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3-02-12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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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篇(2)

選址意見書,是經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發改等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的依據之一。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其余建設項目由擴權鎮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證件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項目批準的自行失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國土部門實施土地劃撥、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許可的依據之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有關鄉村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城鄉規劃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但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方可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或開工手續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規程

(一)選址意見書審批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3、許可條件:建設項目擬選地址符合城鄉規劃。

4、提交材料:①建設項目選址意向方案;②建設單位擬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藍線圖(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范圍現狀地形圖,1:500或1:1000圖式);③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已經批準(核準);②項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已經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已簽定出讓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和規劃條件書;②項目批(核)準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②土地出讓合同及國土部門出具的《信息登記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已經批準;②項目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②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準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項目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②建設項目選址、用地、工程符合村莊規劃;③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個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鄉鎮企業、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下放辦理許可(審批)的注意事項

1、加強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與管理措施的銜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規范實施坐標放線,并報請規劃主管部門核驗,合格者方可開工,對放線進行核驗時,鎮人民政府應當參與。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制止、糾正、處理規劃違法違規行為。建設項目竣工,建設單位必須報請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核實,合格者方可進行綜合驗收。

2、鎮、鎮、鎮實施上述行政許可(審批)的起始時間為:2015年3月10日。

3、加強審批情況統計。各鎮要分許可(審批)項目建立審批發證、領證登記簿,每月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4、規范管理審批檔案。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按審批進程逐步歸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之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7個工作日內將檔案移交規劃主管部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檔案由鎮人民政府保存。

篇(3)

二、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項目,由規劃管理處依據城市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提供建設項目的規劃咨詢單、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及出讓土地的招拍掛條件,由規劃管理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

三、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或報請市政府審定通過的項目,其中,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

局長簽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

四、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要求)后,向規劃管理處報送規劃設計方案。

規劃管理處受理送審方案后,由項目主審人審查方案,并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處務會審查;經處務會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管理處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對于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項目,

由規劃管理處組織專家召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審會。

對于重點地段、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局務會研究通過后,報請市政府審查通過。

對于經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因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提出修改申請,對于設計強制性內容的調整,規劃設計方案須報請政府審查同意,并實施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公示。

五、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改委的項目備案手續、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單及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簽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用地紅線圖)。

六、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檔案技術服務費后,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處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處報主管副局長、局長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同時開具工程驗線通知單。

篇(4)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改善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全市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意識,把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鄉規劃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與培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使《城鄉規劃法》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鄉規劃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城鄉規劃法》的法條內容。要通過新聞媒體刊播、舉辦知識競賽、懸掛標語、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市范圍內對《城鄉規劃法》進行廣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并自覺遵守《城鄉規劃法》,增強城鄉規劃法制意識,為《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切實抓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是調控城鄉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修改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新一輪《*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年)》為依據,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方面關系,嚴格執行規劃的程序和強制性要求。要抓緊做好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要認真做好重點建設地區、重要保護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的備案。要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城鄉規劃備案審查具體操作細則。細則出臺前,備案審查工作暫按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嚴格控制與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局部調整程序進行修改,建設項目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形式進行。*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改,須經論證和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促進規劃依法行政

我市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劃撥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由相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須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需要進行選址論證,或通過招投標取得代建權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建設單位提供選址條件,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含規劃設計條件預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論證,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建設項目的具置、界限和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批準、核準立項。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取得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變原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正式批準、核準立項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出讓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擬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根據下達的土地出讓計劃,由土地儲備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條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選址條件,由土地儲備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核發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提供后6個月內未出讓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地塊正式招拍掛前應先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對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以及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給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并提供書面的規劃條件。單一地塊的工業用地項目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居住區周邊的工業項目應提交預環評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申請用地,1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且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許可。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綠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或以其他聯審方式進行審查,并出具批復意見。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或與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對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公示。設計方案批復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批復要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憑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使用專用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的除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及施工圖中與規劃條件有關的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根據規劃條件和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門面裝修、圍墻、陽臺、樓梯等簡易或附屬設施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許可程序和報送申請資料方面作適當簡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省里出臺新的政策前,臨時建設規劃管理仍按《*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3號)執行。同時,項目審批前應先報市政府審定。

(五)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項目審批要求辦理規劃許可,并進行竣工前測量和備案。單位用地內的自用管線、與城鄉道路下管線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線可以不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六)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按照《*市城鎮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杭規發〔20*〕420號)執行。

對已列入城市近期拆遷改造范圍或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城鎮居民私房,由實施主體負責先行安置。

五、進一步規范批后修改,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且對周邊建筑可能產生權益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修改前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申請權。對依申請組織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在審批修改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因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對項目規劃許可證失效,因依法修改規劃給許可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六、加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規劃許可有效落實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現場施劃灰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動工。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1個月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劃要求對規劃區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實測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

未取得《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的項目,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七、相互配合,加強違法建設的查處

篇(5)

二、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報送規劃設計方案的,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又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的,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年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臨時的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及其他規劃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五)市政、管線工程開工期限及其規劃手續失效后的處理,按本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必須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用地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應在1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超過30日未申請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按合同約定繳納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仍未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退還扣除應繳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用途變更合同。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

(五)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擴大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者應自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6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依法繳納有償使用費。逾期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期限動工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其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計算)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建設單位或個人已動工建設,但動工建設的面積占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北部城區開發建設辦公室提交詳細的建設計劃和相應的資信證明。未按時提交相關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閑置滿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剩余部分土地閑置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動工建設,但未經原批準單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時間累計超過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動工時間仍按轉讓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約定的動工時間計算。超過原約定的動工時間未動工建設的,參照本條第(六)、(七)、(八)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6)

依據中央××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德辦發[2009]389號文件精神,我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細致的對每一項在建項目進行排查,結合文件精神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為一項,“××縣醫院住院綜合樓”建設規模為5385.6㎡計劃總投資1610萬元。現對該項目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該建設項目根據××省衛生廳關于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衛生局申請立項,經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可研,書寫可研報告,聘請專家進行總體規劃、初步設計、地止勘探等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未出現違規審批、擅自調整投資計劃及未批先建等現象。

二、縣醫院新業務用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無償劃撥縣城拓展區用地內劃撥16畝,已辦理土地使用證。

三、該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積極到相關部門辦理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程序合法。已辦理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出現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和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

四、經省衛生廳、州建設局專家對××縣人民醫院總體規劃可研報告及住院綜合樓初步設計進行評審,一次性通過,進行施工圖設計、經州建設局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委托州建設局招標辦進行對該建設項目招標請示,為防治出現評標不公,縣衛生局組建××縣人民醫院住院綜合樓招標領導小組,并積極參加州招標辦組織的資格預審,評標、開標等活動,并聘請州公證處和紀委等部門參加,進行現場監督。

五、為嚴把工程質量關,委托州建設局,招標辦進行工程監理單位公開招標、在公開、公平、公證的評標后,決定中標單位,“昆明藝江監理有限公司”,公司資質乙級,目前住扎工地監理有三人。到位人員全部持有監理資格證。建設單位派專人到工地管理,嚴把質量關。委托縣建設局進行工程建設質量檢查。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量5386.6㎡,施工圖設計及實際建筑面積5385.6㎡,落實各項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設期間所用材料進行一一驗收,需送檢的及時送相關部門檢驗,得到檢驗結果才許施用,基本作到監管到位。對項目資金嚴格管理,實行專款、專戶、專用、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篇(7)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關于強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續優化

營商環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關單位:

《關于強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措施》已經州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

關于強化土地要素保障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措施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5號),提高自然資源配置效率,發揮土地要素集成效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國土空間布局,在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就加強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推動全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引領

(一)加快規劃編制。嚴格按照國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加速推進州、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9月份完成報批。同步推進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做到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省州縣“十四五”專項規劃高度契合。

(二)做好三線劃定。依據國家和省上的編制規則,核準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同步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信息平臺和規劃實施監督體系,嚴格管控生態保護和農業生產,保障城鄉建設。

(三)統籌項目清單。州、縣(市)將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納入國土空間開發邊界范圍內,切實為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規劃空間。

(四)保障項目建設。在州、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甘肅省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前,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規劃承諾的方式,應保盡保、應報盡報。

二、科學配置用地計劃指標

(五)爭取用地指標。積極爭取將我州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納入省上支持范圍,爭取省上統籌安排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全州各類項目用地審批。

(六)注重閑置和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加大全州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使全州存量建設用地使用工作達到全省“增存掛鉤”要求標準。

(七)鼓勵節地挖潛。在全州統籌土地資源配置工礦廢棄地利用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騰退出的建設用地節余指標用于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全力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計劃指標。

三、用足用好增減掛鉤政策

(八)做好前期基礎工作。縣(市)政府組織開展前期工作,嚴格執行省自然資源廳驗收標準,對上報的項目區地塊逐一甄別、精準認定、外業核實,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主導,自然資源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積極配合,鄉鎮政府發揮主體作用”的政策落實運行機制。

(九)爭取掛鉤指標。州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銜接省自然資源廳和東西協作省市,全力以赴爭取增減掛鉤交易指標,促進全州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四、優質高效申報審批建設用地

(十)合并批準流程。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與用地預審合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一證辦理;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書合并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證辦理。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土地劃撥類建設項目實行承諾制,由縣(市)政府承諾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容缺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建設項目,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無需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十一)推進多測合一。在工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階段“多測合一”基礎上,全面推進包含建設用地選址供地、工程施工定位測量等全流程的“多測合一”工作。

(十二)完善用地綠色通道。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主動服務,積極協調用地單位、項目業主和主管部門,做到各類項目用地“即來即辦、快審快批”,全力保障我州各類重大建設項目依法落地。

 五、加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落實

(十三)爭取土地整治項目。州自然資源局要積極爭取新增耕地潛力大的國土整治項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十四)引導集約節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對確需占用耕地的項目,做到明確建設用地單位的補充耕地責任,認真落實補充耕地方案。

(十五)異地購買補充占補指標。爭取通過省級占補平衡指標交易平臺向指標富余地區購買指標,易地補充耕地實現占補平衡,全力保障我州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指標落實。

六、積極鼓勵多方式供應土地

(十六)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完善推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讓、抵押二級市場,州、縣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土地交易平臺,提供服務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建立統一的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歸集和查詢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土地二級交易市場各交易環節和流程基本規則,建立“信息—達成交易—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加強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登記的有序銜接。

(十七)鼓勵多方式供地。科學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探索推動土地復合利用,實現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性質的用地類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產業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現有工業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七、主動做好項目用地協調服務

(十八)加強用地組織協調。州自然資源局成立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協調服務領導小組,全力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全面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務、清單式管理,實時跟進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進展。

(十九)實行臺賬管理。對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從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用地報批等方面建立起工作臺賬,全力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報批實施。

(二十)強化銜接配合。州自然資源局向州直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發出工作協調函,建立項目協調聯動實施機制,建立工作群,形成工作會商機制,保姆式服務保障全州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篇(8)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一書兩證”審批管理必須遵循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程序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建、改建、新建項目,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下稱“意見書”)。

具體項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業倉儲建設項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3)對外交通建設項目;

(4)專業醫療、衛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第四條“意見書”是項目報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管理局核發“意見書”;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意見書”;其他項目在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前,選址應征求*市規劃管理局對項目申報的意見。

第五條申請“意見書”應提供以下資料: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查申報表;

(2)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3)建設項目選址書面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工業項目或其他對周圍地區有一定影響和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應附送建設項目工藝情況,水陸交通運輸、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設項目可能對周圍地區帶來的影響以及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建設的控制要求;

(4)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復或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5)1/500-1/10000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并用鉛筆標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設項目、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應有選址多方案比較,并附送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選址論證意見;

(7)開發公司應持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附送企業資質證書、工商執照等資料;

(8)有關用地范圍的情況或資料;

(9)其他。

第六條“意見書”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0天):

(1)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必備資料,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

(2)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必備資料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現場查勘,核對已審規劃及周邊用地情況,擬定初審意見交處業務會研究后報處審(工作時限4天);

(4)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工作時限1天);

(5)按職責簽審上報分管局長審批(工作時限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6)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7)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意見書”,項目選址位置附圖。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業務綜合管理處領取審查意見后,報省級規劃行政部門審批“意見書”。“意見書”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過期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程序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市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用地證”)。

第八條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定點及規劃要點申請。有關文件具體包括: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3)建設單位書面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4)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計劃文件;

(5)1/500-1/2000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并用鉛筆標明意向用地位置;

(6)開發公司應持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附送企業資質證書、工商執照等資料;

(7)原已劃撥或出讓的土地,需原土地紅線資料;

(8)已取得“意見書”的應附有“意見書”、選址位置附圖、有關立項資料等;

(9)拍賣地須持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件或*市國土局拍賣中標通知書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條定點及規劃要點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5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現場查勘,核對已審規劃及周邊用地情況,擬定初審意見交處業務會研究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報處審(工作時限6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按職責簽審上報總規劃師或分管局長(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分管局長審批(已審定規劃要求的項目只需分管局長審批,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要點)通知單,定點藍線圖(2份)(工作限時1天),自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應重新申請定點。

第十條建設單位按“定點通知單”的規劃要求,在有效期內取得土地調查紅線、地藉測量成果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用地證”。

第十一條申請核發“用地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要點)通知單或簽有修改意見的規劃總圖及選址、定點階段審查的所有資料;

(2)國土部門調查紅線及勘測成果(用地呈報表、審批表、會簽表等);

(3)與用地單位的協議或合同及國土部門的有關報表;

(4)1/500修建性詳細規劃4份(用地范圍較大時可用1/1000),電子介質圖(光盤、軟盤)1份;

(5)*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核實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圖面指標單;

(6)調整規劃須附原批準的規劃總圖及說明;

(7)其他。

第十二條核發“用地證”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6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根據規劃要點的要求審查并簽署意見,報處負責人(工作時限4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按職責簽審上報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2天)需上報審批的詳細規劃,另行上報;

(4)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審查,報局長簽發(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及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詳細規劃,另行上報;

(5)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用地證”(副本)、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單及簽審蓋章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3份)(工作時限2天)。

第十三條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招標拍賣用地及詳細規劃審查周期較長的項目,可根據下達的規劃要點或審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用地證”,但必須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紅線申請審批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工作時限16天。具體按核發“用地證”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領取“用地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持國土部門審批的正式用地紅線、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單到*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建設單位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國土用地手續,原批準資料將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請)。

建設單位取得經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超過兩年未依法建設的,原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將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請審批。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管理程序

第十五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文件向*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申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有關文件具體如下: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3)土地紅線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定點和規劃要點通知單(均須持原件核對);

(4)1/500工程位置現狀地形圖1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的現狀實測地形圖),且標明擬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設或大、中型項目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6)其它(包括已審定的詳細規劃,擬建工程方案示意圖等)。

第十七條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4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員查勘現場,核對用地范圍內及周邊規劃控制情況,酌情交處業務會研究后初擬規劃設計條件報處審(工作時限7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規劃設計條件(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審查規劃設計條件(工作時限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轉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工作時限1天),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時效為六個月,過期應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期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規劃設計條件完成施工圖設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審批施工圖。

第十九條報審施工圖應提供的資料:

(1)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所有資料及審查通知單;

(2)本年度基建計劃;

(3)含技術經濟指標的建筑總平面圖、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圖(或要求的透視效果圖)、設計說明書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項目方案審查紀要和初步設計審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條施工圖審查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6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資料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初審施工圖后報處審(工作時限7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施工圖,按有關職責規定簽審或上報局審(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分管局長審定施工圖后返建筑規劃管理處(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轉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施工圖審查通知單、建筑物放線通知單、核實的施工圖、“許可證”申請表(工作時限1天)。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圖審查通知單后到*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聯系放線定位、建筑面積復核、上定位紅線圖,同時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所需文件申請核發“許可證”(副本)。

申請“許可證”審批應提供的資料:

(1)報建圖審查階段所有資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圖3份(含消防已審查簽章1份),定位紅線圖3份;

(3)放線回單;

(4)*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建筑面積復核單;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關批復、簽章協議等資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2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必備資料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并簽審所有報建資料、圖紙,擬定審批意見后報處審(工作時限4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上述資料,按有關職責規定簽發或上報局長簽發(工作時限2天);

(4)局長審查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并批返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2天);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資料后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簽章審批的圖紙,對案卷“許可證”編號,核發工作聯系單,經審定的設計圖1套,定位紅線圖1張。同時對并需存檔圖紙(1套)用于批后管理圖紙(1套)(工作時限2天)。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審批結果時應以法定代表人名義填寫依法建設保證書;持工作聯系單到*市收費局繳清費用后,到*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領取“許可證”副本、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及驗收表。審批完畢一年仍未領取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須先報請復審。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備齊相關資料,按工程分類要求分別報項目所在地規劃分局或執法隊進行現場驗收(工作時限5天);合格項目,資料報業務綜合管理處核查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驗收不合格項目,按違法建設項目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性建設工程且有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的項目審批僅設施工圖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兩個審批階段,完成審批的總工作時限為28天。

第五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管線或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

第二十七條申請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應提供的資料。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3)土地權屬紅線資料(自用工程類)及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復印件;

(4)管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限大型項目)及工程計劃批準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現狀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且由管線專業部門在地形圖上標明擬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編制審批的管網綜合規劃(一般指成片開發的建設項目及新、擴、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條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程序參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總工作限時為11天,其中接卷1天,經辦3天,處室負責人審查2天,總規劃師審查1.5天,分管局長1.5天,返窗1天,核發審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條審批成果:

(1)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

(2)市政工程放線定位單;

(3)市政工程規劃調查紅線;

(4)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第三十條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超過期限未辦理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申請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供的資料:

(1)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所有資料及審查通知單;

(2)市政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及施工設計圖及設計文件2份,調查紅線圖1份,現狀地形圖1份;

(3)定位放線回單;

(4)建筑工程(市政類)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關批復、簽章協議等資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審批程序參照工程類,總工作時限9天,其中: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1天,經辦審查2天,處室負責審查2天,分管局長審查1天,局長審批1天,經辦整理資料1天,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審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條審批成果:

(1)市政工程規劃定位紅線圖;

(2)建設工程(市政類)規劃許可證(副本)及規劃審批單;

(3)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備齊“許可證”副本和竣工測量成果資料,報市政規劃管理處審核(工作時限3天);合格項目,資料報業務綜合管理處核查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不合格項目,按違法建筑項目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在*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分局辦理規劃受理審查和發證手續,按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工作程序中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定點)及核發“許可證”的規定執行。規劃分局履行市局業務綜合管理處和對應處室經辦人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建設的項目,在區內所設分局辦理規劃審批受理和發證手續。所有審查審批項目直接上報市局局長;分局審查工作限時為: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工作時限8天;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作時限各為15天,具體各階段工作時限由分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凡需更名的項目,必須理由充分,項目合法,由局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轉對應業務處室審查批復,工作時限5天。

凡需復審的項目,必須具備原批準有效證件,由局業務綜合處受理,轉業務對應業務處室審查批復,工作時限5天。

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范圍的建設項目,其更名、復審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分局受理、審批,工作時限各為3天。

篇(9)

一、進一步增強加快電網建設的緊迫感。我省電網規模和技術水平與華東電網區域內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較大,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比較薄弱,網架結構亟待加強,不斷擴大的電源建設又對電網的輸送能力及安全穩定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電網建設步伐已顯得十分迫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加快電網建設的責任感、緊迫感,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努力為電網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二、努力提高電網建設規劃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電源、電網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協調發展,抓緊組織編制電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電網設施布局規劃,并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強化規劃管理,對于規劃確定的變電所(站)建設用地和線路走廊應嚴格保護。現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應視情對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動態調整,保證電網建設用地。

篇(10)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村莊和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以及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和生產設施、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以集鎮為重點,全面組織實施。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當突出地方民族風格。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具體管理措施;

    (二)組織編制、實施村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村鎮各項建設活動,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村鎮工業、民用建筑設計,審核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指導并監督檢查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發、推廣村鎮建設新技術,組織村鎮建設人才培訓;

    (六)安排并監督使用村鎮建設各項經費;

    (七)查處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村鎮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二)審核村鎮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負責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登記、管理村鎮房屋產權和調解產權糾紛;

    (五)查處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實施村鎮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違法設計、施工,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章  村鎮規劃管理

    第七條  村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建設規劃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

    村鎮規劃的期限,總體規劃為10年至15年,建設規劃為3年至5年。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應當由持有規劃資質證書的規劃單位承擔。

    第九條  經批準的村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依照規劃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核發:

    (一)新建或者改建、擴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二條  鼓勵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資質的村鎮綜合開發單位按照村鎮規劃,對村鎮的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

    村鎮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的建設計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村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建筑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授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建住宅,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施工條件說明、宅院總平面圖紙或者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圖紙,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開工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逾期未開工的,開工批準文件由原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不得影響交通和污染環境,不得隨意侵占學校用地,不得破壞公共設施、軍事設施、文物古跡、礦產資源和測繪標志等。

    第十七條  在集鎮建設各類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和臨時性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專款用于集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八條  村鎮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村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和學校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報請鄉級人民政府批準,領取《臨進占用許可證》后,在指定的地點、面積和期限內使用,造成破壞和損失的,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十九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在村鎮規劃、設計、建設及房產登記中形成的圖表、文件及其他資料,應當及時清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村鎮集貿市場的建設應當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集貿市場收取的管理費,應當用于集貿市場的建設。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已形成建筑面積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積處以生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11)

中圖分類號:F287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辦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進行選址的,應當由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2],并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編制導則》[3](以下簡稱《導則》)。

在新疆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援疆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項目建設周期短,且大多數建設項目是關乎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選址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新疆經濟的可持續及穩定發展。因此,要求選址論證報告的編制在速度與質量上須做到并重,本文將依據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以“新疆華電伊犁火電廠一期(2×660MW)工程”為例對報告編制中需要重點注意的一些技術要求進行分析,以幫助選址論證報告的編制者更加清晰的認識報告編制本質,從而使選址報告的編制更加的科學、規范、合理。

二、技術思路

1、建設項目的分類

根據新近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將建設用地基本分為類: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4]。

在選址論證過程中,不同建設項目對應于不同類別的用地,所對應的建設條件和要求也不相同;而且對各大類用地分類中進一步細分,各小類也會存在不同的主要分析點,例如工業用地中的水泥廠與火電廠,由于二者工藝流程、所需原料、產生的污染物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所以在分析論述中各自的重點也不同。

2、技術思路

在開展項目選址工作前,需要先對整個工作流程有個清晰的認識,確認工作框架,再按照框架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明確核發選址意見書程序、收集資料、確立報告框架、編寫報告、分析重點要素、繪制分析圖。

其中,重點說明資料收集、報告框架確立和重點分析內容,這幾點決定了選址論證的準確性、合理性、規范性。

1)有針對性的收集資料

需要對項目性質進行定位,明確項目包含的重要工藝流程,確定對項目選址有較大影響的要素,有目的的進行資料收集。

2)確立報告框架

由于沒有適用全國范圍的選址論證報告編制導則,因此,各地在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時須符合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的選址論證報告編制導則,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建設項目須符合《導則》,報告內容需涵蓋導則中確立的基本框架與主要內容。框架要基本包括項目概況、編制依據與原則、項目選址方案(包括方案比選、用地需求比較)、項目與城鄉規劃的符合性分析、相關影響分析(包括工程適應性分析、基礎設施條件分析、交通條件分析、特殊影響分析、環境影響分析、社會影響分析、歷史文化影響分析、經濟效益分析)、結論與建議和相關附圖。

3)明確分析重點

在報告編制的基本框架下,建立系統分析的思維,整體上從項目建設條件分析、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合理性分析、選址方案比選、建設效應分析等方面論證;理清論述內容的主次脈絡尤為重要,各項目選址論證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建設項目的依據(相關批文)、與城鄉規劃符合性關系[5]、選址方案內外部條件研究(配套設施分析等,見表1)和對城鎮發展的影響度分析(特別是很多工業項目建設地點周邊會存在村落、城鎮,應盡量避開,可考慮周邊村鎮適當增建一些服務設施,既可服務于當地村民,也可承擔企業的后勤服務職能,避免大拆大建對周邊村落原始空間形態、生活習俗的影響和對社會資源的浪費,符合各方利益,也符合《馬丘比丘》關于功能符合的概念,“規劃、建筑和設計,在今天不應把城市當做一些列的組成部分拼合在一起考慮,而必須努力去創造一個綜合的、多功能的環境。”使周邊居民分享城鎮化過程帶來的土地級差變化的收益,從而兼顧了企業發展和當地居民的利益。[6])

表1項目設施配套分析內容

4)確立圖紙內容

在根據《導則》內容,基本包含選址位置圖、用地藍線圖、擬選用地綜合分析圖、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圖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總體規劃中的空間管制規劃圖,其對項目擬選位置的區域管控有著明確要求,直接決定了項目選址的可行性。

三、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技術分析――以新疆華電伊犁火電廠一期(2×660MW)工程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為例

1、項目概況

本項目初步擬選兩處廠址,均位于新疆伊犁察布查爾縣行政區中部,北距察布查爾縣城約16km,南側緊鄰伊南煤田,儲煤量大,北側約2.5km是引自伊犁河的南岸大渠,南岸大渠以北有大稻渠東西向流過,兩廠址西側是南北向的團結公里,東側是南北向的伊昭公路,對外交通便利,整體地勢為南高北低。

圖1 電廠區位示意

2、資料收集

在進行現場踏勘及資料收集前,首先要明確此項目的性質屬于火電廠,且電廠依托伊南煤田運營,項目用地構成包括電廠廠區、灰渣場、輸煤皮帶用地、廠外道路和廠外管線等用地,同時,火電廠在運營中需較大水量進行機組冷卻,在踏勘時應對以上內容進行重點了解,同時對上文中提到的常規資料進行收集。

3、框架編排及資料分析

建議報告的框架編排與資料分析同步進行,在分析過程中會發現有別于其他類型項目的特殊分析點。

本項目框架初步定為項目概況、編制依據與原則、項目選址方案、項目與城鄉規劃的符合性分析、相關影響分析、結論與建議,共六大章節。

4、報告編寫

在報告編寫中應充分依據現場踏勘及調研中收集到的資料,明確選址論證報告編制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給予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可行的建議,避免后續建設運營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麻煩甚至事故,因此,在報告編寫中應對項目條件分析、城鄉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合理性分析、選址方案的比選等幾點進行重點論述,選址比選的前提條件需要符合城鄉規劃,選址適宜建設須有項目條件及選址合理性的支撐,多個選址的最優就需要選址比選進行決定。

5、重點內容分析

1)項目條件分析

首先對項目兩處擬選廠址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周邊情況、項目用地需求、與灰渣場、輸煤帶及取水口的布局聯系等內容進行簡單說明。

2)城鄉規劃符合性

主要分析項目所在的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中的職能定位、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總體規劃中對于項目空間管制規劃符合性、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性分析,經過分析本項目的性質符合以上規劃要求。

3)選址合理性分析

對項目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分析,主要從項目建設詳細的工程適宜性情況(工程地質、水文氣象[7]、地質災害、地震設防烈度、巖土類型、地基承載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蝕性、防排洪、礦產壓覆、文物壓覆)、詳細的設施配套情況、社會、經濟、環境影響分析等內容進行著重說明。

本項目廠址一用地地形平坦,廠址東西兩側各有一條沖溝南北向流過,需在廠址南側修建防洪溝對可能發生的洪水進行截流,廠址距離地震斷裂帶的距離大于20公里,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發生的條件,廠址區域內無礦產、文物壓覆,廠址北側已有瀝青道路與外部公路相連,對外交通便利,取水方面首先考慮中水及礦井疏干水,但現階段由于廠址離城區有一定距離,且城區無正規的污水處理廠,南側伊南煤田目前正進行試開采,其疏干水目前尚無法滿足電廠生產要求,地表水方面可選擇大稻渠及南岸大渠,但南岸大渠主要為農業灌溉服務,水量有限,不宜作為工業水源,所以前期以廠區北側的大稻渠為取水來源地,后期考慮中水及礦井疏干水作為生產用水;電廠經過相關的處理措施,能夠符合環保要求,對周邊城鎮影響較小;項目建設能夠帶動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的經濟、社會發展。

擬選廠址二位于廠址一西側5km左右,在工程地質條件、文物、礦產壓覆情況及地質穩定性等建設條件方面均與廠址一類似,僅在輸水管線長度、輸煤皮帶長度、運灰道路長度等方面不同。

4)選址比選

選址多方案比選主要從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下礦藏壓覆、地震、地質穩定性、防排洪、交通運輸、管線排布長度、經濟性等方面進行對比,擇優選擇,這里的比選應采取表格的方式進行表現。

本項目兩個廠址在技術和經濟上均是可行的,其中:擬選廠址一緊鄰伊犁二號礦井,電廠后期燃煤距離近,廠外帶式輸送機長度短、初投資及運行經濟性好,廠外補給水管線相對較短;擬選廠址二相對伊犁二號礦井較遠,廠外帶式輸送機長度較長、初投資較高、運行經濟性相對較低,廠外補給水管線相對較長。綜合各廠址方案技術經濟比較,推薦采用較優的擬選廠址一。

5)結論及建議

項目經過采取兩個擬選址比較的方法,擇優選擇擬選廠址一,從各方面的詳盡分析得出,擬選廠址一是經濟、合理、可行的,在項目建設時應嚴格按照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盡快完善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建議將本項目納入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便規劃工作的實施。

四、新疆與內地省區項目選址的差異性

由于各地環境、政策等方面確實存在差異,因此,各地的選址論證報告編制中考慮的內容也有一定的差異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內地省區編制項目選址報告的差異主要有如下幾點:

1、政策環境方面,四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的召開及援疆工作的展開,使得目前新疆基礎設施項目集中建設,項目量多,多數項目對于新疆各地州來說都是以前少有的大型工程,當地為了抓住機遇、提升經濟水平,均進行項目“三同時”建設,這從一定程度上要求項目的建設、選址報告的編制速度及質量須快且好。

2、產業發展方向上,新疆的工業化目前仍處在初期階段,大多工業項目以能源資源型產業為主。因此,眾多大型建設項目基本以基礎性建設及重工業項目為主,相對內地來說項目類型比較單一。

3、由于地域原因,新疆的氣候與內地有著較大的差別,新疆大多數地區有著甚至長達半年的冬季,氣候條件較內地惡劣,選址需要對這方面要素的關注也較多,例如降雪、冰雹等氣候條件對于項目的影響較大,在選址時要充分考慮不利氣候及地質作用影響。

4、文化構成上,由于新疆的民族構成較為復雜,幾十個民族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各民族都有一定的生活習俗和禁忌,選址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關乎了地方的穩定,這就要求建設項目在選址時要考慮歷史文化方面的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1、結論

本文主要針對目前在新疆各地大力發展大型項目建設的背景下,在發展經濟建設的同時,對自然環境、社會效益、民眾生活環境都能夠有所保障,真正的做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能夠更加合理、科學的對廠址進行選擇,而提出了一套能夠快速掌握構架報告內容的方法。

在科學、規范的編制方法下,綜合、靈活的運用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不僅能夠編制出合理的選址論證報告,更重要的是能夠為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穩定提供前提條件,從根本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構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

2、建議

1)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前須對報告編制乃至審批流程有系統的概念。

2)熟悉各項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及部門性文件,才能在編制過程中做到靈活運用。

3)因建設項目種類繁多,但大體上可以分為上文中提到的類別,需對基于八類項目進行細分的各建設項目的性質有明確的認識,積累不同類型項目需考慮的不同側重點,以幫助報告的編制更加合理、科學。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辦法(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編制導則》.

[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5]袁旭東,周潮,劉科偉,胡順俠.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論證[J].城市問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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