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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應當堅持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鼓勵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區商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再生資源經營網點規劃認定和備案登記等工作。區發改、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應當在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組織人員培訓,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詢和服務。
第二章 回收網點設置規范
第七條 區商務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劃。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應以社區回收站(點)、流動回收為基礎,以城區集中分揀處理場所為平臺,以集散市場為載體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九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應預留回收站(點)所需場地;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應設立流動回收點。
第十一條 城市主干道兩側,學校、醫院、飲用水源地周邊兩百米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影響城市容貌;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影響城市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適應;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嚴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四)回收物品及時清運;
(五)消防安全、衛生設施齊全;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
(二)有外墻壁圍檔,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運輸道路暢通;
(四)再生資源分類儲存,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五)定期進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衛生、防噪設施齊全;
(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三)有必要的注冊資金和場地、設施;
(四)具有儲存、集散、初級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環保、衛生和公安消防有關要求;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經營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商務部門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申請并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區商務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位置平面圖;
(五)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第四章 回收經營應遵循的準則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運輸工具等標識,應符合屬地人民政府城鎮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裝卸活動,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點)外堆放和占道經營;
(四)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情況的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等特殊行業專用器材;
(三)井蓋、井篦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零部件;
(四)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戰爭遺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學器皿等)的危險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與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培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和利用企業,整合行業資源,推進再生資源經營利用規范化、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技術含量高、工藝先進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再生資源利用產品。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依法治理、方便群眾、培育市場、規范經營的原則,統籌規劃,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建立以城鄉回收網點為基礎、以集散交易中心為載體、以綜合利用處理為目標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促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力爭用3年~5年時間,使我縣90%以上回收從業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回收網點規范經營,90%以上可用廢棄物得到回收利用。
二、具體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成立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本方案實施的檢查、監督。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辦公室,下稱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方案的組織實施。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收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落實縣經貿、公安、工商、建設、環保、市政、規劃等職能部門和縣供銷社的職責,形成合力,為規范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奠定管理基礎。
(二)科學規劃網點,規范經營運作。
1、回收網點的設立。回收網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安全、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又要使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再生資源時得到便捷、公平、安全的服務。對現有證照齊全的回收網點要按上述要求進行清理、整合、規范利用,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為了便于操作,工商部門在核發再生資源回收營業執照時,應先由縣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再發放。
2、培育龍頭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由縣供銷社牽頭,吸收社會力量,采取多元投資等形式組建再生資源龍頭企業(縣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全縣再生資源的集中分揀、簡單加工和資源分流,并負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業務。
(三)發揮協會作用,加強從業者自律性。由縣供銷社牽頭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由協會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完善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行為。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回收網點行業標準,統一標識和服務規范;
2、制定流動收購人員管理規定;
3、回收從業人員的培訓。
(四)清理整頓,強化監管。縣領導小組在落實選點規劃的基礎上對我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整頓。重點整頓無照經營的回收點、沒有納入規范管理的流動收購人員、超經營范圍經營的回收網點,以及轉借營業執照、一照多點等行為,特別是對生產性廢舊金屬,要強化監管,以整頓促規范,邊整頓邊規范。同時,縣公安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落實監管措施。
三、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實行分步推進實施辦法,即第一步(用1年~2年時間)建立規范的城鄉回收網絡、培育再生資源龍頭企業、規范再生資源管理,第二步(從第3年起)設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中心。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10月)
1、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6月)
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對各鎮(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政策宣傳、檢查、發調查規劃表進行摸底調查,為選點規劃做好準備。
2、選點、準備階段(2009年7月~8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審定全縣收購網點,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規定,協會制定公約、規定,對回收人員進行培訓。
3、落實發證階段(2009年9月~10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的實施。
據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忠玉介紹,實際上,再生資源的管理涉及各個方面,它包括生產、銷售、使用、回收、運輸、處置等多個環節。源頭是生產,終端是處置。本次立法重點是圍繞回收環節展開的制度設計。對處置利用,只作了一個指導性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對再生資源管理全過程進行立法的條件還不太成熟。再生資源的利用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各個環節都需要建立制度。因此,現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著力于再生資源回收理念的倡導和基礎性制度的推行。促進資源節約、發展循環經濟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不能奢望一部規章就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這次重在搭建回收體系的框架。《管理辦法》規定了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在推進再生資源回收方面應該履行的義務。希望通過這些單位的引導和示范,增強全民的保護意識、生態意識,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將來進一步完善整個環節、整個系統的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制度,包括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礎。
廢棄電子物納入回收范圍,“酒干倘賣無”
市商務委副主任顧嘉禾介紹,市商務委會同市發改委、綠化市容、環保等部門,聯合編制了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初步考慮在明年一季度正式頒布。首先,明確了基本設計回收的8項重點種類,包括廢舊金屬、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橡膠等,尤其是納入了廢棄電子物,因為目前家庭中的廢舊電子物很多,包括手機、手提電腦等,都需要有一個回收的出口。其次,明確了回收的方式。顧嘉禾表示,目前本市正在強化完善回收網絡布局,在回收點、回收站、分揀加工中心三級回收網絡的基礎上,今后還將支持回收經營者在市民日常活動頻繁的區域,如商場超市、辦公樓、小區等設置示范回收點。這一舉措,不僅能讓人們在身邊找到方便的回收點并能以“以舊換新”等方式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同時本市每年也可回收廢舊金屬、廢紙、廢橡塑、廢玻璃、電子廢棄物等各類廢舊物資約700萬噸。還記得以前喝完啤酒后拿瓶去商店兌換5毛錢嗎?這樣的場景不久后可能重現申城部分商場。
收編馬路“游擊隊”,整合規范回收人員
廢舊物資該由“正規軍”還是“游擊隊”回收?再生資源是不是“想收就收”“想賣就賣?個別廢舊回收點成了“銷贓點”誰來管?這些再生資源回收的瓶頸問題在《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中都得到了關注和解釋。
部分“游擊隊”棲身“回收亭”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示范回收點”規定: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商場超市、商務樓宇、住宅小區等場所設置統一標識的示范回收點,用于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應用先進的回收技術以及落實鼓勵回收的政策措施。
記者發現,在本市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示范點,不久前剛剛誕生了將“游擊隊”收編后建造的回收亭。據悉,在上崗前,收編他們的公司會專門對他們這種“散兵游勇”進行統一培訓,包括如何使用禮貌用語,如何著裝,誠信服務等。公司、個人、街道還簽下了三方協議,如果發現違規行為會發出警告,3次警告后就有可能“出局”。盡管規矩多,但好處也很明顯。由于回收亭在室內,刮風下雨也不影響生意,而且小區里基本上都是回頭客,沒有其他收廢人員競爭,每個月反而能多掙幾百元。
再生資源不能“想收就收”、“想賣就賣”
據統計,目前上海每年可回收各類廢舊物資約700萬噸,經過工商注冊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近3000家,相關從業人員有2000到3000人左右。其中30%是“正規軍”,還有70%左右是“游擊隊”。由于流動性強、沒有組織管理等,個別“游擊隊”成為銷贓、藏污納垢之地。不時發生的盜竊窨井蓋、欄桿、電纜,乃至銅質雕塑等就是典型事件。
要知道,再生資源不是想收就收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要建立回收經營者設立和備案制度。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備案。對于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還應當向市公安部門備案。截至目前,相關部門已對本市1323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辦理了備案登記。本市有900多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點,市政公用廢舊金屬收購點17家,企業或個人出售此類物資都需“驗明正身”,不能想賣就賣。
實施獎勵制度,平衡“挑肥揀瘦”
據介紹,目前本市有23000名流動的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在廢舊物資中,如今回收較多的是那些有經濟價值的舊報紙、書籍、塑料瓶等,但對于廢舊節能燈、墨盒等物資,回收人員往往不愿意收,極易污染環境。尤其是這幾年來,隨著電子產品的增加,電子廢棄物的處理成了再生資源回收中的難點問題。
對于回收人員“挑肥揀瘦”這個難題,市商務委副主任顧嘉禾介紹,今后上海將在回收點、回收站、分揀加工中心三級回收網絡的基礎上,支持回收企業“主動出擊”,走進機關、社區、商場、學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通過建立統一標識的示范回收點,用于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也會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尤其是針對日益增多的電子廢棄物等新型廢舊物資,將通過以舊換新、獎勵積分等方式鼓勵市民主動交投廢棄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二、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加強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規范化、產業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施適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質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經濟社會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基本構建起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社區回收站點和集散交易市場(初級加工分撿站)三個層次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城市達到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鄉鎮)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環鏈條,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模化、產業化。
三、主要任務
(一)清理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按照“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落實、檢查驗收’’四個步驟,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核登記,對無照流動攤販和收購攤點,對外承包、掛靠、租賃以及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和收購站點,未經登記不合法、不規范的再生資源市場,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業(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后,凡需經營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并按規定向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縣公安機關備案。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在充分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商貿流通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建設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
1、培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按照“便于交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科技水平。原則上城關規劃5戶。哈達鋪、沙灣、南陽、理川各規劃1戶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現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要不斷壯大實力,積極延伸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2、規劃建設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市場,主要承擔城區再生資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儲存場地要相對固定,有圍墻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市場的設立應符合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兩側、水源保護地500米區域內建設。
3、建設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結合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應具有廢品儲存、分揀、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須備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設施,地面全部硬化,裝卸運輸道路暢通。站內設廢舊金屬交易區、舊貨交易區、生活廢品交易區、廢舊物資分揀區等區域。
4、健全社區(鄉鎮)收購站點。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城區一般每2000戶左右家庭設置一個固定收購站點,鄉鎮所在地設1-2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可設立流動回收車。鼓勵在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對農村垃圾(廢舊農膜、塑料制品、農資包裝瓶袋等)進行定點堆放、定期處理。
(三)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作為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衛生和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對不認真履行回收企業職責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市場)要)要嚴肅處理,堅決取締。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注明經營范圍,其中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等情況,對流動收購實行“亮證式"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外出流動收購,需佩掛本單位制發的工作證件;從事再生資源撿拾、收購活動的閑散人員,需佩掛由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制發的流動收購證件。實行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企業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四)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運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各類企業設計、生產產品和包裝物時,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資源化的材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無法回收再利用的應當妥善處理,促進產品包裝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制度,由企業申報,縣經委組織初審,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等信息引導和有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推進回收行業自我整合和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薛統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為副組長,工商局、環保局、綜治辦、公安局、發改委、經委、建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行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工業、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收的認證,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縣財政、公安、工商、環保、發改、科技、建設等其它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聯系,及時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構建和諧*、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區”,按照“屬地管理、部門協作、聯合執法”的原則,實行區、鎮街、村(社區)聯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合力推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提升有照企業,按照堵疏結合的方針規范一批符合要求的無照企業、堅決取締不符合要求的無照站點,使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臟、亂、差的的現象有一個根本的改觀,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統一標識、統一上崗證和統一服裝,全面規范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工作。
二、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為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個體戶;無照經營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收購站、點;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流動收購人員。整治重點區域是城郊結合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閑置土地(廠房)等,重點對象是無照收購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
三、整治內容
(一)對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有照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整治。
1.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的場地,要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土地使用要求,場地內不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并有明顯的隔離措施。隔離措施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協調。
2.圍墻外要保持整潔,不要亂堆廢舊物資。要保持墻面整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包括刷寫廣告用語)。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門前衛生,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要求執行,不得在門口外收購廢舊物資。
3.收購站門口要有醒目、統一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標識(由區貿易局統一規格)。
4.場地內廢舊物資要堆放整齊有序,保持場地整潔,道路暢通。
經營中產生的“三廢”要按環保的要求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數量的滅火設備。堆放廢紙、廢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必須在注冊地從事收購活動,不得在異地設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
7.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嚴格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未公布為*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一律不得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
被公布為*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必須嚴格收購程序,做到:在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必須有投售單位的證明或有關有效材料,并加蓋公章,才能收購。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后,嚴格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營業執照和定點收購單位證書不得借給他人參與收購、拍賣廢舊市政公用設施。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區貿易局取消其定點收購市政公用設施資格。
8.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產出單位,處置再生資源時(屬生產性廢舊金屬)要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進行;各產權交易所、拍賣企業拍賣再生資源時,屬報廢市政公用設施的,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資質的企業可以競價。
9.經整治,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貿易局發給統一標識,統一標識要懸掛在門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由區貿易局配合區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每年一次的年檢。
(二)對無照回收站、點的整治
對現有的無照經營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站、點,要按照有照回收站、點的標準,對其用地、房產、衛生、消防、環境等基本條件,進行整治,做到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被規范的回收站、點,符合網點建設規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被取締的回收站、點要做到場地清理干凈,該拆除的違章建筑,堅決拆除,不留死角。
(三)對流動收購人員的整治
根據《*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
1.由區貿易局牽頭,鎮街具體組織實施;城管執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實施。
2.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總量控制。由鎮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轄區內流動收購人員合理配置需求確定控制總量(每400-600戶居民確定一名流動收購人員),逐步到位,報貿易局核定并備案。
3.鎮街在核定控制范圍內開展人員登記:
(1)在本區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區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及社區、村的證明,到相關鎮街報名登記。
(2)在辦理報名登記手續時,應提供2寸近照4張,并填寫《*市區再生資源回收流動收購人員從業登記表》一式3份。
(3)在辦理報名登記時,發現有偷盜、銷贓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一律不予報名登記。
4.經各鎮街報名、登記、篩選后,將名單打印裝訂成冊,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流動收購人員上崗前的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鎮街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憑合格證辦理上崗證、發放統一服裝。
5.流動收購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的廢舊物資應投售給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應統一著裝,佩帶上崗證;流動收購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用于收購的交通工具必須按規定時間段和路段通行。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要做到舉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聲吆喝等;應誠信收購,不得缺斤少兩;不得隨住地亂堆、亂放再生資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曬和分揀收購來的廢舊物資,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購來的廢舊物資,防止污染環境衛生;不得收購鐵路、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不得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在遇有關部門檢查時,應主動配合,不得逃避檢查。
流動收購人員在收購時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或來源不明的電力、通訊器材和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發現有密級文件和資料的,應立即報告各級保密機關。
6.各鎮街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的收購行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有序規范。
7.鼓勵區內、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各界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發展回收網絡,收編流動收購人員。
8.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先在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試點,取得經驗后,于下一階段向全區推廣。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開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協調會議,部署整治任務。
(二)調查摸底階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鎮街對轄區內整治對象開展全面調查,摸清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數量,有照、無照情況,經營規模及環境衛生的狀況等,為開展整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是要摸清占(租)用閑置建設用地、空置廠房、閑置農用地和居住房的無照收購站、點情況。并向經營戶分發文件、宣傳資料和調查表,讓經營戶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糾。
(三)集中整治階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鎮街按照整治工作標準、要求和部署,全面開展集中整治,糾正存在的問題。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能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抽查驗收階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鎮街檢查整改的基礎上,由*市*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抽查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五)總結表彰階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鎮街和相關部門將本次整治工作總結和長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報區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區的整治工作總結材料。同時,根據整治工作經驗,制訂管理措施和機制切實鞏固整治成果。
五、組織保障
(一)組建領導小組。*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領導任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委辦、區政府辦、區貿易局、區委政法委、區發改局、區建設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國土*分局、區供銷聯社、區文明辦、城廂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單位組成。
(二)*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貿易局,與貿易局職能科室聯合辦公,組織、協調整治工作,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派出的聯絡員組成。
(三)各鎮街要在建立整治領導機構的同時,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轄區內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整治責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抓好“源頭、地頭、人頭”的整治思路,切實抓好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一)區貿易局負責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的牽頭工作。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重點牽頭負責對占(租)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拆房工地、閑置廠房和居住房等進行無照收購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整治工作。
(三)建設、工商、公安、交警、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相互配合,積極主動行使執法權,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違反工商法規及無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的查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并依法查處整治過程中阻礙公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三輪車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違規行駛行為;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違規用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城管部門負責查處亂搭亂建違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環衛違法行為;對占(租)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從事非法收購行為和違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職能部門按《關于全區舊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會議紀要》(蕭政紀〔*〕58號)的分工落實。
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按*市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措施》實施。
(四)區文明辦、愛衛辦等應協助各鎮街做好對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場地內及回收過程中的文明、清潔、衛生等方面的指導工作。
七、工作要求
第二條規劃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2.《商務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3.《商務部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指導意見》;
4.《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5.《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6.《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7.《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第三條規劃范圍
規劃范圍:市行政區劃范圍,面積約為1.82萬平方公里。規劃對象包括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園區)、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回收站(點)、回收亭、流動回收車等。
第四條規劃期限
2011-2015年。
第二章指導思想與規劃原則、發展目標
第五條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國家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在充分規范整合和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優化回收網點布局,發展現代物流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質量和水平,構筑回收網點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同步發展的格局,促進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規劃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既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又要加強政府政策引導和宏觀管理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導支持、企業投入、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發展機制。
2.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求,依據再生資源產廢量、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環境保護等優化網點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3.保護環境、便民利民。各類回收網點設置既要方便購銷、又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確保合理的服務半徑,方便交售、便于運輸。
第七條發展目標
經過五年時間,初步形成以城市社區回收網絡為基礎,集散交易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使90%以上的社區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90%以上從業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所有再生資源進入指定的集散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90%以上再生資源得到回收利用,基本消滅二次污染,逐步形成網點布局合理、回收方式多元、功能健全完善、管理科學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集約化和產業化。
第三章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內容
第八條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包括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基地、集散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回收站(點)、社區回收亭、流動回收車、再生資源信息平臺等七部分內容。
第九條綜合利用產業基地
通過行業布局調整和傳統產業整合升級,打造具備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和精深加工為一體、產業化、生態化、可持續的綜合產業基地。規劃在高新區千河工業園占地面積171畝,建設我市西部豐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基地,形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精深加工運營管理規范的回收利用產業基地,充分發揮其信息技術、培訓服務、示范引導作用,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集約化、規模化和產業化。
第十條區域集散交易市場
按照經濟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用于集中回收、交易、初加工社區回收站(亭)、流動回收車回收的再生資源。市場應具有商品交易區、分揀加工區、倉儲配送區、商品展示區、配套服務區和培訓服務中心“五區一中心”的綜合服務功能。規劃建設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兩處,一處在陳倉大道底店路口,占地100畝,另一處在金河工業園區,占地面積300畝。
第十一條分揀中心
按照新建與改造、綜合與專業相結合的原則,規劃建設集中對再生資源進行分類、挑選、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分揀中心,實現交易市場和再生資源加工企業的有機銜接。分揀中心具有完善的交易區、分揀區和儲存區,實現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廢紙張、廢玻璃、廢橡膠及其他類物品的分類存儲。在城區及九個縣分別規劃建設占地20-200畝以上的專業或綜合加工分揀中心11個。
第十二條社區回收站(亭)、流動回收車
遵循統一規劃、安全環保、規范服務原則,在大型社區和人口密集地區,以社區居民數或住戶數為依據,設置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和回收亭;在居住分散的社區設置從屬于回收站(亭)的流動回收車,統一管理,構建城市再生資源最基層的回收網絡。
1.回收站(點)
回收站(點)原則上每個行政區域、大型社區或居委會設立一個回收站(點),即常住人口平均每10000人設立一個回收站(點),經營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2.社區回收亭
社區回收亭以居民戶數為依據,每1000—1500居住戶(常住人口5000人)設置一個回收亭,每個回收亭10—15平方米,服務半徑500—800米。
3.流動回收車
流動回收車是從屬于回收站(點)的流動業務網點,主要為不適宜建固定回收亭,居住分散的社區提供廢舊物資回收服務。每個社區或居住點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設置一輛流動回收車,全市規劃設置898輛。通過對現有流動回收車整治規范,實現統一外觀,統一車型,統一標識,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和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信息平臺建設
建立再生資源數據統計、供求信息、市場監測分析、行業規范管理、政策、政府監管系統等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暢通的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信息交流渠道。規劃由市豐茂物資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建設市再生資源信息平臺,為回收站(亭)、交易加工中心、回收企業、工商企業等提供信息服務,主要包括遠程監控,遠程回收數據登錄交換、電子記賬、電子支付、電子統計系統等,并與全國再生資源信息網點鏈接,為客戶提供信息、預約回收、網上交易等全方位信息化服務。
第四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及循環利用,是一項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系統工程,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配合推動、社會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形成合力,扎實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是“十二五”經濟發展規劃中重要的專業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把《規劃》實施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第十六條加強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建設項目實行用地優先安排,地價適當優惠等政策,并對稅收地方留成和財政規費給予減免,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大力培育龍頭企業,支持、引導龍頭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兼并、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規模,提升經營能力。積極鼓勵龍頭企業通過連鎖經營等方式,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強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監管,各級商務、發改、公安、工商、城管、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整頓廢品回收市場,規范企業行為,清理不符合《規劃》的回收站點,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回收利用秩序。
第十九條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政策法規,把再生資源回收變為全民自覺行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附則
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根據《縣政府關于開展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整治工作的通告》精神,我縣再生資源網點規劃如下:
(一)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1個。該項目規劃于省道302線旁潼江河以西位置,占地約20畝,建設年交易處理廢舊物資達10萬噸的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主要用于經營生活和生產廢舊物資、廢舊金屬、廢舊機器的回收、分類、整理、交易等,并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進行規范管理。該項目于2013年開工建設。
(二)對現有的70戶廢舊物資收購站點進行全面清理,重新設立經營準入條件,分鄉(鎮)規劃回收網點和交投站。
1.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投站準入條件。
(1)經營地域: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于距國道108線300米以外、距省道302線200米以外區域;文昌鎮四個社區和經開區兩個社區設立的交投站必須在各自社區區域內遠離縣城主要街道區域100米以外且建立2.5米以上的圍墻與周邊環境隔離;各鄉(鎮)場鎮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盡量規劃在場鎮中心區以外區域。
(2)經營場地:再生資源回收站經營場地一般要求達到150平方米以上(人員較少的鄉(鎮)場地要求可適當放寬),文昌鎮、經開區設立的社區交投站經營場地須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工商營業登記和再生資源備案登記的條件要求。(4)經營者須參加由縣再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舉辦的經營者上崗資格培訓且合格。
2.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社區交投站規劃。
(1)風景區設收購網點2個。其中:在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水觀音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
(2)文昌鎮:設專業收購網點22個,即:連枝村設4個,城郊村(武裝部70米以東)設6個,沙河村6個。縣城4個社區各設再生資源交投點1個,即:城南在縣公安交警大隊隔壁設1處;城北在縣養路段后面設1處(即西壩村3組);城西在原先鋒村旅館內設1處;城東在城郊村6社(縣魚場地段處)設1處。城北行政集中辦公區設置2個再生資源分類回收點。
(3)經開區:設專業收購網點5個。即按規劃在現有收購專業戶中視其條件優劣選擇設立。另設社區再生資源交投點2處,即南橋村2社設1處,幸福村3社設1處。
(4)人口近萬人的鄉(鎮)、緊臨主干道(108國道、302省道等)的鄉(鎮)規劃網點2個以上,其余各鄉(鎮)規劃網點1個(詳見附件)。
(5)今后除規劃內的,凡要新增或改建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必須經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否則依法予以取締。
3.具體實施規劃。
(1),按照全市規劃,新建、改建回收站點35個。
(2),新建、改建剩余回收站點以及分揀中心建設。
(三)加強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組織領導。
1.組織領導:成立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
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發改商務局,由張劍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李建忠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2.具體實施:我縣再生資源回收采取市場運作的辦法實施,由縣鴻鋅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為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組織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收編綜合整治和社區交投站的設立建設等工作。
3.明確責任: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管理,明確任務,扎實推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實施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縣工商局不再對新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注冊登記;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由縣級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格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規劃條件和要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取締不符合條件、不符合規劃的原有網點,由縣發改商務局授權委托的縣供銷社實行統一管理。
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管理要求
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須執行商務部“七統一”要求進行規范管理。
(一)統一規劃。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前述回收網點規劃意見具體統一實施。
(二)統一店招。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重新制作店招,如《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社區交投站》、《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鄉(鎮)收購站》等規劃網點招牌。
整治后,新建各網點的營業執照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辦理,并對所有原有網點進行收編、整頓后統一申辦、年審營業執照等證照。
(三)統一價格。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廢品收購價格,報縣發改商務局,統一執行,不準亂壓價、亂抬價,嚴厲打擊撓亂回收市場的行為。
(四)統一衡器。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定制大小衡器(稱),各網點的各類衡器經質監部門統一年審后發放各收購網點,樹立再生資源經營者誠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第二條管理對象是從事廢舊物資收購企業、網點或個體經營戶和進行加工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凡從事廢舊物資收購、銷售的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廢舊物資收購和銷售,并且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回收站點,縣城區以500—1000米為服務半徑設置,每個鄉鎮原則上設一個網點,大鄉鎮可設2—3個網點。城鄉收購網點的設置要在適量控制的原則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門根據網點規劃布局按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第五條城鄉回收網點按照布局合理、網絡通暢、標識醒目、環境潔凈、管理規范、交售便利的原則,實行“六統一、三規范”管理。“六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車輛、統一量具、統一發證、統一管理。“三規范”即:規范服務項目、規范服務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如實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應保存兩年以上。人力車輛收購時須報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編號登記。
第七條對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不得收購。如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無法證明來源的鐵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及城市專用設施等專業器材;贓物和公安機關協查的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工信委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天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同時抄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條全縣經營網點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對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加強再生資源市場的監管力度,縣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銷、物資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各司其責,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加大執法力度,定期檢查,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縣供銷社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凡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個體都必須經過縣供銷社行業管理辦公室審定并備案,形成市場準入規則;縣工信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縣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縣工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縣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縣建設局、縣市容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二條縣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