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社會化管理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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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社會化管理

篇(1)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給高校的管理與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由此而引發的稅收問題成為高校和稅務部門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發展,關系到稅收能否規范化管理,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主要表現為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從事學生公寓、教師公寓、食堂經營和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利用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服務;設置在高校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或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等。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將高校后勤服務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用市場機制,建立由政府引導的、社會承擔為主的,適合高校辦學需要的法人化、市場化的后勤服務體系。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將高校中具有經營性、社會性和服務性的活動納入到市場化發展的軌道,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加社會供給,而且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計征。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必須明確的是: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律法規滯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表現為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我國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征稅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發的,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2月28日的《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這一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這一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各地稅務部門對此也一直無法準確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與否,與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只是做了簡單的改頭換面,在后勤處或總務處上掛個企業集團的招牌,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還是老樣子。從根本上來分析,目前我國高校的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這其中雖然有觀念上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來自體制上的因素。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從而造成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局面,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三)稅收征管服務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由于我國高校大多數為政府辦學,國家投資,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遠離市場。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存在觀念滯后,重管理,輕服務,多被動,少主動的傾向,適應改革和市場的能力較弱,忽視了對高校的稅收服務。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稅收服務不到位,使高校這一現實的和潛在的稅源未能被關注和重視起來。同時,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無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一個增稅因素,無論是流轉稅、所得稅還是其他稅收,稅源和稅基都會隨著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斷完善而擴大,稅收收入也會隨之而不斷增長。等高校后勤改革徹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業與其他經營企業一樣,不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時,必將為地方稅收的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目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即:既對學生提供服務,也對社會開放的各種科研實體興辦的公司、各種補習班、校園圍墻外的餐館、書店、理發館等后勤經營行為進行了相應的稅收征管。稅源監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納稅檢查和稅控裝置等。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如對本校學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堂、醫務所、學生公寓、電影院、理發店、澡堂等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基本處于無監控或漏征漏管狀態,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對國家稅收產生著積極的影響,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應及時加以規范,力爭使稅收規范與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協調一致。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既要從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出發,又要從嚴肅稅收法律和保護國有資產收益的角度來加以統籌兼顧,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只有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學、完善、合理,才能使稅收規范化管理得以實現,并且通過稅收規范化管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功能。

篇(2)

一、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社會化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征收1. 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2.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3. 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士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征收

1. 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2. 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3. 向其他社會人士提高快餐的外銷收入,則應該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則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房產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的征收對在高校后勤實體改革過程中因建學生公寓而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二、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社會化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稅收管理法律不明確。這直接影響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的征稅,現行的對高職學院后勤實體規定的稅收政策并不符合高職學院的現狀,也就很難有效地開展征稅工作。有的當地有關稅收部門對此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造成了惡性循環。

(二)高職學院后勤實體自身的管理模式散亂,規模不一對于高職學院的征稅政策涉及到了很多的免征規定,這些規定沒有對后期實體規模以及模式做出一定的規定,使得大多數的高職學院后期實體管理模式混亂,表面上看起來是獨立的經營機構,但是很大程度上還受到高職學院管理層的牽制。這樣就為單純地向高職學院后勤實體征稅帶來了阻力。

(三)漏稅偷稅現象時有發生

規定是為了預防錯誤,但錯誤總是在發生。這在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的征稅過程中并不少見。高職學院的管理層對于后勤實體的經營狀況并不做更多的關心,因為社會上所關心的大多數是這個學校的科研成果和學生素質等,因此,管理層也就放松了管理,使得后期實體的繳稅意識并不主動,而且還容易引發后勤管理部門偷稅漏稅。

三、對上述問題提出的一些針對性改進措施(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任何可能出現的問題的預防,事先都要制定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個法律法規。

雖然目前我國政府也出臺了不少對于高職學院后期實體征稅的政策和通知文件,但是并沒有具體而且實際地規范著征稅和繳稅工作,這些給地方稅務部門的征稅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因此要完善高職學院的稅收政策法律,規范化管理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稅收,在此基礎上要明確兩點,第一就是要保證并且促進我國高校事業的長遠穩定發展,第二就是要嚴肅公正法律的強制性和統一性。

(二)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

國家和各級稅收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稅收宣傳,在高職學院后勤實體部門人員中形成一個主動的繳稅意識,增強職工的納稅意識。可以通過開展講座方式對有關人員進行稅收理念的灌輸,也可以對高職學院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教育工作,此外,也可以對社會人士和高職學院學生進行稅收知識的宣傳,使得稅收知識深入民心。

(三)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完善稅收征管手段當前科學技術飛速發展,計算機技術已經涉及并且影響了很多領域,高職學院也應該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建設稅收信息化管理系統,確保稅收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此外,還要對于當前的稅收征管手段,要進一步改進,提高稅收人員的職業素質,保證征稅過程的合法安全以及規范科學,不僅要保證高職學院后勤實體的正常運行,還要保證稅收要及時足額入庫,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高職學院的后勤實體社會化稅收管理不僅涉及到稅務機關對于后勤實體部門的征稅工作,而且還關系到稅收對于國庫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信息化技術的提高以及法律的不斷完善等,高職學院后期實體稅收的管理一定會走上規范科學的道路,既保障了國家稅收,又能促進高職學院的進一步發展,實現雙贏的理想效果。

篇(3)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篇(4)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給高校的管理與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由此而引發的稅收問題成為高校和稅務部門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發展,關系到稅收能否規范化管理,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主要表現為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從事學生公寓、教師公寓、食堂經營和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利用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服務;設置在高校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或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等。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將高校后勤服務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用市場機制,建立由政府引導的、社會承擔為主的,適合高校辦學需要的法人化、市場化的后勤服務體系。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將高校中具有經營性、社會性和服務性的活動納入到市場化發展的軌道,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加社會供給,而且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計征。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必須明確的是: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律法規滯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表現為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我國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征稅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發的,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2月28日的《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這一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這一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各地稅務部門對此也一直無法準確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與否,與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只是做了簡單的改頭換面,在后勤處或總務處上掛個企業集團的招牌,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還是老樣子。從根本上來分析,目前我國高校的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這其中雖然有觀念上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來自體制上的因素。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從而造成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局面,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三)稅收征管服務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由于我國高校大多數為政府辦學,國家投資,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遠離市場。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存在觀念滯后,重管理,輕服務,多被動,少主動的傾向,適應改革和市場的能力較弱,忽視了對高校的稅收服務。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稅收服務不到位,使高校這一現實的和潛在的稅源未能被關注和重視起來。同時,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無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一個增稅因素,無論是流轉稅、所得稅還是其他稅收,稅源和稅基都會隨著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斷完善而擴大,稅收收入也會隨之而不斷增長。等高校后勤改革徹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業與其他經營企業一樣,不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時,必將為地方稅收的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目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即:既對學生提供服務,也對社會開放的各種科研實體興辦的公司、各種補習班、校園圍墻外的餐館、書店、理發館等后勤經營行為進行了相應的稅收征管。稅源監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納稅檢查和稅控裝置等。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如對本校學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堂、醫務所、學生公寓、電影院、理發店、澡堂等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基本處于無監控或漏征漏管狀態,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對國家稅收產生著積極的影響,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應及時加以規范,力爭使稅收規范與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協調一致。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既要從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出發,又要從嚴肅稅收法律和保護國有資產收益的角度來加以統籌兼顧,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只有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學、完善、合理,才能使稅收規范化管理得以實現,并且通過稅收規范化管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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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源于經濟,服務于經濟。稅收管理融于全社會,幾乎涉及每個人。因此,稅收管理的質量與效率依賴于整個經濟社會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密切配合。美國稅收管理的現代化與高效率,是與其重視稅收環境的綜合治理密不可分的,是與發達的信用體系、社會化服務、部門間緊密協作為基礎的嚴密、系統的監控體系密不可分的。社會保障號碼制度及完善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使稅務部門可以通過金融體系監控私人部門的收支情況,使稅務管理的觸角延及經濟社會的各個角落,有力地保障了稅收體制的良性運轉;發達的稅務業為社會提供了廣泛的稅務服務,并在客觀上使稅收監控擴展至申報環節;稅務部門與工礦企業、金融、海關、審計和保險等部門的協作,可以有效地控制稅源。在這一社會化監控體系下,稅務管理已經成為全社會共同的義務。

我國目前的個人信用不發達,銀行結算體系比較落后;稅務還未真正形成一個產業,部門間協作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或必要的利益分配機制,缺乏原動力和積極性。因此在我國,需要樹立大稅收管理理念,由國家從法律層面進行立法,明確政府各部門、金融、中介機構等在整個稅收管理社會化監控體系中的責任與義務, 加強部門協作聯系,實現稅務機關與其他相關社會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由社會從道德層面強化約束,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把誠實納稅與社會信用聯系起來,崇尚誠實守信,讓誠實信用成為市場經濟行為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則和規范,讓不誠信者無容身之地;由政府積極引導,規范稅務中介服務業務,鼓勵并支持稅收社會化服務,從而逐步建立起以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獨立的社會化服務和緊密的部門間協作為基礎的社會化監控體系,形成系統嚴密的社會化監控互動機制,構建社會化的協稅護稅網絡,為稅收現代化管理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啟示之二:強化依法治稅思想,完善稅收法律體系,營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的經濟,嚴格的法治化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在市場經濟中,稅收是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重要杠桿,引導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這就要求稅收管理必須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在美國,社會高度法治化,依法辦事基本成為個人的社會行為準則。稅收法律制度健全,稅收民事法律雖然條款非常復雜,但操作性很強;稅收刑事法律對故意違反稅收民事法律者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法律措施,促使了公眾自覺遵守稅收民事法律;稅收法院制度為維護納稅人權利提供了司法保障。

近年來,我國已把依法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貫穿始終,但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許多單行稅法和大部分稅收管理依據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受到很大影響;稅收法制環境還不夠嚴格,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不強,有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夠,稅務部門稅收執法還有不規范之處,地方政府影響稅收執法行為仍有存在,這些都與我們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還有差距。因此,加快稅收立法、完善稅收法律體系,營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實現依法治稅,對建立規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非常重要,對于強化稅收管理意義重大。借鑒美國經驗,一是應盡快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二是加大稅法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啟示之三: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管理理念,優化稅收管理流程,完善稅收服務體系

在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指導下,現代化的稅收管理是服務與執法的有機結合。用美國國內收入局馬克?艾沃森局長的話來說,就是服務加執法等于納稅人遵從。對于守法的納稅人,優質的服務能夠更好地促進其守法;對于不守法的納稅人,嚴格的執法能夠更好地敦促其守法;這其中,都是以維護納稅人權利為基礎、以客戶為導向而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務。

因此,我們應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管理理念,強化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一是以納稅人為導向,優化稅收管理流程。二是以納稅人為中心,優化稅務機構設置。三是以納稅人為中心,完善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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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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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2-0171-02

一、納稅服務內涵與納稅服務社會化理論依據

(一)納稅服務的內涵

1.納稅服務。2005年10月16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中,首次明確提出了納稅服務的概念,即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稅收征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事項和措施的總稱。納稅服務的概念決定了納稅服務應樹立兩個目標:一是更好地推動和促進納稅人發展,幫助納稅人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大力支持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二是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建立征納互信和共贏機制,使納稅人依法納稅、自覺納稅。

2.納稅服務社會化。納稅服務社會化是把納稅服務納入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對納稅服務的促進作用,以協作服務、委托服務、志愿服務、援助服務等方式,實現稅法宣傳、咨詢輔導、輔助辦稅、協稅護稅、維權服務、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社會化,形成稅務機關專業服務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納稅服務新機制,讓納稅人享受更全面、更高效的納稅服務。社會化的納稅服務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輔導、申報納稅和涉稅事項辦理、個性化納稅服務、投訴和反饋結果等。發展社會化的納稅服務應遵循效率便利原則、公正公開原則、寓管理于服務原則、供求對路原則、獎優罰劣的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

(二)納稅服務社會化的理論支撐

1.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在公共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組織的效率、糾正政府失敗,其指導意義在于:納稅服務應實行企業化管理,注重成本效益;稅務部門要將納稅人視同顧客,以顧客為中心開展工作,對顧客的不同需求尋找個性化的解決方案;應大力發展委托機構,將納稅服務的大部分任務交由社會力量來辦。

2.新公共服務理論及其指導。新公共服務理論主張,將公民置于整個治理體系的中心,強調政府治理角色的改變,即服務而非導航,推崇公共服務精神,重視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重視政府與社區、公民之間的對話溝通與合作共治。其指導在于:納稅服務要以納稅人為中心,強調納稅人參與;稅務機關要將稅務管理定位于“優質服務+科學管理”上;要重視納稅人的尊嚴,為納稅人自覺納稅提供行政化的便利服務,最終實現稅收工作模式從監督打擊轉向管理服務。

3.顧客理論及其指導。顧客理論主張,以顧客為中心建立導向,向顧客提供人性化、個性化服務,通過創新服務方式增加顧客價值。顧客理論注重分析客戶需求,關注顧客對企業產品與服務的價值認同,有一套成熟的理論和方法。顧客理論對納稅服務的指導在于:要在做好納稅服務相關知識、信息搜集、整理的基礎上,注意納稅人價值識別,制定好納稅人關系策略,對納稅人進行細分。

二、國外推動那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經驗

(一)轉變稅收管理理念

最早興起納稅服務的美國將其聯邦稅務局的使命確定為“為美國納稅人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將其理念確定為“服務每個納稅人,服務全體納稅人”。加拿大稅務局將其使命確定為“為加拿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巴西稅務局將其使命確定為“為全社會提供最優的稅收服務”。納稅服務理念的轉變通常還可以由各國稅務管理當局對自身名稱的更改體現出來,許多國家在稅務機構名稱和稅務管理詞語上都體現有服務(Service)之義。如:美國稅務局的名稱為國內稅務服務機構(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韓國稅務局的名稱為國家稅收服務機構(National Tax Service);南非稅務局的名稱為南非稅務服務機構(South Africa Revenue Service)。另外,許多國家的稅務管理當局還對很多稱謂做出改變,將稅務局改稱服務辦公室(Service office),將納稅人(Tax-payer)改稱客戶(Client),把稅收行政管理(Tax Administration)改成經營(Business)。

可見,這種將服務納稅人當作稅收工作的基本理念并以此為崇高使命的服務理念,使國外一些國家的納稅服務工作實現了常態化,并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納稅服務制度和機制、手段和方式、評估和監督相結合的完整的納稅服務體系。

(二)設立專門的納稅服務管理機構

為規范社會化供給的納稅服務及其供給機構,國外稅務部門通常會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管理。例如,美國的國家納稅人權益維護辦公室、日本的國家稅務咨詢委員會、英國的納稅服務在線、加拿大的納稅服務局、荷蘭的納稅咨詢服務在線、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溝通聯絡局等。這些國家除了有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管理部門之外,還通常促進行業協會組織的發展,從而在保持社會組織供給納稅服務靈活度的同時,通過對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起到間接對整個納稅服務行業的監管作用。

(三)轉移納稅服務供給工作至社會組織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法律體系的不斷復雜、公民和社會結構的逐漸清晰,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需求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是必然的。國外不少國家均發現了這一問題,并不約而同地認為,隨著納稅服務不斷的完善與發展,隨著其需求多樣化的發生和演變,納稅服務僅僅依靠政府來提供的局面是難以為繼的,解決這一瓶頸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據納稅服務面對人群的不同對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并將適合社會化運營的部分納稅服務交由社會中介組織來提供,并首先在政府推動和幫助下促進納稅服務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最終,需要形成一個政府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各司其職的納稅服務供給格局。據統計,美國有50%以上的工商企業和95%以上的個人所得稅都是委托稅務機構或人申報納稅;在日本,約有85%以上的企業通過稅理士辦理相關納稅事宜;澳大利亞有眾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一些銀行被稅務機關授權從事稅務業務。

三、政策建議

(一)推動組建納稅服務行業協會

從國外各國政府推進納稅服務社會化管理的經驗來看,其行業管理模式通常表現為“政府—行業協會—納稅服務社會組織”三個層次,其中,納稅服務社會組織主要接受行業協會的監督與管理,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為政府主管機構,而政府主管機構則主要需要向社會公眾負責。而在中國,社會組織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通常是依賴于政府組織的直接參與,行業協會性質的組織極少在中國各行各業中存在,即使存在也不能夠充分發揮其有效作用。一方面,嚴重阻礙了中國社會組織參與納稅服務的供給,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稅收管理整體水平提升的進程,另一方面,也客觀上加大了政府部門的行政成本和行政壓力。因此,推進納稅服務行業協會的成立并對參與納稅服務供給的社會組織進行會員制管理,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二)加強納稅服務社會組織,發展法規建設

從眾多行業發展的規律來看,行業的發展需要有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監管部門出臺的規范的、實際的、具體的、可操作的行業法律或法規,并通過此對該行業內的組織加以約束和引導。因此,面對當前發展較為混亂的稅務中介行業,加強引導和監管、積極倡導依法執業是未來推進稅務中介機構參與和擴大納稅服務供給的首要要求。在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約束下,稅務中介機構應以服務為宗旨,以質量求發展,誠信執業經營理念,注重執業信譽,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杜絕惡性競爭,切實把誠信執業作為立業之本、興業之源。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優勝劣汰市場競爭機制,激勵稅務師事務所不斷提升執業水平。

(三)合理向稅務中介機構讓渡納稅服務業務

稅務中介機構的發展少不了政府部門的扶持和幫助。為切實幫助稅務中介機構發展壯大,應根據稅務中介機構的行業特點和職業優勢,將一些便于稅務中介機構從事的納稅服務工作推向社會,如相關涉稅培訓(所得稅匯繳培訓)、日常納稅申報、規范企業財務賬冊等日管業務等。這樣,既可減輕稅務部門自身的負擔,直接減少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和心理負擔,使其節省出更多時間和精力抓好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質量、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稅務稽查,還可以吸引社會力量協助服務,減少相應的征收成本,從而達到“減負增效”之一舉兩得的功效。此外,稅務部門還可以充分發揮稅務中介機構人員在稅收政策宣傳、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統計、稅收征納關系協調、維護稅收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為稅收工作服務,充分借助稅務中介機構力量,為基層減負增效。

(四)強化內部制度建設,規范執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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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服務滯后于稅收征管。目前,基層國稅征管水平歷經多次稅收征管改革后,已經初步走上信息化、網絡化、集約化道路,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互動協作機制已經形成。但納稅服務發展較遲,服務手段還停留在傳統改變服務環境和服務態度上,服務手段主要是咨詢、培訓、講座、宣傳等方式,稅收征管的超前性與納稅服務的滯后性產生矛盾。

2、納稅服務觀念落后。基層稅務干部普遍對優化納稅服務在提高稅法遵從度、加強稅收征管、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熱情不高,工作缺乏主動性;一部分干部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淡薄,缺乏大局觀念,認為納稅服務僅僅是辦稅服務廳及其工作人員的事,與本部門、本人無關,“全員服務”、“大服務”的理念尚未形成;還有少數干部“官本位”意識濃厚,視納稅人為管理監督的對象,認為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執法、管理、監督,而納稅人是被執法、被管理、被監督的對象,存在對立關系。強調納稅服務,就會導致“貓不抓老鼠”,影響正常的執法。

3、納稅服務不規范。目前,辦稅服務平臺有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稅收熱線等,但普遍存在不規范、不系統、不兼容的問題。一是辦稅服務廳軟硬件不統一,沒有電子顯示屏,沒有導稅員;窗口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咨詢服務窗口。二是資料報送不規范,同一種涉稅資料,雖然規定由大廳統一受理,有的還是通過稅源管理部門傳遞。三是業務處理不規范,有的要找科室領導或局領導簽字,有的要到稅政科、業務科領資料,有的要信息中心修改微機信息等,隨意性比較強。四是稅務網站(頁)建設不規范,安鄉縣國稅局的稅務網站建設剛起步,只是簡單的一些政策規定,信息更新慢,公布事項少。五是12366稅收熱線,是國稅、地稅業務也沒有整合,不能集中受理,一次性答復。

4、納稅人滿意度不高。目前,納稅人對基層納稅服務工作的滿意度并不高。以安鄉縣國稅局為例,2010年10月,該局隨機選取了72戶納稅人進行納稅人滿意度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辦稅環境、政務公開、便民設施、稅容風紀、規范服務等18大類、59小項。采取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納稅人對每個問題的評價分為五檔:“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和“不了解”,每一項按25%計分。根據調查結果統計顯示,納稅人滿意度較高是對辦稅服務廳提供服務的評價,滿意率為85.2%。網站總體運行情況、網上辦稅、國稅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本地區國稅局依法保障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工作、國地稅工作聯動協作國稅局涉稅審批事項辦理工作中報送的資料合理合法程度、國稅局領購發票情況中票種核定工作、與其他執法部門比較中的服務態度、廉潔從政、公正執法等行為,這些項目的滿意率均在65%分以下。12366等咨詢電話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對納稅人的投訴(舉報)回復處理工作,這兩項的滿意率不到50%,調查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回答是對上述兩項服務舉措“不了解”。

5、多元化申報繳稅方式難推廣。目前,基層國稅部門以網上辦稅服務廳為中心,大力推行電子申報、網上辦稅、遠程操報稅、稅控機網上申報等多元化申報繳稅方式。但還存在后續服務跟不上,出現問題后不能及時得到解決;服務硬件提升快,但軟環境不盡人意等問題,以及受納稅人文化水平限制,不會使用電腦和收款機等設備,造成電子申報推廣難度加大。

二、優化基層國稅納稅服務工作的對策

當前,全社會正在大力開展“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和諧社會”的活動,稅務部門如何正確定位,牢固樹立優化納稅服務的理念顯得尤為重要。對于稅務部門和稅務干部來說,當務之急是進一步轉變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手段,優化服務環境,提高服務質效,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

(一)簡并流程,不斷完善納稅服務體系。

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把便利作為賦稅四原則之一,便利包含便捷、經濟、高效等多重含義。考察美國聯邦納稅服務,其改組機構設置、改進和拓寬納稅人教育和知情權渠道、優化合作伙伴服務、提升自助服務選擇空間、增強援助服務等,都是從便利納稅人角度出發,不斷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收遵從度。推進納稅服務規范化建設,同樣需要把便利納稅作為重要內容。

1、在機構職責設計上體現便利性。適當壓縮管理層次,簡并管理環節,形成“扁平化”的組織結構。進一步下放和前移管理權限,設立全職能窗口,集中辦理審批涉稅事項。設置對地處邊遠的稅務分局,可適當將原集中在縣一級機關的發票發售、認證報稅、申報征收以及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等權限下放,減少納稅人往返奔波之苦。

2、在改進辦稅流程體現便利性。根據稅收工作的實際需要,稅收業務流程應按一個中心四大系統來整合。一個中心就是以辦稅服務廳為中心,四個系統是指征收管理系統(負責一線征管的稅務分局、稅務所、稅源管理科)、辦稅服務系統(即辦稅服務廳)、綜合管理系統(負責稅收政策管理和稅收業務審批的稅政法規科、征收管理科)、稽查監控系統(稽查局)。處于樞紐地位的辦稅服務廳則是整個流程再造的重點。基層區縣級國稅局辦事服務廳設“綜合服務”和“發票管理”兩個窗口,實行流程化管理、一條龍服務。

3、在改進服務方式上體現便利性。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務,在辦稅高峰期實行服務窗口的彈性調整,實現窗口資源的動態配置,積極探索開通全能型窗口,全面提高辦稅效率。提供電話、網站、短信、信函、傳真以及面對面等多種宣傳咨詢服務。建立以網上辦稅為主體,上門辦稅、電話辦稅、短信辦稅、郵寄辦稅等為補充的多元化辦稅體系,為辦稅不便利的納稅人提供流動服務和上門服務。探索研究并試行綜合申報,實現多個稅種一次申報、同時完稅。推廣涉稅中介服務,依法拓展執業領域和服務空間,加強行業誠信建設,支持納稅服務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

4、在信息手段運用上體現便利性。堅持一體化要求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加快“金稅三期”建設,完善涉稅爭議和訴求的處理、12366遠程座席等平臺,通過信息網絡實現全方位、全天候的納稅服務。

(二)加強培訓,建設高素質的納稅服務隊伍。

一方面要提高全體干部的服務意識。樹立“全員、全程、全心”服務理念,提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文明服務的活動,自覺樹立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淡化權力意識,以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去贏得納稅人的信任。同時,在提高納稅服務技能上下功夫。要通過辦班培訓、在崗培訓和以老帶新等途徑,從稅收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等方面培養稅務干部綜合執法和服務能力。

另一方面要加強辦稅服務廳和納稅服務科工作人員的培訓。一是堅持“每日一學”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前15分鐘為大廳集中學習時間,組織操作人員學習交流,主要是討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商討,找出解決方法,對大廳無法解決的及時向上級請示處理,并做好學習記錄。二是實行換崗學習。加大干部輪崗力度,培養“一崗多能”的復合型人才。規定操作人員每月換崗1次,由操作員相互講授軟件操作技能和操作方法,讓干部在崗位上相互學習,保證每個人都能勝任所有業務。三是更新稅收熱點知識。組織干部不間斷學習《12366熱點問題匯編》,提高每位工作人員處理納稅人提出的各項涉稅事宜的能力,及時解答和處理各種涉稅問題。四是開展禮儀培訓。經常組織的服務禮儀學習,采取請專家上門指導、納稅人挑刺等方式規范干部言行舉止,做到熱情服務。五是嚴格考試考核。每周從干部學習記錄本中選出一題集中考試,將辦稅服務廳崗位與考試成績掛鉤,按月兌現,并將考試成績作為每周服務之星評比活動的重要依據。六是結合日常工作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創建評比活動。通過開展評選“服務明星”、“辦稅標兵”等活動進一步激勵干部學習的積極性。

(三)創新形式,搭建高效的納稅服務信息化平臺。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推行電子政務,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這對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大力實施科技興稅戰略,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大了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信息化手段充分應用于納稅服務工作中。一方面,信息化的廣泛應用,為建立快速、暢通、高效的納稅服務提供了支撐和平臺。綜合征管軟件、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出口退稅管理信息系統等相繼上線運行,極大地簡化了納稅人的辦稅流程,降低了納稅成本;大力推行多元電子申報方式、網上辦稅廳自主辦稅,使納稅人足不出戶,輕松納稅;建設稅務網站,開通手機短信平臺,推進“12366”服務熱線建設,在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搭建起多元化、多樣化的互動交流平臺。即將啟用的金稅工程(三期)描繪了一幅美妙的圖景:將通過信息網絡為全國所有納稅人提供7×24小時全方位的納稅服務,包括:稅收宣傳、納稅咨詢、納稅申報、涉稅申請、涉稅查詢等,并依法為政府各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信息。另一方面,信息化的迅速發展,拓展和延伸了納稅監督網絡,納稅人可以通過各類網絡平臺進行納稅和服務咨詢、、舉報,增強了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透明度。可以預期,隨著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升,稅收信息化將會在改進納稅服務,滿足國家、納稅人和社會對稅務工作不斷提高的要求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以“網上辦稅服務廳”為平臺,滿足納稅人“個性化”服務需求。讓納稅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稅務機關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納稅服務。讓納稅人能夠自主選擇查詢、稅法輔導或者其他稅法信息。推行多元化申報納稅申報方式,提高辦稅效率,節省納稅人的辦稅時間,切實緩解辦稅服務廳工作壓力。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網絡實時在線、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通過設置專門的QQ聊天室,E-MALL電子信箱等,實現納稅人和稅務干部在網上交流,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具體涉稅問題的咨詢和解答。創新納稅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順暢的辦稅渠道。稅務機關要加大對現有辦稅服務軟件系統的整合力度,以網上辦稅服務廳為中心,大力推行電子申報、網上辦稅, 滿足納稅人高效、快捷的辦稅要求;以此為依托,建立納稅服務網站,通過網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廣泛的實時稅政法規查詢、辦稅流程咨詢、辦稅表單下載、涉稅業務辦理等服務,使納稅人足不出戶便可完成涉稅事項。同時在辦稅服務廳搭建立體式、全方位的服務平臺,通過設立專門“咨詢導稅臺”,“咨詢導稅臺”的職責包括納稅咨詢、表、證、單書的發放、納稅輔導、“一站式”服務需流轉事項的文書出件,直接為納稅人提供咨詢、協調服務。

(四)注重實效,不斷改進創新納稅服務方法和手段。

首先,堅持依法治稅,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滿足納稅人對執法公平公正的期望。堅持依法治稅是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也是稅務機關的重要職責。要全面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為納稅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廣泛、持久地開展稅法宣傳,培育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要認真落實國家促進就業、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的稅收政策,尤其是深入研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可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支持經濟發展。要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聯系,建立聯動機制,加快稅銀庫聯網步伐,形成整體合力,不斷提高稅收法制水平。

其次,改進服務手段,拓展服務內涵。服務內涵是一個較為廣義的載體,它包括服務的基本內容、服務形式、服務手段等。不能簡單地將服務內涵理解為服務態度、文明用語、限時承諾等,而要將服務的觸角延伸到稅收工作的全過程,讓納稅人感覺到服務無處不在。一方面,積極拓展服務領域,不僅要有熱情真誠的態度服務,更要在辦稅服務、納稅咨詢、稅法宣傳及行政處罰等涉稅事宜上體現服務。同時,還要走出去為納稅人服好務,如采取主動上門服務的方式,開展上門送稅法、上門輔導納稅、上門促產增收活動等,在服務中融洽征納關系。另一方面,大力推進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提高納稅服務的科技含量,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節省的服務。將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納稅服務領域的各個層面,進一步整合服務資源,加強信息共享,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步伐,運用當前先進的視頻、語音、短信、電子郵件、網站等現代化手段,開發建設綜合性、多功能的專業型納稅服務呼叫平臺,實現與納稅人的交流互動和實時服務。

再次,推行個性化服務,滿足納稅人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為滿足納稅人日益增長的多方面服務需求,應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到便捷辦稅。對于納稅人最為關心、最想知道的新的政策法規、納稅定額的調整和征收等情況,應不拘泥于形式,采取定期舉辦稅收課堂、公布稅務人員個人電子郵箱、手機號碼、設立納稅服務QQ群、辦稅自助機、信息短信臺、申報入庫信息反饋臺,不拘一格地為納稅人服務。要力所能及地幫助納稅人解決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特別要加強和改進對大型企業的稅收管理,及時發現和研究大型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扶持和幫助大型企業的發展。

(五)加強協作,營造納稅服務社會化環境。

1、提高對社會化納稅服務的認識。社會化納稅服務是專業化納稅服務的有益補充,中介機構承擔起涉稅鑒證、稅收籌劃等有償服務后,稅務機關集中更多精力承擔稅法宣傳、告知涉稅事項責任等無償服務,從而提高納稅服務的整體能力。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推進社會化納稅服務是一條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國家稅收制度不斷深入改革,稅制結構趨于優化,征管改革不斷深入,征管服務更趨精細化,更多的涉稅事務應交由市場和社會來辦理,決定了社會化服務具有廣闊而美好的發展前景。因此,稅務機關應提高對社會化納稅服務的認識,大力支持其健康發展。

2、規范對社會化納稅服務的監管。社會化納稅服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社會中介組織提供的有償納稅服務,由于涉及稅收這一特殊的服務對象,政府必須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服務方式、服務范圍、服務報酬等加以規制,做到有法可依。稅務機關是稅務機構等社會化納稅服務的監管機關,應承擔起對稅務機構等社會化納稅服務的日常監管責任。要監督指導稅務等機構依法涉稅業務,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健康發展。

篇(9)

一是轉換稅收征管模式。1998年麗水地稅局制定了《麗水地區地稅征管改革實施方案》,確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戰略,全市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全面推開,到2000年底實現了《浙江地稅信息系統》全面推廣應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鄉轉換到位和征管現代化與征管社會化有機結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標”。于2001年制定《麗水市新世紀之初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實施方案》,到2003年底實現了建立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的目標,計算機技術在稅務管理領域得到全面應用,依托信息化的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稅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斷規范,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二是建設辦稅服務廳。集納稅人納稅申報與稅務機關發證、征收稅款、發售發票、稅務管理、稅法咨詢等各種功能于一體的辦稅服務廳建設,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結合實際,按照“規范、合理、齊全、實用”的原則,目前全市地稅系統共設置了24個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內的窗口按要求統一設置,制定工作職責,使職能窗口化,服務流程化。辦稅服務廳內同時配置公用服務設施,有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辦稅示意圖、稅法公告欄及休息場所等,并通過爭創“最佳辦稅服務廳”活動,狠抓辦稅服務廳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設置征收、稽查機構。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層機構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實施方案和省局征管辦的批復全面撤并,全市從1998年前的72個基層征管機構撤并到24個,比改革前凈減少了48個。重視稅務稽查機構的建設工作,設立了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和案審委員會,抽調骨干力量充實稽查隊伍。稽查人員占基層稅務人員的比例超過省局規定的平均水平,達到30%左右。實行了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分離”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循環機制。

四是推廣應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麗水市推廣應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98版)(簡稱《稅友98》)分兩批落實到位。2001年省地方稅務局對《稅友98》進行升級開發,推出了《浙江地稅信息系統》(2000版)(簡稱《稅友2000》)。麗水市是全省首批應用《稅友2000》試點單位,通過加大基礎網絡建設力度,加強信息化隊伍的建設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稅友98》到《稅友2000))的切換,計算機整體應用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

五是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從2002年8月開始,市本級在地稅管理中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杭州萬泰認證中心的認證審核,獲得認證證書,是全市行政機關第一家獲得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2004年2月又通過監督審核,目前整個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正常。通過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以納稅人為關注焦點、全員參與、過程控制、預防為主、持續改進、民主管理等先進管理理念在地稅系統深入人心,稅收征管行為、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統一,稅收征管活動及相關服務、稅容稅貌發生了顯著變化。

六是設立“12366”電話語音特服系統。集稅收政策咨詢、申報納稅、舉報投訴、電話查詢等涉稅服務為一體的“12366”語音系統,自2002年11月25日運行以來,先后啟用的模塊共有7個,分別是“人工服務”、“納稅人信息查詢”、“辦稅指南”、“政策法規”、“異地查詢”、“最新公告通知”、“咨詢建議投訴舉報自動錄音”,“申報納稅”模塊可以應用,2004年3月又開通了短信和語音催報催繳功能,目前所有已開通模塊運行正常,市局本級受理各類查詢(咨詢)電話1536個,通過語音中心座席人員人工答復的有372個。

篇(10)

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問題不斷顯現出來,如何在現有條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務兩大核心業務工作,是當前各級國稅機關廣泛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企業服務外包的思路.對稅務管理中一些非涉稅事務以服務外包的形式推向社會,通過社會化協作,整合內外資源來提高稅務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門形象。

一、當前基層國稅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管范圍廣,管理力量不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所有制結構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納稅人數量不斷增加,稅源管理與監控難度與日俱增,相對于基層國稅部門而言,現有征管力量明顯不足。面對增戶不增人、擴區不擴編的實際情況,一線管理人員精力跟不上,在工作中只能疲于應付,管理相對偏松.難以做到嚴征細管.更談不上精細化、專業化管理。在沒有新生力量補充的情況下,如何提高征管效率,已成為推動國稅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二)工作事務雜,人員壓力大。當前基層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務重,思想壓力大。稅源管理、稅收執法、業務學習、文明達標、行風評比、維穩、扶貧幫困等各項工作紛繁復雜,應接不暇,都需要基層同志去落實,而且每一項工作都要納入目標考核,與獎懲掛鉤。一旦工作落實不到位,輕則被通報.重則受處罰.使基層人員的思想始終處于—神緊張狀態。

(三)人員素質低,專業人才緊缺。目前,基層國稅部門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不合理,呈現老齡化、思想僵化、活力缺乏的趨勢。各類專業人才奇缺,尤其是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計算機技術、文秘宣傳等方面人才嚴重匱乏。

(四)經費來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級國稅部門普遍存在經費吃緊的問題,上級撥付經費除去人員工資、津貼和日常辦公經費外已所剩無幾,隨著經費來源渠道單一、政府補助逐漸減少,經費開支面臨著很大困難。與此同時,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發展,稅收管理成本在不斷據高。如何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服務外包的概念及意義

外包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營策略。即企業把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門機構。其實質是企業重新定位,將資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業相對優勢的領域,塑造和發揮企業自己的核心優勢,構筑自己的競爭優勢,獲得使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

業務外包具有兩大顯著優勢:第一,業務外包能夠使企業專注核心業務。企業實施業務外包,可以將非核心業務轉移出去,借助外部資源的優勢來彌補和改善自己的弱勢,從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業的核心業務上。第二,業務外包使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實施業務外包,企業將集中優勢資源到核心業務上,而外包專業公司擁有比本企業更有效、更經濟的完成某項業務的技術相知識。業務外包最大限度地發揮了企業有限資源的作用,加速了企業對外部環境的反映能力,提高了企業的競爭水平。

三、推進稅收工作社會化的現實意義

從目前看,稅務部門在服務和管理社會化上還存在機制不夠完善,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形式過于簡單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拓展深化,因此,推進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社會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專業化水平。充分利用社會分工協助和市場資源,將我們系統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項目,委托社會上比較有優勢的專業機構管理,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減輕基層負擔。通過把一些不涉及執法責任的服務性工作推向社會,可以大大減輕稅務部門自身的工作負擔,吸引社會力量協稅護稅.同時也直接減少了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和心理壓力,使他們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日常巡查、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專業性工作。

(三)有利于協調征納關系。由于社會機構具有獨立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更具客觀公正性,讓他們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協調征納關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納風險,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發展。

(四)有利于緩和內部矛盾。擴大稅收服務外包,可以將一部分稅務管理人員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人員力量不足的實際困難。

(五)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通過以招投標的方式引進專門機構協助稅務管理工作,能夠有效節約資金,大大減少系統內部的資源耗費,降低管理成本,確保我們將有限的財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強化稅源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上。

四、推進稅收工作社會化的建議

(一)逐步推進后勤保障社會化。做好機關后勤服務工作是各級稅務機關正常運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廣、事情繁瑣、工作量大,但是離開哪一項都可能影響到機關的正常運行。而且,隨著辦公現代化和信息化的推進,對后勤服務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目前,我們國稅系統在后勤服務上已經嘗試了服務外包。比如將安保工作委托專業的安保服務公司運作,對油料供應和車輛保險推行政府采購。今后應嘗試在物業管理、車輛維修、辦公用品采購、公務接待等方面擴大外包范圍,進一步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推進后勤服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

篇(11)

一、納稅服務的內涵

納稅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的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廣義的納稅服務,涵蓋了包括稅收制度優化、稅收政策完善、征管制度健全等方面的內容。狹義的納稅服務,主要是稅收機關為確保納稅人依法納稅,對納稅人依法履行自身納稅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供的服務。

二、我國目前納稅服務現狀

隨著我國政府職能的轉型,稅收部門的納稅服務意識有了明顯的加強。服務手段的更新,服務渠道的拓展,服務形式多樣化,都充分說明了目前我國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成果喜人。在納稅服務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許多新的亮點,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流程優化。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越來越多的應用于稅收機構,稅務機關重新對征管流程和崗位職責進行了劃分。通過將征稅流程進一步規范化、透明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過去稅收執法的隨意性,提高了納稅服務質量;

2.積極應用現代化科技。隨著“互聯網+”概念的流行,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原來越多的將科技應用于日常納稅服務當中。具體表現為增設網絡稅務服務,加強稅務網站建設,拓展互聯網金融繳稅渠道等,這些措施都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

3.納稅服務內容不斷豐富。各地稅務機關通過采用服務產品更新,加大辦稅透明度,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等切實有效地手段,健全完善服務體系,做到最大程度的滿足納稅人需求。

三、我國目前納稅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今年來我國納稅服務的發展整體上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績,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們仍舊存在這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納稅服務理念相對滯后

在很長的時間內,在稅務部門眼中,納稅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著避稅的心理。本能的將納稅人的合理避稅與偷稅、漏稅等行為劃等號,將稅務管理的核心理解為就是監督打擊。不僅如此,許多稅務機關依舊抱著“官本位”的陳腐思想,認為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征稅,與納稅人本質上仍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這種思想直接造成了部分地區納稅服務質量低,效率差,甚至出現了納稅人合法權益遭受侵犯等現象。

2.納稅服務法制體系不健全

憲法中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根據目前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理解,納稅人在負擔納稅義務的同時,同樣也有享受納稅服務的權利。提供納稅服務,是稅收部門的職責所在。然而納稅服務在我國《稅收征管辦法》中的解釋模糊不清,而且《辦法》中雖然規定了稅收部門有提供納稅服務的義務,但卻未對不提供納稅服務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明文規定,這就為部分稅務機關的不作為大開方便之門。

3.納稅服務社會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納稅服務的主體仍是稅務部門,社會化納稅服務不足,這很大程度上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社會化納稅服務需求量低,市場化程度低,競爭激烈程度低,都造成了社會化納稅服務難以對納稅人產生足夠的吸引力。

四、促進我國納稅服務發展的對策

完善我國納稅服務,促進納稅服務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我國政府職能轉變

在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指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實質上要解決的是政府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重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即哪些事該由市場、社會、政府各自分擔,哪些事應該由三者共同承擔。”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服務型政府,以人為本,明確將納稅人的合理避稅與偷稅漏稅的行為區分開,消除稅務機關“官本位”思想,貼近納稅人,使納稅服務不再只是一紙空文。

2.建立健全稅收服務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稅收服務法律制度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完善稅收法律服務制度,規范稅收機關的納稅服務行為迫在眉睫,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確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對納稅服務的解釋;(2)明確納稅人在依法納稅中應當享受的權利;(3)對稅務機關提供低質量納稅服務甚至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嚴懲。通過以上措施,使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提高稅收機關納稅服務質量。

3.加速我國社會化納稅服務體系

加強內外協作,是健全我國納稅服務的大方向。隨著經濟水平不斷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稅務部門在稅收服務方面并非任何事情都必須親力親為,社會化中立機構同樣能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主要措施包括:(1)規范稅務機構;(2)擴展社會中介的納稅服務;(3)充分利用互聯網,開展多元化的遠程辦稅模式;(4)建立稅收公共服務,為納稅人提供自主納稅服務。

五、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服務的理論與實踐研究正不斷拓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我們應當注意到,在轉變稅負部門服務理念的道路上,政府還有很長的路需要走。本位對未來我國納稅服務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對未來我國納稅服務的發展提供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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