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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我院2014年8月到2015年3月外科手術室護理管理模式改變前后進行手術治療的144例患者臨床資料,根據改變方式前后不同其依次分為一號組和二號組,每組72例患者資料。一號組72例患者,患者平均體重為(46.3±2.9)kg,男患者45例,年齡在(45.2±11.2)歲,女患者27例,年齡在(43.8±13.5)歲;二號組72例患者,患者平均體重為(52.8±3.7)kg男患者39例,年齡在(49.5±12.6)歲,女患者33例,年齡在(45.9±11.4)歲。手術種類:胃腸型12例手術、甲狀腺切除24例手術、婦產科29例手術、闌尾12例、腫瘤19例手術、膽道21例手術、其他27例手術。一號組與二號組從性別、年齡、體重、病情以及手術類型等數據分析統計均無意義且P>0.05。證明兩組組間具有一定可比性。
1.2方法
一號組:屬于手術室護理管理模式前,采取一般常規護理管理模式,如觀察患者手中生命體征、協助醫生等護理工作;二號組:為手術室護理管理模式改變后,具體措施如下:規范及健全手術室護理管理制度,制定監管小分組并由該手術室護士長擔任責任人向小組成員開會研究調查以及學習相關經驗和參觀他院手術室,在學習調查的同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針對手術室護理管理中缺點不足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改善,將他院值得學習的地方吸取為本院經驗加以使用。監管小組需將污染區、清潔區、無菌區分別制定標準加以管理,由護士長帶領監管小組對各個區域定期抽查和檢查,并對其手術室護理人員的消毒以及管理器材進行考核抽查評分。手術室無菌概念意義是關系手術切口感染直接原因。所以要嚴格遵守手術室無菌觀念,針對手術室參觀人員、應用物品以及手術室人員都需嚴格監管,避免交叉感染產生。如參觀人員不能超過5人以上,進入時穿戴要經監管小組檢查后才能進入手術室。增強手術室護理人員之間配合,熟練手術室操作技能,減少手術因技能不熟所導致手術時間增強的問題。嚴格將手術室器械進行消毒,定期采用微生物監測手術室各個區域。根據患者情況合理給予其抗菌藥物。
1.3評定判斷
切口感染:愈合:術后切口愈合狀況良好,無紅腫、無疼痛、無流膿、無積液及壞死組織等;微感染:術后切口愈合狀況略好,出現輕微紅腫疼痛,無流膿、無積液及壞死組織等癥狀;感染:術后切口愈合狀況差,出現紅腫疼痛、流膿以及積液和皮膚組織壞死等癥狀。
1.4統計學方式
統計數據并應用SPSS16.0軟件進行處理及分析,數據計數資料應用"%"顯示,一號組與二號組組間比較應用"X2"檢驗,如見P<0.05證明一號組與二號組存在統計學意義。
2.結果
據統計一號組72例患者中,手術切口感染34例患者、感染率為47.22%,手術切口微感染19例患者、感染率為26.39%,手術切口愈合19例患者,總感染為73.61%;二號組72例患者中,手術切口感染22例患者、感染率為30.56%,手術切口微感染17例,感染率為23.61%,手術切口愈合33例患者,總感染率為54.17%。充分表明二號組手術切口感染率明顯低于一號組19.44%,從而發現P<0.05兩組存在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1.以不同河流為根據劃分
可將其分為分流一股決堤和全河奪流兩種,前者主要是問題出現后原河道仍然可流水;后者則河流被沖斷、嚴重的會出現斷流現象。
2.按照決堤原因分類
可以分為自然因素導致的決堤和人為干預引起的兩種。前者又包括沖決、漫堤、潰堤這三種常見的類型。三種不同的決堤方式其后果都很嚴重,不僅致使工程自身無法繼續使用,更會對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原因分析
水壩工程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建設,在建設和投入使用過程中都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干預和影響。水壩決堤也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其一,受到河流或者湖泊自身的影響,降水較多的季節,河流的沖擊力較大,造成水位超出了規定的標準,水位的極具增加最終可能會漫過堤壩溢出,這是自然因素中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其二,河流和湖泊受到地形等因素的影響,其沖刷力也會有不同,部分較陡峭的河段,其河水的沖擊力較大,加之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起堤壩出現坍塌,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搶修,最終會引起決口;其三,工程建設中施工技術和質量把握也會影響到整個工程的使用壽命和質量問題。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如堤壩本身施工不牢固、土質疏松等,在長時期的使用后,其質量也會出現問題。其四,人為破壞引起決堤,人們自發進行的開掘工作等,因工作的不合理也會引起決堤。
二、水壩堤防堵口施工關鍵技術分析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技術
1.施工前準備工作
在堵口施工前要準備好充足的物料,并結合工程實際需要對物料進行調整;其次,要組間高效的指揮部門,并對施工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行嚴格把關,對相關的機械設備等有嚴格的質量要求,保證一旦事故發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高效的搶修隊伍進行急救,做好明確分工;此外,要制定完備的施工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備詳細的施工設計,重視對施工證過程的有效監控;最后,對工程建設的具體要求進行分析,掌握關鍵技術實施步驟等。
2.地質勘察和水文觀察
對地質條件的勘探,要了解地理條件與施工要求是否相符合,盡量避開土質較松軟的地段,保證地基穩定;水文監測包括對整條河流水位、水深、流速等進行測量估計,并繪制相應的河段示意圖,對河流特殊階段的水位及流量等進行常年監測,并對其變化進行嚴格分析。
3.制定完備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設計與制定對整個工程施工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在方案的制定中,要全面了解工程及其所在地的社會和自然條件,尤其是掌握水文、地質等資料,對災害的發生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仔細分析,并將關鍵的技術工藝等納入到施工方案中??傊?,施工前的準備關乎到整個工程建設的進度和質量問題,要從物質準備、機器設備、施工技術等方面著手,保證建設按照嚴格流程進行。
(二)進堵、合龍階段的施工技術
1.堵口的時間及次序選擇
要選擇合適的時間進行堵口技術操作,一般要在施工人員將所有需要準備的機械設備及物料等籌備齊全之后開始作業。特殊受到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施工操作的,可采用降低水位或者避開洪峰時期進行施工。在次序上,一般先在下游進行堵口,遵循再到上游施工,先堵小再堵大的原則。
2.堵口的主要技術施工
一般包括三種施工方法,其一,平堵施工。主要是以堤壩軸線為參照,由下往上逐層填補,使物料高出水面,實行封堵;其二,立堵施工法。從堤壩一側或者兩側開始,由門口向內慢慢合龍的方法;其三,混堵。綜合前兩種施工方法進行。在具體的施工中需要結合工程修建的具體要求,選擇合適的堵口施工,同時還可采用沉船截流等方式。
3.合龍施工技術
合龍施工是堵口施工技術的關鍵環節,也是最終工程能否完成并發揮防洪功能的關鍵。當口門兩側到壩體的距離約為2.5m時,即合龍。在此時,口門已經縮小到最小,水的沖擊力相比較大,這就需要在施工中做好充分準備,保證技術的有效實施,盡量做好合龍工作順利完成。一般情況下,工程施工中會采用橫梁合龍、陳排合龍及關門合龍等。
(三)復堤階段施工關鍵技術分析
通常,工程建設后會有截留壩,作為臨時的搶修建筑,其體積較小,空隙較多,不能達到水壩防洪標準,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避免決口再次發生潰堤。
1.堤頂高程恢復工作
要嚴格按照原來工程設計的標準,堤壩的斷面較為脆弱,常會伴隨有滲漏、潭坑等問題,因此,要保證堤頂的高度超過理論設計的標準,在原來高度的基礎上再提高0.4~0.6m,保證突況下堤壩能有效防止水的泄流。
2.施工注意事項
在施工前需要將幾面中的所有雜物進行清理,保證填土的均勻,筑堤施工中,臨水面使用粘性較大的土壤,背水面可使用砂土,堤壩高出水面之后,可采取分層填土的措施,其層厚要在0.3m以下;填土施工中采取機械施工和人力施工相結合的方法,對涂層進行適當輾壓;最后,要保證施工按照嚴格的操作流程和施工標準進行,尤其是新的堤壩與原堤壩的吻合度,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3.護坡工程施工
在水流沖擊力較大的地段,可采取護坡防洪、水下護坡等工程施工,減少因坡度變化對堤壩的影響。
中圖分類號:D63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11)05-0010-08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中國流動人口中的一個重要而特殊的部分,從總體上遵循一般人口流動的規律。由于其自身的民族、宗教、文化等屬性與普通流動人口不同,少數民族人口在流動中不僅要像普通流動人口那樣面臨因為城鄉文化差異帶來的城市適應問題,還要克服因為民族文化差異帶來的文化震撼與文化適應問題?!八麄儚哪吧h的民族地區進入到五彩斑斕的城市后,由于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風俗習慣、等方面與城市居民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他們自身攜帶并適用于民族地區鄉村的民族文化、鄉土文化與城市有的生活方式與管理制度等城市代文明之間存在著較大的不一致,”其所遇到的障礙比不流動的少數民族人口及一般流動人口要復雜得多。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諸多原因陷入到貧困中。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涉及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物質生活貧困問題是最常見、最基本的貧困問題。筆者在分析西北大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特點時曾指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將淪為城市新貧困人口;并撰寫專文探討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物質生活貧困問題。事實上,僅僅關注經濟貧困或物質貧困是不夠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還涉及到其他內容,尤其是其權利的貧困問題。借鑒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按照社會領域的不同,本文嘗試從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政治權利四個層面來剖析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
一、權利貧困的界定
權利多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亦可理解為個人享有某種利益、機會和資源的資格或可能性。“權利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因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合適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睓嗬ㄕ螜嗬⒔洕鷻嗬?、文化權利與社會權利等方面。權利貧困作為重要的社會象,是社會某些人權利享受不足的生活狀態。具體來說,權利貧困是指人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遭到排斥和剝奪,缺乏平等參政議政、公平競爭、公平接受教育等應有的權利,從而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處于劣勢地位,容易陷入貧困境地的情況。它是由于制度因素所造成的部分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方面基本權利享有不足的狀態,既包括人的基本權利貧困,又包括公民基本權利的貧困。它是貧困的核心內容。權利貧困實際上是造成當今社會不和諧的本源性因素。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進入城市的雙重弱勢群體,其兼具了少數民族、農牧民、流動人口或農民工的共有特征,其更容易陷入到貧困的境地,而權利貧困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谏鲜?,筆者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指的是進入城市的少數民族人口因為種種原因而享受不到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本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狀況。它是一種不同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新型貧困類型,也不同于農民及農民工的權利貧困。由于少數民族的民族屬性而具有了更加獨特的內容,同時兼有農民、農民工權利貧困的共同特征,屬于廣義上的精神文化貧困類型。
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經濟權利貧困問題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謀求經濟收入的提升,進而改變自己的生活狀況。毫無疑問,經濟狀況的好壞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享有的經濟權利多寡密切相關。所謂經濟權利,顧名思義就是與經濟利益相關的多種權利,如就業權利、勞動保護權利等。據此可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經濟權利貧困則是指他們在城市里獲取經濟利益的正當權利受到來自體制、制度、政策等方面的某些限制,它是基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勞動權這一基本人權在城市中的缺失或受損而導致的權利貧困問題,較為典型地表為無法享有平等就業權、不能等額按時獲取勞動報酬、休息權沒有保障等。有研究者認為:“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途徑還是比較窄,在城市里他們多從事一些苦、臟、累的工作。這里既有自身素質的適應問題,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存在著偏見。再是同工不同酬,在同一部門從事相同的工作,城鄉勞動力的工作報酬總是存在差異。特別是城市勞動者可享受的一些福利,來自農村流動人口不能享受。還有流動人口被無故拖欠工資的象也比較突出。”這些都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經濟權利貧困的外在表。
作為一種外來的群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普通流動人口一樣始終被排斥在流入城市社會體制之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內的流動人口群體由于不具有城市的正式戶口,在整體上被排斥在城市的正式居民之外,他們與本地城市人形成兩大截然不同的群體,構成了一種城市“新二元社會結構”。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本身文化層次較低,職業技能和專業技術缺乏,在城市中不大容易找到合適的工作,再加上某些用人,單位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害怕麻煩而不愿意雇傭他們,結果就會使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遇到就業問題,甚至有人還會因為無業可就而陷入貧困,給城市帶來貧困問題。不僅如此,在就業問題上,一些職業介紹部門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采取歧視的態度,不愿為他們介紹工作。最終導致非正規就業部門成為他們就業的主要接納者。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部分依托民族文化實就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工作環境相對優越,待遇較好且收入穩定,處于首屬勞動力市場之中;而在大眾行業就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自身人力資本的制約,再加上在城市中的社會關系資源極為欠缺,只能從事“臟、累、差、險、苦”的低收入、高耗力工作,工作環境差,福利待遇差,缺乏穩定性,處于典型的次屬勞動力市場之中。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就業層面體出來的兩極性特征足以說明就業權利的不平等性。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就業方面無法真正擁有平等就業權。一方面,作為普通農民工的一員,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因受到身份“歧視”而無法實;另一方面,作為受到國家民族平等政策保護的少數民族成員,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又因為制度上的“忽視”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同工不同酬以及工資被克扣、拖欠或拒付等問題存在。有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找到工作后,辛辛苦苦工作了很長時間,結果卻被雇主以種種理由任意克扣工資或者不發工資。相對而言,本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就業就較為困難,部分人以自雇形式在城市中做小生意維持生活,還有部分^依靠鄉緣、地緣的初級關系這種原始社會資本在城市中找到了工作,他們像通常意義上的流動人口一樣以打工的形式多分布在建筑業
與餐飲業領域。因此,會有一部分以打工形式被雇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遇到工資被克扣或拖欠的問題,其勞動報酬權缺乏必要的保障。根據筆者對蘭州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300名被調查者當中,其中117名系打工身份,在117名打工者中,共有32人曾遇到過工資克扣或拖欠問題,占少數民族打工者的27.35%。即超過1/4的少數民族打工者曾經遇到過克扣或拖欠工資的問題。在拖欠、克扣工資這種問題影響下,某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可能會采取極端的報復行為,其直接后果是引發沖突和犯罪,最終可能會激化社會矛盾,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此外,一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中還遇到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與城市員工及普通流動人口相比,他們的勞動強度與勞動能力并不差,但卻得不到同樣的報酬。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勞動中的休息權利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某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期間從事超時間、超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法定的正常節假日也不能停止工作,沒有享受到應有的休息權。有研究者的調查資料顯示,除個別人工作時間不固定外,大多數人每天工作時間均在10小時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6小時,就連節假日都很少得到休息。
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文化權利貧困問題
文化權利一般是指人們通過文化活動獲得利益的權利,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與之相對應,文化權利貧困則是人們享有上述權利缺失或不足的狀態,“是公民在享有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發展、享受保護一切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精神和物質利益方面權利不足或受損的狀態。”對于農民工而言,有研究者認為,其文化權利專指他們受教育的權利,相應地農民工的文化權利貧困主要表為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難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和農民工自身職業教育的缺乏。對此,筆者認為,受教育權利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文化權利,它是公民參與文化活動、享有文化成果的基礎,除此而外,還應該包含其他文化權利如參與文化活動、享有文化發展成果、開展文化創造等。對于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在隸屬于農民工群體的同時,還兼有自己作為少數民族的特色,還有民族文化攜帶者的身份,因此,其在城市中所遭遇到的文化權利貧困問題較之于普通農民工而言,則更多地具有少數民族文化特色的內容。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隨行子女在城市中無法享有正常的受教育權利。盡管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各項政策,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隨行子女在城市中沒有完全享受到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具體說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主要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困難、失學率高等形式表出來。很多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子女到了上學年齡卻因為沒有足夠的費用被學校拒絕接收或者因種種入學條件限制而失學在家,成為城市中的新一代文盲。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在城市中的繼續教育主要是職業技術以及后續培訓方面的權利缺失。參加在職培訓和接受繼續教育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升自身素質的重要路徑之一,也是其行使其他相關權利的基本保障。但由于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本身文化程度較低,專業技能較為欠缺,導致他們就業困難,生活易陷入貧困狀態,他們在城市中基本沒有什么機會參加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權基本得不到保障。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的文化權利貧困還表在他們的傳統民族文化、風俗習慣以及不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進入城市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著自己獨特的生活習俗與民族文化,但城市卻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致使其在城市中保留與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權利得不到足夠的保障。尤其是那些具有特殊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更是如此。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清真食品供應方面存在著“清真不真”、“清真不便”的問題。有關調查資料顯示,南京市的清真食品銷售點少,而且“假清真”的問題也相對嚴重。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保留、使用、延續自己的民族語言、民族服飾與民族習慣等是他們的基本權利,但這種權利卻得不到。有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服飾、體質上有自己的特征,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男性頭上戴號帽,某些少數民族有自己的體質特征,但正是這些導致他們在城市中遭到歧視。據筆者調查,合肥市的外來回族、東鄉族在外出時很少戴白色的號帽,主要原因在于他們一旦戴上白色號帽外出,就會招致來自某些城市居民的歧視,甚至在乘坐公交車時沒有人愿意與他們挨著坐、挨著站,離他們遠遠的,結果導致很多回族不再戴白帽外出。城市中部分當地居民特別是受教育程度較低的當地漢族居民,由于對少數民族特殊風俗習慣的不了解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采取歧視的態度。比如,有些居民不愿意將房子出租給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的旅館以種種借口拒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入住;有的酒店則以種種理由拒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就餐;有的出租車司機不愿意乘載穿著少數民族服裝的人口。
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無力也無法參與文化活動,享受城市文化發展的成果。這可以通過其在閑暇時間的生活展示出來。據武漢市的調查資料顯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空閑時間主要做的事情依次為“看電視”(54.9%)、“睡覺”(41.2%)、“讀書看報”(29.4%)、“朋友老鄉聚會或走親戚”(21.6%)等,基本上無人參加體育鍛煉,參加社區活動,外出旅游,業余自學和培訓等項目。來自甘肅省的調查資料顯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閑暇時間的娛樂活動比較單一。由于以回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以伊斯蘭教為主,39%的人以“做禮拜”為休閑放松的主要活動,另外還有“聊天”(24%)、“睡覺或休息”(14%)、“外出逛街”(6%)、“看電視”(2%)、“讀書看報”(1%)等等。上述兩組數據充分表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閑暇生活比較貧乏單調,以自我娛樂為主。顯然,他們缺乏參與城市文化活動進而享受城市文化發展成果的權利。這不僅在于他們工作較為辛苦,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參與文化活動,也與娛樂消費需要的開支較大而無力承擔有關,更主要的則是城市中缺乏適合他們參與的公共文化活動以及引導他們參與的相關機制。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多信仰宗教,進入城市后其仍然要面臨著如何保持與開展宗教活動的問題。在方面,中東部地區與民族地區有較大差異,中東部地區的漢族基本不信仰宗教,而許多少數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中東部城市后,常常因為沒有足夠的宗教活動場所、無法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而苦惱。其中,較為典型的是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流動人口。比如,在東部一些發達的小城市,由于世居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很少,因而也就沒有清真餐廳、清真寺,更沒有信仰伊斯蘭教人員的專用墓地,影響了部分少數民族群眾的正常生活。不僅如此,城市工作和生活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使流動穆斯林原來在農村相對較為固定的宗教生活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每天都去清真寺的人數比例明顯降低,做禮拜的次數也減少了,大部分人由原來“每天五禮”和“每周若干次禮”變為了參加“每周的聚札”和“每年的會禮”,封齋的天數也呈減少的趨勢,沒有條件完成天課的人數
比例也在增加。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宗教生活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使得他們不能通過宗教途徑表達自己的情感,找不到歸屬感和安全感,在實社會中極易引發不滿情緒,從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
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社會權利貧困問題
社會權利作為人們所享有的一種重要權利,學術界從兩個層面理解這一概念:一是廣義上,把社會權利與公民權利納入到同一個范疇,認為社會權利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以及其他社會權利等。相應地,社會權利的貧困是指一批特定的群體和個人,無法享受社會和法律公認的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醫療、財產、晉升、遷徙、名譽、娛樂、被瞻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利。二是狹義上,把社會權利作為與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平行的一種權利形式,認為社會權利是保障人們在社會立足并謀求發展的權利。其是一種依托于城市外在制度設置與政策制定而享有的權利,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相應地,狹義上的社會權利貧困則是指人們在社會保障權尤其是社會福利享有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方面權利不足或缺失的狀態。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作為城市外來人口,不能在城市中享有城市居民所擁有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以及參與社會事務等權利,進而陷入到社會權利貧困的境地,它更多地是就狹義上的社會權利而言的。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不具備所流入城市的戶籍,其并不能完全獲得城市人口或城市世居少數民族的同等社會保障權,進而陷入到社會保障權利貧困的狀態。所謂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在生存與發展面臨社會風險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由于戶籍壁壘的存在,作為農民工一部分的流動少數民族人口普遍不能享受到只有城市人才能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障權益,導致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權嚴重缺失,生存安全缺乏必要的保障。筆者對合肥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調查證實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無法得到來自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幫助,較少能夠享受來自城市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在合肥市共發放120份調查問卷,回收114分,除去10人未填寫外,80人選擇沒有任何保險,10人未填寫,占全部回答者的76.92%。也就是說,流入合肥市的少數民族人口超過3/4者沒有享受到來自城市的社會保障。有研究者對武漢市的調查資料顯示,在武漢市目前的基本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覆蓋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無法與城市人一樣平等地享受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內的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也不能享受城鎮職工可以享受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而商業保險目前也難以推廣,一方面是有些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不愿向流動少數民族勞動者提供工傷、失業、養老保險;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較低,無力承擔應由自己購買的部分,從而導致商業保險機制的虛置。雖然國家要求單位為員工要繳納社會保險,但由于種種原因,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就業后的參保率依然很低。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缺乏保障,缺乏應有的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與救助,這對他們自身的安全保障而言是一種重要的威脅。比如,醫療救助的薄弱,使得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得病時往往轉求傳統的民族療法或投入宗教、巫術的懷抱,這都極大影響了他們的身心健康,進而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對所流入城市的認同與融入。
不僅如此,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無法享受作為城市一員的各種各樣的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其內容非常廣泛,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殘疾人福利以及勞動者福利等,其中勞動者福利則是面向所有的勞動者包括在業者與失業者而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城市勞動者的一員,他們和城鎮集體、國有企業一樣在職業身份上都屬于“工人”,按照道理來講其應該享有作為勞動者的一切社會福利,但事實是,城市勞動者可享受的一些福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來自農村不具有流入地的城市戶口而不能享受,比如退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住房補貼、帶薪休假、進修培訓、探親補助等多項社會福利。顯然,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福利缺乏,相關部門對他們的經濟、文化、社會地位狀況的改變缺少長遠計劃。具體說來,與城市中的一般職工相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工資、獎金、節假日、培訓、升遷等方面享受截然不同的待遇。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也不能享受城市正式員工所能夠享受到的購房與租房福利待遇,他們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大部分無力承擔高額的購房花費與租房費用,最終導致“大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只能住在工棚,要么住在便宜的旅店,一些找不到工作的人不得不露宿街頭或車站等公共場所?!?/p>
當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參與城市社區與社會公共事務方面也受到較大程度的制約。有資料顯示,流動穆斯林參與社區活動的程度很低,只有約1/10的人參加過社區活動。在沒有參加過社區活動的人中,只有極少數的流動穆斯林接受過邀請,大部分人是從來沒有被邀請過,并且他們在主觀上也沒有主動參與社區活動的意識。㈣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活動參與率低與他們沒有機會以及不愿參加都有密切關系,這也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權利貧困的重要表之一。
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貧困問題
所謂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權利。”它是政治主體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在政治生活領域實個體內在需要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政治權利的內涵包括廣義與狹義的層面:廣義的政治權利包括政治參與權,公民的言論、出版、游行等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以及選舉與被選舉等民利;狹義的政治權利僅僅指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貧困主要是指他們作為享有政治權利的主體,由于流動的原因,在城市與流出地被排除在政治參與和政治決策之外,從而使他們喪失了本應屬于自己的公民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維護自身利益的政治表達渠道不暢通、缺乏應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無法享有建立和加人各種組織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流動人口大軍的組成部分,其政治權利貧困具有普通流動人口政治權利貧困的普遍性內容,不應該因為其特殊的民族身份而任意放大。
長期以來,人口占少數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一個被社會忽視的在城市生活中一直處于失語地位的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對所工作、生活的城市發表看法的“話語權”,沒有對與自己利益相關社會事務的意見表達權。這種失語的地位不僅使他們對城市公共事務的參與處于“缺席”狀態,而且使他們一直處于城市利益表達權的底層,進而無法對自己的利益進行表達和控制。他們沒有利益代言人,缺乏自己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會選擇合適的渠道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而是更多地求助于老鄉、熟人解決問題,而不是依靠政府或法律等制度化的渠道來行使自己的利益表達和維護權利。據筆者在蘭州、合肥、北京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問卷調查資料顯示,當少數民族
流動人口遇到工資拖欠問題時,他們多選擇依靠家人、親戚、老鄉、朋友等初級群體以私了、放棄、哀求、等待、報復、求助媒體等方式解決工資問題,選擇通過官方途徑如政府、法律、工會組織等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者非常之少。這既說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處于弱勢地位,也說明他們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非常有限。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沒有流入地的城市戶籍,他們不具有在當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筆者對北京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卷調查資料,其中一題“您在城市中參加過選舉活動嗎?”結果顯示(共發放150份問卷,回收144份,未作答者7份),共126人回答未參加過城市中的選舉活動,占87.5%。顯然,絕大多數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沒有參加所在城市社區的選舉活動,作為被選舉人更是幾無可能。并且,由于他們流動在外地,老家即流出地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也幾乎沒有享有的可能,要么委托別人代為行使,要么放棄。無論是流入地還是流出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政治參與層面基本處于無法享有的狀態。
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其多被城市中的社會組織排斥在外,既缺乏保護又缺乏約束。我們知道,維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不可忽視少數民族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而事實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維護自己權益時,很少有人通過相應的組織來解決自己遇到的問題。主要原因就在于他們缺少建立和加入各種組織的權利,很少有人加入正式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如工會組織等,甚至連少數民族聯誼會、少數民族商會以及宗教協會等都因為種種原因而較少建立或加入。
六、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的思考
探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首先必須確立這樣的牢固信念即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僅僅是部分人在流動過程中所遇到的某類具體問題,是部分人由于種種原因而導致的權利享受不足的生活狀態。有研究者認為,“權利不應該是一個政治概念。許多人權和民權事業之所以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是因為一個非政治的人權概念和民權概念被人為地過度政治化了。其實,人的權利必須還原為中性和人性的范疇。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心平氣和地,并且價值中立地探討權利問題,也才能對權利的貧困提出比較客觀的分析與評價?!笔聦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工作期間面臨的權利貧困問題既有類似于普通流動人口的那些問題,也有因為少數民族身份屬性導致的某些獨特性問題。因此,必須正確、客觀、公正地認識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不應該將其理解為一種政治概念,不能因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所具有的民族色彩而將其任意放大或大肆夸張,更不能將其納入到政治框架中去理解,不能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上升到我國民族平等、民族團結以及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層面上來,而僅僅應該將其作為人口流動過程中一種正常的社會象、經濟象來對待。
理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必須搞清楚權利貧困與經濟貧困之間的關系。國內外理論界最初對于貧困的認識主要是給予物質層面或經濟學意義上的認識。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發展進程,人們對貧困的理解從純物質、經濟學意義方面,從只關注貧困者的收入水平擴展到關注人的機會和發展權利的被剝奪等方面。世界銀行認為貧困是“當某些人、某些家庭和某些群體沒有足夠的資源去獲得社會公認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飲食、生活條件、舒適和參加某些活動的機會,就是處于貧困狀態”。阿馬蒂亞森則把貧困問題放在權利體系中加以分析,認為貧困是權利被剝奪的結果,是交換權利的惡化,“有很好的理由把貧困看作是對基本的可行能力的剝奪,而不僅僅是收入低下。對基本可行能力的剝奪可以表為過早死亡、嚴重的營養不良(特別是兒童營養不足)、長期流行疾病、大量的文盲以及其他一些失敗?!薄柏毨Р粏渭兪且环N供給不足,而更多地是一種權利不足?!庇缮峡芍?,貧困不僅表為收入低下,而且體為人們缺少發展機會以及缺少應對變化的能力與基本權利。顯然,當今的貧困,已經從經濟的貧困發展到機會的貧困,由機會的貧困深入到權利的貧困,而不僅僅局限于收入體出來的物質貧困與經濟貧困?!敖洕毨巧鐣嗬毨У恼凵浜捅?,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當然還包括與社會權利相關的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貧困?!憋@然,權利貧困與經濟貧困同屬于人類貧困的重要類型之一,它是學者對貧困問題認識深化的必然產物,又是經濟貧困的原因和結果。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面臨的權利貧困問題是其面臨的經濟貧困問題的原因,權利享受不足導致經濟利益受損進而帶來經濟貧困,經濟生活的貧困反過來又會致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喪失了充分享有部分權利的基礎,進而陷入到權利貧困中,既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原因也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結果。一
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的產生原因,必須有個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有研究者在分析農民工貧困問題時往往將其置于社會排斥的框架之中。事實上,社會排斥理論自產生以來一直是學術界探討弱勢群體問題的重要參照,并被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廣泛接受和使用。而社會排斥的產生的根源在于不同社會群體對利益或者稀缺資源的爭奪,被排斥在權利之外的群體,逐漸被排擠到了社會發展的邊緣,失去了利益分配決定中的話語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流動人口中的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也可以納入到社會排斥的視角,同時還要考慮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