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金融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7 16:39:45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農地金融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農地金融論文

篇(1)

(二)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缺失,流轉糾紛增多受制于自身條件,大部分農民無法對其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合理評估,也無法簽訂科學合理的流轉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關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以上工作。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固定的交易場所,參與土地流轉的非官方中介機構缺乏,土地流轉僅僅依靠鎮鄉、街道組織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來服務。服務中心受人員和機構的限制,無法在村一級設立相應機構,對土地流轉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轉中介作用無法充分發揮,致使土地供求雙方消息受阻。社會性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土地流轉貸款時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的放貸。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增加,土地流轉糾紛越來越多,增大土地流入業主風險,形成不良貸款的概率增大,阻礙金融機構放貸。土地流轉糾紛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流轉缺乏規范。土地流轉主要是自發性流轉,多是口頭協定或不規范流轉合同,合同簽訂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導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轉糾紛產生的風險。二是中途毀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較長,在流轉后國家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惠農政策不斷出臺,使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不斷提高,部分農民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轉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轉紛爭。

(三)金融與財政的協調機制不完善1.財政支農資金多頭管理,用途單一,無法與信貸資金協調。財政支農資金總量不斷加大,但投向農村的渠道過于分散,導致每個渠道的資金數量不足,無法產生帶動和引領作用。加之財政資金用途管制嚴格,限定于扶貧、基礎設施等各種專項投入方面,無法統籌使用。造成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資金互動方面協調配合不夠,因而無法支持金融機構農村土地流轉貸款。2.現行財政貼息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缺乏對金融機構的補貼和引導。財政對貸款利息的補貼是建立在涉農企業或農戶獲得貸款的基礎之上的,而絕大多數農戶無法獲得貸款,貸款貼息政策無法落實。另外,財政缺乏對農村金融機構等貸款供應方放貸的激勵措施,也沒有專門就金融機構土地流轉貸款建立利息補貼機制和不良貸款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貸款的扶持和引導不足,導致財政支農資金對農村金融機構投入資金的缺乏。3.財政補貼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依靠政府給予一定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減少了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穩定了農民收入。但總體看,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晚,財政補貼不足,覆蓋面小,對農業生產的保障能力極其有限,同時由于保費收入少,保險公司積極性也不高,導致農業保險處于“供需雙冷”的尷尬局面。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使農業生產風險無法分攤,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放貸的風險也無法預知和控制,回收貸款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貸款。

(四)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國農村有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組織,金融體系比較健全。但實際上,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業銀行基本撤出了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與農戶發生業務關系,合作性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金融組織,而近年的改制也讓其完成了金融業務的“非農化”,導致農村一直處于資金凈流出狀態,對土地流轉貸款支持不足。在信貸產品方面,農村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的業務是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農業貸款品種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而聯保貸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貸款的衍生品種,其實質是“人保”,在額度、期限、規模、模式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土地流轉的資金需求。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的不足極大地阻礙了金融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持。

二、對策

(一)完善農村融資擔保和抵押物處置的法律制度1.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阻礙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押的規定進行修訂,消除法律障礙,擴大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如允許業主用經濟林木、農業生產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險受償權作為抵押品貸款。可以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進行修改,單獨用一章來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系統、明確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條件、范圍、方式、程序、中介服務、利益分配、監督管理等重要問題。2.完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不動產登記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將土地和其它不動產登記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場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土地評估體系和標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金融機構根據評估報告來確定土地的抵押價值。

(二)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1.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加快硬件設施建設,構建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臺,開展信息收集與,降低交易雙方成本;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對土地流轉資格及價格、流轉合同及鑒證、復耕風險抵押金等土地流轉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土地流轉后續履約的跟蹤、對交易雙方進行誠信評價與公示等土地流轉后期工作的監督管理。2.構建面向農民、涉農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公益性金融服務平臺。平臺可由農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開展金融信貸指導、建立電子流轉檔案、信用評級、價值評估等工作。3.大力發展非官方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逐步形成以社會中介為服務主體的土地流轉機制,以解決官方中介組織機構和人員不足、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篇(2)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可見,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轉貼于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

篇(3)

目前我國一些西部地區農村區域較大,部分金融機構服務半徑過大,覆蓋面只能達到鄉鎮地區,還遠遠達不到偏遠鄉村。該地區轄區的農戶總數為98271戶,農村信用社對全地區78854戶農戶建立經濟檔案,占比80.24%,發放支農貸款卡62778張,在實地調研中發現欠發達地區由于農戶集中度不高,出現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業務過于分散,貸后管理困難重重,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在運營成本高企之后,發放農村小額貸款的積極性下降。

2.部分農戶存在認識偏差

在調研中發現部分農戶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小額信貸定位不準,一些農戶認為小額信貸在各地區推廣只是走走形式;還有一些農戶認為既然農村信用社可以不需要抵押貸款給他們,“跟風貸款”,借到的資金卻沒有投入到農業生產中;還有一些低收入農戶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當作政府的扶貧款,認為都是國家的惠農政策,沒有還款意愿,以至于部分貧困地區農戶的小額信貸不良率驟然上升,影響了其他農戶的貸款信用額度。

3.信貸人員激勵不夠

由于欠發達地區的農業現代化水平不高,一旦發生了難以抗力的自然災害時,由于農戶小額信貸沒有足額的抵押擔保,信貸員給農戶的貸款到期全額收回的風險就在提高。在調研中發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誰放誰收”和績效掛鉤的信貸管理體制,現代五級風險五級分控和貸后管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員出于對個人工資、獎金等績效的考慮,對農戶無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發放缺乏激勵。

4.小額信貸設置不夠合理

目前我國欠發達地區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較低,多為1萬元~10萬元,這樣的小額信貸額度設置難以滿足部分農戶發展現代農業的前期資金需求。同時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設置的期限普遍只有半年左右。這與部分農產品生產周期嚴重不符,一旦出現流動性風險,就會轉化為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出現催繳時,對于部分農戶無異于雪上加霜,只能“拆東墻補西墻”,甚至要借民間高利貸才能按期歸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

二、實現農戶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幾點建議

1.貸款利率市場化

我國欠發達地區金融市場發展嚴重不平衡,農村地區資金需求缺口巨大。目前農村地區存在資金供給嚴重不足,一些國有金融機構只在縣一級地區有分支機構,在農村地區留下巨大的資金供給缺口。因此應根據中國區域差異,借鑒拉美、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經驗,發展普惠制金融,放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管制,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改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農戶小額信貸產品的創新與服務供給,促使混亂的民間高利貸等不規范的借貸行為失去市場。

2.國家扶助配套化

小額信用貸款在我國已有十幾年的發展,按照我國農戶戶均貸款2萬元左右計算,那么農戶小額信貸的需要也將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資金需求單單依靠農村金融機構現行的資產規模和資金供給能力顯然遠遠難以滿足農戶需求。考慮到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惠農現實需要,國家應該考慮在金融創新的基礎上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通過免征農戶小額信貸利息收入營業稅,提供低利率的支農再貸款等配套措施,提高農村金融機構開展小額信貸工作的積極性,降低其操作成本。

3.信貸風險規避化

由于農戶小額信貸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欠發達地區這一項目的不良貸款率偏高,為了實現小額信貸風險有效分散,構建針對農戶的小額信貸風險分散和風險補償機制,有助于實現普惠制金融破題。目前我國金融體制進一步深化改革,隨著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如果農村金融機構無法實現風險的規避,把農戶的小額信貸風險過于集中于自身資產負債表上,就會導致風險累加,那么農村等中小金融機構就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應鼓勵地方政府盡快建立農戶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基金,這樣即使出現一些意外的自然風險,在農戶短期無力償還的前提下,農戶的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暫時可以補充農村等中小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可以謹防出現區域和系統性風險。

篇(4)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可見,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F22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10)02-0047-06

A Study o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sed on Double Auction Model

ZHONG Lin1,2, TANG Xiao-wo1, NI De-bi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0054,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Sichuan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Deyang 618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rural lands circulation market, farmers can be viewed as sellers of the use right of farmlands while other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who hope to make use of that right as buyers and the government as auctioneer. To model this setting, we build a double-auction model where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bid their prices independently, then auctioneer determines the final price according to their bids, and finally they transfer the use right of the corresponding farmland at the final price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quilibrium shows that a double-auction mechanism can achieve an ex post Pareto improvement. Further, the comparative statics explores how the demand-side, supply-side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influence the probabi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use right i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maximize that probability by placing an appropriate weight on farmers’ well-being.

Key words:double auction;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yesian equilibrium

1 引言

農地流轉是指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保留承包權,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組織),并從中獲取收益的經濟行為[1]。早在1988年之前,農戶承包土地只有單純的耕作權,隨著現代化農業技術的大規模應用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一些具有技術和資金優勢的個人(組織)有了對農地規模化經營的需求。國家適時調整政策,允許并鼓勵農民將土地使用權以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出租等方式實現流轉,讓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實現規模化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近年來,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的流動,農產品價格走低,使土地對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再加上農業產業化的推動,農地流轉的規模開始擴大,速度開始加快,農地使用權市場開始形成。2008年10月13日,我國首家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農地流轉進入市場化、規范化運作階段。

然而總體看來,我國農地流轉的數量和規模仍然有限,并且區域差異化明顯[2, 3]。2005年,全國以各種形式流轉承包經營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6%[4]。現有的文獻表明,農地流轉交易規模較小的原因大致可以表現為如下兩種類別。(1)從流轉交易雙方的交易意愿來看,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較強[5]、(不發達地區農戶的)非農要素稟賦較差[6]、交易成本較高[7,8]等原因,使得農戶交易土地(出讓承包權或使用權)的意愿不強烈;另一方面,由于農業大戶(農業企業家)缺乏[9]和地權穩定性[10]等原因,對農村土地的需求不足。(2)從農地流轉的制度設計角度看,錢忠好[11]認為不完全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提升了農地交易成本,降低了農地市場交易的凈收益,最終減弱了農戶的農地需求和供給;文獻[10]的實證研究支持了中國農地制度阻礙了農地使用權市場發育這一觀點,并指出,如果缺乏農地流轉配套制度的改革,農地產權完善的政策并不會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的發育;黃祖輝[12]的調查也顯示了模糊的產權及其利益主體的虛化已給土地流轉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曲福田[13]分別指出,缺乏市場中介機構和政府角色錯位等因素對我國農地市場流轉也有不利影響。

上述兩類原因暗示,要解決農地流轉交易規模較小這一問題,就必然涉及到供需雙方利益和交易規則。如果以農地交易的價格來表征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則農地流轉交易的定價機制就應當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即需要設計一個農地流轉定價機制,使得在保障供需雙方各自利益的基礎上盡可能增大交易的數量,從而提高農地的使用效率。

一般地,農地流轉交易雙方對土地的價值評估是二者的私人信息,從而導致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形下,常常采用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拍賣是資源分配的一種市場化方式,它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揭示信息,二是減少成本[14]。在傳統的拍賣方式中,拍賣的最終成交價格來自于某個拍賣參與人的標價,市場并沒有產生新的價格。而雙向拍賣中,拍賣的最終成交價格是拍賣商以買賣雙方的標價為基礎選擇產生的新的價格。史密斯[15]通過實驗發現:即使在買賣雙方人數都很少、供求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雙向拍賣市場都能達到新古典經濟學所預測的競爭均衡,有著很高的價格發現效率。雙向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是一種供給和需求的平等關系,能夠有效地解決“竄謀”和“惡意報價”問題[16],已在電力[17]、水權[18]、在線拍賣[19]、金融市場[20]等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然而,針對農地流轉這一問題,還幾乎沒有見到相應的理論文獻。

本文將在雙向拍賣機制的基礎上,研究農戶(賣方)向他人或組織(買方)有償轉出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首先將政府模型化為一個機制設計者(根據買方和賣方的報價規定確定成交價的規則),然后,買方和賣方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給出自己的報價,并依據政府設計的成交價確定規則確定成交價格。基于此,本文將在買賣雙方對土地使用收益的估價是各自的私有信息的條件下,構建一個買賣雙方叫價的雙向拍賣模型(與經典的雙向拍賣模型比較,此模型通過一個參數描述了政府如何權衡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利益分配這一問題)。通過求解此博弈模型,獲得(給定成交價確定規則時的)買賣雙方的均衡報價策略,討論該策略下買賣雙方的效用改進問題,計算出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概率。進一步,對交易成功的概率做比較靜態分析。

2 農地流轉雙向叫價拍賣模型

假設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是供給方(賣方),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有需要的他人或組織是需求方(買方),二者組成雙向叫價拍賣。政府作為農地流轉的服務中間機構扮演著機制設計者的角色,按照雙方報價制定成交價格。

農戶如果自己耕作土地,能夠獲取的收益(土地對農戶的價值)為c,這里c在[0,1]上均勻分布。農戶如果讓農地閑置,可以從其他就業渠道(如外出打工)獲得的工資性收入為w(w∈(0,1))。買方(獲得農戶土地的經營權后)經營土地能夠獲取的收益(土地對買方的價值)為v,這里v在[h,h+1](h≥0)上均勻分布,并且與c獨立。應當指出:(1)將買方和賣方的估價假設為均勻分布是為了從理論上分析農地流轉交易涉及到的主要變量之間的關系,但本文的研究思路完全可以應用于其他分布的情形(可能增加計算的復雜性)。(2)w∈(0,1)這一假定用于描述如下經濟背景:在沒有土地經營權交易機制的情形下,既不是所有的農戶都采用其他就業渠道(如外出打工)(對應于w=1),也不是所有的農戶自己耕作土地(對應于w=0)。(3)變量h可以描述買方的交易意愿(h越大意味著買方的潛在價值越高,從而更愿意交易)。

5 結束語

農地流轉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盡管國家通過法律允許轉讓土地使用權已經20年過去了,但農地流轉市場依然發展緩慢,尤其是沒有一套適應市場發展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定價機制。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引入雙向拍賣模型進行研究,將農戶看成是土地使用權的賣方,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有需要的他人或組織看作是買方,將政府視為拍賣商。買賣雙方分別向拍賣商報價,拍賣商按照一定規則確定成交價格,然后買賣雙方在這一價格下完成交易。結果表明:(1)雙向拍賣機制將有助于實現土地利用效率的事后帕累托改進;(2)帕累托效率改進的概率隨著買方期望價值的增加而增加,隨著農戶從其他渠道獲得收入增加而先增后減,隨著政府對農戶利益的關心程度的減少而先增后減。這些結果一方面揭示了影響農地流轉交易成功概率(規模)的需求、供給和制度因素,另一方面為政府設計雙向拍賣機制提供了一個參數確定的理論基礎。應當指出,本文所討論的僅是一個賣方、一個買方、一件商品的情形,對于多個農戶出讓土地使用權,多個組織(個人)轉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如何建立合理的交易規則和制定市場平衡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此外,政府選擇適當的對農戶利益的關心程度λ*,對農地流轉交易成功的概率(規模)帕累托改進具有重要的理論定價意義,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具體部門或人員可能存在的對買方(開發商或承包大戶)的偏袒,往往會扭曲這種定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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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進一步緩解農村人多地少矛盾的需要

由于城市規劃、環境污染、水土流失(20世紀最后20年,光沙化面積就由1000多平方公里猛增到2460平方公里)以及違規“圈地”等各種原因,我國的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劇減,尤其是最近幾年,全國耕地一下子少了1億多畝,人均耕地也相應由1980年的2畝減少到2003年的1.43畝,僅為世界人均耕地的1/4………這愈來愈突出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一方面使得農地負荷太大,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威脅;另一方面又使得農村富余勞動力(指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大量產生。在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減少的同時,農村勞動力卻以每年600多萬的速度增加,據測算,全國現有的4.8億農村勞動力中,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為1.7億,已從事非農就業的有1.6億,另外1.5億屬于富余勞動力——要解決包括緩解農地超載力、增加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的人均自然資源占有量在內的這些問題,除了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和流轉農地使用權外,目前還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

(二)進一步優化農地資源配置的需要

近年來,一方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民的非農就業門路越來越廣,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另一方面,受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業稅費負擔等因素的影響,農地經營不僅無厚利可圖,有的還虧本倒貼(占總農戶77.5%的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人均純收入實際上還處于負增長狀態)。于是,越來越多不安于“臉朝黃土背朝天”現狀的農民紛紛加入第二、三產業的隊伍,非農收入在他們的家庭經濟中的比重也隨之而日益增加,2002年,全國農村居民的非農收入首次超過了務農收入。然而,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不無后顧之憂的廣大農民仍把農地視為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哪怕是既脆弱又低效能),他們甚至寧可繼續支付農業稅費也不肯輕易轉包或完全放棄農地使用權,就連那些已有相對固定非農職業、非農收入并主要依靠非農收入而生存的也不例外。這種現象再加上有償退出農地承包機制、農地流轉制度尚未健全等其它原因,使本來可以“暢其流”的農地資源卻大多依然呈“固態”,有的勉強維持“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低效兼業經營狀態,有的則干脆棄耕撂荒,湖北全省僅2000年就有5.18%的耕地撂荒,其中常年撂荒的達1.65%,涉及42.47萬農戶。結果,一些增人而未增地的農戶、種田能手無法通過農地的合理流轉有效地解決“有田者不種、種田者少地”的現實矛盾,有限的農地資源也未能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

(三)農業現代化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在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農村生產力等方面的歷史功績是無可爭議的,但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其固有的美中不足也日漸凸顯:第一,勢單力薄的生產主體既不利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災害。第二,面積少、規模小的小農經營一般只能維持或基本維持自給自足,能進人流通領域的農產品數量極為有限。況且,狹小的社會活動范圍也使得單干的農戶難以及時獲取最新的農業信息、無法準確把握不斷變化的市場行情,盲目、無序的生產又容易導致結構趨同、產需脫節等。第三,以各自獨立、零星分散為特點的農業格局既不利于農業機械、農業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也不利于農地連片經營、綜合開發以及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嚴重制約了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農業的發展。也正因此,這些年來,我國農業的經營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成本分別是出售價格的82%、94%和99%。另據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l0村資料記載,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1999年為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等因素,則1995年的畝均純收益為34.51元,1999年為一174.72元……可想而知,不把農地、資本、技術等農業生產資源的合理重組、優化配置落到實處,我國的農業很難有新的發展出路。

二、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瓶頸”

(一)城鄉二元結構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場經濟要求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但在以戶籍制度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鄉格局下,農民先辦證后進城等規定和城市正規就業部門不“垂青”于農民等現象,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農地的流轉。近年來,雖然非農就業領域有所拓寬,農民進城務工的機會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資幾十萬、上百萬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穩定收入來源又繳得起一大筆增容費的人之外,絕大多數進城農民工的戶口只能繼續留在農村。他們的“農民”身份并不因為自己不再務農而發生變化,進城后也無法與城里人平起平坐:他們不但要按規定辦理諸如計生、就業、暫住、健康等各種各樣的證,繳納諸如就業管理、治安保護等各種各樣的入城費(多的時候,各種費用加起來每年不下千億元)而且還免不了要在職業選擇、勞保福利、子女上學、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備受歧視,合法權益也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額的非農就業成本,無疑成了農民離鄉離土的一大藩籬。

(二)農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說明,對于農地流轉和農民權益的合法性問題,法律已經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漸放松了對農地流轉的限制。但是,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能否成為農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人可否再轉讓?可否以農地使用權作為股份制、合伙制企業中的出資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況且,農地流轉具體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轉對象、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認定、合同的管理和監督、仲裁主體、調處糾紛和矛盾的辦法、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國沒有一部完整的指導農地流轉工作的法律法規,甚至全國性文件也少得可憐,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幾乎無法可依,解決問題的任意性太大、難度也大。此外,現行法律制度還未對農地所有權主體進行清晰的界定,雖然《憲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確規定了農地歸集體所有,但不同法律對“集體”一詞所涵蓋的范圍的解釋也頗有出入,有的指鄉(鎮)、村兩級,有的是指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結果不難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機制的農地所有權者與基層政府之間常常因此而相互“較勁”:后者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濫用行政權力,違法侵害集體農地所有權,前者則濫用甚至肆意擴充農地所有權的權能,違法改變農地用途或出售集體農地而從中謀取利益等等。

(三)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不發育

依托統一、開放、公平、公正、規范、有序而非雜亂無章、自由泛濫的農地市場,在市場經濟規律下進行農地流轉的整體運作,是完備的農地流轉制度的一個重要因素。但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宏觀政策環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農地市場尚未完全發育,農地流轉過程中仍呈現出約束過多、管理薄弱、缺乏動力機制的現狀。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也仍然處于自發、分散和無序狀態。除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推進的流轉外,大多數屬于農戶之間的私下轉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運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規范,流轉的價格依據、利益補償關系的協調以及農地股權的確定等隨意性的空間都很大,雙方的權益經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應盡快使農地使用權的穩定性與農地資源的流動性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有機地統一起來,有力地促成農地使用權往資金雄厚、效益高、技術先進、管理科學、開拓能力強等專業種植大戶、種田能手、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現代農業經營者流轉,多方盤活農地資源。

(四)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不但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委托、農地信托、農地評等定級、地租地價評估、政策和法律咨詢、市場預測、項目推介、合同的公證、監督和仲裁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系統,而且能為當事人處理涉及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等主體利益的各種經濟關系,便于當事人準確了解、掌握農地流轉的市場行情,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節約交易和履約等合同行為成本,使農戶之間小范圍、臨時性、個別性的農地使用權流轉變為大范圍、長期性、經常性和整體性。然而,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正式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掛牌運作,在信息不靈、數據不全和各種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挨家挨戶、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轉不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規模和范圍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組內、有的只是在親友或鄰居間私下進行),糾紛隱患多。而暫由集體經濟組織充當中介推動的流轉,雖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較常見,但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得實際掌握了農地處置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農地流轉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很難擺正自己的位置。不但無法確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還會助長農地尋租等腐敗之風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來。農戶的正當權益屢遭侵蝕,坑農事件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惡劣。如:以發展為由違背農民意愿下達硬性指標強制流轉或以穩定為由限制農地流轉,利用“賤買貴賣”、不給或少給流轉農地的農民補償安置費等從中揩油。2003年,國土資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眾上訪,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補償安置的高達6成以上……顯然,發展、規范、完善多層次、多類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和壯大經紀人隊伍也是當務之急。

(五)農地流轉的金融動力不足

首先,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局限于各自的領域。相互之間缺乏業務上的交叉、競爭。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現代化發展也還沒有完全到位。其次。金融機構普遍對風險大、回收期長、回報率低的農地貸款不太感興趣,因而那些需要農地流轉、連片規模經營等大額資金的農戶、非農戶和農村企業雖“嗷嗷待哺”。

金融機構仍“無動于衷”。近年來,正規金融市場內,農村信用社所開展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也只是滿足少數農戶簡單生產的需求而已。正是由于資金支持不足,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中的許多投資前景看好的項目“胎死腹中”或功虧一簣。要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增加中央財政投資、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國有商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功能外,還必須積極通過相關政策,全方位、多渠道地集合民間各種資金,逐步實現農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三、促進我國農地使用權順利流轉的主要對策

(一)積極為農地使用權的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l、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農民的醫療、失業、養老等基本保障問題,無異于免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可以使農民對農地的依賴程度迅速由大變小、由小到零,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當然也就越來越快、越來越順利。不過,政府的財政暫時還無力全部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買單”,這筆保障金只能是在政府的引導、組織、協調下通過多種渠道加以籌集:第一,集體補助。源自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資產、鄉鎮企業的部分收益、在農地使用權流轉中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其它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補助。第二,從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所得之中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來建立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即“以土地換保障”。第三,政府的財政支持。第四,企業、個人的繳費等等。

2、在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協調、引導、管理、服務等職能。農地流轉固然不應由政府一手操縱,大包大攬、橫加干預。但離開了政府政策的支持,農地流轉市場難以成熟和完善,其效益和作用也難以充分發揮。而就眼下的情況看,政府的政策支持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首先。深化城鄉戶籍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徹底取消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各種限制農村人口流動、阻礙農民進城的不合理規定,盡快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到城里安家落戶。對進城務工農民,政府要一視同仁地進行管理、服務,并準許那些在城里已經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收人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并與當地居民平起平坐,依法同權利、共義務。其次,在深人研究、不斷總結的基礎上,逐步制訂適合農村經濟發展、便于操作的有關農地流轉的配套政策和條例,真正把尊重農戶意愿、維護農戶的農地流轉合法權利落到實處。既要允許、倡導農戶在承包期限內通過抵押、人股、出租、托管經營、“以地招商”、“資本置換”、“反租倒包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農地使用權,又要創造條件確保具備農地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外鄉人、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都享有均等的受讓機會,最大限度地促進農地資源的跨行業、跨地區大范圍流動。譬如,允許受讓者在征得出讓者的同意和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用途后進行再轉讓;為外來承包農地的農戶提供子女上學、征地建房便利等等。再次,積極為農地流轉市場的培育和規范化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建立綜合配套的農業信息、農業技術、勞動力、資金等市場,不斷完善公開公平的農地招標投標和競價承包機制,對農地流轉合同的基本條款、訂立程序、跟蹤監督等實行規范化管理,依法保護農戶的農地流轉收益權、及時解決征地補償問題,加大對從事農業規模經營的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等等。

(二)發展農村小城鎮,加速“農村城鎮化一農民市民化一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良性循環

篇(7)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而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必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總體水平還處在初級階段,發展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本文在認真剖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的同時,從現代金融發展理論和功能視角出發,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

(一)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缺乏金融扶持

從產業經濟和金融經濟相關聯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產業性質決定不同金融機構的滋生和發展…。我國目前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迫切需要與此產業性質相對應的金融機構產生,農村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要素的缺失,恰恰是農村金融機構缺失的充分體現。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雖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從貸款的額度、期限和服務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更不用說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的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同時 ,對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 斜。據統計,4家 國有商業銀行從1998年開始至今 ,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融資特別是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快,但農村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很小,間接融資仍然占主導地位。一是股權融資渠道狹窄,占比較低。我國較嚴厲的企業股票上市條件,只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上市有利,導致金融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嚴重不對稱。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人增長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上市的僅有 10%,絕大多數國家龍頭企業資金供給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二是債務融資渠道單一。在中國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下,長期以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農村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是債務融資,而債務融資的90%以上來源于銀行。在不能獲取信貸資金支持的情況下,農村中小企業就不得不以非正規金融形式融資,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影響了其發展。

(三)農村金融利率市場改革緩慢,致使大量信貸資金從農村流出

農村經濟因受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影晌,生產效果和經營效益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和難估測性;農業實行產業化經營出現的眾多中小企業,分布廣泛,監測、管理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金融機構投到農村的信貸資金,必須獲得與其風險監管相對應的回報,但是由于我國利率市場改革步伐緩慢,國家對利率的控制較嚴,投向農村的信貸利率,不能覆蓋整個風險,不僅國有商業銀行不愿發放貸款,而且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也經常出現非農化的現象。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年9年間我國農村資金金融系統外流量累計高達27 344億元,且每年呈遞增趨勢。

(四)金融中介組織不到位,使眾多中小企業缺少擔保服務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中小企業在急需信貸資金支持時,由于沒有相應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服務,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來發展,喪失了很多發展機會,企業在緩慢發展中求增長求生存,很難取得規模效益。

(五)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使農業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擔保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六)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認與支持,削弱了民間資金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的融資高達 8 000億元至 14 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困境。

(七)農村信用體系不健全,農業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

我國金融機構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還不普及,不用說是在農村,就是在城市對貸款客戶的認定也有困難。由于廣大農村地區征信工作開展得較晚,對貸款客戶資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難,目前農村的各類企業法人和農民的信用檔案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少有的中介機構服務又不規范,信息經常失真,使得農村企業信用等級普遍不高,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再加上當前農村逃廢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白條”增多,金融勝訴案件執行不到位,兌現的資金甚至不足以彌補維權的成本開支,使得銀行在涉農貸款的發放上更加謹小慎微,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八)統一的金融監管制度,削弱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效能

農村金融天然具有較高風險,其服務對象是我國的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弱勢區域(農村)。在當前我國尚未全面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的情況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更高于其他商業銀行,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指標和進行日常監管工作時,大多數還是實行統一的監管制度和辦法,沒有考慮農業經營成本高、收益低、風險大的行業特征,區別情況,分類對待。

二、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

(一)根據農業產業化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形式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把在縣域經營的重點放在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農業產業化發展上,根據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實際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種類,積極拓展金融服務方式,擴大金融服務領域,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壯大自身實力。

(二)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培育農村資本市場

由于種種原因,中國資本市場發育較晚,農業運用資本市場又更為滯后。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是一個資金大量投入的過程,也是一個資產負債結構不斷優化的過程。要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必須依靠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一是深化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股份制運作;二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為涉農公司融資的作用,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

(三)加快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解決農村信貸資金外流問題

風險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農村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分散、小額、風險狀況各異的眾多農戶和農村企業,客觀上要求農村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利率自主權對不同的客戶收取不同的利率,從而減少風險、增加收益。金融市場利率放開后,農村地區資金價格一般會呈現出較高的水平,不僅能有效地動員農村地區的資源、調動農村居民進行貨幣積累的積極性,而且能夠極大地吸引非農資金流人、擴大資金供應。同時,資金將會更為有效地使用,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保證農業產業化投資的順利進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

國外經驗證明,中小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經營有效益的中小農業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的來源;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

(五)創新農地擔保制度,解決農業中小企業貸款抵押難問題

修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將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擴大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業企業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含抵押)在內的土地經營權。建立農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農地的流轉,將農地使用權這種固定的財產價值變成流動性較高的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擴充農地貸款資金來源。

(六)放開民間借貸,盡快出臺《貸款人條例》,為農業產業化多渠道融資開辟合法的途徑

實踐證明,一個經濟體健康持續的發展,應該是以民問和社會投資為主體。特別是在當前,不經過銀行體系的實體經濟投資活動,還有助于減少貨幣創造。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順應經濟發展要求,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與規范,盡快制定《貸款人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地位,明確其性質、活動范圍、運作方式和借貸原則等,建立長效管理和監測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為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證,以便更好地發揮其彌補農村金融市場信貸資金不足的作用,為縣域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服務。

(七)加快農村征信工作進程,為農業產業化的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給實現經濟與金融互動發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大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等征信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他們對征信工作的認識,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統計報表等規章制度,提高與銀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時,要不斷完善征信評價機制,規范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級,促進農業產業化金融信用環境長效機制的建設。

(八)創新監管制度和模式,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別監管

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弱質性,決定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能同商業銀行一樣,應給予其更加寬松的監管環境和優惠政策。除了在存款準備金率、存貸款比等方面實行差別監管外,還應在市場準人、資金拆借市場、投資保險、中間業務發展等各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壯大農村金融機構實力,從而支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秀峰.中國農村金融深化的產業約束分析[J].財金問題研究,2004,(4):57-62.

[2]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J].中國農村觀察,2004,(2):12-20.

篇(8)

資產評估專業主要是滿足社會公證類、中介服務類社會需求的專業。為了滿足社會需求,避免教育資源和人力資源浪費和不足,特對該專業需求進行研究。該研究從問卷調查和訪談兩個方面展開。研究目的是研究資產評估專業社會是否需要及需要什么樣的人。

一、關于被調查者、接受訪談者的情況

本次研究的問卷調查部分共發出45份問卷,回收39份問卷,篩選合格問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問題是回答問題數量低于60%,不進入統計環節。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寧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陽3人,大連3人,吉林1人,哈爾濱4人,大慶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顧國內發達地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可以在地域上對該專業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應。在答卷者的單位性質上。近88%來自評估企業,其余來自機關、事業單位、高校。在評估企業工作的答卷者,其單位的評估從業范圍(土地、房產、舊機動車、資產、保險公估、礦產),兩項和三項的最多,分別為45%和4l%;一項的為10%,多于三項的為4%。答卷者個人執業資格以注冊資產評估師為主,包括注冊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三者的比例是7:3:1。

專題訪談共有六人,均為資深的資產評估人士。訪談的內容集中在社會需求的情況、需求的質量、綜合素質的要求等內容。訪談對象集中在哈爾濱市。

二、關于需求與來源

關于需求情況。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選擇不需要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8l%)認為,外界經營環境變化,資產評估的業務量減少,不需要該專業畢業生。第二種(19%)認為,該專業畢業生專業面窄、適應性差,不適應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等項其他資產評估業務的需求。擇社會招聘的最多,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次之,選擇內部人員調整最少。社會招聘與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比例為2.5:1。

訪談受訪者有如下共識。廣義評估(含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和狹義的資產評估)的近年社會總需求有小幅增長,但因服務的機構數量在增加,傳遞給各個機構的數量感官是業務數量在減少。由于不同的機構資質對象的差異,業務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呈現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舉的情況有如下情況。一是狹義的資產評估,由于以前的業務集中在國有企業改制;國企改制后,許多堅守原來資質范圍的狹義資產評估企業業務量縮減,正在探索新的業務增長點。二是房地產評估,面向抵押貸款評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調整,業務量也有下降的趨勢;面向動遷等方向的,業務量總體呈現下滑的趨勢。但是房地產評估總量仍然處于各個單項評估的最高點。三是土地評估機構,由于國家將土地作宏觀調控手段對象,許多基礎性的工作與地價評估有關,資質高的機構近三年業務量有增長。增加的內容包括開發區集約節約評價、城鎮地價動態監測、農地定級估價、農地產能核算、農地區片地價測算。

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一般不將專業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資產評估專業應將評估企業作為就業的目標。有用人需求的企業,除了專業性質特殊的——如礦產評估,其他評估資質都對該專業畢業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業也不是針對該專業。

三、關于培養方向

81%的被調查者認為不能僅面向狹義的資產評估,而應以狹義的資產評估為主、兼顧其他方向(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在回答兼顧其他方向的重點時,48%選擇不動產,37%選擇審計和財務,4%選擇保險公估,無人選擇礦產評估。

訪談受訪者認為,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資產評估只是資質設置的區別,對于資產評估專業不應畫地為牢,上述內容都應該成為培養目標之一。

四、關于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

在問卷調查結果上,與上述需求分析類似。專業知識欠缺、專業面過窄缺乏適應性、無法滿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訪談者認為,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學校有很大責任;一是對于該專業的認識偏差,將資產評估對立于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估;二是簡單羅列幾門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考試課程,缺乏課程的一系列基礎課的支撐,造成學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職業發展的專業基礎;第三,實驗課程、實務課程課時數量太少,無法幫助學生發展特定的能力。

五、結論

綜合上述意見,本文得出如下結論。

(一)資產評估專業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

資產評估作為服務市場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該專業,不需求者并不因該專業而排斥。

(二)資產評估專業應該以滿足資產評估為主,并適應房產、地產、保險公估綜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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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11 【文獻標識碼】A

土地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是一種新型的金融融資方式,指的是原始的權益人(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其人)將土地資產上的權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對土地資產的權益進行改造,轉變成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與流通的金融工具。國外發達國家土地證券化的歷史至今有100多年,在土地產權私有化及金融市場資本化的推動下,西方各國依據各自國情設計了較為完善的農村土地證券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土地證券運營市場,土地證券化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重要的農業融資工具,極大地推動了農業現代化發展。文章基于對美國、德國、日本三種農村土地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分析,總結這些發達國家農村土地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設計出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發展思路及具體路徑。

發達國家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制度模式

美國模式。美國的土地證券化發端于20世紀初期,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農業貸款法案”,依據該法案在農業部下成立聯邦農業貸款局,通過降低利率的方式,主導全國農業土地抵押貸款事務。在1918年,農業部將全國劃分為12個農業信用區,每個信用區內建立一個聯邦土地銀行,聯邦土地銀行通過融資的方式向各農場提供長期的信貸資金。到1925年,為了更好地協調各聯邦土地銀行的工具,聯邦政府在華盛頓設立了聯邦土地中央銀行,并要求在各聯邦土地銀行下設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作為土地證券化的中介機構,負責發行土地擔保債權。1930年,國會又頒布了“農地信用法”,要求農場主自主成立信用社,每個信用社由10個農場主組成,以土地抵押的形式加入信用社,由信用社的名義向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購買債券及申請貸款,信用社是證券化的底層體系。當農場主需要資金時,就以信用社社員的名義向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提交申請,合作社經過審核后,對于符合貸款的農場主發放貸款,之后聯邦土地銀行就在農民抵押土地的基礎上發行土地支持證券。在美國的這種制度模式下,單個農場主(農民)不能成為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要想參與證券化,必須要加入信用社。①到了1960年代以后,隨著金融深化及金融創新的大潮,美國在農地證券市場基礎上,積極發展以土地為主的不動產證券市場,在原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礎上,擴大了投資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同時也擴大了證券交易主體,除了原始權益人之外,還包括特定的信托機構及一般個體投資者。

德國模式。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土地證券化的國家,早在19世紀80年代,普魯士就成立了農民合作組織為中心的土地抵押信用社組織,這是德國最早的農村信用不動產機構。后來,德國統一后,在各州政府的主導下,發行以農民土地為擔保的土地債券,將土地債券投入資本市場獲取相應資金,然后各州將這些資金發當給農民作為貸款進行農業再生產與投資。為了推動土地債券的發行及運營工作,德國在二戰之后各州紛紛成立了土地抵押合作社,在運動的推動下,農民成為了土地抵押合作社的主體,在20世紀70、90年代德國聯邦政府對土地抵押合作社進行了相應改革。現在,以農地為基礎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在德國農村土地證券化制度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推動農地流轉、擴大農業生產融資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德國農村土地證券化模式的底層體系是土地抵押合作社,在此基礎上再成立土地合作銀行或銀行,土地合作銀行或銀行是農地證券化的中介機構。具體的運行機制是,農民以土地抵押為基礎參加抵押合作社成為各合作社的社員,合作社再以抵押的土地為擔保發行土地債券,土地債券在資本市場進行流通獲取資金,社員從合作社獲得土地債券在資本市場流通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農業再生產的資本。德國的發展模式與美國稍有不同,美國是一種單向模式,即“信用社―投資者”單渠道銷售,德國不僅有“合作社―投資者”銷售渠道,還有“社員―投資者”銷售模式。

日本模式。日本的農業經濟發展模式不同于歐洲及美國,美國是典型的大農場經營模式,歐洲是介于美國大農場模式及亞洲小農模式之間的中間模式,日本則是典型的亞洲小農經營模式。傳統的小農家庭經營模式,規模小,生產成本高而效益較低。為了消除這些不利影響,日本自二戰以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支持農業經濟發展及農村發展的政策與措施,其中農村土地證券化就是其中之一。日本的農地證券化制度始于20世紀60年代,最早是以農村合作金融銀行為底層體系,農民通過土地抵押獲得低息貸款。②1981年,日本對農地證券化進行了改革,確立了農地證券化制度組織體系的層次化,改革了農村金融合作銀行,其資金由農民入股產生,并確定農村金融合作銀行的歸屬權屬于各級農協,各地農協集體加入農業信用聯社,農業信用聯社入股組成中央農林金庫,但農村金融合作銀行、農業信用聯社及中央農林金庫均是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行政上無隸屬關系。日本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形式相較于德國、美國,其運作形式比較單一,主要是采用不動產信托模式,通過農地出售或租賃將權益轉讓給農村合作金融銀行及農業信用聯社。

發達國家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經驗

完整清晰的農地產權歸屬是農地證券化的前提。美國、德國及日本的農地證券化制度建立在農地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民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清晰完整的產權歸屬,農民不僅可以對土地實施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項權 利,還可以對土地進行抵押、出售等完整的處分。在農地證券化制度中,原始的權益人(土地所有者)能夠對資產進行完整處分,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這可以實現所有權的完整轉移,在證券化的過程中不會產生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爭議,能夠保證以農地財產權轉移為基礎的證券發行、流通與收益。

政府的支持是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基礎。前述各國農村土地證券化制度的發展都是在政府的支持與干預下發展起來的,比如美國的聯邦土地銀行就是在農業部的直接扶持下成立并發展的,德國的土地合作銀行也是在各州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并且其資產是來自于各州財政支持,日本的農業信用聯社及中央農林金庫的大部分資金也是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支持。另外,各國政府為了推動農地證券化的運行,均提供了擔保優惠、信貸資金扶持等政策,尤其是在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政府的優惠政策及信用支持是非常重要的③,畢竟農地證券化制度運作涉及面非常廣,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沒有政府的主導與扶持是難以開展的。

成立專業性的農村土地證券化中介組織是不可缺少的。前述各國在農地證券化制度發展過程中均成立了專門的證券化中介機構,來確定信貸融資發展模式。雖然各國的模式不盡相同,美國是側重不動產信托基金模式、德國是土地投資信托模式、日本則是土地權益信托模式,不管是哪種運作模式,中介機構不可缺少。德國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及土地合作銀行是中介機構,用社員的土地抵押權來向資本市場發行債券,日本、美國的中介機構也是如此,用信用社或農民的土地抵押權來發行債券。可見,中介機構是特殊的專業機構,承擔了連接農民土地抵押權與資本市場之間交易的橋梁作用,是農地證券化中的關鍵機構。

專業化及規范化的法律治理體系是制度保障。農地證券化是證券制度體系的一部分,證券制度對任何一國而言,均是專業化的融資制度,沒有完善的法律是難以運轉的。前述三國在推行農地證券化的過程中,均有規范完善的法律作為制度保障,像美國的“聯邦農業貸款法案”、“農地新用法”,日本的“農地抵押法”等。專業化、規范化及體系化的法律制度既保證了農地證券市場運轉規范,又能夠確定證券化制度體系中各機構、各部門的職責分工,避免了不適當的干預。證券市場本身容易受到各種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影響,波動性比較大,沒有完善的法律治理機制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按照法治的要求,維護與培育良好的資本市場、信用體系,是農地證券化推行的必要條件。

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制度發展創新的思路與模式

我國農地使用權證券化的探索模式。近些年,我國部分地區在農地使用權證券化發展上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形成了農地使用權證券化的幾種初級模式。

一是農地使用權入股模式。這種模式就是將農地未來直接經營收益、土地租賃等收益資本化,農戶以耕地入股組成土地合作社或農業發展公司,合作社或公司將土地用來租賃或直接耕種,農戶外出務工,到年底參與合作社或公司分紅。這種模式當前在經濟發達的長三角地區比較流行,像蘇州的一些農民以耕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形式成立了蘇州市土地發展合作社,通過對外招標的形式從事現代農業或是利用耕地發展其他產業,入股農戶每年年底每畝可獲得1000~1200元不等的分紅。這種以耕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按面積分紅的形式實際上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證券化。但當前實踐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成合作社或公司等法人實體,涉及到清算或資產轉移,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就難以處理。

二是重慶地區的“地票”模式。在2008年,重慶土地交易所掛牌成立,地票交易在重慶等地正式推行,重慶地票模式已經成為我國農地使用權證券化的一種形式。地票政策的實施是與土地增加掛鉤制度聯系在一起的,本身不用于土地流轉。農地從我國法律上看,是屬于不能流動的資產,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將不能流動的農地與城市土地指標實行了置換,換句話說,就是將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將多余的耕地指標置換給城鎮建設用地,地票就是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進行掛鉤的憑證,地票實際上就是對農村土地的證券化,交易所得收益用于補償農民。④但這種模式在運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第一,上游交易的補償難以到位,農民與農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地票收益分配比例難以界定。第二,地票交易容易引發二級市場的投機交易行為,比如增減掛鉤指標的重復使用。第三,農民獲得了地票收益補償后,難以就地城鎮化。

三是農地使用權信托模式。從2010年以來,浙江、福建、湖南等地先后出現了農地流轉的信托方式,即將農地使用權作為信托標的,將土地的收益權標準化與憑證化。2011年福建沙縣就成立了沙縣豐原農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信托公司,2012年湖南益陽也成立了相關的土地經營權交易信托公司,在土地確權、憑證化的基礎上實現土地證券化流轉。信托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政府的主導下成立信托機構,農戶在自愿前提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信托機構,并簽訂信托合同,信托機構將這些受托的土地租賃給相關企業、規模化經營的農戶,這種大規模集中經營獲得的收益按照租賃合同返給土地信托機構,土地信托機構再按照與農戶簽訂的信托合同分配收益。從當前的時間來看,我國這種土地信托機制尚處在探索階段,主要集中在鄉鎮一級,但潛在也有一些風險,即信托人(農戶)的權利如何保護、受托人(土地信托機構)的能力及職責,還有承包者的風險責任等等尚待探討。

我國農村土地權益證券化發展創新模式的思路。上述三種探索模式主要是集中在農地使用權上,包括耕地承包權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實,農地證券化,歸根到底是土地權益的證券化,借鑒發達國家的制度模式,可以對農村耕地、建設用地及其附屬土地在確權的基礎上實現完全的權益化,通過發起人向SPV出售權益化的資產,SPV將收購的權益化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專業的證券機構在資本市場上流通,流通的所獲收益用來償還投資的本金及利息。具體的運作模式如下。

成立農村土地合作組織為原始權益人并確定證券化土地的范圍。農村土地合作組織是農地證券化制度中的底層體系,是農民或集體組織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其他附屬土地折價入股而成立的組織,其對內代表農民來行使土地權利,對外則是土地權益證券化的發起人,對土地權益的預期收益進行估算,以確定證券發行的數額。

確定農村信用社為SPV。在現行的農村金融體制下,農村信用社是SPV的最佳選擇,當然,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需要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經營模式進行改革,使農村信用社逐步轉型為SPV,專門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收購,從農村土地合作組織處取得支持證券的財產權,將這些權益交給委托人進行資產管理,以保障資產權益及資產本身的安全,提供交易的信用等級,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當前在土地資產權益證券化的前提下,土地資產本身并不轉移,原始權益人仍然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SPV進行信用評估與信用增級。SPV在取得權益資產后,要對土地資產權益做合法性與真實性的審核,并做出相應的評估報告,當然這只是內部評估,并不需要對外公布結果。在信用評估后,SPV還需要對土地資產權益進行信用增級,信用增級的目的是為了降低證券的發行成本,可以采用擔保的方式來提供額外信用支持,擔保機構按照各國的做法,通常是由政府或國家金融機構來完成,向投資者承諾SPV能夠按照償還本金及利息,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則由政府或政府擔保機構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此一來,將土地權益證券信用等級上升到國家等級,能夠大大吸引投資者的信心。在信用增級后,SPV需要再一次進行信用評估,這是交易之前的一次重要的信用等級評估,應該以公告的形式,供投資者在購買時參考。

土地權益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在完成信用等級評估后,SPV就可以發行證券,委托相應的券商來代售土地權益證券,其銷售的方式與其他的資本證券是一樣的,在銷售后獲得的收入按照與原始權益人的約定進行支付,這樣,原始權益人的融資目的就達到了,同時也實現了土地資產的流動性。

土地權益證券的清償。土地權益證券是以債券形式存在的,這就需要清償投資者的本息,由SPV來行使這個職能,SPV償還本息之后,如果資產收益還有剩余應該返還給原始權益人。

(作者分別為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講師,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副教授、吉林農業大學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Haftom Tesfay:Rural L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in Tigray: the Case of Humera,Addis Abab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2011.

②[日]野口悠紀雄王:《土地經濟學》,汪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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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定,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域土地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籌城鄉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推動科學發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規劃,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約集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篇(11)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常活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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