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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領導高度重視,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硬任務來抓。成立了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我委主要負責人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各科室領導為成員。并進行了明確分工,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全體干部齊心協力的工作局面。把綜治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計劃,列入了年初工作目標責任考評中,與業務工作同考核,同獎懲,積極穩妥地行使綜治一票否決權,切實把綜合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責任明確,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我委根據縣委縣政府和政府直屬部門的要求,于年初向本校各科室下發了《2014年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書》。同時,深入貫徹縣委、縣政府建設“平安”的工作部署,把平安建設作為我委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大力推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建設,明確了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認真抓好落實,推動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工作有人抓,措施有落實。
三、加強管理,扎實有效地抓好綜治宣傳工作
在3月份的綜治宣傳月活動中,我委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方案,切實加強領導,以多樣化的形式為載體,緊密結合實際工作,廣泛開展了宣傳活動。根據實施方案部署,我委靈活采用橫幅標語、宣傳欄、發放宣傳品、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開展了廣泛的、面向多領域的宣傳活動。
1.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我委干職工內部廣泛開展綜治宣傳。我委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學習活動與綜治工作的學習宣傳結合起來,對全體干職工進行綜治宣傳教育,共開展綜治宣傳講座1次,懸掛橫幅2條,制作宣傳欄1版,發放宣傳單33張,收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2.結合我委“三進三聯”特色活動,在企業、園區對企業員工廣泛開展宣傳。我委“三進三聯”特色活動引導黨員干部進企業、進園區、進農村,聯重點企業、聯重大項目、聯鄉鎮基層(社區),了解民情民意、傾聽群眾呼聲、解決群眾困難。。我委黨員干部帶上宣傳單、宣傳品以“三進三聯”特色活動為平臺,走入企業、走入園區,對園區工人群眾開展面對面宣傳,使得綜治工作政策深入人心。此項宣傳活動期間共在企業園區懸掛橫幅3條,發放宣傳單286張,短信286條。
3.結合我委“三送”活動,對三送掛點村村民進行廣泛宣傳。為了在廣大農民群眾中開展好綜治宣傳,我委將綜治宣傳工作與“三送”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在三送掛點村: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懸掛橫幅、發放宣傳單、粉刷標語(在三個掛點村懸掛橫幅3條,粉刷標語6條,張貼宣傳告示6份,共發放宣傳單546張),并與部分群眾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幫助他們了解形勢、政策、法規,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四、狠抓落實,使綜治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為了切實做好綜治工作,我委根據“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綜治方針,既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政法部門的專項治理工作,又挖掘內部潛力,強化內部管理,建立起預防長效機制,對重點部位實行重點監控,隨時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制度,如節假日值班制度等,并制定了獎懲措施。在春節、“五一”等重大節假日,我委實行24小時領導值班制度,確保能對緊急事態做出及時反應。這些制度的完善,使我委的各項管理步入了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做到了事事有章可循,處處有人管理。二是配合落實重大節假日的工作匯報制度,在重大節假日,由專人負責做好向維穩辦的工作匯報,每天按時匯報維穩工作情況,確保對任何情況都能做出快速反應。通過這些有效的措施,有力地提高了我委的對緊急事態的反應能力,使安全守護做到了全天侯、全方位、不失控,確保了我委綜治維穩工作切實落到實處。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統開展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于4月21日上午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我院黨組于當日下午召開了黨組會議。會上,黨組成員認真學習領會省政法委書記楊煥寧同志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的講話精神,檢察長趙卓域同志結合寧安檢察院目前工作情況提出了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要做到“三個要求”、“六個結合”“八個理念”、“四個重點”。“三個要求”,即:一是要求全體黨組成員在學習領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工作實踐中不斷開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爭在短時間內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尤其是將績效動態考評機制與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用績效動態考評工作促進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三是要求根據會議精神,制定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確定出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內容和具體要求及具體安排。“六個結合”,即:與當前開展的學習“十杰”法官金桂蘭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開展的“榮辱觀”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入學習“”活動結合起來;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的檢察工作有效結合起來。樹立“八個理念”,即: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權本位的理念;牢固樹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樹立公開透明的理念;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牢固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個重點”,即:通過開展教育活動端正執法思想;通過理清關系增強執法意識;通過完善機制提高執法素質;通過嚴格制度落實執法責任。會議決定成立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檢察長趙卓域擔任,副組長由副檢察長孔憲柱擔任,日常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和政工科負責。版權所有
二、深刻反思,結合“2、23”事件整改,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實效性
2006年2月23日,寧安檢察院發生了被調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訓,迅速采取一系列堅實措施。
面對慘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層領導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班子成員帶領全院干警首先從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過剖析,認為事故的發生主要有四個原因,一是隊伍綜合素質不強,執法水平不高,辦案經驗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夠,缺乏辦案安全意識,麻痹大意;三是辦案安全制度雖比較健全,但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四是執法規范化意識不強。
我們感到,事故的發生,根本問題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識不強,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視了辦案安全這一細節。為此,我們牢牢抓住思想意識這一根本,加強辦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細節管理公司來牡講課,主題是《細節決定成敗》,院里拿出近萬元為十幾名中層領導買票聽課,使大家明白了辦案細節在辦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的同時,又在短時間內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鋼性措施。一是自偵部門辦案無論是在初查階段還是偵查階段都必須在辦案工作區進行詢問或訊問。二是堅決執行“三級領導辦案安全負責制”,科員與科長、科長與主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與檢察長分別簽定《辦案安全責任狀》,按照《責任狀》的內容要求,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全面加強辦案安全監督,誰出了問題誰負責,主管領導負連帶負責,真正落實辦案安全責任追究制。三是對已有的辦案安全制度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對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實可行的規定增加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辦案安全工作納入全院績效動態考評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績效動態考核項目內容中,又硬化了辦案安全的獎懲措施,使辦案安全與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掛鉤,確保辦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過網上績效管理的形式顯現出來,用動態管理的方式保證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實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檢務督察工作規定》,強化紀檢部門對自偵案件辦案安全的檢務督察,要求自偵部門辦理每一起自偵案件在初查階段就必須提出安全預案,并按要求時限及時提交紀檢部門,紀檢部門在審查通過后,才能開始辦案工作,紀檢部門對辦案安全監督關口的前移為辦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堅固的防線。
三、規范行為,樹立細節決定成敗的理念,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規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無數個“細節”組成的,成大事必須從細節入手,抓住細節是明智之舉,住重細節是一種完善執法的態度。常務副檢察長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和實用主義的角度,編著了15萬字的《檢察機關直接授理案件立案、偵查工作細節》行為規范,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關鍵環節立案和偵查環節的細節進行了探討,以圖保證執法規范化。
細節規范主要有三個部分:
一、上半年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今年以來,全省上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八八戰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的決策部署,圍繞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堅持穩中求進、轉中求好,扎實推進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快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項工作,全省經濟運行繼續呈現“穩步回升、穩中有進”態勢,發展質量逐步提升,結構調整加快推進,民生保障持續加強。
從上半年計劃執行情況看,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確定的主要預期目標,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外貿出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鎮登記失業率、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等指標完成情況較好;但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城鄉居民收入等指標,與預期目標尚有一定差距(見表一)
(一)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今年以來,我省經濟延續了去年二季度以來的企穩回升態勢,主要經濟指標穩定增長,上半年全省生產總值增長8.3%,高于去年同期0.9個百分點,也高于全國0.7個百分點。規上工業增加值增長8.9%,比一季度回升0.8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22%,比一季度回落0.8個百分點。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11.1%,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5%,名義和實際增速分別比一季度加快0.8、0.9個百分點;網絡消費快速增長,網絡零售和居民網購分別增長80.2%、56.1%。出口增長11%,同比加快5.8個百分點,其中對中東、金磚國家、東盟等新興市場出口分別增長33%、17.3%、22.1%;服務貿易出口較快增長,增速達27.1%。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繼續改善。從財政收入看,地方財政收入增長11.5%,比一季度提高0.9個百分點;從企業效益看,1-5月規上工業企業利潤增長12.7%,比一季度回升3.1個百分點。
(二)產業升級力度加大。在穩增長的同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取得新的進展。農業生產穩定增長,上半年全省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長2%,春糧種植面積、畝產、總產實現“三增”,分別增長1.5%、0.9%和2.3%。工業結構趨于優化,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增加值分別增長9%、11%和9.2%,均快于規上工業增速。“騰籠換鳥”扎實推進,堅決淘汰了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低產出的企業,規上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4.4%,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項指標減排任務進展順利。“機器換人”成效初顯,1-5月規上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減少1.4%,勞動生產率提高10.3%。服務業發展總體平穩,限額以上交通、信息、商務、科技等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增長14.8%,同比提高1.9個百分點;上半年全社會鐵路、公路、水路交通貨運量和貨物周轉量增長3.4%和12.9%,同比分別加快1.2和8個百分點。省級產業集聚區建設取得新進展,14個省級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完成投資471億元、997億元,分別增長26%、33%。
(三)投資結構不斷優化。今年以來,各地各部門圍繞實施“411”有效投資行動計劃,堅持不懈抓項目推進,抓要素保障。投資繼續保持強勁勢頭,上半年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增速高出全國同期1.9個百分點,也分別高于廣東、江蘇、山東5、1.9和2個百分點。實體經濟投資增勢良好,工業投資增長19.7%,同比提高2.3個百分點,其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增長35.7%,同比提高18.6個百分點;扣除房地產外的三產投資增長29.5%,比一季度加快1.7個百分點。產業轉型升級投資提質增效,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汽車制造等投資增速均在30%以上,明顯高于面上投資增速;生產業投資增長37.1%,占服務業投資比重同比提高1.7個百分點;高耗能行業投資占工業投資比重同比回落1.7個百分點。民間投資勢頭良好,增長19.3%,比“十一五”時期高7.1個百分點;占全省投資比重為62.2%,比去年全年提高0.3個百分點。浙商回歸累計到位資金893.6億元,增長26.1%,完成年度目標的59.6%。引進外資量質并舉,全省新批外商投資企業717家,實際外資77億美元,增長22.3%,完成全年目標的56.8%。重大項目建設加快推進,省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投資1200億元,完成年度計劃50.7%;“411”重大項目完成投資2955億元,完成年度計劃49%,其中127個20億以上產業項目完成投資292億元,完成年度計劃59.6%,寧波南車超級電容器產業化一期、杭甬客專、寧杭客專、杭州東站樞紐等一批重大項目竣工投用。
(四)創新發展加快推進。堅持把創新驅動發展擺在核心戰略位置,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創新投入不斷加大,上半年財政對科學技術、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支出分別增長15.1%、20.2%,均大幅高于面上支出增幅;1-5月全省規上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增長20.7%,高出同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速12.4個百分點。新產品產出持續增長,上半年規上工業新產品總產值增長22.1%,增速快于規上工業總產值13.5個百分點;新產品產值率為24.1%,比一季度提高1.3個百分點。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也較快增長,同比分別增長22.8%和30.2%。創新型企業發展走在前列,我省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達44家,居全國第三;新建中控智慧城市大型專用軟件研究院等19家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總數達74家;新增永康現代農業裝備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4家省級高新園區,總數達23家。
(五)區域發展趨于協調。進一步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加快促進山區經濟發展政策落實,衢州、麗水等市發展提速,主要經濟指標增速繼續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預計上半年衢州、麗水GDP增速快于全省平均1個百分點以上;規上工業增加值、限上消費品零售額等增速也均明顯高于全省平均。區域經濟新增長極加快培育,上半年完成海洋經濟有效投資1022億元。舟山群島新區建設步伐加快,6月底舉辦的招商推介暨項目簽約會簽約33個項目,簽約額達1670.8億元;上半年投資增長22.2%,其中基礎設施投資增長68.8%,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民生保障持續改善。就業和社會保障繼續加強,上半年新增城鎮就業51.7萬人,其中,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22.8萬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7.8萬人,均完成年度目標的70%以上,6月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24%;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參保面進一步擴大。城鄉居民收入平穩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分別達20461元和10878元,同比分別增長8.8%和9.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分別增長6.7%和8%,均比一季度增速有所提高。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扎實推進,財政對民生支出加快,教育、醫療衛生等民生支出占總支出比重達72.4%,同比提高1.1個百分點。保障房建設加快推進,新開工城鎮保障性住房14.6萬套、竣工7.3萬套,分別完成年度任務的94.4%和78.5%。“三改一拆”順利推進,拆除違法建筑5665萬平方米,實施“三改”建筑面積4081萬平方米,分別完成年度任務的188.8%和81.6%。物價漲幅保持穩定,居民消費價格上漲1.9%,與一季度持平,同比回落1個百分點。
(七)體制改革縱深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省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基本完成,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制度建立實施,紹興縣企業投資項目高效審批試點、開發區園區化零為整前置審批試點、審批服務中介機構配套改革等扎實推進。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成效繼續顯現,在創新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檢驗監管模式、便利化通關機制和企業商事登記改革試點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穩步推進,在做大做強地方金融組織、拓寬民資投資渠道、創新中小企業抵質押貸款方式、促進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等方面積極先行先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紹興、嘉興和舟山等市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扎實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不斷深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嘉善縣域科學發展改革示范點等30多項國家級改革試點加快推進。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經濟運行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難和挑戰,具體概括為“三減緩、三加大”。
1.“三減緩”:出口、消費和居民收入增長減緩。
——出口增長趨勢減緩。上半年我省外貿出口增長11%,增速比一季度回落0.7個百分點;月度出口同比增速波動較大,對美國、歐盟出口分別僅增長4.2%和1.9%;出貨值增幅呈現逐月回落態勢,表明出口不確定性依然較大。分析原因:一是外部需求持續低迷。全球經濟進入相對穩定但增速緩慢的階段,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量繼續低速增長,最近世界銀行將今年全球經濟增長預期由2.4%下調至2.2%,加上國際貿易摩擦頻發且多樣化,抑制了我省出口的進一步擴大。二是人民幣升值速度加快。上半年人民幣兌美元、歐元、日元分別比去年年底升值1.7%、3.3%和16.7%,這不僅加大了企業出口的難度,還進一步擠壓企業的生存空間。據省發改委千家工業企業監測顯示,從影響出口制約因素看,二季度認為“匯率風險加大”是制約出口增長的企業占比躍居第一,為58.5%,比一季度上升10.4個百分點。三是出口訂單的不確定性較大。據省商務廳監測,今年以來我省出口訂單景氣指數一直在100點榮枯線附近盤整,出口訂單處于微弱景氣至微弱不景氣區間。企業反映,“有單不敢接”、訂單轉移及短期化情形更為明顯。四是有出口實績的企業減少。上半年全省有外貿出口實績的企業4.45萬家,比去年同期減少0.2萬家;其中年進出口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減少7家。上述情況表明,受世界經濟復蘇不平衡、國際貿易環境不穩定等因素影響,下階段我省出口基礎仍較為脆弱,出口形勢不容樂觀。考慮到去年我省外貿出口依存度為40.9%,出口增速放緩對經濟穩定增長影響較大。
——消費增速總體減緩。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5%,增幅低于去年全年0.9個百分點,也低于近7年我省平均水平2.2個百分點。主要表現:一是國家前期刺激消費的政策逐步退出。家電類、汽車類等傳統消費熱點逐步降溫,上半年汽車類零售額同比增長6.7%,自去年以來一直處于低迷狀態。二是餐飲業、住宿業轉型壓力加大。上半年限額以上餐飲業、住宿業零售額分別下降4.4%和13.3%,同比分別回落14.9和20.4個百分點。三是居民消費信心不足。城鄉居民收入增長難度加大,股市持續低迷等影響財產性收入增加,居民消費能力和意愿有所下降。四是新型消費方式對傳統零售業的分流影響加大。近年來網絡購物、服務消費等快速發展,總量不斷擴大,但目前沒有全部統計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內,一定程度上拉低了消費增速。
——城鄉居民收入增幅減緩。雖然上半年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總量均居省區市前列,但增幅有所放緩,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速僅為6.7%和8%,其中城鎮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了2個百分點,農村低于全國1.2個百分點,均低于同期全省生產總值增速,也低于年初預期目標。從收入來源看,上半年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增長6.9%,財產性收入僅增長2.4%,導致總體增速逐步趨緩。農村居民增收壓力持續增大,主要是化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持續普遍上漲,土地流轉費和農業用工成本漲幅較大,加上部分高檔農產品價跌銷緩、H7N9禽流感等影響,增收任務十分艱巨。
2.“三加大”:中小企業困難、財政平衡壓力和部分領域潛在金融風險加大。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持續加大。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產品價格下降、綜合成本上漲、盈利水平偏低,經營環境進一步趨緊。一是工業生產者價格持續下降。廣大中小企業受市場需求不足與產能過剩嚴重的“雙重沖擊”,產品售價持續下降,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較大影響。上半年我省工業生產者價格同比下降2.3%,已連續18個月負增長。部分產能過剩行業如化纖、光伏產品價格下跌加劇。二是綜合成本仍在上漲。1-5月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百元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成本為86.2元,比一季度提高0.3元。特別是企業應收賬款增長較快,小微型制造業企業資金面偏緊,短期融資成本上升。人工成本比去年同期上漲10-15%,且一線員工流失率較高、中高端人才招聘難的問題突出。三是盈利水平偏低。在價格下降、成本上升、企業創新能力相對不足等多重因素疊加影響下,“增產不增收、增產不增效”現象突出,行業和企業分化加劇,中小企業盈利水平下降,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考驗。盡管1-5月我省規上工業企業利潤同比增長12.7%,但這是在去年同期下降19%基礎上的恢復性增長,與2011年同期相比仍下降8.7%。
——地方財政收支平衡壓力逐步加大。上半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長11.5%,主要是受房地產市場交易量大幅增長支撐。下階段,財政減收的結構性因素較多。特別是房地產業相關稅收呈明顯回落態勢,二季度各月的增速分別為79%、55.4%和17.9%;制造業稅收低位增長,企業利潤狀況難有大的改善;金融業稅收增速大幅回落,上半年僅增長1.2%,同比回落40.3個百分點;“營改增”8月1日全面擴圍的減收影響將逐步顯現,都將對地方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帶來不利影響。同時,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剛性支出大幅增加,地方政府性債務進入還貸高峰期,地方財政收支平衡的難度日益加大。
——部分領域金融潛在風險有所加大。當前我省金融運行總體穩健,風險總體可控,但部分行業和地區存在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一是不良貸款仍存在較大上升壓力。盡管6月份我省加大處置力度,不良貸款額和不良貨款率均比5月末有所下降,但6月末全省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增加94.4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65%,比年初提高0.06個百分點。不良貸款的持續上升,對于銀行信貸正常投放和我省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等帶來一定壓力。二是部分地區企業資金鏈、擔保鏈斷裂事件仍時有發生。個別地區部分行業出現了風險從小微企業向大中型企業蔓延的趨勢,尤其是我省造船、光伏、鋼貿等行業的企業償債風險有所增大。加上擔保鏈關系錯綜復雜,資金鏈斷裂往往引發連鎖反應,需高度關注和積極穩妥應對。
二、下半年經濟走勢判斷與工作重點
從發展環境看,世界經濟正在深刻調整中緩慢復蘇,國內經濟增長在合理區間內下行壓力加大。我省正面臨復雜嚴峻外部環境和自身結構調整的雙重挑戰。考慮到世界經濟低速增長的長期性、經濟轉型升級的艱巨性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嚴峻性,考慮到去年我省經濟增長前低后高的基數效應,預計下半年全省經濟仍將以平穩增長為主基調,但經濟增長的下行壓力進一步加大,主要經濟指標或將呈現穩中趨緩的走勢,完成全年生產總值增長8%以上的目標需要付出更加艱苦的努力。
做好下半年的經濟工作,我們必須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的決策部署,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進一步改進作風、提振精神,全力以赴保持經濟平穩發展,堅定不移推進創新驅動,不失時機加快改革步伐,毫不松懈改善社會民生,確保完成新一屆政府開局之年各項目標任務。當前,要按照“穩中求進、轉中求好”的工作基調,堅持穩中有為、穩中提質,打好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組合拳”,突出“四個更加注重”:以優化產業結構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創新驅動;以推進“四換三名”工程為著力點,更加注重轉型升級;以抓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更加注重深化改革;以保障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更加注重和諧穩定,著力打造浙江經濟“升級版”。
具體而言,著力抓好以下八個方面工作:
(一)著力優化經濟增長動力結構。要把增強經濟內生增長動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確保經濟持續平穩增長。一是大力促進民間投資。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落實國家鼓勵民間投資42項實施細則,抓緊推出第二批面向民間資本招商推介重大項目,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為民間投資進入交通、社會事業等涉及公共資源利用的行業創造條件。以確保全年浙商回歸引進項目到位資金1500億為目標,梳理100個左右“實、大、新、高”項目開展對接洽商,推進48個省級年度浙商回歸重大項目落地。10月組織召開第二屆世界浙商大會。二是努力推動消費提速。籌備召開全省流通工作會議,出臺實施我省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文件;加快出臺我省鼓勵消費的政策意見,完善促消費的工作機制。積極擴大信息消費等消費熱點,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推動杭州、寧波、溫州無線城市(TD-LTE)國家試點建設,著力發展醫療保健、休閑養老等服務消費。積極開展老字號振興工程等消費促進活動。抓好投資和消費的結合點,把推進城鎮化作為提升消費潛力的重要舉措,在加快都市區和城市群建設的同時,著力提高27個小城市試點鎮、200個左右中心鎮綜合承載能力和商貿服務功能。三是積極推動外貿轉型升級。繼續發揮展會的主渠道作用,扶持企業參展搶抓訂單。積極推動企業創新拓展市場方式,加快推進“電商換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試點相關配套政策落地;加快建設國際商務中心,推進電子商務大平臺、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基地建設。加強“浙江出口名牌”培育,推動進入國外主流消費市場。
(二)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緊緊圍繞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這一根本問題,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一是加快推進“機器換人”。按照省政府關于促進企業現代化技術改造的實施意見,圍繞科技成果轉化率、裝備智能化率、產品優等品率等重點目標,全面啟動現代化技術改造專項行動。實施“百企裝備優化提升示范工程”,重點支持100家左右企業開展存量裝備優化試點,促進“機器換人”。二是全力打造創新要素集聚平臺。加快省級產業集聚區創建高新區工作,抓緊制定集聚區產業指導目錄,突出各地技術創新特色和新興產業特色。進一步發揮青山湖科技城、未來科技城在全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示范引領作用,積極推進嘉興科技城等重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建立完善吸引人才等高端創新要素的體制機制。三是加快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創新型企業。組織實施新興產業“百項工程”項目計劃,重點推進100項左右重大關鍵技術攻關、重大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的重點項目,力爭在高端裝備制造等方面加快突破。制定實施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培育發展政策,力爭年內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達到100家左右。完善企業主導的技術創新體系,抓好省級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和工業強縣(市、區)特色工業設計基地建設。同時,爭取今年再新建30家左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
(三)著力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要全面實施擴大有效投資“411”行動計劃、年度計劃、省重點項目形象進度計劃,力爭三季度明顯提速、四季度如期完成,力爭完成全年增長20%、投資總量2萬億元的目標任務。一是抓開工,確保全年開工“411”重大項目250個以上、新增省重點項目開工率70%以上,力爭31個省領導聯系省重點項目全部開工。二是抓續建,重點加快建設長安福特杭州乘用車、大榭石化餾分油綜合利用、華為二期研發基地、甬臺溫和金麗溫天然氣管道、音樂學院等一批續建項目。三是抓竣工,重點推進上海大眾寧波乘用車、南車軌道交通裝備一期、省兒童醫院濱江院區等重大項目建成發揮效益。四是抓前期,做好銜接和催批工作,加快43個左右“國批”前期工作,爭取浙江LNG接收站二期工程、吉利羅佑汽車發動機生產項目等重大項目前期有實質性進展。五是抓儲備,超前謀劃生成一批新興產業、海洋經濟、創新載體等標桿式重大產業項目,謀劃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六是抓落實,組織開展全省擴大有效投資現場推進會、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現場推進會、企業債券融資對接等活動,重點加強要素保障,幫助好項目、大項目盡快落地。
(四)著力促進產業優化升級。要牢牢把握產業升級這一主攻方向,努力在“提速”上下功夫、在“提質”上求實效。一是加快實施“三名”工程。加快制定建名企創名品育名家“三名”工程實施方案,確定綜合評價標準體系,著力增強浙江制造的產品競爭力和企業家素質,提升企業競爭力。制定實施總部型、品牌型、上市型、高新型和產業聯盟主導型等“五型企業”創建政策,實施小微企業“扶優助長”上規模培育計劃。加快制定“浙江制造精品”重點領域、指導目錄和扶持政策。二是加強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啟動實施海洋經濟“822”行動計劃,加快推進年度海洋經濟發展重大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和兩屆海洽會簽約項目,力爭全年海洋經濟項目投資超過2000億元。全面實施舟山群島新區發展規劃及新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加快推進建立新區建設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舟山自由貿易園區方案研究并申報設立等工作,爭取新區陸海統籌試點方案、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方案盡早獲批。三是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深入推進實施年度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加大協調推進力度,確保今年264個省服務業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453億元的年度計劃投資順利完成。加大對108家省服務業重點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創建第三批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四是加強農業“兩區”建設。堅持把農業“兩區”作為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主平臺,在各市縣的“兩區”中推進一個以上生態循環農業工程建設,開展高新技術試驗示范加快農業科技推廣應用,著力將現代職業農民、家庭農場等一批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入到“兩區”建設平臺中來。加快推進農業信息化,大力培育發展現代種業、農業生物、農業機械、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高科技農業企業。
(五)著力抓好重點領域改革。要堅持先行先試,積極釋放改革紅利,大力破解體制障礙和政策制約。一是爭取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早見成效。著力鞏固前一階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強對取消下放投資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啟動第二批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梳理工作。加快實施企業投資便捷高效審批改革試點方案和開發區園區創新前置審批試點。全面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制度,抓緊制訂出臺省級聯審平臺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二是加快推進要素配置改革。針對我省土地要素制約的瓶頸問題,加快推進“空間換地”,建立“畝產論英雄”評價體系,加快實施“畝產倍增”計劃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案,抓好海寧等地的要素配置綜合改革試點。三是加大對區域金融改革試點的支持。深化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加快推進臺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改革創新實驗區建設,爭取在地方金融服務支持體系、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取得突破,以點帶面,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四是加快推進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等30多項國家級試點。盡快出臺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相適應的海關、稅務、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配套政策和監管措施。完善綜合交通物流平臺,爭取保稅物流中心(B型)獲批、航空口岸正式開放。加快推進嘉善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等國家級改革試點。五是扎實推進醫改工作。抓好溫州市社會辦醫試點以及嘉興市等地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六)著力幫扶企業。要高度重視、努力破解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難題,盡心盡力幫扶企業。一是提振企業家信心。結合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活動,強化對我省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支持企業家創業創新的正面宣傳,積極鼓勵扶持企業加強科技創新、加大技改投入,支持企業投資發展節能環保等新產業。二是努力減輕企業負擔。認真落實國家從8月起再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稅費減免政策,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前置的強制性專業服務收費,嚴查各行業主管部門將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交由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機構辦理并收費的行為。深化整治銀行業不規范經營“回頭看”活動,完善問責機制。三是幫扶企業拓展市場。引導和支持企業積極拓展市場,加快構建營銷網絡體系。推進浙江名品中心、省外營銷中心建設,引導更多浙貨進入省外銷售渠道;強化對裝備制造業企業拓展市場的支持,鼓勵省內企業、支持政府性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浙江制造重點裝備目錄中的產品。四是強化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完善差異化監管政策,推進“年審制”等適合小微企業的金融模式創新。強化省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的增信、分險功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直接融資的支持力度,推動“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幫助企業批量化融資。五是積極化解擔保互保風險。進一步落實加強企業資金鏈風險管理指導意見,加強對全省資金鏈、擔保鏈變化趨勢的跟蹤,特別要對銀行貸款依存度高、民間融資依存度高、生產經營不正常的企業進行重點跟蹤,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會對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這些界定之間只是角度不一樣—“橫看成嶺側成峰”,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對不同社會的適應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我們傳統的法律概念是根據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概念(以下稱為法律的階級概念)從階級角度分析,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階級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顯的缺陷。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狀況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因為:
首先,法律除了階級性的特點以外,還有公共性特點,階級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階級概念,需要對社會進行階級劃分。那么當前的社會,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法律的階級概念,在意識上使大多數的國民感覺自己是被統治階級(總是要找出一個對應的定位,不可能成統治階級,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統治階級了,并且被統治階級總是占大多數的),自我定位為被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來說,對法律的態度就是抵觸、規避,而不是遵守和積極建設(按照階級統治工具理論,被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權違反、法律,因為按照人的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反抗壓迫和奴役的權力)。而法治社會是需要每一個國民積極參與,如果部分進行法治建設,大部分反對、抵觸,那么建設就不如破壞了。相對的要樹立一個對應的統治階級,那么從事社會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員就被歸入到統治階級。在意識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為統治階級的人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他們會覺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們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實現其對社會統治的工具,他們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現特權思想。甚至發展到認為公權力私有,進行權力尋租,導致腐敗的加劇。這種機械的、意識形態的社會分類會加劇政府和老百姓之間的對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大多數人游離于法治軌道之外。他們認為,建設法治社會是政府的事情,與我無關。最終使建設法治社會成了一句動聽的空話。
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或者說按照社會的現狀,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呢。我認為應當將法律界定為“國民的誓約”,即國民(國家)為了和平相處和發展需要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的合約和承諾(以下稱為誓約法律概念)。實質來說,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機制,規定如何分配和運用社會資源、利益。那么誓約法律概念如何解決階級法律概念所產生的問題呢?
誓約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什么優勢?
首先,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勵國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就社會資源如何分配進行的約定,所以它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參與。定性為誓約,首先要求國民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商約定,協商就需要參加,將立法活動當成國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與國民利益息息相關之共識。
其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樹立法律的平等觀念。在誓約的建立(簽訂)過程中,有利于體現和落實平等觀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就不能進行協商。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協商,立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人掠奪的霸占社會資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的正義。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4法治是通過普遍的規則約束政府行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度。
5法治是實施規范的原則、和制度的總體。
從以上幾種較為普遍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西方學者也并未直接給予法治以某種定義,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說是最為根本的一個方面給予說明和定義而已。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所以,客觀上來講,對其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況且,各國政治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
盡管我們無法對法治定義一個精準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蘊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質和價值追求,對于全人類來說是一樣的。
二、法治的發展歷程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他說,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毀滅;然而,我們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個人和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有利”這個之后,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這一解釋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含義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在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美國,潘恩、杰弗遜將法治理論在治國實踐中加以運用,并堅定的宣布:在專制國家中國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國家中法律應是國王,國家權力源于憲法,而憲法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約。
從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土壤。但是,在亞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對于法治的認識,更多的仍然將其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的遵守法律,以達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方略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三、法治的價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實行法治是必然的趨勢。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也達到較深的水平。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
在法治內涵及構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時也是進行著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價值
在討論法治的內涵及構造的時候,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其實這種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其表象價值。應該說,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而從西方學者對法治的不同定義來看,其共同點即是法律需獲得至上的地位,而這種地位的最根本表現即是政府和統治者服從于法律。
1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
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應該說,第二個方面的服從是比較容易實現的,雖然違法現象不能杜絕,但國家形態發展至今也已經有了較為健全的糾正機制。而人們關心的是政府權力受到制約。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的發展水平還離不開人的治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道理,即使是亞里士多德認為應該由法律來統治,但也不得不承認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謂將“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時,對立的也僅僅是在“法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約,而“人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統治者,不成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們更為關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從法律。如果沒有政府及管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
2從法律至上的語境來講,法律至上應首先是有一個價值判斷。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是堅持“惡法非法”論。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至上也必須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為,法律至上不僅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斷。在有的學者看來,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背客觀規律。而法律至上不僅是法律制定的問題也是法律運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真實反映客觀規律,而在法律運行的時候,法律規范應高于其他任何社會規范。所謂法律至上的價值判斷,就筆者看來,其實也就是一個判斷惡法與良法的過程。譬如納粹統治時期的德國,在希特勒的統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為執行法律而設置的黨衛軍、蓋世太保等機構都是為了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的。而種族滅絕本身就是違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這種法律以及實施法律的機構不可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因此在那樣的國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該國中所有政府機構以及官員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而行為的。當這種法律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人類發展客觀規律的時候也就不稱其為法,對其的遵守也不能說是“法治”。從這樣一個例子來看,法律至上確實更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證——法律高于權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性的概念,在人類尚存的時候,社會的穩定,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都離不開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發揮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執行,因此完全拋開“人”的作用而談法治也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國挺進的時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而這里所謂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國的統治機構。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不是統治機構。具體講來,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說法便是法律應高于權力。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法律高于權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運作絕不可能采取傳統的單向運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國家官員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管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須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的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
(二)人文關懷——法治的本質價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價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價值應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法律的出現本身即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并不是為了阻礙其發展,因此,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應該是以人為本的。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義。
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4)謀求個性的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的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認識領域的強制服從。
2法治與人文關懷。
如果說從中世紀之神化世界到近現代的人化世界是人類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偉大轉折的話,那么,法律從神的奴仆轉化為人類精神的象征則是這一偉大轉折的直接后果。根據早期法思想來理解法的話,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
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我們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完全工具性的東西,在實現人類自身價值的目標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體現的人類價值來說,它應該是價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價值追求其實也是法治的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的趨向。在法學剝去神學的外衣后,法律所體現的便是保障一個個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即使在設定義務的時候也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法律至上其實也就成為本質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規則的至上絕不是宣揚一種冷冰冰的規則理性,而是高揚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權精神和人文精神。
縱觀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在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的動因中,雖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是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也好,無產階級革命也好,資產階級宣揚的或者無產階級宣揚的理論,統統都是為了人的發展,為了解放人類自身,為了使人類遠離于束縛之外。當然這種遠離并非絕對的沒有任何約束。所謂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為了以一種社會公認的契約賦予人們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權利的空間。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但也從另外一個方面深刻反映了人類追求永恒的正義以及用法律這樣一種形式固定住自身權利的過程。規則是人類理性的要求,而規則所反映的內容則是人類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自黨的十以來,我國的總書記在一系列講話中,明確提出“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要求中國堅持學會法律,要求在法治社會中,積極倡導依法治國。現在是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必須用平等的方式來相處,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中國人民有法律意識,能夠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全民法律意識,并把我國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國建設成具有法治社會的國家。
一、當前法治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治教育不夠重視
目前許多學校日趨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會責任。學校關心的是重點專業申報及學院升格等事項,而這些與法治教育關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內給學校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同時,當前社會環境仍然處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風氣下,過于注重和信賴道德約束,所以學校普遍不重視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學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獨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實施。
(二)依法治校不夠理想
每個學校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特別是一些私立學校,對于學生過于嚴格,對學生要求很苛刻,學生在犯錯誤的時候,一般都采取記過處分,嚴重者退學或者留級。沒有考慮學生的切身利益,過于注重成績,不能從學生的實際出發,讓學生處于被動狀態,大部分學生有苦難訴,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創傷,忽視了學生的未來,把學生當成升職獎金的物品籌碼,沒有一個合理的制度約束。同時,學校對學生的行為管理不是很嚴格,學生沒有法治意識,學校很少對學生普及法治客場,學生對法律知識很陌生,對法治社會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識,對于學校下發的強制性命令,不愛接收,慢慢的就出現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識就會淡泊,小則不遵守文明公約,大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三)法律課程與師資不足
目前,我國一些比較出名的學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課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是2005年國家教育改革后設置的新課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將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內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學生所學法律知識大為縮減,法律部分內容高度抽象,這部分法律內容給任課教教師增加了授課難度。在師資方面,學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師大部分是非法學教師,院系書記占據相當比例,這部分教師學歷層次相對其他教師較低,往往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變成道德修養課,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關于我國法治教育的對策
(一)運用法律概念,培養法治思維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認識法律進而發展法治思維,教學要領:1、區分法律概念與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確法律概念的專業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權力、權利、法治、法治-違法-犯罪;4、涉及具體概念采用“關鍵詞分解法”教學,以“犯罪”為例,犯罪是指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概念首先界定為“行為”,(體現“無行為即無犯罪亦無刑罰”的價值原則),這能讓學生在“法言法語”的耳濡目染中培養法治思維。
(二)加強法律教材與教師隊伍建設
可以考慮將法律從思想修養的內容中獨立出來,恢復《法律基礎》課程設置,增加法治專業知識內容。在社會,針對不同工作性質的成年人,舉行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權利義務相關法律的宣傳,形成長效機制。在大學,針對不同學生,開設相關法律選修課程。在教師隊伍建設方面,應當打造一支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業教師隊伍。授課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質。同時,國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師適度傾斜,加大法律教師培訓力度,增加培訓經費。
(三)創新人文素養培育,拓寬教育途徑
首先,要密切關注學生的個性特點,尊重差異性和引導性。要充分考慮到學生類型的多元化、素質參差不齊,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時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變教育理念,創新教育內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學效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專業的特點來開展教育,同時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來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學實效性。
(四)營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環境
學校不是獨立王國,學生違法犯罪的根源最終在于社會,所以改進法治教育還需全社會努力。首先,要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嚴格執行法律,樹立法律權威。其次,要落實依法治校。加大執行規章制度的力度,嚴格紀律和學籍管理,學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應依法進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視,成年人的價值觀與法律意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冀學鋒.唐淑萍.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現狀與對策初探[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5(8).
“依法治國”于1999年寫入憲法。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這些都表明了國家對“法治”的重視。但是,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課教育中出現了諸多與法治教育嚴重不相適應的環節。
一、貫徹法治教育時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政治教師法律知識體系不健全
初中思想政治課教師通常只是在大學階段學習過《法律基礎知識》,并非系統接受過法律專業知識學習,未形成專業法律知識體系結構,對于法律概念處于模糊狀態,對于法律現象不能做出清晰明確的判斷。教師法律知識的殘缺就為初中生法治教育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也就難以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思想政治法治教育觀念偏離法治建設軌道
教育界提出了“升學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但是觀念的改變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潛移默化的長期過程。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也依然存在著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問題,只要求學生對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可能涉及的考點記牢記熟,能夠應付考試即可,教學安排中不會針對法治教育進行更加深入的講解,更不會特意安排專門的教學實踐活動。觀念的偏差,必將導致初中階段法治教育的難見成效。
(三)教學方法不利于法治教育
鑒于升學率的考慮,初中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只局限于書本,只是教師單純的教授,忽視學生的教學主體作用,忽視多種教學方法的應用,導致社會經歷缺乏的初中生對法治的理解只停留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做到法律現象與本質的融會貫通。
(四)社會環境不利于進行法治教育
主觀世界是客觀世界的反映,對于在心理形成的關鍵時期的初中生,外界所發生的一切都會在其內心產生印跡,對其正確心理機制的形成產生深遠影響。目前,社會上存在著違法違紀的現象,通過媒體等途徑傳達到學生中,對鑒別力不足的學生的法治教育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解決措施
針對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多角度、多層次動員學校、家庭、社會力量才能予以根本改變。對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高教師整體法治教育水平
通過引進法律專業教師、聘請法治副校長、對教師進行法律知識提高教育等多種方式,提高學校管理層和教師層整體法律知識水平,為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提供專業知識儲備。
對教師進行法治教育專項培訓,引導教師在教學中靈活運用案例教學、媒體教學、旁聽庭審教學等多種多方位立體教學方式,使學生對法治現象和概念形成鮮活的體會。
(二)為學生創造遵紀守法的社會環境
學校作為學生接觸最多的環境,必須完善制定各項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無論是學校領導層,還是教師、學生,只要違法規定就按照規定予以執行,首先從學校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氛圍。其次,公安、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門也協助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對于不利于學生教育的問題予以及時清除。
(三)督促學生形成遵守校紀校規的良好習慣
校園作為學生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校規校紀就是廣義上的法律,遵守校紀校規就是學生遵紀守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學校管理層和教師要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對于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從而促使初中生形成自覺遵守校紀校規的良好習慣。
(四)幫助初中生形成正確的是非觀
初中生心理發展難以適應生理的迅速發展,所以必須通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利用課堂、媒體、社會等多種途徑,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而對所見、所聞、所接觸的事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分清是非才能決定其思想的發育和發展的正確方向,進而進一步正確指導自己日常的行為。
(五)幫助初中生形成正確的法治觀
初中生法治觀的形成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要經歷一個從社會現象抽象出法律現象,從法律現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法律現象與法律規定相匹配,最終形成法律判斷的過程。而學生在這過程中也經過了從現象到本質的抽象,是學法的過程。經過多次這樣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初中生也就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法治觀念,具有了對基本法律現象的判斷能力。
記者因職業的關系比一般公眾更早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覺地以宣傳法律知識與培養社會的法治意識為己任。不能不說的是記者在進行法治宣傳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記者自身的法律水平會隨著各種類型的與法治相關的報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記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對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隨著各政法院校法制新聞專業的畢業生逐漸進入新聞媒體,參與到法治新聞的采訪制作環節,法治新聞在法律知識和規范的傳播方面越來越準確,作為社會法治意識基礎的法律知識普及的工作已基本進入良性傳播的階段。關于法律的常識和基本規范的認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基礎,這部分工作也是構建社會法治意識的前提。對此,無論是記者還是公眾,在意識上都是自覺和統一的。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4?法治是通過普遍的規則約束政府行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度。
5?法治是實施法律規范的原則、方法和制度的總體。
從以上幾種較為普遍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西方學者也并未直接給予法治以某種定義,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說是最為根本的一個方面給予說明和定義而已。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所以,客觀上來講,對其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況且,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
盡管我們無法對法治定義一個精準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蘊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質和價值追求,對于全人類來說是一樣的。
二、法治的發展歷程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他說,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毀滅;然而,我們認為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個人和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有利”這個問題之后,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這一解釋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含義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在中國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美國,潘恩、杰弗遜將法治理論在治國實踐中加以運用,并堅定的公布:在專制國家中國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國家中法律應是國王,國家權力源于憲法,而憲法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約。
從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土壤。但是,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對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將其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的遵守法律,以達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方略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三、法治的價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實行法治是必然的趨勢。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熟悉也達到較深的水平。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
在法治內涵及構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時也是進行著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價值
在討論法治的內涵及構造的時候,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其實這種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其表象價值。應該說,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而從西方學者對法治的不同定義來看,其共同點即是法律需獲得至上的地位,而這種地位的最根本表現即是政府和統治者服從于法律。
1?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
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應該說,第二個方面的服從是比較輕易實現的,雖然違法現象不能杜絕,但國家形態發展至今也已經有了較為健全的糾正機制。而人們關心的是政府權力受到制約。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的發展水平還離不開人的治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道理,即使是亞里士多德認為應該由法律來統治,但也不得不承認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謂將“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時,對立的也僅僅是在“法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約,而“人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統治者,不成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們更為關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假如沒有政府及治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
2?從法律至上的語境來講,法律至上應首先是有一個價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是堅持“惡法非法”論。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至上也必須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為,法律至上不僅是一個事實判定,而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在有的學者看來,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反客觀規律。而法律至上不僅是法律制定的問題也是法律運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真實反映客觀規律,而在法律運行的時候,法律規范應高于其他任何社會規范。所謂法律至上的價值判定,就筆者看來,其實也就是一個判定惡法與良法的過程。譬如納粹統治時期的德國,在希特勒的統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為執行法律而設置的黨衛軍、蓋世太保等機構都是為了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的。而種族滅絕本身就是違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這種法律以及實施法律的機構不可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因此在那樣的國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該國中所有政府機構以及官員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而行為的。當這種法律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人類發展客觀規律的時候也就不稱其為法,對其的遵守也不能說是“法治”。從這樣一個例子來看,法律至上確實更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的過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證——法律高于權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人類社會尚存的時候,社會的穩定,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都離不開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發揮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執行,因此完全拋開“人”的作用而談法治也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國挺進的時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而這里所謂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國的統治機構。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不是統治機構。具體講來,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說法便是法律應高于權力。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法律高于權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現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運作絕不可能采取傳統的單向運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國家官員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治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須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的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
(二)人文關懷——法治的本質價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價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價值應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法律的出現本身即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發展,并不是為了阻礙其發展,因此,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應該是以人為本的。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內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時代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義。
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4)謀求個性的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的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熟悉領域的強制服從。
2?法治與人文關懷。
假如說從中世紀之神化世界到近現代的人化世界是人類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偉大轉折的話,那么,法律從神的奴仆轉化為人類精神的象征則是這一偉大轉折的直接后果。根據早期自然法思想來理解法的話,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
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我們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完全工具性的東西,在實現人類自身價值的目標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體現的人類價值來說,它應該是價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價值追求其實也是法治的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的趨向。在法學剝去神學的外衣后,法律所體現的便是保障一個個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即使在設定義務的時候也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法律至上其實也就成為本質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規則的至上絕不是宣揚一種冷冰冰的規則理性,而是高揚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權精神和人文精神。
縱觀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在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的動因中,雖然經濟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是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也好,無產階級革命也好,資產階級宣揚的理論或者無產階級宣揚的理論,統統都是為了人的發展,為了解放人類自身,為了使人類遠離于束縛之外。當然這種遠離并非絕對的沒有任何約束。所謂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為了以一種社會公認的契約賦予人們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權利的空間。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但也從另外一個方面深刻反映了人類追求永恒的正義以及用法律這樣一種形式固定住自身權利的過程。規則是人類理性的要求,而規則所反映的內容則是人類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在對蘇力、梁治平、張文顯等人設定的“范式”概念質疑的同時,對“范式”這一概念作了較為寬泛的理解,將之界定為“中國法學中若干不同的理論模式或彼此沖突的理論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經質疑的一整套或某種規范性信念。”〔1〕鄧正來認為,中國法學由于受這種以西方現代化理論為支撐“現代化范式”支配,從而表現出一種總體性的“現代化范式”危機。在我看來鄧正來對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的判定是極為妥貼的,但是,他在總體性危機與“現代化范式”之間建立的因果關系,實際上是一種虛假的必然性,這是因為“現代化范式”批判中蘊涵著極為繁復的問題,而鄧正來對這一繁復性問題進行了簡約化處理。
一、“法學現代化”概念的歧義
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明確宣示,“本文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憑的主要是西方論者對現代化理論及其預設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圍內反現代化思潮中的種種觀點。”〔2〕具體到對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國法學批判時,對法律的普適性、中立性和客觀性的嚴重質疑,運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學的理論。〔3〕因此,鄧正來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經由西方現代化批判理論達致的。
確實,鄧正來為了獲得對現代化概念的同質性理解,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兩者之間的差異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論者依其視角及其問題而產生出來的各種現代化理論,一俟在心智層面上為中國論者作為潛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來,就必定會脫離其‘母體’并依其自身的邏輯而發揮自己的作用,或者說,正如福科所謂權力依賴知識的建構又會產生與它相符的那種知識一般,‘現代化范式’既依憑中國論者發現西方的知識之建構而得以確立,同時又致使中國論者在其支配下生產出各種變異的有關中國的現代化知識。”〔4〕在此,我們發現鄧正來并沒有對基于發生學意義上的西方現代化理論與在中國產生變異的現代化知識之間可能具有的巨大差異進行區分,更沒有廓清此種差異的理論意義,而是徑直地用同質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種差異性。這種做法,表面上在為其論證提供便捷的同時,實際上將導致論證的不足。
具體而言,鄧正來在對蘇力的“本土資源論”進行批判時,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論述進路與“現代法趨向”的論述進路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或沖突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蘇力所認定的中國法治現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裁減”或“切割”,是與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的暗合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資源論”與“權利本位論”和“法條主義”之間的共同點比它們之間的差異更為重要,而且也更為根本這一判定。〔7〕實是因為在鄧正來的認識中,現代化這一概念是一個必須加以捍衛的始終保有同質性的概念,而沒有意識到兩者之間的巨大差異性。“而蘇力所關心的,歸根到底,則是如何以‘時間’為代價、更好地‘融合和轉變’傳統的民間法為現代的國家法。顯而易見,作為‘本土資源’的民間法,在蘇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確立起來的一種補充性‘資源’,亦即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徹底改變且移植法律日趨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徹底放棄的那種‘過渡性’資源,是一種在根本上已經被前設了在知識上與‘現代國家法’平等而在價值上卻不如‘現代國家法’的資源。”〔8〕顯然,鄧正來之所以要批判蘇力的現代法取向,是他對現代化概念做了同質性的理解。
同樣,鄧正來在對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進行批判時,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類型”的辯異過程中將中西方辯異這一比較意義上的參照轉換成評價意義上的判準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類型”的辯異以后對中國“文化類型”進行徹底的批判和否定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受“現代化范式”支配而為中國的法律發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為他捍衛始終保有同質性的現代化概念,而沒有意識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異性。由此也就忽視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論”中“內在視角”的獨特性。“內在視角”的獨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們從一個社會的內部去看問題,要求我們了解這個社會的發展脈絡,尤其是這個社會在其漫長歷史中經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擾的種種問題,看這些問題與法治訴求之間有或可能有什么樣的聯系。其次,因為強調社會發展內在脈絡的重要性,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既不簡單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棄,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為此,我們需要有一種長時段的歷史的眼光,不只是從現在看過去,也學會由過去看現在。最后,但絕不是最不重要的,內在視角還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自上而下看問題的方式,嘗試著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這個世界。”〔12〕“內在視角并不預設任何一種形式的二元對立,無論是東方與西方的對立還是內部與外部的對立,更不會將善與惡,正與邪的意義賦予這類對立。同樣,內在視角并不預設某種認識論上的優勢,按照種族或者文化來劃分觀點或者觀點的正確性。”〔13〕梁治平對他的“法律文化論”所做的這番闡述足以說明,他并不是如鄧正來所認定的那樣,要在中西法律文化類型之間作出優劣的比較后,以西方“文化類型”為判準,從而將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簡單地強加于中國。
二、現代法治基本價值的去存
鄧正來為了將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轉換成“現代化范式”危機,采用了并始終捍衛著同質性的現代化概念。由此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后果,這些后果集中體現在這樣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四大理論模式特別是“本土資源論”與“法律文化論”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對這些理論中所包含的現代化差異性的洞見,從而摒棄了由于這種差異性而體現出來的法治現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個更大的層面上,作者在經由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而達致的對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的批判中,盡管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問題束”進行問題化表現出很強的訴求,但是由于沒有理清問題化這一知識活動與法治現代化之間的合理關系,從而把法治現代化這一問題懸置起來。
作者在批判“權利本位論”時指出,“實際上,‘權利本位論’之所以會產生廣泛的影響,歸根結底便是因為‘權利本位論’是一種關于現代法律及其時代精神的法學思考,而這在張文顯那里,乃是因為‘權利本位論’就是‘權利作為現代法哲學之基石范疇的理論表達。’當然,‘權利本位論’者也都認為,現代社會乃是以商品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為其構成要素或必備條件的,所以現代社會將呈現出個體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約性等本質特征。”〔14〕在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于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15〕在此,我們發現,現代法治精神在中國法治秩序的建構中,究竟應該占據怎樣的位置,作者并沒有給出較為清晰和系統的回答,而只是從否定意義上將西方現代法治理論與中國社會問題和現實問題分離開來。
“法治社會中的主要價值有‘自由’、‘正義’、‘權利’、‘法律’、‘規則’、‘程序’等。這些價值的基本趨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懷疑人性的,正是黑格爾和馬克思所說的‘異化’的種種表現(除自由外)。”〔16〕“根據現代法治主義的各種理論,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通過某種民主程序訂立的憲法(無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會活動在形式和實質這兩個方面都符合精神,不僅對于個人的違法行為、而且對于任何違憲的政府舉措及法規都可以通過司法救濟等方式方法予以糾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嚴、自由、權利、社會正義以及法律體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種具體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要視不同國家的文化傳統和現實條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實現代法治構思本來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機。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連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標本身也不予認同的話,何必玩弄概念游戲,侈談什么現代化的法治!”〔17〕這些論述表明,現代法治雖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價值方面,卻可以構成所有意圖實現法治的國家的共性目標。可是鄧正來將這些共性的目標切換成了他所認為的大詞,以及不切合中國實際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
“要生存在現代世界里,中國就必須現代化。”〔18〕這一前提性命題假使成立的話,那么,鄧正來的對“現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對這一前提性命題的否定,就是因為應然和實然的混淆,而回避了這一問題。
三、“知識系統”的開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鄧正來所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論事地對中國法學發展過程中幾個既有的理論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僅僅對作為總體的中國法學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實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在當下中國發展進程中的變異結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19〕基于對這種知識引進運動的否棄,鄧正來要求我們從“前反思性”轉向“反思性”立場,“亦即努力使知識重新獲致它本應具有的那種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們就必須對與上述問題緊密相關的中國知識生產制度及其賴以為憑的結構進行檢視,而另一方面我們還必須對西方論者就何種人類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這樣的問題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論解釋進行詳盡的分析和研究,最終在此基礎上形成我們自己有關中國或人類的社會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識系統’”。〔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種前見。”〔21〕自從西方以暴力打開中國大門始,西方現代化包括法治現代化的經驗和知識就逐步進入到中國知識分子的視野中,構成了中國知識分子理解自身歷史、現實乃至于設計未來的極其重要的知識資源。而這種前見的形成并非如鄧正來所認定的那樣,是中國法學論者集體無意識的結果,相反,帶著“前反思性”的立場思考和建構中國法學有其必然性。這是因為假如在我們的認識里,中國法學論者具有理性判斷和鑒別能力這一前提成立的話,那么,西方法治現代化的知識是以其比較優勢被中國法學論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來描述中國的現實甚至設想中國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較研究的結果。”〔22〕在中國以封閉的狀態存在時,有著自己的以儒學為主的知識系統,但一旦這一知識系統向西方開放后,就意味著中國自己的知識系統與西方現代化知識系統之間的比較和競爭,而這種競爭主要表現為概念系統之間的競爭。
“概念系統作為文化的最基本的內容是一個相對自主的知識體系;各概念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互為表里的有機聯系。如果接受某個概念系統中的某個范疇,必然會導致接受該概念系統中相應的概念范疇;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義的權利觀念,則意味著邁出了走向自由主義的第一步,必然會進一步接受諸如法治、合法性、、財產等概念。”〔23〕如此,則中國原本固有的知識系統就存在著認同危機,處于弱勢地位,而西方現代化知識系統就處于強勢地位。所以,中國法學論者接受西方現代化知識,并不是鄧正來所認定的集體無意識的原因,而是因為中國固有的知識比較貧乏。“儒家學說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這類概念作為哲學探討的范疇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卻無法把它進一步制度化、具體化。”〔24〕可見,西方現代化法治知識,不但占據著解釋力上的優勢,而且占據著制度設計上的優勢。顯然,鄧正來在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沒有很好地協調甚至沒有意識到知識系統的開放與認同危機這一復雜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上)〔J〕.政法論壇,2005,(1):10.
〔2〕〔3〕〔4〕〔14〕〔15〕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J〕.政法論壇,2005,(2):32,35-36,34,21,41.
〔5〕〔6〕〔7〕〔8〕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下)〔J〕.政法論壇,2005,(3):63,69-70,55,67.
〔9〕〔10〕〔11〕〔19〕〔20〕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續)〔J〕.政法論壇,2005,(4):59,62,66,69,71
〔12〕〔13〕梁治平.法治在中國:制度、話語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8,89.
〔16〕〔22〕〔23〕〔24〕於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9,15,77-78,81.
一、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詞源是一個完全源于西方的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而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這一概念因為其“舶來”性,開始的發展就伴隨著有無可能在中國展開和如何進行概念移植的問題。先就面臨如何將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國的話語體系里,“civil society”出現了兩種常見的翻譯,即“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早期“市民社會”的用法來源于德國古典哲學,主要是黑格爾,馬克思采用了黑格爾的這個概念,但賦予更加具體的社會階級內涵;在馬克思自己也有變化。從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有資本主義社會內容的發展過程,有不斷從“資本主義”擴展到“其他階級的歷史內容”,其中也伴隨著權利的變化。生態倫理學家羅爾斯頓在反駁那些認為不能理解把人的倫理擴展到動物、植物的觀點時認為,美國的選舉權從有一定財產的白人男性擴展到黑人、婦女和貧民就說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民力也是一個逐漸擴展、擴大的過程。這個過程,決定了哲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們使用的概念的內涵變化,也決定了“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這兩個概念的內涵、使用方式及其過渡關系。
二、公民社會的構建
構建公民社會實質就是構建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互動關系。理解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主要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闡釋,一是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而是公民社會與法治。
1)公民社會(黑格爾稱之為市民社會)是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觀念。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明確地分析了從市場經濟出發的市民社會,把市民社會理解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是私人進行商品交換的領域。馬克思則更進一步地認為市民社會是“物質的交換關系”。現代后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認為市民社會的本質是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逐步發展的。經濟體制改革后,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控制逐步縮小,社會對資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顯,出現了相對獨立的個人和社會力量。這正是因為市場經濟是社會經濟,除了需要完善的競爭機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補了獨立和自由的公民個體形成一個完整的公民社會來配合。事實上,市場經濟造就了公民社會的主體、拓寬了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
2)公民社會與法治
契約關系和契約精神是公民社會建立和良性運行的的基礎和保障。從市民社會的產生發展來看,它與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確立有密切的關系。
查爾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對專制主義的市民社會時期,孟德斯鳩就強調一種來自國家并針對國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開,而自由狀態不是與生俱來的,是來源于憲法。這一點很明確地強調了市民社會和法治的關系。實現市民社會文明,必須以法治為保障。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條件是法治,而法治則是通過其兩個經濟作用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約束政府,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
法治是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公民社會的必要因素也是其優勢,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分散的環境遏制公權力的專項傾向。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在二元矛盾發展中,運用法律來調和其中的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的沖突。而公民組織的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規則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識構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從公民社會的概念變遷和其構建因素來看,資本主義社會有其自身的優勢和歷史貢獻,可以說,資本主義社會對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認的,但資本主義社會并沒有完全實現公民社會,資本主義有其無法掩飾的局限性。其中最為關鍵的自由之一就是對勞動自由的束縛。這個自由是針對資本主義階段勞動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從事的勞動不取決于他們自己。由于還存在著失業的可能,并且由于失業大軍的存在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們即便找到某種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資本主義技術體系從蒸汽機時代就開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勞動過程的主體,而是附屬品;這說明工人在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勞動體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屬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對象。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論述“勞動異化”的時候,也就已經諷刺到:在資本主義體系中,勞動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業余時間,工人才感到屬于自己。馬克思最終提出了消滅勞動,實現“自由自主的活動”的理想,要通過進一步的社會革命或者社會改革,來廢除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制度,建立勞動者與自己的勞動資料相結合的新型社會。所以說,資本主義的局限性決定了資本主義社會不能完全實現公民社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