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體制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中國崇尚實用主義,擅長總結經驗而非創新;
3、“學而優則仕”的第一追求扼殺了人們對自然規律探索的興趣,讀書人的思想被束縛在名利上,過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經濟管理,缺乏數字進行管理。
二、主觀因素的影響
1.閉關鎖國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我們國家沒有積極走出去了解其他國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國”自居,在其他國家開展科技革命的時候,自認為我們國家物產富饒,固步自封,仍舊過著三跪九叩的生活。這種夜郎自大的閉關鎖國的政策導致我們國家各個方面日趨落后,嚴重阻礙了我國近代科技前進的步伐,甚至成為挨打的罪魁禍首。
2.實行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上,忽視了資本主義萌芽。我國古代一直是“重農”,這固然無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實行卻產生了很多消極影響,嚴重阻礙了社會工商業的發展。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實行的重農抑商政策并與之緊密相連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們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這不僅可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還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質生活,但是對商人采取嚴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壓制商業經濟的發展,這些苛刻的條件嚴重地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正是因為工商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壓制的這種現象到了近代中國依然沒有緩解,從而使我國沒有充分產生和發展近代資本主義經濟。
在8•19講話中強調“經濟建設是黨的中心工作……黨的以來,我們黨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把人民生活搞上去。”在新時期新形勢下,深化改革仍然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進經濟體制改革,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會中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過去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其作用還要受政府等其他方面的影響。現在改為“決定性的作用”,則排除了其他方面的作用,更多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這一新提法,更加準確地反映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支配作用,反映了價值規律的內在要求。
二、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政府和市場關系理論不斷發展,我國在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也經歷了一個政府逐漸放權,市場機制逐漸培育的過程。在這樣一個轉型階段,定位政府角色,規范政府行為,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對于建設服務型政府,充分發揮市場活力至關重要。
企業產權與法人制度
我們要回顧一下中國《企業法》的改革,從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不同階段。
我們可以把國有企業改革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最初的放權松綁的階段,在那個階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國務院頒布的一些暫行條例,盡管當時組織起草《工廠法》,但是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迅速進展,所以《工廠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個階段就是所謂的兩權分離的階段,兩權分離實際上不是一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概念,它無非是要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對國家所有權的內部的權能怎么進行劃分,想在這個平面上切除一刀,這一塊歸政府,這一塊歸企業,但是這個是永遠切不出來的,因為它存在一個此長彼消的關系,政府的權利大了,企業的權利就小了,企業的權利大了,政府的權利就小。
后來意識到要從根本上解決產權問題,就必須走現代企業制度道路。因為現代企業公司制度它是一種所有權轉換的機制,轉換以后形成兩個平面的權利,一個是股權,一個是企業法人的所有權,投資者擁有企業,企業擁有財產。投資者只能作為一個整體來擁有企業,股東大會通過它的決議,它可以處分整個公司,決定它的命運,然后企業掌握了它的實際財產。這個產權構造它就提出一個要求就要達到一個獨立的法人,在有限責任這么一個原則之下,通過有限責任把股東的民事責任和企業的民事責任區分開,區分開了以后,然后它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就形成了一個問題,就是治理結構問題,我們過去叫做法人機關,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機關實際上它是一個人,它不是產權者,這個人就有一個道德風險的問題,有限責任制度首先導致了人制度的出現;有限責任制度還導致了一個問題,經濟學叫做外部性的問題。你既然是有限責任,投資者就利用這個企業進行無限的冒險,冒險以后這個企業破產了、倒閉了,最后這些風險和損失是由債權人承擔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責任公司不斷的向銀行借錢,借來錢以后,把錢悄悄的轉移走,這就是洗錢。這又是當前國際性的一個問題,洗錢和金融欺詐的問題,實際上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扭曲了市場的經濟基本的法則。所以說,從企業產權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經成為基本的問題。
投資環境和資本市場
投資環境和資本市場我們可以回顧到1979年的《中外合資企業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從改革開放以來,實際上我們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們國家的市場變成一個投資市場,要吸收外來的資本。我們現在國內已經形成了龐大的資本,據說居民手里面的貨幣已經達到了九萬個億,這實際上也是國內的資本。但是這個沒有變成資本,貨幣還沉淀在那個地方,就因為我們的資本市場不發達。我們未來新的一屆政府面臨著很大的問題,和上一屆政府有著很大的不同,上一屆可以每年發行一千六百億的國債,和今年的一千四百億加起來,一共是三千億的國債。通過這個來投資拉動經濟,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長率。可以說從后年開始,本屆政府要再發行國債,比如要發行兩千億的國債,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億還以前的老債。政府能拿出多少錢去再搞新項目來拉動經濟增長,今后中國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長率靠什么?靠政府項目肯定是不夠的,那么每年再發行三千億或者四千億,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賬,現在財政的負債離警戒線還有多遠,財政負債的警戒線又牽涉到我們的金融。所以,我們現在的銀行不良資產率已經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國人民銀行定下的不良資產的警戒線是百分之十五,我們已經遠遠的超過了資產的警戒線。問一個問題,為什么現在的老百姓不去擠兌,為什么現在四大商業銀行還在經營?這個道理很簡單,這些銀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來支撐的,是靠我們的財政來支撐的,我們現在所幸的是我們財政的負債還沒有達到警戒線,老百姓相信國家財政是還得起債的,任何時候銀行要是那不出錢,你財政會拿錢來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們發現國家財政都沒有還債能力了,誰又愿意相信銀行的資產呢!如果說全國人民都到銀行去取款,銀行又拿不出錢,這就叫做破產,這就是一個非常非常嚴重的局面了。我就覺得政府得想清楚,現在財政負債離警戒線還有多遠,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夠除了還一千六百億的老債以外,我還可以再發行一千六百億來拉動項目,因為今年發行一千四百億本身就是一個信號。
因此得出的結論是,要再繼續拉動經濟增長必須靠國家以外的其它的資本,要靠民間的資本,要靠外資,你的投資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來改善你的投資環境?我們現在投資環境里面又兩個問題是最大的,第一個就是缺乏信用,我們的經濟基本上成了一個討債經濟,我把它總結為三句話,叫做“欠債有理,賴債有利,討債有功”這是完全不講信用的短期行為。第二個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資本市場應該是個自由的市場,資本市場允許自由投資而且允許適度投機的市場。我們今天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認自由投資,也不敢承認適度投機,你就建立不起一個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夠吸收資本的自由市場,我們要從理論上、觀念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看看1998年的《證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個證券監管法,而不是證券交易法。現在我們還缺一個證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證券交易法不是國家立法機關立出來的。我到美國去訪問,訪問了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貨交易所,他們的絕大多數的規則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訂出的。他們講聯邦的法律都是一些的保障性的法律,他們內部的交易規則完全是長期以來自己制訂的。這就是行業規范,也就是行業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們立法者要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讓有組織的市場主體來制訂自己的交易規則,這才可能形成一個有效允許的能夠自立的資本市場。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財政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國家在出現后,它并不進行生產。然而,為了維持它自身的存在和運轉,國家又必須從國民收入中分到一塊來滿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國家不進行生產,它不可能通過交換的形式來獲取它所需的社會產品,它所擁有并能加以運用的,只有強制性政治權力。國家憑借強制性的政治權力參加社會產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稅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國家為了維持自身存在和運轉消耗社會產品的過程,就是財政支出。因此,國家的存在是財政存在的充要條件。只要國家存在,財政就能夠存在;只要國家存在,財政就必然存在。財政的存在,只需要國家這個唯一的前提。可以說,財政是國家內生的一種東西。從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封建國家,到現代的計劃經濟國家,無不如此。在執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中,國家仍然是財政存在的充要條件。與財政的這種存在必要性相關的是財政籌集收入的職能。
二、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擴展。
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導作用,市場上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是按照價格機制運作。古典經濟學家們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可以通過供求雙方的自發調節,使資源配置和社會生產達到最優狀態,即所謂的“帕累托最優”。如果情況真是這樣,財政的作用就應該只限于籌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國家的存在。但是,我們看到,現實情況并不是這么理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們對財政存在必要性的認識還應該更進一步。問題主要在于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只是經濟學研究中的一種理想,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具備形成完全競爭市場所需的全部條件。而只要有某一條件沒有得到滿足,市場機制在實現資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現失靈。
西方經濟學家對市場失靈現象進行了分析,認為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價格信號并非總是能如實反映社會邊際效益和社會邊際成本。具體來說,市場失靈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是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領域。西方經濟學認為產品分為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薩繆爾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純理論》(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一文中給出了公共產品的定義:純粹的公共產品指的是這樣的物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物品或勞務消費的減少。西方經濟學家根據薩繆爾森的定義,總結了公共產品相對于私人產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產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場對公共產品的生產進行資源配置時,就會出現失靈的現象。一般來說,由于“免費搭車”現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場決定的公共產品的生產量是不足的。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就應該設法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
2、外部效應
所謂外部效應,是指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之間或私人邊際效益和社會邊際效益之間的非一致性。即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他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由于私人經濟主體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所以對于帶有外部效應的物品或勞務的供給不是過多就是不足。外部效應除了影響社會經濟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應導致的成本或報酬分擔不合理,它也會妨礙社會的公平。所以政府應當對外部效應進行矯正,將外部的成本或報酬內部化,使帶有外部效應的產品的生產數量改變到合理的水平。
3、壟斷
當一個企業可以通過減少其產品的供給,使其產品的售價高于邊際生產成本時,就形成了壟斷。由于壟斷者能夠操縱市場價格,它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辦法是將其產量確定在產品邊際效益等于邊際生產成本的水平上。結果是造成市場上該產品的供給量不足,價格偏高,造成社會效率的損失。對此,政府部門應該進行干預,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護有效競爭,排除壟斷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強迫或鼓勵壟斷者增加產量,降低價格,使該產品的售價等于其社會邊際成本,以避免社會效率的損失。還有一些行業的規模效應很明顯,如果政府不加干預,就會自然形成壟斷。對這種自然壟斷行業,政府也應該及時加以干預,也可以劃歸政府來經營。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
信息經濟學的觀點認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掌握的信息總是不完全的,要獲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尋”成本;此外,市場在交易中總是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一方總是比另一方有著更多的信息或有著更低的信息搜尋成本。由于市場經濟主體在交易中總是根據自己所擁有的信息作出決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市場失靈,資源配置偏離帕雷托最優。
5、宏觀經濟領域的失靈
市場機制在實現資源配置方面的失靈,不僅在微觀經濟中表現為上述偏離帕雷托最優的情況,市場失靈同樣也反映在宏觀經濟領域中。對宏觀經濟領域中資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據的指標主要有:就業水平、物價水平和經濟增長狀況。但自發的市場機制并不能自行趨向于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適度的經濟增長。市場失靈在宏觀經濟領域中主要表現為收入分配不公和經濟波動與失衡。為此,政府也必須對經濟進行調控。
但在現實中,市場失靈并沒有使市場經濟制度崩潰,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在現實中應該有一條挽救市場失靈的途徑。其中,除了認為應由政府干預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觀點之外,還有一些經濟學家主張通過擴大市場覆蓋面(即市場完全化)和提高市場效率來挽救市場失靈,但在實踐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經濟學家在對多種解決市場失靈的方法進行分析后得出結論: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要優化資源配置,必須由政府進行干預。這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體現。
于其他手段相比,財政手段在解決市場失靈問題中具有以下優勢:
1、財政手段比較靈活,稅率和補貼額可以根據外部性情況及時加以調整。
2、財政手段的管理費用低,避免了產權界定和市場交易的巨大費用。
3、財政手段在技術上比界定產權、擴大市場覆蓋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場經濟體制中財政職能的界定
根據上述對財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財政所應具有的職能。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經濟的調節應以市場機制為主,在市場機制能夠完成資源有效配置的領域,政府就沒必要介入。只有發生市場失靈時,政府才應該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終目的仍是為了維護或確保市場的正常運作,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財政作為政
府干預市場的手段之一,它的職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的職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資源配置職能。
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主要體現在提供公共產品上。公共產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決定了它難以由私人部門通過市場提供,只能有財政來進行供給。其次,財政履行資源配置的職能還可以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并解決壟斷的問題。
2、收入分配職能。
二、加強經營體制改革,培育農村市場主體
1.引導農戶適應市場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調節范圍的擴大,農戶參與市場的程度也在提高,但總體上還是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主要是由于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生活,習慣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缺乏自主決策的經驗和能力。而且由于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在掌握市場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難度,運用農業科技也受到限制對外招商引主體。農業投入問題是長期困擾農業發展的“瓶頸”。可以通過很多方式來培育農村市場主體,啟動境外資本、工商資本、民間資本進入農業領域是招商引資的主要任務。
2.組建公司興主體
主要是發展公司制農業,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要求,配置農業生產要素,培植一批加工型、流通型、生產型和復合型的農業企業。
3.鼓勵干部轉化為主體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鼓勵機關干部、科技人員離崗創業,興辦和領辦農業經濟實體。
三、加強市場環境建設,健全農村市場體系
1.發展成熟的生產要素市場
勞動力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我們應改革過去那種不合理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允許勞動力自由流動,鼓勵富余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加快小城鎮建設,吸納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同時,還要加強農村勞動力的科學文化知識培養,提高他們的素質,以增強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資金是市場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緩慢很大一部分在于資金不足。因此,我們應著力解決農村的資金問題。我們的政府應轉變職能,加快農村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
2.政府應加強對各種政策法規的調控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立法空白區制定相應的促進農村市場經濟改革的政策法規,按照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去貫徹執行,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我國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所承載的權益是不一致的,這種城鄉不統一的戶籍制度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城鄉統一的以身份證管理為核心的人口流動制度,使戶籍登記能夠準確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職業狀況。由于“二元結構”的限制,我國的“流動人口”已經達到2億,流動人口已經從城市體系中占較少比例的群體成為具有舉足輕重意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的經濟聯系、社會聯系日益密切化。同時,由于流動人口成為城市體系的邊緣人,他們在城市中遭到的一系列社會排斥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社會公平和建設和諧社會,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因此,隨著城鄉遷移和人口流動發展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戶籍制度引起越來越多的爭議,迫切需要推進城鄉戶籍體制和相應的公共福利體制改革。
3.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
我國醫療、養老、住房、勞動保護等福利保障待遇基本上只施惠于市民。城鄉不統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礙了城市對農村人口和勞動力的吸收。因此,要通過建立城鄉統一的教育和醫療衛生制度,消除在城鄉分割制度下農村勞動力在獲得教育、技能培訓、健康與營養等人力資本投資方面與城市勞動力存在的巨大差別。
四、興辦村辦企業是實現農村發展的有效方式
農村的發展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經濟問題。而如何搞好農村經濟?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是興辦村辦企業,通過集資或引資等渠道在每個村莊內搞一個或兩個這樣的集體企業。這樣的企業有很多好處,如,吸納本村的勞動力。本來,在農村地區有許多農民到城市里打工,而現在不用出本村就可解決就業問題。由于企業有一部分賺的是城市的錢,這樣資金因素便可以流通到農村來,進而加快實現村辦企業的原始積累,加快了資本的流通速率。資本的生命在于流通,農民掙了錢而后又以各種方式用于消費,這實際上是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支配能力。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種資源,就是水資源。它的價格如何確定,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我們水利經濟和經營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問題。現根據個人在實際工作中所了解的情況,提出一些粗淺的意見,和大家共同探討。
一、水利行業的特點
1.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
從水利本身的實際情況看,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已被大家所共識、它不但承擔著為國民經濟發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務,而且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電力,還有養殖、航運等,是為國民經濟發展各個部門服務的,它的建設應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點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設施,通過蓄、引、提將水送給用水戶。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費了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通過交換的方式,將水賣給用水戶,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認識。但是它又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換范圍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樣,到處都可以交換。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它的生產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產,主要是由大氣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國由于降雨時空分布不均,產水量的多少和來水時間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受天氣的影響,年際間變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來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來水多了就要棄掉,造成水資源流失。
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價的制定
1.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價
國務院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中提出的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目前仍然適用。即“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情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水利既然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它是為國民經濟發展各部門服務的,當然這種服務應是有償的。它的產品是水利工程供的水,是不可替代的壟斷產品,它的價格制定,應像電力、城市自來水、天燃氣等那樣,由國家制定。
2.對不同用水部門應制定不同的水價
水利工程供的水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在各個部門創造的價值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水價時,也應分別制定。
(1)供農業用水水價。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很低,且農產品價格也比較低。當時修建水利工程時農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這種情況,對農業用水的水價應按不完全成本收費,比較合理。
目前,我們國家工業還不太發達,是一個農業國,農業用水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是不可能的,沒有這種經濟力量。我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國家投資,小型工程是國家補助資金農民出工修建的。工程建成后農民受益了,用水就應交水費,水管單位通過收水費。維持工程的簡單再生產。
目前我國農產品的利潤很低,供農業用水按不完全成本收費,有利于農業的發展。若水價比較高(成本加利潤),農民一算帳,用水灌溉所增加的收入還不夠所交水費的,農民就不用了,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的發展。
(2)對工業用水所定水價,應成本加利潤。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水,它的價格制定,應按商品定價的基本理論制定,即P=C+V+M,成本加利潤。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工業生產用的生產資料,水利又是基礎產業,它的價格制定應從整體考慮。成本部分可根據單位產品的消耗計算出來,利潤部分應按社會平均資金利潤率或投資利潤率計算比較合適。
另外,還要考慮到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在水資源緊缺地區,其資金利潤率還可高于社會平均值,利用價格這個經濟杠桿,促使節約用水。
利用貸款或集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在制定水價時,就不一定用社會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盈利部分。而應根據貸款或集資的條件(如利率、寬限期、償還年限等),通過分析計算求出所需的資金利潤率,計算出水價。
(3)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價。對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應分兩種情況考慮。
第一種:水庫供水給自來水廠,然后由自來水廠經過加工處理后,再售給居民,供這種用水戶,在定水源水的水價時,要和自來水通盤考慮,兩者利潤要一致。否則利潤大多都被自來水公司拿去,形成社會分配不公,影響供水的積極性。
第二種:水庫供水由水源一直供到居民家中,制定水價時,要分別考慮。
①自有資金建的供水系統工程,所定的水價要和該城市自來水公司定的價格一致。
②水管單位利用貸款建的工程,其定價原則和方法應和前面講的供工業用水一樣。工程未建之前,進行評估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就應將水價算出,向當地政府或用水戶講清,最好訂下供用水合同,明確水價。
三、水利工程供水要制定浮動價格
上面談到的幾類用水水價的制定方法和原則,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要考慮的。由于水利工程供水隨機性比較大,來水量的多少,是受氣候影響。有時來水量大于所需的供水量,受工程條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蓄起來,需要棄水。這時的水價就要下浮,使用水戶盡量利用自己的設施,將水蓄起來,免得將水棄掉。當來量很少時,可供的水量遠小于所需水量,此時的水價就要上浮,利用價格杠桿限制用水、節約用水,使有限的水資源合理配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產業結構日趨合理,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財力有了顯著的增長,近地方政府已經成為目前經濟運行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但是,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在進一步改革的過程中,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等還不健全,產業結構、經濟結構、經濟增長方式尚欠合理,這都嚴重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使地方政府成為各種利益關系沖突和矛盾的焦點。這就迫切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實現職能的轉變。
一、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面臨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越位嚴重
現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部門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以“全能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經濟中畢業論文題目,超越自身權限,涉足市場、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權力范圍,管了許多不該管,而且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比如,在漸進的機構改革中,地方政府重點進行了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探索了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途徑,撤銷了一些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增強了企業的活力與競爭力。但是,由于國有資產監管機制尚未完善,政府仍然承擔著國有資產管理者的重要角色,這就決定了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經濟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取得一定效果以后,在某些地區、某些領域至今仍然伸得過長。表現在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地方政府和企業一起爭上市,爭競爭性投資項目,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與人事管理。地方政府直接介入企業管理,與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主體資格要求相違背,直接損害了企業利益。
(二)市場監管職能實施不合理
地方政府的職能在于制定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從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還很弱。在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如何實現對本地區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督和管理,對壟斷行業如何限制,對市場環境如何構建,對產權如何界定和保護等等一系列問題都不是十分的明晰,因而常常造成地方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實施不當。具體表現有:地方保護、政策歧視、監管不力、權力濫用等。這些都影響了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社會管理職能定位模糊
從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來分析,由于人們是在政治統治職能的層面上來展開對社會管理職能的認識的,因此常常將社會管理職能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混同起來畢業論文題目,忽略了社會管理中的公事事業管理這一重要內容論文范文。一些地方政府社會管理的方式還處于短期性、被動性的“拾遺補漏”階段。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中的危機管理意識和能力都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政府還未建立起來以政府為主導的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地方政府和社會對公共危機的控制能力還較低.例如政府職能界定不清,定位不準、社會管理組織不發達,體制不順、管理機制不暢,手段落后等。另外,生產、交通、衛生和食品等公共安全越來越成為廣大社會成員的基本公共需求,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四)服務職能不強
從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來分析,一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遠遠不能滿足公共需求。這一點在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和層級較低的地方政府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基層社會基礎薄弱,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農村的文化教育、合作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以來得不到重視,影響了農村的發展。
二、經濟體制轉軌條件下我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對策
(一)轉變地方政府執政觀念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首先轉變地方政府的執政理念。執政理念的轉變,能夠增強地方政府轉變職能的內在動力。在中國這樣有著集權政治、計劃經濟、一元文化等傳統文化思想深刻影響的國度,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的傳統管制型政府執政理念根深蒂固,而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權利本位的服務型政府執政理念剛剛形成,明顯處于弱勢。所以轉變執政理念,成為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的首要問題。因此,地方政府必須樹立起以下五種執政理念:一是“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地方政府是為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必須樹立“以民為本,顧客至上”的執政理念。二是有限行政理念。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權力都是有限的,地方政府在管理中也會出現失靈現象。必須轉變政府神圣化、萬能化的觀念,改變事無巨細、政府統攬的局面,不做越位、越權的事情,政府不應管的事情要還權于民、還政于民。三是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政府執政理念的核心畢業論文題目,是政府行政運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四是責任政府理念。要構造和完善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公仆責任在內的行政責任制度,以確保各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百姓負責、對社會負責。五是誠信行政理念。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是老百姓滿意的政府,是老百姓心目中形象極佳的政府。這就需要政府不斷強化行政道德以提升其公信力。
(二)重新構建政府與企業、市場及社會公眾的關系
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是地方政府職能中的核心問題,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載體,所以必須重新確立好政府與這三者的關系,才能順利實現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而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立起為企業、市場和社會服務的新體制,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根本所在。地方政府必須實現由全能政府、萬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克服越位、糾正錯位、彌補缺位,把工作重點切實轉移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上來,突出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為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目標,必須妥善處理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把自主經營權利真正交給企業,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地方政府為企業服務的新體制;地方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建立面向市場、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一個完備的市場機制和一個有效的政府都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力,二者缺一不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注重社會潛能,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把不該管、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轉交給各種社會中介組織,建立地方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三)加快政治體制變革和創新
首先,要加快地方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科學界定行政審批范圍,減少審批項目,簡化審批手續,規范審批方式和程序,取消不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審批事項畢業論文題目,取消可由市場自行調節、社會自我管理的審批事項,取消部門自設的審批事項。著力在推進依法行政、清廉為政、民主施政、科學理政四個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使各級政府在繼續履行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注重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加強和改革政府管理的同時更加注重建設服務型政府;其次,建立公共財政體制。要調整公共支出的范圍,提高公共服務支出的總量與比例。把生產投資型財政轉變為公共服務型財政,財政支出要以人為本,普遍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社會保障水平,將財政支出的重點轉向公共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礎設施等方面;要制定公共服務的最低標準,保證低收入群體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務論文范文。同時,要通過體制創新,提高政府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對地方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公益事業、環境保護、市政建設等的體制進行創新,逐步從由政府提供向鼓勵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共同提供公共產品發展;再次,要完善地方政府績效評價和監督機制。必須盡快廢止以GDP 為取向的業績評價體系,糾正那種見物不見人的片面發展觀,整合現行考核辦法,建立社會性評價機制,確立多重社會評價指標體系,采用目標管理(MBO)、全面質量管理(TOM)等手段進行績效管理,吸納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參與評議和考核,對地方政府業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獎優罰劣,促進政府績效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與此同時,要完善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機制。
(四)加快行政法制建設
依法行政是推動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有力手段。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措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成果畢業論文題目,則需要上升為法律才能得以確認和鞏固。因此,只有加強行政法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才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切實轉變地方政府的職能。主要應做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意識指導行動,行動受制于意識。沒有行政法治意識,就不可能依法行政;二是完善法律體系。實現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要對那些過時的、相互間存在相沖突、相抵觸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清理;三是理順現行行政執法體制。理順現行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四是完善依法行政的監督機制。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監督機制,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是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是一個常新的研究課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模式將更加明確和具體,那就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轉變、由失信政府向信用政府轉變、由傳統政府向電子政府轉變。實現以上這些轉變,需要長期艱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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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機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1.運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用立法推動金融改革。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不依法進行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機防范和協調法律機制,制定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部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整合監管力量.合力應對金融危機。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阻斷金融風險的傳播。
4.實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改革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預防金融危機發生。
6.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風險與挑戰: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機的立法建設不斷加強。但是,現行法律關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規定過于原則、零散,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統一完整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關于防范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比較籠統.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操作規范亟待完善和細化。主要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金融危機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錯位。一是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監管職能重疊、過度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問題,也存在監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風險的可能。二是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潛在風險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現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強調監管機關法定權威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無法有效發揮其引導風險內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機應急與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救助工具單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很不完善,使銀行接管、并購缺乏法律規制。三是沒有形成國際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不能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國際化和金融業競爭加劇的需要,無法抵御跨國傳導的金融危機。四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易引起公眾恐慌,出現存款擠兌。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國,信用風險仍然是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對信用風險缺乏法律約束,另外,對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懲罰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詐騙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風險最終轉嫁給金融機構。
5.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難以充分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大量滋生和積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嚴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完整的法律規定,一些有問題金融機構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實現穩定退出,進行及早處置,使風險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積聚,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四、未來展望:對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建設,重點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法度。我國應建立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以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等為輔助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體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盡快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母法。借鑒其他國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術,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控。對現行金融危機防范法律進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與WTO協議和附件等國際慣例接軌,防范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入侵。
一、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好,其中之一是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以及相關資金的分擔和轉移支付問題。林治芬(2002)運用財政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全部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標分析我國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許曉茵、韓麗妙(2006)運用1996-2004年我國31個省份離退休退職人員保險和福利費用支出的相關數據,分析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彭海艷(2007)運用GE指數分解法,分析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區域差異及貢獻率,并運用GINI系數分解法,分析社會保障各項支出對總體差異的貢獻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現狀以及1995-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演變軌跡。社會保障地區差異過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責任,而區域經濟的非均衡發展直接決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從而引發地區間社會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水平的差異。同時,柯卉兵(2008)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內財政關系的縱向失衡會導致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也無財力提供充足的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過大的現實,是導致中央政府對地方進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順這些問題,必須研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基本理論問題。
目前,國內關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周順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則。李珍(2001)從資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體制方面指出,轉移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實現的經濟支持制度。楊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間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內涵與范圍。劉志英(2006)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進行了分類。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理論依據、國際經驗和道路選擇。
國外相關文獻研究主要集中在關于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和轉移支付理論與實踐方面,較為著名的理論有Musgrave的財政分權理論、Oates的分權定理、Buchannan關于分權的“俱樂部”理論、Fisher的州和地方財政理論、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論以及McGuire對其的補充和完善。其中,公共產品理論和財政分權理論是20世紀財政學的重大發現,它們較好地解決了政府間公共事務的分類以及地方政府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因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論支點。公共產品的特性與層次性理論、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均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啟示意義。
二、公共產品的特性與社會保障的產品屬性
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產品的概念。他將純粹的公共產品定義為“是指這樣的物品,即每個個人消費這種物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薩繆爾森從產品在消費中的非競爭性角度定義了公共產品,并進一步揭示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斷公共產品的主要標準。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或某些人所專有,在技術上難以把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說,雖然可以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時也意味著非拒絕性,“是那種不論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每一成員獲益的物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在消費某一產品的過程中,不會影響其他人同時消費,某人從這一產品中獲益不影響其他人也同時獲益。換言之,在產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沖突,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
依據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產品又具體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兩類。凡是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產品。凡是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即只具備一個標準,或者雖然兩個標準都不完全具備,但又具有外部性的產品,則屬于準公共產品。那么,社會保障產品究竟是屬于哪種性質的產品呢?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把社會保障定義為政府以稅收作為融資來源,無償提供給個人的福利。就這一定義而言,顯然,私人機構不會生產和提供任何社會保障產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政府行為特征,對社會發揮著“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所以,許多學者將其產品屬性劃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保障不同時具備公共產品的兩個特征,因而將社會保障歸為準公共產品(或混合品)。有的學者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產品,是宜于由政府強制提供給公民消費的優效品。
如果我們不愿意窮究概念的話,那么容忍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之間存在一個模糊的界限,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采取一種比較模糊的處理方法,即認為政府規定的資格或條件越寬松、外部性越強,那么這項社會保障計劃的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強;反之,獲得社會保障的資格或條件越嚴格、外部性越弱,則其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弱。這樣,從社會保障產品提供的具體項目來分析,社會保障就不能簡單地歸屬于公共產品或者私人產品,而應針對不同的保障項目進行具體分析。
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政府從勞動者和企業(雇傭勞動者)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力補助,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全體公民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政府每年提供的社會保險支出總量是一定的,當風險發生時,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會保險的支出總量是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的加總。可見,社會保險在消費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個人的社會保險的邊際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會保險是具有競爭性的。
此外,從宏觀的方面來看,雖然社會保險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參加社會保險,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或風險發生時,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險的權利,且公民也只有先盡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才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如果人們不愿意事先繳納社會保險稅(費),且又無外部影響的條件,那么就會被排斥在消費社會保險產品之外。因此,社會保險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見,社會保險既不符合公共產品的含義,也不滿足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兩個特征,而是符合私人產品的定義,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理論上講,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最大特點在于,不需要受益與貢獻的對等性。因為不論哪一個國家,只要設立這些保障項目,就意味著在符合條件的公眾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費這些福利或救助產品,而不需要消費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這些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時,社會福利設施中的福利工廠、職業介紹所、兒童福利院和各種供人們休閑的娛樂場所以及有利于人們身心健康的環保措施等,這些福利產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費,都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變化,因而具有非競爭性。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分配是一種縱向的再分配,是將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向低收入階層轉移,將社會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對象轉移。這種收入的縱向轉移可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使基尼系數變小。可見,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是依法由政府舉辦的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的公共事業。凡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社會公民,不論是否愿意,都一律無條件地參加和按規定繳納保險稅(費),具有典型的非拒絕性。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福利費和救濟金的支取、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個人儲蓄性的養老保險的選擇,個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參加消費,也可以拒絕參加。
綜上所述,無論從基本理論還是從實踐分析,社會保障產品都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排他性、非競爭性與競爭性、非拒絕性與拒絕性,不完全是純公共產品,而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是有一定區別的,社會保險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社會保障產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統攬,社會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則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從政府預算中列支。
三、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社會保障權責劃分論文
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具有兩個特征的公共產品并不多,較常見的是受地理和空間因素影響而只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其強弱程度也不一樣。公共產品特性的強弱之分,使公共產品具有了明顯的層次性。布雷頓(Breton)根據公共產品提供的地理區域將公共產品劃分為地方公共產品、區域公共產品和國家公共產品,其依據是受益范圍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國性公共產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圍為整個國家,受益在疆域內分布相當均勻,無論對國外還是對國內,外部性問題都可以忽略不計,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國居民從中受益。區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區的居民能夠享用的公共產品,如“三峽工程”的建成將使整個長江流域特別是靠近三峽的幾個省區受益。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則局限于某一地區(如城鎮、街道),基本上只能讓本地區居民受益,且這種受益在本地區內分布相當均勻。
公共產品層次性理論是分析地方公共經濟的重要理論支柱,直接關系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的劃分,為分析財政體制和各級政府行為目標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為目標、職責范圍和相互之間在財政收支上的劃分原則也就由此而來。不同層次性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層級的政府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對應性。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應當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則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從而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如果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不相對應,則會由于產品提供與其受益范圍的不一致性而導致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或“供給閑置”。
作為由政府負責提供的一項重要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產品是由眾多具體保障項目組成的體系,某些具體保障項目內部又可分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養老保險產品項目一般由全國統一的公共基礎性部分、地區差別性的職業年金和補充保險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斷擴大趨勢,因而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斷增強。所以,應當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的全局利益出發,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權責。凡是屬于全國范圍內宏觀調控的社會保障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凡是地區性的社會保障事務,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擔,如決策性、監督性權責應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體執行管理權責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根據社會保障產品中的不同構成項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層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規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責范圍,以實現不同層次性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四、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財政聯邦主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奧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財政聯邦主義》一書中提出來的、研究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理論。它是一種從經濟學的角度,尋求有效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收支應該如何最優地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理論,并歸結為一個分權定理:“對于某種公共物品來說——關于這種公共品的消費被定義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關于該物品的每一個產出量的提供成本無論對中央政府還是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相同的——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它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奧茨的這個分權定理實際上給出了分稅制的一個關鍵原則,那就是:如果低層級政府能夠和高層級政府一樣提供同樣的公共產品,那么由低層級政府來供給會更好,中央政府只應提供具有廣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產品。
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佩吉·B·馬斯格雷夫在此基礎上考察了各級政府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與穩定經濟三個職能。在他們看來,一個國家的財政結構安排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歷史決定的,但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究竟應當建立在中央集權制基礎上還是建立在分權基礎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間上應建立什么樣的財政管理體制,才能有效地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為回答這個問題,他們采用單一公共產品的簡單模型,在社區內居民偏好與收入相同的假設下,得出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存在層次性,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這樣才符合效率原則。其中,屬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屬于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則應當由地方政府提供。他們認為,“財政聯邦主義的核心在于,資源配置政策應該根據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分配與穩定政策則主要歸中央一級政府負責。”因為,地方政府欲調控宏觀經濟穩定卻又缺乏充足的財力,且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嚴重束縛了地方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嘗試;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因而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
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體現了分權的關鍵性特征,即從效率與政府職能的角度出發,實現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政府級次的匹配,這構成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一個重要理論支點。因為,從全國范圍來看,一個國家總有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也比較輕;而經濟落后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但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卻較重。這顯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這種不合理狀況會進一步造成地區間貧富差距的惡化,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需要對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居民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節。顯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是一項收入再分配制度,絕對不是地方政府能夠行使得了的職能,而是需要一種凌駕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來加以強制執行,這種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這個權力和權威來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事實上,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還依賴一個關鍵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動帶來的政府間競爭。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發表了《地方支出的純理論》一文,文中討論了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以及有效運作方式所需要的條件。他認為,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由于各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組合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來自由選擇那些最能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們可以從不能滿足其偏好的地區遷出,而遷入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地區居住。形象地說,居民們通過“用腳投票”,在選擇能滿足其偏好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時,展現其偏好并作出了選擇哪個政府的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以足投票”假說。
一般說,個人考慮選擇社區居住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社區可供選擇的稅收(即公共產品的價格)和公共產品結構。也就是說,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產品的效用能夠補償因居住在該地區而支付的稅收所造成的效用損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會選擇該地作為居住地。如果有許多居住區,每個社區所供給的稅收和公共產品結構的組合不同,那么人們將通過“以足投票”選擇來給予他們最大滿足的社區。
該理論以最優理論為背景,充分體現了經濟人假設,回答了人們為何聚集在一個地方生活或生產,即在政府與居民無法合作的條件下,居民的選擇問題是其他分權理論的必要補充。但它有一系列嚴格的假定條件。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現實,有一些則與事實嚴重不符,如理論中的一個假定條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動,而我國居民的遷徙不僅受經濟效用的影響,而且還會受到戶籍制度、文化觀念、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等的種種限制,人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進又進不去”等非最優狀態。雖然有些假定條件與事實存在偏差,但并不影響其推論。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說可以使人們認識到居民選擇權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產品的供給看作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那么政府約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腳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權利,政府的硬約束機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運轉。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圍與財政轄區空間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個效率規則,也提出了一個類似市場的實施機制,解決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難題。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提出了地區之間公共產品供給的公平性問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支點。在一個全國統一的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社會保障補助資格和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一些人的遷居,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地區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為,當某個地方政府實行一項收入再分配的社會保障計劃時,為使本地區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對富人課以重稅、對窮人給予更多的補助,就會造成富人的向外遷移(為了逃避稅收)和窮人的大量涌入(為了得到轉移支付),如此循環反復,就會出現“窮人追逐富人”的現象。如果許多窮人涌入到一個初始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的地方(如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會增加該地的人口數量,造成交通、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的過度擁擠狀況,同時會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從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購買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勞動力人口的增加還將使一些工種的工資水平下降等。這些都會引起該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該地區的財政狀況趨于緊張,政府給予財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將會減弱,最終不得不放棄該項政策。因此,隨著全國統一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低層級政府對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負責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中央政府只有通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來調節各地區之間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證各地區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從而避免居民頻繁流動出現的不良后果。
產品供給過程中的環保問題早已經媒體的不斷曝光,給公眾以極為惡劣的形象。這造成一種負面影響:公眾對于現代工業的反感增強。全球范圍內都有一股力量固執認為現代工業體系與環境是天然矛盾的,不可調和。但這種想法的反面似乎更不能讓大家接受。如果所有人現在一律茹毛飲血,恢復一萬年前的人類生存狀態,大家會更舒服一些嗎?答案很顯然是否定的。事實上,我國工業體系的環保后果,更多是由于其不夠現代導致的。一家大火電站的排污量低于相同功率輸出總量的一堆小火電站,電價也更低。上規模的生產不僅能夠降低物價,還能由于集中處理、便于監督而增加產品環保性。對于華北地區的空氣質量,無數小鋼廠有明顯的責任。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現狀
所謂“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離開家鄉外出務工(多為進城務工),而其仍留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兒童。他們一般與自己的父親或母親中的~人,或者與上輩親人,以及父母親的其他親戚、朋友一起生活。全國婦聯在 2008年 2月27日召開的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狀況調查會上的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農村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而成為留守兒童的約 5800萬人,其中 14周歲以下的留守兒童 4000多萬。和2000年相比,現今農村留守兒童規模增長十分迅速。留守兒童在全部農村兒童中的比例已高達達 28.29%,也就是說平均不到四個農村兒童中就有一個留守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已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在 2008年的全國“兩會”上,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成為一個熱得發燙的話題,受到了代表。委員們史無前例的關注,同時也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人們的思考。家庭教育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孩子在學校的學習效果和他們作為一個自然人接受社會化的效果,而這些將最終投射到孩子作為一個社會人的社會行為上。如果教育不好這 5800萬個孩子,一方面是國家人才的損失;另一方面這一龐大的群體將會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強烈的沖擊。因此,如何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環境的缺失,是我們現今應當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留守兒童的教育是一個怎樣的狀況呢?通過搜集有關資料和調查,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描述:
(一)學習成績狀況
根據江西師范大學對江西宜春地區的調查資料,我們從兩個角度對留守兒童學習狀況進行了分析:橫向,留守兒童與非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差距;縱向,留守兒童在父母外出前后的學習狀況差異。
據調查發現,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居上等和中上等的低于非留守兒童 5.6%;再對留守兒童在父母外出務工前后的成績進行對比,結果表明:留守兒童現在的成績和父母外出務工以前相比,上等和中上等的人數下降了 11.9%。由此可見,父母的外出務工對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確實存在明顯的影響,很多孩子的成績在父母外出后都出現了下降。
(二)家庭教育狀況
進城的農民工收入普遍很低,且居無定所,難以將子女帶在身邊就學。由于不能生活在一起,父母平時缺乏與子女溝通和對其必要的教育,既造成了親情淡漠,又使孩子缺乏安全感、歸屬感,這樣留守兒童就會比普通兒童更易不守規矩,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另一狀況就是我們所說的隔代撫養,而隔代撫養最大的問題就是偏于溺愛,以生活照顧為主,知識、精力上基本無法代替父母履行品德培養、學習輔導、督促孩子學習的義務,即使父母有一方在家,特別是母親,由于既要照顧老人,又要操持整個家庭生活,對于留守兒童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力度就被大大削弱。
(三)學校教育環境
盡管我國全面推行了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但因為歷史的原因,城鄉教育資源配置嚴重失衡,農村中小學普遍面臨著學校布局不合理、教育負債嚴重、公用經費開支過多、教育硬件設施不完善和師資力量缺 1:3大的窘況,嚴重制約了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也由于這些原因讓學校根本無力專注并切實加以解決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由于留守兒童這個特殊群體是近些年來才出現的,相當一部分農村學校對留守兒童教育問題還沒引起足夠的重視。也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對策;有的學校雖然制訂了一些制度,但留守兒童是處在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父母和教師是他們社會化過程中的兩個重要“社會化他人”,因此這些制度很難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
二 寄宿前后留守兒童狀況的變化
針對留守兒童教育的現狀,目前,政府、社會、學校都給予了很大的關注,發起了很多的討論,有些地方也采取了一些探索性的措施。通過大量調查和查閱相關資料,筆者認為在農村學校實行寄宿制是目前情況下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最佳途徑。通過對湖南省安鄉縣農村寄宿制學校進行的抽樣調查,現就其在留守兒童人學率和鞏固率、學習狀況、人身安全、行為和心理狀況幾個方面做如下介紹:
(一)留守兒童入學率和鞏固率的變化
調查之一的湖南省安鄉縣焦圻鎮是該縣有名的貧困鎮為了掙錢養家糊口,當地青壯年男女們大多外出打工,不得不把孩子們留在農村。一些家長和監護人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加上經濟上的困難,對孩子接受教育與否抱有一種無所謂態度,甚至有部分家長更傾向于讓孩子稍微長大些也像父母一樣外出打工掙錢。據焦圻鎮鎮政府教育專員和當地各中小學聯合統計,2005年的全鎮 334名留守兒童中只有127名兒童入校接受教育,入學率只有 38%。因此,怎樣讓孩子入校接受教育和讓在讀的留守學生繼續留在學校學習成為了當地教育部門的一個頭痛的問題。2004年2月,教育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教財(2004)3號],決定從2004年起撥付相當資金,用四年左右時間新建改擴建一批以農村初中為主的寄宿制學校。雖然位于中部的湖南省并不屬于這一措施的惠及地區,但焦圻鎮政府和教育部門還是在自有資金很困難的情況下準備在鎮中學實施寄宿制,希望以此來解決留守兒童入學率下降問題。
(二)留守兒童學習狀況的變化
通過對比留守兒童寄宿前后的學習成績,筆者發現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普遍都有所上升。筆者將焦圻鎮鎮中學年級 159班選為抽樣樣本,該班 57名學生中有 3o名留守學生。從該班歷年學生成績登記薄中可以看到,在 2005年寒假前第一次期末考試中,30名留守學生中大部分都是排在全班后 20名。寄宿制實行三年后,2007年畢業考試的成績排名顯示,在全班前 3o名中有 19個是留守學生,前 20名中有 l5個,前 10名中有 7個,最差的也在 57人中排名 47。通過對比寄宿的留守兒童與普通學生在20o6年和2007年的成績,我們發現初中的留守兒童和非留守兒童英語、語文、數學和總成績并沒有顯著差別。這讓我們看到了寄宿讓留守兒童與普通兒童的確在學習狀態方面保持了一致。
(三)留守兒童人身安全狀況的改善
留守兒童的父母外出打工時往往都是把孩子交給 自己的長輩或兄弟姐妹,甚至是讓比孩子年齡稍大的同輩來進行照管。他們在監護過程中不可能像孩子的父母那樣考慮得細致周全,雖然他們特別注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但筆者了解到的一些實際情況表明,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狀況仍然令人擔憂。湖南省安鄉縣“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2005年對安宏鄉小學和初中階段走讀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問題調查顯示,有 6l%的監護人經常關注并采取措施預防留守兒童意外傷害發生,有 33%的人只是偶爾會注意,有 6%的表示顧不過來。據統計,安宏鄉在 2005年共發生的3-4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事故中有23起的受害者是留守兒童,基本上都是由于監護人監管不力所造成的。湖南省安鄉縣安宏鄉唐家鋪中學從 2OO6年開始對留守兒童實行寄宿制后,至今還沒有出現過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事故。
(四)留守兒童行為和心理狀況的改善
調查發現,留守兒童在校期間,要么表現極度好動,喜歡通過做些小動作來引起別人的注意;要么表現沉默,心不在焉,上課打不起精神。而在校外,主要是放學后和在雙休日他們會去網吧上網,下河玩水 ,看黃色錄像,甚至結伙滋事。在安鄉縣焦圻鎮有這樣一個孩子,現在已經是安鄉縣一中高中某班班長。通過生活老師一年的指導和特別關注,孩子變化很大,特別是集中寄宿這種集體生活讓他甩掉了對他人的依賴,變得自強自立,還由于老師有意讓他當寢室長,使他逐漸懂得了怎樣關心和照顧他人。
三 寄宿制的現實性分析
從以上留守兒童寄宿前后的狀況來看,寄宿的確是彌補家庭教育環境缺失帶來的留守兒童學習、生活、安全等方面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有效途徑,也是基層教育工作者認為的目前最適合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辦法,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
首先,寄宿制有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的優勢。一方面留守兒童大多住在離鎮中心學校較遠的農村,如果不住校,放學回到家已經很晚,較難按時完成作業。監護人忙于農活,也沒有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對他們的學習進行指導,大多隔代監護人更是沒有能力對孩子進行學習輔導,致使他們遇到學習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如此日積月累的學習負擔就會逐漸拖垮孩子的學習成績。另一方面,走讀的留守學生,放學回家路途遠,沿路的游戲廳、網吧、錄像廳經常使得孩子們往往控制不住自己,這怎會不影響學習呢?而實行寄宿制,避免了走讀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學校規定住校學生早、晚時間必須上自習課,在自習課上認真復習功課,預習新課。學校在早、晚自習課時間,安排相關的授課教師對學生進行學習指導,及時解疑釋惑。這樣的學習環境可以更好的促進留守兒童的學習。
其次,寄宿制有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優勢。近年來由于農村入學率偏低和各村組入學率差異大,為了節省教育成本、集中資源辦學,地方教育部門都對農村中小學進行了大幅撤并和布局調整,比如湖南省常德市范圍內的農村基本上是一個鎮一個聯合中學,設有中學部和小學部。但這樣布局又使得大量的農村中小學生要長途跋涉到十里甚至幾十里以外的鎮中心去念書,不能像以前一樣在家門口就可以上學。加上留守兒童父母不在身邊,他們很多人都沒有專人接送,路途消耗的時間長,早上天沒亮就得出門,晚上天黑了才能回家,孩子走讀途中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但如果是留守兒童在學校寄宿就不存在這種危險,因而也解除了父母和臨時監護人的擔憂。
再次,寄宿制在培養留守兒童良好行為方面有明顯優勢。留守兒童行為的偏差主要源自集體觀念的缺失,一個學生心中沒有集體意識,往往在行為時心中就沒有一桿秤,就會放任自流,做出一些非正常的舉動。另外,留守兒童特別是隔代監護的留守兒童,由于祖輩對他們過分的溺愛,加之祖輩年齡偏大也沒有足夠的精力和相關的知識培育他們如何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甚至老人的一些封建迷信思想對他們或多或少的影響也給他們的行為習慣帶來偏差。但如果留守兒童住校,情況就會不一樣。寄宿制基本屬于封閉式管理,學校制訂了科學、嚴格的作息時間,要求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規定的事情,可以使他們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學校的規章制度對他們的行為又是一個很好的約束,如果學生沒有遵守相關的規定,學校就會教育他們,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必要時還會采取懲罰手段予以矯正。同時,學校為留守兒童配備的生活老師和心理輔導員可以對他們成長過程中的行為變化進行科學的引導,這樣他們在教師教育幫助下能夠端正態度,改變不良的行為習慣。
最后,寄宿制在培育留守兒童人際交往、心理健康發展方面有明顯優勢。維果茨基的文化——歷史發展理論認為:有意識的人格發展是在同他人的交往、合作和共同活動過程中進行的-4j。兒童在少年時期未形成穩定的個性 ,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可塑性很強,因此,兒童少年時期與同伴的友好交往和學校對他們經常性的教導是塑造其良好個性、促進心理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馬卡連科說:“只有當一個人長時問地參加了有合理組織的、有紀律的、堅忍不拔的和有自豪感的那種集體活動的時候,性格才能培養起來”。寄宿制正是為留守兒童提供了一個彼此相互影響、學習的機會和心理健康發展的平臺。目前對農村留守兒童實行寄宿制同時還具有很強的現實性,主要是因為 :
1、城市教育資源面臨雙重挑戰。一方面接受能力有限。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絕大多數聚集在城鄉結合部,區域內的公辦學校資源、尤其是財力相對緊張,造成公辦學校無法滿足全部農民工子女的就學需求。另一方面,城市教育資源是一個穩定的系統,從小學到初中每年的學生規模都是基本一致的,所配備的教育資源也是相對穩定的,而農民工的居住地和工作地點有很強流動性,城市教育資源無法針對著“流動兒童”而任意改變,否則將給學校建設、學籍管理、學生教育都帶來很多問題。
2、農民工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面臨挑戰。農民想讓子女跟隨自己進城上學,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本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進城務工的農民們大部分都處于城市底層生活水平,而他們的經濟收入除維持自己的生計外所剩無幾,根本沒有能力支付孩子在城市上學和生活的高昂費用。在公辦學校上學,以北京地區為例,農民工子女每年至少要交700—800元的借讀費,一些學校還要收取資料費、校服費、訂餐費等,對于大部分農民工來說是承擔不起的。
3、民辦打工子弟學校定位不明、資源匱乏的現實也給農民工讓子女隨身就近上學帶來困擾。民辦打工子弟學校的開設,使外來打工者有了可以不用花費太多的錢就能讓孩子隨身就讀的機會。但打工子弟學校在興起一段時間后,引來的卻是一片質疑。首先,它們缺乏必要的辦學條件,師資水平更是良莠不齊。其次,打工子弟學校既無國家撥款,又得盈利,難免存在亂收費的現象。更為可怕的是,還存在消防、危樓等安全隱患。這些學校又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沒有登記注冊,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辦學者為逃避責任往往一走了之,所帶來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打工子弟學校是否該辦下去?官方一直沒有定論。如果讓孩子們在一個不知什么時候就會被取締的學校學習,作為政府教育部門,還是作為家長及學生本人都是不希望看到的。
4、戶籍制度與城市公辦學校入學規定也給農民工想讓子女隨身就近入學帶來阻礙。長期以來,戶籍制度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就學緊密聯系在一起,成了衡量一個學生享用教育資源的前提,成了區分不同區域兒童就學權利的基本條件。“戶籍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它的形成雖然有著特殊的歷史緣由,甚至也有著特定的歷史價值與意義,但由此帶來的消極影響也不可低估。戶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在于它以‘農業’和 ‘非農業’戶口把中國公民分成標志鮮明的兩大類別,也將城市兒童與農}.-IJL童割裂開來,讓城鄉兒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構中獲取不均等的教育資源。農村青少年要擺脫農民的身份,唯一的途徑是通過教育,進入城市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改變農村戶IZl。”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雖然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的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但實際上,城市教育部門受各方面因素影響,對非戶籍所在地孩子入學制訂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成為了農民工子女在父母身邊就學的障礙。可以說,目前以戶籍制度為中心的城鄉二元社會制度是農村留守兒童不能與外出父母隨同就讀的深層次原因。
四 小結
目前,如何解決留守兒童教育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比如建議政府建立專門的打工子弟學校,賦予孩子在父母身邊接受學校教育的權利,享受所在地學生就讀的待遇。也有主張取消城鄉二元結構,給農民以真正的國民待遇,讓農民工子女能在地域上靈活人學,以受到更好的、更方便的教育。社會各界對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關注和良好愿望,將給問題的解決帶來希望,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努力,也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在目前情況下,筆者認為,實行集中寄宿制是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最佳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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