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貿易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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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貿易論文

篇(1)

一、中美知識產權制度比較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賦予創造者于一定期間內對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通常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其對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在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1978年以后,特別是中國自1986年開始復關談判以后,中國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時,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已經全面與世界接軌。

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個專利法,美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保護一定程度上的壟斷和對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而且重視知識、重視人才,是美國一直以來遵循的原則,當美國開發西部時,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更是大量收羅專業人才。專業知識人員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護就自然地成為了歷史的客觀必然。美國從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逐漸形成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將知識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秩序、貿易綜合考慮。

由于中美兩國在歷史文化、經濟結構、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實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也必然存在著重大的差異。然而美國常常以人權問題干涉中國的內政,以知識產權問題威脅或遏制中國的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以所謂的觀念自由來企圖“西化”中國。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方面,中美在貿易上經常發生爭端。

二、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現狀及癥結

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型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多與知識產權有關。

1.升級的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問題成為焦點

自1989年以來,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就始終是熱點問題。在這段時間里,中美巨額貿易逆差、人民幣匯率、紡織品設限等熱點問題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認為,中美貿易摩擦首要解決的應該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中美兩國近年來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過激烈的交鋒,雙方為解決這一問題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和美國貿易政策的調整,知識產權問題目前再次成為中美雙方貿易關系中需要通過磋商來加以解決的又一重大問題。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分工中,真正有意義的是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和控制,可以輕易地源源不斷地從中獲取利益。同時,美國以其自己的思維方式推行的“非專屬管轄”主張,即不考慮行為發生地、被指控方的國籍或與國家執行司法權有關的情況,僅以有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為采取行動的依據,這就給其無限的進行干預的權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兩個貿易大國在今后的經貿交流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升級是可以預見的。

2.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癥結所在

知識產權保護是中美貿易中存在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美國政府最為關注的領域之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已取得相當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認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

首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自己的成果缺少保護意識,具體表現在取得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太熟悉,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不夠。知識產權權利人匱乏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盜版行為的猖獗。

其次,企業的保護意識不夠。對社會各界,特別是對廣大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制教育遠遠不夠,相當多的人對知識產權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國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產品時,社會上有人對此反應冷淡,照樣買便宜的盜版CD,照樣復制和使用盜版軟件,打擊侵權行為若不與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其打擊行動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對公眾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2)執行力度不夠

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度已經成為中美知識產權糾紛角力的焦點之一。美國國會和美國公眾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已經嚴重影響到美國知識產品的出口,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迫在眉睫,美國商業軟件聯盟預計中國的軟件盜版率高達90%。當然這個數字對我們來說有失偏頗,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國在執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知識產權的立法條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沒有涉及到。因而使執法者無據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帶有個人主觀性,標準不一,造成執法上的混亂現象。這種情況,也為侵權者鉆法律空子,找關系、托人情開了綠燈。立法是執法的基礎,但是,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本身還不夠完備,立法與司法之間還沒有同步,加上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可能在朝夕之間得到強化,因此,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

(3)權利人市場行為不合理

權利人的市場行為無疑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誘因。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競爭,但同時也易于被濫用。此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還可能與市場支配力結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競爭。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如果不受到制約,受損害的除了其他經營者,還有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還會減低壟斷者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初衷相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進行制約就成為必要。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對策思路

1.要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和專利保護的力度,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保護知識產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制止侵權行為的先決條件。對公眾特別是對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增強三種意識:知識產權的市場意識、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意識、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

另外要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能力。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全面做好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到戰略高度,制定相應的宏觀指導政策,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一是立法,二是執法。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加緊相關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關的配套法規的修改、制定,也要相應進行,并爭取盡快出臺;在加強執法力度方面:知識產權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再強化,不斷提高法官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更好的公正執法。同時,各執法部門還注意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轉軌過程中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而造成的高新技術的流失。

3.規范權力人市場行為

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協議存在的一個明顯差距,就是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范不夠完善。今后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注意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同時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知識產權立法的本意是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從而激勵競爭。而反過來,如果權利人濫用這種權利,就會造成技術壟斷。國際上,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在反壟斷法、專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對付濫用知識產權的措施。這些措施對于保護公平競爭和促進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因此我們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參考文獻:

[1]趙瑾:中美經濟摩擦的焦點和主要問題[J].世界經濟2004

[2]呂薇等: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

[3]鄒薇: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世界經濟,(2004)第2期第3-11頁

篇(2)

 

服務外包按照發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國是否相同,可以分為國內服務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國際服務外包(即離岸外包)。國際服務外包可以在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理念、市場競爭等方面產生技術外溢效應,使承接國可以通過人力資本的流動、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關聯產業的帶動等快速提升本國的服務業水平[①];同時服務外包主要發生在信息產品生產部門及信息技術密集使用部門,包括金融、電信、軟件等。而這些行業恰恰是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領域。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正在經歷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但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仍然較低,承接的業務多數處于國際分工體系的價值鏈的中末端,對我國的服務業發展帶來很不利的影響。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服務企業真正能夠參與到高端服務業中,必須加快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在競爭中求發展,實現我國服務業自身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2005年以來我國的服務外包年平均增長率都超過了全球的平均增長率,正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外包中心。據商務部統計國際貿易論文,2010年,全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3756家。全國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金額274.0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98.0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7.0%和43.1%;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98.3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44.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4.3%和43.1%。

然而,與全球服務外包業“龍頭老大”印度相比,中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據統計,包括軟件和服務外包在內的外包產業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的7%,占印度出口總額的近四成論文怎么寫。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離岸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影響

服務外包市場是一個不斷動態變化的市場,外包產業的范圍也隨著社會需求在發生著變化。服務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 以及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出現的一個新的外包服務類型,即知識流程外包(KPO)。信息技術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統維護和運行,以及軟件研究和開發等;業務流程外包(BPO)是指由專門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類型的業務的服務,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業務的運作、供應鏈的管理等;知識流程外包(KPO),一般定義為高端外包服務,包括合同研究組織(CRO)和其它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例如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工程設計等。專業的服務機構畢馬威國際預計KPO正逐漸成為現實的、主流的外包選擇之一,它的市場規模將在兩年的時間內達到100億到170億美元。

從低端的ITO信息技術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務外包中的技術含量和知識承載度越來越高,如KPO就是一個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因此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制度體系。

1、 對承接國的影響[②]。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應該能夠通過制度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從而加快我國的技術進步,最終提高我國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承接高端服務業,進而提升我國的服務業技術水平,并最終在國際服務業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國發展本國服務業的最終目標。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務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目前信息技術外包(ITO)仍是中國服務提供商首要的收入來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強。有專家指出國際貿易論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就是因為知識產權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給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誕生第一部《專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識產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完整,執法力度不足,國民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而這些問題將削弱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競爭力。

2、 對承接企業的影響。在服務外包中,發包方一般都擁有相當數量的可能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外包過程中,發包方必須將部分知識產權產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外包項目中包含著很大的技術外泄的風險。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承接國家和承接企業時,除了承接方的技術基礎和人力資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是發包方首要的考慮因素。基于此發包方在選擇目標國家時,會首先選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對目標企業則會優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企業。對于承接方而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的競爭力和企業自身利益保護。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必然會使用發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商業秘密等,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就很難取得發包方的信任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外包過程中,承接方還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將伴隨完成的產品或服務被移交給發包方,從而出現知識產權轉移的風險。

三、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

服務外包與其他的服務業相比,在產品特征和行業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如產品一般應具有可數字化和模塊化的特點等,行業一般以蘊含一定知識含量的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為主。相應地國際貿易論文,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經濟性。和其他產業相比,服務外包行業技術含量高,甚至一項技術就可能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對外包各方,包括發包國、目的國、發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利益相關性)。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極為關注,甚至在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讓步換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利益平衡性。“知識產權制度在人類的法律進化史上得以產生并發展,就在于其確認了涉及知識產品保護的各種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但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關系上,還體現在離岸外包的相關國家之間和以及發包企業與承接企業之間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復雜性。由于跨國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接方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同時外包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還有可能來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與國內企業之間的業務承接相比,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它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如發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4、層次性。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內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國通過立法制定的旨在對知識產權的資源配置和財富創造等行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條例等,還包括我國已經核準的相關國際法的條款和我國已經簽約的國際協議如Trips協議的規定等。非法律形式則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配套措施,如國家層面和各個地方層面的政策體系以及企業層面的規章制度等。

四、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更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從宏觀到微觀層面促進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1、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發展戰略為導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使其比其他的經濟活動具有更強的政治色彩,但同時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角逐不僅存在于企業的微觀層面,更體現在國家的宏觀層面。“歷史已經表明,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水平適應國家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并能隨著未來的發展需要而變革國際貿易論文,才能真正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否則,會產生負面的作用。”與此相對應,我國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服務于我國現階段的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尤其是未來五年 “十二五規劃”中對服務業發展的目標,使我國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如在我國已經加入的TRIPS協議規定模糊而彈性空間較大的部分,調整相關國內立法,使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形式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態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彌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彈性空間較小的部分發揮作用,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軟工具”,[③] 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服務外包中,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在擁有的資源和發展重點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個地方可以在國家統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加快自身知識產權的創新,增強承接服務外包能力。

2、充分發揮相關的行業協會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可以整合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中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和創新中的問題,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時提供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草案或建議等,盡可能為服務外包企業爭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內自律規則共同遵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準則,建立行業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制。

3、加強外包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企業是我國知識產權開發(激勵)、應用、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國際競爭力,還能增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發員工的研發積極性,激活員工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國際貿易論文,使之顯性化。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為企業規劃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而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化,盡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避免因侵權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合肥市服務外包承接企業要素稟賦提升的實證研究”(項目批號: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合肥市承接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戰略研究”(項目批號:2008sk047)的階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國家的外包業務,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承接方,包括承接國和承接企業,的影響。

[①] 江小娟等,服務全球化與服務外包:現狀、趨勢及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②] 袁秀挺:“知識產權權力限制研究――著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考查”[D],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53頁。

篇(3)

知識產權的權利擔保是指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會就該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知識產權。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最終責任方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可能既沒有侵犯賣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也沒有侵犯買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但由于買方把這批貨物轉銷往其他國家而侵犯了該轉售國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就貨物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權利擔保,那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責任就應由賣方承擔。[1]

2,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損失非常必要。在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糾紛之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買方的損失。賣方有義務對該第三者提出,或對第三者的控告出庭應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規定由賣方承擔訴訟費用;賣方如發現有可能引起專利權訴訟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采取相應的對策,這樣就能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額外費用而造成的損失。

此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還可以間接起到減少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機會。通過分配由誰來承擔侵權的最終負擔,來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2]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第三方以知識產權為基礎就貨物主張權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幾種原因:第一,賣方交付的貨物是沒有得到作為專利技術擁有方的第三方許可而制造的;第二,賣方交付的貨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標,或即使賣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但因未在銷售地國登記注冊,而被第三方搶注的;第三,賣方交付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識產權,如版權等,或在保護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國家,賣方未經第三方許可而冒用的。[3]

鑒于此種情況,如果有買賣雙方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是很細碎繁瑣的事情,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2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只要當事人運用即可,不必在此問題上花費更多的談判成本。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的制定歷史。

公約的前身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第52條是否有包含這樣的權利,對此學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認為沒有,但是Dolle認為ULIS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4]ULIS第52條題為財產權的轉移,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財產權或擔保物權,不允許第三人向賣方提出任何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它沒有明確描述賣方是否、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所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第三人在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德國的學者認為貨物收到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就是ULIS第52條目的下的所有權瑕疵。[5]大多數的國內法律體系也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界定為對所有權瑕疵的一般法律責任的一部分。

在國內法中這樣嚴格的責任是恰當的,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個國際文件中要求賣方在世界范圍內對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承擔嚴格責任,不是那么具有說服力。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考慮到知識產權擔保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就被排除在了公約之外(1976年日內瓦草約第7條(2))。在沒有公約明確規定,而學者有看法各異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時,在實踐中就陷于了比較混亂的狀況。所以大多數國家政府的意見都傾向于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則對此問題進行規制。在UNCITRAL第10次會議上,特別工作組于是制定了一個關于買方知識產權擔保的條款,本質上對應的就是現在的第42條。[6]其目的就是將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7]我們可以從下述的內容中看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8]首先,通過適用地域限制;其次,通過引入要求締約時就存在權力瑕疵的時間限制。

三,公約第42條規定的責任。

Ⅰ,公約不規范的。

第三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否是否與貨物有關、在這方面有什么可適用的救濟來對抗買方,買方依誠信行事能否使貨物免受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這些問題由法院地的國際私法指引的準據法來決定,作為規則,此準據法多為公司注冊登記地法律。存在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對于貨物本身的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的情況而言恰恰相反;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區別是在此領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大多要求“國民待遇”和統一基礎保護。

Ⅱ,責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這一點可以從條款的遣詞上看出,公約中并沒有給“知識產權”下定義。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題呢?公約第7條指出,解釋公約必須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條約性質。然而這會產生一個問題,即知識產權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這意味著不同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可能不完全相同,國與國之間的知識產權制度會相差很大。所以,此時應考察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國際公約,[9]如伯爾尼公約(1967)、巴黎公約(1971),TRIPS中的相關規定。公約秘書處評論(最接近權威的官方解釋)提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的第2條第8款。這項規定對界定公約中所說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非常重要。考慮到公約制定的時間較早,秘書處提到了的是那時相較而言定義最廣泛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由此可見公約的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寬知識產權的外延。而現在,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作了進一步的擴大,且其與貿易相關,成員國眾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識產權范圍為基準。所以,知識產權的范圍至少應該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地理原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這幾個方面的主題。

2,知識產權的概念不擴展到人身權利如姓名權或肖像權。[10]此處不涉及使用一個姓名的權利,也不涉及未經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從而引起權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將這些情況歸于導致所有權瑕疵的責任。那么公約中是否將之歸于第41條的責任還是對之類推適用第42條以便僅加諸于賣方一個有限的責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識產權因其本身就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層面的意義,所以要在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之間劃一個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難。與第41條的第三人的屬人屬物的權利相反,人身權不具有具體有形的客體,人身權的功能更像知識產權。此外,兩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條下賣方的責任有特別的限制,因為知識產權在各國間的差異很大;界定侵犯相關的人身權很難,通常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并且國與國之間的各種界限也千差萬別,所以,很有可能貨物上使用了某個名字在買方所在國接受這筆買賣(即不認為第三人的姓名權會干擾賣方正常的享有對貨物的權利)但是在另一個國家會認為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權、與知識產權接近的所有權外的禁止使用權。所以類推適用第42條是恰當的。

(二),權利請求(claims)。

知識產權的確定存在與否不相關,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例如貨物使用了與受保護商標相似的商標,賣方相信這不會有混淆的危險,但是受保護商標的持有人主張了權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會發生在注冊的外觀設計和版權的情況下,假定構成責任的其他條件都滿足,就剩下賣方反擊第三方請求的問題了。

賣方自己的權利和權利請求不適用第42條,它與買方使用貨物是否會受到第三方權利妨礙不相關。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張他的權利,只要有第三人權利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就足以使賣方承擔責任。有人或許會認為,在沒有第三人訴諸它們的權利的情況下,賣方沒必要承擔權利擔保責任,因為買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處分貨物。如果一段時間后,第三方決定訴諸他的權利,買方仍可以要求賣方賠償。盡管如此,第三人的權利就如懸在買方頭上的一把達摩利斯之劍,在未來的某天可能會落下,使得買方不敢充分處分貨物,這對買方而言是商業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慮到賣方將來失去清償能力的可能性,買方有可能無法行使追索權。[12]所以,第三人的權利的存在足以構成對買方處置貨物的妨礙,賣方必須承擔責任。

2,沒有法律根據的、輕率的權利請求是否在賣方的擔保范圍內。一種觀點認為,第42條的用語并沒有要求第三人權利請求的法律正當性(如法語與西班牙語的公約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種請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張請求沒有法律根據,僅僅在于惡意損害買方的利益,賣方也應承擔責任。

然而,秘書處評論反對這種過于寬泛的責任。考慮到第42條的宗旨是限制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而不是象第41條那樣強調保護買方的利益,對于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目的僅在于貶損買方的信譽的無理請求,賣方不承擔責任。以上第一種觀點無疑是鼓勵買方將商業風險轉移到賣方身上,這也是有損誠實信用原則的。

如此看來,使賣方負責的條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權利請求是善意行使的。這在邏輯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實踐中,買方很難判斷、舉證第三人的權利請求是惡意的、沒有法律根據的,這往往使得買方不知道是否應停止出售貨物或使用貨物以減輕侵權的程度。對于輕率的權利主張,買方有免于承擔花費時間金錢抗辯的風險的利益,并且賣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與專利有關的請求;(2)針對的是一個技術復雜的產品;(3)買方沒有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術專家,例如賣方只是一個零售商,只有賣方才有能力判斷權利請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且對產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來對抗第三人。筆者認為,從政策選擇的角度,賣方處于對抗此種權利請求得更有利的地位,應由其負責在上述幾類情況下的不分善惡意的第三人權利請求。

(三)賣方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的時間范圍。

公約沒有明確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后多長時間內對第三人根據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權利請求承擔保證責任。有人認為正如第41條一樣,貨物不受第三方權利妨礙的時間通常是交貨的時間。如果是在賣方所在國交貨,沒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存在,但是在使用國有這樣的權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個未確定的知識產權提出權利請求并且他主張在交貨時權利就存在。那么這也是在擔保的范圍內。締約的時間僅與買方的“知道”及使用國的確定有關。第三方權利存在于締約時的事實嚴格說來不是產生責任的條件,因為賣方在交貨前可以通過獲得第三方許可或通過一個法律程序來成功的擊敗它的有效性來排除妨礙貨物的權利。[13]實踐中各國對公約的理解和解釋各個不同,因此,對賣方有利的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約定。

(四),有關地域問題。

1,使用地。第42條(1)(a)中對第三人的責任與對貨物本身瑕疵的責任相近,因為在第35條(2)(b)下賣方也為貨物不適用于特殊目的負責,前提是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該特殊目的。對于第42條(1)(a)的"轉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連接詞“或”應該理解成“累積性的”考慮到當事人的締約自由,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轉售又約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無意義的。也許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提到了幾個國家,那不就增大了賣方的義務了嗎?但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貨物的轉出口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賣方的責任。因此,如果賣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個國家提供擔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確地排除。

上述擔保責任僅發生在使用國是締約時雙方可預期的情況下。“預期”不必是書面明示的,雖然書面的文件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有助于舉證。如果情況足以表明買賣雙方通過肯定性的行動默示的考慮到了一個國家,則也視為“預期”。如果買賣雙方以前有過多次交易,足以明確顯示出買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沒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對此做出規定。[14]

2,買方所在國(第42條(1)(b))。這一國家的確定通過參照第10條,據此,買方營業地須是一個確定性的因素。締約后買方營業地的改變不能擴展或改變賣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第42條(1)(b)和第42條(1)(a)不能同時使用。這一條款的構成模式與第35條(2)(a)(有關貨物本身的瑕疵問題)相似,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時要符合貨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賣方所在國。賣方所在國存在影響貨物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嚴格來講不產生第42條下的擔保責任。因為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買方不關心賣方所在國的情況,他僅關心自己所在國或貨物目的地國的情況。當然,如果賣方所在國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導致了貨物在第42條(1)(a)或(b)所指的國家受到了妨礙,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某一外國的知識產權在賣方所在國被承認,或根據國際公約如《歐洲專利公約》第64條(1)或《馬德里商標公約》第4條(1)被承認,如果賣方國家的權利持有者直接對賣方提訟,就會導致賣方違反他的交貨義務(第30條)。

4,轉運途經國。公約對這個問題沒有涉及,因為幾乎所有的國內立法都規定,專利權人對途經該國的運輸貨物不能行使權利。此種情形下貨物并沒有進入流通領域,是故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過程或對貨物的包裝是在運輸途經國進行的,而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可能導致貨物被沒收。[15]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取決于誰發起了這些行為。如果是買方指示賣方或由于買方自己使用貨物造成侵權,則由買方負責(第80條);否則相反,因為此時貨物尚未交給買方,賣方將違反他的義務(第30條)。

(五)賣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

賣方的擔保限制在如果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關于“知道”在實踐中爭議不大,但問題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賣方有義務對雙方考慮到的國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權利進行調查嗎?

一種觀點認為“不可能不知道”給了買方一種證明賣方過錯的一種選擇方法,另一種觀點將其解釋為賣方過錯的一個因素,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賣方嚴重過失的表現。這些觀點都有道理,此外我們認為它還意味著一種行動,即如果一個人進行了一定的活動,他就能夠“知道”。這種責任意味著賣方應對雙方考慮到的貨物銷往的國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進行調查并及時通知買方,這也是確保雙方之間履行誠信原則(公約第8條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這種調查是賣方的附隨義務。

1,賣方調查的附隨義務。根據秘書處的評論,如果處于爭議中的知識產權在目的國公布了,賣方就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假定有一個調查情況的義務,至少是在登記了的權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釋就更傾向于問題的實質,因為時常的情況是賣方了解有關貨物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可以預見可能存在的侵權。此外如果賣方的附隨義務被否認,那么賣方就會總是稱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的情況,公約第42條就會失去它的法律意義。

然而,一些不同意見利用公約的制定歷史和公約不同的語言文本來支持否定存在這種義務的主張。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達方法,沒有施加給賣方此種特別義務,但是,筆者認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釋這個詞語。固然公約第42條的目的在于限制賣方的責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獨立性使得賣方僅可能對特定國家存在的第三人權利作出保證,并沒有否定賣方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作為貨物的出售者,其相對于買方更有條件了解貨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讓買方對所購貨物進行這方面的調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對此做出相反的約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處理在使用國的登記了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就減輕了賣方的調查責任。

2,賣方在何種程度上有義務進行調查?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適用于所有的賣方的標準。調查的范圍依賴于特定國家的知識產權的公布情況和方式、賣方的個人能力(是專業的還是小型貿易經營者)以及貨物將被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多數國家都對專利和商標進行登記,以使得公眾了解到存在的無形權利。當第三人的權利被公開時,賣方的這種調查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即使賣方可以依賴于買方所提供的信息,他們也無法逃避這個義務。[16]但是,對于非登記的知識產權,例如版式設計、技術秘密,就很難合理的要求賣方去調查。因為實際上認定賣方主觀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已在合同約定的國家被公布的情況下,賣方有調查的義務,如果賣方沒有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他應對此負責。如果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沒有被公布,賣方便無此種義務,因為即使他進行調查,也發現不了什么,因而此種情形下賣方不承擔責任。

不是所有的賣方都應該承擔相同的職責。如果賣方是相關國際貿易領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不管是哪個特定國家。相反,如果賣方只是小型對外貿易商,就不能指望他與前者承擔相同的責任。[17]而且,特定的國家對賣方的這種義務也有很大影響:在與賣方所在國相鄰的國家,這種調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離賣方所在國很遙遠的國家要高。[18]當然,網絡時代的到來大大方便了賣方進行的這種調查。特定國家離賣方所在地的遠近或許不會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為止,利用網絡檢索知識產權還未方便到足以消除這種地理位置的差別的地步。

3,告知買方的義務。不論賣方的規模大小、是哪一個特定國家,賣方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他的調查結果。如果第三人的權利是在合同簽定后才產生而賣方又知道這一事實,由于雙方互負合理行為的義務,賣方的信息有助于買方改變處置貨物,從而避免損失的發生。例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發到一個不存在此知識產權的國家或及時取得一個恰當的許可。賣方違背此義務會導致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Ⅲ,賣方擔保責任的排除。

(一)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第42條(2)(a)規定如果買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識產權時,賣方不再承擔責任。公約第42條(2)(a)的規定結合第42條第1款就會得出一個矛盾的解釋。如果發生爭議,賣方可以首先辯解說他在訂約時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張的權利存在;買方可能會說專利已經公布、商標已經注冊,賣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這時可以主張,既然憑專利公布、商標登記推定賣方明知,那也應基于同樣理由推定買方明知,買方比賣方更有條件知道第三人知識產權的存在。根據第42條第2款a項,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就可以免則。

為了避免產生這種自相矛盾的解釋,有必要討論一下買方的調查義務。

顯然,買賣雙方的調查義務不是對等的,賣方的要大于買方的。但是,如果買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對約定國的知識產權情況作出估計,他就不應該從賣方的擔保中獲益。因此,對于買方小心謹慎就能發現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識產權,買方不能忽視它們的存在。此外,如果買方締結合同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他有義務告知對方當事人,這是因為合同當事人之間有合理行為的義務。[19]

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的相關的時間是締約時,買方后來才知道不會導致此條款的賣方責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發出第43條(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開始。

(二),根據買方的指示。

1,賣方責任的排除。第42條(2)(b)明確所指的是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設計、款式或其他規格。買方給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達的愿望給賣方留有空間去實施賣方自己的決定,特別是允許賣方去選擇一個替代性的、非侵權的生產方式,不能排除賣方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賣方的責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相關的權利請求為條件。另一方面,此條款的運用并不要求以買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會導致侵權為前提。

但是,如果賣方認識到第三人權利可能會遭到侵犯,誠信原則苛以他將事實提示買方注意的義務。[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締約時知道這個權利)他就不能依第42條(2)(b)而獲得責任免除。他的隨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買方可能導致違反輔助義務的損害賠償。但是如果通知之后買方仍然堅持賣方要遵從他的指示行事,賣方的責任終止。

2,賣方救濟。第42條(2)(b)沒有表述賣方可以以什么救濟對抗買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導致了賣方在其所在國侵權,能夠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條,不應該援用其內國法(公約第7條(2))。[21]

買方提供技術圖樣等是一個附屬義務,同時買方還隱含地有義務保護賣方不會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傷害。如果賣方認識到遵循買方指令會導致侵權,他可以首先要求買方以一種避免這種侵權的方式來履行賣方的義務(第62條)并且指定一個寬展期,在此期間內買方改變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話去獲得許可(第63條(1))。如果不能以一種非侵權的方式來完成貨物或買方堅持要賣方遵循他的可能導致侵權的指示,買方就構成了根本違約,賣方由此而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第64條(1)(a))。期待賣方審慎地侵犯第三人權利并且因此將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損害賠償請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買方的指令已經導致了侵權的時候,買方因違反他的附隨義務而按照第74條對賣方的損失負責;賣方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民事責任總是第74條第二句下的一個可預見的后果。但是如果賣方意識到侵權的可能性,買方負擔的損害賠償必須根據第77條第二句相應的減少。

(三),未能發出通知。

如果買方未能根據第43條(1)發出通知,他就喪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識產權對貨物造成的影響而產生的權利,除非他有根據第43條(2)或第44條的例外。

(四),免除責任條款的效力Ⅰ。

通過第6條的功能,當事人自由的決定整個或部分的排除將第42條適用于他們的合同,這種排除條款的有效性取決于根據國際私法指引的國內法的規定。(第4條(a))。但是各國法律大都有一個普遍的規則“一個人不能免除自己對因自己的過錯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責任”。因為僅在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況下才產生責任,所以他不可能通過合同排除自己的責任。

[1]蔡四青:《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認識》,《學術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頁。

[2]不能限制第三方權利人針對賣方還是買方主張權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終承擔者,并且這種安排并非無限制的,本文后面還會涉及到這個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3]徐俊、朱雪忠:《論知識產權擔保》,《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頁。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認為對賣方調查義務的要求因賣方的規模、類型而定。

篇(4)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貿易競爭中,只有做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讓自己的國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的意識到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我國也在為知識產權的開發提供有利的環境,積極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使我國能夠在國際競爭中發揮自己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轉化為知識產權貿易活動。知識產權貿易包括對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對知識產權產品進行交易。知識產權的轉讓就涉及專利的許可、轉讓,版權的許可、轉讓等內容,而知識產權產品是指在產品的價值中知識產權的價值所占比重較大的產品,如高科技產品、出版物、新型藥品、新型植物等。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交易的比重越來越大,據統計,2003年美國的知識產權貿易額與1993年相比,總額上漲52%,這說明知識產權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就要求各國要抓緊知識產權產品的開發,同時,也引起了一些知識產權的糾紛。

(二)國際貿易體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由于知識產權問題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發達國家就極力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隨后,國際貿易組織簽署了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TRIPS協議的制度,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規定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最低標準,使得各成員國之間不會因為知識產權而產生糾紛。此協議成為了處理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間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據,它的制定,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三)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

目前,各個國家都已認識到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都滲透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他們在保護方面也加強了力度,例如美國的337條款,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海外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實力較低,知識產權的競爭優勢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中國家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對新的挑戰。例如中國就利用政策鼓勵知識產權產品的進出口,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這說明,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以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

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人才缺失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于缺乏專業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問題,這就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能夠與國內的企業進行很好的溝通,使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流不順暢,產生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這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就不存在優勢。另外,國內沒有專業的機構在知識產權方面對人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技能,缺乏師資力量。此外,既懂得技術又了解法律的專業人才也嚴重缺失。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大多數企業還是缺乏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意識。有的企業不能夠及時的給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將其轉化為知識產權,更不懂的將科研成果在國外申請專利。這樣就導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企業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惡意搶走,由于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能夠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國家與企業對科研的投入不夠

要想擁有知識產權,首先要進行科研,現在好多企業對科研項目的投入很少,導致科研經費不足,不能夠及時的進行技術革新,也就很難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開發新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數企業的核心技術都是從國外引進的,這就導致中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缺乏優勢,中國的產業結構很難進行調整,這就會制約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利用很短的時間就建立起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相比,缺乏反壟斷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識產權的思想。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調整范圍還不夠,沒有對濫用專利的行為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的標準體系還不健全,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專利保護的結構不合理。發明應該作為專利申請中最具有科技創新的一項,而我國發明的申請比例僅為27%,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在發達國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國卻占有大量的比重。專利保護結構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不大。

三、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轉變傳統的觀念

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該加強對TRIPS協議的學習,了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規定,避免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陷入被動的局面。首先,要改變傳統的思想觀念,積極的應訴。有的企業認為應訴會影響企業的發展,經常放棄應訴的機會,導致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在國內也應建立一個統一的企業聯盟,當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企業之間可以互幫互助,形成有效統一、協調一致的一個整體。其次,要注重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培養,企業要開發、研制自己的產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投入。當今社會,擁有知識就是資本,國家之間的競爭簡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加強對人才的培養,才能使我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經常加強對自己員工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在企業內建立清晰的獎罰制度,培養和壯大自己的人才隊伍。同時,也要向員工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讓每個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使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優勢。

(二)國家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

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在知識產權方面與發達國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國際貿易中,中國也感受到了來自發達國家在專利方面的威脅,因此,我國必須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到國家的戰略高度上,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危機,使經濟迅速發展。首先,我國應該采取相應的政策,加大資金的投入,對專利項目進行扶持。要擴大資金的來源與渠道,鼓勵高科技產品的開發與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解決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三)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篇(5)

一、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提出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造成果,諸如專利、著作等。由于知識產權的對象都是“無形財產”,權利人事實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為了保證權利人實現該特定財產權,法律賦予了知識產權特殊的性質――壟斷性。例如,在專利制度下,只有專利權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擁有專利權的技術生產產品,其他廠商要想使用該技術必須征得專利權人同意并向其交納一定費用。

然而,知識產權制度在保障了權利人權益、鼓勵了創新的同時,也滋生了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濫用,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危害和WTO項下的相關限制措施

許多企業在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其對知識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競爭,他們濫用知識產權的結果就是讓原本自由競爭的國際市場逐漸被自己所壟斷,造成其他同行業企業的破產和產品價格的大幅度提高,嚴重地損害了部分產業工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軟壟斷案,微軟利用Windows95的許可協議,要求個人計算機制造廠商必須附加安裝微軟的IE瀏覽器,作為微軟繼續供應Windows95的條件,這種著作權許可存在著搭售的問題,限制了競爭,為己方的壟斷創造了可能。濫用知識產權對權利人企業自身的危害同樣也是嚴重的,它極有可能因為違反相關國家的《反壟斷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雖然WTO項下尚沒有完整成熟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邊條約中所包含的反壟斷規定,對在特定領域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仍然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形成的世界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是WTO的基本法律文書之一,也是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反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規范。

總的來講,TRIPS協議主要涉及到五個大問題:1.貿易制度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應當如何適用;2.如何對知識產權給予充分的保護;3.成員如何在其轄區內對知識產權進行充分保護;4.如何解決WTO成員間的知識產權爭端;5.新制度引進期間的特殊過渡安排。具體而言,TRIPS協議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定的規定為限。”這足以表明限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促進競爭是TRIPS協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協議第40條第2款更是以舉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種主要的應予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1.獨占性回授條件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將其針對被許可技術做出的任何創造發明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以獨占的形式,在許可方不做彌補考慮或者不附加對等義務的情況下,返授給許可方;2.禁止有效性質疑,即要求被許可方承諾不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即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技術時搭售其他有體貨物或技術,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三、我國限制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建議

我國雖然已于2001年成為了WTO成員,但迄今為止尚未制定出專門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現有的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濫用進行限制和懲罰的法律主要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中的一些具體制度和民法的相關基本原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國際貿易的主要有:國務院2001年12月1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列舉了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項限制性條款[3]。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第31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在貿易規模迅猛增長的同時,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頻繁,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但不能因此忽視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應該說我國在限制和制裁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促進自由競爭在這一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對該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幾點建議:

1.要與WTO項下的TRIPS協議良好銜接。TRIPS協議作為國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典性協定,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時做好與TRIPS協議的銜接,既是我國履行WTO成員義務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的權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協議中頗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證執法的規則,包括對訴訟主體和訴訟權利義務方面的要求、對證據提供的要求、對停止侵權的要求與限制等,正是這套規則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協議具有了極強的執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篇(6)

TRIPS-plus條款的緣起與發展

早在19世紀末,國際社會就開始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兩條途徑,其中國際條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協議產生之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版權的《伯爾尼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以及《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較高,這些公約不能滿足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高標準保護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也無專門公約予以保護,此外也無一個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

篇(7)

1.我國貿易中遭遇專利壁壘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專利壁壘的概念

專利壁壘也可以說是專利阻礙,指的是憑借高科技優勢來減少企業之間的競爭,設立專利陷阱或通過專利來阻止另一個國家的市場貿易壁壘的一種形式。

1.2專利壁壘的特點

(1)國際貿易發展緊密相關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產品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關聯的貿易摩擦和糾紛屬于上升趨勢。專利壁壘逐漸的被發達國家廣泛使用,已成為新的壁壘形式之一。

(2)合理性、隱蔽性

專利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和發達國家主要是有限公司經常用自己的大部分的世界專利技術,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目的是技術優勢延伸到一個競爭優勢。

(3)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在產品所體現的知識、信息和技術之上,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

1.3專利壁壘國內外研究現狀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結構宣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9產中國交付了7946項提請.增長29.7%位居領域第五。王春莉(2012)對與當今社會上出現的對專利制度不正確的認識,提出應正確認識和理解專利制度系統的功能以及專利制度在當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完善專利制度,加強專利保護;此外,我們必須改制現時的中國社會專利制度,優化公民權制度的社會制度條件,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Charles Zeanah(2010)研究了22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個發展水平國家的貿易額。他們的研究技術和效防能力在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之間的關系,研究闡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制造業產品的進口所有的主動反應。

2.我國對外貿易遭遇專利壁壘的對策

我們應該真實的面對發展中國家的專利壁壘,面對其他國家的技術差距,對外貿易產業結構從傳統的資本密集型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方向轉變。同時利用專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專利壁壘導致企業,國家政府支持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建議可以從政府、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可以有效地支持企業的競爭。

2.1企業層面來應對

2.1.1應加強自主創新.提高產品科技含量

我國企業限制于國外專利壁壘的主要原因是中國企業有限公司外國專利壁壘是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在國際市場上是不嚴格的。我們必須創建獨立企業為中央的技術創新系統。企業應當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專利信息,企業產品的專利分類管理。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加速知識產業化。促進產品的升級,提升121年產品結構。現在已經步入知識的經濟時期,提高技術創新的能力是必要的方式來增強企業之間的競爭。通過廉價的工作者、原材料銷售、加工出售國外品牌,沒有主要技術能力。沒有知識產權。則受制于人.

2.1.2應樹立新的營銷理念.避免專利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為了避免打破技術貿易壁壘,包括專利壁壘。外貿易企業應制定國際化戰略。現在,已形成區域貿易集團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在這一趨勢下,各種貿易壁壘相對更少。因此,中國企業應該建立新的營銷理念,在國外設立公司分支機構的行業。這將削弱技術貿易壁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同時,外貿企業應堅持市場多元化戰略。不僅與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繼續貿易。還積極開拓東南亞、東歐、拉丁美洲和中東等新市場、為了避免包括美國、歐盟和其他發達國家壁壘打破技術貿易壁壘。

2.2政府層面來應對

2.2.1構建防御專利壁壘的政府機構

政府應當建立專門機構國防和外國專利壁壘他的技術貿易壁壘。在組織、建立特殊的包括專利技術貿易壁壘、基礎信息咨詢和服務。部門主要負責收集、留學、尤其是在我國重要的出口國技術貿易壁壘方法,通過采集、管理、宣告最新動態的國外技術貿易壁壘,境內企業,了解技術貿易壁壘的消息和應負計策,接受境內企業詢問,打破信息不流通的漏洞。

2.2.2加大主要人才的培養力度

當前的局勢下,政府將向一群受過高等教育的企業研究和開發人員到歐、美等國學習知識產權法,考取理應的證書。特別是知識產權和法律法規等。了解專利技術的競爭和發展趨勢。還要為自主知識產權同行業骨干企業打氣,特別是出口同行業標準擬稿。支持他們應對各種專利壁壘。

2.3法律方面來應對

在美國,為了促進戰爭,避免壟斷,介紹了許多的強制許可。美國經驗值得參考。在我國,當專利權人因為專利壟斷在其專利產品完全處于壟斷地位,操作價格、賺取暴力,顧主的利益遭到破壞,紛亂了社會市場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打破壟斷,促進競爭和公共權力其他的競爭者頒發強制許可使用。

國內現行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中規定,給予或者撤銷強制許可的第一次決定均由專利局做出。而在國外許多國家,將其強制許可的審理、管轄權交由法院處理。如《法國發明專利法》第34條中規定,申請許可證應當向大審法庭提出;終止強制許可證所賦予的權利,要呈報法庭批準,否則無效。又如《瑞典專利法》第50條規定:強制執照應由法院授予,人民法院還應決定闡明可以利用的程度,并規定許可證的增補及其余條款。在發生緊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應乞求撤銷許可證或規定許可證的新條文。在專利這個具有很強的專業領域,由專利局關于強制許可的批準具有一定道理。(作者單位:哈爾濱石油學院)

參考文獻

[1] 鐘光正.中國對外貿易中遭遇的專利壁壘及其對策[J]亞太經濟.2012,6)12-14

篇(8)

摘要: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時代,知識產權保護也已經變為了國際貿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課題的一項。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斷增長,知識產權的作用也變得更加重要,伴隨著中國正式進入WTO,如何增加我國人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使國民真正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助于我國對外發展經濟。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知識產權相應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問題;對策

1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是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依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能產生剩余價值的只有物質資料的生產,但是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經濟,它本身并不會產生剩余價值,僅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夠產生價值。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經常通過壓低產品的價格,從而使得與知識有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得以提高,這樣導致其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很大的競爭力。知識產權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它的地位也在國際貿易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在國際上與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相提并論,足可以說明它的重要性。

2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問題

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和重視,在中國每一個年度會有數萬個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專利申請僅不到百分之十,結果致使我國每年都會有部分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搶先注冊。到現在為止,許多在國內的管理者并沒有建立或成立知識產權的機關,同時也沒有員工專項負責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關的知識產權人才少之又少。我國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給予合理性的獨有性。大部分發達國家對于亂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的做法,都是利用執行反壟斷法來進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現在中國并沒有推行《反壟斷法》,并且可執行的一些制度也沒有在相應的機制中體現出來。因此,我國一些企業經常處于十分被動狀態在遇到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時刻,這樣很不利。

3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

3.1推行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首先要改變以往資金扶持政策由原來的不明確,沒有目的性的扶持轉變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擁有自己技術的項目上,尤其針對擁有先進的技術的自有產權,建立具有本國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并具有知識產權的民族產業項目群。其次,還要給予完善的保障措施,獎勵制度要合理的執行并且實現,對于那些有重大發明的就有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要加大獎勵力度。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執行應該以推動革新、改善環境為方針,從而建立與中國特色的社會經濟體系相吻合并且與國際大環境相吻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緊完善和修訂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企業應該重視人才的培養,因為人才是國家發展的主要核心力。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本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誰擁有的精英數量大,它便可以在競爭中取得上風,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幾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經開始增大了對中國本國人才的吸取,我國企業對人才的重視還不增強,企業將會損失了將來開展市場的第一核心力。我們不僅要在尋求特色經濟發展,同時還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擁有屬于我們的特色。知識產權保護要有與我國特色相吻合。最近幾年以來,國外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為,在這其中網絡山寨是核心。并且,相關部門根據當今社會的特點,重新修訂了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尤其是刑事處罰手段,讓侵犯知識產權的人在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3.2企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現如今的社會,品牌在產品價值的比重中越來越高,企業應堅持樹立產品的品牌價值,從而加大知名度,達到在產品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如果企業沒有擁有過硬的知識產權知識,就不能樹立自己的品牌,他的產品也不會在海外市場分得一杯羹;如果企業想要擁有屬于自身的并且眾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應該加強知識產權的學習從而對自己品牌的保護,洞察其它海外企業在中國采用的品牌發展方針,利用品牌的全球化從而調整知識產權的部署。我們要對自己進行各個方面的保護。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推行專利保護,它可以幫助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一路順暢。如果企業要推行知識產權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術革新機制,加強革新產品的輸出與研發,從而技術創新和研發成為主體。首先企業應該知道以及深刻認識什么是知識產權,怎樣申請報批形成知識產權;其次企業還要對研發中心的建設,使研發中心成為知識產權戰略推行的載體,最后還要加強產學研的結合,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實施生產,教育,研究共同培養技術人才的模式。

4結論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國,我國應該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使國民真正意義上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養知識產權的相關人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從而保護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不受到傷害,有助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奔,劉路遙,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4]《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5]劉力.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6]南振興.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書籍出版社.

國際貿易方向的論文范文二: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發展,為我國國際貿易活動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對當今微博營銷的發展狀況進行了系統分析,認為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有效降低國際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提高客戶的滿意程度,使企業的競爭意識得到有效增強。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注重對微博網絡營銷的運用,以進一步加快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對于網絡營銷貿易要不斷規范,從而促進其全面發展。

關鍵詞:微博;網絡營銷;國際貿易

由于網絡的發展,微博由此衍生出來。微博最初只是一種用于網絡交流的工具,近年來其作用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我國貿易營銷當中微博被廣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國的網絡營銷過程中,普遍被應用于個人的營銷,還沒有被企業貿易廣泛地應用。在國際貿易中,每個國家對于網絡的認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體的消費觀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這就需要我們著眼于微博網絡的重要性,將其營銷方針進行完善,將微博網絡營銷的積極作用充分地顯現出來,提高當代企業的競爭力。

1微博網絡營銷的概述

微博是一個交流的平臺,是微博客的一種簡稱,主要是將用戶的信息和圖片文檔進行分享。用戶可以充分利用微博這個平臺,將信息進行分享和傳遞,利用微博平臺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當今社會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斷增加,在我國開始出現微博電子商務平臺,并且發展的越來越快。在當前的網絡營銷中微博營銷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網絡營銷,人們可以將自己的品牌活動進行推廣,開展各種類型的網絡營銷策劃活動。

2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2.1降低成本

當今社會屬于電子商務的時代,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還可以減少信息不及時的問題,使原材料的購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可以有效整理和分類原材料采購信息,以各個部門的采購需求為基礎,進行有效地統計,上報給總部,利用微博向供貨商進行統一的批量購買,降低采購的成本。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使國際貿易企業擺脫來自傳統的商業中介的限制。傳統的商業中介對于企業合作范圍起到制約的作用,而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打破這種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溝通,使企業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實現全天候的業務運作

由于地域和時間的不同,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下,企業無法和消費者進行有效地交流和談判。但利用網絡營銷模式可以很好地將這些問題進行解決。利用網絡營銷,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務,也不會過多地消耗成本,客戶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網絡,獲取企業的各種信息。在微博上,人們可以隨時獲取很多企業的相關信息,企業要將這些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可以和微博粉絲進行互動和交流,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關注自己,利用網絡上的評論和交流,可以使企業交易的機會得到增加。

2.3提高企業競爭力

在當今網絡大背景下,企業通過活動官方認證,獲得具體的營銷賬號。利用微博,企業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客戶信息,對于客戶的具體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針對性地對產品的營銷模式和定價進行調整,提高企業在當今市場的競爭力。網絡營銷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低價,而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別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為企業的廣告做補充,使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

2.4增加貿易機會

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消除國家和地域的差異性,使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域的企業可以進行有效地交流。隨著世界文化的飛速發展,人們在交流的時候,不再受到來自文化、語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網絡營銷,可以為企業帶來大量的效益,減少企業的投資成本,還可以使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斷拉近。

3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對策

3.1創新微博網絡營銷方式

當今網絡營銷中最受歡迎的就是微博網絡營銷,但是,很多企業對于微博網絡營銷沒有形成系統的認識,這樣就不能吸引更多網民的關注。在進行微博網絡營銷時,可以適當結合當下流行熱詞,針對大眾和媒體的獵奇心理,將不同的文化背景進行充分考慮,結合網民對于微博內容的接受能力,使企業利益達到最大化,從而促進國際貿易領域微博網絡營銷的實現。

3.2加大微博網絡營銷力度

與傳統的營銷進行比較,微博網絡營銷更加具備優勢。在貿易交流和發展的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微博網絡的關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當今的營銷方式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企業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戶口碑將宣傳進行擴大,還可以利用價格促銷使客戶群擴大。可以將微博網絡廣告和傳統傳媒廣告進行有效地結合,使營銷廣告明確地表達出來,促進國際貿易營銷的發展。針對國際貿易營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購物習慣,因此,營銷策劃者要對網絡給予高度的關注,提高對產品的宣傳。對于購買者的習俗要給予關注,廣告宣傳要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微博營銷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網絡,吸引更多的粉絲,使貿易交流得到發展。

3.3加強微博網絡營銷的研究和規劃

當前網絡營銷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但在國際貿易中,客戶的認可程度并不是很高。這和微博網絡營銷的管理方案不夠好有很大關系。通過微博網絡營銷可以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稅收和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等。與此同時,微博網絡營銷保護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沒有得到有效地保護,對其可持續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這就需要以市場和客戶需求為基礎,制定出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準則。對具體的微博網絡營銷模式和渠道要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減少具體的營銷方案和環境之間的矛盾,促進微博網絡營銷的發展,保證國際貿易企業的營銷。

3.4加快企業的信息化建設

當今信息時代的不斷發展,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傳統的管理方式已經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最終就會被淘汰。這就需要企業不斷尋找新的方式,將成本進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而網絡技術的發展為企業帶來了機會。隨著網絡的發展,企業開始開拓網上市場。通過這種途徑,可以有效地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我國企業要順應計算機技術高速發展的現狀,改變傳統思想,將傳統的運作方式進行改變,逐漸實現網絡化,將微博網絡貿易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提高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3.5完善微博網絡營銷的監測管理

針對微博網絡營銷,許多企業都沒有科學有效的監測,甚至不存在安全監測。一些企業只是將產品的相關圖片和信息到微博平臺上,認為就完成了任務。一些企業將訂單成交的數量作為微博網絡營銷的參考。如果沒有訂單或者客戶咨詢,他們就不會做出任何舉措。這樣一來,有關推廣的投入就是一種浪費。企業應該對微博網絡營銷的效果進行監測,針對微博網絡營銷中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將微博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為企業帶來更多利益。

4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進行了具體論述,并提出了促進微博網絡營銷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具體措施。

參考文獻:

[1]郭晨.基于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措施分析[J].經營管理者,2015(35).

[2]趙開敏.微博網絡營銷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分析[J].通訊世界,2015(19).

篇(9)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8.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39.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1.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2.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解析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6.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7.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49.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0.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1.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4.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5.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6.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57.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8.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59.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0.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2.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3.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4.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5.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6.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7.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8.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69.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0.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2.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3.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4.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5.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6.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7.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策略探討  

78.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79.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0.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1.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2.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3.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4.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5.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6.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7.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8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89.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0.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1.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碩士的培養 

94.企業需求視域下工程碩士知識產權教育教學改革探析 

95.工程碩士知識產權實務課的教學實踐與探討 

96.對工程碩士培養階段增設知識產權課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98.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99.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2.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3.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4.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5.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6.論二元知識產權體系

107.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08.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09.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0.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2.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3.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4.《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篇(10)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政府 企業

一、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以三個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

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二)戰略化

現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比如搶注商標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國家或企業并不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利潤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或建立知識產權聯盟,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國際化

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各國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合作,先后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TRIPS協定》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世界性公約協定。各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一體化進程,廣泛開展多邊合作,結成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以此獲得國際合作保護。

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WTO《TRIPS協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國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增設了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2008年7月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展露綱要》,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利法,更是順應WTO規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TRIPS規定》完全符合。

我國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逐步與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舉措將有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的開展。

(二)企業、外貿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

我國企業、外貿經營者的發明專利申請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從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6095949萬件:其中。國內申請5134526萬件,國外申請961423萬件。且連年增長。商標方面,2002—2008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7年為世界第一。版權方面,2009年軟件申請登記總量7.09萬件,同比增長49.75%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679萬件,同比增長48.6%。可見我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有提高更加重視對自己無形資產的保護。

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

技術標準指對1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但是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識產權轉化率有待提高

知識產權轉化率就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通過自己實施,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并以此來獲取最大利益占知識產權研發所花費費用的總額。從授權數量來看,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就無形資產質量而言,中國遠不是知識產權強國。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27日報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在何方》,說我國500余萬項的專利成果實際轉化率不足30%;在商標領域,在國際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單上,中國企業商標無一進入100強,進入500強的只有12家。就外貿而言,中國企業出口200強,70%以上是定牌生產、加工貿易。在合資企業,90%以上是使用外國投資方的品牌。據統計,美國、日本的知識產權利用率高達95%。

只有當知識產權付諸生產時它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在獲得了知識產權之后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使之轉化為實質生產力并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由量的發展到質的飛躍,這是中國企業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三)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且人才匱乏

首先,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從我國專利申請人前10名的分布情況來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營企業,作為占據大部分國家研發資金的國有企業僅占10%。

其次,科技的發展需要人才,也離不開人才的儲備。而我國知識產權的人才配備與發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應按技術人員總數的4%比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依此比例,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應該是8萬人,我國現在所能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另外,現在所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綜合專業知識背景。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往往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大大增加了外貿知識產權保護成本。

最后,中介市場也不完善。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目前,全國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已具規模,但在各地發展不平衡,且知識產權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當企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問題時,往往因為不了解侵權所在國法律而導致訴訟失敗。這就需要在全國各地形成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和技術合同等的中介服務和保護網絡。以此來滿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四、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對政府的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應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在一些重要產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和提高系統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標準,同時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開展廣泛的教育活動,鼓勵創新,譴責剽竊、盜版和造假行為: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中心,并依據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人員進行懲處。

2.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言權,避免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勢控制國際市場。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研究機構及企業重視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再者,對標準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

3.充分行使海關的監管職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稅手段,控制非法貿易。加強對知識產權敏感商品的監控,堅決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使得侵權行為在進出口環節得到有效控制。強化海關國際合作,使海關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對外貿經營者的建議

1.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加大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2.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涉及到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糾紛和訴訟都有很強的專業性。國家和企業應共同努力,大力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并給他們充足的空間與資源,發揮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知識產權隊伍,

篇(11)

近年來,隨著發達國家在一些傳統制造領域優勢的逐漸淡化,尤其在我國加入WT0后,傳統關稅以及非關稅壁壘功效不斷減弱,許多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將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用作保護本國市場的屏障和侵占他國市場的重要手段。西方發達國家一方面利用其占優勢的技術專利,主持國際標準起草和修訂工作,另一方面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幌子,壟斷技術標準,為我國產品的生產、出口設置新的障礙。我國出口企業遭遇跨國知識產權糾紛不斷,知識產權壁壘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貿易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一、知識產權壁壘的概念

知識產權壁壘是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施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通過不合理或不公平地行使知識產權,以達到限制進口、擴大出口目的及在技術轉讓中設置限制性貿易條款進行不公平貿易。

知識產權壁壘雖然以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依托,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知識產權壁壘給國際貿易所造成的不合理障礙,不得不引起人們對知識產權壁壘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反思。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壁壘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行進口限制,主要涉及有關平行進口問題;二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憑借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主要涉及技術貿易領域。

(一)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壁壘

第一,嚴格禁止平行進口。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而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在此以前已在本國得到了保護。第二,控制知識產權制高點,遏制發展中國家出口。在國際范圍內申請專利、搶注商標,控制高科技核心領域,搶占他國市場;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設置知識產權網,保護己方市場;對知識產權侵權擇時而訴。

(二)國際技術轉讓領域的知識產權壁壘

第一,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即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業條款。專利技術的擁有者,通過訂立不平等協議,對技術受讓方進行種種限制。如對買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與專利技術相競爭的產品或采用與專利技術相競爭的技術

方面加以限制等。第二,歧視性價格。即在技術貿易中或含有知識產權技術的產品貿易中,對國內與國外、不同國家之間的客戶實行不同的價格。

三、沿海中小企業易受知識產權壁壘影響的原因

近年來,我國東南部沿海地區出口產品主要以紡織、服裝、鞋、家用電器、陶瓷產品、汽車零部件等為主,占我國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這些產品歷來為各國所關注,出口相似性指數和產品相似系數都很高,國際市場競爭甚為激烈,是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多發領域。從整體來看,中國出口貿易遭受知識產權貿易壁壘影響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呈現持續增長趨勢,從2005年的288.13億美元迅速增長到2008年的505.42億美元。我國企業遭遇知識產權貿易壁壘,既有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外在因素,更有其自身內在的深刻原因。

(一)外在原因

TRIPS協議不僅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應達到的標準及期限作出規定,而且引入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將知識產權侵權與貿易報復直接掛鉤。發達國家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這正是國外企業在我國加入WTO后的新策略。

通信電子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等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是最易受國外知識產權壁壘影響的產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例如,在DVD涉外專利糾紛中,由于我們的企業在知識產權戰中“不戰而降”,最終使中國的DVD產業一蹶不振。同時,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這些都極大的影響了我國東南沿海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轉貼于

(二)自身原因

1.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更缺乏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和保護體系的意識。紡織服裝品,鞋類等加工貿易方式是容易侵犯知識產權的主要貿易方式。目前我國仿制仿冒現象嚴重,在貼牌生產中,國內企業對國外指定的商標如缺乏考察,就容易侵犯他人商標權。加工裝配貿易中國外提供的生產技術也可能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由于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規模并不大,研發意識薄弱,缺乏研發資金和技術人才,難以研發出核心技術。在發達國家的專利包圍圈中難以突破。

四、突破知識產權壁壘的應對策略

(一)我國政府應對措施

1.建立與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目前關于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法規中都有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可是該規定較為原則、概括,沒有具體的措施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如對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加以資金補貼,更好的保障和激勵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2.對國內企業申請自主知識產權給予必要的政策優惠和專項基金支持。一直以來,我國企業不積極申請專利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專利申請費、維持費和年費太高。在目前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乏研發資金、尚未走上知識技術創新道路之前,由國家實施優惠政策,支持我國企業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具有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便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3.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協助企業建立訴訟預警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能力。企業應將企業的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評估知識產權訴訟的可能性。

(二)中小企業應對措施

1.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首先,企業應加大研發投入,加強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要使研發投入占銷售總額的比例達到5%以上。我國的華為公司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之首,其核心是專利戰略。從華為成立之初就有了把銷售收入的10%用于研發的規定和傳統。當然,中小企由于資金的原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酌情投放研發經費,同時應充分利用專利文獻,了解最新科研動態,積極進行新技術研發。

其次,加強商標保護,強化品牌意識。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注冊商標尤其是知名商標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利益。我國一些企業由于忽視商標的國外注冊問題,導致國內一些知名商標在國外被強注,而當企業向當地市場出口或從事生產活動時,反遭當地搶注人指控侵權。企業應加強對商標法的了解,加強對商標的保護。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搞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之日起,就要注重品牌和商標的策劃工作,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可在國內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以保護商標在國內市場的利益。

2.企業應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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