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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鄉村旅游市場開發中的問題
雖然鄉村旅游市場開發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但鄉村旅游在我國只有三十多年的發展時間,不光基礎較為薄弱,經驗也是不足,同時也沒有積極吸取發達國家鄉村旅游市場開發的成熟經驗,再加上我國鄉村旅游早期處于基本無規劃的自發狀態,從而導致鄉村旅游市場開發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開發缺乏統籌規劃,重復建設嚴重。在我國當前體制下,鄉村旅游開發沒有一個明確的管理主體,與旅游、土地規劃、農業等部門似乎都有聯系,但進行市場開發時這些部門很少針對整體規劃進行良好的橫向溝通,即使單個部門也鮮有科學合理的規劃,比如對潛在市場、交通設施、接待能力等進行調研,因此很多項目都是散戶農民的自主開發,大多都是對時下最賺錢的項目扎堆開發。這樣就經常出現項目開發之后,地方交通設施不健全、接待能力不足等問題,從而導致項目“無人問津”的尷尬局面,這樣不注重統籌規劃的重復開發不僅形不成集群效應,而且也容易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非常不利于鄉村旅游的長遠發展。第二,經營管理管理落后,營銷與服務創新意識不強。首先,鄉村旅游經營管理者大都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其管理意識和能力相對較低,影響了項目的整體質量;其次,鄉村旅游從業者多為開發者或經營者當地的親戚朋友,自身專業素質相對較低,特別是服務意識亟需提高,這就影響了項目的發展;另外,由于經營者多為散戶經營,其資金相對較少,再加上營銷意識的欠缺,他們很難對項目進行有效的市場宣傳,這就讓一些優質的旅游資源湮沒在人跡罕至的“深巷”,造成資源的閑置浪費。第三,開發項目特色不夠鮮明,文化主題意味不足。在鄉村旅游市場開發中,很多項目停留在毫無創意的“吃農家飯,干農家活,睡農家屋”階段,在全國范圍一年四季基本都是這種模式,對各地自身獨有的文化資源沒有進行深度主題開發,特別是對項目的文化體驗性開發不足,導致諸多項目特色不足,缺乏后勁。另外一個不良現象是,開發者以城市文化模式打造項目,比如本應富有鄉野特色的“農家樂”項目過度重視外在包裝,一方面大量使用高檔地板瓷磚、配置高檔席夢思床、沙發、電視等,另一方面則把農家菜肴換成精致高檔的城市菜肴,儼然把自己裝扮成了鄉村高檔酒店,從而偏離了鄉村旅游的本質。第四,生態破壞現象嚴重,不利于可持續發展。首先,由于缺乏規劃以及法律法規的有效監管,開發者為了眼前利益過度開發,致使鄉村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其中很多自然人文景觀再也無法修復。另外,由于環保意識和能力的欠缺,當地居民隨意地丟棄生活廢棄物、排放污水等,同時游客也不注意對景區的保護,導致景區的生態不再平衡,使諸多景區留下了“臟、亂、差”的名聲,極大阻礙了鄉村旅游的長效發展。
三、新農村建設形勢下鄉村旅游市場開發的對策思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鄉村旅游市場開發遇到了不少嚴峻問題,特別是由于對短期經濟利益的過分看重使開發陷入盲目建設的怪圈,造成資源的大肆浪費,同時由于對人才素質培養的不重視以及缺乏有效監管,使得開發對鄉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遭到空前破壞,這都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帶來了不利影響。為了改變這一狀況,從根本上說一定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開發之路,既要理性開發,又要加強傳承保護,具體來說,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做起:第一,科學規劃布局,以打造精品鄉村旅游產品為原則,避免鄉村旅游市場的無序競爭,實現鄉村旅游市場開發的和諧化發展。各級政府管理機構要協同土地、農業、林業、漁業等部門對本地的鄉村旅游資源進行周密勘察,制定出布局合理、特色鮮明、前景廣闊的市場開發計劃。開發過程中,要發揮政管理機構的主導作用,各部門通力合作,突出鄉村旅游市場開發的最大合力,避免項目建設開發的雷同與重復。同時,政府在鄉村旅游市場開發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包括保護政策、投資開發政策、信貸政策、經濟扶持政策、稅收政策、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政策等,從而通過和諧的政策環境吸引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來資本投入鄉村旅游的建設和發展,發揮資本集中的優勢,有效避免散戶小規模開發帶來的資源配置失衡問題。第二,注入文化元素,突出鄉村旅游的主題特色,強化市場宣傳。豐富多彩的鄉村文化是開發的根基所在,只有讓游客在體驗鄉村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別致人文景觀的基礎上,使其對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方式有了深刻的體驗,這個項目開發才算是成功的,因此在鄉村旅游市場開發中要在鄉村民俗、鄉土文化上做好文章,使鄉村旅游產品具有較高的文化品位和較濃的藝術格調,要注意保持鄉土本色,突出田園特色,避免城市化傾向。鄉村旅游的文化羽翼一旦絢麗開屏,與之相應的衍生產品便會大放異彩。在有了廣博深厚文化浸潤的基礎上,要對特色鮮明的鄉村旅游資源進行最大程度的市場營銷,鄉村旅游要在當地政府的引導下實現聯合經營,改變“小、弱、散、差”的局面,各鄉村旅游景點可以統一整合產品、統一編排線路、統一包裝形象、統一拓展市場,減少重復建設,形成旅游網絡,實現市場共享、品牌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第三,加強立法建設,強化執法力度,提升民眾的生態意識。健全法制體系是鄉村旅游市場開發健康的保障,因此立法部門要從各個層面通過立法建設規范鄉村旅游市場開發,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方面加大力度,同時執法部門一定要對違規違法現象進行嚴肅處置,通過違法成本的提高起到警示與震懾作用。另外,要在全社會掀起生態保護運動的,通過各種各樣的宣傳提高民眾的生態意識,從根源上杜絕破壞生態行為的出現。
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商標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發展綠色食品,對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提高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增強人民身體健康,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我國綠色食品市場發展的現狀
我國綠色食品產業經過十幾年發展,已奠定了良好的發展基礎,目前已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近年來,在市場需求的拉動下,我國綠色食品產品開發以年均37%的速度遞增,1999年產品總數1360個,2000年產品總數為1831個,2007年達到15238個,截止去年底,全國共有5740家農業和食品加工企業的15238個產品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綠色食品生產總量達到8300萬噸,出口創匯21.4億美元?,F已開發的綠色食品產品涵蓋了中國農產品分類標準中的7大類、29個分類,包括糧油、果品、蔬菜、畜禽蛋奶、水海產品、酒類、飲料類等,其中初級產品占37.24%,許多企業是大型知名企業,如運城市的胃樂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維之王食品有限公司、珊瑚紅果業有限公司等,都是中國名牌產品。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哈爾濱、南京、西安、深圳等國內大中城市相繼組建了綠色食品專業營銷網點和流通渠道,綠色食品以其鮮明的形象、過硬的質量、合理的價位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相當一部分已成功進入了日本、美國、歐洲、中東等國家和地區,展示了綠色食品的廣闊前景。
2、我國綠色食品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產品結構不合理,消費者對綠色食品缺乏完整認識,制約了綠色食品的發展
市場的拓展,需要一定規模的產品。資料表明:綠色食品主要大類產品數量比重分別為: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類占59.4%、畜禽肉類占11.4%、水產類6.2%,飲品類占15.3%,其他產品占7.7%,而消費者最為關心和市場需求較大的畜禽肉類產品、水海產品所占比例極小。因此綠色食品生產規模太小,綠色食品在結構不盡合理,無法形成獨特的綠色食品市場。
由于綠色食品宣傳力度不夠,消費者對綠色食品感知尚淺,因而未形成穩定的消費人群,造成有效需求不足。2006年某市統計局對綠色食品的認識做了一項調查:結果是78.5%的人聽說過“綠色食品”這個名稱,其中有24.1%的人未聽說過“綠色食品”有識別標志,而具有識別標志能力的人只有21.9%。在買過綠色食品的人群中,也只有48.8%的人意識到“無污染安全”是綠色食品的主要特征。而62.4%的人由于對綠色食品缺乏正確的認識,以為綠顏色的食品就是綠色食品。
2.2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分散,缺乏統一的協調和組織,產銷脫節問題嚴重
綠色食品區域化生產雖初見雛形,但總體上分布仍很分散。目前我國綠色食品原料主要分布在生態資源未破壞的農村和邊遠地區。據統計,1999年綠色食品生產企業近70%分布農村,有的甚至是邊遠地區、交通閉塞的山區,而綠色食品的消費群體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的沿海開放區,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距離拉大,造成綠色食品供貨困難,產供銷脫節,導致綠色食品消費市場發展緩慢。
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的市場的發育缺乏統一的協調組織,缺乏較強的經紀人隊伍,并受流通領域條塊分割、行業封閉體制的慣性影響,產品跨地區經營比較困難,產品供給沒有規模,市場的覆蓋面和影響力有限,同樣,綠色食品經營企業也相對分散,難以形成合力,影響了市場體系的建設和發展。此外部分企業還存在“重申報,輕市場”的觀念,過分依賴政府,這些都影響了綠色食品的市場發展。
2.3綠色食品市場建設滯緩,市場機制不規范,影響了人們購買的信心
綠色食品市場體系建設滯緩,主要表現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市場建設和綠色食品專業流通渠道建設滯后;目前我國大中城市80%的消費者對綠色食品有所了解,其中大部分消費者表示,愿意消費綠色食品,但購買時必須非常方便,價格合理。當前綠色食品商業流通的專業化水平還很低,全國僅北京、上海、天津、哈爾濱等少數大城市建有綠色食品專門零售商店,其他的地區綠色食品與普通食品混售,不便于消費者選購。
綠色食品商標必須經過注冊,才得以保護。但是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綠色食品侵權行為和假冒綠色食品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企業擅自擴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范圍。有的超期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冒綠色食品標志,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害了綠色食品的市場整體形象。
3、加快綠色食品市場發展的的方式和途徑
3.1嚴把產品質量關,組建綠色食品龍頭企業
選擇有市場競爭力的“拳頭”產品,擴大專業產品生產基地,建立龍頭企業是綠色食品生產銷售的關鍵。龍頭企業可以是加工企業,也可以是流通企業。它們有共同的優勢:一是具有自己的拳頭產品,產品的生產基地、質量、市場占有率有保證;二是不斷發展擴大,不斷開拓國內外市場,向規?;洜I邁進。隨著我國人均收人水平提高,人們對肉、蛋、水海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國內居民的肉蛋水海產品消費量比90年代分別提高了19.4%,76.8%,和55.1%。但在畜、禽、水產品養殖過程中,一些生產者為了增加產量,獲取暴利,大量使用激素、抗生素、興奮劑等,綠色食品質量令人擔憂。因此國家應鼓勵和支持建設一批大規模標準化的產品和原料生產基地,培育一批從事生產、加工、貿易、科研、開發的產業化龍頭企業,嚴格檢疫程序,建立市場營銷網絡,規范綠色食品的市場秩序。
3.2有組織地建立綠色食品專營市場,形成全國統一的綠色食品營銷網絡
為發揮綠色食品的規模效益,應有計劃、有組織,分區域建立專業化的綠色食品批發市場。通過專業批發市場,聚集綠色食品,建立集散地;建立綠色食品專業銷售網點;一定規模綠色食品的連鎖店;具有不受時空限制、準確度高、更新速度快、成本低、促進銷售等特點。綠色食品管理部門應對連鎖店和專業批發市場進行統一設計,結合綠色食品標志顏色,綜合設計綠色食品統一的銷售圖案。建立連鎖店和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好市場的各種硬件與軟件。建立綠色食品交易平臺,開展電子商務。網絡營銷實現了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和綠色食品原料企業之間,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和綠色食品營銷企業間的網上訂購;并依靠綠色食品連鎖店和配送隊伍,實現“網上購物”。
3.3加強宣傳,加強管理,營造良好的綠色食品市場環境
開展多層次綠色食品宣傳教育,啟動綠色食品消費者市場,形成綠色食品消費潮流。不僅要對政府和企業宣傳,還要向科研院校、社會團體和普通消費者宣傳;宣傳消費綠色食品,對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人類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轉變群眾的消費觀念,使綠色食品消費意識深入人心。
綠色食品市場的完整發展,有利于樹立綠色食品產業形象,實現開發綠色食品的價值;有利于引導綠色食品生產企業開發利用適銷對路的產品,不斷提高科技水平;有利于疏通綠色食品專業流通渠道,實現綠色食品的附加值,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要。因此,政府要組織協調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建立完善市場監督體系,加大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保護力度,確保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建立認證制度、質量控制、環境監測、產品監測等,加強政府宏觀調控,營造良好的綠色食品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依法治國”是我國現代化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針,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國現代化各項事業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在經濟全球化發展大背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斷調整完善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市場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對早期的經濟政策作出了進一步優化調整。但由于國內外經濟體制之間的差異,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經濟還是顯現出了諸多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背景下,這些問題更加突出,成為了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殘缺。經濟利潤是經濟機構追尋的主要目標,很多領導者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經濟利益上,而很少能夠顧及到管理體制的制定問題。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將造成資金非法運作,出現資金浪費、不明流失等等,這些對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巨大的阻礙。
2.利益失衡。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問題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現。而在企業進行利益劃分的過程中,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不公平現象,個人主義、極端主義、拜金主義等現象導致的利益劃分嚴重失衡,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很不利。
3.資金失調。建筑、貿易等是當前經濟事業的重點項目,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各項事業的資金調控并沒有完全結合,綜合經營模式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況。若市場經濟出現異常變動,則會導致經濟一時無法正常協調運行。
4.觀念落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很多企業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經濟發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當部分企業不能跟著現代市場走,依舊保留著傳統的經濟觀念,對于企業風險、經濟價值、成本預算等實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認識。
二、經濟法促進經濟效益增收
經濟發展影響著我國國民經濟收入中的重要來源,其發展趨勢對于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經濟結構有著很大的影響。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制定科學的法律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有助于社會經濟發展,“經濟法”對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
1.經濟效益增收。經濟法律是現代社會主義經濟增長的重要保證,其發展狀況受到了國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經濟法律涉及到了各種經濟行業的規章準則,管轄范圍十分廣泛。經濟法律體系為社會經濟增長創造了穩定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國民經濟增長。
2.優化體制改革。經濟是一個國家長久生存的物質保證,而法律則是整個經濟行業改革的重要準則。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只有在經濟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對內部經濟實施改革調整,確保了我國三大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有助于實現產業優化升級。
3.提高國際地位。除了國內積極重視經濟法律體系完善外,國外很多發達國家也將經濟法律建設作為日常事務的重要內容。經濟全球化必然會帶動經濟發律的全球化,對于中國社會主義經濟而言,完善法律體系是一次重要的發展機遇,為中國經濟在世界市場競爭中創造了有利條件。
4.維護經濟秩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工程的深入開展,為我國構建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藍圖提供了幫助。但在現代化工程中,必須要國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這樣就能為現代社會經濟提供律法保證,讓市場經濟能在法律準則下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濟法律體系的策略
經濟立法工作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部分,國家及政府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出經濟立法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完善市場法律體系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
1.加強日常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劃,促使經濟立法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實際化”道路,以保證法律發揮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時,應該做好企業調查情況,在弄清實際情況下編制法律條例。
2.運用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革新使其運用功能得到了顯著的擴大,其運用領域也逐漸深入到了我國的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合理運用信息技術能夠積極法律編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誤,確保法律體系的科學性。
3.轉變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該根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營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策略,對于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控制,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出更多有利條件。
4.制定法律目標。經濟立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我國完善調整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目標,這樣才能實現經濟法律的價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構建出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著理想的模式發展。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證,我們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策略時必須要把完善法律體系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證下,我國經濟才會經久不衰。
參考文獻:
[1]翁佳霞.論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的中國經濟法律問題.經濟問題.2009.20(10).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權利主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民事法律早已承認并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擴大了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只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未規定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同時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卻明確指出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刑事法律規定對于精神損害是不能提出賠償請求的,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的局限性導致了我國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關于賠償范圍的矛盾和沖突,這不僅造成了審判實踐的不配套和不協調,而且對于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產生了消極的影響,不利于保護刑事受害人合法權益[1]。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即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行為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1.人權保護的需要
刑事侵害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的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侵害行為人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充分保護人權的需要。人權包括人應該享有的經濟權、政治權、人身權等內容。人身權是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不斷發展的。人權保護事業也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而發展。從充分保護人身權的角度來看,不僅要對民事侵權中的受害人予以保護,也要對刑事侵害中受害人給以保護。只有如此,才符合邏輯。一般來說,在民事侵權中,受害人的人身權所受侵害程度較輕,而在刑事侵害中,受害人的人身權所受侵害程度較重。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權予以保護,而對在刑事侵害中受到比民事侵權更嚴重侵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卻不予保護,這顯然不利于周全保護人權。
2.法律位價協調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理應適用于附帶民事訴訟,但《批復》規定又予排除,造成了立法上的矛盾,引起了訴訟觀念的抵觸。因此,最高院對于“受害人要求精神賠償一律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的。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已被立法所確定,更被司法解釋所明確,因而完全有理由而且應該將民事訴訟中能夠得到處理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從法理方面來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的法律位階、法律效力在《民法通則》之下。也就是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能違背《民法通則》的規定,不能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內容相抵觸。而最高院的法釋[2000]47號以及法釋[2002]17號規定的內容很顯然是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相抵觸的,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對其效力產生質疑。
3.維護私權的需要
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體現的是公法上的價值追求,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秩序,犯罪分子承擔的是公法上的責任,其法律本位是以國家為本位。而對犯罪分子追究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體現的是私法上的價值追求,目的在于保護人身權的需要,犯罪分子承擔的是私法上的責任,其法律本位是以個人為本位的[2]215。能因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免除或減輕其民事責任,也不能因犯罪分子多賠一些錢就可以免除或減輕其刑事責任。如果以刑罰代替犯罪分子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勢必損害了受害人的權利。這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假設這一論斷不成立,那么,以刑罰而代替犯罪分子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經受害人的明示同意或默許。然而,在行刑過程中,司法機關若要對某個侵犯人身權而犯罪的犯罪分子減刑,就應該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因為給犯罪分子減刑就意味著減少了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很顯然,這是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相悖的。
4.公平正義的需求
侵權行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權、健康權等權利的同時,大多數給被害人精神造成了損害。這種精神上的損害,有時要比物質損害嚴重得多,如果僅僅對物質損害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對于侵犯人格權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傷害、)本身也是一種更為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更大,給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損害也更嚴重。若將其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之外顯然是一種荒謬和不合邏輯的現象?!胺傻慕K極價值追求是公平和正義”[2]215,但由于立法原因而使遭受同一種痛苦——精神痛苦卻得不到同樣的賠償,顯然是違背公平原則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因民事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因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卻不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一方面導致受到相同損害的人得不到同樣的賠償,對受(被)害人來說極不公正;另一方面,對于行為人而言,給社會造成較輕的損害卻要承擔相對較大的責任也是不公平的。
二、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同樣,如同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有所限制一樣,在刑事損害賠償中并非一切損害都將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等侵犯人身權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由于這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尤其是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創傷都難以平復,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更大,主觀上具有嚴重的過錯;犯罪行為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更大;從犯罪主體來看,行為人都是年滿14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中的犯罪分子,也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其主觀惡性較小,所以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具體地說,在刑事案件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及其他人格權的犯罪分子,侵犯自然人的配偶權(如重婚罪)、受撫養權(如虐待罪、遺棄罪)、監護權(如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親權及其他身份權的犯罪分子都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譬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l)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因受到上述行為的侵害而有權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于(3)、(4)這兩種情形,不管侵害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侵害人都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一種比較特殊的情形是對于侵犯死者遺體遺骨的盜尸罪的犯罪分子是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由于盜尸必然給死者的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犯罪分子也應該向死者的親屬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犯盜尸罪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盜竊尸體出售獲利,譬如民間招陰親者有時需要購買尸體;有的是為報復他人;有的是為了奸尸等等。不管動機如何,都不影響犯罪分子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確定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
1.以補償為主、懲罰和撫慰為輔的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在于填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而懲罰侵害人和撫慰被害人,只不過是補償精神損害所派生出來的。這一原則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適用。由于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比一般的侵權行為要多得多,因此,如果只限于強調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性和懲罰性,而不補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那么就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就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既要考慮法定因素,又要考慮酌定因素。法定因素主要包括侵害人的過錯程度,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和后果,侵害行為的后果和社會影響等。酌定因素包括當事人主體的類別,侵害人的認錯態度和被害人的諒解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等等。在具體的賠償中,應綜合考慮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適當確定賠償數額。做到既能補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懲罰侵害人,又不超出一定限度,給侵害人造成無法承受的經濟負擔。這樣不僅符合法律公平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易于執行。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案件靈活處理。由于精神損害并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容易判斷,因此在進行精神損害量的評價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時,必須賦予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的權力。按照這一原則,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可以根據法律和事實來合理地確定賠償數額。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他必須依據客觀事實,分析和判斷各種因素,作出處理或判決。一般認為,法官在確定數額時,應考慮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社會地位、職業、知名度、經濟條件,侵害人的過錯程度、與侵害人的關系、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水平,地方習慣等多種因素。
4.區別對待原則
即在自由酌量的基礎上,考慮以下因素后,根據雙方的責任確定賠償數額:(1)因被害人的故意產生的損害不應賠償;(2)因被害人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別減少賠償數額;(3)被害人有重大過失而被告人沒有過錯,且責任不以過錯為必要條件時,應減免被告人的賠償責任。
5.調解原則
調解制度是我國首創的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措施,實踐已經充分證明這一制度的價值,并已被我國民事立法所采納。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也是民事訴訟,涉及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根據民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可以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同理,刑事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以適用調解方式結案,但必須取得雙方同意。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應盡早在法律上明確肯定刑事侵害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并通過一定的程序對受害人的這一權利切實加以保障。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有效保障人權,維護正義與公平。同時也才能彌補法律空白,更好地協調民事和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全方位地保護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也就使“有損害就有賠償”、“有權利就有救濟”[3]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對于產權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都是一件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事情,因而,同時也是一件令人關注和振奮的事情。
一、產權制度建立的哲學基礎
人類在以相互給予愛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的同時,也努力謀求從社會和他人身上獲得更多的屬于自己能夠支配的東西。事實上,這種追求本身正是人類創造“美”的源動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藝術的美,以及人類征服自然的偉大的力量之美貫穿于這一追求的全過程。因而,屬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財產權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符合人類高級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權本身揚棄了人格中純粹的主觀性,而使人格趨于客觀和完美。賦予人們以財產所有權后,能夠使該財產所有者從其所能控制的財產上體現出他的意志中的規定和靈魂,從這種體現的過程和體現的結果看,這些財產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體系中,對財產(或通稱財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這種需要,當個人的能力不足以達到獲得更多的財富或滿足更高的欲望時,人們選擇了婚姻這種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創造的家庭財富遠遠多于個人的創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個人從社會上獲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務,孩子認真讀書),也是共同謀求最大化財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創造了兩者相加后的財富的增值,以達到各自的需求和滿足,因婚姻所產生的家庭財富的性質及其維系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顯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們應該理解,也必須理解,基于愛情所產生的婚姻,因財產的爭奪而解體或因解體而引起財產的爭奪的客觀存在。這時,因靈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滿足而產生的愛情,已被具有實物狀態的財產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濃墨重彩地規定了夫妻離異時財產分割的原因。
對事物的分析,往往先從哲學的范疇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懷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認識。
二、產權及產權交易的法律意義
產權(財產權)是人們對有價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充分表達和體現了財產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運作的各項權利。因而,財產權就是自由權,這是法律的維度內所界定的。這就意味著,當將一組關于某些特定財產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給了某個人時,則同時就將該財產項下的自由權賦予給了這個人,那么,這個人就可以按著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曉和允許的情況下,對該財產自由地行使其項下的權利。
財產權具有任何條件下的絕對所有權,筆者是難以茍同的。例如,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員,享有企業分配給他居住房屋的財產權,這時對該房屋的財產權僅包含了使用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而不涉及具有絕對性意義上的所有權。鑒于,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是企業分配給該職員相應勞動對價的一部分,就是說,如果職員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則他會得到例如現金收入上增多的補償。因而,當該職員接受了房屋使用權利的時候,就放棄了其他形式的權利,而對房屋行使其權利之時,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個通俗的典故,能讓我們形象地理解財產權的意義:
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從此過
留下買路財
這個攔路要財者對這條路雖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然而,他具有與其他任何人相比較而言的相對優勢,這時,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也無法行使的權利。
“財產權”,更誘人的意義,在于這種權利具有可替代性、可變換性和可流通性。
當財產權利者對他們的某一財產產生興趣,而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失去經營價值時,他就想用自己的財產換取他所感興趣的財產,這樣,財產交易就由此產生了。然而,任何僅利已而無利于對立的交易是無法實際的,因而,人們試圖努力地探求可以達到交換目的和滿足的交易對象及交易條件,這樣,基于期待獲得成功交易的“談判”就成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課題。因而,談判理論是基于私人產權的前提下產生的,并在保護、鞏固和擴大私人產權的實踐范疇內,得到了完整的徹底的體現。
人們把財產拿來進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過這種交易,使他獲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滿足和愉快。而約束這些交易行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實際、進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奧妙在于她會設計出在交易過程中,能夠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創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規則及方案。同時,當交易出現障礙或困難之時,法律也能夠幫助人們克服這些障礙或困難,以達目的。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產生紛爭,而交易者力圖擺脫這種困擾又無可奈何時,法律又會幫助人們平衡這一紛爭的利益關系,從中找到適當的切入點,以解決雙方交易者的不快。
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財產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即,在賦予財產權的一組權利時,要使這種權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給社會所增加的財富均為最大化,只要該法律制度或規則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那么,這個制度或規則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產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與中國產權制度的進化
世界產權貿易市場(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簡稱WTAMI)的創立,為全球尋求財產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臺。一方面,她促進了財產的流動性,為財產更能充分地體現其價值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動了全球性的和國家地域性的產權交易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國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無疑與所需求的交易數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認定,產權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法律體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時,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標志。
1病例介紹
例1,男,65歲,干部,5個月來每當進食及飲水時感心悸。既往無吞咽困難及心臟病史。體格檢查:平靜時心電圖、超聲心動圖、胸部X線及食道鋇餐未見異常。動態心電圖檢查正是在進食時可見房性早搏、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臨床診斷:吞咽性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服用普魯苯辛15mg,3次/d,心得安20mg,3次/d及谷維素20mg,3次/d,服藥3天后癥狀消失。
例2,男,68歲,工人,平素體健,10天來吞咽硬性食物時出現心悸、偶伴頭暈眼前發黑,停止吞咽時發作亦隨之消失。體格檢查:胸部X線及食道鋇餐檢查均正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心電圖檢查:進食面包時可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吞咽唾液及飲溫開水時心電圖正常。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普魯苯辛30mg,3次/d,谷維素20mg,3次/d,安定2.5mg,3次/d,1周后癥狀消失。
例3,男,69歲,干部,近5個月來自感吞咽碳酸飲料時出現發作性心悸、心慌、胸部不適。心電圖監測顯示為室上性心動過速,心室率為168次/min,給予緩慢靜脈推注心律平70mg后,轉為竇性心律?;颊咝呐K超聲、胸片、食道鋇餐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為吞咽性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動過速??诜端麡房?5mg,2次/d,避免飲用碳酸飲料,未復發。
例4,男,74歲,農民,近2個月來進餐時感覺陣發性心悸、心慌,每次持續數秒不等,至食道內無食物通過時即可停止,當再次吞咽時再發,無消化不良癥狀。動態心電圖監測顯示竇性心律,僅在吞咽時發生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短暫心房撲動呈間歇性發作,停止吞咽運動后,可直接轉為竇性心律,或先轉為房顫,再轉為竇性心律。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普羅帕酮150mg,3次/d,癥狀得以控制。
例5,女,62歲,教師,近5天來發現快速吞咽冷藏液體飲料時出現發作性心悸、胸悶。動態心電監測證實飲用大量冷藏飲料時立即出現頻發房性早搏、房性心動過速,持續2~3min后緩解,可直接轉為竇性心律,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向患者講述引起此現象的機制和注意事項,囑其避免冷飲。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目前未服用任何藥物,避免快速進食冷飲后無癥狀復發。
例6,女,66歲,工人,近3個月來感進餐時胸部不適、心悸、陣發性心慌,未介意,近1個月來癥狀明顯。心電圖示房性早搏、心肌缺血。動態心電圖顯示心肌缺血、頻發房性早搏,進餐時出現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偶發性心房顫動。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冠心病、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倍他樂克25mg,2次/d,魯南欣康10mg,2次/d,1周癥狀消失。
2討論
2.1發病情況Meckenzie等于1906年首先報告1例嚴重心力衰竭患者吞咽時發生房室傳導阻滯。以后Tomcinson等陸續報道約18例。至今國內外文獻報告已超過100余例。一般認為此類心律失常以緩慢型(包括房室傳導阻滯、竇性心動過緩、竇房傳導阻滯及竇性靜止等)較為多見。近年來國內外文獻報告的病例中則以快速型心律失常為主,其中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為多見。簡治芳綜合國內外文獻所報告的此類心律失常30余例,以短陣房性心動過速最為多見,其余依次為房性早搏、心房顫動、心房撲動、室性早搏與短陣室性心動過速。有時兼有兩種類型或兩種類型以上心律失常。
本文報告6例均屬快速型心律失常,其中3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短暫心房撲動/陣發性心房顫動;3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吞咽誘發心房顫動系極為罕見,筆者見到3例,可能與檢測手段先進、無創、實時和人們對此癥的高度重視有關。
2.2病因本癥確切病因迄今未明。絕大多數病例無食管功能性或器質性改變。本文報告6例體格檢查及食管鋇餐檢查均無陽性發現,與文獻報告一致。部分病例可發現食管有器質性疾患或功能性紊亂。呈緩慢型心律失常者,食管有解剖或功能異常的較多,如食管彌漫性痙攣或不協調蠕動、食管內憩室、狹窄及癌瘤等;而呈快速型心律失常者,則罕見有食管疾患。近年來文獻報道老年人發病率有上升趨勢,易引起臨床醫師高度重視。文獻報道中能查出器質性心臟病者為數不多,1984年李澤生等報告1例風心病,1985年簡治芳等報告1例隱性冠心病,另有文獻報告急性心肌梗死1例。本組有1例冠心病。鑒于已報告的病例絕大多數不伴有器質性心臟病,故吞咽時誘發心律失常亦非由器質型心臟病所引起。
2.3發病機理吞咽誘發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尚不完全清楚。吞咽時誘發緩慢型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多數學者認為與來自食管的刺激經迷走神經反射增強所致。食物通過該處興奮迷走神經反射性地抑制了竇房結的自律性及房室結傳導性而出現緩慢性心律失常。還有多數學者認為,吞咽食品時食管內溫度的迅速上升或下降,可直接誘發心房的自律性增高[2],同時,由于吞咽的基本神經中樞和心血管中樞均位于延髓,食物經過食管時引起食管局部(尤其是位于左心房水平的食管)的收縮和膨脹,刺激迷走神經,節后纖維末梢釋放乙酰膽堿與心臟M受體結合,加速心肌復極過程,縮短動作電位時程和不應期,心肌傳導速度減慢,可誘發心房異位起搏點的自律性增高,產生心動過速,直至食管內無相關刺激為止。有人做過一個試驗,即將氣囊放在患者食管下段,氣囊充氣后食管擴張,心律失常發生;如果氣囊擴張前應用足夠劑量的阿托品1.2mg靜注,便可防止食管擴張所產生的心律失常。至于食管無解剖及功能異常者,其吞咽時誘發心律失常的機理如何?Suarez等[3]報告他們采用食管氣囊充氣膨脹做激發實驗,發現食管內相當廣泛的部位均可引起心律失常,用機械方法刺激食管壁的任何部位亦出現相同現象。因此認為正常食管蠕動刺激使迷走神經反射增強可能是本病發病機理。
快速型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說法不一。Engle等認為是食管膨脹對鄰近的左心房機械性刺激所致。部分學者認為與交感神經興奮及其介質釋放增多有關,但是目前較多的報告提出這種反射仍然是通過迷走神經所引起。動物試驗表明迷走神經興奮時,由于心房肌的不應期縮短和復極的不一致性,可能激發房性異位活動。Suarez等認為心房肌不應期縮短與傳導延遲同時存在可導致心房內微型折返引起。
2.4臨床表現主要為吞咽食物數秒鐘后出現心悸,可伴有頭暈、乏力及視物不清,一般無暈厥,吞咽干硬食物時癥狀加重,多數病例吞咽動作停止時心律失常發作亦停止。按壓頸動脈竇及瓦氏動作既不能誘發快速型心律失常,亦不能對心動過速產生影響。臨床表現與心律失常類型密切相關。吞咽時呈緩慢型者多因心搏過緩或心室停搏致心排血量嚴重不足而發生暫時性腦缺血,輕者感眩暈或視力模糊,重者呈昏厥或昏迷。吞咽時呈快速型者則極少發生昏厥,均以心悸為主,有時伴輕度頭暈。
2.5預后預后較佳。文獻中僅1例伴有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因吞咽時反復發作阿-斯綜合征,2年后死亡。1988年汪衛平報告2例中有1例死亡,提示老年人不論有無器質性心臟病均不宜吞較硬的食物。本文報告6例經治療均痊愈。
2.6治療以藥物治療為主。緩慢型心律失常者應用抗膽堿能藥物可收到一定療效。部分患者療效不滿意且易出現對阿托品不能耐受的副作用。其他擬交感神經藥物如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及麻黃素等也可防止或減輕反射性心律失常,或當極度竇性心動過緩或/及傳導阻滯時,促使逸搏節律提早出現。部分患者因內科治療無效且癥狀嚴重者可行食管下段環行肌切除術和兩側迷走神經切斷術,已達到癥狀消失或部分緩解。
快速型心律失常者奎尼丁、心得安有效。其中奎尼丁可使90%病例癥狀緩解,心得安亦有一定療效,二者和用效果最佳。亦有用利血平治愈的報道[4]。對于洋地黃類強心藥物的應用意見不統一,有人認為應避免使用洋地黃,因可能促進反射的發生。但亦有用洋地黃、地高辛、西地蘭治療使癥狀緩解的報告。對于心律失常導致昏厥反復發作者,如內科治療無效,應考慮手術治療。
【參考文獻】
1TomlinsonIW,FoxKM.Carcinomaoftheoesophaguswith“swallowsyncope”.BMJ,1975,2(2):315-316.
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化,一直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更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對此,我國的民商法律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镀睋ā返?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與信用相關的法則滲透了我國整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我國藥品市場已初具規模,在供銷鏈鏈接、競爭機制、價格形成與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諸方面雖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即使進行突擊大檢查或“嚴打”等手段,在地方保護主義等防護傘下也只是治標的辦法,可以說,醫藥市場依舊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醫藥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狀
1.1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
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F今廣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
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j?,F今狹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在藥品生產環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
二、針對當前法律環境,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問題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是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
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要求,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對外公布企業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執法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不強
除了上述《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從而既起不到對企業失信的懲罰作用也激勵不了企業自動守信。
2.3信息記錄不完全,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
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哪些內容也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是什么并未明確,所以造成各地的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一個定量的指標。
三、國外設立的有關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歐美發達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譽機制和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J。上述2個方面使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大大降低,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相當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維持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
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會議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
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13本、韓國、臺灣、香港。
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規范比較完善從整體上了解,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比較完善的法律規范,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著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使得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多完備的規制,使得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得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及時傳遞給公眾和企事業單位,保障和增強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從外國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過以下原則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影響的原則。(2)金融機構平等和正當經營的原則。(3)控制信用工具發行的原則。(4)強制性開放征信數據原則。(5)指導征信機構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實信息的原則。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有關的規則,最著名的有“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6)法律系統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證信用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執行,發達國家都有各自保證信用法律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
四、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對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1.1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范疇,更是一個經濟范疇。因此,信用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法律無所作為,道德也是蒼白無力的。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造成上述信用危機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懲處機制,加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規范力和強制力居然成為對市場交易中的失信行為毫無辦法的軟約束。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指導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法律都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針對性也不強,對于個人失信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懲罰力度和方式。這種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使失信者的失信行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客觀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對失信者的失信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鼓勵。低微的“失信成本”顯然不足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4.1.2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資信服務行業也還在建立過程之中。只有對信用信息的來源和取得方式,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確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對稱。事實上,當前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沒有法律依據。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對封閉和分散,或者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關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混亂。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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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兜聡穹ǖ洹烦浞煮w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傊ㄌ貭柕谋举|,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斗€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刂频氖侄沃?,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F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二、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教學中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必要性
(一)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的學習需求和動機主導著學生的自主學習行為,學生的學習動機對學習效果具有強大的作用,影響著他們對知識的篩選和學習。區別于傳統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教學,旅游市場營銷課程實施行動導向教學更注重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和自主性的發揮。開放課堂,把社會問題引進教學;開放校園,增強校企聯合培養。在行動導向的教學過程中,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采用項目教學、模擬練習等多種形式,使學生變被動聽講為主動參與。將知識、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務或項目中。學生身臨其境地去解決問題,獨立做出決策,從而促進學生積極思考,主動探索,認真參與討論,大膽發表自己的觀點。取自行業最新的豐富、生動的營銷實例,易于學生理解,增強學生對旅游市場營銷理論和各營銷環節的直觀認識,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學生為中心組織教學過程,在學生的積極行動中培養其職業素質和實踐技能。行動導向教學根據旅游市場營銷工作崗位的技能要求,為學生提供模擬、逼真的營銷情景,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旅游市場調研和營銷策劃能力有很大幫助。要求學生學會運用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發現問題和分析問題,找出問題的因果關系,并擬定解決方案,然后參與課堂討論、交換意見,使學生解決問題的想象力得到激發,最后形成有創意的方案。行動導向教學重視結論的思考過程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養、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夠很快找出問題的切入點和解決問題的關鍵。行動導向教學具有啟發性,有利于拓展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
(三)培養符合旅游業發展需要的人才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高等院校要根據旅游業的發展趨勢和人才市場的需求來調整和確定人才培養計劃,盡可能做到“以需定產”。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應當面向21世紀中國旅游業的發展,培養重實踐、綜合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學生的學習活動是教學過程的核心,教學過程是影響教育質量的關鍵。在真實或仿真的工作環境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使學生獨立自主嘗試解決真實性問題,形成符合旅游企業需要的行動能力和從業素質。
三、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啟示
(一)構建模塊化課程體系高校應聘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旅游企業的管理專家,從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出發,對教學改革與建設提出意見,并直接參與學校專業課程設置與專業教學改革,使培養的學生更加適應旅游企業的需求。由旅游企業從業人員和有經驗的教師共同討論,進行職業分析,按照職業崗位群確立目標,開發基于市場需求的專業和課程。根據對工作任務的分解構建起模塊化課程體系,組織教師和旅游企業從業人員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和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模塊進行教材編寫。
2001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適應了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系新隋況的需要,反應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為正確貫徹實施這一法律規定,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大家對很多具體問題存在不少分歧理論認識上的分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執法的混亂,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亟待我國有關部門做出法律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工作。本文擬對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以期為我國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解釋提供一點參考。
一、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第一,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完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護婚姻家庭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方針。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在婚姻家庭中權利義務關系都明確給予了法律保護的。但由于我國198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中缺少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過錯配偶實施違法行為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配偶等導致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這使我國法律關于保護婚姻家庭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有損社會主義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呈逐漸上升的趨勢。隨之出現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因夫妻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區已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占離婚案件的數6096以上。許多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過錯配偶上述侵害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助,發出了強烈要求填補“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據報道,北京市婦女法律援助分中心從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個月內受理的200余例來訪和咨詢中,婚姻家庭類咨詢占總數的8496,其中,“在796件離婚咨詢中,離婚損害精神賠償的問題相對集中,咨詢者希望通過新設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現對自己權益的保護。”
第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使司法部門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需要。從我國司法界看,由于我國婚姻法未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此,離婚時對于離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的和非財產的損害,法院一般未責令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根據2000年6—8月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的調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戀的124起離婚案卷進行統計,這些離婚案,無一例責成離婚中的過錯方或第三者對無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盡管有些已“證據確鑿",但由于法律對無過錯方的救濟手段明顯滯后,所以執法者對明日張膽踐踏“一夫—妻制"的行為,顯得力不從心,無能為力。可見,這不僅放縱了離婚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不利于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故基于公平、正義原則,應當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依法追究過錯配偶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功能
離婚損害賠償,是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須有法律規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且已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這些是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或嚴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權益,并造成離婚的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它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等,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離婚的,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何謂離婚財產損害,在我國學者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財產損害,是指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致配偶他方現有財產利益受到損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養義務,造成配偶他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損失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損害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藥費、誤工費等。即包括所持財產的減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預期利益的喪失。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補損害,故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當然既包含財產方面已發生的現實損害;至于可預期利益之喪失即消極損害是否包括在內,則應當區別對待。凡屬于過錯配偶違法行為造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可預期利益的損失,應包括在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內。但配偶繼承權的喪失,則不應包括在內。因為,配偶繼承權的實現,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為前提外,還需同時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遺產、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繼承權等。也就是說,配偶繼承權將來實現與否尚不能確定:保險受益權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內。至于夫妻撫養請求權是否應列入賠償范圍,亦應區別處理:無過錯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已經具備撫養條件,實施法定違法行為的過錯配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尚未具備受撫養條件的,不宜列入撫養范圍。因為,在我國夫妻一方是否對他方在經濟是上給予撫養,取決于是否具備法定的撫養條件。凡具備法定的撫養條件的配偶一方,即使離婚后也享有他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的權利。
離婚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傷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使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精神損害,只需確認配偶一方有上述違法行為已導致離婚的,就可以認定,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配偶責任的,應按婚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但請求人無過錯。如因過失傷害家庭成員等導致離婚的,因不具備主觀要件,故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即構成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補損害。補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第二,精神補償。精神損害之補償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補償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失,二是補償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以為,對于精神補償而言,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賠償盡可能填補損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報復情感。第三,制裁、預防違法行為。即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補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創傷,預防、制裁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以維護合法婚姻關系和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
必須指出,關于損害賠償的功能,我國有些專家認為,實行離婚損害賠償,除前述功能外,還可以保障離婚后婦女兒童的生活,對于單親家庭生活保障,特別是子女的健康成長,會起到積極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離婚雙方特別是經濟上處于劣勢一方的后顧之憂,從而使離婚自由得以真正實現?!惫P者認為,誠然,通過離婚損害賠償,能夠減少離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難,有利于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們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時必須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補損害、預防、制裁違法行為。只有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導致離婚而引起的損害,才能請求賠償。如果不是因為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導致離婚的,即使離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難,也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在我國,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離婚后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濟的。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
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國有些學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認為,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范圍太窄,應將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包括在內。有的學者還認為還應該包括違反婚姻自由的過錯行為,如一方婚前故意隱瞞結過婚的歷史等騙婚行為。筆者認為,上述意見不妥。因為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和有關行政處罰條例對其已規定有相應的處罰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隱瞞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規定有相應的處罰措施。至于一方隱瞞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結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諒而導致離婚,故不宜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請求離婚。
四、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及行使時間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至于什么是“無過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但是我過有些、學者主張,在物質損害上,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如雙方均有過錯,當一方提起賠償之時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訴,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過錯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賠償”筆者認為,這里如果配偶雙方故意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其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只是在數量上可能有“五十步與一百步”之差,由于違法行為數量的多少往往較難查證;并且基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功能之一,就是預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故不宜實行過失相抵。從國外立法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僅限于無過錯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國亦原則上限于無過錯配偶。所以,我國新《婚姻法》將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而不采取過錯相抵原則,這有利于促使公民嚴肅認真對待婚姻關系,預防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發生,也可避免為證明離婚配偶雙方過錯大小之舉證困難,是合理的。
至于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是否也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在國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別情況下允許未成年子女提出損害賠償。但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因配偶一方婚內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過錯配偶因此造成無過錯配偶物質的和精神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宜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如因離婚受到損害,只能作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時予以考慮的一個情節。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物質和精神的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有關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之訴,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否僅限于離婚時行使?我國新《婚姻法》未作規定。目前我國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既可以離婚時提出也可以離婚后提出,但時效以一年為限。筆者持第一種觀點,因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補無過錯配偶的損害及撫慰其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僅限于離婚時行使請求權,“既可以避免因時過境遷,法院難于調查取證,也可以促進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除過錯配偶外,是否應當包括插足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對此,新《婚姻法》第46條未予規定,我國學術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應當是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作為共同侵權人而負連帶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為“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配偶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及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不宜將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責任規定進來。”“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更適宜用道德來調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嚴重,損害重大時才規定第三者賠償責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權的損害賠償之訴。"筆者贊同后一種意見。這時首先必須說明“第三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與夫妻一方有婚外性關系的人。其表現形式比較復雜,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發生兩性關系,屬于通奸;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屬于姘居;第三者產生原因也很復雜,有的屬于上當受騙,不知對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關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經分居多年,但配偶對方就是堅決不同意離婚,在此情形下,繼續這種婚姻關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貪圖享受“金錢"等。所以,對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懲罰。對于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應當根據社會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區別處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與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過道德譴責,行政處分治安處罰以及批評等方式處理。但如果第三者實施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造成損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則》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六、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程序和賠償范圍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程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登記離婚的情形下,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目前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只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而不是物質損害賠償。因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或人身自由權,”民法上已有規定,要求賠償,也不需導致離婚。如果因為過錯方的過錯而導致對方物質利益減少,則屬于財產返還的范疇。只要有過錯行為,不問結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損害賠償。筆者持第一種意見。因為,第一,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財產權益,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受害配偶有權請求婚內侵害賠償。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維護婚姻關系的考慮,未在婚姻期間提出侵權損害賠償的,離婚時對其因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導致離婚所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均應有權依法提出損害賠償。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蔽、轉移、變更、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離婚時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而不是賠償損害,因此,對于因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不能援引此條規定予以處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要有過錯行為,不問結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損害賠償。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損害賠償僅僅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否認物質損害賠償。從立法精神看,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兩者是并行不悖的,兩者相輔相成,共同填補受害配偶的精神損害與物質損害,維護其合法權益,并制裁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
七、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是否僅限于財產責任方式?從國外立法看,大多只規定對離婚所受的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瑞士民法除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外,還規定可請求給付撫慰金。前者填補財產損害,后者著重撫慰精神創傷。筆者認為,從現實生活中看,離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往往以精神損害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國借鑒。建議我國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時,在民事責任中增設給付撫慰金之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并且,根據該法第120條規定侵害名益權等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兩種方式,才能更好地維護受害的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即基于過錯配偶對其所受的物質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創傷,可以請求給付精神損害補償;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八、離婚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和給付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立法是否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我國有些學者主張,立法應對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統一規定“下線”或“起步價”或“最低限額與最高限額”,以確保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廣東省人大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做出的具體規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賠償起價5萬元。這一規定,不妨在過錯離婚中,作為給予精神賠償的起價也可采用。"筆者認為,鑒于過錯配偶的主觀過錯程度不同、違法行為導致離婚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手段、情節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離婚賠償責任主體的經濟負擔能力亦有差異。因此,我國立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宜統一規定一個“起步價”或“最低限額與最高限額”。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法官酌定,可能會更合理。
隨著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國人的教育觀念的轉變,1999年實施高校擴招政策以來,高等教育實現跨越式發展,2008年各種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學人數達2907萬人,而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的精神,中國高校2020年前毛入學率達到40%,高等教育在學人數將進一步增大。如此大規模的人群將成為旅游市場上越來越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現狀
大學生旅游逐漸成為我國旅游消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據有關數據統計,有46.5%的大學生在節假日和同學或朋友外出旅游,12.3%的大學生在寒假和家人一起出游。大學生具有一定的經濟獨立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生性好奇。并且隨著高校大學生規模越來越大,就業壓力越來越重,學習越來越緊張,大學生想通過旅游的方式緩解壓力的旅游動機就會越來越強烈,出行的幾率就更大。
面對旅游市場如此大一塊“蛋糕”,旅游企業并沒有十分重視大學生旅游市場的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合理有效的開發一直是旅游企業特別頭疼的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大旅行社不重視,營銷力度不夠,中小旅行社又欠缺相關產品,大學生一直很難參團出游。
為此本文著重在探討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存在的問題的角度出發,最終為旅游企業更好地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提出相關的意見和策略。
二、探討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存在的問題
1.大學生旅游時間相對集中
隨著大學教育改革的深入,如學分制實施后高校甚至在周末都安排學生有課,大學的教育方式使得大學生的空閑時間相對來說比較分散,大學生想集體出游的時間就難以形成。另外隨著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也隨之增大,課余之外的大學生都把自己的時間安排的慢慢,為考證、培訓等忙活著。所以大學生的出游時間一般都集中在寒暑假,這與旅游行業的旺季就重疊在一起,所以旅游企業一般很少問津這塊叫好不叫座的“雞肋”。
2.大學生旅游市場消費水平較低
目前在校大學生的生活來源主要是父母提供,大學生出游的花費主要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力。因而,大學生決定出游時總會首先考慮價格,其消費主要以吃、住、行等基本消費為主。對于進店購物,這是大學生最討厭的旅游行為,這就與旅游企業通過購物來彌補團費的運作模式產生巨大的沖突。
3.安全問題比其他層次游客壓力更大
雖然大學生基本上都已經是成年人,但由于我國大部分大學生在入校前都是在父母的細心呵護之下成長起來的,社會閱歷少,再加上大學生生性好奇,喜歡冒險,在旅游過程中會脫離團隊自己活動,危險性就大大的增加了。雖然是成年人,但是由于大學生特殊的身份,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必將涉及學校、家庭以及社會層面,因而大學生旅游時的安全問題比其他層次的游客壓力更大。
4.大學生旅游旅游市場雜亂無章
大學生旅游以自助游為主,現在大學生的自我意識和獨立意識較強,注重旅游途中的感受,不愿受限于旅行社的線路和時間安排,尤其反感旅行團走馬觀花式的旅游。所以一些具有生意頭腦的在校生或者社會人士就盯上了這塊大蛋糕,在周末或者黃金周的時候組織自助游線路,以非常低的價格吸引大學生。這種線路往往只包含來回車費,而組織者為了降低成本,往往租用一些安全系數很低的車輛,也沒有購買保險。有時候熱門線路會有好幾個組織者,這些組織者為了招攬更多的旅游者,采取低價競爭的策略,服務質量也隨之下降。組織者都是個人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大學生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三、解決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1.旅游企業要加強與高校的合作,做好校園營銷
(1)將校園營銷與大學生課堂相結合。與高校教學部門合作,將課堂內容與旅游活動相結合,使得課堂更生動活潑的同時,旅游企業也有生意可做。比如在結合思想政治理論課,可以向高校推薦紅色旅游線路,組織大學生到紅色旅游景區參觀考察;可以向農林動專業的大學生推薦鄉村旅游線路,使大學生更直接的體驗農村生活,產生更濃厚的專業興趣。
(2)加大旅游企業在高校的宣傳力度。目前大學生旅游信息的來源主要以網絡為主,或者從親朋好友處獲取。而旅游企業并沒有從根本上重視大學生旅游市場,因而在宣傳及廣告方面幾乎沒有投入。旅游企業應該加大向大學生宣傳的力度,通過在校園內發放旅游傳單、宣傳海報、贊助學生活動等途徑,使大學生加深對旅游企業的認知度。
(3)到高校開設旅游講座,普及旅游知識,以培養大學生對旅游企業的忠誠度。
也許大學生對旅游的理解僅僅為簡單的吃喝玩樂、游山玩水或者探親訪友,而缺乏對旅游真正意義的理解,旅游企業應該主動的到大學校園開展旅游知識講座,向大學生普及旅游知識,提高大學生旅游審美能力,使得大學生能認識到旅游還是一種能愉悅心情、陶冶情操、鍛煉體魄的高品位的活動。并且通過講座宣傳企業的文化,提高企業在大學生心目中的知名度。雖然目前大學生消費能力較低,但他們畢業后將會是企業很大的潛在客戶群,如果他們在校期間就能了解到并十分認可旅游企業的文化,將會在他們畢業后成為旅游企業的忠誠客戶。
2.做好市場調查工作,設計適合大學生的特色線路
(1)旅游企業應從根本上重視大學生旅游市場,應樹立“薄利多銷”的營銷理念。雖然大學生旅游利潤不高,但畢竟這個市場的規模是在是巨大,因而企業應該有專人負責,通過調查問卷、訪談等形式進行調查,根據大學生的旅游意愿設計線路。
(2)與高校學生社團合作,使大學生參與到線路開發中
旅游企業除了進行市場調查以外,還可以通過學生活動使大學生自主參與到旅游活動的開發中去。如在大學校園舉辦旅游線路設計大賽,讓大學生根據自身情況設計線路,并評出“最具人氣線路”等獎項,對于受同學歡迎的線路加大推廣力度,爭取更多的大學生參游。
(3)開發大學生自助游無法成行的特色線路,吸引喜好自助游的大學生
喜好自助游的大學生同時也是出游能力最強的大學生,因而要吸引他們參與旅游企業的團隊旅游,就必須有他們無法自己到達的線路,如將工業旅游與就業游相結合。工業旅游一般不接待散客,大學生也無法自己聯系,所以旅游企業可以借助企業的網絡,與一些國內外著名企業共同開發工業旅游。并且針對目前大學生就業壓力大的情況,可以將工業旅游與就業游相結合,使大學生能到異地親身感受企業文化及工作氛圍,了解城市的環境、消費水平等等,甚至能安排這些著名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的高層與大學生座談,提前與用人單位取得聯系。
3.提升旅游服務質量
(1)大學生是一個思想活躍、接受新事物能力特別強的群體,因而旅游企業應該給予大學生旅游團隊配備經驗豐富的導游人員,在旅途中還應通過高質量的服務來贏得大學生的信任。
(2)開發具有特色紀念意義的旅游商品。大學生外出旅游雖然花費不會太多,但都會習慣給家人、朋友贈送旅游紀念品,因此導游人員應在合適的時間帶領團隊到商店采購價格不高、質量保證、旅游商品符合大學生審美標準的紀念品。
目前還很少有旅游企業去認真重視這一龐大的市場群體,對他們來說,只有先開發、占領這一市場,才能搶先贏得了巨大市場的機會,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利潤,使企業能處于同行業的領跑地位。
參考文獻:
[1]網上資料
[2]周曉梅:大學生旅游消費心理分析,[J].工商管理,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