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教育投資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盡管國家已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逐年加大對教育的投入,但由于國家百廢待興,財力有限,再加上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分級管理以后,國家財政占國民生產總值的份額連年下降,已由1978年31.2%下降到1992年14.7%,因此國家不可能在教育投入上有更快的增長,近三年來教育投資占國家財政總支出一直徘徊在12.7%,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總體教育經費的投入不足,義務教育經費的短缺也就在所難免了。
一方面是教育投入的不足,一方面是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人數的急劇增加。據有關學者測算,到2000年7-12周歲小學適齡組人口約1.4億人,比1987年1.15億人增加近21.7%,國家預算內義務教育投資需800-1000億元,而1993年教育總經費是600.94億元,可見在未來的幾年里我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要達到預期的目標,亟需義務教育投資的大幅度增加。
此外,我國在義務教育投資方面,由于,還存在著性投入不足,尤其是在教育基本建設方面,欠帳過多,到現在中小學校還有大量的舊房、危房需要維修和擴建,而的教育投入只能勉強維持眼前的需求,無力彌補欠帳,因此更顯出教育經費的短缺。
(二)義務教育投資的內、外部結構不合理
首先從義務教育投資的外部分配狀況看,總體教育投資過于向高等教育傾斜,義務教育投資比例相對偏低,這可以從初等、中等、高等三級教育生均費用之比中得到證實。1988年我國三級教育生均費用之比為1:2.31:33.72,而世界一般發展家為1:1.7:8,發達國家為1:1.1:1.3或1:4:3.7。可見在我國培養一名大學生的費用竟相當于培養一名小學生的30或40倍。這種偏重于高層次教育投資的方針與分配比例政策,無疑從結構上造成我國義務教育投資的短缺,因此非常不利于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特別是目前仍處在普及初等教育階段的經濟貧困地區。
其次在義務教育投資內部使用結構上也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在義務教育總投資中,教育事業經費與教育基本建設投資比例不協調,基建投資比例偏低,不到2%,農村中小學的校舍建設幾乎是由農民自籌資金解決的,就說明了這一問題。二是在義務教育事業經費中,人員經費擠占公用經費現象嚴重,1993年普通中學用于人員部分達82.81%,小學將近90%,公用經費所剩無幾。為此,許多地區連起碼的教學條件都保證不了,更何談義務教育質量的提高。
(三)義務教育投資管理體制不完善
自80年代以來,我國實行了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義務教育投資體制,它打破了過去那種統收統支、高度集中、管理僵化的分配格局,從而調動了地方政府和辦學的積極性,增加了基礎教育管理與發展的靈活性。但同時,隨著這一體制的實施,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弊病也就越加明顯地暴露出來。
首先,現行的義務教育投資管理體制不能有效地保證各地區義務教育普及進程的均衡發展。根據我國實行的財政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體制要求,義務教育的投資支出是全部下劃到地方財政--城市是市財政,農村是縣、鄉財政,由地方政府全部負責和安排對義務教育的投資,這樣就使得義務教育的普及與發展只能取決于各地區經濟發展,取決于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總是不平衡的,總存在著一定甚至是比較懸殊的差距,各地區的財政收入水平以及各地區對義務教育的投資能力也各不相同,落后、不發達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也因此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投資保障,那么由此引起各地區義務教育普及與發展的不均衡也就在所難免,事實也正是如此。
其次,這種投資管理體制還缺乏對地方政府投資行為的有效約束,從而不利于保證地方政府對財政資金和教育投資的合理運用,保障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對教育投資的正常需要。這是因為,現行的投資管理體制要想正常的發揮作用,必須以地方政府行為的規范化為前提。地方政府只有按照社會或上級政府的意愿,并根據經濟合理與效率的原則來安排對教育的投資支出,才能保證義務教育的正常發展;否則既使是這一地方經濟上存在著使義務教育大力發展的可能性,也會因地方政府對支出的不合理安排而使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抑制或損害。由于我國在體制、法規上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地方一些政府官員的素質不高,先經濟后文教,輕視教育的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因此地方政府在財政支出方面的行為是相當不規范的,擠占、挪用、削減教育經費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得不到有效地抑制和解決,前面提到的長期拖欠教師工資的事例正是現行體制下地方政府種種不規范行為的具體表現。
(四)義務教育投資使用效益不高
義務教育投資不足,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既使這有限的經費,由于使用效益低,也沒有充分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反而加劇了教育經費的短缺,其主要表現是:
1.中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逐年下降,學校機構臃腫,超編現象嚴重,占用了大量的人員經費開支。按現行編制,目前,全國中小學教職工超編66萬多人,若以人均支出200元/月計算,每年需多支出人頭費13億多元,可見教育經費因冗員過多的浪費是驚人的。
2.學校布局不合理,規模效益比較差。這在廣大的農村表現尤為突出。義務教育自從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后,較為普遍的形式是縣、鄉(鎮)、村三級辦學。在農村,以自然村布局設校,勢必造成學校布點多,規模小,班額不足,形不成一定的教學能力,師資、設施得不到充分的使用,辦學的規模效益也就無從談起。
3.由于種種原因形成的中小學生輟學、留級現象的大量存在,也占用、浪費著有限的教育經費。全國每年小學輟學的兒童約在3%,初中輟學率7%以上,在農村小學生的留級率高達20-25%。這樣,按正常入學率投入的年度教育經費,由于學生輟學而獲益較小,又由于留級率高,使正常的投入又往往不夠,需追加投入,從而造成浪費。
二、提高義務投資的基本思路
要想使義務教育擺脫的困境,加快普及進程,實現到本世紀末全國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宏偉目標,教育投入上的穩定增長是當務之急。為此,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第一,做為義務教育辦學主體的各級政府,還應進一步加大對義務教育投資的力度,要切實落實《教育改革和綱要》所規定的,到本世紀末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和“八五”期間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支出水平全國平均不低于15%的目標,以及近期召開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中央進一步提出的,省級政府的教育投入應占財政支出比例的20%以上,市、縣級政府的投資比例還要更高的要求。
為此,要使教育經費在國家及各級政府預算中占有穩定的份額,不因、或其它因素的而經常波動,應把教育經費列為預算母項,實行預算單列,使教育事權和財權相統一,并且加強對各級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監控,建立、建全教育經費支出監督檢查制度。
同時,要盡快出臺有關教育投資的法規,使教育經費的籌措、支出有法可依,充分顯示的權威性,以法約束和懲治地方政府在教育經費使用上的不規范行為,從而切實保證政府撥款的主渠道作用。在法規中,應規定教育經費在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出中的比例,用于義務教育的經費應在教育總經費中單獨立項等有關條款,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制定出相應的法規、細則。
此外,為避免由教育投資內部分配結構不合理而造成的義務教育的投入不足,應使義務教育投資在教育總投資中有合理的比重,以保證中小學生均費用的逐年提高;義務教育投資內各部分經費分配也應有協調的比例關系。
第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義務教育投資管理體制。既然現行的全面由地方政府直接負責的投資管理辦法,不能有效地保證我國義務教育的正常普及與發展,存在著前面提到的種種弊端,而過去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已經實踐證明存在著管得過死,不利于調動各級政府和對教育投資的積極性,因此應把適當的集中和分散管理結合起來,針對不同的地區,采取不同的。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因不存在經費緊張等,可仍實行原來的體制和辦法,義務教育經費仍由縣、鄉共管,充分發揮鄉財政的作用。在經濟不發達或落后地區,則采取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義務教育經費由市或縣財政統籌管理、調配,直接安排給其下屬的各個學校,以防止被中途截流或挪用。由于對中小學教育的投資主要是用于支付教師的工資,而教師工資的發放相對比較規范、穩定,因此這種專款支出可主要用于發放教師工資,這樣用,不僅不會對學校經費的運用產生管理過死的弊端,反而有利于全國(全省)范圍內為中小學教師創造一個大體相近的福利條件,既有利于改善貧困落后地區教師的待遇,也有利于加強對教師隊伍的集中管理和調度,當然在實行這種方法的同時,應加強對現行教師隊伍的整頓與管理,以保證教師隊伍的精干和高效率。
為使邊遠、貧困落后地區的義務教育普及進程能盡快趕上全國的步伐,使我國義務教育能均衡發展,除進一步完善投資管理體制外,中央和地方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都應設立和增加對此類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并保證專款專用。
第三,為確保義務教育投資有穩定來源,除了要充分發揮政府財政撥款的主渠道作用,還要進一步在多渠道籌措資金上下功夫。在這方面《綱要》已做出較全面的部署,這里僅提幾個補充的建議。
首先,應當進一步完善教育費附加征收制度。自1986年城鄉教育費附加開征以來,已成為國家預算外義務教育的一個穩定來源,對緩解基礎教育經費緊缺,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征收制度、管理辦法尚不健全,近兩年不能如數征收的現象比較嚴重,這在尤為突出。過去農村教育費附加以隨糧征收的辦法向農民統一收取,可近兩年糧食等農副產品市場放開,農民沒有了直接向糧食收購站交送公糧的義務,附加費的征收遂失去依憑,出現了征收難的危機。與此同時,伴隨著減輕農民負擔的措施的實行,有些地方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把教育費附加也給取消了,致使這筆資金不能如數征收,1992年如按1.5%的比例,全國應征收110億左右,而實際只征到50多億。有鑒于此,為使這一政策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使征收的數額能穩定增長,建議在此基礎上,開征社會教育稅,從稅制的角度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二、與創業投資基金募集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且不具有公開信息的長期投資活動,所以,創業投資基金更適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資本。因此,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樣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證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貿易類公司通過私下發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對募集對象的保護等方面都具有相同點,所以,世界各國均不是通過制定單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法》或《投資基金法》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對“私募條款”進行統一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為了切實避免并不具有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被卷入各類私募活動中,有關私募活動的法律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規定私募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資者不超過一定人數(100人)。其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通常又是依據不同的國情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在財產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通常以個人或機構的已有資產和目前每年可獲得的收入來界定;在財產制度不不夠健全的國家,則通常以投資者一次性以其名義購買相當規模的私募證券(比如100萬美元)來界定。
三、與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相關的法律制度
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相適應,創業投資的資本來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資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長期投資理念,最好是對創業活動也具有一定的興趣;二是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三是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這些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個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創業成功的富有個人;(2)大型企業;(3)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4)銀行等金融機構。
在以上四大主要資金來源中,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風險資產,隨時處于“理賠”風險中,對“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們的資金規模大,故以較小比例(如不超過5%)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并不會造成整體性風險。銀行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較高,所以,一般意義上的銀行資金不適合從事創業投資。但由于銀行具有“資金規模大、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因此,將少比例的核心資本用作創業投資,并不會對銀行總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構成威脅。但是,由于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的使用往往要適用于特定的行業性法律,因而使得這些行業性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所以,在考察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須將《保險法》、《銀行法》等行業性法律制度也包括進去。例如,在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都傾向于禁止商業保險基金(包括人壽基金)、銀行資金直接從事投資業務。而隨著金融業內部系統管理技術、風險控制藝術的提高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不少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商業保險和銀行運用部分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限制,從而拓寬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過兩次修訂《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壽基金能夠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記為“投資顧問”方面獲得特別豁免。在英國,商業銀行由于可以通過另行成立附屬性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股社會性創業投資公司的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故已經成為僅次于人壽基金的第二大創業資本來源。
四、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為了分散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高風險,一家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對多個項目進行組合投資,因此,只有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可能保證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起碼的組合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謹慎而有耐性的投資,通常需要在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謹慎調查之后才會決定實際投資,因此,在法律上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分期到位,對于避免資本閑置具有重要意義。
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使命是發揮創業投資家的資本經營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包括制定長期發展戰略與市場營銷策略、物色戰略合作伙伴和關鍵人才、部署融資安排和重構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創業管理服務,以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美國和英國的創業投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們特別注重在為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性資本支持的同時,還提供重要的創業管理服務。美國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將創業投資基金定名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將其界定為“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證券,并且向這種證券的發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幫助……”(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8款),即是為了引導“企業發展公司”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了使“企業發展公司”切實履行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的職能,《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業發展公司”所必須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即:“(A)企業發展公司通過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一般合伙人,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經后者同意確實提供了有關管理、運作、經營目標與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導與建議;(B)獨自或與其他企業發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并對其經營管理與經營策略之制定具有決定性影響;(C)若企業發展公司是一家經小企業管理局批準并依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運作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則可以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貸款”(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7款)……此外,為了避免企業發展公司所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詢服務,有關條款還就滿足“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條件作出具體界定。若僅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詢服務,則仍只能被視為“沒有達到提供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要求。
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為了避免其蛻化為控股公司,有關法律又通常規定其必須按照組合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例如,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創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這樣,也便于創業投資公司適度地分散風險。
五、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區別于產業投資的顯著特點是,產業投資以投資經營產品(或服務)為手段,以獲取產品(或服務)銷售收益為目的;而創業投資則以投資經營企業為手段,以獲取轉讓企業股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因此,在所投資企業發育相對成熟后,創業投資就一定要適時退出。雖然創業投資退出的方式有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私下轉讓所持股權,整體并購、創業者回購和清算等五種,但通過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的方式實現投資退出是最利于投資收益實現的方式,由于傳統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為成熟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場所,上市門檻較高,通常必須有持續盈利業績,因此,如果僅僅寄希望予主板市場,不僅不利于快速成長的創業企業上市融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比較快地實現投資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設立有主板市場的條件下,還紛紛設立創業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較低相對應,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也相對較高,故對創業板市場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專門的運行與監管規則。所以,在構建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然地涉及與創業板運行與監管規則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
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與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與地區都建立有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不同,盡管我國已制定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創業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創業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創業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具體表現為:
一、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以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不利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委托—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也可以體現在公司董事會與另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家隊伍的發育成熟,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其管理資產。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公司法》卻僅僅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之間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重公司行政機關可能導致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過高的制度成本。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都已實現權力結構中心從傳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現代“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為了更好發揮經理人員的專家管理的積極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前提下,正在賦予經理人員更多的經營自。為了提高運轉效率、降低運作成本,可以授權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精簡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機關。例如,當公司委托其他機構管理資產時,公司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時起著監事會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設監事會。但是,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一律必須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不僅增加了運營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高效率。
(3)缺乏對經理人員或其投資顧問公司的激勵機制安排。激勵機制是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問題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現行《公司法》并未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可以實行業績報酬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許多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很難實行國際通行的業績報酬機制。
(4)缺乏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機制的條款。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通常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通過設立有限的存續期(通常為10—15年),存續期一到便予以清盤,使得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很快就水落石出,從而強化出資人對經理人的責任約束。通過規定固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但現行《公司法》卻缺乏針對創業投資公司特點的類似條款,從而使得一些創業投資公司有可能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虧損無限期地掩蓋。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剛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購買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2.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設立,但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卻無法以私募方式設立。盡管《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設立,但這里所謂“募集方式”特指“公開募集”;除“公開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發起方式”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則只能采取“出資方式”設立。就加工貿易類企業而言,只能以“發起方式”、“出資方式”設立倒也并不構成大的法律障礙。因為,加工貿易類企業通常可以先由少數幾個創業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后,再逐步增資擴股。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而言,在設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僅僅靠少數幾個投資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以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往往還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所實際擁有的權利并不完全相同(具體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擁有更多支配權,不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權利則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并履行更多義務)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參與。現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對出資方式和發起方式的規定過于籠統,才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本加盟。目前已經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主要僅限于少數幾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或共同發起,其原因即緣于此。
3.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沒有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提供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責任能力并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現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質,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做了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特殊類型的公司,顯然屬于需要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另行做出特別規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沒有相應的法規來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做出特別規定,導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過小。有些創業投資公司只有幾百萬的資本,由于抗風險能力極低,很難進行有效的組合投資,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項目。
(2)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應該說,在中國現行社會信用狀況與法律制度環境下,這種實收資本制度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盡管它有可能導致資金閑置,但對于一般加工貿易類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因為加工貿易類公司完全可以以較小資本金注冊,然后再慢慢增資。然而,對于創業投資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將所有資本在注冊時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
(3)對外投資限制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宗旨相違背。現行《公司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這一規定不僅不適合于大型公司開展“公司附屬創業”活動,更不適合于創業投資公司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投資能力。因為,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資本對外投資,即使對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適當范圍;而且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對外投資來獲取資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貿易類公司那樣對外投資只是副業,主業仍是從事產品經營。所以,要求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僅沒有必要,也有違其設立的初衷。
(4)沒有為以特別股票方式投資創業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與創業投資能夠以可轉換優先股等特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相適應,創業企業應當可以向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特別股票。但我國現行《公司法》目前還只是為公司發行普通股提供依據。盡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發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沒有就公司發行特別股票作出過規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如果創業投資公司以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進行投資,就必然面臨缺乏法律保護的問題。
(5)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的組合投資方式提供法律規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針對創業投資公司制定組合投資規范,導致了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在實際運行中演變成了投資控股公司。
4.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關條款,公司只有具備了3年持續盈利業績后方可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這種高門檻顯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長中的創業企業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融資,也不利創業投資快速實現退出。盡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時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另行規定”,但由于無法對“高新技術”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標準,所以,這種修改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不得不決定分兩步建成創業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推出“中小企業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門檻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
二、《合伙企業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和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目前國際上的合伙企業立法紛紛借鑒公司的三大機制來實現合伙企業的自我完善:一是賦予合伙企業以法律實體的地位,便于合伙企業更好地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是允許合伙人會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公司股東大會的作用,從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條件下參與合伙事務的重大決策;三是允許合伙人對合伙進行派生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各類合伙人的權益。但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還僅僅停留于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貿易類企業提供法律規范的地步,無法滿足創業投資基金對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
2.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設立的話,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而無法按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由于合伙人僅僅限于自然人,從而使得最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機構投資者無法參與創業投資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業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并不具體參與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由于懼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敢投資于合伙企業。
三、《證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私募作為一種與公募相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風險鑒別能力,所以,只需規定投資者的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完全可以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發行主體,則通常是豁免審查。由于通過私募發行的證券仍然屬于證券范疇,因而在國外普遍通過《證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另一方面設立“發行主體豁免審查”條款。這樣,既充分發揮成熟投資者的風險自擔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且還能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在我國,由于出臺較早的《公司法》沒有為公司私下發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后來出臺的《證券法》也僅限于對公開發行證券進行相應的規定,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票在內的各類證券的私募則未能設置任何規范性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證券法》的法律支撐。
四、《保險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盡管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一活口,經國務院批準,目前保險資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但要使之能夠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則又受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限制。盡管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作了一些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依然禁止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依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3年,該條雖然被修訂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為商業銀行可以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投資制定特別規定,使得商業銀行還無法成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現實來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資來我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許多的障礙。本來,國外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公司來我國從事創業投資,在性質上已經不同于外商直接來我國投資辦廠或是設立以投資辦廠為目的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可能直接控制國內企業,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前者卻只是一種財務性投資,即投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從財務上獲得資本增值,一旦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長性時就會立即撤出,因而不會造成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以創業投資方式吸引外資可以說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們對外資以創業投資方式來中國投資的意義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不僅沒有任何鼓勵性政策,反而對其存在著種種歧視。例如,在我國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2003年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卻“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對策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當前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法律體系。
1.盡快出臺《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部分解決創投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問題。
從根本上講,必須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進行全面修訂,才能徹底解決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但是,由于全面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非一日之功,比較現實的選擇便是根據《公司法》中的“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另行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以部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形式設立與運作的法律依據問題。
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組織結構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許創司可以聘請投資顧問機構等法人擔任“經理”的條款,以實現創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下,分清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資顧問機構)的權利義務,通過賦予后者更多的經營權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實行業績報酬的條件與方式,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四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事先設定固定的存續期限和管理運營費用比例,從而為創業投資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可以設定如上規定,所以,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來設置如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募集資本的要求,可考慮創業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和出資設立過程中,由“主要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補“主要發起人”和“一般發起人”、“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稱性的問題。
為了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據“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設定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規模的資本額,從而確保創業投資公司具有起碼的抗風險能力。二是實行與實收資本制并不必然沖突的認可資本制,即允許創司在設立之初必須注冊一定規模資本的前提下,可以在運作過程中隨時增資擴股,每一次增資擴股之后只需報管理部門認可,而無需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這樣,既減少了審批環節,又不至于導致資本閑置。三是可以依據現行《公司法》所設置的“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條款,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本對外投資”,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功能。四是根據《公司法》的“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另行作出規定”條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特別投票權普通股”等特殊類型的股票,以促進創司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并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五是在組合投資規范方面,以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司總資產的15%較為合適。這樣,既避免其蛻化為產業投資性質的控股公司,又使創業投資公司能夠相對集中地投資。
2.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工作。
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能夠盡快出臺,則可以比較從容地在《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業投資的特點,研究如何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積極研究借鑒國際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原則,適當下放董事會的權力,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對于另行委托專業性管理顧問公司管理的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而是由董事會代行監事會之職,從而降低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應當借鑒國際社會有限合伙立法的經驗,允許新創設的有限合伙制度從起步伊始即可借鑒公司的制度優勢來實現自我改造,從而較好地克服傳統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確有限合伙的法律實體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二是強化合伙人會議制度,使之有條件地發揮類似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合伙事務,三是借鑒美國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四是借鑒引進美國公司的“派生訴訟”制度,允許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進行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有限合伙的權益。
3.修訂《證券法》,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
在適當時機修訂《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時,借鑒國外制定《證券法》的經驗,在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各類證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對象,以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在國內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最低投資額度(比如500萬元人民幣),來確保只有相對富有的個人或機構成為私募對象,為了避免私募范圍過大,還可設定投資者人數不超過100人。
4.進一步修訂保險法、銀行法,拓寬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內保險資金運用越來越成為突出問題,以及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應不失時機地進一步修訂《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可以以不超過5%的比例,將資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國內銀行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后,還應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將它的資本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商業銀行法》未進一步修訂前,可考慮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這種特別行政法規,允許銀行以不超過5%的資本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此外,應盡快修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鼓勵外商以創業投資方式來我國投資。
5.結合“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進程,修訂《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條件款項,為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掃除法律障礙。
在“中小企業板”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及時總結經驗,研究制定一個比較適宜的創業板上市資格標準,并基于該標準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融資,并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于創業投資退出的作用。
我們相信,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工作,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一定能夠扎扎實實地構建起來。至于國內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風險投資法》,則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沒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都只能限于可以準確界定的對象,所以將包括“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在內的各種形態創業投資都囊括進《風險投資法》就勢必無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對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化的創業投資需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之類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它的組織結構外,對各種“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則只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就足矣。
「參考文獻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3.宋永新:《美國非公司型企業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4.張東生、劉健鈞:《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機制的制度經濟學分析》,《經濟研究》2000年第4期。
5.張東生、劉健鈞:《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與立法模式探討》,《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劉健鈞:《特別立法:創業投資公司的現實選擇》,《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2002年第1期。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國際上便開始使用公共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這一指標,來衡量一個國家的公共教育經費是否充足,以及政府對教育投資努力程度的高低。世界銀行對“公共教育支出”的定義是“對公共教育的公共支出加上對私立教育的補貼”(世界銀行,2001)。在我國,與這一口徑相對應的統計指標應該是“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但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采用“財政性教育經費”這一指標來度量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經費,因此在下文中,凡涉及到我國的數據,“公共教育支出”指的就是“財政性教育經費”。此外,為了簡便起見,以“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指代“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
本文將采用國際橫截面數據和中國時間序列數據分析影響公共教育經費投資比例的因素,并對2010年和2020年我國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做出預測。
一、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變化可分為三個階段(圖1):
(1)1978-1989年,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時高時低,呈現不規則變動。
(2)1990-1995年,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持續下降。
(3)1996-2003年,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穩上升。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1980年以來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世界平均水平基本保持在4.8%左右。因此粗略地看,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是偏低的。但把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進行算術平均,其過于簡單,缺乏性,因此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二、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國際比較及對中國的預測
影響一個國家政府對教育的投入程度,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水平。由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教育發展不一定完全同步,即經濟水平(以人均GDP衡量)較高的國家未必就有較高的教育水平(以各級教育的入學率衡量),反之,經濟水平較低的國家未必就有較低的可能有相對較高的教育水平。因此,我們將采用兩種方法,從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水平兩個維度進行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國際比較。
1、經濟發展水平與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影響一個國家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最主要因素,是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我國一些學者以人均GNP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指標,通過建立計量經濟模型,試圖找出與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各項研究涉及的時間段和國家為:1961-1979年,38個國家(陳良焜等,1988);1980-1985年,40個國家(陳良焜等,1992);1986-1997年,54個國家(岳昌君、丁小浩,2003)。這些研究使用了相同的計量經濟模型,即線性-對數模型:
(模型1)
Yi表示第i個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Xi表示第i個國家的人均GNP。
我們將運用最新的數據對已有研究加以拓展,但限于數據的可獲得性,只能根據2001年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與上述研究相同,我們僅僅使用了大國的數據,因為大國的經濟規模較大、產業結構比較完整,便于同中國進行比較,而且統計資料比較齊全。所謂大國的標準是:2001年人口在1千萬人以上的國家(世界銀行,2003)。按照此標準,我們使用了57個國家的數據,包括14個高收入國家、8個中高收入國家、15個中低收入國家和20個低收入國家。
在分析過程中我們使用的是Eviews軟件。
(1)使用57個國家數據的分析結果
我們利用模型1對57個國家的數據進行分析,結果如下:
括號內顯示的是標準誤估計值。斜率系數估計值為0.3408,其含義為:人均GNI增加1%,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增加約0.0034個百分點。在以往研究中,斜率系數的估計值分別為:0.792(1975-1979年,陳良焜等,1988);0.84(1980-1985年,陳良焜等,1992);0.4069(1986-1997年,岳昌君等,2003)。我們的斜率系數估計值是顯著的(p<0.01),而且小于以往研究的結果,說明隨著時間的推移,這57個大國經濟發展水平對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影響力減弱了。
(2)使用中等收入國家數據的分析結果
根據這57個國家的數據(表1),收入水平越高的國家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越穩定,國別差異越小(表現為變異系數越來越小)。特別是高收入國家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數字特征表明當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已趨于穩定。由此我們認為,對于不同收入類型的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對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影響模式很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把高收入國家考慮在內,很可能會低估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增長速度。考慮到今后十多年內,中國仍將處于中等收入國家的行列,著重關注在這一收入類型國家中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變化趨勢應該更有現實意義。
表1:57個人口大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2001年)
中位數(%)均值(%)變異系數N
高收入國家4.84.810.1614
中等收入國家14.14.070.3723
低收入國家3.13.700.5520
所有國家4.14.120.4057
1:包括中低收入國家和中高收入國家
針對23個中等收入國家的數據,模型1的回歸結果如下:
括號內顯示的是標準誤估計值。斜率系數的估計值表明:在中等收入國家,人均GNI每提高1%,公共教育支出比例提高0.0134個百分點。這說明在經濟增長速度較快的中等收入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對公共教育支出比例的影響要比考慮全體國家時大得多。
(3)對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預測
為了預測今后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發展變化趨勢,首先應對經濟發展的未來走勢做出判斷。根據最近一項研究的結果,中國2002-2010年人均GDP的年均增長速度約為9%,2010-2020年的年均增長率約為7.5%(中國化戰略研究課題組,2005)。另一項研究則認為2006-2010年GDP年均增長速度為8%,20101-2020年為7%(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我們認為,后一項預測的可能性較大,由此,到2010年人均GDP年增長7.5%,2011-2020年人均GDP年增長6.5%應該是可能的。
2001年我國人均GNI為890美元,假定2002-2010年人均GNI年均增長7.5%,2011-2020年年均增長6.5%,則2010年人均GNI將達到1700美元,2020年將達到3200美元(均為2001年價格)。
根據57個國家的模型,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預測值是分別為3.95%、4.07%、4.18%和4.29%,這一結果與岳昌君等人(岳昌君、丁小浩,2003)的結論非常接近。根據23個中等收入國家的模型,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預測值是分別為3.23%、3.70%、4.12%和4.54%。
2001年,57個國家人均GNI的樣本均值是6418美元,23個中等收入國家人均GNI的樣本均值是2707美元。從預測的角度看,給定的解釋變量的值越接近解釋變量的樣本均值,預測結果越精確(古扎拉蒂,1995)。因此,我們認為無論使用哪一個模型,對于2015年和2020年的預測結果應該更為準確。
2、.教育發展水平與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我們還可以從教育發展水平所對應的公共教育經費比例的國際比較,來分析我國公共教育投資的合理比例。我們假定,一定的教育發展水平要求相應的公共教育經費支持水平,這一支持水平在不同的國家之間具有共性或性。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數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我們2000年教育發展水平接近我國2010年和202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平均水平,并據此預測2010年和2020年我國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1)2010年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在2004年我國教育發展水平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2010年教育發展水平給出一個基本估計:普及9年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在55%-60%之間,高等教育毛入學率25%-30%之間。由于我國已經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教育發展水平接近我國2010年教育發展目標的國家也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所以我們只分析中等和高等教育發展水平與公共教育經費支持水平的關系。在初中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毛入學率55%-60%之間時,大致相當于中等教育毛入學率70%-80%的水平。根據對我國201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估計,我們將2000年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70%-85%之間,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20%-35%之間的國家,視為接近我國201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國家。我們首先考慮只選擇人口大國,但發現滿足上述條件的人口大國數目太少,導致結果缺乏說服力。因此把所有國家和地區都考慮在內(該書一共提供了203個國家和地區的數據),并將這些國家和地區按三種情形分組(三個組的國家有重合):第一組,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70%-85%之間,同時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20%-35%之間的國家;第二組,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70%-85%之間的國家;第三組,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20%-35%之間的國家。符合教育發展水平條件,并有公共教育支持水平數據的國家,第一組有8個(克羅地亞、摩爾多瓦、羅馬尼亞、馬來西亞、菲律賓、古巴、墨西哥),第二組有24個,第三組有23個。
通過計算均值和中位數,我們得到如下數據:第一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5.29%,中位數為4.40%;第二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5.12%,中位數為4.45%;第三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5.11%,中位數為4.90%。
觀察上述數據,可以發現均值和中位數的差異較大(特別是第一組和第二組),說明同一組別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差異較大。因此我們認為采用中位數更為合理,即2010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應該在4.40~4.90%之間。
(2)2020年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我們對我國202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基本估計是,全面普及9年義務教育,高中階段入學率在80%-90%之間,高等教育毛入學率35%-45%之間。根據對我國202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估計,我們將2000年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80%-95%之間,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30%-45%之間的國家,視為接近我國2020年教育發展水平的國家。我們將這些國家分為三組:第一組,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80%-95%之間,同時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30%-45%之間的國家;第二組,中等教育毛入學率在80%-95%之間的國家;第三組,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在30%-45%之間的國家。符合教育發展水平條件,并有公共教育支持水平數據的國家,第一組有5個(克羅地亞、斯洛伐克、阿塞拜疆、泰國和智利),第二組有25個,第三組有13個。
通過計算均值和中位數,我們得到如下數據:第一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4.48%,中位數為4.30%;第二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4.96%,中位數為4.50%;第三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平均為4.70%,中位數為4.30%。
同樣地,我們根據中位數進行預測,則2020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在4.30~4.50%之間。
上面的分析表明,如果我們根據國際上2000年教育發展水平要求的公共教育經費支持水平來進行預測,則我國2010年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比2020年還要高。這一結果與前一部分用經濟發展水平作為解釋變量建立經濟計量模型得到的結果不盡一致,也就是說,與經濟和教育發展水平越高,公共教育投資比例也應該越高的一般認識完全不同。但也許可以這樣解釋:在接近普及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由大眾化向普及化邁進的時期,是教育即將到達頂峰的努力極限時期,這一時期對公共教育經費的需求最為迫切,因此占GDP的比例也達到最高點。另外從個案考察,也可以發現教育發展水平高而公共教育經費比例相對較低的現象。如韓國與意大利比較,前者2000年中等教育凈入學率為91%,高等教育毛入學率78%,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為3.8%;同年后者中等教育凈入學率為91%,高等教育毛入學率50%,而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為4.7%。這些現象說明,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與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水平之間的關系并非簡單的數量關系,還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
3.進一步的討論
除了經濟發展水平之外,財政供給能力也是影響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國家財政收入或支出占GDP比例的數據,我們無法對這一假設做出具有說服力的檢驗。但是,我們對11個可獲得數據的高收入大國的分析表明,人均GNI對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并無顯著性影響,但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卻是顯著性的解釋變量,并且僅僅使用這一變量就能解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樣本總變異的50%以上。在收集到更完整的數據之后,我們將對這一問題作更深入的研究。
三、基于我國歷史數據的經驗分析
如圖1所示,1978-1989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呈現不規則變動,因此我們只對1990-2003年的數據進行分析。我們首先采用模型1,以人均GDP為解釋變量,結果顯示回歸系數都不顯著。我們把焦點轉向財政供給能力,發現這一時期財政收入占GDP比例的變動趨勢與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變動趨勢如出一轍:即1995年之前持續下降,此后持續上升(圖2)。于是我們以財政收入占GDP比例為解釋變量,考慮到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與財政收入占GDP比例二者之間呈現簡單線性關系的假設難以成立,因此應采用模型2。
(模型2)
Yt表示第t年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Xt表示第t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
根據1990-2003年的數據得到樣本回歸方程如下:
括號內顯示的是標準誤估計值。我們對模型中的兩個時間序列進行了單位根檢驗(unitroottest)和協整檢驗(cointegrationtest),發現盡管兩個時間序列各自都是不平穩的,但它們之間存在協整關系。也就是說二者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線性關系,因而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得到的估計量是無偏的、有效的,t檢驗和F也是有效的。斜率系數估計值意味著在這一時期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每提高1%,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將提高約0.6%。
我們估計2004-2010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每年提高約1個百分點,2010年達到約25%;2011-2020年每年提高約0.5個百分點,2020年達到30%。這樣,根據上述樣本回歸方程就可以推算出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分別為3.46%、3.94%、4.18%和4.39%。
四、結論
1.利用不同變量(經濟水平或財政供給能力)得到的預測結果相差不大,但和利用變量(教育發展水平)得到的預測結果差距較大(見表2)。我們認為其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即在利用經濟變量預測時建立了經濟計量模型,而在用教育變量預測時僅僅采用了簡單比較的方法。其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水平不一致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在中低收入國家,因而從不同角度公共教育投資的合理比例就會得到不同結果。其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相比,我國教育發展水平偏高,因此用教育變量預測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高于用經濟變量預測的結果。考慮到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衡量的是政府對教育投入的供給能力和努力程度,而不是教育發展的經費需求,我們認為用經濟變量來解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變化更有說服力。
2.在國際橫向比較分析中,我們采用了經濟發展水平作為解釋變量;在經驗分析中,我們采用了財政供給能力作為解釋變量,并相應建立了經濟計量模型。從模型的擬合程度來看,后一種方法更為理想。也就是說,經濟發展水平固然一個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但財政供給能力(以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衡量)應該是更為重要的決定因素。因為公共教育經費最終來源于財政收入,一個羸弱的財政體系不可能為公共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撐。如前文所述,對高收入國家的數據分析也支持這一結論。但要得到更有說服力的論證,還需開展進一步的。
3.如果探討經濟發展水平對公共教育投資比例的影響,在使用數據時應該盡可能涵蓋所有收入類型的國家(即采用57國數據)。但如果目的是進行預測,那么我們認為應該使用中等收入國家的數據,其原因是我國已經是而且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仍將是中等收入國家,因此可以不考慮低收入階段的情況,而排除高收入國家可以避免因這些國家的公共教育投資比例趨于穩定造成預測結果偏低。
4.綜上所述,我們以財政供給能力作為主要預測依據,同時中等收入國家的經驗,認為如果我國財政收入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那么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有望在2010年接近4%,而在2020年達到4.5%的水平。
表2:我國公共教育投資比例預測
2005年2010年2015年2020年
國際比較研究
解釋變量:經濟發展水平
人均GNI(美元,2001年價格)1200170023303200
公共教育投資比例(%)
57國數據3.954.074.184.29
23個中等收入國家數據3.233.704.124.54
解釋變量:教育發展水平
中等教育毛入學率(%)70-8580-95
高等教育毛入學率(%)20-3530-45
公共教育投資比例(%)4.4~4.94.3~4.5
中國經驗研究
解釋變量:財政收入占GDP比例
財政收入占GDP比例(%)202527.530
公共教育投資比例(%)3.463.944.184.39
參考
UNESCO(2000)WorldEducationReport2000.
陳良焜等(1988)“教育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的國際比較”,載厲以寧主編《教育經濟學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陳良焜等(1992)“教育投資比例的國際比較”,載秦宛順等主編《教育投資決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陳興紅(2004)“合理調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江蘇商論》,第4期
古扎拉蒂(1995)《計量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2000年中譯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世界經濟格局中的中國”,國家統計局(2004)《中國統計摘要2004》,中國統計出版社
教育部財務司(2005)《教育經費統計資料》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4)《2004年人類發展報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性別與全民教育:躍向平等—2003-2004年全球教育監測報告》,人民教育出版社
世界銀行(2001)《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教育投資是指為了培養不同熟練程度的后備勞動力和提高現有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投放到教育領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的總和,它包括各種貨幣形式的支出和非貨幣形式的支出,其實質是一種通過獲得或增加、調整知識、技能等存量資本以影響或改變預期收益的活動①。
考察現實我們認識到,現階段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以及新技術革命的浪潮,掀起了產業革命,并帶來了職業結構、就業結構的變化。在現實中,在經濟結構的改革中,大多數下崗或失業人員是非專業人士,是初級勞動力。而專業人士、高級勞動力特別是高級技術人才相對來說較容易獲得就業機會。未來的職業更是需要創造型、復合型、協作型人才。創造型人才不僅有能夠參與競爭的能力,更有實現戰略價值的能力。
事實表明,在現代社會里,教育投資成為現代經濟增長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和決定性因素。教育投資存量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是造成這種差距的首要因素。因此,大力增加教育投資,不斷提高人才質量,對于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資源相對不足、經濟基礎比較落后并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二、西方關于教育投資的理論
在西方,教育和培訓歷來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投資。教育和培訓會產生兩種效應:一種叫知識性效應(Cognitiveeffects),即人們受教育后,獲得知識,提高了技能和文化素質,從而既增加了對新工作的適應性,減少了失敗的可能性,又由于掌握了新技能而可以提高勞動效率;另一種叫非知識性效應(Noncognitiveeffects),即當人們受過教育后,可以改變不正確的價值觀念,提高紀律性,增強對工作和社會的責任感,從而提高其做好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②。
早在亞當·斯密時代,亞當就提出了人作為人力資源要進行教育和培訓。他說:“學習一種才能,須受教育,須進學校,須做學徒,所費不少。”到了20世紀五六十年代,西奧多·舒爾茨、加里·貝克爾等一批現代學者也開始重視教育投資問題。
舒爾茨認為:教育投資是通過對人的投資而形成的,是對勞動者的健康和文化技術水平提高發生作用的一種投資,它包括教育、衛生、保健等支出,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支出。教育投資的主要特點在于:它與人身自由聯系在一起,不隨產品的出賣而轉移。他還認為:現代化生產條件下當代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正是教育投資大幅度增長的結果。他應用收益率法測算了教育投資收益在國民收入增長額中占較大比重,證明教育投資對經濟發展的巨大影響。
舒爾茨的教育投資理論打破了傳統觀念中把人口和勞動力看做是經濟發展障礙的看法,美國經濟學家保羅·羅默后來對這種觀點做了比較精辟的評論,他認為,現代生產已不是由資本和勞動兩大要素組成,科學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已成為第一大要素。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保持強勁的經濟增長率,正是由于科技進步和管理技術提高的結果。
貝克爾把在職培訓分為兩種:一般培訓和特殊培訓。接受一般培訓的員工所獲得的知識、技能,不但對提供培訓的企業有用,對其他企業也有用。這種培訓應該由職工自己支付培訓費。特殊培訓是一種專門培訓,它能為提供培訓的單位專用。特殊培訓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大部分培養費。用人單位應對那些受過特殊培訓的員工支付高額工資,同時也要求員工受相關契約的約束,以防止人才外流造成損失③。他還認為受較高教育的孩子未來的收益較多,給父母帶來的效用或滿足也較大。
舒爾茨和貝克爾的上述觀點得到了廣泛的認同,至今仍對我國教育投資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
三、教育投資風險預測分析
教育投資風險是決策時對未來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決定的。倘不能對未來的這些不肯定因素變化作準確判斷,則可能引起損失。然而,由于教育投資的特點使得這些不肯定因素客觀存在,因此,教育投資的風險只能預測和選擇而不可能完全規避。這些風險包括:
1.教育投資回收期較長,甚至可能無法獲得充足的回報。因為人才的培養具有累積性,對人才的教育投資必須是持續不間斷的,且較長期才能獲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預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資未來,未來市場供求變化、產品或勞務需求、資本價格等是無法預見的。科技進步的速度也往往與人們的預期出現較大的距離,教育投資不足或投資過度都對人才及經濟的正常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人才流動性較大。人往高處走,利益的導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較高的地方集中,從而造成人才配置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非均衡狀態。違約的可能性客觀上會給我國的人才培養和投資帶來風險。受教育者也可能因疾病或突發事件而喪失創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3.教育投資主體的多元性。人才教育的投資主體,主要由政府、用人單位、個人(家庭)三部分組成。政府進行教育投資是著眼于提高社會總體收益和總體素質;用人單位進行教育投資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單位的經濟效益;個人投資的目標是通過提高自身的知識水平、能力素質,獲得個人生活發展的機會。
4.受教育者自身特點的多樣性。受教育者是教育投資的對象,因為每個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因素的客觀要求,人的生命周期、潛力、健康狀況及毅力、意志力都是有差異的,必須及時充分利用人生在學習接受能力、創造能力等的人才生命周期,以發揮人才的最佳功效。
5.投資者與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人才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表達了人體的機能和創造力的綜合,投資者無法將其拿出來單獨投資,也無法把自己投資的那一部分像買賣商品一樣進行自由讓渡,人才的收益只有通過人才的經濟活動才能創造,然而投資者與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導致教育投資和收益的偏差。
6.人的主體性使得人在經濟活動中因個人的偏好或選擇而對人才能力和潛力的發揮產生影響。人是有思想性、主觀性、能動性、創造性和道德性的,還受感性和理性的制約。人的經濟能力和產生效益具有更大的伸縮性。
7.教育投資的收益無法預期。教育投資的直接后果總是表現為人的健康、知識和技能的增加,而教育投資的經濟收益往往則是希望在人才使用過程中能創造出直接的實物產值。倘若人才在將來的工作中,學非所用,用非所長,或不符合興趣愛好或專業方向不對口,其人才價值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人才能力的經濟收益必然會大打折扣。四、我國教育投資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教育投資嚴重不足。早在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就明確提出:到20世紀末,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要達到4%。可這個目標至今沒有實現。從宏觀上看,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較長時期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教育投資相對不足,給我國教育發展和人才開發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教學設施陳舊落后,教育規模和專業設置難以滿足社會需要,職業教育落后,這些均造成勞動力素質跟不上我國發展的需要。
2.教育投資收益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表明,教育投資,是一切投資中收益最高、獲利最大的投資。但研究表明中國在教育投資增長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方面與世界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現實中的中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基本勞動和簡單勞動來維持,其經濟增長方式是簡樸和粗放型的。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教育投資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投資結構日益合理,投資水平和投資效率不斷提高,教育因素日益成為中國社會進步和經濟增長的強大動力,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仍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不正視這種差距,則可能對中國經濟發展起到不良的影響。
一、當前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投資的現狀
我國的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公立高校來進行的,因此,我國高校的主要資金來源就是政府的財政投資。近年來,隨著高校的擴招,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也不斷增加,在政府對教育的總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較以前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是,我國總的公共教育支出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和世界相對的合理水平不盡符合,高等教育支出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也不盡合理。
在1998年高校根據國家的發展要求開始擴招之后,高校的財政問題一年好似一年,但是,總的來說,多數高校自身仍然感覺經費短缺,高校希望國家能夠投入更多的經費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而這兩年,國家準備投入大量的資金來發展農村的義務教育,很難再分出更多的資金投入高校,這就是當前我國公共教育財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的財政支出所面臨的問題。
二、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投資體制與西方國家之比較
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投資體制同西方各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通過下表,我們可以進行大致的比較分析: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美英日等發達國家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入經費主要是以間接形式向學校提供資助,而美德俄則是由聯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來共同承擔,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入顯得很單一,而且政府對高校的財政投資存在著不足的情況。在歐美發達國家,其高等教育已經從精英教育過渡到大眾化教育甚至普及化教育階段,如此大規模的高等教育,完全依靠政府投資是根本不可能的,它們或早或遲地都選擇了多元化的投資體制。其中,美國“在公立高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財政資金約占高校經費的50%,其他投資約占50%左右;而其私立大學的學費、學校服務收入、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產業和金融資本等收入所占比例更高,學費收入達到43%,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達14%,學校的服務和其他創收約占21%”[1]。
在英國,高校和政府之間存在一個大學基金委員會,作為兩者的中介機構,對高校的經費進行評估,然后向政府提出,“政府通過大學基金委員會每5年給大學分配一次撥款,由大學自主安排和使用”[2]。這樣,英國政府對高校的投資就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客觀性,政府對高校的投資就不會盲目,也使政府的財政投入能夠發揮較為實際有效的作用。
在我國,政府對高校的行政干預是全面的,對高校的投資也是直接的,教育部門實際上仍然是政府的“附屬機構”,因此,政府對高校的財政投資便是“分內”職責。政府主要根據國家的發展要求來確定對高校投資的重點和數額,而不是根據高校自身實際發展的需求進行投資的。另外,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對高等教育的公共財政投入還是不夠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繼續加大對高等教育的公共財政投入。
三、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我國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具體而言,主要有:
第一,政府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經費占GNP的比例和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一直處于低下水平。在我國公立高等學校占絕大多數、高等教育經費投入仍主要依靠國家財政的投資體制下,國家總體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極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甚至帶來高等教育與國家義務教育爭奪資源的問題。
第二,政府的財政投資效益不高的問題。我國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整體發展要求進行預算的,忽視了各高校的實際需求,導致資金在各高校之間的分配存在較大不平衡,有的高校資金過多,而有的高校卻缺乏資金;另外,在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方面也存在著嚴重的低效益問題,其原因在于,高等學校缺乏科學的成本核算機制與競爭機制,在制度安排中漠視了成本效益在高等學校經濟運行中的重要性。
政府財政投資效益不高還有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有限資源,有許多沒有花在教學與科研的“刀刃”上,而是花在與教學科研無必然關系等方面,比如,大量的用在行政方面甚至后勤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
第三,政府撥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我國政府的撥款制度深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對高校的財政撥款主要依據國家計劃進行,這種政府撥款方式對高校間競爭機制的引入激勵不足,政府撥款基本上起到的只是“輸血”的作用,而對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資能力的激勵不夠。同時,“政府撥款在縮小高校間固有的地區差距和歷史背景而造成的不平衡方面,發揮的作用也不夠”[3]。例如,近年來,由于非競爭性因素造成的東西部地區高校間的投入差距正在逐漸拉大。因此,當前的政府撥款制度沒能很好的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
四、我國高等教育財政投資體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情況調整對高等教育財政支出的比例。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今天,應該根據高校實際發展的要求適當加大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根據我國經濟學家厲以寧對美、英、日、印度等38個人口超過100萬的國家教育投資與人均GNP之間的數量分析所得的結論:我國目前教育經費占GNP的比重應該達到GNP的4%左右,而實際上,我國1998年僅為2.55%”。這個數字遠低于“1992年發達國家的5.7%,中等收入國家的4.4%以及世界3.6%的平均水平,而且還低于1992年低收入國家2.6%的平均水平”。我國應該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加大對教育的投入,真正體現為“科教興國”的目標。
第二,建立高校財政評估機構,即高校和政府的中間機構。建立政府和高校之間的中介機構,可以使其站在高校和政府之外,“旁觀者”的立場上,在更為客觀的基礎上對高校財政投資數額進行評估,從而使政府的投資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效用性,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腐敗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英國的大學基金委員會的做法,政府通過大學基金委員會對高校每5年進行一次財政資源分配。另外,我國政府還應該在增強對高等教育撥款的靈活性和效用性方面做出努力。
第三,完善政府的財政撥款制度。我國政府的財政撥款制度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而現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逐漸發展并走向成熟,我們應該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改善和完善我國的財政撥款體制。
(1)對教育的政府投資要本著提高我國教育的質量和國際競爭力的市場機制為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主要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資體制,其中,政府應當擺正自己在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當中的位置,“有所為,有所不為”,避免對高校辦學的直接干預,積極發揮正確的服務和宏觀調控職能。
(2)要把投入—產出效益的評估作為財政撥款的重要指標,發揮評估激勵機制在撥款中的作用。努力縮小政府投入在高校間的不平衡,應通過地方政府與中央教育主管部門共建的方式,加大地方政府對高校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應傾向于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高校和辦學條件先天稟賦不充分的高校。
第四,要切實落實高校的辦學自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要真正尊重高校的辦學主體和融資主體的地位,使高校真正成為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的融資主體。對于學校運行的各項成本開支標準,對于如何制定融資戰略,高等學校應當具有最終的決定權。高校通過合理運營獲得資金贏余,應當受到鼓勵。國家應當鼓勵學校將贏余投入到改善師資待遇、提高師資水平和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中去。
另外,一些公立高校還可以進行“轉制”的改革,創辦產權多元的高等教育機構。有的高等教育機構可以引入外資,建立對外合作機制。“政府不應‘大一統’地行使本應由民間力量行使的高等教育投資權利與義務,應當允許公立與私立并舉、非營利法人和營利法人共存的辦學格局的存在。在明確產權、權利、責任、義務的條件下,高等學校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和完善了我國財政對教育的支出體制,既能提高高校的辦學自,多渠道的動用社會力量進行融資引資,從而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發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提高政府財政投資的效率,使政府能有相對充裕的資金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緩解高等教育和義務教育財政投資的矛盾,從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全面進步。
參考文獻:
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制度從1985開始,經歷了以“鄉鎮為主”的投資體制到“以縣級政府”為主的投資體制的轉變,明確了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主體為縣級政府。2005年,山西省規定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同時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免除學雜費以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校舍維修資金等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按比例分擔,逐步建立起農村基礎教育投資的分級分擔投資體制。這一投資體制的建立對于本省農村基礎教育健康、均衡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條件特殊,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在基礎教育投資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制度在推行中面臨的問題
1.“以縣為主”的投資體制導致各縣基礎教育的財政投入存在較大的差距
2001年實行了“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把農村基礎教育所需的資金交由了縣級政府。這樣使農村基礎教育投資的多少就只能取決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取決于地方的財政收入狀況。對于煤炭資源豐富的縣區,地方的財政收入多,用于基礎教育的財政投入相對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現狀分析與發展對策研究”課題組的一項“生均公用經費”調查為例:y市以資源經濟為主,屬于山西經濟較發達地區,2004年gdp產值為401548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650元;p縣以農業經濟為主,屬于山西省欠發達地區,2004年gdp產值為185000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121.9元;s縣以農業為主導產業,而且是貧困縣,2004年gdp產值為92166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88.7元。這一調查結果明顯反映了不同縣(市、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對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現象。
2.農村稅費改革使基礎教育投資經濟薄弱縣教育公用經費緊張,辦學條件差
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主體提升到縣級財政,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同時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進行,即取消農村教育集資和農村基礎教育費附加,這兩項教育經費來源的取消,使本已嚴重不足的教育經費更加短缺。對于經濟薄弱縣,教育公用經費更是捉襟見肘,辦學條件無法保障。
3.教師收入經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
山西省各市縣中小學不僅實行了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而且實現了縣域內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統一標準,并把教師工資全額納入了縣級財政預算,建立了較為穩定的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但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經濟實力相對落后地區教師的基本工資與經濟實力較強的地區存在很大的差異。市際、縣際教師由于津補貼及福利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異較大,教師工資收入的巨大懸殊給全省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帶來了非常不利的影響。
二、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1.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總量不足
《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1993年通過的《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規定:“到20世紀末,財政性教育支出應達到gdp的4%。”盡管多年來各級政府都在努力增加義務教育經費,但與法律的要求和實際需要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不僅如此,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供的資料,20世紀90年代全世界平均教育投入占gdp比重僅為2.79%,2000年這個數字為2.87%,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已經突破了10萬億元,而用于教育的資源不足3%,大大落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我國財政對教育投入的總量是不足的。
2.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教育投入的比例不合理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我國財政收入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中央,而縣鄉財政所占的比重卻非常小。據國家統計局2000年的統計數據,我國現有2109個縣級財政,4.6萬多個鄉級財政,2000年財政收入1.34萬億元,其中中央占51%,省級占10%,地(市)級占17%,縣鄉兩級共計20%多。縣鄉兩級財政收入才占到全部財政收入的1/5,而相比之下,所承擔的教育支出則占的比重較大。據2001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國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負擔,9%左右由縣級財政負擔,省級財政負擔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實行改革后,雖然投資主體由鄉鎮提升到縣級政府,但也只是將原來由鄉鎮負擔的經費上移給了縣級財政,并未改變縣鄉兩級財政總體的負擔比重,以少于20%的財政收入去負擔超過80%的義務教育支出,這顯然不符合財權與事權相對等的原則。
由此可見,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教育投入結構不合理,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將政府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責任過分集中在縣,但縣財政薄弱,這種事權與財權不統一是造成農村基礎教育資金緊張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3.各縣區由于資源條件和地理條件制約,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教育投入存在較大差距
實行“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后,教育投入的多少除了受領導重視與否等人為因素影響外,還直接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掛鉤。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制約教育的經費投入。經濟發展滯后、總量不足、資源短缺是山西基礎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資源條件和地理條件的制約,導致山西區域內經濟發展不均衡。山西全省可分為東西兩大部分,東部地區煤、鐵、鋁、鹽等資源豐富,交通便利,科技文化集中,是發展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西部也有一定的煤、畜牧和水資源,但因歷史社會原因和較差的自然條件,農業生產水平較低,科技文化相對落后,其中的西山二十八縣是山西最貧困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極低。自然的、歷史的原因導致山西區域內經濟發展的差距較大。
三、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對策
1.提高政府對基礎教育的重視程度,增加用于教育的公用經費總量,以保證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的發展
政府要始終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先進理念。要保證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發展,就要加大政府用于基礎教育的公用經費總量。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財政性教育支出無論是相對量還是絕對量都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其相對量更是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人均基礎教育費用更是遠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因此,應增加政府用于教育的公用經費比重,以保證我國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的發展。
2.合理確定各級政府教育費用分擔比例
農村基礎教育是關乎整個國家的振興與發展的基礎事業,各級政府都有責任對農村基礎教育進行投入。應堅持“以縣為主”的投資體制的前提下,加大中央、省、市政府在基礎教育投入中的職責,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基礎教育分擔體制。《義務教育法》中對于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強調義務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縣四級政府共同承擔責任,不再強調“以縣為主”,而今后所謂“以縣為主”,更多地指一種管理責任。這就要求今后在義務教育投資體制上逐步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分擔體制。
為了明確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入中的職責,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資中的分擔比例,并逐步加大中央、省、市(地)級政府的分擔比例。山西省處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應將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上移到以中央、省、地市級財政為主,以縣為輔,并在中央、省、地方和縣之間規定一個具體的投資比例。2005年《山西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含縣城所在地學生),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免學雜費資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市、縣按5:2:3分擔,其中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由省、市、縣按7:2:1分擔,免費提供教科書資金由中央承擔。對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資金由中央分擔50%,地方分擔50%,地方分擔的部分由省、市、縣按4:3:3比例分擔。省級對“兩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給予重點補助,兩項資金統籌使用。通過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投資分擔體制,確定農村教育的投資比例,來保證農村教育健康持續發展。
3.健全義務教育投資體制的法制化建設,完善依法籌措和分配教育資源的體制
要依法實現教育預算的單列,完善部門預算制度。在預算中適當強化義務教育財政的相對獨立性。要依據義務教育法,盡快制定義務教育投資條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入上的責任,經費負擔比例和具體的財政措施。
4.發展地方經濟,為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
實行“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只能取決于各縣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的發展為教育投資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山西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各縣區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層次和不平衡性,因此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發展地方經濟,以保證教育的投入。
5.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不斷增加教育經費投入
除了要保障各級政府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持續投資以外,還要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辦學。教育事業是一項公共事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發展教育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我們社會的職責。針對當前山西省農村辦學的實際,政府應該積極鼓勵社會資本發展教育,解決不同收入階層的不同需求。要完善企業及公民個人向教育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發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勵和支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發展校辦產業。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企業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出資和投資辦學。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時,還要大力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1]李崇愛.我國基礎教育非均衡發展的現狀、成因、對策[j].江西教育科研,2007,(10).
[2]侯懷銀,焦佩嬋.山西基礎教育公平問題研究[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7,(7).
[3]李建萍.對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的思考[j].山西財稅,2006,(8).
[4]何玉靜,高國普.河南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j].教育探索,2002,(8).
一、前言
“人力資本”最初被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舒爾茨在研究美國經濟的物質資本存量與產生差距時使用過。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1]是指:“當個人具備的才干、知識、技能被看作是一種生產出來的生產資料和投資的產物”時就形成了人力資本。舒爾茨及以后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人力資本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證的研究成果。其中,經濟學家貝克爾對人力資本的主要貢獻是他在對人力資本形成的微觀分析上,從家庭生產和個人資源分配角度系統的分析了人力資本的投資問題。他先后提出了人力資本投資過程中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家庭時間價值,時間配置等概念,它是通過人力投資形成的,體現了個體或群體的知識、技術、能力等,并能夠為其帶來長期收入來源的生產能力。人力資本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資本化了的人力資源。
人力資本投資[2]是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經濟單位以人力資源為對象,投入資金和各種要素,獲得人力資本的投資行為。簡言之,人力資本投資就是以獲得人力資本為目的投資。而對于投資主體為個人的資本投資,則相應可以界定為,個人或家庭通過一定量的投入、增加個人或家庭成員的各種技能水平以及提高個人素質的一種投資活動。
成本—收益分析是在對人力資本進行深層分類的基礎上,按類別和層次分別測算人力資本投資的成本與收益,進而比較成本與收益,計算凈收益,據以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分析方法。凈現值分析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法的輔方法,它是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基礎上,以價值活動為單元,以各單元的價值創造分析為基礎,以實現價值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為目的的一種決策方法。
二、個人投資高等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
高等教育是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個人人力資本投資分為四種主要形式:普通教育、職業技術培訓、健康保健和流動。個人投資高等教育所負擔的成本一般要包括兩部分: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個人為接受高等教育而付出的費用支出,其中高等教育的學費支出是最大的一部分。而間接成本,即機會成本,是指因參加高等教育而放棄工作機會所損失的工資收入。我們一般采用個人受高等教育的時間用于工作時可獲得的平均收入來計算機會成本,根據一些統計的結果,這種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占個人教育投資總成本的一半以上。
個人從高等教育中得到的收益包括經濟收益和社會心理收益。其中經濟收益是受教育者因為接受高等教育多得的經濟收入。個人從高等教育中獲得的當然不僅僅是經濟收益,高等教育還會為個人帶來社會地位的提高,進入上流社會的機會、成就感和良好的衛生保健等,這些構成個人投資高等教育的社會及心理收益。
三、從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分析高等教育的個人投資
在《人力資本》[3]一書中,貝克爾在分析人力資本形成過程的時候,著重分析了高校教育,在職培訓方式的投資與收益之間的關系。他認為人力資本投資成本K,包括接受教育(正規教育和培訓教育)所花的直接成本X,受教育所放棄的工作收入Y(稱為間接成本或機會成本),保持健康所花的成本Z,遷移和收集信息的成本C。即K=X+Y+Z+C,但是在實際測算時為K=X+Y(因后兩項統計較為困難而舍掉了)。在貝克爾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成本分類的基礎上,本文在分析人力資本投資時,也只考慮人力資本投資的直接成本X、及間接成本Y。在這種假設下,下面分兩種情況來建立分析模型【4】,來分析人力資本投資決策。
(一)無不確定性因素影響的決策分析模型
所謂未來無不確定性因素影響的意思是: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個人未來的就業和收入與其預期一致。假設人力資本投資的預期收入為R,那么按照現金流量法和凈現值分析法,我們得到:
其中,X是進行了n年人力資本投資的直接成本折現,xi表示第i年人力資本投資的直接成本;Y是進行了n年人力資本投資以后,m年的投資收益的折現,Rj表示第j年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x+y≤R時,個人人力資本的投資主體才會去投資,這樣的投資才會有效益。利用這種人力資本投資決策分析模型進行分析時,優點在于比較簡單、直觀。缺點在于它沒有考慮未來不確定性因素對收益的影響,因此,對風險控制力不強。適用于相對周期比較短的人力資本投資決策分析。
(二)存在不確定因素影響的分析模型
所謂的不確定因素影響是指未來就業存在不確定性,從而造成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與預期有差距,可能高于預期的設為R1,可能低于預期的設為R2,在這種情況概況下,應用加權的預期收益來計算未來的期望折現值。
假設未來獲得R1的概率為P,則未來獲得R2的概率就是(1-p),這時未來獲得的折現值為:
其中,Pj是第j年獲得收益Rj1的概率,1-Pj是第j年獲得收益Rj2的概率,顯然,只有當x+y≤E(R)時,個人才會決定投資于人力資本。這種方法充分考慮了未來的不確定性因素對投資收益的影響,適合于長期人力資本投資決策分析。
從以上的人力資本投資成本——收益模型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模型針對不同的高等教育資本投資,它完全體現了高等教育過去和現在的發展趨勢。據教育部2004年統計顯示[5],從1999年研究生開始擴招至今,招生的規模年均遞增26.9%,然而到了2007年時,研究生報名人數增長率突然呈遞減趨勢增加。這一現象,客觀真實的反映了上述的人力資本投資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根據1986年世界銀行的一份調查[5](調查對象為亞、非、拉22個發展國家),發展中國家高等教育的平均個人收益率為24%高于13%的平均社會收益率,其高等教育的個人收益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不需要高素質的傳統部門與需要高素質的現代部門的工資或收入差別很大;
第二:獲得大學生及以上文憑后,在現代部門中獲得就業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個人負擔的高等教育成本低,由于政府扶持,個人實際支付的高等教育學雜費往往只是實際培養成本的一小部分;
第四:由于傳統部門勞動力過剩和收入低,個人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實際放棄的貨幣收入低。
這些恰好滿足了無不確定因素影響的個人人力資本模型的條件,致使人們選擇相對周期比較短的人力資本投資決策模型。
[next]
然而,當今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投資增長率有所下降,也可以清晰的用這一模型來說明。自從1996年以來,全國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并軌制,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從最初的每年幾百元逐漸升到5000---8000元不等。雖然這已超出了中等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由于人才單位對學歷的要求一浪高于一浪,造成市場對高等人才的需求反饋為“高等人才緊缺”,致使很多人對高等教育投資的社會收益高估,進一步導致了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的規模過分的擴張。從供給與需求理論來分析,市場機制支配了人力資本投資的規模。由于市場機制自身的缺陷,即:反饋信息的滯后性,造成今天大學生嚴重失業,高等人才貶值。依次降格使用。而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學費支出增加導致人力資本投資的總成本上升,畢業生工資水平下降,意味著預期收益率是下降的,預期收益率的下降造成了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的下降。這也反映在目前的一個社會現象上。即:“考研降溫”。由于未來的就業存在不確定性因素,與預期的差距比較大,導致了人們在進行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時,采用了長期的人力資本投資決策模型.
四、影響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其他因素分析
(一)國家的經濟政策,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對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影響
經濟制度是制約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宏觀因素之一,從人力資本產權歸屬[6]看,過去的人力資本產權屬于全民或集體,不屬于個人,人的勞動能力的高低與社會收益有關,與個人的收益無直接關聯,因此從投資個體來看,缺乏投資熱情,其個體價值高低在他人的決策變化中變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力資本產權歸屬于個人,其價值高低直接決定著個人的命運,成為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動力源泉,在這種產權明晰,制度穩定的宏觀環境下,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是積極向上的。在市場機制下,竟爭機制促使人們從理性人、經濟人的角度出發,積極地進行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也影響了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市場規模擴大將導致對技術人力資本的更多投資、對技術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需求增加,進而對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的刺激也會進一步增加。
(二)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的心理成本付出與個人資本價值量的收獲對其決策的影響
高等教育的人力資本投資成本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心理成本,這是由于就學習本身來說是一項比較困難而沉悶的活動。要想取得一定的收獲,需要付出較多的精力、人力、物力,這些給人力資本的投資個體帶來了一定的心理壓力。而由于受教育的個體所處的家庭經濟條件和文化背景以及個人天賦是千差萬別的,造成個人的努力程度在即使付出了相同的心理成本后,也會得到不同的人力資本價值量,這使得高等教育個人資本投資產生了人力資本質量的差異。進而必然會對個人資本投資積極性造成了不同的影響。一些人在對比中增加了投資的自信心,進而持續地增加投資,而另一些人則降低甚至失去了投資的信心。
(三)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主體的年齡、健康狀況,預期壽命對投資決策的影響
盡管我國對接受高等教育的年齡已放寬了政策,允許各個不同年齡層的個體進行高等教育的人力資本投資;但由于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是隨著個體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加大的,極端地說,人力資本投資會隨著一個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的喪失而全部損失掉。所以年輕人的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相比老年人就具有更強的投資需求動機。投資個體的健康狀況,預期壽命對個人人力資本決策也有一定的制約作用。精力旺盛,預期壽命長的個體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就是積極向上的。反之,則是被動、消極的。
綜上所述,在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因素中,成本—收益因素是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主導因素。需要說明的是:在諸多影響高等教育個人人力資本決策的因素中,單獨研究任何一個因素對個人人力資本投資的影響,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決策正如經濟學中的效用函數的定義一樣,受諸多主觀因素的制約,對于不同的投資決策主體,具有不同的因素影響著其決策的行為。它不存在一個定論的判斷和研究結果,只能通過對高等教育人力資本投資個體進行量體裁衣來決定投資決策的風險最小化,進而使其個人的人力資本在社會活動中發揮最大的效用。
五、個人人力資本決策對我國高等教育實施過程的啟示
現如今,我國個人進行高等教育投資的收益率呈現下降趨勢,這一現象遵循了邊際報酬遞減規律。從理論上來講,預期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也應有一個遞減的循環周期,這一周期將是市場規律對我國高等教育擴招過度化的一種現實地告誡與懲罰。我國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扭曲化和過度化,造成了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和研究生失業,或者屈就于較低級的工作崗位。這種人才需求與供給的不對稱,促使我們不得不對高等教育的實施過程給予修正和改善。
(一)高等教育專業設置要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才能保障個人人力資本的質量
二十一世紀,經濟全球化推動著我國的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社會的職業工種技術內涵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也因此而發生著巨大的變化.高等教育在專業設置上應注意這些變化情況:一是職業工種不斷變化,技術的衰減期逐漸縮短,針對這一情況,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不能僅僅受個人人力資本成本-收益決策模型的影響,而應以敏銳的、前瞻性的眼光,調整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才可以增強勞動者的適應能力,降低失業的風險.如果在高等教育專業設置上,僅隨著個人人力資本投資主體的發展和生存要求變化而變化.就會導致一些傳統專業由于報名的學生人數太少而不得不停辦,一些新興專業則是為了滿足個人人力資本投資主體的意愿而創建的。所以如果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更加貼近社會,培養出來的勞動者也更加適合于社會的要求和市場的需要,從而使專業設置達到最優化,進而保障了個人人力資本的質量。
(二)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要與區域經濟的用人標準相協調,才能保障高等教育的個人人力資本投資報酬率遞增
高等教育要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著重培養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主動去適應區域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專業的技能培養、職業資格證書要與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相結合,在高等人才的培養上具有明確的培養標準。要主動地參與區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全面推行教育教學改革,以就業為導向,以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為中心,把為區域經濟服務的思想和觀念滲透到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每一個環節和過程中去。
(三)高等教育發展規模要與區域經濟發展速度相協調,才能保證個人人力資本不會貶值化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很多高等教育院校深受個人和家長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影響,不斷地擴占校區面積,不斷地大幅度地增加招生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個人人力資本的質量在進行高等教育之前就未曾得以保證。加之“超常規,跨越式”的招生規模,使高等教育的師資明顯不足,教學質量嚴重滑坡,就業壓力日趨加大等問題。鑒于此,高等教育的新培養模式—“定單生產”被正式提出并加以推行。“訂單生產”從現實地角度解決了高等教育的發展規模與區域經濟的發展速度相協調這一難題,進而保證了高等教育人力資本的價值量不會貶值。
參考文獻:
[1]舒爾茨.論人力資本投資[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0.
[2]趙宏中,羅偉寧.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決策行為分析模型[J].科技創業月刊.2005(12).
[3]加里.貝克爾.人力資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75.
關鍵詞:農村基礎教育 教育投資體制 問題
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制度從1985開始,經歷了以“鄉鎮為主”的投資體制到“以縣級政府”為主的投資體制的轉變,明確了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主體為縣級政府。2005年,山西省規定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同時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免除學雜費以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校舍維修資金等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按比例分擔,逐步建立起農村基礎教育投資的分級分擔投資體制。這一投資體制的建立對于本省農村基礎教育健康、均衡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條件特殊,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在基礎教育投資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制度在推行中面臨的問題
1.“以縣為主”的投資體制導致各縣基礎教育的財政投入存在較大的差距
2001年實行了“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把農村基礎教育所需的資金交由了縣級政府。這樣使農村基礎教育投資的多少就只能取決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取決于地方的財政收入狀況。對于煤炭資源豐富的縣區,地方的財政收入多,用于基礎教育的財政投入相對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現狀分析與發展對策研究”課題組的一項“生均公用經費”調查為例:y市以資源經濟為主,屬于山西經濟較發達地區,2004年gdp產值為401548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650元;p縣以農業經濟為主,屬于山西省欠發達地區,2004年gdp產值為185000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121.9元;s縣以農業為主導產業,而且是貧困縣,2004年gdp產值為92166萬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為88.7元。這一調查結果明顯反映了不同縣(市、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對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現象。
2.農村稅費改革使基礎教育投資經濟薄弱縣教育公用經費緊張,辦學條件差
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主體提升到縣級財政,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同時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進行,即取消農村教育集資和農村基礎教育費附加,這兩項教育經費來源的取消,使本已嚴重不足的教育經費更加短缺。對于經濟薄弱縣,教育公用經費更是捉襟見肘,辦學條件無法保障。
3.教師收入經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
山西省各市縣中小學不僅實行了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而且實現了縣域內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統一標準,并把教師工資全額納入了縣級財政預算,建立了較為穩定的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但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經濟實力相對落后地區教師的基本工資與經濟實力較強的地區存在很大的差異。市際、縣際教師由于津補貼及福利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異較大,教師工資收入的巨大懸殊給全省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帶來了非常不利的影響。
二、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1.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總量不足
《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1993年通過的《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規定:“到20世紀末,財政性教育支出應達到gdp的4%。”盡管多年來各級政府都在努力增加義務教育經費,但與法律的要求和實際需要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不僅如此,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供的資料,20世紀90年代全世界平均教育投入占gdp比重僅為2.79%,2000年這個數字為2.87%,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已經突破了10萬億元,而用于教育的資源不足3%,大大落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我國財政對教育投入的總量是不足的。
2.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教育投入的比例不合理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我國財政收入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中央,而縣鄉財政所占的比重卻非常小。據國家統計局2000年的統計數據,我國現有2109個縣級財政,4.6萬多個鄉級財政,2000年財政收入1.34萬億元,其中中央占51%,省級占10%,地(市)級占17%,縣鄉兩級共計20%多。縣鄉兩級財政收入才占到全部財政收入的1/5,而相比之下,所承擔的教育支出則占的比重較大。據2001
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國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負擔,9%左右由縣級財政負擔,省級財政負擔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實行改革后,雖然投資主體由鄉鎮提升到縣級政府,但也只是將原來由鄉鎮負擔的經費上移給了縣級財政,并未改變縣鄉兩級財政總體的負擔比重,以少于20%的財政收入去負擔超過80%的義務教育支出,這顯然不符合財權與事權相對等的原則。
由此可見,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教育投入結構不合理,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將政府農村基礎教育的投資責任過分集中在縣,但縣財政薄弱,這種事權與財權不統一是造成農村基礎教育資金緊張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3.各縣區由于資源條件和地理條件制約,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教育投入存在較大差距
實行“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后,教育投入的多少除了受領導重視與否等人為因素影響外,還直接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掛鉤。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制約教育的經費投入。經濟發展滯后、總量不足、資源短缺是山西基礎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資源條件和地理條件的制約,導致山西區域內經濟發展不均衡。山西全省可分為東西兩大部分,東部地區煤、鐵、鋁、鹽等資源豐富,交通便利,科技文化集中,是發展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西部也有一定的煤、畜牧和水資源,但因歷史社會原因和較差的自然條件,農業生產水平較低,科技文化相對落后,其中的西山二十八縣是山西最貧困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極低。自然的、歷史的原因導致山西區域內經濟發展的差距較大。
三、山西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對策
1.提高政府對基礎教育的重視程度,增加用于教育的公用經費總量,以保證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的發展
政府要始終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先進理念。要保證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發展,就要加大政府用于基礎教育的公用經費總量。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財政性教育支出無論是相對量還是絕對量都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其相對量更是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人均基礎教育費用更是遠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因此,應增加政府用于教育的公用經費比重,以保證我國農村基礎教育順利健康的發展。
2.合理確定各級政府教育費用分擔比例
農村基礎教育是關乎整個國家的振興與發展的基礎事業,各級政府都有責任對農村基礎教育進行投入。應堅持“以縣為主”的投資體制的前提下,加大中央、省、市政府在基礎教育投入中的職責,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基礎教育分擔體制。《義務教育法》中對于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強調義務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縣四級政府共同承擔責任,不再強調“以縣為主”,而今后所謂“以縣為主”,更多地指一種管理責任。這就要求今后在義務教育投資體制上逐步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分擔體制。
為了明確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入中的職責,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資中的分擔比例,并逐步加大中央、省、市(地)級政府的分擔比例。山西省處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應將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上移到以中央、省、地市級財政為主,以縣為輔,并在中央、省、地方和縣之間規定一個具體的投資比例。2005年《山西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含縣城所在地學生),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免學雜費資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市、縣按5:2:3分擔,其中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由省、市、縣按7:2:1分擔,免費提供教科書資金由中央承擔。對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資金由中央分擔50%,地方分擔50%,地方分擔的部分由省、市、縣按4:3:3比例分擔。省級對“兩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給予重點補助,兩項資金統籌使用。通過建立中央、省、市、縣四級投資分擔體制,確定農村教育的投資比例,來保證農村教育健康持續發展。
3.健全義務教育投資體制的法制化建設,完善依法籌措和分配教育資源的體制
要依法實現教育預算的單列,完善部門預算制度。在預算中適當強化義務教育財政的相對獨立性。要依據義務教育法,盡快制定義務教育投資條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投入上的責任,經費負擔比例和具體的財政措施。
4.發展地方經濟,為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
實行“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只能取決于各縣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的發展為教育投資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二十
多年來,山西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各縣區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層次和不平衡性,因此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發展地方經濟,以保證教育的投入。
5.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不斷增加教育經費投入
除了要保障各級政府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持續投資以外,還要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辦學。教育事業是一項公共事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發展教育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我們社會的職責。針對當前山西省農村辦學的實際,政府應該積極鼓勵社會資本發展教育,解決不同收入階層的不同需求。要完善企業及公民個人向教育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發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勵和支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發展校辦產業。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企業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出資和投資辦學。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時,還要大力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1]李崇愛.我國基礎教育非均衡發展的現狀、成因、對策[j].江西教育科研,2007,(10).
[2]侯懷銀,焦佩嬋.山西基礎教育公平問題研究[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7,(7).
[3]李建萍.對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的思考[j].山西財稅,2006,(8).
[4]何玉靜,高國普.河南省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j].教育探索,2002,(8).
[5]田賢國.完善“以縣為主”的農村基礎教育投資體制[j].理論界,2006,(9).
教育資源配置實際上也就是把整個教育資源視為一種稀缺資源,既然教育資源也是稀缺,那么人們就必須做出選擇,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已經既定的教育資源去發展教育事業,提供教育服務產品,更好地滿足人們對教育的需求。同樣這種選擇也就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生產什么樣的教育產品”、“如何生產這些教育產品”、“為誰生產教育產品”。第一個問題可以理解為生產什么樣的教育產品,各生產多少是合理的,也就是社會應該提供什么類型的教育產品、各提供多少才能更好的滿足教育需求?第二個問題也就是用什么方法來生產市場需要的教育產品,實際就是如何對資本、勞動、土地、企業家才能等各種生產要素進行組合,這幾種生產要素如何合理投入?第三個問題就是生產出來的教育產品如何分配,按照什么原則分配給社會成員?正確理解經濟學意義上的資源配置內涵,是進行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分析的基礎。
一、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現狀
分析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現狀,實際上就是要分析為什么要進行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教育資源如同其他經濟資源一樣也是稀缺資源,所以必須對稀缺的教育資源進行選擇。目前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現狀可以從總量和結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城鄉教育資源總量短缺、結構失衡。
第一,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總量短缺。可以說教育投資短缺是個全球性問題,但在中國由于人口眾多,“窮國辦大教育”的事實使教育投資短缺問題更為突出。可以從兩個方面論證這個觀點:首先,可以從公共教育經費總量得到說明,據楊東平的研究,近些年我國年度公共教育經費一直維持在170億美元左右,約占世界公共教育經費總數的1.5%,而這1.5%比例的公共教育經費,卻用于培養占世界20%的教育人口,即大約2.4億全日制在校學生的教育。因此從世界角度來看,我們不可以不說我國是在以極不對稱的經費維持著眾多的教育人口。其次,可以從公共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得到說明,這一指標更能反映出一個國家教育經費投入的整體水平。1993年制定的《中國教育發展和改革綱要》提出:“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本世紀末達到4%”,而實際情況是,據楊明研究,1992年發達國家除日本和西班牙外,公共教育經費占GNP的比例都在5%以上,其中挪威等均在7%以上,發展中國家平均為4.2%,最不發達國家平均為2.8%。而我國公共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比例為2.0%。另外根據中國教育與人力資源問題報告課題組的研究,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1991年為2.86%,此后持續下降,最低為1995年的2.41%,2002年回升到3.32%以后,又開始下滑,2004年下滑到2.79%(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調高了2.3萬億元)。教育資源配置總量嚴重短缺是當前城鄉教育發展的一個關鍵性的制約因素,現在我們出發點就是在這樣的資源配置總量短缺背景下來考慮城鄉教育資源的協調與優化。
第二,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結構失衡。這里講的結構是指城鎮與農村二元體系結構,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結構失衡表現為重城市、輕農村的城鄉分治模式。重城市、輕農村的城鄉差異具體反應在城鄉教育經費差距、城鄉師資力量差異、城鄉升學率差異、城鄉輟學率差異、城鄉教學儀器設備條件差異、城鄉開課率差異等諸多方面。根據袁振國的研究,2001年生均教育經費的城鄉差異,我國城鎮小學的生均經費平均為1484元,農村為798元,城鎮是農村的1.86倍。初中的生均教育經費城鎮平均為1955元,農村為1014元,城鎮是農村的1.93倍。還有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城鄉差異、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的城鄉差異,城鎮均為農村的1.6—3.4倍之多。另外結構失衡也表現在初等教育(小學)、中等教育(包括中學、中專、技校、職中)、高等教育(大學)三級體系結構下的失衡,具體表現為這三級教育中重高等教育、輕基礎教育,高等教育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基礎教育按人口比例來講大部分在農村,這樣也就間接的造成了城鄉教育資源配置的差異。
二、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的途徑
探討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途徑的實質,就是在政府與市場對教育資源的配置中找到一種均衡,靠單一的配置模式是行不通的。
世界各國經濟改革的共同屬性,就是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在教育資源配置方面,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在現階段我們依然強調政府應該對教育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教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協調與平衡,尤其是對實現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強調政府對教育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就是賦予政府更多的權利支配教育資源,這主要是通過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規、條例等宏觀調控手段來實現的。
明確了政府在優化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具體措施,促進城鄉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
(1)加大農村教育經費投入
在全國有限的教育經費中分配給農村基礎教育的經費比例要進一步加大,加大經費投入是縮小城鄉教育差距、解決城鄉教育資源優化配置的最有效措施。農村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村教育發展的根本原因。而農村教育經費投入不足又主要是因為體制上的原因。我國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而縣、鄉兩級政府公共財政困難,特別是一些貧困山區和貧困縣、鄉財政更是困難重重,卻要承擔基礎教育的籌資重任,縣鄉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撥款微乎其微。再加上2000年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農村教育費附加、教育集資、教育“口子費”(即為彌補農村教育費附加不能滿足教師工資發放而余下的資金缺口,而向農民收取的費用),目前農村學校的經費來源就只有勤工儉學收入,其他渠道很難籌集到資金,這些微薄的經費來源導致每年出現巨大的經費缺口。因此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應該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經費投入,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加強農村師資力量建設
在改革開放的經濟大潮中,原本師資數量少、學歷低;職稱低的中小學,一部分年輕教師離開了教師工作崗位,下海創業、經商、甚至打工去了,農村基礎教育師資雪上加霜。剩下的教師基本上是年齡偏大的老教師,年齡嚴重老化、知識老化,所以要想盡千方百計加強農村師資力量建設。要從數量、年齡、學歷、職稱等多方面優化農村基礎教育師資隊伍。
(3)改善農村教育辦學條件
農村基礎教育辦學條件落后,設施設備老化,或者干脆就缺少設備,這主要表現在硬件上,比如房屋簡陋、桌椅破爛、音體美等教學設備缺乏、現代化教學設施設備奇缺等等。這都需要政府投入財政經費改善農村基礎教育辦學條件。
(4)實現城鄉教育資源共享
實現城鄉教育資源共享其實是改善辦學條件的手段之一,可以通過大學生教育實習、大學生援教、現代遠程教育、多媒體軟件教學等多種方式,把城市高等教育的優質資源,通過這種手段間接輸送到農村基礎教育中,彌補農村學校資源的不足。
(5)深化城鄉教育體制改革
戲劇論文外文參考文獻:
[1]徐俊.教育戲劇——基礎教育的明日之星[J].基礎教育,2011,(3):68-74.
[2]張曉華.教育戲劇理論與發展[M].臺北:心理出版社,2004.
[3]李魏.從幕后到臺前——教育戲劇中的戲劇“導演”[J].大眾文藝,2012,(10):113-114.
[4]張勇.教育戲劇的教育特性分析[J].中國音樂教育,2013,(8):4-7.
[5]陸佳穎,李曉文,蘇婧.教育戲劇:一條可開發的心理潛能發展路徑[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2,(1):50-55.
[6]馬丁·艾思林.戲劇剖析[M].羅婉華譯.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1981(12).
[7]張曉華.創作性戲劇教學原理與實作[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1.
[8]林玫君.創造性戲劇理論與實務——教室中的行動研究[M].臺北:心理出版社,2005.
[9]李嬰寧.關于教育戲劇[C]//孫惠柱,湯逸佩.邊緣的消失:第四屆上海國際小劇場戲劇展演論壇.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10]李嬰寧.英國的戲劇教育和劇場教育[J].戲劇藝術,1997,(1):56-61.
[11]張金梅.戲劇能給兒童教育帶來什么——透視西方兒童戲劇教育[J].學前教育研究,2004,(Z1):44-45.
[12]吳戈.教育戲劇與中國現代話劇[J].文化藝術研究,2010,(5):151-159.
[13]黃愛華.戲劇教育的基本理念及其運用[C]//張生泉.教育戲劇的探索與實踐.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2010.
[14]陳漪.非專業戲劇教育及其育人價值[J].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學報,2006,(2):113-117.
[15]郭梅君.小學戲劇教育兩種模式的比較與思考[D].上海:上海戲劇學院,2008.
[16]苗芳.教育戲劇在幼兒階段的應用[D].昆明:云南藝術學院,2013.
[17]李嬰寧.“教育性戲劇”在中國[J].藝術評論,2013,(9):49-52.
[18]劉艷卉.戲劇教育、教育戲劇及其他——戲劇教育相關概念辨析[C]//孫惠柱,湯逸佩.邊緣的消失:第四屆上海國際小劇場戲劇展演論壇.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19]韋愛詩,俞理明,顧耀民.開發性戲劇的教育作用[J].外國中小學教育,1997,(3):14-17.
[20]李嬰寧.大戲劇觀念[C]//張生泉.教育戲劇的探索與實踐.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2010.
[21]尼蘭德斯,古德.建構戲劇——戲劇教學策略70式[M].舒志義,李慧心,譯.臺北:成長基金會,2005.
[22][美]杜威.民主主義與教育[M].王承緒,譯.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3]葉瀾.教育概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24]陳桂生.“教育學視界”辨析[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
[25]陳桂生.教育原理[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
[26]黃向陽.“教育”一詞的由來、用法、含義[C]//瞿保奎.元教育學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
[27]PETERSR.S.EthicsandEducation[M].London:GeorgeAllen&Unwin,1966.
[28]馬利文.戲劇教學法的起源、表現形式、類別與作用[J].中國教師,2011,(17):19-21.
[29]馬利文.以教育戲劇為載體的行動研究:教師自我發展過程案例研究[J].教育學報,2014,(1):75-87.
戲劇論文外文參考文獻:
[1]葉志良.80年代中國實驗戲劇的奠基[J].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學報,2003,(1):17-22.
[2]孟京輝,趙寧宇,嚴子仙.年輕的戲劇年輕的二十一世紀——當代戲劇談話錄[J].電影藝術,2001,(1):74-102.
[3]董健,馬俊山.戲劇藝術十五講[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4]牛鴻英.孟京輝與中國當代先鋒戲劇[J].當代戲劇,2004,(3):44-42.
[5]康洪興.我國九十年代的實驗戲劇與戲劇實驗[J].戲劇文學,1999,(8):26-33.
[6]吳戈.戲劇本質新論[M].云南:云南大學出版社,2012.
戲劇論文外文參考文獻:
[1]楊寶春.戲劇文化生態研究述評[J].青島大學師范學院學報,2012.
[2][3]梁艷麗.試論香港的商業話劇[J].戲劇藝術,2011(04).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現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