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3 11:09:0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問責條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問責條例

篇(1)

中圖分類號:B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3-090-02

隨著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以及大學生數量的日益增多,使得當代大學生就業越發困難。雖然傳統的包分配制度的取消為大學生自主選擇職業提供了很好的機會,但是由于不能提供足夠多的崗位,且用人單位對人才素質要求的苛刻,以及大學生本身所經歷的挫折與磨難比較少,對壓力的承擔能力不夠。許多面臨畢業的大學生都會產生一些心理問題。這不僅影響大學生的正常擇業,嚴重者還會影響日常生活與學習。因此,關于 大學生擇業心理問題及其誤區的研究可以幫助大學生調整心態,正確有效的面對社會壓力。

1 當代大學生擇業的心理誤區

1.1 怯懦心理

單純的校園生活,使得很多大學生不愿意進入社會參加工作。害怕面度社會上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害怕自己做事不妥當受到別人輕視或者處罰,有些甚至因為他人不經意的一句話而產生各種消極想法。因為這些種種的害怕與怯懦,使得他們前怕狼后怕虎,做事時總是想著別做錯了,而顯得畏首畏尾,不僅不能表現自己的真實風采,長期以往還會造成心理上的壓抑。而這樣的表現在求職的過程中更會加劇用人單位對自己的不滿。

1.2 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表現為覺得自己不如人,對自己的能力評價較低。常表現為不能勇敢的表現自己,缺乏自信,喜歡聽從別人,不敢發表自己的言論。一些來自農村或小城鎮的大學生由于家庭地理條件的限制感覺不如他人見多識廣,且擇業時可能會受到大城市對內保護策略的限制,常常產生自卑心理;有的學生認為自己相貌平平,學業平平,沒有任何優勢,因而對自己不自信;還有一些學生受到挫折后就貶低自己,認為別人瞧不起自己而產生自卑心理,變得萎靡不振。對于自我意識發展還不健全的大學生來說,不能客觀地評價自己,遇到挫折給自己消極的心理暗示,因為這些原因產生的強烈的自卑心理會嚴重影響他們的擇業和正常生活。

1.3 自負心理

自負心理表現為對自己評價和期望值過高,脫離實際。這些現象主要表現在名牌大學就讀的以及學習熱門專業的大學生身上,認為自己擁有社會所急切需要的一技之長恃才傲物在擇業時擺架子,挑職位,對薪水,工作條件一挑再挑,對稍有不滿的單位就加以拒絕,卻不曾想十全十美的職位少之又少,就這樣一次次的錯失良機,結果是高不成低不就,就業單位遲遲不能落實。

1.4 焦慮心理

面臨畢業時很多大學生都會出現不等程度的焦慮心理,不同的學生也有不同的焦慮,有的同學為市場經濟的變化莫測與競爭的風險而擔憂;有的為就業城市的選擇而焦慮;還有很多大學生在畢業時他的同時面臨著感情上的危機,不僅為自己的就業焦慮還擔心倆人工作能否在一起。適當的焦慮不會對他們的生活和擇業帶來阻礙,還能夠促進大學生擇業的積極性,然而,許多大學生在家受到父母的呵護,在學校有老師協助,心理承受能力相當有限,畢業時受到一些挫折的沖擊就可能出現過度焦慮的情況,如不能及時緩解,則可能出現失眠,身心疲憊等癥狀。

1.5 求穩心理

就業制度的改革給廣大學生提供了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同時也加劇了各行業之間的競爭。當今的大學生非常清楚現代社會市場經濟下競爭的殘酷性,很多畢業生就是害怕面對這種激烈的市場競爭,而在找工作時只求穩定安逸鐵飯碗,貪圖眼前利益,不愿意為未來奮斗,不去想以后的發展道路,長此以往,必然造成意志的消沉,不利于自己終身的發展。

1.6 依賴心理

當今的大學生很多都是家里的獨身子女,從小就受到父母長輩的保護,在學校里老師又成了理所當然的被求助者和依賴者。從小就形成的依賴心理同樣會帶到求職擇業的過程中,缺乏主動積極的競爭意識,猶猶豫豫,缺乏信心去選擇自己喜歡的行業,依賴父母,依賴各種社會關系去尋求工作。現在的大學生就業已經被人們形象的形容成是父母實力的比拼,而不再是大學生依靠自己的能力去拼搏,這種就業途徑現在已經為很多大學生和家長們所默認,這樣下去大學生何時才能獨立于社會,依賴心理往往也會成為擇業路上的絆腳石。

1.7 功利心理

功利心理,指人們對名利追求的心理。就業制度改革新制度的大學生普遍存在這種心理,過分注重經濟效益,重視實惠的物質條件,向往中心和沿海發達城市,忽視個人長遠發展。他們在擇業時也有為國家社會奉獻的強烈愿望,但是由于缺乏吃苦耐勞的精神,以及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家長的阻撓,他們選擇的往往是個人利益,把有助于個人才能發展,經濟收入好等作為擇業的首要標準。偏遠貧困地區這些極度缺乏渴求人才的地方,廣大畢業生卻常常避而遠之。1.8 從眾心理

從眾:指個人的觀念和行為由于群體的引導或壓力,而向與大多數人相一致的方向變化的現象。從眾心理在大學生擇業時也常常遇到,這種心理在擇業時表現為不知道何去何從,盲目跟隨別的同學,向大城市涌進,甚至在選擇職位是也是先看哪個職位報考的人數多,這些現象在那些沒有正確意識到自己特長和興趣愛好的同學身上表現得尤其顯著,因為這種心理畢業生擇業的選擇減少,道路越加狹窄,是擇業時的又一阻礙。

2 當代大學生擇業的矛盾心理

篇(2)

朝著有錢的方向走 有錢人并不自己管理財產。于是,他們總是與頂尖的理財顧問合作。去找你認識的有錢人,咨詢他們所雇用的理財顧問是誰。他們并不需要是你的親近朋友,可以是你所在公司的老板也可以是你從當地報紙上知道的人。詢問他們是否對得到的理財指導感到滿意以及為什么滿意。詢問他們接受理財指導的費用,以及他們是否愿意把你介紹給他們的顧問。然后,給這位理財顧問打電話,咨詢是否可預約一次會見,以討論雇用他來幫助你作出精明理財決定的可能性。

法則2

在第一次會面前做好準備 一位真正的顧問會堅持要求你在第一次會面前作好準備。這意味著他會要求你會面時帶著你的投資報告、投資凈值、當前花銷明細和最近的所得稅申報表的所有復印件等。如果這位顧問沒有要求你提交這些信息,你就不應該雇用這位顧問。

如果你不想在會見理財顧問前花時間把一切準備好,或者你不愿意告訴顧問有關個人財務的信息,那么可能你并沒有為雇用一位理財顧問作好準備。

法則3

在第一次會面期間,

應該主要由你進行陳述

你與理財顧問的第一次會面就像是一次財務檢查。目的是為了讓顧問查清你的財務狀況,發現(或者幫助你發現)你的理財目標和價值取向。一位好的理財顧問會引導這次會面,使其最終主要由你進行陳述。如果這位顧問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來告訴你他有多么偉大、他為客戶賺了多少錢、他的公司有多強大,那就禮貌地感謝他花時間會見你,然后繼續你的尋找工作。他不是你想要的那種理財顧問。

法則4

好的理財顧問應該能夠解釋他的投資理念

詢問投資顧問有關他的投資理念,他應該能夠快速而簡單地作出解釋。一位真正的顧問應該以科學的態度對待這個程序,能夠以輕松和令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解釋它。

你不需要這位顧問告訴你:“哦,你喜歡股票,我就專長于股票!哦,你喜歡共同基金,我是共同基金的專家!哦,你喜歡黃金,我認為黃金聽上去不錯!”這樣的理財顧問只是一位推銷員,而非理財專家。一位理財顧問應該有固定的理念以及長期的計劃或戰略,由此來決定其所有的投資行為。你尋求的理財顧問應該有著和你相協調的理念,而

不只是迎合你的要求。

法則5

弄清理財顧問如何收費

一些理財顧問收取傭金(他們從為你進行的每筆交易中抽取很小比例的一部分),一些顧問對所管理的財產收取固定的年度費用,一些顧問收取費用按小時計算,一些顧問則既收取傭金,也收取固定費用。別遲疑,去詢問你想雇用的理財顧問,請他們解釋是如何收費的,而具體的費用又是多少。請他們列出收取的所有相關費用,并作出解釋,包括隱性的花費。

法則6

決定自己將如何向顧問支付I報酬

理財服務這一行業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幾十年來,理財顧問一直收取傭金,但那樣的日子就要結束了。由于技術進步和競爭的日益激烈,股票和債券交易的傭金正變得越來越少,而越來越多的顧問開始按照固定費用的方式收費。在這種交費方式下,你通常把交由理財顧問管理的金錢數額的1%~2.5%作為付給理財顧問的年度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理財顧問管理的投資總額為10萬美元,那么其每年收取的固定費用在1000~2500美元之間。

交納了這個年度費用后,你應該收到一份綜合理財計劃,其中包括投資策略報告(這是一個書面諒解協議,解釋了你的資金將如何進行投資,以及最重要的目標)。另外,你還應該得到全職的資金專業管理,有權與顧問對話和定期會面(一年至少兩次,并在需要的時候增加會面次數),以及每季度的業績報告,這份報告將告訴你資金運作的詳細情況。最后,所有的交易費用(即購買或出售的費用)也應該包含在付給理財顧問的年度費用中。

法則 7

核實想雇用的顧問的背景

正如我早先所講,在這個國家有50多萬人把自己稱為理財顧問。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為每位有執照的理財專業人土保留有所謂的U4檔案,大多數有信譽的公司都不會雇用在U4檔案中有任何污點的理財顧問。因此,在你雇用一位理財顧問前所需要做的就是核查他的U4檔案。要這樣做,就給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打電話,或訪問他們的網站WWW.nasd.com,查詢這位顧問是否清白。還可以了解一下這位顧問所在的公司。

法則8

千萬不要雇用那些

吹噓自己業績的投資顧問近幾年,隨著股市出人意料的抬升,許多投資組合和共同基金都毫無困難地產生了兩位數的回報率。因此,現在一位理財顧問或共同基金公司很容易就可以向你推薦一個投資組合,使這個投資組合將在最近的5年中,每年產生了多于20%的收入。

回顧近5年的情況使你無法大踏步地前進,我把這稱之為“后視鏡”投資方式,而且它并不利于形成可靠的投資預測。一位好的理財顧問會告訴你的不是過去5年的歷史回報紀錄,而是至少過去20~30年的回報紀錄。這很重要,因為回頭看自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開始不同投資和不同資產等級產生的不同回報,你將了解到在較長時期內,投資于股市產生的年回報率應該在11%左右,而不是20%。

建立一個明智的理財計劃,關鍵在于要進行符合現實的預測――也就是說這些預測不能只以近5―10年的情況為根據。我們利用的歷史紀錄越多,往回看得越遠,我們的預測越可能安全可靠。

法則9一位好的理財顧問會解釋投資中的風險

當股市按照近年來的高漲勢頭發展時,人們很容易忘掉其中的風險,但這不意味著你也可以忘記風險。一位好的顧問會花時間來解釋和教導你了解投資中的風險。在巴赫集團,我們實施一個投資計劃之前,會準確地告訴客戶過去股市下跌的次數、低迷時間的長短,以及根據過去45年的歷史紀錄,我們所認為的投資計劃中的風險是什么。

這絕對非常重要,因為現在許多人并不完全明白任何股市投資都有風險,他們也沒有為之作好準備。如果你見到的這位顧問沒有與你討論有關風險的概念,也沒有要求你回答一些特定問題以了解你最適合的風險程度,那么就感謝他與你會面,然后繼續尋找你的理財顧問。

法則10

跟著感覺走

在你會見一位理財顧問時,問問自己是否對此人感覺很好。這個人是你愿意坦誠相對,并在未來的數年中與之共事的人嗎?你內心深處是否認為這個人值得信任?回答應該是“發自內心”的肯定。如果不是,就繼續尋找新的顧問。你仍然沒有找到你所信任的人。

法則11通過說“謝謝”使你自己成為重要客戶

只是雇到一位好的理財顧問并不是萬事大吉了。你還希望你雇用的那個人會重視你,最好是把你做為他最重要的客戶之一。大多數人認為要想受到一位理財顧問的重視,你必須很有錢。這其實最荒謬不過了。

事實上,并不是資產決定你的理財顧問對你的重視程度。起決定作用的是你如何對待你的理財顧問。當你的理財顧問為你賺了錢以后,花一些時間說“謝謝”吧。當然,他的工作就是為你賺錢。但沒有理由不去表達你的感激之情。不管你的投資總額多么小,一個小小的舉動,如一張簡短的感謝便條或一瓶葡萄酒,都能把你轉變成重要的A級客戶。

另一個向你的顧問表達“感謝”的好辦法是為顧問介紹新的生意(也就是說,建議一位朋友雇用你的顧問),而且你也能由此成為A級客戶。這不光會向你的顧問表明你非常感激他為你所做的一切,而且這會表示你的朋友也想改善自己的財務狀況。

法則12

與你的理財顧問定期聯絡

如果你在近一年中沒有接到理財顧問的電話或信件(不包括報告書),那么你可能已經跌入了我們所說的“客戶深淵”。盡快讓自己走出來,或者立即行動,重新與你的理財顧問熟悉起來,或者開始尋找新的理財顧問。按常規,你的顧問應該一年至少與你聯絡兩次,你們應該每年至少有一次坐在一起評估你的財務狀況。

篇(3)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協商議定的條款并不加以過多干涉。但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制定免責條款的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提請注意應達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對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如果制訂免責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免責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不得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么,怎樣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請注意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須予人以該文件載有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約款之印象,否則相對人收到該文件根本不予閱讀,使用人之提請注意即不充分。”(見劉榮宗著《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第8頁,三民書局1988年版。)也就是說,訂立免責條款的文件應足以使當事人明白其性質,認識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這一點,則其中的條款不能被視為訂入合同。如:銷售商在廣告中登載"房一售出,概不退換",在房屋圖紙上標注"本公司對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辦公地點張貼的寫有"對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內容的告示等。由于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購房者明了其性質,因此如果雙方在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特別說明其為合同的一部分,則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中的免責內容不得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可以采取個別提請注意和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預售中,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除非特別情況,售房方不得采取張貼公告方式制定免責條款,否則,視為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文字,否則,不得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的解釋。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所使用的字體過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書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認為是清晰明白。

(四)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出示,提請注意也必須于合同訂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訂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對人予以認可,否則不能認為訂入合同。如商品房銷售商在預售合同訂立后作出的有關免責事項的規定,即屬此類情況,除非購房者予以認可,否則,不能成為合同組成部分。

(五)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應達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責條款中有常人不知曉的術語,訂立者應作出解釋。在商品房預售中,一般房地產銷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稱標準合同,合同內容固定,適用于所有購房者。購房者對合同內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更多的協商余地。如訂立合同,對其中的免責條款也只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負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為嚴格的提請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做更為嚴格的審查。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訂入合同中并不等于當然有效,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種種限制。它除應符合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一些特殊規定。對免責條款的法律限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民事活動的干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審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時,法院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在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標準:

(一)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只有違反強行性規范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目前國外的立法對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免責條款均持否定態度,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希臘民法典》第332條規定:“旨在預先免除或限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負責任的協議無效。”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這一免責條款中的“過失行為”應視為不包括重大過失行為在內。

(三)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就是說,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且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此外,如果違約行為嚴重到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嚴重違約或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也不得援用免責條款,因為這種情況同屬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

(四)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銷售商憑借自己的優勢,訂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購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例如在合同中訂立“對由于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為在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等第三人過錯造成售房方違約的情況下,售房方可以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得賠償。而買房人與第三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賠,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違約責任,則購房人的損失得不到任何補償,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五)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免責條款一般是對違約責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隨著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的增多,一般認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如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規定免除或限制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責任的條款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與法律基本原則及社會公共道德標準相違背。因此,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訂立免除給購房人造成人身傷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的免責條款。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條款皆協商一致,但在發生糾紛時,卻由于各自對有關條款理解不一而各執一詞。因此,就需要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解釋。在解釋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時,有以下幾個原則可供掌握:

(一)統一解釋原則。對免責條款的解釋應客觀合理,在銷售商使用了特殊的術語制定人定式合同,適用于所有購房人時,應以購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解釋的依據,而不允許以銷售商單方面、不公平的理解為依據。對相同的情況不允許有不同的解釋出現。法院在審理一個開發項目中多個購房人與銷售商的預售糾紛時,應注意運用同一標準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原則。“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語表達的意思與合同目的相反時,應當通過解釋更正合同用語;當合同內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時,應當在確認每一合同用語或條款都有效的前提下,盡可能通過解釋的方式予以統一和協調,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當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時,應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義解釋,摒棄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義。”對預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應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將免除遲延交房責任條款理解為銷售商可以無限期地推遲交房日期,就違背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法院不應支持銷售商這樣的解釋。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則。對免責條款有疑義時,應對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釋,以避免制定免責條款者利用免責條款損害對方利益。(見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第49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羅馬法即有“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各國立法也多加以繼承。

(四)限制解釋原則。指對合同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不得推定適用免責條款。一旦擴張適用就會侵犯購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銷售商的免責事項一一進行了列舉,在最后一項規定了"其他事件",這是個概括性的規定,不能擴大解釋為任何事件,而應解釋為與先前所列舉的事項同一種類的事件。

(五)非定式條款優先的原則。在銷售商與購房者訂立于定式預售合同,而后又別協商訂立了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如其中的免責條款發生沖突,應以補充協議為據。這是因為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四、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制

針對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較多,消費者權益受到重重限制的情況,應從社會各方面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從各國的做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一)立法規制。即從法律上規定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條件、有效無效的要件、解釋規則、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等。世界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中對此問題加以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1342條。還有的國家針對定式合同及免責條款制訂專門法律,如《英國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色列標準合同法》等。我國以往的民事法律沒有對此問題的專門規定。新頒布的合同法增加了相關內容,如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五十三條等,填補了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規制。司法規制是指人民法院對免責條款有司法審查權。法院可以根據受理的案件之具體情況,對免責條款是否已訂入商品房預售合同、免責條款有無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是否有效等進行確認。法院還可以通過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于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其為可撤銷的條款,使它對當事人不生效。司法規制對于保證購房者免受不公平免責條款的侵害起著重要作用。

篇(4)

愛情總讓男人“小腦”充血,讓女人大腦進水,不過,只要你想,隨時可以聰明起來。

Q:我一直喜歡她,一個月前她和前男友分手后終于跟我在一起了,我欣喜若狂,可當前男友來找她時,她居然義無反顧地回到了他身邊。我傷心、委屈,該怎么辦?

A:她像迷失方向的風箏四處亂撞,正好撞到你溫暖的肩膀胸膛,索性把你當成了歇腳的驛站、療傷的醫院。你以為她失戀了,她可只當是暫時離愛出走,心上人一牽風箏線,她連三魂七魄都一起飛回去了,哪還管你是死是活?他倆是老感情,你恐怕一時半會兒毀不了也拆不散,唯一能做的就是死死攥住最后一點尊嚴,以后再也別管她的事,免得淪為她習慣性出走時的專屬療養院。

Q:男友總在我面前表現得很愛我,很在乎我,可他哥哥私下里告訴我,男友曾親口說過,他和我在一起只是玩玩。他哥哥說害怕我受到傷害,才給我一句善意的提醒。這讓我異常震驚,從此有了心理陰影,整天在心里糾結,他到底愛不愛我?

A:我可沒法從你的三言兩語就簡單地判斷他到底是愛你還是玩你,可你都這么大的人了,連這點智商都沒有,被一個不相干的人牽著鼻子走?你是跟他處對象呢,還是跟他那胳膊肘往外拐的哥?他辛辛苦苦為你做的十件事,都頂不上他哥說一句無聊的話?求仙問卜不如自己做主,回去找張白紙,把他愛你的、不愛你的線索都寫下來,好好比較一下哪頭輕哪頭重,答案自然水落石出。他要是能玩你玩得像真的在愛一樣,那只能說明他已經很用心了,陪他玩一輩子又何妨?

篇(5)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該《條例》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各項原則、保險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三者險”)制度的順利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的出臺雖然是經過了長時間的研究和修改,但仍然存在著些許問題值得澄清與商榷。

一、保障對象與受害人的范圍

強制三者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一大差別就在于:商業三者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于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以及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而強制三者險保障對象卻如《條例》第3條寫明的那樣,保障的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者保障對象的差別充分表明了強制三者險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在強制三者險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因此,無論保險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誰,皆不影響保險公司根據強制三者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車輛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強制三者險合同還是需要做相應變更的,因為這屬于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根據《條例》第11條規定應告知保險公司。如果不主動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依據《條例》第14條規定解除保險合同。

《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條例》所稱的受害人的范圍應指“除被保險人與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因為從語法的角度看,如果受傷害的本車人員也屬于受害人范圍,就沒必要將其單獨列明,因為“受傷害的本車人員”概念與“受害人”概念應該是種屬關系。而且國務院法制辦和保監會負責人在《條例》出臺后回答有關記者的提問時就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二、受害人直接賠償請求權問題

自從《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條例》也并未就此問題作出明確表態,相反,其中有多處條文令人感覺無所適從。《條例》第27條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以及受害人都有權通知保險公司,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第28條又明確規定,只有被保險人才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第30條述及“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卻并未規定受害人可以就賠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近年來,隨著責任保險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應是著重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催生出受害的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

確立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不無益處,可以更有利于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可避免由于無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怠于行使索賠權而導致受害人陷入無法向保險人求償以彌補損失的窘境。另外,還可以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但是其缺陷也很明顯,一旦受害人擁有了直接請求權,該如何處理其與被保險人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是否有先后之別?實務中將極難操作,反而無法很好實現建立該制度的初衷。

就目前我國的現有法律法規規定而言,還未在責任險領域明確建立起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制度。就目前情況來看,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還應慎重。

三、合同解除權及其溯及力

《條例》第14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強制三者險項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不同于《保險法》第17條對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情形所規定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17條區分投保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狀態來規定法律后果。強制三者險項下的法律后果并未區分投保人的主觀狀態。原因在于強制三者險的重要事項都在《條例》中分項明確規定了,這說明強制三者險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主動告知義務,不同于《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詢問告知義務,一旦違反此義務,則投保人的主觀狀態必然是故意,因此在《條例》中無需區分投保人的不同主觀狀態進行規定。

雖然同是“解除合同”,主觀狀態同是“故意”,相比《保險法》的規定而言,《條例》則給予了投保人相當大的寬宥。《條例》第14條規定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保險公司需要先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仍然不能解除保險合同。《條例》第17條還專門規定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條例》之所以這樣嚴格限制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豁免保險責任的權利,主要是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性質決定的。強制三者險是責任保險,當代的責任保險是以保護受害的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的。如果保險公司能比較隨意地解除保險合同與豁免保險責任,勢必造成受害的第三者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強制保險賠償,不利于受害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損失得到彌補,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條例》第14條對于合同解除何時發生效力語焉不詳,如果投保人未在收到保險人通知之日起5天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合同是從投保人收到通知的次日起解除,還是從投保人收到通知的第6日起解除?既然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怠于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其主觀態度是極其惡劣的。為以示公平,提醒投保人及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將合同解除生效日明確為投保人收到通知的次日。

《條例》第1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保險責任,這表明強制三者險的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這迥異于《保險法》第17條對于因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導致保險人解除合同的規定,《保險法》第17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解除對于投保人一方不具有溯及力,而對于保險人一方則具有溯及力。

雖然合同解除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違約解除的目的更是為制裁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利益而設。但在強制三者險領域,卻存在一定特殊性。如果規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則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無法受到強制保險的賠償保障。但是,如果規定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則可能會加大發生投保人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投保人會故意不履行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我國《立法法》第79條的規定,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的效力低于作為法律的《保險法》,在兩者規定發生沖突時應以《保險法》規定為準。《條例》第1條也規定了制定《條例》的根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如果將《條例》第17條的規定理解為立法者基于對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護的考慮,規定了保險合同無論是由保險人還是由投保人解除都不具有溯及力,就將造成《條例》第17條的規定與《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相抵觸。因此,正確的理解應是《條例》規定與《保險法》規定保持一致,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當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四、《條例》施行后一年過渡期內商業三者險與強制三者險的關系

《條例》并未對過渡期內如何協調商業三者險與強制三者險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稍有涉及的相關條文就是《條例》第45條。《條例》第45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45條的后半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引起巨大理解差異,并對司法實踐產生巨大影響。

有相當多的人士認為該部分規定默認了在過渡期內商業三者險可以替代強制三者險的功能直至商業三者險期滿為止。對于以上理解,筆者不敢茍同。

首先,《條例》第45條后半部分的規定并非如上述觀點所理解的那般,其所包含的含義有二:

1.規定了投保商業三者險于2006年7月1日前期滿的投保人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于2006年7月1日-9月30日間投保強制三者險,也可以選擇于2006年7月1日前續保商業三者險,并直到商業三者險期滿后再投保強制三者險。

2.明確了《條例》施行前我國保險公司銷售的三者險產品均為商業三者險。否則《條例》就不會在該條文中同時出現“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個名詞。這充分說明立法者承認強制三者險出現的時間不是在2004年5月1日,而是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7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也是有力的佐證。該條文恰恰說明了在國務院未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規定具體辦法以前,我國并不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其次,綜合《條例》其他條文規定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過渡期內,商業三者險對于強制三者險不具有替代性。

篇(6)

中圖分類號:TD35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煤礦井下巷道的支護過程中,其方法對掘進速度、支護材料消耗、支護成本和采面的端頭支護等都有直接的影響。隨著采掘機械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采準巷道斷面的不斷加大,更需要改善和簡化巷道與端頭的支護工藝。在實踐中,錨噴支護在巖巷中表征著良好的力學特征,實現了懸吊組合梁和楔固機理,有效地加固頂板巖層,保持了巷道頂板的完整性,使頂板處于良好的受力狀態,有效控制了頂板的自由變形。現實中,往往由于多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多數的礦井都不能根據不同類別的巷道特征,及時選用相應的支護參數與工藝,以致于影響巷道的服務周期、安全性和經濟性。因此,在巷道的支護過程中,很有必要進一步研究合理的支護參數,以正確指導巷道的合理設計與施工,保障巷道的穩定性和合理的施工成本。

一、巷道地質概況

在我們單位及周圍礦井中,不少支護巷道都處在泥巖層中或邊緣處。這些層位的泥巖特性為:呈灰黑色,節理發育,層理不清,性脆致密,呈塊狀,具鮞粒結構,穩定性差,吸水易變軟和膨脹。巷道圍巖巖性較差,且受到淋水的作用,從而巖體局部較軟,承載能力較低。它對巷道的后期穩定性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屬于穩定性較差或不穩定巷道。這種條件下,如采用剛性金屬支架支護,其成本高,施工難度也大,且承載能力不足以抵抗回采引起動壓的互動作用,所以應考慮采用主動支護方式,并選用合理的錨噴聯合支護結構和參數,以充分調動圍巖本身作為支護結構的組成部分,共同來承受動壓的作用,實現穩定支護。

二、支護基本機理

巷道支護參數的合理性,與確定參數的理論依據有關,同時還與巷道的穩定性有關。通過工程測試可知,作為“新奧法”的核心內容,是確定巷道支護形式、參數、時間的一個重要依據。對于錨桿支護系統,其理論基礎可參照“圍巖松動圈巷道支護理論”進行。因為該理論在處理采動巷道支護時有兩個設計思想:一是未受采動影響時,以最小松動圈LPO為依據進行支護設計,支護體在受采動影響維護正常,可用液壓或摩擦支柱超前維護;二是以采動影響期間的最大松動圈LPd為依據,所設計的支護體在采動支承壓力作用期間也能實現正常維護。

影響巖巷穩定性的主要因素有:巖性或巖層層位構造應力、圍繞裂隙發育程度和動壓等。根據其理論,對巖石巷道圍巖松動深度范圍進行實測和支護現狀分析,并可采用“BA-Ⅱ型圍巖松動圈測試儀”進行松動圈測試。通過對某巷道的實測,其原巖整體性好,波速較高(均大于3.5×103m/s)。經受采動壓力影響后的圍巖,其松動圈內的巖體裂隙發育顯著,整體性明顯較差,波速較低,松動圈大部分達到1.0m甚至1.6m以上,且有因孔深不足而未測出其實際松動范圍,可能會更大。所以,這種巷道被劃分為不穩定巷道。

三、支護參數選擇與確定原則

巖體抗壓強度、材料特性、引發應力的大小和分布,以及巷道的允許變形程度和服務年限,巷道尺寸和形狀等條件,都決定于錨桿支護系統的合理設計問題。對此,支護設計要以“新奧法”的施工思想為指導,并根據施工地質條件不同,來選擇不同的支護參數。簡而言之,錨桿支護系統設計和支護參數的確定,主要也就是指錨桿類型、間排距、長度、直徑、錨固力。只有合理確定錨桿支護參數,才能獲得錨桿支護在技術和經濟上的最佳效果。針對談到的此例地質情況,在巷道支護參數具體設計時,可采用理論公式計算結合工程類比法來確定之。

1)斷面形狀確定。采用離散元數值分析法,對巷道礦壓顯現特征進行數值模擬分析得出的結論:在巷道頂部基本形成一個近似半園形的卸載松動區,根據錨桿支護能使塑性破壞后松動的煤體形成具有一定承載能力,且在一定范圍內適應圍巖變形的平衡拱這一原理,巷道斷面選用直墻半園拱形斷面時為最好。這樣再根據設備布置、生產能力和通風要求,確定錨網支護條件下巷道斷面具體尺寸。

2)錨桿長度。錨桿安設在頂板中,被錨固的巖層不厚,上面并有老頂時,錨桿的長度只要使其錨固部分固定在老頂內即可,也就說L≥200~300mm。按單體錨桿懸吊理論,計算錨桿長度如下:L=L2+m+L1,式中L2為錨桿頂部進入老頂的長度(mm);m為錨固巖層厚度(mm);L1為錨桿露出孔外長度(mm)。

①L2長度:根據桿體設計抗拉強度等于錨固端部的粘結力這一等量關系(πd2σ拉/4=πdL2τ粘),推導出L2=dσ拉/4τ粘。此式中:d為錨桿直徑(mm);σ拉為錨桿桿體材料設計抗拉強度(MPa);σ粘為錨桿與砂槳的粘結強度(螺紋鋼時,取σ粘=5.0MPa)。

②錨固巖層厚度(m):按冒落拱高度的k倍計算,其公式為:m =kb,式中k 為安全系數(取1.3~1.5);b為自然冒落拱高(b=B/2F,cm);B為巷道掘進寬度(cm);F為巖石堅固性系數。

③錨桿露出孔外長度(L1):L1=托板厚+螺帽厚+螺帽外露出長度。巷道全部在巖體中掘進時,支護的重點應放在頂部,即頂部錨桿錨固長0.7m,兩幫0.25m,這樣頂錨桿長2.2m,兩幫為1.8m。

3)錨桿間排距。在一般情況下,錨桿支護的布置一般呈正方形,即錨桿間距等于錨桿排距。根據錨桿懸吊作用理論,公式為:a =0.887d(σ粘/ kmγ)½,式中:γ為巖石密度(2.5kg/cm2);k為安全系數(取2);a為錨桿間距(mm);m為錨固層厚(取1.1m);d為錨桿直徑(mm);σ拉為桿體材料設計抗拉強度(取 38×103kg/cm2)。根據上例參數,計算得:a=b=1179mm。考慮到此類巷道圍巖巖體強度低,且要受到動壓作用,所以適當加大組合拱厚度,降低應力集中值,這樣可減少錨桿間排距。

4)錨桿直徑。對各種錨桿的錨固力,須與桿體本身的抗拉強度相適應,即錨桿的實際錨固力要大于或等于桿體抗拉極限,如此才能充分發揮錨桿材料的作用。所以,錨桿體的直徑可按桿體的抗拉力等于錨桿實際的錨固力的原則確定。計算公式為:P拉=(π/4)d2σ,由P拉=Q固,可得d=1.13(Q固/σ拉)½,式中P拉為錨桿桿體材料的抗拉力(kN);σ拉為錨桿桿體材料的設計抗拉強度;Q固為錨桿的錨固力;d 為錨桿的直徑。

在本例計算中,d=14.2mm。由于這類巷道變形較大,很多錨桿錨固力低,并易失效,可將其錨固力提高到60kN,此時d=d+2=16.2mm,可取d=16mm。

5)錨桿類型。為了節約材質,并增強錨桿絲頭強度,可用滾絲方式加工的等強度錨桿,并與之匹配采用Φ16mm的加厚螺母來進行外端托盤加固。

四、結論

由于不穩定巷道經掘進后的應力重新分布,其壓力穩定、采動影響等不同階段,必須經礦壓觀測,依此判斷巷道穩定性,確保巷道各變形量滿足設計。主要為以下幾點:①巷道圍巖表面位移觀測。②頂板離層觀測。③錨桿受力狀況觀測。④松動圈測試。

經合理的支護參數技術研究,分析不穩定巷道的破壞機理和確定松動范圍為依據,可對不穩定巷道采用以錨噴支護方式為主設計支護體系,設計不穩定巷道的合理支護結構。在錨噴支護的基礎上,可采用內注漿錨桿進行注漿加固,保證施工后靜壓下的穩定,不需返修,兩幫及頂底移近量不超過一定值。在動壓作用下,也能保證巷道的局部穩定,其兩幫及頂底移近量也不超標。

篇(7)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條例》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二是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采購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并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篇(8)

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為更好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細則》),現對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1997年底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998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并按《實施細則》規定的補繳標準補足15年后,方可予以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實施細則》下達之前已按原規定標準補繳的,可不做變動;《實施細則》下達之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參保人員應嚴格統一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補繳,否則,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終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間補繳年限繳費指數均統一按0.75計算。

三、參保人員1984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統一按1計算。

四、1998年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補繳,補繳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養老金在上述待遇標準基礎上增發5.6元。企業原發放的待遇高于本標準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

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1997年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五、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其計算折增工齡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發待遇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實需要辦理延期退休的,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經批準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

凡未經批準延期退休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的,超齡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超齡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其基本養老金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以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可增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歷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退休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

篇(9)

一、廣泛學習宣傳,在貫徹《條例》中凝聚共識

始終把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首要工作,多層次、全方位、立體式開展學習宣傳,營造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濃厚氛圍和良好環境。一是強化會議宣傳。在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上傳達《條例》精神。以縣委名義召開創建湖北旅游強縣暨禪文化生態旅游區建設推進會,全面傳達學習《條例》,并就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建設項目管理等工作進行具體部署。多次組織召開風景名勝區綜合管理會議,深入宣傳貫徹《條例》。二是強化社會宣傳。管委會主要領導帶頭到一線向站村干部宣講《條例》。組建專班,多次深入風景名勝區相關鄉鎮、村組開展宣傳,面對面向村民、游客和生產經營單位宣講,現場發放自行印制的《條例》1000余本、宣傳單4000余份。在名勝區重要路段設立宣傳欄13塊,出動宣傳車11天次。利用微信、廣電、網站等媒體,以圖文并茂方式向社會宣傳《條例》,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三是強化培訓宣傳。組織開展兩次全員法制培訓,邀請縣法制辦和法律界資深人士現場授課,有的放矢、學用結合地進行培訓、交流、討論。組織管委會全體干部進行《條例》知識考試,確保《條例》入腦入心入行。

二、堅持科學規劃,在統一管理中精準發力

緊緊圍繞《條例》,著力做優規劃,全力規范管理,精準發力、綜合施策,切實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完善管理體系。制定出臺《黃梅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建立景區監管工作責任體系的意見》,建立責權統一、分級監管、扁平高效的管理模式和高效嚴密、全面覆蓋的管理體系。厘清責任界限,制定責任清單,層層壓實主體責任。建立由管委會牽頭,相關部門和鄉鎮協調聯動、信息互通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二是科學編制規劃。堅持“先策劃、后規劃”“先總規、后專項”,精心編制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四祖景區、五祖景區、挪步園景區詳規和重要景點修建性詳規及各種專項規劃,形成全面、系統、完善的規劃體系。為適應形勢需要,啟動編制《五祖寺(挪步園)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8-2035)》,目前已通過省住建廳組織的專家評審,正在報批之中。三是加強建設管理。嚴格實施規劃管控,做到“沒有規劃的不建設,已規劃的嚴格按規劃實施”。建立建設項目核準審批制度,依法依規辦理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核準手續。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嚴格限制核心景區建設行為。四是強化資源保護。突出資源保護的核心地位,保證生態人文風貌的整體、協調與統一。加強與文物、林業、住建、規劃、國土、水利、宗教、旅游等部門的密切合作,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完善保護措施,安排專人保護;對垅坪水庫等水源保護地進行全流域保護,周邊居民予以搬遷,水庫養殖嚴格清退,并安裝圍欄;對森林公園等實行一地一策,予以重點保護。

篇(10)

如何理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其基本含義而言,等同于黨務和政務(信息)公開,它包含信息公開的極致狀態——透明的要求。因此,在本文中,將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同于“黨務和政務(信息)公開透明”。有鑒于真正的困難是如何實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或使黨務政務公開達到透明的狀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怎么辦的問題。為了有助于讓讀者了解這么做的道理,先談談公開透明的重要性以及為什么困難的原因。

“公開透明”的運行機理

西方有句諺語: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其意思是說權力公開透明對于預防權力腐敗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神奇的。那么,公開透明可以有效地預防權力腐敗的原理、機理到底有哪些呢?

從預防腐敗的制度實質來看,權力陽光運行或政務公開透明就是一個約束性制度或監督制度。為什么公開透明就那么容易起到監督作用呢?其秘密就在于:其一,公開透明極大地克服了監督上的信息不對稱;其二,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外部監督者很容易被引入,并且這些外部監督通常都是免費提供的;其三,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外部監督者人數眾多,容易形成強大的監督輿論壓力,同時使包庇、袒護被監督者變得困難和不合時宜。試想,不論多么猖狂的腐敗分子,不論其有多深的背景、多大的來頭,多么的不可一世,一旦把他或她的那些腐敗交易、丑行暴露在陽光之下,頓時都會變成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正是因為這些原因或機理,使公開透明比其他監督制度更有效,并由此成為防止權力腐敗的利器。嚴格地來說,公開透明并非一個完整的監督制度,而只是為各種監督制度共同發揮作用、低成本執行起到重要的支撐或保障作用。

正是因為公開透明有著如此巨大的防止腐敗的威力,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就不愿意公開,就害怕公開,就千方百計地規避、消解、拒絕、抵制公開,總是采取各種手法限制公開的程度,使公開猶抱琵琶,結果也似霧里看花。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這些年我國黨和政府在推行黨務、政務公開上如此艱難,為什么去年那么多中央國家機關在 “三公”經費公開上實施拖延戰術并最終僅提供加總后的信息。

如何實質性提升政務公開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或者讓權力運行公開達到透明的狀態呢?溫總理在歷次講話中都談到了:一是,深入推進政務公開;二是,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也就是要“雙管齊下”或“兩手抓”。在這兩手中,推進政務公開更基本。政務公開的程度何時能實質性地得到提升,甚至達到透明的狀態,“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的基本條件就創造得差不多了。

決定政務公開程度的主要因素不外乎《條例》中的框架內容,即: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就目前制約政府信息公開程度的瓶頸性因素來看,主要是公開程度標準的設定與細化,以及監督和保障條款如何有效執行的問題,后者也可被稱之為有效問責問題。

第一,在法規中增加公開程度條款并設定細化的公開程度標準。審視《條例》的所有條款,可以看出,最缺乏的就是有關公開程度標準的設定。標準條款都缺失,細化與否就談不上了。關于公開程度的高低,可用透明度指標來衡量。遺憾的是,透明度指標難以準確地量化,而只能定性地予以分析。一旦沒有公開程度標準的設定和細化,政府機關在政務信息公開程度上就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可以在透明度低、中、高之間任意選擇,而基于理性人的假設,他們當然是選擇低透明度了。

何以算是高透明度甚至是完全透明的公開程度標準呢?總理在最近兩次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都提出了一些很重要的要求。例如,在講到財政預決算公開時,溫總理提出的要求是:公開的內容要詳細全面,逐步細化到“項”級科目;預算編制要精細化;預算決算表格要細化到款級科目;教育、醫療衛生等支出要細化到項級科目。其實,財政預決算信息能細化到項級或款級科目就算是達到了一個高透明度甚至是近似完全透明的程度。而只要存在任何合并、加總的情況,預決算信息的透明度就會降低;合并、加總次數越多,透明度越差。從類型上來說,“三公”經費屬于財政信息,如果能細化到每輛公車、每次招待、每起出國,并相應地提供每輛公車的品牌、排量等信息,每次招待的對象、人數,每起出國的人員身份信息、出國路線等,就算是達到高透明度了。

篇(11)

 

 

    一、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多元化”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二元化”問題一直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疑難問題,所謂“二元化”,又稱“雙軌制”,是指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時,面臨著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還是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矛盾沖突。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參照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 “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就是說: 構成醫療事故的侵權賠償訴訟適用《條例》,而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則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這樣就在審判中確立了一種“區分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法律”的“雙軌制”,此種司法“二元化”的體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弊端,歷來為人所詬病。2010 年 7 月 1 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專章的規定,按理說,新法的頒布應當使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在法的沖突問題上歸于統一,但遺憾的是: 《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并未使“二元化”問題得到解決,反而使“二元化”進一步走向了“多元化”——由于該法第 5條認可了“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這就使得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可適用的實體法規范由原來主要的 4 部變成了現在的 5 部,它們分別是: 《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加上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多元化”的諸法并存局面使得原有的疑難至今更為凸顯,而且問題還不止于此,仔細研讀《侵權責任法》會發現: 該法對“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不僅內容過少過窄( 只有寥寥 11 條規定) ,并且對如今醫患關系中急需解決的大量爭議問題懸而不論,只作出了一些籠統抽象的規定,這就給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的對向操作都留下了可辯護的理論空間,由此可能產生新一輪的矛盾和沖突。概括起來,“多元化”軌制在司法審判中至少會產生如下四個問題:

    1. 賠與不賠的矛盾

    如果《侵權責任法》并未排斥“其他法律”的適用,則《條例》49 條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依然有效? 如果有效,就會和《民法通則》產生矛盾。根據后者第 106 條之規定: “由于過錯……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便不屬于醫療事故,只要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都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其進行相應賠償。

    2.“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

    這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屢見不鮮的一個荒謬怪圈:由于醫療事故適用《條例》賠償,而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則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予以賠償,導致兩者之間的賠償標準相差反常——《條例》只規定了 11 項賠償項目,《民法通則》卻規定了 13 項,后者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前者則沒有。故構成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按照《條例》處理,患者的近親屬只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包含了死亡撫慰金) ; 而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中,患者的近親屬按照《民法通則》處理,卻可以獲得死亡賠償金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雙重賠償,二者之間數額往往相差巨大,這就造成了“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怪現象,導致兩種裁判的結果顯失公平,也給司法界帶來了極大的困惑。

    3. 如何賠的方式、方法的矛盾

    在具體賠償的方式、方法上,《條例》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 對于醫療費,《條例》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而《解釋》第 19 條則規定按照治療“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同時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等,兩者出入相差很大。再如喪葬費的賠付,《條例》第 50 條第 7 款規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其金額約為 3000元左右; 而《解釋》第 27 條則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者近親屬可以獲賠 6000 ~8000 元左右。

    4. 城鄉差異及其他類似矛盾

    以“重慶綦江彩虹橋坍塌事件”為例,該事件中對城、鄉死難者賠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及其他費用采取了不同的檔次和標準,前者每人獲賠 4. 845 萬元,后者每人獲賠 2. 2 萬元[1]。對此,包括死難者家屬在內的廣大公眾紛紛提出質疑: 同一個事故遇難,為何補償卻分兩樣? 這明顯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著名的民商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表示: “在賠償問題上提出所謂的‘城鄉差別賠償’,在侵權行為法看來,是十分荒謬的。”

    “多元化”軌制導致了司法審判的兩難困境,造成法官無所適從和適用法律的混亂,進而影響到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尊嚴,也由此妨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成為現代醫患關系中必須澄清和面對的現實課題。

    二、解決“多元化”問題的公正應對機制

    “多元化”問題的本質,實際上乃是一個“公正”問題,根據美國學者羅爾斯的正義論: “公正”的核心在于能夠對公民之間基于社會合作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進行合理分配[2]。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當法官受到“多元化”的負面影響而對醫患一方或雙方作出重判或輕判,使其本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本不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卻判令其承擔,這就產生了不公正,“多元化”帶來的不公正將動搖人們對法的信仰,沖擊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進而有可能成為新一輪醫療沖突不斷擴大的根源。為此,就必須正本清源,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確立起一種公正的司法機制,以統一賠償的適用標準,解決上述矛盾和沖突。筆者曾在拙文《醫患關系法律調整中的公正》中借鑒羅爾斯的理論,提出醫療公正是“一種建立在醫患關系基礎之上的法律利益調節機制,通過它的調節,最終使醫患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和法律責任的負擔上達到平衡與協調”[3]。據此,我們提出應對“多元化”問題的公正機制可以考慮如下思路:

    1. 建議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

    目前真正對醫療損害賠償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法規,只有《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的第七章,但《條例》畢竟只是行政法規,與前 4 部規定中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釋相比都處于“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故彼此一旦發生抵觸,就使《條例》的適用處處捉襟見肘,且易引起“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口舌之爭[4]。而《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只有一章,內容又太少太籠統,遠未涵蓋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所需要涉及的方方面面,例如當事人的訴因選擇、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責任的性質區分、醫療差錯的處理原則、醫療事故的預防、鑒定、處置、監督、賠償等的細化標準和罰則等重要問題,都沒作規定,故仍難以滿足現實的迫切需要。其他諸法如《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不是專為醫療糾紛的特殊性而設計,許多規定對于醫事的司法實踐只具有參照性,而沒有針對性和確定性,并由此導致醫療損害賠償領域的“五法鼎立”,形成“多元化”沖突且妨害了公平正義。

    在這個問題上,建議我國可以參照法國的立法先例:2002 年 3 月 4 日 法 國 出 臺 了《患 者權利 和 衛 生 系 統 質 量法》,這是一部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護理事業的機構和個人、統一規定其權利義務的特別法,它結束了傳統上對醫療責任的性質所做的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并對所有醫療事故、非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提供統一適用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成為一項統一的法定制度。建議我國也可以采取類似的做法,制定一部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根據國內有關學者的研究建議,撤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損害賠償部分和《侵權責任法》的相應重復部分,實行“單軌制”合并,著手建立“五個統一”,即: “統一案由為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不再區別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錯糾紛; 統一鑒定類型為醫療過錯鑒定,不再區分為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 統一鑒定標準為司法部制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再區分為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司法部執行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統一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再區分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統一使用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不再區分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法律。”[5]這些都是頗值得嘗試和可資借鑒的。

    2. 凡因過錯給患者造成醫療損害,無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律應當采取賠償的立場

    這是針對“賠與不賠”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立場,從法理上分析,現今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已逐漸在如下這一點上達成共識: 醫患關系從本質上說,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故醫療糾紛在法律屬性上也屬于一種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的精神,民事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律義務因而應受的某種制裁”[6],其目的是為了彌補權利人因民事權利受到損害而帶來的損失,以實現醫患雙方在“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上分配的平衡與協調。故無論醫療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只要醫方因過錯給患者造成較大的損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否則,只對醫療事故賠償而對一般醫療損害不予賠償,無疑就剝奪了患者本應享有的很大一部分的正當合法權益,進而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 54 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表明了旨在統一以往諸法對該問題所作規定的態度。

    3. 統一賠償的細化標準,更新“重責輕賠,輕責重賠”體制,消除“多元化”對立

    對于“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如何賠的方式方法的矛盾、城鄉差異及其他類似矛盾,將來在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的前提下,進一步建立統一的賠償細化實施標準,就有望能夠解決上述積久的問題。同時對于“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首先還是要強調一下立法思路的先導性,應當說,醫療糾紛既然在法律屬性上屬于民事糾紛,醫療損害賠償就應當遵循民法的“實際損失原則”,故《條例》對醫療事故所采取的“限制賠償原則”就與之產生了抵觸,例如它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就是一個典型的缺陷,由此造成醫療案件“過錯重反而賠償少”、“過錯輕反而賠償多”的不公正局面。現實中有些法院為了予以糾正,采取了“適當調整”的政策,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仍執行《條例》的規定,但如果按照《條例》執行的標準將使患者所受的實際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則可以參照“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7],這種做法調和了目前的法律矛盾,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畢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永久的解決辦法。筆者在此建議: 基于“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分配的公正法理和民法中“實際損失原則”,在未來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中,應在醫療事故賠償中增設死亡賠償金的制度,而在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中則取消死亡賠償金的制度,也就是說,將現有《條例》和《民法通則》所形成的“重責輕賠,輕責重賠”體制倒置過來,使得非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只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包含死亡撫慰金) 這一項賠償,而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則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雙重賠償,這才能實現過錯和責任、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才是解決問題的徹底之道。有必要強調的是: 此種“輕責輕賠,重責重賠”的更新體制無論是通過“適用《條例》而參照《民法通則》”、或是通過“適用《民法通則》而參照《條例》”兩種辦法在實踐中都難免產生糾詰,必須通過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對此作出獨立的、決絕性的規定,方能真正解決問題,且唯有如此,方能從源頭上消除“多元化”的對立,使醫患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公正與和諧。

 

 

 

注釋:

[1]楊立新. 對綦江彩虹橋垮塌案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幾個問題的法理評析[j]. 法學,2001,( 4) .

[2]( 美) 約翰•羅爾斯. 正義論[m]. 何懷宏等譯.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6 -8.

[3]王軍. 論醫患關系法律調整中的公平構建[j]. 中國醫學倫理學,2005,( 8) .

[4]薛葉興.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難點問題探析[j]. 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8,( 4) .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综合15p|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日本特黄特色特爽大片老鸭| 成人看的午夜免费毛片| 亚洲国产精品自产在线播放| 美女被免费喷白浆视频| 国产精品欧美日韩| 两性午夜又粗又大又爽视频| 欧美乱妇高清无乱码在线观看| 午夜欧美日韩在线视频播放| 亚洲综合伊人制服丝袜美腿| 婷婷五月综合缴情在线视频| 乳环贵妇堕落开发调教番号| 狠狠色狠狠色综合网| 国产人成视频在线观看| 99久久99久久久99精品齐| 无码中文字幕色专区| 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精品国产午夜肉伦伦影院| 国产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老狼| japonensis19一20刚开始的| 日本电影在线观看免费影院| 亚洲欧美综合国产不卡| 美腿丝袜中文字幕| 国产欧美日韩精品a在线观看| hqsexmovie| 日本一卡2卡3卡无卡免费| 亚洲国产成人片在线观看| 福利国产微拍广场一区视频在线| 国产午夜精品久久久久免费视| 7777奇米四色| 婷婷人人爽人人爽人人片|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麻豆王友容 |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香蕉| 国产成人无码专区| 91精品国产肉丝高跟在线| 帅哥我要补个胎小说| 久久国产精品免费一区| 欧美性猛交xxxx乱大交中文| 偷窥无罪之诱人犯罪| 老子午夜精品我不卡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