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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經濟法律政策的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國家綜合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國民經濟實現了快速的發展,但是貧富差距的擴大和區域經濟的不平衡也帶來了諸多的經濟、政治問題。為解決此類問題,國家積極提出了“西部大開發”、“環黃渤海經濟圈”、“長三角經濟區”、“珠三角經濟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等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但是這些規劃多為政府的行政計劃,具有不穩定性,也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另外,從國際社會發展來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現象是社會進步中的普遍問題。國外通常建立法律制度作為有效且必不可少的措施來促進不同地域的均衡發展,并且相關法律制度已經多個國家實施驗證成功。我國區域經濟法律制度的缺位正好需要通過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結合國情建立適宜國家發展的法律制度。
二、國外區域經濟法律政策分析
(一)美國區域經濟法律政策
從18世紀中葉,美國開始了真正獨立的時代。面對廣袤的國土和差異化的經濟發展,美國開展了最早的地區開發戰略——“西進運動”,其主要通過立法管理從農民手中剝奪的土地。
工業化時代,美國法律對落后地區開發的保障作用更有力度。20世紀初期,為了發展田納西河流域,縮小地區間的差距,1933年羅斯福總統簽署《田納西河流域管理法》,并成立了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專門依法負責管理開發田納西河流域。該法的實施,促進了流域農業、工業的發展,且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恢復保護方面的意義深遠。
在高科技為先導,服務業逐漸占據整個社會支配地位的現代美國,政府出臺了多項開發落后地區的法制保障措施。首先,政府通過《重新開發蕭條地區法》、《阿巴拉契亞地區發展法》作為對地區實施開發的綜合性條例,開展地區的綜合性管理。其次,在專項立法方面,《公共工程和經濟發展法》為區域交通運輸網的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在生態環保方面,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的現狀,美國相繼出臺了《清潔空氣法》、《水質法》、《氣質法》、《國家環境政策法》、《國家環境改進法》、《水質改進法》、《安全飲水法》。
縱觀美國的地區開發立法發展進程,區域經濟的發展既需要宏觀層面的調控,在總量上平衡發展上的差距,也需要微觀層面上的規制,規范專項行業發展和環境保護。
(二)歐洲國家區域經濟法律政策
從十七世紀以來,歐洲逐漸成為了世界經濟的中心,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程度最高的地區。作為歐洲最有影響力的國家---英國和德國,雖屬于同一經濟區域,但由于屬于不同的法系,也就建立了不同的區域經濟法律制度。
1.英國區域經濟法律政策
英國和美國具有近似的司法制度,但卻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區域政策的國家,其區域政策在歐洲乃至世界上,具有特別的代表性。
英國傳統的區域政策法治保障掀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當時為了平衡兩次工業革命給英國帶來的區域經濟不平衡的問題,英國制定了《特別區域法》來控制部分區域較高的失業率。二戰后,英國實施了《工業布局法》、《城鎮與鄉村規劃法》用于規范企業的設立、調整產業布局。同時,在20世紀60、70年代,英國政府通過了《地方就業法》、《工業發展法》、《工業法》,為工業企業的發展提供補貼和優惠等援助,并在市場準入、投融資、財政、人力資源和就業等領域擴大區域經濟生存的空間,從而刺激區域經濟的發展。
1984年以后,英國區域開發的重點從中央政府的外部投資和鼓勵轉變為積極發揮地區的主觀能動性,發掘地區內在的經濟增長動力。在經濟發展中,地方政府為主導,制定中長期規劃和目標,有的放矢的進行系統性開發。另外,政府取消了對區域企業整體補貼的方式,對具有可行的、能提供就業機會、環境破壞成本低的項目給予選擇性的財政上補貼。
2.德國
德國屬于典型的大陸法系的聯邦制國家,其特殊的國家結構形式和社會制度導致了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為了平衡區域經濟,德國在《聯邦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諸多綜合性區域經濟法律政策,為區域經濟的發展設立了宏觀框架。例如《聯邦改善區域經濟結構共同任務法》、《聯邦空間布局法》。
兩德統一前,在區域發展和產業結構方面,聯邦德國通過《聯邦區域規劃法》、《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聯邦投資補助法》、《區域政策的基本原則》、《聯邦投資補貼法》、《聯邦區域規劃綱要》等,明確規定了區域組織機構基礎及計劃要求,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支持,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提供了法律框架。
兩德統一后,由于原東德采用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經濟實力較弱,東西部的經濟差距逐步成為區域經濟調整的主要對象。德國通過全方位的資金支持,在立法上通過《國土整治法》、《投資優惠法》和《住房建設法》等改善東部公共領域的投資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德國采取多樣化的優惠措施吸引外資,鼓勵和補貼地區企業的發展,使得東西兩德的經濟差距得以快速的縮小。
(三)亞洲國家區域經濟法律政策的分析
從亞洲諸國的國情來看,日本和韓國與我國在地理上距離較近,并且在亞洲國家中屬于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因而其國家區域經濟法律政策也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1.日本區域經濟法律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為了恢復生產,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社會安定,積極推行了區域經濟發展戰略。日本重點開發太平洋沿岸地區,設立了臨海工業區。這種發展思路和我國積極發展海洋經濟戰略有一定的相似性。當然,優先發展的地區、產業與落后地區、產業的經濟發展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差距。
為了解決地區和產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日本在全國綜合性區域開發的同時,針對各地的特色,積極促進當地的生產力發展和經濟市場的建立。1950年以來,日本頒布了《北海道開發法》、《孤島振興法》、《北海道東北開發庫法》、《開發九州地方促進法》、《開發四國地方促進法》、《開發北陸地方促進法》、《沖繩建設城市再開發法》、《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法》、《振興半島法》。同時,日本政府結合上述法律還出臺了“開發東北促進計劃”、“開發九州地方促進計劃”、“開發四國地方促進計劃”等。日本區域經濟在中央的引導下,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全面促進和鼓勵地區和產業的發展。
2.韓國區域經濟法律政策
韓國在亞洲國家中是面積和人口小國,但是韓國在亞洲國家經濟實力的排名卻很靠前。這得益于韓國經濟發展的創新和科學的戰略布局。韓國國土面積小,資源比較匱乏,加之二戰時期受日本占領,被掠奪大量的資源,經濟實力受到很大的挫傷。二戰后,為了恢復和發展國家經濟,韓國突破人口過度向首都集中的局面,逐步重視地區的全面發展。
20世紀60年代以來,韓國政府在立法上制定了《國土建設計劃綜合法》、《城市計劃法》、《地方工業開發法》、《城市再開發法》、《工業配置法》、《促進特定地區綜合開發特別措施法》、《島嶼開發促進法》。通過這些法律政策,韓國為地區的發展確立了法律地位,為各項優惠措施提過了法律依據,為發展地區特色經濟增添了法律保障。
在地區經濟發展的初期,韓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用于指導宏觀經濟的發展,而且這些多是綜合性發展的法律政策,其重點內容是以經濟發展的計劃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稅收政策、工廠的設立及產業的布局等為主。在區域經濟發展的平衡階段,韓國政府立法逐步側重于解決城鄉之間、產業之間、部門之間的不平衡等結構性問題,主要提出了“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韓國政府頒布了《農地擴大開發促進法》、《農地擴大開發促進法施行令》、《農業現代化促進法》、《城市再開發法》等。之后,韓國政府提出了“穩定、效率、均衡”的經濟建設理念,通過平衡不同的階層、不同的區域,在法律制度上建立平衡發展的制度,從而最終實現區域發展和全國綜合性發展相結合、相統一的經濟模式。
三、國外區域經濟法律政策對我國的借鑒
上文的考察研究可知,美國、歐洲和亞洲國家經濟法律政策始終貫穿于區域經濟發展的整個過程,發揮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國外經濟法律政策在區域經濟發展中運用的經驗為我國區域經濟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功能的發揮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綜合起來,國外區域經濟法律政策對我國有以下啟示。
(一)區域經濟的建設發展需要法律政策的保障
法律政策作為上層建筑的內容,對經濟基礎的建設具有積極的反作用。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需要確立其法律地位,從而維持其建設的長久性和科學性。區域經濟的發展需要宏觀的、綜合性的法律政策來指導地區經濟建設,確立地區經濟建設的計劃,整體把握區域經濟的現狀,協調各項經濟建設工作。同時,區域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制定專項的法律政策,詳細規劃各項具體的項目建設步驟,監管各專項領域的設立和發展等。例如,政府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養制度。
(二)區域經濟的發展應實現中央與地方的有效結合
區域經濟建設雖然在地域上屬于區域性的,但實際關系國家整體的經濟狀況。從各國家的經濟發展模式來看,區域經濟的發展是國家經濟新的增長極和發力點,而且中央層面對區域的重視和鼓勵,將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注入活力,提供強大的后盾保障。因而,中央在區域經濟的發展中扮演了“主導者”的角色。當然,區域經濟只有結合當地的經濟特色,才能順應當地的實際情況,實現經濟正的增長。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最了解當地的具體情況,可以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建設中的主觀能動性,利用地方的優勢,彌補短板,尋找出發展經濟的突破口。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中完全扮演著“表演者”的角色。因此,區域經濟的發展既要中央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也要地方政府的努力和創新。
(三)轉變政府資金投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