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學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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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學

篇(1)

一、研究對象的范圍

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存在窄、寬兩種范圍和是否承認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兩種選擇。窄者以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經濟法部門內的法律問題,而對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大多在部門法總論層次給予研究。這雖然有助于集中資源探索經濟法的原理和構建經濟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將經濟法放在法律體系中展開研究。寬者以關于經濟的法為研究對象,其中否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認為,所謂經濟法學就是研究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涉及經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的跨越傳統部門法學的學科,主張把散見于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的經濟法律問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和系統的研究;而在承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的研究實踐中,唯恐經濟法失去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故對研究范圍多作窄的選擇,忽視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未能把以經濟法為核心的整個法律體系作用于經濟建設這一主題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所以,不僅經濟法學與相關部門法學如何溝通的問題至今未能解決,而且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作用于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處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論證。

社會法學以社會法為研究對象,然而社會法的外延可作多種理解:(1)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或社會保障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2)作為法律群體的社會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經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門,(注:我國官方將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描述為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門,其中,憲法、行政法、刑法屬于公法,民商法屬于私法,經濟法、社會法屬于第三法域。)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法、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若干法律部門。(3)作為法域的社會法,即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4)作為法律觀念的社會法,除第三法域外,還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

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社會法學的研究范圍宜寬不宜窄,至少應當以作為法律群體的社會法為研究對象,還有必要擴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將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納入其中。社會法基礎理論可以有兩種模式:一是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二是涵蓋第三法域的社會法基礎理論。由于經濟法基礎理論已由經濟法學界作出較多的專門和系統研究,現階段應當著力研究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而不宜僅依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甚至只依據勞動法來抽象出社會法基礎理論。待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比較成熟后,再試圖構建涵蓋第三法域的社會法基礎理論。無論構建哪種模式的社會法基礎理論,在研究中都不應當忽視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因為沒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個法律部門都不可能與公法、私法銜接和相容。

二、調整對象研究的陷阱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學中耗費學術資源最多的問題,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識,被許多人視為一個“理論陷阱”。之所以會掉入這個“理論陷阱”,主要有以下幾點教訓:

1、過分看重調整對象的地位。許多學者把調整對象視為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生命線”,以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唯一依據和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對調整對象問題鍥而不舍。無可否認,研究法律調整對象的確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調整對象就是法律所要規范的客體,對被規范的客體進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設計。并且,明確某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也有助于相對界定相應部門法學科的研究范圍。但是,經濟法調整對象并未達到成為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生命線”的程度。經濟法作為才出現的一種新法律現象,對它展開研究,首先應當研究的是它何以為“新”的特征,它與傳統法律現象的聯系,它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在這些研究對象中,法律調整對象僅是其中一個因素。

2、互相對立的觀點都以“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為既定前提。例如,橫向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就不能由經濟法調整,反之亦然。于是,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與其他法律部門調整對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實,在法律實踐中,一種社會關系不可能只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這是因為處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每一種社會關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從而呈現出多方面的屬性,而各個方面的屬性都有其不盡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滿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門分別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則、運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方面,對同一種社會關系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整。因此,把調整對象作為區分不同法律部門的唯一標準,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門的界限。

3、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作定性歸納而不作實證描述。其實,研究法律調整對象是為了解決法律對調整對象應當如何進行調整的問題。法律應當如何調整,首先取決于調整對象本身的運行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調整對象研究,就是要對作為或預設為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或行為的運行過程進行實證描述,從中探索其運行規律和法律需求。經濟法是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新法律現象,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首先應當研究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和運行規律,即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特征、構成、模式和運行機制,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主體、關系和行為,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資源配置的規律和原理;在此基礎上研究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需要法律為其提供什么條件,傳統法律部門(特別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滿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經濟法在哪些方面彌補和如何彌補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鑒于上述教訓,在研究作為法律部門的社會法時,應當擺正社會法調整對象的地位,選準研究社會法調整對象的思路,盡可能避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爭論在社會法學領域重演。為此,社會法調整對象的研究,應當著重描述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對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需求,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中的社會政策需求;在此基礎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和經濟法等新興法律部門滿足這種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進而研究需要社會法如何滿足其它法律部門未能滿足的這種需求,并研究社會法在滿足這種需求時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其中,還要特別重視研究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特殊問題,描述現階段經濟與社會不協調的種種表現及其形成機制,探討經濟與社會不協調的體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針對這些原因研究其對體制改革、政策調整和各個法律部門的特殊需求,從而為社會法如何滿足這種需求而進行制度設計提供現實依據。

三、總論與分論的關系

各個部門法學都由總論和分論構成,總論的原理應當涵蓋和指導分論,總論的框架應當為分論提供示范。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對總論與分論關系的處理有兩點教訓值得記?。?/p>

1、顛倒了總論與分論的研究順序。從學科發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部門法學都是先有分論后有總論,對于經濟法學這樣的新學科而言,應當遵循先研究分論后研究總論的順序,先就個別的突破傳統部門法的新法律現象逐個展開研究,有了一定的學術積累,再從若干個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規則,研究總論的問題。抽象地研究諸如“經濟法調整對象應當是什么”之類的問題,不宜成為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卻正是從抽象地研究這類問題開始的。因而,總論的構建特別艱難,雖然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地位、宗旨、觀念、本位、原則等問題,已經取得了許多爭議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對主體、行為、責任等制度層次的基本范疇卻缺少研究。

2、總論與分論脫節。研究部門法總論的問題,應當與分論問題結合起來,使總論中的各種原理都有相應的具體立法、案例和分論原理作支撐。然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著總論與分論脫節的問題,呈現出總論與分論“兩張皮”現象。在這樣的研究中,總論研究難免空洞??赡艹鲇趯@種空洞現象的厭煩,有學者提出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注:管斌:《第八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筆者認為,這種主張是不適當的。因為,經濟法總論在當前仍是薄弱環節,而經濟法分論中的問題在經過20多年的實踐后已有了一定的學術積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多一些“問題”與“主義”結合的研究,少一些“問題”與“主義”脫節的研究。

鑒于上述教訓,我國法學,切忌把總論研究放在優先位置,更切忌僅依據某個社會法部門(如勞動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會法總論,而應當先研究各個社會法部門的具體制度、案例和對策,在此基礎上研究各個社會法部門的總論;然后,再在各社會法部門總論和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研究社會法群體和社會法域的總論。同時,還應當將社會法總論的研究與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社會問題及其對策的研究結合起來。例如,對社會法的公平價值進行研究,不僅要研究公平價值的內涵、要求和依據,以及公平價值與其他價值目標的關系,而且還應當研究實現公平價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和現行立法、執法中存在公平價值實現不足的表現及其原因,為充分實現公平價值在體制改革、立法和執法中所應采取的對策。

四、本學科與他學科的關系

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利用他學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是經濟法學的必然選擇。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無選擇地利用。正確的作法,應當是選擇他學科中適合于經濟法學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將所選擇的原理和方法與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即運用他學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來經濟法學中已經出現而在他學科中不曾有過的新問題和新現象,從而得出突破性的創新,尤其是形成有經濟法學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學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鑒上,經濟法學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1、對于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已有成果存在著不加選擇地利用和照搬的現象。例如,由法律關系要素和法律事實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分析框架,是與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單一性相適應的,一直是民法學的特色。這種分析框架不宜為經濟法學所簡單套用。因為,經濟法的有別于民法,其調整對象遠比民法調整對象復雜、豐富,并且經濟法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要同時滿足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需求,既涉及微觀經濟又涉及宏觀經濟還涉及中觀經濟,法律關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對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學者運用法律關系分析框架來論述經濟法律關系一般和具體的經濟法制度,顯得機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為相對比較單一,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中,都有一套涵蓋各種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的一般法律行為理論。但是,經濟法中的行為則具有多樣性,既有宏觀行為,也有微觀行為;既有政府行為,也有市場行為,還有以市場行為為形式的政府經濟行為;既有交易行為,也有競爭行為,還有合作行為;既有市場規制行為,也有宏觀調控行為;既有運用行政手段實施的行為,也有運用經濟手段實施的行為。各種行為之間個性多于共性,盡管在本質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為單薄。因而,在經濟法學中極難形成甚至無多大必要形成涵蓋各種行為的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然而,在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有的學者仿效民法學和行政法學,試圖研究相當于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和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以此來涵蓋經濟法中的各種行為。實踐表明,這種努力并未取得應有效果,其理論成果在經濟法分論中的普適性甚微。因而,在經濟法學中,與其著力研究涵蓋各種行為的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不如對各種行為進行分類歸納研究,形成類型化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這對形成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和設計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會有更大貢獻。

2、利用經濟學理論的同時忽視了與法學原理的結合。經濟法學需要以經濟學為理論基礎,但是,經濟學理論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學的分析,經濟學理論只能作為說明制度設計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設計本身,經濟學的理論依據與法學的制度設計相結合才是理想的狀態。然而,許多經濟法學成果在利用經濟學理論的同時忽視了與法學原理的結合,甚至反客為主。研究具體問題時,在照搬經濟學理論之后,顯示不出法學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經濟學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的泛用。對各種法律現象都運用成本與收益分析的方法來評價其效率目標的實現程度,當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標來設計和選擇法律制度,扭轉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目標的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點教訓值得記取:(1)過分提高效率目標的地位。作為法律制定和實施主體的國家雖然越來越重視經濟,但畢竟不是經濟人,或者說經濟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國家的政策目標和法律的價值目標中,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不能不擺在首位。所以,強調法律的效率目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標置于法律的整個價值目標體系中來思考。(2)過分擴大經濟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效率目標對立法的表現在制定法律時就充分考慮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實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對執法的影響只宜限于執法者有自由裁量權的場合,公正執法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執法的最高原則,執法者追求效率目標時不得超越此原則,這也是近些年來執法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借口考慮效率目標而執法不嚴不公的現象盛行的深刻教訓。(3)忽視運用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進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項法律制度時,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構成因素,而不運用經過調查、統計所得到的數據資料對各項構成因素的數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與各收益因素之間的函數關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經濟學的實證分析;如果雖然進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據的只是外國的數據資料,那其結論對我國僅有意義,而不宜用來說明我國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經濟學論著中,雖然畫出了反映一定函數關系的圖像,但未注明其數據和圖像的來源,(注:如,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檢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頁;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頁。)那就不可能有說服力。

社會法學同經濟法學一樣也應當利用公法學、私法學和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成果和方法。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基于社會法學研究對象的多層次性(社會法部門、社會法群體、社會法法域、社會法理念)和社會法中主體、行為、關系的多樣性,社會法學研究在利用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對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應當有所選擇,即只宜選擇適合于研究社會法現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來彌補法學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學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學科的成果只宜作為社會法的制度設計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對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會法的制度設計和對策建議。(4)法經濟學的運用應當在社會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將效率目標放在次于公平目標的地位,適當限制成本與收益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并且堅持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作為量化分析的依據。

五、求同與求異的關系

異中求同和同中求異,是研究問題的兩種路徑,各有其學術價值。對于傳統學科而言,同中求異更便于學術創新和學科發展;而對于新學科而言,異中求同更便于統一認識和學科完善。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學科,起始于理論紛爭,幾乎各個問題上都有多種不同的觀點,共識遠遠少于分歧;在論戰中,批判多而建構少,對異己觀點著重批駁、否定、排斥而忽視尊重、肯定和吸收。這在很大程度上給經濟法學走向成熟造成了負面影響。究其原因,一是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年輕學科,缺乏學術積累,無論是理論體系還是基本范疇、基本觀點和制度設計,都需要通過爭論才可形成共識;二是經濟法學由于研究起點低,理論空白點多,創新難度相對小于傳統學科,易于激發學者的創新積極性,更易于刺激學者標新立異、建言立說、自成體系的欲望;三是學者中自以為真理的心態甚濃,而寬容異己觀點的心態甚淡。于是,許多問題本來可能或者已經達成共識,但卻有意自以為是、拒同存異。

在我國社會法學領域,勞動法學雖然是一門老學科,但就計劃經濟的勞動法理論轉向市場經濟的勞動法理論而言,面臨著內容更新和體系重構的任務,仍然相當于一門新學科;至于社會保障法學、法學、衛生法學等學科,則剛剛興起或起步時間不長。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社會法學研究中,雖然要重視求異,但更要重視求同;雖然要重視批判,但更要重視建構;雖然要重視爭鳴,但更要重視寬容。在論戰中,尤其應當善待反方觀點。因為在反方觀點中往往不乏性、合理性或與正方觀點有共識之處,反方觀點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觀點的缺陷所在,反方觀點的理由也往往可成為完善正方觀點的啟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說,對正、反兩方面的觀點,很難用正確與錯誤來判斷。因而,應當重視從反方觀點中吸取完善正方觀點所需要的理論營養。唯有這樣,才有助于社會法學在論戰中不斷走向成熟。

篇(2)

1.2組織老師進行交流活動或者進行專題講座。老師之間的相互交流更有利于法學教學,每個老師將自己的心得體會交流給其他老師,揚長避短,從而完善現有的教學體制。社會是不斷的發展的動態的社會,每天都可能會有不同的事件發生,不同的政策法規出臺,所以高校要組織老師召開會議,要求知名人士進行專題講座,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報告顯得尤為重要。只有這樣,高校才能夠緊抓時代跳動的脈搏,永遠保持活力和與時俱進,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變化著的世界,才能適應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需求。

2、不斷的更新和完善實踐教學形式

任何教育都不能僅僅停留在書本的理論層次,法學教育固然也是如此。法學教育主要是為了培養法律專業應用型人才,所有對法學學生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顯得極為重要。

2.1我國的傳統法學教育中,一般是以傳授系統的和科學的法律知識為目的。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探討的教學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建立發展社會的需求,不利于具有創新和競爭能力的法律人才的涌現。而以法律運用能力培養為核心的法學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法律聯系實際能力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它不但能提高學生具體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又能活躍學生的思維,幫助學生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思維體系,進而強化學生的學習意識,使傳統的枯燥法學教學不再乏味,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學學生的法律素質和能力。

2.2不斷拓寬我國高校法律實踐教學的渠道,進一步豐富法律實踐教學的形式。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為每一項實踐教學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都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因此,要拓寬實踐教學的渠道,豐富實踐教學的形式,這樣才能更全面的培養學生的能力。因材施教,對不同的學生適用不同實踐教學方法,同時要擴大師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交流,從而強化和深化學生的理解,達到實踐教育的目的。(本文來自于《華章》雜志?!度A章》雜志簡介詳見.)

2.3可采取的實踐活動有在校模擬審判、法律知識宣傳、社會法律調查、診所式法律教育等。模擬審判是指學生分別飾演不同的角色,在學校的模擬法庭中進行控辯審扮演,從而提高其法律知識的運用能力。社會調查是學生通過進入社會中,了解社會生活中的具體事實進而獲得對社會的認識,這種方法能使學生將所學的理論與社會現實問題有機的結合起來,加深了學生對法學理論的理解和與實際生活結合的能力,有助于激發學生探討重大社會現實問題的能力。診所法律教育就是“法律診所”教育,讓學生在實際的法律工作實踐中學習法律。例如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把學生安排在里面直接面向社會從事法律服務,在法學教師的指導下幫助處于困境中的當事人,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這種方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調動起學生學習專業知識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按照社會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我國法學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法學教育對依法治國與科教興國有著尤為重要的影響,所以高校法學教學要立足于社會,按照社會的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制定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國情基礎是市場經濟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的現狀和需要。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飛速發展,這不僅我國公檢法三體系需要一大批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的司法人員,許多企業也需要很多從事立法、行政執法等工作和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人員。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律師執業人員的數量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準。從總體來看,我國法律人才數量少,尤其是高層次、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實踐表明,單一型的法律人才已很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的需求,多變的社會和經濟顯示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正成為大勢所趨,金融業、服務業、房地產行業、高新技術產業、醫療衛生行業等法律業務不斷增加,涉外法律事務與日俱增,對于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谶@樣的國情來進行高校法學教學才能適應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現狀。所有根據現在的國情展開的法學教育必須擴大數量和教育規模,同時要兼顧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質量,培養的目標要長遠和擴大,不能只局限于為公檢法三機關培養高級專門法律人才,更要為整個國家公務員隊伍,為企事業單位提供高級法律專門人才。

篇(3)

其次,學生法律素養培養不夠,應對復雜訴訟業務的能力差。在法學實踐中,涉及到訴訟文書、進行法律咨詢、代為進行訴訟、模擬法庭審判等實踐活動。但此過程由于實踐內容的多樣性也可能會帶來學生定位的混亂。同時,法律救助過程中會涉及普法宣傳、法律調研、現場咨詢等非訴活動,也會涉及到訴訟文書、訴訟活動等程序性活動。在訴訟活動中,由于知識儲備的不足、實踐經驗的缺乏,學生往往捉襟見肘。

第三,學生參與法律救助社會認同度低。人們雖然對法律、法律學科有尊重的樸素感情,但同時也對在校學生的從業能力表示懷疑。多數學生在本科階段未能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不能夠從事訴訟業務。就算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由于沒有在律所實際從業過,經驗不足,往往也不會得到當事人的信任。

二、法學實踐教學與社會救助結合的若干建議

1.教學方面“減專業化”

法學教育應當減少純理論教學,開展技能教學、綜合教學。需知法律職業均對具體案件的操作能力、思考案情的法律邏輯有更高要求,而這一要求只能通過減少過分深奧的純理論教學,進行形式多樣的課堂模擬教學、案例教學、情景教學,為社會救助打下堅實基礎,并最終于社會救助實戰中來實現。另外,注重法律思維、法律素質的培養也很重要。法律邏輯是法科學生處理法律問題,甚至在生活中都要養成的慣常邏輯思維模式。教會學生分析法律問題的方式方法,更具有實際意義。學生逐漸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級積累經驗、獲得自信,逐步培養法律素養。同時,法學教育還必須要加強法律精神、社會道德教育,培育法律人格,訓練學生形成獨特的法律道德。

2.社會救助“去訴訟化”

傳統社會救助的服務范圍很廣,既包括普法宣傳、法律調研、咨詢服務、留守兒童幫教、勸導和解等非訴活動,也會涉及到訴訟文書、訴訟活動、代為辦理拍賣、公證等訴訟性活動。我國刑事訴訟中公民被限定在近親屬、社區推薦人員,民事訴訟已然取消公民制度,學生未取得職業資格就不能從事訴訟業務。對社會救助工作來說,限縮服務范圍,集中處理訴前業務、進行非訴服務能夠更好地促進學生實踐,應該成為變革的方向。

篇(4)

    一、社會分析法學之利益觀

    (一)人與利益

    利益自古即為哲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和經濟學等諸多學科所關注,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審視利益,并且用不同的方法界定利益。因此關于利益的定義可謂林林總總,但從根本上說,利益是“人們通過社會關系所表現出來的不同需要”?!?〕利益是主體對客體的主觀訴求,但這種訴求表現為利益絕不是主體的任性,而是取決于一定的社會關系并且通過其表現出來。這樣看來利益的內容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變化也是毋庸置疑的。

    人與利益的關系如何密切極易證明,任何一個個體若想在社會中生存和發展都必須滿足某些基本的條件,個體的生存和發展需求即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利益需求,諸如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等等。人與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有人的存在,就有利益的要求。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人生存和發展的過程就是追求利益 、維護利益的過程。任何一種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都旨在調和與平衡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因此明確利益對于人的重要性,是構造合理的、符合人的需求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先決性條件。

    (二)法律和利益

    法律是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的一種行為規范,而這種調整實際上就是對人們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這種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即表現為權利,權利是法律的一個核心范疇,是利益在法律中的表現形式,是由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一種利益。法律制度是對相關領域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的確認和保護。利益作為權利的核心內容,通過權利類型及范圍在法律規則中的確定而在相應主體間形成了一種配置機制?!胺蓮母旧险f是調整利益關系的工具 ,利益調節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職能。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2〕因此,利益的需求變化決定著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演變。如果主體新的利益調整需求達到了由法律調整的高度,那么就會產生新的法律制度。

    (三)社會分析法學之公共利益觀

    社會分析方法是隨著社會學特別是隨著社會法學的興起所產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既是一種靜態的官方文件體系,同時又必須在社會中予以實施,由此造成法律問題的分析,既可以從規范的層面來進行,也可以從社會的角度來進行的交叉現象。當然,是用法學的眼光還是用社會學的眼光來分析法律問題,兩者在前提和結論上并不相同。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當我們用社會法學的眼光去審視分析法律時,它為我們打開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如社會分析法學中“利益法學”學派發揮耶林關于法律是保護“社會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對威脅“社會利益”的個人利益,他們將協調法律秩序范圍中的各種利益作為法官的主要職責之一。而作為“社會連帶主義"學說代表的狄驥的理論則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強調并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以及社會義務。

    那么我們又應當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盡管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定義了公共利益,但卻很難對其作出精確公認的分析,只是見仁見智,難以統一。因此我們只能從微觀的角度和不同的方面對其定義進行把握。首先,公共利益須表達一定個人利益的需求,但不可能與所有的個體利益一致。公共利益的一個特征就是它的代表性,如果公共利益不能體現一定的個體利益要求 ,難以稱為公共利益,同時由于不存在唯一被認可的價值觀和標準,亦不可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所有個體的承認。其次,公共利益是一個外延及其寬泛、內涵及其多樣的概念,因此并非都可以由法律手段來調整,還需有習慣、道德等方式來調整。

    二、從經濟法的不同范疇看社會公共利益觀

    (一)理念

    經濟法的理念是體現于經濟法實踐中的最高指導思想、精神及立法宗旨,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范疇 ,但目前法學界的認識分歧較大。結合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存在基礎綜合考察,“平衡、協調”(實質即和諧)是各種觀點都包含的思想。而平衡協調的客體則是各種利益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所隱含著的這種理念就是很好的說明。就經濟法的本質而言,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它所追求的社會效益,不只是局限在經濟利益的范圍之內,同時也涉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 社會性是其本質特征 。它與公共性、公益性、干預性相聯系。它調整經濟關系的最高目標,應當是保障國民經濟能夠平穩持續地發展,即平衡各中利益需求,并加以協調,使得經濟生活中的各方主體利益在其中取得某種平衡和一致,成為經濟發展的調節器和平衡器。但是經濟法又并非不加區別的保護所有的主體利益,它同以保護個體利益為己任的民法的最大區別在于它必須在權衡各種利益的前提下使得社會公共利益的到最優化和最大化。因此,從經濟法的理念來看,保護和提升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必然的使命和職責。

    (二)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解決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問題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市場秩序包括經營秩序和競爭秩序,它是公共經濟生活的活動規則,是維系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這一點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共利益本位。盡管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具體的調整對象意見并不一致,但是經濟法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是不容置疑的,即將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是決定經濟利益本位的根本所在當然公共利益本位的確定并沒有使經濟法與其他的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如行政法、刑法等,在利益本位上區分開。實際上,任何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都是維護著公共利益的某一方面。具體到經濟法來說,它維護的是公共利益中的社會利益和公共經濟利益確切地說,經濟法的本位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

    (三)調整模式

    法律與利益的密切聯系在前文我們已有所闡述,法律作為各種利益的表達方式和手段,一旦形成卻又可能對利益有能動的反作用。只有設置科學合理的法律才能保障法律所追求的利益目標的實現。而這些不同調整模式的區別就在于對權利、權力、義務的不同設置方式,因此,如何設置科學合理的調整模式來實現法律追求的利益目標,是法律也是經濟法實現其社會調節功能的關鍵。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主要利益目標追求,這也就是利益本位問題。經濟法相對傳統的以個人利益本位的私法和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公法來說,其本質特征在于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一點已經成為經濟法學者的基本共識,也被充分論證,在此作為本文以下討論的邏輯起點。社會利益由于具有本文上述的獨特特征,以及對社會利益維護的多層次性決定了經濟法自身的獨特的調整模式:行政權力干預、社會權力實施、個體權利實施三種模式,實現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益目標。

    三、和諧社會理念下的經濟法利益觀

    社會分析法學派的利益觀之中,社會本位是重要的價值觀之一,用社會學的角度審視法律問題是其重要的方法。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成為我國政府新的歷史任務,而從社會法學派的觀點來看,它與經濟法一以貫之的社會本位理念以及經濟法的平衡協調之功能有著諸多的契合之處。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和諧社會的主題之一。而“以人為本”中 “人”多與 “民”聯系,因此,以人為本理念明顯區別于民法本質中的個人利益本位,而恰恰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相契合。相對于行政法和民法對于單純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保護來講,經濟法所保護的是更廣義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既非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也并不可能永遠與國家利益保持一致,而是將社會上最廣泛的最合理的利益需求作為保護的對象,這與當前和諧社會中所涉及的以人為本理念是一致的。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結合?!倍洕▽τ诙嘣娴膮f調和平衡亦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學者們將“經濟法”定義為“協調解決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矛盾以及協調解決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矛盾的法律部門”,其天然的平衡協調之本質決定了其應當責無旁貸地擔負起重任。經濟法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強調社會責任本位的本質精神就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的公認。當前我們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社會結構合理、社會資源有效合理、公民行為規范的社會,而這種理想狀況的實現必須以客觀面對并合理解決社會多元利益、多層次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為前提。但是各個法律部門的個性差異導致其對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而這中間能夠適應調整多元化利益、構建和諧社會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門惟有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平衡協調之功能和和諧社會對于利益協調的要求有著許多天然的耦合之處,和諧社會的精神實質早已從現代經濟法的不同層面和角度折射出來,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必將獲得新生,其發展將會更加科學和諧。

    綜上所述,在法學的分析方法中可以看出,人與利益、法律與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而從經濟法的理念、調整對象、調整模式來看,經濟法的利益觀是與社會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是一致的。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歷史背景之下,社會分析法學派的經濟法利益觀又顯示車了更為重要的意義,和諧社會的實現要以經濟法理論為指導。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 、平衡協調功能與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以人為本、平衡和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之間不謀而合,而正是這種天然的契合,決定了經濟法必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途徑和有效保障。

    注釋:

    [1]《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82年,P483.

    [2]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 ,2001年,P65,

篇(5)

法理學產生于人類的規范生活和法律實踐。所謂規范生活,是指人類的交往活動應當遵守和符合社會規范的內在要求。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這對高級靈長類動物-人類而言,尤為適用。亞里士多德曾把人稱之為“是趨向于城邦的動物”,即具有社會參與性的“政治動物”,這恰恰說明了規范生活之于人類活動的必要。然而,這并不是說規范的生活和法律實踐就是一回事。因為和人類交往活動相關的規范,不僅僅有法律,還有道德、習俗、紀律等等。但在這許多規范中,可以肯定地說,法律是和人類公共交往關系最為密切的社會規范。特別是以商業和貿易為主導的經濟模式成為人類交往的基本以來,法律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更加彰顯,人類的公共交往活動在形式上主要體現為法律實踐。所以,龐德曾指出:“自十六世紀以來,法律已經成為社會控制的最高手段了。”今天,沒有法律的調整,則人類交往活動就變得放任自流、雜亂無章,從而作為理性動物的人類也就無以發揮其理性地規范人類活動的職能。

不過,在法學家們的筆下,法律卻是一個具有多樣性含義的概念。比如,在自然法學派的學者那里,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法律必須以被稱為自然法的道德價值追求為最高目標,甚至當國家的實在法律和自然法意義上的道義原則發生沖突時,唯一可行的選擇不是要求自然法去屈就實在法,而是要求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但是,規范法學派卻不這樣看,他們的看法恰恰與自然法學者們的主張相反。而異軍突起的社會法學派的一些人們則強調只有人們在實踐中運用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為此,他們專門提出了“活法”和“行動中的法”這樣的概念,以取代“死法”和“紙上的法”。

一般認為,法律這個詞可以在如下三個視角上解釋:其一是和人們宗教活動相關的法律,即宗教法。其二是和國家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即國家實在法。我們經常所講的法律,主要就是指和國家管理相關的法律。其三是和民間自生秩序相關的規則(法律),即民間法(或稱習慣法、習俗法、初民法等等)。這種情形,可以稱之為廣義上的法律。普通法理學對于如上法律公平對待,都作為其研究對象。所以,普通法理學是以廣義上的法律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實踐、法律觀念、法律文化等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在我國高校課堂上所講的法理學,其內容就有如下三個方面,即規則-研究法律自身的規定性、價值-研究法律的合法性和事實-研究法律的社會事實表現。

二、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

從以上關于普通法理學及其研究對象的介紹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發現其研究對象過于寬泛,以至于法理學有篡奪、社會學(或至少法哲學、法社會學)研究對象之嫌。從有利的方面講,它可以拓寬法生的知識視野,但這種知識視野的拓寬安全可以通過目前我國高校開設的有關公共課程或者選修課程來滿足。從不利的方面講,它會妨礙法科學生更為深入地進入到法學殿堂,忽視了法律內部的規范邏輯和法律調整與法律運行的內在原理,從而使法理學遠離法律的職業訓練,反而成為一種意識形態訓練。正因如此,設法變革高校課堂上以普通法理學為主旨的授課內容和模式,轉而尋求從司法視角進入的法理,即純粹法理學,以通過法理學強化法科學生的職業訓練,就顯得格外必要。

純粹法學是和規范法學密不可分的。早在19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約翰。奧斯丁在其《法理學的范圍》一書中就指出:“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s),即我們時常徑直而且嚴格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則,這些規則,構成了普遍法理學的真正對象,以及特定法理學(particular jurisprudence)的真正對象。”緊接著在20世紀前期,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則公開高舉純粹法學的旗幟。他的《純粹法學》一書奠定了純粹法理學的基礎。在《何謂正義》中,他指出:“之所以稱為‘純粹’,就因為它設法從對實在法的認識中排除一切與此無關的因素。這一主題以及認識的范圍必須確定兩個方向:特定的法律科學,通稱為法學的學科,一方面必須同正義哲學區別開來,另一方面,同社會學,或對社會現實的認識區別開來?!边@樣,分析法學家們就把“應然的法律”(法律的道德追求)和“實然的法律”(由主權者制定的實在法-命令)嚴格區分開來。法理學的范圍,只能進入實在法領域,至于實在法之外的應然道德追求,與其說是法理學的任務,不如說是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之任務。

可見,在我們上述所講的廣義的法律含義中,被純粹法學作為對象所研究的,僅僅是其中的國家實在法部分。然而,在宗教法、國家法和民間法這種廣義的法律范圍中,他們的界限并不是靜止不變的。一方面,宗教法和民間法可以通過國家的立法程序變成國家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例如當今一些伊斯蘭國家就將《古蘭經》和《圣訓》等伊斯蘭教經典作為最高的法律準則,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恪守的法律義務。再如當某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國家的一般法律原則無法與特定地區的民間法相容時,可以適用該民間法。這其實是國家立法對民間法調整效力的認可和讓步。它不僅僅是國家實在法一般性地肯定民間法的應有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對該特定地區而言,其民間法事實上取得了國家法上的效力,成為國家法效力體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曾作為國家實在法的規范,也可能因為原先政權的解體和更迭,逐漸演變為民間法。例如,隨著清朝政府退出中國的舞臺,原先清朝法律中的一些規定,特別是那些具有道德禮儀性質的規范,已經融入一些地方的民間法律中,成為其在結婚或者喪葬中普遍采用的規范。這特別現在當今陜甘寧地區的相關活動中。因此,國家實在法僅僅是對相關法律的一種高度的邏輯抽象,至于其具體的邊界,則非固定不變,而是不斷變化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把純粹法理學的對象嚴格限定在國家實在法的范圍。這也就是說,純粹法理學拒絕一切國家實在法之外的規范進入其分析視野,它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不是要解決國家實在法的合法性問題,也不是實證國家實在法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功能。它的任務,是要說明為什么國家實在法具有現實效力以及如何樣才能更好地實現其效力。同時,還應當進一步說明:國家實在法的實踐,至少是從立法環節開始的。就此而言,似乎純粹法理學必須關注立法問題,不僅僅要關注立法的程序問題,而且要關注立法的內容問題,即立法的價值取向、法律之具體內容的選取問題。這樣,就只能使純粹法理學重蹈覆轍,陷入前述普通法理學研究對象之境,并最終使純粹法理學和法哲學、價值哲學、甚至政治哲學難以分界。不但如此,純粹法理學似乎還要關注法律制定后在實踐中的具體落實情況,即法律制定后所能夠引起的實際的社會效應和社會反響。這同樣會使純粹法理學誤入歧途,因為它會使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法社會學、社會法學乃至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相混淆。由此看來,純粹法理學并不是關注國家法實踐的任何一個環節,而只是關注國家實在法這種存在本身以及人們如何對這種存在進行理解和解釋。

那么,誰需要專門理解和解釋法律?我們知道,對該問題的回答因人們觀察視角的不同會完全有別。如果站在法律對其管轄內的所有人都有規范效力這一視角,則只要在某種法律管轄內的全體民眾都有知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所開展的“全民普法”活動就是在此意義上進行的。然而,法律規范畢竟有其自身的知識內容和知識規定性。要求每個公民都知道一些法律規定,決不是要求他們都成為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知識了如指掌的專門人才,否則,法律專業的設置,法院和法官的設立等等就成了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梢哉f,純粹法理學不是站在普通民眾的立場去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法理學,而是站在法律專門人才立場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法理學。

可見,純粹法理學是“關于法律的知識”,是對國家實在法律的內在結構予以邏輯歸納和的知識,是實在法律制定之后、并建立于實在法律基礎上的知識,是法律家的知識。法律家是以法院審判活動為中心而工作的職業群體。純粹法理學既要站在實在法的立場闡明其規定性內容,也要給法律家們帶來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最基本的邏輯框架,還要實證法律家們究竟是如何樣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所以,在作者看來,純粹法理學識在立法之后,針對國家實在法,站在司法視角來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學問,是司法中心主義的學問。是給法律家提供一種指導其職業思維、并在學問與知識視角引導和規范其職業活動的學問。司法中心主義也就是法律中心主義,為什么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只有法律家階層(法律職業者,特別是法官)才需要專門就人們的法律糾紛作出最后和決斷。可以說,至少自從近代以來的法制設計中,只有法律家(主要指法官)才直接向法律負責。其他政府官員主要為其直接上司負責,即使在法律設置中,為首長負責也是天經地義的。正因為這樣,司法者(法官)才是法律的真正的、最后的守護者。純粹法理學也就主要面向他們。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純粹法理學主要面向司法者,是司法中心主義的法理,那么,它能夠具有對法律的全局性的解釋力嗎?能夠成為人們認識法律、理解法律的普遍通路嗎?這里要說的是:雖然從事司法活動的職業者在任何一個國家的人口中,都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比例,但是,一方面,法律職業者乃是向全社會開放的,即任何人在符合實體規定的前提下經過正當程序都具有成為法律職業者的可能。因此,純粹法理學作為一種追求司法中心主義的法理,不僅僅是用于司法者,而且適用于一切需要了解法律的人們。另一方面,雖然司法者所從事的只是法律活動的一個方面,因為立法者、行政者在一個關注法律的社會中,也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公務。然而,由于司法之于法律執行的最后性、權威性,從而也就導致了司法對法律社會化的全局性,甚至司法會影響一個國家的文明進路。對此,法國學者托克維爾在總結美國民主制度發展中司法的作用時給出了經典性的總結:“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因此,所有的黨派在它們的日常論戰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大部分公務人員都是或曾經是法學家,所以他們把自己固有的習慣和思想都到公務活動中去。陪審制度更把這一切推廣到一切階級。因此,司法的語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語言;法學家精神本來產生于學校和法院,但已逐漸走出學校和法院的大墻,擴展到整個社會,深入到最低階層,使全體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習性和愛好。”再一方面,如果說立法是法制的設計圖式的話,那么,司法則意味著法制的完成,所以司法的狀況決定著整個法制的實踐狀況和現實水平。由此更進一步的推論則是:圍繞法律制定后之司法活動而展開的法理學乃是真正進入法律世界,使司法者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基本工具。因此,純粹法理學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聯著法律制定后能否使得“紙上的法律”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律”以及此種轉化的程度。正因如上所言,因此,把純粹法理學理解為以司法為中心的法理學,就有了基本的根據。

三、純粹法理學的研究范圍

純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所揭示的是其內涵問題。透過此,我們可進一步得知它的外延問題。大致說來,純粹法理學所要研究的內容有如下五個方面:

第一、法律的內涵問題。法律的內涵就是法律的一般問題,它所要揭示的是法律這種社會存在之本體性的問題。雖然,它并不像我們所熟知的維辛斯基式的法理學那樣過分強調法律的本質問題,但是對法律存在的本質做出一個大致的界定,則是一切關注規范分析、注重純粹法理學研究的人們都難以免除的。正因如此,人們把注重規范分析的法理學-純粹法理學當作政治性法理學看待并沒有什么不當。盡管如此,這種宏觀本質類的本體性問題之解釋,在純粹法理學中只是其分析問題的前提,而不能代表法律內涵問題之全部。在法律的內涵中,從宏觀上和一般意義上說明法律的概念起作用大抵如此。

在法律的內涵問題上,純粹法理學更為關注的問題,是以法律規范為單位的結構性分析,即在一個法律規范中所包含的概念、原則以及規范的具體結構等等。通過這些問題的分析和研究,既可以使我們對法律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也可以細致入微地達到對國家實在法律之一般問題和本體性問題的了解。以克服粗線條的法律本體觀所帶來的弊端。

第二、法律的外延問題。通過邏輯學常識我們知道,概念的內涵可以揭示對象的規定性,但概念的外延可以進一步豐富對象的規定性。對法律內涵的了解,固然可以使我們對法律有一個大概的、輪廓性的認知,然而,緊緊停留于此,法律的形象還不足以深刻地烙印在我們心頭。因此,在掌握法律內涵的基礎上,需要我們進一步掌握法律的外延。純粹法理學所涉及的法律的外延問題,大體上有如下諸方面:

其一是淵源,它所要說明的是法律通過哪些形式表現出來。其二是法律體系,它所要說明的是法律內部的結構和秩序。法律內部的這種結構及其秩序是其對可能產生效力的基礎。法律自身結構散亂、無章可循,則希冀通過它來調整熙熙攘攘的人際往還、紛繁復雜的物質關系則只能是緣木求魚,難得善果。其三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產物,從宏觀上講,它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定所結成的交往關系形式,在微觀上講,則法律關系具體化為可分辨的一樁樁人際關系。法律關系進一步表現著法律規范,延展著法律的,所以,我們將其安排到法律之外延中。其四是法律事實。它是指具有法律調整可能性的事件和行為。一方面,法律事實是法律的一般調整對象,另一方面,法律調整本身又在產出新的事實。這樣,法律事實明顯地具有多重意思。純粹法所要的法律事實,主要指和法院司法裁判相關的事實。在此種事實中,法官鑄造著審判規范,使法律規范運用到事實本身中去,從而在事實中再現或者重現法律規范??梢哉f,法律事實是法律對外延伸的最后環節,從而也是我們把握法律外延的最后環節。

第三、法律的分類和效力。純粹法學既然斤斤于實在法律本身的,那么,對實在法律的分類是其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對事物的分類研究是分析研究得以深入的基本要求。自從以弗雷格、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語言分析主導哲學研究以來,以語言為單元的分類研究就取代了拋棄分類而對事物的整體性探視。這種情形深刻地了純粹法學的研究,特別是哈特、麥考密克和拉茲等人為代表的“新分析法學”,都對法律的語言分析情有獨鐘。可以說,當代法學最前沿的問題就是借助語言的分析工具而對規范所做的實證研究。對法律做語言分析的基本價值就在于提供一種更加細致的分析單位,使法律的各種概念從含混走向清晰。純粹法理學對法律的分類研究,就是要達到這種進一步明晰法律概念的功效。法律的效力和實效問題也是純粹法理學必須關注的問題。在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和法律社會學緊密相關的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純粹法學可以不涉足該問題,因為規范分析的基本目的,就是提供使法律的效力最大化的技術方案,并為法律之所以有效力-法律效力的合法性-提供學理的、技術化的說明和論證。

第四、實用法律的主體。在一定意義上,純粹法理學就是實用法理學。無論善惡,“法律就是法律”這一對實在法存在自身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純粹法理學對法律規范及其實用效應的期待,因而這絕不是純粹法理學不關注法律的實用效果。不過純粹法理學不是企圖在法律之外尋求法律實用的道路,而是基于法律本身-法律的規范結構和效力原則等來實證法律的實用及其效果。在這里,純粹法理學既要關注法律規范,還要關注專門從事法律規范操作的主體。一般說來,法官、律師和檢察官是以法律為業的專門職業者。法律的實用固然可以通過全體法律主體的守法和用法行為來完成,但是,專門引導法律實用者、或者以法律之實用為業者則是上述法律家。從這一視角上觀察,則法律家構成了實用法律的真正主體,對法律家及其職業特征的研究,是對法律之規范研究在實踐層面的展開和深化。所以,固然法社會學要研究法律職業及其法律實用問題,但站在純粹法理學的立場上也可以進行相關研究,只是兩者研究的出發點和側重點不同而已。

第六、法律實用的。純粹法理學就是要提供一套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樣將“紙上的法律”方便地落實為“行動中的法律”之具體方法。這些方法大體包括法律適用的一般方法、法官在案件事實中發現法律的方法、法律適用種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方法以及有關法律的漏洞補充方法等等。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再高尚、善良和美好的目標,都需要借助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使其落實。法治的治理方式作為一種“形式合理性”的社會控制和運作機制,就是要通過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和形式理性把人類的各種價值追求付諸實踐。所以,方法的掌握、技巧的運用,對于作為“實踐理性”的法律而言,就顯得格外有意義。純粹法理學倘若忽視對法律食用方法的關注,回避法律自身的方法及司法活動過程中必須的方法,則其對法律適用實踐的必要性就大為減弱。在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實用的方法既是純粹法理學的出發點,也是其落腳點。

如上我們對純粹法理學之研究對象、研究范圍的分析,雖然可以令我們大體明白純粹法理學的基本職能所系,但問題在于對于這些問題,不但普通法理學也會涉及,而且與純粹法理學相并列的價值法學、法社會學也可能在某些方面要設計。這樣,就可能出現它們在研究對象上的“疊合”局面,從而混淆其間之區別,反倒使純粹法理學面部全非,難辨所以。因此,在純粹法理學之研究對象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其研究方法,就為必要。

四、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義

(一)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在說明純粹法理學的研究方法之前,有必要區別兩個概念:其一是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之間的區別;其二是純粹法理學研究方法與普通法理學研究方法之間的區別。

說到前者,不無遺憾的是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將兩者互用、甚至混淆。俗話說:“差之毫厘、謬以千里?!睂τ诜▽W方法和法律方法而言,就更如此。因為法學方法是有關學術研究和探討的方法,而法律方法則是有關法律實踐(包括法律制定和運用、特別是后者)的方法。雖然兩者之間具有相關性,但它們之間有絕對不能相互替代??梢哉f,法律方法是法學研究的對象,而法學方法是解讀包括法律方法在內的法學研究對象的基本工具。

至于后者,可以這么講,普通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是多元的,因而它就形成了一個方法體系。我們認為,這一體系大體上有四個層面,其一是法學獨有的、或者首先產生自法學的分析方法,即規范分析方法;其二是由法學分析方法所派生出來的分析方法,如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論證方法、法律續造方法和漏洞補充方法等;其三是法學所借用的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如價值方法、思辨方法、階級方法、分析方法以及人類學、社會學分析方法等;其四是“公共方法”,即各種學科,特別是人文—社會學科都必然會涉及的方法,如語言學、修辭學、語法學和邏輯學等方法。但是,純粹法理學雖不排斥其他分析方法的進入,但在其中占主導地位的則是規范分析方法及其派生的方法??梢哉f規范分析方法不僅是純粹法理學區別與普通法理學之關鍵,而且也是法學區別于其他學科、特別是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的關鍵。那么,什么是規范分析方法?

所謂規范分析方法,又可以稱之為規范實證的方法,它是以法律的規范性存在為前提的一種分析方法。其基本的出發點在于通過法律規范和其可能效力之間的關系對照和比較,發現法律對人們之所以能夠起到規范作用的內在奧秘,并進一步解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機理問題。規范分析方法的這一界定,大致包含著如下內容:

首先,規范分析尊重法律規范本身,認為法律規范的存在是純粹法理學得以展開的先決條件。盡管它不能對法律規范亦步亦趨,但也不能拋開法律規范而自說自話。從這種意義上講,被人們普遍所垢病的“概念法學”-潘德克吞法學,遠不是概念分析還相當落后、規范意識幾近闕如的我國法學界可以輕易拋棄的。我們只有腳踏實地地做好法律的規范分析和概念梳理,才有可能邁出更為穩健和堅實的步伐以尋求規范背后的義蘊。

正因為規范分析尊重規范本身,所以,我們可以將其看作是規范實證的方法。長期以來,我們只講規范分析法學遵循實證的路線,似乎價值法學、社會法學對立于實證。其實這既違背常識,也違背事實。可以說實證作為一種通用的具有經驗研究性質的方法,在諸法學領域都被運用。從而在法學研究中,有價值實證、社會實證和規范實證等。純粹法理學方法只要旨,不在于實證,而在于規范實證。

其次,對規范分析方法而言,任何附加在法律規范之外的要求都不能、也不應進入法律規范分析的視域,因為它們都是先驗的、難以驗證的。價值問題以及對法律的善惡評價乃是法律倫理學和學所要解決的問題,它們不可謂不重要,只是針對純粹法理學自身而言,它總要確定自身的研究范圍和研究任務,它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元和元學問。特別是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職業分化越來越專的情形下,純粹法理學更不能以建立法律的“宏大敘事”而自期自許。正因為如此,純粹法理學重視一切實在法,不論其是善的還是惡的,只要它們能對主體的公共交往產生實際的效力,就應當在純粹法理學考察和研究之列。所以,以可驗證的法律規范為研究的出發點,構成規范分析方法之基本前提。法律規范之不存,對規范分析方法而言,只能導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后果;而根據其價值好惡然人為地選擇部分規范進行研究,則只能使得規范分析顧此失彼、偏于一端,難以作為引人進入法律堂奧的向導。然而,需要繼續說明的是:

再次,這并不是說規范分析方法不能評價法律的善惡。不過這一方法是通過實在法的技術因素、而不是先驗的某種價值設定來評價其善惡的。盡管自從哈特以來規范分析方法已經把最低限度的法-道德問題納入其范疇,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方法已經改換門庭,倒向價值分析一途。相反,它仍然抱守規范分析的老路,并且它對法律的善惡評價主要通過自身的一套邏輯嚴謹的規范邏輯體系來進行。符合該邏輯體系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有效,惟其有效,因而也是善的;相反,不符和該邏輯體系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無效,惟其無效,因而也是惡的??梢?,法律規范的邏輯體系,反映著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的規定性。規范分析方法倘若形不成一套關于法律規范及其結構的邏輯體系,其既不能對法律具有解釋力,也不能構成一種獨特的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就是要提供給人們一種關于法律合法性的技術要素和可操作的評價標準。

最后,由于規范分析方法建立在由語言(文字)所構筑的實在法律之上,因此,該方法特別關注對規范的語言學分析。這正是自從20世紀中葉以來規范分析法學走向語言分析之途的原因所在。也是在這里,規范分析方法自然地吸收、加工并派生出來了純粹法學的其他分析方法,如法律解釋學方法、法律語義學方法等等。特別要說明的是,作為純粹法學分析方法之法律解釋學方法并不同于作為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方法。其原因,在前面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知一斑。法律解釋學方法作為純粹法學的研究方法,是對規范分析方法之不足的救濟,這正如法律解釋乃是對法律規范之不足的救濟一樣。正是在這里,純粹法理學沒有止步于概念法學,而是在充分吸收概念法學養料的基礎上,開始了自身的成長之路,以致今天業已成長為法學百花園中的參天大樹。

(二)和研究純粹法理學的意義

既然純粹法理學是以司法為中心的,則學習和研究它的首要意義在于樹立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意識以及和法律實施相關的職業技巧。就職業意識而言,雖然法律職業是有所專指的,即它只能由相關專門人員來充任,然而,該職業的輻射面卻公開面向全體公眾,并且該職業者所要解決的從來是、也永遠是焦點問題。在這一過程中,其基本職能是尊重法律、公正判斷。這就對法律職業者提出了遠遠高于常人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與其說是知識意義上的,莫如說是倫理意義上的。純粹法理學的意義之一就是通過對法律知識的加固,強化法律職業者和該種知識的運用相關的道德教化作用。

篇(6)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16-04-22

一、社會科學方法論

1.主要內容

社會科學方法論是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學方法論(理解方法論)和自然科學方法論(實證方法論)兩個相互對立的傳統社會科學方法論,包括以實踐為基礎的研究方法、社會系統研究方法、社會矛盾分析方法、社會過程研究方法、社會主體研究方法和社會認知與評價方法等。

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是一個創造性的開放體系,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風格,它積極借鑒和吸收人類在社會認識和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則

的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客觀性原則。該原則要求我們始終堅持認識論的實踐標準、歷史觀的生產力標準和價值觀的人民主義標準。第二,主體性原則。該原則強調從主體的角度觀察社會,堅持群眾史觀,反對英雄史觀。第三,系統性原則。該原則注重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反對將局部與整體割裂開來看問題。第四,具體性原則。該原則表現為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第五,發展性原則。該原則要求我們用運動、變化和發展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問題。

二、法學研究介紹

在我們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原始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范,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明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它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

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利杠桿,它來源于現實生活,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生活的要求。同時,法律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規范當時的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者行動,因而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

因此,從法律制度的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可以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從人類產生以來特別是在近代以來,在的指導下不斷發展完善。

而法學專業主要培養具有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掌握法律業務技術,能夠運用法學一般方法分析法律活動、處理法律業務,有一定綜合判斷和創新能力,能夠在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公司企業法律部門、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在培養人才過程中的“學術”二字是指系統的、專門的學問。學術研究則是借助已有的理論、知識、經驗對科學問題的假設、分析、探討和推出結論,其結果應該是力求符合事物客觀規律的,是對未知科學問題的某種程度的揭示。

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包括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法學學術研究過程一般包括選題立項、資料搜集、數據的加工處理、結果分析和總結規律等步驟。

三、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法學研究中的具體價值及應用

1.以的基本觀點即矛盾分析方法為基本指導

哲學唯物辯證法科學地界定了矛盾的概念。在研究中,我們要承認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觀性,敢于承認矛盾,承認事物的對立統一關系,這是正確對待問題的前提,是我們進行一切研究的基礎。

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其內在矛盾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不同的性質。有的具有階級性,有的則不具有階級性;有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則屬于敵我矛盾,而且它們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所以,既承認矛盾分析法,又正確地運用它,才能使我們從社會生活復雜多樣的現象中揭示出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系來,才能保證法學研究的真正科學性。

法學研究的任務就是從調查得到的大量的、表面的、現象的事實材料中,逐步分析出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系。但是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常常是不一致而又有其內在聯系的,如果現象材料把握得不準確,就必然影響對事物本質的揭示。在分析研究階段,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矛盾,但每個事物的具體矛盾又各不相同,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癥下藥”“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成語,都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就是要具體分析事物的特點,并根據事物的特點去做事。

如果違背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科學方法,滿足于形式主義的“一刀切”“一風吹”,結果矛盾不僅不能得到解決,而且會更加復雜,更加難以研究清楚社會科學問題。

比如在實際研究中,中國法制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法制的特點不同,二者在法治道路、歷史淵源、時代背景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別,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系。

這給了我們一個什么樣的啟示呢?就是要我們在分析具體案件時,要盡可能從多種法系的視角,從各個角度來剖析一個問題,同時結合不同的社會環境。既不能反從西方的視角來一味解讀社會主義法制制度,也不能試圖用社會主義法制制度去解決西方特有的法律問題。只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確保結果準確性,提高結論說服力。

2.存在決定意識

人的認識無論表現形式多么抽象和復雜,歸根到底來自并反映客觀對象。法學研究所得到的各種結論,包括數據、圖表、研究報告等,并非是從事法學研究的人們頭腦中本身固有的,而是對客觀存在的社會法律問題經過抽象、提煉之后升華而出。因此,法學研究必須從社會經濟的客觀實際出發,所搜集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弄虛作假。

此外,為了方便研究而做的簡化與假設也必須合乎實際。否則,法學研究結論不但不能發揮其認識功能的作用,還將導致錯誤的認識結果,貽誤各項工作。我們應看到法學研究不是被動、消極的,它是立足于社會法律實踐活動需要基礎上且是能動的、積極的、創造性的認識活動。它會通過指導實踐,反作用于客觀存在,改造客觀世界。

3.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縱觀整個法學的發展史,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理論、新的模型層出不窮,甚至有時候人們還來不及對一個理論做出系統的評價與研究,另外一個更新的理論就又被推出了。但是只要對法學這個領域稍微有點了解,就會發現,法學中被運用得最多的理論絕大多數都是較為陳舊的理論研究成果。

為什么會這樣呢?道理很簡單,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經典的理論經受住了實踐的反復檢驗,如大浪淘沙般慢慢沉淀了下來,成為天空中最璀璨的恒星。而絕大多數理論就如同彗星般一掃而過,隨之便湮滅在歷史的夜空中。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剩下的這些理論便是永恒不變的真理了呢?當然不是。且不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主要是依附于社會的發展,誠如物理學這類發展已經很成熟的自然科學中也沒有可以被稱為永恒真理的東西。所以,凡是被實踐所檢驗過的理論仍然需要接受實踐的檢驗,也就是說絕對真理是不存在的。

4.看待事物要用運動發展的觀點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運動是事物固有的根本屬性,任何物質的具體形態都有自己特定的運動形式,都處于變化之中,人們對任何客觀事物的認識,都必須經過由感性到理性,由實踐、認識到再實踐、再認識的循環往復。法學研究的各個階段,都體現了這種觀點。

5.科學的分析和綜合的研究方法相結合

分析和綜合相結合,是思維加工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人們從感性認識過渡到理性認識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恩格斯指出:“思維既把相互聯系的要素聯合為一個統一體,同時也把意識的對象分解為它們的要素。沒有分析,就沒有綜合?!?/p>

按照唯物辯證法,具體事物總是多樣性的統一,它既可以分解為各個部分和各個要素;但又是相互聯系的,必須把其各個部分和各個要素綜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分析工作就是通過對比從事物的錯綜復雜現象中,把它的各個部分、各個要素分解開來,并把那些偶然的、非本質的東西舍棄掉,抽象出那些必然的、本質的東西,得出一些反映對象各個部分、各個側面相互區別的特點、特征和單純的聯系。

綜合工作就是把其各個部分、各個要素聯系起來探求其間復雜的、深一層的關系,把對象作為一個整體在思維中全面地、具體地再現出來,形成一個完整概念和邏輯系統。綜合必須以分析為基礎,但分析又總是以此前所作綜合的結果為指導,其目的又是為了下一步的綜合。分析到了一定程度,思維的行程就要倒轉過來,轉化為綜合。綜合得到了一定的成果,又要開始更深一步的分析,這是一個分析和綜合發展辯證的過程。

四、結語

社會科學方法論是一門系統性科學,它滲透于生活、研究的方方面面。其中的各個方法論都貫穿于我們學術研究過程中的各個步驟。本文僅從實踐觀、矛盾法對法學學術研究整個過程的影響談了談自己粗淺的認識和感受。

限于筆者自身對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理解淺陋以及法學知識的匱乏,所以筆者的認識是不全面不深刻的,唯有通過不斷地實踐研究,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科學方法論在法學學術研究中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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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韋 誠.關于科學方法論的界說及其歷史考察[J].科學技術哲學研究,1997(3):8-11.

篇(7)

通過對法社會學關于法價值的研究,筆者發現法社會學對法價值理論發展的貢獻不在于它是否建立了法價值理論體系,而在于它研究問題的獨特性,即將法置于社會之中,注重法的實效,用社會學的理論及方法分析法及法價值的獨特性。這種獨特的方法擴大了我們研究問題的視野和范圍,豐富了我們對法價值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他法學流派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使法價值的含義具體化和現實化

法社會學的研究,使理論與社會相結合,使法價值實踐這一環節進入法價值理論體系,從而使法價值的含義更加具體和現實。韋伯、龐德、塞爾茲尼克等法社會學家將法價值問題集中在價值的實現途徑、評判標準及作用上,體現了法價值重在實踐的特點。而的實踐論更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在此基礎上對法價值含義的理解就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第一、法的客觀屬性;第二、法價值主體對法的需要及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第三、法價值實踐。正是這第三個方面的加入,使得法價值理論更加生動、具體和現實。當代很多學者看到了法價值的這一層含義,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和研究。

另外,對法價值的含義,法社會學除了將法價值實踐引入其中之外,還對“法”做了更廣闊的界定,進一步引導我們用社會學的方法來分析法價值。

埃利希作為西方法社會學的“奠基人”和自由法學的創始人,提出了“活的法律”概念。所謂“活的法律”,照埃利希的話說,就是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盡管這種法律并不曾被制定為法律條文”。 馬克斯·韋伯將法律分為國家法律和超國家法律。韋伯關于法律的定義,打破了傳統的“應然與實然”、“事實與價值”、“主觀與客觀”的二元對立,創造性地提出“社會行動”、“社會常規”等概念作為界定法律定義的邏輯起點,從而構筑其法社會學理論框架。進一步說,法社會學不探究法律體系本身的內在效力,不追問法律內容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群體價值,而是以價值中立的態度來探討法律的應然對社會實踐的實然之影響,也是法的實際效果與社會的反應。龐德對“法”的理解被稱為“法律社會工程說”。在他看來,法律是一種“社會工程”,是“社會控制”的工具,衡量法律優劣的惟一標準就是社會效果。塞爾茲尼克認為法律是一種權威性的規則。他主張法律概念應與國家概念分開并不是指法律和國家是兩個不同的現象,而是指不應將法律看作僅僅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他要將非國家的一切權威性規則都稱為法律,也即他所說的法律是狹義的政府和廣義的社會控制之間的東西。

通過以上法社會學家對“法”的不同理解,不難看出,法社會學的“法”概念是多元的,打破了“國家法”、“自然法”、“應然法”的界限,更注重研究實然的法,注重法在社會中的實際作用和效果。而在這種對法的理解上,來探討法價值就會從“應該是什么”而轉向“實際上是什么”、“該怎么做”這樣具體而實際的問題上。

二 、使法價值的內容更加深化與擴展

法價值是法的屬性的體現,是法對人及社會需要的滿足及意義,而且法價值不能脫離社會和實踐。根據對法價值這樣的理解,可以將其內容分為兩類,即法的基本價值和法的社會價值。法社會學的法價值研究使法價值含義更加具體和現實,同時也使法價值內容更加深化和擴展,無論是在基本價值上還是在社會價值上。

(一)法的基本價值

法的基本價值是指根據法的屬性法應該具有的價值。法的基本價值至少包括秩序和正義。在闡述了自己對“法”的理解的同時,埃利希對“活的法律”的價值做了概括,認為“人類聯系和內在秩序不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現在為止,還是它的基本形式”;活的法律知識還具有一種獨立的價值,它構成人類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通過這段話可以推斷,埃利希所謂的“活的法律”的價值就在于維護人類的社會秩序。法的這種社會秩序價值在埃利希以后的法學家那里也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正因為如此,所以秩序價值總是被放在法的價值的第一位,是法的基礎價值,法沒有不為一定秩序服務的。在秩序問題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在于法服務于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

正義是法的基本價值,也是法的終極價值。一部法律只有秩序沒有正義,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對作為正義的法的基本價值,是自然法學派研究的主要內容。法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大膽地將自然法觀念引入法社會學的領域。塞爾茲尼克的理論說明法的正義價值的實現,需要其他價值相配合,其實現程度也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作為終極價值,法追求的不是個別的正義,而是一種普遍的正義。日本現代法社會學家川島武宜說“......在各種社會領域、社會集團、階級等層次中,各種價值互相關聯并形成為一定的體系,在這些價值之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為‘法律價值’。而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法社會學的研究表明,法的這種普遍的正義價值的確立和實現要求適用者要做到“價值無涉”,要將個人的情感置于其外,以社會秩序和社會利益為前提,尋求一種社會整體的正義。

(二)法的社會價值

法的社會價值是法社會學關注和研究的重點,也是法的基本價值在社會中的體現。法的社會價值根據法社會學內部不同派別對法的不同理解而表現為不同的內容,呈現不同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三點:

第一,法的社會價值是一個動態體系。法的社會價值是一個變動的價值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及需要,這個價值體系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擴展,到現在,除了自由、效率、利益以外,權利、平等、和諧、道德等也被納入到法的社會價值之中。這些價值的提出,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法社會學研究的影響。川島武宜就認為法的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第二,法的社會價值如自由、平等、利益、人權等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而且也不是某個人的,應該是針對某個群體或整個社會而言的。馬克思、恩格斯將法、個人、自由置于真實的社會之中,放在當時社會背景之下來考察,是唯物主義的,也是社會學的。他們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是正確的,得出的結論也是客觀的,不管是自由,還是平等、權利、利益等其它價值,都是相對的,都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其實現也要受到社會其它條件的制約。

第二,法的社會價值沒有層次之分。不存在自由或平等或其他的某個價值優先于其他價值的問題,或者當社會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選擇哪個的問題。法的所有社會價值內容都處于同樣重要的地位,是一個并列的價值體系。法的社會價值的動態屬性也決定其不能有層次之分,要視具體問題在堅持法的基本價值的基礎上來確定取誰舍誰!在進行價值判斷的時候,不是根據已有的價值層次來選擇,而應該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方法的指導下,綜合平衡各種利益,做出一種最有益、最合法的價值選擇。

三、 使其他法學流派的發展更為社會化

篇(8)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圍繞第三世界國家的發展道路問題,發展社會學的理論構造大致經歷了前后相繼的三個階段: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現代化理論一枝獨秀,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依附理論盛極一時,80年代后,世界體系理論的影響逐漸增強。

1、現代化理論的主要觀點及評述

1.1現代化理論的主要觀點

現代化理論的提出直接得益于經典社會學家的理論以及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艾F代化理論接受了古典社會學關于社會變革和進化的‘兩極理論’,認為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是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過程?!?[1] 現代化理論正是在傳統與現代這種兩分法的基礎上展開論述的。

現代化理論提出了兩個基本假設:一是所有社會的發展都是相似的單一漸進式的發展。二是西方發達國家發展走過的歷史是其他后發展國家的必經之路?,F代化理論認為,“所有國家的發展道路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發展速度的快慢而已,因此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歷的歷史,將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未來?!?[2]

基于這兩個假設,現代化理論對第三世界國家發展問題的診斷,大體上可以概括為:“(1)價值的轉變是社會變革的重要前提;(2)西方的工業化過程將在第三世界國家再現;(3)改變行為傳統模式的變遷,是在現代化的推力下發生的,這個推力與西方社會長期發展所憑借的動力是一致的;(4)西方科技和觀念對第三世界國家的傳播,同時也將伴隨著一系列階段和深刻變化;(5)現代化過程是一個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一體化的變遷過程,第三世界不發達的原因是因為這些國家本身的社會結構系統有‘缺陷’,因而經濟增長需要改組其結構條件——文化和社會制度的阻礙為前提。一句話,所有的現代化理論都相信:由于西方科技的傳播,發展中國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發達國家現有的一切特征。” [3]

1.2對現代化理論的評述

在工業革命的推動下,西方國家率先實現現代化。不可否認,西方國家成功實現現代化的經驗蘊含了人類發展的一般共性,現代化理論在這方面的成就是積極的、有價值的。但是,現代化絕不等于西方化或歐美化,特殊性也有別于共同性。因此,現代化理論在指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不足,其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首先,發展中國家有著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在現代化起始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所處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也相差很大,并且各發展中國家之間也存在著各種差異?,F代化理論試圖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中總結出一個“普世的發展模式”,這種模式注定不可能成功指導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

其次,發展中國家需要拋棄自己的傳統文化嗎?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是各發展中國家在其特定的環境中認識和改造世界的產物。任何文化都無貴賤之分,都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F代化理論主張發展中國家向西方文化學習,將各種非西方文化模式都改造成西方文化模式,這顯然是不正確的。無疑,發展中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要吸收一些有益的西方文化要素,但絕不是“照抄照搬”或“全盤西化”。這種“西方文化中心論”在指導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必然會遭到挫折。

最后,從實踐看,以現代化理論為指導,各發展中國家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坝捎谒ìF代化理論)把西方社會發展的模式套用到發展中國家,這一‘西化’理論在這些國家并未達到期望的效果。實際情況是傳統體制雖然被破壞了,但現代體制卻始終建立不起來。并且,現代化理論在解釋發達國家今后的發展問題上也遇到了麻煩?!?[4]

雖然現代化理論存在著種種的缺陷與不足,但是我們也絕不能否認其本身所具有的積極價值。

2、依附理論的主要觀點及評述

2.1依附理論的主要觀點

由于現代化理論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不足,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現代化理論的指導下并未成功實現“夢寐以求”的現代化,這就促使人們對現代化理論進行反思,甚至有學者指出:“現代化理論的概念結構‘能告訴我們的東西絕不會比別的范疇更多’。顯然,對現代化理論進行的批評是持‘激進’立場的。即使不斷地對現代化理論加以修正,也不可能使現代化的幻覺有什么實質性地改變,因此,現代化理論必然要被拋棄?!?[5]在這種情況下,一種以批判現代化理論為基礎的依附理論便“呼之欲出”了。

依附理論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新的發展,二是拉美國家在現代化的理論指導下進行現代化的實踐總結。依附理論的主要觀點包括:

(1)資本主義的擴張是異質而非均質的,給其他地區帶來的并不是和歐美一樣的經濟發展。這個觀點是依附理論的理論基礎之一,也是對資本主義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基本判斷。

(2)不發達狀態和發達狀態的關系不是線性更替的,而是平等共存的。換句話說,現在的不發達不是實現發達的前一時段,而是發達的產物,發達在出現的同時也制造了不發達。關于不發達狀態和發達狀態關系的判斷是依附理論的另一個理論基礎。這個觀點首先是針對現代化理論中的發展階段論提出的。

(3)不平等的中心—邊緣結構造成了不發達國家資本積累的不足,不僅維持了,而且不斷產生著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間的不平等關系。

篇(9)

利益,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是為了滿足其自身生存和發展而應運而生的,是人類最原始動機、最終目的的有機結合,但它也是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部社會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利益是其所要保護的首要利益目標。亞當•斯密倡導的是人類所的一切經濟活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對于社會利益的促進則放在次位,這樣會使其行為要比出于自身本意的情形下會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的發展。此時人們才逐漸認識到個人本位主義并不能夠很好地促進對社會利益最大化的保護。19世紀社會法學派、目的法學派所提倡的恰恰相反。美國學者龐德認為社會利益是法律保障的主體需求。并強調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目的法學派代表耶林認為,法律的創造者是社會利益。也是法律的唯一的源頭,一切法律的產生都是以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利益理論為國家規制個體本位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對國家、社會、個人利益起著協調平衡的作用,通過立法的傾向對弱勢群體給予保護。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破環了環境和不可再生資源的耗竭,導致社會和公眾為其行為買單,這有背于正義、公平。經濟法對企業負外部影響予以否定評價,對其規制從而實現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兼顧和協調。由此可見,社會利益觀為企業所要承擔的社會環境責任夯實了理論基礎。

(二)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價值成因

法律的價值屬性和功能表現為滿足主體的需要。社會經濟體中的企業自身不斷的發展和壯大,更凸顯了對社會生態環境環境的影響,企業是與社會多方面利益相關者有著密切聯系的獨立體,在追求企業價值的同時,還應該依法承擔起生態環境這一社會責任。通過對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是否符合法律基本價值這一問題的論證,就能得出法律追究機制對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合理性、正當性。一是從秩序價值來看,所體現的是在社會進程中與自然進程中兩者之間表現出來某種程度的連續性、一致性、確定性。是實現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法律的轉變,達到利己與合作的協調與平衡,實現社會聯帶、社會統合,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和諧構建。企業社會環境責任對秩序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首先是益于構建一個穩定的秩序利益關系。其次是益于構建一個良好的資源秩序。二是從自由價值來看。自由價值主張主體行為和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如果主體實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就享有法律所對其界定的行為權利。法律對自由的保護主要表現為對個人權利的界定,是在個人與社會的對立、統一關系中。企業如果不考慮社會利益以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不顧及到社會公眾和后代的發展,肆意開采、損耗資源,排放污染物這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對人類社會所賴以生存自然環境的奴役。三是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正義價值,是人類恒久的價值追求,是法學界研究的永恒主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是要以社會條件以及各階層的經濟為基礎,通過其所享有的基本的權利、義務等進行平等分配,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正義。如果企業怠于承擔社會責任,法律通過其強制力推動企業承擔生態環境社會責任。四是效率價值。是要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資源用于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自然生態價值是人類發展所投入的最重要的成本,所以企業在發展的同時要最大限度地創造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經濟模式,以發展低碳經濟,減少對資源、能源的消耗,保護環境,實現社會公眾的環境權,使企業肩負起經濟行為和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的多重社會責任。

二、實施責任追究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必要性

有利于企業本身適應和參與國際化競爭的需求。也是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對企業實施環境責任追究制,實質是有效地促進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因此,對企業實施責任追究機制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必然要求

(二)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可行性

在目前的國情下是完全具備對企業實施責任追究機制,并使其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一是上述已說明實施企業責任追究機制所具備的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制定、法律體系都反映了這個時期的思想價值觀。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充分表明了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改變能力在不斷的加強,但負面影響凸顯,人類開始認識到尊重自然規律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也使生態人文主義取代了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理論。二是充分體現公眾利益和企業利益的一致性。由于我國社會性質所決定,國家、社會公眾與企業的根本利益存在一致性,這是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基礎和原動力。企業其各個經濟活動環節,自覺地肩負起環境保護意識,適應新經濟發展的要求,由此體現出公眾利益與企業利益的一致性。三是建立追究制具有法律保障。我國憲法、刑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以及危害、破壞自然環境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國家頒布實施的一系列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規,從一個側面表現出企業社會環境責任的重要性,通過法律追究、激勵機制使企業更好地肩負起其社會責任。所以,建立和完善企業責任追究機制不僅有堅實的理論依據,同時也具備了客觀的現實基礎。

三、完善企業責任追究制的幾點思考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賠償基金制度

在加大對違規企業懲治力度的同時,還要通過財政投入、稅費征收、社會捐助等籌集賠償金以達到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救濟為目的,是對環境污染而遭遇損害的有力補充,其實質是責任的社會化分擔。賠償基金具有基礎性、積極性、最后保障性的特征。將基金用于傳統民事無法救濟的責任轉嫁給社會的一種方式,形成對污染者規制失控的救濟,實現責任的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促進了社會的公平。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監督機制

鑒于我國對企業環境責任現狀,應建立以法律監管為主,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的監督機制。多元共治是在充分調動社會各主體進行監督的積極性,是政府、行業組織、消費者、社會媒體等共同參與運作,構建多重監督的良性互動機制,其表現形式為政府有效督導、中介科學評估、社會通力配合。政府監管雖具有強制性和組織化、制度化程度高的特性,但成本也是高昂的,對企業只是要求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而社會監督盡管缺乏強制性,但所具有的預警性強、覆蓋面廣的優勢,且對企業要求高,能夠對企業在環保問題上達到更為理想的狀態。

(三)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機制

一是擴大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要從擴大原告資格入手,將環保訴訟資格要件擴大到有間接利害關系者,這就為其提供了及時獲得救濟的保障,也能達到對潛在的環污企業產生威懾力。二是構建公益訴訟制度。環保部門和社會相關組織應當為對具有原告資格的當事人,在給予精神鼓勵的同時提供法律援助和相關的技術支持,從而使訴訟更具有公益性,免除原告的后顧之憂。三是建立公益訴訟費用制度。為維護公眾的環境權,應改變有償主義的訴訟費用征收標準,建立公益訴訟費用制度,對公益訴訟勝訴的,應判決被告承擔涉案的一切費用(監測、鑒定、化驗、評估等費用),提高公民環保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四是完善激勵機制??梢酝ㄟ^法律規定從被告的賠償金或由國家、地方政府及組織出資設立的環?;鹬薪o予原告一定的獎勵。

篇(10)

進法院實習后,我虛心地向法官們學習,并與他們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積累了一些社會經驗,這是在學校和課本上學不到—的,讓我終生受益。與此同時,我也看了許多實際案例和一些?!獦I書籍與雜志,讓我初步地進入了角色。

一開始實習的時候,我就旁聽了庭審,了解到法庭審判的—大致流程;通過整理卷宗、翻閱案例、合議庭筆錄—等都讓我逐漸熟悉了法院的實務操作。通過實習,讓我了解了本—專業在實際中的應用,將理論用于實踐中,這樣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加深對本行業的了解,為以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較好的基礎。不久我還很幸運的有機會同法官去豫章監獄處理一起離婚案的調解,第一次走進高墻之內,僅僅一道鐵欄之隔,卻是兩個不同的世界,看著他們眺望遠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靈魂。

而實習中整理卷宗是我們一項很重要的工作,這個是我在以前的學習中沒有接觸過的,—鑒于卷宗將成為永久性的檔案,在整理前我都問得很仔細,然后—做得很認真,整理完后覺得自己很有成就感。盡管做的事情都—比較微小、繁雜,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瑣碎的小—事都蘊藏著豐富而深刻的學問,特別對于法律這門彰顯公平與正—義的學科,每一個細微的環節都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處理每個細節時都抱著“處處小心,時時留意”的態度,虛心—地向法官們請教,他們也不厭其煩地對我進行傳幫帶,使我從中—受益匪淺,同時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負的—崇高使命與社會責任,我為將來能成為其中的一員而感到無比地—驕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遠……

旁聽庭審也是一個學習的好方法,莊嚴的國徽下,現實中并非我們想象的那樣嚴肅,因為民一庭處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當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參與庭審,有時雙方會激烈的爭吵,這時總要法官一遍遍講訴法庭紀律。甚至有當事人因為不肯離婚差點在庭上服敵敵畏自殺。而法官就必須馬上控制局面,安撫當事人。

我深刻地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基本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作一名法官不僅需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養。作為剛跨入法律門freshman,我們有激情、有干勁,但是我們在擁有這些年輕財—富的同時,缺乏經驗與理性是我們的致命弱點,我們有時對于案—件的庭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有時過于感性和頭腦發熱,甚至—會因為當事人情緒的波動而產生惻隱之心,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律—職業化的過程中需要克服與避免的我們還需要一個冷靜的頭腦和一顆正直的心,我們的心中—必須時時都有一桿天平,公平與正義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永遠的精神目標和價值追求!

有人說民一庭處理的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長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們任勞任怨的敬業和實干精神,他們常說關乎百姓的事就無小事。法律追求正義,有些人一輩子也就進這么一次法院,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讓他們盡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們權益的捍衛者。只有這樣這種法制的觀念才會不斷地傳播下去。

一、學習需要目標和計劃

一個有理想的人一定會有自己的奮斗目標,并為此而努力。想使理想最終得以實現,需要不斷為自己設定具體的目標。每日審視自己,找出與目標間的差距,你會從中獲得動力。

制定適當的計劃是必要的,它能提醒你下一個目標是什么,此刻應做些什么。它能使你有緊迫感,每當你有些倦怠時,看一眼你的計劃書,提醒自己:此刻付出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自己的將來,辛苦定會有回報。

有些人的計劃會制定得相當具體,例如可以具體到某一個知識點等。但也許你并不習慣于制定過于具體的計劃,這也沒有關系,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做。計劃應該是個性化的。

計劃要具有可操作性。應盡量將計劃制定得適合自己,并且應該務實。

二、學習需要興趣

老師能在教學中提起學生的興趣,使學習顯得不枯燥,同時也使學習顯得更容易。這個過程也需要學生自己的積極參與,學生不應該基于自己對人的喜惡而排斥某位教師的課程或教師本人。試著使自己有一點耐心,也許你會有新的發現。

如果你對自己所必須學習的東西不感興趣,那么你將會極為痛苦。與其天天生活在苦悶中,倒不如主動地對自己所學的東西培養興趣。這樣做,你會漸漸感到學習變得輕松了。

三、學習要專心

專心是效率的保證。人不容易像計算機一樣高效率地執行多線程任務,不專心往往會使你的學習效率不高。

也許學習并不是你一天之中最愿意做的事,但為了你的理想,你需要學習。每個人都有自己想做的事情,但你應該暫時將它們放在一邊,先不讓它們分散你學習時的注意力。注意力不很集中時,你的學習效率會降低,出錯率會上升。這樣,你的學習效果就不會很明顯,辛苦付出的努力也很難得到回報。

假如你以前學習有時不是很專心,我建議你試著強迫自己專心一些。你會發現這樣做會使你的學習效率提高,效果變得明顯起來。

四、學習要刻苦

篇(11)

法理學中的“法律行為”

國際主義的功能性進路

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及基本問題

基本權利對德國私法的影響

論《大學》中的政治人格思想

論相互責任與法治的復合結構

權威與理由:排他性與第二人稱

現代性、法律與臺灣地區社會

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論權衡與涵攝——從結構進行比較

休謨的法學方法論轉換及其內在機制

自由主義法律哲學:一個研究和批評

從命令論到規則論:奧斯丁與哈特

法律理論為何以及如何關注權威問題

中國民法中法律行為概念的學說發展

規則的擴張:類比推理的結構與正當化

邁向一種對法律隱喻的詮釋學路徑

權衡與正當性:對法律原則權衡的反思

法理講義——關于法律的道理與學問

法律民族志與當代中國法律社會學的使命

中國法的思考方式——漸層的法律文化

肖像權的起源:法學建構與早期圖片科學法

論法律的概念分析——普遍法理學方法論研究

訴訟率變遷中的社會行動者——兼論訴訟費的下調

律師地區分布的非均衡性——一個描述和解釋

困境及其超越: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的法律人類學

法律的教義知識和跨學科研究:一個方法論的反思

法律方法論和科學哲學的契合:融合事實和法律

米歇爾·??碌闹卫砀拍?對法律的最終否定

“我們(畏懼)人民”:德國立憲主義中的制憲權

個案所有情況之權衡——一個不為人知的現象

人類學決策十字陣視野中的尊嚴、權利與法哲學

以裁判后果論證裁判——讀《法律適用中的后果取向》

司法過程中的技術與立場——以彭宇案為分析對象

合理的法律決定何以可能——衡平論證理論的初步設想

亞里士多德論衡平和實踐智慧:沒有止境的正義使命

單位法及其特征——以B高校為個案的法社會學分析

為什么模糊的法律標準也許更適合資本主義和自由主義

法權本質之探源——三種法權“命令說”比較分析

客觀價值、自由與寬容:超越批判法學與自由主義之爭

在政治和法律中作為新行動者的虛擬行動者和動物

范例推理:語義學、語用學與類比法律推理的理性力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秩序的歷史基礎以及當代挑戰

《法律論證理論》后記(1991):對若干批評者的回應

從“法概念”到“法理學”:德沃金《法律帝國》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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