面是潮濕的。一些研究表明,當摩擦值低于一定值時,發生事故的風險增加,摩擦不均勻也會影響道路安全,已被很多的研究證明。均勻度和摩擦相對不足,ΔAF被確定為10%[18]。
⑥視距。
平曲線和豎曲線視距不足,是一種常見的事故促成因素。文獻報道視距改善措施的效果廣泛不同的價值,考慮到這種變化,在本文中,平曲線和豎曲線視距不足的情況下ΔAF被選定為50%。
⑦路肩寬度。
這里的路肩所指的是盡管鋪裝的硬路肩。路肩寬度對高交通流量的影響十分明顯,如果AADT超過2000輛/天,很窄的路肩相較于理想的路肩,有關事故發生的概率增加50%。如果AADT小于400輛/天,有關事故發生的概率增加15%[22]。AADT值在100~400輛/天之間時,ΔAF采用插值法確定。
⑧寬路窄橋。
國內外研究表明[23],橋梁自身的寬度與交通事故率的關系并不大,而橋梁與道路寬度的差值卻與交通事故率有很大的關系,根據統計資料,當道路寬度大于橋梁寬度時,相對交通事故率急劇增加,如表2所示。
將上文所述的事故風險相對增加量進行匯總(見表3)。
(4)計算道路安全審查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子(RSI PA)。
4.2.2 設計一致性評價
設計一致性評估安全模塊定義了三個設計等級:不好,一般,好。本安全模塊結合了兩個安全標準,見表4。
標準一: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的偏差值。運行速度是在特定路段上,在干燥、潮濕的條件下,85%的駕駛員行車不會超過的行駛速度,簡稱V85。通常選用在速度累計分布曲線上的第85%百分位點的車輛行駛速度作為運行速度V85。
標準二:相鄰路段間運行速度V85的偏差值。
安全評價模塊,好的設計等級對應的權重因子為“+1”,一般設計等級對應的權重因子為“0”,不好的設計等級對應的權重因子為“-1”。對每個路段多次測速得到的結果進行處理得到V85,處理方法參考文獻[18],當x≥0.5設計等級是好的,幾何設計元素分數()等于0;如果-0.5
事故的嚴重程度作為衡量嚴重事故(傷害或致命)在事故總數的比例。有兩個因素被認為是顯著名的:一個是運行速度,另一個是路側的危險。
5 結語
本文通過對改擴建后低等級公路道路條件特征變化分析和安全特征變化分析,從定性角度分析低等級公路改擴建給車輛運行帶來的變化,并研究道路安全特征的改變及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以云南省內若干條新建或改擴建多車道低等級公路運營初期階段收集的交通運行、事故數據為基礎,運用統計分析和因果聯系等方法,對低等級公路運營初期階段的交通運行特征、交通事故特征進行科學分析和嚴密推理,進而推斷運營初期階段低等級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問題和影響因素。對比不同評價方法的適用性,選擇了安全審查與設計一致性相結合的危險指數評價法進行評價,并在云南省改擴建低等級公路安全特征分析的基礎上,選取了相應的評價指標。本文進一步研究的重點是對安全評價結果進行分級處理,并給出相應等級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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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前言
據統計,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視錯覺引起的事故占36.8%以上的比例。雖然每人都具有視知覺能力,但由于處境以及生活經驗、興趣愛好等不同,不同人對于同一視覺住處的加工和解釋可能有所不同,因而產生出不同的視知覺。當這些加入主觀判斷的自覺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就產生強烈的錯覺。在行車過程中,駕駛員受到生理、心理、身體條件及道路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常常會產生相關錯覺,導致錯誤操作而造成險情。道路交通中如能利用這種錯覺,有針對性地改善交通標志及標線,就能有效控制車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2 視錯覺形成要素
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產生錯覺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主、客觀兩方面。主觀方面主要包括駕駛員的經驗以及駕駛員的情緒因素。客觀方面主要有[24]:
①外界客觀環境與事物的變化。外界客觀環境、事物已經變化了,駕駛員仍用原來的感知習慣去判斷,從而產生錯覺。
②駕駛員的感知特性。由于駕駛員的感知是在運動中進行的,很容易將外面靜止的物體看成是運動的,有時也誤認為一些運動的事物是靜止的。
③事物的某些客觀屬性和透視特征。如同樣的物體,離得較近的,就覺得大些;垂直線與水平線是等長的,卻覺得垂直線比水平線長些。
錯覺往往不是由某種因素單獨作用引發的,大多數情況下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錯覺是不可能消除的,設計人員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減少不良錯覺的影響程度,甚至合理利用錯覺營造有利于行車安全的環境。
3 視錯覺減速標線原理
錯覺減速標線基于視覺特性原理,通過一系列特殊圖形的標示,使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產生自身車速快于實際車速、車道逐漸變窄、路面或路側存在障礙物等錯覺而誘導其降低車速,從而起到保障交通安全的作用效果。與強制性限速設施相比,視錯覺減速標線具有主動誘導駕駛員降速的功能,更容易被駕駛員接受,其造價低,無顛簸,對車體無損害,噪音輕,尤其在環境復雜路段,是綜合效果優異的車速控制措施。
4 視錯覺減速標線優點
與其他控速設施相比,視錯覺減速標線充分利用了人的視覺特性,讓超速行駛的駕駛員能夠主動、舒緩地減速、對車體無損害并且無噪聲污染,是一種人性化的減速設施。另外,設置視錯覺減速標線不需要較大面積、長時間施工,對正常的交通秩序影響小,更重要的是它不會嚴重破壞路面,可節省公路維修及養護資金,也避免了可能帶來的公路病害,具有可觀的社會經濟效益。
在國外特別是一些交通發達國家,無論是在高速公路、國道、地方道路還是城市道路,視錯覺減速標線都得到了廣泛應用,對保障交通安全發揮了較大作用。
5 結語
視錯覺的產生相當普遍地存在于我們生活中,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視錯覺而引起的事故占36.8%以上的比例。
了解和掌握駕駛員在行車中產生各種錯覺的特點規律和影響是很有必要的,我們掌握錯覺的機理,在道路交通中有效地利用這種視錯覺,針對性地對道路限速標識措施作出改善,就可以幫助人們遵守路面秩序,控制車速,可以更好的為交通安全服務,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參考文獻
依據如上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即12.2萬元內予以賠付:(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不足部分,則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在第七十六條只規定了一種免賠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無任何拒賠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賠事項上明顯存在沖突,在司法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以承包車輛的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或車輛的臨時牌照過期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擴大自己的免賠權利,而無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其最終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一致。
伴隨著我國機動車的擁有量突飛猛進,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率也持續攀升。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現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家庭貧困。因此,我國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給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進政府履行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根據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國家通過交強險制度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我們不能簡單、機械的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把該條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要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的命脈, 是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基礎設施, 它的進步與變革直接關系到生產力的發展與變化。現代交通運輸中,公路以其機動、靈活、迅速、連續、直達等優勢, 使其在客貨周轉量的比重上越來越大。特別是近年來, 隨著高速公路的修建, 從根本上保證了公路運輸的快捷、安全、舒適, 這就使公路運輸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比重逐漸增大, 甚至開始起著主導作用。
公路運輸經營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組織在科學理論指導下, 依據有關規定對人、車、路、環境和信息等基本要素進行服務、協調、規劃、組織、評估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要實現公路運輸的最大經濟效益,公路運輸中的經營管理及其重要,是提高公路運輸效益的重要途徑。
1.公路運輸經營管理狀況
近年來, 我國公路運輸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是,目前我國公路運輸管理尚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免費論文參考網。
1.1 管理觀念落后, 阻礙了管理效益的發揮
一些地方對“管養結合, 綜合管理, 預防為主, 依法制路”的路政管理原則理解不夠, 還或多或少存在“重建輕養”、“重建輕管”的思想, 在政策上、資金上、人力上對運營管理的投入不夠, 在管理設施上開發不足, 使一些管理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阻礙了管理效益的發揮。
1.2 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發證管理不利以及公民安全意識淡薄
當前, 由于種種原因, 我國在駕駛員培訓和發證管理方面比較混亂, 駕駛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 許多駕駛員業務素質低下, 缺乏安全意識, 駕駛技術低劣。駕駛員隊伍素質不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大隱患。
此外, 社會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普遍偏低, 不遵守交通規則, 是誘發交通事故的潛在因素。如違章橫向穿越公路、闖紅燈、越道行駛的行人屢見不鮮, 乘車旅客隨身攜帶易爆易燃物品、在車廂內吸煙等違章現象也極為普遍,而這些都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1.3 目前車輛嚴重超載已成為嚴重危害國家公路設施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突出問題
從全國情況看,一是超載違章在交通違章行為中占較大比例; 二是超載現象非常普遍, 幾乎所有公路貨運機動車都有不同程度的超載, 客運車輛超載主要集中在春運期間。此外,一些本已報廢的車輛重新領牌投入使用, 以及特大噸位車輛數量的增多,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1.4 交通安全設施不齊備,裝備落后
應用于公路的交通管理科技含量較低,沒有將適應現代化的監控、報警、通信設施投入公路運輸管理中,制約了我國公路運輸管理體系的發展。
1.5 客貨分類管理措施不利,造成貨車事故數占總的事故數中比例非常高
貨車的事故率非常高,在駕駛過程中無論是人、車還是路都存在著很多的安全隱患。通過分析還發現, 載重車輛事故是公路運輸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
2.加強公路運輸經營管理的措施
公路運輸管理的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安全、暢通的行車標準。只有科學地調整公路上一系列現代化的管理系統, 集中、統一、高效地進行交通管理,按有關規則和要求, 合理地引導、限制和組織交通流, 才能保證公路運輸的安全、方便、經濟, 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針對當前我國公路運輸安全管理狀況,特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2.1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治理道路“三超”問題。目前道路“三超”問題普遍存在,危害極大。
相關部門應從運輸價格、運輸市場的監管、道路運輸的監管等方面入手, 制定一部涵蓋面更寬、綜合性更強的管理規定,要求各部門共同遵守,各司其職,從治本上解決“三超”問題。
2.2 在加大對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的同時,加快對危險路段的治理改造。
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投資力度和政策傾斜, 不斷提高公路技術等級和路網整體服務水平, 并加快對危險路段的治理改造, 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 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提供硬件條件。
2.3 排除行車干擾因素,加強交通運營管理,改善公路的交通條件
針對目前公路運輸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2.3.1對貨車的管理
在對貨車的管理中,首要任務是完善車輛裝載的有關法規,嚴格限制車輛超載。另外,還應對貨車的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檢修, 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大型貨車要堅決予以強制報廢,達不到要求的車輛嚴格限制上路。
2.3.2對危險品運輸的管理
危險品的運輸不同于普通貨物運輸,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很嚴重,危害性極大。公路的交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危險品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禁止不具備上路條件和車況不良的車輛上路,惡劣天氣應特別注意禁止危險品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為危險品車輛準備專用泊位,使其與其他車輛保持一定間距。
2.3.3加強對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免費論文參考網。
提高駕駛員培訓的質量,嚴格發照。同時,在全社會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大眾的交通安全意識, 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3.4在各級地方政府的領導下, 組織各有關部門, 對公路上的違章建筑以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等違章行為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 保證公路正常運營,提供良好的交通環境。
3.結語
隨著我國公路網的逐步完善, 為廣大的公路運輸用戶提供一個安全、快速、舒適的營運環境這個目標使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責任也將會越來越大。免費論文參考網。只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才能不斷提高我國公路運輸的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公路運輸的最大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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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道路交通安全的概念應用到互通式立交方案分析中,結合榆林—陜蒙界高速公路小壕兔立交實例,借鑒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對互通式立交的定位、間距、選型、匝道線形、匝道端部、標志標線、景觀設計、照明設施等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力求對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車輛行駛安全性做出較全面的分析,盡可能達到降低立交范圍內交通事故率,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目的,使高速公路轉線設施的運營服務水平得到最好的發揮,最終提高整條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及服務水平。
關鍵詞
安全
匝道
互通式立交
高速公路
目
錄
1、緒論 1
略……
2、高速公路立交前期規劃安全分析 9
略……
3、匝道行車安全性分析 14
略……
4、附屬設施安全性分析 36
略……
結論 47
致謝 48
主要參考文獻 49
:40000多字
有中英文摘要、目錄、大量圖表、參考文獻
400元
另有:開題報告表(1000字)
論文簡本(1900字)
論文關鍵詞 夜間行車 遠光燈 機動車 民事賠償
處在風險社會,更多的體現為“人化”的風險,風險的構成已由最初的自然風險占主導逐漸變為人為的不確定性風險占主導。這些“人為” 風險雖然帶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但同時為社會發展所不可或缺,否則將會造成無法估量的社會損失。因此,人類既具有冒險精神,更有尋求安全的本能,通過法律制度的創建就為這兩種價值取向規制了框架。國家將公眾比較關注的風險納入自己的視野,并以法律的方式作出明確的禁止。面對層出不窮的各式風險,法律要作出新的闡釋以適應這種風險的發生。
隨著機動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勢日趨嚴峻。如何有效地減少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及減輕事故嚴重程度,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之一。
近年來,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的問題就十分顯著。2011年,我國發生在夜間的交通事故中,與濫用遠光燈有關的就占到30%到40%。 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危害,不止會造成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慘劇,亦會造成機動車間相向相撞或追尾的事故發生。
一、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事故分析
機動車駕駛者在對向遠光燈的影響下,會出現半秒鐘視覺失明,正前方出現視覺盲區。在這半秒鐘的時間內,行人出現,機動車駕駛者來不及采取措施。事故最終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而行人在橫穿馬路時未按交通規則行走于斑馬線。而肇事機動車駕駛者沒有減速。因此,雙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都有責任。對向機動車濫用遠光燈,致使行人被光暈掩蓋,對向機動車駕駛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濫用遠光燈機動車駕駛者類型
一類是剛開車的“新手”,他們所在駕校往往忽略了一些細節的培訓,其中就包括遠光燈和近光燈的變換問題。再加上買了新車就上路,新手根本弄不明白近光燈和遠光燈的區別。第二類機動車駕駛者可能是部分“炫耀”,部分是高檔車主,高檔車的車燈一般都比較亮,因此格外晃眼。第三類機動車駕駛者就是大貨車司機,這類車車身龐大,為了更好的視線,往往會一直開著遠光燈。
(二)機動車駕駛者行為分析
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上,或者說事故發生責任承擔上,比起其他客觀條件本身,機動車駕駛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更多責任。機動車駕駛者的駕駛情況取決于很多方面。首先,駕駛技術的高低。其次,駕駛時,精神狀態是否良好,是高興、難過、飲酒或酗酒都會影響駕駛。
此外,其他機動車相對于機動車駕駛者而言就屬于環境特征,是外部因素。不良光線條件不利于機動車駕駛者對周圍交通環境的正常感知和及時反應。
(三) 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事故原因分析
影響機動車駕駛者的對向車的耀眼的遠光燈成為了他撞人的直接原因。但根據我國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例等的規定,出現車距極近開遠光燈的對向車,機動車駕駛者應該減速慢行、靠邊停車,其違反了相關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例等的規定,主觀上具有過失。如此一來,對向與機動車駕駛人會車的開遠光燈的一方駕駛者,也具有某種意義上的間接危害。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開啟遠光燈,對對向機動車造成視覺盲點,易相撞,發生車禍。對隨其后的機動車亦是如此。
(四)夜間行車遠光燈違法行為取證難度大
一線交警表示:“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是一種稍縱即逝的違法行為,當我們把車子攔下來,駕駛員只要輕輕一撥,就改變了燈光模式,所以取證很難。并且使用遠光燈只有人工確認進行處罰,不像闖紅燈、超速一樣能通過電子探頭實現,給執法帶來了一定難度。” “主要是導致取證時比較困難,也不會將一輛正常行駛的車高速叫停來查違規開遠光燈,一旦發生事故,責任也很難界定。除非駕駛員自己承認。”
二、由于遠光燈的不當使用造成交通事故,開啟遠光燈一方機動車主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第2款,第48條第5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第2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條的第2款可以看出,當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造成“車撞人”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主要還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根據實踐案例來看,對向車遠光燈的機動車駕駛者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單純讓肇事機動車駕駛者獨力承擔對非機動的行人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顯失公平。也不利于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機動車進行規制。
(二)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上也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歸責原則處理。但由于第76條的設定本身過于疏漏。沒有針對夜間行車遠光燈會車的相關法律規則原則的規定。道路機動車駕駛者的非職業化,幾乎人人都可稱為機動車駕駛者,于是法律的作用更加重要。
(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通則》第10條,第11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四)由于遠光燈的不當使用造成交通事故,開啟遠光燈一方機動車主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上述取證難的問題——“取證時比較困難,也不會將一輛正常行駛的車高速叫停來查違規開遠光燈,一旦發生事故,責任也很難界定。除非駕駛員自己承認。”發生交通事故更是轉瞬的事情,大家關注點都在交通事故上,在肇事者身上。開啟遠光燈的機動車駕駛者卻很少被關注,哪怕被關注,攝像頭也不一定抓拍到他,哪怕抓拍到他,也很難定開啟遠光燈一方機動車駕駛者的責任。
假設抓到了開啟遠光燈的機動車駕駛者,同時取得了開啟遠光燈是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誘因。依據民法通則,此時,開啟遠光燈一方機動車駕駛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為開啟遠光燈一方機動車駕駛者與肇事機動車駕駛者可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按份責任。
根據共同責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共同責任又可以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共同責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額各自承擔責任。 開啟遠光燈一方的機動車駕駛者無疑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可依。依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開啟遠光燈的一方機動車與肇事機動車可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且應當承擔小部分責任。
雖然,獨立從一方機動車濫用遠光燈,就讓其承擔責任,表面看起來是輕罪重罰。但是整個法律體系如階梯狀伸展開來,首先由民法調整輕微的民事損害,然后行政法更加強制,刑法是用國家暴力引導規范人們的行為。所以,這三部法律具有內在融合性。當情況發生巨大變化,本來由民法調整的行為,需要上升到行政法的強度,甚至刑法的領域也是合理的。更何況,民事責任承擔,簡言之,民事賠償是對他方經濟的補償,同時也是對己方的違規行為的警戒,本無可厚非。
二、輿論關注發揮多種媒體的宣傳作用
(一)廣播電視等有聲媒體。電視媒體應緊緊圍繞活動主題推出專題節目,采取嘉賓訪談、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識等方式,闡述汽車社會弘揚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倡導、呼吁部門依法盡職,人人遵規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點選題包括:公安機關酒駕整治實踐,實現了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環節有機銜接,為法治社會建設帶來諸多啟示。曝光嚴重違法行為,如客貨車、危化車“三超一疲勞”等違法行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