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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我愛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二)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雙方都在**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戶口由**遷來**,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年 * 月 * 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三)
***派出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若是再婚者,將自己第一次婚姻狀況寫清楚,包括什么時間與誰結婚,什么時間離婚,有無子女,子女歸屬問題)。
我愛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若是再婚者,書寫同上)。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參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自己的戶口由**遷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變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的生存環境,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最終走上富裕道路為目的,采取上級扶助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移民扶貧搬遷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辦法,積極穩妥地組織安排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實行移民搬遷,共享社會平均資源,推進社會和諧建設。
二、目標任務
年全縣完成1048人(其中異地搬遷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態移民50人)的移民扶貧搬遷任務(各有關鄉鎮任務見附表)。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
移民扶貧工作的地域范圍主要是生產生活條件差,生存環境惡劣的深山區、庫區、地質災害頻發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區。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地方;
5、扶貧開發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地方;
6、生產和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原則,實行整體搬遷。
(二)對象
移民扶貧工作的對象是指上述范圍內的貧困群眾。具體對象為:
1、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2009年12月31日前有當地戶口的常住農業人口。
2、在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雖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事實上已經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的農業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對象條件,其子女雖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計劃生育條件,不屬超生的子女。
4、長期居住在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的,雖屬非農業人口,但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的企業下崗人員,殘缺人員。
5、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原屬農業戶口,因上學、參軍戶口已遷出的現役義務兵軍人和在校學生。
以下人員不能列為移民扶貧安置對象:
(1)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續,離開了搬遷范圍的原居住地,雖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
(3)在職干部,職工和有固定退休養老金、生活補助金來源的離退休人員。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采取無土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自謀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
五、工作步驟
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從年1月開始至年12月底結束,按前期準備、組織實施,檢查驗收三個步驟進行。
(一)前期準備
1、宣傳發動。召開村組干部和搬遷戶主會,廣泛深入地宣傳移民扶貧的有關政策、措施、辦法,使移民扶貧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2、調查摸底。組成專門調查組,對擬作整體搬遷的村和居住點基礎設施狀況,居住人口,家庭經濟狀況,受災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初步確定移民對象;選擇和確定擬作移民安置的地點、方式、人數等。
3、編制方案。有關鄉鎮根據縣實施意見,制訂本鄉鎮移民扶貧實施方案,對需要搬遷的農戶進行分類排隊,合理確定批次和對象。
4、確定移民安置對象。移民扶貧搬遷對象通過以下程序確定。
(1)農戶申請——由自愿移民搬遷的農戶提出申請,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2)村級審核——村委會收到《申請書》后對自愿移民的農戶進行資格審查,核定有關情況并簽署意見蓋章后推薦到所在鄉鎮政府。
(3)鄉級審核——鄉鎮政府收到《申請書》后按照上級規定的移民扶貧范圍、人數和對象條件對申請移民的農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擬作移民搬遷的農戶,將名單在村一級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之后在《申請書》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送交縣移民扶貧辦公室。
(4)縣級審批——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各鄉鎮遞交的農戶《申請書》后,組織人員到鄉鎮、村進行核實,逐戶審批。經再次在鄉村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最后正式確定移民扶貧農戶名單。
5、落實移民安置點。有關鄉鎮落實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點,搞好集中安置點規劃設計。
(二)組織實施
1、縣扶貧和移民辦審查確定移民搬遷對象,審批搬遷計劃;鄉鎮發放《搬遷通知書》,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移民對象填寫《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建設移民安置點??h扶貧和移民辦和鄉鎮組織搞好集中安置點的“三通一平”工程?;I集的配套資金,各成員單位爭取的有關資金,用于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戶按規劃設計要求分戶實施建房。
3、縣扶貧和移民辦根據移民建房進度發放建房補助款。集中安置的個人建房補助資金,根據工作進度按比例分三次發放。第一次為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為移民對象,開始建房并搞好地腳樑后發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戶建好第一層房后,發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戶搬遷入住,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發放30%。分散安置和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戶搬遷入住并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憑有關房地產手續且資料齊全一次性發給建房補助。
移民扶貧異地搬遷直接用于個人建房補助3000元/人,就近避災搬遷的移民每戶建房補助4000元,市縣配套資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
(三)檢查驗收
縣扶貧和移民辦組織有關單位對有關鄉鎮的移民安置、搬遷戶的生產生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整理歸檔各種資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移民扶貧搬遷是省、市確定的民生工程,也是縣委、縣政府今年要著重辦好的實事之一。各有關鄉鎮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并抽調專人負責,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移民戶在年底前能搬遷入住新居。
(二)落實工作責任
移民扶貧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有關鄉鎮和縣直單位要根據省政府出臺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三)注重搬遷實效。
鑒于目前村(場)土地管理混亂的現象,鎮黨委、政府審報度勢出臺了一系列嚴管土地及禁違拆違的相關政策,拿出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比如說將村建站、國土所聯合辦公,從效能體制上加以加革,提高為群眾的辦事效率,也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效能。同時,出臺了__鎮禁違拆違管理辦法,鑒訂禁違拆違責任狀。__鎮農村宅基管理辦,就拿剛了出臺的__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須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對建房村建房條件必須進行實了在以公開公示。
下面我就農村村民建設需要符合哪些審批條件向大家作一下匯報:
1、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無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外地入遷戶須提供原藉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
4、多子女戶,有子女到已婚年齡,確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戶協議;
5、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6、其它相關資料。
1、申請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
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凡有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和居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都可申請建造住宅:
(一)無房戶;
(二)當地政府確定為住房困難戶;
(三)因國家建設和舊城改造需要的搬遷戶。
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鎮建造住宅。
第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
第五條 城市、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標準,每戶不得超過5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城鎮居民戶口的家庭成員計算,平均每人不得超過25平方米(持臨時戶口者,不得計算面積)。城市、縣城鎮郊區及縣城以下的建制鎮個人建造住宅不得超過60平方米。嚴禁在住宅周圍用圍墻等方式占用國家或他人使用的土地。禁止占用良田、菜地、果園和綠化用地建造個人住宅。
第六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建造人應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城鎮戶籍的證明材料;
(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和任職證明。
第七條 建造個人住宅申請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后,建造人持批準文件向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建造人家庭成員中有廳、處、科級干部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后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得按前款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八條 國愛機關干部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除按本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行結合或由單位組織聯戶建造公寓式樓房;
(二)個人投資委托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或統建單位代建;
(三)自行建造;
(四)對自有私房進行改建、擴建;
(五)合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在設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內,不得建造單家獨院(戶)式的個人住宅。
第十一條 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編制小區詳細規劃,妥善安排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尚未編制小區詳細規劃的土地,不得安排建造個人住宅。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民用住宅設計、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其資金、材料、施工力量、用地等來源必須正當,不得利用職權非法占地、侵占國家、集體資財,不得無償壓價使用勞動力、運輸力。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在住宅竣工后30日內,應持原批準建造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原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驗查,經審查批準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全縣深山區人口12萬人,占總人口2.48%,全縣貧困人口2.48萬人。
二、易地扶貧搬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根據《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提出的“穩步推進自愿移民搬遷”的要求,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抓落實”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多種有效安置方式,把移民扶貧與新農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移民“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標。
三、搬遷對象
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對2012年全縣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對象進行了一次調查摸底,初步確定了2012的移民搬遷對象為119戶515人。在移民搬遷對象確定上,優先考慮居住在深山區、地質災害頻發區,根據調查情況,明年將重點抓好、、、在、5個鄉鎮。具體為:鎮村、村小組12戶41人,鎮村南邊組32戶102人,鄉老村27戶148人,在鄉在組12戶60人,鎮村組36戶164人。這些搬遷對象都屬于深山區,居民生活在“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深山溝里,農戶居住極其分散、偏僻,水電路基礎設施條件極差,經濟收入低,極端貧窮、文化落后、信息閉塞、農業產業結構單一、生產落后、人口素質普遍低、居住條件落后等,總之無電無路、信息閉塞、上學難、就業難、看病難是這些貧困群眾易地扶貧的主要原因。
四、安置方式
1.移民安置地必須是近路、近醫院、近學校等交通方便、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區。
2.實行有土安置的,無論是集安置還是分散安置,接納地均要提供移民搬遷戶所需的房屋宅基地,并調劑給移民戶每人0.5畝以上耕地和一定數量的旱地、山場。
3.實行無土安置的安置地,應以城區、縣工業園區附近或鄉鎮集鎮為主。
具體安置地:鎮街安置12戶41人,鎮村安置32戶102人,鄉新村安置27戶148人,在鄉在圩場安置12戶60人,鎮村安置36戶164人。
五、安置點建設項目
1、住房建設。新建搬遷群眾住宅119戶,住房面積為9520平方米,戶均80平方米,人平18.48平方米。
2、道路3公里,其四教村1公里、鄉新村1公里、鎮村1公里。
3、供水工程:鋪設供水管網8公里,其鎮街1公里、四教村2公里、鄉新村2公里、在圩場1公里、鎮村2公里。
4、基本農田建設:新修農田100畝,其鄉新村60畝、鎮村40畝。
六、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
工程概算623.6萬元,其:住房523.6萬元、道路60萬元、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工程30萬元。
資金籌措:申請國家補助資金257.5萬元,其余群眾自籌。其國家補助資金:住房157.5萬元,道路60萬元,小型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30萬元。
七、項目實施步驟及時間安排
今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分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等三個階段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宣傳動員。組織召開由移民扶貧實施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參加的移民扶貧工作動員會議,研究部署全縣移民扶貧工作。移民實施鄉鎮組織召開由鄉鎮干部和移民扶貧搬遷村干部參加的動員會議。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向廣大干部群眾深入宣傳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確定移民對象(201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h移民辦會同移民扶貧實施鄉鎮對符合條件且自愿搬遷的群眾進行實地審核,移民戶填寫移民搬遷申請書,鄉鎮政府與各移民戶簽訂搬遷協議書,并填寫好《縣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實施移民搬遷(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搬遷戶選擇建房地點后,逐戶進行宅基地的勘界,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對實行有土安置對象的耕地、山場進行劃撥,并辦理有關手續。
(3)集安置點的土地由鄉鎮統一規劃,并按照新農村建設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4)遷建房屋。移民戶按統一規劃設計要求提出各自的建房計劃,按時建好房屋。有關鄉鎮組織好對其它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實施,并按時、按質、按量進行建設??h移民辦按照移民戶的建房進度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各移民戶必須做到當年遷建、當年搬遷入住,移民搬遷完畢后,及時辦理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整理好易地扶貧搬遷資料。
2、鄉鎮進行自查驗收。
3、縣有關部門組織人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對全縣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八、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通過搬遷后,糧食每畝增產600公斤,每人按0.6畝計,600×2×0.6×312=22.46(萬元),年增收入22.46萬元,其它收入增收20萬元。
2、社會效益。項目實施后,可解決515人的生產、生活條件,解決515人的就學、就醫、行路、用電等困難問題。
3、生態效益。項目實施后,可保護原搬遷戶的生態林,防止水土流失。
九、后續產業發展和配套保障政策措施
結合我縣實際,制訂出縣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及后續發展。
1.山區移民到遷入地建房,每戶可在自留山上采伐5立方米建房用材從原遷出地帶出,林業部門免收各種稅費。
2.移民在遷入地建房,每戶劃撥8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住房占地面積60-80平方米,附房和院套20-40平方米),占用耕地或荒地作宅基地,土管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其它部門免收一切費用。
第三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拆遷單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文件、資料:
(一)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文及附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領有土地使用證的,還應提交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在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登記手續;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和居民分戶的手續。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就學畢業回遷等需入戶或分戶的,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后回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七條拆遷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以及批準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不能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估的臨時建筑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房屋因為部分拆遷而影響了正常使用的,應予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地房地產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采用的補償結算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樓梯分攤面積不計入調換面積之內。樓梯分攤面積產權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二)拆除二層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
(三)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或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如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可計算產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權面積;經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
(五)拆除房屋附屬物,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因償還的住宅單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過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夠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十五條在拆遷范圍內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在拆遷公告前單位已分配給住房或已有自行購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減少安置面積。
第十六條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或者從市區遷到市郊區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其比例最高為1∶1.2。
第十七條拆遷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擇安置房屋”的原則。
拒絕拆遷安置而被強制拆遷搬家的,在拆遷搬家中受到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八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十九條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二十條對按第十九條規定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原居住地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遷人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給被拆遷人過渡生產、營業。拆遷人不能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經補償后,拆遷雙方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手續。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取得房屋后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拆遷房屋損壞四鄰建筑物的,拆遷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對受損壞的建筑物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與拆遷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向拆遷人收取拆遷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0.5%至1%計收。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按已拆遷的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遷戶或應回遷戶的總數,處以每戶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罰款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辦[**]60號)
為促進香洲舊城區的改造,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下稱《安置辦法》),現就香洲歸城區改建拆遷補償的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舊城區進行各種市政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均按本補充通知執行。
二,珠海市香洲舊城區改建辦公室(下稱市城改辦)具體負責香洲舊城區的拆遷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舊城改造決定;
(二)指導舊城改造工作,,
(三)檢查督促有關計劃實施,
(四)處理和協調改建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拆遷入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拆遷的各項手續,
(二)負責拆遷補償,
(三)安置或過渡安置被拆遷戶。
被拆遷戶自行解決臨時周轉用房的,拆遷人在臨時周轉期內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被拆遷人由拆遷入安置臨時周轉用房的,等面積臨時安置的,不發給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超過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參照《安置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支付被拆遷戶搬家費。
四,在拆遷區內,被拆遷入須出具下列合法證明文件:
企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本市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市<區)政府或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成立的批文或證明。
個人:本市戶口簿或暫住證。
公產房使用人:經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有效的住房憑證或租賃合同。
五、拆遷程序。
(一)拆遷人持市政府或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及拆遷方案,到市城改辦辦理審批手續,市城改辦審查同意后,報市拆遷辦公室備案。
(二)拆遷人憑市城改辦的批準文件、拆遷方案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被拆遷入協商簽訂拆遷合同。
拆遷合同應當規定拆遷項目和拆遷數量、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合同經當事人簽名方生效。
(三)拆遷人把拆遷合同、拆遷申請書,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由市拆遷辦公室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通知書。
(四)拆遷人按照經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的拆遷合同進行補償、安置。
(五)拆遷人在進行房屋拆遷時,應按規定先張掛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知會左鄰右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再進行拆遷工作。
(六)拆遷程序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房屋拆遷的各種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完整資料,由市拆遷辦公室統一歸檔,永久保存。
六、被拆遷人必須服從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在拆遷人按拆遷合同規定補償安置后,應按拆遷合同規定的期限搬遷騰退完畢,并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含房屋鑰匙)。被拆遷入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城改辦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遷。
對已作補償的房屋,被拆遷入不得遷除。
七、拆遷補償的對象為被拆遷的房屋及符合規定標準的構筑物。
被拆遷的國營企業與財政部門訂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遷而停業、停產期間承包的目標利潤上繳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適當減繳。
八、被拆遷人必須提供下列證書或證明文件,作為拆遷補償的合法依據;
(一)凡已確權的房屋,應提供珠海市房產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產公司)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珠海市公證處1987年10月20日以前辦理的《房屋產權公證書》。
(二)凡未確權的房屋,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原則上要出具報建書、基建批文、用地證明書等文件資料。情況特殊的,漁、蠔、農民憑村委、街道或漁民辦事處和香洲區政府證明,居民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香洲區政府證明;市(區)屬單位職工、干部憑所在地居委會、所在單位、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證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提供市(區)規劃部門批準的報建書、國土部門批準的用地證明書、資金運用發票。
2、單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建(購)房發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資金來源批文、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的證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出具用地許可證、市(區)建設規劃部門發的建筑許可證(紅線圖、建筑圖紙)、市計委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計劃、市建委施工許可證。
上述證書或證明文件須經過“市城改辦驗證小組”確認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書或證明文件的房屋,視作違章建筑。
九、拆遷房屋的結構符合下列標準的給予補償
(一)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為準),
(二)屋面為瓦片、水泥平頂、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墻體為磚墻、石墻或干打壘墻。
未達到以上標準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適當補償。
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未到期的臨時建筑按批準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市城改辦驗證小組驗證確認的,下同)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單位、個人,不分結構,不分裝修標準,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為舊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為新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
十一,拆遷房屋面積的計算按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
印發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經基設字58號)的通知執行。
十二、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城改辦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十三,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十四、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作價補償的,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十五、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以產權調換作為補償形式的,按其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異地等面積調換補償。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卜條補償,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五平方米內(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費,超過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六、被拆汪戶中的世居漁民、蠔民不回遷,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遷辦公室審查,并按規定手續上報批準后.可按市規劃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統一劃地、分戶建設。拆遷人作出計劃分配意見,征求被拆遷入意見,由市城改辦審批用地地點和面積。用地面積和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棟按規劃要求,宅基占地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戶或多戶連壁式的,宅基外不準建圍墻。
(二)被拆遷戶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補償,舊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補償。(三)重建總面積不超過原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的,不收地價費、配套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收取地價費、配套費。
十七、被拆遷入要求回遷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按其實際建筑面積,新房等面積補償,舊房按扣減8%的面積補償。
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八、被拆遷戶原為非住宅用房的,原則上不予回遷。十九、被拆遷戶的房屋原屬住宅用途,后未辦理報建手續自改為非住宅房的,仍視為住宅房屋補償。
二十、凡屬拆遷補償在原面積內的免繳契稅、交易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征收。
二十一、凡個體工商戶(包括外來戶有經營執照的)經營執照未到期,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安排,及時搬遷,個別有困難的由工商部門協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遷入需要回遷安置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區功能規劃要求,并與拆遷入簽訂回遷合同書。回遷者憑市城改辦批準的回遷證明書(作臨時過渡安置的,必須退還臨時周轉用房)辦理回遷手續。被拆遷戶回遷時按抽簽方式確定房屋幢號和樓層房號,商場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和市府辦《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通知》(珠府辦[*]17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十四,原執行的補償政策,和本補充通知有抵觸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傲鶄€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皟晒尽敝复寮壴u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h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洪L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蛱乩头?,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蛱乩ЧB等。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愛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園地、林地、苗圃地、農業科研試驗場地。禁止在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等保護區征地建設和開礦。
除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畝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體生產單位(指人民公社的生產隊,下同),一般不再批準征用土地。
第三條 各項工程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和環境污染,因此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區)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協商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不了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建設占地要與造地相結合。凡有造地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可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序。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征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并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征地批準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征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準者的責任。
征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征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征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文件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征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范圍內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離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征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和其余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獲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征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設,??顚S谩?/p>
四、征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征地范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征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征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積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出征地后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的農業人口數,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每征一畝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一至一點五倍;人均耕地一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六點六倍至九點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郊區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九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產權確屬個人的附著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個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以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開辟新的生產門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征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征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征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征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發展農業生產。
二、因地制宜地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副業、商業、服務業。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遷隊。
四、按照上述辦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征得集體所有制單位同意后,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選招符合條件的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所需勞務,應優先使用被征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條件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單位原有在冊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此期限以后遷入的農戶,一律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 被批準征用的土地,凡屬交納農業稅的,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稅額。
第十三條 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原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條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建設單位使用;也可借給集體耕種,但不準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經批準后,用地單位同集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被占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用地單位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以及地質勘探、測繪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的,私訂協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的,占地協議或批準征地書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二、搶占、侵占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臨時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一律無效,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五、在征地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敲國家竹杠,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八、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九、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干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罰款由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的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罰款由個人負責交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發生的土地糾紛,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土地糾紛一經裁決,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置土地管理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機關。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法令;進行土地登記,填發土地證;負責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統計年報;審核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負責土地的劃撥;檢查土地管理情況,制止和糾正浪費土地及其他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辦理懲罰事宜。
鄉、鎮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管理員。村民委員會要有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