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筑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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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筑論文

篇(1)

進入20世紀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給世界帶來的巨大變化,人們傾向于以自然科學技術的方法來進行科學研究,教育研究自然也受到影響。“當今嚴肅對待教育理論學者的主要職責是養成歸納研究的習慣和學習統計學的邏輯”。但同時,許多思想家看到自然科學方法阻礙了教育研究的發展,因為這種方法:只處理與教育有關的技術性問題,聽命于現實或經驗的統計趨勢而無法在符合價值與理想的方向上提出真知灼見,觸及不到教育活動的本質性問題及教育中的靈魂和實質。而教育中的智慧、人格、情感、精神這些才是研究的焦點。

對此,我們提出在教育研究中堅持人文主義研究方法論的主張。

首先,人文主義方法論是與人文科學或精神科學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

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差別在于前者試圖解釋,后者試圖理解。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是當代西方人文科學方法論中最具人文精神,最有影響的派別。社會現象研究和純科學的區別在于社會現象涉及有意識的行為主體,他們自己賦予行為以意義,所以社會科學家為了描述和說明社會現象就要有理解的概念與實踐,即理解、移情作用和直覺,所以人文主義傳統堅決反對要求社會科學把人的行為客觀化,把行為主體物質化的觀點。

其次,人文主義方法論關注的焦點為三方面:

1.關于經驗的客觀性問題。人文主義者強調社會事實中人的主觀性方面,如人的信念、動機、需要和希望等并不完全表達于客觀的外表行為中。單純的外表行為研究,不足以深透主觀動機和意向領域,因此,人的行為僅僅部分的由它同外界對象或未來結果的關系構成,它的意義相當大部分在于它表達了某種主觀的心理狀態。沒有同生活于一定社會中的具體個人的直接接觸,是不可能完整理解有關的事實的。選擇哪些資料作為有意義的事實,在何種深度或層次上挖掘事實本身的意義都與理論的解釋有關。

2.關于因果律的有效性。在社會研究中人們往往把各種社會現象的產生歸結為原因——結果模式,而人文主義者卻不這么認為。他們認為,在自然世界中,事件之間的因果聯系對于不同的社會或文化都是中立的,對于支配任何一個社會或一種文化的意義都是無關的,但人的行為卻由它們對行為主體或對象參與者所具有的意義來辨認,而這些意義的內涵與闡釋都是由一種給定文化與行為者本身的意義感受來決定的。眾所周知,每一種文化有相應的意義庫,不同的人對意義的感受、辨認與理解不一樣,即使在同一文化背景里不同人的行為之間,要作出正確的因果概括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當然不能把因果規律固定下來解釋人的具體行為,要了解這種滲透著社會意義的范疇之間的聯系,只能靠對那個意義系統的深刻體會,而不是外部的機械概括。

3.關于理論或解釋的性質問題。人文主義者強調社會科學理論或解釋的目的,并不是要推導出經驗概括或統計定律,而是要對人的行為和語言的意圖和意義的深刻理解。人文科學以人的行為和語言為研究對象,以相互交流和相互影響的人而不是事物為研究對象,理論解釋的目的不是要回答“為什么”的問題,而是要回答行為的內在依據,包括個人的、社會的、文化的問題。因此,一個好的理論要能提供合理的行為主體有關的規范標準,要理解他的行為規范的標準,并不是提供當作客觀事件的行為的演繹說明。以人的行為和語言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的價值觀念不可能是中立的,不能免除意識形態的影響,總是要受到一定文化的規范、預設和偏見的支配。

教育作為使人性完善的最佳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與人文主義的觀點有不謀而合之處。所以說,不管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到如何無所不能的程度,自然科學方法論被推到如何高的地位,只要教育還是以人為對象的活動,那么它的人文性就一天也改變不了,人文主義方法論也一天不能被拋棄。

再次,教育活動本性特點與教育實踐的內在構成決定了方法論的取向。

一般來說,教育活動的特性表現為:教育活動在對象與目的維度上的特殊性;教育活動進行過程的點雙邊、共時、交互作用性和要素關系的復合性;教育活動具有預測性與活動過程中的動態生成性;教育活動的本質是在特殊的交往活動中有目的的使社會對學習者的發展要求,向學習者的現實發展轉化。教育活動是人的科學精神的活動,表現在求真;教育活動是美感經驗活動,表現為求美;教育活動是人倫道德活動,表現為求善;教育活動是實在主體探求生命意義的心靈歷程,是一種純粹的精神或靈魂的洗禮,關懷人生或命運問題,不依賴哪一門學科。教育活動是一種人文活動,而且是人文活動的最高境地,雖然達到這種境地的人是鳳毛麟角。

說到底,教育活動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神的、價值的、人文的、意義的一面。完整的理解教育,就是要清晰的認識教育活動的精神性、人文性。科學技術的發展,教育設備的更新并不代表教育的先進,可能傳播的是非科學、偽科學的知識,訓導如野獸般爭斗的人生哲學,展示一個緊張、無人性的社會,培養出毫無生趣,面孔呆滯的“接班人”。這樣的教育顯然是失敗的。因此,教育活動形式的完美并不代表價值的實現,教育活動表達的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諦,生命的覺悟,包含了對真、善、美等價值的追求及對終極意義的關懷和尋覓。況且,科學精神本身也是從人文主義傳統發展而來的,所以,唯有從人文角度理解科學,才算把握了科學精神的本質。

人類無法將全部教育的意蘊客觀化,無法從純粹客觀的角度理解教育活動和教育實踐,教育過程無法還原為一個實體或得到嚴格控制的操作過程,不論歷史上的以自然科學方法論研究教育取得多么輝煌的成就,教育活動中較高層面的內涵并非在歸納推理或統計規律的意義上層面的內涵推演而來的。教育中的人文性是歷史的生成的,是傳統的,同時也依據個人的覺悟和感覺而存在。教育活動攙雜了歷史的內省因素,這些因素與文化價值、目的意義等這些人文性經驗的范疇聯系在一起,教育活動客觀上有很強的獨特性,因此,教育科學必須對教育活動達成普遍性的因果規律是不可能的。我們不能用以一種意義標準,一種思想框架或解釋尺度來說明全部教育問題,我們能對某一特殊時間、地點、情境的教育發表評論,一旦離開具體場合則可能失效。我們對教育問題的說明或解釋常常是暫時的、相對的、主觀的。教育中與意義、價值相關的核心問題本質上是約定的,不是外在規定的,教育的歷史是一種互為主體性的過程,任何關于教育的思想如果未經主體心靈深處的認同,也是毫無意義的。

篇(2)

在世界歷史上,住房問題成為一個廣為關注的社會話題應該是工業化和城市化以來才有的歷史現象。城市化進程所帶來的商業繁榮和大量工作機遇吸引著地方流動人口;隨著城市人口的暴增,城市環境和工人居住條件卻日益惡化。英國勞工史學家哈蒙德夫婦將這種早期“城市病”稱之為“邁達斯災禍”(Curse of Midas)。作為最早開始工業革命的國家,英國最早經歷了工人住房問題的困擾;而作為19世紀歐洲最大的城市,倫敦的工人住房問題更具典型意義。本文力圖以倫敦貧民窟問題作為切入點,對英國在不同階段的應對舉措及其成效展開分析。

一、倫敦貧民窟問題及其產生原因

英語中的“貧民窟”(slum)一詞最初可能是由愛爾蘭語“Slome”轉變而來,意指“一片荒涼與匱乏之地”。在19世紀初的英語詞典中,“slum”尚屬中性詞匯,被解釋為背靠主街的房屋或簡陋的居民區。但自19世紀中期開始,“slum”越來越被賦予某種道德上的貶義色彩,幾乎成為臟亂、低劣與墮落的代名詞。例如,1850年威斯敏斯特大主教魏斯曼(Wiseman)公開指責教堂附近的貧民窟是“無知、邪惡、敗壞、犯罪以及骯臟、不幸和疾病的溫床”。這種語義色彩的變化體現著英國社會對城市貧民窟態度的轉變。

倫敦貧民窟是英國城市工人惡劣居住條件的一個縮影。經濟學家克拉潘認為,倫敦底層工人“最壞的居住條件是用筆墨都無法形容的”。概括來講,倫敦貧民窟的糟糕狀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空間狹小,過度擁擠。由于住房緊缺,有時6個、8個甚至10個人擠在一個房間睡覺;即便已婚家庭也被迫好幾家湊在一個房子里生活。據倫敦統計協會1840年的數據,在威斯敏斯特圣約翰教區和圣瑪麗教區,5366個工人家庭住在5294所住宅里(如果這還可以叫做“住宅”的話);男人、女人和小孩總共26830人,不分男女老幼擠在一起,其中,3/4的家庭只住一個房間;其二,設施簡陋,環境惡劣。當時,提倡衛生改革的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許多廉價公寓中缺少廁所、下水道、垃圾場等基本的配套設施。1848年,倫敦城區的16000座住房建筑中,只有7738座使用了排水系統,而近1/3的居民區根本沒有安裝排水管道;其三,通氣不暢,疾病蔓延。赫克托?加文(Hector Gavin)通過逐戶考察倫敦貝斯納綠地(Bethnal Green)一帶的貧民窟指出:“如果把房子的窗戶關閉,在不提供新鮮氧氣的情況下,屋里面的人最多能活7個小時……貧民窟經常散發出一股腐爛的氣味,呼吸這種氣體是危險的甚至是致命的”,“由于流行性疾病的傳播,倫敦東區的死亡率已經翻了一倍。”其四,成分復雜,治安混亂。貧民窟不僅住著普通工人,還混雜著小偷、騙子甚至妓。這里經常有人大聲喧嘩、肆意酗酒、打架斗毆,儼然就是維多利亞時代的“另一個倫敦城”。《泰晤士報》指責倫敦城區的貧民窟是“疾病的溫床,竊賊的巢穴”。

貧民窟的產生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既與城市工人的貧困狀況有關,也與工業化時期的社會轉型密不可分。收入低、房租高是迫使工人群體涌向貧民窟的直接原因。工人的職業結構決定著他們的收入水平,而收入差異進一步決定著其居住條件的優劣。就當時倫敦的工資水平來看,熟練工人平均每周可以賺到30先令以上,普通工人每周20先令左右,底層工人則只有10先令左右。以圣喬治區的貧民窟為例,根據倫敦統計協會的數據,這里以鐵路工人和建筑工人為主,還有一些底層工人如水手、修桶工、搬運工、修車工、面包師和保安,以及一些熟練技工如軍械工、修鞋匠、砌磚工、木工。軍械工的平均收入為每周41先令9便士,平均房租開支為每周4先令;而普通水手的平均收入每周只有11先令10便士,平均房租支出為每周3先令4便士。根據戴維?英格蘭德分析,19世紀英國普通工人的平均房租大概占其平均收入的16%-25%,對低收入者而言可能達到30%。而據皇家工人住房委員會統計,倫敦有近八成工人的房租占其收入的比例在20%以上,而近一半工人的房租占其收入的25%-50%。此外,房租支出還受到家庭結構和物價指數的影響。有兩三個孩子的家庭可以勉強擠在一個房間里,但有四五個孩子的家庭則需要租兩間以上的房子,每周房租支出則至少在5先令以上。從1845年到1910年,英國房租價格指數大約漲了85個百分點。這樣,即便這期間工人的工資有所提升,也很快被瘋漲的房租吞噬。

從深層動因看,貧民窟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化的結果。在城市化過程中,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作為英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以及重要港口,倫敦吸引著來自全國各地的就業大軍。在英國整個制造業中,倫敦提供的就業機會占12%;在服務業中,倫敦提供的就業機會占20%。這使得倫敦人口在整個19世紀都處于不斷膨脹之中(見表1)。1851年,倫敦20歲以上的139.5萬居民中,近一半是外地移民。由于市區能夠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高的工資,這使得許多人為了保有工作而最終選擇群居在貧民窟中。盡管倫敦的新建住房在1801-1851年間增加了3倍,但遠遠不能滿足城市人口劇增的需求。在瑪麗勒本街區,成千上萬的工人被迫轉入地下室居住,成為“穴居者”(troglodytes)或“鼴鼠人”(human moles)。特別是愛爾蘭后,大量愛爾蘭人涌入倫敦,使住房供給更趨緊張。霍林斯黑德(John Hollingshead)在1861年《破敗的倫敦》一書中寫道:“愛爾蘭人居住的任何庭院、街道和居民區,其周遭環境的舒適程度和清潔標準都會大大降低。”倫敦還有許多短期流動人口,他們的逗留也給住房管理和維護帶來很多問題。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認為,有6-7萬人在倫敦待不上3個月就會離開,但他們卻總把住的地方搞得亂七八糟。

貧民窟不僅危及倫敦的城市環境,也影響著社會秩序的穩定;由此衍生的傳染病與犯罪問題引起英國政府和社會的高度關注。維多利亞時期,議會通過一系列立法來應對貧民窟問題。概括來說,政府早期立法主要將貧民窟視為城市環境問題,把清理改造放在首要位置;后期政策則轉向清理與重建并舉,更側重增加住房供給。由于政府在早期住房建設中的角色缺失,倫敦慈善住房組織所發揮的作用則顯得尤為重要。

二、城市清理政策主導下的慈善建房

倫敦貧民窟問題實質上是工人住房短缺的反映,增加高標準住房是有效解決貧民窟問題和改善工人居住環境的有效途徑。然而,在當時的政治經濟背景下,擴大工人住房建設卻陷入兩難困境。一種困境是依靠市場手段難以解決。倫敦市區地價高昂,建筑成本高、周期長、利潤低,很難吸引商業資

本;并且,商業公司的投機性會使他們抬高房租。例如,阿什利勛爵(Ashley)堅決反對商業資本參與工人住房建設,認為:“商業資本不適合為貧民建設住房,因為他們的目的是盈利,而下層工人支付不起較高的房租。”另一種困境則在于政府干預難以介入。在自由主義甚囂塵上的政治語境下,政府權力的伸張也受到種種限制。內務大臣喬治?格雷堅稱:“畢竟,工人住房問題并非政府的責任所在,而應該訴諸個人或社會組織來解決。”這樣,在市場和政府都面臨尷尬的境遇下,倫敦慈善組織成為工人住房建設的主導力量。

從19世紀40年代到20世紀初,倫敦的慈善組織發起了一場頗具規模的“模范住宅運動”(Model Dwelling Movement)。所謂“模范住宅”是指在衛生設施、排水系統、空間大小、舒適程度等方面都符合當時英國住房立法的最低標準,房租便宜,適合工人租居。各模范住宅公司都有自己的設計師,所建造的房屋結構與風格也不盡相同。例如,亨利?羅伯茨設計的家庭住宅曾經在1851年倫敦博覽會上以女王丈夫艾伯特親王的名義展出,引起廣泛關注。到19世紀后半期,倫敦已經成立了30多家模范住宅公司。這些公司的利潤大約保持在5%左右,因此被稱為“百分之五慈善”。他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慈善捐贈、王室贊助、政府貸款以及吸收社會投資。1866年,政府開始向慈善住房組織提供貸款,利息為4%,期限為40年;到1875年,已提供貸款25萬英鎊。此外,倫敦工程委員會可以將貧民窟清理后騰出的空地優先提供給模范住宅公司,并督促其在原地建設工人住房。可以說,政府的支持為慈善住房建設提供了諸多便利。

最早在倫敦建立并有較大影響的兩個慈善住房組織分別是“改善都市工人住房協會”(1841)和“改善勞工狀況協會”(1844)。前者在成立之初就宣稱自身宗旨為:“在保證收回成本的前提下,為勞工的生活提供舒適和方便。”由于“模范住宅”預期收益微薄,很難吸引社會資本,協會在最初4年內只籌集了2萬英鎊。它在1845年獲得皇家特許狀,限定利潤不得超過5%。1847年開始第一項建房計劃,在圣潘克拉斯路(Old st Pancras Road)修建了21套2居室住宅和90套3居室住宅。接下來又在金色廣場(Golden Square)、新街(New Street)等地段修建“模范住宅”。后者在1850年獲得皇家特許狀,規定利潤為4%。截至1875年,“改善都市工人住房協會”共修建1122套家庭住宅;“改善勞工狀況協會”共修建453套家庭住宅和200套單身公寓。

19世紀六七十年代是慈善住房公司成立的高峰期,“皮博迪信托公司”、“改善工人住宅公司”以及“技工勞工住房公司”等模范住宅公司相繼成立。“皮博迪信托”是當時最有影響力的私人住房公司和第三大模范住宅公司。大商人皮博迪在公司成立之初捐贈15萬英鎊,后來隨著建房工程的拓展逐漸增加到50萬英鎊。到1894年,公司已經為1.9萬人提供5000多套住房。“改善工人住宅公司”是倫敦中心區最大的建筑公司,也是第二大模范住宅公司。到19世紀末,它已經為3萬人提供了住宅,其提供的住房分布在倫敦的45個街區。該公司剛剛建立時只有資金5萬英鎊,而到1884年已經達到92.1萬英鎊。“技工勞工住房公司”是倫敦最大的模范住宅公司,主要在倫敦郊區靠近鐵路線的地方為工人修建村舍式住房(cottages)。到1900年,它已經為4.2萬人提供了6402套住房,其在郊區與市區所修建住宅占地總面積達218英畝。

后來建立的許多“模范住宅”公司也積極地為倫敦工人建造廉租房。例如,1889年吉尼斯公司籌集了20萬英鎊貧民住房基金,列韋斯公司籌集了40萬英鎊。到1900年,東倫敦住房公司為5600人建造了利潤為5%的慈善性住宅,此前的羅斯柴爾德勛爵也為3000人建造了利潤僅為4%的住宅。根據1885年的統計資料,倫敦的慈善組織已經在模范住宅運動中投入650萬英鎊,為29700個家庭(約147000人)提供了住房,所建住宅分布在倫敦54個居民區。

下面以皮博迪信托公司為例對模范住宅公司所建住房的情況進一步展開分析。在皮博迪看來,一個良好的居所應該給人帶來歸屬感,不僅要安全、溫暖、干凈、明亮,還要妥善管理,讓居住者有尊嚴。這也是該公司的建房宗旨所在。從其在貧民窟清理點所建住房的類型和數量來看(見表2)主要以2居室和3居室住房為主,約占83.2%;而單身住房和四居室住房數量非常少,只占16.8%。初期,皮博迪公寓的平均房租為:單間每周2.5先令,3人間每周5先令;后來分別調整到3先令和7先令。這樣的房租在當時屬中等偏下,但底層工人仍然難以負擔。從皮博迪公寓的房客登記來看,警察、郵遞員、紡織工人等有穩定職業的群體是長期租居的房客,租房者的平均收入為每周1英鎊3先令10便士,屬于工人階層中的體面群體。與其他模范住宅公司一樣,皮博迪公司對公寓管理也有著嚴格的規定,如房客必須守秩序、講衛生、按時交納房租、不得在室內張貼修飾品等。每一棟樓房都有一名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和保潔。這些要求對于沒有穩定工作或沒有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的貧民群體來說是一種難以忍受的束縛。當時《泰晤士報》有人撰文指出:“一走進皮博迪公寓就知道這不是為窮人修建的。那些出生在貧民窟和住慣了地下室的人如果搬到這里來住就會像蝙蝠在白天生活一樣不適應。”可見,無論從住房類型、房租以及公寓管理來看,皮博迪信托所提供住房的主要對象既非體面的中產階級,也非貧窮的下層工人,而是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普通工薪階層。

與皮博迪信托公司一樣,其他慈善住房組織所提供的廉租公寓也主要針對熟練技工或有穩定工作的人。因為這些慈善組織都認同一種“篩選理論”(filtering theory)或“平衡理論”(1evelling-up the-ory),即相信通過為技術工人提供居所,底層工人的住房問題自然也會迎刃而解,因為前者搬走以后能夠為后者提供新的房源。這種理論對英國住房政策有很大影響。例如,1903年第一位工黨議員凱爾?哈迪(Keir Hardie)仍然堅持政府要優先為技術工人建設公租房,這樣,由技術工人騰出的空房“會逐漸流轉到底層工人手中”。作為權宜之計,這種分批解決工人住房問題的指導思想在英國福利國家尚未完善的歷史語境下具有一定可行性,因為技工群體的經濟狀況能夠保證住房成本的收回,可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和節約社會資本。

到1905年,倫敦九大慈善住房組織共為12.5萬工人提供了住房。雖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工人住房問題,但在政府角色難以施展和商業公司不屑投資的情況下,“模范住宅”運動在緩解住房危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倫敦的貧民窟與工人住房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當做城市環境問題,慈善組織所提供的較高標準的公寓和廉租房對于改善工人的居住環境和倫敦的城市面貌有著積極意義。然而,慈善組織的領導者缺乏對底層工人的深刻同情,他們的居所環境仍亟待改善。需要指出的是,在慈善建房過程中,政府角色并非完全缺失,而是以立法指導的方式間接施加影響,比如政府限制慈

善住房公司的利潤以及優先為其提供土地、貸款等服務。

三、政府干預政策主導下的公租房建設

維多利亞后期,政府對解決貧民窟問題有了新的認識。這集中體現在1875年《克羅斯法案》(cross Act)的頒布。首先,決策者不再將貧民窟問題僅視為城市環境問題,而意識到工人住房供給不足乃是根源所在。在新法案的指導下,倫敦政府開始將貧民窟清理與住房重建并舉,政府承擔起主要責任;其次,隨著城郊鐵路的修建和工人支付能力的提高,政府在市中心建房的同時,也開始在郊區修建村舍式住房。

1889年,倫敦郡議會取代工程委員會成為負責倫敦市政建設的主要決策機構,這標志著倫敦市政建房的開始。與后者作為一個委任機構不同,郡議會則由選舉產生,這意味著它可能承載著倫敦市民對住房改革的更多期待。郡議會成立后面臨著更為復雜的形勢:其一、它要繼續工程委員會已經開展的清理項目,并為清理地產提供高額補償;其二,隨著慈善建房運動的降溫,住房危機進一步加劇,郡議會自身要承擔起修建工人住房的職責。1890年《工人住房法》賦予郡議會更多權限,從而使其能更為靈活高效地進行貧民窟清理和公租房建設。比如,郡議會可安排獨立的衛生督察官,負責監督住房是否符合標準;可以有自己的建筑師;負責規劃住房建設。依照之前的立法,倫敦工程委員會只有清理貧民窟和出售閑置土地的權力,但無權在清理后的土地上建房。《工人住房法》通過后,郡議會不僅可以在清理貧民窟后的原地建房,還可以通過購買其他土地來修建工人住房。郡議會在工作效率上的出色表現也避免了土地長期閑置的現象。

倫敦郡議會在市區執行的第一個比較大的項目是邦德里街的“貝斯納綠地改善計劃”(Bethnal Green Improvement Scheme)。該計劃最初要轉移5719人,并為5100人提供住房,后來清理區域由原來的3個增加為5個。郡議會最終在這一計劃中修建了1069套廉租公寓式住房,其中,51%為2居,37%為3居,10%為4居,只有2%是單間公寓或特大公寓。1895年以后,郡議會又陸續開展了9項清理與重建計劃,例如,米爾班克監獄附近的建房可容納4430人,克萊爾市場附近的建房可容納2642人。到1907年,倫敦市區的貧民窟清理已經基本終止。在拆除與重建計劃中,倫敦郡議會共完成住房建設大約17000間(rooms),絕大部分為五層樓房式建筑。倫敦市區的貧民窟清理與住房重建雖然可以為工人就業提供便利,但土地補償和建筑成本所導致的財政開支浩大,頗受指摘。1905年一位統計員指出,“自1875年以來為清理貧民窟耗費倫敦納稅者202,6萬英鎊,這些錢足夠為那些被迫轉移的人在郊區提供住房……”。

隨著城郊鐵路的開通和工人票價的下調,自19世紀末起,通過郊區方案來解決貧民窟問題獲得越來越多的輿論支持。例如,費邊主義者認為:“如果有一半工人從倫敦最稠密地帶撤離,高額房租會有所下降,過度擁擠會得到緩解,居民健康狀況也會得以改善,而這些都無須征收或只征收少量地產稅(rates)。”郊區方案與“花園城市”之父霍華德的城鄉結合構想非常切合,因而也受其大力倡導。郊區方案的成功實現主要依賴于廉價、便捷的交通體系。在輿論壓力下,倫敦郡議會與貿易委員會在1890年后大力改革城郊鐵路系統,推出廉價工人票。到20世紀初,倫敦城郊列車每天可運載50萬工人往返市區與城郊,工人票約占售票總數的40%。大量工人移居郊區進一步抑制了市區的住房建設和房屋出租。

城郊鐵路系統的改善與大量工人向郊區轉移也為倫敦郡議會在郊區建房創造了條件。1900年,郡議會第一項郊區建房計劃在城郊鐵路沿線的圖汀(Tooting)執行,建筑面積約為38.5英畝,計劃每個房間可住2人。之后,郡議會又分別在郊區的諾伯里(Norbury,28.5英畝)、托特納姆(Tot-tenham,48.75英畝)購地修建村舍式住房,有些建筑規劃一直持續到一戰前后。與市區的樓房建筑不同,郡議會的郊區建房主要以兩層式村舍住房(cottages)為主;與花園城市的城鎮建房相比,其村舍式住房則更為密集簡約。城郊建房成本較低,房租要比市區低廉,但與市區之間的距離和交通費用往往是工人移居郊區的主要顧慮。到1912年,郡議會的郊區計劃共為2531戶家庭提供了住房,其中,66.2%為市區工人,33.8%為郊區本地居民。

與慈善組織和商業公司的住房相比,倫敦郡議會的公租房在外觀上具有三大特點:一、更加符合整個街區規劃,講求與周圍建筑相互協調;二、在建筑群中心區或兩個建筑之間都增辟公共活動場地和花園綠地;三、擺脫過去刻板的營房式建筑風格,采用更加人性化的藝術設計。就內部布局而言,郡議會所建住房也更加舒適、寬敞、通風。1890-1898年間,將房間面積最低標準由144平方英尺增加到160平方英尺。郡議會之所以注重住房質量意在為其他住房公司做出表率,引導他們提高工人住房水平。但高質量的住房也意味著建筑成本的增加,其市區住房成本平均每間在100英鎊以上,最高可達148英鎊,郊區住房也在70-90英鎊之間,遠遠高出模范住宅的建筑成本。所以,郡議會所提供公租房的房租比慈善住房公司的還要高出不少。以威斯敏斯特區為例(見表3),相同房型的房租(每周),郡議會要比皮博迪公司至少平均高出1先令。住在市政公租房中的主要是技工和有穩定職業的人,如工程師、木工、裁縫、郵遞員、警察、包裝工、銷售者等。倫敦郡議會與慈善組織同樣秉持“篩選理論”,即認為優先為工薪階層提供住房最終有助于底層工人住房問題的解決。其住房委員會的負責人列昂(A.L.Leon)曾指出:“改革不是跨越式地直接提高底層工人的生活水準,而是先改善體面工人的境遇,再轉向底層工人。”

篇(3)

班級就是一個大家庭,班主任就是家長。父母對所有子女的愛是一樣的,班級中也應如此,切勿以成績來定論學生,更不要給他們冠以諸如“優等生,差等生”之類的標簽。

標簽效應會給成績不夠優秀的學生造成消極的心理暗示,這樣不利于學習興趣和自信心的培養,也會大大傷害了她們的自尊心,使他們誤入歧途;也會讓成績上稍微占有優勢的學生容易產生沾沾自喜,居功自傲,不思進取的錯誤思想,不利于良好學習心態的保持。因此班主任必須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成績好的學生,既要給予肯定的表揚也要指出缺點和問題,讓學生既能獲得學習的動力也大可不必因此而盲目滿足;成績還有待提高的學生不但要給予積極的鼓勵更要有足夠的重視和關懷,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努力是得到肯定的而不至于過于灰心沮喪。

同時也要讓他們明白,沒有人會因為他們是學習的弱勢群體而看不起他們,要讓他們感受到,自己永遠是大家庭里的一份子。此外,還要積極幫助他們改善學習方法,給每個學困生安排一個學優生作為小師傅,結對學習,從而能讓學困生們的困難得到及時的解決,提高學習效率。

建立健全班級各項規章制度,培養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

(1)進行班干部選舉和培養。全班人人都能參與班干部競選,自愿報名或主動推舉,由民主投票決定。班干部確定以后,老師應充分信任他們,給他們充分的權利,使他們建立起管理好班級的責任心和信心,同時,在班干部出現管理困難的時候,班主任應及時伸出援手,指導他們渡過難關,提升他們的管理能力;為進一步提升班干部的管理能力,還可以在班級內開展“我最喜愛的班干部”評選活動、“我給小干部提建議”、優秀班干部評選等活動,在活動中進一步提升班干部為班級服務的意識,提高管理能力。

(2)制定班法班規。為了實現“人人有事可做,事事有法可依”,應制訂符合班級特色的班規。班法班規是用來指導和約束全班同學的法規法則,不應該是由個人或小團體商擬和制訂,應該由全體同學和老師共同商議制訂。老師對于同學們的意見應該認真聽取和思考,然后在班會課上討論通過,并可以讓同學們在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需要完善的或者不當之處。一旦班法班規形成,全體同學必須要嚴格執行,以維護班規的嚴肅性。如果有誰違反了班法班規,也將依“法”得到相應的懲罰。

(3)完善監督與評價機制。一個班級就是一個社會。要實施依“法”治班,不僅要有“法”可依,還需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大家制定的班規班紀能夠有效執行。同學之間的互相監督能確保班規的嚴格執行,同時使學生從小樹立良好的公民意識,維護了每一個學生的班級權利。及時有效的評價能夠調動孩子管理班級的積極性,鼓舞其信心,對于不足者則是一種鞭策。監督與評價是班級民主管理的進一步體現。

以身作則,嚴于律己,樹立榜樣

篇(4)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近些年來,在城市建筑設計中,經常會伴隨著各種功能的地下室或者是地下車庫,很多高層建筑為了充分利用建筑空間,將一些設備或者是消防池等設置在地下室,不僅僅更大程度的利用了建筑空間,節省了相關的成本費用,更大大深埋了地基,加強了整體建筑結構的穩定性,增強了建筑的抗震性能,確保了建筑的安全性,同時,也使得整個地下室的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挖掘,避免了建筑價值的浪費。在建筑地下室結構設計中,設計人員要綜合分析整體建筑結構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到建筑的防火,防震,通風,采光等各個方面的的因素,在滿足建筑基本功能的的前提下,做出創意設計,選擇合理的結構方案。

二、地下室結構設計存在的問題

地下室工程涉及到的專業領域非常廣泛、專業知識相對復雜。在對建筑工程的地下室進行結構設計時,要綜合考量到使用功能、防火功能、人防需要,還要顧及到管道、通風、攤水、采光等各個專業的相互聯系配合。對于擁有大底盤的建筑群體來說,一般來講,在塔樓部分的使用時期,基本不會發生抗浮問題。但是地下室以及裙房部位卻會有抗浮不能滿足實際要求的毛病。

其設計上的主要問題表現在:

(1)結構平面的設計。

(2)抗震設計。

(3)地下室抗滲、抗浮設計。

(4)地下室的結構超長。

(5)外墻的結構設計。

三、地下室結構平面設計

建筑工程的地下室結構設計,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配合,要堅持在滿足基本的使用功能基礎上,綜合分析建筑的防火,抗震,設備用房,管道鋪設,排水通風等多個方面因素,并促使多個專業領域人員通力協作。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可以選擇使用設計后澆帶或者是混泥土外加劑,也可以選擇地上設縫或者地下不設縫等方式,這些方式,都可以滿足不設縫的目的,在地下室的設計施工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地下室過長的問題,這時候,僅僅依靠后澆帶的設計難以解決問題,可以再實地測量勘察的基礎上,將地下室平面做出科學的調整,并進行嚴密分割,根據需要,設計一些比較窄的通道,使得管道可以相連。為了讓接縫變得更少,且最大程度的減少接縫的受力,方便維修補救。可以將變形縫設計安裝在通道的外部。最后,要充分考慮采光井的位置,做出科學的采光設計。

四、地下室外墻結構設計

地下室外墻的設計是整個建筑工程地下室結構設計的關鍵環節,對整個建筑工程地下室結構的合理性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在設計時候,要綜合考慮到水,土壓力因素,并通過這些因素來驗算外墻的抗裂性能。總體而言,要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科學合理的設計。

(一)荷載

地下室外墻在整體的荷載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其承受的荷載總體而言分別有水平荷載和來自建筑主體和地下室樓蓋的傳重和自重的豎向荷載。地下室外墻水平的荷載一般都包括側向的土壓力,地下水側向壓力等。在地下室外墻結構設計中,豎向荷載和地震等作用所產生的內力一般而言不會起到控制的作用,在此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水平荷載,當水平荷載垂直于墻面時候,會產生彎矩,這對墻體的配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地下室外墻截面設計

土壓力引起的效應為永久荷載效應。地下室外墻承受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靜止土壓力宜由試驗確定。當不具備試驗條件時,砂土可取0.34~0.45,黏性土可取0.5~0.7。水位穩定的水壓力按永久荷載考慮,分項系數可取1.2;水位急劇變化的水壓力按可變荷載考慮,分項系數宜取1.3。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墻的永久荷載分項系數,當其效應對結構不利時取1.2,有利時取1.0;抗爆等效靜荷載分項系數取1.0。

(三)地下室外墻的配筋計算

實際設計時,配筋的計算,對于帶扶壁柱的外墻,不是根據扶壁柱的尺寸大小進行計算,而是均按雙向板計算配筋;扶壁柱則按地下室結構的整體電算分析結果進行配筋,不按外墻雙向板傳遞荷載驗算扶壁柱配筋。根據外墻與扶壁柱變形協調的原理,這種設計將使得外墻豎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墻的水平分布筋則有富余量。

五、抗滲抗浮設計與抗震設計

1、抗滲抗浮設計分析

如果是在地下水位淺,或者在雨水相對較多的地區進行施工,那么,對于地下室層數為一到二層的建筑來講,常規都要考慮到使用階段的抗浮問題。純地下室的部位,以及裙房部位有可能存有抗滲抗浮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出現。均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采取下面的幾個措施來應對:

(1)在設計條件允許的前提下 ,盡可能地提高基坑底設計標高,這樣可以起到降低抗浮設防水位的目的。高層建筑基礎底板應當應用梁板筏板基礎或者是平板閥板基礎。

(2)倡導應用無梁樓蓋與寬扁梁。常規寬扁梁截面高在跨度的十六分之一和二十二分之一中間。寬扁梁可以有效降低地下部分高度。這樣,在降低抗浮水位上就占有一定的優勢。

(3)強化抗滲抗浮設計的另一個有效辦

法是增大地下室自重。這個辦法大體有三種情況:其一是基板加載,其二是邊墻加載,其三是地下室的頂板加載。這種辦法的特點是設計與施工都相對簡單。但是不足之處在于當建筑物需要抵擋較大的浮力時,因為混凝土和相關的增重材料需求量太大,而使施工費用增加。

(4)設抗拔樁。此辦法是抗滲抗浮設計加很常用的方法之一。抗拔均一般情況都要嵌入到埋藏淺嵌入堅硬的基巖之內。因為受施工條件和造價因素的制約,抗拔樁入巖一般不深,這就需要施工過程中對樁端進行灌漿處理。若上覆土層厚度太大,抗拔樁進不到基巖處,那就需要在樁下部設擴大頭,提高抗拔樁的抗拔能力。

2.地下室抗震設計問題

地下室結構設計對整個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結構設計的是否合理,不僅僅關系到整個高層建筑的工程造價,也會密切的關系到整個建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因此,在進行高層建筑地下室結構設計中,要嚴格把握施工圖紙的審核要點,地下室整體結構埋置的深度一般都要大于地面建筑的高度,同時,總體的建筑高度要從地下室外部的地面開始算。地下室的墻柱同地面建筑主體的墻柱設計之時,要通過科學的處理,保持協調一致。

3. 人防地下室的結構設計

由于人防的要求, 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常兼作人防地下室。普通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人防等級一般以五、六級居多。人防地下室和非人防地下室相比, 由于增加了核爆動荷載以及對輻射等方面的要求,二者在結構設計上有較大區別, 主要體現在荷載及荷載組合、材料強度、內力計算和構造規定等方面。人防底板的荷載控制問題。人防地下室位于主體結構部分時,人防底板一般是平時荷載起控制作用;人防地下室位于純地下室部分時, 當僅有一層地下室且頂部有覆土時, 人防底板一般是戰時荷載起控制作用, 當有兩層或兩層以上的地下室且頂部有覆土時, 人防底板一般是平時荷載起控制作用。

六、結束語

總之,加強對建筑工程地下室結構設計的分析,可以不斷的提高建筑工程的地下室結構的質量,保證整個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參考文獻:

[1]吳仲平 基于高層建筑地下室結構設計的分析 [期刊論文] 《廣東建材》 -2012年5期

篇(5)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城市建設的成果日益顯著,高層建筑的頻繁出現對于人們而言已經不足為奇。然而,城市建設的快速推進使得城市的空間越來越小,人們逐漸將城市建設的重點轉向城市的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的研究開發不僅是城市發展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一旦遇到緊急狀況,城市地下空間如人防地下室將成為人們避災躲難的主要場所,因此,建設好高層建筑的人防地下室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意義和現實意義。

1 基本概念及主要特點

1.1 基本概念

所謂人防是指人民防空,而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務就是根據實際的國防需要,組織人民群眾應對相關危機,從而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在進行人防地下室的結構設計時,我們主要需要考慮到平戰轉換的要求、應對常規武器及核武器爆炸動荷載的作用。人防地下室的建造旨在當發生戰爭或者其他險情時能夠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為了不影響人民正常生活及國家經濟的發展,人防地下室的建造還要考慮到戰時和平時的不同荷載的轉換。因此,在進行人防地下室結構設計時,主要需要考慮人防地下室主體結構設計、隔墻設計及孔口防護的設計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人防地下室的主體設計主要含有對頂板、底板及外墻的結構進行設計,而隔墻則需要對相鄰人防單元及普通的地下室的隔墻等結構進行設計,而孔口防護的設計則是包含了消波系統及人防出入口的設計。

1.2 主要特點

很多人由于對人防地下室的不了解而將人防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混為一談,認為二者沒有什么區別,實則不然。一般而言,普通的地下室大多是充當儲物及應對一般險情的作用,而人防地下室則是更多的考慮到應對戰時的情況,尤其是武器爆炸的動荷載問題。這種動荷載能夠在瞬間產生巨大的數量,但是存在時間不長而且是不斷的減弱的,屬于偶然性荷載,這是武器爆炸所特有的荷載類型,而人防地下室的建造能夠很好的應對這一類荷載。因此,相對于一般的地下室而言,人防地下室具有其自己的特點:首先,根據其應用的主要環境,人防地下室的結構設計的可靠度要低于一般的地下室,其鋼筋混泥土延性構建的失效率高達6.1%,遠要高于一般地下室的0.069%;其次,相對于一般地下室的結構構件而言,人防地下室的鋼筋混泥土結構構件能夠按照彈塑性工作狀態來進行設計,這樣一來不僅能夠使得人防地下室能夠在爆炸后承受更高爆炸動荷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還能夠在相關材料上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具有非常高的社會經濟價值。此外,由于人防地下室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人防地下室的結構設計相對于一般地下室而言具有更高的要求,建造的過程也更為嚴格,在相關建造材料的選擇上的要求都比一般地下室要高。另外,人防地下室主要是考慮應對武器爆炸的動荷載作用,因此要對其結構動力進行分析,這一分析能夠用靜力計算方法進行分析,并對其結構的承載力進行分析判斷。最后,在進行高層建筑人防地下室結構設計時還應該充分考慮到期戰時和平時的荷載轉換問題,要根據人防地下室地面上的建筑高度制定相應的荷載量,來應對緊急狀況。

2 實例工程概況

通過相關資料的查閱及分析,筆者選取了一棟12層的高層建筑進行相關分析。該建筑位于較為繁華的市區,人口居住較為密集,建筑只有一層地下室,而且地下室的面積大概為2300m2,其中有效的人防面積大約為1800m2,是為戰時準備的一個人防地下室。該地下室平時主要的作用是作為車庫使用,而在特殊情況時則能夠作為二等人員庇護中心,最大的庇護人數大約為1000人,這一人防地下室屬于甲類核6級、常6級,在該工程中,忽略上層建筑對防空地下室頂板的影響,本工程主樓內的頂板區隔最大短邊凈跨小于9m,覆土的厚度大約為0.3m,主樓外單層地下室的附圖厚度約為1.0m,最大短邊凈跨小于4.5m。其人防分區的示意圖如下所示:

3 結構設計

3.1 主體結構設計

建立電算模型:采用PK-PM軟件設計本工程梁、板等部分構件,建立電算模型是以建筑專業提供材料后為前提,主要分為兩個步驟:第一點,因為本工程屬于附件式人防工程,所以需要與主樓的設計相適應,在以足人防為前提之下,人防地下室的豎向承重構件應該與主樓一致。在主樓結構電算模型的基礎上添加如口部、車道布置等的人防結構構件,然后再在荷載輸入菜單中布置各房間的人防等效荷載和恒活荷載。第二點,先確定電算參數,首先在PMCAD的“本層信息”中填入鋼筋強度和板厚、混凝土等相關信息,然后在“設計參數”中逐個填寫結構體系、地下室層數、梁柱保護層厚度和地震信息等,最后應用SATWE進行結構內力分析計算后就可以得到相關的梁配筋結果。再來分析計算結果,若結果顯示梁超配筋。則可通過增加梁的寬度和高度來調整,也可以提高鋼筋混凝土的等級來修正,最后是外墻、臨空墻、人防底板等構件的設計,外墻除了要承受水平壓力外,還有武器爆炸所產生的動荷載,所以需要根據最不利的荷載工況來決定是否施加人防荷載并設計,如果不考慮人防荷載,則按照彈性板設計,并驗算撓度和裂縫,如果考慮人防荷載,則按照塑性板設計,不驗算撓度和裂縫。

3.2 人防口部設計

人防口部設計包括防護密閉門與消波系統的設計、出入口通道內臨空墻與門框墻的設計、孔口構件設計。開敞式通道只考慮靜土側壓力,防倒塌棚架的設計分豎向和橫向兩項,豎向力和橫向力存在時間間隔,所以不用考慮兩者同時作用的情況。消波系統主要由擴散室和防爆波活門組成,其各部分尺寸由《規范》確定,擴散室前墻為臨空墻活門傳來的荷載和墻面的荷載一般按照臨空墻等效靜荷載標準取值,其他可按土中壓縮波壓力決定;臨空墻可按照一般墻體進行計算,門框墻按懸臂梁計算。由于人防工程在戰時承受較為復雜的爆炸荷載,再來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所以容易出現設計誤差。

4 總 結

隨著城市的高速發展,城市建筑的高度越來越高,單位面積居住的人數也越來越多,因此對于危機的應對要求也越來越高。人防地下室作為戰時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庇護所,對其結構設計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有樹立一種危機意識,才能夠在危機發生之時將損失將為最低。

參考文獻

[1]沈元紅.高層建筑深基坑降水方案的選擇與應用[A].2010年全國工程地質學術年會暨“工程地質與海西建設”學術大會論文集[C].2010年.

篇(6)

中圖分類號:TU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在整個建筑排水設計中,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意義重大,理由是,建筑地下室存在三大使用功能:

(一)建筑地下室為設備用房,水泵房、空調制冷機房、變配電室均集中于此;

(二)建筑地下室大多為商場、倉庫、車庫;

(三)人防

依據建筑地下室標高情況(較低),地下室積水無法自流排除,必須借助水泵提升,此外,地下室排水種類并不單一,且水量不穩定,若排水設計不合理均可能引起建筑地下室積水、地下室及設備被淹等事故,所以,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意義重大。

二、建筑地下室排水種類

建筑地下室排水種類繁多,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消防排水

消防排水的必要性在于:若地下室發生火災,自動噴水、消防栓等水滅火系統會啟動滅火,從而導致建筑地下室大量積水;此外,若建筑發生火災,消防用水會沿著消防電梯樓梯、井道等注入地下室,從而造成建筑地下室積水。但是由于地下室標高低,從而造成地下室積水不可能自流出地下室外,因此需要排水;

(二)廢水排水

地下室廢水來源主要包括地下室外壁滲漏水、放空排水、水池溢流排水、報警閥排水、地下室泵房排水、雨水滲漏(通過地下室車道)、地面沖洗排水等;

(三)生活污水排水

建筑地下室通常設有洗衣房、廚房、衛生間等功能用房,因此,生活污水會大量積聚在地下室,所以需要排水;

(四)人防排水

人防排水包括:人防內部生活污水排水、人防內部廢水排水、人防地下室口部洗消排水。

二、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

大多建筑地下室在重力排水方面遭遇較大難度,且現階段建筑地下室排水方式主要是水泵壓力排水。在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時,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排水泵、排水泵電控設計要求

建筑地下室各排水集水坑均設有兩臺水泵,以集水坑水位為依據進行自動控制。該兩臺水泵會按照相關控制進行輪流啟動,其工作方式包括:

1.以水位為依據逐臺啟動——兩臺同時啟動,下圖為工作方式水位控制要求圖:

2.兩臺水泵中一臺運行、另一臺備用,即兩臺水泵不同時運行,下圖為工作方式水位控制要求圖:

依據實際需求,前一種工作方式較適合現代建筑地下室排水,理由是在第一種工作方式下,集水、水泵相對小一些。

液壓控制方式包括液位傳感器式、浮球式,該兩種液壓控制方式安裝位置與進水口間距應該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潛水泵安裝作業可以依據國家標準圖集01S305進行。在排水泵電控設計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

1.出水管上的止回閥應該選用球形污水專用止回閥;

2.若水中沉淀物過多、沉淀物停留時間過長,應該選用自動攪拌裝置潛水泵;

3.若集水坑水位與報警水位間距超出控制范圍,應該裝置聲光報警信號,且聲光報警信號一定要及時傳至值班室,并立即派專人對水位進行現場檢查。

(二)污水集水坑設計

參考《建筑給水排水規范》(GB50015-2003)中規定:集水池有效容積應該比最大一臺污水泵五分鐘時限內出水量大,此外,污水泵啟動次數應該被控制在六次/每小時范圍內;集水坑應該與檢查要求、格柵安裝、水位控制器、水泵設置等相符。現實污水集水坑由于受到建筑條件、結構特征、地質情況的制約,其容積很難適應地下室(排水量過大)排水的要求。

(三)生活污水排水設計

通常情況下,不會將衛生間、廚房設置在建筑地下室,但是,為了滿足某些建筑功能的需要,其生活污水排水技術要求很高。針對廚房污水的特性,設置格柵將較粗雜物隔離掉很有必要——隔油處理——污水泵提升將污水排到室外檢查井。針對糞便污水,其排水積水坑的密封性必須要好,嚴禁任何異味溢出,其中將其設置于通風條件好的獨立污水泵房內為最佳選擇。為了確保建筑衛生間便器水封安全度,設置大管徑集水坑專用通氣管相當必要,從而實現污水從集水坑直接到屋面。選用附帶切割裝置的污水泵,其能夠將較粗雜物切割粉碎后抽走。若將地下室污水集水坑設置于室內,稍有疏忽,臭氣便會泄漏到室內,而且維修、清理污水集水坑難度系數也相當大,若條件允許,將污水集水坑設置在室外為最佳選擇。

(四)地下室消防水排水設計

地下室消防水排水設計是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的重中之重。若建筑地下室發生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會啟動。現主要分析最不利情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水流量——30升/秒;火災持續時間——1小時;消防水量——108立方米。消火栓系統消防流量——40升/秒,火災持續時間——2小時、3小時;消防水量——288立方米、432立方米,所以,建筑地下室消防總積水量為396立方米、540立方米。地下室消防水量大,如若不及時排除勢必會導致地下室積水,甚至設備受損。

在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時,建筑地下室允許水深、排水泵排水量確定均應基于實際地下室消防水量的分析基礎上。在本案,筆者對詳細設計內容不做過多闡釋。

三、反思與建議

(一)建筑地下室排水的意義相當重要,如若建筑設計地下室排水設計出現紕漏,建筑地下室被淹事故爆發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建筑地下室排水量與城市給水管壓力、水池進水管直徑、地下室面積、地下室消防水量等關系密切;

(二)地下室消防水排水泵排水量的確定必須以地下室水容量、消防流量為依據,若地下室面積在2640平方米~3600平方米,排水泵排水量可以參考地下室相關使用功能(排除消防流量)加以確定,其中較小流量的水泵最佳;

(三)地下室水池溢流水排水泵排水量的確定可以以地下室水容量及溢流排水量為依據;

(四)地下室水池進水管管徑的把握必須要嚴謹,并非愈大愈好。在用水量要求得到滿足的條件下,進水管的管徑應該盡可能的小,以此避免因遙控浮球閥受損而引起的水淹損失或造價的增加;

(五)地下室排水集水坑、水池等都應該安裝水位報警器,以此確保及時發覺水池溢流。

參考文獻:

[1]陳永青,曲申酉,李開琴.建筑地下室排水設計的反思與建議[A].2007年全國給水排水技術信息網成立三十五周年紀念專集暨年會論文集[C].2007.

篇(7)

中圖分類號:TU3 文獻標識碼:A

當前城市的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建筑設計根據本身的功能和結構特點在設計中開始逐步考慮建設地下室。城市建筑大型化、高層化的設計理念也促使地下結構朝著多層空間的方向發展,地下室的地下結構設計、地下室的施工及防水、支護工程成為了建筑工程首要考慮的問題。

1、地下室結構設計中的問題分析

地下室工程涉及到的專業領域非常廣泛、專業知識相對復雜。在對建筑工程的地下室進行結構設計時,要綜合考量到使用功能、防火功能、人防需要,還要顧及到管道、通風、給水、采光等各個專業的相互聯系配合。對于擁有大底盤的建筑群體來說,一般來講,在塔樓

部分的使用時期,基本不會發生抗浮問題。但是地下室以及裙房結構自重較輕部位卻會有抗浮不能滿足實際要求的問題。

1.1抗浮、抗滲問題分析。針對地下室的抗浮問題,要設定科學合理的抗浮設防水位,根據具體的地下水水位要求進行研究和實時勘查,采用平板式筏板基礎、增加地下室的重量、設置抗浮樁等方式方法去解決地下室的抗浮問題。由于鋼筋混凝土結構通常帶裂縫工作,要達到抗滲目的,一般可采取以下措施:

提高鋼筋混凝土的抗拉能力。混凝土應考慮增加抗變形鋼筋,如側壁增加水平溫度筋,在混凝土面層起強化作用;側壁受底板和頂板的約束,混凝土脹縮不一致,可在墻體中部設置一道水平暗梁來抵抗拉力。當然,在采取以上措施時,同時要注意混凝土的養護。

補償收縮混凝土。在混凝土中摻微膨脹劑,以混凝土的膨脹值抵消混凝土的最終收縮值。當其差值大于或等于混凝土的極限拉伸時,即可控制裂縫。

1.2不均勻沉降問題分析。地下室的不均勻沉降問題可以采用人工處理地基的方法去降低地基處理的程度,主體結構采用樁基礎、主體結構部分采用整體基礎也能達到較小的最終沉降量,還能充分發揮不同基礎形式的作用和優勢,有利于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計算,確定最終的設計方法。

1.3人防地下室的問題分析。對于人防地下室的結構設計要特別注意人防構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取值問題,按照國家的標準進行設計,使頂板的最小防護厚度、混凝土厚度都能實現建筑面層的防護作用。此外,人防構件的荷載取值問題、人防底板的荷載控制問題也是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注意的設計問題。在考慮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動荷載作用下的動力分析時要采用等效靜荷載法進行計算,人防地下室的設計還需要考慮人防底板的荷載起控制作用。

2、在設計中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地下室外墻的設計是整個建筑工程地下室結構設計的關鍵環節,對整個建筑工程地下室結構的合理性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在設計時候,要綜合考慮到水,土壓力因素,并通過這些因素來驗算外墻的抗裂性能。總體而言,要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

面做出科學合理的設計。

2.1抗震設計。通常來講,地下室的抗震設計常遇到的問題有。一般來講地下室抗震設計中較為常見的問題為:在多層建筑中,地下室的埋深不夠。房屋的層數加上地下室在內已經達到八層,層數與高度都已經超過設計標準要求。地下室的頂板是上段結構嵌固,地下室的抗震等級應當和地上部分相同。若地上結構的抗震等級是二級,則地下部分的抗震等級也應當是二級。

2.2荷載。地下室外墻在整體的荷載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其承受的荷載總體而言分別有水平荷載和來自建筑主體和地下室頂板覆土荷載及消防車道活荷載的傳重和自重的豎向荷載。地下室外墻水平的荷載一般都包括側向的土壓力,地下水側向壓力等。在地下室外墻結構設計中,豎向荷載和地震等作用所產生的內力一般而言不會起到控制的作用,在此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水平荷載,當水平荷載垂直于墻面時候,會產生彎矩,這對墻體的配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3地下室外墻的配筋計算。實際設計應用時,在帶扶壁柱的外墻配筋計算方法是按雙向板計算配筋,而不是根據扶壁柱的尺寸大小來計算。而扶壁柱不是按外墻雙向板傳遞荷載算其配筋,而是根據地下室結構的整體電算分析結果來配筋。這樣設計會使外墻豎向受力筋配筋偏少、扶壁柱配筋不足,而外墻的水平分布筋過多。在計算地下室外墻的配筋時,除了垂直于外墻方向部分有鋼筋混凝土的,內隔墻之間有相連的外墻板塊或者扶壁柱橫截面積較大的外墻板塊需要用雙向板計算之外,其他形式的外墻通常都按豎向單向板計算配筋。豎向載荷小的外墻扶壁柱,無論是外墻轉角處還是內外側的主筋部分都需做適當的加強。扶壁墻的截面積的大小則是界定外墻水平分布筋的依據。在計算地下室外墻時底部支座應固定,并且它的厚度要和配筋量匹配。側壁的抗彎能力比底板的大,而彎矩則和底板相等。

3、地下室結構設計

3.1地下室的基礎設計。在進行地下室基礎設計之前一定要做好工程地質的勘查工作,基礎設計可以采用預應力管樁基礎,為了能夠滿足沉降的要求,要加強巖層的承載能力,所以基于這一個要求,持力層應該要采用強風化巖和中風化巖層。

3.2地下室頂板的結構優化。地下室的頂板是地上整個高層建筑的水平約束支座,要想對地上結構有足夠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有較大剛度。所以,在設計地下室時,對頂板有嚴格的要求,頂板的厚度要大于等于160mm,這樣才能保證地下室較大剛度。

3.3地下室的側壁設計。影響地下室側壁設計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結構自重、地面堆載及活載、防核爆等效靜荷載、側向土壓力、地下水壓力等各種因素。地下室的側壁由于情況比較特殊,會受到各種不同方向荷載的共同作用,受力情況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應該要對地下

室側壁設計進行科學合理的簡化。所以地下室側壁的設計具體要求是,與土壤產生接觸的側壁混凝土保護層厚度要達到40 毫米,地下室側壁的水平鋼筋配置要在外側,而豎向的鋼筋配置就應該在側壁的內側。但是出于對側壁設計成本的控制,在滿足側壁荷載要求的基礎

上混凝土的強度也不適宜設置得過高,這樣可以減小混凝土的收縮應力。

3.4優化選型。建筑物的結構設計除了有足夠的承載力,還要使結構具有足夠的抗側力剛度,使結構產生的側向移動在合理的規定的范圍內。結構選型不單單是結構的問題,它是一個綜合的復雜的過程,除了考慮地基的承載能力和結構的安全性外,還要考慮成本問題。

結束語:

在建筑地下室結構設計中,設計人員要綜合分析整體建筑結構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到建筑的防火,防震,通風,采光等各個方面的因素,在滿足建筑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做出創意設計,選擇合理的結構方案。

參考文獻:

[1]文華.《論述地下室結構設計存在的問題》,《建材與裝飾》,2005 年10 期

篇(8)

近幾年來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土地資源日趨緊張,地下空間的利用越來越得到重視,地下空間不斷得到開發,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地下工程。由于地下工程所處的位置不同,排水設計也就有其特殊之處。

1. 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

地下工程的排水設計就是將工程中使用的污廢水收集后排放到室外。

根據所排污水的性質,地下工程的排水可分為生活污水、生活廢水、生產廢水(包括機械廢水)、消防廢水以及洗消污水。

⑴ 排水系統的特點

① 地下工程內應設集水池和提升泵。其污廢水需經重力管道排到集水池,然后由水泵提升到室外地面窨井。

② 地下工程的排水點應相對集中。它的排水管道一般埋設于地下混凝土底板中,管道敷設不宜過長,以防堵塞。因此排水點不宜分散,在無法集中時應分散設排水提升設備。

③ 地下工程中應考慮消防廢水的排放。一方面可保證消防設備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可保證人員的疏散,以減少損失。

④ 由于地下工程內生活糞便污水排放量較少,不宜分流,以防污水在集水池中沉積,無法提升。

⑵ 排水系統的分類

① 生活污水系統,它包括衛生間和盥洗室的糞便污水和生活洗滌廢水。

② 人防洗消污水系統,主要指人防工程人員和建筑部門沖洗、消毒的排放污水。

③ 廢水系統,它用于各種生產廢水、消防廢水等的收集、排放。

作為生活污水,在室外必須經化糞池后再派入市政污水管網;廚房、食堂以及油庫的廢水,須經隔油池后才可排放;設在地下室的浴室廢水,須在室外設毛發聚集器后再接入窨井。

在建筑布置時,可將用水設備直接布置在集水池上,以便排水,并盡量將集水池設在排水點附近。

2.排水管道的設計

地下多層的工程,上部的排水管道可設在樓板下,盡量貼梁布置;地下最底層的排水管可直接敷設在混凝土底板內。由于管道為掩蔽埋設,管道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坡度坡向集水池,同時必須防止管道敷設過長而穿出地板。管道埋深過大后,接入集水池的深度也大,這樣也減小了集水池的有效容積。其水平衡管一般可采用生活污水的標準排水坡度。

廁所間可設在污水集水池上,縮短管道長度,便于污水排放。個別清潔廢水(如凝結水)的管道敷設較長時,應在管段上設清掃口,長度不宜大于10m。

為減少管道的埋設深度,地漏采用直埋式或方型鑄鐵地漏,或分設集水池。

所有的集水口均應設水封,防止臭氣從管道中跑出。機械設備的排水,應采用漏斗接至排水管道,間接排水。為保證管道水流暢通,排水管道交叉連接時,盡量采用45°三通或90°斜三通和四通。

排水管道的水力計算同地面建筑。埋設在底板內的水平橫管,檢修有一定的困難,宜適當放大管徑或加大管道坡度。

過去,排水管材采用排水鑄鐵管,人防的洗消污水和埋設在底板中較長的管道以及壓力排水管采用鍍鋅鋼管,現應按新規定調整。地下車庫的排水宜采用明溝形式。

3.集水池的設計

⑴ 集水池容積的確定

污水集水池的容積與流入的污水量、水泵的工作情況有關。一般來說,集水池的容積不小于最大一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對于分散的集水坑,其容積可不小于水泵3min的出水量,或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超過6次。值得注意的是,地下工程內集水池的容積也不宜大于平均日污水量的一半。

工業廢水集水池的容積,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為保證消防電梯在消防時的正常運行,在消防電梯的井底旁應設集水井,其容積不小于2立方米,相當于2支水槍3.3min的流量。

地下室的消防也可利用消防電梯井旁的集水井排水。對于有消防給水要求而又無消防電梯的地下室,也應設消防排水,其容積應不小于2立方米。

⑵ 集水池的設計

① 集水池必須有一定的有效水深。在設計中要防止池面積大、池的深度淺及排水管淹沒倒灌現象。池的超高可取得大些,一般0.3~0.5m。

② 集水池內還就設水位指示裝置、檢修孔口,對有大塊雜質的污廢水,還就在集水池入口設格柵等設備。

③ 集水池底應設集水坑,坑深一般0.4m左右。在僅排廢水的集水池池底須有0.1~0.2的坡度坡向吸水井。

④ 密閉蓋板的集水池應設透氣管,避免水泵開啟后產生負壓,破壞水封。污水池的透氣管宜直通室外。人防工程中的透氣管在接出有困難時,可將其就近接入排風管。

⑤ 從衛生和環保的要求出發,生活污水集水池應遠離生活給水池,一般保證8m以上的距離。

⑥ 專用消防集水池應盡量設在走道的頂端,采用蓋板封住上部。消防排水應盡可能考慮設地漏將水集中到廢水坑。

【論文關鍵詞】:地下工程;排水設計;集水池;排水泵房

【論文摘要】:主要論述了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的特點及分類, 排水管道的設計, 集水池的容積計算,排水泵房的設計。

近幾年來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土地資源日趨緊張,地下空間的利用越來越得到重視,地下空間不斷得到開發,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地下工程。由于地下工程所處的位置不同,排水設計也就有其特殊之處。

1. 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

地下工程的排水設計就是將工程中使用的污廢水收集后排放到室外。

根據所排污水的性質,地下工程的排水可分為生活污水、生活廢水、生產廢水(包括機械廢水)、消防廢水以及洗消污水。

⑴ 排水系統的特點

① 地下工程內應設集水池和提升泵。其污廢水需經重力管道排到集水池,然后由水泵提升到室外地面窨井。

② 地下工程的排水點應相對集中。它的排水管道一般埋設于地下混凝土底板中,管道敷設不宜過長,以防堵塞。因此排水點不宜分散,在無法集中時應分散設排水提升設備。

③ 地下工程中應考慮消防廢水的排放。一方面可保證消防設備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可保證人員的疏散,以減少損失。

④ 由于地下工程內生活糞便污水排放量較少,不宜分流,以防污水在集水池中沉積,無法提升。

⑵ 排水系統的分類

① 生活污水系統,它包括衛生間和盥洗室的糞便污水和生活洗滌廢水。

② 人防洗消污水系統,主要指人防工程人員和建筑部門沖洗、消毒的排放污水。

③ 廢水系統,它用于各種生產廢水、消防廢水等的收集、排放。

作為生活污水,在室外必須經化糞池后再派入市政污水管網;廚房、食堂以及油庫的廢水,須經隔油池后才可排放;設在地下室的浴室廢水,須在室外設毛發聚集器后再接入窨井。

在建筑布置時,可將用水設備直接布置在集水池上,以便排水,并盡量將集水池設在排水點附近。

2.排水管道的設計

地下多層的工程,上部的排水管道可設在樓板下,盡量貼梁布置;地下最底層的排水管可直接敷設在混凝土底板內。由于管道為掩蔽埋設,管道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坡度坡向集水池,同時必須防止管道敷設過長而穿出地板。管道埋深過大后,接入集水池的深度也大,這樣也減小了集水池的有效容積。其水平衡管一般可采用生活污水的標準排水坡度。

廁所間可設在污水集水池上,縮短管道長度,便于污水排放。個別清潔廢水(如凝結水)的管道敷設較長時,應在管段上設清掃口,長度不宜大于10m。

為減少管道的埋設深度,地漏采用直埋式或方型鑄鐵地漏,或分設集水池。

所有的集水口均應設水封,防止臭氣從管道中跑出。機械設備的排水,應采用漏斗接至排水管道,間接排水。為保證管道水流暢通,排水管道交叉連接時,盡量采用45°三通或90°斜三通和四通。

排水管道的水力計算同地面建筑。埋設在底板內的水平橫管,檢修有一定的困難,宜適當放大管徑或加大管道坡度。

過去,排水管材采用排水鑄鐵管,人防的洗消污水和埋設在底板中較長的管道以及壓力排水管采用鍍鋅鋼管,現應按新規定調整。地下車庫的排水宜采用明溝形式。

3.集水池的設計

⑴ 集水池容積的確定

污水集水池的容積與流入的污水量、水泵的工作情況有關。一般來說,集水池的容積不小于最大一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對于分散的集水坑,其容積可不小于水泵3min的出水量,或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超過6次。值得注意的是,地下工程內集水池的容積也不宜大于平均日污水量的一半。

工業廢水集水池的容積,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為保證消防電梯在消防時的正常運行,在消防電梯的井底旁應設集水井,其容積不小于2立方米,相當于2支水槍3.3min的流量。

地下室的消防也可利用消防電梯井旁的集水井排水。對于有消防給水要求而又無消防電梯的地下室,也應設消防排水,其容積應不小于2立方米。

⑵ 集水池的設計

① 集水池必須有一定的有效水深。在設計中要防止池面積大、池的深度淺及排水管淹沒倒灌現象。池的超高可取得大些,一般0.3~0.5m。

② 集水池內還就設水位指示裝置、檢修孔口,對有大塊雜質的污廢水,還就在集水池入口設格柵等設備。

③ 集水池底應設集水坑,坑深一般0.4m左右。在僅排廢水的集水池池底須有0.1~0.2的坡度坡向吸水井。

篇(9)

近幾年來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土地資源日趨緊張,地下空間的利用越來越得到重視,地下空間不斷得到開發,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地下工程。由于地下工程所處的位置不同,排水設計也就有其特殊之處。

1.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

地下工程的排水設計就是將工程中使用的污廢水收集后排放到室外。

根據所排污水的性質,地下工程的排水可分為生活污水、生活廢水、生產廢水(包括機械廢水)、消防廢水以及洗消污水。

⑴排水系統的特點

①地下工程內應設集水池和提升泵。其污廢水需經重力管道排到集水池,然后由水泵提升到室外地面窨井。

②地下工程的排水點應相對集中。它的排水管道一般埋設于地下混凝土底板中,管道敷設不宜過長,以防堵塞。因此排水點不宜分散,在無法集中時應分散設排水提升設備。

③地下工程中應考慮消防廢水的排放。一方面可保證消防設備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可保證人員的疏散,以減少損失。

④由于地下工程內生活糞便污水排放量較少,不宜分流,以防污水在集水池中沉積,無法提升。

⑵排水系統的分類

①生活污水系統,它包括衛生間和盥洗室的糞便污水和生活洗滌廢水。

②人防洗消污水系統,主要指人防工程人員和建筑部門沖洗、消毒的排放污水。

③廢水系統,它用于各種生產廢水、消防廢水等的收集、排放。

作為生活污水,在室外必須經化糞池后再派入市政污水管網;廚房、食堂以及油庫的廢水,須經隔油池后才可排放;設在地下室的浴室廢水,須在室外設毛發聚集器后再接入窨井。

在建筑布置時,可將用水設備直接布置在集水池上,以便排水,并盡量將集水池設在排水點附近。

2.排水管道的設計

地下多層的工程,上部的排水管道可設在樓板下,盡量貼梁布置;地下最底層的排水管可直接敷設在混凝土底板內。由于管道為掩蔽埋設,管道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坡度坡向集水池,同時必須防止管道敷設過長而穿出地板。管道埋深過大后,接入集水池的深度也大,這樣也減小了集水池的有效容積。其水平衡管一般可采用生活污水的標準排水坡度。

廁所間可設在污水集水池上,縮短管道長度,便于污水排放。個別清潔廢水(如凝結水)的管道敷設較長時,應在管段上設清掃口,長度不宜大于10m。

為減少管道的埋設深度,地漏采用直埋式或方型鑄鐵地漏,或分設集水池。

所有的集水口均應設水封,防止臭氣從管道中跑出。機械設備的排水,應采用漏斗接至排水管道,間接排水。為保證管道水流暢通,排水管道交叉連接時,盡量采用45°三通或90°斜三通和四通。

排水管道的水力計算同地面建筑。埋設在底板內的水平橫管,檢修有一定的困難,宜適當放大管徑或加大管道坡度。

過去,排水管材采用排水鑄鐵管,人防的洗消污水和埋設在底板中較長的管道以及壓力排水管采用鍍鋅鋼管,現應按新規定調整。地下車庫的排水宜采用明溝形式。

3.集水池的設計

⑴集水池容積的確定

污水集水池的容積與流入的污水量、水泵的工作情況有關。一般來說,集水池的容積不小于最大一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對于分散的集水坑,其容積可不小于水泵3min的出水量,或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超過6次。值得注意的是,地下工程內集水池的容積也不宜大于平均日污水量的一半。

工業廢水集水池的容積,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為保證消防電梯在消防時的正常運行,在消防電梯的井底旁應設集水井,其容積不小于2立方米,相當于2支水槍3.3min的流量。

地下室的消防也可利用消防電梯井旁的集水井排水。對于有消防給水要求而又無消防電梯的地下室,也應設消防排水,其容積應不小于2立方米。

⑵集水池的設計

①集水池必須有一定的有效水深。在設計中要防止池面積大、池的深度淺及排水管淹沒倒灌現象。池的超高可取得大些,一般0.3~0.5m。

②集水池內還就設水位指示裝置、檢修孔口,對有大塊雜質的污廢水,還就在集水池入口設格柵等設備。

③集水池底應設集水坑,坑深一般0.4m左右。在僅排廢水的集水池池底須有0.1~0.2的坡度坡向吸水井。

④密閉蓋板的集水池應設透氣管,避免水泵開啟后產生負壓,破壞水封。污水池的透氣管宜直通室外。人防工程中的透氣管在接出有困難時,可將其就近接入排風管。

⑤從衛生和環保的要求出發,生活污水集水池應遠離生活給水池,一般保證8m以上的距離。

⑥專用消防集水池應盡量設在走道的頂端,采用蓋板封住上部。消防排水應盡可能考慮設地漏將水集中到廢水坑。

【論文關鍵詞】:地下工程;排水設計;集水池;排水泵房

【論文摘要】:主要論述了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的特點及分類,排水管道的設計,集水池的容積計算,排水泵房的設計。

近幾年來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土地資源日趨緊張,地下空間的利用越來越得到重視,地下空間不斷得到開發,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地下工程。由于地下工程所處的位置不同,排水設計也就有其特殊之處。

1.地下工程的排水系統

地下工程的排水設計就是將工程中使用的污廢水收集后排放到室外。

根據所排污水的性質,地下工程的排水可分為生活污水、生活廢水、生產廢水(包括機械廢水)、消防廢水以及洗消污水。⑴排水系統的特點

①地下工程內應設集水池和提升泵。其污廢水需經重力管道排到集水池,然后由水泵提升到室外地面窨井。

②地下工程的排水點應相對集中。它的排水管道一般埋設于地下混凝土底板中,管道敷設不宜過長,以防堵塞。因此排水點不宜分散,在無法集中時應分散設排水提升設備。

③地下工程中應考慮消防廢水的排放。一方面可保證消防設備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可保證人員的疏散,以減少損失。

④由于地下工程內生活糞便污水排放量較少,不宜分流,以防污水在集水池中沉積,無法提升。

⑵排水系統的分類

①生活污水系統,它包括衛生間和盥洗室的糞便污水和生活洗滌廢水。

②人防洗消污水系統,主要指人防工程人員和建筑部門沖洗、消毒的排放污水。

③廢水系統,它用于各種生產廢水、消防廢水等的收集、排放。

作為生活污水,在室外必須經化糞池后再派入市政污水管網;廚房、食堂以及油庫的廢水,須經隔油池后才可排放;設在地下室的浴室廢水,須在室外設毛發聚集器后再接入窨井。

在建筑布置時,可將用水設備直接布置在集水池上,以便排水,并盡量將集水池設在排水點附近。

2.排水管道的設計

地下多層的工程,上部的排水管道可設在樓板下,盡量貼梁布置;地下最底層的排水管可直接敷設在混凝土底板內。由于管道為掩蔽埋設,管道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坡度坡向集水池,同時必須防止管道敷設過長而穿出地板。管道埋深過大后,接入集水池的深度也大,這樣也減小了集水池的有效容積。其水平衡管一般可采用生活污水的標準排水坡度。

廁所間可設在污水集水池上,縮短管道長度,便于污水排放。個別清潔廢水(如凝結水)的管道敷設較長時,應在管段上設清掃口,長度不宜大于10m。

為減少管道的埋設深度,地漏采用直埋式或方型鑄鐵地漏,或分設集水池。

所有的集水口均應設水封,防止臭氣從管道中跑出。機械設備的排水,應采用漏斗接至排水管道,間接排水。為保證管道水流暢通,排水管道交叉連接時,盡量采用45°三通或90°斜三通和四通。

排水管道的水力計算同地面建筑。埋設在底板內的水平橫管,檢修有一定的困難,宜適當放大管徑或加大管道坡度。

過去,排水管材采用排水鑄鐵管,人防的洗消污水和埋設在底板中較長的管道以及壓力排水管采用鍍鋅鋼管,現應按新規定調整。地下車庫的排水宜采用明溝形式。

3.集水池的設計

⑴集水池容積的確定

污水集水池的容積與流入的污水量、水泵的工作情況有關。一般來說,集水池的容積不小于最大一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對于分散的集水坑,其容積可不小于水泵3min的出水量,或水泵每小時啟動次數不超過6次。值得注意的是,地下工程內集水池的容積也不宜大于平均日污水量的一半。

工業廢水集水池的容積,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為保證消防電梯在消防時的正常運行,在消防電梯的井底旁應設集水井,其容積不小于2立方米,相當于2支水槍3.3min的流量。

地下室的消防也可利用消防電梯井旁的集水井排水。對于有消防給水要求而又無消防電梯的地下室,也應設消防排水,其容積應不小于2立方米。

⑵集水池的設計

①集水池必須有一定的有效水深。在設計中要防止池面積大、池的深度淺及排水管淹沒倒灌現象。池的超高可取得大些,一般0.3~0.5m。

②集水池內還就設水位指示裝置、檢修孔口,對有大塊雜質的污廢水,還就在集水池入口設格柵等設備。

③集水池底應設集水坑,坑深一般0.4m左右。在僅排廢水的集水池池底須有0.1~0.2的坡度坡向吸水井。

篇(10)

一、引言

小區停車位的權屬糾紛歷來是業主與開發商的爭議焦點之一。雙方往往各執一詞,爭執不下,導致雙方的矛盾愈演愈烈。近年來更是案件頻發,被稱為“上海物權法第一案”的就是某小區業主與其開發商就雙方關于停車位權屬的糾紛。因此,本文將就該問題結合我國當前立法以及外國先進經驗進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二、小區停車位權屬問題概述

(一)小區停車位概念

所謂停車位是指各種停車場所中僅供且可供一輛汽車停放的單元。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在業主居住的小區內,開發商為小區業主提供的建筑區劃內的小區停車位,而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提及的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因為該類停車位的權屬毫無爭議,其屬于業主共有。

(二)相關權屬問題

小區停車位權屬,顧名思義,就是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越來越多,小區內的停車位也越來越緊俏,價格居高不下。但我國的《物權法》又沒有對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而學理界對該問題也是眾說紛紜,業主所有說、開發商所有說不一而足。目前司法實踐中就小區停車位的權屬沒有一個明確的操作方法,而停車位是整個小區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財產,因此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就顯得尤為重要,其與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

三、對權屬問題主流觀點的評析

(一)業主所有說

這種觀點認為小區的停車位應當屬于小區的全體業主共有,因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分權持有的權利構成,那么在業主購買獲得專有部分的同時,自然而然地就獲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因此在業主取得房屋專有權利的同時就獲得了小區停車位的共有權。

這種觀點將小區停車位的權屬歸為業主所有,勢必會打擊到開發商建造停車位的積極性,將導致的一個結果是開發商為了節省成本而僅僅按照國家規定要求的最低小區停車位配比率來建造停車位,停車位的減少對小區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加不利。

(二)開發商所有說

這種觀點認為,開發商依其土地使用權在規劃內建造停車位,且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為建造小區停車位進行了投資,那么理應得到停車位帶來的收益。那么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就應當屬于開發商。

該種觀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開發商建造停車位的積極性,提高了小區停車位的保有量,但開發商很有可能在賣房時已將建造停車位的成本計入房價之中,而進行二次出售。如果將小區停車位的權屬歸為開發商,那么對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將十分不利。

(三)國家所有說

這種觀點認為目前有許多小區地下車庫是由人防工程直接改造而成,屬于人防國有資產。根據《物權法》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因此,人防車位作為人防資產組成部分,產權應當歸國家所有。

筆者認為,在各個小區地下停車庫是否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還得兩說,這種一刀切的說法明顯的不合理的。即使地下停車位真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那你是否應該歸屬國家呢,筆者認為該類“人防工程”的投資和建造大量是由開發商或者業主完成,由其投資建造卻得不到所有權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應該將該類停車位的權屬歸為開發商或者業主,如國家出于國家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對該類“人防工事”進行征收征用。

(四)公攤面積決定說

這種觀點認為小區停車位的權屬應當由其是否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決定,如果停車位已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其權屬應歸為小區業主;如果沒有,應該歸為小區開發商所有。

筆者認為,這種單純的將停車位歸為業主或者開發商的說法會產生2.1與2.2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例如,沒有私家車的家庭也“被迫”分攤公用面積。還有公攤面積的計算涉及到一系列建筑方面的專業知識,一般業主很難對公攤面積的計算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在這種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業主很難受到公平的對待。

(五)合同約定說

這種觀點認為通過業主與開發商的約定來決定停車位的權屬問題,這樣充分體現了私法意思自治原則,且通過簽署平等合同的手段也符合市場運作的規律。我國《物權法》就采納了這種觀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定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這一觀點看似公平合理,雙方意思自治,但我們可以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中推斷出,我國的《物權法》實際還是將停車位的權屬歸為開發商一方,而實際中往往開發商又處于強勢地位,開發商很容易利用其強勢的地位提高停車位的出售、出租價格,這樣業主的合法利益很難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證。

以上的各觀點可以說均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面對復雜的停車位權屬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并未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也未能尋求到一條合理有效的途徑去解決日益突出的停車位權屬糾紛。基于我國理論界對停車位權屬產生的眾多理論學說,主要原因是法律對停車位權屬的界定不明。

四、我國物權法關于車位歸屬規定存在的問題

我國《物權法》74條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三條對小區車位權屬進行了補充和說明。但是,《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住宅小區停車位權屬的規定過于籠統,在明確性和操作性上都存在缺陷。

其中第一款中的“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就比較籠統,這個“首先滿足”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判標準,假如開發商任意抬高停車位的價格,導致小區業主無力購買停車位而放棄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樣是否算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呢?

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從該條款中可以看出,在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作出保留了車庫的所有權的約定,那么他就獲得了車庫的所有權,而在其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推定為業主所有。那么假如在權屬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停車位的所有權又該屬于哪一方呢?

因此,很多關鍵性問題沒有解釋清楚,從某種意義上說籠統模糊的《物權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小區停車位的權屬爭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五、解決停車位權屬問題的幾點建議

停車位權屬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期待一個法條就解決停車位的權屬問題也是不現實的,筆者從多角度考慮分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提高小區停車位保有量比例

停車難的現象從本質上還是因為小區建造時規劃設計時小區停車位不足造成的,針對住宅小區內停車位容量過小、停車難的現狀,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住宅小區停車位規模的重視,通過小區面向的客戶群作出科學的停車位配比率,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

(二)針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完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就比較籠統,需要進一步細化,所以筆者認為“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應當理解為業主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而且即使業主以外的第三人出價更高,小區業主應當擁有絕對優先租賃權。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際上導致了車位的所有權屬于開發商,業主并不享有所有權,造就了房開商的優勢地位,因為業主如果想使用停車位,那么只能向開發商購買使用權或者進行租賃。在該種規定下,開發商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所以筆者認為當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視開發商放棄主張停車位的權利,而法律應當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買房一方,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增設專有停車位

政府引導鼓勵開發商增設小區停車位,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小區停車位的相關規定,在開發商完成小區應當配有的停車位的同時,再自行增設停車位,將增設的停車位出售給有需求且有經濟能力購買專有停車位的業主。通過對市場經濟的調節和商業利益動機的引導,促使開發商基于利益去積極建造更多的停車位實現開發商和業主的雙贏共贏。

設立獎勵停車位制度,政府可以在建筑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上做出比較寬松的限制或獎勵措施,來鼓勵開發商釋出建物空間提供給公眾使用。

(四)完善停車位銷售以及出租的規章制度

篇(11)

我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家,人均土地占有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在國際上尚處于較低水平。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空間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平面空間無限擴大的趨勢讓城市土地愈來愈緊缺,人口膨脹、資源緊缺、交通擁堵、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等問題日益嚴重,促使城市向三維立體發展,地下空間的開發應用日益受到重視。地下空間是人類潛在的和豐富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是拓展城市空間、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城市功能、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迫切需要[1]。

一、地下人防工程的環境特點

和地上環境相比,地下空間環境有許多不同之處,地下人防工程是一個相對封閉空間,只有一些出入口、通風口等與外界相聯系,密閉性較好,地下防護建筑物的圍護結構被土壤或巖石所包圍,和地面環境差異較大。自然光線不足,空氣流通性差,溫濕度穩定,自然空氣品質相對較差,對人的生理和心理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如何創造安全、健康、舒適的地下人防工程環境非常重要,已成為影響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效益的主要因素之一[2]。人們的長期生活已適應于地面的環境條件,因此為了讓人們接受并且樂于進入地下空間,就必須提高地下空間的內部環境質量以接近地面環境水平;但由于地下空間的自然采光不足,空氣流通性差、自然空氣品質較差等,因而對人的生理和心理有一定的影響。人們普遍存在缺乏方向感,安全感,舒適感等環境心理問題。大多數情況下給人們的印象通常是陰暗、潮濕、封閉、空氣品質差等[3]。

二、濟南市地下人防工程利用及環境質量情況概述

作為山東省省會城市,根據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公布的數字顯示,目前濟南市已建成地下人防工程190余萬平方米, 平戰結合工程利用率達到了60%。濟南市先后建設經四路人防工程、經十一路地下人員掩蔽部及物資庫人防工程、馬鞍山路人防工程、槐蔭廣場地下人防工程、大眾廣場綜合改造人防工程和槐蔭廣場人防工程、泉城廣場地下購物廣場等人防工程。濟南市正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通道、共同溝等組成的城市地下防護空間體系。地下空間環境與地面環境相比,表現在空氣流通差、陽光缺乏、封閉和潮濕等,容易使人的生理和心理上引起一定的消極反應,如不舒適、煩悶等[4]。由于濟南市地下泉脈豐富,所以濟南市地下人防工程的環境特點是低溫高濕,尤其是夏天,內外空氣的焓差大。

三、濟南市人防工程環境品質調查

本次調查目標為地下人防工程“室內熱環境舒適度”,調查面對人群主要為地下人防商城的經營人員(如商鋪雇主、商城管理維護人員等),次要人群有過客、顧客等,因此選用典型調查的方法。典型調查是根據調查的目的與要求,在全面分析需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有準備、有意識地選取若干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群進行調查,采用問卷調查法與現場實測相結合的形式。

1.地點選擇

為充分實現揮本選題的社會效益,選取了位于濟南中西部一鬧市區內某人防地下商城,為掘開式結構坑道地下人防工程,該商城開發利用較早,周圍商業氛圍濃厚,人流量穩定,效益較好,全長約500米左右,深度為6米左右。

2.設計調查問卷

根據本次調研的目的,考慮調研對象的文化水平與接受程度,詳細設計調查問卷。

3.調研過程

本次調研過程的分季節(由于濟南春秋過渡季節較短,兩季節加起來大約3個月)進行,分夏季、冬季、春秋過渡季三個工況進行調研,每個季節調查三天,選取夏至、冬至、秋分三個代表性節氣的當天及其前后兩個天氣不同的日期為調研日。每個季節的調研時間選擇從每天的9點到下午5點分早中午三個時段。

4.統計結果

由于本次調查為實際面對面問卷調查,可信性較高,故本次調查結果未考慮量表信度和效度考驗。調研日每天各調查20份,總共得到180份測試卷,隨機調查了180個人,其中地下商場經營維護人員居多,有商鋪雇主、商城的維護管理人員、保安保潔人員等長期性停留人員,還有顧客及經過商城的行人等短暫性停留的人員。

4.1熱感覺調查分析

通過統計分析,180人中感覺不冷不熱的有112人,占62%。由此可見,人防地下商城相對于地面環境更加的恒溫舒適,受天氣環境影響導致的熱環境波動較小。其次有46人感覺有點熱,主要集中在在冬季,大部分為顧客。

4.2室內空氣清新度的調查分析

在180名被調查者中,僅1人感覺室內空氣清新,絕大部分感覺空氣混濁。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該地下商城內部空氣新風量不足,換氣不及時,室內空氣新鮮感較差。

4.3室內熱舒適環境的總體評價調查分析

根據此次調研的數據統計分析,對室內空氣品質總體評價中差和很差占65%,適中占20%,很好和好僅占15%。主要原因是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環境密閉性較強,室外新風的進入量較小,由此導致的室內空氣品質總體評價較差。同時,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環境密閉性較強。初步可以說明人防商城內部環境的整體熱舒適環境的品質印象較差,有待進一步研究改善。

四、調研結論

(1)室內空氣品質較差,舒適感水平較低。

據初步調查,目前實際濟南市地下人防工程內部部分封閉性強,空氣不流通,有發霉味道,空氣不新鮮。室內空氣的新風量不足,大部分被調研者對室內熱環境的總體評價較差。

(2)內部疏散指示較少,使人缺乏空間方位感。

空間方位感是指人們通過對周圍環境相對物體的空間關系、位置的判斷而形成的對自身在空間所處位置的知覺[30]。大部分人防工程平面布置圖及疏散指示標志較少,人深處其中時容易產生迷失感,由于自然采光較差,東西南北較難判斷。特別一些地下車庫,光線暗淡,布局空曠,構造一致,標志一般設A、B、C等英文簡單標識,缺少詳細平面位置示意圖,使人有置身迷宮般的孤獨感和方位缺少感。

(3)普遍令人缺乏安全感。

由于地下空間的封閉性和隔絕性,如果內部發生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地震等)相對于地面建筑更具危險性,救災工作更難進行。濟南夏季雨季時節,暴雨和部分路段、小區排水不暢等原因,曾有某些地下人防車庫發生過雨水倒灌事件,車輛浸泡,造成人們財產的不必要損失。

(4)入口(口部)形式較單一,大部分缺乏自然采光設計。

地下人防工程入口是地上無限空間與地下有限空間的過渡[32]。濟南類似泉城廣場、大眾廣場等下沉地下人防工程較少,大部分為通道式入口,缺少被動與主動采光,并且出入口比較狹窄、曲折,坡度較大。下沉式廣場形式可以讓人們從地面進入廣場,然后從廣場直接進入地面,過渡比較順暢。

(5)地下人防商城普遍缺少綠化,園林景觀等人性化設施,室內整體感覺色彩不活潑,不易營造寬松、舒適的氛圍。大部分地下人防商城為了充分利用空間,最大化發揮經濟效益,將出租面積利用到最大,留置的空閑、休閑面積較少,如上圖5 a) 中濟南市某地下人防商城,布局為走廊式,兩側為商鋪,中間為人行通道,整體布局缺乏綠化、景觀、休息區等人性化設施。

參考文獻:

[1]錢七虎等.地下空間科學開發與利用.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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