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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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監護人證明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監護人證明

篇(1)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框架性意見的簽署,是推動兩地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粵港兩地電子商務和電子信息的交換,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粵港兩地的經濟交往和貿易發展。

據悉,2008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CEPA補充協議五)。根據該補充協議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香港特別行政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了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按時完成了框架性意見。

篇(2)

2011年內全面完成全區第二代殘疾人證的辦理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第二代殘疾人證,第一代殘疾人證自動作廢。

二、方法步驟

(一)準備階段(5月4日至5月14日)

一是搞好宣傳發動。召開全區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工作動員會議,并通過廣播電視、明白紙等方式進行宣傳,要充分利用電視臺進行連續宣傳,各鎮街、村居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張貼明白紙和懸掛標語等形式,大張旗鼓的進行宣傳發動,同時,要將《區核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公告》發放到每名需辦理殘疾證的群眾手中,確保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任務平穩、順利完成。

二是加強人員培訓。對辦證人員進行培訓,委派辦證人員和初審員到市殘聯接受培訓,學習第二代殘疾人證信息采集、證件審核、數據傳輸、證件發放等工作流程。對醫生進行培訓,組織評定醫生到市殘聯接受培訓,讓他們學習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的標準、分級和診斷方法。對殘聯機關工作人員及鎮(街)殘聯干部進行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發放程序進行培訓。

(二)受理、評定、審核階段(5月15日至10月31日)

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具體分集中評定和日常評定兩個階段進行。集中評定從5月開始到10月底結束。區殘聯等相關部門,將分別在區人民醫院和各鎮街設立辦證點,聽力、視力、智力、言語類殘疾者,由鎮街統一組織到區人民醫院辦證點辦理;肢體和精神類殘疾者,統一到鎮街辦證點辦理。具體辦理時間另行通知。

(三)發放殘疾人證階段(6月1日至12月10日)

6月份開始發放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凡有本區戶籍,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村(居)委會證明到區殘聯辦證點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發證時需交回第一代殘疾人證。

(二)受理:區殘聯辦證點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及村(居)委會證明材料進行核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區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依照殘疾標準,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三人聯合評定、簽字;聽力、視力、智力、言語類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區殘聯指定的區人民醫院評定,并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人評定必須由監護人陪同辦理并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四)影像采集: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區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經培訓的醫生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給予照相。

(五)初審、填發:區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區殘聯指定的醫院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并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對于虛假信息或區醫生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六)審核、批準、備案:區殘聯將申請人辦證申請、區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區殘聯的初審意見等材料上報市殘聯,由市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進行審核。

對于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準。

(七)發放、備案:區殘聯發放市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八)領取、保存:申請人到區殘聯領取經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鎮(街)殘聯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四、費用規定

(一)集中辦理第二代證期間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換證人,不再收取其殘疾評定費用,如本人提出申請需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以及未在規定時間(11月前)參加集中評定的,醫院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自理。

(三)第二代證的換發工作經費、集中評定經費、宣傳費等,由區殘聯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審核。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組織

為確保我區核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區政府成立區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區第二代證殘疾評定和換發工作的領導與協調督促,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

1.殘疾評(鑒)定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醫政科,主要負責殘疾評(鑒)定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處理評(鑒)定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同時,在區醫院設立肢體、聽力、言語、視力、精神、智力五個鑒定小組,鑒定小組組長由醫院的相關醫技科室主任擔任,各鑒定小組由2名鑒定醫生參加。

2.換(核)發證辦公室。設在區殘聯,主要負責換(核)發證的組織協調工作,處理相關問題。

(二)職責分工

1、區殘聯負責做好宣傳材料、橫幅的制作、宣傳車的裝飾及有關表格和資料的打印,組織好各類培訓,做好殘疾人證換發時的人員組織、表格填寫、信息數據的錄入、審核上報和受理殘疾人證換發工作中的各種投訴等工作。

篇(3)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并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并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準。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準、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準。對于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并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內容完整版一、申辦殘疾人證范圍

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等殘疾人均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申辦殘疾人證原則

根據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人員,必須由其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殘聯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代為申辦。

未成年殘疾人(16 周歲以下),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無監護人的未成年殘疾人,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由其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后,報市殘聯審查批準,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三、申辦資格和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1.視力殘疾:(雙眼)視力必須低于0.3,若是后天視力殘疾的,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治療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治療恢復視力功能的),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殘疾級別方可辦理《殘疾人證》,(全盲視力殘疾人除外)。

2.聽力殘疾:(雙耳)聽力殘疾的殘疾人,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鑒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6.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7 .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具體評定類別、等級見殘疾評定標準。

四、申辦程序

1.對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殘疾程度明顯與殘疾人證相符的直接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應到指定的醫院鑒定后,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再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已康復脫殘或達不到持證標準的輕微度殘疾人不能辦理殘疾人證。

2 .新辦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縣(區)殘聯申請,對經初查符合申辦條件的殘疾人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2份,由申請人、代辦人如實填寫申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2 份。殘疾特征不明顯的持評定表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由評定醫師評定后如實填寫評定內容;貼上申請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或戶籍上的姓名相同)。縣(區)殘聯對登記表進行初查登記后,簽署意見、經辦人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

3 .申辦人持縣(市、區)殘聯初審后的相關表格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經醫生檢查后簽署殘疾鑒定意見返回縣(區)殘聯初審,經鑒定或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初審人姓名和初審日期,加蓋公章,上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各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4 .對照殘疾標準殘疾特征明顯易于認定的殘疾類別、等級者,經過申辦程序,可由縣(區)殘聯直接認定,但必須由具體經辦人、分管領導、理事長在內的3 人以上簽字,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殘疾人證。

五、殘疾鑒定

1.各縣(區)各種殘疾級別的鑒定由各縣(區)經過培訓的指定的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及鑒定醫師進行鑒定。

3 .鑒定醫師在殘疾鑒定中應嚴格按照殘疾評定標準的規定及七類殘疾的檢查方法進行鑒定、定級,不得隨意放寬標準和簡化檢查方法。各鑒定醫院的醫務科(部)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

4 .對本人未到場及申請表和評定表無照片、無縣(區)殘聯簽字蓋章的,不予鑒定。

5 .對于有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在殘疾鑒定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經檢查、觀察疑有作假的,必須經特殊檢查,方可出具鑒定意見。

因申請人年齡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確鑒定等級的,必須經特殊檢查后方可出具鑒定意見。

需做特殊檢查和復檢的各類殘疾鑒定,縣級醫院難以確定的必須到市級指定醫院進行鑒定。

對多重殘疾,應以殘疾程度最重、直接影響其行動的殘疾類別進行鑒定、定級。

6 .鑒定醫師對被鑒定人的致殘病因、殘疾現狀及根據各類別殘疾檢查方法鑒定后確定的功能障礙程度等,應有較為確定和規范的表述,字跡必須清楚,易于辨認。對于經鑒定符合評殘標準的,填上評定意見、殘疾類別及等級。

鑒定結論須由鑒定醫師簽名并簽上鑒定日期,經醫院醫務科(部)審核,簽署審核人姓名及審核日期,蓋上醫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 .經鑒定不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應將殘疾類別、等級的空格劃除,并加蓋鑒定醫師印章。

8 .殘疾鑒定費,按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百色市衛生局《關于對殘疾人人評定收費設定指導性最高限額的通知》(百殘聯字【20xx】36號)執行。鑒定費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六、證件發放

1.經鑒定醫師鑒定符合評殘標準的申請人,必須由本人到縣(區)殘聯辦理(重殘和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除外)殘疾人證登記,并隨帶下列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一式二份;

(2)殘疾鑒定檢測報告單;

(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 張;

(4)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和戶口簿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須帶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根據審核情況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

2.經縣(區)殘聯審核后,符合發證條件的應在7-1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 (縣級殘聯初審、填發2天,市級殘聯審核、批準2天,縣級殘聯打印、蓋章1-2天,市級殘聯備案2天 縣級殘聯備案、發放1-3天)。對資料不全的,要求補齊相關資料后給予辦理。

3.對于信息虛假或雖經醫師鑒定合格,但經審核和對照標準,實際傷殘程度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不予辦理。

4 .辦理《殘疾人證》登記時,縣(區)殘聯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及時輸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七、補辦、遷移、變更、注銷《殘疾人證》程序

1 .補辦《殘疾人證》

遺失、污損《殘疾人證》須登報聲明作廢后,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區)殘聯提出書面補辦申請,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補辦手續。

新換發《殘疾人證》后,原舊的《殘疾人證》由辦證縣(區)殘聯收回。

2.殘疾人關系遷移

(1 )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并將復印件上報市殘聯歸檔。

(2 )經遷入地縣(區)殘聯審核不符合發證標準的,不予登記,收回殘疾人證。有疑問需重新鑒定的,到指定醫院重檢,并重新按有關程序,報市殘聯審核批準。

遷出地的縣(區)殘聯應在留存的原檔案登記表上注明遷出日期、遷往何處等內容存檔。

(3 )遷出本市的,各縣(區)殘聯應給予出具證明和提供有關資料。

3.《殘疾人證》內容變更

(1)需更正的內容,如因填寫失誤的,經核對殘疾人申請表后給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證號更正:須由本人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和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縣(區)殘聯辦理更正。如不能證明是同一人的或證明材料證據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動,必須到醫院重新鑒定。

4.《殘疾人證》注銷

經康復已脫殘或殘疾人死亡的,其本人、親屬或申辦的單位、村(居)委會應及時到縣(區)殘聯辦理注銷手續,交回《殘疾人證》。

各鄉(鎮)、街道殘聯對已脫殘、死亡的殘疾人應及時收回《殘疾人證》,交縣(區)殘聯登記注銷,并報市殘聯備案。

八、《殘疾人證》發放管理

1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各縣(區)殘聯要加強《殘疾人證》的管理,嚴禁向非殘疾人及雖有殘疾但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申領人發放《殘疾人證》。同時要負監督職責,防止假證、偽證和倒賣《殘疾人證》。

各縣(區)殘聯對《殘疾人證》的管理發放工作,實行經辦人員和理事長責任制。

經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向非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理事長領導責任。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 .各殘疾鑒定醫院、醫師應嚴格掌握評定標準,對在鑒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寬評殘標準的,經查實后,將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及違法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篇(4)

我的委托人不慎將錢包遺失在銀行,里面有一定數額的錢財,警察局已經證實是您拿走錢包,至今仍未歸還,這是侵吞他人錢財,是嚴重違法的。我們正在調查您違反刑法的程度,當然從民法角度來看,您有義務歸還失物,所以我們要求您在8月18日之前歸還錢包。同時我們提醒您,若您按期歸還錢包,這將大大減輕您刑事違法程度。

規定日期過去了,她沒有反應,而是一名聲稱是她的男朋友的先生有了回應。這位先生給我的律師寫信說,他的女朋友經濟狀況非常糟糕,根本無錢歸還。如果我們撤回,這位先生慷慨答應將償還一半的損失。一開始,我接受了這位先生的建議。

限制日期又過去了,可是這位先生也沒有兌現他的承諾。他又給我的律師寫信,反咬我一口:您的委托人將自己的錢包忘記在銀行里數天,按理檢察院應該另案提出公訴。

我挺佩服這位先生淵博的法律知識,不過,我警告他,不要聰明反被。律師立刻給這位先生寫信:您的言行將導致相反的法律后果,我們無權撤訴,那是檢察院的權力,是否撤訴要看檢察院的決定。

好幾個月過去了,沒有拾者的任何音信,也沒有這位紳士先生的任何消息。最后檢察院決定,拾者已經構成盜竊罪,公訴。初級法院決定2002年3月26日開庭。

不知道是好事多磨,還是爛事岔多,開庭日期被延期到2002年6月11日。快到開庭的時候,突然間又收到初級法院的來信,再次推延至2002年10月8日。在此期間,我通過律師獲得了盜竊犯同謀的口供,那位女士描述當時的情景:

我的朋友送我一張音樂晚會票,她邀請我一起去欣賞音樂,因為時間還早,所以,我的朋友說,她要先到銀行自動取款機取錢,具體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天已經黑了。一進入銀行自動取款機房間時,我的朋友大喊:“那是我的錢包,你看我這個人,竟然把自己的錢包忘記在這里,我到處找我的錢包!”我的朋友立刻打開錢包看了看,但是她沒有取出任何錢,我也沒有獲得錢包里的任何東西。后來,我的朋友到自動取款機取錢還是去打印銀行結單,我已經忘記了。我保證我說的是真話,我保證我沒有獲得錢包里的任何物品,我也不清楚錢包里的具體內容。

我當日到庭,同時那位警察也到庭作證。我這輩子第一次在法院與盜竊犯面對面,而且是這樣清秀的德國青年,看長相她的年齡不到三十歲,這么端莊的女人,我怎么也無法把她與盜竊犯連在一起,那是一種過錯,誰的過錯?端莊女人的過錯,還是我的過錯。突然間,我覺得她很可憐,這么漂亮的女人,行這種見不得人之盜。

我說過,在德國打官司,沒錢的怕有錢的,有錢的怕窮無賴。我沒錢,但是我今天卻碰到了一個窮無賴。她不但所有的官司費、開庭費、律師費經過申請、經過審核后,可以全部減免。為了逃脫盜竊罪名,上幾個月她一直在看醫生,看精神病科醫生,因為她是窮人,她看病當然也是全部免費的。

今天,她的旁邊還有一個女人,我以為就是那個所謂的同謀,結果我錯了。法官審問開始,我才知道,另外那位女的是盜竊犯的監護人,盜竊犯出示了醫生的證明,證明她精神錯亂,思維不能自主,監護人出示她的監護人證件。

法官不用問,我已經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一下子明白,為什么開庭日期一拖再拖。但是,我永遠無法明白的是,這么端莊秀麗的盜竊犯,為了這么一點錢財,為了逃脫責任,就裝瘋賣傻,值得嗎?

法官很嚴謹,二話不多,審問完畢后立刻宣布結束,要我們等待書面審判。一周后我收到審判書,法官判決她盜竊罪成立,而且,她的同謀也有罪。盜竊犯的盜竊行為在先,而精神錯亂發生在后,精神錯亂是事實,但這個事實不能改變盜竊罪行的事實,也不能減輕盜竊罪的判決。正因為盜竊罪行是事實,也正因為精神錯亂是事實,因此盜竊犯的法律后果由其監護人負責。

現在的狀況變成這個樣子,監護人代表盜竊犯的一切言行,因此,律師只與監護人對話和聯系。盜竊罪行無法被改變,精神錯亂的事實也無法被改變,那么監護人必須替盜竊犯歸還侵吞的錢財,并支付因為這個案子所產生的律師費用。

監護人的錢來自被監護人,若被監護人承擔不起,最后還是由法院承擔,說到底是我們這些納稅人承擔。

又是老調重談,監護人給我的律師來信:我的被監護者經濟非常困難,無法歸還已經花掉的錢財。律師給監護人寫信,規定期限要求歸還錢財。

篇(5)

流動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呼吁,似乎從未停歇。但在戶籍壁壘面前,教育平權的推進,可謂舉步維艱。孩子父母所在的城市,大方地接納著外來人口創造的價值,可是在分享權利和福祉的時候,卻毫不猶豫地將他們排除在外,成為被邊緣化的孤立群體。甚至,連本該處于同一起跑線的孩子,他們的權利也跟著被邊緣化。

無論在哪,適齡兒童都應該有一張屬于他們的書桌。這不僅僅是法定的權利,更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但這種權利和責任,在戶籍面前分裂了、破碎了。流動人口的孩子,符合城市設定的苛刻條件的,只能“借讀”,而像軍軍這樣、父母無法滿足苛刻要求的,在父母身邊上學的夢想便只能化為泡影。

說到條件的苛刻、壁壘的森嚴,不得不提到這起事件中的一個細節:“五證”中要求出具戶籍所在地的無監護人證明,軍軍的老家為其出具了該證明,只不過是信箋紙手寫,就被工作人員以不合格為由拒絕了。軍軍母親買的假公章中,其中一個便是老家鄉政府的公章。這令人很費解,難道紙筆書寫的證明就沒有證明效力嗎?制度和工作人員的姿態,就像打出刻板文字的機器一樣僵硬冰冷。他們難道不知道:他們所面對的,不僅僅是一堆證明材料,更是一個孩子渴望上學的眼神。

篇(6)

2、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包括軍人證)的復印件,交驗原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以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

篇(7)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責任承擔采用的是以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為主,輔之以學校的過錯責任的立法思路。這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現實是相適應的,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曾經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其重要的規范功能。在當時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投入,不具有營利性。學生繳納的學費幾乎是象征性的,僅占家庭收入的極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若讓學校承擔過多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國家教育的健康發展,加重國家的財政負擔,由監護人承擔主要的監護責任,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亦有利于國家用充分的財力和資金發展其它公共事業,而且監護人從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責任分配。如今,在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條件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發展,國家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規定在處理愈來愈多的校園傷害案件時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時宜性。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非屬新生事物,而屬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斷見之于各種媒休,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實有原因諸多,以筆者之見,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和完善,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的性質,種類和資金來源都有了不少變化,其種類上有“官辦”的亦有“民辦”的,亦有“混合型”,其資金來源不再是國家投入為主,有相當部分資金來源于學生繳納的學費,國家的政策亦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費”,從這個角度觀之,其性質上表現出了一定的“營利性”(如民辦學校),雖然根據《教育法》、《條例》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民辦高校辦學以營利為目的,就是違法的,這一規定原則性太強且含義模糊,從而需要進行法律解釋,畢竟 “營利”與“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營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當然地營利,而要給“以營利為目的”制定一套標準是很困難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對大多數投資辦學者而言,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無“營利”可圖的事他們是沒有興趣的。

其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知識的普及及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亦促使家長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他們并不能認識到這一武器的缺陷。

其三,現行法律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并不符合家長們對公平正義的心理預期。

二、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責任承擔之立法建議

根據《意見》第160條,對校園傷害案件的學校責任采信的是過錯責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對過錯的認定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可資參照的司法解釋,由此過錯認定的任意性使該規定的立法意圖無從實現。加之法律關系之客體已發生巨大變遷,該條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之需要。基于此,筆者以為應對《意見》第160條關于學校責任所采之過錯原則予以修補,以應平衡各群體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構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的責任承擔,可衡諸民法關于監護人的責任設計為參考。一般說來,監護人的責任是基于過錯而產生的,筆者以為現行民法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責任采用“混和”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為一般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助,其賠償方式為適當補充賠償。《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即為過錯推定原則。“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此即為無過錯原則的體現。即使監護人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即無過錯),亦需承擔責任 (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查究監護制度的設計基礎,從表面看,法定的監護人的范圍主要基于親權,從本質上講,其更深層的終極原因是基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最直接、最緊密的聯系,基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事實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

《意見》第158條即對此予以肯認,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于監護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監護職責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學期間脫離了監護人的有效控制,處于學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學校在此期間對未成年人進行的管理和教育義務與監護人監護職責中的管理和教育義務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故而學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應承擔與監護人相似的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應由法律來予以規定。

由于法律術語含義的特定性,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我們確不能將學校應承擔的責任與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混為一談,但亦決不能因其非屬監護責任而將其視為不承擔責任。筆者以為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學校責任應采與監護人相同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的“混和”原則方可彰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可規定如此: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無過錯的,可以由監護人適當分擔。未成年人上學期間致人損害,設若學校無過錯,監護人理應亦無過錯,則應由二者分擔,其原因在于學校和監護人各自在不同的時空下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和管理的義務,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事實,與二者對未成年人的管教有著不容否認的深層次的“因果關系”。

至于二者對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賠償責任的分擔,在司法實踐中可衡諸兩個主要因素:一是監護人的經濟狀況,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識。如此架構責任承擔,可大大改善原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工藝性”。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獲的判決補償(賠償)名至而實歸。當然學校和家長都可以通過“保險”將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或者致人損害的風險轉嫁給社會,以化解其帶來的難以承受的壓力。

參考文獻:

[1]梁彗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法律出版社,2003.

[2]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釋義.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5.

篇(8)

(一)歸責原則選擇的意義

所謂“歸責”(Imputation),既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則。[1]

王利明教授認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徹于整個侵權行為法之中,并對各個侵權法規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一定的歸責原則直接體現了統治階級的侵權立法政策,同時又集中表現了侵權法的規范功能。[2]

王利明認為我國應采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作為兩項基本的歸責原則,而以公平原則為補充,以絕對的無過錯原則為例外的多元歸責體系。[3]不同的歸責原則在責任構成要件及責任后果上均存在差別,因此,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也會實現不同的價值,具體表現在:

首先,過錯的證明責任不同。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及絕對的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法律規定情況,無需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錯,過錯責任則必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因此,無過錯責任通常考慮到受害人的舉證困難,體現了特殊類型案件對受害人的保護。

其次,賠償范圍及標準不同。在過錯責任中,原則上適用完全賠償原則,但在無過錯責任中,可能對最高賠償額進行限制,例如國際貨物航空及海運均有此限制。而絕對的無過錯責任均有賠償限額規定,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就賠償標準而言,絕對的無過錯責任不考慮雙方過失,不進行過失相抵,公平責任是酌情賠償,無過錯責任可進行過失相抵,但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通常相抵程度不及過錯責任,而過錯責任則完全以雙方過錯確定責任大小。過錯責任可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而無過錯責任,即使無過錯也不能免責,除非出現法定事由。[4]

總之,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不同的理念及價值選擇,也達到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是侵權行為法理論與實踐必須首先應予關注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選擇標準

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確定是立法者基于我國國情及法制理念所作的選擇。正確的歸責原則的確定,不但應保護未成年利益,有利于其成長,而且要切實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歸責原則的選擇應遵循如下原則:

1、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即“未成年人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對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和保護,國家和社會都要予以高度重視。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有利于其成長。

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包括兩個方面:身體的發展(結構形態與生理機能)和心理的發展(認識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識技能和思想品德)。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中,在生理、心理上與成年人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有著自己的規律和特點。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要遵循這些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制約著我們的司法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中規定了遵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的原則,在司法保護一章中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5]

教育和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兩個主旋律,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不能只講保護,忽視教育,也不能忽視保護,只講教育。未成年人身心正處于發展過程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最佳階段。必須通過教育才能使其成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并且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發展,促使其完善。但是教育不等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不能取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同時,還需要全社會給予未成年人保護。在選擇保護手段時,要同時考慮教育的因素,在實現保護的同時促進教育而不能忽視甚至對教育產生負面影響。也就是說要把保護措施和教育措施有機地結合起來,融保護于教育之中,在保護中加強教育,切實貫徹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應予以兼顧。

4、兼顧被侵權人利益。

合法權益受保護是法的題中之意,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私權神圣,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護,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與不得限制剝奪之。所有私權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當任何私權遭受侵害時,應平等受到保護,不能僅顧及到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而對此有所忽視。

二、國外相關理論及規定

對于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而引起的民事責任,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做了相關規定,學說觀點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成年人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顧名思義, 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作為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得到了許多國家立法的肯定。在德國法里,凡有意志之人均對自己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正如耶林所說“不是損害而是過錯造成了責任”[6]。關于過錯責任原則,各國分歧不大,學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采取主觀過錯主義還是客觀過錯主義上。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主觀過錯主義一直占據主導地位。主觀過錯主義強調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是行為人的意志狀態和違法行為的統一。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就必須以行為人具備一定的能夠預見行為結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斷能力為前提。這種能夠預見行為結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斷能力即為民事責任能力。隨著社會的發展,主觀過錯主義由于過度關注行為人的內心狀態而被認為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自19世紀80年代以來,主觀主義出現了客觀化的趨向。客觀過錯主義認為責任是基于客觀的不當行為,而與過錯無關。法國民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不再依據其辨別能力,而是依據法官在特定案例中所創造的判例法。

由此可見,無論是主觀過錯主義還是客觀過錯主義,其目的都是為了探求未成年人從事侵權行為時的過錯的心理狀態,只是認定的標準有所不同而已。

2、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即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適當補償。”[7]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它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被譽為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侵權行為法的三大基本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主要在英美法系通行,在德國和奧地利等國也被采用,通常是作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不足而存在的,一般也有一定的范圍。[8]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因其無民事責任能力,當無民事責任的產生,此時若監護人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按照德國法,監護人責任也無從發生,這時受害人便得不到賠償。故此,《德國民法典》第829條規定:“受害人如不能由有監督義務的第三人取得其損害賠償,依據情況特別是當事人間關系,依公平原則要求作某種賠償時,在賠償不妨礙加害人保持與自己地位相當的生計并履行法律上的撫養義務所需資金限度內,加害人仍應負損害賠償的義務”,以衡平事由當事人間利益。我國臺灣“民法”第187條第3項也有類似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此規定是無過錯責任,但王澤鑒認為是公平責任。[9]

然而,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卻越發為人們所詬病。首先,“公平”作為一種價值判斷,本身就具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受法律文化、社會經濟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該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更多地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對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本身就存在著偏差與分歧,致使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與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隨意性。而這種隨意性進一步導致了公平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濫用,使這一原則越發背離了它維護公平正義的初衷。其次,就個人不當行為的責任而言,公平責任原則所考慮的不再是當事人的行為,也不是特定的事故原因,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加害人特別富有,而受害人又特別貧困,公平責任原則則可能例外的要求對損失予以賠償,如此一來,極有可能導致過錯責任原則功能之喪失,也不利于引導、規范人們的行為。因此,公平責任適用范圍應嚴格限制。

(三)監護人責任: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監護人責任,涉及到被監護人的責任能力問題。法國原采責任能力否定主義,即法律不規定被監護人的責任能力,直接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責任能力肯定主義,即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責任能力,對于行為時有辨別能力而造成的損害,應首先自行承擔責任,而有監護過錯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如監護人無過錯,監護人則不承擔責任;對于行為時無辨別能力的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的,監護人也只承擔過錯責任。德國及日本民法均采責任能力肯定主義。但在采用責任能力肯定主義及監護人過錯主義國家,法院認定監護人無過錯非常嚴格。在日本司法實踐中,一百多年來尚無認定監護人無過錯判例。而且根據社會保障法,不能獲得賠償的人能獲得一定補償。因此,對監護人采過錯主義及無過錯主義,就賠償結果而言,并無多大差別。[10]

三、我國法律規定及其檢討

(一)我國立法對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具體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侵權的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在我國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的,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確定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為:

1、未成年人:無過錯責任。未成年人是否有財產,以實施侵權行為時還是以訴訟時為標準?我國民法異于他國普遍立法而規定未成年人因有無財產而責任有不同,其立法目的系出于強調行為人無論有無識別能力,均應就自己行為負責,而在無賠償能力即無財產時,為保護無過錯受害方的利益,由行為人的監護人負責。故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時,雖無財產,但于訴訟時,有財產的,仍應由其對自己行為負第一位的責任,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可見,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2、監護人: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監護人之責任為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還是公平責任呢?單從第一項第一、二句的關系看,第一句直使監護人承擔責任,第二句允其證明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責任,似為過失推定責任。但分析第二句,“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非“免除”責任。“免除”與“減輕”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減輕”仍以承擔部分責任為前提。故通過第二句,可以得出,無論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都應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所以該條非過失責任,因在過失責任或過失推定,只要未被證明有過錯或經證明沒有過錯,就無須承擔責任。而在該條,是否有過錯,非為是否承責之標準,而系責任輕重之情節。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指行為人對由自己的特殊物品或行為而產生的危險,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不 問有無過失,非有法定免責事由,行為人均應承擔責任。責任人有無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沒有影響,但受害人有過錯的可實行過失相抵;而在該條,監護人有過錯者,應承擔全部責任,即使無過錯的,法官可以視案件的實際情況自由裁量監護人的責任,因此,該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至于公平責任,又稱衡平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法院出于公平的考慮,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令加害人予以適當賠償的原則。加害人的行為本無可非難性,但法院認為如不令其賠償,則有背公平,乃于個案中考查實情,實現正義。該條規定并非基于公平,而是基于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的特殊關系規定了監護人的責任[11],因此,并非公平責任。

3、教育機構:過錯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職責的范圍內,為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教育機構只要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對未成年人侵權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這會促使教育機構盡力履行自己的職責,教育保護好未成年人,減少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發生。但是,教育機構疏于職守,只是發生未成年人侵權事件,則難免其責,以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發展,同時平衡了被侵權人利益,是適當的。[12]

四、對上述規定的反思:未成年人侵權應采用的歸責原則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之所以眾說紛紜,其原因是因為對未成年人責任能力的規定不同的結果。有的學者認為責任能力并不是指其行為能否成立不法行為或者責任行為的能力,而是一種歸屬能力,確定一個人是否得對其不法行為的制裁取得歸屬。[13]至于是否應讓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歸責,實質也是立法者政策性選擇的結果。透過紛繁復雜的制度設計,我們似乎能夠發現歸責原則問題實際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采用何種歸責原則,實質是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我國應采用何種歸責原則,需要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一些有價值的規定,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遵循上述原則。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我國法律規定除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符合我國國情及上述原則外,未成年人責任及監護人歸責原則存在如下弊端:即使未成年人或者監護人沒有過錯仍需承擔責任,在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欠缺情形下,要求其監護人承擔具有責任能力成年人更重的責任,這不但有失公平,更違背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是值得檢討的。

筆者認為,適用過錯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也充分兼顧了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選擇應遵循的原則,是恰當的。過錯責任原則表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只有在過錯情況下才承擔責任,未成年人一方沒有過錯的,即使給對方造成損失,也無需承擔責任。這樣,給未成年人傳輸了這樣的信息,自己要對自己的錯誤負責,而不需對沒有錯誤的行為也承擔責任。這會促使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對未成年人成長是有利的。同時,通過對未成年年人及其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充分保護了被侵權人利益,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同時,監護責任作為一種轉承責任,是責任人對行為人行為負責。表面上看,就是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實際上,轉承責任并不違背“為自己行為之責任”規則。轉承責任中,責任主體之所以要為行為主體行為后果負責,歸根結底在于責任主體未能對行為主體履行某種正確監督、管教等義務,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因此,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考慮到監護人的特殊身份,對其責任應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因為,首先,鑒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特殊關系,受害人舉證證明監護人有過錯極為困難;其次,行為人常常沒有賠償能力。在其不能舉證證明監護人過錯情況下,而未成年人又無力賠償,則無辜的受害人極有可能自己負擔損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監護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對有效地填補受害人損失,是十分必要的。[14]

當然,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矛盾,未成年不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由于未成人的行為能力欠缺,其主觀方面不一定能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因而難以認定其過錯。但是,我們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思路加以解決,未成年人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行為能力欠缺可以通過其監護人加以完善,通過其監護人,未成年人具備了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同樣,未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民法意義的過錯雖難以把握,但其此方面能力的欠缺同樣可以通過其監護人加以完善。正如其因此能夠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其同樣具備了侵權責任能力。只是對成年人過錯的判斷,要結合其監護人過錯綜合認定。只要被侵權人舉證證明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則應認定其有過錯,應由其或其監護人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未成年人一方舉證證明被侵權人有過錯或自己沒有過錯,則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五、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制度的建議

就如何改進我國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明確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

片面考慮未成年人侵權的客觀行為,而不考慮其行為時的識別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過錯,由此來確定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這一做法已經受到諸多非議。因此,應秉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采主觀過錯主義,明確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要的歸責原則。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應該基于它的兩個責任主體(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各自義務的違反,他們只在自己義務違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未成年人在有認識能力的前提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免責理由,可以免責;另外監護人只有在違反對被監護人的照管義務時才能承擔責任(可由監護人舉證其已盡照管義務)。[15]當然,監護人責任應采用過錯推定責任。法律未規定的情形,損失應該由受損害人自己承擔。

(二)特殊情況下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即便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如受害人不能從他處獲得賠償,應當考慮到畢竟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當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經濟狀況較好、受害人的經濟相對窘迫時,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一概不予賠償,則明顯有失公平。此時,可按公平責任責令行為人及其監護人予以適當補償,以維護毫無過錯但卻無辜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利益,以實現公平,減少矛盾。如此處理,方能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理念。

(三)針對不同的歸責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同訴辯主張,要根據該類案件的特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原告以未成年人為單獨被告要求賠償的,原告應負有舉證證明其提出的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存在以及二者有因果關系,并證明未成年有財產。

原告以監護人為被告請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告無需對未成年人有無財產及監護人有過錯進行舉證,只需證明損害的發生;如果監護人主張原告不應立監護人為被告的,監護人應負有對實施侵權的未成年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舉證。監護人如欲減輕或免除責責,則必須證明受害人自己有過錯或者自己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

監護人主張未成年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或不存在過錯的,監護人須以未成年人的名義進行舉證,不能以監護人名義舉證,也不能以法定人的名義舉證。對監護人主張其已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監護人應對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進行舉證。

原告受害人要求行為人及其監護人承擔公平責任,則由原告就其損害與行為人行為有因果關系及被告的財產狀況負有舉證責任。

總之,未成年人歸責原則的確立是一個復雜而又重要的綜合工程,既需要我們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竭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但也不能以犧牲受害人利益為代價。這樣確立的歸責原則,才是科學公正的。

注釋

[1]、楊立新著:《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111頁。

[2]、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第16頁。

[ 3]、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08頁。

[4]、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10—212頁。

[5] 、上述三原則均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文。 [6]、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邵建東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頁。

[6]、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邵建東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頁。

[7] 、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頁。

[8]、劉漤著:《中外侵權行為法之比較——兼論中國侵權行為法的體例設計》,載《廣東法學》2001年第6期第1頁。

[9] 、王澤鑒著:《侵權行為法(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0頁。

[10]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307頁。

[11]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09頁。

[12]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頁。

篇(9)

2022河北高考報名系統入口hebeea.edu.cn/

2022河北高考報名條件(一)報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應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河北省戶籍的中國公民,或教育部規定的港、澳、臺地區等非我省戶籍人員;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含應屆生)或具有同等學力;

4.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二)報考普通高校對口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應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河北省戶籍的中國公民,或教育部規定的港、澳、臺地區等非我省戶籍人員;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中等師范、職業高中及其他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

4.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三)外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應具備哪些條件?

在我省就業的外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在具備上述相應報名條件的基礎上,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經常居住地(居住證所在市)接受高中段教育,至畢業時具有兩年(含)以上連續就學記錄(不含高中畢業后復讀時間)和學籍;

2.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居住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創業證》電子憑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隨遷子女考生須在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居住證所在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如考生在戶籍省和我省均參加了高考報名,一經查實,取消在我省的報名資格。

2022河北高考報名準備1.注意報名起止日期和地點。

2.要充分了解2022年報名相關政策,填寫《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草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有關資格申請表(草表)》。

3.準備好有關證件及相關材料:

(1)基本材料。包括戶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業水平考試準考證或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含同等學力證件等有效證件、證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作出,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社會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鑒定。

(2)其他材料

隨遷子女考生須提供高中段學籍證明、畢業學校出具的連續學習記錄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創業證》電子憑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居住證。

在職職工還應有單位介紹信。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有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殘疾考生(含參加殘障單招、優秀殘疾人運動員免試入學的考生)須提供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享受2022年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還須提交《殘疾人報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

在外省就讀的我省戶籍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回我省參加高考報名,應提供學籍所在地相關省級部門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綜合評價信息材料。

在我省長期居住并具備報名資格的港澳臺地區考生,及在華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所需材料詳見第七條。

申請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計劃(以下簡稱免費醫學定向計劃)、優惠加分和優先錄取等資格的考生,還需按照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篇(10)

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實行“劃片、就近、免試”的原則;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一致并與其父母單獨立戶,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地址與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地址一致,實際居住地與戶口薄、房產證地址一致“三個一致”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合理劃定學區

(一)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班額規定、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確保公平和免試就近的入學原則,依街道、路段、門牌號、村組、河流等,采取單校劃片的方式,使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與學校招生規模大體相當,合理劃分公辦學校學區。

(二)通過區政府和教育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公辦學校學區劃分方案,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在學校公示欄、學校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本校學區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三)學區劃定后將保持穩定,確需調整時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四)學區無縫覆蓋,確保每位適齡兒童少年都有一個公辦學校學位。

三、新生入學辦法

(一)公辦小學新生入學

凡戶籍在xx區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按照“三個一致”的原則,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發證時間一年及以上)等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小學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若學校有空余學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必須是當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有空余學位而放寬年齡招生的學校,必須公開規范辦理,公告辦法、流程和空余學位數。無空余學位的學校不得放寬入學年齡,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法辦理電子學籍的不足齡兒童入學。不得超班額、超計劃放寬年齡招收不足齡學生入學。

(二)公辦初中新生入學

適齡少年父母(其法定監護人)按照“三個一致”的原則,持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發證時間一年及以上)、小學畢業證書、畢業學校打印蓋章的電子學籍表,在規定時間到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入學登記手續。

(三)民辦學校新生入學

1.民辦學校招生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自身辦學能力,依法依規實行自主報名、免試入學。

2.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須報經區教育局同意,按計劃招生。當招生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時,需報請區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變更招生計劃后方可實施。

(四)特殊群體入學

1.適齡殘疾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少年入學。公辦學校要按照公布確定的學區范圍和招生計劃,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任何學校不得拒收學區內具有一定學習能力的殘疾學生。無法接受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要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集中就讀。做好對農村留守兒童及貧困家庭兒童的關愛工作,摸清底數和情況,關愛到人,資助到生,確保每一個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鄉鎮寄宿制學校要優先安排留守兒童住宿。

2.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進城務工人員是指:非我市戶籍、阜南、臨泉、潁上、太和、界首戶籍和阜陽三區農村戶籍并在xx城區合法穩定居住的務工人員。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入學需提供如下材料:(1)居住證明(隨遷子女父母雙方的居住證或在我區合法穩定居住的證明,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管理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街道計生部門出具、一年及以上,同時提供阜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在阜陽城區無房產證明等相關材料);(2)戶籍證明(隨遷子女與父母同一戶籍的原籍戶籍證明及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務工證明(隨遷子女父母雙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實有效的勞動務工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4)流出證明(戶籍所在地政府街道辦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在當地無監護條件的學生流出證明);(5)阜陽三區五縣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就學必須出具戶籍所在地中心學校登記、蓋章并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的就學聯系函)。入七年級就讀的還需要提供小學當年頒發的畢業證書。

上述材料經學校審核無異議后,按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若所屬學區學校學位已滿,由學校統一出具相關手續,報到區教育局,由教育局統籌、協調安排到相對就近有空余學位的公辦學校就讀。

3.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子女入學。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可在居住地學區安排入學。區政府招商引資投資商、企業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可比照執行。住廠企業員工子女入學可比照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入學辦法執行。

4.現役軍人子女新生入學。按照阜陽市教育局《關于認真做好軍人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號)和《阜陽市教育局轉發xx省教育廳xx省軍區政治部轉發教育部辦公廳總政治部干部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號)文件精神辦理。

5.漁民子女按照其上岸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屬學區入學。

6.父母雙亡的孤兒,在實際監護人居住地學區入學。實際監護人需提供孤兒證、監護人證明、戶口薄、身份證、房產證等有效證件。

(五)因特殊情況造成xx城區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適齡兒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戶籍不在本區,其戶籍隨另一方在本區并實際居住,在實際居住地(符合“三個一致”)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2.房屋拆遷戶。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等原因造成人戶分離的,拆遷后未安置、未購房的無房戶,憑拆遷協議、戶口簿和在阜陽城區無房產證明(阜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按其原居住地(原房產證地址)學區入學;重新購房(貨幣化安置)的,以新購房的房產證地址確定其入學學區;拆遷異地安置的,以實際安置地確定其入學學區,拆遷戶需提供拆遷協議書、原房產證和水、電、氣發票等原始證明材料。

3.自建房。對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在學區內的自建房戶,需提供戶口簿、土地使用證、水、電、氣發票和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管理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一年及以上),在自建房地址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4.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其法定監護人)有兩套或兩套以上固定房產,按實際長期居住的固定房產確定學區;同時有自有房產和租賃住房,以自有房產確定學區。

5.適齡兒童少年戶籍隨父母戶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且實際常住(要有相關證明)、戶籍從未遷移過(以戶口簿記載為憑證),其父母無產權住房的(以阜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開具的父母雙方在阜陽城區無房產證明為憑證),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籍地址(與房產證一致、一年及以上)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6.適齡兒童、少年隨父母(其法定監護人)已入住新購房屋一年以上,但暫未辦理房產證、未遷移戶籍的家庭,憑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和水、電、氣、有線電視繳費發票和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管理規定的相關證明(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一年及以上)等有效憑據,在入住的新購房地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7.父母離異的(提供相關證件),按照“三個一致”的原則在其法定監護人的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8.未取得房產證的低保家庭子女,由適齡兒童少年父母(其法定監護人)持低保證、戶口簿和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管理規定的相關證明(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一年及以上)等有效憑證到現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入學。

9.其他特殊情況造成xx城區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區教育局依據政策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協調解決入學問題。

10.共有房產不得作為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劃片入學的依據;空掛戶不能作為學位分配依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戶口掛靠在某一親友處(適齡兒童少年的非法定監護人),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遷入xx城區掛靠在某親友處,但不在xx城區實際居住和工作,適齡兒童少年應回父母實際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義務教育。

四、時間安排

(一)6月上旬到7月中旬,區教育局組織生源調查工作,劃分、調整好學區、組織招生學校按規定條件對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摸底核查和登記(包括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人員子女)。

(二)8月18日至22日,各中小學組織招生登記報名,對符合“三個一致”條件的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第一次公示應入學人員名單。同時民辦學校組織招生登記報名,并公示入學人員名單。

(三)8月23日至27日,核查特殊群體和其它特殊情況造成城區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少年報名材料,第二次公示符合入學政策的人員名單。

(四)8月28日,有空余學位的學校對空余學位采用電腦搖號方式確定,由學校自主搖號,第三次公示入學人員名單。

(五)8月29日至30日,發放新生入學通知書。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以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區教育局、人社局等為成員單位的新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負責招生工作。區教育局指導各義務教育學校成立新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細化入學方案,認真做好新生入學工作。

(二)完善入學招生機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和民辦學校一律實行免試入學,不準舉行任何形式的選拔考試。嚴禁任何中小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嚴禁小學向初中推薦擇校生源;嚴禁初中向小學摸底,索取優質生源;嚴禁學校簽約錄取學生;嚴禁任何公辦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各種捐資助學款或以后勤服務公司社會化的運作方式收取入學費用。嚴格按照標準控制班額,嚴格實行平行分班,嚴禁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 “提高班” “創新班” “英語班”等。任何學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計劃招生、超班額招生。

(三)規范學籍管理。加強學生學籍的新建、錄入環節的管理,通過學籍系統控制學校招生計劃,遏制學生無序流動。規范入學手續,將學生原始入學依據材料復印存檔,作為學生紙質檔案材料。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嚴格實行“一生一籍”,不準重復注冊學籍。對于擅自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提高學籍管理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四)嚴明入學紀律。區政府將加強對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領導,嚴格招生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新生入學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加大對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招生的監管。我區將采取嚴格措施,堅決制止民辦學校招生過程中的考試招生、擇優錄取、無序競爭、惡性搶奪生源、重復招生和亂收費等違規行為。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經區教育局審核,并及時在學校和區教育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含以下內容:學校的簡要情況(含學校的性質);辦學地址;批準辦學文號或辦學許可證號;招生對象;招生層次及分類招生人數;經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書籍、薄本、資料費、食宿費等及其他雜費的收費標準等。其招生簡章和廣告用語必須規范,有關內容必須與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政策和相關規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誤導學生的宣傳和虛假承諾。違規招生一經發現要依法糾正,對于拒不執行改正的,停止或減少其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六)嚴格對招生違規行為的懲戒。違反招生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未按規定執行學區劃分的;

2.采取考試、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的;

3.違反規定招收擇校生和特長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就學的;

5.巧立名目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各種費用或其他亂收費的;

6.未按規定要求辦理新生學籍的;

7.未落實義務教育招生公開公示要求的。

(七)做好招生入學政策宣傳引導。通過區政府和教育局門戶網站、宣傳欄等多種渠道及時公布《xx區2017年義務教育新生入學工作實施方案》。區教育局指導各學校要通過公告、宣傳單、媒體、網絡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引導好社會輿論,服務好學生。大力宣傳“家門口的好學校”,引導學生就近入學。

六、其他要求

篇(11)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中國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龍成鳳,早早的便把子女送進學校,希望他們早日成才。然而未成年人生性活潑,天生好動,因此難免發生一些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的處理往往不能盡如人意,導致學校與家長在意外傷害事件責任的歸屬方面爭持不下,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此類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對學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而且也給社會穩定埋下了諸多不利因素。

一、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學校責任現行立法之缺陷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責任承擔采用的是以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為主,輔之以學校的過錯責任的立法思路。這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現實是相適應的,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曾經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其重要的規范功能。在當時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投入,不具有營利性。學生繳納的學費幾乎是象征性的,僅占家庭收入的極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若讓學校承擔過多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國家教育的健康發展,加重國家的財政負擔,由監護人承擔主要的監護責任,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亦有利于國家用充分的財力和資金發展其它公共事業,而且監護人從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責任分配。如今,在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條件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發展,國家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規定在處理愈來愈多的校園傷害案件時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時宜性。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非屬新生事物,而屬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斷見之于各種媒休,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實有原因諸多,以筆者之見,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和完善,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的性質,種類和資金來源都有了不少變化,其種類上有“官辦”的亦有“民辦”的,亦有“混合型”,其資金來源不再是國家投入為主,有相當部分資金來源于學生繳納的學費,國家的政策亦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費”,從這個角度觀之,其性質上表現出了一定的“營利性”(如民辦學校),雖然根據《教育法》、《條例》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民辦高校辦學以營利為目的,就是違法的,這一規定原則性太強且含義模糊,從而需要進行法律解釋,畢竟“營利”與“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營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當然地營利,而要給“以營利為目的”制定一套標準是很困難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對大多數投資辦學者而言,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無“營利”可圖的事他們是沒有興趣的。

其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知識的普及及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亦促使家長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他們并不能認識到這一武器的缺陷。

其三,現行法律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并不符合家長們對公平正義的心理預期。

二、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責任承擔之立法建議

根據《意見》第160條,對校園傷害案件的學校責任采信的是過錯責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對過錯的認定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可資參照的司法解釋,由此過錯認定的任意性使該規定的立法意圖無從實現。加之法律關系之客體已發生巨大變遷,該條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之需要。基于此,筆者以為應對《意見》第160條關于學校責任所采之過錯原則予以修補,以應平衡各群體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構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的責任承擔,可衡諸民法關于監護人的責任設計為參考。一般說來,監護人的責任是基于過錯而產生的,筆者以為現行民法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責任采用“混和”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為一般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助,其賠償方式為適當補充賠償。《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即為過錯推定原則。“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此即為無過錯原則的體現。即使監護人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即無過錯),亦需承擔責任(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查究監護制度的設計基礎,從表面看,法定的監護人的范圍主要基于親權,從本質上講,其更深層的終極原因是基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最直接、最緊密的聯系,基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事實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

《意見》第158條即對此予以肯認,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于監護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監護職責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學期間脫離了監護人的有效控制,處于學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學校在此期間對未成年人進行的管理和教育義務與監護人監護職責中的管理和教育義務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故而學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應承擔與監護人相似的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應由法律來予以規定。

由于法律術語含義的特定性,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我們確不能將學校應承擔的責任與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混為一談,但亦決不能因其非屬監護責任而將其視為不承擔責任。筆者以為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學校責任應采與監護人相同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的“混和”原則方可彰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可規定如此: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無過錯的,可以由監護人適當分擔。未成年人上學期間致人損害,設若學校無過錯,監護人理應亦無過錯,則應由二者分擔,其原因在于學校和監護人各自在不同的時空下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和管理的義務,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事實,與二者對未成年人的管教有著不容否認的深層次的“因果關系”。

至于二者對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賠償責任的分擔,在司法實踐中可衡諸兩個主要因素:一是監護人的經濟狀況,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識。如此架構責任承擔,可大大改善原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工藝性”。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獲的判決補償(賠償)名至而實歸。當然學校和家長都可以通過“保險”將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或者致人損害的風險轉嫁給社會,以化解其帶來的難以承受的壓力。

參考文獻:

[1]梁彗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法律出版社,2003.

[2]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釋義.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5.

[3]王利明主編.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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