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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1-03
談到價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這一問題,不得不提及1992年的美國prattand whitney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公司)訴匈牙利malev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匈牙利公司)案。
該案中,原告美國公司是一家飛機發動機的生產商,與被告匈牙利公司就飛機發動機購買進行談判,擬向對方提供其客機所需的驅動裝置和驅動系統。美國公司向匈牙利公司發出了兩份可供選擇的報價要約,美國公司僅在要約中提供了三種型號的飛機發動機的報價,但未提供其他部件的報價,在該要約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被告匈牙利公司以傳真方式告知原告美國公司其選定的某型號的發動機且表示期待進一步的合作,幾個月之后被告又告知原告其不再購買原告的產品。雙方就該合同是否成立產生了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美國公司在該要約中有關產品的報價是否符合cisg中第14條有關合同“確定性”的要求,并將其訴至匈牙利的布達佩斯法院。本案初審法院認為,在該要約中原告美國公司關于價格的規定盡管不是非常全面,但是也能夠滿足cisg第14條關于“確定性”的要求,因此該合同成立,至于缺失的價格條款可以依據cisg的第55條進行確定。二審法院則認為該要約中原告美國公司提供的關于價格的內容并不確定且被告匈牙利公司選定的發動機價格缺乏可供參考的市場價,因而不能依據第55條進行確定,該合同不成立。
本案的關鍵就是合同成立與否,而其中的爭議問題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了貨物的價格或者確定貨物價格的方法,從而折射出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存在的“沖突”。
本文將就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是否存在矛盾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并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關于價格缺失條款對和合同成立的影響進行論述,進而將中國《合同法》和cisg進行比較,全面闡述價格缺失條款是否影響合同的成立。
(一)cisg第14條與第55條在適用上存在的“問題”
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者規定了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被認為是十分確定的。”由要約該條款可以得出——內容的“確定性”必須包含貨物、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但是,公約第55條規定:“如果一個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是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如果沒有任何相反的表示,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已經默示地引用了訂立該合同時此類貨物在類似貿易情況下進行銷售的通常價格。”也就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價格或價格確定方式的情形下可以以推定價格的方式促成合同的成立。
那么,該如何解釋這兩個條文的含義,理論界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第14條第1款應該單獨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應該與第55條聯系起來進行解釋。
1.兩條款應該單獨解釋
以farnsworth教授為代表的一派主張第14條第1款應該進行單獨解釋,它與第55條是相互對立的,第55條只能在特定情況下使用。根據第14條,沒有價格的規定,合同本身就不成立;而第55條又未解決“開口價”(又稱“活價”,表示留待雙方當事人以后協商定價、默示引用交易習慣和慣例來定價等雖為確定價格但卻存在價格確定方法的“相對”開口價和根本不予提及的“絕對”開口價,與價格明確的“固定價”相對應)問題,即只有合同有效成立才可以依據第55條來進行價格補充,依據cisg第92條的規定,允許公約的締約國對其第二部分做出保留,但要受到第三部分的約束,第55條即屬于公約的第三部分,它僅僅適用于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而對于一個欠缺價格條款的合同則要由公約各締約國的國內法進行判定。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則再適用第55條來進行進一步
價格確定,反之,對于一個未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約締約國來說,第14條第1款在某種意義上已經阻止了第55條的進一步適用。
2.兩條款是互相聯系的
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另一派則與farnsworth教授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他們主張將第14條和第55條聯系起來理解。他們認為將公約的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進行割裂違背了公約第7條規定的“統一適用”的宗旨,對第二部分條款的解釋必須要與第三部分的條款相聯系。許多公約締約國的國內法與cisg第55條都對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是欠缺價格條款的情形規定了具體的定價機制,即對“絕對開口價”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法。此外,第14條對于要約的三要素——貨物、數量和價格提供的建議是“確定的”,但是并未指明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合同就完全不成立。與此同時,公約恰恰是通過其第55條作為補救措施來表明即使是沒有明示或暗示地對價格進行規定或者對確定價格的方法進行規定的貿易合同也是可以有效成立的。綜上,可以認為公約第14條并不應當解釋為貨物、數量和價格是一項要約所必須具備的三要素。
(二)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并不存在矛盾
1.從條文的字面含義看——價格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第14條第1款表述的是:“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者規定了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被認為是十分確定的。”單純從該條款的字面含義上理解,第14條對價格的要求是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有了貨物、數量和價格要素該要約就被認為是明確的,合同就成立;而不能認為欠缺貨物、數量和價格的任一要素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第14條并沒有排除無價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并不與公約第55條相矛盾。 2.從公約的立法目的和公約的宗旨看——兩條款應聯系起來解釋
cisg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而不是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對公約的解釋也應當順應國際經濟貿易的蓬勃發展,盡可能地促進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貿易合同的成立。只要是當事人有達成協議的合意,就不應再以傳統的“三要素”理論來限制合同的成立。cisg的引言中應當“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同樣表明了公約制定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為個締約國的商人提供統一的貿易規范,消除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差異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如果存在兩個完全對立的條款,公約就失去統一規范的意義了。另外,cisg第7條第1款規定了公約的目的與宗旨:“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將第14條第1款單獨進行解釋,與第55條對立起來,很顯然是違背公約的目的和宗旨的。因此,公約第14條和第55條的規定并不存在適用上的沖突問題,國家貿易買賣合同中價格條款的缺失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
二、各國國內立法關于價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的規定
(一)英美法系的規定
英美法系國家的特點是經濟比較發達且經濟市場的自由度較高,在有關合同成立的條件上也采取的是較為寬松的政策——不將價格條款視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即允許當事人之間先訂立合同,然后再確定價格。
《美國統一商法典》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有訂立合同的意圖,那么即使當事人之間未對價格進行確定,合同也可以成立。合同的價格為交貨時的合理價格。”由此可見在價格是否必須確定的問題上,《美國統一商法典》秉承了促進貿易的政策,持寬松態度。
英國普通法中最初對要約的內容——特別是價格的確定性有著極其嚴格的要求,如果價格未被確定,合同便不能成立。然而,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為了對當事人提供方便,英國普通法在價格確定性這一問題上的態度逐漸放寬,1979年修訂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對價格缺失的規定:“如果合同的價金未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加以確定,則買方應當支付賣方合理的價金。”至此英國在價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上的立場與美國基本相同。
(二)大陸法系的規定
相對于英美法系的國家,大陸法系的國家因受成文法體系的影響而尊崇嚴謹的法律思維和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國家對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則稍顯保守,合同成立的要求標準也較為嚴苛。
《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在買賣契約中,只有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才告成立。如
果當事人雙方未就標的物的價金達成合意就不構成要約,合同就不能成立。”但法國1995年著名的“alcatel”案卻表明在某些情況下未定價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德國民法典》第315條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指定的價金不公平或者是制定延遲,則應由法院做出判決進行指定。”這一規定表明如果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缺失,合同當事人可以將買賣合同的價款留待買賣雙方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進行確定,但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有這樣的意圖。
縱觀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對于價格條款缺失對貿易合同成立的影響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持越來越寬松的立場,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已經將價格必須確定的要求取消,合同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對價格進行明確,也可以僅約定定價的方法,還可以不約定價格,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定價。
三、中國《合同法》有關價格條款對合同成立的影響的規定
(一)我國對價格條款重要性的立法演進過程
我國國內法對于價格條款缺失對買賣合同成立的影響也像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經歷了從嚴格到逐漸寬松的轉變過程:在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中的第12條就規定了價款是經濟合同中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之一;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所寬松,第88條第4款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價款未進行明確約定則按國家定價履行合同,如果沒有國家定價則參考市場價格或者是同類物品的價格履行合同”;而1999年的《合同法》則將價款作為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徹底拋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對價款進行明確的約定,則適用本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對價格進行明確。”
(二)中國《合同法》關于價格條款的具體規定
中國《合同法》關于價格條款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14條、第61條和第62條中。第14條概括規定了要約成立的要件:一是內容要具體確定;二是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第61條規定了價格條款缺失或者是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則適用第62條第2款規定的方法進行確定,即依次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及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來確定合同的價款。
《合同法》第14條雖然將“內容具體確定”作為要約的有效條件之一,但卻沒有對其中“內容確定性”的構成要素作最低限度的規定,第12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僅是泛泛列舉而已,也并不具有限定性的功能。第61條和第62條第2款的內容實質上與公約第55條起相同的作用:首先都為自身的適用設置了前提條件即合同已經有效訂立;其次都設置了合同“開口價”的價格確定機制即未明確價格或確定價格方法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次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及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來確定合同的價款。
中國《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不僅包括合同“開口價”的價格確定機制,還對質量、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費用承擔等其他合同內容缺失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合同已經有效訂立”是價格缺失與上述合同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的前提條件。對比cisg與中國的《合同法》來看,在cisg中,價格缺失的補救措施與合同其他內容的補救措施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條款之中:價格條款的補救措施規定在公約第55條之中;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其他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分別規定在公約第31、33、57和58條等條款之中。且“合同已經有效訂立”僅是第55條即價格條款缺失的補救措施的適用前提,而非其他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的適用前提。
四、結語
國際貿易實踐中,價格條款缺失的合同早已存在。隨著近幾十年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認可“絕對開口價”條款,即先確立合同的成立再協議合同價款與支付的問題,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實踐往往是理念的反映:對無價合同成立的認可不僅僅是體現了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更加尊重,同時也體現出對誠實信用原則有了更為合理的補價機制的保障措施。價格缺失的貿易合同不但不會導致不公、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而且還有利于促成原來達成的協議,提高了貿易市場的交易效率,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開口價條款的不斷增多是經濟全球化以及國際貿易不斷發展的結果之一。在這種貿易實踐的背
景下,契約自由、促進交易和注重效率的理念同樣得到相當程度的強化和發展。合同成立的要求逐漸寬松,允許價格缺失可以說是這一趨勢的重要表現之一。
參考文獻:
[1]李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關鍵詞: 市場價格波動;合同價款調整;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Key words: fluctuation in market price;contract sum adjustment;adjustment by price index
0 引言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物價水平是動態并且時常發生浮動變化的。建設工程項目通常合同周期較長,在時間的推移中,工程施工通常面臨著受物價波動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是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動態影響。當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漲時,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合同價款將無法達到實際工程建設的需求。承包方認為價格波動的幅度已經超過了自身承擔的幅度范圍,應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對價款予以調整;發包方則認為這種浮動下的價格波動最初已在投標報價范圍內,應由承包方自行承擔。承發包雙方在處理施工過程中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時各執一詞,因此導致合同價款調整糾紛頻繁發生。因此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款調整方面的研究越來越受建筑領域的關注。
1 研究對象的界定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1條規定“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范的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或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調整合同價款”。本文主要對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進一步研究。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公式為:
?駐P=
P0A+B1×■+B2×■+B3×■+…+Bn×■-1(1)
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的應用流程如圖1所示。由圖1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的應用流程可知,市場價格波動下利用價格指數調整差額方法需要確定調價基期即時點和調價基數的確定,以及調價因子即固定系數和權重的確定,還須明確調價指數的選擇。所以下文將對調價基期、調價因子以及調價指數進行研究。
2 調價基期的確定
2.1 時點的確定
2.1.1 基期時點“0”的確定
工程的簽約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確定合同中約定的基期時點就有了許多選擇,如承包商報價數據時選擇的價格時點,承包人研究報價后所提供的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談判達成與最終簽約的價格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達成協議的最終確定合同文件時點,發、承包雙方簽約的時點等。更有許多的工程在簽約到正式施工之間還有著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取這期間的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都是有可能的。
基期時點本身僅用來對于調價公式的計算,由邏輯點出發選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均不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但從履行合同的角度來看,承包方應盡量要求選擇調價公式中綜合價格指數計算結果較低的時點將其作為基期時點,發包方則與之不同,其要求明確,在施工期間價格的調整應遵循簽約價格中允許的浮動范圍中進行。
2.1.2 結算期時點“n”的確定
工程施工期間,通常不會在合同中對結算試點予以明確注明,這樣就會引發在實際操作中的許多爭議。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將未來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購到位,3月份施工按計劃正常進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請款統計工作并上報發包方,發包方將申請款批復的時間為4月15日,工程款到賬的時間為4月20日。這些取點不同的時間數據,前后時間跨度較大,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調價公式結算期時點都有其道理。許多人認為這種進度結算款數額相比合同總額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過分嚴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簽約時對其有所忽略。單結算款項的累積不會對合同總價造成影響,這就造成在合同總價的基礎上,結算期時點相差一個月對價格的調整就會出現一筆數目不菲的款項[1]。
為了達到預防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麻煩的目的,可將結算期時點的確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顯的十分重要。從承包人角度出發,如果預測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會出現明顯上升趨勢,這就需要盡可能爭取將時間取點向后推移;如果預計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出現下降趨勢,則應盡可能爭取將時間點向前推移[1];發包人則與之相反。
2.2 調價基數的確定
調價基數的最終確定對于發、承包雙方都十分重要,為預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調價基數而引發的爭執,可以在合同中對調價基數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工程量清單所有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項進行詳實的分析。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調整合同價格的含義,是在物價浮動的情況下對承包商進行的相應成本補償,所以調價基數P0需要與物價風險相關,也是對各款項進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納入調價基數的主要證明[2]。調價基數P0的取定如圖2所示。
3 調價指數的確定
3.1 調價指數的選擇
調價選擇的指數必須是合同雙方都認可的權威部門的,這一條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注明,防止因此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這就對我國各省市造價信息的及時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現階段實施難度較大。但可以通過大量的文獻研究發現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應指數的情況下,運用一些切實有效的指數予以代替,可以參考統計局的價格指數[3-5]。
物價風險在按年進行調整時,通常拿不到及時有效由權威部門所公布的當年各階段物價指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墊資”的解決方案。工程項目規模越大所需“墊資”就越多,這會對承包方組織生產、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造成諸多不良影響。所以建議在出現不能及時獲得指數的情況下,可以用某階段有權威同時有代表性的物價指數來替代指數進行計算,并以計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詳實的當年物價指數后,再對其進行計算[6],并以此為依據予以支付并調整合同價款。
理論看,調價指數的數據越多越細,調價精度應越高,但是過多的調價指數,會將實際操作變得過于繁瑣,帶來諸多不便,較少的數據又無法起到精確計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現了調價指數數目與調價精度的影響究竟選擇哪一個,得出以下結論[7]:
①調價公式中最少要選取5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這樣才以可達到調價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圍的概率為99%。若只選取其中1~4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承包商所要承擔的風險較大,這就提升了調價的難度。
②在其他條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變情況下,價格的波動過大,所以回收波動也會隨之變大。因此,如果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就要通過增加價格指數數目的方法來達到降低回收幅度變化過大的目的。
3.2 調價指數的來源
基本價格指數F0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并且由招標人確定填寫。現行價格指數Ft是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項價格指數填寫,該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
4 調價因子的確定
4.1 固定系數的確定
4.1.1 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的關系
固定系數實質上是指合同價格中不能參與調價的部分與合同總價的比值,對固定系數測算的原則通常以合同價格中規定的不因物價變動波動而發生變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費、項目利潤、稅金。但要想完全區分這部分合同價款,其過程中存有諸多困難,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固定系數的變化余地過大[3]。
為定量研究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格的關系,作如下假設:合同工期為n年;合同總價C,固定系數為x;調價頻率為t(按年調為1,按季調為4,按月調為12);合同工期內各年調價因子的上漲率相等設為?駐I,且均勻上漲;各調價因子的在合同簽訂時的初始指數均為1;合同價款在合同工期內均勻支付;各可調因子的權重系數相同;
由以上假設知各次調價的基數均為P0=■,i為調價的次數;
各次的合同價款調整額為
p■=p■■(x+k■■+k■■+…+k■■-1)(2)
由假設知:k1,k2……km為調價因子權重,k1=k2=…=km=■
因此p■=■[x+(1-x)(1+■i)-1]=■(1-x)i(3)
合同價款總調整額p=■pi=■■(1-x)i=■C?駐I(1-x)(n+■)(4)
由式(1)可以看出合同價款總調整額與固定系數成反比。
4.1.2 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成反比的驗證
由式(4)還可以看出,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越到工程后期調價的固定系數對于合同價格總調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固定系數的確定由業主方咨詢工程師提供,也會出現在招標文件中給出規定范圍,由承、發包商雙方協商確定。對承包商而言,如果預計在合同工期中,出現物價上漲,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量爭取相對較低雙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數,以降低因物價上漲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另外,我國的工程承包還有一獨特現象即由業主供應施工材料,通常稱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業主負責采購部分工程材料,這一特點與國際上的“指定材料供應商”又有許多不同。調價是在工程面臨物價風險的情況下給予承包方的補償,甲供料的價款由業主來支付,而合同總價又包含了甲供料價款,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就要把甲供料價款同時折算成固定系數[8][9]。
4.2 權重的確定
調價公式中的各調價因子的權重系數就是各調價因子的價格占總合同價的比值。一般來說,對于發包方來講。總希望將漲幅大的材料權數低一點,對于承包方則相反。
4.2.1 確定權重常用方法 確定各成本因素的權重,在實際的工作中一般有兩種方法:
①選用因素費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據投標書中或標底中單價分析表中給予的信息,計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鋼材、水泥等指標占有效投標價的權重比例,明確權重系數,同時得到相應的不參與調價的固定因子的權重比例。
②固定因素和各參與調價的成本因素的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一個估算范圍,由投標人提出建議值。
4.2.2 確定權重范圍 公式中的權重是指承包方報價中調價項目的費用占總報價的百分比。但是這個項目權重必須在發包方規定范圍內,而且定值權重和各項變值權重總合為1.0。而發包方規定權重范圍的得來,本文以國內眾多世界招標的水利工程作法為例研究:
第一步:確定主要調價項目。即從所有受物價影響成本變化的項目中,選出主要項目5~7項,并具有代表性的調價項目。如人工費、鋼材、水泥、機械費等[10]。其他項目的權重分別攤入上述各項目中,使其總合為1.0。
第二步:用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為了更詳細地描述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定權重,本文以云南省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為例進行研究:該工程中的施工設備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42,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中的權重范圍值為0.35~0.48,承包方選擇值為0.40;鋼材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1,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9~0.13,承包方選擇值為0.10;水泥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3,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16,承包人選擇值為0.12;人工費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5,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20,承包方選擇值為0.15;運輸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06,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4~0.08,承包方選擇值為0.06;定值權重為0.17(主要是指利潤和管理費不調價)。請注意上述投標人選擇值總合為1.0。如果無標底時,只能用發包方招標項目的概預算計算其調價項目的權重替代。
5 結論
目前我國建筑生產要素市場價格波動趨勢明顯,施工期間較長時必然會引起施工成本變化,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的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從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的相關法規出發,對比得出要研究市場價格波動下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就必須確定調價基期、調價指數以及固定系數和權重。接著分別確定了調價基期的時點和調價基數,闡述了調價指數的選擇和來源,以此確定了固定系數和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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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事項:
宗地位置:_________
權屬證號:_________
評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積:_________
批準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
設定土地使用權性質:_________
批準用途:_________
評估設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現狀條件:_________
評估設定條件:_________
評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份數: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
宗地規劃要點
宗地圖
宗地規劃平面圖
甲方及時、準確、真實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因甲方提供虛假資料而使報告失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在評估報告設定的使用范圍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超范圍使用報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技術力量,參與評估的估價師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進行評估。
3.乙方實地踏勘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估價規程》的工作標準執行,進行拍照,存檔等工作,所獲數據真實可靠。
4.乙方對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對報告負有保密責任。
四、項目經費及付款方式:
收費標準按計價格_________號文件執行,簽訂合同時甲方先預交乙方_________圓整,余額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規定時間提交圖件和報告,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另委托其它評估機構。
2.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乙方所編制的報告和圖件需評審認定的,由乙方負責評審認定,并承擔評審認定的費用,如需評審認定的報告而未進行評審認定,甲方可以不予認可,并有權拒付評估費。
3.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乙方有權拒交報告和圖件。
六、其它事項:
1.本協議條款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目前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計價方法劃分,主要類型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特點對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影響也不相同。為了做好工程造價工作,我們需要在開展工程造價工作的時候認真研讀合同的各個條款,尤其是有關合同價格的條款需要仔細研讀,并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擬定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且將之在工程造價工作中落到實處。下面首先從合同價格的類型及其特點進行論述,再談談怎樣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合理安排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一、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
目前的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概括起來主要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大類型。
1、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根據價格的內容不同,固定價格合同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明確、工期緊的情況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調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術比較成熟、工期較短時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這種合同類型在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進行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固定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的圖紙設計詳細、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社會條件、政策條件、技術條件等都較好,工程的工期較短、規模不大,這種情況下,往往會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在工程結算的時候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進行。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當然承包商根據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在合同價格報價的時候應對項目未來的風險給予充分的考慮。
2、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格合同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1)可調單價合同
可調單價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調整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的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幅度、政策調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現等情況下可作調整。有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2)可調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因受建設的露天環境、周期長、規模大等因素影響較大時,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設的風險、鼓勵承包商的建設積極性,采用可調總價合同的形式。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計算,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得到暫定合同價格。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工程結算時,由于通貨膨脹、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等原因導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變化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對有些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或者風險很大的項目,當采用單價合同或者總價合同無法吸引承包商進行承包時,這個時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攬工程項目。這種合同形式是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二、面對不同的合同價格形式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1、固定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面對固定價格合同,無論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價格存在著固定性的特點。但是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因為存在固定范圍存在差異,我們分開進行論述。固定單價合同主要強調單價固定,結算時工程量是實報實銷,所以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工程造價工作對單價的控制應該放在造價工作的第一位。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來說,由于總價是由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得到的,所以不僅要把項目的單價控制好,項目的工程量同樣要控制好,而且對于項目未來的風險也要給予充分的考慮,否則很保證在固定總價的前提下實現項目的建設效益。
2、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可調價格合同因為價格的可調性特點,相對于固定價格合同來說,合同通過可調價格將甲方和乙方的風險給予了相對合理的分擔,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造價工作的在價格方面的壓力要小一些。不過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的建設效益,甲乙雙方對工程成本的控制應放在造價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強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則要加強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窩工、材料不浪費、施工機械合理利用。
目前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計價方法劃分,主要類型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特點對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影響也不相同。為了做好工程造價工作,我們需要在開展工程造價工作的時候認真研讀合同的各個條款,尤其是有關合同價格的條款需要仔細研讀,并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擬定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且將之在工程造價工作中落到實處。下面首先從合同價格的類型及其特點進行論述,再談談怎樣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合理安排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一、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
目前的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概括起來主要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大類型。
1、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根據價格的內容不同,固定價格合同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明確、工期緊的情況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調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術比較成熟、工期較短時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這種合同類型在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進行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固定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的圖紙設計詳細、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社會條件、政策條件、技術條件等都較好,工程的工期較短、規模不大,這種情況下,往往會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在工程結算的時候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進行。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當然承包商根據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在合同價格報價的時候應對項目未來的風險給予充分的考慮。
2、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格合同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1)可調單價合同
可調單價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調整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的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幅度、政策調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現等情況下可作調整。有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2)可調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因受建設的露天環境、周期長、規模大等因素影響較大時,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設的風險、鼓勵承包商的建設積極性,采用可調總價合同的形式。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計算,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得到暫定合同價格。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工程結算時,由于通貨膨脹、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等原因導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變化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對有些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或者風險很大的項目,當采用單價合同或者總價合同無法吸引承包商進行承包時,這個時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攬工程項目。這種合同形式是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二、面對不同的合同價格形式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1、固定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面對固定價格合同,無論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價格存在著固定性的特點。但是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因為存在固定范圍存在差異,我們分開進行論述。固定單價合同主要強調單價固定,結算時工程量是實報實銷,所以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工程造價工作對單價的控制應該放在造價工作的第一位。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來說,由于總價是由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得到的,所以不僅要把項目的單價控制好,項目的工程量同樣要控制好,而且對于項目未來的風險也要給予充分的考慮,否則很保證在固定總價的前提下實現項目的建設效益。
2、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可調價格合同因為價格的可調性特點,相對于固定價格合同來說,合同通過可調價格將甲方和乙方的風險給予了相對合理的分擔,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造價工作的在價格方面的壓力要小一些。不過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的建設效益,甲乙雙方對工程成本的控制應放在造價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強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則要加強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窩工、材料不浪費、施工機械合理利用。
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體現“控制量、指導價、由企業自主報價”工程造價計價改革思路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建設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的《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了招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和投標底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正不斷得到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認識和贊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招投標階段工程合同價格的影響
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的目標有兩點:確定合理的合同價和嚴密的工程合同價得以穩妥實現。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這兩點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1)合同價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價更接近工程實際價值(實際造價)
首先,確定合同價的兩個重要因素-投標報價和標底價都以實物法編制,采用的消耗量、價格、費率都是市場波動值,因此使合同價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價性質和特點,更接近市場價值。
其次,易于對工程造價進行動態控制。在原計價模式下,無論合同采用固定價還是可調價格,無論工程量變化多大,無論施工工期多長,雙方只要約定采用國家定額、國家造價管理部門調整和材料指導價和頒布的價格調整系數,便適用于合同內、外項目的結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標人提供,報價人的競爭性報價是基于工程量清單上所列量值,招標人為避免由于對圖紙理解不同而引起的問題,一般不要求報價人對工程量提出意見或作出判斷。但是工程量變化會改變施工組織、改變施工現場情況,從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潤率、管理費率變化,因此帶來項目單價的變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工程造價動態控制。
(2)在合同條款的約定上,雙方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加強
在原計價模式下,由于計價方法單一,承發包雙方對有關風險和責任意識不強。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雙方對合同價的確定共同承擔責任。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承擔工程量變更或計算錯誤的責任,投標單位只對自己所報的成本、單價負責。工程量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的辦法調整。雙方對工程情況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體現在合同價中,招標方以工程量清單表現,投標方體現在報價中。另外,工程一般項目造價已通過清單報價明確下來,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為獲取最大的利益,會利用工程變更和索賠手段追求額外的費用。因此,雙方對合同管理的意思大大加強,合同條款的約定會更加周密。
(3)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獲得競爭性投標報價、有效評價最合理報價、簽訂合同預先控制造價變更。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賦予三個方面造價控制工作新的內容和新的側重點。首先工程量清單成為報價的統一基礎使獲得競爭性投標報價得到有力保證,無標底合理低價中標評標方式使評選的中標價更為合理,合同條款更注重風險的合理分攤,更注重對造價的動態控制,更注重對價格調整以及工程變更、索賠等方面的約定。
二、工程量清單招投標階段控制工程造價、合理確定中標價
相對于傳統的定額+統一基價取費計價模式招投標,做好工程量清單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1)注重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投標單位進行投標和進行公平競爭的基礎。因此,工程量清單必須科學合理,內容明確,客觀公正。編制工程量清單要注意以下幾點:
a)編制依據:必須全面了解工程有關資料,了解業主意圖、技術規范、實地勘察現場情況,了解實際施工條件(工程現場的場地、用房、交通等環境條件、水文、地質、氣象的具體條件),為計算工程量打好基礎,盡量減少日后工程變更。
b)項目劃分:要求項目之間界限清楚、項目作業內容、工藝和質量標準清楚,既便于計量,又便于報價;項目劃分盡量要細,避免不平衡報價。
c)清單說明言簡意賅。包括工作內容的補充說明、施工工藝特殊要求說明主要材料規格型號及質量要求說明、現場施工條件、自然條件說明等。尤其是現場施工條件、自然條件說明,應準確表述,便于投標人與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對照。配套表格應設計合理、實用直觀、具有操作性。即要使投標操作起來不繁瑣,又要利于評標操作方便快捷。
(2)注重標底的編制審核
雖然標底在評標時只起參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無。標底仍然是進行評價投標人所投單價和總價合理性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對生產建筑產品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的估值,是核算成本價的參考依據,是合同管理中確定合同變更、價格調整、索賠和額外工程的費率和價格的參考依據。因此,正確計算標底對控制工程造價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底價格水平的應詳細地進行大量市場人工、材料、機械行情調查,并掌握較多的該地區條件相近同類工程項目的造價資料,經過認真地研究、分析、比較計算,盡量將工程標底控制與同類工程社會平均水平上。
(3)重視詢標工作,合理低價中標
在開標后,定標之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投標人進行詢標。通過詢標,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實質性、欺騙性、過分偏激性以及明顯低于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避免錯報、漏報,便于招投標雙方對有關問題互相解釋、澄清,為確定合理的合同價打下良好基礎提供先決條件。評標時,首先對每份投標根據招標文件中“履約、工期、報價”等的具體要求,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進行必要的價格調整,計算出各項投標的評標價,然后根據評標價,評價、分析各項投標,進一步評選出經評審的合理、低價的中標候選人。
(4)慎重確定合同類型
在工程量清單招投標中,由于工程量統一,使合同類型成為報價人選擇投標報價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單工程量為預計量值,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必需工程量的差別很大程度地帶來合同雙方的主要利益風險。所以恰當選擇合同類型有利于取得競爭性報價,也可合理分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對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單價合同為主,總價合同為輔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體工程項目是單價合同,其它部分項目可采用總價合同。對于規模小、技術不復雜、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
(5)簽合同注意事項
關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搭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均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特別注意對于作為付款和結算依據的工程量價格清單,應當根據評標階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審定。并且應表明,其中哪些將按完成的工程量測算付款,哪些須按總價付款。
(6)關于合同條款的約定
在編制合同條款時,應注重有關風險和責任的約定,將項目管理融入合同條款中,盡量將風險量化,責任明確,公正地維護雙方的利益。重視以下主要條款:
a)程序性條款。目的在于規范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形成,預防不必要的糾紛。程序性條款貫穿于合同行為始終。包括信息往來程序、計量程序、工程變更程序、索賠處理程序、價款支付程序、爭議處理程序等。編寫時注意明確步驟,約定時間期限。
b)有關工程計量條款。注重計算方法的約定:(一般按凈值計量)嚴格確定計量內容,加強隱蔽工程計量的約定。計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確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計算工程價款為原則。
c)有關價款的條款,特別注意價格調整條款:
A:約定合同中未標明價格的,或無單獨標價的計價方法。或計價公式、或計價原則。
B: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
C: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
總之,有關合同價格調整的條款必須有明確細化的內容,盡量減少模棱兩可帶有爭議性的條款出現,少留活口,為以后工程變更結算擬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強的條款。
d)雙方職責條款。為進一步劃清雙方責任,量化風險,應對雙方的職責進行恰當的描述。對那些未來已可預見(如現在常發生的停電)并可能影響造價的事件和情況明確各方的責任,盡量減少索賠和爭議的發生。
e)索賠條款:明確索賠程序,索賠的支付、爭議解決方式等。
f)有關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任何施工合同都應有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各建設項目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而事實上當今許多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往往寫成“見通用條款第幾條第幾款”,這樣就完全失去了專用條款的意義,也就不能體現該工程的特征,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結算帶來很大的隱患,為了根除隱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須量化、細化、深化合同的專用條款。
工程造價主要是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組成的,而其中材料費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費用。而事實上,在實際施工時使用的價格,是不會靜止不動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筑材料將會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因素、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或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的、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場中普遍采用的合同類型為固定總價合同(即總價包干合同),合同約定所有價格一律不予調整,此類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業主控制工程造價,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旦材料出現大幅波動,業主就會陷入僵局。倘若材料價格大幅上調,造成承包商無法承擔,則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為威脅,迫使業主調整材料價格,而當發生類似情況時,多數業主都會做出調價的讓步;相反的,當出現材料價格大幅下降的情況時,價格下降的幅度通常會被作為利潤,順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總價包干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業主非但沒有成功地將材料漲價的風險轉嫁給承包商,相反地,卻為材料價格下調的利潤買了單,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價格調整方法則成為了當務之急。
建筑市場中的材料價差調整通常采用以下幾個方法:
(1)按實調整(抽樣調整法):按實調整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業主和承包商雙方核定后)按相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
注: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包括:
①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②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
某種材料加權平均價=∑Xi×Ji÷∑Xi(i=1~n)
式中: Xi ----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 ----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準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費時費力,繁瑣復雜。
(2)綜合系數調差法: 綜合系數調差法是直接采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整系數=∑(各種材料價差)×K1×K2
式中 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于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的方法: 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占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僅占材料費的32%。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效提高工程造價準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 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筑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于抽量補差,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后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1
價格指數調整法的優點是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準確性好,適應建筑工程動態管理。
由于工程實施過程中,幾乎所有材料的價格都在不斷變化中,若將所有價格波動的材料全部列入調價范圍內,則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如何制定一套操作簡單且公平合理的材料調整方案?經搜集天津、北京地區一些大型項目相關信息及當地政府的材料調價指導性文件(即:北京-京造字[2008]4號文件,天津市-建筑[2008]20號、建筑[2008]881號文件),對比分析如下:
1、調價材料范圍:
項目:土建承包項目多以調整主材如鋼筋、砼為主,機電、幕墻合同多以調整主材如鋼材、銅、鋁的價格為主;
政府文件:鋼材、木材、砂石、水泥、預拌砼、鋼筋砼預制構件、瀝青砼、電線、電纜均列入調價范圍;
目前市場上普遍認可的調價材料是占建筑成本最大比例的鋼筋和砼,此調整范圍更適用于以土建工程為主的合同,而對于以機電工程為主的合同而言,銅材和鋼材卻是最敏感元素,尤其是近年來銅價一直處于不穩定的波動狀態使得合同爭議頻繁,因此政府的調價范圍雖廣,但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而,采取哪些調價材料應視具體的合同而定;
2、調整幅度限制:
項目:以超出±3%~±5%居多,
政府文件:北京:超出±3%~±6%區間;天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無具體數字區間限定。
3、用量計取:
項目:有的按進場材料量計取,也有的按工程量計取,說法不一;
政府文件:按調整期內完成的相應工程量計取;
上述兩項內容,以政府文件更加公平合理。在工程實踐中有個別承包商將不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堂而皇之地運進現場,經業主工作人員進場登記后,又伺機地將其偷運出場。政府文件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此類事件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4、措施鋼筋是否調整:
由于措施鋼筋用量較少,所以項目與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多數不調整。
5、基礎價及現行價依據:
項目:采用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的造價信息,但使用造價信息中公布的材料,或材料價格指數,說法不一;
政府文件:采用當地造價信息的價格。
基礎價約定:
項目:差別較大,有的以材料價指數為標準,也有的以中標當月造價信息中準價,有的以最終回標當月信息中準價,有的以工程量清單中材料價格,還有的約定單價,等等;
政府文件:按投標報價和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中較高的那個單價;
相比之下,政府文件的規定更具有客觀性。
現行價約定:
項目:多數以造價信息的材料價格或價格指數為準,但時間不盡相同;
政府文件:按施工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確定;
由于材料從下訂單交款到工廠加工完成、及成品運至現場、施工完成,這期間的環節錯綜復雜,且變數較多,很難確定一個永恒不變的時間限制,事實上施工當期的材料信息價格既不是材料進場時的市場價格,也不是承包商購買材料時的市場價,采用哪個時間段只能視各自情況而定。
價格增減幅度:
項目與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均采用以下公式:
價格增減幅度=(現行價-基礎價)/基礎價*100%
利潤、管理費及稅金
項目:大多不計取稅金;
《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上述第二種合同計價方式(可調價)即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可以按照約定,隨資源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價格。采用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可調”具體范圍、內容和調整方式進行約定。《示范文本》對風險進行了具體列舉: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4種基本上已經包含了在建設工程履行過程中會出現的風險,因此,雙方完全可以將材料價格上漲因素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共同承擔合同風險。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因合同有約定而相對比較容易解決。
上述第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成本加酬金)是指合同價款由建筑產品的生產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潤所構成。其中成本是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過競爭確定的費率計算。這種計價方式具有靈活和動態的特點,也正因為如此,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包括材料價格的漲跌等都可以在工程造價中得到完整反應,因此,在此種計價方式下,合同雙方當事人不會出現哪一方因材料價格上漲而出現不公平的情況,由此引起的糾紛也比較少,且出現了糾紛也容易解決。
上述第一種合同計價方式(固定價),此種方式特點為單價或者總價固定,然而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再加上必要的施工準備時間和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決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并且建設施工所涉及的施工材料往往種類較多,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出現一種或者數種施工材料價格變動的情況,而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在材料瘋狂上漲的情況下,承包商就會虧損甚至損失慘重,勢必會產生糾紛。而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這種固定價計價方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面對建筑材料大幅漲價時出現的問題以及應對的方法。
二、情更的提出
2008年,南京某業主(甲方)與上海某工程公司(乙方)簽訂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合同價采用固定價。工程造價定為12000萬元,工期為一年。合同簽訂之后,雙方依約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間,南京建筑材料價格不斷的上漲,漲幅甚至達到了12%,乙方要求增加工程款,甲方不同意,因此,某工程公司將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種觀點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不斷不正常地漲價,而建筑材料的上漲是雙方當事人無法預知的,不斷加大的建筑成本使原告無法承受,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勢必對乙方不公平,本案中材料價格上漲已經構成了合同的情更,因此乙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的相關條款。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方式為固定價,價格固定,當然風險也固定,并且合同的簽訂是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觀點涉及到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屬于情更還是商業風險問題。
三、材料大幅漲價是情更還是商業風險
情更屬于不確定概念,因此法律上無法規定其定義,我國《合同法》中對情更也無明確規定。學理上的情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實質,情更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①]
問題在于,將材料漲價的情況都一攬子地歸入到情勢變更或者商業風險,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顯然是荒謬的,需要看具體案例背后材料價格漲價的背景跟原因。因為引起材料漲價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市場的正常調節,可能是各地政府的一些舉措(如奧運限行令),也可能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或者是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等等。因此在實踐中,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
到底建筑材料價格漲到什么程度才算達到了情更的要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為了解決由于建材漲價所帶來的問題,各地政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江蘇省建設廳出臺相關意見,意見中規定承發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幅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福建省建設廳也下發文件,要求承包方與發包方在約定主材10%以上漲價部分雙方各自承擔50%,以減輕因建材漲價給承包方帶來的壓力。有人說這種非法律文件的頻繁出臺不合適,并且10%的臨界點也值得商榷,然而筆者認為,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各地出臺這種文件也是迫于實踐壓力,且某種程度上確保了情更不利一方的利益。然而,要最終維護市場交易方的公平,將情更在法律中加以明文規定刻不容緩。
中圖分類號:F273.7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Considering products' quality failure, the efficient coordination between one risk neutral supplier and one risk neutral buyer was studied. Based on principal-agent theory, this paper uses a quality level-dependent wholesale price to calculate the proper ex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and in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under the thre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oral hazard situations. As well as in their respective condition, how we design the optimal supply chain quality cost-sharing contract in order to reach same optimal solution.
Key words: supply chain; quality risk; wholesale price; principal-agent theory; contract design
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供應鏈中的產品質量管理問題已經引起了研究人員及企業管理者的廣泛關注。低質量產品的供應,不僅會造成返修工作的大量增加,還會嚴重損害供應商和購買商、購買商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和彼此的利益,甚至會導致整個供應鏈的崩潰。由此,供應鏈質量管理已然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中重要的一環。2012年10月10日,豐田汽車由于電動車窗的開關存在缺陷,召回小型車“威姿(VITZ)”等6款車型共約46萬輛汽車。包括海外市場在內,全球召回數量達743萬輛,創最多紀錄。豐田宣稱,大規模召回的原因是同一供應商給兩家企業的零部件出現缺陷。可見,研究質量問題引發的內、外部損失成本在生產商和供應商之間的分攤,并促使雙方更努力地改進缺陷,提升產品質量,對整條供應鏈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 國內外研究現狀
隨著供應鏈質量管理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國內外學者針對如何提高供應鏈產品質量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法。Wei Shi Lim(2001)首次建立了非對稱信息下的質量控制博弈模型,探討了質量擔保合同如何有效解決質量管理中的逆向選擇問題。Balachandran和Radhakrishnan(2005)在供應鏈環境下,分析了質量擔保對供應商道德風險問題的防范作用。Chung-Chi Hsieh 和Yu-Te Liu(2010)引入了購買商入廠檢驗,分析了四種不同程度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最優質量解和懲罰函數。陳祥鋒(2001)研究在集成化供應鏈環境中,通過委托理論、博弈理論及二層決策方法的有機結合,得到了使供應鏈利潤達到最大化的最優合同擔保決策。曹柬、周根貴(2005)運用博弈論的方法,討論了內部損失、外部損失不同承擔方式下的最優分攤系數,從而實現供應鏈中全局最優和局部最優的一致。周明、張異等(2006)研究在供應鏈質量管理過程中合同設計問題對供應商質量預防決策和制造商質量檢測決策的影響。分別分析了三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的最優合同機制,通過設置不同的價格折扣額和外部損失分攤比例,使供應鏈利潤達到最大化。熊中楷、劉芳兵(2009)研究在由一個制造商和一個供應商組成的二級供應鏈中,考慮在三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在提高質量水平情況下怎樣來設計出最優的供應鏈質量成本分擔合同。陳敬賢(2011)提出了一種制造商主導下依賴于產品價格的供應鏈質量懲罰函數,運用主從對策的方法建立了供應商和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礎上求解得出最優的產品價格和質量懲罰策略。劉學勇、熊中楷、熊榆(2012)通過引入根源分析的成本分擔合同,在線性市場需求條件下,通過供應商和制造商的努力來對產品質量進行改進,最后運用超模博弈理論證明了分散式供應鏈的納什最優均衡解的存在性。
因此,本文在上述文獻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在供應鏈質量管理過程中供應商和制造商在各自行動隱匿情況下的委托關系和道德風險問題。研究針對三種不同的委托關系,通過設計最優合同,實現對供應鏈中理性的供應商和制造商決策行動的有效激勵,本文的不同之處在于:(1)購買商支付給供應商的單位批發價格是供應商質量努力水平的函數,下游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提高批發價格,激勵上游企業增加質量成本投入,得到相應較高質量水平的產品,對生產有正向激勵作用。(2)分別構建了供應商和制造商的質量控制模型,并在模型中引入了內部損失和外部損失成本分攤比例兩個契約參數,通過求解不同情況下的分攤系數值,更好地設計質量合同。(3)在模型構建過程中,考慮了購買商在組裝過程中的組裝成本,使模型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2 模型假設與描述
2.1 問題描述
本文考慮由一個風險中性的供應商和一個風險中性的購買商所組成的兩級供應鏈系統。供應商提供給購買商一定質量水平的零部件,購買商對零部件進行一定檢測水平的入廠檢驗,并依據零部件的質量水平決定零部件的批發價格。
2.2 模型假設
(1)購買商由于自身技術水平限制以及檢驗人員工作能力等因素影響,并不能檢驗出所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并且購買商質量評價過程不改變零部件的質量水平;
(2)當供應商提供的中間產品質量無缺陷時,購買商的質量評價過程將證實它;
(3)購買商對零部件不進行二次加工只進行簡單組裝,組裝過程中不影響中間產品質量,則零部件質量決定了產品質量;
(4)內部損失成本和外部損失成本是由供應商和購買商協商而定的常量。
2.3 基本模型
本文參數描述:P■為供應商的努力程度,即供應商提品合格的概率,且P■∈0,1;C■P■是供應商為保證質量水平P■所花費的成本,這里假定C■0=C■■0=0, C■■1=∞,當P■>0時,C■■P■>0, C■■P■>0,即供應商的質量預防成本函數C■P■為邊際成本遞增的凸函數;P■為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水平,即購買商檢驗出不合格品的概率,且P■∈0,1;C■P■為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成本,假定條件與C■P■相同;C■為購買商將中間產品組裝成最終產品的組裝成本;c為購買商對供應商的來料檢驗過程中檢驗出不合格品,從而引致的內部損失成本,內部損失發生的概率為1-P■P■;當發生內部損失時,購買商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退貨處理;d是當供應商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但購買商沒有檢測出,從而組裝銷售給顧客后,顧客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所引致的外部損失成本,外部損失發生的概率為1-P■1-P■;wP■為單位中間產品的轉移價格,是供應商產品質量努力水平的函數;r為最終產品售價;d=r+l為外部損失成本,包括產品銷售價格r和退貨成本l兩部分,其中l為客戶退貨時所產生的退貨成本(如退貨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重建聲譽成本以及對客戶的賠償等)。設α為內部損失分攤系數,表示發生內部損失時供應商所承擔的內部損失比例,α∈0,1,從而購買商所承擔的內部損失比例為1-α;β為外部損失分攤系數,表示發生外部損失時供應商所承擔的外部損失比例,β∈0,1,從而購買商所承擔的外部損失比例為1-β。
因此,供應商的單位期望收益函數為:
∏■=wP■-C■P■-1-P■P■αc+wP■-1-P■1-P■βr+l (1)
其中,∏■為供應商的單位期望收益;根據文獻[4-5],可以假設批發價格為產品不合格率的指數函數,即wP■=he■,其中h,k為相應參數。
購買商單位期望收益函數為:
∏■=r-wP■-C■P■-C■-1-P■P■1-αc-wP■-1-P■1-P■1-βr+l (2)
其中,∏■為購買商的單位期望收益。
3 信息對稱下的質量控制模型
在信息充分且完全的條件下,對于供應商而言,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水平P■是可觀測的;而對購買商而言,供應商的質量努力水平P■也是可觀測的。此時,供應商和購買商之間不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激勵相容約束不起作用。由式(1)和(2)可以得出整個供應鏈的聯合單位期望收益:
∏=r-C■P■-C■P■-C■-1-P■P■c-1-P■1-P■r+l (3)
其中,∏為整條供應鏈的聯合單位期望收益。
由式(3),分別對P■,P■求一階偏導數,可得出最優解P■■,P■■。
■=-C■■P■+P■c+1-P■r+l (4)
■=-C■■P■-1-P■c+1-P■r+l (5)
令(4)式、(5)式分別為零,得到:
C■■P■=P■c+1-P■r+l (6)
C■■P■=-1-P■c+1-P■r+l (7)
那么P■■,P■■為對稱信息下的最優解,P■■,P■■同時滿足(6)式和(7)式。
4 信息非對稱下的最優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人的隱藏行為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而委托人可以通過設計激勵合同,使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為。
4.1 供應商質量水平P■隱匿,購買商檢測水平P■可觀測
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的質量努力水平隱匿,其擁有產品質量的私人信息,因此供應商為人。供應商存在隱藏產品質量缺陷率的道德風險問題,所以該情況下購買商設計激勵合同,為委托人,即轉化為購買商的質量控制問題:
Max∏■ (8)
s.t.IR∏■≥0 (9)
ICP■∈arg■∏■ (10)
將(9)式代入目標函數,(10)式對P■求一階偏導數并令其為零,可得到有約束的供應鏈收益最優化問題。
Max∏=∏■+∏■ (11)
s.t.ICkhe■1-P■+P■P■+P■αc+P■he■+1-P■βr+l=C■■P■ (12)
在P■可觀測,P■隱匿的情況下,購買商會選擇全局最優的質量檢驗水平P■■,供應商則會根據式(12)選擇使其自身利潤達到最大化的P■。要使P■=P■■,則式(12)與式(6)相等,即:
khe■1-P■+P■P■+P■αc+P■he■+1-P■βr+l=P■c+1-P■r+l (13)
式中,P■=P■■,P■=P■■。
由此可得出最優合同:
當發生內部損失時,β=0,由(13)式得:
α=1+■
當發生外部損失時,α=0,由(13)式得:
受 許 人: (下稱“乙方”)
前言
(1)乙方認可甲方是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及相關的經營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雙方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或自然人,能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3)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甲方將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特許生產經營權直接許可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4)本協議中使用的標題,均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一、釋義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詞應有如下含義: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包括甲方開發、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系列產品及甲方許可乙方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 屬甲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商號、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專有設備、專利、外觀設計、CIS系統等所有經營技術等。宣傳推廣用品 統一按甲方設計的圖案、標識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購物膠袋等。
二、特許授權
2.1 甲方特許乙方在 省/市/自治區 縣/市 區/鄉/鎮開設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 噸級加盟加工廠,并特許乙方在授權地區銷售授權生產產品。
2.2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3 甲方將其所有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生產技術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經營活動。
三、經營方式
3.1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義在當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自籌資金設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為最終獲得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經營權的前提。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責任。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乙方在經營期間只能經營甲方提供并許可其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能經營未經授權的以諾其他任何產品。
3.4 乙方在產品銷售時必須明碼實價,按甲方所制定的統一價格銷售。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制定相應的產品策略、市場推廣策略、價格策略等,有權對乙方生產和銷售的貨物進行適當的調配;
4.1.2 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將乙方的上月財務報表提交給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財務報表、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如發現有違反甲方技術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發現乙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甲方質量標準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關產品,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扣除保證金等處罰,如不服整改,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和消費者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若銷售不符甲方規定技術指標的產品,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乙方獨自承擔)。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經濟損失和企業形象的損壞,甲方有權視情況在合同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1.5 乙方如根本違反本合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按期支付管理費或相關款項達三個月及給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造成企業形象重大破壞,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4.1.6 甲方在為調劑市場需要時,向乙方回購生物有機肥的價格按每噸500元計算,乙方應優先保證供給。
4.2 甲方義務:
4.2.1 授權乙方在合同規定地區按甲方VI標準使用“以諾”中英文注冊商標,并以“以諾”該地區加盟生產商的名義開展業務。
4.2.2 負責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產品配方設計、開發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的制定和質量監督,并負責依約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加工工藝、操作方法和質量檢驗標準;并在后續經營階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個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并提供乙方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技術咨詢。
4.2.3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是,以書面形式傳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時內趕到乙方生產現場在24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旅差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時需由特許方即甲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連鎖經營專業培訓(包括:技術培訓、操作培訓、營運管理、廠務管理、財務管理、陳列推廣、營銷技巧、電腦操作等);
4.2.6 負責乙方的廠房及營銷網絡店面設計,并在乙方開廠前指定當地的管理機構負責向乙方贈送一定數量的宣傳推廣用品(包括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及購物膠袋等),贈品的數量由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來定;
4.2.7 負責制定和修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的技術手冊、操作手冊、經營手冊等相關文件資料;
4.2.8 負責組織全國性營銷推廣活動,進行以諾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負責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維護乙方在當地的獨家經營權,禁止本品牌同樣產品進入該區域銷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費后至乙方投入產出前5日內,向乙方陸續提交《建廠規劃書》、《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說明書》、《生產配方》4套。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許可其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區范圍內開展業務,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1.2 有權擁有特許加工制造商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本特許加工制造商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
5.1.4 有權對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員工不負責任造成乙方技術不過關,質量不符合要求、產品嚴重缺貨、影響乙方的銷售之行為進行投訴,并有權要求及時給予圓滿答復;
5.1.5 有權到甲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站上了解、查詢產品信息及行業發展最新動態;
5.1.6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活動。
5.2 乙方義務
5.2.1 及時向甲方給付管理費和定購發酵菌種及其他貨品的貨款;
5.2.2 按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加盟系統的統一形象要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購置設備(或由甲方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廠房及銷售場所裝潢),并負責建廠、設備購買和裝修費用,按設計要求購買或制作甲方技術要求或VI標準規定的加工設備、輔肋設備、貨架、標志、牌匾、燈箱架等輔助材料;
5.2.3 確保特許加工制造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證照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保證特許加工制造商經營業務的合法正常開展;
5.2.4 嚴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術工藝和操作流程組織生產,并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達到甲方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5.2.5 在特許加工制造商內只能按甲方規定的統一價格生產和銷售甲方許可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得生產以諾牌其他任何產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產品價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書面申請,并得到甲方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5.2.6 派專人管理產品并應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并對當地市場進行分析和了解,及時向甲方提供市場數據、相關競爭對手信息等情報。
5.2.7 遵守區域和價格管理制度,不進行串貨和超范圍銷售甲方授權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相應合同和協議,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區加盟商銷售該產品。
5.2.8 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上銷售有推廣宣傳的義務,對經營區域內的網上客戶提供服務的義務,并獲取協議利潤。
5.2.9 積極參予甲方安排的統一促銷活動及其他活動;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所擁有的權益;或有關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及經營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訴訟、仲裁等,均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許加盟費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以現金或匯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帳戶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 元;合同保證金 元;合計 元。
6.2 從合同簽訂的第七個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元。
七. 貨物配送、調換及運輸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產量的15%~20%的標準向甲方訂購首批生產所需的發酵王菌種及相關輔助材料,共計發酵王菌種 噸,單價 元/噸,計貨款 元。
7.2 乙方必須合理安排生產,以保證菌種在保質期內使用,并對菌種進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種泄漏或變質,乙方負全部責任,并不可退換。
7.3 開廠之日,乙方應提前天將發酵王菌種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在甲方在收到款項后,組織發貨,并派遣技術和營銷培訓人員進行技術轉讓、培訓和相應工作;開廠之后,乙方要求甲方發貨前,需將需要的原材料貨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甲方在確認收到乙方貨款后,安排發貨;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所屬倉庫提貨,每次配貨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諾及保證
8.1 甲方對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商標、商號、CIS系統、技術工藝、產品配方、質量標準等所有生產技術和經營模式等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無權作任何處置。
8.2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產品配方、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等有形、無形的資產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8.3 乙方銷售形勢不暢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銷售促進工作及合理調配乙方貨物進入甲方全國銷售渠道及出口渠道進行銷售,甲乙方有產品聯銷業務時,雙方另簽協議約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亞洲生態農業促進協會,并成為亞洲生態農業協會的會員或理事單位,參與協會的相關活動。并對乙方生產產品進行認證,協助出口外銷。
九、違約責任
9.1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依約向甲方支付發酵王等菌種及其他原材料貨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支付貨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追回貨款;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后,應依約向乙方發放貨物。否則,按上述條款同等執行。
9.2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技術資料生產的產品達到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并培訓乙方生產技術人員掌握產品生產工藝和操作工藝,使乙方順利獨立進行生產,如因甲方技術問題造成生產無法進行或產品質量無法達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如限期不能解決的,甲方應重新提供其他產品配方及工藝技術,以保證乙方順利生產,并有權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
9.3 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產品配方及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生產“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產和銷售不合技術標準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單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的,乙方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并向甲方支付賠償金10萬元。
9.4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區域管理制度和價格制度,如因銷售困難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視實際情況進行調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貨、在非合同規定區域進行銷售授權產品或擾亂市場價格的,甲方將視實際情況進行懲處,并作出5000~10000元的處罰,并限期整改,撤出該市場。如3次以上出現上述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取消乙方特許經營權。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向甲方繳納合同規定數額的管理費的,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依法終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9.6若乙方將甲方的知識產權部分泄露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合同保證金,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的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十一、爭議解決辦法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并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 若執行該協議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產擴大需要,需要提高生產能力,可征得甲方許可,重新簽訂本協議,加盟費用及管理費用按新的生產規模確定,已預先交納的一部份費用可以抵扣入新協議所需交納的費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從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續約。
甲方(蓋章):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 地址:廣州市中山大道華景路1號8樓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電話:020-87633665
傳真:020-87633998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郵編: 月 日 電話: 傳真: 郵編: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月 日
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成為甲方的加盟連鎖店。現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特許權使用
1.甲方授權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區(鄉、鎮)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號的門店以“h超市”為懸掛招牌,并將以甲的指導與提供事項,經營該超市加盟連鎖店。
門店號:__________號
2.甲方對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門店擁有對其處理:門店位置、商標制作法、銷售技術、門店管理、專職培訓、經營決策等事項。乙廣的發展計劃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乙能取得正常的發展。
3.乙方店鋪的內外裝飾及門店招牌須與甲方統一。乙使用的各種設備與甲方統一,如有更改須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當月5日必須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稅銷售額的2%為特許權使用費。逾期須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門店裝修、設備、商品流動資金及其輔助材料費用由乙承擔。
二、人員培訓
1.甲方將負責對乙方下屬門店理貨員、收銀員進行基礎培訓,對管理人員進行擇優錄用(淘汰制)培訓。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乙方需自行解決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
2.乙每家門店人員定編數必須報甲方備案同意。
三、廣告及促銷
為有效擴展銷售,乙方對甲方統一辦理的門店促銷活動應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為擴展銷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贈券、會員優惠卡等,乙方應與甲方直營門店同等使用,無條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額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廣告,應預先將擬定刊登的廣告媒體文案送甲方核準,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須每批結算,并承擔商品發貨地至加盟店的運費和力支費。乙方自行采購的商品,需到甲方業務部門辦理報驗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銷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須參照甲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
五、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與甲方直營連鎖店相同的商品供應價格和促銷活動的權利。
六、乙方的義務
1.甲方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范、超市工作規范、超市管理技術規范和其它規章制度,乙方須無條件地執行。
2.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要理發須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種財務報表,并如實提供各種財務報表。
4.乙方必須執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規范。
5.在經營活動中乙方發生殘損商品,必須按甲方規定辦理退調。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派遣督導人員的監督、指導乙方所開設的店鋪的經營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穿著甲方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制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甲方相同的企業形象。
8.乙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場所,實放與h超市制度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或其它行為,不參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業。
七、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范和營銷策略。
八、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約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嚴重損害甲方利益、名譽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秘密,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訴要求賠償的權利。
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內容一次)。期限屆滿前________天經雙方同意應辦一續約手續,尚未辦理續約手續者,期限屆滿本約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無意繼續經營,應于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并支付違約金,待甲方認可后辦理結帳解約手續。
3.在協議期滿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必須拆除“h超市”的標章、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于甲方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秘密等。
十、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有爭議時,概以合同內容為主,并以甲方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雙方各執肆份為憑。
甲方:乙方:日期:
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青島市李滄區富青遠五金配送中心(總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簽定、履約地:青島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號設立( )青遠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經營。
一、 加盟運作模式: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建立長期友好的連鎖經營合作關系特簽訂本合同。為保持集團綜合市場競爭優勢,雙方應統一使用<青遠五金供貨>品牌,統一對外服務標準,統一內部運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資格:
1,同意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5000元。
2、具備8-12萬元的鋪貨資金。
3、擁有在當地市區內,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營業場所,其中一層營業面積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現場開發客戶的意識。
5, 始終具有貨不全不賣錢,多品種全品種商品經營意識,不賒帳銷售等先進經營理念。
三、 甲方職責:
1、負責商品的商品改進,銷售價格統一確定,日常商品連鎖店配送,廢品回收整理。
負責乙方當地常年銷售客戶的電子商務開發,廣告制作。
負責培訓乙方現場自行客戶開發能力等銷售客戶開發維護工作。
負責乙方經理及員工商品知識培訓、各項經營理念的管理及培訓。(在青島總部進行)以上工作費用,由總部常年負擔。
2、 商品質量保證條例:
(1)對于客戶所需的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資料應負責提供。
(2)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應由總部負責。
(3)對于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總部應給予及時調換。
3、退貨約定:
(1)因質量原因而無法正常銷售應及時退換貨。
(2)乙方確因經營困難而無法正常經營下去,應予全額退貨,退款。
(3)退貨價格依最新價格為準。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裝破舊殘損而無法再銷售的和非青遠商品,不在退貨約定范圍。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質量問題商品退貨,乙方應承擔商品返程運費。
4、廣告共享原則:
總部加盟店設計統一標志,即:門頭要統一,店面擺放定置統一,員工衣著要統一。其中加盟方的貨架結構尺寸,門頭牌匾應按甲方要求制作。總部無論在向何媒體所做的廣告,加盟方待遇應優先與自營店。新店待遇應優先與老店
四、 乙方職責:
1、負責在當地注冊辦理乙方的營業執照,租賃乙方的營業店面,并自行承擔當地有關工商稅務、個人工資、店面租賃費等各項乙方當地產生的經營費用。其中店內貨架尺寸,牌匾應按甲方要求制作,費用由乙方承擔。
2,青遠連鎖經營中,不應賒帳銷售,各店應在店內醒目處貼出<本店恕不賒帳>通告,
3、乙方應配合甲方有關指導和幫助,自主自愿的努力開發自己的客戶。
4、員工管理:乙方的員工應代表總部形象,嚴格遵守總部關于員工文明經營、禮貌待客、衣著整潔、熱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雙方利益分配及有關事項:
1,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許經營加盟費
2、甲方以低于統一銷價8%-10%的價格向乙方供貨,其中:
開業前鋪貨時,鋪貨8萬以上按9%讓利待遇,鋪貨10萬以上按10%讓利待遇鋪貨商品由加盟方確定,或委托總部確定。開業后日常補貨時,乙方月銷五萬以下按8%享受讓利待遇,月銷達到五萬以上可享受9%的讓利待遇.月銷15萬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補貨商品由加盟方確定。
3、甲方極個別促銷范例商品總加價率低于10%的不按本價格規定范圍執行。
4,乙方有權在總部統一銷價基礎上,靈活確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銷售價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規配送為每兩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時間間隔限制。乙方應在商品配送前將所配商品的貨款支付給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預付一定數額的預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憑調撥單向乙方發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雙方以實際形成的對外銷售進行最終結算。
乙方收貨時應單、貨當面點清并在送貨單明細上加蓋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權的收貨人簽字。
甲乙雙方各建立貨款商品流水帳,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對帳務。
七、 其他:
1、其他未盡事宜及約定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重新修訂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后,乙方加盟費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產品,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經雙方協商,就有關代加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加工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加工系列產品,加工數量、款式(或開發信息)、標準、質量要求由甲方提供,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另在訂單上詳述。
第二條 甲方責任
1.按計劃分季度委托乙方為其加工甲方______產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產授權委托手續、商標注冊證、授權書以及對商業秘密的專有合法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開發信息)、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4.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標各種組合、內外包裝及其按計劃分季度委托乙方為其加工甲方____________產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產授權委托手續、商標注冊證、授權書以及對商業秘密的專有合法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開發信息)、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4.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標各種組合、內外包裝及其它標有商標的包裝及印刷品等與乙方加工品有關的內容。
5.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標準、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確認的樣品驗收貨品。
6.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樣板和標準進行驗收貨品。
7.甲乙雙方嚴守商業秘密。
·本合同所簽訂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標及圖案文字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為他人生產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設計生產的樣版提供給其他生產商。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內容及要求從事代加工活動。
2.甲方確定的款式、數量、質量及生產期限等標準打版進行生產,生產標準符合____________質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過訂單數量和品種。
3.負責原材料的采購、驗收、供應,并按照甲方確定的原材料質量要求進行。
4.嚴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標、包裝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標、飾品及包裝等丟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標生產。
6.嚴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7.對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三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交貨地點
甲方確定委托加工款式、數量、標準后,與乙方簽訂委托加工通知單,并于簽訂之日起一星期內乙方支付總貨款的____________作為預付款,乙方提供的貨品經甲方驗收進倉后財務核實即付款,交貨地點為甲方庫房。
第五條 驗收標準
雙方在下訂單之前確定生產品種樣品,甲、乙雙方以此及在生產過程中,質量主管之監督要求(以書面內容要求為準)作為驗收標準。甲方在乙方送貨到指定地點之日起3日內必須對產品進行驗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交貨,乙方應每天承擔此批貨總價______%的違約金;如甲方沒按合同要求提貨,乙方有權扣除甲方訂金。
2.如乙方擅自生產或銷售甲方產品及包裝、印刷品等,一經查證,無論數量多少乙方應付甲方人民幣______萬元違約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3.凡違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項條款的,責任方應承擔此批貨價值______%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標及授權手續不完備或虛假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和經濟損失。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為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產期限以甲方計劃通知單確定為準。
第八條 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可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雙方當地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訂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