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大全11篇

時間:2022-12-24 06:31:25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法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我國農村金融的監管更多體現在對銀行業的監管上。由于農村金融的特殊性,農村金融的監管與商業金融有很大差異,銀監會更多地是依靠銀行業的監管制度對農村金融的監管,然而這些制度并不完全適合農村金融發展,必然會造成沖突。

2.農村金融監管主體缺乏統一性

我國的農村市場范圍大,隨著農村金融的發展,農村的金融機構也逐步轉向多元化。由于有關監管措施相互重疊甚至產生抵觸現象,缺乏一個統一的監管主體準確定位各自職責,導致農村金融建設始終形成不了監管合力。

二、完善我國現有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的建議

(一)轉變金融立法傾向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完善的農村金融法律體系在發展和完善農村金融業中扮演重要角色。許多國家通過不斷制定和完善相關農村金融法,農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國家金融立法活動應高度重視農村,逐步傾向農村,加快農村金融改革進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進程。

(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立法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規的金融機構對資金借貸有規模大、時間長等要求,農村小額、高頻資金的需要得不到滿足,這就為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提供了空間。由于民間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監管機制落后,許多違法金融活動日益猖獗,如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嚴重干擾了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必須完善民間金融立法,對這些活動加以監督控制。首先,需通過法律明晰農村金融的產權制度,對投資者的權利及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充分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的同時對其進行合理監督,使得農村產權制度逐漸完善,農村民間金融逐步走向規范法;其次,通過法律引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化與合法化,明確限定民間金融機構的設立標準,適當鼓勵私有股份參與銀行股份制改革,將原本的非法資本引入到正規、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專門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設置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監管機構

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在開展業務、盈利能力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農村金融監管機制應不同于城市金融監管。城市金融監管的主要依賴銀監會,但現實生活中,由于銀監會層級較高、不了解農村的現實情況,很難做到對農村金融的有效監管。相應部門應考慮農村金融的特殊性,設置合理的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對農村金融進行有效監管,做到權利下放,層層把關,分散管理,將監管落到實處。

2.通過法律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

民間金融的發展具有自發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間監管制度,依靠群眾進行自我監督、相互監督,必然會更貼近實際。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發揮法律作用引導協會發揮其相應作用,明確其正常工作機制以及管理辦法,逐步完善規章制度。

篇(2)

    二、對我國金融安全與金融法體系完善的建議

    金融體系在國家經濟結構中,屬于脆弱、敏感而又極其重要的環節,針對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經濟的金融體系都較為發達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實貨幣政策、采取宏觀調控政策的中央銀行,同時也有集聚眾多功能且在金融體系中占主導作用的商業銀行,還有各種非銀行金融單位,它們也有著各自的職責。

    (一)防范金融風險金融領域中,預防和控制金融風險是一項長期工作,我們應認真分析宏觀經濟情況,并對市場展開調查,要及時發現有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確保金融市場安全、規范化發展,同時還應完善防范金融風險的相關法制。

篇(3)

信用風險是我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對于我國金融機構來講,其兩大主線業務分別為貸款和投資。這兩大主線業務都需要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的項目的信用等級進行準確的評定。不過信息擁有不對稱的特性,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項目所作出的判斷經常出現不準確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借款人以及投資對象的信用等級。所以,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對進行交易的客戶沒有能力履行約定的風險,這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信用風險。在金融機構運營的過程中,如果其不能對有問題的金融財產進行及時準確的區分等,都將會對金融機構的持續平穩運營造成一定的影響。

(2)金融的操作風險

也是目前我國眾多金融風險中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表現。根據金融界著名的巴塞爾銀行有效監管的核心理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第一種來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運行所用的信息技術系統出現失效等情況或者是受到災害性實踐的影響,對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第二種來源是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造成相關制度的失效,金融機構對一些不良事件的發展不能及時進行應對從而造成的損失。通過對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來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風險占據了絕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也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一個共有性問題。通過對我國最近一年到兩年的金融機構發生的事故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金融行業出現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種原因所導致的:第一,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管理層的腐敗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詐騙等違法事件的發生所造成的。特別是近些年來,在我國金融行業別是一些商業銀行經常出現一些事故,這與金融機構實行內部的監管模式發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投資、借貸等業務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得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被發現的較為隱蔽的案件集中的被發現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總體來講不管是何種原因引發的案情,都說明了我國的金融行業中存在著非常高的操作風險,這在極大程度上違背了我國構建現代金融企業的戰略規劃,頻繁出現操作風險,在使金融機構受到較大的資金損失的同時,更主要的是影響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在海內外的聲譽。

(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跨行業

跨市場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新的危機。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組成情況來講,主要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證券、期貨市場;二是各銀行之間的債券市場以及外匯市場;三是同行業的拆借市場。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各機構之間都在快速開展金融的創新,但是這種創新的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但是也給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2從金融法律的視角看待我國的金融風險

就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的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大多都是因為多年的積累造成的,這是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出現問題的一個集中體現。造成我國金融行業高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改變,同時社會的環境也在不斷的發生著改變;二是我國的金融體制設置不合理,相應的監管模式相對落后;三是我國的金融法律缺失等。如果從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從其發揮作用的情況來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協調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交易關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規范法律關系這一功能外,還具有懲罰、鼓勵或禁止、引導等多種功能,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就是降低交易費用,使各方當事人能準確地計量一種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預期的損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與否在本質上影響著金融交易中的產權保護力度,也就直接影響著系統性金融風險程度與金融運行質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以規范金融監督管理行為、規范金融經營主體和經營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層面上,又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約束金融監督管理者的行政行為。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業對外開放進程日漸加快以及金融業自身創新動力日益明顯的大背景下,現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經難以適應變化著的金融生存和發展環境的需要。

篇(4)

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美國70年代以來有關金融監管、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進行了突破性修改,將美國數量極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了統一規范,并在放棄“分業”走向“混業”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國已有金融法律,以成體系的形式將其表達出來,還對某些內容作出了權威性表述,而且,對目前尚未解決的某些法律問題,提出了研究方向。

(二)美國為什么要修改已經實行了將近70年的《銀行法》呢?

眾所周知,1933年美國《銀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是上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國金融危機后產生的一部重大法律,該法為商業銀行和證券業之間筑起一道嚴實的“防火墻”,目的在于控制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資本市場進行投機活動,以保持金融秩序穩定,增強儲戶對銀行的信心。由于當時美國金融業以間接金融為主體,銀行業在美國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對保證整個金融業穩定至關重要,銀行業危機必然導致美國經濟動蕩。因此,鞏固商業銀行,隔離證券業是當時形勢所要求。

從二戰以后,尤其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美國乃至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發生很大的變化。資本市場迅速發展,資本商品和衍生商品日新月異,銀行業也不得不進入這個多姿多態的新市場。加上保險業和名目繁多的投資基金興起,資本市場在美國金融中的地位明顯上升,而且為投資者和經營者提供了巨額回報。

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信息科技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金融業國際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規模的擴大,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將國際競爭、贏得全球市場作為目標而改革本國監管體制。1989年英國開始了名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實施混業經營,合并監管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局,統管銀行、證券、保險、貨幣外匯交易等各種金融交易。1994年日本學習英國做法,實行金融改革法,將原來大大小小40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進行了全面修訂。與此同時,國際金融界對金融監管的理念發生理論創新,從最初的監管為了安全目的,而后發展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現在又發展為增強國際競爭力,以適應“無疆界市場”和“無時空限制”的全球交易。

為此,第一,為適應金融發展和金融深化的現代化趨勢,美國金融體制必須做出相應改革和調整,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第二,為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增強美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必須對過去的體制進行調整,并給予立法保障;第三,隨著經濟發展,美國金融業的發展也形成了多層次、多樣化的結構,為改進金融服務、強化金融企業實力,同時又要鞏固和扶植中小金融機構,必須通過立法,做出詳細規定;第四,金融業潛在風險很大,為防范風險,必須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并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

(三)美國新金融法的基本理論設計和立法主旨是什么呢?

第一,混業經營,全能銀行。

二戰以前和二戰后相當一段時間,美國金融業一直是遵循分業經營的基本理念運作的。這也是當時國際金融業的一般格局。但是,近20年來,金融技術迅速發展,金融業采用新技術和新的經營方式在國際范圍內形成新的熱潮。銀行業兼并之風盛行,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互相滲透,以商業銀行為核心的銀行持股公司出現,凡與“銀行業務緊密相關”的業務活動,如投資咨詢、信息服務、信用卡服務、商業銀行票據、租賃、不動產評估等,并與證券業、保險業、房地產金融業、旅游業等開展合作經營。銀行業實際上“突破”了分業經營的框限,已進入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但從立法上講,這樣的“突破”,并非“正道”,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另外,從組織構架看,美國雖是大銀行制度,但與國際上興起的“全能銀行”相比,在資金調配運用、資產種類、成本控制、經營效益上并不占多大優勢。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占據優勢地位,并在金融全球化穩執牛耳,美國自80年代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金融結構調整的立法。先后頒布了《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存款機構法》、《銀行業平等競爭法》和《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銀行業務地域限制,突破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鼓勵金融機構聯合與競爭,最終走上了“混業經營”和向“全能銀行”發展的新道路。美國新金融法,是對以上法律理念的“整合”的產物。

第二,以“效率與競爭”理念作為立法的理論基礎。

自1933年美國《銀行法》頒布以來的60多年間,國際上,各國對金融立法的理念出現了三次大變化,經歷了從為了安全的目的,發展到為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再發展到為了增強競爭力,特別是國際競爭力的目的的過程。1933年美國《銀行法》的立法理念,是明確地建立在“安全”基礎上的,一切為了維護金融市場安全而設計有關法律。這一理念一直根深蒂固地成為美國金融業監管和立法的基礎,影響非常深遠。但是,60多年來國際金融狀況已發生劃時代變化:(1)共同基金創立并吸納巨大資金進入證券市場;(2)證券公司開辦客戶現金管理賬戶;(3)電子技術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復雜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使用電腦程序進行;(4)歐洲市場金融業務兼容性與競爭力加強。為此,美國從70年代就開始不斷調整金融立法理念,通過采取逐步變通的司法解釋和專項立法,調整了單純為“安全”而立法,轉向為“效率”而立法。進入80年代后,國際金融進入了新的競爭階段。金融全球化趨勢加快,加上電子技術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金融業國際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規模的擴大。在新形勢下,美國開始將國際競爭、贏得全球市場作為目標。因此,鼓勵和促進美國金融業增強國際競爭力成為理所當然的立法理念。美國新金融法的立法新理論就產生了。

第三,調整監管制度,實施功能監管。

由于金融業務范圍的改變以及金融業經營目標的變化,過去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筑起的“防火墻”被撤除,金融業各機構業務發生交叉,實現了全面的混業經營,原先“分業監管”的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情況的需要,加上金融業全球化趨勢正在加快,運作更為復雜多樣,采取老的以機構為對象的“分業監管”辦法,已經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而新形勢下,對金融業監管不僅不能因業務范圍的變動以及地緣限制的消除而削弱,而且監管力度,監管范圍等方面還需強化,這也為幾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機的實踐所證明,因此,國際金融界提出了“功能監管”的理論。因為在混業經營、聯合經營的金融體制下,不僅金融持股公司,即使是單個金融企業,也可能是各種金融業務交叉的,“被監管者”形成了一個很復雜的體系。原來采用的“部門對機構”的監管方式已不適用,必須實施“功能監管”。要求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經營活動的性質,使其按“功能”,分別由不同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肮δ鼙O管”實質是一種交叉監管。根據新金融法,為了避免監管機構互相間的矛盾,還作出了一些規定,如共享信息數據、遵守保密制度、相互協商制度以及各監管機構應負監管的主要職責等。但是,從內容看,美國新金融法的“功能監管”在實施中,還有許多探索空間。

篇(5)

(一)“金融道德風險”存在定性難題

“金融道德風險論”在對“金融道德風險”的概念、類型及原因等進行分析時,往往顧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會性道德風險”的概念,認為“社會性道德風險”有體制引發型、政策引發型甚至腐敗引發型等幾類。[11]那么,既然是體制、政策甚至腐敗引發了風險,為何不能稱之為“體制風險”、“政策風險”或“腐敗風險”呢?即使這些風險也可以從道德維度進行解讀,但把其他視角幾乎全部納入道德維度之下卻有失偏頗。更明顯的是,他認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風險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為何該風險不能稱之為“金融法律風險”呢?因為金融市場會經常遇到法律跟進不及時或法律之廢、立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風險”,也只能歸因于道德,因為道德與法律有本質區別,而“若將一切道德的責任,盡行化為法律的責任,那便等于毀滅道德”[12](P402)??梢?,此時“金融道德風險”面臨難以定性的難題。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難以確立

“金融道德風險論”努力從道德維度尋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如果僅從表面現象看,金融風險的確與道德危機如影相隨:隨著金融市場多個交易環節資金鏈條的斷裂,欺詐和不遵守契約的行為開始盛行,從而引發更大規模的金融風險,最終導致金融危機。但是,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就包含在道德邏輯之中。事實上,個別或少數金融交易中的“敗德”行為,即使在金融市場穩定時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機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國華爾街金融巨頭被認為是危機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據此認為,危機源于這些金融大鱷的道德因素,那就會與事實明顯矛盾。因為,“數十年來,美國‘華爾街’作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中心和楷模,引領著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13]。這說明,人們一旦從道德維度追溯金融危機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確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就會脫離事實。所以,當“金融道德風險論”試圖從道德失靈中尋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從而希望從對金融風險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維時,其結果只能是,對這種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離法律就愈遠。

(三)金融法學難以自我證成

“金融道德風險論”一旦變為一種法學立場,就會使法律思維屈從于道德維度的敘說方式,不僅會造成金融法學知識特性的弱化,而且無法使金融法學完成自我證成。道德不能限定風險。風險與道德都是金融市場的一個側面,道德并不基于風險而存在,風險也不會因為道德而出現。風險與道德具有同樣的現實依據,道德不能作為一種必然的標準來限制或決定風險,風險也沒有必然的義務體現該種道德。而風險之所以不會、也不能夠固定、單一地指向某種道德,其與道德的主體性有關。道德主體的復雜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對抗性(源于社會分層),使道德分化為不同的觀念體系,呈現出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此時,道德批判就只能成為道德批判者對其他道德主體的批判。但是,不管人們對金融風險進行怎樣的道德批判,都無法改變金融風險所具有的道德屬性,即只要不改變金融風險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就無法改變其所體現的道德邏輯。比如,在“占領華爾街運動”中,盡管代表“99%”的民眾對代表“1%”的華爾街金融寡頭進行了持續的道德聲討,但是,金融家們絕不會因此而改變其道德邏輯,因為自己為股東謀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風險沒有體現道德,而是沒有體現“金融道德風險論”主張的那種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風險論”對金融風險的道德批判自然蒼白無力,金融法學理論體系也就難以建立。

(四)受制于個人主義方法論缺陷

金融法學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論整體主義為基礎。但“金融道德風險論”卻遵循個人主義方法論。當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個具體的金融風險事件,的確與交易相對人背棄商業道德有關。但是,當金融交易關系中的人們普遍采取欺詐、不遵守契約等機會主義行為方式時,個人主義方法論就難以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例如,近些年我國多地發生惡意逃債、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現象,就不能僅僅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去解讀。就某種社會科學而言,“只有當人與人之間自發形成超越于個體的社會組織時,經濟學才有了其研究的對象……個體的節約行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狀況的努力,只要是孤立進行的,都不屬于經濟學研究的范疇”[14],金融法學亦如此。同時,不論何種因素導致的金融風險,只要還停留在偶然發生或個別調整的階段,而未體現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統性和規律性,其解決情勢還未形成社會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學的注意。而一旦某類金融風險體現為一種社會利益訴求,就表明該類金融風險已經超出了個人主義的范疇,金融法學才有可能從其普遍性中把握規律性,從而擔當起指導立法實踐的時代責任。而“金融道德風險論”中的個人主義方法論,顯然限制了金融法學的理論視域。之所以存在這種方法論瑕疵,與其新自由主義的理論淵源密切相關,因為在新自由主義那里,“個人失敗基本被歸結于個體自己的過失”

二、“金融道德風險”的實質

金融法學對“金融道德風險”的貿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風險”的本質性問題。這種不“追根溯源”的實用主義后果是,當理論不能從簡單的假設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根源時,竟然發現道德始終在金融風險中顯露身影,因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道德當成金融風險的“罪魁禍首”,進而將道德視為當今世界之最大禍害。因此,只有從“金融道德風險”的本質這一核心問題入手,才能揭開“金融道德風險”這一貌似強大的“外殼”之下所掩蓋的真實世界。金融風險與金融資本相聯系。金融風險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資本,在未來時期內,其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風險其實就是金融資本的經營風險,即一定量的金融資本因各種原因出現經營不善、利潤減損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為人的一種經濟性存在方式,金融資本具有自己獨特的道德邏輯,這種邏輯體現著“以錢生錢”的利潤最大化動機或目的??梢哉f,贏利就是金融資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風險”只是被人為地虛化為道德侵害的金融資本的贏利風險。所以,這種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疇內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現為一定物質利益損失的經濟侵害。[16](P19)于是,無論人們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資本經營者支付對價,或者多么希望違背道德的鐵律(如借錢不想還)而又無奈于法律的強制,但只要這種對價最終得以支付,就不會在道德上遭受譴責,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風險”。因此,“金融道德風險論”實際上體現了金融資本的道德主體性立場,客觀上擔當著掩蓋金融資本趨利本性的理論角色??梢?,不是從可以經驗地、具體地把握金融風險實質的社會存在———金融資本出發,而是從主觀的、抽象的社會意識形式———道德出發去分析金融風險,顯然是舍本逐末。當然,金融資本的歷史合理性包含在產生它的社會條件之中,無論是對金融風險的道德幻化,還是對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變不了金融資本的趨利本性。因此,金融風險是金融資本的而不是人的內在規定性。歷史地看,通過市場競爭爭奪利潤是金融資本的存在方式,而這種競爭不像人們所希望的那樣“道德”,它從來就是一部充滿欺詐、傾軋甚至掠奪的歷史。[17](P130)所以,不惜以“敗德”制造金融風險,是金融資本內在的運動邏輯,而人一旦為金融資本所界定,并變成其執行人,便具備了這種本性。漂流的殖民主義者———魯濱遜,一爬上孤島就失去這種本性,因為客觀上,他遠離了資本,此時金幣對他毫無意義。所以,無論他的道德多么敗壞,再多的金幣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風險”,因為從他人之處獲取利潤的機會是不存在的。在這個金幣都成為無用物的荒島、金融資本對人來說已經不存在時,產生金融風險的根源才能消除。顯然,這不是道德的功勞,而是金融資本的投機邏輯隨著資本的社會條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與其說金融風險距離道德很近,毋寧說金融風險距離金融資本的利潤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歷史的前臺,就愈發說明,金融資本把自己的投機本質隱藏得更深了。

三、對“金融道德風險論”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風險論”,一方面將金融風險歸因于個人的“敗德”;另一方面將解決路徑寄望于普遍適用的法律,這種相悖的邏輯進路,反映出道德維度本身潛藏著其所無法應對的路徑局限,凸顯著與法律思維之間的根本沖突。道德維度不能當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維的轉換。金融風險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而金融活動中的道德觀念則屬于主觀意識的范疇。同時,只有導致金融風險的客觀條件生成,從道德維度觀察該風險才有現實意義。而這種客觀條件一旦存在,金融風險就不是道德所能夠約束的,因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實施的規則;而在金融利益沖突面前,只有通過立法,進行國家強制,才能從根本上遲緩、阻滯以至避免這些風險。這是緣于,法律的國家強制性能真實干預到資源配置的過程,能對金融市場關系中的利益矛盾進行強制克服或調整,從而對產生金融風險的社會條件進行控制。同時,法律是一種他律性規則,這種規則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對于交易行為人意志的獨立性和國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國家運行機制,對其經濟利益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果;而道德則不同,雖然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其實施不僅要依靠社會輿論,更需要行為者內在的自覺力量。金融交易屬于典型的資本套利活動甚至“零和游戲”,其特點是交易雙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為企求,而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必然出現“囚徒困境”。這說明,交易雙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難以調和的性質,依靠道德自律來避免或減少這種沖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風險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這種沖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風險論”試圖從道德維度尋找金融法得以產生的邏輯正當性,明顯面臨著無法從道德維度向法律思維過渡與轉換的難題。毋庸置疑,道德也是歷史的一種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內化為人之理性自覺,使人主動而不是被動地調整與他人的社會關系。但是,作為自律性規范,道德在利益沖突面前常常失靈。不過,這并不表明可以彌補道德調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靈。顯然,“金融道德風險論”把看問題的角度當成問題本身,或者說,把看問題的立場作為問題的根源,似“盲人摸象”———從金融風險的道德屬性去感知對象,由此認為金融法的現實依據隱含在道德失靈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風險看成人內心道德觀念的結果,就需要從改造人的道德觀念入手,用道德機制加以解決,因為“解鈴還須系鈴人”。如果最終要依賴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認為問題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觀念之外的因素,這種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觀依據。正如列寧在批判民粹主義時所言,民粹主義僅僅認為,“問題的關鍵只在于消除‘奸詐之徒’”,但是,“自發勢力不是偶然地或從外面什么地方‘不斷混進生活之中’的東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風險論”只看到個體意義上的“奸詐之徒”,而看不到整體意義上“奸詐”的資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對個體性道德的批判,無法揭示金融風險內在的一般性,從而無法上升到整體主義的法律思維立場。事實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都在通過完善立法以積極應對和化解金融風險。比如,為應對危機,美國政府積極推動金融制度改革,這項改革被稱作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產業最徹底的改革。奧巴馬于2010年7月簽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國70多年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可見,為了防止金融資本的趨利行為給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風險,法律再次成為金融風險治理的主要方式?!敖鹑诘赖嘛L險論”顯然與這一基本事實不符。

篇(6)

1.1法律可以規制風險 

法律的功能與社會期望有一定的關系,人們往往將對社會的期望轉化為法律所具備的功能,社會活動需要法律來約束,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樣的話不論是哪一個層面的人均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金融法也是在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中產生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上的經濟活動需要金融法進行保護和約束,市場經濟才能健康可持續發展,市場經濟活動中違法情況的發生率才能降低,才能為人們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對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風險的本質和預期有很大的關系,風險是面向未來的,也就是實際的結果與預測結果的差距,在傳統社會中,與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是很完善,因此很多投機分子會鉆法律的空子,為了謀取自身的利益不惜損害他人利益,甚至損害國家的利益,因此金融法必須要具備不斷完善的功能,才能應對市場的變化,從而維持市場的穩定發展。 

1.2法律規制風險本身也有可能會產生風險 

法律制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在進行風險制度化管理社會風險的同時,也可能產生制度化的風險,由于任何一種法律在時間上均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存在法律與經濟發展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制度化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在制定新的法律制度的時候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法律通俗來說就是制度化管理風險的方式,法律在發揮功能的時候要考慮法律能否制約本身行為帶來的風險。法律系統是社會系統的集中反映,由于社會是存在風險的,因此法律制度必然也會存在風險,法律風險受社會風險的影響,社會風險是一直存在的,人類的社會活動必然會存在一定的風險,要正確認識社會風險,不能一味地進行否定和批判,對社會風險進行客觀地觀察和分析,在風險中尋求發展的機遇。 

2風險管理與現代金融領域的結合 

2.1投資風險管理 

在金融行業中的風險是指實際投資利益與預期的投資利益產生的誤差,投資就是將金錢通過金融手段進行投資然后獲益,當一個人的經濟收入大于其消費需求的時候,他就會通過購買債券、股票或者銀行儲蓄的手段進行金融投資,在需要資金使用的時候變將過去的款項取出來。這樣的話就會存在收入和消費不匹配的情況,對于投資者來說通過投資可以避免未來發生突況的時候資金不夠的情況,對于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投資者通過資金投資能避免當前資金不足的情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們認識到投資的重要性,但是一定要對自身的經濟狀況和市場情況有清楚的認識,否則對自身會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對市場秩序產生一定的影響。 

2.2金融中介的風險管理功能 

金融活動場所和機制的統稱就是金融市場,企業、金融機構和個人在金融市場中進行金融風險管理,在金融市場中風險已經成為商品的一部分,既可以被銷售也可以進行購買,其中證券就是典型的代表商品,市場具有資源配置的功能,金融市場也會對其風險進行合理的配置,影響市場價格的四個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通過一定的傳導和映射作用對市場產生影響。金融中介是一個金融機構,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對投資人進行合理的投資建議和提醒,盡量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使投資者能明確認識到投資可能會帶來的經濟損失和資金收入。 

2.3企業金融的風險管理功能 

企業融資、治理和財務是企業金融的核心部分,三者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僅是風險管理的過程,還是一個資源整合的過程,企業金融的核心要素將企業的風險管理體現出來,在財務狀況良好的時候。適當的企業融資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也會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調整企業的管理結構,實現最大化的企業創造價值。 

2.4風險、金融和金融法的共振 

金融、風險和金融法三者有不可或缺的聯系,其中一個發生變化就會引起另外兩個的改變,因此金融法要對資金余額進行合理的調節,解決收支不平衡的問題,金融法是現代社會中控制金融的重要工具,不是單純的資金融合,金融法的內涵是風險定價,不僅僅是風險制度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更是制度化風險的源頭。金融法對風險進行管理的時候必須要根據社會的發展而進行完善,在市場實際活動中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降低法律滯后性所帶來的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任何一個國家的金融風險均會波及到其他國家的市場經濟,因此我國要做好應對國際金融市場變化的準備,不斷完善金融法的內容,使其能更好地適應市場的需要。 

3結束語 

金融市場的成功與風險有密切的關系,金融市場中存在很多風險,因此金融法不能是一成不變的,要與時俱進,與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相吻合,及時調整金融法律的內容,做好國內金融風險管理工作,促進國內金融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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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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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的含義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國際經濟生活,其發展動向和顯著特征表現為經濟的全球化。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已明確無誤地展現在世人面前。作為全球化浪潮在經濟層面上的表現,經濟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務、技術和資金大規??缇沉鲃右约案鞣N生產要素的全球配置與重組為特征。經濟全球化是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國經濟依存度的日益加深。從內容上看,經濟全球化可以分為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投資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核心內容和高級發展階段。這是由晚近世界經濟發展的另一特點-經濟的金融化所決定的。所謂經濟的金融化,是指實物經濟被金融經濟所取代,社會資產的金融資產化程度不斷加深,國家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深入地表現為國際金融關系,如國際債權債務關系、國際股權股利關系、國際委托關系、國際風險保險關系等;金融因其更適合“數字化”和“終極市場”而成為經濟生活中一個核心性、主導性和戰略性的要素,對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滲透和影響不斷增強。隨著經濟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經濟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現為金融的全球化。

所謂金融全球化,是指國家或地區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逐步融合的趨勢,表現為貨幣體系、資本流動、金融市場、金融信息流動、金融機構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與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構成經濟全球化的應有之義,是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和投資全球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結果,并與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和投資全球化之間交互作用、交互影響。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質和發展狀況而具有自身獨特的內容和運行規律。

首先,從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個一直處于進行之中的發展過程,是金融一體化在全球范圍內的不斷擴展與深化。這一過程不是均勻展開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時間上的階段性、空間上的地域性、結構上的非均衡性特點。金融全球化趨勢早在20世紀60、70年代就初見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進,90年代至今則因更加充分地展開了其多樣化的內容而進入階段。在空間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現為區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區域化推進和作用的結果。金融的區域化和全球化從先后繼起到同步運行,彼此間既融合又排異的互動發展,成為晚近世界金融發展的一道風景線。金融全球化發展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涉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由發達國家逐漸向發展中國家擴展。但這一進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參與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發展速度有快有慢。發達國家及其跨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居于主導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規則制定者和主要獲益者。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則經常處于被動的、受制約的地位,面臨著“邊緣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脅,一般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沖擊。

其次,從影響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國生產、貿易、投資和科技進步等實體經濟因素對金融全球化的推動外,跨國金融機構的全球擴展和全能化運作為金融全球化構造了微觀組織基礎,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競爭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續的技術支持和發展動力;自20世紀70年代起在世界范圍廣泛興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資本跨國流動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場空間進一步突破國家和地域的界限,為金融的全球化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第三,從金融全球化的內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國家或地區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逐步融合的趨勢。金融全球化的各種構成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使得各國的金融資源可以在各個層次上以多種形式轉移、劃撥、融合和互動,金融創新日趨活躍,全球資金光速流動,金融領域的國際競爭異常激烈,可謂是21世紀國際經濟競爭的最主要領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劇了金融競爭,促進了金融效率、經濟發展和人類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負效應,它使金融風險明顯加大,金融波動通過一體化的市場得以迅速傳導,局部的金融災難動輒演化成為地區性、全球性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耙粯s俱榮、一損俱損”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生活的寫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每個國家的金融均成為國際金融的有機組成部分,單個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明顯削弱,國際金融市場的失靈現象不時出現。

第四,從金融全球化的運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發展已經歷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資本金融三個階段,目前正在步入產業金融發展階段。從其產業地位看,金融不僅是第三產業中的獨立組成部分,而且日漸成為第三產業中的龍頭產業。與產業化相伴生和相適應,世界金融發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業化、網絡化等特點,對傳統的金融管理體制、金融經營理念等產生強大的沖擊。另一方面,這一時期的金融運行不再是簡單地從屬、外生、決定于實體經濟,而是在相融、適應、內生于實體經濟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獨立、超越、背離于實體經濟的特點,表現出強烈的符號性和虛擬性。據統計,目前在巨額的國際資本流動中,只有10%與實體經濟有關。而與實體經濟運動無關的國際資本流動大量屬于投機性資本流動,其全球游蕩和肆意攻擊成為威脅世界經濟金融穩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場間的相關度提高,經濟大國通過金融渠道對世界經濟施加影響更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貿易、投資等傳統渠道對世界經濟發生的影響。經濟發展落后的國家在經濟、金融發展方向和進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從于發達國家的戰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運行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顯示為個別金融霸權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對國際金融法的影響

顯然,當經濟全球化發展到金融全球化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已然大大推進。實踐證明,晚近世界經濟發展所表現出來的上述趨勢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自然歷史過程,并已對或正在對國際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生活發生著廣泛的影響。國際金融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際經濟生活的調整器和控制機制,植根于國際經濟生活并靈敏地回應著國際經濟生活。全球經濟環境的上述變化對國際金融法勢必也會發生重大影響,簡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顯了國際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為經濟金融化的結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場資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國家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中的樞紐地位和作用等,對于全球的法制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使國際金融法在當代社會經濟即金融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類之一,在國際經濟法中逐漸占據核心地位。反映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上,表現為學者們研究重心的轉移。在20世紀70年代末,國際經濟法還是以研究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問題為中心,輻射國際貿易、國際貨幣等領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學者們的研究重心就開始轉向以研究國際金融的法律問題為中心,輻射國際投資、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問題。從國家層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對各國的國內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響: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漸凸顯,金融法發達與否已成為衡量現代各國經濟環境優劣的重要標志,以及國家法律、文化乃至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如果一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比較健全,金融法制比較完備,就可以推定該國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推定其經濟和社會環境相對安全和穩定,那么該國就可能成為人氣旺盛的“網站”,吸引大量國際資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業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富特色的一個組成部分。金融業所具有的顯著的系統性、宏觀調節性和時間信用性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改變著傳統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設計。相應地,現代金融法較之其他部門法,更加重視維護貨幣資金的使用權,更加重視鼓勵和保障金融資產的跨國流動,更加重視營建信用環境、契約環境、產權環境和會計環境等金融業發展之必要環境。此外,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還呈現出機構國際化、體制混業化、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金融法成為當前各國法律體系中發展最快、最活躍的法律部門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寬了國際金融法的范圍。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國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國際信貸和國際證券融資規模持續擴大,國際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工具和國際金融服務方式不斷創新,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參與國際金融活動,國際金融關系無論在主體范圍方面還是客體范圍方面都得到極大的擴展,并呈現出纏結交叉、異化衍生、變幻莫測的特點。國際金融關系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客觀上要求國際金融法擴大調整范圍、改進調整方法,隨著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而發展。例如,伴隨國際保付業務的興起,國際保理聯合會(FCI)的《國際保付通則》(1987年制訂、1997年最新修訂)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保付公約》(1988年正式通過)相繼問世;隨著互換、期權、票據發行便利、遠期利率協議等金融工具的出現,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聯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南》、1998年《關于銀行與證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監管信息框架》等建議案;隨著廣泛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集團的出現,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三方組成的“聯合論壇”(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業集團的監管》文件。晚近國際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勢必要求國際金融法制度跟進創新,從而導致國際金融法的調整范圍不斷擴大,迄今已涵蓋國際銀行、國際證券、國際保險、國際信托等國際金融的各個領域,所管轄的金融市場由傳統市場擴大到歐洲債券市場、歐洲貨幣市場、期貨市場、期權市場等新興市場。由于全球化使得國際金融關系變得復雜多樣,促使國際金融法在調整方法上不斷嘗試、改進和發展。例如,各國金融監管立法和實踐越來越強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體現在監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發生了如下變化:由全局性管制為主向日常性監督為主轉變,由質性金融控制機制向質性與量性相結合的金融控制機制轉變,由事后監管向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轉變,由針對個案的被動型業務監管向系統性的主動型全面風險管理轉變,由東道國當局單一監管向東道國與母國當局合作監管轉變。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進了金融法的統一化和協調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帶來的金融業務的規?;c國際化、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和資本流動的自由化,必然要求沖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籬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沖擊了國別金融制度壁壘,推動了各國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國際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著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風險擴大,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和擴大,各國一方面加快本國的金融法治建設,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與交流,參與多邊金融談判和條約締結,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程度地放棄或讓渡金融,由此促進了金融法的統一化。例如,各國金融服務業的規?;?、產業化發展及其對世界經濟的深層次影響,促使跨國金融服務立法納入法律統一化進程,最終導致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等條約和協議的問世。從此,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方面必須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必須對照WTO金融服務貿易法和其承諾對相關國內法進行“立改廢”。我國為履行入世承諾,于2001年底頒布對《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進行破舊立新,就是一個典型例證。面對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競爭,各國在金融實踐中還積極移植和引進他國先進立法,競相采行金融慣例規則,以重塑或改善本國的金融投資環境,促進金融交易安全與發展,并避免本國金融業遭受歧視性待遇而陷入籌資難、進駐難的被動境地。各國的自發行動不僅促進了金融統一慣例的形成和發展,而且也促進了各國金融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的趨同。研究表明,近20年來,國際金融慣例取得了長足發展,內容廣泛涉及國際貨幣兌換、國際商業貸款、國際證券交易、國際支付結算、國際融資擔保等各個領域,特別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監管的行業性慣例,如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巴塞爾原則和標準、國際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的原則和規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實踐中自覺貫徹和推行這些慣例和標準,其結果是各國金融監管制度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重大國際經濟組織職能和作用的演變、相互間金融交流與合作的加強,以及各類區域性金融組織在推動區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躍表現,則為金融法的統一化和趨同化提供了組織基礎和制度條件。金融全球化呼喚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構建者和維護者,重大國際經濟和金融組織一方面注重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如發展國際金融監管職能,加強對國際金融事務的領導能力,建立和完善多邊談判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為國際金融統一法的形成和實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強組織間的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例如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清算組織在監控私人資本跨國流動方面的金融合作與交流,金融行業性組織在監管規則創制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組織和區域性金融組織在金融危機預警和救助中的協調行動等,在合作中促進國際金融統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實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現行國際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動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雙刃劍:其一方面促進金融資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從而促進國際金融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風險的全球擴散變得更為容易和迅捷,從而破壞國際金融的穩定、阻礙國際金融的發展;一方面使人類休戚與共從而促進了人類的協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類面臨的全球性金融問題日益增多,從而給金融投機勢力興風作浪以及金融霸權國家轉嫁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20世紀最后十年頻繁發生的金融危機,便是各類國際金融問題的總爆發。慘痛的教訓為世人敲響了警鐘。分析這些問題的生成,它們固然暴露出某些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種種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們暴露出了現行國際金融法存在的調整真空與軟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勢下國際金融體制的落后與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長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國際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國際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則任何國家難以獨善其身。由此,改革國際金融體制、完善國際金融立法呼聲雀起,推動了國際金融法制度的變革。在國際層面上,基于貨幣金融領域的權威地位和職能與業務便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責無旁貸地擔負起改革使命。世紀之交,基金組織多次組織修訂《基金協定》,增加和調整資本份額、改革特別提款權制度、改善決策機制、整肅貨幣紀律;推動國際金融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驗,根據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調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貸制度,發展金融風險預警與金融危機救助職能?;鸾M織所領導的國際貨幣金融制度改革作為國際金融法對國際金融實踐的積極回應,目前仍在進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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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網校課程】為了使各位考生能順利通過2016年自學考試,

2016年10月自學考試結束后。

點擊查看考前信息:2016年10月全國各地自考考場座位號查詢專題

點擊查看考前信息:全國2016年10月自考準考證打印時間及入口專題

另外:2016年10月自學考試成績查詢將于考后1個月左右(2016年11月中旬)開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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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8-4;G64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089(2016)27-0225-03

隨著“社會金融化”與“金融社會化”兩股浪潮的交織演進,金融對于人類生活的重要性不斷凸顯,越來越多的高等院校開設了金融法課程,進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為一門“顯學”。但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學呈現出千人一面的同質化特征,教學內容泛化、零散且恪守傳統金融法的知識疆域,未能及時回應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以至于存在脫離實踐訴求的現實傾向。本文置于金融創新視域下,審思金融法教學的弊病與局限,探究改進金融法教學的現實出路,旨在為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尋求經驗共識。

一、當前金融法教學的特點與問題檢視

金融法是一個典型的跨部門的法規范群,內容涵攝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信托法、支付結算法、貨幣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其知識譜系可以類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由于金融公法與金融私法交織疊加在一起,學界關于金融法的性質長期以來存在論爭,金融法到底屬于經濟法還是屬于商法抑或是獨立的學科未形成統一的認知。撇開金融法的學科性質不談,如何在有限的教學課時(金融法課程一般安排36個課時)之內,有效地通過課堂講解向學生傳達有價值的知識信息,是金融法教學面臨的一大挑戰。事實上,很多法學院校除了開設金融法課程之外,還普遍開設了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信托法等課程,如何確定金融法與其二級部門法之間的教學分工,破費思量。按照一般法學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學總是按照“金融法總論—銀行法(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這樣一條主線加以展開,內容的豐富性與課時的有限性決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級部門法的教學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對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闡述以及對主要法條的解釋,且以填鴨式的教學方式為主,案例分析、課堂討論與診所教育較為缺失。特別一提的是金融法總論,這種金融法基礎理論系統化和體系化的高級形式在教學中被嚴重忽略,給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總論的空洞化與碎片化。在這樣的教學安排下,很多同學學習了一個學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機械地記憶了一些規則,對金融法理念與精神實質的認識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學的特點反映出的問題非常突出,具體表現在:首先,教學內容過于泛化,缺乏重點,難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級部門法數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馬觀花式的介紹層面,不可能過于深入。在金融法與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信托法等課程均有可設的情況下,這種追求大而全的教學模式毫無意義,純屬教學資源的浪費。如果以金融法總論為中心,將金融法的規范定位、歷史發展、特色范疇、基本屬性、功能價值、基本原則、主體類型、行為方式、權義結構、責任形態、體系構成加以拓展,同時輔以制度規則和案例,則有助于形成金融法與其二級部門法的合理知識分工,能夠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礎理論內部,教學的重點亦更為突出。金融法總論具有統攝分論、指導實踐、學科自省的功能,其體系化構建并非學者們的自娛自樂,而是夯實基礎理論的需要,也是學科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更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學有必要改變“重具體制度、輕基礎理論”的傳統模式,更多地將教學資源往總論上傾斜。當然,這需要學界齊心協力,集中力量提煉和總結出一個科學、系統且“接地氣”的總論作為統領,以此來破解學術研究中“群龍無首”的尷尬局面,引領金融法學科發展再上新臺階。其次,教學方式過于陳舊,缺乏吸引力,難以形成課堂互動。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多數高校的金融法教學都是采用單一課堂講授的方式,較少進行案例教學,更缺乏診所式互動教學法。這種以規范主義為中心的教學方法,本質上是一種“法條主義”,注重的是應試而非能力培養。金融的發展日新月異,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斷涌現,對這些鮮活的教學素材視而不見而固守傳統金融法教科書的僵硬范式,無異于閉門造車。最后,教學理念過于陳舊,缺乏突破與創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既有的金融法教學,過于注重知識的單向傳輸,忽視了學生的自主性與創造性,不利于激發學生的潛能。在自媒體時代,單向知識灌輸的教學方式已經難以為繼,亟待反思與超越。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教師的真正本領,不在于他是否會講述知識,而在于是否能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喚起學生的求知欲望,讓他們興趣盎然地參與到教學過程中來。綜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和教學理念均存在較大缺陷,如何進行改革,已經成為不容回避的現實課題。

二、金融創新對金融法教學的影響與挑戰

近幾十年來,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化帶來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領域出現了一系列新技術、新工具、新業務、新組織,風起云涌的金融創新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生活的世界。進入21世紀后,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創新異常活躍,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現,銀行發起—分銷模式十分盛行,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影子銀行和對沖基金異軍突起,圍繞住房金融制度的創新如火如荼,金融創新進入到了一個新時代。作為一種創造性的破壞力量,金融創新必然帶來深刻的法律變革,而天生具有貼近生活和解釋實踐的內在品性、以滿足市場訴求和回應社會關切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會通過理念更新與制度調適積極回應金融創新的實踐訴求。面對與時俱進的金融法,如果教學的內容設計不進行及時更新的話,勢必與實踐相脫節。事實上,風起云涌的金融創新浪潮已經對金融法教學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面:第一,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法的知識結構,導致傳統金融法教學所依據的知識載體不敷適用。目前,國內的金融法教材多達百余種,但編排體系大同小異,內容構造幾乎雷同,且很多章節的內容被鎖定在根深蒂固的觀念誤區之中,未能根據時代變遷與法治發展進行同步修訂。以金融監管為例,多數金融法教材對金融監管的論述還停留在十幾年前的認知層面上,熱衷于相關概念的界定、金融監管特征的描述、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類型化區分以及我國監管體制改革的同質化表達,對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監管改革運動的最新動態視而不見,對于統合監管、原則監管、軸式監管、激勵性監管、嵌入式監管等21世紀金融監管的最新發展趨勢更是選擇性遺忘。這場危機帶給金融監管的啟示在于,金融監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監管體系要有適應性,金融監管要“長牙齒”,不能只說不做,進而啟發我國要改革和優化金融監管體制,牢固樹立風險思維和危機應對意識,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進一步強化行動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學對于最新的監管動態不予關注的話,無異于對學生不負責任。再以中央銀行的職能這個知識點為例,現有金融教材幾乎都是從“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的銀行”四個層面加以論述,對于以英國為代表的中央銀行法制變革浪潮缺乏關注,對于以G20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視野下的中央銀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對于中央銀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新職能沒有進行必要的論述。對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據金融的最新發展對教材加以修訂,及時回應金融創新的實踐訴求,是教材編寫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第二,金融創新使得金融法越來越多地受到金融學的影響,如何回應科際整合的挑戰成為金融法教學的一大難題。如果說法學注重穩健的話,金融學則具有敏感的特質,它總是率先對金融創新作出反應,將金融創新成果納入自身的思想譜系并漸進性地作為自身的知識傳統。傳統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學、注釋法學和解釋法學,傳統的金融學研究偏重于金融資產定價和金融市場均衡分析,兩者長期處于割裂狀態,但在新的時空背景下,二者需要從割裂走向聯姻,共同解決金融改革與發展中的結構性難題。金融法教學承載的一項重要使命,是將最新的實踐動態展示給學生,提高他們的問題意識,激發他們的創造性,這就要求授課老師具有寬廣的學術視野、扎實的跨學科知識積累以及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邏輯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創新不斷催生出鮮活案例,如何將其納入金融法的教學流程,同樣是個亟待思考的現實問題。例如,在講到信托設立問題時,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案作為我國收益權信托第一案是個絕佳案例素材;在講到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時,海富投資對賭協議案是個繞不過去的經典案例;在講到商業銀行破產時,英國北巖銀行破產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引發的爭議案例、民間金融異化與扭曲引發的系列案例、大數據交易與區塊鏈引發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課堂教學之中。將豐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課堂,需要教師在課前進行精心準備,尋求案例與相關知識點的契合之處,引導學生關注案例背后的法理與邏輯,將感性認識升華到理性高度,進而提高教學效果。

三、金融法教學回應金融創新的路徑展望

在金融創新滾滾洪流的不斷沖擊之下,金融法制結構性變革的時點已經來臨。所謂金融法制的結構性變革,不再是針對個別條文的修修補補,而是著眼于對全球經濟競爭的適應性而進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對金融創新復雜而深刻的影響,金融法的教學模式必須作出改變,將應試導向型的教學理念轉變為能力培養型的教學理念,更多關注市場,更多運用案例,更頻繁地進行課堂討論,將金融法課堂打造成為砥礪思想、啟迪新知的舞臺。為此,金融法教學必須在以下方面進行深度變革。

首先,以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為主線,將金融法的知識結構進行重新優化配置。金融發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機史,金融創新往往是金融危機的導火線,金融監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機的爆發但有時會誘發新的危機。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互動關系,也是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金融市場的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和健康穩定的發展。以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為主線,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識框架進行有機整合。將這些問題穿插在教學過程中,有助于激發學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其次,組建“金融創新案例庫”,推廣金融法的案例教學,強化金融法課堂教學面向實踐的適應性。金融世界瞬息萬變,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將鮮活的金融創新案例納入課堂教學,可以極大地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金融法教學在關注境外國家和地區金融案例的同時,應該更多地關注國內發生的最新案例,通過案例討論提煉金融法制的義理和精神,闡釋金融法制的理念與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與運作。組建“金融創新案例庫”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數據庫搜索的便捷化,操縱難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熱的互聯網金融為例,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網絡平臺借貸、互聯網保險理財、網絡貨幣等領域出現的新案例不勝枚舉,且多是由金融創新所引發,難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得到圓滿解決。建議以學生為主體,由其進行案例搜集、分類,然后在課堂上分組討論,教師進行點評總結,課后由學生以小論文的形式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學,意味著金融法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都要進行相應調整。金融法教學模式的這一轉變,是提高教師教學水平的有效途徑,更能夠有助于培育學生的求知和創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學習、獨立思考,提高其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

最后,金融法教學應當注意跨學科知識的運用,尤其是經濟學(金融學),將法律經濟學的思維貫穿于教學過程的始終。作為科際整合的產物,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帶來了一場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僅形成了開放的理論體系,而且為法學和經濟學提供了若干創造性的思想源泉。時至今日,交易費用分析、比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選擇等經濟學理論與方法幾乎可以應用到法學的每一塊領域。金融學作為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挾到經濟學“攻城略地”的歷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學的發軔與勃興無非是法律經濟學在金融領域的投射而已。走過了制度變遷與知識進化的金融學,不再偏安于金融資產定價和金融市場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將視野拓展至了融資結構、控制權配置、股利政策、并購接管等領域。在“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擴張下,金融法首當其沖成為經濟學成功征服法學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論的“伊甸園”。將法律經濟學的思維引入金融法的教學,能夠擺脫從概念到規范的傳統金融法教學思路,鍛煉學生的交叉學習思維,拓展其知識范圍和學術視野。有理由相信,經過金融法知識結構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學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經濟學思維的運用,金融法教學將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在課堂,實現蛻變,迎來新生。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稅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頁

[2]喬安妮·凱勒曼、雅各布·德汗、費姆克·德弗里斯:《21世紀金融監管》,張曉樸譯,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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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法律風險,努力提高金融法律服務水平。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確保人民銀行的各項工作依法進行。

3、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穩步推進。同時,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繼續提高。

4、加強法制宣傳與培訓,做好金融法制基礎工作,促進金融法制工作全面發展。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二、未來工作計劃安排

做為金融法制工作系統的全體干部,我們要繼續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和中央銀行工作在未來一年的各項工作任務,繼續強化金融法制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金融業改革發展密切相關的立法工作與法律研究,認真完成2010年的各項法制工作任務。

1、要始終將科學發展觀作為金融法制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針對影響和制約金融業改革發展的主要問題與突出問題,形成相應的法律實務與立法研究,使金融法制工作更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2、要完善行政執法制度,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充分認識推進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切實抓好和落實各級行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貫徹落實。

3、要強化金融法律服務意識。著力服務于***銀行依法履職,著力服務于金融業的改革、開放、發展和創新,服務于金融穩定與國家金融安全,服務于以人為本的宗旨。

4、要立足于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調研和重大問題的研究。創新**銀行立法工作機制,努力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力求制定出好的、符合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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