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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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

篇(1)

正文:

一、責任理論發展史上呈現的基本特征

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七十年代開始,經歷了兩個十年直至今天,經過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基本完善的過程,經濟法理論也隨基本研究素材的豐富而日益成熟。對于我國經濟法制發展的過程,一般認為分為三個階段:1985年以前為興起階段,1985年到1992年十四大為發展階段,1992年以后至今為逐漸成熟階段。但也有人認為真正的有關經濟法的研究是從1992年之后才開始的。

作為經濟法基本理論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責任理論也有一個由興起到發展的過程,在每個階段呈現出不同特點。在經濟法制建立的最初階段,作為一個新出現的法學領域,經濟法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經濟法理論從無到有,逐步建立興起。在這一階段關于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學術活動集中于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等方面。[1]這是由于每一門學科產生之初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本學科的立身之本上,也即從本學科最基本的概念、最基本的原理入手,并關注本學科與相鄰學科的關系,包括在研究對象方面的差異與聯系,這種特點在經濟法領域也得到了極為明顯的體現。這一階段“經濟法律責任”雖然偶爾會被作為一個獨有的概念術語提及[2]但從整體上來看,更多的是將一般法律責任理論運用到經濟法律部門中,對違反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進行論述;同時對于將刑事罰則規定入經濟法規中的現象以及經濟制裁有所論及。[3]經濟法律責任理論尚不能在經濟法基礎理論中占據一席之地。在1985年以后到1992年之間經濟法的初步發展時期,作為這一法律部門的理論研究來說,調整對象仍然處于總論研究的核心地位,但研究范圍在此基礎上也有了更多的拓展,如關于調整方法和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4]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對于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5]通過對這一時期有關論文的檢索可以看出,所謂的“經濟法律責任”在概念上尚不甚明晰,尤其與“經濟責任”相混用,而在現在我們已經將“經濟責任”作為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形式的統稱。但在當時的發展階段,學者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經濟責任”為核心的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體系,也有人對之進行了一定總結。[6]總的來說,這個努力并未成功,由于相關其他理論進展緩慢,隨后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也日漸停滯下來,于是在無論是作為經濟法研究素材的日漸豐富還是理論研究得到巨大發展的第三個階段,經濟法的責任理論卻相反地進入了一個停滯不前的狀態之中。有關的表述大部分是以教材中總論的一部分出現的,研究者通常是以自己的理解對這一理論加以或繁或簡的詮釋,整體上來說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觀點。而且由于教材式論述的局限,這種闡釋也是難以深入的。盡管如此,并不是說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在這一階段無人問津,恰恰相反,也有人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些論述也有其獨到之處。[7]在此基礎上,到最近四五年來,有學者開始意識到過去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上的畸重與畸輕,提出要以一種更為務實的態度來對待經濟法律規范中的責任問題,不是拿原有的理論來生搬硬套,而是采用更為靈活的方法[8]同時,也有人在新的視角下對經濟法責任進行了重新定位。在這樣一個思路的指引下,對從第二階段中后期開始、特別是90以來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狀況加以總結,對于認清已有的理論成果同時在此基礎上開展進一步的研究,都是有一定的學術意義的。

二、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基本內容

對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認識總體上來說是隨著經濟立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不斷豐富而日漸深化的,由最初的停留于表面現象的敘述而慢慢觸及到這一新出現范疇的本質,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與經濟法其他有關理論問題如調整對象、價值理論等相比較而言,在已經過去的十幾年內,責任理論并未能引起學者的廣泛關注,也沒有進行足夠深入的探討,以至于尚不能提出一個成熟的理論,而有學者稱目前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仍然提留在八十年代的水平,也并非聳人聽聞。90年代以來關于經濟法責任的論述主要體現在一部分教材一類的著述中,論文極為少見,因而難以形成有效的論辯,勿忘“真理是越辯越明”的,少了這樣一個平臺,大家在自己的論述中自說自話,而沒有思維的交鋒,則進展緩慢也就不足為怪了。反過來說,也應當肯定學者們在著述中對經濟法責任進行闡述對于明晰這一概念的促進作用,正是通過對這樣諸多觀點的參照、比較、分析,經濟法責任在腦中的印象才漸漸豐富立體起來。目前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主要存在于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關于這一部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僅對經濟法個分支法律規范的相應責任制度分別進行表述,而未對其加以歸納總結、分析抽象,提出作為經濟法律部門的一般責任理論。這種現象廣泛存在于一大部分的法學、財經類經濟法教材中。究其原因,一方面當然是由于作為基礎教學,這一類理論問題被放到了較為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經濟法責任理論尚不成熟,無法提出一個能為大家所普遍接受、分歧較小的理論體系。由此可見從事這一問題研究的學者任重而道遠。

2、在內涵上,關于經濟法責任定義的表述五花八門。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由于經濟法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以及法定特別損害后果的發生,而使有責主體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經濟法后果。[9]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律關系正常實現的保障,強調了責任對主體的不利益性;經濟法責任除了因主體行為具有違法性而產生外,還因特別損害后果的發生而產生,這點體現了經濟法責任的突出特征。

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者提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10]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責任的產生歸結為兩個原因:違反經濟法義務和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其中,前者存在的情形較為普遍,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政府機關,只要其行為違反了經濟法律規范規定的所應履行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后者主要指政府機關行使經濟法權力(經濟法制全)超出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或行使經濟法權利的方式、程序不當,侵犯市場主體的經濟法權利和經濟法利益的行為。這種分類方法實際上將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與不當行為分開來表述,后面一種情形嚴格說來也屬于未能恰當履行義務的范疇。

也有人直接以行為的違法性來定義經濟法責任。如“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11]:“經濟法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12]這種方式是從法律責任的一般理論上來看待經濟法責任,是一般法律責任理論在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化。是放棄了細節的斟酌而在整體上看待這樣一種新型責任,將其視為一般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加以定義的。

有人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責任制”兩者相統一起來,認為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內容應強調角色責任和相應的、適當的激勵機制?!敖洕熑沃啤敝浦乖诠兄浦鲗У慕洜I管理中,企事業機關單位及其內部機構、成員因角色設置及其實現,而相互承擔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或制度。將經濟法責任與之相統一,就是是經濟法責任一反其所常被認為的“否定性”、“不利性”的特征,在本質上體現了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法律制裁是實現責任的手段,而非法律責任本身。這種方式就將一般含義上的經濟法責任與作為其實現形式的法律制裁明顯地區分開來。

3、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學者們所持觀點不甚一致。最為典型的是有學者提出了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區別開來。[13]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有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14]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有人從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方式。[15]提出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包括經濟制裁、經濟行政制裁以及經濟刑事制裁三種。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統一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關于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依學者的不同表述,可以作如下歸納:

1、經濟法責任是一種具有法定強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義務。

這一闡述是將經濟法責任放在一般法律責任的位置,從一般角度對法律責任在經濟法領域的特征加以描述。任何法律責任都是作為法律義務得以履行的保障機制存在的,與國家強制力相對應,在義務人不能自覺完成的時候轉而成為法律制裁,因而典型的是對有責方利益的否定。

2、經濟法責任具有懲戒和補償雙重性質,而以懲戒性質占主導地位。

由于經濟法責任本質上是對被破壞的正常的社會秩序的恢復,同時又給予破壞者以否定性的評價,因而實現對利益受損者的補償,使其在一定程度的以恢復,同時對違反義務者以財產、資格等之上的懲罰,是經濟法責任實現所帶來的兩大效益。但經濟法責任不同于民事責任的突出特征就是,相對于補償性作用而言,它的懲罰性作用具有更為突出的優勢。也即作為經濟法責任來說,其對經濟法客體的保護重于對經濟關系中具體對象的保護。因此最主要的便不在于補償經濟關系主體受的損失,而是對責任方施之懲罰,使其為這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付出一定代價。

3、經濟法責任在內容上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這與經濟法的性質密切相關。經濟法的存在首先就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結果,是社會利益的集中體現。現代經濟法不以國家為本位,也不以單純的個人利益為本位,而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經濟法主體實施了違反經法律規范的行為,給有關相對方造成損害的同時,必然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若不加以制止,必然給整個社會經濟利益帶來損害。經濟法責任的這一特點尤其與單純的民事責任不甚相同。由于民事法律關系體現的是民事主體之間在經濟利益上的對等關系,民事責任存在的主要目的也是為補償向對方的經濟損失。因而在對方放棄的條件下,有責方可以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對于經濟法責任而言,由于有責方損害的不僅是個別相對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整體上損及了社會共同利益,因而即便有關個別主體對這種損害行為不加以追究,有責主體仍必須承擔一定責任。這與上述經濟法責任的懲罰性質是密切相關的。

4、另外,也有人將經濟法責任的相互分離性作為其典型特征之一,即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不同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內容是不相同的,如作為調控主體的政府機關與作為受控主體的市場活動者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政府機關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兩種:經濟侵權責任和經濟補償責任。

經濟侵權責任指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不法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經濟補償責任指政府機關在合法限度內行使職權失當,而使市場主體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補償責任指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范圍內發生損害后果的場合,因此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不能任意類推和擴大。但總體來說,政府機關違反的義務均為程序性的義務。作為受控主體的市場活動者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多因違反實體性義務而引起,其內容包括市場主體違反由法律規定所應強行履行的經濟法義務而應承擔的強制履行責任、因違反經濟法義務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而應向他人承擔的賠償、補償責任,以及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而應承擔的被剝奪特定權利能力的后果。

(三)關于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

所謂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據以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能夠滿足國家機關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法定條件。就一般法律責任構成而言,通常涉及五個方面:合格主體,主體主觀上有過錯,主體行為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對于一般的經濟法責任來說,這五個構成方面也是適用的。但經濟法責任又有其獨特之處。對經濟法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學者們觀點并無太大分歧,普遍認為:經濟法責任的主體主要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和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也包括經濟組織內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及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對于行為人主觀上來說,并不以存在過錯為必要,相反,無過錯而承擔責任的情況在經濟法領域適用得尤為普遍。也正是經濟法責任具備這個特點,在其歸責原則上可以說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方式。經濟法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也不以行為違法性為必要,對于合法行為造成損害也要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如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損害他人的財產時,應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許多情況下不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必要,行為人即使暫時還沒有給特定人造成損害,基于其行為的違法性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由于這一特性,經濟法責任也不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因此在有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某種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就可以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原則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時,對如何判斷責任主體的主觀因素所應遵循的準則。正如上文所述,經濟法責任在主觀構成要件上的特點決定了適用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對違反經濟義務應承擔的經濟法責任的歸結;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則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即主要適用于政府機關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或市場主體違法造成損害,且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條件時。前者以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后者則是即使行為人并無過錯,也要對自己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由于經濟法在任務上的獨特性質,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經濟法責任的歸結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適用。

三、經濟法責任存在的獨立性問題

在以上關于經濟法責任的有關分歧中,最為核心、最能體現諸位學者各自觀點的一個問題,當屬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也即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否能夠在內涵、功能、目的和價值等方面符合經濟法的獨立體系要求,并是否能夠因此與其他部門法的相應責任形式相區別,與之并列、獨立存在。這個問題歸根到底是與對經濟法責任的概念、性質及特征的理解相一致的,也是進一步深化經濟法責任理論所必然首先應解決的一個問題。由于理論界關于經濟法責任的論述各有特色,難于統一,在是否存在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這個問題上,也同樣見仁見智。主要觀點可先大致分為兩類:一類主張經濟法不存在自己獨有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不過是現存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綜合。[16]另一類則認為經濟法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與傳統上的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有本質上的不同。后一種觀點細分起來還分為以下幾類:(1)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并不只是對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對這三種責任的綜合化、系統化的提升,是以系統的思想來對待經濟法責任體系中的各種方法,認為各種方法都是這個體系中的必要和有機的組成部分。[17](2)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雙重性,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即經濟法責任既包括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同時違反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從而應當承擔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也就是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將本法固有責任和援引他法責任包含在內的綜合性的責任形式。[18](3)認為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并不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是與之相并列的另一種責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責任形式的一種。[19]從發展趨勢上來說,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種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之外的新型責任形式的觀點在經濟法理論界逐漸占據優勢。在2002年10月份由湖南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第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也有學者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了探討,張守文的發言具有代表性,他認為,經濟法有自己的法律責任及其形態,探討經濟法責任,應超越傳統的部門法理論與責任理論,通過矛盾分析、關聯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發現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特殊性與傳統責任理論的關聯以及經濟法的一些特殊責任形態,從而形成對經濟法責任理論的拓補,進而構成對整個法律責任理論的拓補。

諸位學者在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上莫衷一是,歸根到底是對經濟法責任的內涵及外延認識的不同造成的,而這又與經濟法理論發展的整個過程以及現實中的不成熟密切相關。具體而言,經濟法作為一個與民法、行政法有著本質區別的新型法律部門,其存在基礎的完善必然意味著法學理論的更新。體現在其責任理論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新型法律責任,給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帶來了巨大沖擊,以傳統理論難以解釋的情況下,必然要經歷一個巨大的變動時期,也正是通過這一過程的甄別辨識,更為完善的、適應現實需要的責任理論才能夠建立起來。

從歷史上說,公、私法的二分方法給民法與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在傳統的思維方式下,民法與行政法的主體及其調整對象在主體上因此都非常明確,其責任主體也是清楚的。在為相關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破壞時,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責任性質如何,都不難分辨開來。而與之相反,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理論的更新與發展,單以完善牢固的公法、私法理論難以解釋其存在的基礎及獨特的調整對象;同時,性質上的模糊導致了相關法律關系主體上的模糊,經濟法究竟適用于何種主體之間的何種關系,是難以通過傳統的主體劃分方式加以闡明的,這也就帶來了如何以傳統責任理論定義經濟法主體之間責任關系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傳統理論的凝固性與滯后性,已經與現代經濟條件下的社會關系不相適應了。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為我國立法者所重視,因此出現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立法的繁榮景象。但是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卻并未得到與之相適應的發展,這與我國一定時期內特殊的經濟制度條件是有關系的。隨著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這一觀點得到普遍認可,社會整體利益受到重視,經濟法的存在也就找到了合理的依據,經濟法被視為現代經濟條件下公私法相融合的產物,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在這一條件下,我們說真正的經濟法律部門研究才得以建立。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在經濟立法工作呈現一定成果的時候逐漸成長起來的,在其產生的最初階段,由于調整對象范圍被無限擴大,經濟法一度被一些學者認為是調整與經濟相關的一切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內涵與外延的不清楚導致相關主體理論、責任理論也難以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相比的獨特之處不易分辨,所謂的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在概念上也是混淆不清,更毫無獨立性可言;1992年以后,隨著社會整體利益目的日益突出,對經濟法任務的認識漸次清晰,其涵蓋的范圍由多及少,經濟法在調整主體、對象、內容以及任務上與民法相區別就成為必然。在這一基礎上,經濟法責任也就可以與民法上存在的責任方式有了一定的區別。但總體來說,由于發展時間并不長,而法制現實的滯后作用給理論的完善帶來一定阻礙,主體理論與責任理論仍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難點。責任理論的不成熟與主體理論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正是由于經濟法主體的獨特地位尚未得以完全確立,才導致對其所應適用的責任方式在是否具有獨特性上受到反復討論與質疑,而前者又受到一系列現實與理論問題的制約,典型的就是獨立的經濟法主體的存在必然要求在程序法律上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而這種程序決不會與民事程序相同,這一點在目前的立法現實中尚難以實現。由于這一系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因素,在關于是否存在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這一問題上呈現出眾說紛紜的局面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庫恩在其《科學革命的結構》(1962年)一書中認為,一種范式一旦產生將是相對穩定的,當反例出現時人們并不是否定原有范式,而是根據原有范式對反例的出現做出解釋。只有當反例足夠多了,原有的范式出現了危機,科學革命才會出現,舊的范式才會被新的范式取代。[20]這也是法學領域一種新的理論從產生到發展再到成熟所必經的過程。我們不能否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律規范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而這三種傳統責任形式究竟地位如何,是經濟法律規范所固有的、本質屬性上的責任形式,還是只是經濟法規與其他法規競合時,執法部門的援引,還有待從理論上進一步加以明確。同時,不能否認由于現代社會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法律制度上的應對策略也是相應增加的,這就為那些不同于舊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的新型責任形式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在這個基礎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責任形式的可能也就不能被抹殺。但試圖在理論上對之加以抽象、概括,實現整個責任理論的“拓補”,則不能不受到現實的制約,也許只有隨著這一類責任形式大量出現,明顯難以為舊有責任形式所涵蓋時,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的地位才能牢固確立起來。在此基礎上的關于經濟法責任的內涵、外延,性質與特征,以及其構成要件等理論也就可以隨之得以確定,經濟法的責任理論從而完成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質的飛躍。

[1]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載《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

[2]如《談談違反經濟法的責任》,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8-9期;《對經濟法律責任的管見》,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6期。

[3]有關論文如:《試論我國經濟合同制度的特點、作用及法律責任》,載《學習與思考》1981年第6期;《經濟合同中的賠償責任》,載《法學》1982年第5期;《論違反經濟法合同的法律責任》。在《法學季刊》1983年第2期;《試論違法經濟合同的經濟責任》,載《社會科學參考》1983年第24期;《淺談經濟法規中表述刑罰的方式》,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10期;《談談經濟法規中的刑事罰則問題》,載《法學雜志》1984年第2期;《論經濟法上的制裁》,載《政治與法律叢刊》1983年第7期。

[4]肖江平著:《中國經濟法學術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08頁。

[5]有關論文如:《論經濟行政法律責任》,載《東岳叢刊》1985年第3期;《經濟責任的概念及特征》,載《學習與探索》1985年第6期;《經濟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載《財苑》1986年第1期;《論經濟法律責任》,載《當代財經》1988年第3期;《“經濟責任”質疑》,載《政治與法律》1990年第6期。

[6]如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出版。

[7]有關論文如:李中圣:《經濟法責任論略》,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4期;李建華:《論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載《法制與社會發肖江平、曾東紅:《調整對象研究的地位演進與總論研究的進路》,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8]相關論文如:顧功耘、劉欣哲:《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載《法學》2001年第2期;孔德周:《對經濟法學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二卷)》;莫智源:《遷移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9]李中圣:《經濟法責任論略》,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4期。

[10]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7頁。

[11]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482頁。

[12]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87頁。

[13]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頁。

[14]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頁。

[15]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概論》

[16]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頁。

[17]孔德周:《對經濟法學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載《經濟法論叢(第二卷)》(徐杰主編)。

[18]呂忠梅、劉大洪著:《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法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67頁;劉瑞復著:《經濟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63頁。

[19]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頁。

[20]王全興著:《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第48頁。

參考文獻:

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概論》

篇(2)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到國際經濟法的更加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和更加專門性的具體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國際經濟法學術也越來越具有法理自覺和理論意識,甚至越來越回歸到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學術,開始努力嘗試走出傳統上沒有理論和不成體系的狀況。這種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話語轉型可以概括為“從概念之爭到理論之爭”。

二、法理思考——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多元和復雜進路

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幾年來,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理論研究熱潮和學術爭鳴現象。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夸爾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之中首先意識到并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及其多元進路。夸爾希指出,“可以從多種多樣的角度來洞察國際經濟秩序: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學的(例如分配正義),目標導向的(例如比較優勢模型),國家中心論的,個人的(例如人權),機構的,南/北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女性主義的,文化的,或者歷史的。有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國際經濟秩序不可能僅僅從一個單一視角來理解,同樣清楚的是,它需要從每個單獨視角來更好的理解?!盵①]隨后,夸爾希教授推動了2001年5月4日曼徹斯特大學國際經濟法多元視角的研討會,并主編了《國際經濟法諸視角》的研討會文集,旨在薈萃國際經濟法諸多視角各自的優點和旨趣,這些視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綜合視角、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國際機構沖突與協調視角、民族國家及其國民身份的視角、爭端解決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多邊貿易談判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區域經濟一體化視角、人權視角、女性主義視角、新葛蘭西政治經濟學視角、弗蘭克國際法正義論視角、伊斯蘭文明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經濟分析視角、歷史分析視角等等,被劃分為9大類16種視角。[②]不過,正如夸爾希所指出的,這些視角并沒有窮盡國際經濟法的所有視角,它們只是提供了一種觀察國際經濟法的模糊的大綱,而且,即使這些視角本身也并沒有深入展開而僅僅是考察的起點。[③]除了以上這些視角之外,國際經濟法的法理視角還廣泛包括民主視角、視角、科學視角、視角、非政府組織視角、規制競爭視角、機制沖突視角、公共健康視角、經濟制裁視角、域外管轄視角、國際倫理視角以及其他各種不斷涌現的理論視角,等等。

在各種視角之中,Thompson闡釋了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認為所謂全球化和國家自治空間的消失是夸大其辭的,國際體系的治理機制不應該被塑造成一個單一的全球治理機構,也不應該像全球激進抗議者所主張的那樣被激進的加以徹底摧毀,歐美日三邊治理機制的作用也不必被過分夸大,民族國家、國家治理及其適當的國際協調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機制,同時,也可以考慮各種可能的區域一體化治理機制甚至可以考慮適當的各種私人市場治理機制和公民社會治理機制。Kwakwa指出,國際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展出現了職能、權限和管轄的沖突與重疊的現象和問題,認為需要保持既有國際組織的多樣性,發揮不同國際組織各自的專業化和分工的比較優勢,加強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有效協調,加強不同國際組織的程序和過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創建世界經濟安全理事會作為全球經濟治理的總體戰略協調。Carty強調“國民”(TheNational)應該是國際經濟法的元概念,他認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的意識形態基礎在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消費主義的拜物教,政治與市場的簡單二元劃分及其隱含的政府消極不干預的意識形態在現實實踐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在認識論上則存在著巨大的困境,“國民”概念提供了一種相對更好(盡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費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無法在北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秩序之內實施,只能在國家或區域機構的層面實施,然后,在此基礎上,立足“國民”概念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全球聯邦框架之中適當界定“國際”的概念地位,進而,達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支配了當代國際經濟法爭端解決機制,為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戰略來質疑目前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訴諸國家豁免原則和國家行為學說,在涉及環境、腐敗、文化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等全球公益問題的情況下,要考慮地方共同體乃至國際共同體的政策和價值,最好由國際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案件,貿易和投資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只能用來解決比較單純的貿易和投資爭端。Page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之中可以結成新型的靈活利益聯盟,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應該作出調整,以便更多的更靈活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參與。Pomfret考察多邊貿易體制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幾次浪潮,分析了區域一體化對于多邊貿易體系的影響,認為目前的第三次區域一體化浪潮本身對多邊貿易體制沒有大的負面沖擊,卻又一定的積極效果,而且,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仍然是處于領先地位的。Addo認為,人是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嚴和福利,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應該遵守它們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非國家行為者的活動同樣影響到人權,爭端解決機制如果限制利害相關的國家提訟也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必須把人權與國際經濟法相互結合起來,必須認識到,所有國際法的基礎都在于人,國際經濟法必須兼容人權價值,必須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與Beveridge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具有性別屬性,在全球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過程之中,婦女的地位、價值、利益和聲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須反思國際經濟法的機構、規則和過程中的這些問題。Wilkinson將葛蘭西的理論和概念分析工具運用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法領域,指出,國際經濟法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跨國統治精英和全球資本主義借以行使霸權的媒介,為此,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之中,應該在新的霸權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尋求各種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闡釋了伊斯蘭宗教法律傳統對于當代法律文明和國際經濟法的貢獻,指出了當代伊斯蘭國家面臨的追求政治獨立和經濟繁榮的挑戰以及走向伊斯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前景。Subedi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人權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歷史與實踐,認為可持續發展原則整合了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有助于實現更高的國際共同體目標。Cass把規范經濟學的效率分析、實證經濟學的效果分析、博弈論合公共選擇理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各種經濟分析工具有助于我們豐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解釋乃至預測。Botchway從歷史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和發展,認為歷史分析有助于我們對于國際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把握。Cryer運用弗蘭克的國際法正義論分析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法性和正義話語問題,尤其強調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以及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最小”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運用。[④]

三、管中窺豹——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采擷

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法理視角之中,我們選取三種基本視角加以概括介紹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憲法理論與制度分析

杰克遜教授的國際經濟法研究視角和理論風格都頗為獨特,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視角。

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特別強調國際經濟法的規則導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遜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體現出了典型的實用主義風格。杰克遜一方面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范圍非常廣闊的領域,既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規制法”,還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同時又強調避免把許多不同的主題堆在一起的“大雜燴”(smorgasbord)方式。杰克遜屏棄了傳統的概念主義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實用主義的跨國法方法。其次,杰克遜對GATT/WTO研究在總體風格和具體內容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和政策導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遜教授的研究風格超越了傳統上簡單的公法與私法、經濟與法律、法律與政治、外交與貿易、國際與國內的區分,盡管仍然可以看出經濟更勝于法律、法律更勝于政治、私法更勝于公法、國際更勝于國內,但比之于傳統上國際公法學者而言,杰克遜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更加自如,能夠信手拈來的把各種理論、材料和歷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遜沒有抽象的探討國際法的存在、性質和效力問題以及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理論的哲理問題,而是把國際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貿易促進人類福利的好處以及國際法能夠促進自由貿易直接作為一種事實、一種歷史和一種背景。杰克遜強調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導向”,強調自由貿易和人類福利的世界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導建立一種嚴格的、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國際公法秩序和機制,他對各種宏大的理論和計劃一般都持有一種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懷疑。杰克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一種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協調、界面、調適的機制和過程來說服各國決策者支持自由貿易及其法律規則。這是一種管理相互依賴的政策過程和治理技術。第三,關于GATT/WTO法,杰克遜不僅強調一般的規則導向和各種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更強調GATT/WTO乃至一般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體制(system)即憲法問題。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憲法視角既體現了一般的精神,即強調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強調通過國際規則和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來篩選出各國的合法的國內政策目標,削減跨國自由的國內障礙特別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和尋租活動對自由貿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卻并不贊成過于理想主義的古典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他認為GATT/WTO法的“自動執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為這會違背國內民主代議制,會限制政府的靈活選擇乃至輕微違反國際協定的空間,各國一般不會支持這種直接適用的制度安排。第五,關于問題。杰克遜的理論也明顯體現出了實用主義政策導向的風格。杰克遜也否棄傳統絕對主義的神話和鬼迷心竅的觀念,甚至也贊成廢棄這個詞匯,不過,他還是認為可以保留這個詞匯而重新理解其含義,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特定事務的治理權力究竟應該配置在國家還是國際、民間還是政府這樣一個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決策問題,在這里,就成為一種事務性的和技術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過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義理想視角、理論和人權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國人,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他開創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

彼德斯曼結合國際經濟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指出,個人是知識和價值的最終源泉,只有通過個人在國內市場以及跨國市場上自由行使財產權利,才能夠實現國際范圍的有效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最終促進各國國民財富的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的長久繁榮,這就需要各國國內的民主法律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交往層面,各國歷來都深受形形重商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進而在對外(經濟)事務領域公共權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國家全權主義問題,結果,往往都是維護國內特定產業部門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損害了國民總體財富和利益。

為此,需要借助于國際法律規則機制予以幫助解決國內層面自由貿易和體制的失靈和失效問題。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約束各國政府在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領域的公共權力從而使之不被任意濫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認為,WTO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展、法律規則的不斷明確、監督機制尤其是爭端解決機制的不斷強化,表明國際經濟法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跨國私人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能夠有效約束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權力濫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時指出,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來約束各國公共權力濫用和保障跨國經濟自由客觀上存在許多局限,為此,需要把直接約束政府權力行為而間接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自由國際經濟規則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上針對政府權力的私人權利,并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機制直接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把個人的跨國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提升到一項基本人權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法的直接效力原則抵制國內法層面上固有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特殊利益集團問題,減少國家間談判和交易層面上的公共權力濫用現象,克服國際談判過程之中的權力、利益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生產商利益偏向的問題。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與復合相互依賴語境中,國際組織的數量擴展和職能擴張在民主的授權、權力和責任鏈條上拉得過長,確實引起了國際機制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為此,

國際組織本身必須同樣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則。同時,這種危機也表現為經濟領域與社會、文化、環境、健康等等其他領域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為此,需要加強各國國內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設立一個多邊議會監督機制參與國際貿易談判過程,需要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國際經濟立法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決策和行為之中遵守或尊重國際人權義務,尤其是需要在國際爭端解決過程之中比較靈活的解釋國際經濟條約,從而,真正實現財產權利、經濟自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是有效參與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實施和爭端解決過程及發展援助和能力建設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最終仍然要立足于國內的民主機制。

彼德斯曼運用古典的自由主義的啟蒙思想、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秩序自由主義的構成原則與調節原則、民主與經濟學乃至國際、政府規制與公共選擇理論等等這些古典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的理論進路及其當展,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述了從國內民主秩序到國際自發經濟秩序,從對外事務失靈到需要自由國際經濟規則,從各國分散實施失靈到國際組織實施機制,從國際法律機制的困境到國內秩序的回歸的國際經濟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爾希的綜合折衷視角、全球視野和復雜進路

夸爾希是著名的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他特別具有國際經濟法的學術自覺和理論意識,提出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獨特的多元綜合折衷視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這種方法或者視角能激活現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視角可以指稱某種追求的理念、觀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無論如何理解,“視角”必須具有規范品格和分析意義。國際經濟法是一個內容紛繁復雜、圖景極其廣闊且論述多種多樣的法律領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種全球的、開放的、復雜的、折衷的過程和進路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而不適合追求一種單一的、獨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視角。這是因為,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各種視角與其說是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的照明燈(illuminators),還不如說是經常成為教條主義的蒙眼罩(blinkers)。

夸爾希認為,利益驅動了不同的視角。為了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法理視角,必須思考國際經濟關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載主體。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們分別具有各種經濟的或非經濟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產利益、發展利益、環境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健康,等等。為此,需要尋找各種方法、途徑、進路來識別、認定和澄清各種利益。這可能包括從各國國內的善治和民主過程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過程來分析和思考。這樣,不同的利益及其識別過程就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法理視角。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憲法框架的確立、促成立法的變化和提供行動守則以及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沖突。在國際經濟法的不同領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異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國際經濟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異,由于國際經濟法之中公正話語的差異,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種不同視角,通過采取一種綜合折衷的靈活視角,可以包容和審視各種法律視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國際經濟秩序和從事國際經濟事務。例如,有的強調國家管轄權,有的強調跨國私人經濟人權,有的強調實證主義法學,有的強調自然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僅僅理解為一套規則,有的則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一種過程。有的強調國際經濟法就是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有的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幾乎無所不包,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但有的則認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論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沖突的兩個領域。這些都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視角。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正話語(fairnessdiscourse)也體現出法律視角的差異。這里的正義既包括實體維度即分配正義,也包括程序維度即正當程序,這意味著,國際經濟領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響的配置標準必須是公正的,而且,實施和執行這種配置標準的形式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正義話語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種共同體感,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家、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都是我們這個共同追求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參加者。正義話語也要求區分集中總和意義上國家間公正,也要考察分散個體意義上的國家內部以及代語境之中個人之間的公正。國際經濟法公正話語的核心在于遵循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最大最小”原則(“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當處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個其他國家都得到適當的或者不只是適當的利益和好處之時,不平等才可以說是正當的。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而言,夸爾希認為,國際法院具有一種獨特的、根本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憲法性的地位。這種地位既保障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即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與其說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視角,不如說是體現了一種從事(engaging)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本質上是開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為,這種多元綜合視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從事國際經濟法而非集中于國際經濟法的實體內容應該是什么,這保證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國際話語不走向某種極端的主張。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首先有助于識別和澄清國際經濟法各種可能的視角淵源,包括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利益以及表達這種利益的各種人格者;它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種可能方向和各種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國際經濟法的各種利益驅動,同時也分析了各種理論和哲學基礎;它提供了一種能夠最大程度上包容和匯合各種國內和國際經濟“意識”(consciousness)的必要過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從各種視角來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思路。總之,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作為一種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方法論,在嚴格的方法論意義上,必須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實體內容層面,則必須是一種既能夠反映人類狀況,又能夠以一種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來實施的包容性的進路。

四、中國學術——國際經濟法學術的中國視角和中國問題

中國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乃至國際商法之間的邊界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之爭問題。[⑦]這既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處有關,與國外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題、內容和范圍的爭論有關,也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之中所需解決的各種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問題有關。此外,這還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自身的兩個重要因素密不可分。這里首先涉及到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乃至國際商法學相互之間的學術論爭和資源配置有關。[⑧]同時,中國之所以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長期論爭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識,也與中國法學尤其是法學基礎理論(理論法學、法理學)受到蘇聯法學的深刻影響有關,法律部門的概念、劃分及其標準是從蘇聯學界學習過來的,法律部門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價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國學界(以及蘇聯學界)對于法律部門的論爭本身卻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邏輯要求。這與其他西方學界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學界探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問題但卻并不爭論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及其獨占調整對象的問題。[⑨]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目前需要深化,進而超越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和概念之爭,走向多元視角和理論之爭。晚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已經開始關注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秩序變遷及其對于國際經濟法學術的影響,開始自覺關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和理論發展,[⑩]開始調動各種理論資源尤其是國際關系理論資源和分析工具,[11]進而拓展國際經濟法問題視域,加強國際經濟法學術交流[12]。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大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多元視角的語境之中,中國學界應該加強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發現和思考國際經濟法的中國問題,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

可以預期,隨著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不斷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觀察視角必然越來越多,而且,每一種觀察視角也必將走向縱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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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這些視角的綜述均依據夸爾希編著的論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關于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關于彼德斯曼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的進路》,《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⑦]其中關于國際經濟法性質、范圍及其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比較集中的討論至少有3次,參見王鐵崖、陳體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頁;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頁;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頁。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國學者對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經開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較合理的解釋方式和解決方法,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頁;徐崇利:《走出誤區的“第三條道路”:“跨國經濟法”范式》,《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的成立(2005年7月6日)過程也體現出中國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位以及對于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學術認知視角的矛盾和學術治理體制的問題。

[⑨]這種強調或者爭論法律部門的獨特對象和獨立地位的現象不獨存在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存在于中國其他所有部門法學界,不過,在中國國際法學界這種爭論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決,這種現象似乎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蘇聯傳統和中國特色。

篇(3)

教材是知識的載體,是教學的依據,也是學生學習的重要依托。選用科學合理的教材有利于教學目標的實現。目前,市場上針對經管類專業編排的經濟法教材很多,如《經濟法》、《經濟法教程》、《實用經濟法教程》等,但內容不一、良莠不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教材理論性過強,內容晦澀難懂;二是內容陳舊,跟不上現行立法實踐的步伐,如《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在教材中沒有得到及時體現,使學生在學習時造成混亂。新華學院在教材的選用上也是幾經更換,從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到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但從教學的效果來看,目前所選用的教材依然存在內容過廣、難度較深的問題??梢?,要選擇一本教師認可、學生滿意的教材的確很困難。

(二)課程設置不盡合理

經濟法是一門綜合性、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對于法學基礎幾近空白的非法科學生開說,要想熟練地理解掌握困難頗大。因此,經濟法課程在大學的第幾學期開設、安排多少課時數就顯得極為重要,而合理的課程設置對于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學生的有效學習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新華學院的經濟法一般安排在第四學期,在課時上分為經濟法A和經濟法B兩類,經濟法A為48課時,主要針對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專業;經濟法B為24課時,主要針對工管類專業。對于動輒近二十部法律,囊括了民法、商法、狹義經濟法、程序法的“大經濟法”而言,48課時或24課時遠遠不能滿足實際教學的需要,造成教師不得不快馬加鞭、緊跑快趕,匆匆講解書面知識,甚或無奈砍刪部分章節,造成知識的支離破碎;而學生在緊張的教學中,囫圇吞棗、一知半解,甚至產生厭學煩躁情緒,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的實現。

(三)教學方法較為單一

要想順利實現教學目標,多元豐富的教學方法極為重要。在目前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師往往采用的還是傳統的教學方法,即以講授為主,以“講授+板書”或“PPT+板書”為常態模式。在教學過程中,雖有部分教師偶爾夾雜少許案例,但由于時間有限,往往是看完即分析,很少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在課堂上,教師是教學的絕對主導者,嚴格控制著整個教學的過程,而學生只是默默的被動接受者,課堂教學看似有條不紊,但實則沉悶乏味。

(四)考核機制不盡科學

考核是檢驗教學的重要手段。在對學生的考核中,目前新華學院分為兩種模式,經濟法A采用閉卷考試形式,平時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末考試題型大體分為選擇、判斷、名詞解釋、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陀^、主觀題各占50﹪,其中案例分析占15﹪左右。經濟法B采用考查形式,一般通過小論文形式呈現。這兩種考核模式較單一采用閉卷考試、完全依托期末考試有一定的進步,但仍存在不盡合理之處:對理論知識考查過多,對案例分析涉及過少;題型內容多為對知識點的再現,這種以修煉“背功”為主的題型,較少具有創造性和挑戰性,學生只要提前一周稍加準備即可順利過關,甚至取得較好地成績。而經濟法B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學生只要在課程結束時按期提交一份小論文即可,至于是自己獨立寫作還是提前一晚在電腦前“復制+粘貼”,缺乏相應的規范監督機制。

(五)教學資料庫缺失

在經濟法教學中,學生的參考資料往往只有教材和課堂筆記。而經濟法內容豐富,知識廣博,囿于課時和教材等限制,教師在課堂上講授的知識極為有限,而教材又相對抽象,這就給學生的學習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讓學生在學習教材的同時,有機會和途徑去了解相關部門法有哪些法律規范,通過章節習題和綜合性習題加以檢測,并通過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思考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建立相應的法規、習題、案例庫就顯得極為迫切。目前,新華學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教研室或經濟法教研室,相關的資料收集還只是由各授課老師各自為政、單打獨斗,難以保證資料的代表性和高價值,也難以做到信息交流、資源共享,不利于學生的學習和經濟法整體教學水平的提高。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問題的對策

經濟法是經管類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的開設,對于經管類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完善、法律實操技能和法律素養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而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改進。

(一)選用先進合適的教材

教材是否合適,直接關系到教學目標的順利實現。在選用教材時,要堅持先進性和適用性的原則。先進性是指教材內容要能夠體現經濟法立法的動態情況,反映經濟法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的新知識、新成果。適用性是指選用的教材要符合經管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取材合適,深度適宜,富有啟發性,能適應應用性人才素質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目前市面上經濟法教材的版本眾多,我們在堅持先進性和適用性的原則下,還要充分考慮教材內容是否符合應用性人才的培養目標、是否體現了經管類專業職稱考試的要求、是否切合經管類各專業的專業性質。我們在長期的經濟法教學中,根據新華學院的學科定位和專業特點,正在擬定《經濟法》自編教材,希望能早日完稿并取得良好地教學效果。

(二)增加課程學時數

經濟法課程內容龐雜,涉及多個法律部門,而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原有經濟法課程的48學時或24學時遠遠不能適應系統講授經濟法知識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適當增加經濟法課程的課時數。當然,在增加經濟法課程課時數的同時還應當注意到,經管類專業的專業課程較多,課時需求量大,經濟法課時數的增加不能過多擠占專業課課程的時間。根據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不同經管類專業的專業性質和學生的實際情況,經濟法課程的課時數以56課時至72課時為宜。

(三)豐富教學方法

為了更好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授課教師需要在課堂上營造一個輕松、愉快的學習環境,為此,有必要采用豐富多樣的教學方法,如啟發式、探討式、情景式教學;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倡導學生參與專題性討論;有選擇地播放具有代表性的影像資料,如“今日說法”、“法治進行時”、“庭審直播”,邊播放邊分析討論;根據教學內容的要求,增加實踐性教學的比重,組織相應的模擬法庭,有條件的還可以安排學生到各級法院參加庭審旁聽。

(四)完善考核機制

1.推行教考分離制度。

考核工作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應包括考試前的命題選題、考試中的監考督查、考試后的評閱分析,其中最關鍵的是命題選題和評閱分析。推行教考分離,授課教師按照教學大綱講授課程,考核試卷由教研室或所有授課教師統一命題并建立試題庫,考試前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組合成一份試卷。這種教考分離制度有利于規范公平的學習和競爭環境,有利于教育教學目標的實現。

2.優化考試內容,加大案例分析題的比重。

目前的考試題型和內容,均以死記硬背的知識為主,難以考察學生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因此,在考試中應增加案例分析的比重,可采取客觀題中的小案例和主觀題中的大案例的結合。

3.完善考核方式,

在試卷中增加選做題型??筛鶕I特點和教學的實際情況,采取“筆試+面試”的考核方式,筆試針對理論知識,而面試可選取熱點事件、經典案例,綜合考察學生的理解、語言和組織能力。同時,在考試時,可增加選做題,以方便不同專業不同學習興趣的學生進行選擇。

4.規范考核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制度,并抽調專門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宣講考試規范和學術道德,倡導誠信考試、無監考考試。對考試、考查兩種考核形式進行督查,發現考試違紀、學術不端行為予以嚴格處理。

(五)健全教學資料庫

1.法規庫。

建立法規庫的主要目的是為學生查閱相關法律規范提供方便,法規庫的內容主要是現行有效的民事、商事、經濟法律規范和相關聯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在進行匯編時,應注意法規的時效性,要根據立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2.習題庫。

習題庫的主要內容是與教材相匹配的各章節練習題,其來源可以是來自于教材或教材的變通,或來自于司法考試或專業職稱考試。建立習題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學生更好地自測自評,查缺補漏,以更好地掌握經濟法律知識。在建立充實習題庫時,應注意保證習題的代表性,并可根據難易程度設立易、中、難三個難度區間,以方便學生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地進行練習。(3)案例庫。經濟法內容紛繁復雜,在社會生活中發生的經濟法律案件層出不窮,其中不乏經典案例,結合教材的編排內容,可選取有代表性的實例充實案例庫。根據案例的難易程度,可設立初階、中階、高階三個層次。案例庫的設立,對于學生理解相關法律知識,培養法律興趣,提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幫助。

篇(4)

(二)綜合經濟訴訟綜合經濟訴訟概念出現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個時期很多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綜合經濟訴訟,其觀念的核心理論是,經濟法糾結中經濟法需要調整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等特點,很多時候需要利用到多種訴訟模式較差才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但由于后期缺乏更加深入的研究,并沒有對經濟訴訟獨特的內容給予區分考慮,因此,使得很多經濟法糾紛解決陷入僵局,尤其是消費者保護領域,導致消防者權益無法得到良好的保護。

(三)獨立經濟訴訟獨立經濟訴訟理論是近些年經濟法訴訟中最大的爭議話題。有更多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獨立是未來經濟法發展的必然方向,雖然當前經濟法存在問題,但是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經濟法訴訟獨立是必然趨勢,只有通過經濟法訴訟獨立才能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二、經濟法訴訟獨立的重要意義

一九八零年,我國開始逐步將經濟糾紛案件從民事審判庭中分立處理,為經濟糾紛問題處理,成立經濟審判庭專門審理。但由于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期,經濟體系和發展變化都十分迅速,經濟改革的的迅猛發展與立法滯后性問題突出,因此我國于二零零年正式撤銷經濟審判庭,再一次將經濟法訴訟納入民事訴訟審判庭。這么做的主要理由是經濟審判庭業務范圍屬于民商事領域,但是很多學者對此事抱有不同看法。因為該訴訟模式不能涵蓋所有經濟法糾紛,訴訟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完善和完整,只有承認經濟法訴訟獨立性,建立完善獨立的經濟訴訟模式,才能有效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經濟法訴訟獨立具有重要意義,經濟法訴訟獨立性更符合當前我國經法發展需要。經濟法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特征,其他訴訟的應用,僅是經濟法訴訟完善前的權宜之計。但經法高速發展的今天,其他訴訟法已經無法滿足經濟法訴訟需求,經濟法訴訟獨立勢在必行。通過對傳統的訴訟體系進行分析,不難看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體系中均有明文規定人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但由于經濟法訴訟的特殊性,經濟法訴訟中維護的是整體經濟利益,但是實際上整體經濟利益就是由個人利益構成,所以任何人和組織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提出訟,維護整體利益就是維護個人利益,經濟法訴訟獨立是促進人們維護整體利益積極性的有效手段。但是傳統訴訟體系不健全,人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便無法,便不能實現對集體利益的維護。

通過分析不難看出經濟法訴訟獨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過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才能實現對整體利益的維護。傳統訴訟體系中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和缺陷,很多時候使得經濟訴訟職能無法有效發揮,當違法行為產生時,依靠傳統訴訟體系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實際經濟犯罪中可能涉及到個人利益及整體利益。想要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受害側重整體利益時,一定要運用經濟法訴訟來解決。另一方面,想要保障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實現更好的監管經濟,應設立獨立的經濟監管機構,以便于及時對經濟違法犯罪進行處理,更好的保護整體利益。

篇(5)

摘要:高等院校涉農專業經濟法教學目標建構應契合涉農專業特點,同時需要拓展傳達法律規范這一目標,通過結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內容深究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并且有責任提出法律規范效用發揮的前置命題,即法律信仰、經濟法律思維、和法律操作技藝等法學培養目標。這些目標需借助以能力測試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來實現。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維

1經濟法教學目標的專業限定性

傳統法律觀點指出,法律規則體系的存在形式是獨立的,若能正確理解和運用,即可解決復雜社會問題。于是,中國法學教育較多地遵循法條+法律解釋+案例分析的教學方式。經濟法教學亦多數如此。教師對于經濟法的教授,重視傳達法律規范本身,忽視挖掘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忽視鍛煉規范的思維意識,更不會涉及尋找規范不足的深度。美國法學家龐德提出,法學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學知識,而應在于涵養法律思維,因為無論教授了多少實定法知識,總也無法趕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等的變化。所以傳達規范本身,是經濟法教學的第一層目標;挖掘規范產生及變動原因是經濟法教學的第二層目標;強化規范思維意識是第三層目標,尋找規范的真空地帶是第四層目標。第一層目標層次最低,教授最為普遍,也最為容易達到。這在法學專業和非法學專業區別不大,但鑒于學時及培養目標的差異,二者學習范圍存在差異。第四層目標是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但不限定于法學專業。第二、三層目標在經濟法教學中應該合理設置,并且能夠通過教師適度引導和學生的積極探索,予以實現。針對第一層目標,由于經濟法課程涉及法律、法規眾多,教學中不能全部覆蓋。因此必須立足涉農專業特點,思索其對經濟法律知識的個性需求,有選擇地設置教學內容。這種限定性來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農專業知識結構及專業培養目標導向;

第二,涉農專業人才培育可以簡單直觀地理解為服務農村;

第三,涉農專業要求掌握農村發展理論。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應適當引入國際經濟法的內容,讓學生了解經濟法的國別性(區域性);適當引入經濟發展水平與經濟法發展的關系,讓學生認知經濟法隨經濟發展程度的變動性。第一層目標解決了傳達法律規范是什么的問題,但若停留在規范是什么的層面,教學效果不會理想。因為知識學習與知識本身具有異質性,前者是將知識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識結構中,建構新知識,生成新價值與意義的過程,而非知識的簡單記憶和機械訓練。[1]換言之,學習在于尋求獲取什么、怎樣獲取及獲取后要怎樣,而非知識本身。因此,需要適時修正與拓展子教學目標。

2經濟法教學目標的修正與拓展

翁史烈認為存在一部分很難用公式、圖標和文字方式表達,甚至不能言傳的知識。它們可以通過實踐和參與學習來意會或者領會,并對學習者產生較強的激發力和啟示力。[2]這類知識就是隱性知識,蘊含著大量的個人經驗和見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學內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獲取這部分有價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識是教學中應該積極予以探討的。筆者以部分經濟法內容的第二、三層次目標設置及達成為例,探索通過第二、三層次目標,使涉農專業學生在獲取顯性知識的同時,能夠獲取隱性知識的可行性。

2.1第二層目標法律規范產生及變動的原因

第一,結合法源。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意味著法律根源于生活經驗,每套法律規則都有與之對應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感性的;法律規則重新塑造著社會生活,以規范社會關系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會為依歸。一旦偏離社會生活的常規和經驗,勢必導致自身定位的高遠。學生體會、掌握二者間的辯證關系,明白法定為何如此,能夠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發其主動思考熱情,開啟探索式學習模式。

第二,結合法律精神。發掘法律規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導學生積極思考現實法律問題,這是形成法律思維,鍛煉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條件。

第三,明確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淵源、法律結構、法官權限、訴訟程序及法律分類和術語等方面存在差異。中國經濟法師從德國、日本、蘇聯、其概念范疇、理論體系深具大陸法系色彩。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需要有大視野,因此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學生作介紹,使其能夠更深刻地理解規范產生的相對性和地域性特點。

2.2第三層目標規范發生效力的條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識。法治意識反映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以及對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賴程度,能夠體現出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文明、民主、進步程度。法治是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的共同事業,而不僅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為公民主體之一的學生群體,其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狀況直接關系著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步伐和實現程度。經濟法作為本科學生重點學習的法律部門,其課程教學主要使學生形成國家干預經濟權力法定、社會公共利益本位、弱勢群體利益傾斜保護、實質公平、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法律意識;使學生形成通過經濟法律來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利、自主營業權利、公平分配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

第二,形成經濟法律思維。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識的教授,除了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還必須教導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4]換言之,法學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該思維的核心是規范性。經濟法律思維是法律思維在經濟法領域中的實現,本身蘊含較強的政策取向,具有多變性及不確定性。經濟法律思維主要包括國家干預市場法治化、宏觀調控規范化、市場競爭規范化、社會保障運行規范化等方式。

第三,鍛煉法律操作技藝。如果說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能力是法律規范產生效用的潛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藝則是工具條件,是使潛在變現的一種綜合素質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關鍵,但是經濟法課程作為法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有責任提出培養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題,并且可以通過企業、公司、合同、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案件處理來踐行該命題。

3經濟法課程多元考核模式設計

經濟法課程分層教學目標的實現還須依賴科學的考核模式。喬納森提出對學生的評價應該關注其如何解決問題,而不僅僅看其能不能為程序化的任務提供一個已知答案。教師應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過程,而非標準答案。[5]所以,經濟法課程考試的內容和方式應以測試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核心。具體地可選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擬。比如仿真模擬企業設立??梢宰寣W生在同學中自由尋找合伙人或發起人組成團隊,每個團隊成立一家企業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從而能夠使學生感性體會企業創建應遵循的法律規范。涉農專業以服務農村為主要就業方向,可適當設置一些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構建中的經濟法律行為作為分析素材。

第二,視頻題目。通過向學生展示一些經濟行為題材的視頻資料,讓學生綜合體會經濟法律運用的奧妙。觀后能就具體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運用手段及運用效果。比如,評論互聯網+模式下農村居民網絡購物權益保障問題等。農村市場較城市市場弱勢,假冒偽劣等產品進入成本很低,是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的主要對象。

第三,農村社會實踐及觀摩。觀摩教學是經濟法教學中應該予以大量引入的。具體到課程考查環節,可以分兩部分設置:一是自身參與農村市場活動,包括主要以消費者身份和以生產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業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是對國家相關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進行觀摩、思考,評價其法律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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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駿業.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養[J].河北法學,2008,26(2).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研究

摘要:在市場經濟研究框架中,法律觀念、體制以及理論的調整與變革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權力的運行是法律觀念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市場經濟競爭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則要求。本文主要是從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方面著手,對市場經濟法律觀念進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觀念來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

(一)市場經濟概述及我國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市場規律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調節作用,有效的實現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諸多方面的影響,市場經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能有效的利用價值規律進行自我調節,但由于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且滯后性的特征,又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經濟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調控與政府行政管理的結合,能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制度的轉型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傳統的經濟發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管理模式還有待開發,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秩序面臨著一定混亂的局面。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規范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的市場行為關系到我國的根本利益,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項重要且緊迫的任務。

(二)加強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

1.完善立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對促進經濟社會規范化運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據不完全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關于經濟發展的民法已達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發展秩序以及調整市場化行為,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較多的法律,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系統化的民法法律,這限制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經濟行政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制定的行政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著可操作性差、不規范、不公開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規范,轉變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制定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法律規范。

2.加強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市場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行政,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加強執法,能促進良好的執法環境建設。

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探析

(一)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條件以權力為本的法律觀念

權力是在相對自由的法律情況下運行的,以獲得合法權益為可能的,權利的運行主要以利益為核心,以自由為本質,保障權利能為市場經濟獲得更大的利潤,市場經濟法律要首先確定以權利為根本的法律觀念。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有著本質上是區別,市場經濟并不是僅僅受到行政權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的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市場經濟主體要不斷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讓企業真正的享有自主運營的權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形勢和競爭規律,有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具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權,確立以權利為本的觀念,著力完善民事立法與經濟立法體系建設,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

市場經濟競爭的基礎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主要包括:競爭參與的全面化、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以及競爭過程的透明化、競爭結果的有效性。計劃經濟體制是對上級要求的絕對服從,對個體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排斥,計劃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問題是由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來決定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生產消費活動也受到供求關系及價格的影響,市場經濟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競爭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的發展。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與計劃經濟相比較而言,是對質和量兩個方面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和增加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總結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經濟建設中的不足,借鑒其他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法律觀念的建設,并將其中優秀、成功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法律規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6)

2.論文撰寫前應翻譯完整的外文文獻1~2篇(中文字數不低于3000字),要求翻譯的內容與課題相關;撰寫與課題內容相關的文獻綜述2000字以上。

3.論文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制圖標準。

篇(7)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逐漸成為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中的重要課程,在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因此,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是當前中高職院校的主要任務。而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淺談了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

關鍵詞:經濟法 案例教學 必要性 有效應用

一、經濟法和案例教學的認知

經濟法是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之一,具有較強的社會應用性和實踐性。它的社會應用性體現在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它的實踐性則是體現在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經濟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谶@兩大特性,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無法滿足課程的教學需求。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不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實際工作或科學研究中遇到與課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無措,一籌莫展。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案例本質上是提出一種教育的兩難情境,沒有特定的解決之道,而教師于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通過模擬或者重現現實工作中的一些場景,讓學生把自己納入案例場景,在教學中通過讓學生運用已有的知識經驗來分析、判斷并解決現實工作情境中發生的事件和問題,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結論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從而促進學生進行知識技能遷移,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學有助于提高課堂的可感性。

相對于單純講解理論知識的傳統教學,案例教學可以使課堂生動形象、直觀易學。案例教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具體可感性,由于教學內容是具體的實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觀、生動的形式,給人以身臨其境之感,易于學習和理解,有利于引導學生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便于學生了解經濟法案例分析環節,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學能夠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

教師在課堂上不是獨唱,而是和學生一起討論思考,學生在課堂上也不是忙于記筆記,而是共同探討問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拿到案例后,先要進行消化,然后查閱各種必要的理論知識,這無形中加深了對知識的理解,而且是主動進行的。捕捉這些理論知識后,學生還要經過縝密地思考,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這一步應視為能力上的升華。同時學生的答案隨時要求教師給以引導,這也促使教師加深思考,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理解補充新的教學內容,這一過程強調了師生的雙向互動關系。

3.案例教學可以貫徹先進的教學理念。

案例教學的特點就是將枯燥抽象的理論知識通過具體實際的經濟事件,促進學生對有關案例經濟法知識點的了解和識記,從而為學生營造一種可感知具體的理論學習環境氛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貫徹教師和學生對主動思考、以學為主教學理念的認識和深刻理解,進而推動經濟法教學模式的改革,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

4.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創新型人才。

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一般以死記硬背為主,并不注重理論的內涵和價值,在分析具體經濟案例時,不能透徹的進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將經濟法理論知識靈活運用,絕大多數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導致學生在經濟法行業創新能力不足,實踐應用能力和意識薄弱,這也阻礙了經濟法教學的進一步發展,教學水平受限。案例教學注重學生自主思考和互動,對現實經濟案例進行拆解分析時,引導學生進行發散性思考,打破傳統的學習觀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見,能夠自圓其說就可以進行案例解釋。因此,這將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增強學習綜合能力,最終培養出更多的創新型經濟學人才。綜上所述,經濟法案例教學的最大優勢在于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將學生引人一個特定的真實情境中,通過師生、生生之間的共同研討、深入剖析,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學生的批判反思意識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幫助學生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由此可見,在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有效應用

1.合理選擇案例。

案例教學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就是要選擇好的案例,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案例真實,所選擇的案例應該是生活中真實發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雜志,只有真實的案例才能取得學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內容相對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論知識較多,能夠使學生從一個案例中學到多方面知識;案例科學,選取的案例要與所講授的內容密切聯系,同時對案例中出現的模糊知識進行篩選,使案例更加科學合理。

2.注意教學方式。

在整個過程中教師都應該創造和維護良好的討論環境,使學生展開充分的討論和爭辯。在討論中,教師要營造出和諧的教學氛圍,在學生討論和思考中,教師不宜打斷學生的陳述,不急于糾正,不宜過早定論,積極鼓勵學生發表有新意的觀點,注意對學生獨立思維狀態的培養與保護。在討論中,教師應適當激發學生自主思考,參與討論和發言的積極性,適當強調案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對案例的討論,能使學生主觀能動的從多層次、多側面地了解一個經濟法案例的復雜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而且同時也培養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口頭表達與溝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教學方法層出不窮,例如情境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教師要正確對待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方法。教師要明確不同教學方法的優點和缺點,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靈活的運用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學方法,否則,就會出現以偏概全的現象。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知識內容都適合使用案例教學,在實施案例教學過程中,要充分依據不同知識的學習和理解特點,與其他教學方法結合起來,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體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因此,這就需要經濟法教師在實際教學中,根據學生和不同知識體系的具體情況,靈活利用案例教學,充分結合多種教學方法,實現學校和教師對于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目標。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法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夠有效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提高學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比較先進的教學方法,不但豐富了教師的教學手段,還可以改變現有的學習理念,培養創新型經濟學人才。不過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方面還有待逐漸完善,針對問題及時調整,以促進案例教學的作用和教學效果。教師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學態度,選擇真實的、科學的、典型的案例,引導學生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課堂中,使每個學生都能夠在案例教學中學到知識,從而推動案例教學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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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么作紅.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的創新與應用.法制博覽[J].2015(10).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二:經濟法案例教學模式探究

《經濟法》是中等職業學校財經專業的一門專業必修課,其中涉及眾多財經法規,是學生日后工作中必備的知識儲備,可見其重要性,可是它們又是深奧難懂的,學生覺得枯燥無味,因此,如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讓他們愿意試著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經濟法規成為擺在任課教師面前的突出問題。法律法規的學習離不開實際應用,也就是說離不開案例,在課堂教學中,讓案例成為貫穿課堂教學內容的線索,學生在接觸了解案例中體會到法律法規的實際應用,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還培養了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一、案例教學模式的優點

案例教學與傳統的教學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學目的上,傳統教學注重傳授知識,而案例教學模式注重培養能力;在教學方法上,傳統教學注重以理論案,案例教學模式則剛好相反,在實際應用中讓學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論理;在側重方向上,傳統教學側重記憶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學側重引導學生思考創見,要勇于探究,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要思考為什么以及怎么辦。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節和耐人尋味的結果極大地吸引了學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讓學生置于這種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學生帶著問題帶著好奇心去學習,成為學習的主角。他們積極主動參與到案件的探究中來,極大地增強了學習的主動性,例如,在講授經濟法律行為的相關知識時,涉及了經濟法律行為的效力,由于相關的法律規定復雜,學生在老師教授之后很難快速消化理解,這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案例來提供情境,學生就會主動利用學過的知識來解決他們遇到的問題,如選用的下面這個案例。劉望楠開了家土特產店2014年11月底與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簽訂合同,購進了118只特級精制火腿。2015年2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動中,把劉望楠店里沒有賣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沒收銷毀,理由是該批火腿是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來,劉望楠還調查到,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的火腿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進貨的。于是,劉望楠要求鼎鼎鮮土特產商行將火腿價款予以退還,遭到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的拒絕。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應當屬于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呢?學生非常關心處理結果,即劉望楠能否要回貨款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清楚,簽合同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法律行為,合同的效力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本案中,鼎鼎鮮土特產商行購進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火腿,應當明知該批火腿是劣質產品,而在劉望楠購貨時卻極力推薦并保證貨真價實,很顯然劉望楠做出購買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詐。從可撤銷合同包括的情形來看,應屬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該批火腿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為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顯然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的規定。從食品本身而言,該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中的禁止性規范,應屬無效合同。另外,可撤銷合同必須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礎上,而劉望楠與鼎鼎鮮土特產商行簽訂的購銷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自始無效,屬于無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銷合同。合同自始無效,鼎鼎鮮土特產商行自然要返還劉望楠貨款,至此,學生的好奇心得到滿足,知識也得到了充實,收獲頗多。其次,案例的真實性,來源于生活,內容客觀公正,沒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對實際生活有指導和借鑒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還涉及了《食品衛生法》的相關內容,該批火腿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為病豬豬腿腌制后經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顯然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這對于引導學生關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最重要的是,這個案例是真實的,就發生在河北省某縣,這樣能讓我們的學生真切感受到我們學習的知識在現實生活中有著廣泛的應用,我們學習了知識就能學以致用。再次,學生參與到討論中,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較大的提高,意見不再單一,思維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標準答案,學生可以暢所欲言,為了說明問題,學生不僅局限于書本上的知識,從大量課外的書籍中尋求答案,這樣大大的擴大了學生的閱讀面。同時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得到鍛煉,語言精煉,專業術語表達準確。像諾頓殺毒軟件風波,遇到因為殺毒軟件的問題而導致計算機癱瘓的情形,給主人的股票交易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其收益,這種情況如果我們的學生遇到了,該如何解決。對于這個問題,大家各抒己見,最后由老師總結。

二、案例教學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選

案例選取得是否符合相應知識點,能否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為幫助學生理解知識點服務,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要選擇適用的、適度的、與教學目標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從書籍中找,也可直接來源于生活,還可以來源于時事新聞。但是無論怎樣,都應該真實,具有典型性,特別是具有針對性,能夠應用于本節課涉獵的知識點,消化鞏固理論知識,實現教學目標。在講解合同的效力時,筆者選取了央視法律講堂節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證明》,題目就讓人感覺蹊蹺,可以以此引起學生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證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婦女突出闖進一家律師事務所,說:我房子沒了,人也沒了,我要請律師。大家莫名奇妙,這位婦女拿出一張紙死亡證明,死亡人是張蘭,律師問張蘭是誰?婦女說張蘭是我,我就是張蘭,大家都蒙了,問:你住過院,張蘭說我住過啊,可離死還遠呢,連病危都算不上,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惡作劇?只有張蘭自己清楚,這是賣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學生饒有興趣地開始關注整個案例的進展。還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教師挑選案例時要考慮傳播給學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極的負面情緒帶給學生,更不要把帶有濃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帶到課堂。

2.探究討論氛圍的調節與控制

篇(8)

一、目前我國低碳經濟相關法律規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經濟相關立法進程的緩慢

從最開始的控制氣候變暖到如今的低碳經濟,世界各國學者包括我國學者對此都做過不少相應的研究工作,如今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大勢所趨,并且我國也相繼展開了這方面的試點及具體工作部署。從2007年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出臺,到目前沒有對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修改也沒有進行專門的立法。與此同時低碳經濟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卻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現象。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緩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經濟法律規范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同時,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中《,循環經濟促進法》是于2008年通過的,由于其是對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低碳經濟也必須通過法律解釋來進行適用。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滯后性,必須進行相應的立法或進行相應的修訂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低碳經濟沒有特定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只是借助于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包含,這種相關法律并不能滿足低碳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導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強制性效力,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相應的障礙。

(三)綜合性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但這些法律都是從側面對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體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經濟發展的原則、體制、機制、綜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體現,不免在以后的實踐中出現各種法律之間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立法建議

(一)合理立法要結合實際國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變過去的觀念,社會在發展,具體的立法環境也在相應的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觀念的相應轉變才能符合實際情況。而且鑒于國外已有相應的法律。我國在制定相應法律的時候切不可照搬國外,每個國家的基本情況不同,國情不同,經濟不同,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一樣,這些在立法的過程中都要考慮到。

(二)環保要和經濟一起發展,環境優先

一直以來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導向的GDP,都是走的先發展后治理的道路,結果往往是治理的費用和難度都是大問題,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這種觀念需要轉變,經濟的發展和環境保護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這個觀念建議在低碳經濟的立法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時發展經濟。

(三)加快低碳經濟的法律化進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學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屬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將其法律化,否則違背了初衷,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種種問題從而不能夠解決相應的問題。尤其不可出現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為導向,完善法律規范。我國目前主要通過政策的規定來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政策具有靈活,應變性強的特點,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范性的特點。法律還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是它們可以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要將低碳經濟的法律規范進行完善的話,也可以根據已成熟的政策來進行相應的修改。

經濟法方面的論文范文二:經濟法視域下收入分配的革新

如何有效落實我們的分配制度

落實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是勞動報酬;二是財產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和財產性收入成為了問題的關鍵。

(一)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

在當前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勞動報酬即工資仍是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資水平的提高來實現的。(1)近幾年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運作,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這是無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來解決的,還要靠工會等社會自治團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鑒于經濟法主體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勞動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NGO等自治組織成為協調政府與企業、個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有效途徑。當然在培育工會等自治組織時,應避免官辦、官管、官運作的現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夠真正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和訴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基礎所在,對于保障底層行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體現。在這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政策的推動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氣力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提出了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決策。但目前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是很不樂觀的,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1)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尤其是在拆遷、征地和征用公民財產的過程中,要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加值權利不受侵害;(2)進一步明晰產權,使之能夠在抵押、轉讓、出租等交易流動中廣泛運用,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動產方面;(3)在動產方面,我們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驗的是居民的理財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機構的努力,拓寬居民金融理財渠道,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規范,確保居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壟斷性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領域,壟斷性國企高收入群體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成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乃至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縮影。據國家統計局5月3日的數據顯示,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見兩者差距較大。因此,收入分配領域的國企改革對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戰略性的全局意義。但是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籠統的一刀切,我們主要應是針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收入分配進行改革,這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而且單純采取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減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應堅持擴大體制內競爭和結構性減薪并舉的總體策略。具體如下:

(1)通過擴大體制內競爭來改革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法和反壟斷法的作用。首先通過產業政策立法,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中來,尤其是在我們的電力、電信、石油等壟斷性行業。讓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這樣不僅有利于私營企業利潤的增長從而使其職工工資增長,更有利于市場競爭化程度的提高,使國有企業面對充分的競爭而煥發活力,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其次,加強反壟斷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實施,使壟斷性國有企業向著政企分開的現代化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發展,盡最大限度減少某些壟斷性國有企業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并存的現狀,以優化市場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水平。

(2)主張對國企職工采取結構性減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職業和特定崗位的人群實行減薪。首先在國有企業職工群體中,收入較高的是國企管理人員,原因有二,一是這些人員多由行政指派,沒有在其任命上發揮市場的作用,二是這些高管的工資與企業績效關聯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對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嚴格規范國企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原則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堅持市場才是企業家最好的定價者,并把管理因素對于企業的貢獻作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對于國企職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對于國企非正式職工,退休、下崗職工而言,要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水平。

財政稅收改革

如果說初次分配領域的改革是基礎,那么在再分配領域的改革則是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關鍵所在。初次分配領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對于再分配領域來說,則是經濟法特別是財稅法發揮其作用的最好舞臺。財稅法范圍較廣,以下著力從預算法和稅法兩個方面談一下我們再分配領域的改革。

(一)預算法與再分配

預算法是指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是對政府收支活動的控制。近年來政府的財政收入連年增長,有的地方增長率甚至已經超過了15%,大大超過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這些錢,如何讓政府把錢花的更合理,則需要預算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使我們的國家預算更好地服務于收入分配改革,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兩點:(1)促使合理財政支出結構的形成。加大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以及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將財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長上,使社會發展惠及人民大眾。(2)減少行政權對預算權的干預。按照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各級人大行使預算審批權,其他機關不得干預。但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尤為嚴重,尤其是在各級地方。因此必須切斷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縛下合理分配財政支出。

(二)稅法與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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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

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秳趧雍贤ā返?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秳趧雍贤ā返?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秳趧雍贤ā返?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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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一直受到國內諸多學者的質疑,有的認為經濟法本身不成其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就談不到獨立的經濟法責任。有的認為經濟法責任沒有獨有的責任形態,其責任追究方式不過是借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而已①。有的認為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背景下的“三大責任”或“四大責任”足以實現對全部法律關系違法行為的制裁,沒有必要再創設“經濟法責任”②。針對上述質疑,本文認為,這些觀點的形成無不建立在對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觀念之上,將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看作是顛撲不破的固有規律,忽略了法隸屬于適應和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范疇的本質,從而沒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認識到法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創新性和適應性的變革。經濟法正是為了規范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交往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而出現的“高級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價值理念、制度功能、主體范疇和行為規范目標,為了實現其法益,經濟法必然確立從責任追究宗旨、責任追究方式、責任承擔主體都不同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具有獨立性的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形態的復雜化和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目標手段的多樣化,出現了許多傳統法律部門無法企及的社會關系。傳統的民商法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私人交往為宗旨,以交往各方權利義務的“均質性假設”為規范手段③。當出現私人權利損害時,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填補性”的救濟措施,以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回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以消費品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合同關系中的相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故一旦賣方向買方銷售了假冒偽劣的貨品,買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換貨品或退貨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產生對經濟交往個別受害者的權利救濟的作用,而沒有對惡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懲罰的作用。這與民商法以維護私人之間個別交易秩序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關。

但我們應當認識到,對惡意欺客的商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經營成本顯著低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商家,會造成其在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趨利心理下效仿,從而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會產生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個體成本”,而且會產生整個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說明法律不僅要關注對于“個體成本”付出的補償,還要考慮對“社會成本”付出的補償。而這些整體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現,以個別交易秩序為立法價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僅以填補個別交易主體利益損害的民事責任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能彌補“社會成本”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各方主體的違法后果,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疇過于狹窄,在法律關系主體各方都是商業主體時則無用武之地。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適用時要求社會秩序被破壞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適用條件較高,不能普遍調整經濟交往中的所有爭議。

經濟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社會經濟復雜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經濟法最初的立法動機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以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以此為出發點,經濟法制度體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復整體秩序、彌補整體秩序受破壞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損失為己任的法律責任要素,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不具備的,這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殊之處,不能被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1.經濟法責任具有社會性。由于經濟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經濟法責任的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經濟法責任中的責任承擔的方式、責任承擔的要件、責任內容等制度要體現對“社會成本”的考慮,故其不僅具有經濟性,而且具有社會性;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懲罰性,使違法者在受到懲罰后懾于法律責任不再引發社會成本。經濟法責任是從全社會的高度來維持整體社會公共利益不被破壞,這樣的社會性視角,其他法律責任不具備,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無法具備。

2.經濟法責任具有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包括兩重含義,其一為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其二為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指在經濟法責任形式上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并重,如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既有沒收所得、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又有信用減等、資格取消等非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在于補償和經濟懲罰,非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往往在于將違法典型公示并產生社會威懾,從而預防經濟秩序被再次破壞。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指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功能,還有對積極與違法行為斗爭的經濟活動主體的肯定評價和鼓勵功能。如消費者若發現銷售者或生產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則商家通常要對消費者予以雙倍賠償。雙倍賠償就不僅體現了對經營者的懲罰,而且有肯定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其與違法經營者斗爭的意義。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體現的是填補性的救濟,不具有積極功能;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上或主體人格、主體人身上的懲罰,對罰沒財產通常收歸國有,更不能體現對受害方或責任追究方的鼓勵和肯定。

3.經濟法責任具有不均衡、不對稱性。依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動與被動關系,經濟法主體可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即市場規制法中的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宏觀調控法中的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④。經濟行政主體往往是具有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政府機構,即調制主體;而市場主體則由不同的經營者、競爭者和消費者組成,是調制受體。在干預市場運行的過程中,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相應的責任承擔也有差異。如在宏觀調控法律規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政府機關干預經濟的行為加以規范,故對經濟行政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相應地經濟行政主體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多。這有別于民商法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均質性假設”,呈現出明顯的在主體權利義務設計和責任承擔上的不均衡、不對稱性。

三、經濟法責任特有形態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制度基礎

事實上,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大多強調,經濟法規范中較多地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追究方式來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主體,并以此為理由強調經濟法責任實際上就是上述三種責任。但我們應看到,經濟法責任對諸如“損害賠償”“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責任方式的采用,雖然與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術語相同,但不過是與二者一樣采用了相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責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責任追究目的在于維護整體社會公共利益。這就使得在經濟法關系中使用“損害賠償”等責任形式,并不是對違法行為主體追究民事責任,而是追究其經濟法責任。法律責任的本質是對責任主體權益的限制和剝奪,而責任主體能被限制和剝奪的權益種類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當近代和現代的法律制度逐漸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責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畢⑤。晚近發展的經濟法只能在現有的責任形式中選擇使用以構建自己的法律責任體系。責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事實上,在現有的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中,共同采用同種責任形式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時采用罰沒財產類責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懲罰性違約金、行政法上的罰款、刑法上的罰金,那么經濟法采用與民法同種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又如何能說明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呢?

況且,經濟法發展至今,還產生了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視的責任形式,這些獨特的責任形式體現了經濟法的制度功能,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視,卻在經濟法中受到極大的重視,并有擴大適用的趨勢。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四種功能:對受害方的賠償、對違法行為主體的制裁、對違法行為主體再次違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威懾、對受害方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鼓勵。其不僅能很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夠維持和保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經濟法立場與特色。

2.信用減等。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若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減等,則是一種懲罰。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減等的責任效果。

3.資格減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資格同其存續和收益緊密相關。因此,取消市場主體的某種資格,如吊銷營業執照、取締特殊行業從業資格,使其失去某種活動能力,就是對經濟法主體的一種重要懲罰。因為,這種責任通常由經濟行政機關做出,故有些學者稱這種責任為行政責任。但應當看到這種責任形式與行政法責任的責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維護行政的權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潔性,而在于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責任。

4.改變或者撤銷政府經濟違法規定和行為。這是針對經濟行政機關在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給予否定的責任形式。在部分經濟法律規范中有立法體現,如《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中的一些條款體現了這種責任形式。

5.產品召回。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在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⑥。實踐中,我國已經出現三菱帕杰羅汽車召回事件、松下手機召回事件等。產品召回制度能夠從更廣泛的角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此種制度有“三大責任”所不能涵蓋的責任主體、責任目標和責任適用程序,是經濟法責任的獨有責任形式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既根源于經濟法獨特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標的必然結果,又具有獨特的責任形式加以體現和保證。雖然經濟法責任在部分責任形式上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重合,但經濟法責任所獨有的本質屬性,決定了經濟法責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理論邏輯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體現,更是經濟法適用于實踐的應然狀態和保障。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教程》第117~129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劉瑞復:《經濟法原理》第163~16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曉冰:《經濟法前沿問題》第4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篇(11)

1.經濟法課程集法學、經濟、技術等知識于一體,課程內容繁多,課時通常為32-48學時左右,在有限的課時內要講清楚龐雜的內容,比較困難。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制定不同的教學大綱,選擇適合該專業學生需要的相關經濟法知識;

2.應用型本科高校的學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學生,學生在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方面比較缺乏,在教學中常常顯得比較被動,如何讓學生能夠對課程產生學習的興趣,如何組織教學中師生互動是教師在設計教學時需要重要考慮的因素;

3.經濟法課程的授課對象主要是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生的法學基礎能力相對薄弱,在課程講授過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等基本法學概念。要滿足應用型本科高校學生“應用”、“實務”等要求,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是被廣泛采用的一種教學方式。

二、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法在應用型本科高校的實踐運用

案例教學法,一般認為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1870年創造的,在美國主要表現為判例教學。案例教學法以真實的案例為教材,教師采用蘇格拉底問答法,一步步引導學生從矛盾中發現案例中蘊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原則。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運用于經濟、管理等實踐性和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教學。案例教學的適用性價值一直體現在對學生分析能力、創造能力、表達能力等諸多能力的培養上,在教學實踐的一線一直得到師生的歡迎。案例分析法和經濟法課程的有機結合,是提高經濟法教學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筆者在這些年講授經濟法課程的過程中,一直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獲得了豐富的實踐教學經驗,但仍處于不斷摸索和提高的階段,仍面臨諸多困惑。

(一)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基本模式和經驗

我國是以制定法為主要特點,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實施案例教學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國家不同的地方。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筆者認為應堅持教師在課堂上的主導地位,通過一些簡明、具有現實意義的案例來設計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中,教師可以利用網絡資源和信息化手段,選擇和搜集經典經濟法案例,采用視頻、圖片等多種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課堂問答、分組討論以及模擬法庭等方式來設計課堂教學和實踐環節,探索適合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教學方式。在進行案例教學過程中,針對應用型高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等諸方面的特點,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選擇合適的案例。

合適的案例是案例教學的關鍵因素,案例應與應用型本科高校學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適應,所以應選擇內容相對簡單、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同時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比如《經濟與法》節目中的一些案例來自于現實生活,學生會比較感興趣,容易激發其學習熱情。選取的案例應是近期發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樣,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學生能夠對所學理論的核心內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課前準備工作需充分。

主講教師應在課前將下次課程主要講授的案例內容發給學生,讓學生先查閱相關資料,可以要求學生按分組以PPT形式來準備課堂發言。師生之間有諸如QQ群之類的交流平臺,教師可以為學生提供查詢資料的途徑和方法的技術指導。

3.課堂討論中需充分調動每個學生的積極性。

課堂中教師可以采用分組討論以及模擬法庭等方式來靈活開展案例教學。在課堂討論中,老師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啟發學生的思維,能積極調動學生的熱情,讓每個學生都能參與到討論中去。在討論過程中,教師要給予學生適當的、及時的評價與分析,結合案例將理論知識點講授清楚,從而使學生全面深刻地領會到該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識點。

4.案例討論后的總結需條理清楚。

教師在總結案例時,要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將案例與所涉及的法學原理、法律條文融合起來,使學生能夠通過案例分析來掌握經濟法課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論,從而培養學生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法目前在應用型本科高校實踐教學中面臨的困境

案例教學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占主導地位,我國和英美法系國家在教學理念、教學手段和教學目的上都存在差異,我們的學生在習慣了“填鴨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難適應開放式的案例討論這種教學形式。因此,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還是面臨諸多挑戰。首先,課前準備過程難以控制。案例教學需要學生進行比較好的課前資料搜集和準備工作,這些有賴于學校的教學資源是否豐富,學生課后搜集資料的條件和實施是否完善,同時,還取決于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其次,課堂中學生習慣被動接受知識信息,缺乏主動提問和探討的積極性。案例討論無法熱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學校教學管理方面的限制,過程考核給老師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難度較大,很多教師還是習慣于采用筆試作為最終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師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說明這種講授形式,并沒有真正發揮案例教學法的優勢作用。

三、創新應用型本科高校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法的幾點思考

(一)改變傳統授課模式,與學生進行“對話式教學”,注重學生的信息反饋

要實現“對話式教學”,對教師和學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需要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極好的課堂管理、語言組織能力,同時,教師要用充滿激情的語言將學生的腦細胞充分地調動起來。開展對話式教學,筆者認為教師可以將課程內容分為幾個主題或模塊,將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次課程分為導入、形成和鞏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由小組在討論的基礎上再做小組總結發言。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要注重學生的反應,在總體上把握課程的節奏。比如,理論性強的內容,比如經濟法總論,教師講授的時間應多些;實踐性強的內容,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學們完全可以通過自學來把握,教師就可以讓學生有更多的時間來作準備和闡述。課后,教師可以通過訪談或調查問卷等形式了解學生對課程的反饋意見,從而不斷修正課程的內容和教學方法,以期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

(二)案例選擇動態化,構建主動適應社會需求的創新機制

社會經濟生活瞬息萬變,不斷產生新問題、新情況,經濟法律法規作為上層建筑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也應適應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動態性。為著眼于應用,經濟法課程的案例教學應始終保持對經濟法理論前沿、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動態與行業需求乃至社會熱點的及時響應,所以要對案例進行時時更新,教師要具有對經濟法學前沿知識的敏感性,對身邊發生的法律事件保持關注,從而將最新的案例設計到課程教學中去,構建起主動適用社會需求的創新機制。

(三)課程評價方式的多元化和過程化,規范實踐教學環節的評分標準

要開展互動式教學,無論對教師還是學生都必須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對教師來講,對教師的考核應重點體現在其教學質量上。應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學型高校,應該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產品”質量,即學生的質量而非論文的質量去評價教師。以此為標桿,制定相應的制度以引導教師研究教學,使得對教學質量的追求成為教師們的內在動力。對學生來講,要提高課堂表現在課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應對課堂討論認真參與的同學給予一定的獎勵。評價模式的過程化與多元化,可以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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