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09-01 04:34:5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意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太原市祝融萬全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準、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您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您與太原江陽化工廠有關股東權利與股東利益的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股東權利證明書》;

2、《太原江陽化工廠2年的財務報表》;

3、您提供的本案事實口頭情況說明。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4條;

2、《公司法》第53條;

3、《公司法》第98條;

4、《公司法》第119條第1款;

5、《公司法》第153條;

6、《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

三、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根據本法法律意見書第一條、第二條所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及司法解釋,本案的基本事實如下:

您所在的太原江陽化工廠于2002年改制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即每名在職職工以工齡換置約4萬元左右的原始股份,自2000年以來,公司年報顯示連年盈利,卻未向職工分紅,管理層口頭承諾將來公司上市之后全部兌現分紅,但據知情人了解,公司盈利有虛報嫌疑,實際情況是公司經營不善,資產縮水嚴重,瀕臨破產境地。

四、關于本案的法律意見:

第一,自從2002年公司改制以后您以工齡換置了公司股票成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公司法》157條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自2002年以來在公司年報顯示連年盈利的情況下,您有權獲得分紅。但公司卻從未向您分紅,這侵犯了你的獲得分紅的權利。

第二,根據《公司法》98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疑。”首先,你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利益分配的規定。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近兩年來的《公司財務報表》來確定公司目前的盈利是否有虛報嫌疑以及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是否真的是公司經營不善,資產縮水嚴重,瀕臨破產境地。

第三、《公司法》119條第1款規定:“本法五十四、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54條: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⑴檢查公司財務;⑵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⑶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因此,你可以向監事會提建議,要求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并提出有關股東分紅的議案。

第四、《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你可以先通過公司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并提出議案,由股東對公司分紅的議案進行表決,議案不通過的,您可以走訴訟程序,對太原江陽化工廠提起訴訟。

五、聲明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對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中某些內容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師對該內容的者實行、準確性、合法性做出判斷或保證。

2、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并依賴于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3、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對此,特提示您對本意見持審慎采信態度。

4、本文件僅應您要求,供您參考,切勿外傳。

致禮!

篇(2)

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郭勇

地址: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35號展覽館松竹園

電話:4007

060

030

傳真:010—68318481

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見書

〔2011〕慧意字初第051

致: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接受貴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根據貴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該提供的材料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師所陳述的相關事實一致,就貴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供貴院參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8、《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三、對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見

1、本合同的內容與格式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部分中關于合同形式及內容的規定,同時基本符合該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部分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形式及內容的規定。本合同的內容也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涉及建筑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條中,建議將“原辦公區”進一步細化,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3、第二部分是格式條款,屬于建委統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條款:

4.1

建議在第五條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發勞動糾紛及勞動仲裁、訴訟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資、加班費、工傷工亡糾紛),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4.2

在23.2條,建議選擇第一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后面表述為:投標綜合單價項目及投標總價在整個合同執行期間,價格、費用均不作任何調整,除非合同約定招標圖紙發生變更(增項),且任何形式的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必須是經發包方確認的書面文件或材料。

4.3

在26條中,建議將進度的時間予以明確,主要是防止對方中間拖延時間。

4.4

在35.2條建議在第一空格內填寫:非因發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違約金為合同總款的萬分之一。

4.5

在37.1條第二項

建議選擇第2種方式解決,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示:盡管固定價格合同方式對發包方相對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價格變動、工程變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擔的風險較大,一旦遭遇較大損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問題,而對工期十分敏感的發包方則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應付。故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更應重視和加強對各類合同價款調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據。

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審查和依據的事實材料均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據為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本法律意見書之結論僅供委托人參考。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書面許可,本法律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

篇(3)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師、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A公司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轉讓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C公司”)法人股股權事宜(下簡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本次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律師就A公司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審慎調查,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項及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業已得到A公司的承諾和保證,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并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為副本或復印件,則保證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A公司為本次股權轉讓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A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權轉讓雙方的主體資格

    1.轉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方A公司現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B公司現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B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合并,未經審計),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止,B公司凈資產為________元人民幣,本次受讓C公司股權后,B公司合并報表的長期投資累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雙方均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備本次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股權轉讓的內容

    1.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

    根據A公司與B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關于轉讓C公司股份的合同書》(下簡稱《股份轉讓合同》),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為A公司持有的C公司________萬股法人股,占C公司現總股本的____%。

    根據C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A公司合法持有C公司____%的股權,不存在糾紛、質押及其他股權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

    根據《股份轉讓合同》,本次股權轉讓價格以經___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值為基礎(評估值為________萬元),并考慮該股份未來的收益能力,約定股權轉讓價款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據《股份轉讓合同》,B公司應在合同開始履行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向A公司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

    4.合同的生效

    根據《股份轉讓合同》的約定,該合同生效日為A公司、B公司各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如雙方召開股東大會時間不同,則合同生效日以后召開的股東大會決議時間為準。

    5.合同的履行

    根據《股份轉讓合同》的約定,該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履行,雙方在付款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股權轉讓的法律手續。C公司股權正式登記過戶至B公司名下之前,仍由A公司行使股權,并享有股份收益。股份收益的計算標準為:以C公司經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凈利潤與股權轉讓價款在相關期間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孰高的原則計算,并由B公司在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支付給A公司。

    6.合同的終止

    根據《股份轉讓合同》的約定,合同開始履行前如C公司發生停業、歇業、破產、解散等情形,則合同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本所律師認為:《股份轉讓合同》的內容符合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轉讓合同》在其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即依約生效,在其約定的履行時間依法可以履行,合同履行完畢前由A公司行使股權并享受股權收益符合法律規定。如在合同開始履行前C公司發生停業、歇業、破產、解散等情形,合同可以依約終止。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授權與批準及相關法律程序

    經審查,本次股權轉讓已完成以下批準及法律程序:

    1.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B公司第____屆第____次董事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B公司董事會的批準;

    2.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A公司第____屆第____次董事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A公司董事會的批準;

    3.就本次股權轉讓,___________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已出具__________評報字()第____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4.就本次股權轉讓,A公司已聘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部分的批準和授權,尚需完成下列批準及法律程序:

    1.A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批準本次股權轉讓;

    2.B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批準本次股權轉讓;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次股權轉讓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4.A公司依法公告、報告;

    5.就本次股權轉讓向C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四、本次股權轉讓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1.關聯交易

    A公司與B公司的控股股東均為D公司,本次股權轉讓構成關聯交易。

    本所律師認為:A公司、B公司各自股東大會審議本次股權轉讓時,應在關聯股東回避的情況下,按照公平交易原則作出決議,并由A公司按關聯交易的法律程序公告、報告和備案。

    2.同業競爭

    根據A公司出具的《關于與B公司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本所律師認為:雖然C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部分類似,鑒于A公司并非C公司的控股股東,故A公司與B公司尚不存在同業競爭。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A公司與B公司將根本解決可能發生的同業競爭問題。

    五、A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后的上市資格

    經本所律師對A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后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1.未發現A公司有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行為;

    2.未發現A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中有重大違法行為。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律師認為,A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后仍符合上市條件。

    六、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審查,未發現A公司本次股權轉讓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

    七、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完成本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準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權轉讓即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五份,無副本。

    本法律意見書由經辦律師簽署并加蓋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以下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

篇(4)

1.2 本規范規定了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的范圍和基本要求、基本內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饋意見及工作底稿等。

2 適用范圍

2.1 本規范適用于本所全體律師。

2.2 下列人員應通曉本規范:

    1)律師

2.3 下列人員應了解本規范:

    1)業務輔助人員

3 術語

3.1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對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的結論性意見。

3.2 律師工作報告:是指律師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4 職責

本規范的編制和修訂由本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由主任頒布。

5 引用法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

6 出具范圍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師就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的;

    (3)本所作業文件要求的;

    (4)律師在承辦案件或法律事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

6.2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作業文件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有明確規定的,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時應符合有關規定。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委托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委托人說明變更的原因。

6.3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所作業文件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 基本內容

7.1 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

7.1.1 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

    (1)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應承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3)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委托人委托事項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律師應承諾同意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律師應承諾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6)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7.1.2 法律意見書正文

    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7.1.3 總體結論性意見

    (1)律師應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2)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2 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內容

7.2.1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7.2.2 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1)可以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2)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委托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7.2.3 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規定,委托事項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可能引致的風險等。

    (2)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至少一名以上執業律師簽名,并經本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在經本所蓋章前,應經至少兩名以上合伙人審閱并簽署“同意”意見。

9 修改和反饋意見

9.1 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共2頁,當前第1頁1

9.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師應關注委托人的反饋意見。委托人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出疑問的,律師認為有必要,可以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補充報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10.3 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人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2)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3)委托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4)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5)與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6)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7)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8)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10.4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辦律師根據ty/gl05.03《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立卷歸檔。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師執業規范》

篇(5)

為進一步擴大要素式公證書的使用范圍,自2004年1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廣東、四川等省(市)的部分公證處開展了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的試點工作,經過幾年的實踐,試點工作取得了預期效果。在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重要性

推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是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進一步完善公證制度、增強公證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一方面,要素式公證書能夠更好地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方面的公證法律服務需求,有助于進一步拓展公證服務領域,使公證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素式公證書更加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證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強制執行的根據”的標準和要求,有助于進一步強化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使公證文書和公證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會。

二、認真做好推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準備工作

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內容豐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簡單的證明方式。同時,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對公證員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公證執業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此次推行的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不僅相關公證事項的業務量大,而且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各項準備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直接關系到這幾類要素式公證文書格式能否順利推行及其實際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據要素式公證書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訓、開展研討、個人自學等方式,組織全體公證員認真學習我部印發的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學習與這些公證文書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文書寫作知識,努力提高法律知識、公證業務和文書寫作水平。為保證公證質量,所有公證員必須參加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公證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合格后,方可在2009年7月1日后繼續辦理相關的公證業務。

三、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推行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作為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和公證隊伍素質、鞏固和提升公證公信力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扎扎實實做好實施準備、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總結提高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在推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過

程中,各地要善于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努力提高公證文書質量,確保要素式公證書格式順利推行。

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的通用格式,由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印發。

篇(6)

隨著最高法院的終審宣判,歷時4年的劉涌案在萬眾矚目下終于被蓋棺論定。然而,劉涌案引發的民間、媒體和法學界的大討論,卻并沒隨著最高院的法錘落下而止息。我們注意到這些討論的內容除了聚焦于“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辯證”,“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構與限制”等問題外,那份由14位著名專家花了半天時間論證形成,據說對二審改判起至關重要作用的“專家論證會意見書”,更是成為此番論戰的焦點。在網上,一些網民甚至呼吁審查和追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有關專家的“法律、行政和道德責任”。摒棄一切偏激的情緒,在諸多針鋒相對的爭論中,我們必須看到一些理性的思索在閃爍、在發光。

專家論證是否符合現行法律制度

目前,學術理論界通行的觀點是將專家法律意見視為一種救濟方式或手段,我國現行法律對專家論證既沒有規定,也沒有禁止。

法律專家意見屬于學者意見,討論的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即便該意見最終影響了法院的判決,被法院所采納,這種意見也不會對司法機關產生強制力。這種專家意見無論形成在哪一個階段,都不能被納入證據的范疇,這是因為:

一方面,這是由于參加論證的專家既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目擊者,不能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也沒有以任何合法身份參加庭審;

另一方面,專家不是經當事人協商選擇或法院指定的就專門性問題提供鑒定意見的專業人士,一般情況下專家論證的重點也不是案件事實,而是如何適用法律。

因此,所謂專家論證意見,是指法學專家從學理角度對某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甚至對某些司法機關在具體適用法律方面的正確與否所提出的看法。從專家意見書的作用和實質來看,它應當屬于社會輿論,本質和新聞報道、評案說法等一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陳界融是我國《證據法》草擬者,對劉涌案中專家論證意見提交法庭一節鮮明地表示反對態度,認為它既然不是證據,它就沒有法律地位,“法庭應當拒絕接收專家法律意見書”。

“專家論證意見書”是否有中立性

“花錢買來的專家法律意見書能中立嗎?”這是劉涌案專家論證“中立性”遭質疑的一個要害,也是專家論證脫不了“學術腐敗”干系的一個“死扣”。

目前專家論證會的召開都是在沒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自主召開的:專家組成員的挑選、案件材料的提供、專家成員的報酬等往往都是在辯護律師的組織下完成的。律師花了錢,當然是希望各位專家能夠給自己出具一個有利的意見書。

理論上,專家的地位應當是超然的和中立的,但辯護律師的地位是不中立的,而專家組的法律意見恰恰是在辯護律師的“操縱”下形成的,況且目前專家對其出具的意見書根本就無需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在沒有程序確保專家中立地位的情況下,專家意見書的權威性自然要受到質疑。

從劉涌案看,劉涌當時的辯護律師田文昌先生出面召集的論證會,是用劉涌家族的錢給專家們付的“車馬費”,顯然不會“論證”出一份對劉涌不利的《意見書》。專家們哪怕是只收了“區區2000塊錢”(并不像傳說的那樣有30萬元之巨),專家論證的中立性已不復存在。

專家論證是否干預了司法獨立

篇(7)

19__年__月__日敬啟者:

關于:19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謹此通知貴行,我公司擬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額度部分”中的一筆“提款”,款額為__法郎或/和美元。

請將此次“提款”之款額付入(銀行帳戶)帳號

我公司確認:

(甲)“借款合同”第14條所載的聲明及保證,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實和環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實和正確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獲得糾正的,或貸款人并未放棄追究的任何“違約事件”或可能的“違約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還款擔保書

受益人:C銀行

鑒于本擔保書的簽署和遞交是中國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和C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規定的提款先決條件之一,(以下簡稱擔保人)同意簽署本還款擔保書。

擔保人于19__年月日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

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額度為__法郎和__美元,擔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別地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擔保償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費用(以下簡稱擔保金額)。在借款人到期應付之日沒有或不能根據借款合同之規定按時支付擔保金額任何部分時,擔保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出具的履約書面通知(履約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約期限)內如數支付該未付的擔保金額。

擔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規定履行擔保義務:

(1)擔保人的義務是持續的并將保持有效直至擔保金額已由借款人或擔保人全部償還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額度甲部分”和“借款額度乙部分”擔保金額,以美元支付“借款額度丙部分”擔保金額;

(3)在擔保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得取代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擔保人在抵押書(借款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擔保人的協議)項下的權利。借款人對擔保人的債務須從屬于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債務;

(4)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責任。未得到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轉讓其擔保義務;

(5)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寬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都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

(6)貸款人將履約通知送達D,即被視為已送達擔保人,由D通知H按其約定比例履行擔保義務。不論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約期限內不能支付其應支付的擔保金額,D在履約期限內必須將履約通知上注明的全部應付擔保金額支付給貸款人。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擔保人已為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辦妥了一切必需的批準手續,并將在擔保金額全部償還之前繼續保持本擔保書的有效性。

(2)擔保人的改組、地位改變和財務狀況的變化都不影響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

(3)本擔保書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果擔保人在接到履約通知后十五天內(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沒有履行其擔保義務,則擔保人立即自動地和無條件地將擔保人對借款人全部資產的抵押權轉讓給貸款人。該轉讓并不因此解除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繼續按上述擔保人義務第(6)項的規定,向擔保人追索其應付的擔保金額。

本擔保書與借款合同同時生效。擔保人代表簽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證書

鑒于本保證書的簽署及其向貸款人的遞交是借款人與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向貸款人遞交了本保證書。

1.本保證書中規定的“超支”指實際建設費用超過預算建設費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額。

2.在F工廠建設期間,一旦發生“超支”,借款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后九十天內解決該“超支”。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繳資保證書

鑒于中國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冊資本為____美元(“注冊資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為借款人的股東(股東)。借款人在此向C銀行(貸款人)承諾,除已匯入的“注冊資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將保證股東根據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規定的中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按下列程序繳足“注冊資本”:

(甲)不遲于首次提款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乙)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丙)不遲于19__年12月31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丁)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在繳足“注冊資本”三十天內,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驗資報告。

本保證書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 轉讓書

鑒于本轉讓書的簽署和向貸款人的提交是中國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所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遞交本轉讓書。

一、釋義:

(甲)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乙)“各項保險”指“借款合同”11.1所規定的保險,包括“承包商”就“本項目”開工至“初步交付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償清之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

(丙)“履約擔保書”指由銀行開出的與“本項目”建設有關的“履約擔保書”。

(丁)“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諸合同。

二、轉讓

(甲)由于貸款人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的條款與條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徹底轉讓其對“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的全部權益,作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規定項下應履行的一切義務的持續的擔保;

(乙)雖然本轉讓書規定了權益的轉讓,貸款人在此授權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并就各合同事項繼續與合同當事人往來,如同借款人仍單獨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利益一般,但以不發生“違約事件”為條件。為此,

(1)根據“承包合同”,借款人應收取和保留應付給它的任何款項;

(2)根據“各項保險”,在任何保險賠償應付之時,貸款人可按它決定的方式處分賠款;

(3)貸款人有權得到按“履約擔保書”規定應付的一切款項。

三、保證及約定事項

(甲)借款人應采取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動,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項保險”的有效;對于各項保險,它應當支付各項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將收據送交貸款人,并按照規定繼續辦理所有保險或保險合同。

(乙)借款人應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關的保險公司和“履約擔保書”的出具人分別發出通知書,并取得它們的確認書。

四、授權書

作為一種擔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貸款人為其授權代表,并賦予全權以借款人名義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訴訟或其他性質的行動,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規定的任何款項,并采取貸款人行使本合同賦予權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借款人應支付貸款人為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見書樣本

在國際借款合同中,律師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合同條款的起草、談判、定稿;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任務是向合同的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貸款銀行在收到律師法律意見書后才會允許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見律師意見書的重要性。

一般講,律師對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款人的行為以及合同的條款的規定是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較少使用。日本的銀行有這種做法。

第二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貸款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第一類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貸款銀行證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稅收,外匯管制,法律適用,管轄的選擇等方面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類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給貸款銀行,以證明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不違反當地法律規定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出具與否,由貸款銀行自己決定,不屬于必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借款人所在地律師給貸款銀行的法律意見書

19××年×月×日

__銀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稱為貸款銀行的銀行和

其他金額機構

由A銀行作為行轉交

地址:

敬啟者:

我們作為您關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專門律師。該合同規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美元的貸款。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義而不在本文定義的所有術語具有其在合同中賦予的意義。

作為專門聘請律師,我們已經審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經證明或認定的令我們滿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據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為合同附錄2的本票格式(以下簡稱票據);

3.根據本合同第8.1條(2)項提交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即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____;

4.根據本合同第8.1條(4)項提交的____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即紐約律師意見書)____;

5.我們認為作為本意見書根據所必需或適當的其他文件。

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限于根據____地法律發生的問題。我們不想對根據任何其他管轄地法律產生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我們信賴關于與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相關的紐約法律事宜的紐約律師意見書。經你們允許,我們已經假定所審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簽名是真實的。

我們對我們的意見書陳述的事宜是就我們所知,未作專門調查,而信賴與上述事宜有關的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前述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從事合同規定的交易,而且就我們所知,有權擁有其財產并從事其目前從事的營業。

2.借款人已采取了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簽署與提交的有關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進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動。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票據在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后均構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義務。根據其各自條款可以對借款人執行。但須依照適用于破產、無力償付、改組及類似法律的規定。

4.為批準貸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對借款人的執行所規定的任何種類的政府授權和行動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據的簽署和提交免于繳納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機關征收的任何印花稅款或登記稅及其他費用,不需要從合同或票據項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質的稅款。

6.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無權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執行的豁免權。

7.根據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權并已根據本合同,合法、正當、有效和不可撤銷地接受紐約州法院以及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律管轄。

篇(8)

雖然市場上對IPO注冊制的呼聲越來越高,甚至國家已將注冊制作為企業上市方式的發展方向,但是IPO企業誠信缺失也同樣為監管機構和廣大投資者所詬病。

在此宏觀背景下,證監會于2013年5月23日《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對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問題以及各中介機構應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隨之2013年下半年證監會逐步停止IPO審核,并于12月28日下發《關于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財務核查通知》”“財務核查令”)。

《財務核查通知》中明確了財務核查的12項重點工作,要求已申報IPO材料的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嚴格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以及2012年度報告,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查報告》,同時要求各中介機構認真制作《核查工作底稿》,證監會將進行抽查。

嚴厲的罰單

在財務大核查的背景下,2013年以來,證監會共下發了四張IPO罰單,分別針對綠大地(002200,*ST大地)、萬福生科(300268,萬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其中前兩者為已上市公司,后兩者為已申報材料的擬上市公司,因涉嫌財務造假均已撤回申報材料。

(一)綠大地

證監會對綠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70,114,000元,虛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的業務收入296,102,891.70元;2)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虛增業務收入。云南省高院在刑事判決中認定,綠大地在2007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21,240,000元,虛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63,353,150元,虛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04,070,550元,虛增收入68,560,911.94元。

相應的,為綠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律師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銷售客戶和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未發現綠大地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法律意見書中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客戶及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的情況予以說明;2)律師未勤勉盡責,對綠大地舊縣和馬鳴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過程未完整地進行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前,相關律師實地考察了上述土地,并查驗了綠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協議、產權證書,但未去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綠大地受讓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權情況。

(二)萬福生科

證監會對萬福生科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不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2)《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3)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4)《201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在萬福生科案件中,雖然證監會未對所涉律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但根據證監會新聞通報等相關公開信息,該律師所在作業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如:萬福生科供應商訪談筆錄、律師鑒證的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以及律師詢證函回執等材料中,存在供應商簽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銷售合同鑒證日期早于簽訂日期、銷售合同客戶印章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一致等情況)”等問題。

(三)天能科技

證監會對天能科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天能科技在應縣道路亮化工程項目、金沙植物園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和諧小區太陽能照明工程項目三個工程項目的財務賬冊中有虛假記載;2)上述項目招標人均為應縣公用事業局、朔州市房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為政府工程項目,天能科技在與政府部門訂立工程施工合同前,未經過招投標程序,朔州市財政局并未批準該項目為單一采購;3)上述三個項目作為入賬憑據的《工程結算書》是偽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設監理公司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備案的公章不符。

相應的,為天能科技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該律師所確認天能科技的重大債權債務合法、合規、真實。在法律意見中稱:經本所律師審查,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風險;2)律師工作底稿中未發現三個項目招投標的文件,相關律師在調查時稱沒有關注上述項目是否經過招投標程序,也沒有質疑過三個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無法收回款項的法律風險,則稱考慮到合同對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履行完合同義務,則認定賬款回收不存在風險。證監會最終認定:律師未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工作,對于重大債權債務的真實、合法性和法律風險未給予適當注意和采取適當盡職調查措施,未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風險提示,未對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事項進行查驗和風險提示。

(四)新大地

證監會對新大地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原因為:1)通過多種手段虛增2009、2010、2011年利潤總額,虛增2009-2011年固定資產;2)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關聯關系及其交易【董事長的弟弟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關聯交易、副董事長的弟弟(財務總監、監事)的配偶開設的公司與發行人的關聯交易】;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遺漏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情況。

相應的,為新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受到證監會處罰,原因為:1)未對供貨商實際控制人、經營者進行實地訪談,制作虛假訪談筆錄;2)未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未發現客戶、供應商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并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以及《專項核查意見》中做出其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

IPO罰單對律師從事上市公司業務的警示

研究上述涉罰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不難看出,其實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從未改變,只是部分市場主體突破了底線,無需誠惶誠恐,IPO作業過程中,律師只要嚴守執業規則,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就一定能做好市場的守門人。

依法、獨立、審慎、勤勉地執業

獨立、審慎、勤勉是律師執業的一貫準則,具體到每一項業務中均需對應切實、完善、周詳的作業規則去落實。IPO業務是律師行業作業標準最高的業務之一,從業律師更應該以更高的執業要求以及內部業務規則去完成本項業務,具體而言:

1、嚴格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編報規則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工作報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并配套以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嚴格作業規則和流程管理。

2、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客觀提出,獨立發表意見,不受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干預和影響。與其他中介機構保持獨立,即使有證據證明的同一事項、同一資料,也應當獨立完成,而非互相之間傳遞。

IPO盡職調點關注事項

篇(9)

受聘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沖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 甲方的服務范圍

日常法律范圍: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 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 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論證;

2.5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 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知識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 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并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類型的重大項目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 乙方的服務范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 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常年知識產權顧問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商標服務范圍:

2.15 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 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 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注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注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 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 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 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范圍

2.22 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詢意見;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咨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 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 復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 關于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咨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 接受委托就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 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 為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設備過程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改造項目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 關于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 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件服務范圍

2.33 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 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 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件程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 就軟件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 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3條 工作方式

3.1 乙方擔任甲方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的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常年知識產權顧問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3.2 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為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文件和資料等。

第4條 知識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識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為: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 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鑒定費等。

第5條 甲方的義務

5.1 為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并承擔誠信責任;

5.2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 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應尊重指派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6條 乙方的義務

6.1 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了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違背職業紀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有嚴重利益的另一方亦從事相同的法律服務。

6.4 指派人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的委托辦理甲方法律事務,不得隨意接受甲方其他員工的委托或咨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見。

第7條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開放式的,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8條 合同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9條 其他

9.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

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沖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 甲方的服務范圍

日常法律范圍: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 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 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論證;

2.5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 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知識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 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并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類型的重大項目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 乙方的服務范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 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商標服務范圍:

2.15 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 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 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注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注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 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 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 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范圍

2.22 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詢意見;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咨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 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 復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 關于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咨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 接受委托就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 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 為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設備過程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改造項目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 關于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 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件服務范圍

2.33 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 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 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件程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 就軟件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 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3條 工作方式

3.1 乙方擔任甲方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的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

3.2 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為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文件和資料等。

第4條 知識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識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為: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 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鑒定費等。

第5條 甲方的義務

5.1 為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并承擔誠信責任;

5.2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 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應尊重指派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6條 乙方的義務

6.1 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了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

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違背職業紀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有嚴重利益的另一方亦從事相同的法律服務。

6.4 指派人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的委托辦理甲方法律事務,不得隨意接受甲方其他員工的委托或咨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見。

第7條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開放式的,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8條 合同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9條 其他

9.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篇(11)

一、對我國證券法關于律師不實陳述①承擔民事責任的評價

我國法律法規對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行為予以禁止,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

1.《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字串2

2.《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5.《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7.《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規定:“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析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民事責任制度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援引適用。(1)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與證券發行人是何種法律關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清償責任,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2)沒有規定律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及計算方法。證監會頒布的行政法規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對投資者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及計算方法。(3)投資者進行訴訟應如何操作,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投資者當然有權要求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情況是,法律的這些規定僅成為一種宣言,因為這些規定太原則,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中缺乏相應的財產保證制度和財產實現制度。

2.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傾向。中國的法律制度歷來有重刑輕民、重行輕民的特點,證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證券法》之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條例》與《辦法》對證券欺詐者法律責任的規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只在第77條概括地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也只在第23條涉及到了虛假陳述者的民事責任。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因違法導致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做了詳盡的規定,但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民事責任承擔的條款規定得十分簡單,語焉不詳且缺乏可操作性。這種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立法格局導致的結果是違法違規者不斷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處罰,但是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和保護。

3.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加重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的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須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此明文規定,我們便課以受害人較重的舉證責任,但要求證券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對律師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受害人須舉證自己為善意,且交易損失與文件不實記載具有因果關系,此種規定被認為是加重受害人舉證責任,備受批評,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很少引用,更何況要求受害人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4.對律師的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卻并不詳盡。就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律師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律師在制作律師工作報告時要對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律師參與證券業務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為課以相應的責任;再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很多條文涉及到律師的誠實、盡職的要求,但是這個面向律師群體的規范尚不能含概律師涉足的所有領域,尤其在判斷律師參與證券業務的行為是否屬于勤勉盡職時還遠遠不夠。從理論上講,在信息披露中違反勤勉盡職義務的律師應當對因該不實陳述而受損的投資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是,我國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對律師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規定得很少。這方面的規定或者比較含糊,僅僅說“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行政責任為主;而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則極少。

二、律師不實陳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

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由于公開文件中的不實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并不存在爭議。在民事責任基礎中,最基本的是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學界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也主要為這兩種觀點:契約責任說和侵權責任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招股說明書為要約邀請,那么在發行股票過程中,投資者做出購買某種股票的行為則是要約,如果成交,發行人的行為就為承諾,合同成立。由此,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的行為則為一個締約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義務的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善的損害。”④所以法律應該保護當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發行人為發行股票而公開招股說明書時,事實上已經進入一種締約的狀態,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締約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專業上的優勢,致使投資者對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信賴。當這種信賴成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基礎時,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的不實陳述在本質上違背了其作為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導致投資者因對律師工作的合理信賴而產生信賴利益損失。因而律師作為不實陳述人應對投資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負締約過失責任。⑤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契約責任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時候遇到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契約的相對性問題。根據契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責任人與投資者有契約關系或者現實交易關系的存在,且責任人有違反契約義務的事實并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這對于證券發行人不實陳述承擔責任在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對于處于輔助地位的律師承擔違約責任便有適用上的困難。因為律師作為證券發行輔助人,只跟發行人發生直接的關系,而對第三人即投資者并無契約關系或現實交易關系。

2.侵權責任說。

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它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人的普遍義務,而非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特定義務。因而侵權責任不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責任,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我國《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律師在證券業務中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有不實陳述的行為,則違反《證券法》等強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投資者利益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說避免了律師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上存在的相對性困難,從而彌補了契約責任說自身無法克服的理論缺陷,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權責任說不再關心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契約關系,從而有效解決了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只要被告存在不實陳述并滿足法定條件,任何因合理信賴該不實陳述的投資者因該信賴而導致損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考慮,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實現。我國臺灣地區在1988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也將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賠償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⑥因而筆者認為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保障證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但這并不表明侵權責任說就能完全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實陳述的普遍救濟規則,因為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舉證原則,原告必須證明有被告有主觀過錯,且侵權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因而侵權責任說還須面對來自證據法的障礙:第一,原告必須就被告不實陳述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第二,原告須證明其損失與被告不實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往往難以承擔此舉證責任,因而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成了“海市蜃樓”。筆者認為不妨借鑒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只要招股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正載有不實陳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間購買人購入證券時不實陳述持續存在,那么購買人應該被視為已經信賴這項不實陳述。購買人有權向在招股說明書及其修正上簽名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請求損害賠償。⑦這樣就賦予了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定責任,只要其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投資者就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請求其賠償損失,以減少投資者的舉證責任,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

三、律師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影響價格的因素錯綜復雜,就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而言,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容易證明,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的過錯則值得探討。

1.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原理和司法實踐,考察因果關系可以采取如下準則:在時間上原因的現象在前結果的現象在后;作為原因的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作為原因的現象應當作為結果的現象的必要條件;如果違法行為實際上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它就是損害結果的原因。證券市場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實陳述外,原告的“信賴”是更重要的因素。因為不實陳述并不能直接導致財產上的損失,它必須因投資人的信賴并依據不實的信息而進行的投資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當然,這種信賴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賴。

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投資者和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之間并沒有發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關系的舉證方面經常遇到困難。因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在專業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賴”被告不實陳述的證據,無疑是加給原告的一項不可克服的負擔。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市場欺詐理論,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倒置,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只要律師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等文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以后進行證券交易且遭受損失的,就可以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除非律師能舉出反證,證明投資者遭受的損失不是由不實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據大多數學者的研究成果,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弱式有效市場,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場”理論弱化投資者的證明責任。⑧筆者認為,不妨假定只要投資者能夠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如果不實陳述糾正后的市場價格與不實陳述期間的市場價格不同,那么因果關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應允許行為人對此種推定提出抗辯,如認為其行為沒有影響到股票價格的變動等,從而否定對該因果關系存在的推定。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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