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申請書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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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申請書

篇(1)

中圖分類號:TE3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597(2013)20-0058-02

縫網壓裂(Network Fracture)改造的對象主要是基質孔隙性儲層、天然裂縫不發育、低滲、超低滲油氣藏,這類油氣藏的壓裂裂縫擴大了井控面積。由于垂直于人工裂縫壁面方向的滲透性很差,垂向滲流能力弱,因此出現了壓裂產量低或壓后產量遞減快等一系列問題。而通過縫網壓裂技術在垂直于主裂縫方向使其形成人工多裂縫,這樣就使儲層的滲流特性得到了明顯改善,有效提高了儲層改造效果和增產有效期。

1 縫網壓裂概況

1.1 縫網壓裂機理

縫網壓裂是指天然裂縫在水力壓裂過程中不斷擴張,并與脆性巖石發生剪切滑移,天然裂縫與人工裂縫之間相互交錯形成裂縫網絡,增加了改造縫網,使初始產量和最終的采收率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縫網壓裂近似于體積壓裂(Stimulated Reservoir Volume)。在水力壓裂過程中,當裂縫延伸凈壓力大于兩個水平主應力的差值與巖石的抗張強度之和時,就很容易產生分叉縫,當產生較多的分叉縫時就會形成“縫網”系統。縫網壓裂改造形成的縫是復雜的網狀裂縫系統,它已不再是雙翼對稱裂縫,裂縫起裂與擴展存在著剪切、錯段、滑移等復雜的力學行為,已經不單純的是裂縫的張性破壞。

1.2 縫網壓裂方案

現在國內外流行的縫網壓裂技術主要有以下幾種:

1.2.1 “分段多簇”射孔縫網壓裂技術

分段多簇射孔的特點是:一次裝彈+電纜傳輸+液體輸送+橋塞脫離+分級引爆,每級分4-6簇射孔,每簇長度0.46 m-0.77 m,簇間距20 m-30 m,孔密16-20孔/m,孔徑13 m,相位角60°或者180°。國內長慶油田提出水平井分段多簇壓裂思路,最高實現了10簇20段壓裂,其中一口井施工后試排日產純油最高達112.4噸。

1.2.2 大型滑溜水壓裂技術

滑溜水黏度低,它可以進入天然裂縫中,使裂縫的范圍擴大,增加了改造體積,此工藝體現了“兩大,兩小”特點,兩大指大排量和大液量,施工排量在10 m3/min以上,單井用液量2271 m3-5678 m3。兩小指小粒徑支撐劑和低砂比,支撐劑一般采用70/100目和40/70目陶粒,平均砂液比為3%-5%。

1.2.3 其他縫網壓裂改造技術

除上述兩種主要縫網壓裂技術外還有端部脫砂縫網壓裂技術、轉向劑縫內轉向縫網壓裂技術、暫堵劑或液體膠塞縫內堵塞縫網壓裂技術等,廊坊分院還開發了“層內液體爆炸”縫網壓裂技術,目前還在研究階段。

2 壓裂方案設計

縫網壓裂要滿足幾個方面的要求。

2.1 裂縫計算

式中:-裂縫總長;-網絡裂縫半長;-裂縫寬度;-裂縫間距。

2.2 縫網壓裂的地層條件

2.2.1 礦物質成分與含量(脆性指數)

2.2.2 天然裂縫發育情況

縫網壓裂的改造對象是基質孔隙儲層、天然裂縫不發育、低滲和特低滲砂巖油氣藏。

2.2.3 天然裂縫方位與主裂縫方位

縫網壓裂是要在垂直于主裂縫的方向形成“人工多裂縫”,改善儲層的滲流特性,在裂縫破裂與延伸過程中,如產生分叉縫,則符合裸眼條件下的破裂條件:

式中:—井底破裂壓力,MPa; -孔隙液體壓力,MPa;—地層最小水平主應力,MPa;—地層最大水平主應力,MPa;—巖石抗張強度,MPa;—巖石觸點孔隙度;—巖石孔隙度;—泊松比。

2.2.4 地層最大主應力與最小主應力差異

當裂縫延伸凈壓力大于兩個水平主應力的差值與巖石的抗張強度之和時,則容易產生分叉縫,裂縫延伸凈壓力可通過施工排量、砂液比、壓裂液粘度等設計控制,最大最小主應力之差可通過簡易公式計算:

式中:-地層壓力,MPa。

2.3 選井及方案設計

2.3.1 選井

紅30-26井測井解釋22號儲層孔隙度11.27%;滲透率7.82mD,儲層屬于低孔低滲儲層,依靠儲層自身滲透率不能獲得高的產量,需要進行壓裂施工改造;但測井解釋22號層為干層,壓裂改造效果不能保障。紅柳泉油田水平最大最小主應力差平均為5.37 MPa,紅柳泉油田地應力差值不大,易于實現裂縫凈壓力大于最大最小主應力差的形成縫網的臨界條件,該油田有利于實施縫網壓裂。巖石力學實驗結果表明,紅柳泉油田儲層巖石平均楊氏彈性模量:2.12×104 MPa;儲層平均泊松比:0.197。計算得巖石脆性指數為48.6%,巖石較脆,有利于在儲層形成縫網。

上述條件符合縫網壓裂條件,當裂縫內延伸凈壓力達到5.37 MPa時,天然裂縫開啟或形成剪切分支縫,儲層內開始出現縫網系統;裂縫內延伸凈壓力達到9.16 MPa時,在儲層巖石本體開始破裂形成分支縫。

2.3.2 設計原則

為增加裂縫和儲層的接觸面積、提高油井的滲流面積和油藏改造體積,采用30/50目陶粒壓裂施工,到施工過程的后期夾雜16/20目大粒徑陶粒進行縫內暫堵縫網壓裂技術。并在輔助轉向劑、段塞和酸預處理技術手段:由于壓裂層段距上部含油水層35.4 m,且目的層與上下隔層間應力差小,前置液階段采用線性膠造縫并加入上浮轉向劑控制裂縫向上延伸;由于該井地層溫度為93.8℃左右,故采用有機硼交聯的胍膠壓裂液體系,保證在縫中溫度下壓裂液應保持粘度大于50 mPa·s;由于該井計算地層破裂壓力高接近66 MPa,故采用前置酸預處理,降低儲層改造的風險;施工中加入低濃度支撐劑段塞以達到打磨近井裂縫的目的。

2.3.3 泵注程序設計

紅30-26井基本泵注程序

序號 施工

程序 排量

m3/min 支撐劑 備注

1 前置液 2.0 上轉向劑

2 前置液 4.0 兩級40/70目陶粒段塞

3 攜砂液 4.0 30/50目陶粒 后期16/20陶粒

4 頂替液 4.0 頂替量到60%時開始降排量

3 紅30-26井現場應用研究

3.1 施工情況

紅30-26井試壓105.00 MPa,施工最高壓力71.90 Pa,最大排量4.08 m3/min,破裂壓力47.90 MPa,共加砂52.00 m3,共施工總液量459.40 m3,平均砂比19.85%,凈液量407.40 m3。施工泵入前置液15.00 m3,轉向劑8t,用液42.00 m3,頂替13.50 m3,停泵反應50 min后泵入前置液121.00 m3,段塞加砂1.30 m3,攜砂液255.40 m3,加砂50.70 m3,頂替12.50 m3,測壓降30 min,施工結束。

紅30-26井施工曲線

3.2 施工分析

1)由施工情況可以看出,在30/50陶粒施工時施工壓力一直在57 MPa左右,在152分鐘時加入16/20目大粒徑陶粒后壓力升至63 MPa,隨后的施工壓力也緩慢上升,達到設計大粒徑陶粒暫堵造縫網的目的。

2)該井改造層位為干層,本不具備增產的條件,施工前日產油0.1 t/d,壓裂后日產油1.3 t/d,增產了13倍,達到措施改造的目的。

3)缺乏對縫網實時監測,對縫網形成沒有有效的監測手段.

4)在設計上還有待優化,特別是因為上部有水層而用上轉向劑增加應力遮擋,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裂縫的擴展延伸。

4 結論與建議

1)縫網壓裂的研究有助于油田低滲、特低滲油氣藏的開發,為低滲油氣藏尋找到另一條增產的手段。

2)縫網壓裂為青海油田頁巖氣儲層提供了一條改造路徑,為油氣藏增產奠定了基礎。

3)開展好縫網壓裂油藏數值模擬研究、裂縫間距與導流能力優化、縫網壓裂實施與控制技術研究等,有助于提高縫網壓裂成功率和措施有效率。

4)在選井上選取有一定難度但又能體現縫網壓裂優勢的井位,并能保證施工成功,為后期的研究奠定基礎。

5)開展好縫網壓裂新技術的應用和研究,特別是水平井“分段多簇”縫網壓裂。

6)采用井下微地震監測技術和測斜儀監測技術評價壓裂復雜裂縫擴展情況,對現場壓裂設計與評估效果進行指導,其他監測技術如分布式聲傳感監測和直接近井筒裂縫監測技術的準確性還有待研究。

參考文獻

[1]賈利春,陳勉,金衍.國外頁巖氣井水力壓裂裂縫監測技術進展[J].天然氣與石油,2012(2):44.

[2]江懷友,宋新民,等.世界頁巖氣資源與勘探開發技術綜述[J].天然氣技術,2008,2(6):26-30.

篇(2)

 

申請人:___

 

被申請人:___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的位于__省__市__單元_號的房屋。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___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實現申請人之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等法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審核,準如所請。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房屋財產保全申請書2

 

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縣支行,住所地__縣__鎮萬壽街中段。負責人郭武山,行長。電話:7__X9(辦電)

 

被申請人:__縣通大摩托車有限公司,住所地__縣__鎮。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長。電話:76__66被申請人:董德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住__縣__鎮。電話:xx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被申請人位于__縣____紅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建房字第140695號)予以查封。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__縣通大摩托車有限公司發放貸款50萬元,到期日為2010年7月9日,貸款以被申請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昌房字第20079號)抵押。貸款到期后,貸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償。現該筆貸款抵押房屋處于建凌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范圍內,其周邊房屋已經拆除,申請人的抵押物處于極不穩定和不安全狀態之下,風險極大。

 

現申請人已對被申請人就該筆貸款向你院提起訴訟,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利不受損害,保證本案裁判的有效執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請,同時申請人依法提供相應擔保。

 

此致

 

遼寧省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縣支行

 

20__年1月28日

 

房屋財產保全申請書3

 

申請人: 性別: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北京__區__________花園B棟一層__號

 

法定代表人:__X 聯系電話:010-____X

 

請求事項:

 

懇請貴院依法查封、凍結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信合長豐京漢分社的存款 元,賬號為:__________。或凍結被申請人其他賬號等值財產或房產。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已向貴院起訴。因被申請人經營期限即將于20__年3月到期,被申請人面臨被注銷或吊銷的可能,并且極為可能轉移資產對抗訴訟。鑒于上述緊急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財產保全請求。申請人同時愿為此項申請提供擔保,并承擔保全錯誤的法律責任。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O__年月 日

 

房屋財產保全申請書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1、請求查封被申請人________名下的位于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號樓______單元______的'房屋一套,禁止該房進行辦理產權轉讓或變更行為。

 

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的保全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保障將來判決的執行,特提請貴院對該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

篇(3)

1、申請人準備好貸款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財產證明、擔保材料、貸款需要的相關協議、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權屬憑證、抵押物估價報告等。

2、申請人持開業計劃書或貸款項目書向貸款擔保推薦機構提出論證要求,論證通過后可以申請領取《開業貸款申請書》。

3、申請人持《開業貸款申請書》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身份確認,確認后機構在《開業貸款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申請人帶上準備好的相關材料及《開業貸款申請書》前往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材料。

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篇(5)

個人貸款申請書1我是__中學__班的__,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

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里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__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__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個人貸款申請書2_______銀行________市________分(支)行:

我叫________,性別________,今年________歲,________婚,身份證號是________,職業為________,月均收入________。我為人誠實,恪守信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現因________需要資金________元,而自有資金只有________元,距實現________目標還差________元。現經家庭主要成員和保證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歲,家住________。協商一致,特向貴行申請保證擔保貸款________元,作為________之用。本人已在貴行開有儲蓄賬戶,賬號為________,且此次貸款由具有正常經濟收入和償還能力的________提供保證,借款期限________年,并保證按季(月)交息,期限內還清本金。如果到期本人無法還清所欠款項,本人會接受貴單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及其他與還款有關的合理事項,直至還清為止,本人及保證人家庭均無異議。上述申請,望批復。

申請人(簽字及手印):

家庭成員:

保證人: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個人貸款申請書3__支行:

__有限公司創建于20__年,至今已有__多年歷史。公司擁有__條生產線年產__產品__萬噸。公司20__年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認證取得__質量體系認證書。嚴密完善系統的管理體系,確保了公司能連續穩定生產各系列高質量產品,并不斷創新,提升企業競爭力。公司所在地緊臨(機場港口高速路鐵路),海陸交通發達,有利于國際國內市場開拓,

公司獲得__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產品銷售到全國__多個省地市,應用于__行業。目前產品價格有一定上漲,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顯提高。公司現有員工__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__人。占地__余畝,注冊資本__萬元,資產總額__萬元,年均銷售收入可達__億元,實現稅金__萬元,已經邁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新平臺。

20__年市場趨好以及災區災后重建需求給公司創造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公司決定同時進行設備挖潛和新技術改造,擴大產能,以滿足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同時公司預計20__年下半年銷量都會有一定增加,庫存原材料無法滿足擴大產能后生產需求,需要增加流動資金以擴大原材料庫存,保障生產。因此特向貴行提請流動資金貸款1000萬元,用于購進原燃料儲藏物資。公司用新增銷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舊資金作為還款來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生產廠房設備作為抵押。貸款使用期為兩年。希望貴行給予公司授信和貸款支持,幫助公司實現新的發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個人貸款申請書4尊敬的銀行領導:

本人是________ (單位)人員____,現任職務____,家庭平均月收入____元,為購買____________(公司)開發的商品住房(商鋪)___套,房產編號為____________,特向貴行申請住房(商鋪)按揭貸款____萬元,期限____年,并同意以所購房產抵押給貴單位(行),作為償還與貴單位(行)簽定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保證;同意貴單位(行)通過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資信情況。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本人申明該套房產是家庭以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所購的第____套住房。

本人按照貴行要求在所在分____(支)行開立了還款帳戶,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和貸款到期日前足額存入當期還本付息項,同時授權貸款人于每月還款日和貸款到期日從該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罰息);如果更換還款帳戶,本人將及時提供新的帳戶資料;如果帳戶內資金不足并出現拖欠貸款現象,本人接受貴單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擔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證號:

___年___月__日

個人貸款申請書5__農村信用聯社:

為了擴大經營規模,進一步做大做強__產業,提高企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效解決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問題。

經公司股東會研究,在現有基礎上擴大生產規模、實施技術改造、改善檢測條件及引進兩條現代化無菌灌裝生產線。通過技改后,年產量達千噸規模。項目建成投產后可年產侗鄉蜜系列產品__噸,年銷售額達__余萬元以上,實現年利潤達__萬元以上,可實現就業崗位__余個。經認真測算,項目建設投資共__萬元,我公司自籌__萬元,特向貴辦申請小額擔保貸款__萬元,期限二年。用__作為貸款抵押。

敬請審查批準為謝!

篇(6)

第二條 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向國有企業出中心的下崗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提供小額貸款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和小額抵押性借款;用于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的獎勵性補貼;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它經費支出。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再就業資金由省級就業服務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負責管理和運作。管理和運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再就業資金的籌集;

(二)編制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業資金的標準;

(四)負責對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審批;

(五)負責再就業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統籌安排、照顧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作他用。

第五條 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和其指定的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協商貸款事宜,并進行規范性操作,確保貸款的正確投向,取得應有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再就業資金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辦法按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七條 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形式有下列四種:

(一)提供小額貸款貼息;

(二)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三)提供小額抵押性借款;

(四)用于促進就業的獎勵性補貼。

第九條 出中心的下崗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在自謀職業、組織起來就業或從事社區服務業,需要申請銀行小額貸款時,可申請再就業資金提供小額貸款貼息或擔保。

(一)申請提供小額貸款貼息或擔保,應符合貸款對象身份,具備《貸款通則》規定的有關條件。

(二)貼息的期限和額度為50000元以下貸款3個月到1年的利息。

(三)擔保的期限和額度:根據《貸款通則》規定,結合貸款方實際情況,擔保貸款期限擬定為3個月到3年不等;貸款擔保額度控制在50000元以下。

(四)貸款貼息或擔保程序:提出申請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分別持《下崗證》、《失業證》、《貸款貼息申請書》、《貸款擔保申請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私營營業執照,到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查,經核準后,與指定的銀行辦理有關手續。貸款貼息和貸款擔保不能同時享受。

《貸款貼息申請書》、《貸款擔保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理由、支出項目、所需金額、預期目標及還貸辦法和保證。

第十條 申請貸款人除與指定的銀行按規定簽訂貸款合同外,還須向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提供諸如房產證、有價證券或存折等作為反擔保抵押。

第十一條 抵押性小額借款是為解決上述人員在創業或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小額經費困難,由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提供的抵押性借款。

(一)借款條件:符合借款對象身份;只能以公民個人身份借款。

(二)借款的期限和額度:根據借款方實際情況,借款期限擬定為3個月到1年不等;借款額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

(三)借款程序:借款對象應持《下崗證》、《失業證》或《借款申請書》及抵押憑據,到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借款手續。

《借款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項目、所需金額和還款辦法。

第十二條 借款方須與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簽訂《借款合同》。

第十三條 促進就業的獎勵性補貼,是對為促進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創業者和帶頭人、招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及社區服務實體,從再就業資金中支出的獎勵經費。

第十四條 促進就業的獎勵性補貼對象及范圍:

(一)下崗就業帶頭人組織大批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就業,且有一定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給予獎勵;

(二)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時,招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比例超過30%,且能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申請補貼的單位或實體,應提交《省級再就業資金補貼申請書》,報省級就業服務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省級再就業資金補貼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理由、突出成績和貢獻、申請金額 。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就業服務機構和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對再就業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益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銀行要搞好配合。貸(借)款人應實事求是地接受監督檢查,保證將有限的資金用于生產自救、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如發現貸(借)款人擅自改變貸(借)款用途的,將提前收回貸(借)款、停止貼息,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規定收回全部資金并取消享受再就業資金的資格:

(一)未經省級再就業資金管理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諾義務的;

(三)弄虛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騙取貼息、擔保和借款的;

(四)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

篇(7)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公開、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建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屋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宅,以套為基本單元登記;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層、套、間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登記。

第七條房屋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

(五)房屋滅失注銷房屋所有權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申請處分被監護人的房屋,監護人為兩名以上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與委托人在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簽訂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依法登記的名稱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材料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查驗申請材料,并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

(一)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須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詢問筆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當場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地查看:

(一)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時,遇有因歷史原因可能產生權屬爭議或者原始檔案材料缺失等情況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房屋坐落位置張貼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臨時建筑;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被限制房屋權利的;

(七)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房屋基本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的房屋為共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記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八條權利人憑有效身份證明件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確因身體殘障或者年老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直接送達;權利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權利人死亡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時,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材料,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房屋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撤銷房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獲取房屋登記的;

(二)取得房屋權利的來源依據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撤銷房屋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原權利人。原權利人收到決定后,應當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接受書面決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撤銷房屋登記的書面決定和公告應當明確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對國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該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記機構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互換;

(二)繼承、接受遺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四)劃撥;

(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買賣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買賣的房屋為住宅樓、商住樓的,按國家規定須繳納公用部位維修基金的,還應當提交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憑證。

(二)贈與、互換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

(三)繼承、接受遺贈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接受遺贈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法律文件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完稅憑證。

(五)劃撥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協議。

(七)以房屋出資入股的,提交出資入股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完稅憑證。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完稅憑證。

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對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規定須納稅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申請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注銷原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房屋發生滅失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出具的代為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抵押權登記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僅限于未銷售的在建房屋。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上未銷售的在建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預購商品房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九條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所有權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五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十二條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等事項和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抵押權因其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的,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行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抵押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六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依法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以及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或者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房屋平面圖。

第七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七十二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第七十三條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對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處分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七十四條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六章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六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

利害關系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并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更正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對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

第八十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后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十一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對涂改、偽造、變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8)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具體辦理建設局授權的村鎮房屋登記相關業務。

第二章村鎮房屋登記程序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遵循以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申請登記材料,向房屋所在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登記申請的受理工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內容。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將申請登記材料統一報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審核。

(四)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匯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實地勘測、調查和詢問申請人,形成詢問結果材料當場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如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五)根據實際情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認為有必要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經公告和審核無異議后,予以審批、發證,將房屋權利和需登記事項載入房屋登記簿。

第七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可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

第九條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是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測繪報告記載的房屋;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事實相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三)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的,經查閱村鎮房屋登記檔案,已有登記且登記記載事項與權利人申請情況相一致的,應提交房屋四鄰證明、村委會證明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機構證明文件,并經在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要求出具房屋證明的,需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村鎮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單位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個人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村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辦理村鎮房屋轉移登記:

(一)買賣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完稅證明、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買賣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換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機關公證的互換合同書、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贈與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合同書、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繼承、受遺贈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證明或受遺贈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分割協議或合并協議、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村鎮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鎮區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村鎮房屋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為完成抵押權登記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有權依據縣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縣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村鎮房屋調查測繪

第二十六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堅持先行試點,摸清情況,逐步總結,規范運作,逐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選擇個別鄉鎮駐地及村屯進行試點,組織開展范圍內的房屋調查測繪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鎮房屋產籍管理基礎檔案。

第二十八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房屋座落調查;

(二)房屋產權人,產權性質,產別和產權來源調查;

(三)房屋層數、層次、建筑結構、建成年份調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調查;

(五)房屋分層、分戶調查;

(六)墻體歸屬,產權糾紛和他項權利記錄;

(七)繪制房屋調查測繪圖。包括:

村鎮房產分幅平面圖。主要反映范圍內村鎮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權屬等基本情況。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500或1:1000。

村鎮房產分丘平面圖。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主要反映丘內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況、權界位置、界址點、房屋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關系、權利狀態等要素。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

村鎮房產分戶平面圖。分戶圖是在分丘圖基礎上,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200。

篇(9)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規、規章,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工作;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方案、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地下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博物館建設和區、縣(市)文物工作;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二、行政審批項目及審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名稱: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審批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2份。

(3)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復印件2份。

(4)市規劃局核發的1:500紅線圖復印件2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組織考古人員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見書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告知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1萬平方米以下)

費用情況: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考古勘探收費情況: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費:非老城區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區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發掘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收費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

(3)《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用途。

(2)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3)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2)建設工程選址批準文件。

(3)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四)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資證明。

(3)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后的保護措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即辦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

(2)勘察設計文件和維修方案。具體包括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維修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六)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

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展覽活動批復報告。

(4)文物安全應急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七)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名稱: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須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2)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3)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八)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名稱: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測繪方案。

(3)文物安全的應急方案。

(4)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九)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名稱: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類別:初審

項目依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建館宗旨、館址、館名、面積、展陳內容、藏品數量、種類、人員機構、經費來源等內容。

(2)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4)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陳列展覽大綱。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7)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博物館章程草案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初審項目不收費

(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名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改變用途的目的和對象的說明。

(3)轉讓、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保護措施。

(5)收授方的資信證明。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一)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

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名稱: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藏品檔案、管理制度。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

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名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雙方簽訂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覽場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三)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名稱: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檔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三、行政處罰事項

1.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7.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

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1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1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1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14.未按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1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

1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19.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

21.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文物的。

22.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會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的,其選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圍內未按照規定進行文物勘探的。

24.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的。

25.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的。

26.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7.改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28.損毀“一宮兩陵”標志說明的。

29.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的。

30.“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

31.未經批準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32.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

33.未經批準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34.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執法依據及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出示證件(《*省行政執法證》),并保證兩人以上到場,否則,可視為無效。

(三)進行行政處罰時,須向當事人說明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同時告之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等)。

五、責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違示責任:

1.辦理勘探審批手續時,相關手續齊全、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辦理的;

3.不認真審核有關手續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審批而出現問題的;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館(所)工作人員違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的。

(二)對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行政處理:對當事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通報、公開檢查、調離崗位、辭退。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

篇(10)

法院財產保全分配的方式是,首先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分配;普通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的先后順序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

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1)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二、房屋抵押登記的辦理程序:

    1、抵押登記申請——如何注銷房產證抵押登記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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