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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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論文

篇(1)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動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我們通常所說的國際經濟法不僅僅只是指國際經濟關系,其中還包括了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勢必也會使國際經濟法中的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首先,經濟全球化的一大標志就是“WTO”組織的建立,WTO的建立讓一些原本屬于國內控制與管理的經濟活動歸置于WTO的管理之下,國際經濟法的應用更為廣泛。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經濟發展與規范盡量能夠保持一致,其中就要求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盡量的能夠達到基本一體化,努力使全球的經濟法都處在步調一致、目標一致的要求上,使全球的經濟發展也趨同化,從而能夠使經濟全球化做到更好。第三,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目前,經濟全球化得到了各國的大力支持與發展,WTO的建立也使得經濟全球化有了保障,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與WTO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也變得更加廣泛。

(二)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系也更為密切

經濟全球化之所以受到了關注與支持,正是因為經濟全球化提倡經濟自由化,促進了各國各種經濟交易與活動相互融合、作用、甚至相互促進,從而有效的刺激了經濟增長。經濟全球化為各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自由的交流平臺。在這樣的平臺之上,國際經濟法也必須順應發展,相互部門之間的聯系也更為緊密,以確保各類經濟的融合與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投資作為向市場提供貨物與服務的主要途徑,能夠有效的影響著貿易的規模以及構成,還能夠決定著貿易的發展方向。同時,貿易的發展也能夠反過來影響投資的規模與方向等。其次,金融服務、服務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目前,金融業的發展已經逐步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當中的一種,是金融業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方向,金融服務涉及的領域較廣,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等,這些領域都與投資貿易有著緊密的關系,金融服務采取的相關措施與政策和投資貿易的發展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第三,投資貿易與環境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更為密切。環境問題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了國際性的問題,現如今,人們無論做什么都要考慮到環境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務必要考慮到其對環境的影響。目前,環境問題已經與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綁在了一起,WTO也將環境問題作為了討論的一大重要議題。貿易的發展可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但是也可能由于其發展導致資源開發過度或資源濫用加速而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因此,投資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關系越來越緊密,如何讓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協調是目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所面臨的一個問題。

二、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執行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之前,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法規范往往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但是經濟全球化使得全球的經濟格局發生了變化,國際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具有實踐意義,這就要求國際經濟法要有相應的機制來保證有關規則的實施。

(一)WTO規則的實施方式

WTO組織的建立對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之間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其規定的一些規則就可見一斑,特別是WTO對其規則的實施方式,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得與其規則相沖突,以此來保證其他國家的利益。同時,WTO要求也必須秉承“統一、公正、合適”的原則來實施其規則。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要實現不同國家的經濟交流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不同的國家法律不同、信仰不同、習慣不同,這些差異通常容易使各國在經濟貿易的過程中產生爭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WTO建立了強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這個解決爭端機制的建立是國際經濟法發展當中的一個重大突破。在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之下,那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無疑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從而使其經濟發展受到影響,還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經濟制裁。

篇(2)

面授作為傳統的教學組織形式,有著函授或網絡教學無可比擬的優勢。筆者曾經問過一些學員,他們愿意網上學習還是親自到教室接受教師的當面輔導,絕大多數學員的答案是后者,理由是:到教室來聽課有學習氛圍,聽著老師的講解,自己可以同步思考問題,且隨時可以提問,還可以聽到別人的意見,有利于互相學習;而如果坐在家里,看著網上的課件或視頻,或聽著錄音材料時,自己容易走神,常常不知道相關的內容在書上的哪個地方;更糟糕的是,如果教師在設計課件時只列了條條框框,或者大量參考教材外的資料,沒有按照教材的體系來組織教學內容時,學員更是摸不著頭腦,導致學習效果很不理想。

1.師生互動迅速直接,有利于疑難點的理解。

國際經濟法教學內容涉及很多專業術語,尤其來自英文翻譯或英文字母縮寫術語,更難理解記憶。如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MFN(最惠國待遇原則)、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等,這些術語沒有教師的面授講解是很難識記的,甚至會打擊學員自學的信心。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對這些難記的術語、難懂的知識點進行講解與疏通,并且可以即時接收學員的聽課反饋,幫助學員消除學習障礙,實現迅速直接的互動教學。

2.眼到、耳到、心到、手到,實現高效學習。

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借助一些多媒體教學手段,邊講解,邊演示,學生則充分調動其感覺器官———眼看、耳聽、心想、手記(筆記)來接受學習信息,實現高效學習。

3.提綱挈領,梳理重點。

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多而雜,通過教師面授提綱挈領的講解,給學生編織出一張完整的知識網絡,學生得以理清知識點之間的聯系,知曉重點,不至于迷失在浩如煙海的國際經濟法法律規范當中。

(二)弊端

面授輔導固然有很多的好處,然而這種教學組織方式需要召集所有的學生到一個固定的物理空間來學習,這種不靈活性必然導致面授輔導存在如下劣勢:

1.工學矛盾致使面授輔導到課率低。

由于開放教育學員一般都有工作,他們白天上班,晚上有時還要加班,也有一些要處理的事情,因此開放教育的課堂面授都可能一個老師面對十幾個、幾個甚至一個學員來講課,基本上很難出現典型的全日制教育學生全勤的課堂教學情景。工學矛盾使得面授教師不能嚴格要求學生的到課率,不好開展有氣氛的課堂討論,也不能過多依賴面授的教學效果。

2.面授時間有限,教學方法單一。

王傳麗教授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內容有十章,多達448頁,而面授輔導的次數是8次,每次3課時,如果全面講解,即使教師可以做到滔滔不絕,學生也會聽得云里霧里。因此,面授時教師大多結合主教材,對重點、難點進行必要的講解、提示和答疑,將更多的閱讀教材的任務留給學生課后去完成。開放教育的面授輔導很難擺脫傳統教學固有的劣勢:“教師為主宰課堂教學的中心”,學生處于“被填灌式”的學習狀態。

3.難以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開放教育的學員已有的知識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新知識的能力有差異。不少修讀法學本科的學員并沒有法學專科的知識基礎,也沒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因此不但難以理解國際經濟法教學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學術語,更難以識記一些需要以英文理解為依托的基本概念。學員的這些學習困難在面授輔導時不能完全得到解決,因為,不同的學員有不同的問題,而受面授時間的限制,教師只能選擇其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來解決,其他具有個性化的問題只能留待課后,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

二、國際經濟法課程網絡教學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

1.突破時空限制,保證學習時間。

網絡學習突破時空藩籬,可解決學員的家學矛盾、工學矛盾。學員可以通過網絡查找資料、觀看VOD點播、利用課件學習,更可以在網絡上與其他學員進行討論,有問題還可以與教師利用BBS等方式進行交流。這種隨時隨地的學習,顯然為上班族的學習時間提供了更多的保證。

2.較好地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網絡教學時間靈活,除網上實時討論需要學員在特定的時間集中發言,其他的網絡教學手段對學員的參與時間沒有特別的要求,滿足了學員在學習時間上的個性需求;網絡教學資源多樣,既有本校老師的面授課件、教案、VOD點播,實時和非實時課程論壇,專業的案例分析庫,又有其他電大(省電大、中央電大)老師的教學資源,學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知識基礎選擇本校或外校的學習資源———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只需要瀏覽課件的重點、難點解析就能掌握該次課的學習任務,非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光看課件、教案還不能弄懂該次課的學習內容,必須再借助課程論壇的提問和討論才能基本達到教學目標的要求。

3.參加案例討論更充分。

由于學員到課率低,且囿于面授時間有限,面授時教師總是無法組織有氣氛的、充分的課堂案例討論。這一缺陷正好可以通過網絡教學來彌補。國際經濟法的案例由于遠離一般學員的現實生活環境,因而不易為他們所感受。沒有進行討論前的專業知識準備,學員幾乎很難憑已有的知識背景或生活經驗來進行案例分析。而如果將案例掛上課程論壇———實時或非實時均可,則學員可以事先通過查找教材或搜索網絡做好這些專業知識的準備,從而得以有理有據地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

(二)弊端

1.對學員的主動性學習要求高。

網絡教學要求學員必須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意愿強烈,有較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面對充滿各種誘惑的網絡信息時,只選擇自己需要學習的資源,然后專心地進行理解、識記、分析等學習活動。事實上,很多開放教育的學員是做不到這一點的———不少學員專業基礎知識很薄弱,學習主動性也不強,他們可能很少自覺地在網上進行枯燥的學習活動。對這樣的學員而言,網絡教學效果不佳。

2.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影響教學效果。

法學課程大多枯燥,國際經濟法尤其如此,在一個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的網絡環境中,不僅學員難以集中精力、提起興趣來學習,教師也由于對著錄音錄像的機器講課,而無法煥發激情,更無法基于學員的即時反饋進行有針對性地講解。

3.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不利于新知識的理解記憶。

與面授教學充分調動學員的感覺器官接收學習信息相比,網絡教學手段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如閱讀課件或教案時,只有眼到;收聽音頻時,只有耳到;點播視頻時,只有眼到、耳到;即使是雙向視頻,也會由于跟老師之間存在很大的物理距離而不能完全集中注意力,用心去理解記憶新知識。綜上所述,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教學中,無論是面授輔導還是網絡教學,都各有利弊。這兩種教學手段如何結合,以達到教學效果的最大化,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面授輔導與網絡教學的結合途徑

(一)“網上”“網下”結合,互補提高教學效果

在第一次面授輔導時,面授教師應向學員介紹可以采用的網絡學習途徑,明確本門課程網絡學習的任務,給學員出示一份自主學習建議表。根據這份自主學習建議表,學員得以知道下一次面授時將涉及教材的哪些章節。在預習教材的過程中,學員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搜集學習資源,如相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案例、法學術語釋義等,為高效地參加面授輔導做準備。以《國際經濟法》教材第二章為例,教學重點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國際貿易術語。學員在預習過程中,可以從網上搜索的學習資源有:有關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涉及貿易術語的風險責任劃分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范本等。有了這些充分的準備,面授輔導就不再囿于教師滔滔不絕地講解、學員忙忙碌碌地劃記這一刻板枯燥且缺乏創新的傳統模式;相反,面授輔導的課堂將呈現一派師生互動良好、生生互動活躍、知識傳播通暢的理想場面。如前文所提到的,網絡教學因為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而影響學習效果,那么,我們可以考慮在面授時補上情感互動這一環節。如老師組織開展一次網上實時案例討論,討論時是分組進行的———各組學員都點擊進入自己所在的組發言。討論結束后,老師給各組組長布置一個任務:對自己組內學員的觀點形成一個小組總結,下次面授時在課上陳述,陳述時其他的組員還可以做出補充,老師則可以對案例中的一些爭議問題做出點評,并回答學員的提問。這種“網上“”網下”結合的方法不僅提高了面授輔導的效率,而且鞏固了網絡教學的效果。

篇(3)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該條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每一成員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或說,“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其中的“競爭政策”就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只要求各成員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③1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篇(4)

一、經濟全球化的含義

“經濟全球化”這個詞,最早是由西方學者西奧多·萊維特提出來的,然而,對經濟全球化的含義,卻眾說紛紜,到目前還沒有確切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

由此可見,經濟全球化不是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經濟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局限而成為全球性的。經濟全球化是自由市場、民族國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不斷加強,相互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這就要求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響,發生相應的變化。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推動國際經濟法變革的幾大動力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制定者,在當今它仍是國際經濟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經濟全球化要求盡量擴大市場規律的作用范圍,盡量減少政府對國際商業交往的限制,這就使國家行使的范圍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首先,某些在傳統上一貫被認為屬于各國國內法管轄的事項進入了統一的國際經濟法規則調整的范圍。例如GATI和WTO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通過談判來降低關稅并約束關稅,這無疑就是一種國家經濟的讓渡。其次,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將越來越多的各國國內政策納入其視野。WTO協定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投資措施就是國際經濟條約調整各國國內政策的表現。最后,經濟全球化導致單個國家無法單獨對某些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必須通過國際合作、借助于國際性組織協調管理,這樣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WTO的作用日益凸顯起來。

誠然,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國家的確在向市場讓步,適當放松了其對國際商業交往的管制。但是,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如果缺乏國家對市場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資本的擴張不一定能帶來綜合的社會發展,相反地,會使財富的集中程度進一步提高,這是不利于全世界經濟平衡發展的。因此,國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要積極探求建立某種有效的調節機制,以減少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同時,還應當意識到,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其在國際組織的發言權也不同。一般說來,國民經濟最強大的國家總是要求最迅速、最廣泛、最強烈地推進貿易、資本、人員、服務流動的自由化。如果經濟落后的國家不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則會處于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商人中影響力最大的無疑是跨國公司。經濟的全球化實質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量。為了追求最大的商業利潤,商人會沖破各種限制,將價值規律推向全國,進而也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向有利于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編撰統一的商事規范并使其得到普遍運用和政府的承認;另一方面,商人還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推動國家創設他們所需要的法律規則。為了保障他們利益的最大化,他們會利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影響國家賦予其更加優惠的投資條件,進一步放松對商品、資金和人員流動的限制,并對本國商人的海外利益給予更為嚴格的保護,要求本國政府對來自國外的競爭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組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非政府組織也得到迅速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協商和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影響到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體的利益。于是,代表著國際社會中不同群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為了使這些全球化問題的解決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國際社會上作為“壓力集團”來發揮其影響,特別是在國際人權、勞工權利、環境保護等方面。轉三、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經濟基礎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與世界經濟息息相關的國際經濟法,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有新的發展。

(一)國際經濟規則統一的進程不斷加快

經濟全球化首先意味著跨國經濟交易的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規則,特別是推動世界范圍內規則的統一。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首先,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主體的商人(尤其是跨國公司)通過自己的機構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慣例。國際商會近幾十年來,主持修訂了各種商事慣例,它們將商人們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確定化,成為統一的商事慣例,來便利商人們所從事的跨國交易。

其次,各國國內商事立法的趨同,一些國家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規范,也推動著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了對外經濟開放的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先后進行了市場化的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這種全球經濟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促使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制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減弱,而趨同性增強。

最后,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在很大程度上還借助于調整跨國交易關系的國際統一規則的迅速發展。最初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涉及國際貨物貿易的政府管理問題,而且主要是規定關稅問題。但在隨后的幾十年時間里,總協定條約體系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世界貿易組織條約體系已從國際貨物貿易擴展到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在貿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體到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各個領域。同時,WTO已經開始新的“千年回合”談判,新一輪的多邊談判可能涉及環境保護、勞工標準和競爭政策等議題,從而可能導致上述領域內新的國際統一規范的形成。

(二)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規范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回顧這部分法律規范在過去幾十年所發生的變化,可以看出,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趨勢。這種趨勢,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商人的跨國交易的限制在不斷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要求市場規律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事實上是各國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圍內發揮作用;(2)各國政府認為擴大的對外經濟交往從總體上是有益于本國的發展的。

(三)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社會財富在大量增加,但財富的集中程度也大為加速。據統計,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占人口同樣比例的最貧窮國家的30倍,而30年后,這一差距已擴大到60倍。由此可見,未來經濟全球化的穩定和持續發展,需要首先解決廣大發展中國家目前面臨的巨額債務負擔、貿易條件惡化和外部援助匱乏等緊迫問題,改革現存的造成南北經濟發展失衡的舊的國際經濟體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興盛,是世界經濟持續增長的希望所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然伴隨著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尖銳矛盾和激烈斗爭,只有最終打破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起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使經濟全球化在一個平衡穩定的環境下發展o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法的挑戰

篇(5)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關系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于二戰結束后。冷戰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志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范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范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 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 多個,其中150 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 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 的成員甚至成為10 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范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于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后,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 年6 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 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 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 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 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

WTO 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制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范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于其規則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ZHLzwCom]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復雜化,因此,國家主權范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法律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 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于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采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既有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后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

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盟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于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沖 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于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第3頁)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于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1.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積極作用這種積極作用是促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積極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的動機之一。

主要表現在:其一,平臺作用。一個是國際經濟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主權受到傷害時,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場所。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前,中美之間的貿易糾紛通過兩國政府談判解決。由于中國是處于弱勢的經濟實體,結果中國做出的讓步很大,有的甚至傷及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美國常常以中美經貿關系同中國人權掛鉤來威脅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中國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糾紛、反傾銷爭端增多,但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中國勝訴的次數也不斷增多。 另一個是,在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內,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機制的設立,提高了區域內發展中國家減少貿易摩擦,集體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某些國家主權的平等讓渡,獲得了更大的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建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內外職能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方面,例如,市場經濟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等,影響了國家主權的行使。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后,就必須同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管理規則接軌,廢除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法規、政策和制度,這固然會限制主權的作用,但同時也會使發展中國家拋棄原來舊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接受國際上流行的政策、法規和體制,從而強化國家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生產力的適應性,有利于提升國家主權的行使能力。其三,保護作用。盡管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利用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基本主權進行限制和侵蝕,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維護主權的斗爭及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力量的增強,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也有一些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例。

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就有關于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和保護弱勢產業的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以此保護自己的民族產業。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就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對自己的弱勢產業進行保護,例如,對汽車工業、農業等就采取了保護性的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了支持,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基金。尤其是作為世界銀行“軟貸款窗口”的國際開發協會,主要以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為貸款對象,向這些國家提供長期低息的貸款,以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協會在全球反貧困斗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GATT、WTO 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也規定了不少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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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各部門法學均對其倍加重視并把它作為該部門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范疇進行研究。相應地,競爭法律關系是競爭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競爭法學界也很少有關于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法律關系,一般是指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學界關于法律關系含義的一般理解,可以認為競爭法律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經競爭法調整后而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要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比較嚴格的定義的前提是明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簡單來講,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際競爭關系。什么是國際競爭關系,判斷標準不同,界定結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標準,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競爭法律關系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競爭法律關系三要素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如果依照國際法上對國籍的判斷標準來對國際競爭關系作判定的話,則可將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界定為跨越一國國境的競爭關系,即跨國競爭關系;如果以效果范圍為標準,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也可以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范疇,也就是說雖然競爭行為發生于一國境內,但行為效果卻對其他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競爭關系產生了影響。對于跨國競爭關系和涉外競爭關系被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我們都能理解,但對于對國際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實質影響的競爭關系,由于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實踐上均以效果原則來作為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的法理依據,將表面上與本國無關聯的競爭關系都納入到本國的競爭法管轄范圍內,所以對于將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

影響的競爭關系界定為國際競爭關系理解起來就相對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某些時候國內市場的行為往往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觸動國際市場,雖然一國的經濟競爭行為在境內發生,表面上雖然與他國無關,但其程度實際上卻對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時候將其納入國際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并沒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麥道合并案,雖然合并已獲得了美國反壟斷行政當局的批準,但依然遭到歐盟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雖然合并案的當事人及合并行為均位于美國境內,但他們的合并將會對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到歐盟在飛機制造市場上的經濟利益,對國際飛機制造業的市場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國際競爭法對這個案件實施管轄權的就有合理的依據,但由于國際競爭規則缺失,出現歐盟域外行使管轄權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競爭關系既包括橫向國際市場平等競爭主體之間的交易性競爭關系,也包括縱向國家或國家組織不平等主體之間在監督、管理市場競爭過程中的管制性競爭關系。綜上對國際競爭法調整對象的闡述,我們在這里可以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粗糙的定義,它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特點

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范圍的特定性

國際競爭關系僅限于經濟競爭關系,即兩個以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為爭奪較多的交易機會,獲得較多的商業利潤而展開的角逐和較量。即國際競爭關系的調整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對于非經濟領域的,或非反競爭的行為,則不受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同時這種競爭關系還必須具有跨國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夠對國際競爭關系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目標的利益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出市場競爭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商業利益。這種目標的利益性是競爭的本質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標的驅動,市場主體既無競爭的壓力,也無競爭的動力,自然談不上競爭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所以,國際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商業利益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始終與商業活動和商業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主體的對立性

在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中,每個競爭者都帶有明確的目標性,并都力圖通過有力的競爭行為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競爭者目標的實現,往往意味著競爭相對方的目的破滅。國際競爭關系總是在主體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過程中保持著動態平衡,維護著這種社會關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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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國際經濟,以利益至上為主要目的,認為一切增加成本費用的經濟行為,均屬于違背經濟利益的行為。而國際低碳經濟的發展,從經濟理念到經濟模式,除了致力于保持和提升國際經濟的效益,而且要求最大限度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消耗、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這些指標與國際經濟對資源、環境的保護要求可以說是如出一轍的。目前國際低碳經濟發展態勢已基本趨向于積極明確,但由于這種經濟發展模式,需要相關行業投入更為先進的發展技術,以及耗費更高的成本去治理行業生產可能帶來的污染,使得習慣于傳統國際經濟發展模式的企業頗為抵觸,只能依靠逐漸增大的財政投入,但實際成效并不樂觀。

2.制度改革與完善勢在必行

國際低碳經濟體制的實行,需要借助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和戰略規劃等,在國際法當中,尚未出臺關于國際低碳經濟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僅能依靠各國相關的政策性規定予以約束,而各國政策法規處于自身國情的考慮,必然存在差異和相悖之處,譬如在中國,除了2009年1月出臺《循環經濟促進法》之外,以及零散的地方性發展戰略外,其他政策性制度并不完善。國際低碳經濟法律法規缺乏針對性,未能進行環境污染在源頭、事前、事中的統一規劃,所設置的目標過于寬泛和籠統,同時沒有建立起國際低碳經濟的財稅體系和生產消費體系,甚至存在體系之間互相制約的情況,從側面要求盡快改革和完善相關的制度,這也是國際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

3.要求提高經濟主體的動力

經濟主體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這些主體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然而,由于各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階段,譬如在中國,經濟體制剛剛跨過計劃經濟的羈絆,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很多行業并沒有考慮到低碳經濟的意義,而國家在經濟主體節能生產、技術改進、可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并不到位,高成本的低碳經濟技術,很多經濟主體即便認同,面對技術的高成本,也會逐漸失去支持和認同的動力,使得低碳經濟仍然無法成為國際經濟的主體,僅僅體現在少部分的高端行業中。

二、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若干建議

基于低碳經濟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為進一步提高國際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水平,我們需要分別從各個層面研討相關的發展方法,以便在突破傳統經濟桎梏的同時,能夠同步完善低碳經濟發展體制和提高經濟主體支持動力。相關的發展建議如下:

1.制定低碳經濟發展戰略

在國際經濟轉型的同時,以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基礎,制定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基于國際的低碳經濟發展趨勢,包括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等低碳經濟理念,均可融入到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當中,形成國際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期間需要羅列出國際低碳經濟發展中可能存在的資源問題和環境問題,作為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攻克的難點,以促使各個國家重視各行業碳排放、能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協同關系。具體到某個國家,應該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促使各方利益主體能夠積極響應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為這種經濟發展模式的發展,騰出更多的發展空間和創造更多的發展機會。通過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擬定,可引導低碳經濟按照較為科學合理的方向發展,以此保證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效益水平。

2.調整相關行業結構

低碳經濟貫穿于整個國際經濟發展的各個產業鏈中,其中相關行業結構需要進行重新調整。下面將以工業、現代服務業、農業等為例進行探討:

2.1工業結構調整

調整的主要原因是工業的能源消耗總量,在國際經濟占有78%的比例,其中電力、建筑、冶金、化工、石油、石化所占比例就超過了一半以上,這種高強度的能耗,伴隨著居高不下的碳排放量,因此出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目的,應對工業結構進行升級優化,引入高新技術和先進的裝備,譬如產業的信息化發展,以及加快工業園區的統一規劃建設,形成集中型的產業結構布局,便于低碳技術的一次性到位。

2.2現代服務業發展模式的借鑒

該行業屬于典型的低碳產業,包括物流、旅游、出版、科學研究、教育等行業,在各國經濟發展中的比例卻高達60%-70%,因此與其他產業的結構相比,應該將該行業作為重點來抓,并將相關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經驗,融入到其他高耗能和高污染的行業當中。

2.3低碳農業的發展

主要針對化肥和農藥的使用問題,控制化肥和農藥帶來的環境污染,該行業要盡快擺脫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性,走有機生態農業的路線,譬如推廣太陽能和物質能開發等。

3.建設技術創新體系

國際低碳經濟需要借助各種高新技術手段,其中包括節能減排技術、能源高效利用技術、化石能源潔凈處理技術等,為保證這些技術的有效應用,有必要建立適合國際經濟發展實情的技術創新體系。首先是科技投入的加大,通過技術的自主創新,提高中長期戰略技術的儲備量,在不影響本國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鼓勵各國加強科技經驗的交流;其次是建立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平臺,在政府引導和市場導向的作用下,鼓勵包括科研機構和高校等技術研究機構的參與,形成“產、學、研”相結合的低碳經濟技術創新體系,這種技術創新體系,也應該作為國家與國家之間交流的重點,以形成一種全新的國際經濟發展氛圍;再次是加強與國際節能減排市交流合作,將先進技術引入到各國,為國際低碳經濟發展,創新優良的技術環境。總之,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根據各個行業的發展特征及趨勢,對相關技術現狀進行不斷刷新,通過技術的引進、創新和研發,提高技術在國際低碳經濟發展中的支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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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區貿易格局變化對低碳經濟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來說,由于他們對于低碳技術、低碳能源的開發利用具備較大的技術優勢,使得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處于地位優勢。而對于低碳經濟發展較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國際貿易競爭中,將會處于被動的位置,可能會接受強制的減排義務,使商品流通受到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尋求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開發低碳技術,但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且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挑戰大于機遇。

(三)國際貿易規則的調整全球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本質上反映了國際政治與經濟利益的對抗,這必將會對國際貿易規則帶來新的改變。掌握著先進能源技術的發達國家勢必會通過各種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進一步的開發利用低碳能源技術,在其內部形成完整的低碳經濟共同體。這樣就使得發達國家把經濟體聯系起來,把有利于本國的貿易政策、制度延伸到發展中國家,改變國際貿易規則。對于國際貿易規則的影響將包括:國際貿易規則制度的領域不斷拓寬;發達國家以低碳經濟為標準,減少自由貿易供給;發達國家加快把貿易與環境的掛鉤,環境保護成為國際貿易規則的主要內容。

(四)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模式的調整二氧化碳的排放導致氣候在全球范圍內有所變化,而由于能源效率的不同,不同國家在同一產品的生產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各不相同。由于發達國家技術的先進、能源利用效率的高效,而發展中國家技術的落后、新能源開發的緩慢,導致生產同一產品時,發展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發達國家。因此,低碳經濟的出現將影響傳統的國際貿易模式,既“低收入國家生產,高收入國家消費“。發達國家積極向全球輸出低碳技術和管理模式,創造新的市場,積極開拓低碳輸出市場,這就給發展國家造成減排壓力。發達國家是發展國家主要的外貿市場,發達國家的低碳發展戰略將對整個國際貿易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在自我轉變發展方式的同時,間接地通過貿易、投機等影響了發展國家的貿易發展方式和經濟增長。

(五)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拓展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碳金融的發展。碳金融包括整個與碳有關的金融交易活動和金融制度規范。碳金融的服務目的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將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碳金融經濟活動的進行,需要更加有效的排碳技術、資源分配作為支撐。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碳金融拓寬,進一步拓展了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內容和內涵。因此,在低碳經濟背景下,要想獲得更具優勢的競爭位置,需要在碳金融方面投入更多關注,更加全面的認識目前的國際貿易服務體系,抓住機遇,尋求更優的發展。

二、低碳經濟環境下我國貿易發展戰略

(一)推動技術創新,發展低碳經濟低碳技術的創新主要開發利用新能源,改進排碳技術,以低碳為標準推動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的節能減排,推動低碳技術的開發應用。從目前中國低碳技術應用方面看,中國應更加關注實際,推動低碳技術的創新開發,關注新能源的利用,包括太陽能的利用、風能、核能、氫能源的利用等。在實施低碳技術創新發展過程中,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優勢科技力量、培養新興科技人才。同時,我國應加大與其他國家相關領域的合作、引進學習最新的低碳技術,開發利用新技術,實現能源的最大化利用,環境污染氣體排放的最小化,改善氣候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的統一協調發展。

(二)轉變出口方式,調整產業結構中國是世界貿易大國,但在國際貿易中,所謂“大“僅僅是從貿易總量上界定的,在中國的商品結構上,我國更多的是以資源密集型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商品技術的出口相對較低。一些高技術出口少,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的出口就更少了。因此,要提升我國國際貿易實力,必須不斷的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推動低碳產業的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出一條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理念的經濟發展道路。同時,需要政府加大對低碳生產企業的扶持,使企業在良好的條件下發展低碳經濟,使低碳發展理念在社會和企業中傳播,進而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改造與優化。

(三)熟悉國際貿易法規,健全法律制度體系在低碳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的規則發生一些改變,這就要求我國應當熟悉與低碳經濟、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貿易規則、國際法律、公約等。我國應充分掌握多個多邊保護公約和協定,各國的貿易政策、WTO協議文件等。熟悉這些約束性規則性,有助于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客觀公平地維護我方利益,在與發達國家的經濟貿易中增加談判籌碼。同時,還應完善環境立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生產、貿易的可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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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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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內容與方法

本文以郵政業為研究對象,分析了郵政企業的經營業務及特征,從現狀中分析了其改革的初步成效,并研究改革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同時借鑒國外郵政改革的經驗和教訓,提出適合我國郵政業現狀的改革方案以及方案的具體設計。本文研究的核心思路是在我國郵政業的現實情況中,尋找的也是一條適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改革發展之路,而不是理論上的改革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獻和數據描述等方法。文獻法主要應用于中國郵政改革理論分析,為中國郵政改革發展提供了經驗和創新基礎。在分析中國郵政改革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時,較多的應用了數據描述的方法,引用了大量的數據和實例,以求得較為適當的結論和對策。

三、設計提綱安排

一、郵政業的界定及特征

二、我國郵政業改革發展現狀

(一)我國郵政業改革現狀及初步成效

(二)我國郵政業改革面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面臨問題

2.原因分析

三、中國郵政改革發展

(一)中國郵政改革發展的宏觀路徑

1、政企分開是必然選擇

2、郵政業務的分類改革

3、對于儲蓄銀行的思考

(二)中國郵政改革發展的微觀舉措

1、郵政政企分開,理清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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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關于“溫州模式”與“蘇南模式”的爭論中,人們對“溫州模式”貶斥最多的問題之一是市場的無序。確實,在溫州出現過大量違反市場規則的現象,溫州的商品一度成為假冒偽劣商品的代名詞。柳市生產的偽劣低壓電器給用戶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巨大損失,遭到中央有關部門的通報,并受到國務院聯合檢查組的檢查。這種市場的無序狀況理應受到譴責和處罰。但也要指出,在計劃經濟秩序依舊占統治地位,市場經濟秩序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溫州率先突破計劃經濟的“秩序”發展市場經濟,一度出現市場無序是必然的,人們對溫州一些企業違反市場規則的種種無序現象嚴加譴責,也是正確的。與此同時,也要看到,當時許多人是帶著長期生活在計劃經濟秩序中形成的觀念來看溫州的,他們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競爭、投機、長途販運)也看作是無序,而加以否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溫州人自己也漸漸認識到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逐漸糾正了自己的行為,轉而注重產品質量,重視市場信譽。同時人們也逐漸習慣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從而改變了對“溫州模式”的看法,認同了“溫州模式”。此后“溫州模式”迅速在各地移植和推廣,各地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甚至連長時間堅持以發展集體經濟為主的“蘇南模式”地區(主要是江蘇南部和浙江北部一帶)也逐漸放棄原有模式向“溫州模式”轉變。當然,各地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差別很大,有些地方民營經濟發展得很不錯,有些地方則還未發展起來。實際上,學習和移植“溫州模式”并不容易,而且各地條件也相差很大。從各地學習和移植“溫州模式”的情況來看,我認為,有幾點需要指出來。

第一,“溫州模式”的最可貴之點在于,溫州人有很強的致富欲望和創業精神。這與溫州的地理環境、歷史和傳統有很大的關系。溫州地處沿海,早在1876年,根據《中英煙臺條約》的附約,就開辟為對外通商口岸。這使溫州有著久遠的經商傳統、開放傳統和手工業制造技能,而且有廣泛的海外關系,因此商業文化或者說市場經濟文化較為發達。溫州人不安于現狀,不墨守成規,不甘于貧困。為了追求財富,追求更富裕的生活,他們不辭艱辛,善于學習,敢于冒險,勇于進取,無論到那里都能扎根,生存,發展。而在不少地方,特別是內地的一些地方,歷史上就未經歷過市場經濟的洗禮,或很少與市場接觸,農業文化根深蒂固,計劃經濟的秩序又成為不可逾越的成規,以致人們在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生活態度等方面與溫州人相差甚大,甚至截然相反,只要我們親身到一些地區特別是邊遠山區看看,就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差距有多大。在這些地方要移植“溫州模式”,發展民營經濟絕非易事。溫州人能夠不遠千里到異地他鄉開發廊,辦服裝店,甚至擺修鞋攤,設法尋找賺錢的機會,而當地人卻對眼前的機會視而不見,或者雖然看到了,卻不屑于干,不愿意干,或者不會干卻又不去學。當然,有了溫州的經驗,以及在全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這一切都在改變之中,不過需要經歷較長的過程。因此,各地在學習溫州經驗,發展民營經濟的過程中,首先要學習和培育市場經濟文化,學習溫州人的創業精神。

第二,一些地方在移植“溫州模式”以發展民營經濟時,往往注意給民營經濟以各種優惠,這在民營經濟剛起步時可能有必要,但從溫州的經驗看,要發展民營經濟,最重要的是要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適宜的寬松的環境,讓人們自己去闖,去創業,去承擔風險。要知道,在“溫州模式”興起之初,溫州干部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很大,也做過一些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事,例如,曾把最早創業的“王”投入了監獄。但不久,在溫州市場經濟的特定環境的影響下,派到溫州去“滅火”的干部,經過實地考察,反而給民營經濟助燃。那時,在異常困難的條件下,溫州市政府不可能給民營經濟以優惠,但政府的支持和保護卻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必要的環境,民營經濟之火才越燒越旺。而在有些地方,民營經濟也曾點燃過星星之火,但卻沒能燃燒起來。現在,各地都在提倡發展民營經濟,可是許多地方民營經濟發展的環境并不好,當地政府并不懂得在市場經濟下自己應該做什么和怎樣做。或者是政府管得太多,不放手;或者是步步設卡,處處干預;或者是把民營經濟當作“唐僧肉”,各個部門都去“吃”一口。

第三,在溫州,在民營經濟的發展中確實出過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是嚴重的。究其原因有民營經濟自身行為不規范的問題,也有外部環境不規范的問題。對此應從歷史的角度、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并采用正確的辦法去解決。試想,如果當年在處理柳市制造和銷售偽劣低壓電器問題時,一棍子將其打死,也就不會有今天中國電器之都的柳市;同樣,如果當時不嚴加整頓,不實施“質量立市,名牌興市”的方針,也不會有今天中國電器之都的柳市。可見,各地在學習“溫州模式”、發展民營經濟的過程中,如何對待民營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問題,值得注意。有的地方一看到民營經濟發生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就把民營經濟看作漆黑一團,借整頓之名,將其封殺,更多的地方則是從本地的狹隘利益、短期的利益出發,對嚴重破壞市場規則的民營企業(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者),肆意包庇,甚至縱容,這樣,民營經濟同樣會走上絕路,因為在混亂的市場環境中不可能造就優秀的民營企業。然而遺憾的是,許多地方政府尚未認識這個道理,他們應該從“溫州模式”的經驗教訓中獲得教益。這里還要指出的是,雖然“溫州模式”現在已得到普遍認同,但它以往有過現今依舊存在著一些不足。因此“溫州模式”也需要進一步發展,這是各地在學習和移植“溫州模式”時更應注意的。

第一,“溫州模式”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模式,溫州經濟的發展也離不開完善的市場環境。在溫州經濟的發展中,我們看到,固然溫州經濟的發展推進了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溫州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市場發展不足和不完善的約束。以金融來說,在市場經濟中,沒有良好的金融服務,企業是很難發展的。溫州的經濟由于在長時間里缺乏正規金融的支持,為了滿足民營企業融資的需要,不得不依靠各種非正規的融資渠道融資,成本很高,風險很大,也確實發生過一些嚴重問題。但在國家銀行不能滿足民營經濟發展需要的情況下,簡單地取締這些非正規的金融組織和活動并不能解決問題,迫切需要的是發展正規的民間金融機構(如民營銀行)來替代,否則非正規的金融一時取締了,但它還會冒出來。市場發展不足和不完善,不是溫州所能解決的,需要有關部門來解決,但溫州也有過一些有益的嘗試,如成立和發展民間投資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可惜未得到應有的支持。

第二,“溫州模式”把千千萬萬的農民卷入到創業的洪流中,這使溫州許多早期創業的老板素質不高,文化教育水平低。在“溫州模式”興起之初,他們還能駕馭企業,適應市場的變化,而在全國市場經濟發展起來對外開放程度愈益提高后,他們只有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經營管理能力,才能適應這種形勢,否則就會被市場所排斥。雖然經過市場的錘煉和自身的刻苦學習,在溫州已經產生了一批很有作為的企業家,然而有全國影響的一流企業家還很少。這個問題可能是關系到溫州經濟在未來能否繼續走在前列的一個關鍵問題。有些溫州企業的創業者已經認識到自己的先天不足,因而不惜花大本錢培養子女,以至聘用高素質的人才。這是很好的。

第三,“溫州模式”下的企業絕大多數是家族企業,對它們不能全盤否定。家族企業有其優越的地方,例如,企業的領導成員間容易溝通,決策快,管理成本低,容易保守商業秘密等。家族企業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如果家族的主要成員的素質和能力不能隨著企業的發展而提高,就會成為企業發展的障礙;如果形成了家長式的領導就容易發生決策失誤;家族企業是靠親緣關系來維系的“人和”企業,一旦家族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超過了親緣的維系力,企業就會分裂甚至倒閉。受文化素養的影響,溫州的老板大多“寧為雞首,不為牛后”,他們把企業封閉起來,不愿外人進入,不愿與其他企業合并,更不愿被其他企業收購和兼并,一般不愿接受股份公司的企業形式。這是溫州企業難以長大的一個原因,也是溫州至今只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原因之一,而這家上市公司還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當然,在溫州,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已經多了起來。總之,對家族企業要全面看待。溫州的企業制度仍然需要創新,學習現代企業制度。即使保留家族企業,也可以考慮,在有些企業的最上層保留家族控股,而將其屬下的企業改制為公司制的企業。這樣既可以保留家族企業,同時又可突破家族企業的束縛。

第四,一般而言,溫州的企業規模較小,技術水平較低,開發能力弱。這也有其歷史原因。但溫州人的模仿能力極強,可把別的企業的產品仿造得足以亂真。在“溫州模式”興起之初,這難以完全避免。在商品短缺的情況下,溫州的商品盡管質量不高,仍還可以“橫行”于市場。目前,市場情況變了,許多商品供過于求,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競爭更加激烈了,更不容許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一味模仿不僅吃不開,還會阻礙技術創新。對此,溫州有些企業已經注意到了,正在改進,他們的品牌意識也在增強。然而受企業規模小、融資渠道窄、技術力量弱的限制,溫州企業如何提高技術水平,開發新技術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溫州在傳統的加工制造業方面相當強,而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則相當弱。為在未來的市場上繼續保持競爭的優勢,溫州面臨著用高新技術來改造傳統加工制造業和著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課題。

第五,資本市場不發達,是溫州經濟的另一弱點。而且溫州的企業多靠自身利潤的積累來發展,很少利用資本市場來擴展。目前只有少數的企業在利用資本市場。隨著形勢的發展,不改變這種狀況,溫州企業在與其他企業的競爭中便會處于劣勢地位。

第六,在經歷了柳市的低壓電器被通報和檢查,溫州的皮鞋被焚燒等事件后,溫州企業吃到了不講信譽的苦頭,吸取了教訓,端正了行為,溫州的商品逐漸獲得了市場的信任。不過,也還有一些企業至今仍在干著毀壞溫州信譽的事,如不少假證件出自溫州。因此整頓市場秩序仍是艱巨的任務。

上面指出的為進一步發展“溫州模式”所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對于正在學習和移植“溫州模式”的一些地方來說,也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因為,“溫州模式”產生的大環境(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等)其實也是其他地區發展民營經濟的大環境,雖然其他地區在發展民營經濟時,大環境已有不同,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被確定為改革的目標,非公有制經濟已經被認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溫州模式”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同,等等。這些地方在發展民營經濟中遇到的來自意識形態和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的阻力也比溫州當初發展民營經濟時小得多,而且可有溫州的經驗供借鑒。但是,由于歷史的、傳統的、地理和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原因,原有經濟基礎弱以及商品普遍供過于求的市場狀況等,又使不少地方發展民營經濟的條件在有些方面還不及“溫州模式”興起之初。“溫州模式”當前存在的問題,他們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此外還須指出的是,民營經濟在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很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而且在發展民營經濟中創造了新的經驗,也都值得借鑒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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