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履職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2-03-25 0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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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履職報告

篇(1)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參考文獻: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監督水平[J].中國金融,2007(22).

篇(2)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篇(3)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篇(4)

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是股東權利行使不夠充分。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等重大事項依然由行業管理部門決定,再由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表決,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履職評價體系,每屆或年度未對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進行履職評價,根據評價結果予以獎懲更無從談起,激勵約束機制難以發揮有效作用。三是監事會監督機制未有效建立。農信社監事會監督職能與內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組織專項檢查和處理違規行為上,缺乏對理事會、理事長和高管層的監督和評價。四是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性和獨立性,導致理事會決策科學性和有效性不高,監事會監督能力不強。

缺乏外部制約機制。一是外部競爭不夠充分,經營者來自市場的約束較小。受農業弱質性影響,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農”領域,農村金融競爭始終處于不夠充分的狀態。近幾年隨著村鎮銀行設立和郵儲銀行機構下沉,情況略有改觀,但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低的鄉鎮,農信社“一行獨大”的局面未根本改變。二是股權流動性差,無法利用外部股權的變動或控制對經營者進行有效制約。三是高級管理人員由行業管理部門任命,產生機制的開放性不夠,外部優秀經營管理人才不能對現有高管人員構成壓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農信社習慣于按照省聯社、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的任務要求、政策或風險偏好作為其經營管理目標,“三會一層”公司治理主體的職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

無論從有利于農信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分析,還是從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監管有效性的立場考量,農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勢在必行——“華麗外衣”固然美麗,內外兼修方是良策。

篇(5)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篇(6)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財務公司、保險和證券交易進行一體化的監管。作為歐洲第一個采用一體化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模式現已成為組織金融市場監管的標準模式。

挪威金融監管局可以說是歐洲國家一體化金融監管的先驅。早在1983年,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就已歸并到銀行檢查署。1986年,挪威銀行檢查署與挪威保監會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監管局一直負責監管挪威的金融服務和證券市場。近期,一些新的監管任務,如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招投說明書以及保險中介的監管,也歸并到挪威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隨著金融服務業的擴展,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任務在穩步增加,同時監管能力也逐步增強。目前這一機構已成為一家權威、高效的監管機構,執行廣泛的監管任務。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機構,根據挪威議會、政府和財政部的決定依法運作。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對象廣泛,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按揭貸款公司、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機構、證券公司、養老基金、保險中介、投資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交易所及其它經批準的市場、清算所及證券托管所、房地產機構、外部會計師、審計師,此外還監管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及證券市場合規情況。

挪威金融監管局的任務是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安全、有效地運行,保障社會和金融消費者的福祉,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處于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之中。通過對企業和市場的監管,挪威金融監管局努力促進金融業的穩定和市場的良好運行,增進市場信心,預防金融業危機的發生,并及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件。

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范圍廣泛,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單獨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監管方式,包括:

——監管和監測。這是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核心任務,它包括監督被監管對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引,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來實施業務監管等,通過國際合作來監測宏觀經濟形勢和影響金融部門的重大變化情況等。

——監管規則設定。監管規則設定旨在為經濟活動和金融市場提供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使監管對象之間既具有競爭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監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規、參與立法委員會的立法活動等。此外,挪威金融監管局還參與到國際標準的制定。

——行政許可。包括依法對監管范圍內的業務開辦進行許可、審批。同時,對許可申請人提供建議,并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監管局十分重視與監管對象、工會組織、政府部門以及媒體的良好溝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服務更加公開和透明,使享受服務的人了解相關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一個監管機構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員和兩名候補成員組成的董事會領導。董事會的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都由財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長負責,局長由財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三個監管部、一個行政部和各級輔助單位組成。各部根據功能和技術的不同下設處和科。跨部門的團隊合作也日益普遍,以應對不同監管領域日益緊密的聯系。

二、挪威銀行監管中的幾個特色

挪威在歐洲大陸國家中比較早的建立起了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在這樣的金融體制下,銀行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遠比分業經營模式下更為復雜,這也對銀行業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歐洲最早出現的一體化金融監管機構,自成立以來就一直把銀行業監管作為混業監管的重中之重。經過20年的監管實踐,金融監管局已經總結出一套既符合本國銀行業的發展特點、又充分利用自身監管資源的監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頗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對于提高銀行業監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經濟體制下,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范圍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領域,而成為了一個廣泛涉及財政金融事務的監管機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監管局將外部審計和外部會計也納入了其監管的范疇,這就為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創新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金融監管局負責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登記、認證以及管理,以確保審計機構和審計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規及公認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監管局還聯合挪威執業會計師協會對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行為,及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檢查。其中,執業會計師協會主要負責對其會員進行檢查。金融監管局除了審閱執業會計師協會每年遞交的監管報告以外,還負責對其他審計機構和審計師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其主要的監管對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領域,特別是涉及銀行業的審計機構和審計師。對于不能達到監管要求的審計機構或審計師,監管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與之相似,機構或個人開展外部會計業務同樣需要通過金融監管局的認證,并接受其監督。金融監管局同樣要通過其監管行為來確保會計行業在公認準則下健康有序地發展。

金融監管局要求商業銀行及其他信貸機構必須將待實施的信貸規則事先上報金融監管局,而金融監管局將判斷該信貸規則是否符合各種相關制度的要求,并決定該規則能否實施。這種制度安排實現了信貸風險監管關口的前移,使監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業銀行的信貸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貸規則的準入,統一規范信貸市場秩序,同時,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的情況,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近年來,由于金融監管局成功地實施了信貸規則準入制度,挪威的信貸市場取得了穩健的成長,信貸規模明顯增長,而信貸損失則呈穩步下降趨勢,銀行利潤也實現了平穩的增長。

作為與監管對象之間信息交換機制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局一直保持著在現場檢查后與被檢查銀行董事會見面的慣例。這實際上是建立了將監管信息向銀行管理層進行“正反饋”的渠道,并為外部銀行監管和銀行內部控制的有機協調創造了條件。現代銀行監管理論強調銀行內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部控制原則。從中不難看出,在現代銀行監管理念中,實現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監管效率的必要途徑。基于這種考慮,金融監管局強調在現場檢查后與銀行董事會及時見面,將發現的問題及相應的處理結果予以通報。這保證了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層的真實情況,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時間解決銀行內部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委托——”沖突問題,保證類似問題在該銀行范圍內不再發生,從而有效規避銀行風險。

金融監管局規定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須先將信息呈送金融監管局,

經批準后方可對外公布。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針對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引發的負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種預警機制。金融監管局認為在商業銀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應首先與金融監管局進行溝通,使金融監管局有充分的反應時間針對可能產生的某些重大消極影響來制定處理方案。這樣可以避免金融市場上的債權人和投資者在短時間內對一些銀行個體性或暫時性的問題產生過度反應,引發銀行體系的系統性危機。多年來,金融監管局通過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時、準確的掌握了銀行業運行中的各種風險狀況,為進行科學決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和指導下,挪威銀行業在混業經營的復雜環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場的過度波動,實現了銀行業的平穩發展。

金融監管局建立了一套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主要適用于銀行的高管層,主要目標是督促管理層采取措施對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進行規避。在執行中,該制度以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為主要執行手段。當銀行管理人員在執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經營過程中,因為管理或決策失誤而給銀行造成損失,或當金融監管局發現高管人員沒有盡到規避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的職責時,金融監管局有權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要求董事會對高管人員的風險責任進行追究、處罰,嚴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員引咎辭職。金融監管局建立的針對銀行高管層的問責機制,在問責中重視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并通過引咎辭職等制度來強化問責機制的作用。通過這一機制,金融監管局可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管層在強化銀行內部控制的過程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幾點啟示

(一)建立銀行信貸規則統一審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針對信貸規則準入所進行的監管,在維護信貸市場良性發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這種制度的優點在于:一是保證了各商業銀行所制定的信貸規則都能夠符合監管部門的監管思想,從而統一信貸市場規則,避免各信貸機構各自為政,造成信貸市場無序競爭。二是避免了由于商業銀行對潛在的信用風險認識不清而造成信貸規則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與之相比,我國信貸市場上各銀行機構在制定信貸規則時擁有比較多的自,各銀行各自為政,信貸規則五花八門,信貸市場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運行規則,難以有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同時,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過程中難以克服盲目性,監管部門也難以有效遏制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時打政策球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長商業銀行的機會主義傾向,造成信貸市場上的無序競爭。我們可以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采取的信貸規則準入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在制定信貸規則以前,先將草案報送銀監會,銀監會按照《信貸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的指導精神,對信貸規則進行審查和核準,保持信貸政策的統一。如當前在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就可以統一要求銀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以及過剩行業的信貸政策,貫徹國家實施的節能減排等經濟發展戰略。

(二)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將銀行業監管和審計、會計活動監管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獲得監管活動中的范圍經濟。這樣的監管體制不但保證這些社會中介機構在對銀行財務信息進行審核時更好地保持客觀、獨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監管局可以更方便地獲得銀行的各種信息,并可以提高這些信息的真實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從而實現監管內部成本的“外部化”。這一成功經驗值得學習和借鑒。在我國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財政一體化監管平臺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嘗試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來對一體化監管框架進行局部的模擬。即: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時必須得到銀監會的認可,如果一家中介機構與銀行合謀弄虛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銀行監管部門可以禁止該中介機構今后再次進入與銀行業務審計有關的業務領域。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來解決中介機構存在的潛在的“委托——”問題,拓展銀行監管邊界,使銀監會可以把中介機構監管與銀行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提高銀行監管效率。

(三)建立銀行信息披露事前報告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將市場紀律作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場紀律的核心問題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協議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因此,強調通過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約束。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作為高負債經營的特殊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對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確實可能帶來巨大的負外部性。特別是那些涉及經營虧損、惡性突發事件或個體性危機的信息,一旦公開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甚至可能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平穩運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監管當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視。挪威的部分銀行已經從2006年開始執行新巴塞爾協議,但金融監管局卻仍然堅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從他們的經驗中我們不難發現,對于銀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經驗,我國應該引入銀行信息披露的事前報告制度,對銀行業信息披露進行適當的控制。首先,要從制度上要求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應事先呈報銀監會審閱。其次,要求商業銀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如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呈報銀監會。最后,應該給予銀監會一定的權限,由其決定信息披露的適當時機和方式,力爭在信息披露以前將問題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為解決善后留出處置余地。當然,這并不是摒棄市場紀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則,而是希望通過一定的彈性監管來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種危機。

(四)建立監管信息的傳導機制

篇(7)

盡管獨董承擔著巨大的責任,但由于“兼職”性質,對其履職過程勤勉性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難度。雖然能夠對是否親自出席董事會、缺席現場董事會次數、董事會上是否投反對票等關鍵點考察獨董的勤勉履職狀況,但大多數行為是無法考察和判斷的。例如,是否主動掌握任職公司行業特色及行業監管方面的知識、是否在參會前認真閱讀董事會會議資料、是否就決策中的重大事項事前與有關人員溝通等。對獨董而言,勤勉是憑良心,而不是靠監管。作為勤勉盡責的獨董,必須同時服務于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須在把好合規關的基礎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貢獻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規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獨董的合規性職責?保證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遵循現行法律、法規或專業、行業標準,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客觀地說,絕大多數獨董在公司運行的合規性方面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不少。他們對年報、關聯交易、擔保等交易和事項的關注度非常高,在合規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獨董基于合規性的盡責履職主要原因有:合規方面的監管規定明確、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風險意識總體上講比較強,愿意利用獨董的知識與經驗共同把好合規關;獨董本人自身的風險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在董事會這一群體中,獨董與其他董事不是對立關系,也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是與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規關、最大限度降低違規風險。

對獨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規性比把握合規性本身更重要。理論界和實務界流行一種看法,將獨董投反對票理解為對合規盡責,而把長期未投棄權票、反對票的行為當成“花瓶”的證據。事實上,這是一種簡單的、形而上學的看法。我認為,作為獨董,不能簡單地通過行使否決權來達到合規的目的,而應該在董事會就有爭議事項投票形成決議之前,通過與其他董事、管理層溝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規性的解決辦法。例如,本人曾任職獨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屬三級企業需獲得一筆銀行貸款,但銀行要求上市公司擔保,按持股比例計算,上市公司在該三級公司中的權益不到30%。在該方案上董事會之前,我們獨董通過與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溝通,提出應該由下屬二級公司與該三級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按出資比例擔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應該參與該筆貸款的擔保,最后我們的建議得到各方的讓可,公司撤銷了該項議案。

事實上,獨董投棄權票和反對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職方式。不能將獨董是否投棄權票、反對票作為衡量是否勤勉盡責的標準,中國的協商制民主的文化決定著決議之前充分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決議,是最佳的決策方式。

價值創造需重效益性履職

效益性指的是,獨董確保董事會在決策中有效地使用企業資源以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給定的戰略框架下,使得企業在中長期發展中作出資源配置最優化的決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有兩點涉及對獨董提高企業經營效益方面的要求:獨董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就新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項目收益及風險預測等進行分析論證,并發表獨立意見;獨董應對授權、重大融資和資產重組及相關資產評估事項的合理性進行考慮并提出建議。

勤勉盡責要求獨董同時為合規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規性和效益性的區別表現為:獨董在合規性職責方面不作為意味著跌破了履職底線,將會產生個人法律風險,而在效益性職責方面不作為通常只會對獨董的聲譽和能力產生損害;合規性職責的履行能夠保證企業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運作,只有在此基礎上履行好效益性職責才能發揮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有的獨董認為對效益的追求是股東董事的責任,置身于企業經營外部、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獨董必須關注的是企業在追效益過程中不得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請獨董通常會考慮獨董的知識結構,獨董中通常有財會、法律、行業方面的專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獨董群體中,既講求分工,也講求合作。獨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職,主要體現在投資決策參與度和籌資決策參與度。盡管提交議案的同時管理層會提交內容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然而獨董事前不僅需要詳細研讀方案和相關可行性報告,還需要重點關注可行性報告形成過程中基礎數據的客觀性。例如,對于項目投資方案,獨董要更多地關注投資方案的行業前景、政策現狀與趨勢、方案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同時對投資回報測算中所采用的產能、銷量、價格、市場占有率、貼現率等基礎數據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必要時需要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調研、與管理層溝通,避免因過于樂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上市公司需正確對待獨董

勤勉履職、追求合規與效益雙目標是獨董應盡的義務。獨董履職過程與作用發揮程度呈正相關關系。但不可否認,獨董履職過程關鍵點并非獨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獨董勤勉履職的程度,以及履職的最終效果,與任職公司對獨董機制的認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狀況,以及為獨董提供履職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本人曾對獨董參加董事會會議情況進行過調研,發現同時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獨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職兩屆從未缺席現場董事會,而在另一家公司則每年都有缺席董事會的情況,原因是有的公司會就董事會的開會時間與獨董充分溝通,從而保證全體獨董均能參加會議,而有的公司未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下達會議通知,致使有的獨董因時間沖突未能參加會議。

為了使獨董勤勉履職能夠產生合規性和效益性雙重效果,上市公司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篇(8)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稱,鑒于有關部門正在制訂銀行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辦法,董事會通過決議,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年會批準。

這只是近日國有金融企業薪酬問題系列變局中的一環。事情的導火索是一家被認為非國有機構的公司。今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18,下稱平安)年報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長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萬元引發輿論熱議。這引起最高決策層關注,甚至就此專門召開會議,了解討論此事,并指定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平安是非國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則上是董事會范疇的議題,但據稱“此事非常敏感,引發了連鎖反應”。中央匯金公司有關人士稱,匯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業原來的薪酬計劃。據悉,管理層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薪酬,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各行業,“既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又要與當前國情相符合”。

《財經》記者獲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都在根據這一安排了解各行業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現狀,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時,爭取提出規范意見。

證監會則通過交易所要求金融類上市銀行年報的補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體薪酬,并針對股權激勵制度連續了兩個備忘錄,收緊相關尺度。

《財經》記者還了解到,銀監會對此事的基本態度是,薪酬問題要堅持改革原則,不走回頭路;但同時要“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把方案做細做科學,激勵約束機制要對等”,不能“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監管機構只是提供決策建議,具體辦法應由股東和董事會決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國有金融機構薪酬情況的分析》報告,目前正擬定相應的文件,對國有金融各機構的激勵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根據“黨管干部”的特有國情,有關按照業績考核央屬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辦法和建議,也將提供給中央組織部門做參考。

連鎖反應

5月11日,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中信銀行五家已上市銀行年報補充公告,詳細披露高管、董事和監事2007年度薪酬狀況。此次披露,是相關公司根據上交所要求而統一進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報里往往只公布一個董事、高管薪酬的總額,而不披露到具體名下。

5月15日,宏源證券(深圳交易所代碼:000562)《關于實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議案》被否決,成為首家股東大會否決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證券董事會已經通過了高管薪酬的考核辦法,這次股東大會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監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證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長湯世生,副董事長李克軍以及總經理胡強是董事會成員,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發放。

根據宏源證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獲得通過的原因,是當日投棄權票的99961.0403萬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表決權的94.79%。宏源證券第一大股東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持股97721.26萬股,顯然正是他們投了棄權票。

宏源證券2007年年報顯示,22名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2007年的薪酬總額為936.01萬元。其中,董事長湯世生174.42萬元,副董事長李克軍55.37萬元,當年10月15日剛剛上任的總經理胡強19.32萬元,劉東、周棟兩名副總經理均為111.28萬元,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許建平為111.27萬元,副總經理栗宏剛為107.53萬元;而監事會主席徐際國和副總經理高濤薪酬分別為65.74萬元和59.74萬元。

這一薪酬在業內并不算高,整個匯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實上在整個行業里屬于中下水平。但據接近匯金公司的有關人士解釋,券商薪酬通常是與業績掛鉤的,但證券行業的業績波動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飯”,與高管個人的努力關聯度并不高,所以獎金不能定得過高。

數日后,工行公告稱,5月22日,董事會已經同意撤回了此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2008年董事、監事報酬合同及2007年報酬合同和清算結果議案。

根據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長姜建清的稅前報酬為160.6萬元,含福利保險費用在內的稅前總收入為179.5萬元。行長楊凱生的稅前報酬為153.4萬元,加福利后總收入為171.1萬元。兩位副行長張福榮、牛錫明的不含福利的稅前報酬分別為138.5萬元和137萬元。而梁錦松等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由工行向其發放51萬元或以下不等的稅前報酬。

分析人士認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權激勵計劃外,以財政部為大股東的金融企業高管的薪酬也納入了統籌規范的范疇,具體方案預計不日將出臺。方案出臺前,一些相關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將可能暫時擱置。

此前,財政部已叫停了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是少是多?

金融行業的薪酬多少合適,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曾擔任建行獨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銀行前行長八城政基曾對《財經》記者表示,這些中國大銀行高管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其100多萬元的年薪嚴重不匹配,這和分行行長只有2倍差距,他認為總行行長至少應是分行行長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部門總經理也向《財經》記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銀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任命沒有實行市場化之前,圍繞其薪酬和激勵問題的爭議,會將一直持續。

“不是按市場原則選擇的,只能上不能下,還有大量的職務消費,給100萬元我都覺得高了。”匯金一位負責人談及控股的幾家大銀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諱。

財政部有關人士也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仍比照市場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有關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偏離社會平均值的程度高于發達國家,也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據統計,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0萬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9.89萬元、13.28萬元、10.85萬元和12.14萬元,分別是社會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財政部稱,與此相比,美國銀行人均收入是社會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為2.86倍。

與此同時,2003年以來,國有金融機構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漲勢頭。財政部前述報告認為,其中“改制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上漲勢頭尤為明顯”。以2006年總部員工薪酬增速為例,政策性機構中,農發行、進出口銀行分別增長21.03%、16.10%;保險企業中,人保集團增長24.03%;商業銀行中,中行、建行分別增長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會平均工資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層傾斜,相同職級存在一定平均主義現象,也為財政部所關注。一是分配關系向總部傾斜。2006年,中行和人壽股份總部的部門總經理平均薪酬分別為93萬元和75萬元,明顯高于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69萬元和55萬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關系向中高層管理人員傾斜。2006年,中行總行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43∶1,薪酬總額比例為1.02∶1。出口信用險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52∶1,薪酬總額比例為1.79∶1。人壽股份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66∶1,薪酬總額比例為2.33∶1。中信集團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37∶1,薪酬總額比例為1.35∶1。

此外,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漲幅高于員工工資漲幅,內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財政部關注。

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財政部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普遍高于國內上市公司。2006年,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年薪30.18萬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長薪酬分別是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遙遙領先。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顯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為金融企業高管,依次為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年薪6616.1萬元;深發展A董事長法蘭克紐曼,年薪2285萬元;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年薪1748.62萬元;中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年薪986.6萬元;招行行長馬蔚華,年薪963.1萬元。

在董事長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來自金融、保險行業;總經理年薪20強中,同樣有一半金融企業。除了上述已經提及的數位金融高管,興業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6)董事長高建平(297.6萬元)、中國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01)董事長高國富(295.21萬元)、北京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9)董事長閆冰竹(268.61萬元)、海通證券(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37)董事長王開國(254萬元)、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245萬元)、中國人壽(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28)董事長楊超(199萬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長薪酬20強之列。

榮正董事長鄭培敏表示,從行業比較研究看,金融業各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遙遙領先的數值高居各行業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業比較中,金融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崗位均未進入前三。他認為,這說明,金融業核心高管當期貨幣薪酬過高,但報酬結構不盡合理,長期激勵嚴重不足。

建議與制衡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各相關部門都在就金融行業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議。

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處了解到,目前銀監會已經就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提出了六點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應與企業戰略的長期目標、經營理念、社會責任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強調企業的經營理念,主要是因為不同的理念會導致不同的風險偏好與戰略選擇。如有的機構因為吸納存款,所以必須是風險保守型的;有的機構則是持服務型理念的;還有的機構沒有存款人和投資人,完全是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經營,不同性質的機構應該有不同的薪酬標準。

第二是績效與風險成本要平衡。這就是說,不能只看賺了多少錢,還要看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壞賬成本、撥備成本,要關注資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勵與約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業業績下滑,出現虧損,就應該大幅削減薪酬。然而現狀卻是不僅金融企業,很多工商企業都是賺了工資大漲,賠了國家買單,個人毫發無損。

第四是薪酬發放應該遵循“高層和基層平衡,高層與專才平衡”的原則。該人士援引日本企業經驗,在業績不好的時候,高層的工資會大幅下降,基層的領導扣得較少,普通員工無須減薪。至于專才,則應按一定的市場價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時候,修改工資原則,為自己謀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開。目前有一些國有但不控股的企業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費醫療,有住房和電話補貼,使用公家的司機,甚至不斷地更換新車。“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繼續享受干部待遇。”有關人士稱。

作為側重風險管理的機構,銀監會的意見僅僅是作為建議供各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東作為參考。股東則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明確表達自己的態度。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議,這包括股權董事薪酬不與所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掛鉤,根據其履職情況發放,以避免股權董事與公司高管在薪酬問題上利益趨同;真正發揮薪酬委員會和市場中介的作用,杜絕高管人員自定薪酬;嚴格控制高管人員職務消費,將職務消費納入高管人員薪酬總額;對高管人員薪酬實行封頂管理,高管人員薪酬不得超過普通員工薪酬的一定倍數。

財政部還建議,“在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同時,對員工收入較高的金融和壟斷行業,出臺加強工資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對高管人員的工資做出明確限制。”

而導致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與激勵機制爭議不斷的用人機制,也納入了財政部政策建議的范疇。財政部建議,加大人力資源改革步伐,對員工普遍實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員的任命逐步體現市場原則。同時,推進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縮減行政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規模,適當減少副職管理人員數量。因為財政部調研報告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存在管理層次過多,管理人員占比偏高的問題,“浪費了人力資源,提高了人員費用”。例如,中行總行副總經理級干部123人,是總經理級干部人數的4倍;工行一級分支機構副行長199人,是行長人數的7倍。

在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機制方面,財政部表示將審慎推動高管股權激勵計劃,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必須與人力資源改革相銜接。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關聯交易,不得增加工資總額,實現股權激勵封頂。“這是借鑒了國資委有關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有關辦法。”財政部有關人士說。

近來,財政部與“一行三會”一直在研究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辦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業擬執行的股票增值權計劃。財政部有關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在新的股權激勵辦法出臺前,不會批復任何一家股權激勵計劃。

顯然,如何計算市場和非市場因素,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紅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設計出比較合理的薪酬水平,對管理層的智慧是極大的考驗。

篇(9)

記者:請問周行長,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是如何保證此次綜合執法檢查工作能夠按照既定的方案展開,在既確保檢查質量的同時,又能取得預期的效果,為此都做了哪些工作?

周行長:綜合執法檢查是推進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抓手,是實現“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連續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證,對轄區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發展,皆有重要的現實和指導意義。同時此次檢查是銀監分設以來,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業務最全、機構最廣、人員最多的一次現場檢查。依據綜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結合轄區實際,采取多項措施全力抓好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確保檢查工作的順利實施。

首先,為全面落實和完成此次綜合執法檢查任務,人民銀行昆明中支黨委高度重視,把綜合執法檢查納入2011年度重點工作和重大舉措來抓,專門召開黨委會、行長辦公會研究部署此項工作,要求各部門、各州市積極參與和配合,并對綜合執法檢查工作提出了六個方面的具體要求。據此,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成立了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的檢查工作。各州市人行也積極響應,均成立了由行長任組長的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其次,此次綜合執法檢查采取“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兩級聯動、同步進行、交叉檢查”的方式進行。為確保檢查取得預期成效,提升檢查技能,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加強業務培訓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為現場檢查的順利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并在全省的綜合執法檢查中,實行了七個方面檢查標準的統一,各檢查組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統一的操作流程,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和各州市人行在方案制定、現場檢查、處理處罰等環節都嚴格依法行政。同時在準備工作中多次強調檢查結果,要求綜合執法人員檢查人員遵守廉政紀律,從被查單位反饋的情況表明,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的檢查人員嚴格遵守廉政紀律,沒有一例不良反映,有效維護了央行形象。第三,在統籌協調,加強溝通方面,建立了以縱橫兩線為依托的檢查信息傳遞、反饋和互動的暢通渠道,確保了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務實高效的開展。第四,在州市層面的綜合執法檢查的方法上,探索了異地交叉檢查的新模式,來實施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實踐表明,州市人行異地交叉檢查,實現了檢查權與處罰權的分離,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和實踐,有效發揮了綜合執法檢查的最佳成效。

記者:請周行長介紹一下,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開展的具體情況?

周行長: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統一部署了全省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年初向全省印發了綜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并從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機關、各州市人行、昆明各縣(市)人行抽調341人組成19個檢查組,于2011年5月6日開始,對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338個網點進行檢查,內容涉及貨幣信貸、金融統計、支付結算、貨幣金銀、國庫、征信管理、反洗錢、外匯八項業務,昆明地區還開展了金融信息安全調查。據統計,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綜合執法大檢查工作期間,全省19個檢查組共開展進場會談182場次,調閱資料46354份,詢問證人1900人次,調取證據11942件,離場會談173場次,歸檔文書182份,形成《事實認定書》、《檢查意見書》等400份,查出問題2281個。出具法律意見書110份,下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20份。共對110個銀行金融機構罰款258.7萬元,其中:支付結算業務96.2萬元、征信管理63萬元、反洗錢42萬元、國庫35.2萬元、金融統計18.5萬元、貨幣金銀業務3.8萬元。給予警告161家次,約見談話128次,通報39次,風險提示41次。提出整改意見2281條。昆明地區金融信息安全調查發現風險點352個,風險提示22份。

記者:請周行長談一下,此次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對云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前的經營管理和今后的發展有何裨益?

周行長:綜合執法檢查只是眾多促進云南金融業健康發展方式中的一種,檢查不是最終的目的。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擬以此為契機,通過依法檢查、合規處罰等方式,切實促進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夯實各項基礎工作,確保云南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從全省反饋的情況來看,本次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對促進基層央行實現在地方黨政有地位、在金融系統有威信、在人民群眾中有口碑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正向的作用。

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綜合執法檢查,強化了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在政策執行上和業務發展方面的指導,促進央行政策的有效落實,督促金融機構增強執行央行政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通過檢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認清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務職能,進一步提高了執行和落實央行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更好地服從人民銀行的協調管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合規經營奠定了思想基礎;金融機構以此次檢查為契機,針對發現問題“促整改、促規范”,進一步優化系統流程,強化內部監督檢查,加強了內控管理考核,全面提升了系統業務操作規范性、制度執行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度重視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紛紛成立了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領導小組,從檢查取證到后續整改等各個環節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的檢查工作,在現場檢查期間就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改,并表示要把本次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在所轄機構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和培訓,夯實執行制度的基礎,確保經得住人民銀行檢查。據統計,整改期間,共計有125個被查金融機構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內部處理,對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63.6萬元,解聘高管1人,行政處分112人次,通報批評個人68人次,通報批評機構網點20個,內部績效考核扣分72人次,扣減績效3人次,誡勉談話8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人次。

篇(10)

伍旭川: 對中國銀行業人才的思考

目前中國銀行業如何定位人才?

首先從專業的角度來考慮,一般國際部門引進的人才都有特別的專長,而業務部門對人才提出的標準是業務要精、外語要好、國情要曉。最近幾年的金融系統引進了大量人才,但是人才的流動性也很大。尤其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出的高額年薪等優越條件吸引了來自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政府機構的人才。人才的標準一定要定位清晰,包括從基層業務部門到中層管理部門再到高管人員,而且在工作中考核的標準要有所不同。

其次要健全人才挖掘的各種機制。伴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各金融機構紛紛招兵買馬,人才競爭空前激烈。有時一家銀行招聘十幾個員工,吸引兩三萬人報考。如何將最適合崗位的千里馬選,這就涉及到選聘機制的制訂和完善。目前各家銀行對于應屆大學畢業生采取自己培養的模式,這增加了人才的可塑型,可以更好適應自己的銀行文化與業務流程。另外銀行內部的培訓要充分重視。尤其是很多大銀行都有自己的培訓中心,甚至好幾個,除了休閑娛樂之外,更要發揮充電之功效。做好培訓的前提是要有一整套的培訓計劃,培訓教材,培訓師資力量,對口的課程。引進人才機制不可或缺。尤其最近幾年華爾街風波,導致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破產增多,許多人員包括碩士、博士等面臨國外競爭壓力回到國內就業,這就要求我們的人事部門能夠盡量多出一些伯樂,發現這些千里馬。

最后就是人才的考核、激勵、約束。合適的崗位、合適的工資一定要與優秀的人才匹配,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考核目標,個人目標,公司目標,團隊目標,包括企業文化理念的建立都很重要。關于美聯儲的人才引進機制及國外的金融機構用人標準,可以和我們政策研究室及戰略發展部進行更多的交流。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王 飛:監管制度與外部環境

從監管部門和營造外部環境的角度看,商業銀行人才隊伍建設、特別是核心人才梯隊建設將可能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一是通過推動商業銀行健全現代企業體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奠定銀行核心人才梯隊建設的根本制度基礎。當前,我國大型銀行改制已經基本完成,各地中小銀行蓬勃發展,但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治理卻還步履蹣跚,“形似神不似”,與現代企業的標準仍存在一定差距。為此,監管部門持續通過窗口指導、董事高管談話、列席會議等方式,發現銀行在公司治理機制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今后,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工作力度,督促銀行厘清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和股東大會的職責邊界,加強履職能力建設;指導銀行做好董事履職評價工作和核心人才梯隊建設。

二是通過市場準入“管高管”來推動銀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高管準入執行“三考”和“三承諾”。“三考”,即考試、考核和考察。通過考試看高管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通過考核個人職業經歷、履職表現看其業務能力、職業操守和有無不良記錄;通過考察面試看其綜合素質和職業潛能。“三承諾”,即董事、高管人員在履職前要書面作出的三項承諾保證,承諾沒有未清償的個人債務,承諾誠信守規、履職盡責,承諾遵守監管規定并定期報告履職情況。監管部門正著手編寫高管、董事任職資格考試試題題庫,其中很注意人才梯隊的問題,按層次區分難度和覆蓋面,講究循序漸進,各有所專,這對全行業都會起到很好的“指揮棒”作用。

三是通過解決當前存在的薪酬問題,合理優化激勵約束機制,推進銀行人才隊伍建設。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薪酬管理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如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國有商業銀行無論是高管薪酬還是職工薪酬與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存在較大差距;銀行內部收入差距拉大引發使得內部矛盾加劇;薪酬結構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過高,導致薪酬的激勵作用不足;薪酬激勵與風險掛鉤不足,偏重短期激勵,缺乏長期激勵。這些問題不僅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和爭議,也給銀行長期可持續發展留下了風險隱患。為此,監管部門加強了商業銀行薪酬監管,在監管部門的職責定位、我國薪酬管理的基本現狀、現有的政策法規要求以及順應國際先進理念與趨勢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成為第一個規范我國銀行業薪酬機制的重要文件,將對銀行的人才隊伍建設產生重大影響。

四是通過推動銀行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積極轉變業務模式,推動人才隊伍建設。近年來,監管部門也在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積極推動銀行實施業務模式轉型工作,其中人才建設就是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要改革選人用人機制,發揮人力資源效用,為業務經營模式的轉型奠定智力基礎。逐步建立科學用人機制,堅持正確用人導向,逐步打造優秀人才隊伍。建立復合型的職業培訓體系,持續提高員工的崗位技能,同時建立中高級后備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組建國際化后備人才團隊,加快引進戰略性緊缺人才。

五是通過加強外部監管,特別是對人的監管與處罰,加大責任約束,強化責任追究,從而影響銀行的人才梯隊建設。近年來,監管部門對銀行人員,特別是高管的處罰力度有所加強,很多事項都開始與“帽子”、“位子”掛鉤。例如,對于案件的防控,明確責任在總行和省分行,要做到人員該開除就開除,案件該移送就及時移送,且責任上追兩級。這些勢必會對銀行的人事任免、考核、培訓以及紀律、風險教育產生很強的外部約束。

總之,人才是銀行生存發展的根本,以人為本,高度重視做好銀行核心人才梯隊建設意義深遠,也符合我們的監管宗旨和導向,應繼續花大氣力抓實、做好!

(作者單位:特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張春子:核心人才梯隊建設――商業銀行戰略轉型支點

核心人才梯隊建設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也非常及時,以下談幾點個人看法。

銀行經營環境正在發生巨變

今年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的第一年,銀行經營環境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過去幾年,中國的商業銀行順風順水、高歌猛進,兩三年總資產就翻一番,凈利潤更是幾倍的增長。到今年一季度末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已經達到100萬億元人民幣。這一方面說明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地提升;另一方面也與良好的經營環境有很大關系。

但必須看到,銀行業經營發展正面臨一系列重大挑戰:一是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在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減排壓力增大、貿易保護主義和債務危機肆虐背景下,中國經濟增長的外部環境日益嚴峻。從國內來看,“高增長、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發展模式難以為繼,經濟結構失衡、收入分配差距增大、通貨膨脹上升等問題都使經濟增長面臨巨大壓力,這對銀行是很大的挑戰;二是監管標準大幅提升。中國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在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比率、逆周期緩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時間和內容規定,這對于中國的商業銀行未來經營發展是一個巨大鞭策和壓力。

強化核心人才隊伍建設是商業銀行應對新挑戰的戰略選擇

突破經營發展的困境,走向科學發展的新時代,是國內商業銀行共同思考的重大問題。銀行是一個知識技術和資金密集型金融服務企業。經營環境越來越復雜,創新緯度越來越廣,信息技術、法律、心理學等各方面知識運用越來越多,這不再是一項傳統工作,更不是簡單的“煙酒”交際操作就可以做到的,需要綜合型人才來支撐。

過去我國經濟發展好,利差比較高,只要能喝酒、懂交際就能完成很好的業績,成本就是營銷費和員工的身體健康。但現在資源越來越緊張,客戶越來越挑剔,信貸閘門越收越緊,為明天銀行的利潤做準備,人才隊伍建設是關鍵一環。怎么打造一支核心人才隊伍呢?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要更新人才管理的理念。傳統人事管理主要管人,包括給你發工資、獎金,然后考核、評價,而從未來銀行業競爭發展的視角來看,應該從人事管理向戰略性人事管理轉型,要綜合考慮銀行戰略發展對人才的各方面需要,進行科學的超前性管理。

第二要差異化的管理。人才是分層次的,不同層次人才對各方面能力需要是不一樣的,比如高管層需要的主要是戰略管理,對市場和監管政策的把控能力,形成理念和思想的能力,這一點非常重要;對中層管理人員來說,主要是一種承上啟下的作用,能夠上傳下達,按照上層的指令組織基層開展有效的工作,這是對中層干部或者中層管理人才的要求;第三個層次是操作性的專業人才,比如說開展理財業務,要有廣博的金融、法律、心理學、行為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對不同人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金融機構對人才管理要差異化。

第三要有長遠的核心人才規劃。作為一個銀行來說,它要永續經營,甚至打造百年老店,這就需要圍繞銀行長遠發展做出相應的人才規劃。銀行的人力管理部門要了解銀行的發展戰略和發展愿景,市場定位,業務經營策略。搞清楚到底需要什么人才?需要多少這樣的人才?然后評估現有的這種人才儲備能否達到這個要求?達不到應該怎么辦?是自己培養還是招聘?怎么招聘?這些都是需要做一個詳細的規劃。

第四是“不拘一格降人才”。要處理好內部人才和外部人才的關系,這非常重要。任何企業都可能存在這樣的思維定勢,外面的人是人才,而企業內部的人,由于天天見,對其長處熟視無睹。另外人才招聘以后一定要給他一個非常好的環境,包括待遇、有效溝通、各方面管理和關心,這需要全面的思考。

第五是強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一要加強人才的業績管理。比如使用EVA、標桿考核等方式;二要優化組織架構。不管體制機制怎么變,運行體制和操作流程的還是人,特別是一些核心人才,因此在強調以客戶為中心的同時,在體制機制的變革上也要考慮員工特別是核心人才的期望。

(作者單位:中信銀行研究規劃部)

方 容:核心人才管理突破的方向

從某種程度上說,引入不良的人力資源要比一筆不良資產嚴重得多,核心人才的定義不能簡單局限于學歷、資歷、經驗的要求,它必須圍繞銀行戰略來定義。每個銀行都會基于對自身現狀的客觀認識、對市場機會的判斷、對客戶需求的把握,來制訂差異化的銀行戰略,這種差異化就會決定不同的銀行對自己核心人才的標準各不相同。同時,銀行的戰略在執行過程中也有不同層級的理解,比如我們民生銀行提出民營企業、小微客戶和高端客戶,這三個并列層級的戰略,他們在某個角度上又相互聯系,這就對核心人才的把握提出更大的挑戰。

我認為核心人才的管理要實現大的突破必須從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是公司治理。

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董事會這個層面上我們經常看到戰略的規劃、風險的規劃、業務的規劃,但真正突出人力資源管理規劃的并不多,這需要有一個過程,從最高層面意識到人力資源管理和戰略之間的關系。此外,經營層一定要加大對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視,必要時可以建立超越人力資源部門之上的委員會機制,它能夠在全行層面上形成一個共識,很多時候不僅僅是人力資源部一個部門的認識就能夠落實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共識是一個重要基礎。

第二是更新理念。

這個理念不僅僅是針對公司戰略的貫徹和執行,還包括對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理解,覆蓋的范圍很廣,包括我們分支機構班子、中層甚至基層員工的理念。他們既是人力資源的被管理者,也是人力資源的管理者,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管理者的責任,機構越龐大,人員越多,形成一致的認識和行動就顯得更加重要。

第三是體制上的突破。

首先是培養機制。如何從外部招募轉換成一個核心人才的內部培養機制,這需要有長遠的核心人才梯隊建設規劃。我們曾經去香港分行調研,其人才的市場化機制非常明顯,每年約有20%的人在商業銀行中流動,一個穩定的內部培養機制能夠讓我們在市場化條件成熟時,主動應對核心人才流失的問題。

其次是激勵機制。我們要重視全面激勵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不能只著眼于物質激勵,物質激勵只是全面激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當一家銀行只依賴物質激勵來留住其核心人才時,到一定階段,邊際效應是要逐漸遞減的。核心人才往往關注的還有職業發展、充分的信任和授權、專業培訓的機會、榮譽激勵、企業文化等過個層面,針對核心人才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全面激勵體系建設,是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

最后是管理機制。“人是最具有能動性的無形資源的載體。”我們需要在核心人才的選、用、育、留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挖掘核心人才的潛能、激發他們的熱情去為銀行的戰略服務,包括創新的意識、學習型組織構建等等,實現客戶所看重的真正價值。

(作者單位:中國民生銀行)

石麗萍:我們構建人才隊伍的經驗

我行作為一家處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地方銀行,無論是業務經營、風險管控,還是企業文化建設,這幾年發展都很快,品牌知名度也大幅提升,這與領導班子的帶動、全體員工努力地工作、品牌的上升是分不開的。業績在逐年上升的同時,員工的幸福指數也在不斷提高。

市場競爭的核心就是人才競爭,什么是人才?我覺得只要是適合本企業需要的就是人才,能促進銀行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就是人才。不同的崗位、不同的層面、不同的環境都需要不同層次的人才。對于我們來說,怎么構建人才隊伍,這是一個關鍵。我們的做法有三點:首先是實施校園招聘,這幾年來招聘的都是本科以上的高學歷的畢業生;其次是實施社會招聘,從當地的國有銀行引進;第三是自己培養人才。不論是招聘也好,還是引進來也好,都要進行培養教育。從培養的角度來說,我們分為許多層面,包括操作層面,業務層面、管理層面等。我們請北京理工大學等大專院校專家對全行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管理能力、業務營銷、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系統的講授。針對操作層面的人員我們開辦夜校,并且要求各個分支機構確定了每周的業務習練日。在柜員招聘中,我們以派遣制的方式從當地的職業技術學院招聘一些形象好、服務優、綜合素質高的一些柜員。在人才選拔中,我們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競聘的原則,無論是哪個崗位,會計主管也好,中層干部也好,我們根據崗位需要確定選拔條件以后進行報名,審核,公開競聘,筆試面試。請市外的院校出題,請相關部門來監督,請專業的咨詢公司來做。關于薪酬激勵,我們也是在探索過程中。我們聘請了專家做了薪酬改革方面的工作,并已開始試行。

在企業文化建設方面,我們確立了以“創造幸福,攜手成功”及“忠誠/智慧/團隊/陽光/審慎”等企業使命與核心價值觀。以創建幸福銀行為目標,對外讓儲戶感到幸福、讓中小企業客戶感覺到幸福;對內讓股東及員工感到幸福,員工的幸福指數不斷的提升,公正公平的環境促使幸福指數不斷提升。

做好一個企業,不是為了追求一個短期的利益,而應該是怎么樣讓這個企業能夠基業常青的可持續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就是培養人才,給員工創造最大的平臺,讓他們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張家口市商業銀行)

何義尊:核心人才是商業銀行未來發展最核心的競爭力

人才是鑄就事業騰飛的支柱。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從開始的關系營銷,靠客戶經理維系客戶關系,到現在的產品營銷、服務營銷,依舊是依靠人去研發產品、提供服務。北京銀行在過去十五年的發展中一直高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緊緊圍繞全行戰略發展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的人才建設方針,實施國際化人才強行戰略,建立起以“賽馬”為核心、以“育馬”為基礎的開放競爭的選人、用人、育人機制,著力營造人才脫穎而出的競爭環境,構建人才成長長效機制,打造德才兼備、忠誠敬業、團結協作、專業精湛的員工隊伍,初步形成了一支國際化、年輕化、專業化的高素質金融人才團隊,成為業務持續發展、盈利能力不斷增強、競爭力不斷提升的有力支撐。同時,我行品牌化、國際化、綜合化發展戰略的推進,也為優秀人才提供了施展才華的廣闊舞臺。

現階段銀行發展速度迅猛,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復雜的市場環境,構建一支具有競爭力的核心人才隊伍是商業銀行的立命之本。核心人才如何準確定義,如何有效篩選核心人才,有沒有把最適合的人放到相應的崗位上,是每個商業銀行都面臨的人力資源管理挑戰。

我個人認為,核心人才管理應從三個維度考慮,即戰略化、體系化和全員化。

首先,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個戰略性的高度。核心人才的管理要與商業銀行的戰略發展相匹配,將人力資源管理提升到戰略高度,獲得高層管理者的支持與推動,才能更加更好地為業務發展服務。企業文化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最高境界,戰略性也表現在企業文化的宣導方面。作為一家區域化、國際化發展的城市商業銀行,目前北京銀行已在全國10大中心城市設立分行,在我國香港地區、荷蘭阿姆斯特丹設立代表處。核心人才的管理要結合地方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現企業文化的完美落地,真正成為業務發展的有力支撐。

其次,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個體系化的概念。從選、用、育、留幾個方面綜合考慮,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以我行為例,根據業務運作模式與戰略發展對各類人員專業化要求,為員工設置了多條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嚴格的任職資格管理體系,從員工入行開始,嚴格考核管理,加大培訓力度,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人才培養機制,并與薪酬激勵機制掛鉤,形成“能力導向、業績核心”的職業發展體系。

最后,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尤其是核心人才的管理,這一定是全員化的行為。人力資源管理絕對不簡簡單單是人力資源部門的事。各個層級的領導都需要有深入的理解和統一的認識,才能真正把核心人才的管理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北京銀行)

田效勛:完善銀行人才制度

銀行僅僅是選準了人還不行,還要建立一套用人制度。人才制度的競爭甚至比人才的競爭還要根本,因為制度和環境好,自然就能留住人、吸引人。人才梯隊建設也一樣,作為銀行高層,要著力建設一套確保人才輩出的制度和機制。人才梯隊建設的目標是保證人才層出不窮、源源不斷,形成一個人才池,各個層級都有相應的梯隊。這就像魚塘里養魚,人才梯隊實際上就是讓這個魚池子里的魚很多,而且符合要求。養魚首先就是尋找魚苗,實際上就是我們初級人才好苗子的選拔,有潛力后備的選拔;其次是魚苗放在魚池以后不能任其自己成長,要喂好魚,這就是人才培養。魚喂大以后就要吃魚,對于企業來講就是我們要選拔出合適的人才使用。另外,還要確保養魚人有積極性養魚,這就是如何調動各用人部門單位重視人才開發的問題。

為什么關心核心人才呢?銀行的資源是有限的,要把資源集中在影響戰略的事情上。按照美國康耐爾大學斯奈爾教授的定義,核心人才是價值高、又稀缺的人才。所謂價值高,就是指和戰略的關聯度高。因此,重視核心人才梯隊建設,就是一種戰略舉措。

選拔核心人才苗子,不能光看業績,更要側重能力評估。自從2004年以來,我們就開始將評價中心技術用到銀行經營管理人才的選拔上,跟蹤了這么多年,覺得效果不錯,是傳統組織考察方法的有益補充。評價中心技術的核心是情景模擬技術,就是將銀行經營管理中的情境設計為考試題目,如文件筐、案例分析、小組討論等等,對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候選人進行測評,考察其系統思維、領導能力、管理能力等潛能。

在人才培養方面,有個“721”原理。70%靠崗位鍛煉,如重要任務安排、輪崗等;20%靠上級和導師的指導;10%靠系統化的培訓課程。銀行核心人才的成長是有一定規律性的,有些崗位需要多類別、多層次的實踐鍛煉才能成材,不是靠培訓就能解決問題的。因此,要培養核心人才,就需要進行職業發展規劃,要在組織層面進行系統設計,引導人才主動謀劃自己的發展,并和組織的發展結合起來。

篇(11)

一是加強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2016年,市分行牽頭制定了規章制度18項,制度內容涵蓋了反洗錢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宣傳培訓、保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方面,為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錢工作組織架構,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反洗錢聯絡員工作制度,以全體員工為反洗錢義務主體,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定期召開反洗錢領導小組和聯絡員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積極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2016年,市分行組織開展了6次反洗錢培訓,基本涵蓋了各業務條線和基層一線人員,組織了包括高管、反洗錢工作人員、一線員工以及新員工在內的反洗錢知識測試。要求市轄縣支行每半年開展1次反洗錢專項培訓,市轄113個網點每季度開展1次培訓,并定期對培訓結果進行測試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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