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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財政理論。公共財政理論要求對傳統的財政職能進行調整和完善,特別是對財政支出結構、執行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財政應該在進一步突出保證國家政權運轉的同時,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財政的進入和退出領域,加大社會保障投入、退出競爭性領域。并且,在保證國家機器和行政職能正常運行的同時,做到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時建立一個能夠調動和激勵各單位、各部門積極性的財政運行機制和財務機制,及時足額收繳財政收入,強化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財政職能,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安排支出。財會集中核算制正是按照這一理論,從建立行政事業單位新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體制入手,對財政資金的組織、預算、分配、執行及使用實行全過程的監督,不僅有效防止了財政資金的損失浪費,還為部門預算和公共財政改革打下了基礎。
2.所有者財務理論。所有者財務是指所有者以其對資本或資金的所有權為基礎,對其所委托的資本經營者進行監督和調控,以維護和獲得自己利益的一種機制或措施。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所有者面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所有者就必須建立所有者財務,對經營者進行相應的監督和調控。同時,由于市場機制無法解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所有者采取的監控措施應是非市場性質的。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存在差異。政府和企業經營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目標也存在一定差異。國家將國有資產委托給國有企業經營者經營,將財政資金交由各級政府使用和管理,同樣也面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國家必須采取有效手段對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和調控。實施會計集中制是國家作為所有權人對財政資金的委托單位進行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和措施,也是國家作為所有權人應有的權利。
3.專業化分工理論。會計集中核算制利用電子技術成果,將原來分散在各單位的大體相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業務集中在一起,實行會計電算化,由具有較高業務素質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可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4.成本最小化原理。地方政府的理財行為作為一種經濟行為,應該體現經濟學的基本精神,以盡量少投入獲得盡量多產出,即追求成本的最小化。近幾年來,隨著預算外資金的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不斷完善,傳統的地方政府“財務分管”的管理模式,越來越暴露出人力成本、財力成本高的弊端。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革,把會計核算這一專業性強的工作從行政單位中分離出來,建立適合效益財政需要的新型財務管理體制和政府理財模式。而會計集中核算制的實施,就可以用一個機構、十多個會計代替原有的幾十個會計機構、幾百個會計人員的工作,不僅減少了機構,精簡了人員,還節約了開支和人員經費,其費用支出大大降低。
二、會計集中核算制的特點
1.集中性。會計集中核算制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集中性,委托單位所有收支必須圍繞一個主要的組織機構———會計核算中心進行,相關的支出使用單位和收入征繳單位,通過信息管理網絡使得每筆收支處理都處于核算中心的賬務控制之下。通過核算中心對預算單位會計核算權的集中控制,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可以了解本級政府究竟籌集和耗用了多少資金,及時發現政府經濟運行中可能出現的潛在問題,可以在不同的公共部門之間進行經濟資源的宏觀調控,改善本地區的經濟資源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配置狀況。
2.獨立性。會計核算中心是經省、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隸屬同級財政部門領導,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統一集中辦理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并由財政部門統一領導與管理,會計核算中心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是委托與、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會計人員與被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無任何直接利益關系,從而保證了會計人員與被管理單位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因此,核算中心的地位和職能的發揮具有相對獨立性。
3.綜合性。會計集中核算制將政府對行政事業的會計監督和資金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在資金監督的基礎上,保證會計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具有綜合性。
4.效益性。財會集中核算制緊扣財政改革目標,突出效益優先原則,將集中和分散有機地結合。對預算單位會計核算的集中是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分離,是為了加強相互監督,提高單位理財水平。
5.全面性。會計核算中心的會計人員對單位的會計監督包括了收費、資金結算、辦公用品采購、工資發放、零星支出等諸多方面,貫穿于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所以說會計集中核算制下的會計監督是全方位的、全過程的監督,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財政監督職能,消除了財政監督的“死角”。
6.一致性。會計核算中心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對單位實施統一的會計監督,在監督的依據、標準、范圍、尺度等方面做到一致,可以避免單位之間的不平衡性,有效防止單位搞特殊化。它主要是通過核算中心會計人員參與單位收支預算編制、費用開支標準確定、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以及對單位日常費用支出審核等工作而實現的。
三、會計集中核算制的運作成效
1.強化了會計監督職能,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實行集中開戶后,會計核算過程由“暗箱操作”變成“陽光作業”。各單位的收支都必須通過會計核算中心賬戶,在會計人員的公開監督下進行。一方面,各試點單位遵守財經紀律的意識明顯增強,一些超標準、不合理的支出明顯減少。許多單位主動咨詢有關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具體會計事項的審批權限和辦理程序,把鋪張浪費、胡支亂花等違紀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通過中心會計人員的日常監督,嚴格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進行業務審核,拒付不合理、不合法支出,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2.強化了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長期以來實行的會計分散核算,存在的主要弊端是資金分散使用,容易使資金在各單位形成沉淀,一方面使資金閑置,另一方面使財政部門資金緊張、調度困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各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資金都集中存放在會計核算中心和統一賬戶上,賬戶資金月平均余額明顯增多,有利于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3.規范了會計基礎工作,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在以前實行用人單位管理會計人員的體制下,各單位自行設置會計機構、任免會計人員,并對其進行日常管理,會計人員隸屬于所服務的單位,只對本單位領導負責。財政部門僅對會計人員的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進行間接管理。這種管理體制使會計人員的管理權與會計工作的管理權出現“兩張皮”,造成會計人員“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難以“依法理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將會計人員的人事權、工資發放及業績評定權等從單位分離出來,解除了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使會計人員能夠相對獨立地行使監督職能,敢于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直接應用先進的財務軟件,實行會計電算化工作,也促進了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
4.精簡了人員,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分散核算體制下,各單位都成立了專門機構,按會計、出納等工作崗位配備了相應的工作人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事業單位不再保留會計、出納崗位,不僅精簡了人員,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發展和完善會計集中核算制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要加強中心業務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作風建設,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寓監督于服務中,樹立良好形象,做到既堅持原則,又熱情服務,幫助集中核算單位理好財,為財政把好關。一是要組織多種形式的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中心工作人員各方面的素質,同時也要做好對報賬員的業務指導工作;二是加強同集中核算單位的聯系、溝通,使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所分管單位的業務特點,為準確核算和強化財務監督及年終決算工作打好基礎;三是采取走出去的形式,學習外地關于集中核算工作的先進經驗,完善集中核算工作。
一、扎實的理論知識是實訓的基礎
眾所周知,中國教育正朝著把大學教育普及的方向快速發展,就業成了教育中最突出的一個新問題。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年代,大學生是不愁工作的,但在教育全面擴招的今天,就業成了國家、企業、家庭中最大的新問題。是工作機會減少了嗎,不全是;是我們的用人單位太挑了嗎,也不全是。因此,我們的教育單位“覺醒”過來了,是我們培養的學生不能適應了。所以很多院校都在改革,針對用人單位的普遍意見(學生缺少實踐能力),都在加強學生動手能力培養上花了很多的成本。但在改革的過程中,又走入了一個誤區—忽略的理論知識。在近十年的會計教學中,筆者發現,會計實訓是很重要的,但理論知識的學習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對初學會計的學生來說,應如何打好他們的基礎呢?筆者認為教師在教授課程中應做到語言風趣,盡可能的列舉生活中的例子幫助學生理解很抽象的概念。比如,在基礎會計教學中,大多學生對于生產成本這個會計科目非常難理解,我舉了一個炒“宮爆雞丁”的例子幫助學生理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把“直接材料”的投入、“直接人工”的投入、“其他直接支出”的投入和“制造費用”的分配轉入比喻成“雞丁”的投入、“花生米”的投入、“油鹽”的投入和“水電煤氣”的分配轉入,增強了學生的感官熟悉,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
二、實訓和實訓工具是理論知識的保障
注重理論,加強實踐,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是基礎會計教學的根本任務。在基礎會計教學中,每當碰到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內容時,在課堂上很難下定義和解釋,假如教師只是照本宣科,即使花費了大量精力,其效果仍不理想。假如我們在會計實驗室中進行實物教學,復印一些典型的原始憑證,購買各種格式的記賬憑證、報表,要求學生完成填寫、鑒別、審核原始憑證,正確填制記賬憑證,自己動手裝訂憑證,編制匯總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賬和總賬,編制會計報表,依次完成整個會計循環。若有條件可領學生到實習企業進行參觀,在參觀中讓學生多了解一些工廠的生產流程、業務內容;在實習企業會計工作室,讓學生多看一些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了解從原始憑證到會計報表的整個核算過程和會計工作組織知識。這樣學生所接受的將不再是空洞的理論,而是實戰演習,從初始記賬、算賬、報賬到關鍵的用賬、可以彌補理論和實踐脫節的缺憾,可以為我們培養出理論夠用、技能過硬、素質全面的會計人才。
三、理論知識應和實訓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會計專業理論和會計實訓的銜接,能突出會計知識的適用性。會計理論來自于會計實踐,是會計實踐經驗的概括總結,同時又對會計實踐工作加以指導,所以教師在對基礎會計教學過程中,不僅需要構建出較完整的理論框架,而且還要樹立起完整的操作理念。因此,在講授基礎會計課程時都需組織配備相應的會計模擬實訓資料和教材進行銜接,將一定的課堂教學時間用于指導學生實訓,將較系統的實訓資料發給學生,把需解決的新問題交給學生,將實訓作為基礎會計課程教學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內容。通過指導學生會計實訓,把學生的理論思維引到和會計相結合的實際中去,通過實訓增強學生的感性熟悉,增強會計知識適用性。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都有過這樣的心得——學生太“懶”了,許是高考壓得他們太久了,一進大學就松懈下來。確實大學學習較之高中要松的多,所以為了能讓學生心得到學習的成就感,基礎會計教學應將會計專業理論教學和會計實訓教學有機結合起來,許多理論新問題根據實訓需要由學生自主去鉆研解決,使學生在學習中能夠心得到一種成就感,以此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創新能力,而這個能力的培養可以讓學生在課后完成。教師的講課精力可也放在學生通過鉆研而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新問題上來,便于體現學生在學習中發揮主體功能和教師的主導功能。
四、基礎會計教學中的誤區和規避
教師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要把握好理論教學和實訓的比例,假如課前沒有充足的預備工作,很輕易造成厚此薄彼的現象。非凡是實訓,根據學生的配合程度和教師的控制能力,所需時間會不盡相同。因此為了能更好了教學,教師應在課前做好預備工作,做到課前收集資料、課中精煉講解、課后留有內容,讓學生在學到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動手操作的能力。
總之,對于基礎會計的教學,需要在注重會計理論教學的同時,注重會計實訓,并且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這樣才有利于提高基礎會計的教學質量,為學生學好后續課程打好扎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摘要:
[1任兆英摘要:會計理論教學和模擬實訓的銜接新問題分析.會計之友,2006,(11)
(一)集中核算企業加強財務監督的必要性。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以后,一些企業誤認為會計主體發生了變化,或認為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關法律責任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故放松甚至放棄了財務監督,但是事實證明,實行集中核算的企業既有必要又有條件加強財務監督,一是核算單位實行了賬實分離,為了防止賬實脫節就有必要加強財務監督管理;二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將一部分財務人員從大量繁雜的核算工作中解脫出來,更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財務監督職能。
(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的特點。
1.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規范財務監督程序。
企業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后,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核算辦法,有效地促進會計處理標準的協調統一,大幅提升企業會計核算標準化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規范財務監督制度和程序,從而避免了財務人員運用傳統的思維和檢查方式方法去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2.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強化會計監督職能。
企業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屬于更高層級,并與集中單位相對獨立。一方面,集中單位無權也不能直接、隨意地指使核算中心財務人員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經濟業務,核算中心更加自主地開展會計核算、審核和監督工作,有效抵制不合法、不合規的經濟業務,進一步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另一方面,核算中心開展財務監督時能夠有效避免同級部門或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監督和過多地講究個人關系問題,從而使會計監督職能得到強化。
3.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進一步提升財務管控能力。
企業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集中單位的財務數據都匯總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就可以通過數據了解到集中單位各項經濟業務開展情況,同時對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集中全企業的監督資源,對集中單位開展現場檢查,從而實現對集中單位的資產管理、負債、收支、預算計劃制定和執行、財務計劃落實等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最終能夠較好地履行其監督的職責。
二、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中單位財務監督機制出現缺失和弱化傾向。
集中單位財務交由會計核算中心核算后,取消了會計、出納崗位,只設一名報賬員,單位的優秀會計人員都集中到核算中心,使集中單位的內部牽制、監督職能不同程度地被弱化。同時,集中單位客觀認為財務監督職能隨著集中核算一并轉移到了核算中心,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會有意識地采取一些措施規避核算中心的審核,從而導致集中單位在行使內部財務監督職能上流于形式。
(二)核算中心會計監督職責落實不到位。
一是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職責定位不清。由于核算中心在功能定位上側重核算職能,并認為自在集中單位,對其監督有難度,于是,核算中心與集中單位對各自的責任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產生“三不管”現象。二是核算中心財務人員與實際工作相脫離。由于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一般不在一起辦公,核算中心財務人員不能較好地參與日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業務的審核僅限于相關的票據,很難掌握業務發生的全過程和業務的真實性,這樣造成會計集中核算人員與實際工作相脫離。同時,核算中心財務人員不能較好地了解集中單位的經濟業務,造成財務監督由事前、事中、事后,變成了只有事后監督,無法對監督工作形成有力的業務支撐和材料證據。
(三)集中單位報賬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有些集中單位對報賬人員隨意任命,認為報賬人員有無會計從業資格、有無財務工作經驗和能力都無關緊要,導致報賬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參差不齊,有的報賬人員疏忽大意、不負責任,不是報賬不及時,就是報賬錯誤百出,并且對相應的經濟業務事項理解不透、說不清楚,而核算中心財務人員對集中單位經濟業務也不是很了解,容易導致賬務處理不及時,增加企業經營管理風險;有的報賬人員不能很好地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日常業務完全按照領導的授意、指使處理,依法治企觀念淡薄,導致會計資料不真實、模糊不清,出現違法違紀現象。
三、優化會計集中核算模式下財務監督的措施
企業應通過明確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功能定位,健全內部控制等財務管理制度,培養高素質的報賬員隊伍,充分發揮雙方協同的財務監督職能,保障企業規范管理和運行。
(一)提高認識,及時轉變工作觀念。
轉變觀念、加強宣傳,做好協調溝通工作,營造良好的核算環境。集中單位要認真學習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深刻體會會計集中核算是現代企業實行集團化運作的趨勢和要求,努力提高認識,積極配合核算中心開展集中核算工作。核算中心要嚴格審核,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及時向集中單位反映經營生產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并提出合理化建議,逐步實現核算中心由單一記賬機構向全面監督和管理的“綜合管理型”轉變。
(二)進一步明確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的職責權限。
核算中心是財務監督的執行主體,主要負責授權審批程序、資金集中管理、標準成本應用等方面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督功能,要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財務監督和監控為手段,以會計服務為目的,服務于企業經營發展,進一步提升核算中心在集中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從而避免將自身功能定位于單純的會計核算的誤區,可以將名稱調整為“財務共享中心”或“會計管理中心”。集中單位是財務監督的責任主體,重點做好資產管理、預算執行控制、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督功能。同時,集中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學習財經法律法規,糾正認識偏差,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性負責,配合支持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主動接受來自核算中心的財務監督。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要根據經濟業務特點,結合自身實際,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一是要形成嚴密的宏觀制度約束,對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少些彈性,多些剛性要求,對內容模糊不清的條款要進一步豐富和細化,保證核算中心在各項業務處理過程中都有據可依;二是建立健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包括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崗位輪換制度等,嚴格控制和預防各種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發生,只有會計法規和規定健全了,各項業務活動才能健康有序開展,會計監督才能有章可循。
(四)進一步加強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財務協同監督。
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在財務監督工作中要明確分工合作關系,密切配合,協同開展經濟業務監督,核算中心要積極參與集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的決策與執行,細致審核、嚴格把關,促進財務監督與財務決策目標的有機統一。集中單位要逐項審查各項支出的手續是否完整、準確,賬實是否相符,爭取從業務源頭上杜絕和減少虛假支出行為發生。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在財務監督工作中沒有絕對的界限,雙方要協同作戰,形成耦合力。
(五)提升報賬人員素質,積極履行會計監督職能。
報賬人員是集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在核算中心和集中單位之間起著橋梁紐帶作用,對經濟業務事項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核算中心會計信息質量,所以提高報賬人員綜合素質是提升報賬水平、強化會計監督的根本要求,集中單位負責人應高度重視,選拔職業道德水平高、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報賬人員,加強培訓和培養,保持其工作崗位相對獨立和穩定,不斷提高財務監督水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10
[中圖分類號] F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23- 0016- 02
1 我國會計電算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 1 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認識的局限性
首先,我國各大中小型企業會計電算化事業起步晚,電算化的重要意義并未得到企業經營者的充分認可和重視。一方面部分決策者的思想觀念仍被傳統的會計理論所禁錮,膚淺地認為賬本和算盤就是財務會計使用的所有工具。另一方面,一些人錯誤地認為利用計算機代替手工核算就是會計電算化的所有內容,會計電算化只是會計部門的任務。如此片面的認識給會計電算化在企業的運用和推廣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會計電算化的發展進程。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的建立對企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僅僅側重于對會計人員的減負,只是將電算化簡單地代替手工核算,使得會計提供的信息不能更好地為企業的管理決策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務。其次,相關部門對會計電算化發展的支持力度不夠,硬件投入和軟件更新跟不上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沒有充分發揮會計電算化的優勢。
1.2 會計電算化普及率總體偏低
實踐中,企業管理信息化水平遠遠落后于現今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水平,同時企業應用會計軟件的水平和從業人員在應用方面的能力,也跟不上會計軟件本身的發展。問題表現為會計軟件往往功能齊全,但在企業實際操作中只是較少的部分功能得到了利用。部分企業能使用軟件中的會計核算功能,但對決策分析和財務管理功能的使用卻很少,致使會計信息系統功能得不到充分利用。
1.3 會計電算化應用在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水平
目前在我國應用會計電算化的企業中,只有較少企業采用決策性財務軟件和管理型財務軟件,而采用ERP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絕大多數的企業仍停留在使用傳統的核算型財務軟件的階段。因此,目前的會計信息系統的應用難以對企業管理產生實質性的改善。
1.4 會計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保密性尚不完善
財務數據是企業的絕對秘密,然而在當前會計信息運用中存在著數據保密性、安全性差的問題,這是因為絕大部分的軟件系統把重心放在完善會計功能和適應財務制度上,而忽視了數據的保密問題。會計檔案管理作為會計電算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在電算化會計檔案的收集、管理、保存、調閱、利用方面進行加強,提高系統的安全性。
2 我國會計電算化相關問題的改善策略
2.1 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
面對我國會計電算化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應從多方面采取應對措施。積極提高人們對會計電算化的思想認識是首要任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引導人們認識到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是不可逆的,將在企業管理中發揮關鍵作用。其次,要使人們認識到會計電算化旨在發揮其數據管理中的強大功能,而不是單純代替手工勞動,也并不是簡單地提高數據處理效率。再次,要向人們強調建立科學的會計信息系統的重要意義,數據共享是實現財務高效管理的必要條件,也是向企業決策者提供正確而全面的信息的必要途徑。提高人們對會計電算化的思想認識解決主觀方面的問題十分重要,為企業真正采取行動、加快會計電算化發展奠定了思想基礎。
2.2 重視會計電算化理論的研究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會計電算化理論研究為實現會計電算化在企業中的充分有效運用提供積極的引導作用。因此,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第一,對會計電算化進行理論創新,要與現代信息技術有機結合起來。第二,重視會計人員專業知識的積累和專業素養的提高,為理論研究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最后,進行相關的實踐探索,借鑒已有經驗進行理論研究。另外,要重視會計信息系統的安全問題和數據保密工作,企業風險防御能力和競爭力的提高與此息息相關。
2.3 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2002年2月15日,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第十六條表述的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其明確指出,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可以理解為,當法律形式不能準確表達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的時候,應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核算。顯然,“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從準則層面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性的核心原則,它在我國會計準則中地位的確立,為推動我國會計準則改革的深化和全面與國際準則趨同奠定了思想基礎。現就新準則中該原則的具體運用進行闡述。
一、資產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其中的“企業控制”就是實質重于形式的體現。一項經濟資源是否屬于企業的資產,通常要看其所有權是否屬于該企業。但企業是否擁有一項經濟資源的所有權,不是確認資產的絕對標準。有些經濟資源雖然其所有權不屬于特定企業,但為該企業所實際控制,也是該企業的資產。所謂“實際控制”一項經濟資源,從形式上看,意味著企業對該項經濟資源具有實際經營管理權,能夠自主地運用它從事經營活動,謀求經濟利益;從實質上看,它意味著企業享有與該項經濟資源的所有權有關的經濟利益,并承擔著相應的風險。例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盡管所有權不屬于承租企業,但由于受承租企業實際控制,其風險和報酬已經實質轉移給承租方,因而在會計實務中將其視同承租企業的資產核算管理。總之,一個企業現在不具有所有權或不能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都不是企業的資產。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是本次企業會計體系中新增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準則在保留現行成本模式的同時還引入了公允價值模式,但對該模式的使用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同樣也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第十條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2)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同時滿足:(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第五條特別強調,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不具有商業實質。第六條規定,未同時滿足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例如,甲公司以一臺設備換入乙公司的一輛汽車,設備的帳面原值60萬,累計折舊10萬,公允價值48萬元,假設沒有相關稅費。若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非關聯方,可判斷交換為商業實質,則甲公司換入汽車的成本為公允價值48萬元,2萬元(60-10-48)為交換損失;若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關聯方,若判斷不具備商業實質,則甲公司換入汽車的成本為換出設備的帳面價值50萬元(60-10)。從法律形式上看,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為關聯方,并不影響交易,但從商業實質上看,是否為關聯方會對交易的公允性產生影響。因此,必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非貨幣易進行核算。
四、資產減值的認定
《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第五條規定,當存在下列跡象時,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3)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實體已經損壞。(5)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6)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7)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從法律形式上看這七種跡象的存在并不影響資產的價值,但從經濟實質來看,會對資產的價值產生影響。例如企業因生產技術的改變而閑置的生產線,從法律形式看,其價值未有任何的改變,但從經濟實質來看,由于生產技術的改變已使其價值減少,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于期末認定資產的減值。
五、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四條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的重要特征即不確定性,該義務是不是很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例如,甲公司于05年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工商銀行已提訟,要求甲公司清償到期借款本息5000萬元,并支付逾期借款罰息200萬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對此訴訟,甲公司預計除需償還到期本息外,對逾期罰息,從法律形式上看,負債尚未形成,但相關的證據表明,有60%的可能性還須支付逾期罰息100萬~200萬元和訴訟費用15萬元。從經濟實質來看,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甲公司應于05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預計負債165萬元[(100+200)/2+15]。
六、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這5個條件我們看出其中蘊含著強烈的“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的會計原則,即“風險—報酬轉移原則”。從法律上看,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形:(1)隨物的交付而轉移,如零售環節的商品銷售的情形。(2)隨所有權憑證的轉移而轉移。(3)隨特定法律程序的完成而轉移,如房屋產權需待房屋產權登記完成后方轉移。(4)按照特定合同條款確定的時間而轉移。在這些情況下,所有權的轉移通常意味著風險與報酬轉移。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風險、報酬的轉移與所有權的轉移通常是一致的,但不一致的情況并不鮮見,例如有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給買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或銷售合同規定了退貨條款,且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真正轉移給買方,因而不能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另外有時,企業在商品售出后,對該商品規定了回購等條款,規定買方不得出售,繼續對該商品實施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質是企業的融資行為。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3、采取“五集中五統一、三分離、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統一”指集中銀行賬戶、統一資金結算,集中會計管理、統一會計核算,集中資金管理、統一資金調度,集中經費支付、統一工資發放,集中檔案管理、統一財務公開。“三分離”指資金的使用者、撥付者、核算者相分離,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
4、實行統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預算單位原來名目繁多的各種獎勵、補貼,由人事部門或其他專門機構統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的影響(一)有利影響1、集中核算使會計核算加強,財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一方面,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項會計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賬簿的登記、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強化,會計報表的編制和填報得到了統一,會計基礎工作大大加強,同時委派會計也擺脫了“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的尷尬局面。會計信息不再是“領導定調子,會計填數字”,而是會計事務的真實反映,“真賬假做、假賬真做”的現象將從根本上得以遏制,實現了會計秩序的規范化。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實現了事前控制,事中監督,有效地遏制了過去核算單位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降低了行政成本,促進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執收執罰單位使用的不合規票據,取締了部分單位巧立名目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全面規范了核算單位的執收執罰工作,有助于推進經濟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為審計工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會計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和其他信息,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較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基礎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更準確地進行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為例,該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后,將原來分別獨立核算的84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分兩批全部納入了會計核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資金3700多萬元,清理撤并銀行賬戶110多個,新設賬套97個。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會計核算中心,使會計核算中心成為一個龐大的行政事業單位信息數據庫。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便于對本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動態監督,宏觀評價。
3、會計核算中心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對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全部采用同一種核算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部門若能實現與核算中心聯網,則能方便地實現以往不易實現的事前、事中監督,使審計關口前移,提升審計監督層次。
4、對于以往審計中發現的界限模糊的問題,能夠進行更加清楚、準確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對“小金庫”的認定,各行政事業單位除規定允許保留的帳戶和資金外,其他的賬戶和資金均應視為“賬外賬”、“小金庫”。
(二)不利影響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審計工作也面臨著新的困難和矛盾,主要表現在:
1、由于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相互推誘扯皮,使得會計資料的提供、具體事項問詢、違規問題的責任界定等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如有的會計核算中心由于資料移交時間比較集中,存在著核算單位移交資料不全、手續不完備的現象,造成有的核算單位往來款項沒有明細,有的核算單位大量資金沒有按規定并入會計核算中心賬戶,脫離了監督范圍,使審計風險加大。
2、會計核算工作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因現行審計準則未能涵蓋此類情況,由此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由誰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由誰履行簽證義務及如何簽證等,都需要在法律規范和審計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會計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顯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國家仍未出臺一部統一的“會計集中核算”立法或規章制度,各地依據的僅是2000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關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而該文件中沒有對諸如會計資料對外提供主體之類的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涵蓋此類問題,造成會計資料承諾主體、簽證義務履行主體不明等問題的產生,不利于審計實踐工作的開展。
3、為逃避核算中心會計監督,一些單位違規違紀行為更加隱蔽,已經出現了“下沉”二、三級預算單位和外移協會、學會等其他關聯單位的現象。如審計中發現有些單位與關聯單位商定,將應收的管理費、租金、投資分紅等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對方單位列支,造成審計查處難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其對各單位的具體業務情況和開支項目不十分清楚,導致會計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別表現在專項經費和一般經費列支串戶、往來款項混同核算等方面,將增加實質性審計的難度。
三、審計機關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審計機關應認真研究,積極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一)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有利影響,審計機關應當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實現新時期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普遍提高,同時便于審計部門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與會計核算中心聯網,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動態監督,進一步強化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審計機關可以建立會計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難以完成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數據庫,對行政事業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同時,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開展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工作,可以更好地為政府提出有傾向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
(二)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困難和矛盾,審計機關應當創新工作思路,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筆者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成立后雖然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它并不能代替審計,更不能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職能就可以弱化,而應當積極克服審計對象“轉移論”、行政事業審計“無用論”和財政審計“替代論”的消極影響,增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意識和做好行政事業審計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隨著實踐的發展,要不斷研究探索,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由于對會計核算職能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的客觀實際和主觀認識不夠,審計中出現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問題。筆者認為,根據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不變、財務管理體系不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變“三不變”原則,各單位仍是審計通知書的送達主體,負責會計資料的提供、承諾和簽證;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據此向核算中心領取與本單位有關的會計資料,提供給審計組。另一方面,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同時,審計機關要進一步細化審計程序,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聽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面搞好與會計核算中心的銜接,使會計核算中心自始至終成為審計活動的參與者,促使其充分發揮工作積極性,全力配合審計工作。
2、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規范了會計核算。在此情況下,審計重點也應隨之有所調整,要著力加強對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盲點”和監督力度不夠部分的審計監督。筆者認為,在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中,應著重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計:一是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項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規性和效益性,重點是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因是實物性資產的管理;五是往來款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以及所屬二、三級預算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以“四項費用”審計為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所有的費用開支單據首先要過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關,因此,違規票據就大多以“業務招待費、燃修費、修繕費、購置費”四項費用的形式出現。所以,在審計中,應把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作為重點,采取單項費用總量控制,并與以前年度相關數據進行對比的方法,發現“四項費用”列支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是以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審計為突破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單位為了逃避監督,將一部分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賬等手段,私設“小金庫”;一些單位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采取坐支、“暫付款”掛賬等手段變相擠占挪用資金;一些單位“以收抵支”,將應收款項抵頂本單位支出,如招待費、燃油費等。審計中應將此作為重點,狠抓不放,嚴查細審。
三是以防止費用轉嫁為切入點。在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中發現,有的單位業務量大,車輛多,但“四項費用”卻很低,經進一步延伸審計,原來是被審單位將部分“四項費用”轉嫁到了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列文。因此,對有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重點審查其對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撥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本單位應承擔的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或企業,是否通過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將不合理的開支變相核銷。
3、積極改進審計方法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應相應進行改進。除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傳統會計資料外,更應注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調查,就是通過調查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收支項目、財務狀況等情況,以確定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否全面、真實地反映了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延伸審計,一是要對被審單位所屬工會、協會、食堂和第三產業的賬戶以及確需設置的過渡戶進行延伸審計,重點審查有無利用這些賬戶被審單位收取資金,直接進行違規操作的現象;二是對與被審單位有資金往來關系的二、三級預算單位進行延伸審計,主要審查轉移支付情況;三是對與被審單位有業務往來和產權關系的其他單位對照經濟合同進行延伸審計,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核算,賬外循環的問題。追蹤審計,就是要對異常開支和往來款項進行追蹤審查,查明是否存在與關聯單位串通,采取虛列支出、轉移收入等手段套現、在外單位違規支出等問題。實物清查,就是要在對被審單位相關內控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進一步確定實質性審計重點的基礎上,找準被審單位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采取親盤和監盤等方式對其固定資產等進行盤點清查,督促其進一步加強管理。
4、積極探索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單位的會計資料和信息,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和進一步強化審計職能的角度出發,會計核算中心必然應當成為重要的審計對象。
會計核算中心審計與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在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和審計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和方法。筆者認為,在對會計核算中心審計中應采用以內控測試、業務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單位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審計的范圍和重點如下:(l)檢查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及運行情況。①納入中心核算的單位和資金范圍,檢查中心與納入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關系是否明確,主要檢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職但無責無權的現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單位對違規事項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資金的規模及分戶核算、日常管理情況,主要檢查所集中資金的數額、性質及安全、完整情況。③檢查中心內控制度情況,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規程、內部業務流程、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2)檢查會計核算中心職責履行情況。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規定對各單位進行分賬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②專項資金、往來款項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細核算能否滿足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對各單位的開支審核把關情況。④會計檔案的保管情況。(3)延伸調查集中核算單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單位,調查納入中心核算單位資金使用的控制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財務管理職能弱化的現象。②納入中心核算單位的賬戶清理、會計移交工作是否及時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轉移隱匿會計資料和資金的現象。①會計集中核算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5、合理界定法律責任,規范審計處理處罰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以及財務文出的真實性應由被審單位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原始憑證的真假應由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區分責任”的原則,對核算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界定。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和財務管理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對于會計核算中心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或財務管理規定的會計行為審核不嚴或未督促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處理處罰的有關規定或當地黨委、政府關于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及時處理或向財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對會計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時、正確辦理支付業務和會計核算,財務資料管理不規范,擅自動用財政資金等行為,審計機關應按照《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當地關于公共財政支出改革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二)貨物非正常價格被收購或沒收下的進項稅額轉出低價收購和直接沒收是相關部門處理企業違規流通貨品的主要方式。由于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于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商品被沒收,并不屬于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并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后,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于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因此對于這兩種情況,企業不能將其產品作為非正常損失,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違規貨物不具備流通和被銷售的權利,因此應直接進行銷毀或上交,因此不能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而對于經由政府轉銷或者拍賣的企業非法存貨實際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二、存貨盤虧的進項稅額轉出
任何企業都要進行定期盤點工作,此時對于盤虧貨品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具有兩種可能。其一:貨品滿足“非正常損失”范圍內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進行處理;若產品屬正常使用耗損,那么該企業無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很多企業存在貨品損毀原因無法查明的問題,此時損毀存貨的進項稅額處理方式較多,由于我國會計法尚未對此提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通常采取保證企業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處理。但這種盤虧進項稅額常會出現以下問題。(1)企業對其損毀存貨直接進行掛賬處理,拒絕進項稅額的轉出問題。(2)企業核算人員混淆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增大了企業進項稅額轉出的壓力,增值稅額增加,且與法律相悖很難獲得相關部門的承認。(3)就是相反,將“非正常損失”作為正常的損失處理,這種情況實際上與上文我們提到的將部分貨品扣除進項稅額轉出相似,實際上是鉆了法律一個漏洞。針對此類問題,可以設立專門賬戶,并將企業盤虧存貨轉入這一賬戶。如何對其進行分類則需根據其損毀原因而定。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途改變的進項稅額轉出
目前,多數的企業存在將購進貨物挪為他用的現象。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未附加任何勞動的貨物用途改變后,其增值稅流轉已經停止,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必須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依據我國會計法增值稅處理方案,在認定購進貨物用途已經改變的情況下,其具體的處理方案如下:若企業對其賬目進行了具體合理的劃分,區分可抵扣與抵扣的進項稅,且具有法律效應,可按該貨物購進時的進項稅額抵扣標準進行轉出,但當企業應轉出進項稅額無法確定時,進項稅額的轉出應以盤虧貨品的價值進行計算。通常情況下,上述計算方式對企業具有積極作用,降低了企業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買入價。且此種方式的稅率相對較低,其在運輸環節降低了稅率。因此有利于企業經濟壓力的降低,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也就是說,在企業存貨改變用途或者應稅勞務用途后,企業人員應做出正確的判斷,區分可抵扣進項稅和不可抵扣進項稅,并且做好記錄,上報正確的增值稅轉出額,以免增加企業稅費繳納。四、正確區分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銷項稅額無法正確區分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銷項稅額也是會計實務中常見問題之一。此時,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轉出,取決于其是否具有銷售功能,其直接影響企業的增值稅繳納額,對企業發展具有巨大的影響。增值稅額的合理性能夠確保企業的順利發展,而其劃分原則為:(1)將企業所有自產以及委托加工的貨品無論對內對外一律視同銷售(2)將企業貨物分為內部用和外部用兩種,內部用則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而外部用則無需轉出,直接視為銷售。其中根據貨物用途,其用于內部的情況多為:免稅貨品、企業個人或集體福利以及非應稅等。而用于外部的情況,如商業投資、個體單位供給、以及股東所得等。實際上,無論是用于內部還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夠起到作用,就可以視同銷售,實現增值,增值部分必須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便可抵扣。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將外購貨物用于內部,企業自身則成為了貨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費者,也就是無法實現增值,此時其進項稅額就不可以進行抵扣,而必須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相反,將外購貨物直接外用,則可視為銷售,因為其產生了附加價值,可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其實仔細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于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于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于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于內部的,即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首先,基于中石化企業行業的特殊性質,會計核算內容主要側重于實物資產,例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生產費用,忽視對企業內外部的無形資產的核算,當今時代是知識和人才競爭的時代,應將知識資源、人力資源、品牌形象、信息成本等因素納入到成本核算體系之內,樹立全過程、全環節的會計核算體系。其次,過于重視石化產品的制作和生產環節,忽視對產前預備階段和產后總結階段的成本核算,例如對產前產后只關注內部損耗,不重視清潔生產,未將產前產后的環保支出列入核算范疇。
(二)會計核算的方法不統一
中石化企業會計核算的方法沒有得到統一,出現諸多問題。首先,會計核算方法不固定,因時因地變動。中石化企業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在一年的會計工作中,會因時因地變動會計處理方法,例如為了規避企業應繳納的稅收,變動月初材料采購的實際成本的核算方法,造成期末賬面與庫存不符。其次,在成本結轉過程中存在不規范的行為和方法,例如,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出現各種非正常損耗,會計核算工作采取綜合結轉法予以掩蓋;將已完工產品成本代替未生產完工的產品成本,使得需要上交的當期利潤減少,進而降低中石化應繳納的當期稅收,這實際上是之中偷稅漏稅的違法犯罪活動,應予以有效的監督、重視和規避。
(三)資產和負債的情況不明確
目前,中石化企業使用的成本核算制度是收付實現制,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真實情況無法得到全面反映。收付實現制強調的是中石化企業某年度的收支現金流,對于不同年度的資產收入和支出核算則很難進行,不能客觀有效的評價中石化企業資產和負債情況,造成成本核算工作的混亂。另外,近年來一些私人部門的介入,要求中石化企業會計信息更加準確和透明,收付實現制因提供的信息不實用、不完整,日益喪失其可比性。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反映的是中石化企業在某年內資金的來源、使用狀況和余額的信息,進而將收入與支出進行對比,但是這種對比沒有可用性,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績效,無法據此進行預算。
二、中石化企業會計核算的改進對策
(一)樹立全面集中會計核算觀念
中石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新會計準則逐步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從企業內部著眼、入手,樹立全面集中的會計核算觀念。首先,加大對會計核算重要作用的宣傳力度,加強宣傳稅法,提高企業內部領導和員工的納稅意識和覺悟,嚴格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其次,可采取一定的獎懲措施,并做到獎懲分明、及時,對做事認真、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部門進行適度獎勵,對出現問題的部門進行嚴厲的批評和教育,完善會計工作的考核獎懲制度。最后,及時做好企業產品價值鏈的分析,內部管理和外部核算缺一不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中石化企業成本,保證利益最大化。
(二)樹立統一一致會計核算方法
為保證會計核算方法的統一一致,要加強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不僅要做好有形資產的確認工作,也不能忽視無形資產的重要價值,會計核算工作需將無形資產進行分類,針對不同入賬方式核算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將無形資產的價值也納入到產品成本中。另外,會計計量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統一的核算方法,保證在核算過程中的一致性。
(三)樹立全程管理和監督的觀念
準確性是中石化企業會計核算的首要任務,為避免疏漏,內外部的全程管理和監督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中石化企業內部要制定并完善會計監督機制,使內控工作有序進行,使財務收入和支出信息客觀真實。其次,不斷強化外部核算制度,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新會計準則,健全有力的外部監督體系。只有內外兼備,才能保證會計核算透明、準確。
1.1課程目標的開發忽視培訓需求,表述模糊
課程目標是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在課程領域的具體化,是構成課程內涵的第一要素,它既對教學目標的制定有很大的影響,也對課程編制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在職教師資在職教育與培訓中,課程目標是以培訓目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以某某培訓基地會計專業教師國培課程方案為例。其培訓目標為:“拓展視野,活躍思維,熟悉國內外中等職業教育現狀,進一步增強其從事中等職業教育的責任感;牢固樹立教書育人的教育思想,熟悉有關教育政策和法規;了解現代教育的有關思想、理論和流派;拓展本學科知識領域,提高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本目標針對的對象是會計專業骨干教師,使其能獨立承擔教育教學科研工作,成為專業帶頭人與教育教學專家,進而成為中等職業教育的專家。但目前我國中西部地區的國培項目中,教師的專業化水平不高,辦學條件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這些定位過高,理性太強的培訓目標一般難以實現。參與中職會計專業教師在職教育和培訓的對象從層次上看,有新入職的教師,也有能力提升教師和骨干教師,不同層次的教師在需求上是不同的。而當前的課程目標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確立目標過份依據社會需求,忽視了中職教師所處的工作環境和教學對象;二是目標的確立主觀性太強,培訓需求分析缺乏梯度和層次;三是培訓需求分析有許多屬于無效的需求、同質的需求,造成培訓目標中存在不必要的培訓與重復交叉的培訓。
1.2課程結構的開發單一,缺乏內部的邏輯性
課程結構是指課程中各組成部分的組織、排列、配合的形式。課程結構有形式結構與實質結構之分。課程的實質結構決定著課程的價值取向和性質,形式結構影響課程的外部存在形式。”當前中職會計專業培訓基本上是國家培訓課程—統天下(教育部指導性課程異化為指令性課程),地方課程與校本課程開發不夠;必修理論課程過多,選修課程、實踐性課程開展不夠;綜合課程、跨學科課程不足;同時,對隱性課程的開發也不夠重視。國培課程方案基本都是分為四大板塊: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企業實踐活動和分組研討與教學演練。形式上課程設置兼顧了教育理論課程與專業課程,十分豐富,但其中大量的課程是關于教師通識方面的內容。再觀察課時分布: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為80學時、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為160學時、企業實踐活動為160學時左右、分組研討為與教學演練為80學時,這體現了職業教育技術性技能型特色,還是比較合適的。但是具體看小的課程安排,如“企業實踐活動”在160課時里大部分都是以觀摩為主,真正動手實踐的少之又少,對于這么重要的模塊是極不合理的,而“新會計準則解讀”雖然很重要,但是單獨占40課時,就未免太多了。并且通過進一步的分析,可以發現由于受到培訓方、受訓方以及實踐單位工作日程的影響,實踐課程各模塊之間機動性大,缺乏內在的邏輯關聯,這些都是今后教師培訓課程設置中應該加以關注的。
1.3課程內容的開發過于理論化,缺乏針對性
過于理論化的教學,雖然具備一定指導意義,有助于教師理論水平的提升,但是受訓教師覺得與他們的教學實際距離太遠,學習的知識無法應用到實際教學當中去。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模塊也基本都停留在專業的理論之上,技能操作訓練培訓很少能達到熟練的級別。企業的實踐課本來是非常具有實踐鍛煉的一個模塊,但因時間的限制,以及企業本身的機密性,教師很難真正參與到真實的崗位中,所以實踐課也基本流于形式。
1.4課程實施方法傳統,模式單一
職業教育主要傳授技術知識。技術知識實際上就是崗位操作技能,需要用實踐的方式教授,而且許多默會知識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感悟的[3]。所以職業教育有很多特色的教學方法,如:任務驅動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可是在中職師資培訓中基本還是以講授法為主。雖然安排了分組研討與教學演練這個模塊,包含有座談、分組討論、演練、觀摩和比賽五種形式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動嘴不動手”。課程實施方式過于強調學員對預設課程的適應,規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對個體之間的差異關注不夠,忽視了學員已有知識經驗。由于當前中職教師在教學能力、學歷層次和專業發展能力上的先天不足,因此他們更需要直觀、形象與實用的培訓內容和方式多樣的課程。
2.職教師資在職教育與培訓課程開發的策略
通過對上述職教師資在職教育與培訓課程開發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和研究,有必要采取以下一些策略來加以應對。
2.1轉變教師在職教育與培訓的觀念
教師專業化發展已經成為教師教育的發展趨勢,中職學校領導要轉變觀念,重視通過教師的在職培訓,加大校本培訓課程的開發力度,引導教師做好有利于自己發展的職業生涯規劃,幫助他們樹立教師職業的信心。其次,專業教師要把在職教育作為提升自己的手段,增強在職教育的意識。并積極參與到在職培訓的課程開發中來,從而使教師的教學質量觀、教師價值觀、師生觀等得以更新,幫助教師建立專業化的知識結構,以提升其專業能力,能更有效地提高教學質量。
2.2根據教師培訓需求確立課程目標
專業教師的培訓目標是工作過程中的某個階段應達到的能力標準。包含:了解職業教育本質特點、能掌握基本教學技能和教學方法、能把握教學節奏能獨立完成指定的教學內容,如果沒有一個詳盡的課程目標,很可能導致培訓不符合教師的實質需求,達不到既定的目標。中職會計專業教育培養目標既取決于社會對會計人才的要求,又取決于會計工作崗位對會計人員所需知識和職業能力的要求。因此,教師培訓課程開發時,首先要進行市場分析。近年來就業市場發展表明,中小企業是中職會計人才的需求的主體,行業對會計人才的能力要求就是中職教育的具體目標。其次,必須進行會計職業崗位群及其職業能力分析。進行會計專業職業崗位群分析,在職培訓課程內容的就更具針對性。通過調研可知,用人單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能力要求除了具備會計專業能力以外,還包括相應的方法能力和社會能力。課程開發中應根據這些對會計專業學生職業能力的要求,來確定教師在職培訓的課程目標。
2.3加強在職教育與培訓內容的針對性
首先,培訓的內容應具備實用性、實踐性、研究性和差異性的特質。培訓內容的實用性是指針對教師受訓前的實際教學能力狀況,根據其能力的差距來設計培訓內容,使受訓教師在有限的時間內得到最實用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內容的實踐性是指堅持以應用技術為重點,突出培訓教學的實踐性環節,讓教師獲得熟練的實踐能力;培訓內容的研究性是指在培訓的教學過程中采取探討式教學,通過理論課程的研討和實踐課程的指導教學,使受訓教師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高效的傳授知識和技能;培訓內容的差異性是指要考慮到因區域性發展差異對教學的影響,應預先了解受訓教師的實際情況,掌握教師的需求,針對教師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培訓計劃或組織形式。在選擇培訓內容時應結合社會經濟和相關行業的發展趨勢,根據教師的實際需求,重點加強實踐技能方面的課程,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培訓內容。同時,企業和行業協會也應該參與培訓內容的設定,根據本行業當前的熱點問題和未來的發展趨勢,以崗位的實際需求為基準設計課程,讓教師的實踐真正落實到具體的崗位,實現培訓的有效性。
2.4采取多樣化的課程實施模式
課程實施是將編制好的課程方案付諸實際教學行動的過程,是整個課程開發工作的中心環節。職教師資培訓課程目標和課程內容是以受訓者的教學能力為基礎而構建的,而如何達到這種預期課程目標,實現預期的教學內容,只有按照培訓教學規律和會計專業的內在要求,科學合理地組織培訓教學,運用合理有效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才能完成教師在職教育的課程目標。培訓課程的實施應采取“任務驅動、項目導向”的模式。“任務驅動、項目導向”的培訓模式要求在課程實施中,以完成一個個具體任務為目標,每個任務又可能包含若干項目,通過對教材內容的重新整合,將教學內容巧妙地隱含在每個項目之中,讓受訓教師自己提出問題,通過思考和啟發將問題加以解決。采用這種培訓課程的實施模式,培訓單位教師的教學與受訓教師的培訓都是圍繞著一個個任務來完成的,因而受訓教師在培訓的過程中即可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并利用相關的理論知識,將理論教學實踐化,從而做到教、學、做的有機統一。會計專業教師的在職培訓要緊緊圍繞能力培養的需要來選擇課程內容,以項目任務與職業能力分析為依據,設定崗位職業能力培養目標,培養其實踐能力。
會計集中核算制是指省、市、縣(區)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在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和財務自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和出納,各單位只設報賬員,通過會計委托記賬,對行政事業單位集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融會計核算、監督、服務于一體的會計委派形式。從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基本運作模式看,其顯著特點就是在機制創新上的“三分離一公開”。
1事業單位會計核算
1.1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
(1)核算和監督所取得的業務活動收入。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目前事業單位的收入來源主要有國家財政撥款、業務活動收入和接受捐贈等。(2)核算和監督發生的支出。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各事業單位的支出主要表現為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項收支項目、規定用途、開支標準支付經費,或撥付下屬單位所需經費。
1.2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特點
(1)事業單位會計在很大程度上仍與財政預算相連。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方法都采用預算會計的方法,不計算盈虧,不實行完全的成本核算。(2)會計核算及會計管理的內容復雜。從一個事業單位來看,既有預算資金的收支活動,又有非預算資金的收支活動,甚至還有經營性的收支活動。針對不同情況進行的管理要求不同,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會計管理控制的方式也不同,這就導致了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的復雜性和管理方式的復雜性。(3)事業單位會計體系容納多種不同行業,不同行業間的核算有較大的差異。事業單位會計實際上包括了高等學校、醫療機構、科研單位、文化藝術團體等各個行業會計。(4)事業單位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實行雙軌制。當在一個事業單位中既有營利活動,又有非營利活動時,對于屬于營利活動的業務采取權責發生制計算費用成本、盈虧等一系列企業會計的做法;對于非營利活動的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不計算費用成本盈虧的做法。
2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存在的問題
2.1財政記賬缺乏法律基礎
現行《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在法律上就規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必須設置會計機構并要指定會計人員。同時,《會計法》還規定了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負有主管與監督的職責,而不是直接單位會計業務。取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崗位和會計人員,成立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單位會計業務,明顯缺乏法律基礎。
2.2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沒有根本上解決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目的主要是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而從當前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集中核算的運行模式來看,會計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難免。一方面是支出不真實。會計核算中心是通過報賬員報來的單位單據進行賬務處理的,會計核算中心只能審查會計憑證的合法性,而無法準確把握憑證的真實性,如果行政事業單位用合法票據虛列支出套取現金,會計核算中心就無法分辨和控制。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單位資產賬實不符。
2.3弱化會計監督
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是由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會計監督和國家會計監督構成的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單位內部監督是基礎環節。財政部門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為了加強對單位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但事實上實行集中核算后,這種監管職責很難實現。一方面是核算中心對單位監督的力不從心。首先是撤銷單位會計崗位,等于取消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職責,動搖了會計監督體系的基礎;其次單位報賬員其經濟利益與單位直接掛鉤,二者很容易達成共謀來蒙騙會計核算中心;第三會計核算中心的一個統管會計要負責十幾個單位的會計核算,整天要忙于報賬記賬的具體事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再去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另一方面是財政對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的不現實。由于會計核算中心歸口財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違背了權力制衡的原則,財政部門如何有效實施監督,難度很大。
3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的對策
3.1正確處理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關系,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報賬會計向責任會計的轉化
鑒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產生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分離的尷尬局面,有必要嘗試建立責任會計的研究。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報賬會計其實充當著“出納”的角色,并沒有對單位的資金運動和經濟活動起到事前預測、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的作用,但其地位都是聯系會計核算中心與具體發生經濟活動單位的樞紐,只有責任會計才能把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具體而系統地反映出來,給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提供必要的基礎。
3.2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的統一化、規范化,建立部門預算法制化
對于政府采購、人員工資等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直接支付制,而對于公用性的經費支出,需根據預算目標管理,寫出詳細的使用報告,并建立相關的責任人業績考評機制,把責任人的工作實績和費用消耗與責、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提高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控制作用,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效果的目的。
3.3建立有效的監督系統,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力度
具體操作中可以考慮建立計算機遠程控制系統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領導的用款審批權限,逐步實現具體日常會計核算向財政監督、財政宏觀調控轉軌。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會計核算中心整天忙碌在報賬記賬的具體事務中,監督管理的職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背離了當初成立核算中心的初衷,單位會計檔案的大量集中存放,帶來了大量的管理問題,既不利于審計部門審計,也不利于調動單位籌集資金的積極性,同時也把核算中心擺在了矛盾的漩渦中。為盡快擺脫這種被動局面,會計核算中心應由辦理具體日常會計核算業務向會計審核和監督轉軌。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會計人員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隨時檢查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核算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固定資產的變動情況,嚴格審核行政事業單位的原始憑證的填制,避免單位虛列開支,而不只是從形式上監督其合法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