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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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論文

篇(1)

一、犯罪心理概述

(一)犯罪

盡管不同國家、同學者對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一些不同之處,但筆者認為,無論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犯罪的概念都應該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所決定并且由刑法加以明確的。我國《刑法》第13條從犯罪的階級實質和法律特征的有機結合上,科學地界定了犯罪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受刑法懲罰性的實質性內涵,是關于犯罪的一種科學定義?!胺缸铩币嗍?a href="http://www.thejuicyshow.com/haowen/36709.html" target="_blank">犯罪心理學中的一種核心概念。緣于犯罪心理學關于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等概念都必須以犯罪概念為理論基礎,對犯罪概念的正確把握決定了學科的嚴謹性以及學科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我們所說的犯罪的外延大于刑法學概念中犯罪的外延。它是以犯罪發生前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為主要的研究對象的,它應該是指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的行為。

(二)犯罪人

對犯罪人的認識是從對犯罪概念的理解中得來的,兩者具有實質上的相關性。具體來說,“犯罪人”就是指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并被法院定罪判刑的人。犯罪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犯罪現象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礎。對犯罪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揭示每個犯罪人產生具體犯罪行為的心理機制,對分析整個犯罪心理的結構特征,具有長遠的意義。不同的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正像理性選擇論者所說,犯罪人是有理性的,在許多情況下,犯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犯罪是犯罪人在權衡犯罪的風險與回報、犯罪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和決定的結果。因此,犯罪人在冒險心理和僥幸心理占主導地位基礎上實施的犯罪,必然要對作案對象進行精心的選擇,而這種選擇是有一定規律的。

(三)犯罪心理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學首要的研究對象。在犯罪心理學中,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這些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認知、情感、動機、不良的個性傾向性和個體心理特征以及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等。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腦的活動,它具有內隱性,在沒有以語言和動作表現出來之前,是抽象的、看不見、摸不著的。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離不開犯罪行為。因此,通過分析犯罪心理的表現形式,可以正確的揭示犯罪心理的實質。犯罪心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個體在不良的客觀環境影響下,在一定的生理素質基礎上,依靠心理的內化而形成,是個體在一定時空內整個個格的大暴露,是各種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大交匯、大融合的產物。因此,本文也主要以女性犯罪人為視角闡述不同環境、不同因素作用下的女性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

第一,社會因素。社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形勢波動、利益沖突、貧富不均、不良交往等。在社會動亂的狀態下,必然強化那些對社會懷有敵意人的反社會意識,實施各種具有反社會性、報復性的犯罪行為。這樣以來就會打破原有的社會格局,在新的格局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社會失范、心理失衡、利益沖撞。因此,必然催生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其中,個人利益至上觀,就會滋生拜金主義和攀比意識,為了追求無止境的金錢而背離社會道德準則。這種主觀性和利己性的私利,成為犯罪心理的動力因素和指向目標。在貧富不均的狀態下,會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人在心理失衡時,其心理活動往往是焦慮、緊張、不安、攀比甚至嫉妒等,在這種心理失衡過度與復歸的過程中,往往會使一些人產生復仇心理。在人與人交往的過程中,通過不良的人際交往,學習和模仿消極的行為模式,甚至包括學習一些犯罪行為方式,以便使犯罪得以“傳宗接代”。同時,不良交往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強化個體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

第二,自然因素與犯罪心理。所謂自然因素,指能夠誘發、觸引或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自然環境和條件。包括地理條件、氣候和自然災害等。當然,單純的自然因素并不能導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只有與原有的心理品質和社會因素相結合才能對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實際意義。不同的地域環境可以為某些具有不良欲望的人提供需要的對象和機會,同時,也為犯罪人實施犯罪和逃匿提供了方便條件,增強了犯罪人的僥幸心理。研究表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與人文環境,其犯罪總量和犯罪率比農村同等數量的人口基數要高出很多。不同的社區環境與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具有不同的相關性。這是因為,不同的社區環境,適合犯罪的條件、犯罪的種類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有很大差異。

二、女性犯罪及其心理

(一)女性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從字面上來說,即是女性犯罪主體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男女平等意識的增強,女性對社會事務的普遍參與,為女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女性犯罪也呈現出新的發展態勢。正如美國犯罪學家路易斯·謝莉所指出的:“女性犯罪是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范圍和卷入社會活動的晴雨表。婦女的犯罪形式的多樣化以及參與犯罪活動的增多與他們的社會作用擴大直接相關。”女性犯罪與其心理生理的矛盾、不斷增長的物質需求與為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依附心理同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矛盾、生理周期特定心理與其意志脆弱的矛盾存在正相關性。女性犯罪在認識、情感、意志、個性等方面都表現出與社會需要相悖的心理特征。開放、文明的現代社會也為滿足婦女的正當權益提供了最大可能和空間。機會多了,誘惑也多了,處在社會環境中的女性,面對眾多的機會和誘惑,就會出現道德觀念、社會適應等方面的沖突,有些女性自然而然就成了犯罪者。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第一,認識膚淺、片面,法律知識匱乏、利己主義的人生觀。長期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形成了整個社會對女性的歧視,也使整個女性群體表現出自卑的特性。絕大多數的女性犯罪人腦海里沒有一個清醒的用以約束自己行為的法律概念,不知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更談不上對法律權威和嚴肅性的理解。她們評價事物的標準只能是以自己的低級需要和直接經驗為準,而不是以傳統道德和新型法律,這就使得她們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誘惑。習慣用直線的思維剪裁多變的社會現實,對社會上的是非、善惡、真假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的辨別,有時甚至會混淆和顛倒。她們生活的核心是剝削階級的個人主義享樂觀,追求頹廢沒落的生活,同時缺乏良性的道德觀念,真偽、善惡倒錯,甚至以恥為榮。正如有些賣所講的“假名假性假地址,騙人騙物騙感情,沒有錢什么都不行”。當女性犯罪主體把享樂主義作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思想支柱時,她們就會把金錢視為世界上唯一的神,不擇手段的攫取金錢便成了她們唯一的人生追求。在她們看來,世界上的萬物都是為了金錢而存在,甚至包括她們自己。除去金錢的損失,她們甚至不知道人生還有別的痛苦。這種個人利欲惡性膨脹,得不到應有的遏制,經不住客觀刺激的誘惑,就會產生各種形式的犯罪行為。

第二,情緒特征上的兩極性、不穩定性。由于女性受傳統文化及生理特點的影響,人格相對情緒化,感情上具有易感性、豐富性、細膩性、不穩定性等特征。由于缺乏道德意識及正確的人生觀來控制自己,從而表現的情緒變化無常、波動較大。當理智和情感發生矛盾時,理智不能控制情感,從而使行為完全被感情所左右。有時為了一點利益或是為報答男性對她的幫助,可以“慷慨地”失身,輕易地被唆使去犯罪。一般女性犯罪主體情緒上的多感易變,在殺人女犯中則變現出相對立的特征。女性殺人犯往往情感深沉專一,一旦感情受到壓抑或挫折,很容易使她們發生心理上的變異,其深沉、專一的情感結合性格上的內向、孤僻,在長期的忍耐、期望的過程中,會發生質的變化,即演變成典型的由愛到恨。這時,一旦遇到外界的適當刺激,就會出現暴發性情感,支撐著她們去殺人。

三、女性犯罪現象的原因分析

(一)不斷增長的物質需要和未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

女性的自尊心和愛美心較強的特點使其較重視打扮享樂,重視物質需要的傾向。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欲望也隨之強烈,又由于通貨膨脹的存在,家庭收入的局限,沒有自主獨立的經濟來源,需要得不到滿足,內心嚴重失衡,一些女性經不起誘惑,對物質追求超出了家庭及個人經濟所允許的范圍,就容易導致各種貪財動機的犯罪發生,典型的如盜竊,詐騙等。

(二)女性生理周期的特定心理與其脆弱意志的沖突

女性在周期由于生理的變化,易導致心理刺激敏感、沖動型強、心情易變、難以抑制怨恨、嫉妒、絕望等消極情緒。女性在絕經期,由于大腦皮層功能和內分泌的變化,其心理變得易焦慮、煩躁、心境變化大,情緒變化大,攻擊性增強。日本學者廣瀨勝世認為,殺人和放火犯罪與月經有密切關系。殺人犯罪、放火犯罪以及盜竊犯罪,有很多都發生在月經前到月經之間。這期間,女性易敏感、易激怒、攻擊性強,易于實施各種犯罪行為。根據對日本女性服役者精神醫院方面的調查,從月經將來之際到月經開始時實施犯罪的頻度,殺人占39.4%,放火占12.6%。同時,女性的意志水平較男性差,其自制力、堅韌性都較脆弱,因此,女性在特定的生理周期中顯露出異常的情緒化從而缺少理智,易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篇(2)

犯罪現場存在的痕跡就存在狀態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既有形的物質痕跡和無形的心理痕跡。物質痕跡具有廣泛性、穩定性特點;心理痕跡具有客觀性、可知性、抽象性、間接性、隱蔽性等特點。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只有認請有形痕跡與心理痕跡的關系,從有形痕跡中認識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種有形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才能在確認犯罪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科學性。[2]

心理痕跡是相對于現場上的有形痕跡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辈槿藛T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知識,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將現場的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印證,得以正確地分析案情,刻畫犯罪嫌疑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依據心理學原理,犯罪現場上的心理痕跡正是罪犯行為人的主體狀態在與特定現場情境相互作用下決定犯罪心理狀態支配的犯罪行為活動的產物。生理和心理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產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學、生理學的原理分析犯罪行為的個性特征、心理特點、心理變化;利用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犯罪行為規律;利用刑事偵查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現場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的聯系、成因和變化,從而完成對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分析

我們研究犯罪心理痕跡,即是探討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現場構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即是在探討通過犯罪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案犯犯罪心理狀態以及這種心理狀態所表現出來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動機和目的的組合即是所謂的心理,心理是客觀事物在腦中的反映,是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性格、能力等的總稱。犯罪心理痕跡則是指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犯罪行為實施的(包括犯罪實施過程中和犯罪實施前后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條件下,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的綜合反映。它包括行為人的認識、情感、意志、需要、動機、興趣、習慣、個性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遺留的能夠反映某些穩定的心理特征,如氣質、能力、性格、愛好等,體現的是犯罪行為人個性的獨特性。個性特征是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著支配和推動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機而又相對穩定的組合。犯罪分子長期在社會實踐、犯罪活動中會形成“習慣思維定式”。這種能夠反映案犯個性特點的“習慣思維定式”在適宜的條件下,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或多或少的“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中,“遺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記憶中。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氣質和性格。個人氣質類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比如,膽汁質的易產生搶劫、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質的易選擇盜竊、詐騙等犯罪方式,粘液質的多選擇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類型的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質的工于心計、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習慣。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一些慣犯由于經常進行同一類型的犯罪活動,往往在作案時間、作案對象、作案環境、出入路線、作案工具的選擇、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對現場的破壞偽裝等房門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跡特征,表現處作案的“習慣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經歷特征分析

通過對現場痕跡連貫性、整體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經歷、職業特點以及作案時的心理狀態。如入室盜竊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練、心理的緊張恐懼,形成的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且效果不佳,撬壓動作手法單一,不熟練,常伴有多余動作等。而慣犯目標明確、手法老到、撬壓動作干凈利落,現場痕跡不亂、翻動較為徹底,沒有多余的動作,兩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經歷。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狀態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時的情緒緊張程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都是非常緊張的,緊張的原因是由于恐懼、對作案環境的不適應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緊張的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較強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質穩定的慣犯,在作案中就越沉著、鎮靜,現場留痕就少,反之現場留痕就多,還會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痕跡。因此,可以很據現場的遺留痕跡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狀況。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過克服困難而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自覺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堅持性,以及克服干擾的自制力和處理問題的果斷性等方面的表現。

三是其他心理狀態。比如一個人的興趣愛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興趣、愛好,如有嗜煙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現場見到好酒、,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愛好相機、照片,愛好集郵、紀念幣,有的對古董、字畫顯示處一定的鑒賞技能和愛好等。這種長期生活中嚴懲的興趣和愛好往往表現的相當頑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現場,還會出現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狀態;精神病的心理狀態;變態人格的心理狀態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無意識特征分析

人的意識分為有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時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而無意識則是行為過程中沒有被行為人認識到的但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活動,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無意識特征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識控制的那些痕跡。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有意識的行為中也會反映出大量的無意識行為,而且無意識的行為很難加以偽裝和修飾,因此,無意識的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往往更加真實、有效。

心理痕跡受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制約,再狡猾的犯罪人也無法徹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跡。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環境—犯罪心理—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因果關系又彼此交互作用?,F場心理痕跡與犯罪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物質痕跡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對應性的特點,認清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的相互關系,從物質痕跡中認識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類物質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是從現場物質痕跡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跡的必然途徑。

小結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中,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即我們常常所說的“行為畫像”、“犯罪人格畫像”、“犯罪心理畫像”等)的研究與運用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技術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大量疑難案件的最終查破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然而,我國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的開發、研究尚處在萌芽階段,缺乏系統理論體系的指導,尤其是對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缺乏可操作的參照標準,與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應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發展的復雜形勢,應當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進行全面的研究、開發,并將其運用于偵查實踐,從而增強公安機關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強化對刑事犯罪的防范與控制。[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先進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的翻新,日趨現代化、技術化,犯罪行為的智能性、預謀性、隱蔽性更加明顯,反偵查心理也更為強烈,心理痕跡的分析有利于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 ,關鍵在于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心理痕跡研究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方格:《淺析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04期。

篇(3)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心理學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學界對人格的探索已相當深入和廣泛,盡管如此,至今還沒有一個為所有心理學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義,但從眾多的人格定義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第一,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能力、情緒、需要、動機、興趣、價值觀、氣質和體質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組織,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個有機整體。第二,研究者認為人格是內部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結構和過程。人格表現出的心理特征和行為方式及傾向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穩定性,即個體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表現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具有連貫性或者說是風格或性質的相似性。正是這一穩定性使得可以通過個體的人格預測人的思想和行為。第三,黃希庭認為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個體的心理特征、行為方式和行為傾向各方面綜合作用形成獨一無二整體的心身組織①。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但這并不排除人們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穩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測量,正是人格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預測性使得有了人格測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學已經發展一套完備的方法對人格進行測量。刑法中人格測量與評估恰恰是為了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進行預測,從而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險性的關系?!叭松砦kU性”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然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確將人身危險性判斷運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過程中卻不多見。目前,在司法過程中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往往依賴經驗判斷,經驗判斷與規范刑法學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瓶頸就是如何科學評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則人身危險性的理論難于付諸實踐,于是有學者提出將人格概念納入刑法視野②。

人身危險性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類學派,最早主張定罪量刑考慮犯罪人個人情況的學者是龍勃羅梭,龍勃羅梭本人并沒有明確提出危險性這個概念,但他認為由生物學因素導致的生理上的異常進而產生的犯罪傾向是人的危險性所在。相反,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為主要標志的心理異常是構成其危險性的主要原因。危險狀態一詞最早是由加羅法洛在《危險狀態的標準》一書中提出的,將其定義為“某些人變化無常的、內心所固有的犯罪傾向”③。菲利則認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三方面的綜合作用構成主體的“危險性”④。李斯特作為刑事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僅強調社會的危險性還強調個人的危險性⑤。作為李斯特的學生牧野英一認為犯罪行為是“惡性的征表”,應當重視犯罪主體的心理狀態⑥。曾經人身危險性的理論被法西斯惡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權,最終使人身危險性理論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話題,引起了學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為激進的社會防衛論代表人物格拉馬蒂卡提出社會防衛更重要、更本質的目的是改善的人,主張用“性”概念來代替“犯罪”概念,摒棄犯罪和刑罰⑦。新社會防衛論的代表人物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理論重新審視并提出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不僅要考慮客觀的犯罪行為,還要根據與人格相關的主要因素。安賽爾認為行刑過程是為了讓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人格調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調查不僅調查犯罪行為外部的諸特征和有關前科資料,而且還應該組織專家對被告人的生物學體質、心理學反應、生育遺傳史及社會等問題展開調查⑧??傊?,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沒有完全否定,他認為人身危險性與道義責任論二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可以在“行為人格”上統一,兩者都是人格的表現,與行為緊密相連,二者可以共同作為刑罰的依據,安賽爾發展了人身危險性理論。隨著刑法觀不斷演進,出現了以團藤重光為代表的人格行為論者,他認為行為是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為人的主體性態度所實施的。團藤重光強調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行動,而且是行為者內在的人格,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人格責任論的觀點⑨。在團藤重光的影響下,日本學者大V仁采納了人格責任論,并受人格責任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發展深化構建了人格刑法學。作為一種新的刑法學說,其中的人格責任是人格刑法學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石⑩。

通過對行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發展的歷史進行梳理發現人身危險性這一概念和人格的關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險狀態、危險性到個人的危險性、惡性逐步演化為性、主觀危險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見,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使用人格概念來詮釋人身危險性既有理論基礎又切實可行。

刑法中人格的內涵。刑法學界人格一詞的涵義是建立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當前關于人身危險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種: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對社會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險性?!钡诙N觀點認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統一構成一個人的人身危險性?!边€有一種觀點認為,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內涵與人身危險性的涵義一脈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內涵不同于心理學中關于人格的內涵,心理學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廣泛。人格心理學是心理學中最具整合性的領域,它關注整體的人,主要從三個層面來研究人:“第一,人類本性的層面;第二,個體差異和群體差異的層面;第三,個人唯一性的層面。”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不是刑法所關注的,刑法所關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學研究的第三個層面強調個體的獨特性,而刑法作為部門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權威性、高度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關注個體的唯一性、獨特性。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二個層面著重揭示人與人之間的共同點和異同點及某一群體成員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體成員間的差異性,這一層面的研究能夠滿足刑法的需要。根據人格刑法觀,在定罪量刑階段就要考慮犯罪人的人格,在行為人做出刑法所規定的行為后綜合行為人的人格做出行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動。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強調的是有社會危險性、傾向于再犯的一種人格類型。早期在系統的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將這種人格類型界定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與爭論

犯罪人格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關心和爭議的話題,爭論的焦點包括有無“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質特征。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犯罪人格確實存在的。張文、孫昌軍、顧婷、李玫瑾等分別為犯罪人格下了定義,對上述幾個定義進行分析發現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沒有出現一詞的定義中也均強調行為人對社會的規則和法律的無視與反抗。顧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對犯罪人格定義的過程中著重強調犯罪人格的形成過程,認為犯罪人格是社會化作用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社會化失敗的結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說的研究者事實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對這一群體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對者更多地從刑法學這一規范學科的特點出發認為犯罪人格這一用詞容易造成歧義,對于一個沒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來形容其自身的心理特征會產生標簽效應,有侵犯人權之嫌。梅傳強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這一稱謂同樣強調社會化的作用,是行為人社會化失敗的結果。然而,缺陷人格這一提法忽略了性這一本質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學的視角下談缺陷人格更貼切。李玫瑾認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會化缺陷下造成的個人長期與違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違法犯罪而長期與監所為伍,在一種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較穩定的犯罪傾向和犯罪個性特征”,這一定義尤其強調犯罪人格的動態形成過程,主要從家庭撫養狀況、早年經歷、生活方式、違法犯罪史等方面來定義犯罪人格的,是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人格的形成與個體的生活經歷息息相關,在對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評估時需要考慮犯罪人動態成長過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動態的犯罪人格的定義。

刑法中關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同樣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體范圍變得狹小了,仍有一些具有特質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人格障礙者―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在犯罪心理學中將其稱為人格。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處在于人格對他人或社會的擾亂或破壞行為是沒有理由的,是從小就顯現的,不是因為后天的家庭變故或生活環境的變化引起的,他們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牽制或被感化的現象,類似于龍勃羅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環境的人,他們缺乏是非觀念、自我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惡勞,他們同樣為了自己的需要不擇手段,無視社會的法律,從而做出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將這種人格稱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點是均是后天社會化失敗的結果。李玫瑾將這三種人格統稱為危險人格,有先天稟賦為主的危險人格,即人格,還有后天養成為主的危險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人占總犯罪人群的少數,再犯率高,是重點防控的對象?!币虼耍谭ǘㄗ锪啃讨腥烁裨u估的對象應該是危險人格,而不僅僅是犯罪人格。

余論

在系統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研究者認為:“犯罪危險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導致犯罪的人格障礙?!币虼嗽趯Ψ缸镂kU性人格測量的過程中運用了人格障礙的量表作為量化工具。事實上,人格障礙和犯罪危險性人格是不對等的,分別來自不同學科的兩個術語―人格障礙屬于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是從社會適應、個體與他人的關系及統計學的角度下的定義。犯罪危險人格是犯罪心理學的術語,更多從個體能否遵守社會規范或法律制度的視角來談的。另外,人格障礙的內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性,因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礙都是的。只有人格障礙最突出的特征是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學研究者關注最多的,而其他類型的人格障礙與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系。進一步說,如果人格障礙者所表現出的人格特征能夠代表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測量與評估將不再是一個瓶頸,更不會出現那么多的爭論和分歧。目前關于人格障礙的測試方法,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已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系統的測試方法。

明確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應界定為危險人格后,需要嚴格按照量表編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險人格的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編制。靜態化的量表可以對目標群體中的成員重復使用或對某一群體成員同時測量,可以極大程度地簡化司法人員的工作量,減少司法人員的主觀性。然而,使用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也會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個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價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靜態危險人格測量工具的同時還需要輔以個性化的調查問卷包括年齡、性別、犯罪史、結婚狀態、居住狀況、家庭關系等,將靜態量表和動態因素協調統一起來實現對危險人格的精確評估。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

【注釋】

①黃希庭:《人格心理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頁。

②翟中東:《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頁。

③[意]加羅法洛:《犯罪學》,耿偉、王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94頁。

④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頁。

⑤翁騰環:《世界刑法保安處分比較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42~49頁。

⑥⑧⑨宋偉衛:“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的人身危險性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3頁,第323頁,第382頁。

⑦鮮鐵可:“格拉馬蒂卡及其《社會防衛原理》”,《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第106~112頁。

⑩[日]大V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頁。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改革與法制建設》,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540頁。

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36頁。

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年,第259頁。

郭永玉:《人格心理學:人性及其差異的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1頁。

胡東平:“人格導入定罪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25頁。

北京大學法學院編:《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18頁。

張文,劉艷紅,甘怡群:《人格刑法導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2頁,第156頁。

孫昌軍,凌輝:“犯罪人分類標準新探―以犯罪人格為視角”,《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5年第2期,第5~9頁。

顧婷,孫永新,汪明亮:“犯罪人格略論”,《鐵道警官高等??茖W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74~78頁。

篇(4)

(一)問題的提出1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1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1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2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2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2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數居多2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2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3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3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3

4、有組織犯罪較多,3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3

6、前科罪犯比例大4

7、無業人員比例大4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4

1、不良動機的影響4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4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5

5、學校教育的片面5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5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5

1、好奇心理的驅使5

2、盲從意識的作祟6

3、愛慕虛榮的攀比6

5、蓄意報復的躁動6

6、尋求刺激的誘惑6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7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7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8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8

摘要:我們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這樣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把犯罪意識付諸行動,并被法律認為犯罪。我簡要地把它概括成三個基本點、兩個環節,即人形成犯罪意識并實施犯罪,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識和實施環境兩個環節。所以,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識。人的犯罪意識的形成是復雜的,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客觀環境對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是人憑借自身條件對社會客觀環境所形成的認識。

隨著當今社會高科技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應用,網絡與通訊等傳媒的空前發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靈感受著時代的快速變化,見多識廣,早知、早熟、思維變得相當活躍。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現狀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青少年本應是天真、爛漫、無邪的,但令我們心酸的是,當今許多青少年卻因為各種各樣的罪名鋃鐺入獄或成為少年犯,接受訓導,過早地結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時光,他們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嚴重程度,給我們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敲響了警鐘。

針對當今社會上典型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現狀,研究與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現代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預防現代青少年的犯罪。為從根本上解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提供相應的方法、途徑和措施。

為了預防青少年的違法犯罪和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我國特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途徑,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分析犯罪預防犯罪特點

一、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和面臨的社會大問題?!斑`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壞習慣,有流氓、偷竊、打群架、賭博等行為,違法亂紀或者犯罪的青年?!弊詮母母镩_放以來,我國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實行了綜合治理,曾經一度控制了青少年違法犯罪迅猛增長的勢頭。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至今在許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

且呈現出“四高一低”的趨勢,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歲年齡段搶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歲至25周歲年齡段盜竊、搶劫犯罪比例偏高;農村青少年違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違法犯罪年齡偏低。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安定、團結、繁榮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困擾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消除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維護社會安定,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的重要課題之一。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特點,如何從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上尋覓預防其違法犯罪的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對我們法學專業提出了一項非常嚴峻的研究內容論文。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

在當今物欲橫流、網絡遍及城鄉的年代,各種垃圾網絡也是無孔不入的出現,青少年違法犯罪狀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一些正規的商業網站存在或提供鏈接的毒害青少年心靈的垃圾內容,同時最容易誘發犯罪的暴力游戲得盛行,在虛擬游戲中使得他們對于實際的犯罪后果淡化,對自身的約束力大大降低。根據近年來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現狀研究分析,違法犯罪現狀分類如下: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數青少年貪圖吃、喝、玩、樂等物質享受,但又想不勞而獲,就從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盜竊犯罪的深淵;

其次是強取豪奪、尋釁滋事等犯罪人數眾多;

再者,就是模仿電影電視中或暴力游戲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無所顧忌,以致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農村里的孩子由于經濟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過早輟學,他們無所事事,流浪街頭。因此便三、五成群自發聚集在一起吸煙、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經驗。有的甚至模仿影視片中的黑社會組織,成立幫派或團伙。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經達到智能化、成熟化、專業化。首先作案前進行周密策劃,準備作案工具,多次踩點,選擇時機;其次作案時分工明確,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會運用反偵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數種罪名,而且情節都較為嚴重。據說某市一名少年犯殺人案,該少年竟然看著手表殺人,計算殺一個人需多長時間。可見現代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殘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

據統計,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當中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數逐漸增多,而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和不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也占相當大的比例。有些甚至從10—13歲就開始走上違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居多

近年來,十五六歲少年輕易犯重罪的事件頻頻發生。根據來自中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表明,近年內,青少年違法犯罪總數已經占到了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安定、團結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沒有太多經歷的社會經驗,思想沒成熟,性格沒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理所當然的成為各種犯罪團伙拉攏的主要對象。為此國家制定和修改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和修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重視程度。認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現象,總結歸納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解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才能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繁榮、昌盛和進步。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出名目繁多的趨勢,但這并非無跡可尋,根據大量的資料統計分析,其犯罪特點可大致歸納如下: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關系,年齡較小、自律能力差,極易沖動,違法犯罪經常表現為搶劫、故意殺人、盜竊、綁架等,很少為過失犯罪,犯罪不計后果,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給被害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害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為直接侵害對象的各種犯罪。”據統計,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殺人、搶劫案件分別各占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殺人、搶劫案件占總案數的70%。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

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罪犯當中,有很少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過中低等學?;蛏鐣逃?,許多犯人在小學期間就已輟學,有的甚至沒上過學,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據統計,某市“審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學(含小學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為39人,占總數的73.5%,其余均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組織犯罪較多,

青少年罪犯雖年輕力壯具有體力優勢,但由于他們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經驗,對犯罪心理壓力過大,且大都實施暴力犯罪,擔心被害人反抗,總感覺單人作案勢單力薄,因此他們經常糾集幾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團伙甚至犯罪集團。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

當今社會產生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現象,再加上現今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許多暫住、錄用外來人員不予申報,給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機,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蹤跡,同時給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助長了流竄分子大肆進行作案的囂張氣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據統計,“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別占22%和79%?!痹俜副壤^高,一方面說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惡習根深蒂固,雖經勞動改造仍不思悔改,但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我們在特殊案件的預防上存在嚴重不足。

7、無業人員比例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機械化、智能化和自動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勞動力大量剩余,許多單位都實行裁員政策,許多青少年失業或根本沒有職業。這樣就形成大量的“閑散”青少年。這些無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攏的主要對象。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鑒于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現象,給我們法學界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因此認真研究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對于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成因分析歸納如下:

1、不良動機的影響

凡違背禁止性規范的動機均為不良動機,它可以誘發很多犯罪,成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在動力。例如,經不住金錢誘惑的拜金主義會產生貪污、賄賂等犯罪;不勞而獲、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可以誘惑青少年去盜竊、搶劫;復仇的報復心理可以導致殺害、傷害別人;賭博、吸毒不良習氣等均可以引發大量刑事案件的發生。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處于長身體學文化的關鍵時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未深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不良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后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

一些“黃色”書刊和不良“網絡游戲”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制品和暴力游戲的影響,都導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

一些青少年因戀愛、婚姻的不成功,造成與戀人或夫妻反目為仇,進行暴力、兇殺等報復。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離異造成性格孤癖、內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態導致犯罪,還有的因父母溺愛,不良影響(如賭博、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學校教育的片面

當前,有些學校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情況下,而忽略了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準,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容易產生高消費意識的盲目膨脹,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時間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重新抬頭,另外經濟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誘發青少年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跨世紀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中國科學院心理所研究員王極盛曾在北京做過一項調查,在調查中發現32%的中小學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從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顯得異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現把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原因歸納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驅使

青少年對外界事物充滿了好奇,這是他們的天性。本應成為求知欲望的資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們的社會閱歷淺,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有時對好壞良莠缺乏全面正確的判斷,在缺乏良性誘導的情況下,

就會在好奇心的驅使下隨心所欲,甚至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2、盲從意識的作祟

在一些團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當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沒有完全認識自己的所作所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隨其他成員做事,人云亦云,并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

3、愛慕虛榮的攀比

近年來,由于慘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靈里埋下了愛慕虛榮的種子。講排場、講穿戴、講吃喝,好逸惡勞,夢想一夜暴富,不勞而獲,這些都極大地助長了貪污受賄的心理,一旦瞅準機會,他們就會不擇手段地侵犯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4、逆反心理的促使

從生理角度講,青少年時期是逆反心理最強烈的時期。對一些家長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歧視差等生的做法,許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產生了強烈的對立情緒,嚴重時甚至會采取暴力手段進行反抗。

5、蓄意報復的躁動

蓄意報復是青少年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主要動機之一。由于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心理狀態不穩定,控制力不強,容易沖動,當遇到別人的挑釁時,往往表現得格外煩躁,缺乏理性思考。對于挑釁和傷害總想著要“討個說法”的心理,決不肯輕易放過別人,總想著只有一報還一報,心理才平衡,才“不吃虧”,這些造成了青少年違法犯罪頻率的提高。

6、尋求刺激的誘惑

現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學校和食堂三點一線。一方面由于極少接觸外界的生活,使得他們的心理及其空虛,總想這點刺激來增加自己生活的樂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產品的腐蝕和誘導,一部分青少年對物質和精神生活有著畸形的追求,喜歡尋求一些所謂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疇。極大的誘發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從上述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來看,社會、家庭、學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響都在他們心靈中有著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綜上所述,以上認真分析和考慮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特點、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只有正確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們的犯罪因素,才能針對具體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適的方法來預防他們的犯罪,從違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違法犯罪扼殺于萌芽狀態之中。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

近幾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對如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家、學者以及熱心于預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提出了很多有見地的辦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邦A防未成年犯罪應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嬌治和預防犯罪的對策的研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對于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點、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們知道并不是單方面就可以滿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實,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大家庭日趨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幾千年的“四世同堂”的傳統大家庭。傳統家庭中的諸多功能正在逐漸喪失,廣大青少年對家庭的依賴和保護作用開始減弱,家庭教育職能逐漸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職能的逐漸弱化,引起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的早期啟蒙作用、長期感染作用、環境熏陶作用都是學校和社會教育無法比擬和難以取代的,甚至會影響孩子們的一生。

作為父母要努力為孩子的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并非簡單的物質基礎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質的教育和影響。使孩子們在良好的家庭環境中接受潛移默化的影響。對于父母來說,生育子女是一種本能,而教育子女,進而把子女培養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愛的升華。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作為父母應該努力從思想上教育

孩子,使他們遠離罪惡,千萬不要把孩子當作寶貝一樣,對孩子過分的溺愛,以免將來鑄成難以挽回的過錯。

因此,家庭預防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應該擔當和強化對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的預防責任。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

我國很早就開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具體落實情況有許多并不盡人意。但事實上,學校在預防和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上負有最為重大的責任。如今在學校管理中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要在教育導向上進行預防。盡快貫徹和落實素質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階段的教育目標進行銜接。真正改變應試教育的誤導模式,努力使教師、家長和學生,接受所謂的素質教育,不要使素質教育形同虛設。

其次要切實改變不良的教育方式。作為教師要對學生充滿愛心,尊重學生的人格,改變通過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師應以身作則,起到表率作用,重視學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學生因處于誘發環境中而釀成的違法犯罪行為。

最后要加強學校管理,營造良好的校園治安環境。對于升學率較差的學校和貧窮地區的學校,由于資金缺乏,使得教師難以安心從教,導致學校管理松松垮垮、毫無生氣。這時要特別注意避免校外惡勢力趁機滲入校園,徹底根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誘發青少年學生的偏差行為,為廣大青少年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這些變化給青少年帶來的不利影響。

首先人、財、物的大量流動造成大范圍的社會供求失衡。我們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勞動力盲目無序的流動,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計困境而滋長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文化的污濁和網絡媒體的誤導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們要行動起來,盡量使青少年遠離不良影視和網絡文化的影響,盡量減少對青少年傳遞的錯誤信息,防止引起社會化的偏向,使他們的保持自己的行為準則,減少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最后社會“控制體系(約束力)”的虛弱加重加快社會環境的惡化。我們要加強社會控制體系,壯大社會對青少年的約束力,預防青少年自發發展現象的蔓延,盡量減少青少年涉足對他們不宜領域的機會,使青少年主動遠離違法犯罪。

近幾年來,有關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重視?!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們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總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工作,只有在黨政組織領導下,實行對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斷改善社會風氣,消除各種消極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的。

注釋:

郝欣、吳翠珍、楊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動規律及心理診斷研究》,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第1頁;

倪澤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第2頁;

杜衍慶著,《對農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現象的調查分析》,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第3頁;

郭卜樂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國心理熱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條。

參考文獻:

1、傅孫滿著,《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及對策思考》,中國監獄信息網,2004-11-17;

2、廖紀源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學分析》,法律圖書館,2004-6-7;

3、趙廷鵬著,《該“救救孩子”了》,中國青年報,2004-6-7;

4、張愛梅著,《青少年犯罪心理與教育初探》,中國監獄信息網,2005-2-21;

5、于偉、韓麗穎著,《非公有制經濟對青年學生心理健康的影響與應對策略》,2004-8-23;

6、郝欣、吳翠珍、楊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動規律及心理診斷研究》,2005-11-16;

7、吳長開著,《論青年心理發展的動力系統》,《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8、羅大華等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

9、羅大華、石起才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學》,江西省心理學會法制專業委員會,1984年版;

篇(5)

關鍵詞: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

犯罪既遂 刑事責任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于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并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如何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犯罪形態

要區別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們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種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的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為了犯罪”是指為了自己實行犯罪和為了他人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包括準備實行犯罪工具與制造一切為實行犯罪的條件。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包括“預備行為沒有完成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和“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兩種情況。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并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類型又可以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所規定條文的刑罰規格量刑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態,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也就沒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對它們而言,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種形態之后,我們再來探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即判別犯罪中止或是犯罪未遂的根據是行為人是否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1、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立法區別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的考慮。在大陸法系中,對于未遂犯大多規定得減或必減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如日本刑法第 43 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①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別規定:“未遂犯處罰之程度如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時,未遂犯應處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減輕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處罰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愿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并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②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從寬;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并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而未遂犯卻是原則上至多得到減輕的待遇。顯然,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輕于對犯罪未遂的處罰。然而,是什么因素促使各國立法者不約而同地給予中止犯如此寬宥的處罰呢?

從客觀歸罪到主觀歸罪,再到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人類在刑法思想史上經歷了相似的路程。從刑罰目的論研究的角度我們不難找到答案。人的活動是具有自覺能動性的,但這并不等同于意志的絕對自由,人的認識和活動并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受客觀存在和客觀規律制約的,人只有在正確認識和利用客觀規律時才獲得意志的相對自由。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根據本人的意志選擇的,這種選擇使自己處于與社會公眾相對立的地位,其意志產生的行為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與制約。所以,犯罪人應該對本人意志產生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立法中對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不同規定是出于刑罰目的論研究和對刑事政策的考慮,判別中止犯與未遂犯的關鍵在于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時的意志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表彰之處,這也是判斷中止犯與未遂犯最根本的標準。運用這種標準,不僅可以解決許多在犯罪論注釋層面爭議不休的問題,而且簡便易行,便于司法實踐操作。例如:在一起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為了脫身向犯罪人許諾日后滿足其要求的條件,犯罪人信以為真便停止犯罪,該種情形應該如何定性呢?從注釋層面看:一方面,犯罪人放棄其犯罪意圖時,不存在外界致使其行為無法完成的障礙,他完全可以將犯罪進行下去,這種因己意而停止犯罪的情形只是基于犯罪人一種“犯罪已不必完成”的想法而已。另一方面,犯罪人得到受害人的假意許諾后停止犯罪的情形,與犯罪人誤以為有障礙(但實際上這種客觀的障礙并不存在,乃是其認識上的障礙)妨礙其犯罪行為實施而致犯罪未遂的情形一樣,只不過后者以為犯罪已不能完成。但其共同點是犯罪人因為對事實認識錯誤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并且基于這種錯誤的判斷而放棄了犯罪行為,違背了犯罪人真實意圖的,在這種情形下的行為人并沒有真正放棄犯罪意圖,也無悔罪的表現,不存在法律上可倡導之處,所以我認為這種情形應該定性為犯罪未遂。又如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棄犯罪的情形,我個人認為應該將這種情形定性為犯罪未遂。因為以熟人為侵害對象會使犯罪人感到將會面臨身敗名裂以至鋃鐺入獄的危險,這種情況下放棄犯罪的行為并非出于犯罪人真誠悔悟和對法律價值的重新承認,而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停止的犯罪行為是有悖于立法中所設立的中止制度本意的。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相比較,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則是因障礙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現的主觀惡性不同,人身危險性的差異也不盡相同,刑法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權與社會防衛的功能,必然對其規定不同的待遇。立法之所以規定“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基于刑罰目的的研究,以此鼓勵行為人懸崖勒馬,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或積極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完成立法本意中的規范、保護和教育的功能。

2、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心理區別

犯罪是一種由行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與制約的行為活動,而《犯罪心理學》則是一門研究犯罪活動與心理學關系的學科,雖然對《犯罪心理學》僅僅是淺嘗輒止,但法律工作實踐使筆者認為,犯罪與心理學的關系如同疾病與發病機理。通過這門學科我們知道:失衡的心理導致犯罪。反而言之,我們可以得出:犯罪行為和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密切相關,中止與未遂作為故意犯罪的兩種形態和犯罪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唇齒相依。

在撰寫這篇論文時筆者查閱了大量資料,通過借鑒前人的經驗我認為,雖然對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很多學者提出不同的論斷,但我本人認為:幾乎所有這些論斷僅僅是從表象,以各國刑法典對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所做出的定義之間的比較上,以一種類似于“數學歸納法”的模式作出論斷,而忽視了犯罪作為受行為人意識支配的活動的心理基礎。雖然通過對各國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規定可以探尋出兩者不同的立法本意,但我認為:尋求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并不僅僅在于探索兩者在“法的性格”上的不同,因為犯罪的產生是以行為人為基礎的,行為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時擁有的被動或主動的不同心理狀態也必然對犯罪的形態產生不同的結果。或許這種平行于其他學者論斷的以心理學為基礎的探索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新思路并不完善,但我本人更愿意以一種“投石入水觀漣漪”的心態期待著這樣一種新的觀點能在司法實踐中帶來有益的思考和幫助。

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第 24 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此,我認為從心理角度出發: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依賴的是犯罪行為人所面對的客觀因素阻礙了犯罪行為的實施,而且這種客觀因素的出現和存在不能使行為人自己的心理和意識進行主動地支配,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識地支配,這種客觀的因素包括實施犯罪的客觀環境、客觀條件、現實結果以及犯罪人實施犯罪過程中遇到的心理上對客觀環境、客觀條件和現實結果的認識障礙、錯誤評價等。犯罪行為人此時的主觀意識并不是一種完全主動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是一種被動接受客觀因素出現或者因客觀因素出現后而改變其初衷的情形;但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依賴的卻恰恰是犯罪行為人本身所擁有的主觀因素,而這種主觀因素是受行為人心理和意識支配的。此時的犯罪行為人是一種以主觀意識支配而自主地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是一種主動改變其犯意的情形。顯然,從這一點出發,我們也就不難理解“行為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時擁有的被動或主動的不同心理狀態也必然對犯罪的形態產生不同的結果”的含義。通過比較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行為人心理上的區別,我們不但可以更容易地理解中止制度設立的鼓勵向善的立法本意,還能將其應用于一些不易定性案件的司法實踐中。

以前面所舉例的故意殺人為例:受害人為了脫身向犯罪人許諾日后滿足其要求的條件,犯罪人信以為真便停止犯罪。從現場的實際情況而言,犯罪行為人意志以外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的假意許諾造成的客觀因素成為了致使犯罪人無法完成犯罪行為認識上的障礙,也就是說犯罪未遂所依賴的阻礙犯罪實施的客觀因素的成立,另外也正是這樣一種客觀因素的出現從而改變了行為人原本的主觀意識。所以該案應以故意殺人(未遂)來定性。再來講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棄犯罪的情形。犯罪人本欲實施犯罪行為,但碰巧受害人正是犯罪人的熟人,這種情形是出乎犯罪人的意料的,這種客觀因素的出現使得行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動的接受,并且由于犯罪人感到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將會面臨身敗名裂以至鋃鐺入獄而改變了其原本要實施犯罪的主觀意識。再以一起故意殺人為例:犯罪人持刀將被害人砍成重傷,犯罪人自知實現其殺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圖所必要的行為尚未實行完畢,被害人尚未死亡而且也不是必死無疑,他完全可以將殺死被害人行為實施完畢,即此時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但是,被害人這種情形若得不到及時搶救,極有可能會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在這種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行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僅僅停止殺人行為的繼續實施,而是要進一步采取措施,以主動積極的行為來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實踐中,只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如果行為人只是消極地停止了犯罪行為,不去積極地避免被害人的死亡,或者自認為被害人不至于死亡而未采取搶救等避免死亡的措施,使得被害人死亡,那么行為人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這不是對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苛求,而是犯罪中止制度所應有的本意。如果在本案中,犯罪人將被害人砍成重傷后認為被害人必死無疑而離開現場,但卻沒有料到被害人因群眾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活了下來。那么,依據本人的觀點,該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罪,因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的結果并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本意,這種結果也是行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動接受的現實。

無疑,在司法實踐中以“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勵之處”為標準來區別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有效的。但德國刑法學家耶林曾說:“刑罰如雙刃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而且我國也一貫堅持“慎殺”的政策,所以當這一標準與具體行為相比較而顯得模糊或行為性質模糊使得很難判斷犯罪行為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勵之處時,我們不妨從心理學的角度以一種新的模式去衡量,因為人們建立的概念系統的灰色永遠不能窮盡生活的色彩。 注釋:

①《日本刑法典》 張明楷譯 1998年9月版 法律出版社

②《意大利刑法典》 黃風譯 1999年3月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參考文獻

1、趙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論與實踐》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87年版

2、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3、高銘暄:《刑法學原理》 群眾出版社 1992年版

4、聶立澤:《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生成與內涵》 《刑事法學》2003.6.2

5、張桂芳:《人民法院報》 刑事法學理論專版 2001年05月01日

6、賈 宇:《犯罪故意類型新論》 《刑事法學》2002年8月第15號

7、羅大華:《犯罪心理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篇(6)

[中圖分類號] C9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5)11-0018-02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1] 社區矯正事業的發展需要能夠勝任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工作者,因此有必要開展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與研究。

一、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

本文以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社區矯正專業為例,梳理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性工作。

(一)重視原理理論性知識的先導作用

社區矯正原理性知識、理論性知識是社區矯正實踐的先導,上海政法學院社區矯正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清晰地闡明了這一點:培養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扎實的法學、刑事執法、社會學、社會工作理論素養、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具有創新精神,能在國家各類與刑事執法相關的機構中從事專業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我校在社區矯正專業人才的培養方面,將理論素養、專業知識作為社區矯正實踐能力的先導符合目前社區矯正實務部門對社區矯正人才的要求。

(二)構建多學科復合交叉型課程體系

我校在構建社區矯正多學科復合交叉型課程體系過程中,力求實現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知識的融合,從而為實踐教學提供豐富的知識體系。具體而言,社區矯正專業課程體系包括如下課程: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監獄學基礎理論、社區矯正原理、社區服刑人員行刑與管理、社區服刑人員教育、中國監獄史、罪犯改造心理學、獄內偵查學、矯正社會工作、社會學概論、社區矯正個案分析、社會司法執法統計學、警體等。在此基礎上,學生需要完成20周的專業見習、20周的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寫作等實踐學習任務。

(三)強調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實踐教學

上海政法學院與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合作開展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主要采取了兩種途徑,即“請進來、走出去”。在請進來方面,一是邀請社區矯正實務機構中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工作者,如社區矯正民警、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干部、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以及相關區縣社區矯正中心的工作人員來到上海政法學院為社區矯正專業學生授課。二是邀請案情典型、善于表達的社區服刑人員來到學校,在課堂上與社區矯正專業學生開展交流互動。在走出去方面,針對低年級社區矯正專業學生,由專業教師帶領其到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如社區矯正中心、街道司法所、上海市新航社區服務總站參觀,增強學生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感性認識;針對高年級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則采取推薦其到上海市各區縣社區矯正實務機構開展專業見習與畢業實習,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學習與成長。

(四)發揮志愿者活動的實踐教學功能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團委學生會非常重視組織社區矯正專業學生積極參與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幫教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演練與提升學生的實踐技能。例如,2014年7月12日,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團委學生會實踐部的社區矯正學生志愿者們去往上海市徐匯區康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親身參與暑期社區矯正人員一對一結對幫教活動。高頻率的社區服刑人員幫教活動讓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們感受到社區矯正強烈的實踐色彩。在幫教活動中,他們開展了諸如“認識社區矯正、重拾罪后人生”、“心理健康與心理調適”、“傳統文化與修身養性”等幫教活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積極適應社區矯正期間的生活,緩解心理壓力,同時也提升了自己的專業能力。

(五)組建學術社團提升實踐教學水平

社區矯正本科生不僅應該掌握基礎的理論知識,而且應該具備熟練的實踐技能,更加應該追求學術能力的提升。鑒于此,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社區矯正研究生導師、研究生、本科生、政法干警學員共同組建了集學術性、實踐性、創新性為一體的學術社團。社團以“培養學術專業素質,發展中國社區矯正”為目標,提高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現實問題的實踐能力。該社團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科研工作,多項科研項目獲得學校資助并榮獲獎項,特別是在2013年6月,社區矯正專業本科生潘自強等同學在武玉紅教授的精心指導下,依托社區矯正學生社團力量開展的《關于社區矯正禁止令效果的實證研究》榮獲第十三屆挑戰杯上海市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

二、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對策

(一)實行“夾層制”實踐教學模式

據筆者在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的調查得知,目前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對社區矯正復合交叉專業人才需求度非常高,希望我校社區矯正專業本科生能夠到社區矯正實務機構進行至少為期一年的頂崗實習。之所以將實習時間定為一年,是因為實務機構認為頂崗實習是最能夠培養實習生實踐能力的實習方式。這種實習方式可以使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完全履行相關社區矯正實習崗位的所有職責,獨當一面,對學生的能力鍛煉有很大的幫助作用。因此,筆者建議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實習模式應采取起源于英國的“夾層制”實習實踐教學模式:學校的理論教學――實務機構的實踐教學――學校的理論教學。英國的一些高校將學生本科階段的四年學習時間分解為:兩年在校就讀+1年工程實習+1年在校就讀。[2]

(二)開展定期的實踐教學需求評估

社區矯正工作在不斷發展,高校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也需要與時俱進,緊跟實務工作發展的步伐。因此,開展定期的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需求評估是確保實踐教學模式與社區矯正實務工作合拍的必要手段。社區矯正實踐教學方案的制訂和實施與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學生、實務機構三者緊密相關。因此,實踐教學的模式有效性、適宜性與調整創新的依據必須立足于對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學生與實務機構的調查。具體而言,我校應該針對上海市社區矯正機構領導、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干部、社區矯正人民警察、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機構管理者、一線社工、我校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專業學生開展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并且對相關實踐教學模式進行個案剖析,總結社區矯正實踐實訓教學成功經驗,克服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形成相關的評估指標體系,撰寫以客觀評估為主,主觀評估為輔的需求評估報告,提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改進實踐教學模式的對策建議。

(三)深化多學科交叉融合課程體系

筆者通過調查收集資料,發現目前開設社區矯正專業以及社區矯正專業方向的本科院校與大專院校在社區矯正課程體系設置方面對學科交叉融合做得不夠。社區矯正是刑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交叉融合專業,很顯然,要將這些專業中與社區矯正最相關的課程納入社區矯正課程體系非常必要,并且在納入相關課程的同時要特別注意在課程設計的時候強調與社區矯正的交叉融合,即必須呈現出明顯的特色。目前,所有高校都實現了初步融合,但尚未呈現出特色。例如,社會學概論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社會學,社會調查研究方法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調查研究方法,心理學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心理學,社會工作應該調整為社區矯正社會工作。需要強調的是,犯罪心理學不等于犯罪與矯正心理學,前者關注人犯罪的心理原因,但對矯正相關的心理學著墨不多。實質上,社區矯正心理學應該更加重視與矯正有關的心理學理論、方法與技巧,其他交叉課程同樣應遵循此原則。

(四)將傳統文化資源引入實踐教學

中國傳統文化是每一個中國人從小到大社會化進程中重要的依托或影響因素。例如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仁、義、禮、智、信、百善孝為先、父慈母愛等觀念,中國傳統節日如中秋節、春節、元宵節等,中國傳統文化讀物如《菜根譚》、《顏氏家訓》、《小窗幽記》等,這些具有顯著正能量的傳統文化因素、文化載體都可以成為社區矯正中的可資利用的資源。正如姚建龍教授回顧加拿大罪犯矯正制度時,發現加拿大針對在押犯原住民罪犯比例高的特點,各關押有原住民罪犯的矯正中心均有引入原住民長老、酋長,在矯正中心開展富有原住民傳統文化特色的矯正項目。他由此提出我國在罪犯矯正工作中應挖掘傳統文化資源,對于少數民族罪犯、外國人罪犯、不同省籍罪犯等,發掘民族與地域文化資源。[3]鑒于此,筆者認為,我校教師與學生都要積極思考如何將中國傳統文化資源整合進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從而開發具有本土特色的社區矯正課程與社區矯正方法。

[ 參 考 文 獻 ]

篇(7)

人格是指在一定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征。人格不同于性格,性格是一個人區別于他人的鮮明而穩定的、多維的心理特征,它無好壞之分,無道德評價問題。而人格卻具有強烈的社會性、傾向性、實踐性,它鏈接著一個人對待他人、集體與社會的態度,反映一個人人品的好壞、善惡、美丑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內涵。人格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心理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人格是由特質和傾向性構成的,它們決定了個體行為的差異,每個人盡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卻都有一個獨特的人格。心理學認為,正常的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其心理多少都會殘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質和傾向性,本文將其稱為人格缺陷。

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于正常人格與人格障礙之間的一種人格狀態,也可以說是一種人格發展的不良傾向,或是說某種程度的人格障礙。常見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郁、怯懦、孤僻、冷漠、悲觀、依賴、敏感、多疑、焦慮或對人格敵視、暴躁沖動、破壞等等。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們不僅影響活動效率,妨礙正常的人際關系,同時還會給人蒙上一層消極、阻陰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現特點

1、重自我價值,輕社會價值。人生價值涵蓋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自我價值是實現社會價值的前提,而實現社會價值則有助于實現自我價值,是自我價值的最終歸宿。因此自我價值應融合于、服務于社會價值的實現。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格的價值過于定位社會,重社會價值輕自我價值。而如今則過于定位個人,在當代一些學生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皶凶杂悬S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吃了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讀書更多是為了自己將來有個寬裕舒適、安靜自在的生活,更多是為了出人頭地,一路風光。而對自己將來如何對社會、對國家盡份責任卻考慮甚少。

2、重書本知識,輕道德實踐。人格問題的實質是道德問題。受傳統應試教育的不良影響,某些學生關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績,“搞好學習是我的唯一任務”,成績搞好了便能贏來一路贊歌,便會一好百好。因此他們不愿參加班集體活動,不愿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愿反省和檢討自我,缺乏道德實踐,無視道德評價,在情感、品質、習慣、為人處事等方面不講原則,沒有“格”的標準,缺乏正義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動人格,輕和諧協調。過去被動人格的人較多,一切服從安排,對人生缺乏設計,奮斗目標模糊不清,沒有前進動力,順其自然,得過且過。而當代學生更多則過于“主動”,以自我為中心,擺不正自己與社會、集體、他人的關系。盲目炫耀自己,逞強斗勝,抬高自己,壓低別人,沒有協作精神、團隊意識;有些甚至為了個人出人投地,無視集體利益,不顧他人感受,不擇手段,我行我素。乃至于限入一種病態,處處與他人為“敵”,與群體、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輕內在素養。筆者認為,人的一切都應該是美的,面貌、衣裳、心靈、思想。當代青少年渴望表現自己,關注自身形象,這本無可厚非,是一種積極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學生更多地關注自己的外在美。他們講究穿著,追求時尚,崇尚“潮”、“款”、“名牌”,什么“靚”、“酷”、“帥”經常掛在嘴邊,而對自身的知識積累,內在氣質,個性修養卻很少顧及。這對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極為不利。

二 人格缺陷的常見類型

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參照人格障礙理論將其歸為以下幾類:

1 偏執性人格缺陷。我們可能都有過這樣的體驗,當自己從外面突然走進房間內,里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閉口不談了,此時我們腦中會閃過一絲念頭:他們是不是在說自己呢?但這只是一時的,可能很快就消失了,不至于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但有些人卻會因此而心煩意亂,甚至寢食難安,人物別人一定是在討論他、說他壞話,也許他們有時也知道這不大可能,但就是無法擺脫這種猜疑,而進行一系列的聯想,以致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這就是偏執性人格缺陷者的慣常表現。主觀、固執、敏感、多疑是他們顯著的性格特點,例如,他們在單位表現一般,卻總是無端夸大自己的重要性,甚至認為自己懷才不遇、受到別人的壓制和迫害,等等。針對他們的人格特性,在某些掌握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案件當中,進行審訊時可適當的出示證據,并根據推測對沒有證據的部份進行言語暗示,制造全面掌握證據的假象,施加壓力迫其如實交待。

2 戲劇性人格缺陷。戲劇性人格缺陷者最大的特點是過分情緒化和吸引他人注意,他們大多追求新奇、愛幻想,處處以自我為中心,情緒外露且夸張;在生活中,常常將自己視為受人尊崇的主角,干什么事情都希望得到外界的贊揚、承認,否則,就表現的沒精神、感到難受;他們只為尋求自己的新鮮體驗而努力,對別人的利益、疾苦從來沒有發自內心的關心。這類人常常有活力,能做出巨大成就,待人看似熱情比較容易結交,常是社交界的寵兒,有的則適合沖任領導干部。這類犯罪嫌疑人一般智商較高,人際關系較好,審訊外圍較難突破,應結合證據情況適時出示,打亂其心理防御體系,出奇制勝。

3 強迫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有一種較為強烈的完美主義心理,在待人、接物、對待自己時,經常有種求全的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力求完美,他們對合作者、對下屬總是百般挑剔,很少有滿意的時候,什么事情都覺得別人做不好。同時,他們的原則性很強,對于不符合他們要求的事情從吧接受,他們認定的事情也很難改變,相對來講,他們較難接受新事物。因此,這種人格缺陷者犯罪時,對自己所犯罪行常有自己的一套解釋謬論。

4 回避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通常的表現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膽小懦弱,面對挑戰多采取逃避的態度或無能應付。他們被人批評指責后,常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并且很難彌補,不能從中解脫出來,因而非常痛苦,他們害怕參加社交活動,唯恐自己的言行不當或不能回答別人的提問而被他人譏笑諷刺,因此他們即使參加集體活動,也多是躲在一旁沉默寡言。在處理某個一般性問題時,他們往往表現的瞻前顧后、左思右想,常常是等決心下定時,卻又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時機。這類人好漫無邊際的想象,審訊中若要其積極地配合,應給予其生的希望。

5 沖動性人格缺陷。這是一種以行為和情緒具有明顯沖動性為主要特點的人格缺陷,有稱為爆發型或攻擊型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常有不可預測和不考慮后果的行為傾向,他們多不能控制不適當的發怒,易與他人爭吵或沖突,尤其是行為受阻或受批評、指責時。這類人臨時起意犯罪較多,且過后容易后悔,審訊時教育適當便可突破。

6 依賴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是個體在成長過程中某些方面發展不成熟所造成的,如自立、自信、自主等方面。他們從小一切多由父母安排和照顧,很少為自己的事情考慮,走向社會后,他們的這種缺陷便會有所體現。工作當中對一些日常事項也常會猶豫不決,總希望他人能夠給予指導和幫助,他們一般很少有個人見解,因為他們不自信。因此,這類人在犯罪中多為從犯或者是被教唆者,對他們給予適當的壓力,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其后顧之憂,便會突破其口。

7 反社會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大多會觸犯法律,他們責任感很差、性格暴躁、攻擊性強,對社會規范和周圍的事物常心存敵意,犯錯后無內疚感。他們在學生時代經常逃學、欺負弱小同學、參與破壞公共財物活動,經常撒謊等,成年以后他們多不能維持長久的工作,或多次無計劃的變換工作,常有作出不符合社會規范行為的念頭。這類人的犯罪率最大,且多為慣犯、累犯。

三 人格缺陷與犯罪

當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適的誘因時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愛和恨都是需要理由的。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神智正常,他的行為就會有原因,就會有理由。只是這個理由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由,這個理由合理還是不合理,是不是要付諸行動,付諸什么樣的行動,因人而異。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憤怒的時候,確實有泄憤報復心理,但是對什么事情會憤怒,憤怒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手段泄憤,泄憤時候的理性考量的深淺大小,對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每個人情況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忘了誘因的存在,也就是理由。做出犯罪行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冤屈、理由總是存在的。我們要反對這種殘暴的行為,但這種殘暴的行為后面總有一些理由存在。這是我們預防犯罪、懲治犯罪的基礎,也是我們敢到大街上去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常態條件下,犯罪總是不外乎為財、色、名、利、仇、怨。在精神正常者中,不可能有所謂的無理由的犯罪。

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是主客觀因素相結合的結果,具體來說,犯罪就是外在環境誘因和內在人格缺陷相結合的結果。誘因可以多種多樣,如受到委屈、情緒波動、天氣變化、金錢刺激、言語、不公待遇等等,然而什么樣的因素可以成為犯罪的誘因也是與人的主觀心態、人格缺陷分不開的。常見導致犯罪的人格缺陷心理有:

1 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對社會環境和他人抱有負面的看法,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義務感,甚至還會產生一種報復社會的潛意識。在這種社會態度的作用下,個體不僅難以與周圍環境和他人溝通與協調、社會適應不良,而且還會使其在犯罪時缺乏心理壓力,從而使犯罪變得輕而易舉。日本犯罪心理學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殺人的情況下,需要把對方視為垃圾、敵人、魔鬼、畜生、忘恩負義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斷與對方的情緒聯系?!盵12]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個體不用經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壓力,較易導致犯罪行為發生。

2 漠視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敵視社會和他人意味著個體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時也表現出對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價值,甚至對死亡無所畏懼,視死如歸。這種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為,如果一個人不首先對自己負責,就不可能相信他會對別人負什么責;如果一個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會珍惜別人的生命,生命的意義就會被淡化,窮兇極惡的過激行為、鮮廉寡義的無恥行為就會變得輕而易舉。

3 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所謂共鳴,是指與他人情緒體驗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憂他人之所憂。所謂移情,是指與他人在情緒體驗上互換位置,即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與人。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個重要方面。

4 思維偏激極端、相對剝奪感強。思維偏激極端者往往不講分寸,不講度,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所謂相對剝奪感是指與別人相比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剝奪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種心理不滿狀態,與絕對剝奪相對應。相對剝奪感高的人容易產生反社會意識,導致違法犯罪。

四 人格與人格缺陷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運用

1 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緩刑是人道化刑罰制度的具體體現,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至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適用緩刑前,應當對罪犯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進行預測。預測本是基于現已掌握的信息對將來可能發生情況的一種推理,其掌握的信息越是全面,得出的結論就越準確。筆者認為為了保證這種預測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應當對罪犯的人格素質進行評判,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所謂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適用緩刑前,通過適當的方式,了解罪犯的個體素質,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以此決定是否對其適用緩刑的制度。人格是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各種心理特征的總和,人格具有穩定性的特點,這種在日常生活中養成的品質具有很強的貫穿力。人格缺陷者,其某些特征相比與正常人即處于一種亞健康狀態,成為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那么就應當對罪犯進行科刑前的人格調查,評定是否具有人格缺陷以及其具有的人格缺陷是否會導致再犯罪。同時緩刑適用前對人格進行調查,將突破刑法現有的對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局限于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的缺陷,為法院在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問題上提供更多的信息,使得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更加準確。 轉貼于

其依據在于,首先罪行相當原則一個重要的派生規則就是刑罰個別化,刑罰發展的趨勢要求在進行實際科刑時要充分注意到罪犯的個體因素,將刑罰由原本局限于對罪犯概括性犯罪行為的評判上延伸至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關注。該原則認為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導致一個人實施犯罪的原因卻不盡相同,忽視這些個體的差異性將有礙于刑事司法個案公正的實現。因此刑法要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就必須在科刑時充分衡量罪犯的個體因素,那么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實質上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在緩刑適用上的具體體現。其次,司法實踐對罪犯進行人格調查首先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置問題上進行有效的嘗試,且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自然緩刑判決前對罪犯做一定的人格調查是司法實踐發展的要求。

其意義在于,第一,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將使得法院對罪犯的個體品質有著充分了解,保障緩刑適用的準確性,減少緩刑適用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使被害人、社會公眾對個案的合理訴求得到司法上的認同,實現這部分人對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充分保障普通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第二,進行人格調查,將使反映個體本質屬性的關鍵因素納入評判的范圍,使得法院能夠避免被罪犯的“假象性”悔罪等所蒙蔽,切實保障緩刑的正確適用。第三,進行人格調查,在于收集客觀的事實對犯罪人的個體素質進行認定,并成為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前的參考,將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 在具體案件當中人格缺陷理論的參考。在很多的案件當中,分析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環境、學習經歷、身體狀況、身心特征、性格特點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充分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抓住其人格缺陷,從而真正抓住偵破案件的關鍵點,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如案件的偵查,從接受線索開始到查明主要犯罪事實,一般都是背著偵查對象進行的,由于這整個偵查過程對犯罪嫌疑人的判定是初步的,必須經過審訊來查證核實。審訊非但是偵查的必經階段,更是使有罪之人得到應有懲罰,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證。同時,審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的一種面對面的對話活動,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偵結案件,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入了解,這就迫使我們對其進行人格剖析。

司法實踐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如何確定人格缺陷類型的問題,條件允許的話當然是尋求專業人士,當然更多的時候是需要司法人員具備這個意識,出于慎重可用心理學上診斷人格障礙的標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設計問卷,以對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親朋好友、合作伙伴的回答為主,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礙診斷標準有《DSM—IV》與《CCMD—II—R》。其次,要明白人格缺陷不是智商低下,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只是明顯程度不同而已,我們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存在較為明顯地某類人格缺陷而認為其智商存在問題,相反人格缺陷者往往是有“特長”的,比如戲劇性人格缺陷者若從事導演、演員便不遜色,強迫性人格缺陷著從事文秘、校對、安檢正是發揮其“特長”,依賴性人格缺陷者會是個不錯的下屬,正所謂“尺有所長,寸有所短”,不能輕視人格缺陷明顯者。最后,要注意 慎用人格缺陷理論,人格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它是屬于心理學范疇的概念,將其引入偵查審訊當中尚處于嘗試階段,兩種學科的銜接、理論結合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但它可以做為一種對傳統訊問思路的補充,在案件難以推進之時可做適當的參考。如有興趣可以在案件訊結之后加以驗證,不斷地積累經驗,熟能生巧。

當然人格缺陷理論絕不僅限于上述方面,它應該有更廣闊的運用空間和價值。

五 預防人格缺陷及誘因,減少犯罪的發生

一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在于其身體成長、知識積累的青少年時期,青少年的成長歷史可能會決定一生的趨向,所以筆者認為對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導和人格缺陷預防,是積極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1 預防人格缺陷方面。應該說,如果我們整個社會(特別是家庭和學校)對青少年能從小就進行正確的引導和幫助,哪怕是在他們已經表露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加以及時的心理干預,類似的悲劇是能夠避免的。那么,怎樣預防人格缺陷?筆者認為,可從兩方面進行。

(一)對全體青少年進行一般預防。我們的家庭和學校應該在尊重和關愛的前提下,著重對青少年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教育和培養,并貫穿于他們成長的全過程。

(1)培養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多從別人角度考慮。所謂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們既珍愛自己,也珍愛別人;既學會欣賞這個世界、這個社會,也學會欣賞自己。

(2)培養處理糾紛、應對挫折的能力。要培養青少年在遇到困難和挫折時能以正確的方法應對并調整好心態。要教給他們一些具體的人際交往的技巧。

(3)培養合理發泄郁悶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時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發泄自己的不滿,學會正常、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情緒和情感,而不是動輒就走極端,采取各種自虐或攻擊的做法,走上一條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二)對某些青少年進行特殊的預防。我們應該對那些內向、孤僻、憂郁、與社會聯系面狹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別的關注,這類青少年往往會因自卑、脆弱而導致適應社會不良,產生消極心理傾向,從而導致違法犯罪。而且,因為他們的沉默寡言和平時表現不突出,往往會受到人們的忽視。因此,我們應該對這類青少年給予及時的心理關懷、溝通、疏導、教育,使他們感到社會的溫暖,幫助他們形成良好的調適能力和對社會、對他人、以及對自己的責任心,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各級各類學校要盡可能開設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及時發現在人際交往、兩性相處、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難和問題的學生,進行一對一的幫助和輔導,防患于未然。

2 預防環境誘因方面。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少不公平社會現象的發生,增加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信心,使人們感到生活的樂趣和幸福,這當然需要全體社會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和加油。

僅針對司法執法活動而言,如何使我們的執法工作更加規范、文明、柔性化;如何使我們在糾紛發生后的息訪說服、疏導勸解工作更加有效;如何使我們對惡性犯罪的預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減少犧牲和損失。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深深地反思并積極地行動起來,加以改進。

參考文獻

[1] 陳仲庚、張雨新編著:《人格心理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 陳雁谷. 心理學M .

湖南 :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 ,1998

[3] 切薩雷·龍勃羅梭. 黃風譯. 犯罪人論M .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

[4] 劉靖輝. 論犯罪心理J .

當代法學 ,1999 , ( 6)

[5] 英Jess Feist、Gregory J.Feist著,李茹、傅文青等譯:《人格理論》,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年3月版。

[6] 李玫瑾編著:《犯罪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7] 王渤、朱營周主編:《偵查心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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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會學派理論認為:犯罪的主要誘因是社會因素,犯罪行為的產生和發展無不受社會因素的制約川。由于青少年正處于生長發育時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認知水平、行為理念和個性特征,因而,社會因素誘發青少年犯罪的機理必然有別于成年人。為此筆者曾對青少年的犯罪機理與犯罪控制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外在條件是青少年犯罪的誘發因素;權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個體素質是青少年犯罪的調節因素;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防止權益侵害是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關鍵。

然而,探討表面原因并不一定能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這是因為犯罪的發生不僅僅是一個結果的出現,而且還是一個有規律可循的心理過程。從根本上來說,并不是人們沒有意識到青少年犯罪的外在誘因,而是由于未能深人揭示和把握青少年犯罪行為發生的心理過程。為了有效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我們應該從事物的內部去探尋其發生的機理,從心理層面上加以誘導,把握控制的關鍵點,阻斷其行為發生的途徑,而不是表面的救治和一對一的解決。按照一般的邏輯推理,如果人們真正揭示了青少年犯罪的誘發因素,意識到權益侵害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就應該從源頭抓起,探索權益侵害激發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過程,重視青少年的權益保護,進而達到對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預防和控制。而諸多的淺層次研究使得這一理論和現實問題空泛化,難以有效把握和解決青少年犯罪這一嚴重的社會問題。

權益是社會依法給與個人的權利和個人應該獲取的利益,是標志一個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保障一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一個人權益無保障或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就處于危機狀態。此時有的人以合法的手段去應對,而有的人卻以非法的手段去解決。青少年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社會的一個弱勢群體,其權益侵害事件更容易發生。一旦青少年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了侵害,他們在心理上就會感到困惑和無助,甚至產生報復心理,進而就會以不良行為來對抗社會,直至出現違法犯罪行為??赡苡腥藭?,同樣受到了權益侵害,為什么有的青少年不會出現犯罪行為呢?這其中的原因當然應該歸功于適時的自我救助或有效的權益補償,說到底仍然是權益保護的結果。那么權益侵害是如何激活青少年犯罪呢?這一心理過程又是怎樣完成的?

心理學認為,行為的選擇離不開人的認知、欲望、動機、情感和意識。認知是形成某種心理的基礎,欲望和需要是人們行為的源泉和動力,當人們產生了某種欲望和需要時,心理上就會形成不安與緊張的情緒,成為一種內在的驅動力(動機),有了動力就會尋找目標,在情感的支配下導向行為。當某個行為完成以后,動機在需要得到滿足的過程中削弱,行為結束了,需要滿足了,人的心理緊張就消除了,然后又有新的欲望和需要發生,繼而引發第二個動機和行為,周而復始,直至生命終結,這就是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因此,要想揭示權益侵害激活青少年犯罪的機理,還必須借助于對心理過程的把握。

首先,認知是人對事物在感覺、知覺、印象、思維、判斷基礎上的知曉和把握,是行為的先決條件。一個人有了對一定事物的認知就會在自己的大腦中形成某種意識并在行為選擇中加以確認。比如一個人認知到權益的存在以及對自身的重要性,就會在大腦中形成維權意識,一旦某種權益受到了威脅或侵害就會想方設法去保護它。一般來說,大多數青少年能夠通過自己對道德和法律的科學認知,借助于正確的價值判斷選擇合法的行為去實施權益保護。但在認知的過程中,由于認知主體的不成熟性、認知客體的復雜性以及環境因素的不確定性,個別青少年的認知往往會發生這樣那樣的偏差。如果某些青少年對權益侵害這一現象的歸因認知出現了偏差,誤以為人都是自私的動物,社會就是弱肉強食,那么他們就有可能選擇暴力行為來實施維權。相反如果認知正確或者接受教育到位的話,他們就會以合法的手段去保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欲望是人的需要尚未得到滿足時的一種心理反應。人生離不開一定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需要在尚未得到滿足之前,只能是一種欲望。欲望是激起人們心理活動的普遍原因,也是產生行為的原動力,離開了欲望,任何社會和個人都會停滯不前。因此恩格斯指出:“人們通過每一個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覺期望的目的創造自己的歷史。同時恩格斯又強調指出:“決不能避免這種情況,推動人們去從事活動的一切,都要通過人的頭腦,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過頭腦感覺到的饑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樣通過頭腦感覺到的飽足而停止的?!崩缫粋€人有了生理需要,就會產生進食的欲望,進而驅使自己以各種手段去獲取食物,包括采取犯罪的手段。欲望的形成有兩個條件:一是缺乏、不足之感;二是期待、需要之感。由于人體內部維持生理作用缺乏某種東西并期待滿足時,就會產生欲望。但是,無論欲望如何引起,要想成為發動行為的動機都應該經過理性的加工。然而由于青少年的不成熟性,他們的欲望難以經過理性的過濾,因此容易出現偏差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也正因為如此,青少年犯罪才具有自發性、偶然性、多樣性和非理智性的特點。

這里值得強調的是,雖然目前我國還比較貧窮,但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應該說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之所以還存在饑餓,尤其是青少年的饑餓現象,筆者認為是由于某些青少年的生存權益受到侵害的緣故,換句話說,青少年的饑餓來源于人為因素的侵害。此時,青少年在無法獲得有效救助的情況下別無選擇地走上了“自我保護”的犯罪道路。例如某些青少年的搶劫殺人犯罪就是在生存欲望驅使下進行的,這實質上就是他們的生存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誘發的犯罪行為。

篇(9)

問題的提出

假釋制度的產生是刑罰史上的深刻革命,是刑罰觀念嬗變的必然產物。在我國,經歷了從肉刑為主體到自由刑為主體的轉變的深刻刑罰變革,而將來由自由刑為主體向非監禁刑為主體的轉變將是另外一次深刻變革。我國的假釋制度最早規定在191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從此假釋制度這個舶來品在中國生根發芽并逐步完善。假釋制度在改造罪犯、預防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架起了從監禁到自由的橋梁,體現了社會的進步。隨著理論探討和實踐的深入,我們對假釋概念的定義更加規范,其內涵從假釋后不再危害社會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從所有罪犯都可假釋到部分犯罪因其危害性和悔罪性而被禁止假釋,取得了很多成果。在具體司法執行中,假釋罪犯的撤銷率相對較低,社會反響不錯,但是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假釋制度也暴露出了假釋定義主觀性強不好把握,導致假釋實施率偏低等一些不足。在當今世界,行刑社會化、假釋適用廣泛化等成為了假釋制度發展的趨勢,我們應該一如既往地立足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分析、解決假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對假釋的內涵進行反思。筆者從理論和實踐工作經驗出發,提出一些改進的建議,希望能對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假釋的內涵與定位

(一)假釋的含義

顧名思義假定釋放,是區別于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它是附條件的釋放,如果違規或重新犯罪、存在漏罪,將被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考驗期內矯正良好,刑罰視為執行完畢。具體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其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司法機關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假釋制度的理念

1.刑罰執行社會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刑事執行的社會化趨勢已經逐步在刑罰理論中占據了主要地位。這種理由的出發點在于使刑事執行活動盡可能與社會發展同步,并積極塑造服刑人的“公民人格”。同時刑事執行的社會化又使社會最大限度地參與刑罰執行機關的刑事執行活動,使全社會都擔負起矯正犯罪人的責任,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

2.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假釋體現了我國刑罰執行過程中對表現良好的罪犯予以寬大處理的效果。

3.教育、改造與懲戒相結合。假釋人員都經歷過監獄服刑,接受監獄的教育和改造,在準予假釋后,繼續在社區進行矯正,接受社區的教育和改造。懲戒是打擊犯罪的基礎,教育和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刑罰的目的。

(三)假釋的特點

假釋制度的設置完善和有效運作,不僅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且事關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執行質量以及服刑人員的改造效果。假釋相比監獄服刑有自己的優點:第一,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早日釋放,回歸社會??释杂墒侨说奶煨?,假釋的提前釋放性正好滿足犯罪分子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假釋,早日獲得自由。“20世紀國外的罪犯矯正實踐表明,監禁刑的矯正效果似乎并不大,似乎沒有實現人們預想的矯正理想?!薄氨O禁刑不僅不會對罪犯產生顯著的矯正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被監禁的罪犯的心理和行為產生更加消極的變化。簡言之,監禁刑的執行有可能使犯罪人變得更壞?!倍籴屨糜欣诳朔吮O禁刑給罪犯帶來的消極變化。第二,可以減少或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會,減少對社會的不適應程度,促進社會的和諧,實現從失去自由的監獄生活到恢復自由的社會生活的過渡。在監獄服刑是將罪犯和社會分割開來,但如果罪犯長期在監獄中服刑,那么他們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會減弱。在監獄中服刑時間越長,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越弱,適應社會生活的困難就越大。而假釋的提前釋放正好縮短了在監獄中的服刑時間,有利于其對社會的適應。第三,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措施,應當是越來越重視人道主義,越來越重視調和與友善。中國古代思想家倡導的仁愛、和合、和為貴、寬厚等思想,應當說代表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理想。

當然,假釋也有缺點,假釋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正在監獄服刑的人員獲得假釋后,重新獲得了犯罪的可能,盡管我們對假釋人員實施了社區矯正等,但很難讓其失去重新犯罪的機會,假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給民眾特別是社區人員帶來心理上的壓力。

二、假釋的發展方向及趨勢

(一)非監禁刑適用的廣泛化

假釋應用比較廣泛,具體表現在假釋的內涵逐步寬松,假釋的適用比例比較高?!白缘诙问澜绱髴鸾Y束以來,國際社會的刑罰立法和實踐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其中,十分明顯的一個方面是非監禁刑的大量應用。聯合國的許多文件和公約也大力倡導非監禁刑措施或監禁替代措施?!?/p>

(二)假釋適用范圍的限制呈現動態化趨勢

從1979刑法的假釋適用范圍沒有限制,到1997刑法后對累犯和重大暴力犯罪等的限制,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補充,增加判處十年以上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假釋限制,同時針對修正之前的“等暴力性犯罪”進行了明確,可以看到我們針對假釋的限制適用的范圍有所調整,這是隨著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進行相應調整,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嚴則嚴,通過對其限制假釋,來達到有充分的時間來磨礪其人格。

三、假釋內涵確定的完善

對“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考量,既涉及到假釋決定的正確性,也涉及到假釋能否成功,因為只有那些真正決心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提前釋放出去后不會再對社會產生犯罪的危險的犯罪分子才有資格被假釋。

篇(10)

關鍵詞:被害人過錯;合理性;基礎界定標準

一考慮被害人過錯的現實背景

被害人過錯是否應當成為定罪量刑的考慮要件之一,目前在我國司法界已經引發了關注,且相關案例也表明這一問題亟待解決。著名的許霆案就是一例。2006年4月21日晚,許霆來到廣州市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意外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除了1元,驚喜之余,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一年后,許霆被抓獲。不過這僅僅是開始,廣州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一出,輿論嘩然,民眾普遍認為這種判決結果明顯太過苛重,無法接受。當時互聯網有一項調查顯示:支持ATM機出故障,男子惡意取款應獲重刑的僅占7%,而反對者占到了93%。

大部分反對者質疑法的正當性,認為是“惡法”作亂的結果。但是法院作出判決必然是依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正是如此,在社會爭論中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規定的不盡完善之處。質疑聲最激烈在于:在銀行ATM機存在問題而銀行負有極大過錯的情況下,是否還要判此重刑。銀行作為被害人固然遭受到了重大損失,許霆作為犯罪人,他應該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但是,法律責任是個體由于一定法律事實導致所處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承受的法律上的負擔,這里的負擔既包括實體意義上的不利后果,也包括價值角度的否定評價①。銀行是否也應該為自己的過失承擔一些責任呢?

在我國,對被害人過錯責任的系統研究起步還是很晚的,目前也只是探索階段。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僅有《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處理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他大量的關于被害人過錯責任的規定都沒有反映,只是在司法實踐中體現于酌定情節的范疇。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它適用范圍狹窄,依據《會議紀要》,只是涉及婚姻家庭 、鄰里矛盾激化的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時必須十分慎重。并且《會議紀要》僅作為指導性精神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在實踐中也不受重視,特別容易被忽略。

我國傳統刑法立場是以犯罪人為中心,缺失有關對被害人過錯的研究與規定,這導致出現了大量問題。

首先,易導致被告人家屬抵觸情緒難平,不利于社會穩定、公平與理性。犯罪心理學也強調,被害人因素與犯罪動機的最終形成、發展及其轉化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一味的只看重對犯罪人一方的懲罰,追究犯罪人的責任,而不考慮被害人因素對犯罪實現的影響,不考慮被害人對犯罪是否也存在過錯,這樣的審判會缺失公正,缺乏理性,以致社會矛盾尖銳。

其次,易導致缺失程序正義。一味的追究犯罪人的責任,往往會忽視案件的全貌。如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只會重視對犯罪證據的收集,往往忽略了或輕視對有關被害人過錯的證據的收集,難以真實呈現案件全貌,程序正義層面公平的缺失也會導致實體正義與公平的缺失。

再次,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行均衡原則存在矛盾。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和主觀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人各種各樣的有意識的活動都是由一定的動機引起的,而在犯罪動機中,被害人的情境刺激為犯罪動機的產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責任是‘應為的義務’,即一定的人對一定的事的發生、發展、變化及其后果,負有積極助長的保證義務或者對一定的惡果或危害的負擔著,即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對一定的事所造成的惡果或危害,須處于承擔補償或采取挽救措施的地位”。②所以在被害人存在情景刺激的犯罪中,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的發生也是有一部分責任的,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一些責任,使罪刑相適應。

最后,易導致犯罪率上升,不利于更好的預防犯罪。刑事案件中考慮被害人的過錯,并不是要減輕對犯罪人的懲罰,而是要盡量公正的對待每個人,包括作為刑事訴訟當中第一當事人地位的被害人,認識被害人的過錯是如何生成,如何引發犯罪行為的發生,認識過錯及其誘因并及時加以克服,從而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避免或減少被害機會。

二被害人過錯國外立法例研究

學習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研究對我相關立法的發展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因此從國外的立法中借鑒相關被害人過錯的立法例對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將會是意義重大的。

《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故意殺人者的責任,而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個人或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殺人者當場義憤殺人,或具有其他減輕情節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聯邦量刑指南》中的“被害人行為”條款。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明顯地促使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法院可以在指南范圍以下減輕處罰以適應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減輕處罰的幅度時,他相關的身體特征;法院應當考慮:(a)與被告人相比,被害人的體型和力量,在決定以及其(b)被害人行為的持續性以及被告人為了避免沖突而做出的努力;(c)被告人合理感知到的危險,包括被害人的暴力傾向等;(d)被害人給被告人帶來的現實危險;(e)其他任何被害人能實質性地導致現實危險的行為。③

國外有關被害人過錯行為的規定出現在“合法辯護”中和量刑中,而不影響定罪。如在基于激怒、家庭或情緒壓力等這些源于人類脆弱性或巨大壓力下的因素產生犯罪的場合,這些因素可能成為減輕處罰的事由。雖然各國對被害人過錯在立法規定上不是完全一致,如俄羅斯將被害人過錯寫入刑法的總則,作為一般犯罪案件適用標準;而德國則將被害人過錯問題寫入分則,依據不同罪名,各自分析。但是各國都將明顯的挑釁,侮辱等寫入法條,作為減輕犯罪人刑罰的依據。

三界定被害人過錯的立法建議

對“被害人過錯”的界定,可以從“被害人”和“過錯”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被害人的概念及范圍

被害人,亦稱被害者、受害者、為加害人(或曰加害者)的對稱,其詞源為拉丁文Victima,最初含義是指宗教儀式上的祭祀品,后來引申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的承受者。有學者在論述中即稱被害人為被害者④。廣義上的被害人范圍廣泛,不僅包括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還包括因受自然界中不可抗力等侵害的情況。在這里,我們只研究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二)過錯的分類

對于被害人的“過錯”問題,我認為可以將過錯分為兩類,即被動的被害人過錯和主動的被害人過錯。被動的被害人過錯即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問題。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有權實施反擊甚至對侵害者以必要的損害,來保衛自己、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就是說,在正當防衛中,侵害人的不法行為本身是有過錯的。不過,正當防衛一定要符合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行為正在進行、存在真實不法侵害者、緊迫性且能通過防衛手段加以制止這幾點。在正當防衛中,最初的加害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在犯罪進行的過程中被最初的被害人以正當方式反擊,由最初的真實的加害人轉變為最終的被害人。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過錯責任程度極為嚴重,對于犯罪行為負“完全責任”。⑤

主動的被害人過錯,即除了正當防衛問題的一般的被害人過錯問題。我認為,對主動的被害人過錯界定需要從主體、行為、因果關聯性、過錯程度進行分析。

首先是主體,被害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對犯罪行為起了引誘、刺激等誘導作用,都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付出一定的責任。自然人作為主體的情況下,又可以分為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和不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對于因自己的過錯而引起的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是行為,即被害人過錯違反的是法規范、道德規范還是風俗習慣。如果被害人違反了法規范,那么承擔被害人過錯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違反了的僅是道德規范或是風俗習慣,那么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之所以可以在社會流傳至今,并且人們愿意遵從它,必然有其正當性,被害人作為社群動物之一卻故意違反,存在主觀故意的過錯,那么理應承擔相應的被害人過錯責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僅僅是因為過失違反,或此規范或風俗習慣本身與法律條文相悖,那么被害人則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再次是因果關聯性,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應與被害人的過錯有一定的必然的直接聯系,即由于被害人的過錯才導致的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發生,且是針對被害人自身的犯罪行為。如果甲存在過錯,但是乙卻針對甲的親屬實施犯罪行為,則不應當認為甲存在過錯而減輕對乙的處罰。

最后是過錯程度,并非被害人對自己的任何過錯都要承擔責任,這種過錯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被害人才需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女性夏天喜歡穿時尚迷你的短裙,很容易引起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如果僅因為被害人的愛美就要她為犯罪人的犯罪承擔部分責任,未免太不公平。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要謹慎對待被害人的過錯影響量刑問題。(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

[3]《美國量刑指南:美國法官的刑事審判手冊》,逢錦溫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歐陽穎思:華南理工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刑事被害人過錯研究》

[5]趙可主編:《被害者學》,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張智輝、徐名娟編譯:《犯罪被害者學》,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

[6]張建榮:北京大學1996年碩士畢業論文《論犯罪被害人及其預防》

[7]任克勤:《被害人學新論》,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注解:

①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頁

②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341頁

篇(11)

近年來,一門新興的學科《警察查緝戰術》,在全國各公安院校迅速的普及、推廣在公安部的直接領導下,《警察查緝戰術》的教學研究從無到有,短短的兩三年內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并取得了重大的突破。越來越多的警察領域的學者及實戰部門的指揮員,以極大的熱情和獻身精神投入到《警察查緝戰術》研究的行列。《警察查緝戰術》是人民警察與形形的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作斗爭的有力武器作為人民警察,掌握《警察查緝戰術》的基本理論和技術,并注重在執法實踐中加以靈活運用,對于有效地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提高捕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和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物資損失,有效地保護(人民警察自身安全,提高職業素質,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和人民利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充分認識開展《警察查緝戰術》教學訓練的重要性、婿迫性

近年來,全國每年犧牲的干警數量不斷增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實戰中,戰斗能力不敵對手,戰術意識、防衛意識淡薄,在盤查緝捕中,傷亡、損失慘重,有許多是不應該的或無謂的犧牲。嚴酷的現實已經十分明確的告訴我們,對警察進行查緝戰術教育培訓是改變這種狀況的重要途徑。

1.治安形勢的嚴峻,迫切需要開展《警察查緝戰術》的教學訓練。我國的治安形勢總體上來說是穩定的,但刑事犯罪依然十分嚴重。據統計,去年我國共立刑事案件193.8萬起,比上年增加了20.1%,其中重、特大案件93.8萬起,比上年增加了26.996,人質案件400多起。襲警、持槍拒捕案件繼續呈上升勢頭。這從側面說明了當前我國警察的整體作戰力和個體作戰力急需大大提高。而對警察進行查緝戰術的嚴格訓練,是改變這狀況的有效途徑。

2.從犯罪的特點分析,必須加強《警察查緝戰術》的教學訓練。現在的犯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復雜,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明顯增加,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如洗錢、計算機犯罪、持槍犯罪等,犯罪手段殘忍,令人發指。加強警察查緝戰術訓練,提高警察的威懾力和戰斗力,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的囂張氣焰。

3.從公安人員的傷亡情況分析表說明,進行《警察查緝戰術》的教學訓練尤為重要和迫切。據統計,公安人員傷亡情況逐年上升。1990年——1994年,每年應公犧牲的警察平均300多人,l995——l997年,上升到平均每年犧牲400多人,1998年,犧牲人數已達443人,其中52人是在抓捕犯人過程中犧牲的,另外,還有8396人因公負傷。目前,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遠不能適應當前的治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由于缺乏處置突發事件和暴力犯罪的專業知識,缺乏臨戰處置的經驗和技戰術本領,在執行任務和處理突發事件中,失去了很多打擊犯罪的良機,造成了一些公安民警不必要的流血犧牲。

通過《警察查緝戰術》的系統教學,要使警察充分認識查緝行動和依法查緝的客觀規律,并對其加以概括總結,從而形成指導人民警察在各種不同情況下有效地查緝各種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使人民警察的執法業務素質得以提高,努力達到最有效地打擊犯罪活動和最有效地減少代價付出,獲得最佳的執法效益的目的。

二、《警察查緝戰術》教學訓練要注意理論聯系實際

《警察查緝戰術》這門學科的開設,給沿襲多年的警察教育模式}主人了新的生機與活力,并為創立全新的教學模式打下一個良好開端。《警察查緝戰術》是與法律、犯罪心理學、警體、領導科學等學科相關的新興學科它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教學訓練中必須走出以下三個誤區。

1、強化理論教育,掌握法律有力的思想武器,這是強化法律觀念教育,走出不學法、不懂法、違法辦事、憑經驗辦事的誤區。執法、守法必須先懂法。人民警察要做好查緝工作,除掌握一定的戰術技能和科學的戰術外,還應該加強對《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條例》的學習,強化查緝活動的法律意識。這樣有利于增強人民警察的自我保護意識,更好地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職業責任感;有利于人民警察合法地進行查緝活動。

2.強化技能和戰術的訓練,掌握克敵制勝的本領,走出魯莽硬拼的誤區。一切戰術動作幾乎都是在單兵動作技能和戰術基礎動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能不能掌握好單兵動作技能和戰術基礎動作,直接影響戰術素質的提高。要提高戰術素質,必須從單兵動作技能和基礎動作抓起。掌握好單兵動作技能和戰術基礎動作,是提高人民警察戰術水平的重要環節。只有熟練掌握并正確、靈活地運用單兵動作技能和戰術基礎動作,才能在與各種犯罪分子或犯罪嫌人的戰斗中充分發揮戰術效能,有力地打擊犯罪活動;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減少傷亡。同時,在學習和掌握單兵動作技能和戰術基礎動作的過程中,對于鍛煉人民警察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提高敏銳性和警覺性,樹立敵情觀念.增強心理素質和戰術意識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3.教學必須從實戰需要出發,根據各警種的特點,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走出單一的課堂教學、理論脫離實際的誤區。查緝戰術培訓要針對當前公安民警在執法、打擊犯罪中存在的問題,緊密結合公安實際工作的需要,圍繞提高實戰能力這一目標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注重實效的教學訓練。通過查緝戰術的教學培訓。能夠使培訓的成果迅速地轉化為公安干警的戰斗力,轉化為公安干警綜合素質的提高;通過查緝戰術的教學培訓,能夠獲得巨大的執法作戰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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