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飲用水源應急預案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前年評估報告(需做趨勢分析)、應急預案(word版)
3、評估年全年監測報告(2018年做了全分析報告,2020年也應做全分析報告)、監測斷面位置;視頻監控情況及預警監控狀況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存在環境問題清單,及銷號情況、保護區治理情況
5、水源地全年水廠取水報表(至少精確到月)
6、水源地水資源論證報告
7、標志牌建設情況(界標、宣傳牌、交通警示牌數量,最好有分布圖)
8、保護區隔離網建設情況(設立位置,長度)
9、是否有風險源名錄、相關應急預案、危險品管理制度
10、應急能力:是否編制應急預案、有無應急演練、應急防護設施、應急專家庫、監測能力(可委托)。
11、完成水源地編碼、水源地檔案管理制度建設、已建立并落實定期巡查制度、已開展環境狀況定期評估工作、已建設水源信息化管理平臺以及水源地信息公開系統等。
飲用水源地評估資料清單
現場調研工作內容:
1、資料收集最為重要,資料充分,報告才能完成,先把資料收集完再跑現場。
關鍵詞:白城市;飲用水;水源地;調查
1 前言
目前白城市市區生活用水由白城市自來水公司供給,現有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水廠、三水廠),這兩個水源地均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條件均為承壓水,介質類型均為孔隙水,共計服務人口20萬人。白城市區2個飲用水源地(二水廠、三水廠)權屬部門為白城住建局,監測工作由白城市環境監測站承擔,這兩個水源地全年監測十二次,每月月初各監測一次,其中六月份全指標監測36項,其他月份監測23項指標。
2 水源基礎狀況
2.1 水源地基本狀況
市區共有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水廠、三水廠),這兩個水源地均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條件均為承壓水,介質類型均為孔隙水,共計服務人口20萬人,其中二水廠位于東經122°49@2北緯45°38@41,設計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設計取水量為547.50萬噸/年,實際取水量為180萬噸/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務33年;三水廠位于122°45@44北緯45°38@2,設計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設計取水量為1277.50萬噸/年,實際取水量為838萬噸/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務17年。
2.2 水源水質狀況
2.2.1 水源地總體狀況
按照環保部環辦【2011】4號文件的要求,2個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二水廠、三水廠)應進行的監測指標39項,但我市監測站由于監測標準化建設能力不足,鉬、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未測,目前只監測其余36項指標,評價標準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Ⅲ類標準,評價標準見下表1。
白城市環境監測站對市區2個地下水水源地全年監測十二次,每月監測一次,監測結果表明,市區2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指標均符合GB/T14848―93中Ⅲ類標準,沒有超標項目,符合生活飲用水的要求。
2.2.2 水源保護區劃分
保護區總面積為56.2595平方公里,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其中:
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0606平方公里。第二個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00565平方公里,范圍為:分別以2眼在用水源井中心為圓心、半徑為30米的2個圓形組成的區域;第三個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05498平方公里,范圍為:分別以7眼在用水源井中心為圓心、半徑為50米的7個圓形組成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面積為10.0794平方公里。第二水源地的二級保護區面積為2.03435平方公里,范圍為:除一級保護區域外,分別由2條長為1.7公里的東西水平走向連線、2條長為1.2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連線形成的長方形區域;第三水源地的二級保護區面積為8.04502平方公里,范圍為:除一級保護區域外,分別由2條長為3.0公里的東西水平走向連線、2條長為2.7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連線形成的長方形區域。
準保護區面積為46.1195平方公里。范圍為:除了一、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不給區。系由2條長為10.53公里的東西水平走向連線、2條長為6.15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連線形成的、除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域外的長方形區域,再去掉白阿鐵路新線近保護區一側30米處延線以北的長方形東北角區域后的剩余區域。以距白阿鐵路北向新線的西南向30米的連線(水源保護區一側)及白城北站(含內陸港)西南側邊線(302國道)作為水源準保護區東北側邊界線。準保護區范圍不包括白阿鐵路北向新線和白城北站(含內陸港)區域。
2.2.3 水源風險管理
為環保飲用水源地安全,白城市環境監察支隊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以清查影響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安全的排污企業為重點,全面排查清理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對市區內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堅決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場和畜禽養殖場。白城市區水源地,目前都標有保護水源地警示牌,水質符合飲用三級水質標準,每個水源地都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2.4 應急能力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應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白城市自來水公司制定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化學危險品及氯氣事故應急預案。
3 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檢查對象
本次飲用水源執法檢查對象是市級、區(縣)級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源地和地下飲用水源地。
二、工作重點
根據我市實際,本次飲用水源執法檢查的工作重點是:
(一)查清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及污染源的基本情況
1.查清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數量、地理位置、所屬水系、面積、水質本底、取水規模、取水供水方式、服務人口以及飲用水源地審批情況,查清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分、標牌和界碑的樹立情況。
2.查清地表飲用水源一、二、三級保護區和地下飲用水源防護區的工業污染源、加油站、醫院;查清保護區外對飲用水源地可能構成威脅的重點污染源;查清全市正規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的處理、排放狀況及其地下水水質。
3.查清地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農業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水面流動污染源,重點是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網箱養殖、機動船只。
4.查清20*年以來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審批的建設項目,重點區域是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重點項目為工業企業及無市政排水條件直接向水體排水的單位。
5.查清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環境安全隱患。
(二)處理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源
1.對于超標排放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間要限產限排;治理后仍達標無望的要報請同級政府關停(中央、市屬單位上報市環保局處理)。
2.建議同級政府年內取締一級保護區內所有直接排污口,清理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安全無關的項目及建筑、碼頭、養殖場、垃圾堆放場、網箱養殖,明年取締二級保護區內所有直接排污口。
3.依法查處未經審批和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
4.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責令其年內必須完成整改;沒有環境應急預案的,年內必須制定完成;對嚴重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企業,要建議同級政府責令其在20*年底前搬遷或關閉。
(三)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管理的后續工作
1.對未按規定劃定保護區、未樹立標志牌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要限其年內必須完成整改;對確實不能繼續作為集中式地下飲用水源地的,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調整建議。
2.組織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年內必須完成,確保“一地一案”。
3.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組織編制《區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幾點要求
(一)掛牌督辦重點環境問題
對嚴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源和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環境安全隱患,要掛牌督辦,明確整改目標、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單位。市環保局將確定一批市級掛牌督辦單位。
(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要聯合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環境違法違紀人員的行政責任,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對于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區縣、部門和單位,市環保局將會同市監察局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并予以通報。
(三)信息公開
要通過新聞會、開設專欄、專題片等形式在各種媒體上公布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掛牌督辦單位名單、解決措施和進展情況,使廣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飲用水源保護情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
(四)按期報送進展情況
為確保飲用水源執法檢查的進展情況匯總、信息等工作的順利進行,請按下列時限要求將進展情況報送至市環保監察隊:
1.20*年*月*日前,報送工作方案;
2.20*年*月*日前,報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分布情況調查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調查表》,建設項目的檢查情況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建設項目專項檢查調查表》;
3.20*年*月*日前,報送加油站的整治情況和《加油站調查表》、掛牌督辦名單,農業面源、水面流動源的整治情況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調查表》,工業企業、醫院、正規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整治情況和《工業污染源排放調查表》、《醫院調查表》;
4.20*年*月*日前,報送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治情況;
5.20*年*月*日前,報送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安全無關的項目及建筑、碼頭、養殖場、垃圾堆放場、網箱養殖的整治情況,一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的整治情況和《入河(庫)排污口調查表》,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隱患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二、堅持不懈開展湖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對全市的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社會穩定起到無可替代的作用。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湖是市城區20多萬居民唯一的飲用水源。加大工作力度,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投入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湖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有序推進。
市環保局負責對湖飲用水源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查清湖周邊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日常監督。要加強對沿湖賓館、餐館的管理,一律不得在沿湖再新建任何向湖排放污水的項目,要密切關注崇陽上游的污染動態,發現問題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門報告,研究解決措施。嚴肅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
市水利局負責對湖水資源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充分注意飲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質要求,嚴厲打擊挖砂船等破壞水資源的違法行為。
湖風景管理局負責湖庫區水域綜合整治全面管理。依法強化水資源和水產管理。繼續對湖實行禁漁,禁漁期間要封存各種捕魚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違法捕撈。
市國土局負責糾正、查處違法用地行為。會同水利部門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建設局要加快湖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管網建設。確保保護區內工業、生活和醫療廢水經治理達標后并入市政管網引出湖排放。
市環衛局負責對湖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
市供水總公司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飲用水供水計劃。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調整不合理的取水口。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加大設備設施資金投入,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規范操作程序。配合環保、衛生部門監控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發生水污染事故時,啟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居民飲水安全。
市衛生局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體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負責對全市集中式供水企業的出廠水、末梢水進行衛生監測。
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農藥、農膜、化肥施用和禽畜糞便處理等管理。市農業局要制定相應措施。
市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市公安局加強飲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企業嚴格執行環保規定,禁止違規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為,并及時嚴格查處對飲用水源造成的污染事件的環境違法案件。
市交通局負責在交通干線設置飲用水源地警示標志并進行維護和管理。
落實保護措施,設置、更換、維修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欄、警示牌,負責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陸域的廢渣、垃圾。同時加快轄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積極做好轄區內群眾宣傳教育和維穩工作。
認真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要嚴格執行飲用水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把關,共同維護飲用水源的水質安全。
建立聯動機制,各相關鄉鎮和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進一步加大湖飲用水源周邊污染源整治力度
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各級各部門要以湖飲用水源保護為重點。嚴格禁止破壞涵養林和水資源保護設施的行為,因地制宜地進行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修復和水源涵養等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積極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各鄉鎮(辦、場)和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定期開展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專項整治并掛牌督辦。禁止在飲用水源上游及周圍建設排放廢水的工業項目和畜禽養殖場,對違法違規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建,對已建項目要限期治理整頓或拆除;對排污超標的企業和單位,要責令限期達標排放或搬遷。要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農戶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廣水產生態養殖,推進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的資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湖飲用水源保護長效機制
(一)建立應急機制。
并組織實施。各相關鄉鎮和部門也應制訂完善湖飲用水源安全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以應急指揮機構、技術、物資和人員保障系統為核心的應急指揮系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制訂湖飲用水源安全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裝備和監測儀器,落實處置措施,認真執行重大事件的值班、報告和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一旦發生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切實保證應急監測、處置、信息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加強生態保護。
加強湖飲用水源地的生態建設,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以及相關鄉鎮要切實履行職責。規劃實施水土保持、退耕還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項目,禁止在湖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亂砍濫伐和開荒等破壞植被行為,防治水土流失,恢復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涵養飲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穩定可靠。
(三)加強衛生監督。
落實具體人員,各相關部門和鄉鎮要建立巡查監管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對可能出現的水污染情況進行巡查,預防水污染事件發生,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依法處理,確保水質達標。環保、衛生、供水等部門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監測,對取水、制水、供水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掌握湖飲用水源、供水水質狀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
(四)加強宣傳教育。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飲用水安全工作,加強了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比較穩定,部分地區有所改善,飲用水源水質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質穩定的供水體系。但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區開始出現水源地水質污染、缺乏備用水源等飲用水安全問題,影響了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發展。目前在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還存在面源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源保護區劃定不規范、水源水質監測體系不全、應對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問題。
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和形象。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加大投入,落實經費,采取措施,做好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組織編制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要編制和完善行政區內的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規劃編制完成后要將規劃文本送各級規劃主管部門進行銜接,同時送上一級環境保護局備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全省各級環保、水利、衛生、建設、農業、林業等部門要根據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按照統籌城鄉、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綜合治理的原則制訂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養、水質監控、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具體方案,確保城鄉飲用水水源安全。
三、規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要求抓緊規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尚未劃定保護區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建制鄉鎮和縣城以上城市必須于20*年*月底前依法完成劃定報批工作。
各縣(市)及建制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縣(市)環保部門會同水利、建設、國土、衛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設區的市(州)環保部門會同水利、建設、國土、衛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環保部門會同水利、建設、衛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并在保護區界限設置明顯界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擴大水源保護區范圍,要報經原審批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四、加強飲用水水源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保執法監管,對不能達到水源水質標準的飲用水水源要在年內確保達標或另辟新水源,重新劃定保護區。在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和網箱養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對現有污染和破壞水源的設施要限期拆除;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依法取締非法經營活動,禁止新增設排污口。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從事與水源保護及供水無關的經營活動,因地制宜地進行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修復和水源涵養等工程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水源水質的監控管理,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常規和應急監測設備,提高監測質量。環保部門要做好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及環境質量監測,對全省各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要全部開展水質監測并實行月報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環保、水利部門發現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異常變化情況,必須在12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五、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應急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訂和完善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以應急指揮機構、技術、物資和人員保障系統為核心的應急指揮系統,配備應急裝備和監測儀器,落實處置措施,認真執行重大事件的值班、報告和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助機制。一旦發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質的突發污染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切實保證應急監測、處置、信息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快備用水源建設,只有唯一取水源和飲用水水源地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響的縣級以上城市要在3年內建成備用水源。
六、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工作領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水源特指飲用水水源,是指我縣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包括縣城及各鄉鎮的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本辦法適用于涉及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山塘、水庫、引水渠道,河溪、備用水源等及其相關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縣、鎮政府(街道)應加強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做好上級安排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進行巡查和監管。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縣有關部門及各鎮政府(街道)的目標考核評價和績效評估范圍。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以保證飲用水安全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目標,堅持飲用水水源保護與開發并重的原則,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以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相關設施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
第七條各鎮政府(街道)、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各單位應當重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將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根據防護要求,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依據實際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統稱水源保護區。
第九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并確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一條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二條一級保護區內,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經營性、商業性種植、放養禽畜,禁止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縣城及各鎮(街道)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由鎮政府(街道)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政府審定后按相關規定上報批準。
在辦理好取水許可登記后,按上級部門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各類水源保護區均按本辦法進行有效保護。
縣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供水范圍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鎮)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該方案如下:
一級保護區:指赤石逕水庫的庫區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圍。
二級保護區:指赤石逕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圍。
準保護區:指高坪水庫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紅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庫段兩側一百米范圍。(準保護區未獲省政府批準,結合我縣實際,予以保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進行監測,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的監測檔案;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鎮(街道)政府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污染源,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當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當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相關單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發現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清理。
第十七條縣、鎮政府(街道)要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同時做好相關的應急準備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應急方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所在地應急辦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發生后,應急辦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相應的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報。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導致飲用水供應中斷的,縣、鎮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飲用水應急供應。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縣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部門職責
第十九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將劃定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負責對超標排污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建設項目實行環保審查和審批;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情況向縣政府上報。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配置水資源,維護水體自凈能力,會同國土、林業等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上游區、涵養區的監督管理及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依法查處向河道內傾倒各類垃圾的違法行為;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石、采砂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土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并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石、采砂等行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規劃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涵養林,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并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源頭的醫療垃圾收集、轉運工作;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排污管網、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的規劃管理;指導各鎮(街道)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水源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活固體廢棄物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及飲用水源頭地區的農藥、化肥等農業面源污染和養殖禽畜糞便及屠宰場的監督管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及飲用水源頭地區推廣使用有機肥料和生物農藥、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學農藥,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第二十六條縣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對阻礙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執法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理,對破壞保護區管理設施、污染飲用水水源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保護項目建設、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項目,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前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發營業執照,但未通過環保審批的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水源的認識。
第三十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處置的安全監管;協調配合處理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條縣供電部門對不符合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定的環境違法企業,配合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生效的書面決定,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行政區域內所有集中式供水企業,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機構,確定專人,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工作,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向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匯報,確保供水安全。
文 王彥
記者日前從黑龍江省環保廳獲悉,哈爾濱市將建立飲用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并定期公布水質。
哈爾濱市將通過制定目標管理、年終考核和定期通報等辦法,全面清理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放口,開展飲用水源環境狀況年度評估,建立磨盤山飲用水源地在線監測站,定期公布飲用水質狀況。計劃到今年年底將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別削減8%和12%,鄉鎮以上地表水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37%,松花江干流水質持續保持三類標準,流域規劃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力爭80%以上。
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是一項高度敏感的民生工程,《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強調,要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地處沂沭泗流域下游的沭陽縣等地區,地表水源地極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政府及相關部門如何提高水源地管理能力、保障水源水質安全,顯得極為重要。
1.水源地污染隱患分析
1.1沭陽縣主要水系及飲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陽縣主要水系概況
淮沭河、新沂河為沭陽縣兩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設計流量為3000m3/s,由南向北縱穿該縣,南接洪澤湖、總六塘河(泗陽縣尾水通道),北連古泊善后河(連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屬地表水Ⅲ類功能區,六級航道;新沂河河道設計流量為6000m3/s,由西向東橫貫該縣,西接沭河、駱馬湖,向東流入黃海,為新沂市、山東沂蒙地區及宿遷市區重要尾水通道,沭陽縣境內分為南偏泓、北偏泓,分別屬地表水Ⅲ類和Ⅳ類功能區,在縣城西北處,南偏泓與淮沭河交匯,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設計流量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過地涵上方向北通過沭陽新閘,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內東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時,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當水位高于淮沭河,將對淮沭河產生頂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陽閘,為保護淮沭河上游水質,此時須關閉沭陽閘。
1.1.2沭陽縣飲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陽縣城區地面水廠于2006年初投入運營,供水能力5萬噸/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陽縣城南6千米為淮沭河沭陽閘,在該閘北側600米的南關洞閘,建有城區飲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陽閘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設了第二取水口和飲用水源水質自動站。
1.2水源地污染隱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兩岸建有防汛河堤,縣內無排污口。根據水源保護需要,沭陽縣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完成了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根據相關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脅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匯入水源地保護區;二是水源地保護區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護區內外的水陸運輸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為破壞。以上四方面實際發生概率依次遞減,地面水廠投運以來,發生最嚴重的水源水質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發生平槽,上游污染導致南偏泓總磷、氨氮分別超過三類水質標準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進入淮沭新河南關洞渠,致使飲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區地面水廠停水近兩天。
2.預警響應體制和機制
2.1預警響應組織體系
成立飲用水源預警響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水質監測工作組、環境監察工作組、協調處置工作組、信息保障工作組。
2.1.1水質監測工作組:負責保障水源自動監測站正常運行,并對飲用水源人工采樣和實驗室分析,也可提請省市環保部門實施水質同步監測。
2.1.2環境監察工作組:負責掌握可能威脅水源地的安全生產和水污染事故,對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蹤協調對污染源采取隔離、消解措施。
2.1.3協調處置工作組:負責統籌應急演練,及時了解周邊天氣形勢、水文情況,牽頭分析水污染可能到來和持續的時間,指導和協調應急期間的供水保障及調水沖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組:根據應急領導小組指示,負責信息處理匯總上報、人員調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預警應急響應機制
當有信息顯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關人員應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分析確認,根據實際形勢,分別啟動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四級應急響應。
2.2.1藍色級應急響應
根據周邊天氣形勢、水文情況,可能將有客水下泄,或者飲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脅,但尚難以確定近日會直接影響飲用水源,應啟動藍色級應急響應機制。在此期間,著重作好監測、監察、氣象水務信息通訊、信息分析上報工作,并及時作好提升響應級別準備。
2.2.2黃色級應急響應
根據預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飲用水源水質受到其他威脅,將于近日影響飲用水源水質,應啟動黃色級應急響應機制。在藍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對污染源落實有效隔離、消解處理措施,科學實施調水沖污。
2.2.3橙色級應急響應
當飲用水源地污染已經形成,但污染程度輕微,地面水廠可以對凈水工藝實施強化處理,也可啟動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備用水源,則實施橙色應急響應機制。在黃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落實供水應急保障。
2.2.4紅色級應急響應
當飲用水源地污染嚴重,必須暫時關閉地面水廠,立即啟動備用地下水井等應急措施,則實施紅色應急響應機制。在橙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啟動城區地下水井備用水源、采取調集周邊潔凈水,保證安全供水,必要時,鼓勵部分企事業單位在應急期間有計劃進行調休。
3.邊界污染聯防聯治快速反應工作規則
加強預警應急工作保障,必須在改善預警應急裝備、提高人員素養基礎上,針對客水型污染特征,暢通上下游水務、環保部門的聯絡,完善聯防聯治聯席會議制度,落實邊界污染聯防聯治快速溝通和處置工作規則。
3.1環境信息快速通報交流工作規則
3.1.1適時通報重污染項目建設信息。鄰域上游地區建設化工、農藥、印染、釀造、制漿造紙、冶煉、電鍍等重污染項目時,應及時向下游通報,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抄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簡本。
3.1.2適時通報環境保護敏感目標信息。鄰域下游地區建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保護敏感目標時,應及時向上游通報。
3.1.3超前預警緊急排污訊息。當遇汛期泄洪或突發性污染事故,相鄰縣(市)之間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對方,主動、實時通報河水流量、污染物濃度、水利調度等訊息。
3.2邊界環境保護快速執法處置工作規則
3.2.1提前開展污染防范性的聯合檢查。在汛期到來之前等可能會發生環境污染情況下,經協商同意,開展污染防范性的聯合檢查,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可適時提請召開臨時聯席會議,商討預防與處置調度方案。
3.2.2快速處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時,相關縣(市)應迅速趕赴現場,按照睦鄰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則,共同協調磋商、共同處理解決邊界污染,積極構建和諧、安全的區域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國務院,2006.
[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環保部, 2010.
問題:飲用水水源監測能力不足
李霞委員認為,飲用水水源保護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監測能力不強。由于缺少必要的經費支持、設備支撐和編制限制,全省各級疾控中心對飲用水衛生監測的42項常規指標,開展率不高。二是預警應急體系不完善。不少地方應急預案編制不完善,應急隊伍建設、技術與物資儲備還不足。
另一方面,分散在各部門的監測資源得不到有效整合。目前,各級政府的環保、水利、衛生等部門以及供水單位,雖然各具備一定水平的監測能力,可以開展一定范圍內的飲用水水源的監測和檢測,但這些監測資源處于比較分散的狀態,功能整合不夠,互補和共享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二、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
一是嚴格劃定全市域飲用水源保護區。2012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以及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界限標志的設置工作。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基礎環境調查,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二是加大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項目整治力度。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依法拆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是建立飲用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提高城市環境應急能力保障水平。
三、加強水質監測與供水管理
逐步對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開展水質監測,不斷增加監測項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每月一監測,每年開展一次109項全分析,農村水廠水源水一季度一監測。盡快形成生活飲用水106項水質檢驗能力,城市水廠管網末梢水每月一監測,市縣兩級衛生部門對農村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一季一監測,農村日供水千噸或萬人以上供水企業全部建立水質監測化驗室。加強二次供水監測,出臺二次供水管理規定,明確責任主體及相關部門職責。
四、大力實施供水管網改造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環保優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方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
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統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規劃、水利、環境保護、農林、園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
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和中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建設項目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進行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利用,推廣使用先進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實用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意識。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視具體情況劃分為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
第九條準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錫東飲用水水源:貢湖湖體及沿貢湖湖岸5公里區域;入貢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兩岸各1公里區域。
(二)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宜興市太華鎮太華村、乾元村、樓新橋村、茂化村、胥錦村、太平村、橋涯村和西渚鎮橫山村行政區域。
第十條二級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距離2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東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橋,向西沿塘前路、長泰路延伸至湖邊的陸域。
(二)太湖錫東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距離2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東至望虞河、西至許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陸域。
(三)江陰市長江小灣、肖山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0米內的陸域。
(四)**市錫澄水廠長江飲用水水源(長江窯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0米內的陸域。
(五)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橫山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以下庫區及其水庫大壩背水坡以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一級保護區按照下列范圍劃定:
(一)太湖貢湖(沙渚)、錫東飲用水水源: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內的水域和陸域。
(二)江陰市長江小灣、肖山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米內的陸域。
(三)**市錫澄水廠長江飲用水水源(長江窯港口):以長江西石橋水廠與窯港口取水口中點位置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內的水域及其沿岸縱深50米內的陸域。
(四)宜興市橫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內的水域和水庫大壩背水坡以內的陸域。
第十二條保護區范圍經法定程序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執行。
第十三條保護區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保護區生態保障方案,控制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和養殖,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開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護植被;
(二)建立備用水源、應急水源,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當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權限,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項目)采取關閉、停業、治理等措施,負責保護區內居民點的布局調整和搬遷;
(四)建立并實行飲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態補償機制,參與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組織打撈藍藻等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有害水生植物,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二)負責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
(三)組織飲用水水源水體富營養化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研究與防治,探索生物監測途徑;
(四)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五)組織保護區內環境執法檢查,調查處理保護區內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六)會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質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健全水質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系統,定期向社會保護區水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保護區內的取水許可;
(二)負責飲用水水源水體以及入湖(庫、江)河道的水量監測工作,定期向社會保護區水文情報預報;
(三)根據需要實施調水引流,改善飲用水水源水質;
(四)負責保護區內生態清淤,依法查處擅自圍墾水域、改變堤壩功能等違法行為;
(五)會同環境保護、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飲用水水資源保護規劃;
(六)配合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質監測工作,核定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域的納污能力,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第十六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按照劃定的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設置明確的地理標界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二)組織實施對一級保護區的封閉管理和區內淤泥、水草、雜物等的清除打撈,按照規定對制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尾水的處理進行監管;
(三)當取水口水質受到突發性污染時,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四)負責取水口水質的日常監測;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異常時預報、預警,按照規定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農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生態農業建設和植被(濕地)保護。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保護區內的生態農業、防護林帶、濕地保護和漁業養殖規劃;
(二)對保護區內農業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控制與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保護區內非法養殖、捕撈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納入風景名勝區范圍的濕地、生態防護林的建設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處船舶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保護區內醫療衛生單位水污染治理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其污染物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公安、旅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項目;
(三)新建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染料、印染、電鍍、化肥、農藥、食品、釀造、淀粉、化工、醫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業(項目)和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項目;
(五)擅自通行裝運油類、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和車輛;
(六)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病原體的污水、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氣廢液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炸魚和使用電器工具捕魚;
(八)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九)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生活垃圾;
(十一)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十二)從事水上餐飲經營活動;
(十三)開山采石和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條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環境污染隱患的建設項目;
(二)開辟產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區;
(三)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
(四)從事水產養殖、集中式畜禽養殖和捕撈作業活動;
(五)在水域滯留、停泊住家(漁)船等。
第二十一條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業(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公務的船只除外);
(三)從事旅游、游泳、垂釣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保護區內已有的下列項目,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封堵;
(二)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環境污染隱患的建設項目,一級保護區內與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三)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以及水上餐廳等污染水體的項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項目,二級保護區內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依法責令限期停業或者關閉;
(四)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項目,依法責令限期接入城鎮污水管網,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保護區內已有的旅游景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實施中水回用,確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落實措施,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保證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的預處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標準和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量。水污染治理設施需暫停使用的,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報經所在地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經水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接入城鎮污水管網,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的污水排入保護區水體;
(四)因突發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責任者應當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取水單位。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保護區內應當關閉、停業、治理的污染單位(項目),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批準,擅自批準項目建設或者辦理征地、施工、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的;
(四)發生水污染事故時,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護區內的建設單位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件,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治理,并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保護區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保護區內的單位未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落實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護區內的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