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細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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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5-6009(2016)03-0063-02

【作者簡介】韓炳華,江蘇省邗江中學(江蘇揚州,225009)教師,江蘇省特級教師,正高級教師,校課程改革委員會主任。

崔允t教授認為班級教學的“一(教師)對多(學生)”最易導致兩大問題:一是疑似學習,通俗地說,有部分學生經常處在“人在心不在”的狀態,充當濫竽充數的角色;二是虛假學習,即教師只看到“習得的結果”,卻忽視“學習的過程”,導致學生“虛學習”;更嚴重的是,有些教師經常“用不道德的方式教道德”“用不科學的方法教科學”“用無語言的方式教語言”,導致學生“假學習”。因此,能否破解班級教學中的這兩大難題才是課堂教學變革的關鍵所在。我校構建的“自主?導學”課堂就是從教學中最重要的要素――人的地位著眼,試圖實現基于班級教學的“在學習、真學習”。

一、“自主?導學”課堂教學模塊和教學規則

“自主?導學”課堂主要包括“自主學習、小組對話、展示生成、探究反思”四大模塊,各模塊所占時間比例因課而宜,因生而宜。

模塊一:自主學習。明確任務,確定方式,規定時間;思考生疑。具體就是教師出示教學目標,通過問題導學,引導學生通過集體學、個體學等形式,包括掃除顯,掌握所學內容的重點、難點等,并提出自己的疑難問題,也包括對教學內容要點的梳理和重點目標的明確,為小組的對話合作做好鋪墊。

模塊二:小組合作。明確分工,聚焦任務,傾聽互助,探疑釋疑。就是對學習中的重點、難點、易錯點、易混點、易漏點展開對話,對學習思路、策略、方法、規律、技巧進行探討,確保學生通過豐富的內心體驗,形成積極的情感、正確的態度和價值觀。小組合作關注學生在學習、交往、做事過程中內在的變化和發展,尤其是內生力和自生力的提升。

模塊三:展示生成。展示成果,補充完善,辨析質疑,點撥生成。就是展示小組對話合作成果,不同小組進行補充,通過與其他小組學習進行比較,提出疑問,教師引導學生展開有效互動,并適時點撥,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成性教學。

模塊四:探究反思。探究運用,自評互評,歸納反思,總結提升。就是用所學解決問題,尋找學習規律。給學生設置新的教學情境和問題,鼓勵學生運用所學,當堂訓練,檢驗學習效果,引導學生鞏固和深化所學知識,加深對所學內容的理解和感悟。通過自評、互評、教師點評等方式及時反饋學生對所學內容的掌握情況,矯正錯誤,總結方法,揭示規律。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的教學結構流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可以是一個大的流程,也可以在任何一個教學步驟中完成一個小的循環,一句話,它需要因時因境靈活使用。“自主?導學”課堂不拘泥于“模式”,更重視構建課堂教學規則。如,針對學生的學,提出“每個學生都在認真、有序地學,積極、主動地學,深度、高效地學”,而對教師的教,提出“每個教師都在科學、有趣地教,適時、針對地教,開放、創新地教”。

二、實施“自主?導學”課堂教學的關鍵問題

隨著研究的深入,我們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要實現“真學習”,關鍵是要讓學生在課堂教學中主動發展,并在動態生成的視角下審視課堂教學與學生發展間的關系及其實現機制。清晰地界定“學習者”和“學習條件提供者”之間的角色關聯性,在動態中傾聽學生、解讀學生、恰當反饋、適時引導、激活思維,生成資源開放的教學結構,將學生主動學習向深層次推進,通過成就學生從而促進師生和諧、全面、幸福、可持續的成長。

首先,要研究針對不同知識類型選擇與運用不同的學習方式。弄清楚哪些知識適宜獨立學習,如何避免把“放手”變成“放羊”――只給學生布置獨立完成的任務而缺乏相應的指導。研究哪些知識適宜小組共同學習,避免因為合作問題過于簡單,沒有合作的必要,造成“重形式輕效果”的后果。

其次,要研究“學習共同體”建設中學生與教師的作用問題。小組合作學習時,我們發現一些共性的問題。例如:學生的主動合作意識不強,合作參與不足,積極性不高,存在“被合作,忙敷衍”的問題;缺少自主學習、獨立思考,讓學生盲目合作,存在“重活動,輕目的”的問題;合作過程中教師很少幫輔,一味放手合作,存在“放得開,收不攏”的問題。因此,“學習共同體”的建設至關重要。

經過反復觀察、試驗,我校最終決定以“組內異質”原則組建6人學習小組,以兼顧小組內部的運作和組際之間的互動交流。行政和學科組長由組員分擔,每人雙崗雙責,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組織架構。將課堂教學活動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按一定的時間周期設計以小組為單位的系列活動,使小組成員圍繞目標共同行動,久而久之凝聚力、協作力等團隊精神自然形成,學生學會了獨立學習、分工任務、交流整合、互相監督、互相促進。除了指導各小組內部學習,教師還要注意組際之間的學習進展情況,適時“制造”一些組際間的不平衡,引起組際“沖突”,將學習活動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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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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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則的法條表述足足有二百五十六個字符之多。然而,即使運用了這么多的文字對該規則作出規定,我們依然無法從條文的表述中清晰地分析出該權利的法律性質。對股東優先購買權如何定性,學界素有爭議。僅從民法理論上來說,通常認為先買權屬于一種形成權,即權利人可通過單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與義務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以權利之作用為標準,學術界和實務界主要形成了請求權說、期待權說和形成權說三種觀點。

一、請求權說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之地位。在有限責任股東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下,當優先購買權人表示同意以同等條件購買擬轉讓股權時,并不直接成立合同,而僅僅是發出要約,必須待轉讓股東承諾時,股權轉讓合同才成立。因而,請求權說持“優先購買權是權利人得請求出賣人與自己訂立買賣合同的權利”的觀點。也有學者認為,此處的請求權應解釋為強制締約的請求權。如果轉讓股東拒絕承諾,即違背了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所以法律應當規定轉讓股東的強制締約義務,當轉讓股東將股權出賣于第三人時,需要法院的生效判決,才能成立買賣合同,以保證優先購買權的順利行使。筆者認為,如果將該種權利性質認定為請求權,將會存在出現如下理論障礙。

1. 優先購買權人僅享有向轉讓股東發出購買要約的權利,是否履行承諾的決定權掌握在轉讓股東的手中。優先購買權能否實現最終取決于轉讓股東的實際履行效果。此種權利性質的設計,無疑會將優先購買權人置于被動的地位,股權最終轉讓于何人的主動權掌握在轉讓股東的手上,這必將違背優先購買權規則的設計初衷。

2. 如果優先購買權人已經做出了以同等條件購買的意思表示,而轉讓人拒不締約,對于權利人而言,通常只能請求法院強制轉讓人與其締約或者訴請轉讓人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此兩種救濟方式也均有自身必須要面對的理論和實際操作難題。轉讓人的強制締約義務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賦予法院判決雙方強制締約有擴張自由裁量和任意強加于轉讓人義務之嫌疑,更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過分干預。締約過失責任規定于我國合同法第42條,該責任的成立需要滿足獨特的構成要件,并且其損害賠償范圍也一直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任意擴大和縮小賠償范圍,都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即使法律認可了股權轉讓人的強制締約義務,還需要設置相關配套的司法保障程序,以督促股權轉讓人的履行。這顯然與市場經濟效率優先的指導原則相背。

3. 如果轉讓人之前已經同第三人訂立了股權買賣合同,則優先購買權人即使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能宣告該合同無效,如果轉讓人拒不與優先購買權人締s亦不能構成權利人請求法院宣告該合同無效的理由。

4. 有學者也指出,假如有二人以上行使先買權,而轉讓人只與其中部分人訂立轉讓合同的話,法律關系將更為復雜。

二、期待權說

并非所有的期待皆可發展成為期待權。期待權要求某些期待已具備足夠的確定程度。我國法律中并未規定期待權的一般定義,而實際上,期待權脫胎于民法學理。王澤鑒教授認為:期待權實質上是指因具備取得權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為一種“取得權利之權利”。按照期待權的法理對股東優先購買權進行分析,可以將該權利理解為一種具備成就條件即可得到行使的潛在權利。公司法學者趙旭東認為,“期待權說”重在描述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筆者在對期待權的內涵和特征進行考察后認為,若將優先購買權界定為期待權,也存在如下不妥之處。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成立公司之后,每個人都不排除將來會有對外轉讓股份的可能性。可以說,優先購買權人對擬轉讓人將來轉讓股份的相關情況至多只是一種預期,缺乏可以確定的具體內容。

2. 轉讓人與第三人已經成立股權轉讓合同時,是否構成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實體性權利的侵害還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和界定。權利人可否以自己的期待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賠償范圍如何界定,損失賠償額如何計算十分棘手。目前,我國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對期待權救濟措施的設置還非常稀缺。權利人無疑會面臨著無法可依和舉證不利的尷尬局面。

3. 即便將股東優先購買權認定為期待權,那么此種權利最需要通過成就為既得權予以固定。成就之日,即轉變為既得權之時。那么,此種期待權該從何時起可被確認為既得權呢,權利形態轉變的時間點應該如何認定,是股權對外轉讓通知發出之時抑或意思表示達到權利人之時?此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時間點的不同,亦對權利人的保護影響很大。如果第三人明知此權利為期待權,在與轉讓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之時,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亦不無疑問。

據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權利外觀的認定還是從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和計算的角度而言,股東優先購買權皆不可隨意被解釋為期待權。在理解任何一項權利屬性時,如果不將其置于條件成就狀態下考察,實無意義。

三、形成權說

與請求權不同,在形成權的行使中,權利人往往依單方法律行為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里則是另一種情況。德國著名法學家梅迪庫斯先生認為:“權利主體采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史尚寬先生認為:“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產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王澤鑒先生亦傾向于將優先購買權界定為形成權。縱觀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商理論,將優先購買權認定為形成權是主流觀點,亦是我國民法理論的通說。梅迪庫斯先生指出:“先買權是一種形成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與形成權的相對人(《民法典》將這稱作義務)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此項權利以權利人向一個第三人出賣為前提條件。”多數學者將股東優先購買權作為形成權看待,主要理由有三點。

1. 形成權的行使方式便捷高效,符合經濟效率原則。優先購買權人在權利行使期間,在同等條件的基礎上,向轉讓人發出購買股權的意思表示,轉讓人收到購買通知,即完成了權利行使的全部過程,無需再滿足轉讓人承諾的要件。即優先購買權人可以單方決定與轉讓人之間成立合同,無需取得轉讓人與第三人之同意。同時該合同即使于股權對外轉讓合同之后成立,在效力上依然優先于在先成立的對外轉讓合同。相較于請求權說,該^程直接高效,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2. 形成權的效果有助于維護有限公司人合性。優先購買權人具有通過單方意思表示使股權轉讓發生、變更以至消滅的法律效力,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效力優先模式。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主要以人合性為運作基礎,所以盡可能將股權控制在內部股東的手中為宜。而形成權效力的瞬時性,無疑和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最為契合。

3. 形成權具有與強制締約請求權類似的功能,并且可以通過轉讓人和第三人默示同意的法理對抗契約自由阻礙說的觀點。強制締約法律效力的實現,必須訴請法院的裁決,程序復雜,成本較高,而形成權則直接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發生于內部股東和轉讓人之間。形成權的法律效果與強制締約相同,直接發生,無需通過法院裁判。對于簽訂合同在先的轉讓人與第三人來說,該形成權的效果是否違背了他們之間契約自由利益呢?贊成者認為,由于公司法第71條存在明文規定,法律默認轉讓人和第三人明知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因此,對于股權轉讓的風險理應由他們承擔,法律并不保護惡意當事人的契約利益。

筆者認為,雖然形成權已然成為關于優先購買權性質認定最有利的理論,但法律的天平也并不能籠統地傾向優先購買權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必須對股權轉讓情節作出更為細致的觀察和分析,具體而言應包括:權利人有無惡意阻止股權轉讓并濫用優先購買權的行為;轉讓股東是否向第三人履行了相關如實告知義務,致使第三人確信已無優先購買權人的形成權對抗風險等。同時,維護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不可任意動搖,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股權轉讓效果應嚴格區分,權利人形成權的行使并不能消滅轉讓人與第三人先前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據此,貫徹合同相對性原則,亦可以為轉讓人與第三人之后可能產生的糾紛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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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問責起步較晚。在改革開放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并未形成一套制度化的法規。我國對行政問責制的探索是從2003年5月12日的《公共衛生突發條例》開始的,此后,出臺了多項黨內的有關行政問責的規定。直到2006年1月1日,行政問責被正式列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制度建立時間短,不完善是必然的。目前的行政問責制度中,不僅有不完善之處,還存在的大量的空白部分。本文以行政問責制度架構為切入點,以此來提出對策,尋求完善之道。

一、行政問責制度的組織架構

組織,當以企業的形式存在時,其更新速度是驚人的。從最初的直線型、直線職能型,到目前的事業部制、超事業部制、虛擬組織,組織也越發向扁平化發展――為了應對更加靈活善變的市場。

而行政組織的結構則不然。制度在更新,新的措施在實施。然而,行政的組織架構卻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現行的行政組織架構,仍然是以“組織問責制度”為主建成的。上級對直接進行授權的下級負責,下級也負有完成規定任務以及承擔結果的責任。當事故或不良結果發生時,行政問責通過上級對下級的形式進行。

行政問責的另一種形式是通過人大機關、政協、政府監管部門進行的,而一般又分例行檢查和突發事件處理兩種。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與事件密切相關的責任方會負責,組織上級也會擔負主要責任并承擔后果。在現行的行政問責處罰中,“引咎辭職”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無論是哪一種表現方式,不難看出,我國目前的問責制度仍處在“同體問責”的基礎上,問責程序主要由政府內部進行。

二、行政問責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目前行政問責制已經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缺乏具體措施,官員問責在執行時并有沒有明確、規范、具體的法律法規可循。因此,各地區有關行政問責的有關規定,都是各不相同的。盡管各規定遵循了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原則,但缺乏規范,往往依據行政性文件,或取決于行政慣例,這樣一來,行政問責制度往往就與上級官員的意志息息相關。

在實際操作中,亦存在各類的問題。

一是責任歸屬方不易明確。當事故發生時,上級官員傾向于將責任歸屬于下級執行人員,意在免除責任,使下級執行人員承擔超出合理責任范圍的后果。在時,各檢查機關又會傾向與將責任歸屬于組織最高負責人,但事故的發生不一定是上級官員的決策錯誤,還有可能是下級執行人員的失誤造成。這兩種情況的責任承擔方都是不合理的。沒有一個硬性的制度,當出現問題時,責任歸屬方的確定就更傾向于人為的主觀臆斷。

二是責任范圍不易明確。責任究竟是由組織中的個人還是整個組織負責,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出現行政失誤時,公眾傾向于將責任歸納為政府――即整個組織上,而政府內部實際處理時責任往往落在具體個人,使得實際責任承擔方的一部分被懲處,而另一部分則免于處罰。在實施懲處時,由于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實施方就是應負相關責任的上級官員本人。這都是由于責任范圍不明所致。

三是問責程序不完善。現行的問責程序只是對已引發的后果進行處理,使相關人員承擔責任,屬于事后控制。事后控制雖能起懲戒與警示作用,但意義不大――后果已經發生,由此產生的影響并不會隨著懲戒而消除。問責程序應當致力于問題發生時的執行階段,做到事中控制;甚至問題發生前的計劃階段,做到事前控制。此外,問責程序的啟動也存在著缺陷。問責程序的啟動現行情況一般在政府機關內部進行,而少有由人大或公眾來啟動。單一的啟動方式使得一旦失察,則會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很難恢復。

三、行政問責制度的優化對策

行政問責制度的優化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規章制度的完善以及相關文化的建立,二是組織架構的繼續發展。

規章制度需要使其切實可行,并且廣泛化,規范化。以明確的規章制度來代替現有的通過上級官員制定的行政性文件或主觀臆斷,完善相關法律,使上位法能確實起到制定合理規章制度的作用。一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應該包括明確的問責客體,明確的責任范圍,完善的問責程序,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完善的績效評估制度。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被有效執行,最終形成一種文化――監督方能夠合理行使權力,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問責;被監督方能夠充分意識到責任感,能夠重視自己的行為且負責,避免草率行事。這也是形成持久意識的條件。

在現行以“同體問責”為主的架構下,由于方式的單一,很難形成客觀的問責結果以及合理規范的問責程序。這時,“異體問責”的發展就尤其重要,亦有益于改變目前較單一的組織架構,為多元化的組織架構打下基礎。“異體問責”的主要表現在于:能夠讓人大機關更多的直接參與到問責程序中;媒體和公眾有確實的監督權和評論權,并在必要時能夠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啟動問責程序;各派能夠對執政黨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以及能夠給出合理建議的通道。“異體問責”要實現需要將行政問責與政務公開結合起來,只有行政方的信息足夠透明,才能為合理的判斷提供依據;此外,信息公開也能將由于行政失誤導致的公眾的不滿降至最低。“異體問責”的最終目標,是要引導目前的行政性決策向程序性決策過渡。兩種問責體系應該相輔相成,形成合理規范的問責程序。

舊的制度總被新的制度所取締,新的制度通過不斷完善達到成熟。完善法律法規,引入“異體問責”制度,有助于解決在責任歸屬、責任范圍、問責程序中遇到的問題,并將目前偏向主觀臆斷的行政問責確實導向合理規范的法治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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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X79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8-0148-02

2014年1月6日,陜西西咸新區正式獲批,其在探索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等方面發揮著示范和引領作用。然而,西咸新區農村環境治理問題依然突出,尤其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面臨著體制障礙和管理瓶頸。要想破解必須尋找全新的治理方式。

1 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責任分擔體系建構的指導思想及原則

1.1 指導思想

1.1.1 全面建設、建成小康社會思想。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責任分擔體系構建既是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難題之一,又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動力來源,兩者的目標具有根本一致性。農村污水治理必須面對日益嚴峻的治理形勢,將治理目標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滿足農村居民污水治理的各種需求,改善家庭生活衛生狀況,提高自身居住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環境,促進農村社會、經濟、民生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1-2]。

1.1.2 美麗鄉村建設思想。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重點內容與應有之義。農村污水自身特點、農村污水治理工程特點以及農村污水治理資金與治理技術能力的不足,要求克服治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各種障礙,建設具有西咸特色的治理模式。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與美麗鄉村建設兩者相輔相成,密切聯系。應充分利用美麗鄉村建設的政策條件與政策環境,以美麗鄉村建設為契機,著力推進農村污水治理,進行頂層設計,創新體制機制,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共贏。

1.1.3 “十三五”規劃綱要。“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具體任務。農村生活污水是農業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加強農村污水治理是預防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要途徑。以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為契機,加強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開展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和水污染綜合治理,有利于推進新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通過農村污水治理來改善家庭生活衛生狀況和提高自身居住環境質量,這也正是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最終目的和歸宿。

1.1.4 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和《陜西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為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具體可行的方式和路徑: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要與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相適應,要尊重農民意愿,在科學引導鄉村住宅和居民點建設以及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上進行,要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村莊整治、農村河道整治、農村水環境整治緊密結合。

1.2 基本原則

1.2.1 隨機制宜原則。在加強國家對農村污水治理工作宏觀調控的同時,要給予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業務主管部門更多的自,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務實地開展本區域的治理工作。一方面,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治理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具體工作上要有獨立性和自主性,開創性地搞好農村污水治理。

1.2.2 能級分布原則。能級分布原則主要是針對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建設而言的,是管理組織的能級結構優化的根據,其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管理組織的能級必須按照層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不同能級的主體應被授予不同的權力,實現不同的利益;不同專業崗位的能級必須動態對應[3-4]。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機構設置應當體現管理的能級分布原則,確保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3 管理動力原則。環境保護中的管理動力分為激勵和懲罰2種。在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實踐中,刺激應以實現治理目標為標準。對不僅完成已有的目標,而且于整體環境質量改善有較大貢獻的行為予以超常正刺激。對近期目標有貢獻,而對中、遠期目標無益,甚至有害的行為,不予以刺激或予以負刺激。另外,激勵措施與手段要符合新區農村污水治理的實際需要,懲罰措施與手段要健全、可行。

1.2.4 管理反饋原則。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要以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對策、措施和目標,且需要不斷調整和反復修正。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信息反饋機制,以確保信息反饋渠道的暢通,而且需要農村污水治理決策者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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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是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可以提供企業某一特定期間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這種盈利能力是企業獲取資源、持續經營的基本保證,是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和其它利益相關者都非常關注的一個指標。但由于會計分期假設、權責發生制、資產減值等會計政策的選用以及新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的廣泛運用,使得某一期間的利潤并不一定意味具有相應的現金流量支撐,利潤帶來的資源并不一定具有確定的可支配性。同時新企業會計準則在計量屬性、收益觀點、利潤的確認以及財務報告等方面均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利潤與現金之間的不同一性,因此在關注利潤絕對數量的同時還應該深入本質,對利潤與現金流的相關性進行研究。

一、新會計準則下利潤信息的特點

財政部2006 年2 月15 日正式頒布的新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標準實現了實質性的趨同,是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僅表現為與國際財務報告的趨同,更重要的是要放棄已經熟悉的東西,掌握不熟悉的東西,這種不熟悉的東西靈活性和難度更大。比如人們廣泛討論的公允價值的計量,相比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的優勢是相關性比較強,但也存在主觀判斷較多的缺陷。由于現行會計準則下公允價值的評定需要由評估機構來進行,人為因素的介入使公允度的確定存在差異性。過去為避免利潤虛增而僵化地采用歷史成本計量,一般會使企業利潤縮水,現行會計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更加公平地體現了企業的現時資產價值,但也可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公司為追求業績,可能會操控可變現資產的價值。由于新會計準則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許多經濟業務的性質需要管理者做出合理判斷等,對這種業務的處理新會計準則賦予企業管理層更多的判斷和選擇的余地。基于此,正確理解利潤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新會計準則下利潤信息具有以下特點。

(一)經營業績的波動性增強

新準則不再強調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計量屬性,在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減值、債務重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將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利潤。公允價值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按歷史成本計價財務報表不能反映資產現時價值的局限,使一些長期資產的賬面價值反映當時的市場價值從而使在此基礎上做出的財務分析更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是公允價值本質上是一種會計估計,受市場波動的影響較大,由于公允價值損益可進入當期損益,廣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勢必影響企業會計上表現的經營業績。同時資產負債表項目的金額是時點數字,編表日后幾乎所有的公允價值都會發生變化。

(二)凈利潤與現金流量的差額增大

公允價值表明了資產最近的價值,但應當注意到進入利潤表的公允價值損益是未實現的收益和未支付的損失,使得凈利潤與現金流量的差額變得更大,而且,長期資產公允價值損益與現金流量的差異時間更長。如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實際上,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等同于資產的變現值,因此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不能等同于將來的現金收益,這不僅僅是因為資產在變現時價值會發生變動,更重要的是公允價值是估計出來的。從精確角度看,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永遠不等于將來的變現金額。凈利潤與現金流量的差額給報表的閱讀者增加了難度。

(三)會計信息在更大范圍內受到管理者主觀判斷的影響

會計上強調“實質重于形式”,但對經濟業務的實質判斷是人為的,它取決于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和業務能力。例如公允價值的估計除存在唯一市場的債券、股票外,很多時候需要判斷,如投資性房地產有價值,市場價格并不是唯一的,即使是同類的房地產,價格也不是唯一的;再如長期資產減值時需要估計可回收金額,其中未來現金流量和取得現金流量的年份帶有很強的估計因素。

(四)利潤報告變化對利潤信息的影響

1.不再區分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新準則的會計科目仍然保留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支出、其它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支出,但在利潤表中不再區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將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成本統一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中反映,使一些財務分析無法進行。如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構成情況分析、主營業務利潤與其他業務利潤的分析、主營業務盈利能力分析等。

2.改變了營業利潤的范圍。對投資收益重新分類,并作為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將所有資產減值項目合并為一個項目,并且都屬于營業利潤的計算范圍;增加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對這種變化應注意兩個方面:第一,營業利潤中的一些項目如固定資產減值、無形資產減值、存貨跌價損失等并不具有經常性的特征;第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種未實現的損益,沒有現金流量支持,同時未來的變現金額也很可能與利潤表中已確認的損益不等。

3.少數股東損益不再從凈利潤中扣除,使得凈利潤成為企業的實際利潤,而不再是屬于股東的利潤。

二、新準則下利潤與現金流的趨同性分析

從上述新準則下利潤信息的特點可以看出,利潤表在收益觀念、會計確認、計量方面均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種變化不光體現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項目的引入和原有項目“營業利潤”、“凈利潤”等概念范圍的擴大,還體現在個別項目的單獨披露和披露位置的變化。這種變化勢必對利潤的數量、質量及利潤與現金的趨同性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有必要重建一些概念,重構利潤質量及利潤與現金趨同性分析體系。

(一)核心利潤與經營活動現金趨同性分析

由于新準則擴大了“營業利潤”的范圍,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包括在營業利潤中,使現金流量凈額與“營業利潤”的關系變得模糊,筆者認為在評價企業的利潤質量和與現金的趨同性時,有必要重建利潤結構的概念,在此提出核心利潤的概念。

1.核心利潤:是指企業利用經營資產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利潤。

核心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利潤-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

此概念基本等同于原準則下的營業利潤,但新準則對借款利息資本化的計量方法發生了變化,因此財務費用雖然名稱完全一樣,但其內涵已經發生了變化。建立核心利潤概念后,用不包括“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的核心利潤與經營活動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相比較,有利于分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的對應關系。張新民(2008)也提出核心利潤的概念,他所提出的核心利潤的概念是報表項目的營業利潤扣減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后的利潤。本文認為新準則對資產減值損失規定不能轉回,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頻繁地利用這一政策調整利潤,資產減值損失的可靠性提高。同時資產減值損失也是企業經營失敗的一個方面,如壞賬損失是企業信用政策的失敗。基于此本文所提出的核心利潤不包括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損益,但包括了資產減值損失,這樣做也是為了和以前年度的利潤進行比較,保持資料的連續性。

2.對核心利潤可以計算以下相關指標

(1)核心利潤貢獻率=核心利潤/利潤總額

核心利潤增長率=(本期核心利潤-上期核心利潤)/上期核心利潤

核心利潤是利潤的主要來源,它由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組成。因而,在評判利潤質量時,應著重分析這部分利潤在企業總利潤中所占的比重及其變動趨勢。核心利潤在總利潤中所占的比重大,增長速度快,說明企業的利潤質量比較高,也預示著公司較具發展潛力;反之,核心利潤在總利潤中所占的比重小或波動較大,增長速度慢,則說明利潤結構及質量可能存在問題,應引起管理當局的注意,要仔細分析其成因,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可能發生的風險。

(2)核心利潤現金比=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核心利潤

該指標反映公司每一元的核心利潤對應的經營活動的現金凈流量的多少,體現了公司核心利潤的現金保障程度,真實反映了公司利潤的質量,該指標越大,表明核心利潤的現金保障程度越高,利潤的現金流量狀況越高, 利潤質量越高。

但應注意,該指標的分母(核心利潤)還必須注意與分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之間的趨同性,即兩者包含的基本項目應該相同。核心利潤在計算口徑上已經減除了當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財務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而沒有減除企業的所得稅費用。但在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則不反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卻減除了企業支付的各種稅費,同時資產減值損失也沒有相對應的現金流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規定,對企業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列為籌資活動項目,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則屬于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因此,只有將核心利潤調整為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口徑大體一致,該指標才更具有可比性。

同口徑核心利潤=核心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其他長期資產攤銷額+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所得稅費用

調整后的核心利潤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越接近,說明企業當期的營業利潤的質量就越高;調整后的核心利潤越大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則說明企業當期的核心利潤的質量越低,企業利潤中存在的潛虧風險也就可能越大。

(二)投資收益與現金獲取趨同性分析。

投資收益項目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二是出售投資時發生的損益。在年度內有投資轉讓的情況下,由于投資收益中所包含的金融資產處置收益和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最終一般都會帶來現金流入,因此,只需重點考察按成本法和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以及利息收益帶來現金流入量的能力即可。

可計算以下指標:

投資凈收益現金比=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投資凈收益

投資凈收益=投資收益-金融資產處置收益-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收益

該指標反映每一元的投資凈收益中實際收到的現金是多少,反映公司投資凈收益的質量。通過該指標的行業分析和趨勢分析,便于辨別公司是否虛構投資收益,從而判斷公司利潤的質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準則對子公司的投資由原來的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也就是說,只有在子公司分派現金股利的情況下,母公司才能將分得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這樣一來,母公司的“投資收益”產生現金流入量的能力會因此而大大提升,泡沫利潤與泡沫資產情況會最大程度地得以消除,從而會極大地改善相關的利潤與資產質量。

(三)經營利潤與現金趨同性的分析

1.經營利潤:是指企業利用經營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從事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產生的直接利潤。

經營利潤=核心利潤+投資收益

隨著企業運用資金的權力日益擴大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投資活動中獲得收益和承擔損失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中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也是利潤總額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利潤可以反映企業利用經營資產和投資資產獲利的能力,也可利用和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和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凈現金流量相對比,分析利潤與現金的適配性。

2.對經營利潤可以計算以下指標:

經營利潤貢獻率=經營利潤/利潤總額

經營利潤現金比=(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投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經營利潤

經營利潤是利潤的主要來源,它由核心利潤和投資收益組成。經營利潤在總利潤中所占的比重大,說明企業的效益好,利潤質量比較高,也預示著公司較具發展潛力;反之,經營利潤在總利潤中所占的比重小,而其他估計項目和營業外收支所占的比例大,則說明利潤質量有問題,應引起管理當局的注意,仔細分析其成因,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可能發生的風險。經營利潤現金比越高說明經營利潤的收現能力越強,企業的利潤質量越高

(四)凈利潤與現金趨同性分析

凈利潤現金含量=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凈利潤

該指標反映公司每一元的凈利潤對應的經營活動的現金凈流量的多少,由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是現金凈流量的最重要構成部分,該指標體現了公司凈利潤的現金保障程度, 真實反映了公司利潤的質量,該指標越大, 表明凈利潤的現金保障程度越高, 利潤的現金流量狀況越高, 利潤質量越高。

【參考文獻】

篇(7)

引言:隨著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十二五”期間,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病殘化與空巢化加速發展的形勢對我國社會養老體系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對比之下,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供給卻相對短缺,發展滯后。這其中,養老機構意外事故風險愈發成為阻礙養老服務業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各類機構內老年人意外傷害事件發生頻率較高,傷害程度往往較為嚴重,由此,給養老機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賠償壓力,使其盈利能力大受影響。

近年來,與養老機構內意外事故相關的研究逐步發展起來,涉及到醫學、法學、管理學等多個學科領域,研究內容包括應對機制研究、事故責任認定,以及風險因素分析等。

關于養老機構運行風險問題,章曉懿、劉永勝(2012)[1]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框架,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與影響因素,并提出建立社會化風險分擔機制。針對養老機構意外事件的應對機制,馬鳳領、鄒華(2014)[2]著眼于養老機構意外事件的演化機理,把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保險作為應對機制的重要部分,其推廣需要實現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緊密結合。

責任保險是養老機構規避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在解決養老服務產業風險問題上將發揮愈發重要的作用。2014年3月,民政部、中國保監會、全國老齡辦聯合發文鼓勵養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但在上海、北京等試點地區,該保險的推廣卻遭遇了困境。

受制于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在國內的覆蓋面小、數據經驗缺乏,國內相關研究尚未成熟。謝晶雪(2012)[3]基于上海市試點相關數據,對其推廣時的阻力進行歸納。張軍(2014)的研究類似,但更側重實踐操作層面。Bernadette Wright(2003)著眼于保費過高問題,分析了保費厘定與賠償標準核定方面存在的問題。Edwards, Douglas J.(2000)圍繞美國俄亥俄州的現實案例,對投保選擇與保費厘定提出對策建議。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本文著眼于當前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推廣階段的運作困境,分析其原因,總結國內外的先進經驗,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運作困境具體表現

第一,養老機構難以承受保費負擔。目前國內多數民辦養老機構尚且保本運營,甚至虧損。而對于公辦機構,尤其是對鄉鎮養老院來說,其主要依賴的縣鄉財政保障能力較弱,責任險保費加大財政經費壓力,削弱了公辦機構參保積極性。第二,保險機構盈利困難。由于責任險的公益性,即保費標準低、賠付風險大、繳費時間短三大特點。第三,險種本身存在缺陷。首先,多數保險合同中,高齡、失智失能老人等高風險群體與一般老年人共用同一保費、賠付標準,使得養老機構歧視性拒收問題難以根治。其次,道德風險較大,事故發生率并無降低。最后,缺乏保證賠償金支付的制度保障。

二、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運作困境原因分析

(一)意外傷害事件發生率過高。賠款支出、保費水平與意外傷害事件發生率成正相關。事故發生率高使保險公司承擔巨大賠償壓力,并提高保險費率或承保標準,最后導致養老機構難以承受。目前國內多數試點地區意外事件頻發,賠償率高企。從可預見性與可防范性、經濟損失程度和發生頻率三個維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件分為:高發型事件、高危型事件和普通事件。其中,類似于自殺、猝死等高危型事件,年均發生頻率低而穩定,且具有隱蔽性、系統性和繼發性,難以預見和防范。而類似走失并找回、腦溢血和車禍等普通事件,發生頻率較低且對于養老機構造成損失較小。因此,我們難以通過降低以上兩類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率來解決責任保險的運作困境。然而,骨折或摔傷等高發型事件,其發生頻率高,單個事件造成的損失大于普通事件。此類事件容易預見,可以通過改進硬件設備與服務,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防范。可見,威脅老年人權益、造成責任保險運作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高危型事件頻發,這也是解決困境的突破口。

(二)保險模式混淆、保單設計粗糙。依托保險轉嫁養老機構風險的途徑,主要分為責任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然而,目前養老機構責任險保險模式混淆不清。從有效轉嫁養老機構運營風險的角度來看,責任保險的模式具有明顯優勢。“代位追償原則”理論上認為老人遭遇事故后,在獲得意外保險賠償金后還會追責養老機構,故意外險不能免除其被二次追責之憂。并且,入住老人的意外傷害風險只是養老機構經營風險的一部分,而“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包含養老機構的第三者責任險。

保單設計的不合理性,也是養老機構責任險運作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保費厘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直接影響著老年人發生意外傷害事件的風險大小,故應當采取差異化的保費標準。而目前國內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不同老年人群體的風險狀況不能做到準確評估,差異化保費的核定難以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大量出現了“一碗水端平”固定制均一制保費的現象。索賠制度:目前責任險的索賠制度主要分為事故發生制(Occurrence Policies)與索賠發生制(Claims-made Policies)兩類,二者各有利弊。1989年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當時美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中,約72%選擇事故發生制,剩余28%選擇索賠發生制,但由于當時該項保險業務難以盈利,故市場上出現了由索賠發生制替代事故發生制的趨勢。而目前,就多地試點結果來看,意外事件的索賠與賠償金到位情況令人滿意,加之該類事件索賠的提出往往比較及時,理論上應該采取保費較低的索賠發生制。然而,我國目前多采用事故發生制,在索賠制度上對保險機構一方不利,易使保險機構難以盈利。免賠額與共付比:免賠額與共付比的設置,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促使養老機構加強安全管理和對小額風險的控制。此外,免賠額的設置減少了保險公司在高發型風險上的賠償金支出,有利于其扭轉虧損,保證其在高危性事件理賠中的資金能力。然而,目前國內試點城市普遍不設置免賠額,成為保險機構賠償金支出過大的原因之一。同理,設置共付比也可以起到類似的作用,但在國內的保單中同樣沒有體現。

(三)政府補貼效果不佳。為兼顧養老機構經濟承擔能力(Affordability)與風險分攤需求(Availability)之間的兩難選擇,政府應以補貼等形式給予經濟支持。然而,目前國內補貼力度總體不足,直接導致兩大后果:一,養老機構經濟負擔過重,保費支付困難;二,保險機構保險費率過低,引起虧損。

但從減輕財政負擔、促進責任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各地在發放補貼的做法仍有不妥之處,使本身有限的補貼更加效益低下:比如,目前國內補貼金額存在固定制與比例制兩種形式,但二者皆有缺陷。固定制核算簡單易行,但沒有考慮到保費標準的差異性;比例制則會給政府補貼總支出的控制大大增加了難度。

(四)參保規模過小。根據大數法則,擴大參保規模可以攤薄風險成本,如果一家保險機構的責任保險業務能吸引更多家養老機構參保,可降低其經營的不確定性,進而降低其估計預計利潤率、確定保費水平和賠償金額的難度,有利于該保險業務的長期運行。目前我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業務剛剛起步,覆蓋的地區較少,參與的養老機構占總體比例還不大。亟待全國各地由點及面地推廣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既能使更多養老機構的長期運營得到保障,入住老人的權益得到維護,也能使保險提供方的這項業務步入正軌。

(五)法律法規不完善、責任認定有失偏頗。目前我國在養老機構意外傷害糾紛的司法處理上,由于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養老機構舉證難度較大,加之社會輿論的壓力,法院傾向于本著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原則,強調養老機構的責任。況且目前國內養老行業管理有待改善,硬件設施的配置難以滿足老人需求,服務上存在漏洞和隱患,一旦發生事故,養老機構方往往難逃其咎。責任認定有失偏頗,導致民事責任的范圍往往超過了責任保險的,養老機構與保險機構承擔了部分不屬于自身的法律責任,不僅加大了養老機構的運營風險,也加大了保險機構的賠償壓力。

三、對策建議

(一)針對保險機構的對策建議。第一,明確責任保險模式,適當拓寬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要明確“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模式作為保險技術的基礎,為應對最終認定的民事責任范圍超過保險責任的問題,應適當拓寬保險責任。第二,科學厘定保費水平。保險機構應精確厘定保費標準,并按公辦與民辦、入住率、城市與農村、高齡及失智失能老人數量等指標形成差異化的保費標準體系。此外,還可設置獎懲費率制,控制養老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三,完善保單設計。其一,增設免賠額和共付比標準,剔除難以控制的小額風險,降低養老機構道德風險,倒逼其完善安全管理;其二,采用索賠發生制,在無損養老機構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保費水平;其三,借鑒美國標準化保單的經驗,可考慮由行業協會統一設計標準化保單。第四,擴大參保規模。保險機構應積極擴寬覆蓋區域,將更多養老機構納入。也可以采用類似“團體購買”(Group Purchasing)的形式,組織多家養老機構共同協商,共同辦理責任保險,既使養老機構享受優惠,又攤薄了風險成本。第五,建立養老機構責任賠償基金。參考工傷保險基金的運作,以保費作為基金的資金來源,保證賠償金的及時支付以維護老年人的利益。

(二)針對政府部門的對策建議。第一,采用靈活的補貼形式與標準。首先,根據養老機構的入住率、收費標準、年事故發生率,以及是否收容“三無”人員或五保戶等指標,確定差異化的、浮動的補貼金額;其次,采用獎懲補貼機制,對于由于管理不善事故高發的養老機構減少補貼,反之則給予獎勵;最后,平衡省市財政與縣鄉財政,對于縣鄉財政緊張的農村地區,上級政府應予以資金支持。第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糾紛裁定機制。該類事件本身爭議性較大,追責難度高,亟待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明確養老機構在意外傷害事件中的責任認定,從“近因原則”出發在法律層面上確立“機構與老人共同責任”的原則,使養老機構不必承擔過多的賠償責任。第三,建立健全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監督機制。政府職能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嚴格監督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與安全保障,并推廣科學先進的硬件設備與護理技術,可以有效降低養老機構的賠付率,從而在根本上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章曉懿,劉永勝.利益相關者理論視角下的養老機構運行風險研究[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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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集裝箱運輸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在經營理論、運營技術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班輪公司之間競爭的同事也紛紛開展了合作,各班輪公司運輸的線路也逐步發展為網狀。而航線是船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場所,船公司要開展運輸或擴大原有的運輸范圍,就會遇到航線設計及評價的相關問題。

2集裝箱班輪航線設計的基本原則

2.1.航線網絡系統化

在進行某條航線的優化時,要對航線進行仔細研究,分析市場特點、未來發展趨勢、市場競爭對手的情況、未來航線市場的運力運量變化趨勢、貨物流向、客戶需求等眾多與該航線有關的因素,以做出正確的決策方案。同時,除了要考慮航線本身外,還應從企業整體的角度來分析方案在全局系統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運力的調配,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發展目標的實現。

將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航線網絡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進行優化,而非僅考慮一條一條單一的航線,無疑能為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實現規模經濟帶來效益,并同時使這些經營者擴大航線服務覆蓋面,提升市場占有率,以及實現箱體流轉平衡。客戶(貨主)特別是全球化經營的大企業,在選擇承運人(班輪公司)時,也把航線網絡作為對班輪公司的重要評價標準。

2.2效益最大化

企業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出發點和歸宿是盈利。企業一旦成立,就會面臨競爭,并始終處于生存和倒閉、發展和萎縮的矛盾之中。企業必須生存下去才可能獲利,而只有不斷發展才能求得生存。因此,企業必須能夠獲利,才有存在的價值。也就是說,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因此在調整航線時應始終以效益最大為基本指導原則。

2.3支線服務于干線

集裝箱運輸航線的選擇,一般有多港掛靠直達運輸方案及干/支結合轉運方案。隨著集裝箱大型化的發展趨勢,集裝箱船舶裝載箱量越來越大、單船營運費用不斷提高、速度不斷加快(目前一般新船都是20節以上),干支線運輸方式應用越來越多。采用干/支線相結合的方式,支線作為喂給船接運干線船舶不直達港口的貨物,從而要求在進行航線優化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支線服務于干線的原則,支線的調整應主要是從能否更好的接運、形成網絡、縮短中轉時間等方面考慮。當然,從另一方面講,干線船舶在優化調整時,也要考慮到支線船舶的接運問題。

2.4合適的船舶配在合適的航線

航線優化配置工作中,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將合適的船舶配在合適的航線,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船舶船型在技術等方面(船舶尺度、結構性能、船舶設備、航行性能、航速等)要適合準備上的航線。

(2)船舶在航線上要具有競爭力(航速、掛港等方面具有競爭力)。特別是在當今市場運力供給大于運力需求,集裝箱運輸市場競爭非常激烈的情況下,一條航線如果在交貨期、準班等方面沒有優勢,攬貨工作將會很難,也難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3)從公司所有航線來綜合評估,選擇合適的船舶上最佳的航線。在航線優化調整時,基本確定選擇某種船型后,要從公司整體的角度,分析比較如果上公司其它航線,經濟效益等方面是否會更好,也就是一個綜合評估選擇的問題。不僅要努力做到單航線最優、而且要做到公司整體也是最優。

2.5充分運用合作手段

國際班輪運輸業作為一種國際性的競爭行業,面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尤其是在當前國際班輪運輸供大于求的情況下,競爭形勢更為嚴峻。另一方面,在國際班輪運輸市場上,隨著跨國公司作為主要貨主的出現,貨主對市場的控制力越來越強,對班輪運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為貨主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逐漸成為各班輪經營人的主要目標。因為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不滿足貨主的需要就不可能達到盈利的目的。這種情形下,集裝箱班輪經營人不得不考慮擴大經營規模。但是,在市場運力供大于求的條件下,為了取得良好的經營效果,再大的國際班輪經營人也很難單純依靠自己一家的資源來不斷提高服務,滿足客戶需求,因此,各經營人必然走上廣泛合作的道路,合作己成為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是一個跨國性的經營行業,長期的供過于求導致持續的賣方市場,業內競爭極其激烈,運費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許多業內公司的經營都出現了危機。為了在艱難的環境中求得生存,同業內合作(聯盟和兼并)己經成為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業發展的主流。從1994年起,在行業內掀起了聯盟和兼并的浪潮。世界上絕大多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承運人都多或少地涉足了聯盟活動。

2.6實施動態追蹤與即時調整

近幾年,由于市場的不景氣以及集裝箱運力投入大于運力需求,造成世界集裝箱運輸市場的持續低迷,從而使得集裝箱運輸市場的競爭日趨劇烈。另外,由于經濟活動本身的趨利性,船公司都會在易于賺錢或經營的市場開辟集裝箱班輪航線,使得全球范圍內任何一條大的集裝箱航線,都會有數家或數十家船公司在經營,從而使各大集裝箱航線的競爭都很激烈,任何一家船公司,要使自己的市場份額有所提升或維持在原先水平都很困難。而且一旦船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份額、航線效益就會立即跌下來,從而要求船公司必須時刻充滿危機感,隨時根據市場形勢的變化,做出及時的反應并采取相應措施,以適應市場的變化。

貼近市場實施動態追蹤與及時調整,不僅指船公司要及時調整以適應市場變化,而且還包括船公司應及時根據影響航線的各種政治、經濟等突發事件立即反應這種情況。如2002年的美西封港事件發生后,許多船公司的船只無法進港,只能在外拋錨等候,己經在港的船舶無法作業,只能繼續在港等候,從而造成船舶班期全部紊亂,后續航次甚至都無船舶的情況。這時,就必須馬上采取措施,立即調整航線班期,最大限度地減少船期損失。同時,也應看到這次事件發生后的巨大商機,即許多船公司的航線因無船可開而不得不臨時停止,以及許多貨主不再通過美國大陸橋走貨物而是愿意走巴拿馬運河到美東卸貨,在此情況下,有條件的班輪公司可以迅速調配公司富余船舶,甚至可以采取其它航線停航的辦法,以抽調出船舶來開辟美東加班船。據悉,有幾家船公司就是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3 集裝箱航線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評價一條集裝箱航線運行的質量如何,不僅要看其是否能夠盈利,而且還要看其盈利能力和潛質、觀察其運行的穩定性、經濟性、操作性和抗風險能力等等。同時,由于航線評價指標是供航線經營人進行決策分析的經濟指標,故航線指標的選取要突出重點,應該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標。

根據對集裝箱班輪運輸航線的全面考察以及特征分析,挑選航線評價指標,現從航線的盈利能力、穩定性、抗風險能力和發展潛質四方面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其相關指標主要有:平均值、艙位成本、均天艙位收益、保本箱量、保本運價、利潤成長率、風險承受力等。指標體系圖如下:

4結語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海運市場中,船公司在船舶部署和航線配置上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正,期望通過緊密的船期和迅速的航班服務來增加攬貨能力,提高收益水平。然而,在實際業務中,航線經營人對于不同班輪在不同航線中的運營情況往往無法做出科學正確的比較,這就給航線的調整帶來極大地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本文通過分析航線設計的基本原則、設計評價指標,為集裝箱班輪航線建立起一整套的綜合運行評價體系,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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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會計的內涵

責任會計是以往的各種會計管理制度的發展。以前的經濟責任制沒有明確直接與會計的關系,沒有和會計相結合,而責任會計則是把廠內經濟責任制與會計結合起來,從實踐和理論上都得出明確的概念,成為會計工作的一個領域――經濟責任會計。具體說:就是在企業內部除了要算產品財務帳以外,還要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原則,按照責任歸屬,確定責任單位(車間、技術、經營、管理部門),明確責任指標(包括資金、成本費用、利潤),以各責任單位為主體(對象)按責任指標進行核算、控制、監督、實行統分結合、雙層核算的會計管理制度。

二、我國企業責任會計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未能合理劃分責任單位

在劃分責任單位過程中, 我國企業往往把企業內部各組織單位劃分為“三個責任中心”, 即成本中心、利潤中心和資金中心, 作為責任會計的主體。這種做法明顯地存在著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 不能充分體現經營宗旨和經營效果, 這種劃分有時無法反映出所費成本與所產生效益之間的內在聯系, 也難以考察其工作業績的優劣。第二, 不能對各責任單位進行全面的考核, 容易導致各責任單位片面地追求完成單一的責任指標, 而無視其他方面的責任。第三, 也不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內部每個組織單位都擔負著一定任務,為了完成這一任務, 都會發生一定的成本費用, 所以都應是對其成本費用負責的單位, 同時也是對其資金使用狀況負責的單位, 還可能是一個利潤中心。

(二)責任會計觀念淡薄,認識不充分

一些企業在創業初期主要依靠粗放經營尋求發展,不需要企業管理者具備很高的管理水平;有些領導者領導觀念陳舊,習慣于利用經驗和主觀判斷來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認為會計工作只是記賬、算賬、報賬,對責任會計在強化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從而減少了應用責任會計的動力。會計人員總體素質低。根據統計,我國的會計人員超過1200萬人,但受過大中專會計專業教育的人數不到20%,沒有受到正規教育的人員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實施責任會計的基礎不夠穩定。

(三)考核責任業績難以控制

有些企業在考核責任業績時,不重視可控性原則,使得各責任單位的績效指標很難反映實績。企業嚴重超員、機器設備開工不足、生產達不到設計的能力等資源的閑置浪費影響了企業的生產效率,并對各責任單位績效指標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使責任會計制度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單一的成本評價指標容易導致逆向激勵,還容易導致各責任單位在執行指標時為了實現局部利益最大化而影響其他責任單位及企業整體的利益。

三、完善我國企業責任會計體系的對策

(一)責任會計制度應以資金管理為中心

以資金管理為中心就是要合理安排企業資金管理中的責權利,使資金資源在企業中配置最佳、使用效果最好。具體而言,應著重搞好企業內部資金的籌集管理、資金營運管理和利潤的形成與分配管理。責任會計應圍繞企業資金籌集任務規定各部門的相應責任指標,并進行考核與評價。資金營運管理是責任會計要研究的重要課題。資金管理分散、層層有錢沉淀、錢沒能用在刀刃上等都是資金營運管理上的問題。因此加強企業管理,建立責任會計制度,使企業的現金余額、應收帳款、存貨等維持在一個最適當的水平上,以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改善資金營運管理,企業要同時實施全面預算制度和資金的集中管理制。責任會計制度需要在企業的利潤形成與分配方面加以規范,科學地按排各環節的責權利,并使之與企業效益相結合。現代企業分配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此,必須建立一套包括責權利在內的管理機制和程序。例如,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廠長(經理)的收入,以承擔風險責任大小為尺度與企業生產經營成果、責任風險相聯系,實行年薪制等。

(二)合理劃分責任中心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我國企業主要按國家計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機制的僵化,價格體系的單一,決定了企業提高利潤水平的根本途徑是降低成本和費用。在這種條件下,我國責任會計工作主要是圍繞成本和費用水平的降低來展開的。企業從上到下層層建立成本中心,落實成本責任,實行目標成本管理,而對于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的建立不太重視,即使建立了也由于經營權限過小以及經濟環境的限制而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處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企業提高盈利水平的途徑也呈多元化局面。因此企業要在鼓勵降低成本的同時,建立起能有效激勵內部單位擴大銷售,多創利潤,提高投資效率,降低投資風險的機制。這就要求企業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企業規模、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和內部單位的職能屬性,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利潤中心、投資中心,賦予它們與其經營責任相當的管理決策權,以提高企業的市場應變能力、盈利能力、投資能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提高企業管理者和會計人員對責任會計的認識和了解

加快責任會計的推廣應用,既是深化會計改革,貫徹財政部《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的要求,也是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實現企業管理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要求。針對目前有些企業領導及會計人員對建立責任會計制度的作用認識不足的現狀,在現有條件下除采取必要措施加大責任會計介紹、宣傳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應做好組織、支持、督促、協調、檢查等方面的工作,鼓勵企業在運用責任會計過程中大膽試驗創新,通過實踐工作中責任會計所發揮的作用,來提高企業領導和會計人員的認識。

四、結論

市場經濟的日益發達和以企業并購為主導的世界經濟浪潮更推動企業向巨型或超巨型企業方向發展。這就要求企業集團必須充分認識到競爭優勢更需要以相應不斷變化的方式調動其資源以成功實施其戰略。而責任會計體系的構建是現代企業成功的保證。現代企業責任會計體系構建要有合理的組織機構支撐,要重視人群關系的處理,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有所創新才能更有效地發揮責任會計為基礎的高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10)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 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 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 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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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中圖分類號:F270-05 文獻標識碼:A

企業在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改革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具有社會資產的保值增值、社會科學技術進步發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大社會職能。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為社會、國家創造大量的財富和剩余價值,同時,也占用了很大的社會資源,因此,企業的經營理念以及行為必然會對社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1我國企業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的現狀及表現

1.1不尊重員工自身權益

員工是構成企業不可缺失的重要成員,是企業發展的直接參與者、推動者。而企業也對員工的權益負有重要責任。但是在很多企業中,侵犯員工權益的事情似乎是在正常不過的事了。這主要表現在:第一,不與員工簽署正式勞務合同。大部分私營企業更加注重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簽勞務合同或者簽署不規范的形式勞動合同,尤其是那些安全措施不完善,勞動環境比較危險的企業,往往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無限期使用廉價勞動力。第二,員工在企業內部沒有正常的待遇。有些企業故意壓低員工勞動力價格,拖欠員工工資,非法雇傭童工、智障工,歧視農民工,不斷拖延員工工作時間,侵犯員工自身權益的事情經常發生。第三,員工的工作環境差,安全隱患大。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為了節省企業投入而不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惡劣的工作環境根本無法保障勞動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1.2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近幾年來,消費者對于自身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是,仍然有些唯利是圖的企業,缺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識,鉆法律的空子,不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因此,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現象依舊時有發生。從冠生園用陳年餡料做月餅到三鹿奶粉摻加三聚氰胺事件,金華火腿事件,廣州假酒案以及肯德基蘇丹紅時間等等,所有的這些令人心痛的事件都能看出企業對社會道德責任的漠視,對消費者自身權益的藐視。這些企業圖一時之利,殊不知,是欺騙了自己還是欺騙了消費者,總之,結果都是被市場排擠。

1.3公益事業責任意識淡薄

雖然,我國有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開始注重公益事業方面的投入,經常會參加一些公益性的活動,比如抗震救災,捐助希望工程等,但是大部分企業仍舊沒有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意識和積極性。根據調查顯示,中國的慈善機構方面捐款遠遠比不上國外,由此可以看出中國的企業在公益事業方面做得還是不到位。

2我國企業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根據多方面的分析,引起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單單是企業自身意識缺失的原因,還有政府監督力度不夠,法律缺失,公眾維權意識淡薄等多方面原因。

首先,政府在有關企業承擔社會道德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很多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條例,其中涉及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法律也很多,比如公司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是這些法律仍然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發展所要求的規定。好多法律條例都太過原則,沒有切切實實的操作性,統計的數據等也都是很久以前的,沒有及時進行更新。而且,至今還沒有一部法律是完全針對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這就使得企業在執行社會道德責任的時候不能受到嚴格的法律約束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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