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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的權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是我國一家特大型國有化工品貿易企業,70年代開始,該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譽國際石油化工領域。2000年以來,杭州也出現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為此,中國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標權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訴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十萬元。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于1988年注冊了一橢圓加“中化”加SINOCHEM的圖文組合商標,并于1998年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經核準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電子商務等。該公司主營“中國化工網”,并以此對外從事營利性商業服務。在該網站頁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屢次并多處使用了“中化”二字作為縮略語,如“中化信箱”、“中化網絡”、“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國中化以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為馳名商標。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均與化工領域有關,故二被告應當知道使用“中化”作為企業名稱會誤導消費者,使他人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馳名商標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國化工網”上屢次并多處使用“中化”作為縮略語,亦會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為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4-0170-05
根據《大學生藍皮書:中國大學生生活形態研究報告(2013)》報告,中國大學生人均月消費支出945.6元,人均全年消費總額達到11 347元,超過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
在大學生強大的消費能力驅動下,各路商家長驅直入,大學城商圈涌現。與大學生強大購買力不相稱的是,目前蚌埠大學城高校周邊的商鋪大多數還是處在分散運營、各自為陣的初始形態,對于商業的布局、人流的聚集以及規模商圈的形成帶來消極的影響。因此,需要對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布局的進行研究,研討其商業類型、商業形態、發展優勢劣勢等,提出優化建議,以促進蚌埠大學城商業經濟的發展。
一、蚌埠大學城概況
(一)蚌埠大學城建設
蚌埠大學城位于蚌埠市東郊龍湖東岸即蚌埠市龍子湖區,全境位于龍子湖國家4A級風景區東岸,北依高速鐵路蚌埠南站。大學城共占地10 000畝,共投資2 000億,建筑面積670萬平方米。目前大學城一期工程已經完工,有4所大學進駐,分別為:安徽財經大學、安徽電子信息學院、蚌埠醫學院和蚌埠學院。自2002年建設至今,蚌埠大學城已初具規模,各類校舍、道路、供水等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已投入資金6.1億元。
(二)大學城商業發展
隨著商家涌現,大學城逐漸形成了一個商業服務街區即現在的龍湖春天商業街。龍湖春天商業區位于蚌埠大學城核心位置――被4所高校圍繞,占地782畝,建筑面積達62萬平米。龍湖春天商業街是蚌埠大學城唯一的商業區,距離每1所城內高校的步行距離都在15分鐘左右,購物便利。其市場以個體經營為主,以零售方式出售商品,經營時間相對集中。但由于現有市場的不成熟,商業等級較低,服務設備不完善,使得龍湖春天商業街的發展受到壓抑,這也說明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還沒被合理開發利用,蘊藏著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二、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現狀
(一)蚌埠大學城商業類型
本文對蚌埠龍湖春天商業街商業類型的種類和數量進行了實地調研,并把商業服務業、社會服務業以及娛樂業劃分到服務業之中,得到統計結果(見下頁圖)
本文對龍湖春天商業街的商業類型進行了分析:(1)三大行業中,餐飲業占比遙遙領先,高達54%;(2)在服務業當中,美容、美發店占比都是最高的;(3)商業空間主要用于餐飲行業,商業服務主要滿足于物質層次上,在精神服務上的投入較少,也即是精神層次上的消費較少,商業服務結構偏低,商業類型很少。
(二)蚌埠大學城商業形態
各校內部的商業布局規模普遍較小,經營內容以小型超市、報亭、理發店、打印店、書店、照相館、干洗店、水果店、快遞收發處等服務為主,經營狀況相對良好,消費群體相對穩定。校內商業布局主要利用學生宿舍、食堂、活動中心等建筑布局的架空層或內部部分地域,布置商業店鋪和服務類攤點。這種布置的優勢在于可以提高建筑布局利用率,其大部分布置在宿舍下面或內部,使得學生接受服務十分方便;其不足之處在于布局狹小,布置局促,經營環境氛圍欠佳,難以形成較強的商業氣息。
蚌埠大學城商業形態主要為面式棋盤型組織形態和帶狀式商業組織形態兩種。以龍湖春天商業街為例呈現出的這種“面”式商業空間布局不但服務于進入其區域的人員,還對區域外部一定范圍的人群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可以滿足相同空間區位中群體的不同消費需求,或滿足不同空間區位中群體的相同消費需求。帶狀式的的校園商業空間是由多個商業單體組成,并主要沿街道方向順序展開,且服務于進入其內部的人群,也對其展開方向臨近區域的群體有著較強的吸引力。
三、蚌埠大學城商業發展SWOT分析
SWOT是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Threats這四個英文字母組成,意為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
(一)發展優勢
1.潛在消費者不斷增加。蚌埠大學城的師生數量逐年增長,遠期來看,蚌埠機電技師學院、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等也將陸續駐進,完全建成后,大學城學生規模將超過10萬人。潛在消費者的不斷增加,消費群體的相對穩定,加之大學生的消費面廣、消費水平不斷提高等,將在長期里對蚌埠大學城商業的發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2.周邊的商品房不斷增加。隨著蚌埠大學城歷年來的建設,其周邊土地也陸續吸引著房地產開發商。商品房的增多,無疑會帶來一定數量的常住居民,而常住居民的加入,不僅給大學城商業帶來更多的消費者,增加消費服務類型的需求也會增加。
3.旅游業的發展。大學城附近的龍子湖是國家4A級旅游景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其面積約為杭州西湖的3倍,據此,市政府可以參考西湖景區的建設大力發展旅游經濟,建立環湖商業圈。
(二)發展劣勢
1.目前的大學城商業空間布局不夠合理。蚌埠大學城商業發展發展緩慢,發展不成熟,尚未形成規模的商業空間。龍湖春天商業街雖然是作為蚌埠大學城唯一的商業中心的地位存在,但其規模小、經營范圍狹窄、布局相對雜亂、功能不夠健全,還存在不少阻礙其健康發展的隱患。
2.自發形成的商業布局有待規范治理和改進。由于缺乏合理的功能分區、管理較疏松等,導致流動性商業攤點較多,占道經營嚴重,經營相對混亂,街道衛生狀況欠佳,特別是飲食攤的食品安全衛生狀況不容樂觀。
3.樓盤面積在擴大,給商業圈的合理布局增加了難度。房地產的開發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大型商業中心的形成,包括龍湖春天商業街那僅有的土壤也被用來建造住宅樓盤,規劃的不合理使得土地在商業活動方面利用的有效性得不到提高,使商業空間的布局較為分散。
(三)發展機會
1.消費群體規模的擴大。隨著高校歷年的招生人數擴增,蚌埠大學城的消費者數量穩中有升。日后其他院校進駐和非流動居民的增加也會給大學城商業帶來更多的消費者。
2.主要消費對象的消費能力提升。《大學生藍皮書:中國大學生生活形態研究報告(2013)》顯示,較以往相比,大學生的消費能力在逐年提升。在消費能力逐漸增強的情形下,蚌埠大學城商業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
3.大學城外的商業配套吸引力較差。蚌埠市區現有的商業網點存在著遠、貴、少的弊端,例如從大學城坐公交到商貿區大概要40分鐘。市內百貨大樓那一片局域設施相對舊、臟,不但商場內商品價格相對大部分大學生而言是昂貴的,而且其商品很多都是適合社會白領群體穿著,故不會使大量消費者流失至市區。
(四)發展威脅
1.消費圈內人流量較小,人氣聚集度不夠。蚌埠大學城位于郊區,人流量小,商業發展不夠完善,消費規模偏小和商業區的分流影響了大學城商圈內人氣的聚集。
2.消費格局不完善,消費檔次偏低。蚌埠大學城內消費結構以餐飲行業為主,而服務業和零售業則很少,且大多數規模較小。
3.經營環境相對較差,管理難度比較大。龍湖春天商業街內店鋪分布隨意性強,各種類型的經營商家交錯分布,沒有形成合理的消費格局。
四、優化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布局的對策建議
(一)蚌埠大學城商業發展的定位
1.以中偏低檔商品和中偏高檔服務為主的大型城郊購物中心為發展目標;消費目標主要是大學城的師生,其次是周邊常住居民,最后是大學城外消費者;以綜合性超市、專賣店、娛樂休閑、輔導機構和等級良好的餐飲為發展方向。
2.將龍湖春天商業街內的餐飲業、服務業和零售業有序地分開,有層次地布局,同行業的商鋪設置在一起,并規范好對各所高校外部的攤販的管理,總體上改善衛生街道狀況。
3.打破原有的商業中心建筑結構,建造商業大樓,使不同的商品服務在不同的樓層進行,這樣既可以減少商業空白點,還可以規避目前城內商業面積的限制,有效地利用商業空間、提高土地利用率。
4.減少商品房地產在大學城內的投資建設,在周邊的建設最好有一定的距離,保證日后大學城建設用地的擴展。
5.重視商品服務的均衡發展,加大服務業和零售業的比重,加快大學城商業發展升級的步伐。
6.加強飲食、道路衛生和安全的監督管理。高校門口前的小食街由于沿著馬路擺設,過往車輛的煙塵尾氣毫無遮攔地粉刷著道路兩旁的飲食攤。不僅如此,每到學生下課后晚餐宵夜時間,人流增多,道路經常出現擁擠,車輛行駛不便,加之路燈的慘淡,行人的安全令人擔憂。
7.商圈布局的構想。由于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尚未被充分開發和利用,故可以對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布局的綜合分析:首先,將龍湖春天商業街在原有基礎上擴大商業用地面積;其次,在龍子湖公園東處側建立延湖商業帶;最后,在高鐵站一帶建立一處商業群,擴大大學城商業空間。
(二)蚌埠大學城商業類型優化
1.增設業種、提升商品服務水平。實地調查發現,蚌埠大學城商業服務種類不齊全,比如書店規模偏小,書籍種類不齊全和服飾銷售少,衣服質量偏低以及娛樂場所少,娛樂環境差等。蚌埠大學城商業應該從提供吃、穿、用為主的消費服務擴大到住宿、健身、文化、醫療等方面,保證消費者追求消費個性化,滿足對休閑娛樂、文化、健康等消費的需求。
2.改變消費格局。蚌埠大學城各高校學生的主要消費支出為飲食消費占60%以上,服飾以及日常用品的消費占總支出的 28%左右。所以蚌埠大學城未來幾年的發展規劃應以服務業和零售業為主,把發展重點放在文化、娛樂等商業服務方面,但也應該保持對餐飲業的規模,并在原有餐飲規模上適當升級,進行有機的更新換舊。
(三)蚌埠大學城商業形態優化
1.商業空間層級化。根據下頁表可知,目前蚌埠大學城的層級有區域級和校園級兩種。再根據蚌埠市與蚌埠大學城的情況,本文認為,優化蚌埠大學城商業空間層級結構,總體布局可以采取“軸線發展+組團放射”的結構,分為“城級―區域―校區”三級空間布局模式:大學城級――主要建筑群為大學校園、商業購物中心。根據層級特點,可以利用龍子湖風景區和高鐵南站的優勢,發展旅游產業和環湖商業街以及在高鐵站附近區位建立商業群落和房地產。蚌埠大學城目前還沒有這一層級商業空間。區域級――與大學城級商業區比較,區域級商業區商業設施的經營和服務則顯得內容較為單一,其主要滿足區域內幾所學校的師生日常所需。該層級的商業空間主要表現在被各所大學包圍著的龍湖春天商業街,而這也是蚌埠大學城目前所有的一種商業形態。校區級――該層級的商業空間位于各個校區的教學區或者生活區內,也幾乎是所有大學校園里都有的商業活動。這種的劃分不但便于管理,還提高了大學城商業空間的使用效率與服務覆蓋率,有利于大學城商業活動的管理和發展。
2.從純物質消費空間到物質升級為文化消費復合空間。首先,大學城是文化教育的聚集地,其商業空間更應重視文化特色的塑造。蚌埠大學城商圈在滿足大學生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外,還應考慮到更高層次的交往需求,例如增設文娛類、體育類、培訓類的商業場所。其次,大學城是一個人口相對集中的、年輕化的、高素質的人口結構區域,為了改變蚌埠大學城行業構成以餐飲業絕對占優這種商業形態,建議在未來的發展規劃中增設其他行業的服務,擴大服務業和零售業。完善大學城級商業中心功能,增設區域級商業空間設施和有組織有管理地設置臨時性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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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gbu City Commercial Space Layout Optimization Research
ZHOU Yan-feng
為了遵循氣象服務的原理,使氣象產生應有的效益,氣象服務必須為用戶提供專門的個性化服務,才能使氣象科技在用戶那里產生實際的效益。也就是說,只有加速氣象服務商業化,才能更充分兌現氣象服務基本原理,提高氣象服務總體效益,氣象服務商業化是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總的指導思想是:政、企分開,推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氣象服務商業化符合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思路,即國家鼓勵事業單位逐步走向市場,求生存、求發展。
國外的商業氣象信息服務起步于20世紀初,到了20世紀80年代后,商業性氣象服務呈現出迅速發展趨勢。目前,國外開展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采用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完全由國家氣象部門承擔。新西蘭等國家采用這種模式,特別是在新西蘭, 各氣象局對外也稱氣象公司,1992年起全面實施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公司下設三個服務實體,分別開展航空氣象服務、氣象信息服務和國家天氣氣象業務。
第二,國家氣象部門從事公益無償氣象服務,商業化氣象服務由私人公司承擔。美國、日本等國家采用的是此模式。美國大約有注冊的私營天氣預報公司300多家,值得一提的是從事國際性綜合氣象信息服務的WSI公司。該公司除了開展公眾氣象服務以及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之外,主要經營范圍涉及到航空航天、能源交通、遠洋運輸導航、國防、電子信息等多個領域。而加盟摩根集團的阿姆斯風險管理決策公司RMS)也在從事商業化氣象服務,其經營業務主要是幫助客戶評估和減少由于自然災害帶來的風險,為金融保險事業的發展提供決策依據。截止至1998年1月,日本的私營氣象服務公司達到了50家,其中最著名的屬民間氣象公司WNI,該公司面向日本國內外24個行業提供氣象信息服務,并向50家電視臺提供天氣預報節目。
第三,國家氣象部門既可從事公益氣象服務又能開展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同時也允許私人公司經營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歐洲的不少國家就采用這一模式。如英國、法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如在英國,除允許私營氣象服務公司從事商業氣象信息服務之外,英國氣象局也在開展商業化氣象信息服務,英國氣象局在局管理層的四個部門中有一個商業服務部,專門負責與氣象有關的銷售、市場、產品發展、生產和服務供給。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2-209-02
一、銀行類型與企業類型融資工作的對應性
我國的銀行體系發展至今,基本形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相結合的格局。目前,國有銀行基本上形成了與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關系良好的競爭優勢;股份制商業銀行形成與科技領先、產品創新能力強的新興企業的后發競爭優勢;對于中小銀行來說,其優勢領域就是中小企業。中小銀行其使命就是為我國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配套的融資服務和相關金融服務的,在銀行業的分工中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長期以來,由于中小企業管理不規范、社會信用建設差、直接融資渠道不通暢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從1998年起,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大規模撤并營業網點,上收貸款權限,強調競爭成敗的關鍵在于擁有優質大客戶。據調查,中小企業貸款壞帳占同期銀行呆壞帳的60%以上,由于風險難以控制和經營成本過高,大銀行將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大企業身上,對中小企業設置較高的融資準入門檻,大銀行難以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批準成立的股份制銀行,這對強化金融業的競爭,加快銀行業務創新,改善服務態度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股份制銀行的經營管理方式趨同于四大國有銀行,在向中小企業貸款方面更保守。而中小銀行具有明顯的地方特征,與地方經濟聯系密切,信息反饋具體及時,判斷正確等多重優勢,所以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真空”正好是中小銀行賴以生存的空間,中小銀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門當戶對”。
二、千萬家中小微企業需要金融組織多元化和金融服務多渠道
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是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如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典當行、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和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多渠道多形式為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1.城市商業銀行是為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生力軍。城市商業銀行經過10多年的發展,完成了從城市信用社系統的“蛻變”,初步實現了從“可生存”向“可發展”階段的轉變,不僅在數量上進一步增加、規模上進一步壯大、盈利能力進一步提高,而且在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等方面基本搭建起現代商業銀行的運行框架,在資本約束與補充、聯合與重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開拓與創新等各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使銀行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執行力進一步加強,形成“立足地方、立足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色,為中小微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發揮了良好的助推作用,為城市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成為中國銀行業一支生力軍,在各方面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隨著金融業全面開放,監管環境日趨剛性,市場環境日趨復雜多變,城市商業銀行的總體發展態勢和特點將是挑戰重重,影響和制約商業銀行持續發展的障礙還很多,主要有金融風險化解不徹底;治理結構不完善,存在“產權虛位”;資本補充渠道不暢,存在“硬約束”;產品、服務等綜合競爭力不強,存在“短板”。這些問題都要認真加以解決,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2.村鎮銀行是農村金融規范發展的方向。村鎮銀行是銀監會主推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商業性金融,是解決農村地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貸款難問題。村鎮銀行發展定位主要集中在“貸農貸小”上。村鎮銀行已經成為農村金融向規范金融轉型發展的方向,截至2011年末,全國總共設立村鎮銀行1027家。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在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滿足不同金融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有利于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緩解農村融資難;有利于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為民間資本提供一種新的增值渠道。村鎮銀行的出現,允許民間資本入股,為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打開了大門,村鎮銀行在其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人才匱乏、網點少、結算渠道不暢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村鎮銀行的發展。
3.農村合作銀行是農信社基礎上的新發展。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區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與農村商業銀行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這種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的產權制度,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是新的、大膽的嘗試。
農村合作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務。隨著農村合作銀行的不斷發展壯大,它將為當地“三農”經濟發展和建設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4.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沒有存貸款職能的資金互助新形式。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業務。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獨立的法人,對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信社的區別在于:農村信用社屬于金融部門,其業務是面向農村、農業。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以村或村委會為單位構成,沒有存貸款職能,只是一種內部互助形式。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其靈活、便捷等特點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
5.小額貸款公司是服務小微企業和城鄉低收入階層的金融服務新形式。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微企業和城鄉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商業信貸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覆蓋面大,到戶率高,資金周轉快,還貸率高,推動作用明顯。三年來,發展迅速。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已達6000多家,根據抽樣評級,有19.8%的小貸公司為A級,有56.6%的小貸公司為及格或及格以上,還有23.6%小貸公司存在程度不同的問題,主要是信貸集約型差,經濟效益短暫,發展缺乏科學規劃,對發展質量注意不夠。
6.金融業的鼻祖典當業的再生。我國現代典當業具有金融業、商業服務和特種行業“三業”共融性質。從典當業經營內容看,它做資金生意,具有金融業性質,典當業務實質就是質押貸款。典當業也是商業服務業。它以發展社會經濟為目的,以“支持發展、活躍流通、服務社會、方便群眾”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為原則,以“手續簡便快捷”為特點,為民營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個人在工業生產、商業流通和生活急需方面提供簡便快速金融服務。典當行還是特種行業。典當行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部門制訂嚴格的“三查”制度,即:查物權合法有效證件,查當物真假質量和查當戶身份證,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典當業務實施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典當業在金融領域活動中,形成了與銀行業不同的行業特征,即:小額、短期、便捷和高息。這些特征也是典當業的優勢。1987年12月30日全國第一家四川省成都市華茂典當行批準開業,至1995年底,全國已達3013家。為保障典當行經營運行的安全,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應以動產質押業務為主,以不動產抵押為輔,執行“穩當,不穩不當”的做法。其次,執行典當資金比例管理,使典當行資金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安全運行。
7.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實施民間借貸陽光規范化。2012年3月29日,就在國務院設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第二天,我國首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順利拿到“準生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注冊資本金600萬元,由14家法人、8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經營范圍涉及信息咨詢、信息、融資對接服務、物業管理等。
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主要為民間資金供求雙方進行直接借貸交易提供登記和公證等綜合服務,包括投資(咨詢)公司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公證處、融資性擔保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配套服務機構共同進駐。
該公司于4月26日掛牌正式開業運行。據溫州日報5月31日報道:35天中心累計借出登記335筆、金額38284萬元,借人登記323筆、金額96120萬元,其中成交16筆,金額3731萬元。民間借貸以抵押貸款為主,其中車輛抵押貸款占60%,股權質押、小房屋抵押占20%,協商擔保占20%,運作比較扎實穩健。
8.溫州民資管理公司開展投融資業務。2012年2月28日,溫州第一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甌海區信通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始試營業。該公司由5家甌海企業和4名自然人聯合發起,其中甌海眼鏡有限公司作為主發起人,持股20%。公司注冊資金1億元,經營項目為“資本管理、項目投資、資本投資咨詢”。
“甌海信通”總經理助理孫嘯翔透露,公司試營業一個多月來,到3月28日已經完成多個項目的投放,總投放資金已達到2000萬元。投放項目第一單是甌海當地一家眼鏡深加工企業,該企業之前一直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眼鏡鍍膜,現在自己有技術了,想自己投資建設一條鍍膜生產線,但苦于沒有資金。“一條鍍膜生產線大概要投入1000多萬元,這家企業能抵押的資產都抵押給銀行了,面對一大筆資金缺口,他們找到了信通。經過前期會計、審計以及行業專家等實地考察等流程后,“甌海信通”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了股東投票,最終一致通過對該眼鏡企業投資500萬元,采用固定回報的投資方式,年投資收益率為12%。
9.溫州通過直接融資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借金改的東風,企業吃到了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的蛋糕。”“奧康國際”、“喬治白服飾”、“金卡高科技”相繼登陸中國A股。溫州市已發行、在審、擬申報的企業債共計100億元,去年已發行4支企業債,包括“12溫安居房債”、“12樂清債”、“12瑞安債”、“12溫州港債”,共募集資金38億元。近日,華峰集團正式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發行8億元的企業債,成為溫州市首次獲得國家發改委核準的民營企業債券。去年溫州直接融資規模達88.59億元。實踐證明,只有實現融資方式和金融組織多元化及融資多渠道,才能解決千萬家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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