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活動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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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業務委托人、交易相對人及其他相關機構。

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依托房地產經紀服務產生,與交易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律關系相區別,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稱之為服務法律關系。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存在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委托人之間,主要包括委托關系、關系、居間關系等。

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產生,適用于調整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的法律依據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當事人行為的法規主要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根據當事主體的多少,房地產經紀服務法律關系可分為雙方關系和三方關系。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雙方關系還是三方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必定為當事一方。房地產經紀人員雖然是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實質主體,但是我國法律不允許個人名義執業,所以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關系中的“乙方”只能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能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為此,《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14條也有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1.房地產委托關系

委托是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最常見的業務關系,是產生、行紀、居間一切委托事務的基礎。根據《合同法》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的規定,房地產委托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合同權限內,有償為委托人處理房地產交易相關事務的行為。在房地產委托關系中,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為自己處理房地產交易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稱受托人。

房地產委托涉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委托人、委托處理事物相對人的三方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受托人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

現實中,房地產委托業務一般不單獨出現。在存量房經紀活動中,往往與房地產業務或者房地產居間業務結合在一起,通常表現為房地產合同或者房地產居間合同簽訂;在新建商品房經紀活動中,房地產委托與房地產業務或者房地產行紀(包租、包售)業務結合在一起,通常表現為房地產合同或者房地產行紀合同簽訂;一般也僅限于代辦性質的簡單事務性工作,這種業務通常不收費或者收費很少。

相對于民法上的委托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委托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委托事項有目的性,即為了協助或者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房地產交易;民法上的委托標的是一般性勞務,不強調目的性和針對性。二是房地產委托一般是有償的,因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商事主體,有營利性,受托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交易相關服務應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民法上的委托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三是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相關規定,房地產委托合同一般為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現實中的委托大多情況下什么合同都沒有。

2.房地產關系

房地產屬于民法上的委托。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房地產經紀定義,房地產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權限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房地產涉及兩方法律關系。一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房地產經紀機構為委托人出售房屋,售房款直接歸屬委托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從中隱瞞信息,賺取差價,同時委托人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做出的承諾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獨立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只承認單邊,即在同一宗房地產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只能作為交易一方的人,不得同時兼作交易雙方的人。因為人是對被人負責,代表被人的利益并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同一交易中雙方利益相對,雙邊無法實現被人的利益訴求,同時也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

根據委托人授權的不同,房地產分為開放式和獨家,開放式就是委托人委托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誰先房地產交易成功,誰就獲取服務費用。獨家是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再進一步細分,獨家又可以分為交易權共享的獨家和交易權獨權的獨家。交易權共享的獨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同時保留自行成交的權利;交易權獨權的獨家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交易事宜,并放棄自行成交的權利。

相對民法上的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行為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房地產交易為特定目的,民事上的沒有特定目的;二是房地產為有償,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服務事項要收取授權約定的服務費用,民法上的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三是房地產關系確定一般簽訂書面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另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關系也有的性質。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都是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主體,但房地產經紀機構是責任主體,房地產經紀人員是行為主體,二者之間也屬于法律上的關系?!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與所聘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確立的雇傭關系決定了房地產經紀人員是其所聘用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人,所以房地產經紀人員只能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承接業務,不能以個人的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同時,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服務行為結果直接歸屬于房地產經紀機構,但房地產經紀人員對自己的行為也負有連帶責任,特別是對第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時候。

3.房地產居間關系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房地產居間可以定義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與委托人存在委托關系,但是處于中間人的地位。無論何種居間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都不是委托人的人或交易當事人一方。房地產經紀機構作為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可以與委托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第三人的有關信息,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其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房地產居間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交易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所謂房地產報告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搜尋交易相對人的信息報告委托人,從而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所謂房地產媒介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但要向委托人報告訂立交易合同的機會,而且還要進一步周旋于委托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努力促成交易合同成立。無論哪種居間,只有促成房地產交易合同成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才能取得居間合同約定的報酬。

相對于民法上的居間而言,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居間有其特殊性。一是房地產買賣居間主要是媒介居間,因為房地產是特殊商品,房地產經紀機構只提供信息服務,委托人與交易相對人很難達成買賣交易,房地產居間活動中撮合成交的媒介服務必不可少。但是,房地產租賃居間一般是報告居間,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相對簡單,比較容易達成。二是房地產居間報酬的支付方不確定,可以是委托人,也可能是交易相對人,一般取決于慣例和談判的結果;按照《合同法》,服務報酬應當由受益雙方均攤。三是房地產居間關系一般是通過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確定,《合同法》則沒有規定居間合同為要式合同。

篇(2)

基層檢察院目前在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民事抗訴的對事監督轉變為兼對人監督,民事檢察部門與法院和法官的對立情緒潛在增長,原來的協調關系有所緊張。與民事抗訴案件的檢察監督不同,在以往的民事檢察工作中,民事檢察監督是對事不對人,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就案論案,法院糾正錯誤裁判一般也是對案件進行糾錯,很少涉及到具體承辦法官。而民事審判違法監督直接的對象是具體法官的司法行為,直接牽涉到法官的個人利害關系,基于法院對外形象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考評以及法官自身的聲譽,原來逐步達成融合的協調配合、相互監督關系發生了潛在微妙的變化。

第二,民事檢察監督缺乏監督的具體情形,直接影響到民事檢察部門對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力度。

第三,民事檢察考評工作機制,導致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工作陷入困境。在不少檢察院對基層檢察院的考評指標都是追求數量最大化,考評數量上不封頂,甚至對排在后幾名的基層檢察院還要進行指名點評,并要求基層檢察院領導在一定級別范圍的會議上“說明情況”,這些考評規則實際上忽視了案件質量。基層檢察院一方面受到考評壓力,另一方面受到案源壓力,難免會造成事無巨細地指責法院審判活動違法,引起法院的反感,使民事檢察監督難以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以往工作中法院指責檢察機關民事抗訴案件質量不高,對檢察機關民事抗訴工作多有微詞,也多是因考評機制上雖然要求案件質量數量并重,但實際考評的仍是案件數量所致。

第四,缺乏與民事審判活動違法相應的民事檢察監督措施,制約了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這種情形主要表現在:

一是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與法院內部紀檢監察監督相沖突,為法院尋找了借口。一旦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不予回復,基層檢察院沒有制約措施。孫家瑞認為,在對事的查控程序中,現行法律只規定了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對于其他違法行為,例如審判過程中的個案違法行為,多個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同類違法行為,工作制度和方法中違法或可能導致違法的問題,現行法律都沒有規定相應的監督措施。最高法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對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加強了法院內部對法官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制裁,檢察機關的監督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據。二是法院對接部門不明確,糾正違法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送達存在障礙。由于檢察機關提出糾正審判活動違法的情形不同,文書送達的對象也不同,但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監督的糾正違法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均以機關名義對法院制作,實際工作中,直接由院長在送達文書回證上簽收很不現實,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等部門往往相互推諉,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同樣對此類文書辦理無依據,直接送達相關業務庭也多有不當。三是調查程序欠缺,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意見存在程序性問題。關于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在沒有對被調查人員詢問,聽取被調查人員的辯解的情況下,即確認違法事實不符合相關程序,實際上存在確認程序不符合類似的違法案件調查程序規定,因而提出的糾正違法意見本身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又缺乏調查程序的規定,因而,實踐中對發現的問題往往是對法院提出建議,要求法院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的情況進行處理。這種做法削弱了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意見的力度。

二、產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基層檢察機關對探索創新的概念理解混亂,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法律監督權現象,引起一些不良反應。近些年來,檢察機關在相應具體監督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一直強調民事檢察部門與法院的協調與探索,引起法院對諸如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對調解書抗訴、督促、支持等等一些問題上的排斥,再加上對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懲處缺乏明確的機構,往往最終是建議法院自我糾正,實踐中造成法院不同程度地對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漠視等等。

第二,民事檢察追求考評名次的慣性壓力,助推了基層法院的對抗情緒。盡管早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就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一直到現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仍是在爭論之中。近些年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展,法院雖然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有所認識,但是思想上的抵觸情緒仍然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表現明顯的是法院借檢察機關內部對民事抗訴案件數量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考評,相互牽制,不配合民事審判違法行為的監督。

第三,基層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少、社會影響不大,影響了人員配置和素質的提高。由于基層法院案件管轄受到案件標的額的限制,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往往在法院得到了很好地處理,一些細小瑣碎的案件檢察監督社會影響度難以提高,在檢察機關內部,在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民事檢察部門比較弱化,人員不是“走馬燈”似的,就是如“死水”一般,“誰不行到民行”成為機關內部人才分配的潛流。

第四,檢察機關缺乏對民事檢察工作法理層面的深層次挖掘與研究,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存在爭議。比如,檢察機關自2001年出臺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以后,明確把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置之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活動規則大框架內,即使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自行發現”的錯誤裁判案件進行抗訴,但實際工作中往往也受到自身的非議。有的地方還把此類案件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范疇之內,這些意見的根源就在于混淆了“法律監督活動”與民事活動的概念。民事審判程序的保護方法是權利救濟,民事檢察程序的保護方法是查控違法;保護權利方式的不同,正是民事審判權與民事檢察權的差別所在。有的地方檢察機關不考慮自身地位,片面迎合法院,在法院拖延審理抗訴案件時,法院總是以抗訴案件對方當事人的現住地址及聯系方式不清,不能送達法律文書為借口,檢察機關不是對法院此種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而是下文要求下級檢察機關必須為法院提供雙方當事人的現住址和通訊方式,檢察機關任由法院擺布,甘居當事人地位。這些問題反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認識定位問題。這種認識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諸如,對發現民事裁判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能否提出抗訴問題;法院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不采納抗訴理由拒不糾正的是否再提出抗訴問題,等等。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民行檢察通過對公權力的監督,間接具有權利救濟的作用?!比嗣駲z察院通過受理申訴、控告、檢舉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審判活動違法的,均應采取措施調查處理,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糾正違法行為的錯誤,不得以任何借口(例如無人申訴)逃避職責。如果提高到這一層面認識民事檢察監督,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將會有一個新天地。去年,河南省檢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檢察調查辦法》很有見地,但是還要上升到發生法律效力層面,否則,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調查權還可能在某些案件上發生爭議,甚至是非議。

三、開展審判活動違法檢察監督的出路

第一,端正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認識。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關鍵是如何理解這一定位,從法律規定上理解,是一種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不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監督或者救濟。有人認為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民事活動的一種國家干預。這種說法明顯把權利救濟的間接功能誤為直接功能,就是把民事檢察程序混同于民事審判程序,把民事檢察權混同于民事審判權,我們過去也稱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救濟途徑,其實這是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的錯誤理解。監督的范圍包括民事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行為。因而,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來源不應當是當事人的申訴,而應當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因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控告含義直指對公權力的監督,法院的裁判是行使公權力的結果而不是遵從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原告雖然可以在審理過程中行使撤訴、認可證據、認可被告或者被告認可原告的證據等權利,但是,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法院依據法律對證據的判斷、事實的認定和裁判。因而,民事檢察監督是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也是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

第二,制定必要的規范。要立足于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制定法律規范,如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的調查權、法院的被調查配合義務、對法院違反被調查配合義務的制裁措施、調查結果的處理措施、被調查法院對調查結果的申訴途徑和接受方法、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被調查法院或者法官拒不接受處理的懲戒措施等等一系列規范,同時也可以借鑒刑事法律上檢察機關對公權力的監督措施,為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監督工作提供更為完善、更為有力的保障措施。

第三,科學化業務考核。檢察機關的業務考核應當科學化,目前的考核項目往往是名義上講質量數量并重,其實對比的還是數量??己艘饤壗嚯x眼光,有人認為,實行對民事檢察履行職務盡責能力考核缺乏依據且有些問題可能造成考核結果責任承擔不明問題,而考核當年辦案數量有利于統計,不冤枉當任民事檢察人員和責任人,其實,恰恰相反,這樣反而帶來了不少問題,最主要的影響了民事檢察的社會評價,一時“得利',遺患無窮。因而,應改變考核思路,對不盡職、錯誤履職、怠于履職、行為、行為加強考核,對提高案件質量和履職能力都意義深遠,它能夠真正起到以考核促工作、以考核促辦案質量、以考核促辦案成效、以考核贏得社會公認的效果。

篇(3)

演講主題:

演講比賽活動要圍繞開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和諧警民關系建設、“三訪三評”深化大走訪活動和創先爭優、“基層組織建設年”、“紀律作風教育整頓”、“一線工作法”等活動以及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職責任務,突出反映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在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創新社會管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中展現出的忠誠的政治品格、為民的根本宗旨、公正的價值追求和廉潔的職業操守,充分反映廣大民警立足本職崗位、爭創一流業績、發揮先進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先進事跡和精神風貌。

活動要求:

篇(4)

民商法能夠調解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與沖突,使各個主體能夠承擔自己的義務同時也能夠執行自己所應有的權利,保證經濟社會有序的發展。傳統的民商法不屬于公眾法律,是一種私人法律。它的調節作用是指,在沒有矛盾出現時,任其發展,不去限制其發展,當有矛盾產生時,就會對訴訟事件進行處理并且處理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是針對那些違法違規的行為,對于社會中各種經濟活動行為沒有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也就是傳統的民商法在調節上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完美的處理相關經濟活動行為,為了更好地處理各種經濟活動行為,需要對現代民商法進行樹立系統調整觀念,從而對一些事件進行合理的處理。

一、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

(一)傳統民商法存在的問題

民商法調解經濟活動中各主體間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傳統的民商法只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才會發生作用,處理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诖?,現代民商法需要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樹立系統調整觀念,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無法調節的經濟和社會關系出現,更好的調解經濟活動中各主體間的關系。

(二)限制現代民商法的原因

傳統的民商法是私法,現代民商法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變成了公法。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發展,經濟社會中的關系越來越復雜,傳統民商法已不能很好地處理各經濟主體間的關系,適應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進行完善。為了更好的處理社會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順應社會的發展,現代民商法已經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山演變成立公法。民商法成為公法進而樹立系統調整理念能夠更好的調解社會經濟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民商法是民法與商法的綜合體,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民商法能夠調解經濟社會中的各種關系,但是卻有其自身的缺點。按照中國法律的劃分方法,傳統民商法屬于私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解各經濟關系,但是卻只能對已經發生的事件進行調節。法律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產生的,順應社會的發展,能夠很好的調解當時社會上的各種關系。傳統民商法也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產生的,能夠很好地調解傳統環境中各種經濟關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中經濟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傳統的民商法已經不能很好地的處理現代社會的經濟關系了。基于此,傳統民商法慢慢的轉變為現代民商法,并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現代民商法也不能很好地處理各種社會經濟關系,需要再一次的對民商法進行改革,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三、民商法調整觀念的表現

現代民商法是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相對于傳統民商法已經有了如下方面的進步:

(一)物權法

現代民商法中的物權法相對于傳統民商法中的物權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現代民商法對物權有了明確的保護方法,對相關的條例規定做了明確的指示,能夠避免由于概念模糊或其它不確定性引起的矛盾?,F已有法律明確規定,當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所有者有權申請避免損害。主體可以在受到損害之前就扼殺掉相關損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害的發生。

(二)民法

民法建立了相關機制,能夠調整相關的經濟關系,還對民事行為能力做了統一的介紹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社會經濟關系中,各個主體間為了凸顯安全,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排除在外。民法相關規定提前預防,對訴訟期間、時效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這樣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民法中還加入了誠信,任何事情都離不開誠信,社會經濟活動也離不開誠信。

(三)侵權責任法

相對于傳統民商法,現代民商法中的侵權責任法也得到了改善。侵權責任法的目的在于避免權力受到侵犯,同時消除掉承擔責任時的各種危險,保護各權益主體的權益是符合國家法律的,并且能夠全面了解侵權責任,避免責任被侵犯。民商法在立法工作中加強了樹立系統觀念。

四、結語

現代民商法是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相對傳統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民商法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還不夠完善,沒有達到社會的要求,人們還沒能全面了解和利用民商法。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能夠不斷的完善我國民商法,最大化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的作用,調整好我國社會經濟關系,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4)01-0000-01

一、傳統商法中的商主體概述

法學意義上的主體,均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商主體,顧名思義即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即商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主體參與商事法律關系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商行為,而實施商行為依法需要具備經營資格,所以商主體的概念可以表述為: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①關于商主體的概念可作兩個層次的分析:從形式上講,商主體即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在其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從實質上講,商主體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商行為,引起商事法律關系發生的人。實質意義上商主體概念的核心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顯示出商主體概念對商行為的依賴性,即只有實施商行為的人才是商主體。近代以來各國對于經營主體的資格多采用登記核準制度加以限制,所以實施商行為或經營行為還須依法經登記核準取得經營資格。

傳統商法中商人始終是商行為的主體,其在商法中的核心地位正是傳統商法的致命弱點,也是傳統商法在歷史上屢遭攻擊的保守性所在。②傳統的商人是一個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現形式、權利屬性方面含有許多自然人的特征。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以自然人形態出現的商事主體己遠不符合現代經營主體形態?,F代經營主體,如公司、企業、聯合企業等等,往往是許許多多權利人的集合體,其作為權利主體和法律人格,更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機構體系。這樣便形成了現實生活中的經濟主體與法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間的差異和矛盾。

二、企業成為商主體的法律本質

“企業”一詞源出于經濟學,而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傳統的民商法中沒有企業概念的蹤跡,但卻有與企業相接近的商人概念和商人制度。在大陸法國家中,無論采民商分立立法體例,還是采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商人即商主體在社會中的獨立性卻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也就是說,商人與一般的民事主體是有區別的。③但有學者認為,商人獨立于一般的民事主體即商人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商人仍然是民事主體之一種,因為商主體獨立化的原因乃在于其所實施的營業行為的特殊性要求,以特殊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等區別于一般民事主體而存在與運作。④并非完全脫離于民事主體而與其相對立。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傳統的以自然人為主體的商人已不能滿足經濟生活的需求,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商業活動由個體經營走向團體經營成為必然。各種團體組織在社會中的作用日顯突出,但傳統的法人團體觀念無法涵蓋無法人資格的商業組織如合伙企業及各種企業的聯合狀態。這樣,借用經濟學中的企業概念成了法律學者應對各種形式的商業組織的處理方式,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民商法理論對企業概念的引入是商業組織的地位日趨顯赫的結果?!雹莓斎?,由于企業概念的出現與商人發展的非同源性,企業概念在各國法律規范尤其是民商事立法中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立法中的各“商事組織”與“商業團體”的實質與企業并無二置。可見,企業在被引入民商法之初,就已經具有商事主體特性,又由于商事主體乃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故企業亦是民事主體之一。與企業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法律部門當數經濟法了,在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強制干預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一個法律部門,而企業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經濟法主體中的經濟活動主體了。

綜上,在我國,企業既是一種民事主體,又是商事主體,還是一種經濟主體,到底哪一種法律主體性最能反映企業的法律本質呢?筆者認為,要揭示企業的法律本質,首先要看哪一個主體性能給企業以準確、合理的法律定位,哪一個主體的外延最能和企業的各種形式相吻合。就企業的民事主體性而言,指企業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可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社會中的民事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企業有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之分,其只是民事主體中的一小部分,民事主體性并不能揭示出企業的法律本質。說企業是經濟法主體,是指企業是經濟法主體中的經濟活動主體之一,除此之外,經濟法主體還有經濟管理主體,而經濟活動主體除了企業外,尚有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企業的個人等。⑥可見,不光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就是經濟活動主體的范圍也遠非企業所能涵蓋。說企業是商事主體之一的商事組織,是因為企業是一種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已成為商主體的主要形態,在商法中處于核心地位。⑦《澳門商法典》更直接將企業作為商主體加以規定??梢姡讨黧w最能給企業以準確的法律定位,也與企業的外延最相接近,因此,商事主體性應是企業的法律本質所在。

三、企業成為商主體對現代商法的影響

傳統的商主體是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表現為商個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商主體是企業,由于企業所具有的自主、自治機制更能夠確立商主體的獨立地位,更能保障商主體營利行為的計劃性和持續性,所以“商人是商法主體這一觀念實際上已經被企業是商法主體的新觀念所代替”。⑧

由此,商法的任務就是調整社會在一定社會中的經營活動,即以企業的形態、企業的成立及消滅、企業的運營與管理、企業的資金籌措、企業的會計決算、企業的交易等為調整內容。商主體成為多個權利人的集合體,需要構建內部的治理結構,傳統商法對組織體內部的機關構造鮮有規定:公司制度的出現,使股權這類權利構造超越了傳統商法中的債權與股權。企業作為商事主體,使商法的公法化現象更加明顯,更多的強制性商法規范被注入其中。⑨由于企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組織的細胞,企業問題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最為敏感和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將企業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將商法視為調整企業經濟活動的完整法律體系,這無疑給傳統商法注入了新鮮血液,增添了許多活力。也是商法在當今西方社會法律舞臺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要原因之一。⑩總之,企業成為商主體的重要組織形式,商法規范并引導各類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運作機制,遵守商行為的各類規則,實現投資者的營利需求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增長。當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商事立法活動頻繁的時期,深入研究商主體的基本理論對商事立法及商事實踐活動將有重要意義。

注解

① 董安生等編著:《中國商法總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頁

② 范建:《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頁

③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頁

④ 任爾昕,馬建斌:“論我國企業立法模式與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84期

⑤ 趙旭東:《企業法律形態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⑥ 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頁

⑦ 范?。骸兜聡谭ㄅc德國商法典――德國商法中的幾個理論問題探析》,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1年),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5期

篇(6)

關鍵詞: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犯罪預防

中圖分類號:DF7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6004906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and Its Prevention

——Taking the“Fuding Biding Case”and“Wanjia Shopping Network”Case for Examples

LIN Zhikun,ZHENG Hu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Ningde City,Ningde 352100,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cases.Investigating the Fuding biding case and“wanjia shopping”network case,we know that the enti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which we need dissec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economic behavior and the nature of profit source and analyze its legitimacy,and then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rime or noncrime correctly.Meanwhile,we should regulate economic behavior;strengthen its guidance,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against economic crime;give more publicity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to prevent mass related economic crimes.

Key words: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determination;prevention of crime

涉眾型經濟案件是對一類案件的統稱,盡管法學界研究者常使用這一稱謂,但是并未對其作出準確的概念界定。目前,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學界,刑法學者的研究更多關注于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眾多不特定受害群眾的經濟犯罪。[1]根據公安部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的9個典型案例和16種形態,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同時還包括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證券犯罪以及農村經濟犯罪和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因素的經濟犯罪。由此可見,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某行為危及了多數、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財產利益,觸犯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而涉眾型經濟案件根據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包含涉眾型經濟糾紛和涉眾型經濟犯罪兩類。在司法實踐中,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該類案件的難點之一。筆者從具體案件出發,歸納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難點所在,再結合案例,分析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方法和認定標準,并進一步探尋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舉措。

一、問題的提出

(一)“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引發的思考

“福鼎會案”,即福鼎點頭鎮民間標會倒會事件(以下簡稱“福鼎會案”)。民間標會又稱“互助會”,是群眾在親友之間通過互助方式積少成多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一個標單通常由一個會首和數十名會腳組成?;I集的資金既不直接投入生產,也不直接投入資本流通市場,而是依托參與者之間的裙帶關系或者相互信任,由會腳競標。所出利息高的會腳可以獲取標會所籌資金的支配權。獲得資金支配權的會腳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由支配籌集的資金,并按照競標條件支付給其他會腳承諾的利息。2011年以來,隨著房地產等上游產業的衰退,所集資投入上游產業的會錢難以還本付息,加上少數參會人員惡意透標,將標會的錢用于購房、購車等揮霍,甚至參加賭博,因而出現倒會事件。福鼎標會的倒會事件波及該市5萬多人,會套會總共牽扯資金60多億,實際涉案金額15億元左右。本案系2011年11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福鼎會案”。

“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叭f家購物網”是浙江省金華市億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旗下設立的網站。“萬家購物網”并不直接提供商品服務,而是宣傳其百業聯盟運營模式,邀請商家加盟,讓公眾到萬家購物加盟店消費?!叭f家購物網”在每個縣域設一名區域商,由其推廣介紹商家加盟。任何人只要填寫一名“萬家購物網”介紹人后均可以上網注冊成為“萬家購物網”開戶會員,然后到加盟商處消費。網站要求加盟商上交會員所消費商品價格的16%,并宣稱會拿出前一天上繳營業額16%中的10%均分給當天消費者,以消費滿500元為一個積分返還點進行返還,直到會員原先所消費金額還完為止。另,該網站為了快速圈錢又提出“1元促銷計劃”的廣告,即明確告訴會員每消費500元每天返還1元,500天內返還完畢。根據發展商家和發展消費者情況,“萬家購物網”將商家和消費者分為四個層級:網站總部—各區域商—加盟商(含金牌商、金牌與普通加盟商)—開戶會員,各區域商享受區域交易額15%返利,加盟商中金牌商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4%返點獎勵,金牌則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2%返點獎勵、普通加盟商需要努力發展會員成為金牌商和金牌后才能享受返點獎勵。該網站極具欺騙性,要求商家上繳商品價格16%,其實很多商品利潤空間根本達不到16%,商家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把這部分價格轉嫁到消費會員身上,因此會員通過“萬家購物網”所購買商品價格遠比正常商品價格高。網站發展到后期存在著消費會員只要上繳16%商品價格的錢做假單進行“虛擬交易”,就可得到網站100%商品價格金額返還,沒有店鋪的只要拍個店鋪照片隨便提供個工商執照復印件就可申請成為加盟商。該網站的最終結果就是資金鏈斷裂,致使大量被卷入會員血本無歸。本案系2012年5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倒會事件并非新聞。當前標會融資往往還裹夾著“公司”、“投資”和“擔保”等外衣,一旦標會得來資金在外所從事上游行業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倒閉。倒會潮不僅易引發標會所在地民間借貸的危機,也會沖擊所在地區的經濟秩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引發當地銀行業的危機?!叭f家購物網”打著新型消費模式的經營方式,如果按照其面上的宣傳讓利,作為會員的消費者將獲益。但該網站目的是為了“圈錢”,里面大量“虛擬交易”和網站不及時返利的事實導致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量會員利益遭到損害,不僅導致消費者大量無休止的投訴,甚至嚴重影響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穩定?!案6Φ箷卑负汀叭f家購物網”案雖然涉及不同領域:一個涉及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一個涉及商業領域的新興消費模式,但是兩案均有一定共同之處:其一,“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均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且影響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大,同屬公安部規定的涉眾型經濟案件的范疇;其二,案件定性存在爭議。“福鼎會案”存在著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已經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爭議;而“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還是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抑或是一種集資詐騙行為,也難有定論。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難點之所在

“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案件,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行為的定性?!案6浮笔敲耖g借貸融資行為,民間借貸在我國一直有存在的空間。但是在利息越來越高,部分參會人員將資金用于高利貸或者非法活動,因而出現跑會等行為時,這種互助行為是否仍然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抑或已經發展成了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類似案件都存在難以界定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

理論界將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案件納入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種[1]31,[2]1112,將其稱為疑難型刑民交叉案件。[4]涉眾型經濟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抑或為經濟犯罪,這是處理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之難點所在,即為涉眾型經濟行為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該類案件之所以定性困難,主要是因為其多發生在市場經濟領域中,其行為往往具有合法經濟行為的表現形式,其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如果過于嚴格,會對市場經濟行為造成干擾,阻礙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但倘若對具有潛在危害的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加規范,一旦危害結果發生,就會涉及眾多社會公民的利益,如果處理不當,還極易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當前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朝多元化方面發展,涉眾型經濟行為層出不窮,這些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同于傳統經濟行為,其違法性判斷更加困難。

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判斷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違法性。如果其行為僅屬于民法規制的范圍,刑法對其未作規定的,那么該行為僅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如果該行為方式同時應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則需要進行第二步判斷。第二步是程度的判斷。對于違法程度,刑法分則往往通過“數量和金額”、“手段方式”、“社會影響”、“對象”、“結果”、“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動機”等方面體現違法性的嚴重性。[5],[6]77有的程度方面的規定刑法在罪狀中已有明確體現,即使罪狀未作明確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司法經驗也往往有所規定。相比而言,界定行為的違法性是認定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難點所在。而在經濟形式不斷變化、經濟行為日新月異的市場經濟中,界定具體經營行為方式的類型成為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的難點所在,也是該類案件區分罪與非罪的共同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解決思路

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刑法學研究的任務。在討論犯罪認定時,有必要探討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的關系。刑法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的生命財產利益”[7],因此,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聯系到犯罪行為與民事行為的關系,在社會發展需要和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刑法立法者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比較篩選,將社會危害性大、違法性嚴重的行為規定在刑法規范中,并制定與其危害性相匹配的刑罰。由此可見,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只有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

盡管明確了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質之關鍵所在,但在具體案件中,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程度差異并不是不言自明的,準確定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違法并非易事。由于涉眾型經濟案件與經濟糾紛緊密關聯,使得其在實體的刑民交叉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下文以“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件定性為例展開具體剖析。

(一)“福鼎會案”:合法民間借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福鼎會案”中,標會成員均是民事自然人主體,參與者都是自愿的,且對收益和風險事先均有認識,所有參與者都有均等參與競標的機會,可以說標會參與者的行為符合民事行為的形式條件。但是標會參與者進行資金籌集,然后由參與者支配資金,并給其他參與者支付利息的借貸行為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抑或為非法集資行為,則需要對其行為方式作進一步界定。

區分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第一,合同當事人。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多具有比較穩定且密切的社會關系,彼此之間的認識程度和信任度較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表現為借款一方是特定的,而出資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出資人,且一般涉及多人。第二,合同的形成。民間借貸行為中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協商,并根據自由意思表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形成口頭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同的成立一般由籌集方單方制定書面合同,并以此向所有社會公眾發出要約,出資方對于合同的形式沒有意思表示的權利,通過存款簽字達成合同。第三,合同利率等內容。民間借貸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籌集方一方決定,這屬于民法上的格式合同。第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款人往往將資金用于滿足其生活需要或者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的資金一般按照更高利率借貸給他人,或者用于其他資本投資等資產升值活動,甚至可能用于其他非法犯罪活動。

福鼎標會由一個會首發動,數名會腳參加而組成。會首一旦發動標會,只要具備資金,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成為會腳,“福鼎會案”中就出現城關很多人員跑到點頭鎮去加會,甚至周邊溫州地區很多人也跑過來加會。參加標會的會腳需要提交會首發動時規定的資金。就這一點而言,可以說會首是籌款者,會腳是存款人。由于競標有一定周期(或者月,或者日,甚至半日),但是使用標會資金的期限是固定不變的,因此,可以說借款的期限是由會首按照其印制會單明確規定的。另外,盡管標會籌集的資金由會腳競爭輪流使用,但是在筆者看來,標會資金的使用者及其去向并不影響會首組織標會并籌集資金的行為,由會腳支配資金的行為不過是標會借貸給會腳使用的行為。盡管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對象可能有重復,但是標會支付利息的返本付息行為以及借貸給他人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已經和銀行的存貸行為無異,因此其籌款行為是一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民間個體并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因此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福鼎標會”的金額,其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以正常的標會形式收集資金的,屬于變相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當然在標會活動中,不乏部分人員利用投資者盲目追求利差或高額回報的心理弱點,實施各種詐騙方法,非法騙取、占有受害群眾的投資款。這樣的行為屬于集資詐騙行為,如果達到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要求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萬家購物網”:新型銷售模式還是傳銷行為

“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和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對于難以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行為的涉眾型經濟案件,不能完全依據其行為方式定性,也不能完全依據其影響定性,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揭開其打著民商事行為或者經濟活動的幌子而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面紗”,對其準確定性。

在銷售活動中,通過抽獎、打折和返利等形式的促銷手段并不少見。但是要申請成為“萬家購物網”會員需要上線介紹人,加盟商根據銷售金額及吸納會員人數進行分級,并以此為根據支付加盟商不同比例的獎勵金額,這與傳統傳銷行為在形式上極為相似。如果認同“萬家購物網”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形式,那么其屬于民事行為,其促銷手段雖有違市場經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仍不構經濟犯罪。如果“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根據其網站的覆蓋范圍、涉案金額及其影響,部分行為人應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斷萬家購物網站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行為還是傳銷行為,需要對其營銷模式進行分析。

第一,運行模式。根據“萬家購物”聯盟返利模式,網站返還給加盟商和會員的資金來源于會員的消費,而加盟商為提高銷售量和營業額,將上交費用轉嫁在消費者(會員)頭上。如果此模式能夠一直運行,那么消費者能夠真正享受促銷優惠,如果網站不兌現或者不能兌現,則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實現。“萬家購物網”不僅未能實現對消費者的預期返利承諾,反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符合讓消費者受惠的促銷行為。

第二,經營的真實性?!叭f家購物網”推出“1元促銷計劃”,明確消費500元500天內返還完畢,但又宣稱具體返利多少是根據前一天的交易額定,并且對每天的積分多少不予保證,且送完為止。在這一點上,公司的宣傳前后不一致,誤導了消費者。在具體的經營行為中,“萬家購物網”按照后一種方式給消費者返利,而根據后一種返利方式,消費者受惠的可能性和受惠金額都是不確定的,且該網站有時宣稱網站維護甚至停止返利,也即萬家購物的經營行為不具有真實性。

第三,返利的可行性。購物返利的額度取決于上一日的交易額和有效積分權總數,如果交易額的增幅跟不上有效積分權數的增幅,就會導致返利額度越來越少,但事實交易額變化不大,而有效積分權數呈幾何級數增長。網站用于返利的資金來源于加盟商向其交納銷售和服務金額的提成。要實現返利的持續跟進,需要后來更多的消費人數和消費金額作為補充,如果后期數量跟進不足,必將導致資金鏈的斷裂而使活動難以為繼?,F有返利需要后期經營活動的跟進和補充的返利模式使得返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經過上述分析可知,“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已經完全超出了促銷模式的內容,與促銷的目的和具體運作相左?!叭f家購物網”對以消費金額作為會員申請的條件,以發展會員作為加盟商的條件,并以發展的邀請人作為申請注冊的必備條件等行為,已經是一種變相的傳銷行為。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范圍廣,應當追究相關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準確定性是處理該類案件關鍵所在,但是,以上兩個典型案件,也同樣促使我們認真反思另一具有現實緊迫性的問題,即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市場經濟的不健全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要預防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必須從市場經濟角度入手,發現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減少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的土壤。此外,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決定了作為其他部門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具有謙抑性,謙抑性要求刑法僅有在其他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無法調整的時候才啟動。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運用刑罰外手段對涉眾型經濟犯罪進行預防。要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健全經濟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經濟活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經濟活動活躍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為防止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對經濟活動進行正確引導。具體要求是盡可能少地干預經濟活動,但是又需要對經濟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確立標準,以防止違法經濟活動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尤其對于新型經營模式的經濟活動,一方面應當對其加以鼓勵和支持,以實現活躍市場,滿足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對新型經濟模式的可行性和規范性進行及時審查,一旦出現與法律抵觸或者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引導糾正,必要的時候應當謹慎對待,加強監管。

規范經濟行為的渠道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市場監管主體應當及時了解市場經濟活動變化,通過經濟政策和制度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市場準入部門應當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準入資質。具體而言,工商登記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市場主體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以及資金的來源,且嚴格監測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是否在注冊經營范圍內;稅收部門應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稅收情況,質檢部門要嚴格產品質量的檢測。對于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高發的金融領域,在加強金融公司準入資質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經貿委和銀監局應當對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來源和投資用途的流動進行嚴格監管,避免大面積的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的卷入。另一方面,完善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和監管有章可循。對于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制的領域,例如民間借貸,應當盡快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實現對其監管,正確引導民間資金規范流轉。對定性有沖突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協調一致;對規定模糊的法律規定應當盡可能具體詳盡,明確適用標準和權利義務。

(二)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

在引導經濟行為的同時,監管機構還應當對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防范合法的經濟行為演變為非法的經濟犯罪,遏制經濟犯罪的苗頭。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主要由經濟主管和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部門通過市場主體的稅收狀況、經營內容和盈利情況等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對于新型的經濟活動,對其營利模式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是否有損其他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是否會破壞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秩序,是否會危機金融體系和經濟安全。對于經營活動存在異常情況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并主動排查風險,及時發現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于未然。

在發現可疑問題后,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且立即對經濟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濟行為進行及時甄別定性。對于定性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如果經營活動定性為合法,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檢測,減少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妨礙;如果經營活動被定性為非法,應當果斷處置。對于曾經因為非法經營活動受過處罰或者備案過的市場參與主體,應當加重監管。

當發現有違法或者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相關監管機構應當果斷處置,防止經濟行為的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惡化。具體而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偵查機關應當及時介入。應當及時制止相應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糾正其不實宣傳,維護市場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締資格、凍結財產等方式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或失控。在具體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各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

有關機構和組織在社會大眾中進行與經濟行為有關的經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參與經濟活動,防止其因為盲目輕信或者被利益所誘惑,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宣傳內容既包括合法經濟行為的形式、違法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包括相關權利義務內容及其救濟途徑。尤其對于新型的涉眾型經濟行為,相關機關應當及時發現和研究違法涉眾型經濟行為的新形式、新特點,幫助社會公眾認清非法經濟行為的本質和危害,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對于社會公眾受到損害的權益應當及時予以救濟,且做好群眾情緒疏導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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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在我國,經濟合同通常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主體訂立的借貸合同、國有企業或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擔保合同、指令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互無隸屬關系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間的經濟協作合同九大類型。

一、經濟合同的演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合同的發展之路布滿了荊棘。因為,依據市場規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才有資格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代言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不僅有礙于其作為執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計劃經濟時代的教訓。比如那時的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銀行視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造成大量的貸款變為呆滯賬款,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普遍反對政府與社會開展經濟層面的合作,反對政府參與各類經濟活動。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輝映下,許多人甚至認為經濟合同的存在純屬多余。

實際上,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補,不僅與我國的國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為例,其調整的對象是民商事合同關系,但是,作為民事合同的保險合同、出版合同,卻要適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間接說明了,民事法律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雖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調整有公權力機關參與的經濟活動時,往往顯的力不從心,發揮的作用也捉襟見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領域以外探究那些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類型合同。

二、經濟合同與民事、行政合同的區分

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經濟合同同它們既有相同點,也有諸多的不同點。

與民事合同相比,經濟合同中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因為體現的不是市場個體的利益,因此,與民事法律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責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與民事合同卻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并通過私法手段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最終目的。

與行政合同相比,雖然我們都可以從合同中看到政府的“身影”,但是這兩類合同發生的理論依據卻不盡相同,前者僅表征為公主體從事的普通私行為,而后者具有類似活動的“公”行為特征。

三、政府在經濟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經濟合同”蛻變之后,仍需要在經濟法范疇內重構能夠對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協議和協作關系進行調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對經濟合同重新定位,將其定為“政府”經濟合同[1]。

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還承擔著社會與經濟職能。在西方,經濟學派將政府的經濟職能分為三類:自由放任主義、政府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因而,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與生俱來具備了作“老板”的條件和優勢,只是它該怎么作好這個“老板”。

(一)政府的優勢

政府作“老板”,是對市場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彌補。市場傾向于無度競爭,存在盲目性、風險性的一面。然而,政府的參與,并發揮其強大的組織管理能力,可以與市場一道及時分擔風險。比如,一些私人難以從事而又必須從事的公益事業,就不得不依賴于政府的積極參與。如省或部籌設煤礦,省、部、市等不同財政主體合資修建鐵路、水電站或其他企業等。正如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所言,保持政府投資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投資有不同的重點罷了。另外,政府的積極參與,對于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競爭力也有著重要作用。

政府作“老板”,是國有資產實現增值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時代,實現資產增值的最主要途徑是將資金投入市場,因而,加速國有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必不可少。在1995年,國資局、財政部、勞動部曾聯合頒布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這說明,追求國有資產的增值,已是政府的一個核心。所以,政府不應自縛手腳,完全有理由在市場時代擁有多重身份,在作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時,也可作為經濟領域中的“老板”。

(二)學界觀點

在我國,為了實現擴大再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國家和企業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投資[2]。

基于中國的市場化問題早已從市場本身的問題,更多地轉變為如何為市場建構一個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會基礎的問題,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市場,但另一方面又絕對不能以市場原教旨主義所極力提倡的市場優先論或市場決定論為先導或指導[3]。

恰當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兩權分離的“火候”,則承包永遠要比不承包好。這在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國政府與法航、法國煤礦公司、法國海運公司、法國電力公司等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簽訂的“計劃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標承包合同[4]。

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經濟,原則上是通過私人資金的投資以及信貸的自由,以從事其經濟活動。然而,國家也往往將其財政資金投入經濟,以影響其經濟循環過程,從而達到某些經濟政策目的。隨著資本主義發展,一旦失去景氣變動的自動調節作用,勢必要國家投入資金進行調整[5]。

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在于當事人討價還價基礎上的合意,其平等(對立)、自愿(自由)也意含著社會成員自立、自強、自由表達意見、共同決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和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將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即使法終有一天消亡了,它作為社會關系也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樣,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內國行政關系中也可以通過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諾、平等、民主,強化權義、責任和約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學者提出,借鑒聯邦德國政府投資事權的規定,以及美國政府融資體系的成功經驗,對于解決好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經濟利益分配,促使我們的政府早日走上法制化軌道,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意義。

(三)關于角色搏弈

在經濟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體現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三種類型。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由于我國的國有資本主要遵循“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另外,考慮到地方經濟發展的具體需要,所以,應限制上級政府對地方國有資本進行擅自劃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國有資本劃撥行為除外。

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國有資本的流轉、運營,原則上應禁止發生在行政上或財政上存在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目前,在我國,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經濟協調、合作能力還比較弱,有待于在改革嘗試過程中盡快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路子。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角色博弈。按照我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只是基于財產所有權,對受托的國有資產管理企業依法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

四、關于國有資本參與市場運作的利弊權衡

在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長期以來甚至沒有“資本”的概念,只有“資產”這一概念。因為,拘于時代觀念的限制,許多經濟學界的學者曾提出,“資本”強調的是財產的流動性和經營性,而“資產”注重的是財產的使用屬性。

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在國有資產的運作中喜歡“統管一切”。常常通過行政手段,任意干預國有資本的正常運作,比如隨意抽走投入企業的資本金。即使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以后,某些地方政府仍將國有企業改制后上市的股份公司或者已經成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作為國有企業對待,插手其經營及投資決策事務。甚至有地方政府部門利用其“強勢”地位,與企業單方面擬訂具有固定格式和內容的合同條款,給弱勢一方造成損害。上述都是政府非理的消極表現。經濟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只是成了下級行政機關完成上級行政機關下達的任務。

市場經濟改革以來,諸多的經驗教訓表明,由中央政府單獨參與國有資本的運作,轉變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間的聯合參與,這一多元化的國有資本運作模式,更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實現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為此,1997年9月,國務院曾專門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肯定了企業享有投資決定權,并具體規定了企業投資范圍、決策權限和責任約束等。實際上,我國某些地方省份,如海南省,已經在政府無權作為投資主體辦企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即政府把其經濟活動的權能部分委托給市場中的非政府人,其自身則主要發揮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的功能,并為這些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

對于受托企業而言,應按照市場規律對國家參股、控股的國有資金進行自行決策和支配,在兼顧國家利益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利益。即通過規范“看得見的手”,從而讓“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以有效防止政府憑借其特殊地位或政府背景謀求國有資產的非法增值。

一些特殊領域,如醫療、教育,還有投資大收益小的公益項目,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領域,這些都需要國有資本的直接參與。因為在市場中,個體和非國有成分無論在投資意愿、投資水平、投資規模方面都無法緊扣“公共服務”這一主題。

五、結語

在計劃經濟時代,法治成分還不太完善,具體到哪些事應由政府出面,政府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權責劃分,“首長條子工程”便是那個時代的一個印記。正是由于過分依賴于人治,常常出現政府與企業攪在一起,職責不明的不正?,F象,致使經濟合同演變為權力的工具。資金的正常運作,隨之喪失了安全保障,同時,也影響了政府的投資職能與投資效率。

因此,在法治與人治進行的利益權衡中,人們逐漸認識到,為了避免重蹈行政任意之覆轍,應本著“誰投資、誰控制、誰受益”的原則,通過立法明晰責任主體與受益主體。對于國有資產而言,即要實現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職能的分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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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會計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漫長過程。會計核算對象也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具體到抽象、由少到多的漫長過程。

綜觀西方會計核算對象的發展史,從意大利簿記開始算起,佛羅倫薩會計核算的對象僅僅局限于債權債務,熱那亞會計核算的對象則從債權債務擴展到商品和現金,威尼斯的會計核算對象則進一步擴展到損益和資本。

從我國傳統會計核算對象的發展來看,《周禮》中的會計核算對象是國家的若干收支項目;秦漢時期的“簿書”主要核算谷物和錢等;唐朝時期產生的“四柱清冊”也是以錢和物為核算對象的;而到明清時期,我國會計核算的對象就大大擴展了。如“龍門賬”的核算對象就包括收入(“進”)、支出(“繳”)、資產和債權(“存”)以及資本和債務(“該”),核算的對象已經很完整,接近于了??梢?,隨著會計的發展,會計核算對象越來越復雜、內容越來越多。這主要是因為會計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導致會計的任務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二、會計核算對象越來越復雜的原因

(一)會計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

1.的經濟業務越來越復雜。早期的會計,其核算的經濟業務是很簡單的。如商人只核算錢和物,銀行只核算貸款、存款和轉賬,政府會計只核算財政收支或錢、谷的變動等。后來經營活動越來越復雜,活躍的商品交易要求會計核算購買、銷售、收入、費用;廣泛的商業信用要求會計核算應收、應付;融資和投資、合伙和股份制經營要求會計加強資本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2.企業的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早期的商人,其經濟關系很簡單,其經營活動完全是自己的事情。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組織的復雜化,企業的經營活動日益關系到多方利益?,F代企業已經成了一個多方合作謀利的場所,已經成了一個利益關系的焦點和中樞。會計核算的對象不能再局限于商人自身財產的變化,而應擴展到對各方利益關系的全面反映。

(二)會計的任務發生了根本變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會計的任務經過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內部到外部,由單一到綜合的過程。

1.企業經營發展使會計的任務擴展。早期的商人一般只對自己負責,其經營與關系不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經營活動越來越離不開市場交換、商業信用和資本融通,企業逐漸成為一個法人。企業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維護自身的民事權利。會計不僅要做商人的記錄工具,更要幫助企業了解自身的權利和責任,以使企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2.管理對會計的要求不斷提高。早期的會計僅僅幫助商人記錄一些比較重要的經濟業務,進行一些簡單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商人越來越要求會計評價其經營的效益、反映經營的進展、參與經營決策,于是會計人員由單純的記賬員變成了重要的參謀人員。

3.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會計所要反映的已不僅僅是經營問題,還要反映經營者受托責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不僅要對經營者負責,還要對所有者負責。

4.現代企業已經成為了一個利益綜合體。規范化的公司制企業不僅要對經營者和所有者負責,還要對政府、債權人、社會、職工、供應商、客戶以及各種生產要素提供者負責。企業的每一項經營活動都關系到各方的利益,牽動著各方的神經??梢哉f,現代企業是多方生產要素投入者獲得投資收益的場所。因此,現代會計應以企業及各方的利益為核算對象。隨著企業職能的變化,會計的核算對象也必然發生變化。

三、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經濟利益

會計直接產生于商業活動的需要,具有強烈的性。會計產生伊始,就直接為商人服務,幫助商人了解和維護其經濟利益。反映和保護一定主體的經濟利益是會計固有的特征。將本求利、以有限的資源獲得最大的報酬是經濟活動的本質要求。債權人投入借貸資本以求得到利息;股東投入股本以求得到紅利;出租人投入物品以求得到租金;員工投入人力資本和勞動以求得到報酬。而要實現所有這些人的要求,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企業要取得利潤。所以企業的本質是獲利,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要管理好一個企業,就必須持續不斷地經營獲利、處理好利益關系、做好利益分配工作。

經濟活動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謀利活動,經濟關系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利益關系。經濟利益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有的不能用貨幣計量。會計作為一門以經濟活動為依托并與之緊密關聯的學科,核算的內容從本質上看就是用貨幣計量的經濟利益。理由如下:

1.會計職能發生了變化。早期的會計是商人記錄的工具、管理的手段。而現代會計的職能卻由內部擴展到了外部。如果說,傳統的會計以企業的資財為核算對象,以服務于財產和資金的管理為職能的話,那么,現代會計已經不局限于為內部管理服務了。現代會計已經成了“通用的商業語言”,要為企業外界的債權人和股東等提供財務信息。債權人和股東與企業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系。企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都與各方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每一項經濟活動都會到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梢?,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經濟利益。

2.核算的越來越多。隨著的,會計核算的內容不斷增多,人們對會計核算對象的認識越來越概括、抽象。會計核算的對象已經不能用“財產”來概括,也不能用“資金”來概括了。除財產、資金外,還要核算更多的東西。例如負債,就不屬于資金。因為資金是的一種資源,它能夠為企業帶來利潤。而負債則是企業的責任,與資源正好相反,不僅不能帶來利潤,還會導致未來的現金流出。只有資產具有資源的性質,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都不具有資源的性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大體與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相對應的那一部分被稱為“資金來源”。由于“資金來源”未被明確為責任,因而把“資金來源”視為從另一個角度來反映的資金運動也還是說得過去的)。所以,用“資金運動”一詞已經無法概括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了。

會計核算的內容由簡單到復雜,由具體到抽象,要想給會計核算的對象作一個概括越來越困難。用“財產”、“資金”這樣具體的詞來概括會計核算的對象已經不夠了。眾所周知,會計核算的內容事實上就是資產和權益。由此,我們可以從資產和權益中抽象出會計核算對象的本質。資產和權益雖然性質相反,是一對矛盾,但二者有一個共同點:都直接企業的利益。資產會導致利益的增加,權益則導致利益的減少。所以可以說,會計核算的對象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會計核算對象的復雜化,人們對會計核算對象的理解不斷由具體走向抽象,認識不斷深化。實際上,現在人們已經認識到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經濟利益了,如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的解釋就十分清楚:①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②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③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④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顒又兴纬傻慕洕娴目偭魅?。⑤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顒铀l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每一個會計要素都與企業經濟利益相關??梢姡瑫嫼怂愕膶ο髲谋举|上說就是經濟利益。

四、如何看待“資金運動論”

對會計核算對象的認識,我國會計界有“再生產過程論”、“財產論”、“財富論”、“勞動量論”、“價值運動論”、“經濟活動論”、“產權論”和“資金運動論”等觀點。其中“資金運動論”影響最大。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主要“資金運動論”。

筆者認為,作用一門,會計核算的對象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會計模式,二是會計任務。

1.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信息系統的功能。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能夠核算什么。大家知道,會計最基本的(也是最有特色的)運作模式就是簿記。運用賬簿就可以處理大量的數字信息,能反映和模擬核算對象的增減以及存量、流量的變化。會計的賬簿模式決定了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可以對各種事物的數量變化進行反映,對事物進行定量分析。而具體對哪些事物進行核算,則取決于會計的任務。

2.會計任務決定了會計需要核算的對象。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對象的可能性,會計任務則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對象的必要性?!百Y金運動論”是否科學,取決于它是否符合會計的任務。不同時期會計的任務是不同的,因而會計核算的對象也不同。例如,早期會計的任務很簡單,主要是記錄經濟業務、保護財產安全和核算經營是盈還是虧,因而會計核算的對象只是錢和貨物而已;后來企業變成了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用貨幣表示的全部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成為會計核算的對象;再后來企業又成為了一個受托經營主體,資本保全、將本求利的要求又使資本成為了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現在企業成了一個眾多生產要素提供者謀利的場所,成了一個利益的中樞,現代會計就應該以用貨幣表示的經濟利益為核算的對象。企業職能的每一次變化,都會導致會計任務的變化,從而導致會計核算的對象也相應地發生變化。

“資金運動論”與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會計的任務是相符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任務是嚴格按計劃生產并嚴格按計劃使用資金。企業的資金主要由國家撥付。會計的任務就是保護財產安全,保證資金切實做到“三段平衡、??顚S谩?。也就是說,會計的主要任務就是向政府報告企業是否按計劃取得資金、按規定使用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的核算對象應該是資金運動。會計等式“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就是“資金運動論”的具體表現。

篇(9)

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必定有其特殊的價值取向。在《中國的法制建設》白皮書(2008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發表)中提出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構成”。書中明確指出七個法律部門之中包括經濟法,首次以政府的名義肯定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然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那么它必然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即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經濟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因而經濟法責任是以恢復公平、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可以說經濟法責任是法律價值觀念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體現。這種以社會整體利益為維護對象的法律責任形式是經濟法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

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是指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較,經濟法責任所獨有的特性。1.經濟性。經濟性不僅僅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經濟法最顯著特征。所謂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是指經濟法責任的產生是在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發生的。不論是國家調節主體,還是被調節管理主體,一旦其行為違反經濟法的相關規定,都會引起相應法律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都發生在經濟領域,都是因為經濟活動和國家調節管理活動而引起的責任。當然,我們也可以其他的地方看出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法益目標、經濟法運行效果等等。2.社會性。社會性是指經濟法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在很多方面都是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責任,表面看是直接對國家或者企業、個人的責任,但實際上卻是因為損害的主要是社會利益,因而承擔的責任也主要是為了防止、彌補或者消除社會損害,所以實際上主要是一種社會責任。3.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責任的競合,在形式上采用了大量的傳統上屬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形式。這是因為經濟法是部新興的部門法,一時難以發展出一套全新的法律責任形式,所以只能先借助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另外,經濟法作為一部適應現代社會的法,它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更加復雜,單單依靠某一類型的法律責任很難達到經濟法的目的。4.不對等、不平衡性。不對等、不平衡性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經濟法的調節主體一般是具有國家職能的政府機構,而被調節主體一般是具有不同角色的經營者、競爭者及消費者構成,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不屬于同一層面,因而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相應的雙方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有所不同。

(三)經濟法責任形態的獨特性

隨著經濟法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經濟法責任形態也相應的得到了提煉和歸納。關于經濟法責任形態獨特性的表述很多,如補償性、非財產性宏觀調控性等等。但究其經濟法責任的本質,經濟法責任形態應具有以下特性:1.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補償性責任是指通過當事人要求或國家強制力保證要求責任主體承擔彌補或賠償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以法律上的功利性為基礎的。例如關于產品侵害的賠償責任、稅法上的滯納金等等都是補償性責任,這種責任具有民法責任的功效;而懲罰性責任是指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要求責任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是以法律上的道義性為基礎。例如資格罰、能力罰等等都是懲罰性責任,這種責任具有行政法的功效。而不管是具有民法的功效還是具有行政法的功效,在經濟法上同樣也適用,而且由于經濟法自身的特性,其更傾向于懲罰性責任的運用。2.兼具財產性與非財產性。雖然民事責任也有財產性與非財產性,但經濟法責任形態的特性卻與民事責任的特性有些不同。財產性責任是指責任主體用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種責任與責任主體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相對獨立的財產責任能力緊密相關。只有具備了獨立的財產責任能力時,才能承擔相應的財產責任,所以財產性責任是經濟法責任實現的主要方式,而民事責任的承擔一般要求承擔責任的主體有主觀過錯。而非財產性責任是指以財產以外的其他方式來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比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行政處分、資格減等、信用減等等,都是經濟法責任重要的責任形式。而民事責任則沒有資格減等、信用減等等特性。這兩種責任承擔方式的綜合運用,更好的保證了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經濟法律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實現權責利效原則的統一

權、責、利、效相統一原則是經濟法一項基本原則。權責利效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所要承擔的權利(力)、利益、職責和義務必須一致,不存在脫節、錯位、不平衡現象。通過對經濟法各個相關主體賦予權利(力)給予制裁,在其取得權利的同時,也給他們限定了相應的活動范圍,超出范圍就要受到制裁,來彌補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給予更加嚴厲的懲罰,從而達到權責利效的統一、平衡。所以,經濟法律責任由獨立存在的必要性,其可以保障權責利效的統一。

(二)有利于經濟法“社會權利本位”基本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社會權利本位是經濟法責任的目的之一,是一種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一種本位思想。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一種基本原則,就表明經濟法在對經濟法律關系進行調控時,不能忽略社會公共利益而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否則就違背了經濟法設立的初衷。當然,如果只有法律設立的目的而無相關的法律責任來保障,那么法律將會成為一紙空文,而無法使法律的作用落到實處。同時,也違背了法律的一般邏輯,即遵循“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形式——法律責任內容”的一般邏輯。經濟法則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的出現不僅保證了經濟法的落實,更加有利于貫徹和落實經濟法“社會權利本位”的基本精神。

(三)有利于經濟法的發展完善,充分發揮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作用

依據傳統法理學“主體——權利義務——行為——責任”的邏輯思維,沒有責任的范疇體系是不完整的,沒有責任強制力支持的法律規范是疲軟無力的。法律責任始終貫穿于經濟法律關系運行的全過程,是法律運行的保障機制,也是實現經濟法律目的的最終保障。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構成的一部分,其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所以,經濟法責任對于發展完善經濟法至關重要,同樣,對于經濟法發揮獨立法律部門的作用也是至關重要的。

(四)有利于促進經濟法主體守法和執法

法律后果分為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當人們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會產生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反之,則會產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雖然法律的遵守大多時候是要靠人們的自覺性,但是僅僅依靠人們的自覺性是不夠的,這樣并不阻止現實中的各種破壞性因素出現。而經濟法責任的出現,正好彌補了這一不足,使受到損害的法益得到了彌補。通過經濟法責任的實施,不僅可以起到懲罰的作用,更多的是可以起到預防作用。

三、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實現方式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違法者受到具體而切實的制裁。而實現方式則是指制裁所表現出來的形式。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除了與其相應的實現方式,同時也可以以不同的形態表現出來,但是不管以何種形態表現,其實質都是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的有以下幾種表現形態:

(一)民事責任形態

在任何一個部門法中,權利與義務都是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同樣,在經濟法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是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從本質上來說,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性質。但是與民法上的民事責任相比,經濟法中的民事責任則表現出一些自己的特色。例如,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對經濟法主體適用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要比民法更為突出,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般情況下是適用過錯原則,而無過錯原則和過錯原則的適用是有特殊規定的。此外,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責任通常是由違法行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引起的。而在經濟法中,經濟法中的民事責任的引起則不以此為限,有時即便是合法行為也會引起責任的承擔,例如,經濟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或者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即使沒有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也可以對經濟法主體產生民事性質的責任。

(二)行政法責任形態

經濟法中的行政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基于特定的原因,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所給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負擔。經濟法是根據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求,從行政法體系中分離出來的,因而,經濟法本身就帶有行政法的痕跡。眾所周知,在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通過私權介入和公權介入的雙重模式進行調整,而公權介入的方式可以說是具有行政法性質的。例如,在經濟法中,有關行政機關可依法對違反的經濟組織做出行政處罰,當然,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經濟職權和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者同樣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從而對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提供補償,返還財物,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方式來承擔責任。

(三)刑事責任形態

刑事責任是所有部門法中最為嚴厲的刑罰。經濟法中的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單位在經濟活動中,其經濟行為觸犯了刑法,由人民法院對單位或個人給予刑事制裁。我國對經濟犯罪及其刑罰規定采取了三種方式:第一,在《刑法》中,對經濟犯罪及其刑罰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例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就是對經濟犯罪的集中規定。第二,在經濟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哪些經濟行為應適用《刑法》中的條款。第三,《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贝藯l規定實際上就是指出,經濟法可以在刑法中還沒有規定的經濟犯罪行為之外,根據現實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作出相關的規定。

篇(10)

公證制度有著化解風險與預防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也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根本區別,正確地使用公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及時地預防矛盾糾紛,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經濟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審判的根據。對于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訴訟程序,直接予以執行。在充分發揮公證的化解風險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好公證的預防風險作用,組織金融機構清查貸款、抵押、擔保等經濟合同,已辦公證但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要及時通過公證機關辦理催款通知書送達公證,以延長訴訟時效,未辦理公證的要及時補辦借款公證、抵押公證、擔保公證等,并全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導致新呆、死賬的發生。事實表明,法制越健全,經濟越發達,經濟交往越頻繁,公證的作用就越明顯,公證的效力就越凸現。

首先,公證可以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公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減少出現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盡管我國實體法律中有關公證的規定相對地欠缺,但我國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公民、一些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一些法律行為進行引導,預防社會糾紛的發生已經產生了明顯的效果。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把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公證的數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公證普遍引導的效力得以發揮,在整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這五個環節,從系統內來講,形成了一個體系鏈,其中公證作為第一道防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不少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公證活動,發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出合乎法律規范的標準合同文本,提供公證活動使用,維護客戶的利益等等。

其次,公證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公證證明有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證不發生糾紛和訴訟。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糾紛、訴訟后,公證書就是一種特殊的證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公證業務中的證據保全業務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訴訟中更加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如果舉證不力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結局,而當事人及訴訟人調查取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的。公證的證據保全業務,則在不少訴訟案件中為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取證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尤其在債權、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中,對侵權行為證據保全公證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證據保全公證還應不斷地完善,使之真正朝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把公證文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個目標邁進。

再次,公證可以監督社會活動防止。近年來公證活動越來越多地在監督社會益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許多公證處致力于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通過參與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仔細審查了各投標單位的主體資格;有效控制了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嚴格監督了當眾拆封的投標文件的報價情況,保證了開標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在中國的經濟建設中,公證工作不斷擴大其服務領域,目前已涉及金融、信息、房地產業、國企改革、公司事務、西部大開發、家庭事務,及各種經濟、科技、文化合作等眾多經濟活動領域和三峽工程等水利、電力、交通等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為依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經濟運行秩序和安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公證服務領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證對經濟的作用已不僅僅局限于證明。

受歷史和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與束縛,目前我國的公證卻沒有在當今的社會生活和經濟領域中占據其應有的地位,也沒有充分發揮出更為全面、更為直接的影響和作用。特別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公證的效力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影響與作用相比,現階段我國公證尚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距和諸多的不足。

我們目前的公證制度尚處于幼稚階段,急需立法支持、政府扶持、政策傾斜。表現在現用法規的低層次和不配套,對眾多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重大事務介入與參與的層次不夠。毫無疑問,這一現狀必將阻礙我國公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公證的效力在未來經濟領域中作用的充分發揮。以筆者之見,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幾下四個方面:

一是公證缺乏立法支持,沒有國家實體法作依托?!豆C法》至今仍處于研究和修改當中。近年來公證職能開始出現弱化的趨勢,阻礙公證業務拓展的因素也較多。一方面,所辦證件特別是一些新興業務缺乏理論依據;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和政策扶持,學術界和立法界長期忽視對公證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建設工作。雖然近幾年我國在相關的實體法中有必須或應該公證事項的具體規定,但是,我國的民事、經濟法與實體法規定極不配套,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應用。

二是相關方面及部分群體對公證的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足。相關方面及人士在對待公證的效力服務或介入相關領域這一問題上,思想解放程度還不夠,觀念急需轉變;在對待公證發展的態度上,或采取短期行為、或重標不重本、或急功近利,等等。

三是公證自身建設亟待加強,從業“門檻”急需提高。一方面,公證自身建設缺乏可持續性發展規劃,隨意性和反復性較強;另一方面,公證的從業準入“門檻”相對低矮,從業人員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相對低下,人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較為稀少;另外,少部分公證人員不能正確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辦證憑關系、審核憑主觀臆斷,辦證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部分公證人員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對工作不負責任,辦理錯證;極少數工作人員甚至為了個人私利,出具假證,觸犯刑律,出現信譽危機,在一定范圍內給公證行業造成不應有的負面影響。盡管上述現象出現的機會及反響程度不同,但卻不容忽視。

四是對公證的行業管理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近年來,在公證行業及內部的業務開展中,開始出現低層次競爭,甚至是非正當惡性競爭,在公證內部的管理和機制運作方面,也缺乏與時俱進的調整,用人、激勵、獎懲、倒查、培訓等機制需進一步深化改革。

公證所擔負“特殊使命”,決定了公證自身建設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必須適應社會和經濟飛速發展與變化的需要,公證決策層及公證從業人員須不斷地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順應經濟發展潮流,以更新、更高,更規范、更有作為的形象示人,才有可能更好地擔負起公證服務社會、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重任,才有可能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產生深刻的影響,進一步溶入經濟生活和社會諸多領域。對此,公證急需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改革或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盡快改觀目前公證立法層次較低,不適應當前及今后經濟發展需求這一現狀。公證業務的開展,目前還停留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這一低層次階段,其工作開展的難度、自身發展的速度、同比所取得的成效,往往事倍功半,也可以說是負重攀升。這與國外公證行業相比,既捉襟見肘,又相形見絀。因此,《公證法》的盡早頒布與實施已成為公證尋求新發展、實現新突破的當務之急,更是公證業內人士多年來一直祈盼的熱切愿望之一。

二是政府統籌。政府在考慮經濟發展、出臺與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是否有利于公證的發展這一因素,切實把公證的發展納入到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中,為公證拓寬更廣泛的服務領域創造條件、提供環境,讓公證在更為廣泛的經濟領域中一展身手,更好地發揮政府與市場之間“第三人”這一特殊角色作用。

三是體制創新。公證上級管理部門應立足于公證體制深化改革,著眼于公證事業大發展,落腳于促進經濟發展這樣一個理念和思路,克服“門戶之爭”、本位主義和“小團體”意識及傾向,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并落實更加符合公證事業長遠發展、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公證運作新體制。

四是培訓管理。公證上級管理部門及公證機構自身,應著重從加強公證自身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雙重建設入手,強化行業及人員自律建設;加強對公證的業務指導,加強對公證人員不斷適應形勢需要的相關培訓;通過各種方式進一步拓寬公證人員的視野,全面提升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大對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罰力度;修訂或落實用人、激勵、處罰、追究、賠償、培訓等機制,努力從制度上和“源頭”上整治和抵制不正當競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對外形象。

篇(11)

因為在市場經濟進行運作的過程之中會出現多種經濟利益關系,一旦這些利益關系之間產生沖突或者矛盾,就需要使用民商法進行調整,以保證我國市場經濟能夠正常運行。民商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在交易過程之中,對相關人員在經濟市場中的權力與義務進行限定,所以民商法能夠有效保證在市場經濟之中交易的安全,規范經濟市場中的各種交易行為,保證在市場經濟環境之下,正常的交易流程。整體來說,民商法在促進市場經濟制度以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中國民商法制度的概括

中國民商法相關法規主要是為了滿足中國市場經濟目標和需求方的使用所制定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就是規范和擴展中國的相關民商活動,由此完成鼓勵良性競爭與企業之間進步向上的法律法規。中國民商法在其法律體制當中占據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并且也是中國法律構成中重要一環,所以民商法在國家建設的層面上,對國家相關法律的健全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而在市場的交易環節中,最直接的行業規范法則也是民商法,也正是因為民商法的存在,保障了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交易雙方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從律法的角度來說,怎樣規劃不同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細節,主要面對的是調節對象,也就是法律定義下的社會關系。民商法作為我國的重要律法,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規范這一些市場中交易雙方的社會關系。當下,我國的民商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之下,該框架的確立,同時也讓民商法有了明確的指導思想。若是不存在市場經濟,民商法自然也就不復存在。民商法從世界法律的發展史來說,從古希臘到中國現代,如果沒有民商法的相關條款加以約束,會讓國家與企業的運行陷入癱瘓。加之當前中國企業的信用部門缺乏相關律法的監督,就更會讓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步履維艱。所以,民商法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衛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成果,并且促使其穩定健康發展,同時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強有力的約束,并健全相關的企業信用機制。例如,依據企業的業務與產品的特性,相關監管部門需要規定該企業每6個月要修改一次對客戶的交易預警和對企業政策進行開展相應的修改工作,企業需要針對高信用的用戶延長其預警時間,并將工作的進程變得更加有側重方向。隨著當前我國企業之間的競爭愈發白熱化,企業的信用水平也會成為衡量企業實力的一項重要指標,為了加強對企業信用水平的監督作用,相關的執法部門可以按照民商法的相關規定,增強對企業信用的管理。并且依照民商法,相關工商部門除了需要增強對企業的監督之外,更需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利,對于企業的專利、商標等,工商部門應該及時督促相關企業進行上報,并對企業資質信用良好的企業進行表揚,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二、市場經濟中民商法的構成作用

(一)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定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商法最為顯著的特點是將民事主體的判定工作放到重要的法律地位,民商法中明確規范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力與所需履行的義務,是我國國民與法人之間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要的前提,只有規范了民事主體在法律上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才可以讓這些民事主體充分享受法律所賦予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規范他們所必須要履行的相關義務。民商法中的相關規范章節,可以有效調動這些民事主體開展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并且,因為這些民事主體之間頻繁的交易行為,才使得我國的社會生產力不斷進步。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史便是最強有力的一個證據,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還處于計劃經濟時期,私營企業和個體戶之間的合法權益沒有法律的保障。在施行改革開放之后,中國健全了相關的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權益細則,制定了《民法通則》等一系列民商法,給予了私營企業和個人之間合法的法律地位,并明確了他們所享有的權益和必須要承擔的義務,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也正是因為這些民商法的出臺,讓這些個體私營企業在我國得以飛速發展,并且其市場規模也正不斷的增大,運作也逐漸朝著良性化、合理化的軌道邁進。民商法的出臺,也讓外資企業加入到我國市場經濟的大軍之中,它們在中國的民商法之下被賦予了合法的權益與義務,并與國內的私營企業之間展開了良性競爭,更好地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依靠認定民事主體賦予相關法人財產所有權

民商法通過認定民事主體,賦予了相關法人的財產所有權,有效保障了我國公民可以自由、獨立開展市場經濟活動,并且有承擔相關責任的能力。公民擁有了財產的所有權和處置權,便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在市場經濟當中,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對于市場經濟的經營者而言,如果無法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就無法進行相關的市場經濟活動。而在民商法當中,也針對這一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相關當事人沒有法律規定的注冊資金,抑或是資產來源不明,則依法不能開具相關的營業資質的許可證明,并無法從事相關的市場經濟行為。不僅是中國,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有類似的法規,因為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之中,唯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認定當事人財產的占有和處置的權力,才可以真正保證當事人財產的合法性,不會因為當事人因為非法經濟來源或者是爭議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產而可能導致的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秩序混亂。并且在進行市場經濟交易的過程當中,一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是非法占有,相關受害人才能夠使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例如使用法律手段命令相關人員停止對受害人財產侵害、賠償損失等。再有就是,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之下,經營者往往都需要面對較為殘酷的市場競爭,而優勝劣汰也是市場經濟的常態,若是相關經營者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破產,出現這樣的情況時,相關經營者就必須要根據自己所認可的經濟實力進行債務償并負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并防止相關責任人員非法轉移其個人財產。

(三)民商法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起到科學技術的推動作用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之下,當代先進的科學技術往往會在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我國,民商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尤其關鍵。在世界上眾多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當中,民商法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也都給予了加強,在美國,為了保護相關創作人員的知識產權,特別修訂了專利法、著作法等一系列細化法案,以做到切實保護當事人知識產權的目的。而在我國的民商法之中,同樣也對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給與了保護。這些保護措施的出臺,有效地保障了知識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并且加速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

(四)民商法對民商為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了規范

保護市場經濟秩序,不管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之中,都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如果缺少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監管,就會讓市場經濟陷入無序競爭的混亂狀態,并同時讓市場經濟陷入癱瘓。所以,施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在制定相關的民商法時都遵循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當中應該遵守的相應原則。例如,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交易人雙方享受的權力平等,并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開展公平合理的交易行為,雙方必須要遵守誠信原則,這就是在市場經濟之中進行交易所必須要遵守的原則。在法律的約束下,一旦違背了這些原則,就是違背了相關的法律,當事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更要受到公眾輿論的批評。所以,以民商法作為依據,可以有效針對市場交易中的相關細節進行規范,保證在經濟市場之下交易的公正、公平、公開。

三、結語

在我國的法律中,民商法位置顯著,處于基本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對于市場經濟的規范運行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相關立法人員應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在現有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優化與改良,保證民商法符合中國的發展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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