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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1)以市場經濟原則為導向,逐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組織機構體系。
首先是分設了專業銀行和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打破了長期以來的“大一統”的計劃金融體制的框架。先后恢復和分設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
其次是成立投資信托類型的金融機構和發展城鄉信用合作社。1979年至1984年,先后成立了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以及上海市投資信托公司,以后各省市也相繼成立地方性的投資公司和國際信托投資公司。1984年以后,不少大中城市相繼成立城市信用社,成為為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服務的金融機構。
三是實現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和地位,以及明確了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的轉化。
(2)改革信貸資金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中央銀行間接金融調控機制。
信貸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是中國宏觀調控手段從直接控制向間接調控轉變的關鍵。從1979年起,先是在部分地區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但新體制仍然存在各專業銀行與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之間吃“大鍋飯”的問題,指令性計劃指標管理為主的框框仍然沒有打破。
(3)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金融市場,建立了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
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逐步推行,使人們重新考慮建立金融市場問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拆借市場;二是證券市場。貨幣市場中的貼現業務和同業拆借市場首先得到培育和較快發展。1981年上海市首先出現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業務,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正式開辦了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業務。1994年以后,商業匯票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一些沿海經濟發達省市被廣泛使用,成為企業主要的結算方式和融資手段。1985年,中國先后在廣州、武漢、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同業拆借中介機構,并以此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一個以中心城市或經濟發達城市為依托,跨地區、跨系統的同業拆借市場。
2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當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產生廣泛影響情況下,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仍在穩步進行,金融開放漸進擴大,但也應該看到,我們所處的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已經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伴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的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滾滾而來。金融變革和金融創新在世界范圍內呈現出加速發展的態勢。同時,在國內也遇上了經濟發展格局從需求過旺到需求不足的變化。在這種既面臨挑戰又面臨機遇的條件下,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將會有怎樣的發展趨勢?
2.1積極進行金融組織機構的深化改革
今后除應完成機構調整任務,加快新機構同各方面關系的磨合,建立新的工作制度,發揮新機制的優點,進一步搞好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工作外,必須花更大的力氣加強金融監管。并把這一工作與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尤其要與促進國有企業盡快實現現代企業制度、改革運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徹底消除新的虧損的各項改革相聯系。商業銀行要真正企業化,真正實行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優勝劣汰。
2.2銀行利率市場化
目前我國利率仍處于雙軌制,官方規定的利率水平較低,而市場上利率較高,其原因是違約風險貼水較大,這使得利率市場化改革面臨困境,對此,必須通過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法律法規,建立良好的信用體系,降低違約風險,保持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低通貨膨脹率,逐步擴大利率的浮動范圍,最終完全放開利率管制。按照自主經營的原則,銀行有權自定貸款條件。在中央規定的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幅度內,銀行可根據時常資金供求情況自定利率,靈活調整利率,運用利率杠桿,調節資金供求。實現資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場化。
2.3謹慎對待金融自由化。穩步把握市場開放的程度
金融自由化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對我們來說,金融自由化也就是走向國際金融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對此,我們一方面要持謹慎的態度,另一方面要積極創造各種條件,穩妥地實行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這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今后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經濟實力,豐富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培養一大批能熟練進行國際金融業務操作、精通國際金融活動的金融財務人才。具備了這些條件,人民幣不但應該實現自由兌換,而且應該逐步發展成為重要的世界貨幣之一。今后引進外資銀行的力度會加強,因為中國需要借鑒其管理體制和操作方式,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與素質,為中國金融機構走向國際市場積累經驗。
2.國家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弱化。在農村金融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政策性金融支農戰略,一直是其改革發展的核心組成部分。國家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弱化,使原本發展就不夠健全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再次陷入發展的困境。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由于面臨著許多無法解決的政策性問題,其發展水平與規模,逐漸停留在改革的初步階段,不但無法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金融經濟改革體制的健全發展。近幾年,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雖然其存在與發展倍受廣大農民的關注,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功能缺位問題,其具有局限性的業務范圍,始終無法真正的發揮政策性支持作用。此外,農業開發、農業技術創新、農業生產設備更新等的發展,都離不開政策性支持的作用。因此,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進程中,必須強化國家政策性金融支農策略的有效性。
3.民間金融組織發展水平較低。在發展農村經濟的過程中,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農村,由于民間金融組織在資金流轉方面具有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相對寬松、貸款方式相對靈活等優點,廣受農村人們的青睞。但是民間金融組織在運行中,由于受到合法身份、監督機構缺位等問題,始終無法有效的擴大規模,導致其業務范圍具有局限性,并伴隨著很大的經營風險。最終由于民間金融組織發展水平較低,其自身職能無法有效發揮,使之還是無法有效的支撐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
4.農業保險承保效果不明顯。目前,在大部分農村,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水平仍相對滯后。由于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規模比較小,數量相對較少。加之其發展結構失衡、大多農民由于保險意識薄弱,在農民購買力較低的情況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此種狀況的長期發展,導致大多數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的意愿不強,農業保險的相關業務,只能由政策性銀行來經營。農業保險市場無法真正發揮作用,農業保險承保效果不明顯,難以滿足國家對于新農村經濟的規劃發展。
5.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落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呈現出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以及高借貸組織等組成的主導模式。政府對于民間高借貸組織的發展,一直是用政策進行限制的同時,扶持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三個民間金融機構以低利率水平為廣大農民服務。一方面,由于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貸款利率較低,資金使用成本相對較低,在農村資金缺乏、供不應求的地區,金融部門為了順利履行機構職能,在政府政策控制下進行金融服務。這種服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長期得不到有效發展。
二、促進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有效策略
1.進一步增強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在開展新農村建設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綜合新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實際狀況,整合農村金融資源,使之可以進一步的增強農村金融服務功能,才能為發展新農村建設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事業,奠定一定的物質基礎。在實際工作中,進一步增強農村金融服務功能,需要在結合新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問題,調整金融機構在部分農村地區的布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盡量改善部分經濟基礎較好的農村地區,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聚集,而在部分經濟基礎較差地區,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較少的不平衡式金融服務機構布局情況。積極的發揮政府政策職能,合理確定農村金融網點的布局安排,優化農村金融網點的布局結構。同時,要逐步深化農業發展銀行業務支持新農村經濟的主導職能。在具體的執行工作之前,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的形式,透徹了解農村金融機構運行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積極反饋給當地政府部分,努力解決農村地區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切實從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角度出發,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2.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特點,建立科學的信貸管理制度。為了更好的促進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進程的發展,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特點,建立科學的信貸管理制度勢在必行。綜合近幾年的社會實踐工作,建立科學的信貸管理制度,需要綜合考慮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以及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的阻力因素,嚴格控制部分落后地區金融資金的不必要流出。同時,應及時的建立相對科學的信貸人員考核辦法,進一步規范民間信貸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執行信貸人員考核辦法的工作中,也應適當簡化信貸審批程序、相關的手續。
3.建立健全農村經濟貸款補償機制。目前,建立健全農村經濟貸款補償機制,是促進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關鍵策略之一。在鼓勵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過程中,建立健全農村經濟貸款補償機制,對于貸款中由于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損失,經審核確定真實情況后,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建立健全農村經濟貸款補償機制與核銷農村經濟風險貸款制度后,國家可以通過擴大利差收益率的辦法,積極的調動金融部門從事農村經濟貸款的積極性,促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發展。
4.加大扶植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力度。加大扶植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也是促進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發展的重要策略。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植。國家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以及發放部分財政補貼,可以全面促進農村金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可以在充足的運行資金狀態下,促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事業平穩、有序的進行下去。
5.完善農業保險體系,確保農業生產的發展。完善農業保險體系,確保農業生產的發展,作為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事業進行的基礎性措施,是實現農業保險納入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的切入點之一。政府完善農業保險體系,估計農民積極的參保,提高農民的參保意識,并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需求,增加保險的險種,對于確保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具有積極的意義。完善農業保險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帶動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農村金融環境的改善,也會拉動更多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進而促進新農村建設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順利開展。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經濟發展。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法律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金融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課題組.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在我國不斷推進金融行業改革創新的歷史條件下,地方金融機構也應該大膽創新。地方金融行業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創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仍然還存在不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國家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順暢,比如地方金融機構中包含大量擔保公司與典當公司,國家并沒有很好地將其納入管理范疇,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統風險;第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國家很難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甚至出現許多金融機構脫離了國家金融監管范疇,增加了金融風險的發生可能。另外,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區域利益,制約了地方金融發揮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強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體不盡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沒有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門名稱存在權責不清晰、職能不明確、多頭管理等問題。比如有的省市對不同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省金融辦、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多頭管理的存在,會導致金融管理機構職能交叉情況的出現,對于充分發揮地方資源的優勢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發不同金融管理機構互相推諉扯皮,導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監管與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對地方金融機構準入嚴格把關,在抑制地方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于不同省市對金融資源需求不一樣,中央政府對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沒有考慮到不同省市金融資源需求的差異性,導致有些省市金融資源嚴重不足,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建議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下放到省市,讓各省市能夠針對本省市需求情況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資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設的建議
(一)引導建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
地方政府只有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現狀,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為此,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權責進行規范,中央政府主要對地方金融預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風險。
(二)對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
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優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需要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總領作用,引導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發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協調。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領導過程中,要遵循“垂直監管,地方協調”原則,即中央金融機構負責監管工作,地方金融機構負責協調工作??偠灾?,地方金融管理體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機構監管,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總責,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職責,規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流程制度,確保地方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
一、理論及實證研究綜述
(一)貨幣供應量仍可充當中介目標
我國1996年正式將M1的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同時以M0、M2作為觀測目標。目前在贊成以貨幣供應量充當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學者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1.在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內,貨幣供應量仍可充當中介目標
王松奇(2000)認為,從我國目前情況說,從貨幣政策到社會總支出的變動控制,其中可供選擇的中間指標只有兩個:一是貨幣供給量;二是利率。利率是否可以選作貨幣政策的中間指標,關鍵還要看它與社會總支出關系的密切程度。從實證數據看,投資的利率彈性過低,而利率對消費支出也不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也就是說,它與社會總支出中間關系不夠密切,因此,就不能把利率作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中間指標。在目前及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貨幣供給量都是我國貨幣政策最合適的中間指標。
蔣瑛琨等人(2005)運用協整檢驗、向量自回歸、脈沖響應函數等方法,圍繞國內外學者爭議較多的貨幣渠道與信貸渠道,對中國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軌的1992年一季度至2OO4年二季度期間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實證分析。實證結果表明,90年代以后,從對物價和產出最終目標的影響顯著性來看,貸款的影響最為顯著,其次是M2,M1的影響最不顯著,這表明,90年代以來信貸渠道在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從對物價和產出最終目標的影響穩定性來看,M1比較持久和穩定,其次是M2,最后是貸款。由于對最終目標影響穩定的中介變量更易于調控,因此就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選擇而言,M1優于M2,M2優于貸款。現階段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中國仍應當以M1為中介目標,將M2作為觀測目標。M1更適合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而取消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是合理的。
2.當前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目標是適合的,但需調整與完善
范從來(2004)認為,現階段貨幣供給量作為貨幣政策中間目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這種局限性的克服不應該是簡單放棄貨幣供應量目標,而應該根據我國經濟市場化和貨幣化的程度調整貨幣供應量的統計內涵,通過匯率制度和利率市場化的改革,創造一種有利于貨幣供應量發揮中間目標功能的貨幣控制機制,提高我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劉明志(2006)通過實證分析表明,中央銀行利率調整是中央銀行對物價變化所做的政策反應,但尚無實證分析結果支持中央銀行利率調整或銀行間市場利率變動可明顯地影響物價變化或經濟景氣變化的結論。因此。在利率市場化尚未徹底完成、利率形成機制尚不靈活、利率變動與經濟景氣變化之間的直接互動關系尚未建立之前,不宜遽然放棄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而改采用利率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但考慮到銀行間市場利率對于市場信號變化的敏感性以及日??捎^測性,利率市場化徹底完成以后,利率形成機制將進一步完善,利率變動與經濟景氣變化之間的互動增強,利率在調節經濟景氣變化方面的作用將更加明顯,可以考慮使用銀行間利率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封思賢(2006)通過運用向量自回歸(VAR)模型、脈沖響應函數(IRF)、方差分解分析等經濟計量方法,對我國現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進行了實證分析并得出結論: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有效性正不斷降低,實際利率作為中介目標的實施效果好于貨幣供應量。基礎貨幣難以控制、貨幣乘數不穩定、貨幣流通速度不斷下降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完善等因素是產生上述實證結論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現行的經濟金融條件下,針對中介目標選擇的一個可行思路是,近期宜在完善貨幣供應量可測性、可控性和相關性的基礎上,繼續使用貨幣供應量作為我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同時,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和配套的金融改革,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再由貨幣供應量轉為利率。
(二)以利率為中介目標
以利率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先后經歷過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適逢凱恩斯主義盛行,英美等西方國家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采用凱恩斯主義的主張--盯住名義利率。第二個時期是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在“泰勒規則”的指導下,以實際利率為中介目標,如美國?!疤├找巹t”認為,實際聯邦基金利率與通貨膨脹和經濟增長之間具有長期穩定的關系。在自然失業率水平下的通貨膨脹率和潛在產出增長率都對應著一個實際均衡的聯邦基金利率。若貨幣當局以實際均衡聯邦基金利率作為中介目標,便可以獲得通過改變名義均衡聯邦基金利率來穩定或影響產出、價格水平的最優路徑。我國學者在對利率中介目標進行討論的時候,并沒有明確地區分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
李燕等人(2000)認為,由于貨幣總量控制有效性的基本條件不能得到滿足,央行對基礎貨幣控制能力有限,貨幣乘數也不穩定,因此有必要對我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進行調整:即從貨幣總量控制向利率調節轉變。
周誠君(2002)認為,在內生貨幣分析框架中,貨幣供給是內生的,利率則是外生變量。由此,一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應該是利息率而不是貨幣供應量。對我國而言,貨幣供給具有較強的內生性,而利率則具有幾乎完全的外生性。因此,目前我國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應轉向利率調控為主的間接型貨幣調控模式。以正因為此,我國目前利率改革的方向不能是追求單純的利率市場化,而應是一個多元的間接利率調控體系。
張強等人(2003)通過考察貨幣運行效果,發現貨幣供應量對經濟的影響有減弱趨勢,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不力。隨著金融開放度的加深,貨幣供給越來越依賴于經濟的發展,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反映經濟動態的敏感性方面更具有優勢,中央銀行應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程度漸進地調整中介目標。過渡期內中央銀行考察貨幣供應量中介目標時,逐步將中介目標由數量型過渡到以利率為主的價格型指標,同時將匯率、金融資產價格作為輔助指標納入中介目標體系。
(三)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
以通貨膨脹目標作為貨幣政策目標規則緣起于20世紀90年代。面對嚴重的通貨膨脹,新西蘭儲備銀行率先進行了通貨膨脹目標的實踐,其后又有加拿大、新西蘭、英國等7國宣布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甚至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波蘭、巴西、泰國、秘魯、菲律賓等也開始相繼采用該貨幣政策規則。Svensson(1999)認為,通貨膨脹目標可以被解釋為一種目標規則,以實現損失函數最小化。目標規則可以被解釋為中介目標規則,在操作程序上,以一定區間的通貨膨脹預測作為中介目標變量。從其表述來看,通貨膨脹目標制既可以被理解為關注最終目標的貨幣政策規則,也可以是中介目標規則。正因如此,國內主張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
1.貨幣政策目標直接盯住通貨膨脹率,以利率、貨幣供應量和經濟景氣指數等作為監測目標
夏斌等人(2001)通過對我國調控貨幣供應量的實踐進行考察,認為從1996年我國正式確定M1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M0和M2為觀測目標開始,貨幣供應量的目標值就幾乎沒有實現過。他們從貨幣傳導機制角度分析了近年來貨幣供應量目標無效的深層原因:貨幣供應量本身不好控制導致我國貨幣供應量可控性差,貨幣流通速度下降導致我國貨幣供應量目標效果不佳。因此,貨幣供應量中介目標客觀上已經不合時宜,應盡快廢止。盡管我國的銀行拆借利率等短期利率已經基本市場化,可以作為貨幣政策操作目標,但從短期同業利率到市場利率的生成機制還付諸闕如,利率目前顯然不能作為新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不僅如此,以利率、匯率或貨幣供應量等工具變量作為中介目標都存在一個共同缺陷,即此時貨幣政策的靈活性較差。一個可行的選擇是放棄采用任何中介目標,直接盯住通貨膨脹率,同時將貨幣供應量、利率、經濟景氣指數等其他重要經濟變量作為監測指標,即采取通貨膨脹目標。事實上,這也正是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放棄貨幣供應量目標后的共同選擇。當前我國比較適宜的措施是放棄貨幣供應量目標后,暫不宣布新的中介目標,在實際操作中模擬通貨膨脹目標,努力使物價恢復并穩定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按照一般理解,指核心物價指數上漲率在1-3%內),建立一個通貨膨脹目標下的貨幣政策操作框架。
奚君羊等人(2002)認為,從1996年我國正式確定M1為貨幣中介目標、M0和M2為觀測目標起,實際貨幣供應量與目標值之間始終存在很大的離差。由此可知,作為中介目標的貨幣供應量在可控性上存在嚴重缺陷。從穩定價格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這一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來看,貨幣供應量目標也不能令人滿意。從1998年起,M2與價格出現了明顯的背離趨勢,價格在M2快速增長的情況下繼續呈現持續性負增長,出現通貨膨脹緊縮的跡象,經濟增速也是逐年下降。貨幣供應量目標缺乏有效性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貨幣供應量的計量口徑可能失真;二是基礎貨幣投放常因外匯干預或所謂的“倒逼機制”等原因而難以控制,且貨幣乘數不穩定;三是貨幣流通速度下降,尤其是1996年后M1和M2的流通速度出現了急劇下降的現象(鄭超愚、陳景耀,2000);四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出現了“腸梗阻”。以貨幣供應量作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已嚴重干擾了我國的輿論判斷和公眾預期。因此,實行通貨膨脹目標制,把我國的貨幣政策目標直接釘在通貨膨脹率上,同時將利率、貨幣供應量和經濟景氣指數等其他主要經濟變量作為監測指標,這應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2.將通貨膨脹作為中介目標,以產出和就業缺口、貨幣供求、利率和匯率等作為監測指標
李揚(2002)認為,從可測性、可控性、相關性三個方面來看,貨幣供應量M1和M2作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已不太合適,繼續按照現有模式使用它們作中介目標將有損我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通過統計回歸分析驗證了我國實際存貸款利率對投資和通貨膨脹率的作用,這說明,即便在現今我國對名義存貸款利率實行一定程度的管制的情況下,實際存貸款利率的變動對經濟仍具有顯著的作用。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特別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利率--信用的價格--在經濟中的作用就如同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一樣,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理論和各國經驗顯示,如果采用利率充當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還不如索性直接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度”,在這種貨幣政策框架中,通貨膨脹是中介目標,而被稱為“貨幣狀況”的一系列指標,如產出和就業缺口、貨幣供求、利率和匯率等將成為中央銀行日常監測的指標。
(四)以產成品庫存總額占消費總額的比率為中介目標
曹家和(2004)從我國經濟建設的實踐出發,認為貨幣政策的效應存在非對稱性,即貨幣供給量在通貨膨脹時期能夠靈敏地反映出社會總需求的寬松度,并且能夠有效地防止通貨膨脹的出現,但在緊縮時期則對社會總需求的寬松度缺乏靈敏性,因而并不適合繼續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由于貨幣政策效應的非對稱性,客觀上要求央行在不同時期選擇不同的領先指標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對目前國內學者提出的中介目標的利弊進行分析之后提出,在緊縮時期,央行可以使用產成品庫存總額占消費總額的比率作為執行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供大于求的經濟中,當社會總需求增加時,產成品庫存總額呈下降的趨勢,而當社會總需求減少時,產成品庫存總額則出現上升的趨勢。既然治理緊縮的關鍵是增加內需,使社會供求趨于均衡,那么,能夠準確反映內需變動狀況的產成品庫存總額占消費總額的比率,因其能夠靈敏地指示貨幣供給量對總需求的實際影響,因而可以作為央行執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首選指標。
(五)同時采用多個金融變量作為中介目標
張俊偉(2003)認為,貨幣量指標的有效性下降,“盯住通貨膨脹”應當是好的選擇。但“盯住通貨膨脹”要以央行具有高超的經濟運行預測能力和高度的政策獨立性,以及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匯率政策乃至產業政策之間密切配合為前提。所以,“盯住通貨膨脹”在目前的中國還不具備現實性,它只能是遠期目標和努力方向。當前,可行的選擇應當是在進一步增加貨幣政策透明度、強化央行獨立性(如自主調節利率等)的同時,淡化對貨幣量指標的關注,轉向綜合利用多種金融變量所提供的信息來指導貨幣政策的操作,而不是像一些學者所宣稱的那樣,考慮用利率取代貨幣供應量充當我國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方齊云等人(2002)認為,貨幣供給的內生性和外生性問題,是貨幣當局選擇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理論基礎。在區分貨幣供給內生性與外生性的框架下,從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角度對我國貨幣供給的性質進行了實證分析,論證了現階段我國貨幣供給的內生性特征,為近年來我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貨幣供應量控制實踐所表現出的無效性提供了一個解釋,并為我國現階段選擇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提供了一種思路:面對我國現階段貨幣供給的內生性特征下貨幣供應量指標已無法實現中介目標的功能的現狀,我國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應進行相應的調整,應該在逐步弱化貨幣供應量目標的同時,積極引進利率等監測目標,并提高對價格指數(CPI)的關注程度,直至最終盯住通貨膨脹率目標。
二、一個評論性總結
目前對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研究遠沒有形成一致性的意見,今后一段時期內仍將是學界研究的熱點。綜觀既有的文獻資料,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語境成為我國目前的主要目標。對于農村的經濟建設,主要的目的是發展現代化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有效提升農民的收入。根據農村經濟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金融業在解決其經濟發展問題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農村金融業發展中存在很多問題,其中尤其是金融抑制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因此,加強對農村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問題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一、農村金融抑制的具體表現
(一)金融市場的競爭機制不完善
根據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現狀,其金融組織存在多樣化的特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經濟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但這些金融組織之間并未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導致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其中首先是農業發展銀行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其日常營業務十分有限。同時,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的經濟發展中只能通過農產品的收購來發揮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這樣導致其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受到嚴重限制。其次是農業銀行的業務與商業銀行類似,這樣就導致其在農村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作用越來越小。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促使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唯一正規金融組織,擔負起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渠道的責任。但在實際的運作中,農村信用社與農村經濟的關系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其并不能穩定的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渠道。
(二)單一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單一是我國農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現形式,其中交易手段落后和交易品種的單一是農村金融存在的普遍現象。而對于一些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地區而言,這樣的情況表現的尤為突出,因為存貸機構只有農村信用社,導致金融商品的交易渠道受到嚴重限制。其中具體表現為金融市場中間業務的缺乏,除信貸業務之外的其它業務覆蓋范圍很小,并且證券投資等綜合性金融業務在農村地區很少,導致農民不能有效的方式獲得更多金融投資渠道,影響農民的收入。
(三)利率的資源配置作用不能正常發揮
根據我國的情況來看,統一的利率管制在城市地區發揮了有效的作用,但在農村地區的作用顯得十分有限。雖然政府針對農村信用社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性策略,但也未能讓農村金融的資源配置得到較好的配置。同時,利率策略的制定缺乏實用性,導致農村銀行的發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阻礙。另外,農村中郵政儲蓄的利率過高導致資金大量外流,從而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
二、金融深化的有效策略
(一)加強對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
對于農村金融的發展而言,金融產品的創新是其根本途徑。其中可以通過對融資渠道的拓展,讓農村的金融發展能夠有更多外來資金的支持。同時,要不斷對農村金融擔保的方法進行創新,通過有效的農業保險措施的制定來加強其風險保障能力,避免農村金融因不穩定因素的影響而受到阻礙。另外,由于農村地區對保險的認識不足,導致其保險的購買率很低。因此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還要不斷加強對保險的宣傳,讓農民們對保險的重要性有全面的認識,從而積極購買相應的農業保險。在實際的農村金融產品創新中,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策略,并且要將現代化的移動互聯網逐漸應用到農村經濟建設中,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減少對農村金融的管制
農村金融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在對農村金融進行改革的過程中要盡量減少對農村利率的管制,并且要減少金融機構的審批限制。其中可以根據供求情況對利率進行適當調整,從而避免利率對市場的運行造成影響。并且能夠有效調整農村金融中投資與儲蓄的關系,從而讓市場機制得到充分發揮。要達到這樣的目的,首先需要大力發展農村民營金融業,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積極引進先進的金融工具,從而提升農村金融的服務能力。其次要不斷對農村資本進行開發,讓農村金融中的資本具有多樣性,從而促進市場競爭的正常進行。并且改變郵政儲蓄在農村金融中的單一資金吸納狀態,通過更多的產品讓農村的資金能夠得以保留,從而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三)改善農村資金流動現狀
目前的農村資金流動主要以外流為主,這對農村地區的金融發展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在不斷發展農村金融的過程中需要不斷改善農村資金的流動狀況,讓更多的外地資金流入農村,并減少農村資金的外流。其中可以增加農村的投資渠道,并給予其政策上的資金引入優惠,讓更多的外來資金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同時,可以對農民進行金融常識的宣傳和教育,讓農民能夠有基本的金融觀念,從而通過農民與政府的共同努力促使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
三、結束語
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農村金融抑制將會導致農村的經濟發展速度受到嚴重限制。因此,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要加強對農村金融的管理,通過有效的方式讓農村逐漸形成多樣化的金融市場,并豐富其金融產品,從而讓農村金融得到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王雅卉,謝元態.試論我國縣域金融抑制與深化[J].農村經濟,2013,06:76-79
現階段銀行在激勵約束方面存在的問題
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防范機制。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還沒有完全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要求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的產權結構決定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可能建立起股份有限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各級分行的行長由上級行任命,并只對上級行負責,而不是對本級行的干部和員工負責。對分行行長的約束來自上級行,而不是來自本級行內部。但是,來自上級行的約束常常不能及時到位,這使得各級分行的領導層缺乏來自內部與外部的約束。而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會滋生貪污腐化等違法違規問題,從而加大銀行資產損失的風險。
同時,在現行的委托——關系下,限于銀行內部人的干預,目前一些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內部監管部門缺乏權威性和獨立性,未能有效發揮其監督作用,它們對各級行的稽核起不到防范內部人道德風險和控制成本的實質作用。
貨款審批權和信貸經營約束。首先,貨款審批權高度集中。近幾年我國各商業銀行總行紛紛強化一級法人管理體制,嚴格控制授權授信,欠發達地區貸款權限迅速向總行及省分行集中。而且,目前各行發放一筆貸款信貸手續繁瑣。其次,信貸經營策略約束。1998年以來,各商業銀行紛紛調整了經營策略:工行選擇對重點企業給予重點支持;農行把優勢產業、優良客戶作為信貸支持重點;中行實行“四重”戰略;建行貸款向大企業、大行業集中。這種信貸資金的集約經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經濟欠發達地區信貸投入的增加。
現階段銀行在激勵方式上存在的問題
首先,激勵方式單一。目前,我國銀行偏重物質激勵,對人們其他方面的需要重視不夠。特別是對主要業務骨干和管理人員的心理需求激勵不足。
其次,薪酬和考核制度不合理。一是由于歷史原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收入水平整體偏低,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的員工在收入上差距較大,抑制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二是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員工工資實行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員工個人報酬與工作績效雖然掛鉤,但是兩者之間不成比例。
再次,人才激勵機制過于僵化。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干部管理制度依然是傳統的公務員式的官本位激勵體制,采取干部任用制的形式,這與企業管理的要求是相背離的。另外還缺乏完整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選拔、任用、考核、評價、培訓等方面“人治”較嚴重,難以為優秀人才創造脫穎而出的機會和環境,不能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銀行激勵約束機制的創新
(一)按《公司法》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
第一,要逐步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限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龐大,需要降低國有股的份額,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因此,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需要注入較多的民營資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管理層需要放寬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限制,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促進其公司制改革的深化。
第二,要有充實的銀行自有資本,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清理不良資產,滿足《公司法》的要求。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進行股份制改造,進而在條件成熟時上市,就必須嚴格按《公司法》的要求補充資本金,降低資產負債率,以及不良資產比率,采取各種措施來防止新增不良資產的產生。第三,要理順銀企關系,減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阻力。企業是銀行主要的服務對象,企業的經營機制,營運效果直接影響到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及其資產質量。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造也必然要求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并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償債能力。只有理順了銀企關系,才能在資金借貸上實行雙向選擇,提高融資效率。要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造,就要采取措施改革我國的資金融通體制,發展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減少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
(二)在股份制改革的基礎上構建國有商業銀行的激勵機制
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國有商業銀行要在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和制定科學、可操作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合理拉開工資差距。高層經營者的薪酬可以考慮采用年薪制。股份制改造后的國有商業銀行可以由董事會或其下屬的薪酬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年薪制的實施可以對公司經營者產生強烈激勵作用,但它仍沒有解決經營者行為短期化的問題。因此,國有商業銀行還可考慮實行員工持股計劃和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期權制。
堅持差異化激勵。商業銀行的員工包括多種類型,而每個員工都有自己的特性,他們的需求、個性、期望目標等個體變量各不相同,這就要求銀行根據激勵理論處理激勵實務時,必須講究原則、方法和技巧,對不同層次的員工采取不同的激勵措施。所以銀行應該充分考慮其發展成就和成長需要,將眼前的短期激勵和未來的長遠激勵結合起來,建立一整套的盡可能照顧到其各個層次且多方面需要的激勵機制。
(三)構建銀行企業文化
構建銀行企業文化,把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注重銀行的長遠發展。通過創新企業文化,使員工的人員需要得到滿足。良好的企業文化有利于員工身心的健康發展,并使員工參與到銀行的經營管理中,由此把“銀行的目標”變成每個銀行員工“自己的目標”,在銀行員工之間結成科學家倡導的“心理契約”,使銀行形成強大的凝聚力。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商業銀行員工的年平均工資比全國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高出400元以上,在各行業年平均工資排名中名列前茅?,F在作為一個整體,我國商業銀行員工已不再滿足于初級需要的實現。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等更高層次的需要的重要性開始凸現,物質激勵的邊際效率呈遞減規律。因此,必須把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結合起來,堅持以發展前景為基礎的物質激勵,盡可能地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
(四)完善約束機制
在注重激勵機制的同時,也應建立起對員工可能出現的利用手中的權力非法謀取個人私利行為進行有效制約的、全方位的、相互補充的、完整的制度化約束體系,這里主要指對信貸人員的約束。首先,適度給予中層信貸管理人員與責任、能力相對稱的信貸審批權限,根據其能力、客戶信用等級來確定,中層信貸管理人員能力越強、客戶信用等級越高,授權其審批金額越大。其次,建立合理的信貸經營管理制度和貸款經營損失責任必究制度。凡貸款發生損失的,應當區分情況追究造成損失的責任歸屬。最后,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上級行派駐信貸監督員、存款大戶的監督、行內員工監督、借款人的反監督和公共輿論的終極控制,完善對信貸人員的有效約束。
(五)發揮聲譽的激勵及約束作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體系會趨于完善,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也會出現,而職業經理人市場就是經理人個人聲譽的變現場所,它可以為職業經理人帶來良好的發展前景和預期收益。經營者之所以非常重視自己的聲譽,是因為聲譽往往對其長期職業生涯有重要的影響,如果他在一個企業工作時的聲譽不好,那將會影響他將來的求職和發展,甚至斷送掉職業生涯。職業經理人市場為經營者所提供的事業成功所帶來的職業聲譽、社會聲譽變現的機會既是激勵銀行經營者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約銀行經營者的市場力量。
這段時期是香港金融業發展最快的時期。自律性監管變化靈活、監管成本低、監管強度松適應了當時香港經濟發展狀況,促進了香港金融業發展。
2“積極不干預”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發了銀行危機,香港政府意識到完全依靠銀行內部自我的風險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應對波及范圍廣、影響強度大的風險,開始著手制定香港銀行業的監管法規,60年代末《銀行業條例》頒布。在此之后,香港開始出現混業經營的萌芽,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開始出現跨領域產品。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監管對象日益多樣化,金融風險日益增加,僅依靠行業內部的自律性監管己經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香港政府開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規對金融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業的風險,實現穩定發展。在這30年間,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監管委員會等官方機構對行業進行監管,關注各行業風險狀況和業務水平。但這些監管機構沒有像英國、新加坡等國家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過多的直接監管。證監會、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認為可能會出現大的危機的情況下,對所監管的領域進行指導和幫助,并協助處理一些糾紛。
這一時期香港的經濟、金融運行狀況比較良好,政府對整個金融業的運行抱的是積極不干預”的態度,“積極”的涵義是政府會采取積極的態度,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采取干預行動的理據。
3“小政府、大市場”階段(90年代末~至今)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吨袊嗣胥y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鞓I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分業監管,監管領域確定而單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著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維護金融穩定、執行貨幣政策、進行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活動。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形成較晚。從2003年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以來,我國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對滯后和經濟金融體系的不斷深化發展等,導致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現象嚴重。一方面,分業監管格局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可能促使其將某一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低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統一監管,各個部門的協調性無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的重復監管。金融監管措施落后、監管知識不足、水平不高,導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綜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現行的金融機構準入審批制度早已不能滿足現實的監管需求。同時對應復雜多元的金融混業背景下的法律規則尚未健全,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的能力和素質也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場部分領域無法可依,信用制度、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層次的監管法律也未及時更新。另一方面,監管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監管規定普遍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實際執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強。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我國雖已建立了系統的監管機構,制定了較健全的規定,但是缺少嚴格遵守規則的執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監管,那么監管規則就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不足。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監管當局管控混業經營風險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戰,既不能滿足市場監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國金融機構在全球競爭中的發展,難以與國際大銀行開展競爭。針對消費者的保護規范有局限性。當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存在利益沖突時,監管者往往偏重于保護強大的金融機構方而忽視弱小的消費者,無法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保險機制的缺乏使消費者在面臨巨大風險時得不到基本的保護。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梢?,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轉貼于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