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執法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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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執法論文

篇(1)

從解剖學角度來看,很多人認為鋼琴彈奏出的優美音效是來自于演奏者的天賦,例如手指短小的人可以利用重量補充對抗沖力加以調節,這對于演奏響亮的音效有著長手指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鋼琴教學中如果教師注重對鋼琴學習者指法的教學,是完全可以克服學習者不良的先天條件的。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對學習者指尖的巧妙使用加以指導,幫助學習者利用指尖傳遞出第一關節所獲取的動力,這樣便可以將手臂的重量自然地傳遞到琴鍵上,與此同時指尖的靈活運用對彈奏的速度、節奏和力度的變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這就要求學習者在彈奏時利用手指的第一指骨對指尖加以支配,以此保證手指的第一關節在力度上和揮動幅度上都能夠達到準確效果,從而對彈奏出優美音效產生一定作用。其次,在鋼琴教學中教師注重對學習者手指姿勢的教學也有利于音效的調節。一般來說手指姿勢是隨著黑白鍵的排列不同而發生變化,在不同樂句中手指在黑白鍵上的伸屈程度不同都會產生不同效果的音效。例如,在手指深程度彎曲時應該用指尖觸碰琴鍵,這樣才能最佳音效,而在手指伸直狀態下,應用第一指骨的指肚觸碰琴鍵,并且不能出現附加動作??傊?,這種積極地手指工作,在教師詳細和耐心指導下,學習者巧妙的應用中能夠達到異常良好的音效。

(二)指法教學有助于重心轉移和手臂配合

在鋼琴教學中,教師要想培養學習者靈活運用手指和保證學習者在彈奏時手掌自然,緊縮自如,還應對學習者手指的重心加以控制,這就需要對學習者指法加以深入指導和教學。相比較而言,彈奏時借助指法轉移手的重心是一種較為簡單的方法,一般來說在和弦中使用中指和無名指對手的重心進行轉移是人們所熟悉和常用的方法。除此之外,手臂的配合與指法的合理運用是密切聯系的。在鋼琴教學中強化對學習者指法的教學,幫助學習者科學、合理使用指法,不僅可以使手臂自由揮動,也可以促使彈奏著彈奏出來的音不含雜音,從而使音效純凈透明。

二、鋼琴教學中指法的教學方法

(一)利用手指的特征強化鍛煉

在鋼琴彈奏中,手指作為影響彈奏音效最敏感的部位,不同的手指力度和速度對其音效都會產生直接影響。手指長度不同對觸碰琴鍵的力度也是不一樣的。大拇指與其他手指的長度和方向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彈奏過程中很難與其他手指保持良好的協調性;而食指相對來說則是動作緩慢和具有惰性的手指,因此在重復彈奏時食指是不適合重復同一動作的,而在演奏快速樂句時則以其較好的控制力則可以發揮其他手指無法替代的效果;一般人的中指是所有手指中最長的,也可以說在彈奏鋼琴時中指處在最佳的位置,具有非常好的控制觸鍵和音色的作用,但是其敏感度卻相對較差,在反應上遠遠不如食指。無名指作為生理限制最為明顯的手指,與三指相連,嚴重缺乏獨立性,因此在指法教學中應對其加以獨特訓練,重點訓練器觸鍵速度和力度及其獨立性。小指作為所有手指中最短小的手指,在彈奏鋼琴中卻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演奏八度時必須使用小指的支撐。教師在指法教學中讓學習者充分了解和熟悉了手指的作用和特征之后,便可以有目的的進行強化訓練,除此之外,針對不同手指的弱勢,還需要有針對性的設計相應復雜的指法訓練方法。

(二)對指法加以科學、合理分配

音樂家在音樂創作中都是遵循一定的音與音、句與句的安排規律的,而鋼琴彈奏著則需要在彈奏過程中有意識的選擇相應的指法來配合音樂的創作。教師在鋼琴教學中的指法教學時,應首先讓學生了解不同時代的鋼琴樂曲有著不同特點,那么在彈奏時應該注意不同時代的鋼琴曲所使用的指法也是有所區別的。其次教師自身應明確正確的指法并不是只有一種,彈奏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手指特征在彈奏時改變指法,但是改變不宜過大,教師也可以在教學過程中根據學習者的手指特征對其指法加以適當指導和調整,使每一位彈奏著都能夠根據手指的特征和樂曲的需要合理分配手指。最后,學習者在學習和彈奏一首新的作品和樂曲時,為了保證樂曲所傳達的內容能夠準確和最佳狀態傳達出來,應嚴格按照樂譜上規定的指法規律進行彈奏,針對特別情況,也可對其加以適當改動。

篇(2)

公民因建筑物上拋擲之物遭受損害,如其能確定真正的拋擲者,此時僅構成一般的侵權責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拋擲人對自己的過錯的拋擲行為負責,這在法律上應無疑問。但受害人在途經建筑物旁時,一般不會料到自己會遭此飛來橫禍,因而在受損害之前大多不會也可能對其將來所受的損害來自何方預先作出判斷;而在遭受損害之后,又因被砸傷、致殘,或張皇失措,或神志不清,在導致死亡的場合更是不可能對拋擲物來自何處進行舉證,而真正的拋擲者也多半不會主動承認自己是真正的加害人。問題因此而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幾點:第一,若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根據通常的法律情感,總覺對其不公;若由相關業主為個別業主的不負責任的行為而“買單”,則一者無異于是對真正行為人的放任,二者對絕大部分業主來說也不公平。從價值判斷上看,究竟應在此二者間作何權衡?第二,從請求權基礎上看,受害人究竟應以何種理由為根據來判決相關業主承擔責任?有認為可基于共同危險行為,有認為可基于建筑物責任,有認為可基于公平責任,或者,有觀點干脆認為這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責任問題。這時又涉及如何處理價值判斷(受害人保護)與法律邏輯的問題。

筆者以為,上述問題雖相互交織,但最終可歸于這樣的問題:對拋擲物責任,法律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則只是一個如何解釋的問題;若無規定,則可否經由漏洞補充而獲得較為妥當的結論?找法的過程大體是一個遵從法律邏輯的過程,而解釋或漏洞補充則主要涉及價值判斷。那么,拋擲物責任在現行法中有無明文規定,現行理論能否對其進行解釋?

二、拋擲物責任與現行法[2]

如前所述,若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所謂的“拋擲物責任”僅是一個一般侵權的問題,沒有任何特殊之處。而本案所討論的“拋擲物責任”的特殊性正在于,受害人很難或者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即拋擲人。這里的“很難或不能”是以特定時空環境中的當事人的一般能力為判斷標準的,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為預設前提的。極端地說,任何事情都是可以查明的,不存在“不能”的問題;且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偵察手段的日益先進,在窮盡可能的手段之前,很難說某一個案子就是“很難查明”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案件因其一般僅涉及私人利益,大多不會也不應導致公權力的干預,因而舉證能力應以特定時空環境中的當事人的一般能力為準,而不能以全知全能、無所不能的“上帝”的能力為準。之所以說這里的“很難或不能”以“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為前提,是因為若法律無需原告舉證證明加害人,而逕行根據損害事實予以推定,則根本不存在“很難或不能”的問題。如何判斷“很難或不能”確定行為人?是由受害人舉證達一定程度而確定,還是法律基于拋擲物責任的這一特點,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在法律上采取舉證責任的倒置?當然,不論如何,這都屬于立法對策問題,與拋擲物責任本身的特點不能等同。

從無法確定真正的行為人這一點上看,拋擲物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有相同之處,這是否構成類推使用共同危險責任的理由?本案判決顯然遵循了此種邏輯。但嚴格來說,二者是不同的。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是確定的,不確定的是真正的行為人。如在數人在一起放煙花爆竹,不知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的場合,參與危險行為的人,即放煙花爆竹者是確定的,只是不能確定究竟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但在拋擲物責任場合,行為人一般只有一個,真正的行為人也只有一個,其他被判決課與責任的業主根本沒有實施任何危險行為,在本案中,他們與真正行為人的關聯性也許僅在于他們與該行為人住在同一樓層或住在一棟樓的同一側。所以,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依據責令其他業主承擔責任并不妥當。至于是否可類推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法理,值得研究,下文將予詳述,此處暫從略。

另一種與拋擲物責任可能有關聯的責任形式是建筑物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苯ㄖ镓熑问且环N古老的侵權責任形態,關于其性質及適用范圍,各國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對《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學者的理解學者也不一致,其原因在于:按照對法條的字面的理解,只能得出一般過錯推定的結論;而根據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依據法理,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也許更為合理。但撇開這些爭論不談,至少從理論上看,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第一,就性質來看,建筑物責任屬作為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一種,學說上認為其屬于嚴格責任;而拋擲物責任雖然真正行為人不明,但這不能否定其屬于“行為”致人損害責任的性質。[3]第二,建筑物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確定的,他或者是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而拋擲物責任的真正行為人在法律上則很難確定。第三,建筑物責任中的“物件”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附屬于建筑物并與其密不可分的擱置物、懸掛物;而拋擲物責任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屬部分,其范圍極為廣泛,理論上說,可以是任何物件。但也不排除二者重合的情形,如一塊磚頭,既可能構成建筑物責任中的“物件”,也可能構成拋擲物責任中的“拋擲物”,此時對二者作出區分就顯得尤其必要。在此情況下,所謂的行為責任與物件責任的區分恐怕僅具有理論的意義,而真正具有實踐意義的是看能否確定責任主體,不論是行為主體還是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筆者以為,實踐中可以從建筑物所有權的歸屬角度進行判斷:若該建筑物屬于區分所有的建筑,又缺乏明確的管理者,此時既很難找到真正行為人,又找不到可以承擔責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則不能根據建筑物責任來處理。相反,即便找不到真正的行為人,但若該棟建筑物屬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歸同一管理者管理時,可以按照建筑物責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即便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不是真正的行為人(在可以證明拋自擲物系來某層或某幾層,而該層或幾層又同屬一人所有或管理時,亦同)。

綜上,拋擲物與共同危險責任并不相同,拋擲物雖然與建筑物責任從理論上說涇渭分明,但從實踐上看,筆者以為,部分拋擲物責任可以根據建筑物責任的規則解決。除此之外,建筑物責任在現行法及理論上還沒有明確的規則或理論對其加以規制或闡述,這也許是與現代社會高層建筑普遍化以及與其密不可分的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普遍化密切相關的。

三類推:在價值與邏輯之間

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一定的案件事實,需要確定大前提,即確定將要適用的法律,其結果無非是或者找到了可資使用的法律,或者法無明文。在前者場合,該法律或者可以直接適用,此時對其用語的解釋僅涉及狹義的法律解釋;或者若適用該法律會帶來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后果,此時雖有條文,仍與后者情形一樣,存在法律漏洞,需要進行漏洞補充,即造法。狹義解釋與漏洞補充的區別就在于法律是否具有直接的可適用性以及對其用語的解釋是否在其“射程”范圍內。由于現行法缺乏對拋擲物責任的規制,所以對法官來說,此時存在如何進行漏洞補充的問題。

在眾多的漏洞補充方法中,首先被提及的是類推適用。在拋擲物責任場合,爭議也在于是否可以類推使用共同危險責任的規則?!邦愅七m用是指將法律明文之規定,適用到非該法律規定所直接加以規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與該規定所明文規定者情形相同之案型?!盵4]其所依據的是“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這里所謂的“相同”是指二者在實質的規范意旨上的相同,而非次要部分的相同。那么,拋擲物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之間是否具有實質的相同性呢?筆者以為,法律之所以在共同危險場合課與所有的危險參與人以連帶責任,價值上固然是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但真正的原因恐怕還在于:行為人參與危險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其是有“過錯”的,此時對危險行為人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加上相比于受害人,危險行為人可能更清楚真正行為人的是誰,因為他們自己是危險的制造者。正因為如此,在共同危險行為場合,法律推定所有的危險行為人負連帶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真正的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絕非僅基于受害人的保護,它是在綜合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之后所作出的一種制度設計。

應予指出的是,法律不應無故地讓行為人承擔責任,否則動輒得咎,人們將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后果,因而將無任何行為自由可言。近代以來的過錯責任在糾正這一弊端上其進路都是一致的:在一般侵權場合,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以其有過錯為必要,而過錯必以義務的違反、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必要,雖然在過錯的內涵上有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的分歧,在過錯與違法性的關系問題上也未盡相同。[5]但在拋擲物責任中,其他被課與責任的業主雖然并不能逃脫嫌疑,但很難說他們是有過錯的,因為他們并未實施任何不當行為。如果非要說他們有過錯的話,他們的過錯也許僅在于,他們與某一個如此不負責任的鄰居住在同一棟或者同一層樓的同一側,而更為糟糕的是,連他們自己都不知道這個粗心甚至是素質低下的鄰居是誰。進一步說,在事發之前,即便其他業主知道自己的鄰居是素質很差的鄰居,他們也不享有任何禁止該鄰居亂扔拋擲物的權利,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防免的可能性。當然,如果事前某一主體有義務禁止業主亂扔拋擲物,則在發生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場合,可以認為該主體未盡對他人的保護義務,受害人可以此為由對其提出賠償請求,此時不存在拋擲物責任的適用問題。也就是說,拋擲物責任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意味著受害人不能向一個明確的、單一的主體來提出賠償請求,且業主之間相互不具有監督、制約的可能性。

漏洞補充勢必涉及法律價值與邏輯的協調問題。對法律漏洞的補充不能不顧及法律的價值,因而補充法律漏洞的過程也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衡量的過程。但法律的價值不是外在于法律體系的,因為概念本身就承載、儲存著價值,所以不能將基于概念而進行的演繹視為“純邏輯”的演繹過程。但是過分注重外在概念的推演,而忽視概念所承載的規范功能,可能會導致概念的“自價值剝離”,[6]從而產生與立法者預期目的相反的結果,這就是概念法學之所以被詬病的根源,所以有了所謂的利益法學、目的法學對其的糾正。但這種糾正應理解為是一種辨正的否定,而非全盤否定,也就是說,是在注重法律的邏輯體系的基礎上,盡可能結合法律的精神或價值來解釋或適用法律。這就意味著,價值判斷是內在于概念體系的,某種價值也只有當它能與某種邏輯結合,融于既有的概念體系之中時,才能獲得真正的認可,具有生命力,狹義的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概莫能外。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例,法律保護受害人的政策當然是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價值上的根源,但光有此還不夠,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雞蛋”,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具有可歸責性,那么為什么是要共同危險行為人而不是其他人承擔責任呢?

這就有必要進一步探究作為損害賠償法的基礎的原理。某人遭受了損害,為什么要他人為其承擔損害?在這里,首先需要樹立這樣的觀念:在侵權法上,撇開社會救濟、國家福利的考慮,原則上人們需自擔風險,而將所受損害移轉給他人是自擔風險原則的例外。也就是說,在侵權法上,并不是每一種損害都是可以獲得救濟的,尤其是并不是每一種損害都可以請求(特定的)他人給予賠償的。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法律規定了侵權法的構成要件,并原則上要求受害人對其予以舉證,只有在侵權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且受害人能夠舉證時,才能對侵權人施加某種民事責任。此時,損害的移轉,是因為侵權人具有可歸責性。在一般侵權行為場合,此種可歸責性是過錯;在危險責任場合,此種可歸責性是責任人對危險的可控制性或從危險中獲利。共同危險行為場合,基于對共同危險行為的不同的認識,或可認為參與危險行為即可推定為有過失;或可從危險責任的角度加以解釋,但這都不影響可歸責性本身的存在。這樣,侵權法的價值在可歸責性中獲得了邏輯上的合理性。但在拋擲物責任場合,對其他業主課與民事責任,其邏輯依據不足,難以令人信服,理由已如前述。

讓我們進一步檢討存在于我們頭腦中的所謂“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性理念。通說認為,隨著近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化,民法越來越注重對公平正義的維護,更加注重實質正義,注重對弱者的保護。在侵權法領域,出現了諸如過錯客觀化、過錯推定或嚴格責任、公平責任等現象,這一切都是基于“受害者往往是弱者”的基本認識,體現了“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政策。上述說法誠為有理,但需要明確的是,“優先保護受害人”不是絕對的、不需條件的。如前所述,將受害人的損害移轉給他人是自擔責任的例外,因而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具備可歸責性為前提,“優先保護受害人”的說法即便可以成立,也不過是意味著移轉責任的可歸責性要件的放松而非徹底放棄,過錯的客觀化、危險責任的出現無不體現了這一點??陀^過錯相比于主觀過錯,雖然更利于受害人舉證,但它并沒有從根本上否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在危險責任場合,對行為人的道德責難性雖然已經淡化甚至淡出,而對受害人補償的成分更強,但這也決非意味著對責任人可歸責性的放棄??傊?,只要承認移轉責任(即由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作為自擔責任的例外情形存在的,那么“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再強調也不過是自擔責任原則所體現的行為自由價值的例外情形,是第二位的價值。質言之,如果說“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體現的是實質正義,自擔責任所體現的是行為自由、形式正義,那么實質正義只有在其是作為形式正義的揚棄的場合,才具有合理性,才是可以理解的。而揚棄本身意味著“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本身并非侵權法的基石,行為自由本身才是更為基本的。

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分擔。責任保險制度雖促進了嚴格責任的產生,[7]但能否說責任保險決定了嚴格責任的產生,從而得出“侵權行為法的危險分擔法趨勢”的結論?不可!且不談此種所謂的趨勢對傳統的一般侵權行為是否適用,即便是通說所謂的基于危險分擔機能而產生的危險責任,依王澤鑒先生的論述,也只有在“內部化”后才能分散損害,而內部化的依據何在?還是可歸責性的問題!雖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損害在事后能否加以分擔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從邏輯上看,決定從事危險作業的企業承擔嚴格責任的依據仍是其具有可歸責性,因而損害移轉功能在嚴格責任場合也并沒有被損害分散功能替代。至于第二步的所謂的轉嫁功能,筆者未作深究,但此種轉嫁是必然與危險責任相連還是僅與企業作為責任主體相連,以及轉嫁是否真的存在,筆者仍持懷疑態度,鑒于本文主旨,不予詳述。總之,危險分擔較之于損害移轉是第二位的、補充性的,因而所謂的“侵權行為法的危險分擔法趨勢”是不存在的。在拋擲物責任場合,首先仍要從可歸責性的角度尋求可歸責的責任人,而不能徑行去尋找危險分擔人。有人或許會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例加以反駁,但在此場合,已如前述,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存在可歸責性的,其責任的承擔是可歸責性與責任分擔共同作用的結果,決非僅是危險分擔作用的結果。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法律上的價值只有內化為某種邏輯后,才具有正當性。與此相對,也只有從邏輯體系的角度著眼,才能得出正確的價值判斷,切忌想當然的進行判斷。

四:關于公平責任的思考:代結語

雖然無法為拋擲物責任尋求一個合理的邏輯起點,但同情弱者的樸素的法律良知與情感,自覺或不知覺地在驅使著我們的民眾以及部分法官、學者,使其基于公平的理念作出了由相關可疑業主承擔責任的判斷,此時,其理論依據是所謂的公平責任。對此,我們不禁要問,在侵權責任中,是否存在外在于可歸責性的一個獨立的公平責任?毫無疑問,法律應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不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甚至不能說是真正的法律。但如前所述,良好的立法,必定是價值與邏輯的結合,價值借邏輯獲得體現,也就是說,公平正義的理念借助于具體條文而得以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導致責任移轉的只有可歸責性,責任人具有過錯或控制危險或從危險中獲利具有可歸責性大體應無疑問,但在所謂的公平責任場合,“責任人”并無任何可歸責性,因而令其承擔責任僅僅是出于一種外在于責任移轉邏輯的公平理念。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責任并不是與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相并列的責任,而是基于公平的理念或原則而產生的責任。

篇(3)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侵權法律領域中最具時代特征的沖突形式,因而成為國內法、乃至國際法規范所著重控制和規范的對象。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緊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成為國際合作和協調的主要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產生直接的影響。

本文擬就TRIPs對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構成影響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些粗淺的分析,并就TRIPs與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某些沖突與協調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在侵權的歸責原則方面

在傳統民法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大體上有二大原則:一是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始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通稱為“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將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責任。此一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現代各國普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些受害人難以證明被告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如動物致損和建筑物致損,則采用“過錯推定”,即原告若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負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肇端于近現代的工業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環境污染、核反射以及產品責任等。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和判例。在我國,也存在應該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歧。鄭成思先生在總結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為許多國家所確立,并極力主張放棄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普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TRIPs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歸責原則的概括性規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條文規定了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如:第45條第一款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足夠的損害賠償,來補償由侵權者侵犯其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失,且侵權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第37條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善意侵權”行為規定“不知道所銷售、進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圖設計因素時,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在第44條第一款中,對進口、購買或訂購侵權物品的情況也做了類似規定。另一方面,該協議第45條第二款又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即:“司法當局也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費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時候,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p>

對于TRIPs協議上述規定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從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現狀來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極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險和產品責任等行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一般也認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仍然有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依據。盡管如此,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最重要的特點是“無形”,權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張權利的訴訟中,才能顯示出自己是權利人;權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財產的使用人。而且,與這一特點相聯系,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很困難,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又很容易。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顯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發人們創新或創作的積極性,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適用無過錯原則,則打擊面過寬,容易造成權利人在市場上的壟斷,從而阻礙生產力的進步。另一方面,從TRIPs的現有規定的結構來看,第45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以侵權人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為條件,該規定放在該條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應該是明顯的;第二款則規定在某些“適當的時候”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費用,它不以主觀上是否知情為條件,其適用范圍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從條款的法律性質看,第一款是強制性條款,成員方應在國內法中加以確認;第二款則是一個選擇性條款,成員方不采取這一規則,并不能認為違反了協定。因此,認為TRIPS協議確認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依據是不足的。在筆者看來,結合侵權法的發展現狀、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以及Trips的上述規定,將TRIPs的歸責原則理解為“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主,特定條件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較為合理的,也具有現實的意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要求進行了修改。1992年的《專利法》規定了善意使用原則,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行為。修改后的《專利法》對此作出了限制,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保ǖ?2條)新《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保ǖ?6條)可以看出,這些修改限制了免責事項范圍,在侵權的損害賠償方面,確立了根據主觀有無過錯而區別對待的原則,與TRIPs協議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發侵權”理論引入法律方面

“即發侵權”被認為是對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理論的一種超越?!凹窗l侵權”,英文稱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權活動開始之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某行為很快就會構成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侵犯,或該行為的正常延續必然構成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依法予以。這類可訴行為就是“即發侵權”?!凹窗l侵權”的理論依據在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是“無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財產的所有人那樣,通過占有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開發難而復制易”的特點,它較其它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損失也往往巨大。因此,當今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均明文規定了“即發侵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制,不再僅局限于侵權行開始之時,而是擴展到侵權行為開始之前,即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治,以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TRIPS協議第50條第一款規定,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提出申請,“司法當局有權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發生。(2)制止侵權貨物流入市場,或經海關檢查扣留制止其進口或出口。(3)保護侵權訴訟的證據,即訴訟保全?!备鶕@一規定,WTO的成員應授權司法當局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一是頒發臨時禁令,以制止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這種規定顯然是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的結果。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原來對“即發侵權”并無規定。原則上講,只要侵權未真正開始,權利人即無權訴訟。1992年的《專利法》要求對侵權的認定必須以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條件,強調對已構成侵權行為的處罰,并未對“即發侵權”作出相關規定。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臨時保護,主要依賴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方式,但都不能在之前禁止侵權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時地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增加了訴前的三種臨時措施,包括“訴前禁令”(也即“臨時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其內容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保ā秾@ā返?1條、《商標法》第57、58條、《著作權法》第4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法》第58條、《著作權法》第50條)這樣,經過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協議中的“即發侵權”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擴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完善了臨時保護措施,使得侵權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僅就訴前臨時措施作了規定,而對于在訴訟中發生的當事人請求法院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頒發“禁止令”制度,卻未能作出相應規定,提供訴訟中的保護。而在實踐中,專利案件的審理時間往往較長,權利人在這段時間里仍面臨著持續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脅。

第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方面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由科學技術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國際貿易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知識產權的突出特點在于,它作為智慧財產,要想突破、創造它十分困難;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卻十分容易。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保護,便成為國內法和國際法調整的重點。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也即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該公約第2條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種規定顯然屬于廣義的知識產權。但目前各國立法中,大多采用狹義的、或稱傳統的知識產權,它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等,版權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等。

TRIPS協議所說的知識產權,是特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從貿易的角度出發,TRIPS協議主要突出以下內容:明確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強調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尤其是酒類地理標志的保護;強調對幾乎所有的發明給予專利保護,統一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還突出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第一次納入國際公約的范圍。具體來講,TRIPs協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范圍是:(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產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加入WTO以后,我國立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范圍作了調整,使得我國知識產權權利體系更為完整,其主要的變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利體系。在專利法中,增加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進行“許諾銷售”的行為屬于侵權的規定(第11條);在商標法中,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己注冊的商標擴展到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第13條),以及作出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申請撤銷惡意注冊商標的時間“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別規定(第41條),以及增加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第16條),明確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在著作權法方面,擴大了作品的范圍,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為重要的是,突出加強了對網絡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規定了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以及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規定(第47條第6、7項)等。

第二、在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延伸到“最終用戶”。所謂“最終用戶”,就是計算機軟件的實際使用者。最終用戶侵權,主要是指購買、使用、復制非法軟件,也包括將合法購買的正版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復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種規定突破了以往將計算機軟件盜版主要界定為非法復制的界線,其影響是深遠的。

第三、新增加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過去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從法律上未予以保護。新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根據Trips的要求,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出了三個層次的保護要求:布圖設計本身、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以及含有布圖設計集成電路的物品,包括設備儀器等。這意味著不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圖設計來制造集成電路產品是侵權,利用侵權的集成電路組裝其他產品也是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調整盡管反映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協議的七項權利簡單地取代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它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向國際標準進一步靠攏的體現。

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中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TRIPs只要求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是秘密的、權利人采取了保護措施”這三個條件;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則規定,商業秘密除了以上三個條件之外,還必須是“實用的”,這種保護顯然低于TRIPs的標準,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

四、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方面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判。在民法上,各類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歸結起來,有停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除影響等,其中的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識產權侵權中,由于“損害”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損害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體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權。在實踐中,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計算,因而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額便成為審判機關的一大難題。而如果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解決不好,又會在事實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權活動。

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并不多,大量條款都集中在停止生產、停止侵權銷售活動、銷毀冒牌及盜版產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協議中,多次提及法定賠償額問題。TRIPs執法條款第45條規定,“成員方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边@種“二者并處”,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措施。為了表明懲罰性賠償是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TRIPs還在第45條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認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權活動的較為嚴格的賠償標準,即“支付足以補償因他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賠償金,而且還要“支付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梢?,TRIPs協議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定賠償制度。

我國原來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不完善的。舊《專利法》并未規定損害賠償,新修改的《專利法》吸納了法定賠償制度。該法明確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額,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0條)新《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除了規定損害賠償額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外,還明確規定,前述“因侵權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56條、《著作權法》第48條)??梢钥闯?,以上規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賠償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結語

TRIPS協議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而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又必須依賴于國內法對侵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時,中國已經廣泛地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及時、大幅度的修改,同時加快了對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實踐方面,中國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也已經總體上適用了TRIPS協議的規定,中國法官通過司法實踐完善和豐富了知識產權的侵權理論,高度重視過錯推定原則在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的運用,并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識??梢院敛豢鋸埖卣f,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是最為先進和最為接近國際水平的。

無庸諱言,中國入世后在知識產權的實施方面,如何切實而有效地保護本國和他國的知識產權,仍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還涉及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這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成員,尤其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可能會以中國沒有認真完全地執行或實施TRIPS協議為由,發起針對中國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甚至以訴諸貿易制裁相威脅。對此,我們應該給與足夠的重視并及早研究對策。

但是,筆者認為,在按照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來進行立法和司法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深入透徹地研究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務求使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既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又與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學者在總結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時,尖銳地指出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已經存在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以及保護水平持續攀高的問題。因此,在確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保護范圍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時,仍然需要我們認真理解TRIPS協議對侵權界定的最低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加強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關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現違背公平原則,過高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象,以減少可能出現的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或消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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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篇(4)

1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現狀

在我國,有關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規定。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第107條、第134條、第123條、第130條、第83條等都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相當豐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92條,此外,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在自然資源保護法方面,《森林法》、《草原法》、《土地保護法》中也有相關規定。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規定有: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同樣適用于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3項之規定。

2對現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評價

2.1可取之處

第一,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的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

第三,鑒于環境侵權的復雜性,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訴訟時效作了有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其訴訟時效比普通訴訟時效長1年。

第四,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避免了德國、日本等國家對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割裂開來。

2.2缺陷與不足

第一,關于環境侵權的構成,《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

第二,關于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立法上沒有做出規定。

第三,關于損害賠償范圍與責任承擔的方式方面,立法上對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未作規定,實踐中對因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這與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環境保護潮流不相符合,對受害人來說也不公平。

最后,關于受害人救濟的途徑和保障也存在明顯不足。

3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

3.1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方面

3.1.1刪除環境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在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又明文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刪除《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前提和要件。

3.1.2損害結果的認定不應局限于“現實發生”的損害。由于污染物對人體等的影響是長期緩慢的過程,當在人體中積累的有害物質尚未達到致人損害的程度即未發生損害時,受害者是無法舉出損害事實的證據的。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損害結果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損害則無侵權責任可言,這樣明顯對受害者不公,因此有學者認為,如果在現有科技水平之下,能認定污染物質將在人體內或環境中積累并必將危及人類正常生存條件的,應予以排除危險。

3.1.3在因果關系確定方面:①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靈活運用因果關系推定方法,鑒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不易查明和認定,為了提高受害人求償的成功率,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經驗還不十分豐富,相關理論還不夠深入的情況下,應以平衡社會利益,確保社會正義為價值指導,使用多元化的方法實行因果關系推定。②舉證責任倒置并為受害者舉證提供公力救濟,舉證責任分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涉當事人訴訟命運,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著所排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途徑和規律、致害機理等,而且其工藝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離證據近,容易取證的方便條件,而原告(受害人)卻不易接近證據,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國外立法、司法普遍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規則,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也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仍須進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

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受害者就不需要舉證,受害者仍須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損害事實舉證。當發生污染環境侵權事件時,通過環境、醫學等方面的技術檢測、調查等查明受害狀況和原因,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的保護是極為重要的。

3.2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面

3.2.1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范圍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賠償應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損害:①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②人身潛在損害。③精神損害。④生態損害”考慮到其鑒定、量化的極端困難與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質,一般不宜通過私法途徑給予救濟。

3.2.2細化排除侵害的構成與方式鑒于排除侵害對工商業活動的打擊過大,對其運用應當嚴格慎重,一般只能適用于連續性、反復性及不可恢復性的侵害,且應當進行嚴格的利益衡量,以兼顧產業的發展與公眾權益的保護。環境侵害的排除應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發展和居民健康同良好的環境正當要求之間的利益平衡。在進行侵害排除的利益衡量時,應把居民環境權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為了彌補由于對排除侵害的救濟方式可能對產業發展的不利,有的國家提出了“中間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救濟制度。后來又出現了代替性賠償制度,即用賠償來代替排除侵害。這種不是一概禁止的中間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制度協調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我國的立法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賠償(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制度,以便法院或執行機關通過對有關利益的比較權衡而對各種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靈活運用,從而更好地兼顧各方利益。

3.2.3責任主體具體化現代社會中,環境侵權者尤其是環境污染的致害者大多是企業,在我國環境法中,環境侵權責任方往往被籠統地被定義為“有關責任人員”,“有關單位”。作為致害方的企業往往將環境損害賠償轉移為成本支出,從而削弱了損害賠償的懲戒作用,使企業職工不重視環境保護;同時,也無法將責任落實到人,實際上,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的有關人員也不同,既有可能是侵權單位的領導違法指揮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具體操作人員違規操作所引起的。因此,應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規定,盡可能在法律條文上將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引起侵權方的足夠重視。

3.3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方面在一般情況下,環境侵權的實施者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或經濟集團,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一旦發生重大的工業污染,核泄露事故時,巨額的賠償數額有可能致使侵權者破產或關閉,這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基于此,有必要將個人對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承擔,即環境責任的社會化制度,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3.3.1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對有可能出現侵害方或受害方的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且因果關系復雜的環境侵權,國外如日本、德國設立了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我國應設立這一制度,并可考慮通過征收排污費,環境資源補償費的辦法設立賠償基金,只要發生污染事故,即可由該基金代為賠付,然后再向侵權人追償,其實,我國在某些特定方面也在實行這一制度。

3.3.2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的一種財產保險類別,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優越性在于不僅減輕了侵害人的經濟負擔,而且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在國外,如美國就對有毒物質、廢棄物的處置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此外,歐盟成員中的芬蘭和瑞典也確立了這一制度。而且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在各國都分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兩種?;诖?,我國也有必要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具有我國特色的責任保險法。

3.4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的保障和途徑

3.4.1授予受害人的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環境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工業化的產物,往往涉及高科技,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對工藝流程、專業技術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證活動,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

3.4.2擴大我國環境侵權之范圍目前,依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我國環境污染的侵權僅限于排放廢水、廢棄、廢渣、粉塵等9種,而對光污染、廢熱污染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我國也尚無鑒定光污染和廢熱污染的手段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對受害人的環境權益難以提供有效維護。為此,從立法上擴大我國環境侵權范圍刻不容緩。

3.4.3其他,確立環境侵權仲裁制度作為一種靈活、經濟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都有其運用。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種并無不可。我國立法應加以明定,由于環境侵權過程的復雜性、長期性、隱蔽性,有必要增加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限;放寬環境侵權訴訟資格條件的限制,借鑒國外的經驗,構造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等等。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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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云計算,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信息應用方式,是由用戶、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經由互聯網組成的系統。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由各種網絡服務商提供,被許可的用戶可以從世界任何地方經由互聯網訪問并運用儲存的信息。與傳統信息應用方式相比,云計算最大的特點在于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云計算所依托的數據和信息不是基于個人電腦的存儲,而是由互聯網所連接的遠程數據庫。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的指令按需調用信息資源,通過網絡將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硬件、軟件等資源集中起來組成虛擬主機供用戶使用。

但必須注意的是,云計算在帶來信息共享極大便捷的同時,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將被放大。同時,由于云計算的虛擬化與動態化特征,導致犯罪行為很難與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間形成直接、必然的聯系,使得一旦發生嚴重侵權構成犯罪時,難以明確其犯罪地。

例如,用戶如需在線觀看電影,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指令向若干分布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國家的網絡設備尋找該視頻作品,然后按照某種算法或網速快慢從這些網站上分別獲得該視頻某部分或片段,加以排序或重組,再傳遞到用戶設備中。此種情況下,用戶所在線觀看的視頻并非來源于某一個網站而是若干網站,其中既可能有來源合法的,也有侵權的,或者全部片段都涉嫌侵權但分布在不同網站上。雖然目前尚未出現此類型的嚴重犯罪,但隨著云計算的大規模廣泛應用,必須重視云計算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

云計算環境下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的變更雖然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提出了新挑戰,但并不意味著云計算環境下犯罪行為完全無跡可尋。由于云計算系統中的活動依賴于多臺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而每一臺計算機都有唯一的網絡空間地址,即IP地址。由此可以通過確定犯罪者進入的IP地址,找到所在服務器的地理位置,從而為云計算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與現實物理空間建立對應的地域聯系,并由此確定其地域管轄。同時,盡管技術新穎,形式多樣,但本質上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仍然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按照其服務種類,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可以劃分為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者,提供平臺的服務者和提供軟件的服務者三種類型。

提供基礎設施和提供平臺類型的云計算服務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器、操作系統、搜索、鏈接、傳輸等中間服務,一般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如果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觀狀態包括“明知”和“應知”,即云計算服務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經通知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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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慮來自現實――親子文化缺失的現狀

“為什么受傷的總是孩子?”演講開篇就談及近期頻發的校園兇案、殺親案,謝宏對此深表憂慮。作為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作為貝因美首席育嬰專家,作為一名父親,謝宏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些現象的本質是社會個體因缺乏社會和家庭的關愛而導致的極端行為,是因親子文化缺失直接造成的社會悲劇。

談到社會問題體現的公民素質,臺灣著名學者李文有話說。她言辭犀利,一開腔就顯示出了強大的氣場。李文對國人的種種現狀進行抨擊,從熱點新聞富士康“十連跳”,講到她親見的隨地吐痰,再到飛機上的規勸當眾喧嘩,其熱辣的評論給浮躁的社會現實以當頭棒喝?!拔覀冞@一代可能沒救了,我們都盼望下一代能更好一點!”李文此話一出,語驚四座。

香港著名學者、資深傳媒人曹景行舉了兩個例子闡明社會問題與親子文化的關系:北京幾百個老人通宵排隊,為自己的孫輩們上優質幼兒園排隊拿號;家長從小護養孩子到進大學,為已經成年的孩子上大學作選擇?!斑@樣的孩子很難有獨立人格,更談不上公民素質。”曹景行得出這樣的結論。

擅以嚴謹的學術態度擺事實講道理的著名教育學家、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劉羨冰言辭懇切,“不要請一個菲傭,買個電子游戲機就代替了父母教育”,“55%的市民從不看書,1/3的學生從不看書,這個問題也比較嚴重”。

有救沒救?――提升公民素質的著力點

“上梁不正下梁歪”,李文對家長道德教育、禮義廉恥的擔心不無道理。難道真的像李文說的那樣,如今的公民素質已陷入“絕境”,已無可救藥了么?嘉賓們就這一問題拉開陣勢各抒己見,無數發人深省的觀點在這里碰撞。那么該如何提升公民的素質,特別是讓小公民的大素質呢?我們共同聆聽這個時代值得關注的主流聲音。

央視著名主持人周洲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定了一個基調:“我們這一代也不是沒救了,我們可以自救。”的確,要做好親子教育,父母自身的言傳身教很重要,家長首先應以自己的優秀品德和正確的價值觀作為孩子的身先榜樣。謝宏先生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說明大家都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那么家長更應首先做一個合格的家長?!袄衔崂弦约叭酥希孜嵊滓约叭酥住?,親子教育應注入更多的愛,可以是無條件的但是是有原則的愛。

劉羨冰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既然大家都把公民素質提出來講,那就是尚有希望,倘若根本不值一提,那真是沒救了。她認為要更新教育觀念,以科學的態度,認真把所有的社會力量動員起來,灌輸正確的教育理念,才能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另外,劉羨冰還主張家庭教育更開放一點,比如澳門人就能把西方的自由、平等思想和中國儒家奇妙地結合?!叭耸菚x擇的,是可以不斷完善的,會選擇好的東西,摒棄不好的東西?!?/p>

曹景行則提倡讓孩子快樂、自然地成長,父母不要為孩子設計未來,不要以自己作為標準衡量孩子,不要剝奪孩子的快樂,讓孩子在正常的環境下成長,相信他們應該擁有更好的未來。曹景行還給出了一個最“應景”的建議:家長們可以把時下大熱的世博當成課堂,“把孩子的眼界打開,再不要被升學和考試所束縛”。

謝宏先生以育嬰專家的專業眼光、敏銳的洞察力,對如何提升公民素質,發揚親子文化進行了有力注解。他認為,親子文化最需要保留的是忠信仁愛,親子文化應提倡孝道向愛道轉化,愛應該是雙向的,開放的,父母應該用科學的生育、養育、教育方法培育好孩子的早期人格,那就是成功生養教的核心――“五個學會”,即:學會學習,學會生活,學會溝通,學會做人,學會做事。

有益的嘗試――親子文化進行時

作為國內嬰童行業的領跑者、中國親子文化的倡導者,2009年貝因美聯手浙江大學成立中國第一家親子文化研究中心,中國首部《親子文化藍皮書》以來,親子文化也以其多樣化的實踐方式正在成為社會主流文明的旗幟。

從貝因美策動萬戶家庭參與親子游計劃的落實,到新浪網的親子文化大討論不斷保持的熱度,再到全國各地不斷涌現的以“親子”為頭牌的各種服務門店的興盛,親子文化正潤物細無聲地滲透進社會的方方面面,助力了和偕社會的不斷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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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認真開展學習宣傳,進行全員培訓,促進全體民警對依法行政的認知、理解、掌握和運用。自支隊統一分期分批有序地開展聲勢浩大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集中進行學習、培訓和考試后。魚峰交警大隊以“規范執勤執法示范活動”為平臺,進一步展現執法為民良好形象。一是規范路面執勤標準。以大隊為單位,每周利用一天時間對民警進行執勤動作、普通話、日常執法用語訓練和交通疏導、糾正違章等業務技能培訓,做到疏導合理,站位得當,糾違行為正規。二是規范民警執法行為。大隊建立了民警個人《執法考核檔案》和電子執法臺賬,對民警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崗位執法責任主體,對有過錯案件逐一倒查,嚴格追究責任。同時,由一名副大隊長兼職的法制員,對大隊民警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強化廣大民警依法執法意識,進一步樹立了良好執法形象。

2、加強內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是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在認真搞好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培訓基礎上,對民警進行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實行持證上崗,以增強違法處理民警的責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務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著力在提升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務的協警員,確立了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一站式”服務工作站,方便了群眾,提高了效率。通過法制理念教育、規范執法行為和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對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認真進行盤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樹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多年來,交警在道路執勤中,少數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糾正和處罰道路交通違法,對人不對事、感情用事的情況時有出現。比如,同樣的交通違法,當事人經濟條件也相當,處理結果不一樣。暫扣車輛、證照不開憑證,扣留的證照私自保管,導至當事人東奔西跑,找不到地方處理。

2、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為誰執法?這個問題有的交警至今還在含糊不清,以至他們在道路執勤、執法工作中抓不做重點,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參與者糾纏不休,費了不少口舌,犧牲了大量時間,,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業的一輛非營運小客車忘帶行駛證,執勤民警的確又清楚該車有合法的行駛證,該車系市內短途行駛而確有急事,就不要逼著駕駛人非倒回去拿證來才給以處理不可。外地車輛走錯了路或停錯了車。又如,一輛核載五座的小客車超座1人,核算起來是超過20,但是這種情況仍然按客運車超員20的規定處罰顯然就不夠公平了,要舉的例子還有很多。所以通過認真學習,使我們公安交警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處處多為民著想,多為民服務。從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確執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隱患上,對營運性客車嚴重超員、對低速載貨汽車(農用車)貨廂載客,對無證開車、“黑車”非駕、彎道超速、超車等等這些事關千家萬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上限處罰,決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它事關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能夠把公平與正義準確的付諸于實踐,從而減少交通參與者、交通違法者對執法交警的一些誤解和不滿。比如,有兩個駕車人出現相同的一起交通違法行為,被執勤交警查獲,按法律規定應處200元罰款,但張三是企業老板,經濟條件很好,200元錢對他來說毫無半點影響,而李四是下崗工人,每月僅靠400元基本生活費維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張三拿出的200元錢顯然價值懸殊就太大,所以對張三處罰200元、對李四處罰50元都屬于執法上的公平和正義,不能視為法律上的不平等。過去在道路執勤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不理解的群眾弄得交警很難處理。

4、增強交警識大體、顧大局的觀念。過去,交警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慮單一的保暢通、保安全多,對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況、企業發展的艱難以及加快區域經濟快速發展思考得少,對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終目的和方向不夠明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交警工作的最終點和落角點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人民大眾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5、進一步增強民警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培養民警養成不拈輕怕重、不損人利已、遇到困難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諉、勤奮好學的好作風,進一步規范民警的言行舉止,保障民警文明執法、禮貌糾章、熱情服務、助人為樂、吃苦耐勞一以貫之,盡心盡職完成好各個時期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總之,堅持社 會主義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我們公安機關每一個民警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要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深入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實際工作中自覺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邊學邊用,邊領會邊整改,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提高執法水平,推進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真正把促進執法公正作為執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做到嚴格執法、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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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以及公安邊防部隊執法執勤職能需要,特別是近年來發生在部隊內部一些違法違紀問題,讓我們深刻認識到,在公安邊防院校開展法律課程,培養學員法律思維,筑牢學員法律基礎,提升學員遵紀守法意識對于部隊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

(一)注重法律教育與素質教育相結合

培養高素質的邊防警官是教員義不容辭的責任與義務。教學中,教員應嚴格落實 “一崗雙責”制度,結合部隊安全形勢現狀,加大對學員遵紀守法和警示教育,強化學員學習落實新條令條例意識,增強學員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應與學員隊齊抓共管,注重對學員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和身體心理素質培養,要將“依法治教”與“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緊密結合起來。教員應從自身抓起,從關心學員的點滴生活做起,教育學員不僅要做一名有思想、有道德、有理想的合格學員,更要做一名善于學習、善于提高、善于超越自我的優秀學員。

(二)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執法為民思想

通過法律教育對學員產生理念上的影響,使他們樹立正確人權觀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深刻領會“權力”和“權利”兩者之間關系與內涵,使其摒棄特權思想,將愛國愛民、嚴格執法、廉潔奉公等優良政治品質和職業道德內化為自身的一種信仰,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品格和作風。

二、明確法律教育的角色定位

邊防院校法律教育實質是一種職業教育,其目的不僅為學員傳授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而且讓學員全面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幫助學員樹立法律至上的執法理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從而更好地開展各項工作,更好地實現“愛民固邊戰略”。

三、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手段

(一)加大新教員培訓力度,確保授課質量

聽課、備課、試講、教學指導委員會測評等一系列考核是新教員正式走上講臺必經程序。要以老帶新、民漢結合、專人負責、集體評議等多種方式,為新教員成長創造良好環境并打下堅實的基礎,促進新教員迅速成長。

(二)加大集體聽課備課力度,提高教學效果

要避免教學中熱點難點問題講不細、講不透的情況發生,以及對一些有爭議問題研究有失偏頗,教研室應建立集體備課的長效機制。通過開展集體備課的形式,集思廣益,共同探究便于教員教和學員理解掌握的有效方法。應建立集體聽課制度,針對教學過程中方式、方法予以評議,促進教學過程的不斷完善。

(三)創新教學模式,確保授課精細化

以往授課由一名教員負責《邊防法律基礎》的全部課程,課時量大,任務重,存在對各部門法研究不深不透的情況,既不利于教學的開展也不利于教員自身研習和形成教學成果。應根據各個教員專業背景、知識結構、特長愛好進行科學民主分工,采取以部門法的形式進行授課,確保授課更加精細化,追求授課質量的精益求精。

(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打牢學員執法根基

法學既是一門古老的學科,也是最貼近現實生活的社會科學。教學中要將“黨的十”、“兩會”法治精神、執法規范化建設等富有時代特征的問題引入課堂,緊密結合基層部隊執法實際,通過及時介紹學科的前沿信息、理論動向和執法、司法動態,開闊學員視野,筑牢其思想根基,促進學員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將學員思想上積極性和主動性內化為守法、學法、用法實踐中去,為其日后執法過程中規范化、人性化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實現法律教學的目標和價值。

(五)突出實踐教學環節,增強學員處理問題能力

教學實踐是學員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法律素質形成與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學員只有通過參加實踐教學,才能增加感性認識,才能利用所學法律知識思考、辨析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因此,要豐富實踐教學形式,優化實踐教學效果。要積極嘗試新的實踐教學形式,如創建“法律診所”,鼓勵學員充當授課“小教員”,在某些實踐教學環節中突破常規,改集體進行模式為分組進行等;要將實踐教學進一步系統化,按照不同模塊,如將實踐教學分模塊(課內模塊、社會模塊、綜合模塊)、分階段(法律體驗、畢業實習),保證實踐教學有計劃、按步驟、可持續的進行;要將實踐教學效果納入到學員考核體系中,進一步增強學員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真正體現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價值。

(六)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授課藝術

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教員授課不是單純地告訴學員某個問題及其答案,而是以各種方法加以引導。因此,教員要將案例式、啟發式、討論式、模擬訓練式、情景式等教學方法,合理、科學地融入教學中去,使得教學內容更加系統、生動、形象、有吸引力,使學員的思想認識、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得到有效提高,這樣才能使“死”的知識“活”起來,達到教學方法、授課藝術、教學效果的完美結合。

(七)調動學員學習積極性,發揮其主體作用

要改變傳統填鴨式授課方式,充分發揮課堂中教員的主導作用和學員的主體作用。使課堂不再是僅由教員講學員被動學習過程。課堂中要充分發揮“小教員”的作用,請學員發表自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看法。要利用多媒體課件,大力開展視頻案例討論,熱點問題辨析,難點問題解析等活動,啟發學員思維,調動學員學習熱情,促進學員對知識理解和把握。課后,可以以班為單位成立學習興趣小組,充分發揮班長的骨干帶頭作用,營造良好學習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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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隊伍也是一支準軍事化隊伍,警察職業是和平時期排在第一位的高風險行業。近年來雖然蒙自轄區未發生過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但隨著林權改革工作地深入推進,在執法過程中也時有發生群眾阻撓或軟抗拒執法的不良現象。為此,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工作任重道遠。下面我就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幾點思考與大家分享。

一、當前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工作面臨的問題困難和現狀

當前森林公安機關從上到下都成立了維權委員會,說句實實在在的話,僅僅是從上到下以文件落實文件一紙空文的維權機構而矣,真正能發揮多大作用就不言而語了。通過走訪機構編制部門及其它渠道了解,目前全州、全省乃至全國大部分縣(市)局森林公安機關執法維權現狀是政工部門都沒有成立,更不別提有專門維權機構和專業維權民警了。當前,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面臨以下“三個”不協調,即:一是群眾信任錯位的不協調。不少媒體為搶看點、找賣點,在宣傳報道時,過分“勾勒”民警不足,故意擴大負面報道,甚至捏造虛假新聞,嚴格誤導群眾,損害人民警察形象,引發了當今社會群眾不信任警察的“信任危機”;二是警力與任務不協調。由于警力嚴重不足,而當前林區社會治安形式又日趨嚴峻復雜,森林公安民警為保一方林區平安,不得不超負荷連軸轉。不少民警家庭因工作顧及不了家人而破離,有近九成民警因工作壓力患上了焦慮癥、抑郁癥等,不少民警因過度勞累身體被摧垮、甚至英年早逝。三是工作與待遇不協調。警察經常加班加點工作,但警察的工資與工作量不成正比,警察一天收入遠不如擦鞋工人一天收入成為見怪不怪的事。比如€讇資猩止簿職燉淼難顎讇拙壑諍邇懶幟景浮S捎詬檬懈謎蚋么邐嵩諏秩ǜ母鎦忻揮邪鴨辶秩ㄈ啡ǖ交В顎讇字么邐被崍斕即矸峙浼辶幟臼找娌還絞保途奐敬迥信仙?00余人實施了哄搶集體林木行為,森林公安接到報警后,立即組織全局在家18名民警前往進行制止,制止現場100名群眾不但不聽,反而用部分群眾把森林公安民警團團圍起來惡言相向,部分群眾仍繼續我行我素把集體林木視為已有哄搶一空搬運回個人自己家中。森林公安18名民警不管向群眾大講特講國家政策也好,還是運用法律武器提醒也罷,疆持了10幾個小時,根本擺脫不了被群眾圍困的尷尬境地,最后只好請示當地市委政法部門批準同意,求助地方行政公安派出50多名民警,在強大的人力、武器和裝備鎮懾下,才得以有理有節地強行驅散解困。

二、當前森林公安民警產生“怕處理糾紛、群體性事件,怕帶槍械執勤等心理負擔”的主要原因

一是執法環境錯綜復雜。隨著改革進入深水期和攻堅期,利益格局面臨重新調整,林區群眾個人發展利益與整個生態效益維護矛盾凸顯、涉林違法犯罪高發,森林公安民警在執法工作中面臨的不可控、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大幅增多,導致其執法權益受侵害的風險日益增大。二是立法保護工作缺失。事前缺乏執法規范。在出警執勤方面缺乏統一的、有法律強制力的執法語言和執法動作方面的具體規范;事中缺乏武器保護?,F行法律對什么情況下使用武器(槍支)、如何使用武器(槍支)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不具操作性,極大地束縛了民警手腳;事后缺乏懲治措施?,F有的法律法規對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的:圍攻揪打、撕扯衣服、謾罵侮辱民警的行為,沒有適用條款作為處理依據,往往是放縱不管。三是民警自身素質不高。由于種種原因,民警的執法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執法思想不端正,存在特權思想;有的法律業務知識欠缺,執法行為不規范、說不服群眾;有的缺乏培訓鍛煉,體能技能心理素質差。四是民警防護裝備欠缺。目前森林公安刑偵、治安和派出所執法一線部門民警人手一套單警裝備都配備不了,缺乏必要的警械、武器和防護裝備,在制敵過程中由于敵我之間力量或武器懸珠太大,民警控制防護底氣不足經常處于被動挨打的劣勢地位。比如€讇資猩止簿職燉淼膧讇桌姆チ幟景浮=昀詞芄諭饈諧⌒棖蟮撓跋歟叭摺奔鄹窀噠牽簧僦種不Я餃昃統閃吮⒏唬種病叭摺背閃藔讇椎厙釗讓諾牟擔孀胖種踩嗽焙橢種補婺5睦洌視χ種病叭摺鋇牡乜槌魷至斯┎揮η螅爍鋈慫嚼智褐諼奘庸曳煞ü媯幌ㄉ瑁閻種病叭摺鋇乜櫬優┑刈蛄肆值亍?013年€自聙茲嶄玫厙鴢讇漬騹讇狀邐醼讇狀迕裥∽?0多名村民,以與國有林場林權存在爭異、借口自家祖祖輩輩在該村居住生活樹應該是他們的、地也應該是他們的為由,企圖將國有林木、林地私分占為已有用來種植“三七”,該村就實施了集眾把國有林場種植的林木砍掉的行為。森林公安接到報警后,立即派出6名民警和林業局3名工作人員一同前往進行制止,制止現場50多名群眾不但不聽,反而用部分群眾把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業工作人員團團圍起來惡言相向,部分群眾仍繼續我行我宿把國有林木視為已有砍伐搬運回個人自己家中。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業工作人員不管向林區群眾大講特講國家方針政策也好,還是運用法律法規武器提醒也罷,對峙了8個小時,根本擺脫不了被群眾圍困的尷尬場地,最后只好請示當地市委政法部門批準同意,求助地方行政公安派出30多名民警進行武裝強行驅散解困。

三、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幾點對策措施和工作建議

1.建議從上到下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大解決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機構設立、人員編制增加、專業民警引進及開展一線執法維權工作推進力度。同時加大向政法委請示匯報,形成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司、森林公安等政法成員聯動維權機構和長效機制,使森林公安民警維權工作有機構抓,有人管。

2.建議從上到下森林公安機關要通過公、檢、法及人大多方匯報協調努力對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及其制裁措施早日做出明確具體規定,對維護森林公安民警執法權益提供法制保障。

3.建議從上到下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強一線民警“三懂四會”教育培訓,即: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會擒敵自衛、會執法執勤、會管理服務、會群眾工作。

4.建議從上到下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強民警心理疏導提高心理素質??刹扇?ldquo;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不定時地請一些專家型心理師,開通心理咨詢執線,對森林公安民警進行以邏輯推理、記憶能力、情緒控制、放松訪談、人際關系等為主要內容的心理訓練,不斷增強民警社會心理能力。

5.建議從上到下筑牢民警執法辦案群眾基礎。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森林公安民警從上到下盡可能地減少各種應酬,把時間和精力放在執法辦案主業上,改變以往坐等群眾報案反映問題為主動深入群眾當中解決問題的工作方式,真正進村入戶特別是深入到有困難的群眾家中,真正弄清困難群眾在想什么、在盼什么,進一步加強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真正幫助困難群眾辦點好事、做點實事、解點難事,用真摯情感和實際行動贏得群眾對森林公安工作理解支持,真正搭建和筑牢森林公安執法辦案的群眾基礎。

6.建議從上到下森林公安機關要暢通民意訴求渠道、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提高公眾對警察職業的認同感和理解度,減少森林公安民警執法阻力,積極構建和諧融洽的警民關系,為開展民警執法權益維護工作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7.建議各級森森公安機關要加大投入為執法一線執法森林公安民警配備對講機、執法記錄儀、防彈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彈頭盔等必要的單警裝備和武器,以便固定現場證據,為依法打擊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有力保障。

篇(10)

2014年1-7月,我國摩托車產銷超1200萬輛,其中二輪摩托車產銷1078.6萬輛和1081.14萬輛,三輪摩托車產銷131.57萬輛和130.93萬輛。摩托車作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青睞。我國城鄉地區活躍著一支強大的“摩托大軍”,摩托車肩負著人們短途出行、貨運的需求。如何將這支“摩托大軍”管好管牢這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在此,筆者以廣西岑溪市摩托車管理工作現狀為例,剖析發現問題,提出一些破解難題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摩托大軍”管理現狀

岑溪市共有各種機動車輛16萬輛,其中大小汽車1.5萬輛,農用車409輛,摩托車14萬多輛,機動車駕駛員16萬多人,其中摩托車駕駛員14萬多人,摩托車的數量及駕駛員人數均占全市總量約88%。如此龐大的“摩托大軍”在岑溪市1220.66公里的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活躍著。同時,“摩托大軍”管理存在“三低兩高”的問題即:入戶率低、檢驗率低、持證率低、交通事故率高和交通違法率高。在當地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仍有不少報廢車、無牌車被人無證駕駛上路,而摩托車交通事故數量和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更是處理查處不少。“摩托大軍”的管理工作成為當地交管部門管理的重點車型之一。

二“摩托大軍”難管難治成因

(一)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宣傳觸角延伸慢

岑溪市交管部門法制宣傳中隊民警有3人、交通協管員4人,整支法制宣傳隊伍共7人。這支隊伍要面向全市14萬摩托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顯得力不從心。在岑溪市一些較為偏遠的如誠諫鎮、三堡鎮、波塘鎮等鄉鎮,雖然交管部門法制宣傳中隊不時深入宣傳走訪,夯實村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墒?,這些鄉鎮的村民法制觀念均沒有較大轉變。一些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無證駕駛是一種聰明能干的表現,一些村民認為自己買的車不用上牌也可以隨便上路。摩托車在荒郊野外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例也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均反映出部分村民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而我們交管部門的宣傳觸角延伸速度也遠遠比不上摩托車及駕駛員增長的速度。

(二)上牌入戶繁瑣復雜,群眾辦事不便利

雖然,公安部門已經根據上級下達的便民利民舉措極大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可是一些群眾還是覺得辦事程序不夠便民。例如,摩托車駕駛員大多數在農村地區,許多群眾想要辦理上牌考證,便需要一大早從農村坐車到城里辦理。可是,他們對辦理摩托車上牌考證的手續不熟悉,不懂相關政策法規,這些因素都增加了辦理上牌考證的難度,導致辦個摩托車牌、考個摩托車駕照耗時、耗力、勞師動眾。此外,如果群眾一次又一次地奔波于補齊入戶上牌考證材料或求助于非法中介來辦理,這樣以來挫傷了群眾為摩托車上牌和考證的積極性。

(三)整治查處力度不足,管理覆蓋面不全

交管部門雖然狠抓道路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可是由于警力不足和管理區域較大,管理對象較多,整治力度仍顯得略有不足。首先,“摩托大軍”大量活躍在農村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各級交管部門普遍出現警力不足,難以依靠現有警力對轄區摩托車及摩托車駕駛員進行全面有力管控;其次,部分執勤民警執法不夠嚴格規范,對于一些被查處的摩托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理,而是避重就輕,對違法當事人沒有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這不僅影響群眾對交管部門的信任,還會導致違法當事人對自身違法行為認識不夠,從而繼續違法上路誘發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最后,許多摩托車駕駛人無證上路多數發生在農村地區,執勤民警難以做到24小時監控時刻上路執勤。同時,這些違法當事人對于當地路況也較為熟悉,一旦發現執勤民警在前方設卡攔截,往往會強行沖卡或者從小路繞行,躲避執勤民警檢查,致使整治摩托車專項行動難以取得顯著成效。

(四)源頭管理工作薄弱,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來源渠道多樣,一些盜搶車、報廢車或拼裝車改頭換面后在道路上行駛,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交管部門一方面對于一些報廢車、拼裝車的源頭管控力度不夠,沒有形成此類源頭查緝封堵制度,致使這些車輛源源不斷地流出市場,像一顆顆“定時炸彈”在路上“滾動”;另一方面部分摩托車駕駛人缺乏憂患意識,安全意識淡薄,沒有每年按時送車輛到專業機構進行檢驗消除安全隱患,而是長期超負荷使用摩托車。這樣導致車子的安全性能急速下降,一旦遇到危急情況,摩托車駕駛人往往難以有效控制住摩托車。

(五)城鄉客運運力不足,難以滿足出行需求

隨著經濟發展,人們短途來往的次數日益增多??墒?,人們的出行需求卻受到城鄉客運運力影響。許多城鄉地區的社區、村落沒有專門的客運車輛抵達,現有的客運車輛運力遠遠無法滿足群眾的正常出行需求。這時摩托車由于使用簡單、價格實惠受到人們青睞。在農村,村民串門訪親辦事,一輛摩托車就可以解決他們的出行問題,不需要長時間等候客運車輛;在城市,人們要到一些不在公共汽車線路的小區、居民點,可以充分發揮摩托車輕便靈活特點穿街走巷快速抵達目的地,甚少受到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的影響。

(六)培訓教育力度不足,駕駛技能不夠熟練

許多摩托車新手駕駛員都是先在家自學,然后直接去車管部門考取摩托車駕駛證件?!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畻l明確規定: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墒牵诂F實生活中由于駕校為了節省培訓資源,對于學習摩托車駕駛的新學員往往是只管收學費,卻沒有按質按量地管培訓學員的各方面駕駛技能。目前,摩托車考證基本是自己在家里學好如何駕駛摩托車,便交錢給駕校當天安排考試。如此一來,這些考上摩托車駕駛證的學員均是沒有經過駕校正規培訓,許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都不熟悉便拿證上路開車了。他們在上路駕駛中一旦遇到緊急情況,憑自身的駕駛經驗無法有效排除險情從而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三、國內各地管理“摩托大軍”先進經驗

湖南武岡:武岡交管部門建立摩托車鄉村兩級管理模式,一方面對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員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動態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交通事故鄉村兩級響應制度,為事故當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處理法律援助,從正面引導當事人依法依程序處理事故,幫助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湖南津市:津市交管部門依托責任包保機制,建立好組織管理體系,借助社會化責任包保機制所建立的縣、鄉、村三級縱向行政管理網絡和各職能部門聯帶的橫向行政管理網絡,使摩托車管理落到實處。

江蘇無錫:交管部門嚴格核發摩托車專段號牌,嚴格控制摩托車行駛區域路線,確保主城區以外部分地區群眾交通出行問題得到解決。同時,交管部門還通過優化車型、強制報廢等手段,更新淘汰一批老舊車輛,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四、關于破解摩托“大軍”難管難治的一些設想

(一)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革新思想觀念

破解“摩托大軍”難管難治的前提,筆者認為是一種觀念的革新。在我國,摩托車的駕駛人覆蓋各個年齡層和性別,遍布千家萬戶。小摩托卻是關乎大民生問題,如何將這些摩托車管理好,不僅是管理部門的責任,也是義務。摩托車管理工作要做到位。首先,交管部門:一是提高思想認識,摒棄思想松懈、麻痹的包袱,清醒認識到摩托車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揚吃苦耐勞優良傳統;二是組織干警以思想動員會、談心講座等方式方法,努力糾正民警思想偏差,解放思想,鼓勵民警發揮聰明才智,跟隨當前管理形勢,不斷創新管理意識和提升管理能力,確保時刻保持警惕應對摩托車管理工作難題和挑戰;社會各界人士:社會各界要明確摩托車管理工作不僅是交管部門的責任義務,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工作。社會各界通過扭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思想,協助交管部門將摩托車管理做好,共同構筑一條摩托車管理韁繩,在社會上營造摩托車管理重于山的輿論思想;摩托車駕駛員:駕駛員通過提高自身思想認識,認清當前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摒棄觸法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提高自律能力,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安全行駛上路,方能有效遏制涉及摩托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發頻發態勢。

(二)政府主導,管理得當,套上制度韁繩

摩托車的管理工作需要各級黨政機關的主導和鼎力支持。在管理工作上,一是借力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政府主導,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摩托車管理工作突出問題,組織交管、安監、廣電、運管、城管、消防等職能部門在各級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上探討解決對策,集合各方力量,綜合管理職權,向破解摩托車管理難題發出挑戰,將摩托車管理工作管理落實到位;二是由政府發起,交管部門深入走訪調研,多次組織社會各界人士針對強化摩托車號牌、駕駛證件、違法查處等方面工作的聽證和建議,提取民智民意精華,制定摩托車整治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讓摩托車管理工作牢固套上管理制度韁繩;三是善于“取經”,取長補短。各級政府積極組織摩托車管理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深入國內、省內各地學習摩托車管理工作先進經驗,對比自身進行查擺,及時發現自身薄弱環節,針對性對采取措施進行突破,確保自身思想和管理經驗始終走在前列;四是各級政府強化監督檢查力度,將摩托車管理工作具體量化成指標,以量化數據指標為導向,定時不定時嚴格檢查驗收有關職能部門工作成果,督導摩托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整治查處專項行動,鼓勵先進,有力鞭策落后,扎實推動摩托車管理工作上新臺階。

(三)宣傳引導,曝光陋習,營造安全氛圍

摩托車管理工作能否順利開展涉及到絕大多數交通參與者的綜合素質。此時,如何靈活地開展針對摩托車管理工作的宣傳引導工作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一是交管部門加大交通法制宣傳力度,夯實宣傳基礎。交管部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踐證明,許多摩托車駕駛員身上之所以出現交通陋習、野蠻駕駛,根源在于他們缺乏相應的交通安全意識,不懂得如何文明安全駕駛摩托車,缺乏全面的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因此,交管部門應加大對交通法制宣傳教育的資金、人員、設備投入,主動聯系社會愛心企業,借助社會各界力量來共同推進摩托車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的夯實工作,營造文明和諧的氛圍;二是媒體隨警作戰,有力曝光交通違法。交管部門在針對摩托車違法當事人的宣傳教育,不應拘泥于現場說教的單一教育模式,應該主動邀請新聞媒體記者隨警作戰。將交管部門針對摩托車交通違法的專項整治置于媒體的監督鏡頭下,這不僅可以有效規范民警執勤執法行為,還可以展現交通警察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同時,新聞媒體隨警報道,也有利于抨擊曝光各類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闡述交通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通過大規模新聞報道在社會形成一種觸法可恥,守法光榮的社會輿論氛圍;三是攜手職能部門拓展交通安全“五進”。交管部門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應借助一切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彌補自身法制宣傳力量不足的缺陷。為此,各級黨政機關、安監、派出所、公路、村委會等職能部門都是交管部門拓展法制宣傳教育縱深的有力推力。交管部門攜手職能部門結合轄區特點,制定轄區交通安全“五進”宣傳方案,定期上門發放宣傳資料、播放交通安全法制片、擺放宣傳展板,確保宣傳觸角延伸至各個角落;四是因地制宜,喜聞樂見形式宣傳引導。交管部門要結合當地特色,因地制宜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交管部門可以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中以戲曲、歌謠、漫畫、微電影、打油詩等等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出現。這有利于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認同率和接受率。2014年9月1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通法規宣傳專題巡回演出在三堡鎮拉開序幕,演出開展交通安全法規專題文藝演出活動。大隊將交通法律法規知識、交通安全常識等內容編成通俗易懂的歌詞,通過用牛娘戲的形式來拓寬宣傳,讓群眾在娛樂中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四)打擊違法,高壓嚴管,維護良好秩序

交管部門對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和高壓嚴管打擊查處是根治摩托車蠻駕的重要基礎。對此,交管部門一是動員全警,布控咽喉,強化現場查緝。交管部門應結合現有警力,根據以往查緝違法經驗,重點將警力部署在國省道交通咽喉。執勤民警通過設置長期或臨時執勤檢查關卡,針對摩托車無牌無證上路、超員、報廢拼裝車上路、逆行、超速和不戴安全頭盔等容易誘發交通事故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有力打擊查處。同時,執勤民警嚴格規范自身執法行為,杜絕說情、攀關系等不利于規范執法的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二是查擺源頭,收緊渠道,消除安全隱患。交管部門針對在日常執勤執法中查緝到的報廢車、拼裝車或盜搶車,一方面攜手職能部門順藤摸瓜,倒查此類車輛流出市場源頭,并將流出源頭堅決查緝封堵;另一方面圍繞摩托車維修點、報廢車場、二手車交易市場、摩托車銷售點等重點區域深入檢查,敦促企業制定落實管理機制,建立業務臺賬,承諾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嚴格管理源頭渠道,收緊報廢車、隱患車上路的各類非法渠道。

(五)便民利民,和諧警民,贏得群眾支持

交管部門站在維護群眾切身利益高度,切實落實各便民利民措施是解決摩托車上牌入戶、持證率低問題的重要途徑。為此,交管部門一是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首先交管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將自己由“管理者”轉變成“服務者”,群眾是否滿意車管服務、是否覺得辦事方便、是否覺得工作人員熱情到位、是否認可交管部門工作效率等都是值得交管部門高度重視的。為此,交管部門可以通過采取服務評價、回訪、現場咨詢等方式征求群眾的意見建議。同時,交管部門通過采納群眾合理建議,及時調整自身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讓廣大辦事群眾享受到一站式服務;二是拓展流動車管所,下鄉到戶便民服務。交管部門結合群眾反映辦牌難、考證不便的情況,全面拓展流動車管所業務,將上牌入戶、宣傳教育、處理交通違法、車證檢審、考取駕照等借助流動車管送到各鄉鎮,讓鄉鎮地區群眾在自家門口也能享受到交管部門的服務。2008年9月,岑溪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創新設置了流動車管所,定期下鄉為村民提供摩托車更換駕照、車證檢審、入戶上牌、購買保險、政策咨詢等服務。如今,流動車管所足跡踏遍岑溪各個角落,服務超過15萬人次。

(六)高科技信息化助陣,創新摩托車管理模式

伴隨轄區摩托車和駕駛員快速增長速度,交管部門依托高科技信息成果高效管理摩托車。交管部門一方面以鎮為單位,創建QQ互助群,群內吸納各村的村委會代表。若村民需要辦理摩托車業務則主動向村委會報名,村委會負責統計并將人數名單上傳至QQ互助群內。交管部門接收到相關網絡預約信息后,根據預約人數情況來選擇該片區的中心點設置流動車管所服務點,方便群眾快捷享受到上門服務;另一方面交管部門依托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工具,就摩托車管理工作發起微訪談、設置微話題,對摩托車業務進行權威詮釋,對摩托車安全駕駛盲區逐一剖析,讓群眾可以在網絡上了解關于摩托車安全駕駛的有關知識,遏制各類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發生。

(七)發展客運,提高運力,滿足群眾出行

摩托車在城鄉地區大行其道的主要根源還是由于城鄉客運發展水平相對滯后,短途出行的需求得到很好滿足。為此,有關部門應大力發展城鄉客運事業,建立“城市-鄉鎮-村屯”的三級客運網絡,并結合客運路線長短和乘客數量因地制宜使用大中或小型客車。同時,為了提高三級客運網絡上座率和群眾滿意度,政府應參考公共汽車補貼政策惠及到三級客運網絡中的各車,采取政府補貼、小額售票的模式,消除燃油價格上漲對城鄉客運票價的影響,保證每一位群眾都可以享受到安全、便捷、價廉的客運服務。管理部門通過發展三級客運網絡,滿足群眾長、中、短途出行需求,減少摩托車上路率,集中管理客車安全,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涉及摩托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最終目的。

(八)攜手駕校,強化培訓,提升駕駛技能

篇(1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獨立警種,是黨絕對領導之下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揮和管理的一支準軍事化武裝性質的特殊群體,是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審判權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的實施和尊嚴,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重任。而司法警察的執法活動不僅關系著人民法院的形象,也關系著法律的實施和法制的權威,更關系著司法警察自身的形象。筆者擬結合當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點,談談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的途徑,探討司法警察專業化建設的發展道路。

一、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的重要性

(一)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是堅持政治建警,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質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裝力量,在審判工作中,處于各種矛盾沖突的最前沿,擔負著排除險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職責。尤其是押解犯人、參與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處理突發事件、執行死刑等“急難險重”的任務,具有很強的對抗性和危險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這支隊伍是一支黨的絕對領導下的有較高政治素質的隊伍。

(二)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是健全制度、理順體制,堅持從嚴治警的需要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人民法院,一些審判人員、甚至部分庭室領導也錯誤地認為法警應當無原則地服務于法官,無條件地服從于法官,把法警看成是附庸,因而造成用警隨意性大,法警工作處于被動地位等問題。對此,我們應遵循“編隊管理,雙重領導”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有效規范警務工作,糾正錯誤認識,突出法警隊的部門獨立性,爭取工作的主動權,實現向制度要素質,向管理要效率,提高法警隊作為一支準軍事化隊伍的威信。

(三)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是規范司法警察執法形象的需要

司法警察是一種面對社會公眾的職業,在日常警務活動中,要與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群眾打交道,有時甚至會遇到一些很難處理的問題。因此,司法警察在執勤中,要求做到警容嚴整,按照規定著裝并佩戴警種、警號、警銜標志,保持儀表端莊、舉止文明。接待旁聽人員和來訪群眾時應謙虛熱情、慎重處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講道理、不聽勸阻的人,也要態度冷靜,保持有理有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司法警察為審判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必須按照司法理念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訴權,并保障其人權,以維護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二、司法警察執法行為建設的“瓶頸”

(一)專業化意識不強

目前,人民法院的在編法警來源渠道比較廣泛,有軍轉干部、退伍戰士、社會招干、內部轉干,或者法院內部人員調整,而從正規警察院校畢業的“科班”生很少。在這些人員當中,一部分人視法警工作為自己的終身追求,一心撲在法警事業上,恪盡職守,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一部分人綜合素質不高,對自己要求不嚴,視法警工作為簡單勞動,表現出對法警工作熱情不高,工作中得過且過。還有少數法警對法警業務知識了解甚少,對專業技能不熟練,對法律知識更是一知半解,個別的甚至身為法警不想法警事,身著警服不干法警活。這些現象的存在有歷史的淵源,是體制方面的原因,更是自身專業化意識不強引發的連鎖反應。

(二)管理體制不夠規范

當前各級人民法院,除了少數基層法院對法警隊伍建設不夠重視,司法警察還沒有進行編隊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經對司法警察實行了編隊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機制尚不夠完善,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編隊管理實行雙重領導,即既受本法院領導又受上級人民法院職能部門的領導。但是在現實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塊塊主義,各自為戰,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對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要么疏于指導,要么指導流于形式。

(三)用人機制不完善

法警一經錄用便是“終身制”,法警隊伍客觀存在的“終身制”與人員進出口不暢不無關系。人才引進渠道堵塞、人員正常調整“短路”,使法警隊伍難以實現優勝劣汰,導致干好干差一個樣。年齡結構不合理,隊伍老化,優秀人才進不來,素質差的出不去等一系列問題不斷堆積,嚴重影響法警隊伍建設的改革和發展,也給法警專業化建設工作增加了難度。

三、規范司法警察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政治建警,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質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黨的絕對領導下的有較高政治素質的隊伍。一是要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制度,認真落實本院政治理論學習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學習、計劃、時間、人員效果四落實,要教育法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堅持不懈地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加強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教育。特別要經常進行廉政教育,自覺地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的侵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二是要加強黨支部建設,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狠抓黨員隊伍建設。支部一班人要團結、心齊、風正、敬業,做到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堅持“”和“黨員民主生活會”制度,加強對黨員隊伍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樹立鮮明的黨性意識,用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動整個法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重視八小時以外的思想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和思想苗頭,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思想工作。

(二)堅持依法從嚴治警,造就一支正規化的法警隊伍

一是建立上下班考勤制。在內部管理上,要堅持考勤制度。由隊領導考核每個隊員上下班和中途離崗情況,每月底公布考勤情況,與年終考核掛鉤。遇有突發事件,隨時能安排警力出警,確保拉得出、打得響,較好地解決管與被管的矛盾,杜絕因遲到早退、找不到人而延誤出警、無法出警現象的發生。二是崗位目標責任制。每個隊員的工作職責任務具體細化,一律體現到崗位職責條例中,形成制度,在年終嚴格考核。具體考核的內容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每個隊員的出勤情況包括全年出勤天數、遲到早退數、擅自離崗數、請事假數;完成任務情況包括值庭次數、拘傳拘留人數、處置突發事件次數、加班加點次數:軍事訓練考核情況包括所訓課目是否標準、取得的成績等級是否達標,以及廉正情況都納入考核的范圍。三是用警申請制。其目的在于執行條例規范用警,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為依據,對于正常值庭、協助執行、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各庭應在每周五填寫下周用警申請表,并經分管院長批準,呈報法警隊,法警隊根據用警原則、范圍以及警力情況,按刑事、執行、民商事行政的順序,適時作出一周工作安排,公布上墻,隊員的工作一目了然。凡當周無計劃安排臨時用警的除突發事件,以及被執行人突然出現需拘留的以外,一律不予安排,以維護法警隊的威信和出警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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