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大全11篇

時間:2022-06-25 15:36:5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婚前財產協議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婚前財產協議

篇(1)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號______室房產一處,面積______平方米,為______權房,由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元,貸款______元,月付______元 ,______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號______室房產一處,面積______平方米,為______權房,由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 元,貸款______元,月付______元 ,______年還清)

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元,外幣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元,外幣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篇(2)

因為婚姻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分到財產,有權在對方身故后繼承財產。同居者除非雙方正式簽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約,一般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一些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漸承認同居者的有關法律權利的趨勢,這有點類似于中國的事實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離婚后給另一方財產,或者一方擔心在離婚后得不到應有的財產,就有必要簽立婚前協議。

如果一方有債務,債權人有權追索負債人本人的財產和與其配偶共有的財產。不愿受累于配偶債務者,也可以通過婚前協議將雙方財產在法律上嚴格分開,就能防患于未然。這是婚前協議的另一作用。

婚前協議要求雙方不隱瞞各自的財產,而且所立條款不能與當事人的遺囑有沖突。如果一方的生計要依靠另一方的話,婚前協議一般不會解除另一方贍養的責任。

以往,婚前協議主要是用于保護較富有一方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的范圍已經擴大,它涉及種種與企業和工作有關的問題。簽立婚前協議的壓力不僅來自配偶,而且來自配偶的家庭和企業合伙人。有的企業主一定要子女在結婚前簽好協議,以防萬一婚變時家族財產被外人瓜分。企業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簽好婚前協議,使企業不受當事人婚姻變化的影響。這個問題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比爾?蓋茨,其結婚前和未婚妻訂立的婚前協議遭到許多人的嘲笑和詬病。其實,這無關乎愛情,而是對雙方的保護,也是對微軟公司的保護。

婚前協議并非只是為保護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實,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協議來保障權利。如今,男女雖然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但事實上許多女性犧牲了本來可以用在事業上、工作上的歲月來支持丈夫。離婚后,女子在必須自謀生路時往往吃虧。這對她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協議定得好,就對她有了一層保護。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幫助丈夫讀完大學再當上醫生、律師或企業經理,最后被丈夫拋棄的事時有發生。我們傳統的做法常常只是對“陳世美”式丈夫進行道德上的譴責,除此之外,我們無能為力。但如果有婚前協議就可以規定丈夫在一定條件下也必須送妻子上大學或做出相應的賠償,就可以在法律上保護婚姻中弱者的權利。

婚前協議當事人在婚姻失敗,或配偶身故后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理智判斷來處理財務,而不必依賴法院。

不用說,婚前協議也可能成為愛情的敵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礎。可是婚前協議無疑告訴對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棄婚姻變得容易了。沉浸于戀愛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談這個問題?實在應該極其謹慎,否則會產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壞蜜月的歡樂。這也是許多新婚夫婦對婚前協議望而卻步的緣故。

如果雙方成熟到足以能處理這樣一個敏感的問題的話,則必須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本著守信的精神去簽立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帶強迫性的婚前協議都將埋葬婚姻。

簽立婚前協議的雙方應有各自的律師,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師。如果讓一個律師一手包辦,則日后法院將認為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協議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認可。

篇(3)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財產有:(略)

三、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甲、乙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四、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分婚前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篇(4)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職業: 住址:

甲乙雙方現已確立戀愛關系,并已明確結婚之意向,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現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婚前財產的處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個人財產有:**型轎車一部,**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按個人需要寫)

2,乙方的個人財產有:銀行存款*萬元,**摩托車一輛。**牌彩電一臺,**冰箱一臺,**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按個人需要寫)

3,甲方雙方共同共有財產: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小區*號,面積**平方米),總價款為--- 元,已支付---元,其中甲方支付了---元,乙方支付了---元。

尚欠銀行---元。

購房合同號:( ) (購房合同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乙雙方的個人財產除以下另有約定的歸各自己所有。婚前債務各自承擔。

2,(轎車、工廠,根據個人情況寫)歸甲方或乙方個人所有,但甲方與乙方有共同使用;

3,甲乙雙方的其他財產(可包括個人財主,根據個人情況寫)及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所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4,關于雙方共同共有財產: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小區*號,面積**平方米),

(1)雖購房合同上署名為甲方一人,但其產權為雙方共同共有。

(2)此房所欠貸款由雙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支付。

(3)此房的產權證辦好發下來后,甲方負責在十天之內和乙方一起去當地房產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將產權人的名字改為甲乙雙方,產權仍為雙方共同所有。

三,其他約定: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若有其他變動雙方可協商、補充、撤銷原有的約定,并重新辦理公證。

此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附:關于如何辦理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本文地址:diyifanwen.com/fanwen/xieyishu/2921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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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書格式 相關內容:上海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協議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協議人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個人借款協議書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身份證號碼:乙方(貸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于 前交付甲方。

2019學校協議書4篇 甲方: (省/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乙方:丙方: (畢業生畢業學校就業管理部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是 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乙方)于 年 月畢業于 (院校) 專業,是 省 市 縣(市、區)生源。

大賽獎品贊助商協議書 甲方:乙方:為了豐富我縣群眾的文化娛樂生活以及配合甲方作有效的廣告宣傳,提高甲方的社會知名度、影響力和公信力,促進甲方經營發展,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合作形式: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產品本次活動獎品經費 元...

2019店鋪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頂讓方(乙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房東(丙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阿凡提民安巷1棟...

篇(5)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19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篇(6)

關鍵詞:夫妻關系;財產協議;家庭

一、引言

小吳和小張于2002年結婚,然而,由于出現的種種矛盾,兩人的生活并不和諧。就在2011年的冬季,兩人經過協商,同意離婚,孩子由母親小張撫養。但問題在于小吳在結婚前擁有一套二室一廳的房子,結婚后由兩人共同還貸。由于婚前并沒有對雙方財產進行明顯的界定,對于離婚后的房產如何分配,頓時陷入了尷尬的境地。于是,離婚的焦點就聚集在了房子的問題上。由此觀之,夫妻雙方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簽署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在婚前對彼此的財產有了清楚的界定,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一系列的規劃和利用,那么婚姻生活才會更加穩固,愛情才會一直延續。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以及特點

(一)對婚前財產協議的界定

婚前財產協議的界定對于維持夫妻雙方的穩定的婚姻關系,保障彼此之間的幸福生活,對于家庭,對于社會形成一個重要的責任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之前,首先要對我國的《婚姻法》的相關內容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只有在了解的基礎上進行協議的簽訂,那么這樣的婚姻才會更加有保障,協議的法律效力也會越強。遍查中國的《婚姻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條案是第17、18、和19條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其它特點

1.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地位

隨著法治的理念不斷確立,社會的法治氛圍日漸濃厚,人們的法治意識也越來越強,這是依法治國的一種正確的表現形式,其中還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要求,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在現代社會進步的前提下,仍然存在著許多的民事糾紛,這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問題既然已經發生,我們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在婚姻關系中,對于夫妻雙方而言,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保障愛情長久,促進婚姻美滿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人們往往對于新生的信念抱以極大的熱情并寄予很大的希望,這原本也是促進發展的積極因素,應予以肯定;然而,過于激進的、盲目的做法也多因然而生,成為“左”的、“矯枉過正”的行為。問題更多的是夫妻財產制度的劃分,法律不同于情理,但是從來都不是不融情理的;不是說法律可以為情理而動,而是法律本身即代表著最大的根本的情理,法理源于情理的升華。婚姻法律法規對文明、和諧、健康的婚姻關系的保護,同時發揮了倡導婚姻以愛情為基礎與夫妻之間互敬互愛、相敬如賓、相濡以沫的作用,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有著同樣的效果。

2.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的書面財產約定對于夫妻雙方、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約束力。明確這個問題,對于實現夫妻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合法保護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保護與夫妻雙方有民事關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其中,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2.1夫妻財產約定在整個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于在婚姻世界里的財產享有共同處理的權利,這個問題在現實世界里的爭議并不大。然而,當婚姻關系出現了破綻,雙方的婚姻走到盡頭時,對于財產的平等權處理,始終是困擾雙方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現行的案例中,夫妻雙方除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之外,下一個爭議最大的就是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所以對于這個問題的分析顯得十分重要。每個人都覺得自己為這個家庭做出了很重要的貢獻,但是到頭來卻得知離婚的惡果,所以人們不得不在財產的問題上一較高低,以彌補自己在婚姻世界里的悲劇。然而,財產的問題也并不是那么簡單。在財產的問題上,對于財產約定和財產贈與的關系,一直處在模糊的邊緣,不少人認為,財產的約定和贈與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應該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關系,對于維系夫妻關系,保障婚姻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夫妻對約定的共同財產享有共同共有權利,但處分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我國的《物權法》明確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主要有兩種變動形式。一是依照法律行為而進行的物權變動,二是非依法律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兩者在形式上和內容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必須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否則將不存在法律效力,既然沒有法律效率,那么實質的物權是不會發生轉移的。所以,在對財產進行處分時,夫妻雙方可能都是財產的受益者之一,至于具體是哪一方,那么還需在法庭上解決。若是在婚前對財產進行了一定的協商并且簽訂了協議,那么在處理財產的問題上就容易得多了,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后者一般不遵循物權公示原則,由法律進行直接的強制性的規定。基于非法律行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因法律規定的事實條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權利取得人辦理不動產物權取得登記之前,其所享有的權利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關于婚前財產協議是否進行的有效討論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夫妻之間的結合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在突破了幾千年的封建枷鎖之后,人們對于婚姻有了不一樣的理解,對于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在工作時要求企事業單位為其辦理五險一金,起碼是養老金要有保障,這是應用于工作中的情況,在生活中也是如此。尤其是對于這一輩的年輕人而言,婚姻是一門學問,需要用心去經營,為了使得自己的婚姻能有個美滿的過程和結局,或者在不幸的時候有另一種物質方面作為補償自己的損失,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既是對婚姻的重視的一種表現,和現代工作一樣,又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正確的處理依據。

(二)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困擾及正確思維

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雙方在簽署婚前協議時總是會有一定的困擾和顧忌。這種困擾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自身的認識,即對于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存在的心理上的顧忌。其二是來自社會的輿論下的壓力,即社會上還存在著部分人士對于簽署婚前協議表示無法理解。歸根結底,主要可以分為三個因素:

1.情感上的困擾。在現代的年輕人看來,愛情是永恒的主題,是維持雙方關系的重要的保障,沒有愛情,那么婚姻將無從談起。而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似乎是對純真愛情的一種褻瀆,認為如果簽署協議,那么是對愛情的不信任的表現。從這個角度來說,協議的簽署不利于雙方關系的穩定,這樣的婚姻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上,個體在婚姻的世界里沒有受到平等的待遇,基于這樣的想法,很多人在維系感情的問題上的考慮,放棄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簽署。其實這也是放棄婚姻保障的一種表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情感上的困擾不應該成為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障礙;

2.個人認識上的困擾。在當今時代,由于個人所學的法律知識不夠,在問題的認知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誤區,很多人會以為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是為離婚做準備的。在簽署協議之前,雙方還沒有正式確立為夫妻關系,在這樣的前提下就考慮離婚,認為是對愛情不忠的表現。這樣的想法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是也不完全正確。沒有人能夠預料到未來將發生什么事情,夫妻的關系尤為特殊,他們從兩個陌生人開始,到生活在一起,直到為了家庭,為了孩子而彼此奮斗,這期間是有感情的存在的。但是一旦發生變故,那么夫妻之間的關系被打破的現象也是十分多的,隨著近年來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多,離婚率越來越高,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體現,那些走到婚姻盡頭的人們,在結婚時,往往也是預料不到有現在的結局的,所以人們必須為自己的將來多做考慮;

3.社會壓力的困擾。受到當時儒家文化的影響,中國人認為,夫妻之間的結合必須要以信任為基礎,愛是雙方共同生活的紐帶。歷年來,中國的道德觀和倫理觀告訴我們,夫妻是一體的關系,只有共享,才是真正的婚姻。所以,在社會看來,在結婚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是冒天下之大不韙,是和中國幾千年積淀的儒家文化有很大的出入的。有了這樣的思想,那么簽署婚前協議就有了一定的心理障礙。人們無法忍受眾人鄙夷的眼神,在社會的輿論下,覺得簽署這樣的協議是不道德的行為。此外,由于夫妻雙方在家庭以及背景上的差異,雙方的經濟實力也會有很大的懸殊,如果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在外人看來,可能是一方高攀另一方的表現。在這樣的背景下,多數人還是放棄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其實不然,這種思想的存在是因為沒有受到現代社會高速進化的熏陶,夫妻關系從母系氏族到男權為主,一直到現在的男女平等,期間的進化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表現。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也是跟隨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

婚前財產協議的簽署有利于保障婚姻幸福,維持家庭穩定

結婚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有一個穩定的家,有一個好的未來,是為了生命的傳承和家族的責任。然而在現代社會中,不確定的因素太多,也許現在的生活是美好的,是甜蜜的。但是人們無法預測在未來的5年內或者是10年內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所以,處在現代幸福的人們有必要為將來的婚姻計劃做進一步的打算。正所謂“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充分說明了未來的變數較大,如果到時候的變化程度到達了無法讓人接受的程度,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盡頭,一旦關系破裂,那么雙方各自都需要尋找新的生活,如果舊的婚姻不能給自己預想的幸福生活,那么在下一段生活開始之前必須要有財產方面的保障。只有有了財產的保障,那么生活才會安定的走下去。或者說,在婚姻的世界里得不到保障,于是人們就尋求物質上的追求,來彌補婚姻世界里的不幸,這也是人之常情,是無可厚非的。為了使得在婚姻的世界里有所保障,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是十分有必要的。

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維持雙方平等關系的重要保障。夫妻幸福生活的前提是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簽署婚前協議是對婚姻透明度的另一種闡釋,只有將雙方的財產進行公開,不隱瞞,不欺詐,在相互建立信任感的基礎上一起生活,那么婚姻才會更加有保障。有了這個保障,那么雙方就有了相關的責任,在為人處世的過程中也會注意到相關的問題,也會更多地為自己的家庭考慮,為夫妻雙方的關系考慮。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是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的表現,其出發點是正確的,注意是為了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能夠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自主處理其財產,對于財產的分配和合理利用能夠有一定的自。婚前協議的簽署是為了保障婚姻幸福,維持家庭穩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是婚姻自由的另一種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四、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制

(一)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

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這相當于是為夫妻雙方簽訂財產協議時提供了幾個供參考的模板,不管是對于夫妻而言還是公證處而言,都是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夫妻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財產協議書的模板,選擇相應的文件作為自己一生的財產保障。當然不同的財產協議書針對的家庭以及家庭的經濟狀況也是有很大的差異的,具體應該以雙方的經濟實力和財產份額為主。這樣的方式主要有幾個好處:

1.免去了重新擬定財產協議的麻煩。財產協議相當于是一份合同,對于婚姻的穩定起著保障的重要作用。若是重新擬定財產協議書,那么夫妻雙方由于沒有太多的經歷,對于財產中應該如何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一個正確的規范。反而會因為達不到一致的意見而產生沖突和糾紛,那樣的話就會得不償失。在現代的很多家庭中,由于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受到財產關系的限制而影響婚姻期限的現象可以說是司空見慣。在財產的立場上也是眾說紛紜,不僅關系到夫妻的生活,對于兩個家庭而言,也會牽扯到很多的因素;

2.這些模板經過合理改善,在前人的基礎上更有保障。這些財產協議的模板除了具有法律效力外,還有一定的經驗在里面。因為之前已經有很多的家庭使用過這些財產協議的模板。對于之后婚姻出現的不幸的問題的解決,有了很好的參考依據。相關立法者在對多數夫妻進行觀察和總結后,對這些模板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訂和整改,已經基本符合現代年輕人的生活標準,所以是有很大的參考意義的。

(二)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

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這樣的方式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情況,一般家庭關系也比較復雜。如夫妻中有一方來自單親家庭,單親家庭中有繼父或繼母。再比如說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相差懸殊,涉及到將來的財產的繼承權等問題。所以任意式的約定財產制的優勢主要表現在:

1.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協議模板。任意式的約定財產制也叫做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在夫妻雙方擬定財產協議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合理的調整。由于不同的家庭有很大的背景的差異,任意式的約定財產制可以說是為新婚夫婦量身定做的財產保障制度。當然這樣的約定制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必須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將視為無效文件。在夫妻雙方都認可的條件下,在相關律師公證的前提下,對于協議中已經存在規定,法律允許人們做一些適當的改動。當然改動的本質還是一樣的,主要是為了達成更好的協議,以保障雙方的婚姻生活更加美滿,更加有保障。

2.簽訂協議時可選的范圍更大。由于在任意式的約定財產制中,人們有相對的自由去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此外,還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要求去建立一些適合自身婚姻關系的財產協議。所以,這樣的財產協議的選擇的余地就更加大了。在簽訂協議時,人們不需要一條條地對準自己的要求去挑選,而是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去制定一些適合自身的協議。對于夫妻雙方而言,無疑是提供了極大的選擇余地。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逐漸向西方的浪漫主義靠攏。有些夫妻在擬定財產協議的時候確實會做出一些讓人意想不到的決定,這在以往的案例中是很少見的。但是,只要是和法律的準繩沒有沖突的,對于維持幸福婚姻生活有正面的意義的,那么公證處都會給予充分的肯定,給新婚夫婦制定一套屬于他們個人的財產協議書。(作者單位:樂山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篇(7)

男方: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后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財產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后的財產、債務情況約定如下:

1、男方因 所欠婚前債務人民幣75000元,自登記結婚以后由女方負責從女方在懷化市河西物流中心所投資的股份中的第一筆退股款中替代男方償還;

2、女方在懷化市紅星橋電力公司買下的住房一套(面積: 樓層: ),登記結婚后,女方同意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登記在雙方的名下;

3、女方現有的婚前不動產情況如下:

一、座落在 (樓層: )產權證號為 的 間或 套;

二、座落在 (樓層: )產權證號為 的 間或 套;

三、(可額外加內容,也可不加)

四、座落在懷化市河西 的土地使用權 宗(產權證號為: )

以上所列財產屬于女方所有,因出租或轉讓所得收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共同開支,若有盈余,盈余部分仍屬于女方所有,若離婚,上列財產及其法定孳息仍屬于女方所有;女方若在其上列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修建不動產或投資,所增添的房產或投資所得收益屬于女方所有;

4、女方在婚前所投資的股權或合伙權益屬于女方所有,婚后,因該部分投資所產生的紅利屬于女方所有,必要時,經女方同意可以用于共同投資或家庭生活開支,因共同投資所得收益和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所有和共同承擔;

5、女方現在 銀行、 銀行、 銀行所存存款(銀行帳號分別為 、 、 、 、)屬于女方所有,婚后,其利息雙方約定歸屬如下:

婚后,用上述銀行帳號的存款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及因此所負債務雙方約定其歸屬和承擔如下:

但若離婚,本息仍屬于女方所有;

6、上述財產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因上述財產所負債務或與其有關的債務由女方承擔,與男方無關,但用于共同投資或家庭生活的男方并因而受益的部分除外;

7、男方婚前的財產屬于男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負債務由男方承擔;

8、除上述約定以外,婚后所取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承擔,有如下幾種情形的,按照下面的特別約定分割共同財產:

一、婚后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不能主張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二、婚后一年至三年之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的余額的百分之五;

三、婚后三年至六年之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的余額的百分之十;

四、婚后六年至十年之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的余額的百分之十五;

五、婚后十年至十五年之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的余額的百分之二十;

六、因男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而導致女方提出離婚,在按前述五條特別約定分割財產的,女方不得再請求過錯損害賠償;

七、婚后因女方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男方提出離婚的,女方只能分割共同財產中百分之 ,同樣男方不得再請求過錯損害賠償;

八、確因任何一方身體方面的原因導致感情破裂,或確因嚴重性格不合非因一方或雙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經雙方協議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的,或結婚十五后離婚的,仍按法律規定分割共同財產,不受本條前述七條特別約定的限制;

九、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沒有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本約定自雙方簽字確認并經公證后生效,一式五份,雙方各持兩份,公證機關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8)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篇(9)

婚姻觀念的變化,使得婚姻不再是建立在終身陪伴的基礎上,婚姻關系越來越傾向于合約化。隨著結婚成本的增高、家務機器化、女性外出工作及離婚率的增長,夫妻財產成為結婚和離婚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婚姻財產。婚前財產協議有利于夫妻維護自己的財產和對婚姻投資的期待利益,也方便在離婚時關于夫妻財產的處理,但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遠遠超出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范圍,本文就以夫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及完善措施進行探討。

一、我國關于婚前財產協議存在的問題

(一)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狹窄

我國《婚姻法》認可夫妻對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但沒有規定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而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婚姻法》第19條也只規定了夫妻選擇約定夫妻財產時只能選擇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對于可約定的夫妻財產也只規定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限。《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及內容狹窄,不足以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的需求。私法領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就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約定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二)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方式沒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雖然司法解釋廢止了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口頭約定的形式,《婚姻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采用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書面形式的約定,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公證才生效,或者當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對約定事項進行登記。書面形式的約定太過于簡單,《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中一個就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就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婚前達成的婚后生效的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具有合同的性質,其生效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婚姻法》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形式法律僅規定書面形式,不能很好的證明這類協議不違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對于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愿、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在舉證過程中很難舉證,在離婚時,一方及有可能以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主張協議無效,使得另一方尤其是無過錯方的利益受損。

(三)關于夫妻財產制效力問題規定不夠全面

關于夫妻財產歸屬約定的婚前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內容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法律是認可其效力的。雖然《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但婚前財產協議還是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法》的一些原則和具體規定可以參考適用。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方便夫妻婚姻生活,對夫妻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的約定,在離婚時便于分割夫妻財產,減少糾紛。但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極有可能在婚后發生顯失公平等的變化,如果繼續適用原協議,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也違背了當事人簽訂協議的初衷,應該允許當事人就協議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撤銷和無效方面,《婚姻法》對此并沒有規定,在生活中發生婚前財產協議糾紛,就會無法可依。

二、我國婚前協議中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一)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婚前協議是指未婚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婚后的某些事項達成在結婚時產生的效力的協議。對于婚前協議的效力,法律應該對此進行全面規定。婚姻觀念的變化使婚姻關系有向契約關系發展的趨勢,雖然《合同法》排除婚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約定的適用,但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附條件生效的契約,具有合同的性質,也應該具有生效、無效和可撤銷的特性。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有三個要件,一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婚前財產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并且附有生效時間,可將其視為附生效時間的合約。因此,婚前財產協議只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在婚姻登記時就應該生效,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撤銷和無效

婚前財產協議在發生重大事項、繼續適用顯失公平或者其他情況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和撤銷。變更或撤銷后的婚前財產協議代替原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婚前財產協議由于具有身份性的特性,因此,婚前財產協議的條款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利益婚前協議規避債務時,應當認定為此條款無效,無效的婚前協議自始無效。

三、完善建議

(一)建立婚前協議公示制度

《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規定的過于簡單,實踐操作性差。對于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建立公示制度,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作為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另一個條件。經過公證或備案的婚前財產協議,在當事人主張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主張權利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愿,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有效。同時要注重對當事人的隱私的保護,未經當事人同意,公證機關和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將當事人的婚前協議公布于眾。

(二)擴大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圍

夫妻約定財產可以不僅限于《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僅限于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對于婚前及婚后夫妻財產的日常使用、收益、處分等,只要當事人自愿、真實的表達意愿,別且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應當認可。同時對當事人對于婚姻的投資的可期待利益進行保護,維護婚姻的穩定。

(三)建立婚前財產協議撤銷和變更制度

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本著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約定,履行義務。但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前簽訂的對于婚后生活財產的約定,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當婚姻生活發生重大變化時,繼續適用婚前協議的約定有可能顯失公平,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就此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婚前財產協議。變更婚前財產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共同去公證機關公證新的協議,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婚前財產協議登記。撤銷婚前財產協議的,應當去人民法院訴訟。

婚前財產協議有利于管理夫妻財產,明確夫妻之間的責任,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法律應對此加以規定,規范婚前財產協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新疆師范大學 2013 年度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基金(20131119)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篇(10)

他們并不是少數人。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目前,我國有1,2億老年人,單是60歲以上喪偶的老年人就有4500萬,占37%。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大。現在,五六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如果離異或喪偶,等待他們的可能是近二三十年或者更長時間的孤獨。

旁觀者若有人性,可試想一下,50歲以后的中老年人,漸次與事業分離而回歸家庭,身體走向病弱,兒女多自立。希望找到一位伴侶,是他們精神生活和實際生活中多么重要的需求之一:說話有人理解、呼應,過馬路手拉手心里有底,生了病有人端茶端飯。

再婚成功的保障

審視身邊的再婚人,發現過得不閑不淡的是少數,多數是冰火兩重天――或是知情會意恨沒早相逢,或是熱烈開場慘痛收攤。從表面來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礙似乎是來自子女的態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對絕大部分來源于能否得到父母財產的擔心。

如何解決老人再婚牽涉的財產問題,已成為影響再婚成敗的首要問題。

讓我們以務實的態度談談財產的安排和使用,這個最是關鍵。不是嗎?中老年再婚者多數已告別了掙錢高峰期,此時的財產,幾乎是他們一生的主要積累。

如何使用自己的財產,給自己多少?給子女多少?給新伴多少?什么時候給?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單?這都需要一個合理和智慧的考量。

個案1:

夫妻財產協議:讓付出者得到補償

男方:66歲,企業退休員工,有高血壓病。退休費每月1800元。有一套帶產權的、建筑面積57平方米的住房。銀行儲蓄3萬元。其子40歲,小學老師,有住房,已婚。

女方:53歲,身體健康。養老金每月1100元。有一套帶產權的30平方米的住房,銀行儲蓄近3萬元。其子25歲,未婚,在校學習。

夫妻財產協議企劃:

①婚前男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筑面積57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復印件):

②婚前女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筑面積30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復印件),現由兒子暫住;

③再婚后,女方住男方處;

④婚后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離異,女方回原來自己的住房居住;

⑤如果男方先謝世,男方同意女方在男方處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繼承。女方在男方謝世后的居住期間,對男方住房不得轉租、轉讓、轉賣、住房所有人不能改變。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則交給男方子女繼承。

⑥各自婚前存款歸各自所有。

⑦雙方的婚后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點評:這對夫妻經濟條件大致相當,但男方在年齡和身體上略有劣勢,在將來的生活上可能需要女方的照顧和更多付出。這樣的協議基本能夠保障男方的生前生活,也讓女方避免了伺候完丈夫馬上就被趕出大門的厄運,同時也保證了男方子女對其父親房產的繼承。是個較為公平的協議。

個案2:

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責任和繼承順序

男方48歲,女方45歲,兩人為同一單位職工,月工資都在3000元左右,均無產權住房,但單位承諾他們結婚后可提供承租房一套。雙方子女都受過大學本科教育,均已工作,也都有意愿、有能力在外租房居住。男女雙方各自的積蓄是主要財產,男方希望能對儲蓄、生活費和醫療費事先做好約定。

夫妻財產協議企劃:

①各自的婚前儲蓄為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后,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

②按照夫妻應當相互扶養的原則,男方婚后每月拿出1500元,女方拿出1000元,作為月生活費。共同的生活費由雙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費形成的積蓄和用共同積蓄購買的財產,歸在世方使用和處置。需要購置大件物品時,另行協商。

③由于雙方都有醫療保險,一旦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社會醫療保險費支付。患病方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對于醫治大病的費用,患病者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老伴是第三承擔人。

④當一方亡故時,逝者1/3的個人儲蓄由配偶繼承,2/3由子女繼承。

點評:由于男女雙方均沒有私有住房,明確安排婚前積蓄、婚后生活費支出、醫療費用以及亡故后遺產分配,是十分明智的。特別是關于醫療護理費用和責任方面,安排得尤其細致。值得推薦。

個案3:

好夫妻明算賬

男方50歲,國企職工,每月付給跟隨前妻生活的女兒500元生活費(前妻擁有有產權住房一套);女方40歲,無固定職業,有時做些小生意。雙方已于1996年結婚,彼此十分珍惜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

2000年,男方單位搞房改,女方將自己婚前做生意辛苦積攢下的6萬元全拿出來購買了這套住房。由于是男方單位的房改房,產權證辦在丈夫的名下。現在,男方的兒女常常來鬧事,男方的身體狀況也開始出現問題。在此情形下,女方意識到自己和孩子的將來變數太多,擔心若是丈夫變心或有了不測,這套住房的歸屬說不清。

夫妻財產協議企劃:

①女方用婚前做生意積攢的6萬元買下某某廠磚混結構、位于某某位置、某某平方米住宅房一套(包括裝修及電器),房產證辦在男方名下。

②該住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

③如果夫妻關系有變化,女方有優先要房權。如果男方要房子,必須將上述房款、裝修款和電器款如數退給女方。

④在一方不幸去世的情況下,該住房由另一方所有。

點評:許多人家如今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但房屋的來源和購買方式千差萬別:有的購買公房,有的購買商品房;有全款付清的,也有需要用20年來償還貸款的;房產證上有寫夫妻一方的名字,也有寫夫妻雙方的名字;付款者有一方或雙方,甚至還有由夫婦一方的老人提供的。這就尤其需要男女雙方理智地坐下來,對房屋產權、付款、使用和繼承等方方面面的情況進行詳細的約定。好夫妻明算賬,不給未來生活留下猜忌不安的陰影,反而相處得更好。

個案4:

給妻子一份安全感

男方:53歲,經營并管理著自己的公司,公司的規模比較大,資產也較多;擁有一棟郊外別墅和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汽車兩部。兒子30歲,擁有父親贈送的住房一套,先后從許多公司辭職,不再工作,經常向父親要錢消費。

女方:42歲,原廣告公司職員。

兩人一直認為,女方在婚后應辭去工作,專心管理家庭,不插手公司管理和業務。但女方顧慮不工作后,自己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自己在社會上的就業競爭力,萬一生活中有什么意外,很難掌握丈夫公司的經濟狀況,還要面對男方拒不工作的兒子,希望能給自己一份安全感。而男方也能體諒女方對家庭生活的付出,為讓妻子安心,同時也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婚姻變故的影響,愿意簽訂協議。

夫妻財產協議企劃:

①婚后,兩座房屋以及房屋中的所有設施、電器、家具,均歸女方所有。

②婚后,家中兩部汽車中由女方駕駛的某某牌汽車一部,亦歸女方所有。

篇(11)

一、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準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多。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同于一般的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作用,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二、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他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達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外,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繼承以及長期積累的財產等,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有爭議的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雙方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我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例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種公證申請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還要給當事人耐心講解國家的有關公證原則。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近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無產權糾紛,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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