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房地產法律法規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沒有達成共識,理論上糾纏不清,體現為實務操作的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稅務行政第一案之“廣州德發房產公司與廣州稅稽一局案”(以下簡稱“廣州德發案”)最令人關注的問題,是《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項所謂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適用,特別是本案中稅務機關調整基于拍賣價格的計稅依據,正好反映稅法與民法的法際關系爭議和稅收核定權能否否定拍賣行為,理論價值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的邏輯表明:稅法要以民法為基礎,這是稅法和民法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特定理由的情況下,民法關系在稅法體系中可以不予認可。有效的拍賣行為并不能絕對地排除稅務機關的應納稅額核定權,但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時仍應有嚴格限定。本文對以上問題進一步探討。
一、問題緣起:房地產拍賣成交價的疑問
拍賣價格與稅收核定權,是最高人民法院“廣州德發案”的行政判決書的關鍵詞。筆者以“拍賣行為、競價”為關鍵詞,以2019年7月1日為截止日,分別在“北大法寶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三大網站檢索得到行政裁判文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83個、120個、100個,因此本文以案例數量最多的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案例來源依據。依據裁判文書中當事人雙方是否以拍賣行為有效為爭議焦點以及法院是否對該爭議做出了詳細的裁判說理的標準,分析提取了2組典型案例供交流參考,詳見右上表。本文以“廣州德發案”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決理由存在的問題。
(一)否定拍賣價格缺乏法律依據拍賣行為是市場行為,通過拍賣方式產生的價格是一種市場價格,應受法律保護和認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廣州德發案”再審判決書中認為:“即便德發公司對拍賣成交價格無異議,稅務機關基于國家稅收利益的考慮,也可以不以拍賣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另行核定應納稅額?!庇脟叶愂绽娣穸ㄅ馁u價格,但并沒有指出拍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否定拍賣行為的法律依據值得思考。
(二)否定拍賣價格的“正當理由”缺乏正當性拍賣價格的效力與稅法核定權在實質上代表著稅法和民法領域思維的碰撞。雖有稅捐法自主、民事法優位或各應按其目的解釋的觀點,但基于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盡可能求其協調仍為一般接受的觀點。我國稅法和民法的銜接不是很好,同一主體行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適用稅法領域,形成維護稅法領域的獨有法律秩序時無法同時維護民法領域的整體秩序。廣州德發公司的拍賣程序合法,也沒有法定機構認定的拍賣行為無效,稅務機關未能證明德發公司在拍賣活動中存在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納稅申報也并無任何違法違章行為,但是涉及到國家稅收安全的計稅依據問題上,判決書對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在國家利益面前,稅法的稅收核定權是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約自由,這實質上加重了稅法和民法的秩序沖突。
(三)稅務機關認定有計稅依據無正當理由的權力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缺乏對正當理由進行判定的立法,正當理由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稅務機關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主觀隨意性過大,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規制。納稅人在市場經濟中確定的交易價格在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面前顯得十分脆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納稅人的財產權,侵犯到納稅人的民事權利。如果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泛濫適用則會沖擊民法的自愿原則,與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相違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則和核定征稅權的失衡。
二、理論審思:基于實質課稅原則對拍賣價格的檢視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對于實質課稅原則,有觀點認為:當要件事實之認定所必要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外觀和實體復雜交錯時,不應按外觀而應按實體來判斷和認定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實質課稅原則的重要內涵在于“實質重于形式”,當形式上沒有滿足課稅要件,此時需要從實質上對課稅事實進行認定,以實際內容為準,而非外部的表現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權力,面對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涉稅法律行為進行判定和識別。如果稅務機關不能通過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實質,則其稅款征收工作將難以正常開展,從而造成國家法定稅收收入流失,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
(二)實質課稅原則下拍賣價格的效力拍賣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法律強調契約自由,拍賣價格是市場博弈產生的結果,拍賣活動公開、公正,拍賣程序合法有效,拍賣的保證金、保留價等符合交易習慣,在沒有違反拍賣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是不能否定拍賣價格的,否則就會打破社會整體自由競爭秩序,違反公平、高效運行的市場價值目標。
(三)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利用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是法律和交易習慣,稅務機關否定計稅依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規定否定計稅依據,則稅務機關就以違反交易習慣進行稅收核定。如果納稅人利用合法且符合交易習慣的拍賣形式來安排交易,稅務機關就不能對其進行稅收核定,以免侵害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濫用核定征收權,其在解釋稅法和補充稅法漏洞時應有一定限制,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將名存實亡,任何交易活動可能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征稅,必將導致民事主體的經濟活動難以預測,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穩定性也無法維持。對課稅對象要求從本質考量,這一方面會要求其表面法律形式符合實質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符合經濟實質。當行為人的行為形式和實質不符時,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做出調整,按其實質征稅。而當納稅人不違背經濟實質時,納稅人的主觀狀態會得到稅法的尊重。
三、法律規制:房地產拍賣中稅收核定的路徑優化
(一)拍賣成交價合法條件下的稅收核定規制1.拍賣行為屬于正當理由。部分地市地方稅務局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規定內容是“對于申報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應進一步經過規定程序確認申報交易價格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經確認有正當理由的,予以認可,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拍賣。”由此可知我國稅務主管部門認為拍賣價格是作為申報價格低于評估價格時的正當理由,通過拍賣行為得出的價格是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尊重的。2.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拍賣行為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是平等主體達成的契約,經過公開競價程序,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拍賣活動,由于經過公開、公平的競價,無論拍賣成交價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競爭的結果,較之一般的銷售方式更能客觀地反映商品價格,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如果沒有法定機構依法認定拍賣行為無效或者違反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稅務機關應當尊重作為計稅依據的拍賣成交價格,不能以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為由行使核定征收權。3.稅務機關不能對市場公允價格進行稅收核定。市場經濟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市場是自由的,市場主體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據交易環境和個體條件隨時調整經營戰略。拍賣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當然可能會與一般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偏差。在市場經濟中,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納稅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則稅務機關應尊重契約自由。私人必須在私法制度上規劃、從事其社會的、經濟的活動。這些活動在私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為其依據?;趪抑n稅權,為獲取財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負稅能力之稅捐客體所歸屬之人課征稅捐,但稅捐之課征應符合比例原則,不應扭曲私人之社會的、經濟的活動。為了法的安定性,稅捐法應繼受民事法之基本價值與原則,應利用民事法之術語,并按民事法的觀點解釋繼受自民事法的概念。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拍賣行為與稅務機關稅收核定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沒有表明明確的態度,但是拍賣被認為是最體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符合市場經濟性質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納稅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沒有利用拍賣行為來掩蓋非法目的的交易,沒有惡意串通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相關行為,也沒有違反拍賣的交易習慣,則由此產生的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稅務機關應尊重拍賣行為,不能進行稅收核定。拍賣價格是交易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結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門不應干預。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其無效通常需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拍賣監督機關,也無權直接判定。一般情況下,拍賣方式沒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未經法院認定拍賣行為違法或者無效時,稅務機關應當尊重拍賣價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廣州德發案中,由于德發公司的拍賣行為與我國法律規范并不違背,雖然拍賣得出的價格偏低,但是這是交易雙方達成合意的結果,稅務機關應該予以肯定和尊重。
房地產融資信托的法律規制與法律規避
目前,只有“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房地產融資信托進行法律規制?!皟梢帯睂Ψ康禺a融資信托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p>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金融創新與法律規避往往相伴而生。凱恩斯理論認為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尋求回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會產生金融創新。由于利益的驅動,信托投資公司在開創新的信托產品時,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打法律球。房地產融資信托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避行為有:
第一,信托投資公司利用分解項目的方法將原本一個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從而達到規避“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計劃雖不公開承諾保底,但是往往通過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證。如,天津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學生公寓優先收益權信托產品”的推介書第六條“由于經營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團(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如未能按期足額取得物業經營優先收益權收入,造成償還信托資金困難,房信集團承諾用其自有財產按期足額給付。由于校方原因學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單位)保證以校方經費補足。”
第三,信托計劃雖不保證最低收益,但是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有預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可精確到小數點后2至3位。如,北京商務中心區土地開發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8%,“三環新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5%.
法律保護的缺失
由于房地產融資信托剛剛興起,眾多信托產品還未到期,而且市場初期信托投資公司把關較嚴,房地產融資信托的風險尚未顯現,迄今為止沒有因上述法律規避行為產生糾紛。換言之,法律規避的弊端在實證中尚未體現。但是從法學和經濟學理論分析,上述法律規避行為無疑將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于非專業知識的投資者來講,極可能基于對“承諾保底”和“預期收益”的信賴做出投資決策-購買該信托產品。但當“承諾保底”與“預期收益”不能兌現時,委托人的權利如何救濟?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刑事責任?!?/p>
城鎮住房制度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我國房地產業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中介服務業也日益興隆。但是近年來,房地產中介服務實踐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其中最易產生糾紛、存在問題最多的是房地產居間服務①領域:從事房地產居間的中介公司的資質、從業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整體誠信水平不夠理想;一些中介公司不遵守職業道德,信息披露不真實,欺瞞詐騙,成為消費者眼中的“黑中介”。②目前我國除個別地方性規定外,規范房地產居間服務的全國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寥寥無幾,導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居間糾紛案件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無法受到保護。2009年初,我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全面啟動了五年立法規劃,《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是其中的重點。借助《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的契機,如果能將“房地產中介服務”設為未來新法中單獨的一章,對目前房地產居間服務領域暴露出來的問題作出統一、全面的規定,不但可以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房地產居間服務,而且可以為司法部門處理房地產居間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文著重從立法論的角度,對房地產居間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探討。本文的房地產居間,是指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信息或媒介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活動,屬于房地產經紀服務的一種。
一、房地產居間商的盡職調查與如實報告義務
如果房地產居間商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實,由此導致委托人遭受損失,則房地產居間商是否需要賠償?這涉及房地產居間商是否負有盡職調查與如實報告義務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房地產居間商是否負有盡職調查與如實報告義務的問題,學術界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房地產居間商只在故意隱瞞事實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時才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只需將自己知曉的情況報告委托人即可,不負有積極調查的義務。審判實踐中已有法院采此觀點。如在“羅家聰與廣州市百富誠金發物業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原告百富誠金發物業有限公司、被告羅家聰與業主黃繼紅三方一起簽訂《房屋居間買賣合約》后,被告以查知該屋賣方曾將戶籍遷入該屋而使其購房使小孩入讀地段內小學的計劃落空為由,拒絕給付原告居間服務費。該案的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作為居間商只是向委托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機會,買賣雙方在原告撮合下見面協商合同事宜,被告應自負對賣方關聯證件和事實的審查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由于被告不能證實原告有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重要情況的證據,故其仍應向原告支付居間服務費。
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居間商不但要將自己所明知的情況報告委托人,還應當盡到必要的調查、核實義務,以保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因為居間商是“從事房地產居間活動的專業人士,委托人正是基于對居間商的信任而委托其進行居間活動的,委托人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商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托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信息和便捷途徑,故居間商應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③。目前,我國有些法院采此觀點。如在“廣州市德誠行地產有限公司與聶杰華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德誠行地產有限公司在向被告聶杰華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時,本應詳細了解房屋情況以確定房屋是否存在瑕疵并向被告如實報告,但其疏于審查而未能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基于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傭金和咨詢費。
筆者認為,房地產居間商不但有如實報告義務,而且負有一定程度的積極調查義務。首先,房地產居間商是從事營業性中介服務的專門機構,而不是民事上的一般居間人。一般來說,委托人都是因為相信以中介服務為職業的房地產居間商在房地產居間活動中具有高于普通人的專業知識和辨別能力,能為委托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所以才委托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服務的。其次,委托人一般都會支付一筆不小的中介費給房地產居間商。從對價的角度看,房地產居間商與民事上一般的受托人、居間人不同,其所收取的報酬較多,因而應承擔較重的法律義務。最后,我國不少已經實施的或正在起草的地方性法律文件都對房地產居間商的盡職調查與如實報告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經紀行業從業規范》第14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應當核查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物業權屬證明,以及該物業抵押、質押、出租、產權糾紛等真實情況,并與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或合同”,《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汕頭市房地產經紀服務管理辦法》、《貴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蘇州市房地產中介管理辦法》、《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四)也都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各地的現實需要。1999年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債編修正時,增加了第567條第二款“以居間為營業者,關于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我國澳門地區《商法典》第713條也規定:“對于與法律行為之評價及安全有關且能影響法律行為之訂立之情況,居間人有義務就其所知通知當事人?!?/p>
筆者建議,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增加這樣一條:“從事房地產居間業務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對與房地產交易有密切關系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從事房地產報告居間業務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委托人、從事房地產媒介居間業務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上述事項及調查核實的結果?!逼渲小芭c房地產交易有密切關系的事項”一般包括:(1)交易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如房地產的坐落位置、面積、產權歸屬、建筑年限、法定用途、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抵押權、地役權、出租權等房地產上存在的他項權利情況;(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信用情況、是否顯無履行能力等;(3)與房地產交易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實踐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一般需要對房地產的產權歸屬、建筑年限、法定用途、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以及抵押權、地役權、出租權等房地產上存在的他項權利情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對房地產的坐落位置、面積、是否存在明顯瑕疵等進行實地調查;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
二、居間費用的承擔
居間費用是指居間商進行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交通費、復印費、通訊費等。關于居間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理論上和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我國《合同法》第426條、427條明確規定,居間商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由居間商負擔;居間商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要求委托人負擔居間費用。但有些學者對《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提出了質疑,認為居間費用的負擔原則上從當事人約定;當事人無約定時,應依民事居間或商事居間而不同:若為商事居間,居間費用由居間商負擔;若為民事居間,居間商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擔必要的居間費用。④理由是:第一,居間費用是居間合同的條款之一,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自主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未約定時才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將居間費用的負擔與合同是否成立聯系在一起沒有根據;第三,在商事居間中,居間商從事居間活動是一種營業行為,這種營業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居間商應承擔這一風險。⑤
從國外立法來看,在當事人對居間費用有約定或存在慣例的情況下,各國(地區)都規定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慣例;而在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國(地區)采取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如《德國民法典》第652條第二款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569條都規定,不論居間商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居間費用的承擔都依當事人之自由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居間商承擔,居間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756條規定:“除非有相反的約款或慣例,實施了他人委托事項的居間商,即使未完成該事項,也有費用償還請求權?!雹?/p>
筆者認為,盡管我國《合同法》與《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于居間費用承擔問題的規定不同,但在實務操作中的結果可能不會相差很遠。從我國房地產居間司法實務來看,法院對居間未成時因必要費用的計算、支付等引發的糾紛案件,一般要求居間商證明:(1)該費用的必要性;(2)該費用的關聯性?!白鳛樵娴木娱g商舉證證明這些較為困難,往往也不經濟,加之有時其還需維持與委托人的友好關系,因此實踐中居間商在居間未成時一般并不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⑦筆者認為,基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作為消費者的委托人之間的地位并不平等的現實,如果允許當事人就居間費用的承擔自由約定,很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量出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賦予居間商居間費用請求權并不會過分加重委托人的負擔,因為居間商請求居間費用必須證明費用產生的必要性與關聯性。居間商通過訴訟程序向委托人請求居間費用時,法院可在費用的必要性與關聯性上進行具體判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綜上,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房地產居間費用的承擔問題,具體可規定如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居間服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p>
三、房地產居間商與其促成的合同的關系
在房地產居間活動中,有不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在居間合同或其促成的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房地產交易合同中增加約定“若房地產交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房地產交易合同,其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種合同條款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居間商不得享有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因此,居間活動所促成的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居間商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法院認為,這一約定是居間活動所促成的合同的當事人將其合同權利部分地讓與居間商享有,該讓與行為不違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這種合同條款合法有效。
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商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據此,居間商的義務是促成委托人與他人訂立合同或者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其不是所促成的合同的當事人,不享有所促成的合同中的權利,也不負擔所促成的合同中的義務。居間商一旦促成了合同,就有權請求報酬,如果不存在因居間商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即便居間商促成的合同的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居間商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因此,當居間商所促成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其不能請求違約方向自己承擔違約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574條就明確規定,居間商就其媒介服務所促成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此外,房地產交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其享有的違約金請求權轉讓給居間商的,必須有明確的轉讓協議,轉讓方不再對另一方享有違約金請求權。實踐中通常都是居間商單方在居間合同中設置“委托人如違反對交易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必須向居間商支付違約金”之類的條款,交易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并未明確將自己享有的違約金請求權轉讓給居間商。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地產居間活動,對于其所促成的房地產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權利,不負擔合同義務?!?/p>
四、委托人私下簽訂購房協議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有不少委托人在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居間服務后,一旦獲得了某些締約信息,就私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交易,避開中介服務機構,以逃避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這種現象常被稱為委托人“跳單”。委托人“跳單”使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落空,給中介服務機構造成了損失。目前,我國對于委托人“跳單”的糾紛還沒有統一妥當的解決方式。在居間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有的法院會判決“跳單”的委托人支付違約金⑧,但在沒有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果訴諸法院,中介服務機構有可能只能要求委托人為此支出必要費用或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損失的話),不太可能獲得中介費用”⑨,中介服務機構還要支付訴訟成本、承擔訴訟風險。委托人“跳單”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房地產居間服務業的發展相當不利,有必要對此進行立法制。
中圖分類號:C8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5954 (2011) 04-71-03
作為發展中大國的首都和一個經濟社會發展達到一定水平,注重和諧、關注民生,人口又高度聚集的大城市,北京應以更開放的姿態、更廣闊的視角和更人性的理念審視房地產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但由于北京房地產市場化的時間還較短,尚未出現一輪完整的周期波動,因此學習和總結發達國家大都市房地產業發展的規律,吸取發達國家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教訓,對研究下一階段房地產發展方向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大都市房地產發展規律及特點
(一)房地產與經濟的關系
1.房地產業在經濟總量中占較大比重
從目前的數據看,各大都市的房地產在地區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比重,是第三產業中的重要行業。如紐約的房地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2006年達到15.8%,是第三產業中的第一大行業。倫敦的房地產業及商務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2007年為30.3%。東京的房地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1980年以來呈現穩步上升的態勢,2000年以來基本保持在12%左右,2007年為12.9%。
2.房地產業稅收貢獻大,且集中在保有環節
根據美國、英國和日本的稅收制度,房地產主要在保有環節征稅,一般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值,按一定的比率征收;流轉環節稅種較少且稅率較低。因此,紐約、倫敦、東京地方政府從房地產業主要獲得財產稅收入。香港特區政府從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賣地收入、物業稅、差餉等。
3.房地產波動與經濟波動聯系密切
從國際大都市房價走勢看,表現出一定的周期性規律。同時,研究也顯示:房地產市場周期與經濟周期相吻合,是一種正相關關系,波長大體一致。一般來說,房地產的繁榮、衰退期超前于宏觀經濟,而復蘇、蕭條期滯后于宏觀經濟,見表1。
(二)房地產與社會的關系
1.住房存量應與人口規?;鞠噙m應
確保住房存量與人口規模,以及由此決定的家庭戶總數基本適應,甚至略微超過家庭戶總數,是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根本條件之一,也是保證居民有良好生活品質的前提條件。在這方面,國際大都市有較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如紐約,2008年全市有303.3萬戶家庭,住宅332.8萬套,住宅存量與家庭戶數基本保持一致,住房空置率為8.9%。寬松的住房供應保障了居民較好的居住條件,91.9%的住宅平均每個臥室居住人數低于1個人,5.3%的住宅平均每個臥室居住人數在1~1.5個人之間,僅2.8%的住宅平均每個臥室居住人數在2個人以上。
2.房價變動與購房適齡人口的變化趨勢正相關
發達國家的房價增長與購房適齡人口(指25~44歲人口)的增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該特點在美國和日本表現尤為明顯。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的購房適齡人口呈現持續上漲態勢,從1980年的6323萬人增加到1995年的8476萬人,房價也表現出持續上漲態勢。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購房適齡人口總體呈現出下降態勢,從1990年的3558萬人下降到1995年的3374萬人,2010年為3464萬人,房價也表現為持續下跌。
3.房價收入比處于合理區間
國際上通用的房價收入比,是以住宅套價的中位數,除以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數。世界銀行認可的合理的房價收入比在4~6之間。以這一標準衡量,紐約等國際大都市居民的住房支出處于相對合理區間。瑞士、德國、瑞典等房價收入比長期在2~3之間。倫敦的房價收入比自1990年以來一直保持在5以下。
(三)房地產市場內部關系
1.存量房比例高,新建房比例低
紐約等國際大都市都非常注重存量房的維修和保護,以促進存量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些城市的新建住房市場較小,起主要作用的是二手房交易市場。在這些城市的住房總量中,新建房的比例極低。如紐約,2008年其全部住房中,42.9%建于1939年前,38.5%的房屋建于20世紀40~70年代,1970年后建設的住宅僅占18.5%,其中2000年后建設的僅占3.6%。
2.自有與租賃并重
自有住房與租賃房并重是紐約等國際大都市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征之一。由于受人員流動性大、房價相對較高等因素影響,在紐約、東京等國際大都市中,租賃是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手段。如2008年,紐約家庭自有住宅擁有率為34%,而租房比例達到66%,大大超過前者。 2003年東京住宅擁有率達到44.5%,而租房的戶數約占非空置住宅總戶數的一半以上,租房比例位居全日本首位。
(四)政府與房地產市場關系
1.在住房供給短缺階段,政府大規模興建保障性住房
上世紀50~80年代,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推進,大多數發達國家(地區)均面臨嚴重的住宅短缺,為緩解供需矛盾,各國(地區)政府均經歷了大約30年的大規模興建公房階段。在建設高峰期,英國保障性住房存量占住房總量的比重超過50%,香港超過45%,新加坡超過90%。發達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發展過程中,大多先發展適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其次才發展適用于中低收入人群的限價房。美國廉租房占住房總量的比重為17%,歐盟國家平均為18%左右。法國則規定,人口超過5萬的城鎮中,廉租住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不能低于20%,否則將受到處罰。
2.政府采用多種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
美國等發達國家(地區)政府均綜合運用立法、財政、稅收、金融等各種手段,以保護公民居住權、保證本地區住房目標的實施進度及預期效果的實現。
3.政府對市場進行嚴格監管
政府干預行為主要包括引入多元化的市場主體、監管市場主體及其行為、抑制投機和炒作、懲戒失信等,也有直接使用價格管制等極端手段的。如德國,按照法律規定房租漲幅在三年內不得超過20%;所有大中型城市都要制定每年更新的“租價表”,根據“租價表”制定“合理房價”。
二、從國際比較看北京房地產發展存在的隱憂及問題
(一)城市化快速推進、人口擴張集聚對住房需求形成較大壓力
1.常住人口和購房適齡人口呈持續增加態勢
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國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30%~70%這一區間時,城市化進入加速階段,城市房價總體上漲。當城市化率處于30%~50%之間時,人口遷移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全國城市房價漲幅總體比較接近。當城市化率處于50%~70%之間時,人口遷移以城市之間相互移動為主,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為輔,這一階段大城市的房價漲幅將會明顯高于中小城市。近幾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及購房適齡人口均呈現持續增長趨勢。根據抽樣調查數據估算,2009年北京購房適齡人口為667.3萬人,比2000年增加143.2萬人。
2.目前住房存量相對城鎮人口總量明顯不足
2009年,全市城鎮人口1491.8萬人。若以戶均2.6人測算,相當于有573.8萬戶城鎮常住人口,需要的住房存量在570萬套以上。而據2007年房屋普查數據顯示,全市國有土地上成套住宅僅為378.57萬套,平房78.45萬間。
(二)城市處于擴張期,存量建筑壽命短,不利于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
近30年來,北京城市建成區迅速擴大,老城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改造,北京房屋主體是新近建成的建筑,部分建筑物使用壽命較短。我國的住宅壽命平均為30多年,而發達國家一般都超過70年,有的可達百年以上。據2007年房屋普查數據,當年全市國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中,僅有1.67%建于1949年前,8.08%建于1949~1979年,1979年后建成的房屋占到了88.4%,其中2000年以后建的占到了48.39%。
(三)忽視房地產市場周期規律,市場參與者對未來價格過度樂觀的預期,容易累積房價泡沫
如同其他國際大都市的房地產發展中體現出的周期性規律一樣,北京的房地產市場同樣會表現出周期性規律,價格不可能永遠上漲。自從2009年以來中央出臺一系列調控政策以來,北京房地產市場已經出現了趨冷跡象,但由于房屋價格沒有明顯回落,市場參與者購房熱情依然高漲。
(四)重自有輕租賃,租賃外部環境亟待改善
在改善住房方式上,擁有自主住房是多數居民的第一選擇。政府在保障房的設計上,也是偏向于產權轉讓,而不是租賃。如對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管理方式,即是如此。
(五)房價收入比高,加重社會財富分配不公
近幾年來,北京房價上漲較快。2010年1~7月,四環以內的期房住宅達到了3.4萬元/平方米,四環至五環也達到了2萬元/平方米。而2009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萬元,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約為8萬元(以3口之家計算)。對于一個年收入8萬元的家庭來說,要購買一套四環以內的90平方米期房住宅,需要38.3年的可支配收入,四至五環內也需要22.5年。
(六)保障性住房供給不足
從人口發展趨勢和市場供需情況看,北京目前仍處于住房短缺階段。1998年以來,北京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一直是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居于次要地位,且其比重持續下降,限價房和廉租住房目前供應量還未形成規模。以經濟適用房為例,1999年經濟適用房完成投資占當年全部商品住宅投資的比重為11.3%,此后總體處于下降趨勢,2007年曾一度下降到2.9%。
(七)政府“監管角色”和“參與角色”沖突
作為管理者和監管者,政府希望人人享有適當住房。作為參與者和受益者,政府希望房地產業蓬勃發展。這兩種角色產生沖突時,有可能弱化住房保障功能的發揮。從政府內部看,中央政府是市場的干預者,而地方政府是地方房地產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在利益格局下對房地產業依賴度高。因而,在中央的調控和地方利益有沖突的情況下,房地產市場調控又極易產生博弈。
三、國際大都市房地產發展對北京的借鑒與啟示
(一)促進都市圈協調發展與人口合理流動,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在京津冀都市圈一體化的背景下,做好中長期人口預測,并據此制定科學嚴謹的住房建設計劃以適應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
(二)對商品房領域,要堅持市場化取向,盤活存量,加強監管
盤活空置房。可以通過政府收購、征收房產稅、對出租戶進行補貼等形式盤活空置房。如歐盟國家中房屋閑置率最低的荷蘭(低于2%),法律允許無房者入住閑置一年以上的空房。
完善租賃市場。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利用法律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建立起對租房者良好的保護機制。同時,對租房者實施補貼計劃,大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
(三)對保障房領域,要明晰責權,央地合力,加快推進保障房工業化生產方式
在大力興建保障性住房的同時,要做到: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明晰政府和公民責權,培植獨立于商品房開發的保障房建設體系。加快以工業化方式推進保障房建設,發揮其經濟效應。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種積極性。
(四)引導大眾樹立正確的市場預期和健康的消費觀
引導市場參與者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規律,了解房地產市場存在周期變動這一客觀事實。全面公開市場信息,為市場參與者判斷形勢、做出理性預期提供基礎。積極引導消費者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使個人消費行為回歸理性,鼓勵消費者根據自身的能力和實際需要,合理安排住房消費。
■ 參考文獻
前言
進入21世紀,房地產行業蓬勃興起,在解決人們住房需求的基礎上,正發揮著對國民經濟發展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經成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整合社會整體產業鏈條、促進生產交換的重要支柱性產業之一。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房地產經濟的發展在帶來勃勃生機的同時,也在部分區域形成了泡沫,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在國家和政府的層面上,近些年出臺了很多調控政策,這些政策有的不能夠起到設計的效果,有的效果并不明顯,客觀地看,這些政策對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忽視是效果不佳的真正原因。為了擠去房地產經濟中的泡沫,更好地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分析和研究。黑龍江省是老工業大省,但房地產經濟由于起步較晚,加之我省經濟發展速度較慢,導致出現了各種特有的情況和問題,這使得研究者必須立足黑龍江房地產經濟發展歷史和經驗,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對房地產經濟發展進行客觀地了解,進而掌握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使其更好地為法治我省經濟、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服務。應該立足于黑龍江省房地產經濟發展的實際,在說明房地產經濟發展對黑龍江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用的前提下,對我省的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展開深入地討論和思考,確定影響房地產經濟發展的主要要素,探尋應用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促進我省房地產經濟發展的措施,以便為黑龍江省房地產政策決策者更好地運用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做好抑制房價泡沫、發展房地產經濟,實現全省經濟健康的發展。
1、房地產經濟發展對黑龍江省經濟發展的價值
1.1 房地產經濟發展的經濟促進作用
房地產業的發展帶動了很多相關產業的發展,通過經驗我們不難發現,房地產的發展,就會帶動家電行業、建材行業、裝飾裝修等等各個行業的發展,這樣的帶動效應可以拉動我省經濟的快速增長。
1.2 房地產經濟發展具有擴大內需的作用
通過房地產的消費,可以帶動當前國內的內需,內需的增加有利于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發展,在產量鏈條上拉動了我省經濟的增長。
1.3 房地產經濟發展具有擴大就業的作用
房地產業是人員密集型產業,其發展對我省就業情況有了很大的緩解作用。此外,房地產業的發展帶動了其他相關產業吸納就業人口,使我省的就業形勢進一步好轉。
2、影響黑龍江省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主要要素
2.1 省內GDP的影響
黑龍江省宏觀經濟發展與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性,他們可以互相影響。宏觀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人們的收入也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這種狀況下,人們的物質需求也會有所上升,對房地產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房價穩步上漲。所以國民生產總值和房價是正相關的關系。
2.2 利率的影響
在房地產市場中,無論是利用房地產投機還是投資,都是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的,當銀行的利率下降時,大量的企業或者是個人就會貸款然后將資金投入到房地產市場中,促進了房地產價格的上漲。反之,利率上漲,就會出現相反的狀況。所以說利率的變化和房價是呈負相關的關系。
2.3 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
居民消費水平提高也會在房屋上的投入也就會有所增長,在消費水平達到一定層次的時候,房價上漲也可以在居民的消費能力范圍之內。所以說消費水平和房價之間是正相關的關系。
2.4 貨幣供給量的影響。
當貨幣供應量下降時,房地產企業貸款難度增加,會引起房價下跌;而貨幣供應量增加時,貸款難度減小,就會引發房價上升。也就是說如果央行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則房價會下跌;反之,則房價就上升。
3、促進黑龍江省房地產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3.1 加強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運用
要在政策上限制粗放型的房地產經濟,努力使房地產經濟向對資源集約利用的方向轉變,尤其要提高對土地、空間資源的利用效率。作好房地產發展中的科學規劃,使房地產與其他行業協調發展,進而帶動我省經濟健康增長。
3.2 調整房地產投資政策
保持房地產投資規模與宏觀經濟規模相適應,保持房地產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比重,促進房地產開發投資的理性化,使房地產投資開發牢固地建立在市場需求的基礎之。
3.3調整現有土地政策
避免以前出現的房地產交易暗箱操作的行為,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性,使房地產市場規范有序的發展。
4、結語
綜上所述,房地產的健康發展對于黑龍江省經濟和社會建設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房地產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我省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生產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對黑龍江省的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進行了解和掌握。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房地產經濟發展可以在客觀上促進經濟進步,但同時過快的房地產經濟發展會產生我省房地產和其他行業的泡沫,這充分顯示了房地產經濟發展的兩面性,所以,我們應該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手段,利用房地產經濟發展的規律,規范房地產的發展,使房地產經濟發展始終處于合理、科學和有序的狀態下。由于我省房地產經濟起步較晚,對于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資料相對匱乏,這必然會導致認知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的困難性,希望同仁能夠認清這一實際情況,在對我省房地產經濟發展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更為全面的房地產經濟發展規律認知,以便指導實際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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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用以調整房地產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房地產法教學的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房地產權屬法律制度、建設用地制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制度、城市規劃管理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法律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稅費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住房公積金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產法教學不僅涉及民法基礎知識,還廣泛涉及經濟法、稅法等法律知識。因此,提高房地產法課程的教學效果不僅要求教師具有淵博的法學知識,還應在教學方法方面作深入探討。
一、房地產法課程傳統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分析
房地產法是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安排48學時的理論教學,要求學生掌握的房地產法基本理論,能夠運用所學房地產法律、法規、政策來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及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這是房地產專業人才必需的.但傳統房地產法課程的教學模式存在許多弊端,難以適應房地產經濟活動所涉及的社會經濟關系。(1)課堂教學采用以封閉的理論教學的方式,學生對現實社會經濟環境,對實際房地產經濟活動缺乏感性認識,學生實習時目的性差,很難做到有的放矢的主動參與。⑵課堂教學中,教師作為傳授知識的主角,把學生僅僅當成一個受教育者。學生被動接受教師所教的知識,其主要目的是完成考試的任務。學生把學習的目的放在追求高分上,而不是今后實際工作需求的,陷入了記筆記—抄筆記(甚至復印筆記)—考筆記—忘筆記的不良循環,學生不主動參與,這樣的教學束縛了學生的思維,難以培養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社會適應性差。⑶教學手段落后,基本上是單一的“黑板+粉筆”,再加上教學內容主要以解釋法律條文的為主,教學內容缺乏生動性、實際性,學生容易產生厭學情緒。⑷滿堂灌教學,重理論輕實踐,課堂上技能操作訓練很少,課后的社會實踐更是缺乏,學生只有理論知識,但運用知識解決問題能力弱,受不到法學思維和房地產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難以培養自覺的法律意識,很難達到課程教學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必須以實際工作需要為前提,根據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專業執業素質不斷變換的要求,穩步推進教學改革,培養出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的能夠滿足時展需要的應用復合型人才。
二、房地產法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1.拓展教學內容,增加現實政策應用的內容
房地產經濟活動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房地產法課程框架體系應該是一個以調整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為主,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內容也要參與適用。因此,我們在教學中拓展教學內容,以房地產策劃、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估價相關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識為主線,重點簡述房地產開發的主要環節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和房產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來安排教學,建構了“以法理為基礎,以房地產法律為核心,以房地產部門規章為主干,以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為補充,以房地產業務內容為主線”的框架體系.在教學中,既講法律對房地產經濟關系的規范,又把法律、法規與現實政策結合起來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具體剖析、講解。進而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改革教學方法,引用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根據教學目的要求,將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作為案例,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調查、閱讀分析、討論交流研究活動,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并對之進行論證說明,促使學生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從而提高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房地產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房地產法的教學僅僅依靠教師對一般理論和法律規范的講授很難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房地產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將干澀的房地產法律知識和理論與經濟活動中活生生的事例結合起來,使學生更加直觀地感受法律在生活中的運用,從而更好地理解所學法律知識,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傳統教學模式以教師為主,學生往往沒有參與到教學活動中,導致很多學生對課堂教學沒有積極性。運用案例教學法將法律知識和理論與現實生活有機聯系起來,教學過程中讓學生積極參與對案例的討論,在師生互動的過程中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
3.改善教學手段,運用現代教學手段
房地產法規課程教學內容不斷拓寬,而課時數量有限,我們必須改變傳統教學中一只筆、一本書、一塊黑板就能完成教學的狀態,,充分運用現代教學手段。運用多媒體課件組織教學,運用大屏幕投影儀、錄像帶、網絡視頻等現代教學手段。現代教學手段的運用,在有限的課堂時間中大大增加了課堂教學的信息量;在有限的課堂空間范圍內,擴大了學生的視野,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三、房地產法課程考試改革探索
由于房地產法課程實踐性較強,同時綜合運用能力要求較高,尤其在現實案例方面。以往在筆試測試中很難全面的測試學生對于法律法規的整體掌握情況,只能考核其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很難考核出法律法規的現實運用情況;同時由于考試時間的限制,即使有案例分析的考題,也僅能就少數法規的一部分內容進行測試,而且試題多偏重理論性,不能較全面地考核學生對生活中的現實案例的綜合分析和解決能力。因而有必要改變以往的考核方式,變單一的筆試測試為筆試和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結合本課程教學方法改革在教學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在每個法律制度完成理論知識講解后引用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并要求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根據報告質量給予案例分析成績,這樣既可以考核學生對于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也能考核學生對于基本知識的綜合運用情況,同時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改變了學生突擊學習,死記硬背的狀況,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督促學生加強平時學習,并且學會知識的應用,全面系統地掌握房地產法律制度與政策的知識。使學生能更好地理解房地產法是如何在生活中產生作用的,通過書面作業的形式還能起到對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
因此,建議課程考試采用筆試和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理論性較強的法律制度知識采用筆試測試,仍采用閉卷考試方式,重在基本知識掌握情況的考查;對于應用性較強的現實案例采用實訓的方式,即讓學生結合課堂所討論的案例或者是學生自己感興趣案例,運用所學房地產法知識和理論進行分析、論證,撰寫案例分析報告??荚嚦煽兊臉嫵砂ㄒ韵氯矫妫海?)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20%,由作業、出勤和課堂表現等綜合評定。(2)案例分析成績占總成績的30%,結合課堂所討論的案例或者是學生自己感興趣案例,運用所學房地產法知識和理論進行分析、論證,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根據報告質量和課堂參與情況給予案例分析成績。(3)期末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50%,采取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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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近幾年,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帶動了我國房地產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產業體系的重要成分。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逐漸的改善了人們的居住條件,從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時,也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問題。房地產發展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 房地產經濟管理中的問題
2.1對目標認識模糊,缺乏相關政策
近些年,為了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政府有效控制房價的快速上漲,保證居者有其屋。一方面,由于缺少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認識,導致對房地產經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長遠的發展計劃認識模糊,甚至出現片面和錯誤的認識。再加上,對目標認識模糊,使得短期的政策和長期的規劃思路完全不統一,更嚴重的出現相違背的現象。缺乏科學、合理的政策,導致房地產行業跟隨政策的改變而出現波動,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而且相關政策的不完善給投資者創造了可乘之機,擾亂了市場正常發展的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處于被動的狀態,只注重事物管理,然而卻缺少長期的規劃,對事后的調控較多。
2.2缺乏完善的機制,只是形式上的管理
對房地產的經濟管理已經有了一段時間,現如今,已經成為了政府管理的重點。尤其是在近幾年來,政府加大了對房地產的管理力度,出臺了很多相關的政策。但是,都沒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大多數政策只是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其中有些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出現很多問題,各項政策的實施遠遠跟不上政策的制定。有關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措施大多數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加以落實,各級政府監督、管理、調控等工作還沒有加以明確規定?,F如今,房地產行業正處在快速發展的階段,而且房地產行業具有高收益和低成本的特點,使得房地產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打破房地產官商結合的現象,那么房地產經濟管理將會很難管理,對于國家出臺的宏觀政策也只是形式上的管理,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
2.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來看,確保房地產市場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然而,在我國國內,房地產行業正處在飛速發展的階段,房地產行業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應該具備從開發、建設、管理的完整體系,然而現如今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管理房地產市場的法律。事實表明,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建設根本不能滿足當前房地產飛速發展的需求,出現了很多法律真空現象。另一方面,目前對房地產的經濟管理主要憑借行政權威,大多數相關文件的頒布都是以國務院的名義頒布的,相關法律缺乏嚴肅性、普遍性。盡管在某些領域已經建立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具體的實施要求并不完善,導致土地市場有章不循、執法不嚴,如果長時間進行下去,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并且如果現有的各項法律法規沒有真正落實,那么將會直接降低法律的效力。
3解決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的相關對策
3.1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指導短期實踐
在充分了解我國的特殊基本國情的基礎上,要更加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整個思路,發揮短期效應的作用,并且還要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從而進一步滿足人們的住房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對我國房地產的發展情況作詳細的調查,根據市場的調查結果,合理的制定中長期的發展計劃,而且,這也是保證房地產健康、穩定發展的途徑,從而有效避免出現“漲則緊,跌則松”的狀態。
3.2建立并完善各項管理機制
現如今,房地產市場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只憑借簡單的行政命令很難把問題解決。由此看來,只有從根本上改善房地產管理體制才能有效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不和諧的局面。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從而有效的避免一切做法產生消極的影響。對于腐敗和官商結合的不法行為政府要給予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還要在社會上大力宣傳典型的負面例子,警示人們,從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氛圍,保證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3.3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由于國情比較特殊,導致房地產發展問題不單單是純粹的經濟問題,還導致房地產行業承擔了無法推脫的社會責任。因此,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發展對我國民生大事而言至關重要。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依然存在很嚴重的問題,我國也加強了房地產宏觀經濟管理力度,我國房地產宏觀經濟管理力度也比任何時期都強,然而卻沒有太顯著的成效。
一、我國房地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模糊不清,政策缺乏連續穩定性
近期,我國多次制定的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都是盡可能快速地使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達到平衡,盡可能抑制房價的快速增漲,實現每一戶居民都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然而由于對我國當前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初級階段認識不到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上的認識和長期規劃不是很清晰的問題,甚至對房地產管理存在錯誤的認識和比較片面的認識,導致制定的政策目標根本無法在短期內實施。
與此同時,我國制定的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含糊,十分的不清晰,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長期規劃思路應該是不一樣的,兩者有時甚至是背道而馳的。我國制定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缺乏合理性和不連續性,導致了房地產行業隨著政策浮動搖擺,嚴重影響了房地產行業的正常運作,而政策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給一些投資者帶來了一些機會,投資者大量投資房地產,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例如經濟適用房政策和住房產業政策等都是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思路和目標不清晰的典型代表。
(二)、機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在很多年前,我國就開始了房地產經濟管理,房地產行業是我國政府經濟管理的主要目標。尤其是近期,政府對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十分重視,可謂是重中之重。在很短的時間內,政府就推行了很多政策,但是都沒有太大的效果。大多數政策都只是單純地流于形式,根本就沒有加強執行制度,導致大多數政策都只是走走過場,就消聲遺跡。還有一些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就存在爭議,沒有太強的操作性,難以實施。我國房地產行業相關的經濟管理政策大多都是選用了自上而下的模式進行實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監督等職能并沒有明確劃分和定位,最終致使我國房地產行業相關政策的推行都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行業正在高速發展,房地產行業具有低成本、高收入的特點,是地方政府經濟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受利益驅使,就會抬高房價,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相互合作,內部之間的交易就會十分便捷,頻頻發生,致使宏觀經濟調控失去控制力,打亂了房地產市場的平衡。很明顯,如果房地產行業中現象沒有真正的打破,就會導致我國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越來越難,國家宏觀政策根本無法執行,只是單純地走走過場,流于形式,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何談加強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一說。除此之外,金融、土地和地方政府等各個環節如果有一方沒有正常運行,或是脫離運行軌道,就會致使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對全球地產市場發展歷史和經驗進行相應的分析,不難看出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是保證房地產行業正常運作的基本,十分重要。在我國,房地產仍處于高速發展的開始時期,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是十分完善,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該是一個全面系統的完整體系,完整體系應該包含初期的研發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后期交易后管理制度的建立,然而我國當前并沒有一個可以全面管理房地產市場的完整房地產市場管理體系。顯然,我國房地產市場現有法律法規根本無法滿足我國現今房地產行業飛速發展的現狀,導致房地長行業中的漏洞越來越多。除此之外,我國當前還是大多憑借政府對房地產行業及市場進行相應的管理,大多數文件仍是以國務院或者是以國家部委辦的名義進行頒布推行的,致使法律法規缺失了普遍性、適用性和嚴肅性。就算是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初步建立了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也未必符合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當前情況,最終導致房地產行業掛上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惡名,使房地產市場陷入了嚴重的惡性循環中,又由于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很到位的推行,致使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二、根據房地產管理中存在問題采取的相應解決方法
(一)、制定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短期實踐
現如今,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重要時刻,經濟結構與發展方向也處于調整狀態,“轉型”和“發展”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主方向和目標。想要解決人們的居住條件,了解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在某種意義上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增長。在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背景下,了解并掌握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整體思路,在追逐短期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制定長遠的發展目標,實現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城鄉居民居住需求以及城鎮化建設的需要,從而確保我國經濟的穩定和有利發展。以全面了解、研究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趨勢為基礎,并制定中長期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計劃,只有這樣才能使房地產行業長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與此同時,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實際情況將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劃分為短期和中期目標進行實施,有利于了解關系復雜多變的房地產市場,并根據相應的房地產市場提出對應的解決措施。例如,在我國人多地寡的現狀下,結合短期房地產經濟管理進行分析就會發現,應該重點劃分房地產市場的功能并清晰界定房地產市場。對于那些有能力購房的居民,政府應該大力保護這些居民的權益;對于受經濟利益趨勢,炒房的投資商,政府應該大力限制和打壓,增收稅收及罰款。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保障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現如今,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仍有很多深層問題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有時完全憑借行政命令調控根本無法有力的解決。對房地產管理體制進行適當的改革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房地產市場所存在的問題以及不良現象。要勇于面對房地產市場中的問題,充分發揮市場自身調節功能,適時進行干預,從而建立起一個合理且有效的運行管理機制,以確保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目前,想要使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正常運作,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后,還需要建立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房地產法律體系,使房地產市場運作更加規范,管理起來也更加的合理合法。第一步,對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制定相應法律來制約,以確保政府無法過多地干預房地產市場秩序,充分發揮房地產市場自身調節功能。第二步,憑借相應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全面地保障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并且實施。第三步,逐步完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適時適量頒布一些法律法規執行規定,從而利于《房地產法》的頒布,將房地產從開發到最終的售后全部納入到正規的法律管理體系中,最終使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更加規范、合理。
總結:
綜上所述,想要加強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就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對我國房地產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再根據這些所存在的問題,制定出長遠的管理計劃,并完善房地產管理機制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以確保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現狀
國內的房地產企業單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業的經濟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對經濟管理存在許多誤解,這就使得企業經濟管理相對薄弱,經濟業務的隨意性變大,同時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導致企業在這方面比較混亂。首先是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致使會計信息失真秩序混亂,會計監督流于形式,單位負責人違法干預會計工作,擾亂單位會計工作。其次,法人內部監督機構作用不明顯,在實際工作中,董事會、監事會的監控作用嚴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員法律意識薄弱,有法不依,投機取巧,執法不嚴,姑息將就,拉人情給面子的現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經濟犯罪。企業經營層以及普通員工的素質不高,人力資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產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都在于盡快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的總體平衡。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實現居者有其屋。然而對于我國當前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初級階段的認識不到位。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在房地產市場一些問題的認識上和長期的規劃上還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錯誤的認識.導致政策目標的短期性嚴重,缺乏前瞻性。同時,政策目標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長期規劃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現相違背的現象。政策的不連續性和科學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產整個行業隨著政策的變動而出現上下波動,不僅擾亂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同時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給投機者帶來可趁之機,干擾市場秩序。如經濟適用房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住房產業政策等都是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思路不清、目標模糊的有力說明。再者,我國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處于被動的位置,忙于具體的事務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長期規劃,事后調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亂。一放就漲.越管理越升溫”局面的出現。
1.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的經驗來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障房地產市場良性運行的先決條件。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前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國務院名義牽頭頒發的,或是以國家部委辦的名義的,如國11條、新國四條等,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人惡性循環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使得法律應有效力大打折扣。
2.機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已跨過了多個年頭。房地產成為我國政府經濟管理中的重點和焦點。特別是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與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爭議。實施細則在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誤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產經濟管理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1前言
近幾年,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帶動了我國房地產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產業體系的重要成分。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逐漸的改善了人們的居住條件,從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時,也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問題。房地產發展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房地產經濟管理中的問題
2.1對目標認識模糊,缺乏相關政策
近些年,為了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政府有效控制房價的快速上漲,保證居者有其屋。一方面,由于缺少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認識,導致對房地產經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長遠的發展計劃認識模糊,甚至出現片面和錯誤的認識。再加上.對目標認識模糊,使得短期的政策和長期的規劃思路完全不統一,更嚴重的出現相違背的現象。缺乏科學、合理的政策,導致房地產行業跟隨政策的改變而出現波動,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而且相關政策的不完善給投資者創造了可乘之機,擾亂了市場正常發展的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處于被動的狀態,只注重事物管理,然而卻缺少長期的規劃,對事后的調控較多。
2.2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力度不足
我國房地產是我國政府經濟管理中的難點和重點。雖然近些年國家政府為了穩定房價而密集推行了許多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和規定多數流于形式,部分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強,致使其執行效果不佳。同時,相關實施細則的制定與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細則的制定與頒布,我國對房地產經濟的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進行兩級監管,但是由于兩者之間的管理范圍未能明確劃分、職責調控不到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當前,我國房地產業具有高收益、低成本的特點 ,這成為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成為了地方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不斷推高地價、拉高房價,從而形成官商相—致的利益鏈條,使得我國房地產經濟的管理難度逐步加大,宏觀政策無法落實到位。
2.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來看,確保房地產市場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然而,在我國國內。房地產行業正處在飛速發展的階段,房地產行業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應該具備從開發、建設、管理的完整體系,然而現如今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管理房地產市場的法律。事實表明,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建設根本不能滿足當前房地產飛速發展的需求,出現了很多法律真空現象。
另一方面,目前對房地產的經濟管理主要憑借行政權威,大多數相關文件的頒布都是以國務院的名義頒布的,相關法律缺乏嚴肅性、普遍性。盡管在某些領域已經建立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具體的實施要求并不完善,導致土地市場有章不循、執法不嚴,如果長時間進行下去,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并且如果現有的各項法律法規沒有真正落實,那么將會直接降低法律的效力。
3 解決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的相關對策
3.1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指導短期實踐
在充分了解我國的特殊基本國情的基礎上,要更加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整個思路,發揮短期效應的作用,并且還要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從而進一步滿足人們的住房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對我國房地產的發展情況作詳細的調查。根據市場的調查結果,合理的制定中長期的發展計劃,而且,這也是保證房地產健康、穩定發展的途徑,從而有效避免出現“漲則緊,跌則松’的狀態。
3.2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難以單純依靠簡單的行政命令予以徹底解決,只有改革現有的房地產管理體制才能有效改善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不足。政府應明確在市場經濟中應履行的經濟管理職能,調整和優化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正視市場失靈的存在,在充分發揮市場自身調節功能的基礎上,依據市場經濟的變化給予適度、適當干預,從而建立起有利于房地產業良好運行的合理管理機制,以為促進房地產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創建完善的社會環境。對于腐敗和官商結合的不法行為政府要給予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還要在社會上大力宣傳典型的負面例子,警示人們,從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氛圍,保證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3.3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具備一定實踐經驗的積累?,F階段,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根據我國國情,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勢在必行,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運行,約束房地產管理行為向合法化、合理化、適度化方向發展。首先,我國應以法律法規體系來有效制約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以規避由于政府過度的行政干預對房地產市場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其次,運用法律法規體系保障我國房地產全方位、綜合、多層次的宏觀調控體系的構建,不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和《土地管理法》加以完善,并盡快出臺與此相關的實施細則,將房地產交易管理、開發建設管理、中介機構管理等均納入到法律法規體系中。同時,提高我國房地產業相關政策規范的嚴肅性、可操作性、穩定性、層次性,促使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 對“國五條”操作細則的一點看法
筆者以為,地方政府對于“國五條”沒有選擇的權力,只有落實的責任和義務。由于地方政府與房地產有利益關聯,如果地方政府擁有調控選擇權,很有可能不是為了控制房價,而是為了土地財政。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認真審視各地細則,甚至有必要啟動約談和問責程序,以維護宏觀調控的公信力。一方面,應該對那些沒有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地方,即沒有按期出臺細則的地方,進行公示或者點名批評,以促使所有地方盡快出臺各自操作細則。另一方面,對各地細則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要求者,理應責令去完善,讓細則具有可操作性。當然,必須由國家部門制定的細則,應該早日制定并公布。 總體來說各地頒布的細則比預期要寬松。因為社會對房地產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反應最強烈,從地方出臺的細則看,基本上遵循國家的口徑,因為國家的細則沒有更多的詳細的辦法如何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這方面還沒有具體到如何收。
5 結束語
總體說來,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對經濟的不斷改革,使得房地產在經濟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并且正在不斷的發展壯大.目前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但是,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問題。房地產發展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政府和企業只有充分的認識到房地產經濟管理上存在的各種問題,在必要時采取相關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例如,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指導短期實踐、建立并完善各項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在社會上大力宣傳典型的負面例子,起到警示的作用,從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氛圍.保證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