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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學經濟倫理是適應并維護封建生產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義農耕文明基礎之上,與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建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從總體特征來看,它與商品經濟倫理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它在中國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適應并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之長期處于稚嫩狀態。它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在明代中葉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國還沒有產生新的生產關系,中國的封建生產關系并不算落后,生產力仍在發展,這期間理學起著維護封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論價值,理學經濟倫理還能適應并促進封建生產方式的發展,因而具有進步性。明代中期,中國的經濟出現了歷史性的變化,新的生產方式――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出現了萌芽,面對新的社會變化,程朱的后輩理學家們不是努力建設一個合理的經濟秩序,更新社會、國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導、培育日益蘇醒和增長的新經濟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堅持天理的封建說教,企圖以扼止“人欲”為代價,用強化道德秩序的辦法來達到穩定政治經濟秩序的目的,理學經濟倫理對新生產方式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阻礙作用日益顯露出來。也就在這時,中國的種種問題和危機開始充分暴露,中國在世界范圍內開始趨于落后,中國封建制度仍在農業文明的發展方向上繼續緩慢行進,走向爛熟。毋庸置疑,中國社會經濟由先進滑向落后,經濟倫理沒有突破是一個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顯。歷史事實證明,理學經濟倫理不可能促進中國的近代化,隨著歷史的發展,它作為一種文化類型的存在,與封建王朝一樣被拋到時代的后面去了。
理學經濟倫理在中國歷史上的基本價值在于:促進封建小農經濟發展,阻礙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著積極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著消極作用。
從總體上看,理學經濟倫理對封建小農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特點,維護和穩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法家族主義政治經濟體制。唐代中葉以來的社會變革使中國封建社會形成了這樣一種多層次的經濟結構:從土地所有制結構來看,形成了封建國家經濟、地主經濟、小農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和皇帝、皇室宗親、官僚貴族、官(鄉)紳地主、自耕農、佃農等多層次的社會經濟群體;從社會生產結構來看,形成了以耕織一體的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條件下的農業與手工業、商業等經濟部門之間的特殊聯系以及農民與手工業者、與商人的經濟聯系;從分配結構來看,形成了國家賦稅徭役、官吏俸祿、地主地租、工商業利潤以及農民勞動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資料等多層次經濟利益分層。理學經濟倫理把社會倫理問題與整個民族的社會心理活動糾纏在一起,將經濟與倫理相重疊,最后完全從這一思維背景中提取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信息和方法,將政治和經濟等各種矛盾作宗法倫理的化解和處理。這樣,理學經濟倫理一方面像一塊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倫理規范的經濟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條堅硬的河床規范著經濟這條奔騰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濫。它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納入它的人倫道德之網,不僅給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又加上一條倫理紐帶,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級關系和多層次性的社會經濟結構一體化、集權化和穩固化,從而具有極大的調節和聚合作用。
第二,適應了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社會經濟基礎。理學經濟倫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強化家族血緣宗法關系,相信這是一種最合理的生產組織形式,由此推而廣之,可以達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和諧穩定。正是中國的宗法小農經濟與理學倫理相結合,創造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經濟的繁榮。西方的經濟學家一直認為追求私利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恩格斯也強調:“自從階級對立產生以來,正是人類卑劣的――貪欲和權勢欲成了歷史發展的杠桿。”[1] 但是理學的公利主義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會經濟基礎,因而在現實中發揮著巨大的正面作用。這個基礎便是宗法制小農經濟。因為在家庭或家族內部,成員之間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一般會更重視情感心理的需要,集體感與凝聚力都是非常強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確乎具有極高的地位。應該指出,小農在一定的時期是具有很大創造力的。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指出:“小農的經濟行為在傳統農業的范疇內,他們是一種富有進取心并能對資源作最適度運用的人。傳統農業可能是貧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漸趨接近一個‘均衡’的水平。在這個均衡之內,生產因素的使用,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現象。總之,小農作為一個經濟人,毫不遜色于任何資本主義企業家。”[2] 可以說,對于宗法制的小農經濟,只要政府能“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護,至少能給一條生路,他們就能夠使社會經濟繁榮,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理學經濟倫理的愿望。然而,盡管統治階級都希望有這樣的經濟繁榮,但其貪婪的剝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續做到“為政以德”,天災人禍總會把宗法制小農經濟推向絕境,于是農民們鋌而走險,揭桿而起。
第三,適應了封建社會的生產力狀況。這突出地表現在重農主義、均平分配原則和崇儉黜奢消費觀方面。“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決定性的生產部門。”[3] 中華民族屬于農業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樣,歷來重視農業生產。重農主義作為封建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分工與產業結構應遵循的倫理規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別是資本主義萌芽產生以后,一些思想家們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則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國在宋代及以后很長一段時期內,社會生產力都是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沒有新的科學技術的刺激,新的生產方式沒有也不可能產生,社會財富的日趨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貧富自發兩極分化,只能使財富進一步以更大的規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勞動又不經營的寄生性的地主階級手中,農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農或淪為乞丐外別無出路,因而不僅不會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反而會使社會生產力受到更大破壞。理學的均平分配論對當時社會財富的集中和貧富兩極分化趨勢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會各等級分層的財產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使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在財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從而保持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相對穩定,促進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短暫繁榮。
“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4] 生產力越落后,消費水平就越低,社會越貧窮,消費結構就越簡單,反之亦然。中國古代社會以男耕女織為主要生產形式,它只能提供糧食和衣料。這種小農經濟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飯曾經是中國人的頭等大事,溫飽問題至今在不少地區仍未得到最后解決。可以設想,中國古代在這個問題上會是多么艱難,正像經濟史告訴我們的,所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也只不過是勉強解決溫飽,倉庫里有一點余糧,而大部分時期,除少數人以外,難免啼饑號寒。歷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溫飽作為太平盛世的根基、禮樂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溫飽為社會消費目標,絕不是一個保守的目標。崇儉黜奢的消費原則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國情所決定的,以此作為消費倫理是明智與現實的。它緩和了生產與消費的矛盾,穩定了國民經濟;確保了積蓄,備戰備荒;有利于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統治階層的奢侈性消費。
第四,適應了封建社會商業發展的需要。自從有了社會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換,商業是封建自然經濟必不可少的補充部分。理學經濟倫理雖然輕商,但并不否認商業存在的合理性,其經濟倫理思想廣泛地涵攝商業行為規范。在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水平低下,市場規則不完善,加之受到種種封建特權和其他因素的干擾與阻礙,價值規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對商品經濟發生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的商品交換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甚至欺詐性。理學提出的倫理道德法則作為一種作用于人的心理,作為實現社會經濟心態協調統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維持封建商業的正常秩序。商人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促使買賣的公平進行,也愿意接受理學倫理道德教條的約束。例如封建社會后期,民間商業運行中形成的組織嚴密的“伙計”制度,就是我國商人利用理學經濟倫理關于“人和”的文化資源,將傳統的宗法家族關系轉化為新的商業組合的一項創舉。商業“伙計”制度的產生,不僅給日益發展壯大的商業補充了力量,帶來了利潤,而且也增強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穩定性,從而促進了古代商業的發展。不僅如此,理學經濟倫理還以一種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會中后期的商業行為,這就是商人們大都同理學有著世代相沿的“血緣”關系。他們中不少人自幼熟讀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書》,深受理學倫理的熏陶,從小就樹立了踐履儒學理想的抱負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場中累試不第,或因家庭牽累,才棄學經商,棄儒為賈。商人與理學的這種特殊關系,足以表明商人與理學在精神上的相通之處。所以,商人們盡管埋頭于茍茍營利的生意場上,卻并沒有遺忘理學的諄諄教誨,而且當他們在商場上發跡之后,其中不少人躍躍欲展少年志,棄商學儒或捐錢入仕。這對于他們來說,既是一種社會榮譽,一種事業成功的裝飾,又是一種難得的資本,會給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單從倫理動因來看,正是因為理學既不否定商業的存在而又輕商抑商,所以中國封建社會商業才長期處于稚嫩狀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發展有其內在的極限。理學經濟倫理對當時社會運行機制無條件的維護無疑會阻礙新的科學技術的推廣運用,從而妨害社會經濟的突破性發展。事實上,自唐宋以后,中國農業經濟的增長,主要是依靠開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約化的程度來實現的。到了明代中葉,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的農業經濟增長,就明顯地受到了邊際效用遞減律的影響了。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中圖分類號:F83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農村金融是根植于農村經濟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發展及其結構決定金融發展及其結構,因此只有從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農村金融創新動力的邏輯起點。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社會,而且歷史比較漫長,超過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國家,這本身就蘊含著我國農村問題的特殊魅力。迄今為止,應當說,研究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文獻已比較豐富,但是涉及我國農村經濟制度深層次的探討,特別是立足于歷史長期演進視角者依然鮮見(張杰,2003)。[1]正是因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農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無法擺脫“摸著石頭過河”的困境,這一點在目前進行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析視角就顯得十分重要。
談到農村問題,不得不研究農村經濟的細胞――農戶,宏觀層面――農村經濟運行正是微觀層次――農戶行為的有機組合。國外歷史文獻對于農戶行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強調農戶的理性動機,可稱之為“理性小農說”。例如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認為,農戶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當中的企業,小農的行為準則與企業的行為準則沒有什么區別,因而改造傳統農業與企業追求利潤過程當中獲得創新激勵的路徑是一致的。[2]另一類側重農戶生存邏輯,可稱之為“生存倫理說”。蔡亞諾夫(Chayanov)認為,在農業社會當中,農戶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資本家是有根本區別的,由于農戶不是資本所有者,因而其行為特征不可能與企業主一致,如果說企業家考慮的是利潤最大化,農戶首先考慮的則是溫飽問題,因此他不可能像資本家那樣去進行所謂的成本――收益比較。[3]為此,農戶的行為模式是無法簡單套用市場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兩種思路僅僅是就一般意義上的農戶行為進行分析而得出的結論,其研究藍本畢竟是立足于西方社會,如果將視角移至我國農村,會發現這個問題更為復雜、內涵更為豐富。黃宗智教授對我國農戶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對我國小農經濟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他提出了獨具特色的“小農命題”。[4]
與西方學者的觀點不同,黃宗智認為,我國農民的“半無產化”狀態決定了我國小農經濟的獨特屬性:農戶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無其他資產,因而是一種“半無產”狀態,這種半無產狀態又形成了農戶獨特的收入結構――農業收入與非農傭工收入,以兩者之和維持生計。這種狀態在過去表現為農民在種地的同時,還要經常外出扛長工、打短工,在當今的社會中則演變為以“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這一格局之所以能長時間延續,首先是基于我國農業人口“過密化”的特殊原因,無論是單純務農收入還是單純的非農傭工收入,都無法保障農戶的生存,只有同時以兩者支撐,才能保證生計之需。黃宗智教授進一步認為,這兩種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齊觀的,務農收入雖然不高,但是一種“生存保險收入”,非農傭工收入盡管可以從形式上超過農業收入,卻只能是一種“補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務農收入具有相對穩定性,還因為對農民而言,與那片生于斯、長于斯的土地具有無法割舍的文化、習俗與情感聯系,土地除了維持生存之外還有確立家庭尊嚴、維系家庭社會地位等厚重的內涵因素。而這些因素是不能以簡單的量化分析來說明的。因此,資本主義企業的行為范式對于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戶非但不適用,而且相去甚遠。由此可以看出,盡管黃宗智的分析與蔡亞諾夫的分析結論相似,但從過程與層次上看,黃宗智教授的觀點顯然要更深入一步,因為他的分析并沒有僅僅停留在一般經濟因素分析的層面上,而且涉及到了歷史人文因素等更為深刻的層面。根據“小農命題”的邏輯,不難得出推論,我國農村的小農經濟具有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即便是到了當代,外部的市場因素也很難迅速瓦解小農經濟的格局。
按照經濟決定金融的一般邏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響到農村的金融結構及其性質。由于小農經濟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閉屬性,這種經濟模式與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信用活動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農村所見到的被稱為“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活動常常都與血緣、親情、鄰里關系相關聯,而且交易過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這種金融交易顯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的開放性、匿名性、廣泛性相去甚遠。正是因為如此,農村金融內部的創新過程就會表現得遲緩且與外部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
二、政府介入狀態下金融創新的格局
小農經濟的存在與延續,與社會化的大生產顯然是不兼容的,由此產生的社會經濟的二元結構也必然成為制約經濟均衡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這樣一種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創新的邏輯思路必然是:運用政府主導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農經濟迅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無論是從時期將信用社由民辦強制轉化為官辦,還是1994年將中國農業銀行的部分政策性業務劃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1996年的農業銀行與信用社分離,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舉措無不體現這一基本主導思想。
從宏觀層面分析,這種主導思想與政府的理性預期目標是一致的。在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國度里,農業發展緩慢,農業向工業化轉變的過程滯后,對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的制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實施“強制型”或通俗地稱為“政府主導型”金融創新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導的金融創新屬于宏觀制度層面的創新,盡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體的微觀層面產品與服務的供給,但制度供給一旦確立,相應的微觀層面創新內涵與外延也就基本確立了。
如果將這種創新路徑與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路徑相比較,就會發現其中的典型差異。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創新主動力來自于微觀主體,來自于市場活動,正是由于微觀的創新,導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規則不再適應新的金融交易過程和新的金融活動程序,最后導致一國金融制度、監管規則的調整,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微觀、后宏觀;我國農村金融創新則是先有制度供給,然后出現新的金融產品、服務、交易方式等,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宏觀、后微觀①。為何會出現與其他國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徑,一些學者從我國社會經濟的“二重結構”角度予以解釋,認為在縱向社會結構之下,政府的權威可以降低制度變革成本,至少可以節省創新過程的時間成本。[5]為此,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定“政府干預”之下的各種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實上,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恢復以來,農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著主導農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時期內,農行一直是農業信貸資金的主要供給者。自1980年以來,農行和信用社的貸款總額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億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億元,增長了41.4倍,年遞增20.6%。農行的農業貸款也在逐年增長,由1980年的128億元,增長為2000年的4877億元,增長了37.1倍,年遞增18.9%。從客觀上講,這一階段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無論是對農業發展還是農村經濟的增長,都起到了相應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的一個時期,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對“超穩態”小農經濟是一次不小的沖擊。這里,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沒有政府安排下的農業銀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撐,很難想象大量的鄉鎮企業會有一個迅速成長階段。
但從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而言,改革開放以來歷次由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還不能令人滿意,目前社會各界對農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議集中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性與非均衡性。關于農村金融改革滯后與非均衡的問題,筆者已專門做過論述(2006),茲不贅述。[6]在此,僅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做一簡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國的縱向社會權力結構決定了其推行制度創新的效率,同時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為創新的主導者,要保證制度供給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盡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事前完全徹底了解情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試點,后推廣,通過“在改革當中不斷完善”的方式來不斷調整改革參數與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前面已經談到我國的小農經濟“超穩態”的社會基礎,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自我封閉的屬性,因而天然地排斥與外部世界交往(準確地說應當是排斥與血緣、宗族、親屬以外社會圈層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導改革的過程當中,要想獲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農村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不相耦合的情況就會經常出現。其次,縱向社會權力結構之下制度創新的效率(特別是時間成本方面的優勢)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礎之上的。而我國農村如此之廣袤,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文地理環境、社會風俗、歷史積淀極不相同,統一化的政策措施顯然無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當中,盡管其靈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沒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對于這一問題,政府實際上處于兩難抉擇過程當中:實施整體劃一的變革,節省時間,節省決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擾(這也是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最大優勢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結合實際,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不相匹配,就會導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方案盡管有利于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相匹配,但決策成本大,決策時間長,而且還容易出現實施過程中的“倒逼機制”(亦即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優勢難以發揮)。如何擺脫這種困境,是未來一個時期農村金融發展與創新過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三、從宏觀角度再度審視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7]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而難點在于,如何保證政府主導創新過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導創新決策成本過大的問題?根據張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國二重結構(1996)的社會制度之下,社會的運行過程直接體現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社會結構的優勢在于政府的意圖能夠迅速地傳遞到社會下層。[8]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運作特征體現為,一旦某個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該問題就會立刻進入“解決”的程序當中。然而,這種社會結構的效率要依托于一個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須事事過問,一旦對某件事情“關注”不夠,就會導致制度安排嚴重滯后,同理,政府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其決策也會造成制度供給的扭曲。目前,我國正在實施過程當中的有關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臨這一問題困擾。
相比之下,歐洲的社會經濟結構呈現“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與貧民之間,有一個商業中產階層,這個中產階層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獨立經濟地位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地位的社會階層。這個中間層存在的意義在于,他們既與下層貧民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同時也與政府存在著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這樣一來,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轉向功能型政府,這也是西方社會提倡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一。而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當中,正是由于缺少這樣一個連接宏觀與微觀的“緩沖帶”,結果必然導致最高當局事必躬親。以正在進行的信用社改革為例,改革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都離不開中央銀行、銀監會這樣的高層決策部門過問。在這樣的社會框架當中,即便是決策當局有時間、有精力面面俱到地關注改革的每一個側面,也會極大地限制甚至是泯滅微觀主體創新的主動性。通過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思路,在今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過程當中,應當通過明晰產權、完善治理結構的方式,將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體系塑造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當中的中間階層,使之充當聯結宏觀制度創新與微觀產品、服務創新的橋梁。如果這一思路是可行的話,那么無疑將會揭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新的一頁。實際上,這樣一種中間階層在我國的某些地區、某些領域已經初現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溫州商團”,他們即不是社會上層幕僚,也不屬于社會下層民眾,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響宏觀經濟的不可小視的力量。盡管從目前來看,這股社會力量行為模式還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演進,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斷加深,這樣一個階層成長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匿名經濟與市場規則內生的過程。信用活動的匿名化,社會信任的邊界突破血緣、宗族、鄰里關系的限制,這些都是未來農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內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給有利于這一深化過程,則解除金融壓抑,實現金融發展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邏輯上是成立的。
注釋:
① 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局部的微觀創新超前的情況,但這些創新通常不被歸入正規金融創新之列。例如改革開放中期“三會一部”的出現,這些金融活動就很快地被界定為“不合法”并加以整頓治理或者取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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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3] Chayanov.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M] Madison: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關 鍵 詞】小農經濟/公共產品供給/二元結構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農經濟:“二元均衡”經濟結構的形成和變動趨勢
西方制度經濟理論指出,不同的產權安排會導致不同的制度績效。因此,以制度經濟學理論分析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業經濟效率時,必須考察特定的產權安排背景。事實上,在經營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國傳統農業所體現出來的特點,與其特有的土地產權制度有著極強的相關性。
中國傳統農業社會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為一種不可抑制和逆轉的必然趨勢。兼并者為了從土地資源中獲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擴大土地規模的激勵。在一定的技術生產條件下,他會選擇能夠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結合比例,這與資本主義中企業家行為選擇存在著相似之處,就是以最佳的規模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大土地所有者會根據土地占有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假定技術條件是一定的),來決定租佃或雇傭勞動者的多寡,吸納或滲出農業勞動者,產生如傅筑夫將中國的土地兼并與英國的圈地運動比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農業無產者,使中國的租佃關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夠對租稅進行極端索取,對農民殘酷剝削,農民只有以此作為交換才能與土地相結合,從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鳥一樣無拘無束的無產者”。[1]
這些農業無產者失去生產資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納,就產生了極大的生存危機。由于當時生產力發展的限制,城市工商業不夠發達,農業中產生的相對過剩人口沒有渠道滲出,游離在生產領域邊緣,成為社會動蕩的根源和威脅統治者生存的一個群體。因此,國家就必須擔負起安置流民的責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將國有土地平均分割,給無地農民經營。這就是均田制,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一種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義的土地制度安排。國家將國有土地平均分配給他的編戶齊民,一方面是為了保證穩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稅來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對政局穩定和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當國家使土地承擔起這種農業失業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時,對于人地結合的比例是否為一定技術前提下的最佳規模,可能考慮的就會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馬克思在論述這種小農經濟時說: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的分散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產資料的積聚,也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統治和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它只同生產和社會的狹隘的自然產生的界限相容。[2]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不斷擴大的應用。[3]據此,長期在我國史學界就有觀點認為,這是我國傳統農業社會經濟長期停滯不前、不能發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對現代化進程的阻礙。
近年來開始出現其他角度的分析,認為這樣的經營特點造成了高效的農業,對傳統農業社會的經濟繁榮作出了貢獻。趙岡就認為家庭農場是農業生產較合適的經營方式。一來是農業生產所要求的最佳規模不大,二來因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的:首先,農業生產工作的監督很難,因此監督費用會比其他產業部門高很多。其次,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業耕作的各個環節工作質量無法按規定的標準來逐一檢查,各環節步驟質量的好壞,只能從最后收成的好壞多寡體現。這樣一來,家庭農場因依靠家庭成員而具有可靠的激勵機制,比大規模農業生產要有較大的優勢。這種以家庭為經營單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經營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發形成的經營方式。國家在為了安置個體家庭分配土地給無地農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襲了這種經營方式。對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將土地租給佃農,尤其是土地規模大時,也同樣體現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經營的特點來。雖然在后期土地經營中出現了雇傭制,但是根據考證對于租佃制或雇傭制的選擇中,雇傭制的替代與土地所有者性質與其土地規模大小雖有一定的相關性,更重要的卻是來源于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認為在中國,土地兼并導致的土地所有權的集中,伴隨的是經營規模的不斷縮小,經營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經濟學家稱之為中國農業經營的“過密化”。這種特色的小農經濟在中國歷史上能長期占據主導地位,是依靠國家的支持實現的,這種支持一方面體現在國家通過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穩定保持土地產權結構和經營方式上,另一方面,在農業領域中國家主動承擔起了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創新和推廣、水利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職能,也成為小農經濟在中國歷史上長期興旺發達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給與小農經濟的保障
1.傳統農業中的技術創新和信息傳播
前文論及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的合法化對農業產生的影響,首先是產生出大量的與土地相脫離的“自由人”。這些人的存在會對政權的穩定帶來嚴重的威脅,更重要的是,當時的農業生產水平,也還難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產品養活過剩人口。因此,一方面為了保證國家政權的穩定安全,“授田與民”來達到“人得耕種,不得買賣,以贍貧弱”的目的,另一方面為了能從產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稅收入,統治者對于能夠提高授田農戶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產量的技術創新和推廣十分重視。為此,各朝統治者都不遺余力地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業技術和新的工具,通過提高土地單位面積的產量來增加總的產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礎上,推廣農業技術和指導農業生產成為了歷朝歷代統治者責無旁貸的職能。
反觀中國農業社會經濟史,農業技術的發明、使用和推廣都深深打上了國家行為的烙印。早在漢武帝的時候,就曾在全國范圍內由政府倡導新技術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廣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區田制),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國推動農業生產方法的轉變,從而在短期內普及了新的技術,并迅速提高了農業產量,使中國農業生產就此走上精耕細作的道路。
國家以完備的層級官僚體制為依托,承擔起技術創新和推廣的主要責任,在客觀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場形成的自發力量。以至于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封建地主政權雖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現的東方專制國家,但在實行重農政策,保護小農經濟時,卻類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進農業生產的措施。在國家干預下的幾次重要的農業耕作工具的發展推廣使用,先進的耕作方法傳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圍之廣,足以證明這種方式對于市場自發形成的傳播機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證的是,在我國傳統農業技術創新和傳播中,最活躍的行為主體是統治者在各區域中對農業生產負責的人,某些朝代稱之為農官。據史料記載,很多當時先進的生產工具、耕作技術的創新也多是來源于他們的聰明才智。他們集農業生產者、技術使用者和租稅收入執行者于一身,既有農業生產的實踐經驗,又兼有國家賦予的提高生產率的職責,是當時最具有創新動力和創新能力,以及傳播動力和傳播能力的行為主體。固然有提高國家收入的意圖,但這種模式對于傳統農業社會的經濟增長有很高的貢獻率。這也可以看作是國家為了換取收入而向在國有土地上勞動者提供的一種服務。
隨著國家經濟控制權力被削弱和侵蝕,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這種技術創新和傳播的信息體系也因之解體了。因此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后期,農業生產技術方面再沒有發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對原有技術體系的細化和完善。相較于國家主導型的技術創新和推廣機制而言,這一階段農業生產效率和產值的提高,更多地體現了市場化導向的特征。
2.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的供給
小農經濟細微的生產組織和廣泛的地理分布不僅帶來了農業生產上技術變革的麻煩,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設施及運輸倉儲等方面產生了先天供給不足的缺陷。對于自然條件不穩定、不平衡的農業大國,為了提高農業生產水平、保障穩定的農業產出和防止因天災引起的農業波動,統治者以其所獲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會提供必須的服務。這類服務的特征是必須有龐大的資金支持,有序的協作、計劃和組織,復雜的技術和相應的大規模的勞動投入,這是國家機器所擁有和擅長的能力,可以憑借整個國家掌握的資源和權力作為支撐。
固然小農個體都可以意識到這類物品的供給對其再生產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質決定,組織一個系統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組織費用、談判、磨擦等等)足以破滅任何一個自發的小農組織下的雄心壯志。因此在初期,這類物品的供給是完全依賴國家意志來實現的。尤其是在各朝發展農業的初期,中央集權的力量最為強大時,往往伴隨著大規模、大投資的水利系統工程的進行。從漢武帝至三國期間,各政權都曾普遍興修水利。這有助于我們觀測國家在對經濟資源控制力比較,對其“編戶齊民”的授田者的經濟效率既承擔后果(獲取所有權收益租金與稅收)又負有責任(經濟增長和社會安定)時,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設施等有穩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長的現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給是以大規模、大系統、大協作、大投入的方式組織起來的,這樣的國家供給部分替代了農戶個體可能需要的投入。對于經濟能力弱小、缺乏應對危機和風險能力的小型家庭農場,提供了較高層次的生產保障,使他們比較容易在現實復雜多變的自然環境下生存。這樣小規模、家庭經營、簡單協作、小投入的生產方式與大規模、系統組織、高度分工協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給相配合,宏觀上減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類供給而帶來的農業生產風險和經濟波動,提高了農業整體產出效率和生產水平;微觀上為小型家庭農業的存在和延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農階層的迅速分化,使小規模的家庭農場在兼并和自由買賣的威脅下,有可能維持最低限度的再生產,降低了自耕農階層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國家機器上精密先進極具現代生產經營特點的系統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細小的家庭農耕方式的簡單生產單位;不同于劉易斯二元經濟中兩部門的劃分和兩者間存在的巨大勢差和隔離,他們都統一在中央集權的農業經濟體系中。這兩個規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結合在一起,創造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農業生產的高效率,維護了農業經濟的穩定性。
與技術擴散的特征相類似,我們可看到隨著國家所有的土地的削減,國家“授田于民”的能力喪失,以及由此產生的財政收入的銳減,在傳統農業社會后期(宋后),由政府規劃實施的大型的農田水利設施寥寥無幾。后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設施的修復與改善。這一時期可數的較大規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災人禍的背景下被動實施的,而且往往因為對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礙而受到相關利益階層、豪強貴族的阻撓,最終半途而廢。對原有水利設施的修修補補就成為這一階段水利建設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興起和水利環境的破壞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興起與國家權力向地方權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財力資源各方面的轉移和分化直接相關。同國家追求的經濟目標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強對地方農業經濟發展的責任和自身利益極其關注,使區域性、小范圍的水利設施建設既成為必要又成為可能。但與此同時,由于私有權(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強化和國家控制力的減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強任意兼并和圈圍,個體農民自筑騰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為零亂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統始終未得到有效的改變。
這種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混亂無序導致的農業基礎設施的破壞,用現代經濟學觀點可以解釋為“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場失靈”。徐浩在解釋為何中國華北農業由先進變為落后,在清代農業勞動生產率呈現出停滯和下降趨勢時,認為農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農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災害,使農民生命財產被破壞,是對農村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打擊,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農業水平下降,糧食單位產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廬舍難保,水利未興,耕鑿何賴,試觀歷年以來土地之肥瘠,煙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貧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無過于此。”[4 ]但我們也不能小視在這一過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資興起的意義,這是當國家財力有限卻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時,逐漸發展出的一種公私合作的權宜之計。它以給予合作投資個體某種優惠政策為前提,同時投資個體往往也是當地土地所有大戶,當這種合作觸犯到其自身利益時,工程往往就會半途而廢。
由于國家勢力的變動和土地所有權結構的變動,這種“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漸縮小的趨勢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隨著這種小農經濟中個體農業經營和國家保障的“二元結構”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體現并加劇了傳統農業經濟及其經營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現代農業技術和生產方式所替代。
參考文獻
[1]傅筑夫.中國古代經濟史概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2]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另一些人設想,既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行以勞力替代資本,既然中國有應付人口資源失衡的傳統辦法,有否可能以傳統小農經濟的行為準則為主實行中國現代化道路呢?
答案仍然是行不通。小農經濟在我國的古代封建中,是一種對生存挑戰的最佳適應方式,但這絕不等于說小農經濟是一種完美的生產方式和經濟組織形式之體現。恰恰相反,這是生存環境極為嚴峻,龐大的人口爭奪有限生存資料這種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傳統小農經濟雖有適應國情的諸多優點,但也有不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諸多缺陷,約可歸為:一,受家庭生產要素微小規模的限制,每個小家庭的生產能力很小。單個農民家庭除有簡單勞動的生產要素優勢外,其他如資金、技術、生產資料等均相當匱乏,往往只能進行簡單再生產,難以擴大再生產。二,農民家庭的文化、水平極低,保守、閉塞,生產技術難以提高,也難以接受先進技術。三,每個小農家庭作為單獨的經濟單位,只從家庭利益出發行事,且往往只顧眼前之利,不顧(或無法顧及)整體與長遠利益。整體小農經濟內部、小農家庭之間如一盤散沙。農民的分散個體商品生產,難以適應新的市場需要,也難以與含量高的產品在市場上的有力競爭。四,小農付出的勞動極為艱苦繁重但收益甚微,生活水平低下,這既嚴重制約了它的產出力,又嚴重制約了它的消費水平。總之,傳統小農經濟很難憑借單個家庭的力量改進自身處境,更不可能去實現和全社會的現代化了。我國的農村改良事業的前輩曾將小農的特點歸為“愚、貧、弱、私”,真可謂切中要害。
正確的取向,應該是學習利用包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內的世界先進生產力和組織形式之長,又充分發揮中國傳統經濟及其行為準則的優點,改進其不足之處,行兩者之長,去兩者之短。具體而言,即必須用現代工業、科技、組織、管理的改造傳統小農經濟不能適應中國現代化的需要的一面,重建農民家庭經濟。在這種改造中,發展和壯大現代工業,實現大工業和農業的互補、協調發展和一體現代化;在這種改造中,實現勞力密集優勢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結合與互補。這個思路絕非憑空想像,近代的豐富經驗和慘痛教訓,已為我們提供了可貴的借鑒。以下僅從經濟組織形式和適用技術兩個方面,以近代長江三角洲區域的歷史經驗檢討之。
1 近代大工業與小農經濟的相互關系與協調發展
近代長江三角洲地區,由不同類型的大工業和小農經濟相互關系所引發,出現過小農經濟得到局部改進,大工業和農村經濟一體近代化發展的雛形。雖然這些工農關系的形式尚處于遠不成熟的“初級階段”,常常被舊事物所遮蔽乃至摧殘,但對中國現代化來說其意義重大。這些形式可歸納為:
第一種形式,近代工業與小農戶通過市場,形成產品相互供求關系。這主要表現在大機器工業—紗廠和用機紗織布的農戶間的經濟聯系。對紗廠而言,農民是自己最大的主顧;對農民而言,紗廠是家庭生產原料的供應者。農民用機紗織布,大大提高了土布的生產數量,改善了產品規格,明顯增加了市場的競爭力,使土布在數十年時間內有力地與洋布進行了競爭,避免了農民破產。而農村土布之發展,又大大增加了對原料機紗的需求,直接促進了紗廠的發展。
第二種形式,商業資本介入土布生產。不再由生產者而是由商人大批量地購買機紗,發放給農民;農民按商人要求生產,產品交給商人,領取工資或實物。最后由商人將布分類整理,投放市場,這大量存在于江陰、常熟、常州、無錫等地。在一些地區,商人還將織機發給無財力織布的農民按其要求定織,以擴大生產。
第三種形式,近代紗廠與手工織布工場、農民個體織戶、近代機器染織廠組成的新型產業組合。紗廠向織布手工工場或小型織布廠出售特制的“盤頭紗”,工場直接發給農戶,這可以用省去農民一道工序,直接上機織布。分散的農戶將布織成后交給工場初步整理,最后送至城市上的大型染織廠精加工,上市銷售。這種形式以江陰至上海之間最典型。各地亦不乏由手工工場加工后直接上市者。
第四種形式,由地方紳士、商人、農民等共同組成農村農副業生產運銷合作社,集體購買部分生產資料或設施,共同生產共同銷售。這種形式廣泛存在于吳江等地的蠶桑業中,在農村織布業中亦可見。
第五種形式,由大紗廠發起,向社會各界集資,組成墾殖公司,招募農民,以公司加農戶的經營形式墾荒植棉,為紗廠提供原料,這體現在淮南鹽墾事業上。
第六種形式,繅絲工廠直接改進農村蠶桑業,以期獲得優質蠶繭。這體現在無錫的永泰、乾甡等大絲廠扶持建立蠶種場、培訓各類蠶桑改良人員、控制繭行、大力組織農村蠶桑改良合作社等舉措上。
第七種形式,各界人士(地方政府、士紳、農村改良機構等)共同組織農民,成立蠶桑絲改良生產合作社,在農村建立最先進的機器繅絲廠,形成從原料到精加工工業的近代合作生產組合。這體現在江蘇女蠶校對吳江震澤開弦村的改良事業上。
第八種形式,農業改良機構租賃、改良絲廠,使其成為專為農民服務的,并代農民將產品銷往國際市場。這體現在江蘇女蠶校對無錫玉祁、吳江平望、吳江震豐三所絲廠的改造事業上。
從以上近代企業與農戶生產的不同形式的相互關系中,我們可以隱約看到農村傳統經濟向現代過渡的一個由“低”向“高”的演進過程。這里所謂“高”“低”,系指生產、經營組織結構的變化和整體功能的強弱。
在農戶以獨立生產者身份在市場上購進機紗并自行加工出售的階段,農民與大工業企業是在市場上相遇的,兩者之間僅僅是一種出售購買關系。盡管農村手織業的興衰在總體上與紗廠的贏虧密切相關,但二者并無生產組織上的任何直接關系。個體農戶會因各自的資金多寡、農業豐欠等原因,形成對機紗購買量的諸多不穩定性。在商人資本介入織布生產后,盡管紗廠仍然不能直接施加于農戶,但商人批量購紗,又批量收布,使紗廠與農村土布間的關系增加了穩定性。特別是許多地區出現的紗商布商系于一身的現象,使紗廠售紗、商人購紗與土布生產幾乎聯為整體。當發展到農民織戶、手工工場、染織工廠與機器紗廠間的生產聯系時,實際上已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大工業與農民手工業、城市與鄉村組成的縱向一體化生產的雛形,小農家庭生產已被納入了現代生產體系之中,成為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并對這個體系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大絲廠改造農村蠶、桑、繭生產,是另一種類型的城市—鄉村構成的縱向一體化生產雛形。與上述形式不同的是,這是一種工業、農副業之間的一體化。大工業資本為了獲取優質原料,將工業資本直接用于改造千百年來的傳統生產方式,以工業企業—合作組織—農戶經營“統分結合”的方式生產面向國際市場的產品。這是中國現代化過程中值得深入的頗具特色的經濟形式。
在張謇發起參與的淮南鹽墾事業中,我們看到了更值得注意的現象,即:以現代大工業企業為核心,聚集大量社會資金,以小農為基本單位,組成墾殖公司開發沿海灘涂,種植棉花為大工業生產原料。這可以說是長江三角洲出現的第三種類型的工農業一體現代化的雛形。在這種生產形式中,工業企業、農墾公司、農戶之間不僅在經濟利益上而且在生產組織上已聯為一體,小農戶已成為近代工業和農墾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細胞。這種一體化的更深層意義在于,它不僅是為工業企業本身的利益而設計之,而是考慮到為廣大無地少地的農民提供一個生存途徑,體現出中國傳統思想精華中的“天地之大德曰生”的民本、民生精神。當然,并非所有墾殖公司均抱如此目的,各公司的經營最后亦頗不成功,但客觀其成敗得失的經驗教訓,對今天仍有意義。
無錫、吳江等地出現的由政府、社會各界、科技機構等各種力量組織農民進行合作生產,并引進先進設備為農副業服務,更多地具有“橫向一體化”的工農業生產組合色彩。這在中國的經濟轉型中也具有開啟意義,實際上已成為我國今日工業“半壁江山”的鄉鎮工業的前驅。
雖然形式、層次不同,但我們可從各類大工業與農戶經濟的相互關系的內部挖掘出一些共同特點,這就是:利益互補,利于民生;生產要素互補,實現生產的最佳組合;工農互補,城鄉共同發展。
經濟的基礎是農業,人口的主體是農民,這既是中國的歷史特征,也是中國近代到當代的基本特征。中國現代化的根本問題是農村、農民、小農經濟的現代化問題。長江三角洲雖是歷史上較有發展區域之一,但農民生活仍然貧困。為了謀生他們在農業之外發展起各種家庭手工業和副業,但生產方法的陳舊和資金的短缺,工副業發展頗為局限。只是在近代,在國外先進機器工業導入中國以后,依靠先進原料如機紗,依靠先進技術去養蠶植棉,再依靠生產組織的改進,才使農民的家庭工副業得以進展。沒有大工業的推動,這種歷史性變化是難以發生的。
就家庭生產這種中國古老的經濟組織形式來分析,也是在不斷改進和發展的。從江陰、常熟、南通、常州等地的事例中可看到,近代長江三角洲的農民家庭經濟已發生了重要變化。僅從紡織業看,它早已突破了自種棉花、自紡自織的古代模式。在產品的物質構成上,由全系家庭內部生產物構成,變為利用大工業品為原料。在生產要素的取給上,由基本由家庭內部解決,變為必須部分經過市場交換,或通過商人、手工工場發給。在最終產品的完成方面,由家庭獨立完成,變為與工場或工廠共同完成。在生產組織形式和經濟關系上,由純粹家庭形式變為家庭與工廠面手工工場的某種聯合。盡管上述變化只是初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農民家庭紡織已融合進了社會化的生產和交換之中,突破了家庭經營范圍的局限性,成為兼取傳統與現代之長的經濟形式的雛形。
大工業在帶動農民家庭經濟發展的同時,本身也獲得了立足發展的條件。農村手織業的發展過程為近代紗廠造就出廣闊的市場,而蠶桑業的改進和棉花種植的改良,又為工業生產提供了優質原料。市場和原料是企業生存最基本的外部條件,從這個意義上看,沒有農業、農民家庭手工業和副業的發展,中國近代工業的生存發展也是不可能的。
2,重視適用技術、中間技術,大力推行節省資本、能源、又能充分吸收勞動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廣可由家庭分散進行的技術與行業。
日本的小野旭教授將后進國的技術引進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直接引進先進國家所開發的最新技術設備。但后進國一般勞動力豐富,工資低而資本短缺,使得這類以密集資本代替密集勞力的高技術難以發展,其經濟、社會效益都不佳。這導致了第二種技術的引進。其特點是,對最先進技術加以改進,并將某些先進技術和設備加以重新組合,使之能適應后進國的資源配置,這種改良技術或改良設備,資本~勞動比例和勞動生產率明顯低于第一類技術,但由于充分利用了后進國低工資和充裕勞力的資源優勢,從而節約了大量資本,其獲取的利潤反而較大。第三類,針對后進國的生產力實際水平和可能接受的價格水平,選擇外國先進技術或設備中的某一部分予以引進。這類引進技術設備本身無從發揮其原設計的整體效用,但對后進國向適于國情的新技術之轉化、改進生產效率會起重要作用。由此看來,對于所謂后進國家追趕先進國家的特定階段,適用技術的含義是,向世界先進學習,吸收最有利于自己的、與自己國情最匹配(要點是適應本國的資源與生產要素狀況)又能發揮本土優勢的技術,根本優點是能夠以最低代價取得最大效益。
人們可能會認為,對近代中國的小農經濟而言談不上什么主動引進適用技術問題。但如果從農村手織業技術改進的整體發展過程來看,經過一個從無意識的甚至被動的到主動和有意識的過程,確可發現存在著密切結合國情的適用技術引進推廣的趨勢。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農民放棄土紗用機紗織布;織機的改進;手紡與紡紗工具的變化和改進。
近代中國農民放棄自紡土紗而用機(洋)紗織布,國內學界的主流看法是大機器工業對小農經濟家庭手工業破壞的第一步,其實國內外早有學者提出異議[1] 。筆者亦認為此說不盡妥當。當機紗剛開始進入中國時,確使農民手工紡織業受到沖擊,但以后的進展,與其說農民自紡土紗是由于洋紗排擠而衰,不如說是農民主動放棄自紡,歡迎機紗。原因是,機紗較土紗更利于農民織商品布。在農民自紡土紗時,一個農婦用紡車一天至多可紡紗半斤,“每三小時至四小時所紡之紗只能供一小時之用”。[2] 而一架織機織布除需紗外,還至少要一個人做輔助工作。如此,若要連續織布,這已超過普通農戶全家主輔勞力的利用的最大限度。土紡成為能否連續織布的最大瓶頸。當織布完全利用農閑時間,而土布市場需求量不很大時,紡紗與織布的矛盾并不突出,農戶可在農活多時少織布,當紗供不上織時,也可以停機。但當市場需要旺盛時,農戶的商品布生產力就受到重大限制。土紗還有不利于織布之處,“抗張力薄弱,用作經線時長度有限,因而所織之土布每疋長度都很短,織工為了短短的每疋布就要經過調紗、穿綜、度經等費事的工作,不勝其煩”。而這一切問題在使用機紗后均可解決。也正因為如此,農戶使用機紗后,土布生產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有極大提高。直至抗戰前,盡管外國紡織廠和中國紡織廠的機織布生產能力和產量已極大增加,但農民手織布產量仍在全國的布匹總量中占73%左右[3] ,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極大。
農村織戶放棄千百年來自紡紗使用機紗,在我國技術史上有劃的意義。它表明,只要運用適合中國國情的技術,就既可以充分發揮中國本土資源之特長,又可以提高傳統生產的效率,從而提高社會生產力。在這里我們看到的,并不是將大工業直接搬到農村中去,而是農民經濟和城市工業的結合,小農的傳統家庭勞動力密集型生產方式和近代先進大機器工業生產方式的有機地結合。它不僅使充分利用勞動力的優勢繼續得以發揮,而且提高了棉布的產量和質量,以最低的經濟成本,最少的社會代價,取得了最大的效益。
機紗得到廣泛應用后,在農村紡織業中緊接著發生了織布機的技術改良。在織布機的改進和推廣應用方面,也直接體現出可以以適用技術與傳統生產組織相結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產力,即新技術與勞動力密集相結合,利用家庭生產優勢,既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又充分發揮了人的勞動能力。
中國歷史上使用了數千年的舊式織布機,是一種雙手投梭的腳踏木機,一般稱之為投梭機。這種織機生產效率低,一人一個工作日平均只可織布一疋,布面規格大體限于門幅一尺左右,長度二十尺左右。約1896年前后國內開始出現改良織機—手拉機(投梭機)。它把原來的投梭機從雙手投梭改成一手拉繩投梭,另一手執筘打緯。用手拉機織布,布幅寬度不受手投力限制,布幅可至二尺。手拉機出現后在不少地區很快推廣應用。[4] 投梭機改為手拉機的過程及其在中國的普遍推行有幾點值得注意:其一,舊式織機的改良是在機紗于中國廣泛應用后才開始的,除手拉機外,國內有多處改造舊式織機的事例,幾乎同時出現;手拉機的推廣得到了官方半官方和商會等方面的幫助;它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之后在土布的市場廣為擴充時被大量使用;這些都大致說明,手拉機的出現絕非偶然,它是使用機紗后農戶織布工效提高、市場需求擴大、而舊式織機不能在量與質方面滿足新需求的產物。其二,手拉機對舊式織機的改良是針對中國國情,有選擇地學習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結果。手拉機的來源途徑尚須詳考,據現有資料,一途是由中國人從日本引進,另一途可能是中國人自己在學習國外的基礎上發明創造而成。不管哪種渠道,都是針對中國國情的人力豐富而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的迫切需要:“近更有參究西法獨出新意者,即如鄞縣王姓精于織造之學,能以舊機作新式東洋等布,專用女工,不籍汽力”[5] 等類記載,透出了發明者的創新意圖和社會作用。手拉機對投梭機改進的關鍵是增添一個裝置—飛梭,飛梭節省了人力的無效勞動,卻更好地發揮了人力的技巧,增加了人工生產的功效。手拉機在中國出現時,動力全鐵織布機早已從國外進入,并在大城市的紡織廠中開動了。它沒有也不可能在農戶中使用。連稍后出現的腳踏鐵輪機在農戶中的使用也遠較手拉機為少,這是手拉機適于中國農民需要的證明。中國引進飛梭手拉機的情況幾乎和當年日本引進織布機飛梭時如出一轍,日本學者將其作為引進適用技術的成功案例:京都府派了三名見習生赴法國里昂學習,他們于1873年回國時帶回了佳卡德飛梭。值得深思的是,他們并未將最新式的動力織機帶回國,帶回的是已經發明了140年的過時的飛梭。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三人當時的判斷標準是,回國后自己能否制造。動力織機的制造在當時的日本是不可能實現的,而木制飛梭由木匠就可以簡單制出,且可以將它安裝到日本傳統工藝的織機上。[6] 其三,若純用機紗作原料,手拉機工效較投梭機提高50%~100%,[7] 該機價格低廉,20世紀初年大約每架5~6元[8] ,比舊式木機只高出少許。農戶一般可能買得起。[9] 正因為方便價廉,手拉機推廣很快,19世紀末20世紀初僅江南織區就有寧波、硤石、江陰、常熟、松江、上海等地出現手拉機織的改良布。[10]
手拉機興起不久,在1900年~1905年間,又出現了鐵木機(即腳踏鐵輪機)。鐵木機是由日本傳入的,后國人廣為仿造。與手拉機比較,鐵木機的特點是工效更高出50%~100%,用雙腳踏板帶動織機,所有織布工序都靠鐵輪轉動帶動。所以它也是適宜中國國情的技術引進,受到歡迎。但鐵木機的價格較昂貴,1906年在湖北的售價要銀元60元[11] ,后幾年在高陽50元左右[12] ,較手拉機高出10倍左右,普通農戶難以問津;此外,鐵木機織布較手拉機費力,一般婦女難勝任;這些,都影響了它推廣應用的程度,農村中主要在北方的商品布生產中心的部分農戶中得到使用。在南通,它的推廣主要在30年代后,亦限于近城郊區。鐵木機主要用場是城鎮中的手工工場,乃至在織布廠中與動力機器混合使用。值得一提的是,還有一種改良手拉機,或稱之為改良扯梭機。它何時出現不確知,可能會在鐵木機之后。它的工作效率較手拉機又提高三分之一。這大約是進一步適應家庭資金、勞力規模較小,難以使用鐵木機的農戶的技術改良。
最后看看手紡與紡紗工具的變化。盡管大機器機紗生產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手紡,但仍有問題值得注意。在廣泛使用機紗后,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環境、運輸等有頗多差異等因素,直至抗戰前,手紡仍相當規模地存在。即便在一些靠近大城市和紗廠的商品土布中心,手紡紗也遠未消滅。手紡紗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本條件下勞動力的充分利用。據30年代河北省定縣的調查,農村從事紡紗者多為婦女,從十余歲到七十余歲均有。青年女子紡紗是為了賺些體己錢,老婦則是為了解悶,消磨時光。對不能干或無活干的婦女來說,紡紗是一種最合適的工作,,她們不干也要吃飯,能賺一文總比不賺好,如此“干活”,自然不較人工與時間支出 的費用。只要賣紗線的錢多于買原料棉花錢,就是賺了。以自己種的棉花紡紗成本更少。正如有學者分析指出的,這種家庭副業沒有任何成本上的限制,不管產品的售價低到何種程度他們還是可以和國外生產的機制產品進行面對面的競爭。[13] 對紗廠主來說,機紗價格不可能低于原料、工資、利潤和流通費用。趙岡等還指出,“自從機紗流行以來,鄉間的三錠及四錠紡車便絕跡不見,而最原始的單錠紡車反而有人繼續使用。”[14] 而這,也與單錠手紡車的使用與農戶以最低成本充分利用勞動力有關,“效率最低的單錠紡車能夠存留是因為它適合于那些沒有機會成本的邊際勞動力,而效率較高的多錠紡車,因所需勞動力的機會成本核算太高,反遭淘汰。”[15] 不過,勞動力的充分利用并不限于家庭這一種形式。抗戰時期,由于機器紗廠生產能力受到影響嚴重,急需解決紗的生產供給困難,于是使用廣泛使用人力紡紗。此時多錠人工紗機發揮了優勢。1929年,海門邢廣世曾發明新式紡紗機,“用人力,每人可使200錠,同時可容一人至二十人工作”[16] 。但未獲推廣。抗戰時在四川的手工工場中大量使用了“七七紡機”。浙江余姚則大量使用“余姚式紡機”。余姚機錠子從64至120錠不等,每天可紡紗4至7斤。[17] 這表明,在必要時,使用適用技術,人工紡紗也有潛力可以發揮。
適用技術在近代中國運用的更有說服力的例證表現在繅絲等手工業中,有學者已有精湛研究,恕不贅述。[18]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國家,勞動與資本在生產上的替代問題對經濟發展的關系極大,我國有些學者對此予以高度重視。但在不同的行業中,以及在同一行業中,資本與勞力如何替代,何種比例的替代為最佳點,是應深入研究的問題。從中國近代農村家庭棉紡織業的技術變化中,初步看來有以下幾點:一是通過一定的適用技術,資本與勞動力相互替代確實產生過,并對生產力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二是這種替代不是簡單的資金與勞力的分配劃分問題,而是建立在傳統積極因素的充分發揮及正確吸收世界先進文明的基礎上,這使兩者能在中國國情中最有效地自然融合。其核心作用是利用了傳統小農經濟合理性,又利用外來先進對之改進,提高了它的生產效率。三是這種替代是同時從幾個途徑、幾個層面進行的。在各方謀求自身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市場,大工業和小農經濟、商人商業資本與小農經濟、小農經濟本身產生了經濟關系,由此產生出不同生產方式、不同生產要素配置的生產組織間發生原料、產品等的交換,適用技術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
長江三角洲近代化過程的經驗,概括而言,就是外來先進事物和本土優勢相結合,通過雙方的相互適應、相互改進和相互配合補充,最終達到工業和農業、城市和農村協調發展和“一體近代化”。所謂“一體近代化”即:對小農經濟而言,既能充分發揮傳統優勢,又能在經濟組織形式上作適應新形勢的改良,采用適用技術,實現勞力密集生產下的生產效率提高。對城市大工業而言,是在以農民和農村經濟為原料和市場的經濟交換過程中建立和壯大自己的發展基礎。可大致歸納為四點:
一,高度重視、充分發揮中國國情下形成的生產要素的特長,尤其須重視世界上數量最多、價格極廉的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而絕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將其視之為阻礙“生產率提高”的負面因素。我國傳統的工業、農業密切結合的“兼業型”家庭經濟,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值得高度重視的形式。其優點是,第一,家庭成員從事家庭勞動是不計工資代價的,由此可實現勞動力的最廉化。第二,家庭勞動可以用合理安排處理日常生活和農業、工副業之間的時間安排,以獲得在單位時間內的最大量產出。第三,家庭勞動有利于節省工業生產用地和高額能源耗費。第四, 家庭經營不存在處理失業、勞資糾紛、社會福利等社會性問題。農工兼業,可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其中一業不景氣所帶來的損失,將經濟失利造成的巨大風險和社會矛盾消解在無數個兼業家庭之中。
二,上述家庭兼業經濟當然不是回歸到古代的頗大程度“自給自足”式的小農經營中去,而是以現代的工業、技術、組織、管理的辦法改造、重建農民家庭經濟。近代史上發生的大工業與農戶,大公司大企業與農戶,城市與農村經濟間的“縱向一體化”,各種形式的協調與組合等新型經濟形式,是值得重視的。它們可以發生在原料生產與產品制造部門之間,也可以發生在產品的初級加工與精加工之間。可以發生在農副業與工業的范圍內,也可以在純工業純農業的范圍內。在農村內部、農戶經濟之間,還可以實行生產、加工、銷售的“橫向一體化”,通過縱、橫一體化,將農戶經濟納入大工業、大農業、大商業的國民經濟體系中去,使千家萬戶以極低成本核算生產的初級產品經過精加工,輸往國內以至國外市場。
三,重視適用技術、中間技術的發展,大力推行節省資本和能源、又可較多地吸收勞動力、并有可能分散生產的技術和行業,而不能一味貪大求洋。歷史上大工業以先進設備生產機紗,經過農民用改良織機加工制成布,僅為一例。
四,近代大工業將為農民和農村服務作為自己最主要的業務之一,而不是相反,以“盤剝”農村經濟求得一時發展。只有這樣,在中國這個農業文明社會中,工業才有長遠發展前途。
然而,極其令人痛心的是,盡管在中國近代化過程中出現了適應國情的殊為珍貴的初級形式和經驗,但最終并未發展壯大,形成一條為國人所公認和共同致力的中國早期現代化道路。其原因大致為:一,帝國主義的侵略,從兩方面對中國早期現代化道路產生直接的破壞作用。近代中國的大工業與小農經濟的互補關系,是建立在對同一產品的不同工序間的加工(如機紗與手織布,手織布與精染加工布),或同類產品不同層次的產品(如低檔手織布與高檔機織布)關系上,共同的市場或互補的市場使雙方均能獲益,是協調關系的基礎。但外國列強憑借在華掠奪的種種特權,既霸占了很大部分的機器工業品市場,又霸占了很大部分的農村手工業品市場。洋貨對技術含量低、更新換代慢的手工業品破壞尤大。導致我國農村手工業首遭重創后,機器工業聯帶受到影響,造成“一損俱損”之局面。明顯的例子,是土布受洋布沖擊后,民族紗廠工業的機紗銷路大受影響,迫使紗廠改變經營方向,將產紗為主改為兼營織布,使機器紡織工業與農民手織業的互補協調關系變為排擠和競爭關系。而帝國主義的軍事侵略特別是日本1937,全國陷于戰火之中,直接打斷了中國近代化進程。
二,農村封建土地制度造成的土地分配關系嚴重不均,使廣大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缺乏問題更形尖銳。小農經濟提高生產、改善生活的難度大為加劇,農村手工業難以大規模發展,并必然造成大機器工業品的國內市場和農村手工業市場同時狹小、互相制約的局面。
三,國家缺乏正確的宏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合理的經濟政策。后,中國喪失主權的獨立和完整,是使歷屆政府無從對國家行使有效經濟管理職權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外國砲火轟擊下中國國門被強迫打開,數千年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農業國家的方略無法繼續,在經濟的巨變中政府不知如何處理完全不同的新形勢。但新出現的農村經濟與大工業的相互關系,若無國家產業政策的協調、經濟政策的支持保護,在外國機制品的沖擊下必難以持久。不妨和日本作一簡略比較。日本政府在明治維新后不久,由于要發展新興資本主義工業的需要,確定了“以土養洋”的經濟發展戰略,主要依靠傳統產業生絲等的出口,換取外匯購買國外新式設備。從1870年起在50~60年時間內,生絲一直占日本出口商品總額第一位,為進口機器和原料提供了約40%的資金,對其經濟向現代化的轉變起了關鍵作用。而日本生絲產業的發展,得力于國家力量、教育科技界力量。蠶絲產銷業力量緊密配合,其中國家的正確引導之功尤大。在生產組織上,形成大工業與小農生產的縱向一體化,以及小農生產之間的橫向一體化;在生產技術上采用適度技術;而政府的各項政策保障和扶持,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19] 反觀中國政府,在一個世紀的早期現代化過程中,始終未確立起一個經濟發展戰略目標,不知怎樣結合中國國情和優勢,吸取外來先進以發展自己。中國歷史上一直是世界生絲出口主要國家。直至1905年以前,中國生絲出口量及在世界市場的份額均明顯超過日本。但由于沒有相應產業政策的保障、支持,1906年后,中國被日本超出,喪失了國際市場上的優勢地位。1905年,中國生絲尚占世界主要產絲國生絲出口的59. 46%,至1930年只占21.76%。日本則由40.54%上升至68.04%。[20] 中國無錫、吳江等地雖然也出現在過出絲廠與農戶間在原料、加工間的縱向聯合,但它的出現要比日本晚數十年,此時中國蠶絲質量已有嚴重問題,在世界市場上已遠遠落后于日本。而這種聯合,完全由民間自發形成,絲毫看不到政府的作用,其影響作用是很局限的。
四,嚴重缺乏對中國最主要的特點—占有量居于全球22%的人—的作用的重視和對策。這里只講對農民的教育。人口既是一種消耗資源的主體,又可以成為一種生產要素,重要條件之一是勞動力要掌握一定的生產技能和知識。傳統小農經濟的改進不提高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不可能的。但在中國近代化過程中,大約只有很少數人對此有充分認識,并在幾個縣范圍內進行了農村改良試驗,作用十分有限。
五,社會經濟認識的重大不足。對改進小農經濟和農村手工業的重要性,對農村經濟對全國經濟現代化的重要作用,近代中國的某些經濟學者和社會改良及教育界人士有相當充分的認識,進行過很高質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和社會實踐工作。可惜這些認識和作法沒有在教育、研究、經濟、政府及各界形成共識。在中國現代化的方向和途徑上,缺乏一個有巨大影響的、能為多數人接受的理論。占主導地位的,似乎是相反的觀念:小農經濟、農民家庭手工業是現代化的對立面和障礙物,只有破壞它才可能建立現代大工業。這類觀念,在當時的報刊中屢見不鮮。顯然,這對在革新小農經濟的基礎上宏揚其積極因素,建立現代經濟與傳統經濟有機結合是十分不利的。在民國時期的政府經濟建設政策中沒有相應措施也就不奇怪了。
中國社會經濟的現代化取決于多種復雜因素。本文對長江三角洲部分地區近代經濟演變過程中傳統經濟與現代經濟的相互關系問題進行初步討論,目的是認識我國早期現代化的本土特色,并嘗試從歷史經驗的角度探索現代化道路與國情的關系。由于僅僅涉及有限方面,自不能以偏代全,成為對中國現代化發展的普遍概括。應該看到,在不同時代,隨著生產力、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社會經濟水平的不同,“傳統”與現代經濟、工業與農業的關系也會發生變化,尤其是相互關系的聯系渠道和具體形式會變化。能夠與農村、農戶發生直接關系的工業部門只能是部分的。以高資本代替勞動的“高精尖”產業對提高我國經0濟實力,加強國際競爭力亦必不可少。工業與農業之間、城市工業與農村工業之間,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矛盾和沖突的一面。盡管如此,筆者認為,人們在高度重視并極力推行最發達國家經驗和模式的同時,仍需對一向被視為落后的、甚至是當作現代化阻力的我國傳統經濟的積極因素予以充分注意,注意土洋結合、兩條腿走路的問題,注意工農業的協調發展、高技術產業與普通技術產業、勞動替代型產業與資本替代型產業等的互補問題,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今天的國情。今天的國情盡管較歷史上有所變化,但在一些根本特點上是一脈相承的。而傳統正是國情的某種沉淀和體現。從這個認識出發,中國不可能也不應該重復一些西方國家“現代化發展”所走過的老路,何況愈來愈多的西方人士也正認識到,需要對已走過的路進行反思,更何況當前中國的生態環境已不允許我們再走類似之路。
最后,我想以一位先哲—梁漱溟—在60余年前的一段話作為結語。我想,雖然已過去了半個多世紀,但梁先生的一些主要思想仍對今天極富啟迪意義。他在談到中國從“傳統”向“現代”社會過渡時,認為中國應該走一條既不同于傳統式的、又不同于西洋式的經濟發展之路:“這一條不同的路,便是從農業引發工業,農業工業為適當的結合,以鄉村為本而繁榮都市,鄉村都市為自然均實的發展。———這正是中國今后一定的路線,自然而然要走上去的。......我敢斷定,中國工業要在農村復興中興起,而今以資本主義方式經營于都市者,必無好轉之望......中國的工業化,必將走一條不同的路,他是要從鄉村生產力、購買力輾轉遞增,農業工業疊為推引,逐漸以合作的路,達于為消費而生產,于社會化的進程中,同時完成分配的社會化。”[21]
注釋
[1] 參見趙岡 陳鐘毅〈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許滌新、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史》第二卷,導言。
[2]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頁195。
[3] 嚴中平:《中國棉紡織史稿》,第265頁。
[4] 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頁397。
[5] 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頁401。鄞縣王姓是否確為手拉機,還是一種其他改良織機,尚待考。
[6] 參見:[日]南亮進:《日本的發展》,對外貿易出版社,1989。
[7] 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頁404~405。
[8] 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第406頁。又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頁198,鐵木機價格約值洋10~15元。
[9]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頁198。又
[10] 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第398頁。
[11]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第198頁。
[12] 吳知:《鄉村織布的一個》,第11頁。
[13]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第191頁。
[14]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第197頁。
[15] 參見趙岡 陳鐘毅《中國棉紡織史》,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第197頁
[16] 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三卷,第683頁。
[17] 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四卷,第322頁。
[18] 參見徐新吾:《中國近代繅絲工業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二、三章;吳承明《近代中國工業化的道路》、《論工場手工業》等。
(一)農村居民生產方式分化,大量農村勞動力從土地轉移。我國正處于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轉型期,社會流動性大大增加。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使農民人均耕地減少,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離開土地,流動到城鎮或非農產業。目前,我國進城農民工已近1.2億人,被征地農民4,000多萬,還有1.38億鄉鎮企業職工。這部分人群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時,一家一戶生產經營規模和集體經濟的弱化,使得家庭成為留在土地的農民唯一可以依靠的養老保障。
(二)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傳統家庭模式改變。據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已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個百分點,進入老人典型的老齡社會。2005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44億,占總人口的比例達11%,其中,60%的老年人口分布在農村。幾代同堂的傳統家庭模式發生分解,家庭規模普遍縮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的保障作用,改變了傳統大家庭相互輔助和相互依存的結構關系。老年人比重的上升,使得養老成為現代家庭的沉重負擔。
(三)農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生產生活方式需要社會保障。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二三產業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重已達40%以上。特別是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從農業生產轉移出來的2億勞動力,其生產生活方式開始需要工傷、醫療、基本生活及養老等基本保障。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思想觀念的局限性。幾千年來,我國農村一直處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小農經濟社會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而無其他謀生手段,農民一旦進入老年喪失勞動力,就只能靠子女來贍養,小農經濟決定了我國農村養老方式一直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家庭一直承擔著生產、消費、生育和撫養等諸多功能;同時,自古以來的家庭本位文化也使得家庭的贍養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家庭養老方式因而被延續下來。在農村養兒防老的思想普遍存在,特別是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民增收困難,一些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知之甚少,再加上政策法規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因而持懷疑、觀望態度,參保意識淡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覆蓋面狹窄。受觀念、制度、經濟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制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很小,約有90%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沒有參保。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投入不足,農民支付壓力大。我國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是造成整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不足的主要原因,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政投入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不適應,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入總額不但沒有增加,反而下降;二是長期以來,社會保險資金的投入是城市重于農村,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只相當于城市的1/8,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壓力便轉移到了廣大農民身上,農民支付不起高額的養老保險金,阻礙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實施。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規范。我國農村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門的政策性法規和民政職能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為主,沒有法律上的保障。這就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沒有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這一方面是養老金的籌集工作得不到有效保證,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另一方面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管理不夠規范,缺乏統一的設計和協調,增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運營風險。地方政府利用掌管農村保險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降低了養老保險的工作成效。
三、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我國農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養兒防老才是可靠的養老方式,社會養老保險周期長,農民怕政策有變,到時兌現不了,不愿投保。因此,要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加深農民對社會養老的認識。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使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使其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動上積極參與。
(二)加大力度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我國廣大農村經濟的發展還很落后,只有加大力度發展生產,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力度,促進我國農村農業的經濟發展,農民生活富裕了,才有能力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三)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堅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征管與運營相分離的原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的征繳和管理。同時,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力度,充分保證資金安全。
【關 鍵 詞】兼業化/人口壓力/工商政策/李約瑟之謎
【 正 文】
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戶兼業化行為產生的動因
中國小農經濟的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具有一個很顯著的特征,就是小農戶家庭生產中的兼業化傾向,這個特征幾乎伴隨著小農經濟存在的始終。兼業化主要表現為小農戶在小規模土地上的農業生產經營間隙,或多或少的進行著一些其他如紡織業、小商業、小手工業等的具稟賦優勢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傾向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農業生產的特性提供了兼業行為所需的時間、空間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術上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資源過度分割,每一農場的規模小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需要謀求非農行業的收入來滿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還有學者認為這是商品經濟下小農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選擇等等。這種種因素分別在傳統農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中影響著農戶的行為,造成了他們的兼業化選擇。
黃宗智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一書中強調,在分析這一問題時,小農個體性質的認定起基礎性作用。部分農戶在商品經濟程度不高,無力參與市場交換時,這種兼業行為為維持家庭生計提供了基本的保障,雖然并不是出于主動參與商品經濟和交換的需要。這種類型在中國傳統農業小農經濟體系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戶不需參與市場交換,形成了耕織結合的家庭生產方式,并因此導致了我國農業社會“自給自足”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方式下,一方面小農戶進行著類似于簡單再生產的循環活動,在租金和糧食自足之后所剩無幾,來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難以從市場上解決;另一方面,卻模糊了社會生產專業分工的界限,阻礙了市場機制的形成與擴大。從各種史料記載中都體現出,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國家對于這種結構的組合方式始終采取了支持鼓勵的態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這種組合方式下,個體小農戶可以承受來自于國家對更重的租稅的索取而依然能維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國家這種欲求暴露得最為明顯。這種“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首先,極不利于農戶經營單位自身積累剩余,擴大投資和經營規模,使生產完全處于一種簡單的再生產狀態;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場的擴大和廣大個體農戶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礙了商品生產交換的發展。
事實上,國家因控制土地資源而產生的對經營者租稅收入無限膨脹的索取欲望,加劇并強化了農戶的兼業化選擇。正是在這種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強制力(暴力潛能)支持,小農的經濟能力往往被壓制在最低生活線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經營選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力逐漸弱化時,這種兼業化選擇的動因也開始發生了變化。
即使是在國家對經濟資源控制最強,也就是均田制能夠得以實施時,也有過小農生產者因不堪忍受國家租稅以及人工調用等各類經濟與非經濟的剝削和控制,寧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護下耕作。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產生于國家統治的官僚體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對封建國家承擔的賦稅義務。小農作為有限度自由的勞動者,相比較成為國家的附庸,擁有更強的談判力量,從而在通過大土地所有者與土地結合的同時,也擁有比與對國家博弈更為有利的地位。小農爭取獲得更多生產剩余的過程,也就是小農經濟地位更高,生產活動經營決策更經濟的過程。這一博弈的過程可以從后半期中租佃關系變遷中有所顯示:從分成制到定額制再到永佃制,體現了兩者間力量的對比發生的變化,地主階級為了更大化利益總額向小農一步步做出了妥協。
在這種趨勢下,小農可能掌握更多剩余產品進行儲蓄投資和消費,因此其生產活動越來越多的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們根據市場價格調節自身行為,“小而全”的生產方式逐漸不再經濟,市場的需求逐漸開始使具有相應資源或技術稟賦的小農更多的為滿足市場需求而進行生產,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產的必需品的目的。這時,小農兼業行為逐漸導致了小農的區域間差異性開始產生,小農階層發生分化。有學者研究發現,清江南地區的小農工農結合體內部結構已發生變化,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方式不是以自給型農業和自給型手工業的結合為主,而是以自給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及商業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結合為主[1]。這導致了某種被學者稱為“收入重心轉移”[2]的現象發生,當農戶經營規模狹小,農業收入低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不得不做出兼業化生產的決策,當非農業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時,農戶就必然會選擇粗放耕種農場。據有關研究,蘇南的大農場比小農場具有更高的土地產出率,因此小農戶粗放經營農業的機率要比大農戶大的多。部分小農家庭,因非農產業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斷上升,使得農業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經濟中所占的份額逐步的縮小;因此農戶會自動放棄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追逐,而僅僅滿足于其土地產出率相當甚至低于當地的一般水平,僅達到維持其生存或經營的需要,缺乏激勵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從而可能導致在部分地區農戶將土地的耕種作為他們的“副業”[3]。這在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商品經濟相對發展的地區表現得更為突出,有關研究表明,明清時期在江南地區無地少地農民對棉紡織手工業生產的依賴加大,在部分小農家庭中,棉紡織手工業由副業逐漸轉化為主業,手工業收入超過農業收入,成為農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經濟來源。
這種小農兼業化現象的產生猶如一把雙刃劍,對于當時的經濟有雙重的作用。首先這種兼業化的經營促進了當時農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使得一些非農產業的分工逐步細化、深化,技術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應”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會造成某些重心已經轉移至非農產業的農戶對土地進行“粗放化”經營,失去更大發掘土地效益的激勵,從而局部的使農業生產率增長停滯、效率降低。
這類兼業化生產因為依附于家庭農場的經營單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且較集中在農閑時間進行。這樣并不利于適合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工商業生產的組織方式產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農產業的生產效率。對促進市場經營的發展,非農產業分工的細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也在這里體現出來。因為對未來經營不確定性的預期,出于對安全的偏好和規避風險的目的,以及“以農為本”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經轉移到非農產業收入的情況下,大多數家庭農場仍要“兼營”農業,以保證自身對糧食消費方面的需求。
確實有跡象表明,這種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種過渡階段,轉化仍然在進行中[4]。隨著糧食供給的市場化程度提高,農業與非農產業相對收益差異的繼續擴大,以及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隨現實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弱化[5],退出農業領域專營工商業生產的階層開始崛起。因此這一領域的約束更多的是來自內生于家庭農場產生的先天性障礙。這種自發轉型受到家庭生產方式的影響,小家庭農業生產的剩余積累約束,共同導致了對非農產業的投資規模約束,成為阻礙工商業生產經營的規模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農場兼業化發展起來的小型工商業,完全是根植并服務于家庭經濟的,它與資本主義國家中通過資本的原始積累逐漸建立起來的以雇傭工人、分工協作產生規模經濟、追求資本增值的工商業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徑。這種內生于小農業生產組織的路徑使得非農業發展傳染上了農業領域里小型家庭農場暴露的問題:規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創新的動力和能力不足、投資不足等,因此對于資本積累,發展資本主義生產做準備的作用極其有限。
人口壓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業化經營
人口是長期困擾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一大問題,約束著中國現代化的進程和路徑,因此受到廣泛的關注。很多學者認為人口問題既是約束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阻礙條件,更成為歷史對現實遺留下的苦果[6]。
為了控制更多的資源,擁有更強的政治、軍事、經濟實力,中國古代封建制國家一直采取了鼓勵生育、吸引和爭奪勞動力的政策,這一政策與當時農業生產水平是密切相關的,勞動密集為主要特征的傳統農業意味著投入更多的勞動就會有更多的產出。除了為提高農業產出,國家還制定了其他制度來加強其人口政策的導向,以控制“非農人口”和農業流民的產生與存在。比如很多學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國法定的家庭財產分配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無論田宅、生產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財產最終都必須在諸子中進行均勻分配。歷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數朝代對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據人口數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為分配單位,那么家庭成員與占地數量的增減間就必然存在正相關關系。這種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結合,更加強了小規模的農業經營格局。
盡管如此,本文仍然認為中國歷史上被眾多學者所強調的人口壓力并非是一種絕對量的壓力,恰恰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人口過剩。這種人口過剩是對于農業生產部門與農業勞動者而言的。有學者研究并比較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晚期與當時西歐的人口密度,得出結論當時中國的人口壓力客觀上并非已到達某種極限和臨界點,而與其他農業社會同期的水平相當[8]。真正使人口壓力顯得異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還沒有走出“古典的增長方式”,經濟增長方式沒有發生質變,無法使經濟資源對人口的容納提升到新的層次而體現出的危機。這就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認識中國的人口問題。
認識這一問題,如果我們把視野僅僅局限在農業生產部門已經不夠了。雖然伴隨著封建社會本身帶來的種種制約和不徹底性,但由于中國土地資源很早就成為一種可私有買賣的商品,作為農業生產的必要資源,人地結合的一個根本點,某種程度上,必然會伴之興起令各王朝深感頭疼想要極力安撫的失業大軍,我國古代稱之為“流民”。大量無地農民的出現并非偶然,純粹是農業生產部門的勞動力后備軍而已。事實上,在農業部門產生的大量過剩人口本應存在著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農產業的經營,即農業人口向非農業領域進行轉移。如果這種轉移曾經有規模的發生,那么中國的經濟史亦將重書。很多國家所謂增長方式的轉變往往可溯源于專營工商業者的興起,但這種產業間的大規模人口流動而且足夠影響社會經濟結構的事件,卻因為中國封建國家的政策導向,未能發生[9]。
由于封建統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類人口的存在和流動帶來社會不安定的隱患,國家采取了強制農民與土地結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將有限的國有土地按人頭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諸多因素,將這些“顯性失業”轉化為“隱性失業”,將其保證在國家戶籍制度的視野之內,生產資料的供給保證了他們最低的維生可能,同時還可以負擔起國家稅賦和地租,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利益的萬全之策。這種安排在不短的時期內對經濟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沒,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自然增長,尤其是可分配的國有土地的減少使國家意志力不從心,這種方法顯然難以長期維繼。據史料記載,商鞅變法之后,封建國家就在原有的商賈戶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內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強了對商賈及相關資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擊私營商業。尤其是針對從農民中轉化而來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謫、毋得名田、算緡、告緡等進行限制。這種性質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異和不同,但始終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況下,人口與耕地矛盾加劇導致了農民的產業間流動:轉向官私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部門,但由于種種限制,這種流動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產生可以吸納農業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場體系和工商業部門是很關鍵的原因,自身羸弱的體系當然就無法承受來自農業龐大的勞動力供給。根據很多學者的研究考證和分析,我國在春秋戰國時期市場體系就已經初具規模,商品生產和交換非常活躍,甚至有學者認為當時已經形成了相當系統和成熟的全國市場網絡[10]。但很快封建國家就發現,經營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階層的崛起,會對國家經濟政治的權威帶來極大挑戰,使國家對社會經濟、資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業豐厚的利潤使得具有壟斷力量的國家也不肯主動放棄[11]。因此國家統治者從此開始了漫長的“與民爭利”的過程。這在一些關系民生的重要部門尤其突出,比如鹽鐵禁榷制度等。國家不但壟斷了其生產銷售以至運輸倉儲的命脈,對價格的變動和掌握也極其嚴格。一方面成熟龐大的官僚體系可以使統治者介入到社會經濟的各個層次,這樣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場機制來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對工商領域產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場主體和市場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出現,制造壟斷并獲取工商業利潤。至于經營工商領域所需要的勞動力,由于政府控制著規模、組織和技術(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勞動力需求的數量和來源也基本穩定。
意識形態的影響也不可忽視。由于傳統農業社會統治者認識的局限,“重農輕商”、“崇本抑末”的統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據主流思想幾千年。這種意識形態統治和影響下的勞動者都更傾向于“置田買產”的小康殷實的耕織自給生活,即使為生計所迫專一從事小的工商活動,也往往是救急的權宜之計,一旦可能仍會回歸農業生產。至今,意識形態的約束痕跡仍在某些傳統力量厚重的地區中廣泛存在著。根據諾思對意識形態問題的分析,意識形態是不會一成不變的,人們會根據社會經濟現實的變化修正原有的意識形態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體系。在中國封建國家中,真正起到強制性約束力量的仍然是國家對工商業的介入和對市場機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階層的羸弱使有勢力的工商市場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礙了資本主義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會結構和增長模式的巨變;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農業過剩人口游離于農業產業中無法流動和轉移。這樣就使得農業受人口壓力而發生所謂“內卷化”[12]、“過密化”[13]趨向,犧牲了農業生產效率,工商業的發展緩慢、停滯。雖然在宋之后隨著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動逐漸增強,國家對工商業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業開始成長和發育。但由于既有的經濟結構特點已經形成,且中間階層的缺乏,如前文兼業化部分所述,工商業領域以小規模、小型化的家庭經營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上,有著很強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業化特征與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
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所有權結構形式及與其相伴隨的種種變化,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一變化過程極其緩慢且多有反復,從長遠的角度觀察農業的發展顯得比較沉悶。基于這種觀察,形成了李約瑟所提的兩個謎,也是中國經濟史界長期探討的焦點問題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長期延續和停滯。作者認為造成這種歷史演進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國家權力意志影響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設計,與由此為起點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的演變。由此而引發的農戶的兼業化生產選擇對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系統的穩定和停滯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中國社會雖早在兩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統的專制國家政權,但天災人禍、政權的頻繁更迭卻也伴隨著整部經濟史。這種政權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隨著每一王朝的經濟周期與土地所有權結構的變動產生的。每一個王朝建立的初期,國家對政治、軍事、經濟的控制都最為有力,國有土地也占有較大份額,授田與民的部分實施保障了農業無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時新建立起來的官僚體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顯,王朝的經濟安全是比較穩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給也成為可能,這些都保障了農業產出的穩定,也使統治者的財政收入有可靠的來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換代之初,都會有一個所謂的盛世即經濟期出現。之后隨著農業的發展,人口的恢復增長,官僚貴族地主依靠政權力量開始竭力兼并土地,與統治者爭奪壟斷租金,使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力下降,財政狀況緊張,而忽視甚至縮減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的建設,一旦出現天災人禍,政權就會產生危機。很多王朝在產生這種危機時,往往有改革者出現,企圖力挽狂瀾,改革舉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財政改革兩點上。這時往往就會面對“諾思悖論”中所說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體制內或者與之結合緊密的官僚士紳,這一利益集團對統治階級而言是極具談判力量和競爭的威懾力的,觸動這一階層會耗費統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對王朝帶來動亂的威脅。因此往往使統治者只能以放棄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和小農集團的利益為代價,獲取人集團的支持。最終危機的積累一旦遇到漲落,系統就會不堪重負只有崩潰。這種三階段周期幾乎在每一個王朝上演過。這樣的周期性波動和更迭導致了土地所有權結構的周期性變化,當下一個王朝重新建立時,同樣的周期會被重演,大量積累在這種所有權結構安排和經濟模式下的能量被階段性釋放,從而保障了系統的整體長期穩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明顯迂回前進的軌跡;另一面,農戶兼業化作為效率很高的精耕細作、勞動密集型中國傳統農業的必要補充,穩定和延緩了整個社會系統的演進步伐。在中國古代傳統農業所有制結構下,受國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產者有恒心”的激勵,產生了極有效率的以家庭農場為經營單位的農業生產方式。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這比領主制下大莊園農奴集體作業更加優越,不同類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選擇了家庭農場的生產方式。國家為自己的編戶齊民提供有系統、有組織、大規模的農田水利設施的供給,這種供給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農場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農場為主體的農業經濟體系能夠保持穩定和平衡。為安置過剩農業人口進行的家庭授田,阻礙民間工商業發展、阻礙人口流動轉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農業經營者不得不采取兼業化經營方式維持再生產,這種兼業化經營方式給與國家從農業中最大限度獲取財政收入的可能,國家對農戶的榨取又反之加強了農戶的兼業化生產模式。這種種制度與績效間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強機制,使得這種形態的農業特點就會不斷地被強化,導致“路徑依賴”的產生。
可以說,這是在國家壟斷經濟資源謀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時最有可能產生的結果之一。這同大量經濟史學家認為中國農業社會之所以會延續幾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對小農過于殘酷的剝削而使得農民的積累發展無法完成相呼應,這也是以階級分析角度論述中國封建社會發展長期停滯,資本主義因素難以確立的有力證據之一[14]。包括兼業化在內的這些政策的績效,對于農業和工商業的影響都是巨大的,要一起為中國特殊的經濟發展軌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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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完善,農業的發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發展和規劃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途徑。經過土地流轉,土地規劃會更加合理化,土地的流轉也在一方面促進了人才的流動,所以土地流轉對農業和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筆者通過對土地流轉相關問題的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國土地流轉的大致情況,提出了新時期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逐一分析解決措施,對土地流程的完善和農業發展提供價值。
1.新時期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分析
土地流轉現象在政府劃分土地后一直存在,發展至今,已經基本形成了統一的規模和形式。筆者通過分析研究,發現新時期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租賃普遍成為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
以租賃形式進行土地流轉是新時期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最基本的現狀之一。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與完善,這無疑推進了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也為農民提供了大量的就業途徑。而外出打工的收入不僅高,更不會因天氣等人為不能控制的而減損,相比較而言工作具有穩定性,所以極大部分勞動力流入城鎮。大量的土地被擱置,只能通過租賃方式轉租給其他人,從中獲取一定的租金。這一方式對比變賣更具有靈活性,所以成為了土地流轉的主要途徑。
1.2 土地流轉的價格更加合理化
近些年來,隨著農業的發展,土地流轉的價格也更加合理化。土地租金的上漲,一方面體現了土地資源的重要性,也能提高農民對農業的重視程度。如果價格過低,則會導致勞動力對土地資源不夠重視,不會精心地對待農業耕作,會導致農業發展緩慢,而上漲土地流轉的價格則會提高農民對農業發展的關注程度。但是如果價格過高,又會打擊了農民對服務第一產業的積極性。目前我國土地流轉的價格較為合理,能夠使農民重視農業發展并積極地參與其中。這對農業的發展進程和效率都會有積極作用。
2.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分析
土地流轉發展至今雖然形成一定的模式,但是不能否認的是仍然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發現問題時解決問題的基礎,筆者通過分析,探究出現階段我國土地流轉存在的待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2.1 土地流轉的程序流程不夠完善
我國現階段土地流轉的程序還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不規范。一方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地區由鄉、村組織代替農戶越權對外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合同主體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這是造成土地流轉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在進行土地流轉時,都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隨意性較大。有的雖然簽訂了流轉合同,但條款不齊全,也未進行鑒證和公證。流轉手續不完備,將使流轉雙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響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
2.2 土地流轉過程中缺少資金支持
由于農業耕作周期長等因素,農民很難積累大筆資金用于投資農業,包括租賃土地,購買種子化肥等一系列費用。經濟問題不能被妥善解決,就難以實現農業的發展。現如今缺少資金流動是土地流轉的主要問題之一,而農民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無外乎包括求助親友以及政府等,而大部分農民的經濟水平往往很低,如果因天氣等原因制約小農經濟的發展,則會使農民完全喪失償還能力,如此循環農民的經濟負擔會越來越重,甚至還會引起民間糾紛等問題的產生。
2.3 土地流轉使農業趨向市場化而侵害農民利益
土地流轉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已經從最開始的一對一租賃,轉變為一對多租賃模式,具體表現在一位承包大戶會大面積的租賃土地進行農事耕作,而一般說來他們付給的租金也會相對更多,而通過一對一租賃形式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民不得不用高價租土地,這雖然會使得土地的市場價值提升,但卻給農民帶來了極大的經濟負擔與壓力。土地流轉模式的改變使農業不斷趨向市場化,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會使農民的利益直接受損,而承包大戶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就會陷入一個循環模式。另一方面,農民冒著高風險卻賺的微博的收入也會打擊農民進行農事耕作的積極性,這樣也會阻礙農業的進一步發展。
3.新時期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問題的對策分析
土地流轉的完善對我國農業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土地流轉發展至今存在一些問題,在認清楚問題的情況下,我們要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去解決,只有掃除了阻礙其發展的因素,才能使土地流轉飛速發展。筆者通過分析研究,列舉出以下解決對策,為土地流轉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參考價值。
3.1 加大對土地流轉程序過程的規范力度
對于土地流轉程序流程不完善問題,政府要加強土地流轉程序和登記管理,只有加大管理和排查力度,才能使流程規范化。同時也要要求土地流轉的相關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好登記和備案工作。增加人們進行土地流轉的安全感,擴大流轉規模,同時也可以使政府掌握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便于制定正確的政策措施。同時,加強土地流轉的合同檔案管理也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合同檔案是土地流轉的原始文字依據,必須得到妥善的管理。各地農業承民合同管理機構要對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查、鑒證和指導,同時還要注重提高合同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2改善實行小額貸款的實施方式用來降低農民的經濟負擔
農民經濟壓力過于沉重,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銀行出臺的小額貸款政策,雖然名義上為了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但實際上農民進行小額貸款過程十分困難,沒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為抵押是不能進行貸款的。我們知道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進行交付抵押,由于資金的限制會對土地流轉產生阻礙。如果銀行能夠降低小額貸款發放的困難程度,讓更多的農民有能力去貸款進行土地租賃,降低了農民的經濟負擔,他們會選用優質的種子和化肥進行耕種,從而保證了農產品的質量。這不僅對小農經濟水平的提高有促進作用,也會極大地推動農業的發展。
3.3 對失地農民建立福利保障機制
現如今我國對農民的福利體系雖然已經足夠完善,可是大部分是面向全體農民,卻忽略了失地農民更需要受到資助。對失地農民單獨提供幫助,能夠緩解他們的生存壓力。例如,為失地農民增加最低保證金的數額,并呼吁社會各界對失地農民伸出援手。加大失地農民就業的機會,為他們提供就業平臺,讓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的經費,這樣不僅能夠緩失地農民的生活壓力,還能使政府減少對失地農民進行資助和管理這方面的精力。還可以增加失業保險這一項目來對失業農民進行經濟補貼。
結語
土地流轉現象從政策出臺后一直存在,也會一直發展下去。土地流轉對農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土地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決,不僅會提高小農經濟水平從而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也會促進農業的快速發展從而帶動經濟發展。所以完善土地流轉的程序流程,使土地流轉過程中各項工作合理化,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讓農民更多精力投入到農事工作中去,對促進我國農業的快速發展具有最重要的意義。(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新興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二、明朝江南市鎮經濟孕育早期資本主義
明代初年,由于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市鎮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興起,且由零星、臨時性的集市逐漸發展為大規模的工商業市鎮,這一現象在地理環境優越、經濟基礎深厚的江南地區尤為顯著。馬克思提出,“商業依賴于城市的發展,而城市的發展也要以商業為條件,這是不言而喻的”。明朝江南經濟的特點以商業化和城鎮化最為顯著。首先,商品化必然帶來城鎮化。從江南市鎮的發展來看,新增加的市鎮絕大部分是隨商品貿易和商人活動發展起來的。其次,城鎮化又促進了商品化。大小通商口岸主要集中于經濟發達的江南市鎮,使其具有特殊的商品集散功能,促進了江南市鎮與開發中地區的交流合作,逐漸形成全國性市場。除此之外,江南的重賦制度對經濟轉型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江南市鎮的封建基礎對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
1.小農經濟的歷史局限性。江南市鎮經濟具有“兩重性”,一方面,農村商品的生產和流通逐步瓦解了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減少了人們對土地的依賴性,削弱了地主的權利,家庭手工業逐步與農業分離,為資本主義的萌芽創造了空間。另一方面,江南市鎮是從帶有封建性質的農村發展過來的,其封建主義色彩濃重,封建關系牢不可破。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市鎮經濟的負面影響。江南市鎮經濟處于封建經濟的附庸地位,封建小農經濟依舊占支配地位。在地主制經濟結構下,農民艱難維持基本的生活資料,很少能產生用于交換的剩余產品,這就導致了農民的購買力極低,限制了商品的流通,商品經濟也就很難滲透。
2.地主集團對商品經濟的侵蝕。市鎮資本主義的萌芽,系孕育在封建社會的母體中,這種新生事物在萌芽之初便遭到了地主階級的嫉視。地主集團肆意的剝削與壓迫產生了早期資本主義的反抗,新舊勢力的斗爭異常尖銳。此外,鑒于江南市鎮商品交換活躍,商品經濟發展迅速,農業手工業生產水平頗高,不少商品手工業發達的地區成為了地主集團謀利的風暴眼。不少地主不滿足于農業經營所獲得的利潤,將剝削延伸到了發達的市鎮,進行商品生產,從而產生了大量的短工和忙工。
四、明朝資本主義萌芽的可能性和特點——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
1.運用博弈論解釋明朝資本主義萌芽的可能性。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權利與財產所有緊密相關,國家與商人存在激烈的利益沖突。在納什均衡博弈中,統治者與商人之間的收益矩陣。1.1統治者與商人都選擇不合作,他們所得的效用最低,都為-1。這種情況往往出現在封建社會的動蕩時期,政府瘋狂壓榨商人階層利益而商人階層負隅頑抗。
1.2商人選擇合作而統治者拒絕合作,這時商人的效益為0,而統治者效益為1。這一般出現在資本主義萌芽的初期,統治者為鞏固政治權利強化對商品市場的干預,商人階級處于成長階段,力量較為弱小無力反抗。
1.3統治者選擇合作而商人拒絕合作,這是統治者的效益為0,而商人效益為1。這一般出現在封建制度的沒落時期,統治者為保住政權而妥協退讓,商人革命情緒高昂。
1.4統治者和商人都選擇合作,效用最大化,都為2。這往往出現在資本主義萌芽的中后期,統治者與商人這兩個利益集團彼此讓步,形成雙贏的局面。假設這個博弈過程是完全封閉的,沒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博弈規則,納什均衡是第四種組合,即商人和統治者為各自利益互相妥協,社會財富增加。
2.明朝資本主義萌芽的緩慢性和長期性。從明朝制度變遷的角度,中國特有的二元結構的產權制度阻礙了新技術的發明和使用,嚴苛的中央集權制度限制了產權私有,工業革命無法內生于中國的手工業作坊。這樣,我們不能片面地將資本主義的萌芽看作是勞資關系的出現,而要運用新制度經濟學原理,并結合明朝商貿史變遷的路徑來解釋明朝資本主義萌芽的緩慢性與長期性。
2.1“兩田制”弱化資本集聚效應。“兩田制”的經濟結構將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損害農業自身積累,導致地租資產分散而不集中。一方面,明朝時期人口增長幅度遠遠超過了土地增長速度,在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約束下,土地占有權缺乏向少數人集中的條件,而是相對分散。另一方面,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導致要素價格的上漲,迫使土地向生產力較強的自耕農集中。
2.2貨幣制度的不成熟延緩資本市場的革新。中國的貨幣經濟出現較早但很不成熟,絕大多數人還過著物物交換的生活。作為商品交換發展的紙幣,一開始便被封建政府所控制,失去其經濟作用,成為國家財政的一種手段,每隨著政治的變動而變動,造成通貨的不穩定性,這說明中國通貨的使用和發展是早熟而又不成熟的。
要做到科學管理,首先要樹立科學的管理理念。管理理念是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價值取向在管理工作中的反映,是指導管理行為的基礎,沒有科學管理理念的管理必然是盲目的,不穩定的。要樹立科學的管理理念就要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地學習和掌握現代管理知識和方法,并能夠在工作中自覺地貫徹這一管理理念;其次是要學會辯證的思維方式。思想方法決定工作方法,辯證的思維方式就是要學會全面地、發展地、聯系地看問題,看到各項管理工作中內在的有機的聯系,不要就管理抓管理,就生產抓生產;再次是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要把管理工作的重點放在人上,不能見物不見人。做到一切從人出發,研究人的思想情緒和行為,調動人的內在的積極性。
二要實現人治向機制管理的轉變。人治管理的本質是小農經濟和計劃經濟的產物,其特點是以行政手段為主,隨意性大,憑個人的主觀意志管理,具有不穩定性,容易讓下屬無所適從;而機制管理是一種科學管理,它主要是依靠制度,靠明確的分工和責任,靠機制來調動員工內在的工作積極性,來約束員工的行為,它一經建立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不依管理者更替而改變。應當說,每個管理者的管理動機都是好的,但管理工作僅有好的動機是不夠的,因為每個管理者的文化、經歷、性格不同,管理方式、方法、風格不同,如果單憑個人的好惡來管理,沒有一套好的制度做保證,將一個單位工作的好壞系于一個人的良好愿望上是非常危險的,一個好的管理者對一個單位的最大貢獻,莫過于給一個單位留下一套好的管理機制。
由人治向機制轉變,首先要提高對依靠機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把它看成是科學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其次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機制,將單位的各項工作目標和要求置于機制的控制之下;再次是要增強執行機制的自覺性。各級管理者要帶頭執行機制,養成自覺執行機制,運用機制來推動工作的習慣。
三要實現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細管理轉變。長期以來,粗放型管理是我們的管理弊端之一,其突出表現是重結果不重過程,重成果不重成本,重質的要求缺乏量的考核,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而精細管理是與現代化大生產相聯系的,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科學管理的體現。
實施精細管理,首先要各項工作都有標準,既要有質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事事有所遵循,有章可循;其次是要嚴格按標準作業,按章操作,養成嚴細的作風,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做到作業標準化;再次是要加強現場管理。現場管理人員要嚴肅認真,一絲不茍,持之以恒,嚴格按標準進行檢查考核,及時糾正不良的操作習慣和操作行為。
一、農產品物流現狀分析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我國政府自然把農業問題作為工作的重點方面,伴隨著我國《物流業調整與振興規劃》的出臺,國家同時了我國物流業振興的九大重點工程,其中,農村物流作為九大重點工程之一赫然在列,作為農村物流核心內容之一的農產品物流隨之受到關注。
所謂農產品物流是指為了滿足用戶需求,實現農產品價值而進行的農產品物質實體及相關信息從生產者到消費者之間的物理性經濟活動。
農產品物流與單純的城市物流相比環節更多,同時涉及的具體人員的理論與知識結構也更加復雜,因此維持物流鏈條的穩定性成為了農產品物流順暢運行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我國農產品物流渠道上下游的各個主體之間大多為純粹的市場交易關系,因此很難形成長期、穩定的關系;另外,國外發達國家農產品物流的顯著特征是渠道短、環節少、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而與這些發達國家愛相比我國農產品物流鏈條則顯露出中間環節多、反應速度慢、成本高、穩定性差等方面的缺陷。以上這些都決定了現實操作中我國農產品物流體系不穩定的因素較多,這些不穩定的因子也成為了限制我國農產品物流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
二、關于穩定農產品物流鏈條
所謂穩定的農產品物流鏈條是指通過創新農戶組織形式、中間商組織形式的方式,謀求在整個農產品物流鏈條的相關產業中實行聯合,各個節點重新定位各自的功能,積極謀求與上下游交易伙伴的合作,培養長期、穩定的物流鏈。
三、穩定農產品物流鏈條形成的制約因子
針對涉農供應鏈的不穩定性的研究方面,張晟義認為根據對涉農產業鏈階段影響的明晰性,不確定源即穩定農產品供應鏈的制約因子主要可界定為四類:第一類是社會經濟因素,包括政治及政策因素,如農業保護政策、農產品保護價、農用物資價格等;第二類是自然因素,包括生物遺傳特性、水土光熱資源、病蟲害源等;第三類為行為因素,涉及涉農鏈各節點(包括農戶)的行為模式和風格;第四類為需求因素。
而在企業間構成的供應鏈穩定性研究方面,牟政和穆東認為供應鏈作為一個網鏈形式的開放系統,其正常運作的關鍵就是網鏈上各個環節的成員企業自身運作狀況和企業間的銜接狀況,具體說來即:整個供應鏈系統由成員企業組成,因此系統的穩定性由成員企業自身的穩定性和企業間關系的穩定性兩方面構成,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若該供應鏈系統仍能保證滿足客戶訂單需求,則可稱該供應鏈系統是穩定的,否則就是不穩定的。
農產品供應鏈橫跨農業、工業、流通三大產業,起到了打破傳統農戶自給自足小農經濟的作用,目前已經發展為了一個開放性的網鏈系統,穩定農產品物流鏈條形成的制約因子在宏觀角度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1.內部環境。所謂內部環境主要包括農產品物流網鏈上各個環節的成員的內部運營能力以及各個節點間的連接情況。所謂內部營運能力主要是指網鏈上各個成員自身的軟硬件條件,應變的能力等方面的綜合能力;而各個節點之間的連接情況則主要是指網鏈成員間彼此的信息傳遞能力、彼此互信度以及彼此關于利潤分配的博弈等方面。
2.外部環境。農產品物流鏈條作為一條開放的網鏈,其穩定性肯定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筆者認為這其中比較典型的包括以下四類:(1)社會政治因素,包括政府政策、社會穩定情況等;(2)經濟因素,包括經濟運行的健康狀況、經濟發展的潛力等;(3)科學技術因素,科學技術史第一生產力,科技對于產業的穩定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4)自然因素,包括氣候和天氣的影響、自然災害的頻度等。
四、結語
一個國家缺少了穩定難以發展,一個產業鏈缺少了穩定同樣難以成器,為了更好的發展我國的農產品物流,實現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分布在我國農產品物流鏈條上的各個環節的群體都應將眼光放得更加長遠,正確處理好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的關系,理性應對內外環境對于農產品供應鏈穩定的影響,著力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長期、穩定的農產品物流鏈條,增強物流鏈條的穩定性以及可控性,這不僅將促進物流鏈條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長遠經濟利益的實現,同時也必將對我國新型農產品產業鏈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實現經濟效益的同時促進了整體社會效益的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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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研究課題:“河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問題研究”(課題編號:JRS-2015-2029);2015年度河北省教育廳青年基金研究課題:“河北省城市化進程中提高失地農民收入水平對策研究”(課題編號:SQ151110)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1日
一、河北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背景
目前,河北省小農經濟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全面實現農村產業化經營還不具備相應的條件。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向城鎮,部分縣區的農村勞動力逐年減少。但農民對土地與生俱來的感情,使得他們在農忙時節返鄉農業勞動,因此當地小農經濟并未因為勞動力減少、外出打工人員的增多而發生根本性變化。而農民物質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大幅提高,農村的生活越來越豐富,趨向于城市化發展,農民接受養老保險這種新型養老方式的趨勢增強。
二、河北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現狀
河北省是農業大省,農村人口占全省人口70%,老年人口比重較重。河北省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之一,積極推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河北省構建專門服務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廣平臺,配備人力、物力等設施,為農村養老保險的推廣提供了一個專業的制度化的平臺。根據調查研究發現,河北省的經濟增長速度遠遠滿足不了日趨增長的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所需要的財政補助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河北省的農村養老保險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還有很多潛在的問題暴露了出來。
三、河北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分析
(一)縣級財務的可持續性差,個人繳費能力有限。近幾年,河北省經濟雖有一定發展,但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財政支持還是不夠的,對于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補助作用甚微。目前而言,除經濟特別發達的地區,河北省大部分地區的集體沒有能力或者也不愿意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們給予補助。因此,很多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問題都是由農民自己承擔,打擊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造成農村養老制度推行困難,參保率低。
由于政府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宣傳不夠,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薄弱,政府財政支持能力有限都是導致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困難,難以達到期待效果的原因。目前,政府正在積極開展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農村低保等一些助農政策,在推行多種制度的同時,還是給政府的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科學性有待加強。河北省目前的農民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問題,除了基金管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就是國家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單一,資金不能夠保值增值。上收的全部農村養老保險金按照國家的規定存入國有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來獲得收益,支撐農村養老制度的推廣實行。單一的投資方式,既不能夠實現風險的分散,實現保值增值,也不能夠優化投資收益。目前,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層次低,農業養老基金投資的單一性跟現在迫切需要高收益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相沖突,農民自己上繳的養老保險,不能夠保值增值,會使得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產生懷疑,降低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同樣也容易導致基金的違規操作。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相關制度不銜接。目前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缺乏法律的支持,不能夠規范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國家對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缺乏穩定性,政策描述不具體,頻繁變更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開展,在新變更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增加了要求政府補助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是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而定的,沒有明確的政策條令,這樣含糊不清的描述則會導致很多地區將這樣規定視為空談,政府是否提供資金補助農村養老保險全憑自愿。這種類似的政策條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沒有明確政府和集體在推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和義務。
(四)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河北省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人性化,層次性的設計,沒有因地制宜的制定養老制度,因此在推廣時會遇到很多的障礙。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民們的養老觀念和生活水平也存在著差異,要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適合當地養老的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而不是以偏概全的,全省實行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樣既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全面推廣,也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積累。
目前的多種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還不暢通,造成了管理空隙。多樣的養老保險形式的存在也會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增加負擔,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發展。按照農民的不同特性和收入層次,制定適合不同層次需要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散性,不利于制度的統一和長久的發展,應該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做好所有養老制度之間的銜接和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